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7 09: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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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法規課程概況及知識架構
建設法規課程是土木工程專業的一門專業選修課。通過本課程的教學,使學生了解工程建設領域方面的法律知識—建設法規,了解工程建設相關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程序,了解工程建設法規的執行與守法;使學生受到基本的專業的法律法規知識訓練,熟悉、掌握土木工程專業人員執業應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以增強工作中的法律適應意識,樹立法制觀點,從而培養學生今后進行相關專業工作過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手段的能力。
整門課程的知識單元、知識點及學時分配如表1所示[1]。
2 建設法規課程教學的基本要求及知識重點
本課程是研究工程建設程序各階段中基本法律內容的制訂、法律制定的原則、法律要件的構成、法律適應的條件、法律的效力、法律的執法與守法。主要學習內容有建設法規的體系構成;工程建設程序法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城市及村鎮建設法規;工程發包與承包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規等建設過程中的主要法規。通過課堂教學,習題、課堂討論、社會調查,要使學生達到下列基本要求[1]:
①掌握建設法規的基本概念,建設法規的體系、立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實施辦法,并了解建設法規整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
②了解我國工程建設階段和環節的劃分,了解和掌握我國工程建設程序的概念及工程建設前期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的工作內容;
③了解我國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的基本情況;了解和掌握我國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的概念、有關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關鍵崗位執業資格管理的內容;
④了解城市規劃及村鎮規劃的概念及我國城市規劃的立法概況、城市規劃編制的方針和原則、審批制度等,熟悉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的法律規定;
⑤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的方式和相關法律規定,了解并掌握建設工程承、發包的概念,建設工程承、發包中關于招、投標人的資格及各個階段的法律規定;
⑥了解我國現行的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法律規定,掌握工程勘察設計標準的概念、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及設計文件編制的要求;
⑦了解工程監理的作用、工作程序及內容,理解并掌握工程監理的概念及監理工作中業主、監理單位、承包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⑧了解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內容、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職能,熟悉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教育、保證、處理制度;
⑨理解建設工程質量的概念,了解工程建設質量體系的認證工作及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熟悉工程建設過程中各建設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
⑩理解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索賠的概念,了解建設工程合同的約束力、合同簽定和履行的原則及合同主要內容,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的原因與依據,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及合同的保全制度。
此外,根據課程內容以及實際工作中所常遇的問題,同時做好學生的知識與能力的培養,建設法規課程教學的重點應放在以下內容上:
①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與內容;
②工程建設執業資格的認可與管理;
③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執行與監督;
④工程建設監理的內容與監理工作的開展;
⑤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法規的內容與執行;
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的內容與執行;
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規的內容與履行;
⑧城市規劃內容與實施的法律規定。
3 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改革探索
本課程內容多,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法律法規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為達到大綱規定的要求,必須精選內容,研究教學方法,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2]。在教學方式方法上宜采用課堂講授、專家講座、社會調查、工程實例分析、課堂討論等方式互相配合進行??偨Y以往的教學經驗,為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宜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革[3~5]:
3.1 教學上要更加注重理論聯系實際
緊密聯系近年建筑市場上所存在的法律熱點問題展開教學。比如在工程中常見的業主對承包商的質量索賠、由于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賠、物價上漲引起的費用索賠、工程延期引起的工期及費用索賠、承包商對業主拖欠支付工程款的索賠等等熱點問題,這類問題在學生今后從事專業工作中都很有可能遇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過程中就讓學生接受到這方面的充分學習與訓練,這樣才能收到十分良好的教學效果。
3.2 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
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不斷拓寬,而課時數量非常有限,因此充分運用多媒體手段進行教學,對擴大課堂教學的信息量、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多媒體課件制作上可采取文字表述與圖片相結合,對于案例分析可將分析案情思路制作程流程圖表,使教學內容活潑生動,可以給學生傳授解惑更多的建設法規知識,讓學生在輕松的環境中學習到所要求的知識內容,從而達到提高教學效率的目的。
3.3 采用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相結合的方式
傳統教學以教師灌輸知識為主,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知識,這樣的教學效果很不理想。在建設法規教學中,案例教學是一種很好的教學方式。案例教學可以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性,學生參與的主動性,使理論講授變得生動活潑,有利于學生盡快掌握抽象的建設法規知識原理,并能靈活運用,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但案例教學首先得充分掌握有關案例材料,這是案例教學要解決的難題。這可以從以下兩個途徑獲得有關材料。一是依靠互聯網,網絡的發展大大方便了案例的收集,網上的內容豐富而繁雜,需要教師認真甄別選用。二是全國注冊造價師、建造師等考試都有《案例分析》科目,在案例分析科目中涉及法規的章節,其案例非常典型,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直接引入教學。
4 結語
提升建設法規課程的教學質量需要任課教師自身在教學實踐中不斷地反思,總結出好的教學方法,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根據該課程實踐性強的特點,在講授時應注意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多途徑獲取知識的能力。而要達到上述目標只有將教學內容、教學手段不斷改革,培養知識型和應用型合一的復合型人才,使學生畢業后能盡快適應實際工作環境。
參考文獻:
[1]左恒忠.建設法規教學大綱.長沙理工大學,2011.
[2]朱宏亮.建設法規.武漢工業大學出版社,2006.
[3]張靜.工程管理專業《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方法探討.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10,(35):224-224.
[4]李小娟,梁學杰.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改革探索.經濟研究導刊,2010,(12):227+259.
