時間:2023-06-28 1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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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嚴格技術人員的考核制度,增強技術人
員的責任意識確保技術人員均為專業人員,人人持證上崗。技術人員在施工工程中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他為施工工程提供著技術指導。對于施工工程來說,出現一點錯誤,其后果便是無法估量的,它牽扯著太多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所以必須確保在職人員均為專業的技術人員。我們還需根據業績和在職表現對在職人員進行月考核或年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應及時給予辭退,表現優異者給予獎勵。以確保在職人員的職業技能符合要求。還應時常對在職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不斷提升在職人員的專業素養并使其了解專業現狀,更新技術手段,適應時代潮流。同時針對不同的安全事故要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嚴重的還應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技術人員要知法懂法,明確自身的責任,考核時要綜合各方面,不能只注重技術,而忽略了責任、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強化技術人員的責任意識。技術人員不能只坐在辦公室里畫畫圖紙,還應親臨施工現場,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對不規范的操作及時糾正。根據施工情況和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更改施工方案,以確保施工安全順利進行。建立檢查小組,對施工設備、高空作業、深坑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進行專業、仔細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同時在檢查驗收過程中不能僅僅注重質量指標的檢查,還應多多檢查其穩固性等安全方面的指標,做到安全第一。
3、檢查監督力度加強
在建筑行業中,施工人員大多來自農村等偏遠地區,農民工的整體素質相對較低,他們的自我約束能力以及安全意識比較淡薄,甚至經常不安要求從事一些高危項目,這對施工人員自身、他人以及整個工程會造成一些安全方面的影響,因此進行安全檢查至關重要。監督人員要按照規定對所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做到位,防止發生一系列的不和諧因素,引發安全事故。要在日常檢查的同時加強對安全防護設備的檢查,還要不定期進行巡視,尤其是對于一些高危工作場地,施工人員的安全保護設備一定要確保正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將危機扼殺在搖籃中。同時要落實施工方案中相關的安全措施,不能‘只說不做’,技術人員不能有高高在上的優越感,要親臨現場,針對方案中的安全措施進行講解,點明安全的重要性,從而提高施工人員的防范意識,更好的落實安全措施。在工程交接時要注重工程質量更要注重工程安全標準,要明確職責,作為安全監督人員要確保接受到工程的安全性能,確保合格,降低安全風險。只有做到嚴把關、勤監督,才能有效保障安全。當今社會發展迅速,各個方面的指標都在不斷更新,作為技術人員要隨時了解最新的法規,只有符合時代的要求才能保證施工安全,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我們要根據問題結合工作經驗切實將問題處理好,結合新技術,做到開拓創新。
1、食堂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上崗,工作時必須穿工作服,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切實做好食品衛生、設施衛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確保師生就餐安全。各食堂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切實按“五常法”做好食堂工作。
2、對食堂配送要嚴格把關,加強源頭管理,堅決杜絕污染、腐爛、過期、變質及其他不衛生的食品進入食堂。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索證及備查。若不按規定驗貨,或驗收手續不全,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突發事件的,應屬個人行為
,相關人員由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
3、炊事人員必須采用新鮮的原料制作食品,并做好食品留樣。加工食品必須蒸熟煮透。嚴禁供應隔餐(夜)飯菜。食堂提供的飲用水必須燒開。
4、炊事用具在食品加工時必須生熟分開,用后洗凈保潔存放,必要時進行消毒。
5、食堂剩余成品、半成品必須生、熟、葷、素分隔、分層,冷藏、冷凍保存。
6、餐具必須每餐嚴格清洗后消毒,落實保潔措施。
7、定期進行食堂內外環境大掃除,落實除“四害”職責。
8、嚴格按規范操作炊事用具,經常檢查、保養,發現損壞及時上報。
9、食堂人員嚴格講究個人衛生,在食堂內不得吸煙。
10、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食堂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嚴防發生不正常事件。
11、食堂人員嚴格管理措施,認真做好防火、防事故工作,努力做好食堂安全工作。
12、食堂從業人員在服務時應做到:衣帽整潔,儀表大方,熱情周到,使用文明用語,不和就餐者發生爭吵。要愛護關心每一位學生,給有困難的學生提供方便。
三甲鄉中心小學(蓋章)
夜晚9時許,江蘇省某城市郊區公路上,一輛拉載貨物的重型卡車將公路上方一輸電電纜刮斷。大約十分鐘以后,又經過一輛重型卡車,該車車輪將刮斷的電纜線卷起,致路邊之行人被電纜攔腰勒住,造成四死兩傷之惡性后果。事發后,兩輛卡車均沒有停車,即駛離現場,現已無法找到。以上事實皆有相關證人證明。后經查明,事發路段無路燈;且,電纜在當初設置時是經過批準的,事故發生數天前例行檢查時也是符合要求的,事故發生時究竟是因為車拉載貨物過高還是電纜下垂而導致電纜被刮斷,現已無法證實。
現死者家屬及傷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兩輛卡車及電纜設置方承擔責任。因兩輛卡車均無法找到,法院判決電纜設置方承擔適當的公平責任。
(二)案件所涉及的幾個焦點:
這是一起非常復雜的侵權案件,就本案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來看,計有四名死者及兩名傷者(死者的近親屬及傷者以下稱“原告”)、撞斷電纜的第一輛重型卡車方(以下稱為“被告甲”,關于機動車致損的責任主體在此不予以考慮,下同)、卷起電纜致人損害的第二輛重型卡車方(以下稱為“被告乙”)、電纜的設置方電力局(以下稱為“被告丙”)。
從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來看,大致有如下焦點:
1、被告甲刮斷電纜的行為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2、被告乙卷起電纜致人損害的行為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3、被告甲與被告乙的行為的結合應如何認定?
4、被告丙是否應承擔公平責任?
總結來看,本案主要涉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數人侵權的定性及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等問題。[2]下文將結合案件事實,一一闡述,希望能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被告甲刮斷電纜的行為與被告乙卷起電纜致人損害的行為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此問題乍看起來,似乎十分可笑:涉及機動車致人損害當然適用《民法通則》123條,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種情形。但事實真的如此嗎?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我們不能將無過錯責任原則做簡單化、片面化的理解,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有其特定的條件。具體到本案,涉及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適用,以及其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關系,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適用是以構成交通事故為前提的,所以對交通事故的認定亦為必要。下面分述之:
(一)交通事故的認定
所謂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規定,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構成交通事故,要求具備六個要件:車輛、在道路上、通行中、具有發生狀態、具有交通性質、后果。[3]本案中,被告甲、乙均駕駛重型卡車,符合第一個要件;本案發生在郊區公路上,且都是機動車行駛過程中造成的損害,因此也符合第二個與第三個要件;所謂具有交通事態的發生,是指發生與道路交通有關的現象。如碰撞、軋壓、掛擦、翻覆、落水、失火、墜落、拋落等。[4]本案中第一輛卡車刮斷電纜、第二輛卡車卷起電纜無疑是與道路交通有關的現象,因此符合第四個要件;具有交通性質強調的是事故的發生非不可抗力等造成,本案亦符合;被告甲造成電纜被刮斷、被告乙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亦當然符合后果要件之規定。因此從上述要件分析,被告甲與被告乙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了交通事故。
但問題是,交通事故的構成是否意味著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我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兩者規范的角度是不一致的?!肮膊吭诓煌瑫r期關于交通事故統計標準和統計范圍所作的不同的規定,是從管理角度提出的。”[5]“對交通事故作出一個定義,目的主要在于交通事故的統計、管理”。[6]而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則針對的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加害人責任成立與否及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故兩者有所不同。但此也并非意味著兩者毫無關系,實際上,構成交通事故是考察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與否的前提。因此,本案焦點問題之一、二就成為: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依何種歸責原則確立被告甲與被告乙的責任,以及如何適用相關法律。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適用之前提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構造,其在第五章中規定了“交通事故處理”。其中第70條到第75條規定交通事故的處理措施,只有在第76條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但此并不意味著對所有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確定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睆拇藯l規定可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只適用兩種情況:其一,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其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而在本案中,被告甲刮斷電纜的行為屬于車輛與其他物體之間的交通事故,因此,對于被告甲,無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可能(但問題是,被告甲不能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是否意味著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容下文詳述);對于被告乙,則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可能。按通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7]因此,問題又被轉換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關系,涉及到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
無過錯責任,[8]起源于19世紀,是受社會連帶法學思想的影響,為彌補過錯責任原則(包括過錯推定責任)弊端而產生的新的歸責原則,是指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9]《民法通則》第123條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即屬其中典型。[10]《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必須規定嚴格責任的最重要的生活領域曾經是而且也一直是道路交通”。[11]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作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情形,也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典型。從這個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確立的就是與《民法通則》123條同質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以《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為基礎,結合本案情況,被告甲與被告乙的行為應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應做如下考量:
第一,從無過錯責任原則產生的原因上看,本案中被告甲駕駛的機動車與道路上物品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中明文規定的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強弱對比關系,因此是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
從無過錯責任原則產生的原因上看,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強弱對比關系中,在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中尤其如此。
在某些特定(如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或機動車致人損害)情形下,受害人與加害人相比,往往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如,受害人與加害人信息的不對稱、受害人的舉證不能、受害人角色的相對固定性、受害人經濟地位的低下性、受害人受損害的便宜性與嚴重性、受害人的不可確定性等等。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如堅持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責任,則必會嚴重的侵犯受害人的權益,違反公平、正義,破壞社會穩定。因此,為改變過錯責任原則下受害人權益保障不周之弊端而產生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是以對受害人(弱者)權益的傾向保護來調適實際生活中加害人與受害人強弱對比關系。這種對弱者的保護不僅體現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上,也表現為機動車抗辯事由的嚴格限定性上。[12]
