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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隨著國家加大鐵路、公路建設項目的投資,鐵路、公路建設項目呈增長趨勢。鐵路建設市場和公路建設市場的繁榮,也就造成施工安全形勢也愈趨緊張,安全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內容,大體可歸納為安全組織管理,場地與設施管理,行為控制和安全技術管理四個方面,分別對生產中的人、物、環境的行為與狀態,進行具體的管理與控制。其中場地與設施管理,是對施工現場不安全的設施、設備、場地等進行管理,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接地、限位開關等均屬于場地與設施管理的范疇。良好的場地與設施管理,能夠創造一個相對安全穩定的工作平臺,有效避免事故的發生或者在事故發生后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而現場各類型的安全防護設施在場地與設施管理中,占據了很大的比重。
目前,不同地區、不同的施工單位在現場采用的安全防護設施也不同,大部分都是根據各施工單位多年從事施工行業積累的經驗來設置,這就造成各種安全設施規格、型號參差不齊,實際防護效果差強人意。同時由于鐵路、公路項目按照標段劃分,每個施工單位承建的管段,少則一兩公里,多則十幾公里,線路跨度大,很難像房屋建筑工地一樣進行集中防護,也就造成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不設置或者少設置的現象發生,為現場施工帶來很大的隱患。
統一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將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專業設計,安全設施按照正式工程進行管理,對現場安全管理將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筆者就自身在施工單位從事安全管理的體會,論述安全防護設施專業設計在路橋施工中的可行性進行論述,供大家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目前,國家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做出了規定,公路占總投資額的1.5%,鐵路占總投資額的1%,這筆費用主要是用在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教育培訓、應急預案與演練等內容的投入實施,而在實際工程管理中,由于沒有統一標準和要求,使用情況差強人意。
隨著國家對安全管理越來越重視,各建設單位也出臺了相應的標準化管理辦法、安全費用管理辦法等文件,以便統一現場防護樣式,督促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落實。但是由于安全技術措施費范疇不清,計量方式不統一等原因,造成各個工程安全費用界定不一致,安全費用計量不足,甚至部分安全費用無法計量等問題,影響施工單位安全投入積極性。而通過安全防護設施由設計單位進行專業設計,工程量按照正式工程計價程序進行計價,各種材料按照工程內使用材料采購,各種安全設施施工完全按照正線工程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基本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從而有效的管控安全費用投入,確?,F場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
例如,隧道施工過程中,逃生管是一項重要的安全防護設施。逃生管是采用足夠強度的鋼管,從掌子面連接至二襯作業面,以便在隧道塌方事故發生后,施工人員能夠通過管道逃生,也便于救援人員進行救援。但是由于逃生管到放置在隧道掌子面一側地面上,洞內光線不強,出渣車輛在調頭過程中很容易撞到逃生管,造成損壞,雖然采用反光標志等辦法進行警示,但效果并不理想,同時由于管道要隨著工程進度不斷前移,這部分人工消耗也無法計量。如果逃生管由設計單位專業設計,與洞內管線一并設計,設置在地下,這樣既不影響洞內正線施工,也能夠準確的計量。同時由于逃生管位于地下,在塌方事故發生后,不容易損壞,能夠更好的發揮作用。
另一方面,安全防護設施單獨招投標,從正線工程中獨立出來,讓安全防護設施施工方與正線工程施工方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從而變被動防護為主動防護,確?,F場防護設施施工的數量和質量,為正線施工提供有力的安全防護,降低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幾率。
筆者所在公司,在京滬高速鐵路施工項目管理過程中,現場防護設施采用指定隊伍進行施工,管段內泥漿池防護、臨邊防護等內容均由該隊伍進行施工,由于該隊伍與現場其他正線施工隊伍互不影響,不會因為忙于正線施工,而疏于安全防護施工,同時也不會擔心安全防護施工影響自身收益,施工積極性較高。這樣現場防護設施規格統一美觀,質量也有所保障。而且專職安全員只對該隊伍進行防護交底、計量,計劃科只對該隊伍進行防護工程的計量,減少了項目管理的工作壓力。在不斷進行同類型作業的過程中,該隊伍安全防護設施施工技術也逐漸熟練,計劃科在調查工作效率時對單價進行了調整,間接降低了防護設施的施工成本。通過這種方法,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置及時到位,質量水平高,防護能力強,也提高了現場文明施工的水平,效果顯著。這個例子屬于安全防護專業設計、專業施工的局部應用,體現了這種模式的部分效果。
總的來說,安全防護設施專業設計、施工,防護設施規格樣式統一,建設單位便于管理,施工單位施工積極性高,安全防護設施質量有所保障,能更好的發揮防護作用,對現場安全管理有良好地促進作用。這種模式只是筆者在施工安全管理過程中總結的一些構想,還不是很完善,在這里提出以供大家參考,希望對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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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鐵施工安全質量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1、很多城市的地鐵工程均為緩解城市中心區交通壓力所建,因此城市地鐵工程多數均處于人口稠密的居民區或商業區,在施工過程中難免會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與制約,甚至施工中的任何微小差錯和閃失都會對城市公共環境產生惡劣影響。具體說來,地鐵施工對城市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地鐵施工對公共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包括施工過程中可能會引起的地表下沉,對地下管道線路產生影響,對地鐵沿線毗鄰建筑物產生影響,及對已建成的地鐵線路的影響等。(2)地鐵施工可能會產生的安全問題,如施工引起的塌陷、涌水涌砂、機械事故、火災等。因此,加強地鐵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質量管理力度,是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
2、當前,各城市的地鐵建設正逐步向大規模、長工期方向發展,安全質量管理難度也相應增加。尤其是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為盡早實現投入運營,使工期節點大大提前,安全質量管理工作更加復雜。但越是如此,越不可掉以輕心,必須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質量管理體系。
3、由于地鐵建設規模的不斷拓展,行業主管部門往往對施工檢查力不從心,甚至流于形式,既沒有從整體施工設計、技術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進行嚴謹嚴密的審查,也沒有組織有效的專項安全檢查,監管范圍未進行明確劃分,存在嚴重的職責不清的現象。因此,必須抓好地鐵施工安全質量管理工作,密切與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的聯系,促進施工檢查的長效推進。
二、地鐵施工安全質量管理主要措施
1、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針對地鐵工程結構與地質條件復雜的問題,需要積極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在地鐵項目施工前,設計人員在選擇地鐵路線時,應在條件允許的狀況下,最大限度地避開重大風險源,如:不良地質、水文等周邊環境。在地鐵勘察階段,要詳細把握工程水文地質資料。在設計階段對地質穩定性準確判斷,工前探測不良地質體;針對錯綜復雜的管線,根據管線與地鐵工程的相對位置,深入分析其與地層的相互作用及影響、管線自身的變化規律,密切關注工程進展的監測數據,詳細調查周邊建構物年代、結構類型、設計圖紙以及與地鐵建設工程距離,安全技術交底,以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充分把握詳細的資料。
2、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學的施工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責任體系和與之相配套的安全目標及考核體系,做到安全管理責任層層落實,目標明確合理,考核嚴格兌現。施工安全,關鍵在管理。而科學適用的規章制度是我們強化安全管理的前提。為此,我們需要結合地鐵施工實際,制定一套關于地鐵施工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根據地鐵施工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新的思想、新的理念、新的措施、新的要求納入其中,不斷完善地鐵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堅持一年至少召開一次全員安全工作會,分析安全形勢,明確工作思路,制定安全目標,研究有效對策;堅持一月一次的安全例會,及時分析安全狀況和形勢,把握安全動態;堅持每周一次安全生產交班會,協調解決施工中每一個實際問題。就這樣,過好每一個安全日,做好每一個安全周,完成每一個安全月,實現每一個安全年,年復一年。
3、積極應對周邊的復雜環境
在地鐵項目施工的過程中,針對周邊復雜的環境,需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的過程中,本著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結合施工地點周邊的地質狀況及地下管道狀況,選擇最佳的施工方法,同時結合地鐵周邊的環境,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對地鐵施工造成的影響。與此同時,還需要盡量改善工地的安全環境。在改善工地安全環境的過程中,需要管理人員結合工地的實際施工狀況,在適當的位置擺放盆景或種植一些花草樹木,在美化環境的同時,還能凈化空氣,使施工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產生愉悅感;施工企業還可以在條件允許的狀況下,建立起專門的職工公寓,改善員工的住宿條件。
4、加強對地鐵施工項目的監管
地鐵建設施工期間現場施工管理及安全防護措施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會對地鐵施工產生影響,甚至引發安全事故。針對監管不善的問題,必須先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各崗位職責,避免互相推諉的現象,并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保障安全管理的有效落實,使安全管理滲透到生產活動的各個環節。對執法不嚴甚至是違法不究的現象一定要嚴肅處理,方可為地鐵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撐和保障。