中圖分類號: C35文獻標識碼: A
1技術法規的內涵
①技術法規的概念
技術法規是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與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標志或標簽要求。技術法規一般是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準則等。
在建筑領域,建筑技術法規的定義一般是以 1984 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委員會的《建筑法規術語及其定義》中的定義為準:建筑技術法規是一種法定權力機構所接受的約束性文件,它由技術性規定和涉及技術性規定的文件組成,其中還包括一些適用的管理性條款。
建筑技術法規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政府管轄范圍內強制執行,為保障建設領域中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環境等,能滿足統一的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而作的、符合特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的規定,它依靠或影響現行的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②技術法規的特點
1)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的特征。工程建設技術法規規定的都是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和安全、人體健康和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節約、技術進步的推動等國家基本經濟政策實現的內容。納入技術法規的內容都要嚴格貫徹執行,違反或不執行時要進行處罰。
2)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具有技術和管理的綜合性特征。工程建設技術法規既包括技術的要求也包括管理的要求,因此具有綜合性。
3)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具有較好的穩定性和適應性。編制工程建設技術法規時,一般是以功能為基礎或者是以目標為基礎來進行編制的,目標和功能部分措辭比較穩定,一般不需要修改,而技術的性能和方法性條款一般需要隨著技術的進步而及時調整,以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因此技術法規又具有良好的適應性。
4)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具有約束范圍廣的特征。由定義可以看出,工程建設技術法規不僅對建筑產品特性或工藝涉及質量、安全、環境保護、衛生等方面做出了技術性的規定,還對適用于產品的相關過程或生產方法以及一些適用的管理性規定做出了約束。
5)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具有表現形式多樣性的特征。工程建設技術法規不僅包括國家法律,還包括政府法令、部門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2技術標準的內涵
①技術標準的概念
技術標準是基于協商一致,被公認標準化機構批準的,為了通用或反復使用為目的的,為產品或其加工和生產方法提供規則、導則或特性的非強制性技術文件,是重復性的技術事項在一定范圍內的統一規定。在建筑領域,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是由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授權專門的標準化組織或機構制定的,專門針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驗收和管理活動的技術性文件。一般包括強制性的和非強制性的技術要求,并由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②技術標準的特點
1)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具有較強的生產屬性。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是關于建筑產品生產過程的技術規定,按照技術規定的方法或規范來組織生產,可以保證建設產品的質量,并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從而降低工程的安全生產成本,提高安全生產效益。因此,它具有較強的生產屬性。
2)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設技術技術標準是通過國內專家學者驗證后的技術條文,是經過實踐檢驗的產物,并符合技術先進的原則。同時,它能最大限度的發揮技術的作用,保證建設活動的安全、高效的運行。因此,它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可操作性。
3)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具有很強的經濟性。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是一套規范的生產方式,它不僅能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而且能夠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經濟性。
3建筑安全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的互動關系
3.1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的區別
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法律效力上不同。技術法規是強制執行的,而技術標準一般是推薦執行的,只有當被技術法規引用后才具有強制性。
②制定機構不同。技術法規一般是由政府部門制定和,而技術標準一般是政府授權委托相關社會組織機構來制定和。
③制定批準程序不同。技術法規的制定必須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一旦通過就成為法律文件應無條件執行。技術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廣泛參與和協商一致,最后投票表決通過,通過后仍然可以不執行。
3.2技術標準對技術法規的功能補充
①有利于彌補立法不足,協助法規規范市場。工程建設法規屬于法律的層面,對于技術的要求不可能做出詳細的規定,而工程技術標準正好可以起到補充的作用,它是一種規范性的陳述文件,里面對于技術的要求比較詳細具體,可以協助法規規范市場的秩序。
②有利于工程建設技術法規目標的實現。工程建設技術法規是企業建設活動的工作準則,可以規范市場的行為。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必須有一套建設活動的標準來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就是為了保證建筑產品質量和安全的一個度,它可以用來保證技術法規目標的實現。
③有利于發揮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工程建設技術法規是由政府來進行管理的,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是由市場中的相關學會和協會來進行制定和管理的。在工程技術標準的實施過程中,采用的是推薦和資源采用原則,這樣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各個省可以選擇符合自己地區要求的標準進行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政府統一管理帶來的弊病,發揮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
3.3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的互動關系 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存在三種互動關系:
①良性互動
當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呈良性互動關系時,兩者是相輔相成、協調統一的關系。一方面,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可以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實施;另一方面,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可以對工程建設技術法規的行政手段進行補充,充分發揮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
②中性互動
當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呈中性互動關系時,兩者是混淆不清的關系。一方面,工建設技術標準在推廣新技術、保證職業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等方面做了強制性的規定,促進了整個建筑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由于兩者功能劃分不夠明晰,導致一些不必要的措施進行了強制的實施,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也難以發揮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不利于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在工程建設中的推廣應用。對于一些需要強制執行的技術要求又沒有進行強制實施落實,難免會影響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不利于建筑業的良性發展。
③惡性互動
當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呈惡性互動關系時,兩者是各自獨立的關系。一方面,如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制定缺乏開放性和透明度,那么很多技術規定將缺乏科學性和適用性將不能達到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工程建設技術法規落后于社會的發展要求,那么強制實施時,就會對整個社會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阻礙社會的發展步伐。此外,技術法規制定得不好,也會對技術標準的實施和技術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U723.2 文獻標識碼:A
1工程招投標中對監督管理的規避問題
在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招投標的參與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繞開相關的法律法規,逃避有關建設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最終對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其常見的規避監督管理的行為如下:
1.1招標人規避監督管理的行為
招標人通常在項目進行招標的過程中,給出各種緣由不招標,或者將項目分解成多個子項目。部分建設單位和部門采取片面強調工期緊、工藝特殊、項目技術復雜等來規避招標。還有些建設單位會分解原本按法律規定需要強制進行招標的項目化為數個子項目,而使得子項目不滿足法律上的強制招標規定,或者分階段分批次的拆分整體項目,從而制造項目不需要招標的假象,繼而規避法律的規定。
還有一些投標方通過違規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的目的。部分項目招標單位為了規避監督部門的管理,會依照自己的利益來更改標準的招標程序,將本應公開招標的項目不登報或縮短有效期,有些則進行蘿卜招標,即招標文件傾向部分投標人。
1.2投標人規避監督管理的行為
在招投標市場中,合理低價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進公平競爭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標人卻利用這個規則,惡意低價中標。在隨后的施工過程中以各種虛假方式和借口迫使業主方增加工程款。
還有部分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非法串標,相互勾結。在預先商議好中標人和中標價格后,其它投標人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盡管這種做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保護投標方的利益,但其本質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實踐表明,使用這種手段的投標方通常是倒賣工程的人,他們行為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
另外還有部分投標人偽造資質證書、虛報資質等級,虛報工程業績等,嚴重擾亂工程招投標市場,為工程質量埋下隱患。
2加強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對策
2.1完善相關招投標法律法規
盡管目前招投標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實施,但是很多細節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進。在實踐中,不斷的有新問題,新的規避方式涌現出來。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變化,從規章制度上遏制這些不正之風。也只有在法律法規上做出明文的規定,才可以使得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標雙方也將威懾于法律的威嚴,遵從正規的程序,從而保障整體招投標市場的公平、公正和公開。
2.2建立事后跟蹤制度
由于招投標法律法規往往關注的是招投標的實施過程,在招投標結束后,法律法規的監督管理效應就相應的減弱。這也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規避監督管理的參與者都抱有這樣的僥幸心理,只要招投標操作不違反法定程序,就很難按照法律法規來界定招標的違法問題了。在實踐中,招投標監管方滿足于程序合法的情況相當普遍,招投標參與方,包括招標方、投標方和監管方默認程序合法即為合法。然而,盡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但事實上確是相反的。招投標活動并不局限于招投標程序上,招投標程序只是招投標運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證不違反法定程序外,投標當事人、評標專家及中介服務人員的行為也要合乎規范。目前,此類不違反法定程序的違法行為相當普遍,比如行賄受賄、掛靠投標、圍標串標、分包轉包、陰陽合同及領導干部違規干預插手等,程序上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實質上卻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極大的危害了招投標的公正性。因此,監管部門不應滿足于程序上合法,還要對招投標各方主體及招投標有關人員在場外的活動加以監督。而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規的完善,使得監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及時對不法行為做出處理。
2.3完善工程建設招投標擔保制度
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的買方市場,決定了招投標參與方的市場不均衡性。該不均衡將導致招標人與投標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標人之間的惡性競爭。而此類問題正是滋生招投標過程中規避監督管理行為的誘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標參與者進行自律自查的同時,還要完善工程招投標的擔保制度。實踐表明,當監管部門認定招投標參與方有違規違法行為時,很難進行適當的追索和懲罰。而通過完善工程招投標擔保制度,將有利于督促招投標雙方的自律行為,強化各方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從而改善當前工程管理中責任不清的狀況。
相信在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我國的工程建設招投標市場將向著更加公開、公平和公正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對策和建議
Keywords:Floodcontrolprojects;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Problems;Measuresandsuggestions.