然而問題是,這種強弱對比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責任中歸屬于何方?筆者認為,強者體現為機動車,弱者體現為非機動車與行人。[13][14]這一點也可以從立法例的對比中體現出來。法國1985年7月5日第85-677號改善交通事故受害者處境法(Badinter法)的目的“即首先要保護的是行人和騎自行車者這樣的‘弱勢’道路使用者”。[15]法國法這一模式促使荷蘭與德國的立法者也不得不開始接受對道路交通中弱者的保護問題。[16]在道路交通中,雖然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駕駛人一樣,是交通環境中的主體。但在鋼鐵之軀面前,血肉之軀必為弱者無疑。居于弱者地位的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他們只要稍有疏忽,就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輕則肢體傷殘,重則喪失生命!而反觀機動車,行人與非機動車對其造成嚴重性損害的幾率是微乎其微。對此種強弱對比,有學者提出另外一種理解,即行人是“窮人”,是“弱者”,司機是“富人”,是“強者”。[17]筆者認為,這曲解了無過錯責任所針對的“弱者”的本意。其中道理很簡單,是開車一族并不意味著其就是富人,行人也并非都是窮人;另外司機與行人的角色也是可以互換的。因此即使平均來看,也無法得出上述結論。法律并非、同時也不可能以“劫富濟貧”之手段來進行收入再分配。該種觀點實際上是以加害人與受害人的經濟基礎來確定強弱地位,這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下以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指向性為判斷標準的強弱區分是大相徑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應對這種強弱對比的前提下,以報償理論(即“誰享受利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危險制造理論(即“誰制造了危險源,誰就應該承擔該風險”)、危險控制理論(即“誰能夠控制、減少危險誰承擔責任”的原則。惟有汽車公司、汽車所有人和駕駛人能夠控制危險,能夠盡可能避免危險)與危險分擔理論(即“誰最能分散該風險誰就應當承擔責任”,汽車事故是伴隨現代文明的風險,應由享受現代文明的全體社會成員分擔其所造成的損害。汽車公司、汽車所有人因承擔責任所付出的賠償金,通過提高運費和投保責任保險,最終轉嫁給了整個社會,實際是由全體消費者分擔了風險)等理論構筑了其制度的合理性與正當性。這幾種理論實際上也是對為何機動車是強者、行人與非機動車一方是弱者的深層次的解讀。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可以分別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道路(上?)物品[18]發生交通事故。所以,依據上述分析,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并不存在強弱區別,故沒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可能,兩者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自應按普通的過錯責任原則加以歸責?!兜缆方煌ò踩ā返?6條第1款第1項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對此,《民法通則》第123條無適用余地。在這一點基本上不存在任何異議。但可能引起爭議的是,當機動車與道路物品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這也正是本文案例中的第一個焦點問題。由于道路上物品并不存在主動造成機動車損害的可能性,因此,是否也存在著道路物品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弱者地位問題?對此,答案應該是否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致人損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所強調的是在交通環境的參與中的強弱對比,也就是說,其強調的是在機動車運行過程中受其危險狀態影響的相對方,即作為弱者的行人和非機動車方。作為道路物品的權利人實際上并未參與到道路交通活動中來,因此,其雖有財產損失,但尚不能依無過錯責任原則予以解決。實際上,“道路機動車車輛嚴格責任的核心領域都是對第三人的責任,即對非致損車輛內的人的責任。”[19]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責任原則針對的是與機動車方相對應的、參與了交通活動的“人”。同時,對于這個人,無過錯責任原則也主要著眼于其人身損害。這點在具有革命性的法國1985年7月5日第85-677號改善交通事故受害者處境法有所體現,其在第3條“排除或限制了事故受害者共同過錯對減少賠償請求權的作用”這一具有優越性的規定,其立法目的自始至終就僅限于人身損害。[20]但此點也并不意味著對財產損失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否定。如上文所述,當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直接造成道路物品損害不適用無過錯責任。但如果是因為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在這種人的事故覆蓋了他們“運輸或隨身攜帶”之物的損失時(如騎自行車者被機動車撞壞自行車),當然也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因此,在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時,對財產損失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一定要嚴格限定在行人或非機動車方因交通事故而發生的財產損失。
總結來看,從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的適用順序與邏輯角度而言,被告甲的行為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應該考慮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在本案中,由于電纜的設置不能歸屬于過錯推定責任,所以就電纜被刮斷的損害結果而言,舉證責任歸屬于受害人一方,電纜設置方被告丙(作為受害人)應舉證被告甲(加害人)存在過錯(如拉載貨物超高等情形)。由于被告丙已經能夠舉證電纜的設置在設置當時是經過批準的,在例行檢查中也是符合要求的,所以可以認定被告丙已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從而反面證明了被告甲具有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21]
第二,從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條件上看,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機動車處于與本身性質相適應的危險狀態。在本案中,被告乙卷起電纜致人損害的行為符合這一要件,因此,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隨著機器大工業的采用,現代社會在享受工業社會的文明時,又不得不應對由其所帶來的諸多弊端。在這種背景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承認——如果排除責任保險等制度外因素的作用——實質上就是以犧牲加害人的行動自由為代價,來換取對受害人的傾向性保護。故從維護加害人行動自由與受害人權益保障之平衡角度視之,制度之內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有一定的限制條件——應主要針對于對“惡”產生的防范和規制。也就是說,“危險責任中的法益損害必須是由來自于危險根源的顯著的風險所造成的?!盵2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自應根源于對機動車運行所產生的危險狀態的防范與規制。正如有學者所說,“并非每個以機動車輛參與一般道路交通者、亦非每個動力化了的道路使用者到處都必須承擔嚴格責任;即使存在這樣的責任制度,它通常也僅適用于特定危險的實現并因此限于特定的損害形態?!盵23]也就是說,具備一定狀態的機動車造成的損害才發生專門的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所謂的狀態,在《民法典(草案)》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條文中使用的是“運行的機動車”,學者建議稿中使用的是“機動車在運行中”。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沒有出現“運行”一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規定——“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可知,在我國法中,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要求的機動車的狀態就是“車輛在道路上”。亦即,我國法是以機動車是否在道路上作為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重要判斷標準的。
從表面上看,這個標準是十分恰當的:在道路上發生的機動車致人損害的交通事故就可適用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不在道路上發生的就無適用的可能性。但反思此項規定,我們不無遺憾的發現,該條標準并沒有解決其所要解決的問題。在處于停止狀態的機動車、作為工作機器的機動車與作為殺人工具的機動車致人損害案件中。[24]在機動車停止時的車門開閉事故、機動車下坡時的“惰力行駛”事故、因機動車側板在卸貨作業中發生的事故、混凝土攪拌機運轉中,地盤因車輛振動下沉致正在從事作業的人死亡的事故中,[25]依我國法“車輛在道路上”這一標準,是毫無辦法予以判斷的。但隨著機動車的迅猛發展,德、日等國所經歷的實踐問題必然也會擺在我們面前,所以問題只會越來越突出。因此,在立法上對機動車的狀態作出規定,為實務上法官對法律的解釋適用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于法律的穩定與統一,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護。
正如有學者所說,“并非任何汽車或其他車輛發生了作用力的事故就一定屬于交通事故,相反也存在一些汽車和受害者之間根本無物理接觸卻能肯定道路交通賠償責任法之適用的情形?!彼裕耙幎说缆奋囕v特別責任的法律制度就必須對什么事件才構成交通事故加以定義”。[26]即,機動車處于什么狀態中,才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中所要針對的特定危險?這方面,德國與日本立法給予了我們很好的啟示。
在德國法中,《道路交通法》第7條中的請求權以機動車運行為前提,即強調機動車按照其用途在交通中造成危險狀態,這是一個大的原則。因此,“在機動車的使用已經并非其作為交通工具的通常用途的情況下,其使用的技術過程與被使用的機器是機動車的一部分這一特點沒有關聯,也就不能適用危險責任的規定”。[27]針對特例,如停靠的以及其他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造成的事故,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認為,機動車仍然處于運行狀態的條件是,“只要司機還將機動車用于交通,并且,由此而產生的危險狀態依然存在。只有當機動車離開了車道而被放置在了公共交通以外地點時,《道路交通法》第7條意義上的運行才中斷。而將機動車停放在為高速行駛的車輛所準備車道上時,由機動車產生的典型的危險仍然存在”。[28]當然,“對于應予賠償的損失,應當是涉及一類危險,鑒于這類危險,責任規范的意義即在于保持道路交通不產生損害。也就是說,損害結果應當屬于頒布法律條文所針對的危險的范圍之內。” [29]
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謂‘運行’,與是否運送人或物無關,是指以該裝置的使用方法使用機動車的情況?!眹@著對“以該裝置的使用方法使用”這一定義的解釋,判例與學說采取的路徑大致有二:按照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劃定“運行”的思維方法;脫離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2條第2款的條文術語,實質性地解釋“運行”的思維方式。依前者,強調從機械工程學視角出發,注重機械裝置的“操作”進行解釋,計有發動機說、行走裝置說、固有裝置說等說;依后者,不拘泥于條文中“該裝置”的束縛,從實質上來把握“運行”這一概念,計有從車庫到車庫說、車輛自體說和機動車機能使用說、危險性說與物的危險性說等說。[30]
從整體上看,“無論在德國還是日本,判例都在擴張‘運行’的概念,而不拘泥于機動車自身的走行裝置的運轉”,[31][32]從而從損害賠償責任擴張的角度很好的保護了受害人的權益。
從借鑒的角度來看,我國法應以“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取代“在道路上”,并將其作為判斷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一個重要標準。對于這種“運行”,應強調是在機動車依其用途、目的而加以使用的狀態。無論行駛中的還是停止中的,無論是作業中的還是非作業中的機動車,只要它處于依使用方法而被使用的狀態中即可認為是其“運行”。當然,各國法對于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況(如停車時的事故、機動車被作為工具時的事故等情況)所做的判例歸納,具有自己的國情與政策考量,我國法也不宜完全照抄照辦,應在實務中由法官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解釋。這一方面既給法官適用法律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則提供了法官在此基石上進行創造性解釋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考慮,筆者認為,在本案中,被告乙卷起電纜致行人傷亡之行為,系在重型卡車行駛過程中,依機動車之使用而產生的危險狀態造成的事故結果,故符合“機動車運行”之要件。因此,被告乙的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至此,問題并未結束。這是因為,如果明確以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作為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那么對這一要件究竟應該是在交通事故的判斷階段、還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階段予以把握。也就是說,是采取這樣一種思路:(機動車處于運行過程中+機動車在道路上+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構成交通事故,如該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此時方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是采取另一種思路:(機動車在道路上+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構成交通事故,如果機動車是在運行過程中,則此時在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方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筆者認為,以后一種理解為妥。也就是說,在判斷某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時,并不需要判斷機動車是否在運行過程中,只有在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時候,才必須明確“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之條件。這是因為:其一,從交通事故定義的功能上看,“交通事故的定義應當是一個物理性概念”,[33]應白描式的反映道路交通中存在的客觀現象。而機動車是否在運行過程中,則深刻體現了法律的價值性判斷。其二,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布,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明確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警察等在道路交通活動(包括交通事故)參與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而“對交通事故作出一個定義,目的主要在于交通事故的統計、管理”。[34]所以,各種復雜情況下對機動車是否處于運行過程中的判斷,不應是交通警察的義務與責任。其三,從立法例的對比角度看。如法國Badinter法第1條規定,受害人如果要享有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賠償的權利,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地面機動車、交通事故、機動車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就相當于德國法、日本法中的“運行”)。[35]此外,德國法、日本法中都是將機動車是否處于“運行過程中”作為判斷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的,而并非在交通事故是否成立之處予以討論。因此,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后一種意見是比較恰當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可能會提出,被告丙設置電纜的行為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屬于《民法通則》第123條中的“高空或高壓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趯Ρ桓嬉业男袨閼m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理由的分析,我們認為,該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無過錯責任原則針對的是由特定行為所引發的危險狀態,本案中電纜的設置與高空作業無絲毫關系,而且被刮斷的電纜并非由于其高壓、電擊而傷人,其只是類似于繩子一樣作為傷人的工具,因此電纜被刮斷,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數人侵權的認定
本案中,被告甲駕車將電纜刮斷,在十多分鐘以后,被告乙駕車將該電纜卷起,致行人傷亡。此事件中,被告甲與被告乙責任如何認定,涉及到了多數人侵權的認定。[36]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钡?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痹摋l實際上規定了兩種多數人侵權情形:其一,第3條第1款規定的共同加害行為,又稱為“真正的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按司法解釋規定,共同加害行為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一類是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其二,第3條第2款規定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37]是指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典型的“多因一果”行為,屬于原因競合,各行為人承擔的是單獨責任、按份責任。