此外,在地鐵施工項目進行的過程中,要加強完善監管措施。要根據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下達施工任務的同時必須下達安全技術交底,各工種各分部、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固定作業場所的工種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業場所的工種對不同作業部位,不同作業內容,進行分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簽字,交底要交到作業人員,不能只交到班組長,防止只有班組長知道安全交底內容,而其它作業人員不了解、不清楚的現象、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應包括工作場所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注意事項等。
5、強化員工安全責任意識,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培訓
在強化員工安全責任意識的過程中,生產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要負首要的責任,并要把責任落到實處,就得樹立“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思想理念,進行嚴格的檢查與監督;完善相應的獎勵措施。加強施工過程中的監測工作,達到信息化施工;提高監理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和技能。
在地鐵項目實施前,應對參與工程施工的全體職工(包括外包工)進行專業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訓。并要求作業人員熟悉應急預案,在施工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期間應制定并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能部門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制定事故管理及隱患排查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動土、動火、斷路、吊裝、進入受限空間等安全作業規程和作業許可制度。同時,加強多工種同時施工時場地和專業的配合協調等。
6、加強安全監測
通過先進的施工監測技術,對地鐵施工過程中項目本身及周邊環境進行密切監測,是獲取地鐵項目自身及周邊環境變化第一手資料的重要手段,也是地鐵施工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通過對各種監測數據的分析,可以及時發現風險苗頭,及時采取防范和應急措施,有效提高地鐵建設安全管理水平。當然,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僅有先進的監測技術手段是不夠的。在利用高新技術裝備獲取準確的第一手資料的同時,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監測數據的整理和分析研判工作,通過數據表象看清其背后隱藏的安全規律和形勢,提前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應急措施,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結束語
地鐵建設的安全質量管理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發生,做好現場的安全管理,是一項常抓不懈的工作。地鐵施工安全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我們不斷地在地鐵施工實踐中去總結和提升。
參考文獻
[1]王東杰,高文學.城市地鐵隧道常用施工方法概述[J].建筑技術開發,2005.
0 引言
近年來,我國正在進行大規模的基本建設。資料顯示,2009年全國共完成建筑業總產值75864億元,比上年增長22.3%;建筑業企業實現利潤2663億元,為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在建筑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建筑安全形勢卻不容樂觀,傷亡人數居高不下,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數據,2005年全年建筑業共發生2288起安全事故,死亡2607人,僅次于煤礦企業。由此可見,建筑業是我國安全事故頻發的高風險行業,其風險度位列非煤礦山之首。
1 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定義和現狀
從我國的建筑法規和安全生產法規來看,工程項目的安全是指工程建筑本身的質量安全,即質量是否達到了合同法規的要求,勘查、設計、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能否在設計規定的年限內安全使用。實際上,施工階段的安全問題最為突出,所以從另一方面來講,工程項目安全就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人員的安全,特指合同有關各方在施工現場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
建筑工程具有投資大,工期長,施工難度大,技術復雜以及工程參與方多等特點,在建設過程中不可預見的風險因素非常多,工程建設參與方均不可避免的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如不加以防范,很可能會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甚至釀成嚴重后果。據保守統計,我國每天有4名建筑工人死于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就占整個工程建設投資的10%左右。因此,進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2 被調查者的基本情況與調查結果
在參考文獻的基礎上,本文總結出來的安全措施包括:將建筑企業的安全評價并入其入市門檻中、制定各種有效防范措施、強化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職工的風險意識等共九項措施,并對這些措施的有效性進行了調查。本次調查在河南省展開,從2010年3月至7月止,共發放調查問卷120份,有效回收39份,有效回收率為32.5%。
被訪者中有12人是業主(建設單位/甲方),占30.8%;監理工程師14人,占35.9%;承包商(包括總承包商、材料供應商、分包商等)12人,占30.8%;政府官員1人,占2.5%。從業年限:5年以下的占10.3%,5~10年的占20.5%,10年以上的占69.2%。受訪者的受教育情況:大專以下占12.8%,大專66.7%,本科及以上20.5%。被調查者中,具有10年以上從業經驗的人數比例高達69.2%;大專及以上學歷占87.2%.由此可見,參與本次調查的人員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良好的個人素質,調查結果能夠較好地反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為了進行定量化比較,本文將調查表中的五個定性因素進行了定量化處理:將“幾乎完全無效”賦值0.1;“效果很小”賦值0.3;“有一定效果”賦值0.5;“比較有效”賦值0.7;“非常有效”賦值0.9;于是各措施的有效性X可以表示為:
這里,Xi表示所有被調查者對措施i的有效性的評價;αij表示第 j位被調查者對于措施i有效性所進行的評價;nki表示對于第i措施選擇第k種有效程度(從“幾乎完全無效”到“非常有效”)的人數,N表示對措施i作出判斷的總人數。
根據上式,對回收的調查問卷進行處理,處理結果見表1。
3 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3.1 落實安全責任制 切實落實好安全責任制。在工程開工之前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工程參建各方安全生產的職責,提高各方對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視程度。成立由業主、監理、設計、承包商等所有參建單位主要領導組成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立安全管理領導機構;根據工程參建各方在工程建設中的職責,按“業主宏觀管理、監理監督檢查、承包商全面負責、作業人員具體保證”的原則,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工程各參建單位的安全職責進行明確劃分,并要求參建各方按各自的安全職責設置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3.2 加大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 目前,施工企業壓低安全投入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施工單位追求利潤最大化,減少了安全成本的投入;二是,業主拖欠工程款,甚至有的業主仍然要求承包商墊資。施工單位資金周轉困難,消減了安全資金的投入,甚至完全無力投入;三是,低價中標,實行專業分包及勞務分包過程中層層轉包,基層第一線的施工隊伍往往已無力支付安全施工的必要費用。
施工企業追求利潤,降低施工安全成本往往是謀利的首選。施工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無不刻意降低成本,首當其沖的就是壓縮施工安全成本。這與實體施工中偷工減料不同:其一是降低施工安全直接成本并不影響工程實體的形成及其質量;其二是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是一種長期責任,而施工安全只在施工期內發生,倘若能僥幸幸免,豈不利莫大焉。
業主拖欠工程款項。當前無論政府或私人業主拖欠承包商款項的現象也十分普遍,在某種程度上,這種現象也給安全生產帶來不少隱患。另外,要求承包商墊資,雖然國家明令禁止主業要求承包商墊資,但墊資現象仍屢禁不止,這使安全資金的投入又成泡影。
加大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更新安全設施,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用機械化或自動化操作代替手工操作等,應是預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一條行之有效的措施。
3.3 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強化施工現場的管理意識 根據工程施工的特點,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尤其是登高作業、交叉作業、機械設備的操作、電動工具的操作以及各種防護設施的使用等。施工作業人員操作前,應以書面形式和清楚簡潔的方法對施工全體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另外,安全技術交底應分不同工種,不同施工對象,或是分階段和分部分項、分工種進行??傊?,安全技術交底應及時、細致、切合現場實際,做到有的放矢。
施工現場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施工現場改善人、物、場所的結合狀態;減少或消除施工現場的無效勞動;盡量減少設備占用時間,提高機械設備利用率;減少施工材料消耗等等。強化施工現場管理意識,落實、完善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內容,是施工企業不斷降低施工材料消耗、提高工程實體質量,保證按合同工期履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途徑,也是確保施工安全的重要途徑。