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黃河流域建設步伐的加快,縮小黃河兩岸的差距,加強兩岸的溝通和交流,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已成為客觀要求。因此,為確保黃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加強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已成為當前黃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回避的問題,比如行政干預、水行政執法能力弱化、運營中失管等問題,是當前河道主管部門面臨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1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現狀
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涉及橋梁、纜線、管道及各類建筑物等,大量的橋墩、承臺等構造物布設在河道內,長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況,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減,防洪安全存在各種隱患。而且資料申報、審查、管理比較混亂,施工過程監管困難,驗收后運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點項目施工、運營過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預下,河道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有時也只是走走過場而已。隨著河道內建設項目的逐漸增多,靠過去的管理模式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行實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門在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修改、審批(轉報)、驗收、運營等各個環節都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針對這一狀況,為提高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門紛紛采取措施,強化資料審查、轉報的管理,明確河道管理部門各自的職責,加強河道巡查監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現象。
1.1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開展狀況
針對近幾年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增多的特點,河道主管機關對已建、新建項目,做出具體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
1.1.1對于新建項目,主要從建設項目申報入手,按照《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對其報送的技術性資料進行審查,同時探討建設項目長期占用河道及影響防洪工程抗洪強度等諸多事項的補償救助方案,明確建設方應履行的防洪義務并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落實,以便事后操作。如濱州公鐵兩用黃河大橋工程,該項目建設前期黃河部門就與建設單位簽訂了黃河大堤繞行線路維修養護協議、河勢及河道工程觀測協議、工程占用黃河淤背區補償、河道工程拋護加固協議、施工場地清理協議以及臨時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協議等6項協議,同時,就長期占用河道補償、應履行的防洪義務等項目達成共識,并交納的一定的保證金。
對一些沒有經過河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堅決依法處理,責令其補辦申報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后再建設,或者依法清除,維護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對已開工建設項目,主要是建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抽調技術骨干,監督檢查施工中是否有違章、違規行為。已建項目多是指《水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頒布實施以前或頒布初期所建設的非防洪工程項目。當時,由于沒有相關的法規條文,監察機構不健全,相關工作未能開展,主要依靠各級政策約束建設單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對于項目運營后的管理基本處于失控狀態。這類項目由于建設時沒有相關協議,再加上沒有相應的管理經費及行政干預過大等,實現對其規范管理難度極大。
1.2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取得的經驗
自從1997年開始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實施管理以來,雖然離正規化還有一定的差距,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政策法規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員經驗的逐步豐富、素質的逐步提高,積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經驗。
1.2.1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基本能夠做到依法定程序處理。近年來,隨著黃河部門各級別培訓班的舉辦、各兄弟單位之間管理經驗的交流以及相關專業大學生的加入等,對河道內非防洪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查、審批或轉報、轉批、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基本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
1.2.2積累了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經驗。能夠有目的的針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進行審查,發現存在的問題。通過多年不斷的總結,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夠量化,并提出具體合理的補救措施和解決方案。
1.2.3逐步落實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占用黃河工程補償費及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相應義務。根據《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各類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提出了黃河工程占用補償、日常維護補償等補償要求,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從實際意義上彌補了防洪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不足,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續發揮獲得了資金支持。
2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騰飛,近幾年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呈現逐年增多的趨勢。黃河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地方行政干預等問題,制約了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
2.1法律法規不完善,條文不具體,可操作性較差
目前黃河水行政法規不夠完善,僅僅規定了應該辦理的事項,而對于辦理中的一些細節沒有明確規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補償費只說明了建設單位需要補償,但是具體如何補償、補償多少無法確定,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具體可量化、可操作的標準,雙方只能以協議的方式確定;資料申報上,對申報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確等;維修養護保證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沒有相應的條款、交納比例和幅度;設計、防洪審查,施工監管沒有相應的具體要求,只能靠經驗辦理。一句話,操作性不強,不夠明確,給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造成時而越位、時而不到位。
2.2對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義務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
由于目前黃河水行政執法主體沒有單獨的行政執行權,行政執行必須和地方執法部門共同實施。對于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規現象沒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許可證獲批后,河務部門無法對建設中或建成后的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2.3行政干預和權大于法的現象仍陰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往往是國家投資、地方政府集資或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比如濱博公路大橋、濱州公鐵兩用大橋等。河道主管機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違章、違規問題進行制止時,建設單位就會找到地方領導,反映建設項目工期緊、任務重、困難多,需要政府出面協調,地方政府出于對建設項目的重視,就會搞一些建設項目協調會,其實質就是直接干預水行政執法,或下達行政指令,責成相關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的工作。有時還要求河道主管單位替建設單位完成本應由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問題本末倒置。行政干預導致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項目管理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2.4項目建成后管理難以奏效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運營后,所涉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垃圾清理、建設項目對防洪工程的影響以及河勢變化、水體污染等一系列問題,都是在建設項目運營后才產生的。而河務部門一般是在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前就與建設單位簽訂了相關協議,由于缺乏相應的制約措施,運營單位能否認可,并遵守建設單位簽訂的相關協議,往往無法預料。
2.5工程廢棄后拆除責任無法落實
建設項目廢棄后,由于拆除費用難以解決,建設單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單位又沒有制約措施,廢棄工程帶來各種防洪隱患。如穿堤輸油管線廢棄后遺留在大堤、河槽內,對防洪造成嚴重影響,給沿黃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不安定因素。
2.6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宣傳力度不夠
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群眾對水法規理解不夠,增加了解釋的難度。比如群眾在堤坡上放牧,他們認為不但對防洪工程沒有影響,反而幫助黃河部門節省打草經費,卻不知道堤坡放牧損壞堤防工程的完整,影響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上下級標準不統一
在對一些項目影響防洪的標準上,黃委、省局標準不統一,口徑不一致,造成了基層單位管理的被動。
2.8管理經費嚴重不足
隨著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管理任務日益增加,包袱越來越重,當前防洪工程都沒有足夠的管理經費,更談不上拿出資金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3針對存在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3.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管理氛圍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12•4”法制宣傳日加大水法規宣傳力度,面向全社會普及水法規知識,同時,抓好日常宣傳活動,提高沿黃群眾的水法規意識,爭取他們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成立專門的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
根據《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查和監管為目的的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審批程序和權限使項目能夠得到及時審查、轉報和批復,使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走向規范化道路。
3.3細化法規條款,完善辦理程序,增強可操作性