(一)解釋論之立場
就解釋論立場來看,首先,本案不能適用《司法解釋》第3條第1款第一種情形,即共同故意與共同過失。共同故意,強調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意思聯絡,是通謀,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共同的預見,并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在本案中,很顯然被告甲與被告乙之間不具有通謀;共同過失,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各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共同損害后果應該預見或認識,但因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而致使損害后果發生。二是數人共同實施某種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雖不能確定行為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共同故意,但可根據案件的情況,認定行為人具有共同的過失。[38]從共同過失的內涵出發,可以看出,本案中被告甲、被告乙對損害后果(行人的傷亡)的預見力是不一樣的。兩者的過失不具有同質的精神。所以,共同過失也不能適用于本案。
其次,本案不能適用《司法解釋》第3條第1款第二種情形,即沒有共同故意與共同過失情形下的行為的直接結合。所謂“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雖然這種結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緊密程度使數個行為凝結為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共同對受害人產生了損害。也就是說,這種行為直接結合的認定基于數個行為的結合方式與程度和各行為后果在受害人的損害后果是無法區分的。[39]也有學者提出,行為的直接結合可從如下因素判斷:第一,各行為人都有積極的加害,共同侵權行為被稱為共同加害行為,就要求各行為人都有積極的加害行為;第二,它的損害結果是不可分的;第三,各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都有直接因果關系。第四,作為表征的行為的時空同一性。[40]由于這兩種說法都來源于司法解釋制定者的理解,且意思基本一致,所以我們可以將此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就此特征來看,因為被告甲的行為與行人傷亡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本案中被告甲與被告乙的行為并非是直接結合。
最后,本案應適用《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所謂“間接結合”,是指雖然“多因一果”中的多個原因行為的結合具有偶然性,但這些行為對損害結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的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行為。其中某些行為或者原因只是為另一個行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創造了條件,而其本身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發損害結果。如“觸電”案中,違章建筑本身并不會直接導致受害人被電擊身亡,但卻為其創造了條件。[41]在本案中,被告甲刮斷電纜的行為只是為被告乙致人損害的行為提供了條件,而單獨的被告甲的行為是根本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發損害結果。因此,被告甲與被告乙的行為屬于“間接結合”。
總結來看,被告甲行為與被告乙的行為構成間接結合,兩者應按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份責任)。
(二)立法論之立場
以上結論主要是從解釋論之立場上對案件進行的審視,但如果以立法論之立場,筆者認為,本案中被告甲無須對行人死傷之結果承擔責任,而應由被告乙單獨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是不妥當的。這是因為:
其一,按《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會危及加害人的行動自由。侵權行為法旨在規范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所生損害的賠償問題,其涉及到兩個基本利益:一是受害人民事權益的保護,一是加害人行為自由的維護。整個侵權行為法的歷史就在于如何平衡“行動自由”和“權益保護”。兩者始終處于一種緊張關系中,[42]一方利益的實現必然是以另一方利益的喪失或削減為代價的。如過于傾向于受害人民事權益的保護,則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加害人行為的自由,進而會影響到行為人的主動性與創造性,造成社會經濟的停滯不前。而過于維護加害人的行為自由,則又會對受害人疏于保護,造成不公平之現象。同時,由于加害人與受害人的角色是可以互換的,兩者構成社會上的“人人”,所以,對任何一方的傾向性保護都會造成整體上的不公平。由此,確定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就尤為重要。如按《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則有過于保護受害人權益、危及加害人行動自由之虞。
本案中,被告甲之行為雖然為被告乙的傷人行為提供了條件,但如由甲承擔部分責任,則會破壞被告甲的合理信賴。“私人間追究責任勢須從‘期待可能性’著眼,只有對加害于人的結果有預見可能者要求其防免,而對未防免者課以責任,才有意義?!盵43]行為人只有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有合理的信賴,方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自由。過錯責任原則在近現代民法上被奉為圭臬,也正是根源于此。如忽視此點原理,則有可能出現如下不可想象之局面:今日“被告甲”刮斷的電纜、碰壞的路燈、撞斷的路樁,在明日、明年、十幾年或幾十年后為“被告乙”的侵權行為提供了條件,故應為當日之行為承擔責任。如是,為避免這種情況,理智的“被告甲”就不會出來活動,而無數個“被告甲”人人自危之結果,就是社會的不發展。后果十分嚴重!
其二,《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的目的主要在于對受害人權益的傾向性保護,但這種無充分理論支撐的利益調配,除可能導致行為人行動不自由的惡果外,尚將應由受害人自我負擔的事項不恰當的移轉給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承擔,實質上是將損害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進行分配。原則上,除非有充分理由,足以移轉損害由他人負擔,否則個人應承擔其自己不幸事件的后果。正如美國著名法學者Oliver Wendell Holmes 在其經典名著《普通法》中所言:“我們法律的一般原則是,意外事件之損害,應停留在它發生的地方?!盵44]所以,“在欠缺充分理由轉由他人負擔時,無辜的受害人應自我承擔生命中的不幸與損害?!盵45]受害人舉證不能的風險、因加害人無償付能力而使受害人求償不能等都是如上原理的體現。如是,受害人只能要求“被告乙”承擔責任,法律不能僅憑存在受害人對“被告乙”求償不能的風險,就將“被告甲”強行納入責任人范圍,進行在“一切為了受害人”旗號下的“株連”。實質上,這種做法看似合理,充分地保護了受害人的權益,但在受害人與加害人皆為“人人”的前提下,卻可能達致“一切都不利于人”的效果。
其三,按《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有可能回到了“條件說”之因果關系判斷標準,無限制的擴大了責任的范圍。從哲學上來說,任何事物或現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現象引起的,同時,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一些事物或現象。這種事物或現象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就是因果關系。[46]也就是說,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無數個事物或現象引起的。還原到法律中,這種因果關系就是條件說。條件說,又稱等值說,其認為所有造成損害的原因都是條件。而且所有的引起損害發生的條件都是導致損害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只有那些在其欠缺時就不會導致損害發生的條件才屬于損害的原因。[47]用上述學說對照“間接結合”說,可以發現,兩者是完全吻合的:被告甲的行為為被告乙的致損行為提供了條件,如果沒有被告甲的刮斷電纜的行為,則被告乙不可能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所以,被告甲與被告乙的行為都是損害結果發生不可或缺的條件。由此,“條件說”固有的缺陷亦可在《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中完全的展示出來。“‘條件說’否定了區別原因和條件的必要性,把與結果有關的全部原因和條件等量齊觀,將使因果關系鏈條過長,這有可能會使因果關系的檢驗變得非常復雜?!盵48]更為嚴重的是,“一個加害人甚至要對行為遙遠的、偶然的后果負責,這自然就無限制地擴大了責任的范圍”。[49]這種不恰當擴張責任的做法是與責任自負思想嚴重違背的。
其四,按《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不符合相當因果關系之通說。所謂相當因果關系,是指“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50]相當因果關系分為“條件關系”與“相當性”,就條件關系,其采用的判斷規則是“若無……則不……”;而“相當性”則是 “以行為時存在而可為條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別情事中,于行為時吾人智識經驗一般可得而知及為行為人所知情事為基礎,而且其情事對于其結果為不可缺之條件,一般的有發生同種結果之可能者,其條件與其結果為有相當因果關系?!盵51]相當因果關系說不要求法官對每一個案件均脫離一般人的知識經驗和認識水平,去追求客觀的、本質的必然聯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存在聯系的可能性,這種判斷不是依法官個人的主觀臆斷,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會見解,按照當時社會所達到的知識和經驗,只要一般人認為在同樣情況下有發生同樣結果的可能性即可。按此規則,“寄放的炸藥因電線走電引燃爆炸案件”與“堆置的保利龍因焚燒冥紙引起火災案件”中,皆因不存在“相當性”而使寄放炸藥者與堆置保利龍者免于成為責任人。[52]與上述兩個案例相比,就會發現本案與其存在相同性:被告甲刮斷電纜行為(寄放炸藥的行為、堆置保利龍的行為)為被告乙卷起電纜(電線著火、焚燒冥紙)致人損害(致人傷害、引起火災)提供了條件,而衡量一般情形,第一個行為的發生,通常情況下并不能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本案中被告甲的行為與行人傷亡之損害結果間并不存在相當因果關系,故依據構成要件理論,欠缺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不成立。故《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不妥。
因此,從應然的角度來看,本案中受害人只能向被告乙要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甲只應對電纜被刮斷的損失承擔過錯責任原則。
四、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本案中,由于被告甲與被告乙皆逃離現場,因此原告面臨著無法確定加害人、無法求償的局面。但面臨著交通事故四死兩傷這一嚴重的后果,法院只能以公平責任要求被告丙適當承擔責任。針對這一判決結果,我們在為受害人的遭遇深深遺憾的同時,卻不得不指出,本案中法院不宜判決被告丙承擔公平責任。由此,受害人只能自我承擔風險。下面詳述之。
(一)關于公平責任的爭論
關于公平責任,《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弊浴睹穹ㄍ▌t》頒布后到現在,關于公平責任是否屬于歸責原則的爭論就從未停止過,雙方各有其支持者,這種理論爭議嚴重地影響了司法實務。本文無意于涉足此種爭論,只是試圖通過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路徑來分析本案。
我國民法學界對我國侵權行為法是否承認公平責任原則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即肯定說與否定說??隙ㄕf中,某學者的觀點較具代表性,其指出,“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適當補償。”[53]公平責任的特點表現在,公平責任在性質上是法律責任而非道德責任;公平責任是以公平觀念做價值判斷標準來確定責任的;公平責任主要適用于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情況;公平責任主要適用于侵犯財產權案件。[54]否定說中,有學者認為公平責任不是一個歸責原則,其理由有三:一是《民法通則》并沒有規定公平責任原則是歸責原則;二是公平責任調整的范圍過于狹小且不屬于嚴格的侵權行為;三是在實踐中雙方都無過錯的損害賠償糾紛并非一律適用這個規則。[55]另有學者指出,否定公平責任為歸責原則的理由有:缺乏法律依據;沒有具體對象;違反認識論。[56]
(二)公平責任的適用前提——加害人加害行為的存在
按較具代表性之肯定說主張,公平責任主要適用于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情況,所謂沒有過錯,是指加害人于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具體情形體現在: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57]不能通過過錯推定的辦法來確定行為人有過錯;案件中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案件中若確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顯失公平。[58]從如上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要件可知,公平責任原則強調的是在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公平,即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換言之,公平責任原則適用于加害人的條件就是加害人必須為加害行為,只不過實施了加害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并無過錯,也不能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加以歸責。
按較具代表性之否定說主張,《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的并非是對責任的分擔,而只是對損失的分擔。并認為,公平責任應嚴格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57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之規定范圍內,即,公平責任只適用于基于過錯責任的侵權案件。只有當受害人基于過錯責任原則請求賠償而又未能證明行為人的過錯或在過錯推定案件中被告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形。[59]如此,否定說之主張可以歸結為:其一,如果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是對于《民法通則》第132條的目的性限縮解釋,則公平責任只存在于“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情形之下。很顯然,由于并不存在一方是在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這一要件,所以此種情況下的公平責任不能適用于本案;其二,如果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只是《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的一種情形,但此時也意味著當事人的存在,也就是說,此種情形也要求加害人存在加害行為。只不過與肯定說不同的是,公平責任要求當事人雙方皆沒有過錯,表明此時加害人并不承擔責任,而只是對損失進行分擔。
因有加害行為之存在,使其與損害后果間成立事實因果關系,依社會法思想,衡諸加害人與受害人的經濟狀況、損害后果等因素,因此讓加害人與受害人分擔損失(或責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實質上就是公平責任制度存在的正當性。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肯定說認為的當事人對責任的分擔,還是否定說認為的對損失的分擔,皆要求加害人的存在,也即加害行為的存在(只不過加害人沒有過錯)。欠缺這一要件,損失(或責任)歸屬于當事人(甚至被告此時是否屬于當事人都是一個問題)即喪失依附,公平責任便不復存在。
如是,在電纜被刮斷案件中,電纜是因被告甲之過錯而被刮斷的,被告丙無過錯;而在電纜卷傷行人案件中,被告丙之電纜則只是作為了被告乙侵權之工具,被告丙并無加害行為,[60]故無須承擔責任。
注釋:
[1]此案例為筆者在江蘇省檢察院與吉林大學法學院合辦的法律碩士班上講課時由學員提供的,案例出處已無法考證,特此說明!