3.4 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和引導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頒布實施了諸多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初步構成了建筑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體系,對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減少傷亡事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己暴露出不少問題。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目前一些地區和城市仍沒有設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建筑安全監督執法人員,致使一些建筑企業不了解建筑安全生產技術的法規和標準,更無法貫徹執行。一些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定位不明確;監督管理手段落后,方式單一,監督力度不夠;執法監督經費落實不到位等,致使安全監管工作難以開展。西方先進國家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一般是“國家監察,企業負責,保險制約,行業咨詢”的模式。據統計,英國平均每周有1名建筑工人死于安全事故,美國平均每周有2名建筑工人死于安全事故,遠遠低于我國的傷亡人數,可見,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督和引導對于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效果明顯。
3.5 制定實施各種有效的防范措施 據統計:高處墜落占46%、觸電占14%、坍塌13%、物體打擊占11%、機械傷害占6%、起重傷害占4%,這六類傷亡事故占事故總數的94%。①高處墜落。除管理和安全意識的因素外,高處墜落事故主要原因是安全防護投入不足,施工現場的臨邊防護不到位。②觸電。造成觸電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現場外側邊緣與外電高壓線路的距離小于最小安全距離,沒有增設屏障、遮攔、圍攔或防護網,造成施工設備或鋼管腳手架碰觸高壓電線;設備、電動工具漏電等等。③坍塌。坍塌的主要原因是建筑企業安全防護設施投入不足,隨意簡化安全防范措施;未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編制地基與基礎、地下管道工程施工方案;沒有制定專項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人員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冒險蠻干;或者圍護結構設計不合理,支撐材料強度不夠等。④物體打擊。造成物體打擊主要原因是施工現場的臨邊洞口防護、施工的機械設備防護和個人安全防護未做好。⑤機械傷害和起重傷害。據分析絕大多數此類事故都出在塔式起重機上。其主要原因有四個:一是塔式起重機的拆裝施工過程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二是操作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不合格,工作責任心不強;三是塔式起重機施工安全技術方案不規范,安全技術交底不明確;四是機械設備本身的技術故障多。
要有效地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應從防范著這六種傷亡事故入手,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3.6 強化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職工的風險意識 建筑業是勞動力密集、知識含量低的產業,其從業人員的受教育程度公認在任何一個國家的產業工人中都是最低的。特別是我國大量農民工的存在,這個問題就更加突出。目前,我國的建筑工人絕大多數是農民工,這些農民工未受過專業培訓,思想素質和文化素質較差,他們的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對工安全生產中的基本安全常識及操作規程知之甚少,這無疑給地的安全生產埋下重大隱患。據統計,目前在工地第一線作業的工人中,農民工約占50~70%,有的工地高達95%。施工現場蠻干、亂干現象嚴重,從項目經理到班組長以及一般的工人都漠視安全生產規程,不懂如何正確使用防護用具、施機械設備等。有些作業人員甚至不服從管理,違規冒險作業,從傷亡事故的統計情況來看,絕大部分的傷亡者也是這部分人。
強化安全教育和培訓,讓施工工人熟悉施工工藝、方法;施工中加深對危險的識別和防護;結合身工種特點,加強安全操作規程的實施,而不僅僅限于形式。另外,將安全培訓考核作為進入工地務工的前提條件,逐步做到凡未經技能崗位培訓和考核鑒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務人員不得錄用上崗,把生產操作人員持證率作為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的必備條件,杜絕私招濫雇和違法分包現象,也可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
3.7 通過合同、協議轉移分散風險(如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指業主或承包人向專門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交納一定的保險費,由保險公司建立保險基金,一旦發生所投保的風險事故造成財產或人身傷亡,即由保險公司用保險基金予以補償的一種制度。它實質上是一個風險轉移的過程,即業主或承包人通過投保,將原應承擔的風險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
施工企業作為投保人,往往因為缺乏風險管理經驗、資料或忙于項目其他目標的管理工作,在事故發生以前很難對施工安全進行系統的風險管理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極不希望事故的發生,在簽單前會對所承保工程作出正確的風險評估以確定是否承保,簽單后會監督保險合同執行情況、提供風險管理服務,幫助投保人控制風險事故的發生。最終達到“雙贏”的結局。
3.8 將建筑業企業的安全評價并入其入市門檻中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是我國建筑業市場準入的門檻。建筑業企業要進入中國的建筑市場,必須要取得由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自建設部頒布建筑業資質管理規定起,建筑企業便把資質的申請、升級作為企業發展的必要的條件,資質等級的高低,更成了企業做大做強的一個標志。而作為政府管理部門,則把資質管理作為市場監管的一個主要手段。而建筑企業的資質管理只注重企業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因素,并不考慮安全生產的相關問題。
在香港地區,根據政府現行公務工程投標政策,總承包商一旦安全表現評分低,為了中標(總分最高)在工程價格上則必須做出更多的讓步。根據政府工務局評估標書評分制度,安全表現占2個技術分,每1技術分換算成標價約為1.67%的總標價。另外,在香港地區的現行制度中,一旦一家公司在一定的滾動期內,連續發生意外超過一定數量,則該公司除了必須面對法律聆訊以外,還將會面臨停止投標的懲罰。這樣一來,企業一旦對安全沒有承擔,或者安全表現不夠,都將導致企業無法進入市場。
3.9 完善建筑安全監理 近年來出現不少重大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主張監理應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的呼聲日高。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但是,要監理承擔這一方面的責任,法律就應對監理在施工安全監督方面的權力和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而現有的法律對監理承擔施工安全監督的責任并無任何具體的規定。最近一些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開始出臺一些規定,要求監理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要求將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目標、措施寫入監理規劃,其安全管理的目標往往是施工安全目標。這些措施加大了監理對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但往往只是強調監理的責任,而沒有關于監理的相應權利和利益的有關規定。權利和責任的不對等,使安全監理陷入很尷尬的境地。顯然安全監理將是一項重要而艱巨的任務,而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4 結語
要減少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就必須完善目前的安全管理模式,改變過去的單一的管理模式,應該從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和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強化施工現場的管理意識等措施入手,多管齊下,才能切實的從源頭減少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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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要求,認真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行政權力;堅持公開透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運行;堅持全程監督,對權力運行進行網上實時監控監察;堅持便民高效,實現流程優化、程序簡化、效能提高,為加快服務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標任務。堅持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與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進程相一致、與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相銜接,認真完成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的各項工作任務。至今年年底,建成區政府績效管理系統,在全市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工作考核評比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至20**年底,使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成為全區各單位依法行政的一項基本工作制度。至20**年底,建成全區權責清晰、程序嚴密、運行規范、制約有效的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機制。
二、工作重點
二、組織領導
成立鎮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水利站,負責組織對全鎮水利行業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堅行動工作部署安排,并協調有關指導督查事宜。
三、工作任務