對有關建設項目許可的法規要制定實施細則,項目的立項、審查、修改、審批(轉報)、驗收、運營等各個環節要細化,各種補償標準、抵押標準要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
3.4上下一盤棋,標準統一、口徑一致
從黃委到基層,在河道建設項目管理的大原則上標準要統一,口徑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規管理項目,樹立河道主管機關的權威,確保黃河部門的合法權益。
3.5加強內部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關鍵詞:非防洪工程 建設項目管理 存在的問題 對策和建議
Key words :Flood control projects;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Problems;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黃河流域建設步伐的加快,縮小黃河兩岸的差距,加強兩岸的溝通和交流,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已成為客觀要求。因此,為確保黃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加強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已成為當前黃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回避的問題,比如行政干預、水行政執法能力弱化、運營中失管等問題,是當前河道主管部門面臨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1 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現狀
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涉及橋梁、纜線、管道及各類建筑物等,大量的橋墩、承臺等構造物布設在河道內,長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況,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減,防洪安全存在各種隱患。而且資料申報、審查、管理比較混亂,施工過程監管困難,驗收后運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點項目施工、運營過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預下,河道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有時也只是走走過場而已。隨著河道內建設項目的逐漸增多,靠過去的管理模式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行實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門在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修改、審批(轉報)、驗收、運營等各個環節都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針對這一狀況,為提高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依法管理水平, 河道主管部門紛紛采取措施,強化資料審查、轉報的管理,明確河道管理部門各自的職責,加強河道巡查監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現象。
1.1 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開展狀況
針對近幾年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增多的特點,河道主管機關對已建、新建項目,做出具體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
1.1.1 對于新建項目,主要從建設項目申報入手,按照《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對其報送的技術性資料進行審查,同時探討建設項目長期占用河道及影響防洪工程抗洪強度等諸多事項的補償救助方案,明確建設方應履行的防洪義務并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落實,以便事后操作。如濱州公鐵兩用黃河大橋工程,該項目建設前期黃河部門就與建設單位簽訂了黃河大堤繞行線路維修養護協議、河勢及河道工程觀測協議、工程占用黃河淤背區補償、河道工程拋護加固協議、施工場地清理協議以及臨時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協議等6項協議,同時,就長期占用河道補償、應履行的防洪義務等項目達成共識,并交納的一定的保證金。
對一些沒有經過河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堅決依法處理,責令其補辦申報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后再建設,或者依法清除,維護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 對已開工建設項目,主要是建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抽調技術骨干,監督檢查施工中是否有違章、違規行為。已建項目多是指《水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頒布實施以前或頒布初期所建設的非防洪工程項目。當時,由于沒有相關的法規條文,監察機構不健全,相關工作未能開展,主要依靠各級政策約束建設單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對于項目運營后的管理基本處于失控狀態。這類項目由于建設時沒有相關協議,再加上沒有相應的管理經費及行政干預過大等,實現對其規范管理難度極大。
1.2 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取得的經驗
自從1997年開始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實施管理以來,雖然離正規化還有一定的差距,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政策法規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員經驗的逐步豐富、素質的逐步提高,積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經驗。
1.2.1 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基本能夠做到依法定程序處理。近年來,隨著黃河部門各級別培訓班的舉辦、各兄弟單位之間管理經驗的交流以及相關專業大學生的加入等,對河道內非防洪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查、審批或轉報、轉批、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基本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
1.2.2 積累了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經驗。能夠有目的的針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進行審查,發現存在的問題。通過多年不斷的總結,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夠量化,并提出具體合理的補救措施和解決方案。
1.2.3 逐步落實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占用黃河工程補償費及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相應義務。根據《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各類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提出了黃河工程占用補償、日常維護補償等補償要求,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從實際意義上彌補了防洪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不足,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續發揮獲得了資金支持。
2 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騰飛,近幾年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呈現逐年增多的趨勢。黃河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地方行政干預等問題,制約了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
2.1 法律法規不完善,條文不具體,可操作性較差
目前黃河水行政法規不夠完善,僅僅規定了應該辦理的事項,而對于辦理中的一些細節沒有明確規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補償費只說明了建設單位需要補償,但是具體如何補償、補償多少無法確定,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具體可量化、可操作的標準,雙方只能以協議的方式確定;資料申報上,對申報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確等;維修養護保證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沒有相應的條款、交納比例和幅度;設計、防洪審查,施工監管沒有相應的具體要求,只能靠經驗辦理。一句話,操作性不強,不夠明確,給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造成時而越位、時而不到位。
2.2 對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義務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
由于目前黃河水行政執法主體沒有單獨的行政執行權,行政執行必須和地方執法部門共同實施。對于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規現象沒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許可證獲批后,河務部門無法對建設中或建成后的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2.3 行政干預和權大于法的現象仍陰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往往是國家投資、地方政府集資或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比如濱博公路大橋、濱州公鐵兩用大橋等。河道主管機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違章、違規問題進行制止時,建設單位就會找到地方領導,反映建設項目工期緊、任務重、困難多,需要政府出面協調,地方政府出于對建設項目的重視,就會搞一些建設項目協調會,其實質就是直接干預水行政執法,或下達行政指令,責成相關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的工作。有時還要求河道主管單位替建設單位完成本應由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問題本末倒置。行政干預導致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項目管理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2.4 項目建成后管理難以奏效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運營后,所涉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垃圾清理、建設項目對防洪工程的影響以及河勢變化、水體污染等一系列問題,都是在建設項目運營后才產生的。而河務部門一般是在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前就與建設單位簽訂了相關協議,由于缺乏相應的制約措施,運營單位能否認可,并遵守建設單位簽訂的相關協議,往往無法預料。
2.5 工程廢棄后拆除責任無法落實
建設項目廢棄后,由于拆除費用難以解決,建設單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單位又沒有制約措施,廢棄工程帶來各種防洪隱患。如穿堤輸油管線廢棄后遺留在大堤、河槽內,對防洪造成嚴重影響,給沿黃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不安定因素。
2.6 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宣傳力度不夠
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群眾對水法規理解不夠,增加了解釋的難度。比如群眾在堤坡上放牧,他們認為不但對防洪工程沒有影響,反而幫助黃河部門節省打草經費,卻不知道堤坡放牧損壞堤防工程的完整,影響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 上下級標準不統一
在對一些項目影響防洪的標準上,黃委、省局標準不統一,口徑不一致,造成了基層單位管理的被動。
2.8 管理經費嚴重不足
隨著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管理任務日益增加,包袱越來越重,當前防洪工程都沒有足夠的管理經費,更談不上拿出資金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3 針對存在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3.1 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管理氛圍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124”法制宣傳日加大水法規宣傳力度,面向全社會普及水法規知識,同時,抓好日常宣傳活動,提高沿黃群眾的水法規意識,爭取他們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 成立專門的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