[2]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是理論探討,所以本文對該案例的研究并非完全站在原告的立場上,而是將案件進行了分解:一是被告甲刮斷電纜,致被告丙財產損失的侵權案件中,對于被告甲行為的判斷是否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被告乙卷起電纜致行人傷亡的侵權案件中,被告乙的行為應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在論文的第三部分“數人侵權的認定”中,探討的前提實質上建立在被告甲與被告乙皆有違法行為,被告丙無須承擔責任的基礎上的。至于被告丙無須承擔責任的理由,詳見文中相關論述。
[3] 段里仁主編:《道路交通安全手冊》,檔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39頁。轉引自于敏:《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與過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質及其實現過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頁。
[4]于敏:《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與過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質及其實現過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頁。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教程》,安徽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頁。
[6]于敏:《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與過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質及其實現過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頁。
[7]參見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1-352頁;參見于敏:《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與過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質及其實現過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四章:“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劉峰、張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研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法經濟學分析》,載《西南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5月第3期。劉星、李娜:《交通事故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理論研究》,載《河北法學》2004年3月第3期。于恩忠:《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歸責原則》,載《政法論叢》2004年4月第4期。王洪明:《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取向》,載《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3年5月第3期。時顯群:《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述評》,載《學術交流》2004年3月第3期。姚輝、燕林:《“人車之爭”的民法解讀》,jcrb.com/zyw/n582/ca366503.htm。
[8] 在本文中,無過錯責任原則大體等同于嚴格責任、危險責任。至于三者的細微區別,因與本文主旨無關,故本簡單化處理,尚請諒解!
[9] 參見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10] 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頁;梁慧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頁;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頁。楊立新:《侵權法論》(上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頁。
[11][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頁。
[12] 德國2002年7月9日頒布的《修改損失賠償條文第二法》即是一例。該法以不可抗力改變了原《道路交通法》第7條第2款規定的因所謂無法防止的事件的免責的理由。
[13] 當然,這種說法在我國法語境中是妥當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被局限于加害人為機動車、受害人為非機動車與行人情形,即為明證。絕大多數國家法律也都將無過錯責任中的加害人限于機動車。但也有例外,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54條僅涉及了所謂“非運行于軌道上的車輛”(包括機動車、馬車、自行車等);葡萄牙民法典第503條僅規定了“地面運輸之車輛”(包括機動車、馬車、自行車、鐵路等);甚至僅將機動車置于無過錯責任之下的國家將一些速度緩慢的機器,如修路車輛、農用車、動力化了的輪椅也排除出嚴格責任制度以外。(參見[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頁。)
[14] 參見梁慧星:《“行人違章撞了白撞”是違法的》,《人民法院報》2001年10月22日。
[15][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頁。
[16][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1頁。
[17] 所以,該學者認為法律是從“公平”角度平均財富的,這其實是對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一種誤解。參見張維迎:《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代序)》,王成:《侵權損害賠償的經濟分析》,2002年版,第12頁。
[1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中的“財產損失”即指明了此種可能性。
[19][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9頁。
[20][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頁。
[21]針對本案原告,被告丙也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證明了自己沒有過錯。
[22][德]馬克西米利安·??怂梗骸肚謾嘈袨榉ā罚?004年第5版),齊曉琨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頁。
[23][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頁。
[24]這幾類案件都是德國實踐中的案例。德國法院依“機動車在運行中”這一標準對此加以判斷。案情詳情與判決理由參見[德]馬克西米利安·??怂梗骸肚謾嘈袨榉ā罚?004年第5版),齊曉琨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272頁。
[25] 這里簡單羅列的幾個案件都是日本實踐中的案例。日本法院也是依“機動車是否在運行中”這一標準進行判斷的。案情詳情與判決理由參見李薇:《日本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7頁。
[26] [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4-495頁。
[27] [德]馬克西米利安·??怂梗骸肚謾嘈袨榉ā罚?004年第5版),齊曉琨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頁。
[28][德]馬克西米利安·??怂梗骸肚謾嘈袨榉ā罚?004年第5版),齊曉琨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頁。
[29]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某一判決理由;參見[德]馬克西米利安·??怂梗骸肚謾嘈袨榉ā罚?004年第5版),齊曉琨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頁。
[30]參見于敏:《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與過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質及其實現過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7-103頁。
[31]于敏:《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與過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質及其實現過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頁。
[32]當然,各國針對特例都有各國獨特的做法。“在這些模棱兩可的案件中,各國特別法之間不協調的表達很可能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實際結果產生很大的影響?!眳⒁奫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498頁。
[33]于敏:《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與過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質及其實現過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頁。
[34]于敏:《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與過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質及其實現過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頁。
[35]參見張民安:《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223頁。
[36]實際上,本案件還涉及到了被告丙的行為是否與被告甲、被告乙的行為結合,共同造成侵權后果的問題。此問題涉及到被告丙是否是侵權人,筆者認為,被告丙非侵權人。因為此結論與理由與本文下部分“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關系密切,故于下部分討論。
[37] 所謂意思聯絡,早期理論將其限定于共同故意,現擴展到“有認識的過失”,故所謂“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就應指排除了共同故意、共同過失的數人侵權。因此,嚴格從邏輯上講,“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就應成為共同危險行為、教唆、幫助行為、團伙成員責任及其他多因一果行為的上位概念。但由于隨著司法解釋的頒布,“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的行為直接結合已被納入共同加害行為中,其已有了約定俗成的用法與范圍,所以本文從之,將該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稱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最高法院也是這個態度。參見主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6頁。
[38]參見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99頁。
[39]參見主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頁。
[40]陳現杰:《人身損害賠償的若干疑難問題》,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9564。
[41]參見主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頁。
[42]參見曹險峰:《在權利與法益之間——對侵權行為客體的解讀》,《當代法學》2005年第5期。
[43]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頁。
[44] 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94(Boston:Little,Brown,1881).