(一)強化復工復產企業消防安全監管。要支持企業做好復工復產期間消防安全工作,要指導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等措施,有效杜絕違規動火違規儲存等不安全行為,要通過網絡授課、現場教學等方式,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不斷提升返崗復工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和基本安全技能。
(二)深化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治理。要組織對水利行業人員密集場所開展重點排查,要督促企業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程,深化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治理,確保場所消防安全。重點排查整治以下內容:1.是否擅自改變建筑使用功能、擅自加層擴建;2.是否未經消防行政審批擅自施工、投用;3.是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每日開展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規范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消防安全管理;4.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5.消防設施是否正常運行:6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是否滿足正常使用要求;7.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實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是否熟悉消防設施操作和應急處置,單位職工是否掌握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及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三)全面開展“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治理。要結合實際情況,以“零容忍”的整治態度,強化對集生產、經營、儲存和住宿于一體的“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的排查,摸清場所數量,建筑狀況及安全管理等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合賬。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整改,對于住宿與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合用,未按規定進行防火分隔的,必須嚴格依法查處,堅決督促違規居住人員立即搬離;對于疏散設施設置不符合要求、安全出口數量不足的,堅決依法整改;對于樓內、屋內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或充電的,堅決依法清理。對危及安全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強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要圍繞“全民防火”這個主題加強復工復產、單位防火宣傳提示,重點利用手機媒體開展定向宣傳、精準宣傳、連續宣傳,加強對水利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和宣傳教育等四個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自查。各村、各單位要于5月15日前組織水利生產經營和建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自檢自查自糾活動,堅持單位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原則,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建立責任清單,落實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
(二)排查檢查。各村、各單位要按照《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及有關部門的“三定”方案,細化分解任務、明確行業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結合水利生產經營和建設單位自查自改情況,開展重點抽查,對發現的隱患建立問題清單、責任清單,逐項列出整改時間表、明確責任人,定期照單對賬、照單銷賬。
(三)督促指導。鎮建立攻堅行動督查調研機制,適時組織對各村、各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要牢固樹立消防安全紅線意識,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過問、親自抓,分管負責人要集中精力抓,及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推動分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共同履好職、盡好責。要強化預警、函告、督辦、約談制度的運用,督促落實排查、整治、監管責任。
將主要資源用于現場腳手架、臨邊孔洞、起重吊裝機械、垂直隔離、臨時用電等硬件設施的檢查和整改。在有效提升本質安全的同時,卻忽略了對作業人員的管理。除了日常的班組安全活動、工作危害分析活動外,缺少對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
1.2重檢查、少參與項目安全管理
以領導隨機檢查和安檢人員盯崗檢查為主,多數作業人員沒有參與到行為安全改進和安全管理之中,沒有調動作業人員的積極性。管理層或職能部門制定了所有的安全計劃并做出決定,作業人員沒有參與制定安全改進的目標,作業人員僅是被動地執行安全管理規章,即使作業安全行為取得改進,也沒有在工作區域內獲取安全改進的成就感。只有一部分人(班組長或段長)對安全負有責任,不能有效激發作業人員的活力。
1.3重懲罰、輕鼓勵
雖然以懲罰違規作業人員為基礎的安全管理在減少不安全行為方面有一定效果,但逼迫式安全改進導致作業人員把更多注意力放在避免懲罰方面,作業人員改善行為安全的動力來自于對懲罰的懼怕。由于安全檢查者充當警察的角色,造成檢查者與作業人員之間的對立與沖突,不利于鼓勵作業人員積極主動的改善安全行為。
1.4重經驗、少數據
對某個作業人員安全行為狀況的判斷多基于某次檢查的結論,并依賴于安全員的工作經驗。當安全檢查頻率不足或者檢查人員經驗缺乏時,都可能造成對個人安全行為狀況的判斷失誤。此外,由于缺少對個人安全行為的數據統計,不能對事故傾向人員進行持續跟蹤并提出風險預警。為解決上述問題,項目通過研究和討論,決定調整安全管理思路,借鑒和引進行為安全管理模式,在保證本質安全的同時,通過多種行為安全管理工具規范和改善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確保在施工高峰期安全管理可控。
2行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與發展
美國安全工程師海因里希通過大量的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得出了“88:10:2”的規律,即在安全事故中,有88%純屬人的不安全行為所致,有10%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結合造成的,只有2%是難以預防的。這就充分說明,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影響安全生產、導致事故發生的決定因素。因此,要減少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就必須以人的不安全行為為安全管理的重點,加強人的本質安全化的研究和建設,探索并制定控制、直至杜絕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對策,從而改善安全狀況。20世紀90年代開始,行為安全管理在實際應用中得到了長足發展,其中著名的行為安全管理工具有杜邦公司的STOP(SafetyTrainingObservationProgram)行為觀察(糾正)系統工具、拜耳公司的BO(BehaviorObservation)行為觀察工具等。上述工具均以ABC理論為基礎。ABC理論認為:人的行為具有可觀察和可測量性。因此人的行為是可以管理的。選擇行為安全管理模式,首先要對有風險的行為做出界定,即定義關鍵的不安全行為。并對這些危險行為進行ABC分析(A一行為前因,B一行為本身,C一行為后果)。在這過程中,行為安全管理隊伍要觀察與員工安全有關的不當行為,發現后不僅要及時糾正,還要將相關的情況記錄下來,為行為分析提供原始數據,然后列出一系列與之相關的行為,逐個分析造成其產生的根本原因。最后,將分析出來的結果反饋給有關的員工,鼓勵安全行為員工并促使行為中存在問題的員工改變工作過程中的危險行為,逐漸使員工安全行為達到習慣水平。近年來,國內學者對人員安全行為進行調查后發現,一線員工普遍認為,工作環境設置與行為要求、激勵溝通與獎懲這二方面因素對自己的不安全行為選擇影響最大。此外,計算機技術在行為安全管理中也得到了廣發應用。安全行為科學在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中必須借助計算機來完成大量的數據及各種調查表的處理或整理,存儲個人文件、檔案等,例如:建立事故人因數據庫、人因事故診斷程序;建立事故致因模型及相應控制對策的選擇程序;建立個人文件檔案庫和行為測量數據庫等。
3行為安全管理模式在項目部的應用
項目部在對行為安全管理理論充分研究的基礎上,結合項目部的實際情況,確立了“安全觀察與溝通、安全行為激勵卡、安全觀察與統計分析”三者相結合的行為安全管理模式。其中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是項目行為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觀察與確立個人、單位的主要不安全行為,通過溝通加強管理者與一線員工之間的交流,讓其充分參與到不安全行為的改進計劃中。安全行為激勵卡的發放則是對個人安全行為改進的鼓勵和固化方式。安全觀察與統計分析系統能夠對個人、單位的不安全行為進行預警,指導安全管理人員對關鍵人員進行重點管理。
3.1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的應用
介紹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是行為安全管理的常用工具之一,有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實施流程。項目部結合工程特點編制了安全觀察卡,安排專職安全員、項目部主要領導參與到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中。其中,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每天需要在管轄范圍內完成20人次以上的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項目部主要領導每周必須完成1次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活動開始前,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對安全觀察與溝通的目的、方法對所有觀察員進行了交底,按照觀察、表揚、討論、溝通、啟發、感謝這六個步驟完成一次有效的觀察與溝通活動。觀察員首先應當確定被觀察員工的行為,決定如何接近員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為;其次,觀察人員必須對被觀察人員的安全行為和好的做法提出表揚;隨后觀察員與員工討論觀察到的不安全行為、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后果,鼓勵員工討論更為安全的工作方式;接著雙方就如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達成一致;最后雙方討論作業點的其他安全隱患問題,并對被觀察員工的配合表示感謝。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實施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為每個安全監督員設定合理的工作量。根據項目運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在最初的幾天內每個安全員實際最高能完成10次左右的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在隨后的一周內每天完成的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上升到20次左右并保持穩定;