根據《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查和監管為目的的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審批程序和權限使項目能夠得到及時審查、轉報和批復,使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走向規范化道路。
3.3細化法規條款,完善辦理程序,增強可操作性
對有關建設項目許可的法規要制定實施細則,項目的立項、審查、修改、審批(轉報)、驗收、運營等各個環節要細化,各種補償標準、抵押標準要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
3.4上下一盤棋,標準統一、口徑一致
從黃委到基層,在河道建設項目管理的大原則上標準要統一,口徑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規管理項目,樹立河道主管機關的權威,確保黃河部門的合法權益。
3.5加強內部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中圖分類號: K826.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工程建設管理的總體概況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家在各建筑行業中建立了以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等三項制度為中心的建設管理體制,從以前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這一舊模式,轉變為由招標發包體系、投標承包體系以及技術咨詢服務體系組成的三元主體,且三者之間以經濟為紐帶、以合同為依據,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構成建設項目組織管理體制的新模式,逐步形成并正在繼續完善具有我國特色的建設項目管理體系。
2、我國工程建設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工程建設管理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涉及到諸多工作環節,面廣而雜的操作程序,導致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薄弱環節或者不足,需要引起重視。經分析研究,國內當前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如下幾個問題:
2.1 缺乏規范的工程建設管理
工程建設體制仍存在著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的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不保證工程質量,搶工期趕進度,造成工程建設的混亂;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2.2 現行的法規、規章條款不完善
一是一些條款內容不夠具體,過于籠統、抽象,執行時難以準確把握;二是一些條款規定自相矛盾,在執行時無所適從;三是一些條款規定滯后,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四是有些條款與國際慣例不相符。由于法制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強,忽視基本建設程序,導致建設領域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不得得到有效的扼制,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處罰和制裁,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也得不到有效維護,這些現象極大地影響了我國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2.3缺乏科學的信用評價機制
我國現行的市場準入制度,由于尚未建立對責任主體和從業(執業)人員以質量行為主要內容的科學的信用評價機制,大量在建工程中存在著技術力量薄弱、施工能力差的單位和個人,他們采用各種掛靠到資質信譽好、施工力量強的企業承接工程,或者資質不具備或資質不夠、超越資質承攬工程,不能真正體現在企業的資質年檢、資質就位工作中,也必然會導致諸如有資格無能力或高資格低能力的不正常現象的發生,從而直接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效性。
2.4村鎮房屋工程建設的形勢非常嚴峻
村鎮工程(包括城郊結合地段)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相當薄弱,有些在建工程存在著違法違規現象,工程質量存在重大隱患,近幾年已發生的多起樓房倒塌事故,都是由農民自建的無規劃許可、無正規勘察設計、無施工許可、無正規施工隊伍、無合格建筑材料保證、無質量監督檢查、無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
3、工程建設管理存在問題的應對措施
出現當前工程建設管理諸多問題的原因,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
3.1 進一步完善科學管理體制
3.1.1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要轉變職能,嚴格依法行政,不參與建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參與建筑企業內部的管理,做好“裁判員”角色,使企業能真正按市場經濟的規律發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他們創造一個在相同的條件下展開公平合理競爭的寬松外部環境。
3.1.2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廣泛依靠行業組織來加強行業管理,是一項帶有根本性意義的工作,行業協會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處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中介機構,既為政府宏觀調控服務,又為企業和市場服務。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業協會的工作任務將越來越重。
3.2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管理法規體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相繼制定并頒布了《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及時修改補充并頒布實施了大量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但從實際情況看,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還存在著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一是要進一步細化建筑工程管理法規的層次,要在法規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可把握性等方面下功夫,真正使工程管理行為責任制等納入法制軌道,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是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體制,盡快扭轉技術標準制定中存在的“四長”問題。目前盡快完善強制性條文,改變目前以強制性條文作為技術法規的現狀。實行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相結合的標準體制是市場經濟發展對我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
三是解決好法律修訂過程中技術環節與法律專業脫節的問題。
四是適時對法律、法規、規章中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國際慣例要求的條款進行修改。
3.3制定工程建設監督規范,強化對包括村鎮建筑工程在內的監督管理
加大對工程建設的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項目的制度建立的管理,嚴格審查責任主體和從業(執業)人員的資質審查;對村鎮建筑工程監督管理應充分考慮其自建、自管、自驗、自用和點多面廣的客觀實際情況和建設特點,實行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制度。把抓好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作為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的重點內容。對自建房屋以技術指導作為工作的主要內容;對成片建設的民房、公共項目,應把規范和加強對參與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作為工作的主要內容,并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書,對施工過程按圖施工和執行技術標準情況實施有效監督檢查,工程竣工后必須進行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結語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工程建設的國際化程度加深,不斷培養國際化工程建設人才,增強國際化工程建設的競爭力,是我國工程建設方面的首要任務。處理好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參建各方共同的責任,作為工程建設管理各方,不但要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處理問題的能力,還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工程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一、 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建設工程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應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做出了相應規定,用以保證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同時必須依法履行義務、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1.1 建設單位主要的安全責任
1.1.1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必須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依法對格參建單位履行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1.1.2 建設單位要針對工程的特點、位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計算安全生產費用,并在編制工程概算時列入專項資金。針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需要的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必須達到國家檢測的合格標準。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預,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1.1.3 建設單位必須制定建設工程安全實施方案、安全生產措施等有關資料, 并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及相關部門申報、備案。
1.2 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2.1 勘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范、規程進行勘察,對于勘察成果的真實、準確性負責,同時必須達到安全生產的要求。
1.2.2 勘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勘察作業,對于有地下管線的地區,要根據各部門提供的位置圖及會簽文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證各類管線的正常使用;確保作業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各類設施不受干擾和安全使用。
1.2.3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合理設計,從設計階段開始注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把住源頭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要根據規范、規程及強制性標準等規定,以充分考慮施工安全作業為前提, 將涉及安全生產隱患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應明確標注在設計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產指導意見。
1.3 監理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3.1 工程建設準備階段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及監理規劃編制完成“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并對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進行專項審查,有針對性的提出反饋意見或審查合格予以批準實施。