[45]陳聰富:《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頁。
[46] 參見吳倬:《哲學導論》,當代中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頁。
[47]參見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402頁。
[48]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03頁。
[49][蘇]馬特維也夫:《蘇維埃民法中的過錯》,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41頁。
[50]王伯琦:《民法債編總論》,臺北國立編譯館1997年版,第77頁。
[51]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63頁。
[52] 關于這兩個案例的詳情及理由請參見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208頁。
[53]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頁。
[54]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278頁。
[55]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19頁。
[56]參見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5頁。
[57]徐國棟先生指出,“公平責任原則,就是在損害既非高度危險來源所致,加害人又無主觀過錯,導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從加害人獲得賠償,造成顯失公平的局面時,授權法官基于公平的考慮,斟酌加害人與受害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判令加害人賠償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損失的法律規定?!眳⒁娦靽鴹潱骸睹穹ɑ驹瓌t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頁。
(2)年負重傷率控制在0.1‰以內,年負傷頻率在0.1‰以內;
(3)一般火災,爆炸事故控制在0.1‰以內;
(4)職業病發病率控制在0.1‰以內;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和兼職安全員;
(6)項目經理必須參加安全資格培訓,重要崗位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率必須達到100%,起重機械檢測率達到100%,操作人員必須佩戴胸卡上崗;
(7)增強環保意識,市區(城區)內的工程采用環保型臨時設施,使用密目全封閉施工,防止揚塵。污水必須沉淀處理,大型施工機械必須是正規廠家生產的,經過有關部門檢測備案的產品。夜間施工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8)注重節約能源資源,降低消耗。水電消耗不超過定額,盡量節約。鋼材,水泥,木材不過定額預算,盡量回收利用上一道工序的廢棄料。按照地方要求必須創建綠色節約型和平安工地的項目,項目部必須安排專職人員開展創建工作;
(9)現場安全標化考核必須達到優良等級;
(10)現場必須安排專職人員負責信息化安全模塊錄入工作,錄入工作做到實時,真實,完整;
(11)_____________項目,目標到達_____________,(區文明工地,區標化工地,省級文明工地,省市級標化工地)。
二、具體要求:(1)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嚴格考核。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及創建文明衛生工地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親自安排部署,檢查創建工作。成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防火。防汛等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責任,明確到人。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律,法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總公司及分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搞好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事故,預防火災,中毒等措施。
(3)施工現場必須嚴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等規范,規程施工。
(4)項目部應建立健全職工安全培訓制度,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5)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是有關安全備案的產品,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施工現場。
(6)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及時處理,及時采取減少人身傷亡和事故損失的措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7)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并采取技術措施,以保證分部,分項工程順利進行。
(8)根據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以及施工特點和作業條件,在班前就當天施工工程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向操作人員詳盡交代并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9)施工現場應當設置“五牌二圖”和地方規定必須增設的牌,圖,施工區域各種安全警示標志應當齊全,整潔,醒目。
(10)場容場貌必須保持整潔,物料堆放整齊,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運。各種施工用具應按照施工平面位置存放,施工區域與生活區域必須嚴格隔離,危險區域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11)施工現場必須實行全封閉式管理,封閉圍擋必須符合規范標準要求和地方規定要求現場主要施工通道,加工場地必須硬化。
(12)項目部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現場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音,振動對環境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13)現場臨時設施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規定要求,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供水供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14)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應準時參加公司的安全例會和其他安全活動,不得無故缺席,安全員應及時上報公司要求的各種報表,整改回復等資料;按地方要求,及時,準確做好各種網上報表填
報工作,如月度隱患信息排查表等。
三、獎懲辦法:
按照上海公司綜合考評管理制度和施工質量,安全日常管理
辦法執行。
四、責任書期限:
(1)本責任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項目竣工交驗終止。
(2)如因履行本責任書發生糾紛,可訴至南通萬眾登記注冊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3)本責任書一式二份,南通萬眾建設有限公司和項目部各拿一份。
項目部:負責人:項目經理:
一、甲乙雙方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強化安全意識,通過健全規章,加強防范,完善施工管理,發揚敢管、敢抓、敢處理的“三敢精神”,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二、安全生產責任書期限:自進場施工至工程完工為止。
三、甲方責任及義務:
1、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整體布置,管理,負責開展日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的問題及薄弱環節,督促限期整改。
2、對乙方提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甲方應及時答復或三天內處理、解決。
3、向乙方及時傳達上級、地方政府部門等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文件精神。
四、乙方責任及義務:
1、依法對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檢查中發現隱患或違章作業應及時停業整改。如有較大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匯報,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則”落實。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按照行業標準及規范組織實施。隨工程進度各項安全防護設施及時到位。施工現場的道路、圍擋、大門、消防設施、臨時用電、辦公室及其它臨時設施均必須達到標準化施工的要求。
4、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5、工程總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特殊工種人員均應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設置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參與安全生產活動,并及時建立安全臺帳。
6、安全防護用品必須購置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備案證,各項指標均應達到合格標準,嚴禁不合格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儲存、發放臺帳。
7、塔吊入場前應檢查合格,塔身及各種限位保險裝置齊全、有效,塔吊安裝必須牢固,操作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8、施工區域應嚴格落實安全設備,確保施工人員和過往人員的安全。
9、嚴格執行《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事故發生后,應在兩小時內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報告事故詳情,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或錄像。對事故的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一、思想方面
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本人始終堅持把公司下發的安全文件精神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在思想上始終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行動上嚴格按照相關安全生產條例及規范執行,履行一名安全員的職責和義務,按時參加項目部定期召開的安全生產協調會。另外在閑暇之余,通過網絡學習有關的安全生產資料,收集各類安全案例,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和業務。在工作上堅決服從項目經理的安排,自覺做好各項工作。在重大問題上,堅持原則,明辨是非,較好的履行了一名安全員的職責。
二、工作方面
在充分貫徹落實上級門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下,以創建工作為契機,實施專項整治為途徑,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上有了明顯的改善,回顧一年來的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提前防范
年初,我們就從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責任入手,目標明確、措施有力,及時分析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溝通和協調,使管理的力度得到了加強;另一方面項目部所有管理人員與施工班組形成了上下互通的管理體系,再加上項目經理及集團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真正做到早抓、真抓、狠抓、實抓。
2、加大安全生產宣傳力度,增強安全意識
為了切實增強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意識,根據我們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我們定期開展了“安全生產協調會”、“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等專項會議,并積極利用標語、橫幅、黑板報等方式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標語及文明施工獎罰情況,對民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每一個進場施工的工人都必須通過安全生產三級教育,確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努力提高工人自防自救的能力,不斷加大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使我項目部人員的安全意識進一步得到提高。
3、開展專項檢查,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今年以來,我們在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同時,開展了每周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專項檢查,周一早晨安全例會,在夏季防高溫和冬季消防防火措施上,項目部積極安排好值班人員,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發現隱患立即排除。加強了對各施工隊落實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努力將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4、加大工人宿舍管理力度,改善工人宿舍環境。
由于工人宿舍管理難度大、安全隱患大,我們項目部在在宿舍管理方面狠下功夫,工人宿舍普遍存在宿舍衛生環境差,電線亂接亂拉及私自使用電飯煲、電爐等違規電器的現象。為了克服以上問題,項目部組織進行了多次檢查,加大工人宿舍管理力度,要求各施工隊每天派專人對生活區公共區域進行打掃,對工人宿舍衛生采取動態管理方式,進行不定期宿舍衛生檢查,并將責任具體分配到各班組身上。進行多次檢查和整治,宿舍情況有了很大的改善,我們將繼續加大工人宿舍的管理力度,持之以恒地把工人宿舍管理好,給工人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三、工作中的存在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在2021年,本人雖然在工作上兢兢業業,認真履行自己分工范圍內的職責,較好地完成了領導安排的各項任務,但也存在以下不足,主要有:
1、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部分安全資料不完整;施工現場材料堆放較為混亂;施工現場用電混亂;對施工現場的監管要求不嚴,標準不高,只求過得去,不求過的硬,從而埋下安全隱患;
2、在平時工作中,對專業知識學習的積極性不夠,對相關圖紙、文件、施工措施等內容掌握、理解不徹底;
3、工作細心度不夠,時常在小問題上出現錯漏。
2021年即將結束,雖然這一年在抓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積累了一些經驗,但也仍然存在著不少的問題,隨著2022年的到來,本人一定會加強針對性的措施、開拓工作思路、創新管理模式,總結經驗找不足,突出重點抓落實,在今后的工作中力爭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績。
關于最新優秀建筑安全員工作總結范文 為將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確保xx工程順利有序的進行,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在公司安全部門正確引領下,在項目經理的正確領導下,在項目部同事的配合下,項目部針對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突出重點,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結合項目部施工生產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以五大傷害“坍塌、觸電、高空墜落、物體打擊、中毒、防火”為重點,配合項目部專項整治,認真落實和加強安全管理,檢查并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進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明確安全職責,達到綜合治理,保障平安的最終目的,有力的保證了xx工程未發生重大事故現將我本人安全工作總結情況以及下年的工作計劃匯報如下:
一、施工安全形勢
今年我項目部在項目經理的正確領導下,在項目部同事的配合下,我xx項目部安全形勢基本保持穩定,未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一人,輕傷事故數10人,對施工進度影響極大,本人也深感歉意,沒有盡到安全員的責任。
二、施工安全情況
安全對于每個企業來說都顯得尤其重要,他不僅關系到企業員工、農民工在安全生產中的自身安全,也關系到企業發展形象,為此,為了確保施工安全,我們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指標,和各項安全保證措施,與班組簽訂安全目標、安全生產責任書,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監督檢查,特別對容易發生事故的薄弱環節、管理漏洞、安全隱患重點檢查,做出危險源識別,對重大危險因素進行預警,對違規行為當即制止。對檢查出的問題安全隱患,下令各班組限期整改,并進行復查。每日進行檢查巡查,糾正違章現象,發現施工中不安全因素。對采取對應措施,消除和降低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產。對新工人進行入場工人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術交底,主要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現場施工現場的特點、各工種的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事故案例等,讓班組長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作業人員對安全的認識,提高各類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增強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提高搞好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增強自我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組織項目部檢查驗收。臨時用電、腳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護等根據59—99標準進行,對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程序當即指出進行整改,等驗收合格后雙方履行簽字手續方可使用。