(2)在活動開展前,除了對觀察人員進行培訓外,還應該對這個管理活動在全員范圍內進行宣傳,便于員工理解和配合活動的開展;
(3)項目部主要領導都應當參與到該活動中。領導參與有利于活動的持續開展,并對員工安全行為改善具有更有為有效的促進作用;
(4)認真填寫安全觀察與溝通記錄卡,便于安全觀察數據的錄入與統計分析。
3.2安全觀察與統計分析系統的應用介紹
項目部結合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內容建立了一個行為安全管理數據庫系統。它由安全觀察記錄輸入模塊、風險狀況與趨勢模塊、風險類型統計模塊等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安全觀察記錄輸入模塊由被觀察對象14個安全觀察行描述。其主要作用為觀察提示,避免觀察漏項。14個安全觀察項列下均設置了下拉式菜單。下拉式菜單內為該觀察項常見的不安全行為的描述。所謂不安全行為描述是指被觀察對象狀態的一種客觀表述。以圖2為例作以解釋:首先觀察到該作業人員所處的位置是臨邊,此時在“位置”下來菜單里選取臨邊孔洞的描述;其次,觀察到該作業人員在該項作業時未系掛安全帶;此時在“PPE”下拉菜單里選取“安全帶”選項。以此類推,順序完成14個項目的觀察。當某個觀察項不涉及或無明顯問題時,可以不填寫。每個不安全行為描述都被賦予了一個風險值。最終被觀察對象所獲得的風險值是0到14個不等的違章描述所取得風險值的累加;這是分析統計的數理基礎。風險賦值的基本原則為:可以直接導致物體打擊事故、高處墜落事故的違章描述被賦值2分;導致觸電、機械傷害等事故的違章描述被賦予1分;部分可能導致吊裝事故的違章被賦值1分至2分;主管態度被賦值1分至2分等。每一個不安全行為描述還會被賦予一個風險指向。所謂風險指向是指每個不安全行為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該系統包含了石油化工建設行業常見的九大事故類型(高處墜落事故、物體打擊事故、觸電事故、機械傷害事故、中毒窒息事故、坍塌倒塌事故、起重吊裝事故、火災爆炸事故、其他)。例如:被觀察者未佩戴安全帶可以導致“高處墜落事故”。風險狀況與趨勢分析模塊、風險類型統計分析模塊是該系統對個體不安全行為現狀的兩種分析思路的具體表現。其中:風險狀況與趨勢分析模塊側重于對個人風險大小的判斷。風險類型統計分析模塊則是在風險狀況與趨勢分析的基礎上對個人風險構成做進一步探討。上述統計分析方法均是以安全觀察記錄輸入表所提供的數據庫為對象,利用EXCEL軟件提供的數據透視功能,生成交互式圖表。該系統建立后,項目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將每天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所記錄的信息輸入到該系統。系統自動會對個體不安全行為進行記錄統計并給出風險預警?,F場安全管理人員依據預警提示,對重點人群的不安全行為實施重點管理。
3.3安全激勵的應用介紹
為了鼓勵和固化安全行為,項目部在安全觀察與溝通活動的基礎上,推行安全行為激勵活動。其主要做法就是對現場發現的安全行為予以物質獎勵。項目印刷了30元和50元兩種代金獎勵卡。在每天的班組安全活動期間,由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統一發放。獲獎者需要在工友面前對其安全行為進行講解和示范,以此達到對安全行為的宣傳和培訓目的。此外,為了保障獎勵范圍,項目部將獲獎人數規定為全體作業人員的30%。
3.4對比說明
為了說明行為安全管理模式的效果,筆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選取了兩個作業班組進行分析對比。班組甲有成員11名,平均年齡32歲。班組乙有成員12名,平均年齡37歲。項目部對班組甲實施行為安全管理模式,對班組乙繼續采取檢查監督、處罰等傳統安全管理模式。項目部選擇了“流動吸煙”、“爬樓梯不扶把手”、這兩項常見不安全行為作為兩個班組的對比點。經過一個月的數據統計,繪制出圖3和圖4。對圖3進行分析,起初班組乙吸煙人數較班組甲較多,但是班組乙通過一個月的行為安全管理控制后,流動吸煙次數呈明顯下降趨勢,而班組甲流動吸煙次數變化不明顯;對圖4進行分析,班組甲作業人員不扶欄桿的次數呈下降趨勢,班組乙作業人員不扶欄桿次數變化波動較大,沒有明顯改善趨勢。
項目工程施工期長,涉及人、財、物組合的環境較復雜,而且各工種、各環節、各階段大多都是高空、露天、交叉作業,極易存在安全隱患,誘發安全事故的機率非常大,所以工程施工的特點決定了安全文明生產的重要性。另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施工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成本效益是他們獲得競爭力的關鍵,而效益與安全具有矛盾統一的關系,安全問題得不到解決,效益就沒有保證。因此,工程施工安全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一、安全施工的必要性
(一)人身安全。如果一個施工企業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施工現場就會存在諸多安全風險隱患,這個隱患一旦成熟,輕則使人受傷,重則犧牲人的性命。無辜之人生命的流逝,一方面會給社會穩定造成影響,另一方面使他們的家庭陷入痛苦的深淵。
(二)企業效益。一般施工現場都有“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標語,但為何沒有“效益第一”的標語呢?要知道,任何企業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從施工企業角度分析,效益永遠是最重要的,但如果將“效益第一”的口號宣傳出來,很容易引起公眾的誤會,這是效益與安全矛盾的一面。其實效益與安全又是統一的,安全是一種手段,而效益是最終目的。就施工企業具體情況而言,沒有安全,效益就難以得到保證,即使暫得一隅,日后必會使企業付出慘生的代價。重視安全,安全隱患就會變少,許多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就可避免,降低了施工中的安全風險,不容易造成因安全事故而影響工程進度,成為如期完成生產合同的保證[1]。
(三)企業信譽?!昂檬虏怀鲩T,壞事傳千里”,特別是現代媒體十分發達的時代,企業的一舉一動都會被周圍虎視耽耽的目光頂著,巴不得企業出點事好作為他們的新聞題材。安全事故是無光之事,被傳出去會直接影響企業的信譽。一個容易出現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施工質量怎能保證?因此,可能因為安全問題使企業與許多大業務、大定單失之交臂,進而遠遠落后相同水平施工企業的發展。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行業間的競爭就是一個“弱肉強食”的過程,一個朝氣蓬勃,充滿生機和活力的企業就會蒸蒸日上,不斷發展,不斷擴大經營,而一個逐漸落后的企業只能面對殘酷的現實,經營日漸蕭條,經營規模不斷縮小,最終難以擺脫因經營不善而被收購或倒閉的命運。
總之,安全對一個施工企業是至關重要的,安全文化建設是保證施工企業效益和持續發展的基石。
二、安全文化建設的必要措施
(一)安全物質文化建設。首先,安全資金的投入是安全文化建設的前提,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自身的年產值提取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于安全培訓、安全宣傳、安全保險、安全防護措施及防護用品等。堅持屢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對安全的資金投入絕對不可吝嗇。其次,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施工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應注意的方面: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周邊應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施工現場應該實施封閉管理;施工場地地面及道路須做硬化處理;現場材料按品種、規格堆放整齊;施工現場生活設施須完備;施工現場應滿足防火和治安要求;施工現場標牌和安全標志設置符合規定;有效控制粉塵和噪聲;施工現場安全用電;做好現場管理。再次,機械安全。所購機械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周道的售后服務;操作人員按機械操作規程操作,并嚴格執行其使用責任制;建立機械使用檔案資料,所有機械設備、防護用具須專人管理,并做好定期維護和保養[2]。
DF611A011007
通說認為,危險犯分兩種,一種是具體危險犯,一種是抽象危險犯,前者是指以法定的危險狀態的出現作為既遂要素的犯罪,[1]后者是指被立法者推定只要實施行為就存在抽象危險的犯罪,[2]前者如我國《刑法》第114、116、117、118條中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后者如我國《刑法》第133條之一中規定的危險駕駛罪。[4]承認具體危險犯,不僅是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而且是德日等國刑法理論的通說。不過,本文認為,至少就我國《刑法》第114、116、117、118條中規定的犯罪而言,這些犯罪均是實害犯、結果犯而非危險犯,認為這些犯罪是具體危險犯之觀念難以成立。
一、 法條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是指具體危險狀態
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條規定的犯罪而言,一般認為,成立這些犯罪要求具體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這在條文中有明文規定,例如第114、118條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第116、117條中的“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那么,“危害公共安全”和“足以使……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下文統稱“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在法條中是指實行行為屬性,還是指一種結果狀態?通說認為,它是指一種結果狀態,即法定危險狀態,或者說危險結果。[5]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第一,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種結果狀態,將導致這種犯罪一旦成立即屬于既遂,而不可能有未遂、預備和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態的不合理解釋。因為,如果具體行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通說所謂“尚未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說明它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例如,如果某放火行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則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或者無罪,而不構成放火罪。[6]反之,如果具體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通說所謂“已經造成了法定的危險狀態”),則根據通說,又已經構成具體危險犯的既遂。事實上,的確有人認為危險犯沒有未完成形態,認為危險犯是以行為造成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而危險狀態又是危險犯的成立所必不可少的要件,如此,“危險犯成立即告既遂,沒有未遂犯形態的存留余地”。[7]“在破壞交通工具的案件中,行為人的破壞行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是決定犯罪成立與否的重要因素……如果具有這種危險,就構成危險犯,并以既遂罪論處。如果沒有客觀危險,則屬于一般的破壞行為,不構成犯罪?!盵8]