1.3.2 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的方法,對工程建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控制,及時查處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按照相關程序處理安全事故,并依據安全事故等級的處理程序及時報告。
1.3.3 工程監理單位及派出的項目監理部,必須嚴格要求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 規范、規程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安全監理活動,依據合同規定的范圍,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1.4 建設項目設備供應、工機具提供單位的安全責任
1.4.1 建設工程采購的機械設備和配件,必須選擇正規的企業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防范配備好各種設施和裝置。
1.4.2 建設工程租賃工程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時,必須驗明相關部門頒發的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同時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應明確租賃期限、維修責任、保養周期、配件供應、運輸責任及各項費用等。
1.5 施工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5.1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承攬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5.2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必須由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經安全培訓合格后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組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進行全面管理。
1.5.3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偝邪鼏挝回撠煂Ψ职こ痰陌踩a進行監督管理。分包單位要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不服從管理出現安全生產事故, 分包單位承擔責任。
二、 建設工程主要的安全生產措施
2.1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等個參建單位提供完整、準確、真實的地下地上的有關資料。
2.2 建設工程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達到合格的方可上崗操作,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3 施工單位必須以施工現場為單位設立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機構,按相關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管理。
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推進決策和規劃管理工作公開透明,確保規劃和項目審批依法實施;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行政行為、市場行為更加規范;進一步落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責任制,確保建設安全。
(二)主要目標
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交易活動依法透明運行,統一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建立健全,互聯互通的誠信體系初步建立,各項制度比較完善,相關改革不斷深化,工程建設健康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基本形成。
二、治理工作的重點內容
以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為重點,對照有關政策規定和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項目立項、項目可研、初設審批、項目核準備案、城鄉規劃審批、土地審批和工程招標投標、征地拆遷、資金撥付和使用、施工監理、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實施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認真查找和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項目決策和審批中的突出問題
項目決策、審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規、科學民主。是否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按照有關程序集體研究民主決策;是否存在擅自簡化程序,以領導批示、會議紀要等代替必要的項目審批;是否依法辦理項目立項、可研初設審批、項目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用地許可、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規定的手續。
(二)項目招標投標中的突出問題
是否進行公開招投標;邀請招標是否按項目隸屬關系報經當地政府同意后,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批準;是否以項目特殊、時間緊迫等為借口,以行政會議的形式確定施工單位,以集體決策為幌子規避招標;是否以肢解工程、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或只對項目的部分工程如主體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或只對工程施工招標,重要設備、原材料的采購不依法招標;招標文件編制是否嚴謹、公平,是否通過不合理提高投標門檻、設定不合理評分辦法等手段“量體裁衣”,排斥潛在投標人;是否存在投標人以掛靠、借用資質、偽造業績、相互串通等手段進行圍標、串標;是否存在招標機構違規操作、評標專家不公正問題。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是否嚴格按照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規定進行實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施工、監理企業中標后轉包、違法分包;是否通過虛假簽證和變更設計虛增工程量,導致“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問題;建設單位對合同中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等施工管理人員的更換和到崗情況的監管是否到位,“五大員”押證施工是否到位;建設單位是否建立工程施工臺帳,是否落實項目管理月報制;工程財務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滯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或不按計劃、合同、進度付款;是否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導致項目投資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工程設計的變更、概算的調整是否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審批程序是否按規定履行到位;是否建立和落實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質量事故、生態環境破壞事故和隱患;工程進度是否按計劃完成;是否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及時進行竣工驗收和決算;縣重點工程項目資金撥付是否經縣投資評審辦審核同意。
(四)土地使用權審批中的突出問題
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地轉用、征收、拆遷是否合法、合規,補償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是否存在非法審批、非法供地、非法占地、未批先用等問題。
(五)城鄉規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
是否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擅自改變城鄉規劃、改變土地用途和調整容積率。
三、時間安排和工作部署
(一)動員部署:2009年10月上旬
成立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廣泛宣傳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和取得的進展及成效,接受社會性監督,營造良好的專項治理工作氛圍。認真受理群眾投訴舉報。
(二)自查自糾:2009年10月至12月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建筑業發展迅速,工程建設量猛增,隨之而來的是全國許多地區建筑安全事故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給國家和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一、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1 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
1.1 安全管理的控制目標
安全控制目標是指貫徹落實國家、地方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規、規章、標準,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杜絕、控制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1.2 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安全管理控制措施包括監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隱患處理程序。
(1)監理四項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二是安全事故隱患處理制度;三是嚴重安全隱患報告制度;四是執行法律、法規與標準監理制度。
(2 )監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處理程序:一是以巡視旁站監理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二是以監理工程通知或停工令方式處理安全事故隱患;三是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2安全管理與其他“三控制”的內在聯系
安全管理與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存在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一方面安全管理是質量控制的基礎,是進度控制的前提,是投資控制的保證。另一方面堅持合理安全投資、合理工期和嚴格質量工作程序,才能保證安全管理的成效。要達到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目標,不但要做好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工作,還須重視安全管理的成效。
3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現場安全管理的差異
《建筑法》明確規定建筑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安全,而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只是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條款承擔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兩者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內容上是有所區別的(詳見下表)。監理單位在安全管理要避免走入誤區,一是對施工現場安全工作不聞不問,放任自流;二是事無巨細,胡子眉毛一把抓。應分清主次,切實落實監理的安全管理責任,協助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序號
安全管理
工作名稱
監理單位工作內容
施工單位工作內容
1 施工現場
安全責任
協助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負監理責任。
全面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負主要安全責任。
2 施工組織設計、
專項施工方案
審查施工組織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簽署審查意見,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編制并組織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3 施工現場安全
管理制度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安全隱患處理制度;安全隱患報告制度;執行法律、法規與標準監理制度。
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