通過驗收有利于提高操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本崗位的操作水平,從而對分項工程國家制定的新的標準、規范進一步了解。施工用電進行管理。由于電力施工使用過程中不容易被人們所意識到或者及時的發現,而安全用電由于客觀原因,往往不能普及到每一個管理人員和每一個施工人員,特別是臨時工、農民工,施工現場亂拉亂接現象隨時出現,使用不當立即就會發生意想不到的事故,在臨時用電方面,本人要求電工以施工現場用電規范進行拉接,生活區照明采用低壓36V的電壓做照明,插座拉設到位,并監督要求電工每天進行檢查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防保衛方面,認真貫徹以防為主,以消為輔的方針,組織檢查消除隱患,在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消防器材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分類堆放,化學物品設置專用庫房,分類放置。
安全保衛方面,聘用無前科的并經了解可靠的臨時工和公司員工以及公司安排的保安公司人員進行24小時值班,嚴格執行消防保衛制度。文明施工方面,本人配合項目部人員對進場材料指定堆放整齊,現場生活垃圾安排專人專車清運,對生活區衛生安排專人進行清掃,施工現場安全警示牌掛放到明顯的部位,在流感季節安排專人對食堂、廁所、生活區,辦公室施工現場定期消毒,并在明顯部位張掛預防流感圖片。同時施工現場控制粉塵、控制噪音污染、污水排污染放,安排專人對施工現場、生活區進行處理。
三、下年的工作計劃
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安全生產無事故。安全問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老”說明安全的普遍性,而“常談”則說明其重要性。每個建筑施工工程,安全問題都被當做重中之重來抓。作為安全工作的一線執行者——安全員,那么,如何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安全管理工作者呢?首先,及時掌握現場施工情況。何處正在施工、何處將要施工、施工前有哪些措施要進行、施工中有哪些部位要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作業人員有否違規,管理者首先要了如指掌,將事故隱患扼殺在萌芽之中。其次,預知危險,消除隱患,預測預防是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檢查,認真分析和預測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危險源識別調查,查找和糾正工作中薄弱環節,對新工人進行入場教育,針對性地對各個工種的作業人員進行定期教育,進行班前喊話,施工前進行安全交底,對作業人員應不厭其煩、嘮里嘮叨進行,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訣不允許批評不拒收、教育無效果現象存在。
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加大管理處罰力度,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絕不手軟,對工作中出現的三違現象和不安全行為勇于制止,及時采取停工、整頓、罰款等手段,從而做到常抓不懈,警鐘長鳴,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強化全員的安全意識,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生產平穩運行,做到安全生產無事故。
總之,建筑施工安全問題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我們堅持不懈地不斷探索,不斷改進,即大家共同努力,充分發揮全體成員的作用,采取有效的對策,齊抓共管高質量的做好安全工作,才能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共同營造安全舒心工作環境。
關于最新優秀建筑安全員工作總結范文 2021年本人擔任xx工程項目部安全員,在任職期間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抓好現象工作,把安全落到實處。經過項目部領導以及安全員的不懈努力,營造出了一個安定、和諧的施工環境,確保了工程建設的各項工作的安全順利進行。2021年工作情況如下:
一、建立完善制度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由項目經理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各施工隊的目標考核內容中,定期進行嚴格考核,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建立一套項目部安罰體系,對于在施工過程中不遵守安全制度的施工人員進行處罰。
(二)完善各類預案。
參與項目部編制《食物中毒、中暑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應急事故預案》。就臺風、火災等易發事故專門進行演練,熟悉應急救援方案。
(三)簽訂責任書。
項目部與各施工隊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職責。新職員、新班組來項目部報到的第一時間就到安全部接受教育,在安全生產責任書上簽字,并重點灌輸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的安全意識。將安全教育工作作為對員工及施工隊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度。
二、積極開展三級教育,加強工人的安全意識
(一)施工生產進入正軌大量工人陸續進場,為了使工人熟悉本項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工人安全生產意識,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項目部把安全教育培訓作為提高公司職工素質和安全管理的必修內容,整個項目安規考試應考率為xxx%,及格率為xxx%,同時,重點抓了對工人進場前“三級”安全教育,全部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二)針對現場施工的特點,對工人班組展開安全技術交底會,對關鍵部位,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方對其進行交流,做好預防措施。
(三)對電氣焊工加強管理,所使用操作證必須年檢合格方能上崗,動火時要開動火證以及配好滅火器和監火人。
(四)維護電工所使用操作證必須年檢合格方能上崗,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才能上崗。
三、加強現場自查自糾力度
每個星期組織領導以及相關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大檢查,并且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檢查出來的隱患要求馬上停工整改,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每天不定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排查安全隱患,發現隱患立即整改。從七月份開工以來共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x份,安全處罰通知書x份,整改各類隱患41處,嚴格控制施工現場違章作業,順利完成公司安全指標。
四、施工現場管理
(一)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牌,安全宣傳標語xx塊,各項安全標示牌xx多塊加強安全知識宣傳,提高現場施工人員安全意識。
(二)根據施工規范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必須配戴安全帽,在特種作業環境里,施工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各職能施工員要做好各項安全技術交底,項目部在各分項工程開工以前,根據各分項工程所需的防護用品配發到每一個施工人員的手中,并在施工進入施工現場前配戴好方能進行施工。
(三)著重對現場的氧氣、乙炔進行隱患排查,凡是不符合氧氣、乙炔使用規范的立即進行處理、針對現場的情況,專門定制放置氧氣、乙炔的鋼筋籠,兩瓶分開放置,并且在乙炔鋼筋籠上準備兩瓶滅火器。
(四)加強消防管理工作,對重點部位,安排專人負責,配足消防器材和設施。廣泛開展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全面增強廣大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制觀念。
(五)加強庫房管理,對材料配件歸類碼放整齊,所使用的照明燈不能超過xx,并配備滅火器。
五、自我工作總結。
1、杜絕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杜絕重大機械事故、重大火災事故與急性中毒事故。年輕傷事故頻率控制在3‰以內,年因工重傷、死亡事故率為零。
2、積極推動項目部創建省、市文明示范工地。按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規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的規定,推進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文明施工達標率達100%。
3、文明施工管理目標
所轄范圍確保完成一個以上省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二、措施和要求
1、應按照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人員配備辦法》的規定,項目部應設立安全管理領導機構,工程總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以上,必須配備2~3人的專職安全員,5萬平方米以上應設立安全管理股。
2、各項目經理部要成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堅持執行旬檢制度。每周例會必須同時進行安全生產分析研究解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布置、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3、明確職責,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崗位責任體系,層層分解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做到責任明確、措施得力、落實到人。
4、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按照建設部《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辦法》,必須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投入。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的投入,嚴格控制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及被淘汰的機具設備進入施工現場。
5、提高項目經理部整體安全管理素質,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任職。
6、深入開展“關愛生命,關注安全”創建文明施工工地活動,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改善工人的勞動條件和生活及工地環境,消除環境污染,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文化理念和文明行為的意識。
7、認真執行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強制性條文標準,每旬組織一次工地自檢,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執行“三定、一落實”措施,加強控制腳手架、模板支撐、基坑圍護、起重機械傷害、高空墜落等事故的發生,狠抓“三寶、四口”、施工用電等安全防護措施。出現事故,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8、深入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活動,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證安全達標目標的全面落實。對存在要采取切實有效防范措施。應按公司所編制“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與文明施工實施圖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示范圖集”標準執行。
9、大力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以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觀念,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的制度。
10、應建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11、公司將對各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執行和落實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年終組織考評,對完成管理目標達標的項目部給予通報表彰,獲得省級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稱號將給予較大的經濟獎勵。未能完成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按公司有關規定處以1000~10000元經濟處罰。對于管理不力,造成傷亡事故的,將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第64條、第66條的規定處理。
12、本責任書為2013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作為年終組織考評的依據。
本責任書經公司蓋章、企業法人簽字及各項經理部項目經理簽字后即生效。
公司蓋章: 項目部:
Abstract: the project manager for production safety department the first person, how well the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oject manager is the top priority of the daily work, must have a clear idea of organization and strict framework. Establish relevant system, with the system to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solid carry out the relevant system, safe work grasping tireless, the security hidden danger nipped in the bud, to ensure that project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Key words: the project management, safety in production, system
中圖分類號:P624.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边@是我們的管理方針,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全面實現項目部安全工作目標,首先我們要制定好項目部的安全目標。
安全目標:杜絕重大傷亡事故,設備事故及火災事故,重大隱患整改率100%,一般隱患整改率98%,工人進場三級安全教育率達100%,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持證率100%。
制定完成安全目標,就要制定相關的安全制度,來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如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項目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建立安全生產臺賬,對安全生產日志進行核查,制度不僅要上墻,還要落實到位,做要“三定”原則。
一、項目部需建立的相關制度
1、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項目部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定期每周檢查一次,周檢要做到每次有檢查記錄,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落實資金全面整改。
2、安全生產例會制度:項目部每周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傳達
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精神。通報本周的安全生產情況,安排下周的具體工作重點,施工部位及要求。研究、分析近期工作的難點和重點,制定近期安全生產控制的重點措施。做好安全生產例會會議記錄。
3、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安全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思想、安全知識、
安全技能、和法制教育四個方面的內容。
(1)安全生產思想教育:思想認識和方針政策的教育、勞動紀律教育。
(2)安全知識教育:本項目的基本生產概況;施工流程、方法;本項目危險區域及其
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機械設備、場內運輸的有關安全知識;有關電氣設備的基本安全知識;高處作業安全知識;生產施工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安全防護基本知識;消防制度及滅火器材應用的基本知識;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知識。
(3)安全技能培訓:結合項目部各工種專業特點,實現安全操作,安全防護所必須具
備的基本技術知識要求。
(4)法制教育: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法規和法制教育,從
而提高全體員工遵法、守法的自覺性,以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4、項目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項目部是以項目經理為首的項目管理團隊,必須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理念。為了進一步完善推行安全生產網絡管理,以標準化、規范化為指針,建立項目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作用,明確安全責任。項目經理須與以下項目管理人員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1)項目副經理;(2)項目技術負責人;(3)項目部施工員(土建施工員和水電施工員);(4)項目部安全員;(5) 項目部質檢員;(6) 項目部材料員;(7) 項目機電管理員;(8)項目部安全保衛管理員。
對以上管理人員根據《施工管理人員目標責任考核表》按月進行考核。
5、安全生產巡查制度
按照安全生產工作要求,項目部應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制度。目的是加強安全生產日常動態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安全巡視采取當日巡視當日通報的方式進行。
巡查組由項目經理或項目生產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質檢員等組成。巡視小組成員要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有高度的責任感,熟悉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有豐富的安全管理經驗,善于發現問題。
巡查組在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通知責任人,能當場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限期整改,處理完畢后將整改結果書面上報巡查組。