至于認為法定的危險狀態只是危險犯的成立要素而不是危險犯的既遂要素的觀點,[9]則有自相矛盾之嫌。因為其一方面認為法定危險狀態只是危險犯(實際上該論者指的是危險犯的A概念,即通說所謂具體危險犯,下同)的成立要素,另一方面又認為實害結果是危險犯(實際上該論者指的是危險犯的B概念,即通說所謂與具體危險犯相對應的實害犯,下同)的既遂要素,僅發生法定危險狀態只表明危險犯(A)的成立,只有發生實害結果才構成危險犯(B)的既遂,這實際上是在考慮危險犯(A)的構成要素時,有選擇性地額外考慮了實害結果這一實害犯(C)的構成要素,是用“危險犯(B)”之瓶來裝“實害犯(C)”之酒,即,盡管名稱是“危險犯(B)”而不叫“實害犯(C)”,但是,沒有發生實害結果的,成立“危險犯”既遂之前的形態(A),發生實害結果的,成立“危險犯”的既遂(B),這只不過是將通說所謂實害犯(C)改稱為危險犯(B)而已,其偷換概念及亂用概念的做法并不妥當。
因此,認為法條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種結果狀態,其結局必然是導致將所謂危險犯看成舉動犯、行為犯。這顯然與通說認為危險犯是結果犯相矛盾,也與通說認為危險犯也有預備、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態相矛盾。
第二,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種結果狀態將與著手理論產生沖突。關于實行行為的著手標準,理論上有主觀說、客觀說和折衷說之爭,客觀說內部又有形式客觀說和實質客觀說之別,實質客觀說又可分為行為危險說和結果危險說兩種。[10]我國目前通說是形式客觀說,認為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例如,開始實施殺人行為是殺人罪的著手,開始實施搶劫行為是搶劫罪的著手。[11]就放火罪而言,根據通說,只要著手實施放火行為即已經屬于著手實行了犯罪,但是,如果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是一種結果狀態,則自著手實行放火行為至發生這種結果狀態,其間必然有一個或長或短的過程,如此將導致放火行為的著手根本不可能成為放火罪的著手的局面。因為在結果狀態出現之前,具體行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除非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看作實行行為屬性,但這顯然又不是通說的看法),無法成立放火罪,也就談不上放火罪的著手與否。推而廣之,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難以認定實行行為的著手,因為它們在法定危險狀態出現之前也無法認定著手,而不先認定著手又不能認定實行行為。
可見,根據形式客觀說難以認定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著手,那么,根據其他學說能否認定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行為危險說存在與形式客觀說同樣的弊病,結果危險說又比形式客觀說更容易導致一著手即既遂、未著手即無罪的局面,主觀說則是刑法學界早已普遍否認的學說,折衷說無疑也具有與客觀說相同的弊病。例如,行為危險說認為,“實行的著手是開始實施包含著具有實現犯罪的現實危險性的行為”;[12]結果危險說認為,未遂犯是具體危險犯,只有當行為發生了作為未遂犯結果的具體的、迫切的危險時,才是著手。[13]前者重視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性的行為,后者重視行為已經造成的作為未遂犯處罰根據的危險狀態(危險結果)。顯然,所謂“具有實現犯罪的現實危險性”,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是指一種客觀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此處指實行行為屬性)的行為,已經具有導致實害結果發生的現實的、緊迫的危險(此處指實行行為實行過程中的發展階段)。例如,根據經驗常識,如果將一塊重0.5噸的大石頭放到鐵軌上,足以導致火車傾覆或者毀壞(實行行為屬性),而行為人正在將一塊重約0.6噸的大石頭往鐵軌上搬,故在行為現實地引起了法定危險狀態之前(即在通說所謂法定危險狀態出現之前),同形式客觀說一樣,只能認為其行為客觀上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是若其已經現實地引起了法定危險狀態,則又已經構成危險犯的既遂;而結果危險說本來就是將實行行為的著手與法定危險狀態混為一談的學說,根據該說更不可能在法定危險狀態出現之前認定著手與未遂。
因此,只有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實行行為屬性而非危險結果狀態,才能理順其與著手理論之間的關系。
第三,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法定危險狀態,將導致對相關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認定產生較大爭議,這突出表現在所謂危險犯的中止問題上。即,行為人在實施某種危害行為“導致法定危險狀態出現”之后,又積極主動地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實害結果發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成立危險犯的中止還是實害犯的中止、應當參照哪一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來適用刑罰等,理論上有危險犯既遂說、危險犯中止說和實害犯中止說等的激烈爭議,[1417]甚至有人一方面贊成實害犯中止說,另一方面又認為應當適用危險犯的法定刑和中止制度來決定刑罰。[18] 其中,危險犯中止說明顯與犯罪停止形態理論相違背,因為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對此,將中止犯成立條件之一的“在犯罪過程中”擴張解釋為在犯罪既遂之后,非但沒有充足理由,反而破壞犯罪停止形態理論的統一性;危險犯既遂說則忽略了危險犯并非一種獨立的既遂形態而僅是實害犯在實現過程中出現的一個發展階段,行為人主觀上也沒有獨立的與實害犯故意內容不同的犯罪故意這一基本事實,人為地將行為人實施的一個完整的行為分解為一個罪的兩種停止形態來評價。至于實害犯中止說,則又無法回應通說關于法定危險狀態的出現是危險犯既遂的質疑,因而也不妥當。[19]
因此,只有不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看作具體的危險狀態,才可能有效解決法定危險狀態出現之后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等問題。
二、 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為實行行為屬性更加可取
如前所述,通說將法條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為一種法定危險狀態,將造成其與犯罪停止形態理論和著手理論等的激烈沖突,那么,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為實行行為屬性是否更加可取呢?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從文理解釋來看,當我們說某種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本來就是要說這種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實行行為屬性,“足以”、“能夠”危害公共安全,不是要說它已經造成了一種脫離行為而獨立存在的具體危險狀態。
其次,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實行行為屬性,有利于克服通說的各種不足。其一,所謂“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正如故意殺人行為必須“足以”殺死人、搶劫行為必須“足以”使行為人搶劫到財物、盜竊行為必須“足以”使行為人盜竊到財物一樣,本來就是實行行為的應有屬性,缺乏這種屬性就不成其為實行行為,故具體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與其他犯罪的實行行為的關鍵區別所在,只有具有這種屬性的行為才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實行行為。其二,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為實行行為屬性,有利于對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著手和未完成形態的認定。因為在根據經驗法則判斷某種行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實行行為屬性之后,就可以根據犯罪發展階段來認定其預備、著手實行、實行結束至實害結果發生過程中的各個停止形態,而不必受制于“法定危險狀態”這一錯誤理論的限制。其三,或許有人會問,既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實行行為屬性而非危險結果狀態,為什么法條中要特意規定這一行為屬性呢?這是因為,許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身也同時具有其他犯罪的實行行為屬性,為了提醒他人區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其他犯罪,可以在法條中強調其危害公共安全屬性。例如,以放火或者投毒的方式來殺害他人的,本身也具有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屬性。實際上,即使刑法條文中沒有特意強調危害公共安全屬性,我們在區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與其相對應的普通犯罪時,也自然會強調這一特性。例如,在行為人放火燒毀自己的房屋的例子中,要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必然要考慮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則不構成犯罪,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則構成放火罪,這一結論并不會因為刑法條文對放火罪是否特意強調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改變。從這個意義來講,刑法條文中關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實際上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規定,沒有太大意義。