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制度;特種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制度;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制度;防護用品及設備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驗收登記制度;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等。
4 安全檢查
以巡視、旁站監理進行安全檢查。
以安全檢查制度規定檢查方法進行安全檢查。
5 安全事故隱患
處理程序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發出監理整改通
知;情況嚴重,下停工令,報告建設單位
不整改,報告主管部門。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通知施工班組及時整改消除隱患;情況嚴重
的,立即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消除,由專職安全員檢查確認后,通知復工。
二、 監理單位針對安全管理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監理單位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重視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科學、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針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要做到事前控制、做好事中控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的程序;第三實行動態管理,體現安全管理成效。
1 建立科學、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出臺后,監理單位應根據國家、地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建立企業自身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事故報告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是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礎和保證。在這里要特別強調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對于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過去的理解是:“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即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協調各方面關系?,F在要加入安全控制,變成“四控制”。首先監理人員要轉變思想觀念,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主動做好各項安全控制工作;其次要針對《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及相關施工安全規程要求對現場監理人員進行培訓。讓現場監理人員熟悉掌握有關知識和要求,才能在工程建設監理中把安全管理工作控制到位。
2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控制方法和程序
2.1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控制方法
施工過程中,做好安全管理的關鍵在于做到事前控制和做好事中控制,嚴格執行安全事故隱患處理程序。其中事前控制是指監理人員根據安全生產規定和實際情況,針對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審查和危險性較大的專項施工方案審查。事中控制是指根據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的內容針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檢查。不管是兩項審查工作,還是安全檢查工作,都要做好監理紀錄,送相關單位備案,即認真落實“兩審,一查,三備案”的安全控制方法。
2.2 安全事故隱患處理程序
監理人員在履行施工監理安全管理職責時,嚴格執行安全事故隱患處理程序的重要性可以通過以下案例體現出來:某甲級監理公司2004 年底承接了深圳市一知名住宅小區的監理任務。2005年3月監理人員在進行巡視監理時,發現A棟號物料提升機運行時聲音異常,當即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進行檢修,并下達了停工令。施工單位雖然口頭答應檢修,實際仍繼續使用。監理工程師與施工單位多次交涉未見整改,即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現場處理,發現物料提升機由于滑輪損壞造成鋼絲繩磨斷幾股,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檢修更換滑輪及鋼絲繩,并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對監理單位的工作進行表揚。
此事例表明:正是由于監理人員嚴格執行了安全事故隱患程序,才有效避免了安全事故發生,盡到施工監理的安全管理責任。反之,假如監理人員發出了暫停令后,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繼續施工,監理人員未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導致了安全事故的發生,監理單位也要承擔相應安全事故責任。
3 實行動態安全管理,體現安全管理成效
在工程建設監理中,對于安全工作應實行動態管理。不管是對施工組織設
計中的安全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還是對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理,都不是靜態和一成不變的。比如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新技術的采用或突發事件出現,都可能改變原定的施工方案,而現場施工的安全事故隱患也是隨著工程進展處于變化之中。此時建設工程監理中的安全管理的方法是:堅持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對于新的施工方案,監理單位按照程序應對其安全措施進行重新審查和論證,使其滿足安全施工的要求;對于不同的施工階段出現的安全隱患,主要是做好安全檢查工作,落實安全事故隱患處理程序,把安全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存在著復雜性和變化性,只有通過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努力,通過實行有效的動態管理,才能體現出安全管理的成效。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招標投標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為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和工程項目投資的經濟效益,適應市場經濟和著眼于與國際慣例接軌而引入的新的建設管理制度,工程建設招投標己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在工程建設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發揮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現狀和特點
我國的經濟制度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整個經濟體制正處于向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時期,因此我國的招標投標制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點。
1.1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范圍和管理機構
由于我國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絕大多數,因此我國強制招標的范圍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限額以上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屬于競爭性招標,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議標屬于特殊形式的招標,受到嚴格限制。
1.2 全國法規和地方法規互為補充的招標投標法規體系
目前全國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頒發了《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這些市場管理條例都把招標投標列為重要內容;有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在這些地方法規出臺后,不少地方還制定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包括報建、招標、招標申報、招標文件及標底管理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百分制評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1.3 以標底為中心的投標報價體系
標底是依據全國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預算定額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投資者對建設工程預算的期望值,也是評標的中準價。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設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的具體表現,標底需要經過招標辦的審查,以保證其準確和權威。
2我國工程招標的發展趨向
1978年改革開放后,我國工程招投標制度的開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國工程招投標制度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2.1完善工程招標管理制度
針對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制度的情況,協調《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對現有的法律規范性文件進行完善,達到有機統一。各主管單位、建設單位、監管單位加強對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嚴厲查處不規范的招投標行為。
2.2完善工程招標的過程管理
實行招標公告刊登后的報備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標原則。在招標文件的評審標準中加入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約束條款,采用更加靈活機動的方式進行招標,改進招投標工作,使之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推行招標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標機構
建立招標人的信用檔案,嚴格招標機構的資質認定審批工作,將資質納入動態管理范圍。通過機構招標,邀請或網上抽取相關專家、公證、監督部門參與評標,相互監督,提高招投標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標的監督工作
發揮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項目發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機構都納入監督,保證招標全過程的透明公開。成為獨立的招標管理監督機構,進行程序化監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監督的合法化。加大監督力度,堅持檢查監督,嚴厲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3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體系
3.1健全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招標投標的基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目前我國現有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已經不能解決新出現的一些問題,因此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度,構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規誠信信用制度體系,加強招標投標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及政府監管的法律制度建設是我國招標投標行業亟須解決的問題。