6、建立安全臺賬:
項目部每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并由安全員及時做好安全生產臺賬,檢查要有重點 ,要講究實效,并建立項目整改書面通知單,及整改反饋檔案制度。
安全管理是以個動態的過程管理,安全檢查主要是查思想認識、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措施。項目部成員首先要加強責任感,提高自己的安全素質,以身作則,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嚴禁違章指揮。對違章作業要堅決制止。并督促工人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
二、項目部需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1、安全生產責任制
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項目部項目經理應制定項目部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目標分解到每一個參建人員,做到定人、定崗、定責。
項目部應與以下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1)項目副經理;(2)項目技術負責人;(3)項目部施工員;(4)項目部材料員;(5)項目部安全員;(6)項目部質檢員;(7)項目部機電設備管理員;(8)項目部安全保衛管理員;(9)各工種班組長;(10)各工種工人。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預防生產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證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安全工作必須實行“誰主管,誰負責”,根據本項目工程施工特點,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項 施工爆破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一條 施工班組在爆破作業時,必須持有經所轄區公安機關考核合格發放的作業證,嚴禁無證爆破作業。有證跨地區或有證過期作業現象,均視為無證違章作業,工地技術員或安全員將視其情節令其整頓或停止施工,對施工班組將按照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二條 爆破作業人員領取爆破物品時,必須出示所轄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破作業證(復印件)和身份證,否則項目部將拒絕發放火工材料。爆破作業人員和打眼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嚴禁私藏、轉借、倒賣爆破物品,如有違者將處以重罰,并交公安機關處理。從事爆破作業人員上班時間禁止喝酒。
第三條 在施工爆破中,必須按規定的放炮時間進行爆破,做到“三統一”(統一放炮時間、統一信號、統一指揮)、“四固定”(固定裝炮人員、固定點炮人員、固定安全警戒人員、固定放炮時間)。
第四條 在有車輛、行人隨行的路段放炮作業,放炮前警戒人員須配戴臂章,手持紅綠旗,設置安全木馬及標志。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
第五條 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施工隊伍應提供爆破作業人員名單及其作業證和身份證復印件,統一由項目部技安科存檔。
第六條 在村寨房屋或其它輸電線路(高壓電)、種有莊稼的田地附近、河渠等地段放炮,必須加覆蓋物,預留一定的保護距離,以免飛石。
第七條點炮前必須選擇安全避炮處(區),炮響要記清數量,確認炮響無誤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八條 凡新購進的各型號(規格)導火線必須由炮工測燃燒速度后,才能確保各類炮所用導火線長度,在進行群炮作業時,須事先設信號炮,以保證點炮人員的安全。如采用電爆破,事先設測試電啟爆器及導電線。
第九條 在放炮時如有啞(瞎)炮應繼續保持警戒,沉著冷靜、細心查明原因,排除后方可解除警報(警戒)。嚴禁在原殘眼、啞炮位置重新打眼,如因導火線未燃,可重點引爆,如因藥包(炮眼)內的原因,應細心掏出填塞物加裝少許炸藥引爆,啞(瞎)炮處理必須當天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須報安全員批準后,由施工組派員晝夜警戒并設置危險標志,排除啞炮后方可解除警戒,裝炮須用木(竹)棍,嚴禁用鐵器(鐵棍、炮釬)裝炮,高邊坡打眼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繩。
第十條 在領用、運送爆炸器材時,杜絕混裝、混運,須將導線與炸藥分離運送,且輕拿輕放,當天用剩的爆破物品余存歸庫,必須當天領用,施工組須接受項目部安全員和技術員的監督、檢查,如有違反將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本合同段的施工特點和地質情況,要嚴格控制炸藥的用量。禁止藥量在50Kg以上的爆破。
第二項 高空作業人員及高邊坡、懸崖施工
第一條 危險松動的浮石未清除,不準在邊坡下施工,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繩不準施工,安全繩應在牢固的固定物上,未經檢查的安全繩不準使用,邊坡頂和邊坡腳不準同時施工。土石方開挖要從上至下,嚴禁挖“神仙土”。
第二條 橋梁施工、高空作業必須配戴安全繩、安全帽,以及安全網。
第三條 在開挖深基坑時應在其周圍2米內不準堆土石,搭設支架時應按技術員的要求辦理,結構合理、牢固。橋梁支架及高空作業須穿防滑鞋,嚴禁在施工時戲耍?;加懈哐獕?、心臟病等疾病以及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員,不準上橋梁支架及高邊坡施工。搭設支架時應設警戒人員,防止閑人入內受傷。
第四條 在進行構造物砌筑和抬運石料時應事先檢查抬繩、抬杠,高擋墻和橋臺下嚴禁站人,自卸汽車(拖拉機)裝運土石方和筑路材料時,不準亂扔亂拋,應按先后順序進行,自卸汽車(拖拉機)上嚴禁載人。
第三項特殊季節與夜間施工
第一條雨季及洪水期施工應根據當地氣象預報及施工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做好施工期間的防洪排澇工作。
第二條在雨季施工時,施工現場應及時排除積水,人行橫道的上下坡應挖步梯或鋪砂。腳手架、斜道板、跳板上應采取防滑措施。加強對支架、腳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檢查,防止傾倒和坍塌。
第三條長時間在雨季中作業的工程,應根據條件搭設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風雨應暫停施工。
第四條冬季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冬季施工的有關規定,做好保溫,防凍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條高溫季節施工,應按勞動保護規定做好防暑措施。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開高溫時間。
第六條夜間施工時,現場必須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設備。施工駐地要設路燈。施工中的小型橋涵兩側及穿越路基的管線等臨時工程,應設置圍欄,并懸掛紅燈示警標志。大型橋梁攀登扶梯處必須設置照明燈具。
第四項 交通安全
第一條 施工人員應遵守交通規則,禁止搭乘運輸車輛及其它施工機械上、下班,更不能強行爬車。因此造成的傷亡后果自負。
第二條 移動空壓機、拌和機及其它機械時要統一指揮、統一號令、專人負責,閑人不準進入作業區,施工人員不準隨意駕駛機(車)玩耍,在碎石機、打砂機工作時不得將手伸進喂料斗,不準赤足上班。檢修電動機時應先斷電,并有專人看守電閘。
第三條 凡進入本合同段參與施工的運輸機械,應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無證駕駛、酒后駕車和開“病”車,應服從工地安全員的檢查、指揮及技術員的安排,按指定的地點卸料。
第五項 治安保衛和遵紀守法。
凡參加本合同段施工建設的人員,施工隊伍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治安,遵守當地村規民約,尊重民風民俗及治安條例,做一個守法公民,施工隊伍必須接受公安部門、項目部、技安科的管理,每個施工人員必須持有居民身份證或區(鄉)級的身份證明書,方能進場施工。施工人員不得偷盜或進行其它違法活動,更不能行兇鬧事,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不得留住工地、施工班組不得留宿違法或公安機關追捕的犯罪分子。
凡進入我部工地的施工隊伍,其負責人應對所施工地段安全全面負責,必須嚴格遵守本責任書之規定,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學習,強化安全管理,配備專職安全員,每天對工地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消除,做到“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同時,應與項目部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
在施工中,各施工隊伍如違反責任書的有關規定,項目部技安科有權對責任者進行處罰,對施工隊伍下達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情節嚴重的,報項目部領導勒令其退場。
簽定責任書單位負責人(簽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路施工安全責任書范本(二)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責任,強化管理,積極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建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和諧氛圍。項目經理部與施工隊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嚴格履行各自責任。
一、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汶馬項目高速公路C21合同段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1、責任目標
(1)杜絕職工(含民工)因公、非因公(病故除外)死亡事故,確保無責任事故。(2)杜絕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和中毒事故)。
(3)杜絕發生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公共安全事件。
(4)有效防范各類自然災害,避免群死群亡。
(5)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特殊工種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持證上崗率為100%。
2、工作目標
(1)嚴格執行國家、四川省安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合同文件及公司、管理局的各項安全規定。
(2)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建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并持續改進。
(3)落實“三項崗位”人員和班組長、新員工、農民工等安全教育培訓上崗制度,嚴格落實項目領導現場值班、帶班制度。
(4)強化安全目標管理。將安全責任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部門、作業隊、班組(或崗位職工)及協作單位。按季度或年度檢查考核兌現。
(5)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申報制度。
(6)落實危險源動態管控、隱患排查整改和特種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制度。(7)落實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8)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投入保障制度。按合同文件及公司、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要求申報和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合理有效使用。
(9)制定與實施安全生產事故、防洪度汛、森林防火等應急救援預案,根據季節性氣候變化和應急管理要求,落實防洪度汛、森林防火等應急物資,積極組織開展防洪度汛、森林防火等方面的應急救援演練。
(10)及時、如實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管理處的有關規定及要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落實事故處理決定和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11)積極創建安全標準化示范工程、示范班組(安全和諧型)和安全文明崗位,努力實現3級達標目標的管理要求。
(12)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職責明確、人員到位、監督檢查及時全面、記錄完整,《安全生產履責監控辦法》落實的好。
二、施工隊安全生產工作目標1、責任目標
(1)杜絕職工(含民工)因公、非因公(病故除外)死亡事故,確保無責任事故。(2)杜絕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和中毒事故)。
(3)杜絕發生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公共安全事件。
(4)有效防范各類自然災害,避免群死群亡。
(5)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特殊工種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持證上崗率為100%。
(6)對本施工隊的安全生產負責。
2、工作目標
(1)協助安全總監、質量安全部,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環保工作。
(2)督促檢查本項目部現場各負責人、班組長及作業人員履行“一崗雙責”,落實安全環保職責。
(3)配合項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環保保證體系,保障安全環保措施費用的有效投入。(4)督促現場各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認真按照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對落實不到位的,禁止組織施工。
(5)督促各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6)合理安排現場的作業人員,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配合安全環保部門做好各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工作。
(7)督促現場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并認真做好現場各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8)組織現場作業人員認真開展“三工”活動,對現場的“三違”現象負監督管理責任。
(9)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做好各項森林防火、消防等工作,對施工現場的森林防火、消防設施等進行巡視巡查,發現壓力不足或損壞的及時通知項目部設備物資部進行更換。
(10)加強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環保管理工作,認真開展施工現場的安全環保工作的日常檢查及參加項目部各職能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環保檢查,對存在的各類隱患及時的整改,并將整改結果上報項目部安全質量部復查。整改率達到100%。
(11)組織各作業人員做好現場的文明施工工作。積極落實上級有關部門、汶馬高速管理處、監理辦、項目部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環保水保的文件、通知要求。
(12)自覺遵守項目部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環保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服從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13)負責做好本施工隊的消防保衛工作,不發生各類火災、被盜事件。
(14)負責本施工隊的辦公、生活垃圾的清理及固體有害物資的回收,不發生亂丟造成環境污染。
三、附則
1、本責任書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汶馬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處、中鐵十七局集團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2、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項目部一份,施工隊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結束。
施工安全責任書模板1甲方:__鄉人民政府 責任人:
乙方: 責任人: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貴州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制度,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書。
凡在__鄉行政管理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人員)必須與__鄉人民政府訂本責任書。
一、甲乙雙方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強化安全意識,通過健全規章,加強防范,完善施工管理,發揚敢管、敢抓、敢處分的“三敢精神”,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二、安全生產責任書期限:自進場施工至工程完工為止。
三、甲方責任及義務:
1、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整體布置,管理,負責開展日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的問題及薄弱環節,督促限期整改。
2、對乙方提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甲方應及時答復或三天內處理、解決。
3、向乙方及時傳達上級、地方政府部門等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文件精神。
四、乙方責任及義務:
1、依法對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檢查中發現隱患或違章作業應及時停業整改。如有較大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匯報,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則”落實。。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按照行業標準及規范組織實施。隨工程進度各項安全防護設施及時到位。施工現場的道路、圍擋、大門、消防設施、臨時用電、辦公室及其它臨時設施均必須達到標準化施工的要求。
4、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5、工程總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特殊工種人員均應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設置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參與安全生產活動,并及時建立安全臺帳。
6、安全防護用品必須購置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備案證,各項指標均應達到合格標準,嚴禁不合格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儲存、發放臺帳。