再次,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與其相對應的普通犯罪在行為構造上完全相同,兩者的區別僅僅在于犯罪對象和犯罪后果不同。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相對應的普通犯罪,在實行行為的著手、犯罪的停止形態、屬于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等方面,都應當是一樣的,不可能因為刑法為其既遂之前的形態單獨配置了法定刑而有所改變。例如,將一包毒藥投入到學校食堂的飯菜中,與將該包毒藥投入到被害人甲的茶杯中在行為構造上完全相同,其不同之處只在于犯罪對象和犯罪后果。如果認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往食堂飯菜中投毒的行為屬于具體危險犯,則同樣可以認為投毒殺害一個人的行為在既遂之前也屬于具體危險犯,但事實上除了少數人認為“未遂犯都是具體危險犯”之外,大多數人都不會認為故意殺人罪在既遂之前屬于具體危險犯,而在既遂之后又屬于實害犯!又如,行為人對自己的房屋放火,無論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造都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放火的后果。如果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放火罪中的危險結果,則同樣應當認為“足以殺死人”是故意殺人罪中的危險結果,但事實上沒有人會認為“足以殺死人”是一種危險結果,而只會認為它是故意殺人罪實行行為的應有屬性。而如同只要一開始實施點火或投毒行為即可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著手一樣,只要一開始實施點火或者投毒行為即可認定為放火罪或者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著手,不需要等到所謂法定危險狀態出現才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著手。因此,認為行為構造完全相同的犯罪具有完全不同的著手認定標準和停止形態標準,是不妥當的。
最后,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條所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言,這些條文所規定的,并非一種獨立的具體危險犯形態,而是實害犯在實害結果發生之前的一個階段。因為就犯罪故意而言,行為人主觀上有且只有一種犯罪故意,即希望實害結果發生的犯罪故意,其實施行為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實害結果發生,不可能僅僅希望發生具體的公共危險,[2021]更不可能僅僅希望發生具體的公共危險,卻對實害結果毫無預料或者預料到卻根本排斥。對此,有學者認為,必須根據客觀構成要素來確定故意的認識內容和意志內容,由于危險犯并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構成要素,其故意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并且希望或放任具體的公共危險發生就夠了,因此,如果行為人僅對發生具體的公共危險具有故意而對實害結果僅具有過失,則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此時,危險犯就是基本犯。[22]這種觀點認為可以僅對具體的公共危險持故意而對相應的實害結果持過失,無疑不切實際,正如劉明祥教授所言,行為人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實害結果的發生,不可能僅僅希望發生具體的公共危險。[15]如果認為行為人可以僅僅希望發生具體的公共危險,那么,這種希望的內容又是什么呢?脫離了實害結果,所謂危險即不可思議;沒有了具體內容,所謂希望危險發生更是難以想象;所謂危險,只能是指發生實害結果的可能性,而不可能是指發生某種危險的可能性;一種脫離實害結果的危險故意,無論在存在論上還是在規范論上都不可能存在。顯然,刑法第114、116、117、118條中所規定的犯罪,客觀上沒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獨立的犯罪故意,而沒有自己獨立的犯罪故意是不可能成為獨立的既遂形態的,理論上不可能承認一種既無故意又無過失的犯罪既遂形態,所謂具體危險犯的既遂形態根本無從談起。
綜上可見,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為實行行為屬性更加可取。
三、 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斷是對實行行為屬性的判斷
通說認為,在放火罪等具體危險犯中,必須具體地判斷行為有沒有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險。那么,這種所謂具體危險的判斷,是一種對危險狀態的判斷,還是對實行行為屬性的判斷?通說顯然認為是指對危險狀態的判斷。不過,筆者認為,這應當是一種對實行行為屬性的判斷。
首先,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相對應的普通犯罪的區別來看,這里的危險應是指實行行為的屬性。如前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本質特征之一,就在于其實行行為往往同時具有其他犯罪的實行行為的屬性。對所謂“具體危險”的判斷,首先是對行為實行行為屬性的判斷,是根據經驗法則,具體地判斷某一行為在客觀上能否危害公共安全。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這一詞語中,重點在于“足以”而不是“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則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實行行為,不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才有資格成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實行行為,才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至于認為一種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則是一種對實行行為屬性的誤解,因為在對實行行為屬性的判斷之外,并不存在一種獨立的所謂對危險狀態的判斷。
其次,所謂危險狀態,只是存在于人們頭腦中的一種推測判斷,并非可以脫離人腦而獨立存在的客觀事實,并非一種危害結果。[23]正如有人在反駁危險犯屬于結果犯的通說時所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就是法律規定的一定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又怎么能說這本身就是一種結果呢?” [24]又如有人認為,說“火車、汽車處于傾覆、毀壞的危險中”,只是說“火車、汽車處于傾覆、毀壞的可能中”,這種可能雖然和現實很接近,但畢竟還未轉化為現實,所以,犯罪結果只限于已經造成的侵害事實。[25]相反,贊同危險狀態也是一種結果的學者則認為,雖然危險只是一種可能性,但是當這種可能性本身是由原因所引起,并且通過某種客觀存在的事實表現出來的時候,它就是客觀存在的由原因所引起的結果[26];不能以危險狀態蘊涵著導致另一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就否認危險狀態本身的現實性。[27]筆者認為,危險狀態只是人們根據經驗法則對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否足以導致實害結果發生所做的一種推測判斷,并非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便這種推測判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也不宜認為它是一種結果;實際上,現實中客觀存在的,只有諸如將毒藥投入到食堂的飯菜中、將大石頭搬上了鐵軌等行為及其附隨情狀,而不可能客觀存在著一個“危險狀態”,所謂該種“危險狀態”蘊涵著導致另一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提法,更是無從談起。換言之,所謂“危險狀態”并非可以脫離人腦想象而客觀地、獨立地存在,認為這種推測判斷也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結果,違背物質與意識兩分法的哲學原理。既然危險狀態并非客觀存在的結果,認為對具體危險的判斷是對結果的判斷顯然沒有依據。
再次,從學者們對具體危險的論述來看,一般所論述的具體危險,實際上指的是實行行為屬性。通說認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區別在于,具體危險犯之具體危險必須在個案中根據行為人的認知及客觀情況綜合地、具體地判定,抽象危險犯之抽象危險則是立法中推定一實施行為即具有的危險。[28]但是,從學者們對具體危險的論述來看,一般所論述的具體危險,實際上指的是實行行為的屬性。例如,有學者認為,在破壞交通工具的案件中,行為人的破壞行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就要看交通工具是否處于正在使用的狀態,并根據破壞的手段、部位、程度等具體事實來確定。[8]501另有學者認為,“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為是否屬于放火(罪的)行為,關鍵在于它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這便需要正確判斷。首先,要將所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資料……。其次,要根據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對象物燃燒的行為是否足以形成在時間上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狀態。對于放火燒毀現在有人居住或者現有人在內的建筑物、礦井等對象的,一般均可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6]605可見,從這些論述來看,所謂對具體危險的判斷,實際上是對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屬性的判斷,而不是指對行為是否已經造成了公共危險狀態的判斷,因為所需要判斷的,均是具體行為是否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而不是具體行為在事實上是否已經造成了危險狀態!即便能夠同時確定行為已經造成了危險狀態(實際上是指實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那也是對實行行為屬性進行判斷的應有含義。如果判斷的結論是具體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則該行為將被判斷為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實行行為。而之所以在這些犯罪中必須具體地判斷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屬性,是因為這些行為在本質上往往具有其他犯罪的實行行為屬性,但卻未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而需要在個案中具體地判斷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四、 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屬于具體危險犯
如前所述,“法定危險狀態”并非一種可以脫離行為而獨立存在的犯罪結果,而只是人們根據經驗法則對具體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實行行為屬性的一種判斷;并且,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有且僅有對實害結果的一種直接故意,不存在對危險結果的故意問題,因此,所謂具體危險犯,并非獨立的犯罪形態,而僅僅是實害犯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個階段,只不過刑法為之單獨配置了法定刑而已。[19]那么,所謂具體危險犯到底是什么性質?