3.1.1制定實施《招投投標信用體系與監管機制》,構建并完善我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法律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工程建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住產業之一,涉及面廣、交易額大、可變因素多等特點決定了工程建設高風險,國家也一直強調構建工程建設信用體系的重要性,當前我國正處于建設高峰期,招投標市場中各方主體信用缺失的情況比較普遍,如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招標人在開標前私自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串通投標的行為。再如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圍標: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中標者,并以此為策略參加投標并進行圍標;借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之間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串通投標的行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行賄等等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使得招投標市場非?;靵y,規范招投標各方主體法律誠信制度就顯得更為重要。使誠信企業受到獎勵,有不良記錄和違法企業得到懲罰,使構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誠信信息平臺《信用中國》網。實現信息互通,互用互認,使招標投標市場主體(招投標各類企業和執業人員實現信用“一卡通”制度)行為誠信標準更符合招標投標信用體系與監管機制的要求。使招標投標法律信用體系的建設和運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提高監管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本文主要談以下幾個方面;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信用體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資信評估法律制度、政府監管法律制度、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信用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推動社會信用評價隊伍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3.2構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的必要性,是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保障,是以解決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為前提,以信用信息開放為基礎,通過發揮建設工程信用體系的獎優罰劣機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勵,失信者付出代價,以保證市場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體系有著特殊的意義。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應主要圍繞征信的三個基本環節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確信用采集的主體、原則、范圍、方式和途徑,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違法采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確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體、范圍,規范信息查詢使用的原則、主體、對象、范圍、程序等。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為:被處理的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以及有良好記錄的招標投標企業應該受到獎勵,
3.2.2建立政府監管的法律制度;為了避免征信市場的盲目性、滯后性、自發性等缺陷,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需要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和間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對社會信用的法律監管制度,通過立法明確監管的主體、對象、原則和程序。特別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對評級的結果復審、評價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開和保護被征信人權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獲取真實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應該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內容、公示機構、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并對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的信用信息的獲取與使用作出特殊的規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證對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情況下,快速獲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證其對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作出準確的判斷。
4.結語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質就是發展、健全建設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斷促進建設市場的發展,使我國招標投標市場健康而有序地發展。隨著國家為應對世界金融危機擴大內需戰略的實施,在當前加快推進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制化的進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有關問題,對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場體系,有效發揮招投標機制的功能作用,實現擴大內需投資效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蔣世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發展及趨勢[J].經濟管理論壇,200
工程建設標準是為在工程建設領域內獲得最佳秩序,對建設活動或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性的文件。積極而合理地建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可以保護我國在該領域的自身利益,提高我國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
建設工程只能固定在某個地點,必然受當地的氣候、地質、環境等自然條件以及經濟、社會、人文等因素的影響;同時,工程建設標準規定的技術、工藝和質量等要求,必然對應用在工程中的材料和設備產生影響。工程建設標準涵蓋了不同地域中的各類建設工程,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代表性。
2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還存在諸多有待改進的工作,比如:法律法規及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改革需要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框架需要進一步完善;國內建設市場的標準化監管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標準化人才隊伍的建設須加大力度;工程建設標準與科技研發的協調機制須盡快建立等。
3充分發揮工程建設標準化的作用
3.1健全與完善工程建設標準化法律法規
首先,應根據建設事業發展的要求,充分反映工程建設和工程建設標準化的特點,重視并積極參與《標準化法》的修訂工作,為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提供相適應的法律基礎;其次,在對《建筑法》等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過程中,充分體現工程建設標準的地位和作用;第三,出臺《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條例》,確立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基本準則,組織制定工程建設標準化的相關規章制度,全面規范工程建設標準化行為。
3.2全面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
3.2.1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標準新體制
參照世界上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根據《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改革我國現行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體制。以《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為基礎,以性能、功能為目標,以完整的建設工程為對象,突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以及節能、節水、節材、節地等有關可持續發展、以人為本的技術要求,通過試點,不斷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技術法規,實現技術標準的自愿采用,逐步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工程建設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標準體制。
3.2.2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框架
以城鄉規劃、城鎮建設、房屋建筑為基礎,按照系統分析的方法,以結構優化、數量合理、層次清晰、分類明確、協調配套為目標,深化《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框架》、《工程項目建設標準體系框架》等的研究與編制工作,形成科學、動態、開放的工程建設標準技術體系,確保標準制定的工作秩序,減少標準之間的
重復與矛盾,有效提高標準化管理水平。
3.2.3強化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建立并實施建設市場的標準化監管機制利用法律手段,加強對建設市場的標準化監督
管理,通過激勵政策和標準化服務措施調控建設市場的技術行為,維護公眾利益,推動標準的實施;同時,充分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通過利益原則和誠信原則來推動企業自覺有效地執行標準,實現建設市場的標準化監管機制的順利實施。
3.2.4促進工程建設標準快速反應機制的運行
(1)建立預警系統,即將國外將要制定或實施的可能對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產生影響的技術法規、標準或評定程序及時通報相關單位,使之能快速采取相應對策,將負面影響降至最低程度;
(2)提高反應能力,加強對風險信息的搜集和研究,建立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快速反應工作程序;
(3)開展合格評定,由專門機構針對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進行評估,建立合格評定制度;
(4)構建信息平臺,實現標準信息咨詢網絡服務,建立我國工程建設技術法規、技術標準的數據庫和咨詢中心,及時跟蹤和研究國內外技術法規、技術標準。
3.3加強重點領域和環節的工程建設標準制定工作 針對工程建設標準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加快工程建設標準的制訂、修訂速度。在解決城鄉建設、城市規劃等領域和信息技術應用、工程管理、使用維護等環節標準缺項、技術水平不高等問題的基
礎上,加快完成和突出解決相關技術法規及與之配套的系列技術標準的編制,以保護國內市場、增強我國建設領域的國際競爭力。
3.4著力解決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經費的投入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是一項基礎性、公益性事業,需要必要的財政投入。作為處在市場快速發展中的大國,中國正在努力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工程建設標準化的經費投入與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極不協調。從國家的角度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并保持一定的遞增幅度,對于標準的戰略研究、體系構建等具有關鍵而重大的影響。應將工程建設標準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采取政府補助、上級撥款、企業資助及標準有償使用等多渠道予以解決。
3.5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的人才培養,造就一支熟悉專業技術和標準化、素質高、結構優的工程建設復合型人才隊伍。強化工程建設標準化機構的建設,全面提升這些機構的綜合運轉能力,為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益保障。
3.6推動工程建設標準與科技進步的協調發展
強調工程建設標準轉化為科研成果的要求,建立工程建設標準的項目計劃提出及其技術水平的考核評估機制,推動科研成果在工程建設領域的廣泛應用。圍繞提高工程建設標準的質量和技術水平,組織開展建設領域的科研。由于工程建設的標準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