7、塔吊入場前應檢查合格;基礎開挖、釬探、隱蔽工程驗收,塔身及各種限位保險裝置齊全、有效,塔吊安裝必須有資質,安裝人員持證上崗。
8、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安全分階段核驗制度。基礎、主體、竣工階段,應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相關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嚴格執行《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事故發生后,應在兩小時內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報告事故詳情,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或錄像。對事故的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__鄉人民政府 乙方:
(簽章) (簽章)
責任人: 責任人:
年 月日
施工安全責任書模板2甲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國家有關安全法規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認真貫徹執行“61”號令以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發生,為此甲乙雙方必須履行以下條款:
1、甲方對本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全面給予配合,同時對乙方的安全治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檢查中查出的違規、違章行為、安全隱患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整改。
2、甲方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公司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存檔備查。
3、甲方有權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對乙方的“三違”行為進行處罰。
4、對無視裝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行為,甲方應及時報公司安辦。
5、乙方必須有明確的法定安全責任人,對施工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負責,做到施工和安全“五同時”。
6、施工進場前乙方必須為施工人員辦理登記和出入證等手續,指定專人做好檢查工作,無證者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7、施工人員上崗前必須由乙方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教育,講清楚有關安全規章和工作要求,自覺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8、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有專職或兼職的安全治安員,具體負責落實施工中的安全、治安防范措施。
9、乙方在施工中用的易燃、易爆及危險品必須限量并且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10、乙方在施工中動用火、電、焊時必須由乙方現場負責人進行審批,嚴格執行動火、動電、動焊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確保萬無一失。
(氧氣瓶、乙炔瓶不得倒置,并有減震圈,嚴格控制使用數量。擺放間距大于5米,明火距乙炔瓶必須大于10米。備有專人消除易燃物,現場放有滅火器,焊完留人值守,確認無問題方可離開)
11、乙方的電工、電(氣)焊工須憑勞動部門頒發的有效“特種行業人員操作證”方可按施工現場規范的要求實施操作。
1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筑、裝修的行業安全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堅決杜絕“三違”行為。
13、乙方在施工中用大型設備時,必須充分考慮樓層的承載和防震能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堅決禁止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14、乙方在對施工中有危險的孔洞(通道口、電梯口、預留口、樓梯口等),必須架設安全防護網,高空作業必須結好安全繩。
15、嚴禁裝修區內吸煙、動用明火、留守施工人員和使用電熱水器。
16、嚴禁在施工區長時間大量堆放廢棄物料,堵塞疏散通道,堅持每天清除一次,特別是玻璃膠、油漆等空瓶要妥善處理。
17、乙方必須嚴格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現場設備、器材、工具、材料必須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18、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配置符合規范標準的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全過程的安全。
19、乙方若忽視安全治安管理或違反合同規定造成事故和案件的,應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由此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均由乙方承擔。
20、本責任書簽字之日起生效,于該工程驗收合格后失效,一式二份,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
工程主管簽名: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施工安全責任書模板3為保障平安新渠道上海外高橋二期項目順利進行,提高工隊人員的安全意識,杜絕一切不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此安全責任書,安全責任書必須做到人人熟知并簽字。工隊長對所屬施工人員、施工設備設施等的安全負主要責任。
1、工地的所有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規章制度,聽從公司管理人員的指揮和安排,服從
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
2、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文明施工,規范作業,嚴格按照公司管理規范及國家規范要求進行施工,遵守建設單位的規章制度及作息時間。
3、各工隊在進駐現場施工前,應進行安全教育,在管理人員的配合下,對現場進行整體查看,如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消除。
如管道井無門,應及時進行封閉;樓梯、坪臺無護欄,應作臨時護欄等,徹底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施工工期嚴格遵守,施工負責人必須安排好當天的任務,責任到人。
工地上不可無故無人,如果因無人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一切損失由施工工隊負責人負責。
5.安全用電用水,用電一定要帶觸電保護。
注意防火。工地現場不得隨意生火,嚴禁吸煙(應在指定的吸煙區吸煙);離開施工現場時,務必關掉水閥、總電源及窗戶。注意安全,不得違規操作,電動工具必須由專人專項操作。
(1)工地電工負責安裝配電箱的電器元件,如電度表、空氣開關、漏電保護器、閘刀、接線端子、插座等,并接通電源。施工用的電纜線、插座等一律由電工來接,各工隊工人不得擅自亂接、亂掛電線,一旦發現扣款50-100元;若由此引起的燒壞電纜線、人身觸電、斷電、火災等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各工隊自負。
(2)各工隊所使用的電器設備、電動工具等,必須自備插頭,且狀態良好,禁止使用將電線頭直接插入電插座接電的方法。每天上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漏電等狀態不良現象,應及時處理,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6.態度熱情,對客戶的提問要好言回答,不得惡語中傷,不理不睬,不得與客戶發生矛盾或發生任何爭執,情節嚴重勒令停工,并處罰50-500元不等!
7.工地及時清理,當天垃圾當天清理,保證工地干凈整潔,材料必須堆放有序。
對于不服從現場管理,環境衛生差,嚴重損壞公司形象者,視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上的扣款。工地現場不得隨地大小便違者每人每次扣款100-300元,并追究工隊長責任(處以扣款200元)。
8.工地上注意維護公司形象及個人形象,不得講和做不利于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
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穿戴整齊,配戴安全帽;嚴禁穿拖鞋進入工地,對違反規定者,已經發現,扣款50元。室外、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和安全帶,連接好安全繩,在高空作業要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范》的安全制度,違者對工隊扣款100-5000元/人,并追究工隊長責任。
9.嚴禁打架斗毆、斗毆、酗酒、賭博等一切違法活動,若有違犯者,其醫藥費自理,公司視情節給予罰款200-__元不等。
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10.施工進度表及圖紙由施工現場負責人管理。
對于工地上設備、材料、工具,施工現場負責人進場后必須點清查實。若收工后發現設備、材料、工具有所損害、缺少。賠償、更換均由施工現場負責人承擔。
11、進入施工現場的工隊領導,必須每天抓住上班前、下班后的工作會議時間落實安全教育工作,同時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互檢),確保所屬人員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設施的性能可靠。
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做好保險,精心組織,切不可盲目蠻干。
12.為了公司榮譽和職工利益、以上各條款,望廣大員工切實執行、嚴格遵守,以充分體現安全文明施工環境!
13.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交工驗收,工隊撤場。
公司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3月1日湖南省株洲縣綠湘西苑住宅小區施工現場,在塔吊頂開工作業發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
3月4日,江蘇省無錫市新區長江國際二期工程7#樓施工現場,發生腳手架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還有今年3月份發生在我們身邊六安市集中區,在龍舒大道基槽開挖施工時,發生塌方,造成兩人死亡事故。
從3月份通報來看,無論是全國和六安市區,建設工程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我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要常抓不懈,警鐘長鳴。
2 建筑業施工特點
建筑業屬于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其施工特點是:
(1)高處作業多,按照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組》規定劃分,建筑施工中有90%以上是高處作業(高處作業GB3608-83,凡是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高處作業);
(2)露天作業多。建筑物的露天作業占整個工作量的70%,受到春、夏、秋、冬不同氣候及陽光、風、雨、冰雹、雷電等自然條件的影響及危害;
(3)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建筑業大多數工種至今仍是手工操作,容易使人疲勞、分散注意力,容易導致事故的發生;
(4)立體交叉作業多。建筑產品結構復雜,工期較緊,必須多單位,多工種互相配合。立體交叉施工,如管理不好,銜接不當,防護不嚴,就有可能造成相互傷害;
(5)臨時員工多。目前在工地第一線作業人員中,農民工約占50%-70%,有的工地甚至達到95%。
鑒于以上種種特點,決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是個危險大,突發性強,易發生傷亡事故的生產過程。因此必須加強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與安全技術措施。
3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發生原因
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不但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影響企業名譽,制約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同時還給家庭帶來不幸,甚至會影響社會穩定,分析事故發生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一下幾方面:
(1)有的建設單位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不按建設程序辦事,將工程肢解發包,簽訂陰陽合同、霸王條款、要求墊資施工,拖久工程款,造成安全生產投入費用不足,嚴重消弱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防護能力,致使安全防護很難及時到位,再加上強行壓縮工期導致交叉施工和疲勞作業,最終釀成事故。
(2)一些監理單位沒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認真的履行安全監理職責。還停留在過去“三控二管一協調”的老的工作內容和要求,只重視質量不重視安全,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還不清楚,不熟悉、不掌握,不能有效地開展安全監理工作。法律規范規定的監理職責和安全監管作用得不到發揮,形同虛設。
(3)一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實,目標管理不到位,沒有相應的施工安全技術保障措施,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有的施工企業甚至把施工任務通過轉包、違法分包或以掛靠的形式承包給一些根本不具備施工能力或缺乏相應執業資格的管理人員和無相應證件的作業人員,給安全生產帶來極大隱患。作業人員整體安全素質不好,大部分一線作業人員是農民工,無安全意識,缺乏基本安全知識,自我保護能力差。
(4)現建筑市場競爭十分激烈,低價承攬工程,現場安全施工措施費達不到保障。建設單位往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對于政府投資的項目,現階段主要是通過合理低價方式選擇施工單位,由于現建筑企業隊伍參差不齊,再加上掛靠現場嚴重,有未干過工程或以前干過小工程的“小老板”們,不能理性報價,惡性降價,取得了工程施工權,不要說安全措施費用達不到保障,甚至連工程實體建設成本都保不住。對于私有投資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選擇施工單位時,也是按照誰承諾工程造價低,給誰干的原則。更有甚者連預算造價都沒有,按照每平方米報個單方造價,既沒有工程量清單,也沒有施工合同。
(5)開發區、工業園區招商引資項目,個體投資項目及現新農村建設項目非法違規現象嚴重。部分工程無規劃定點,無用地許可證、無報監相關手續、無施工許可證、無質量安全報監手續,未進行施工圖紙審查,便進行施工。更有甚者,無施工圖紙或雖有施工圖無設計人員簽字,無設計單位蓋章。這從源頭上給建設工程帶來了安全事故隱患。
4 防范事故發生的措施
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我認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1)搭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平臺,建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三位一體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2)實行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考評制度。對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業績進行考評,作為單位年檢或個人注冊的依據,規定監理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監管人員。
(3)夯實企業基礎工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筑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責任,建議包括如下內容:
①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安全監督部門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工程各項經濟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中,必須有明確的安全生產指標,有針對性的安全保障措施,雙方責任及獎懲辦法。
②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配備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規定配備。即施工人員超過50人的必須設置1名專職安全員,建筑面積1萬-5萬平方米的必須配備2名專職安全員,5萬平方米以上的配備不少于3名專職安全員,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員。
③應建立企業與項目部各部門和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企業一級部門人員和項目經理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要每半年至少考核一次,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和各班組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由項目部每季度要考核一次。
④建筑企業要與項目部在開工前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包括傷亡事故指標,安全達標和文明施工目標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項目部與施工管理人員和班組必須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并將安全管理目標按照各自職責逐級分解,項目部制定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規定,責任到人、定期考核。
⑤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含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每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發生事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我認為主要包括:
a、進入現場的安全規定;
b、地面及深坑作業的防護;
c、高空及立體交叉作業的防護;
d、施工用電安全;
e、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
f、對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和新結構,制定有針對性,行之有效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g、預防自然災害措施;
h、防火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