對此,有人認為,危險犯是基本犯而實害犯是結果加重犯[2930];有人認為,危險犯是實害犯的未遂形態[20][31];有人認為,危險犯既是實害犯的未遂犯,又是實害犯的基本犯,具體取決于行為人對危險結果和實害結果的罪過性質是否相同[22];有人認為,“實害犯”和“危險犯”之間是同一種犯罪的既遂形態和其他形態的關系[21]。可見,這些觀點都是以“法定危險狀態”屬于一種獨立的、客觀存在的結果或事物為邏輯前提的。由于本文否認“危險狀態”的客觀存在性質,認為其不過是存在于人們頭腦中的對實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一種推測判斷,故無法贊同這些觀點。那么,否認了“法定危險狀態”的客觀實在屬性和具體危險犯的犯罪形態性質,則所謂具體危險犯到底是什么性質?
對此,有觀點認為,危險犯是以行為導致的危險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它不屬于結果犯而屬于行為犯,包括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25]這種觀點認為危險犯不屬于結果犯是正確的,但是,其認為“危險”是危險犯的構成要件并認為危險犯屬于行為犯的觀點則是錯誤的,因為“危險”是實行行為屬性而非獨立存在的客觀事物,危險犯也不屬于行為犯。所謂危險,是指發生實害結果的可能性,危險犯則是針對實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設置的犯罪,是因為某種行為可能導致實害結果而提前處罰該種行為。如果某種行為不足以導致實害結果發生,則不可能被設置成犯罪。
因此,刑法中獨立設置的危險犯,例如《刑法》第127條中規定的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犯罪,第128條中規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犯罪,應屬于與行為犯、結果犯并列的范疇。在這些犯罪中,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僅僅針對實施行為本身,并不針對作為立法理由的禁止此類行為所欲防止的實害結果。但是,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條中規定的放火罪等犯罪而言,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所針對的始終是“嚴重后果”這一實害結果,并非針對所謂法定危險狀態,故這些犯罪均屬于實害犯、結果犯,不是通說所謂具體危險犯,如同故意殺人罪屬于結果犯而不屬于具體危險犯一樣。由于這些犯罪的停止形態都是針對行為人積極實施行為所追求發生的實害結果而言的,所以不存在所謂危險犯的既遂、未遂和中止問題,危險犯本身即是相應實害犯的未遂階段。而刑法為這些犯罪既遂之前的形態單獨配置法定刑,目的應當只是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止法官根據刑法總則關于未遂或中止的規定做出過輕或過重的裁判。因此,對實施放火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只能根據上述條文在3至10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定罪量刑,不能再同時適用刑法總則關于未遂和中止的處罰規定。[19]
綜上所述,由于所謂“法定危險狀態”并非能脫離行為而獨立存在的客觀事物,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實行行為應有的屬性,[32][2]放火罪等犯罪也并非具體危險犯而是結果犯,通說認為放火罪等犯罪屬于具體危險犯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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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社區抓緊開展本轄區安全風險隱患的全面排查,并下發書面整改通知書。排查小結及整改通知書4月29日下午3點前報辦事處安委辦。
2、督促轄區各類企業單位做好五一期間事故隱患的排查,督促單位整改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3、重點對建筑工地進行排查,督導施工單位務必安全施工,嚴守安全底線。
中圖分類號:X734文獻標識碼: A
一、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公路工程施工是一項空間和時間跨度大、施工量大、勘測線長的系統工作,公路工程這項工作需要采用非常復雜的工藝和強有力組織,是一項開放性高、勞動強度大、工作條件艱苦,以及牽及面廣泛的工作,需要動用人力、機械、材料及其他社會因素。在公路工程施工項目中,任何環節的施工出現問題都影響著公路工程的質量,同時威脅到公眾的人身安全。在公路工程施工的整個過程當中,不但要修建項目駐地倉庫等土建工程、修建臨時道路、平整場地,而且還要求對其碾壓平整、挖運路基,以及澆筑場地等。因為這一系列具體工作的主導是人力,所以施工人員所面臨的不安全因素和意外是比較多的。為此,在公路工程施工的整個過程當中,我們必須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策略,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實施全員、全面、全程的動態性管理,結合公路工程施工場地的環境,有效地控制與約束工程的一系列環節,真正地搞好公路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以保障生產和安全管理同時進行,推動公路工程項目的正常實施,盡可能地防止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確保施工人員和周圍群眾的安全。
二、加強公路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意義
1.提高工程經濟效益
針對公路工程施工中安全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帶來的經濟損失,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同時施工企業通過加強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有利于減少施工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促進公路工程的和諧發展
加強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體系,對工程可能發生危險進行定性定量的分析,有利于為以后的公路工程提供危險因素分析和安全管理參考,從而提高公路工程的投資效益。同時加強安全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有利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發揮公路工程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巨大作用。
三、施工中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1.安全監管體系不健全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一些施工企業生存和發展困難,因此為了能夠承攬工程項目開始變得不擇手段,使得行業呈現出較為混亂的局面。有的施工單位技術手段落后,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這導致施工的質量存在問題,容易出現安全隱患,有的單位一味的追求經濟利益,沒有相關的安全防護設備,安全事故就更容易發生。
2.施工中材料和機械的問題
進行公路施工的過程中,施工材料是最基礎的物質條件,施工的機械設備則能為材料的安裝和使用提供更好的保障,他們對施工的安全有很大的影響,在施工的過程中,一旦機械和材料出現問題,施工的安全就會直接受到影響,安全事故就會出現。實際施工的過程中,有的施工企業對材料的價格過分重視,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忽略了材料的質量,對現場的材料也沒有做好儲存保管工作,有的材料就會受潮變質,對施工安全有一定的影響。有的單位為了節省工期,使設備長時間超負荷運轉,這樣給機械設備會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相關的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也沒有很好的完成,安全隱患就容易出現。
3.安全意識淡薄
首先是領導的安全意識不高,意識不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只注重生產的形式,有很多的施工人員的的具體權益得不到保證,沒有相關的勞保用品,高強度的工作容易出現安全事故。再加上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不能夠充分的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發生違規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后,就容易出現安全事故。
4.違反施工安全操作規范
在工程施工中為了保障施工的安全,必須要嚴格遵循安全操作規范,包括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以及組織措施等。當前在施工中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不嚴格執行安全施工方案;不注重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控制;不事先制定有效的安全事故預防措施,使得安全事故發生后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等。
5.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施工企業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會預先編制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證體系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空洞、缺乏實際,對工程項目的真實情況沒有針對性。項目部沒有專職的安全員,無法進行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由其他管理人員代替,由于安全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使得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達不到預期的目標。
四、加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
1.嚴格規范施工人員的作業方法,加強施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在公路工程項目建設中,施工單位必須重視對于施工人員的選取,經過實際考察與審核后,根據施工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合理安排崗位。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過程中,應加強對于施工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使得他們認識到按照科學作業方法進行施工的重要性。同時,在施工隊伍的管理中,應將安全管理置于重要的位置,直接與施工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等掛鉤,切實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從而提升安全管理的效率與質量。
2.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
針對國內現階段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結合以往的施工安全管理經驗和教訓,必須逐步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及地區的相關規定,而且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對于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流程不斷進行改進,從而且到保障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目標。同時,在施工前期準備階段,施工單位必須構建健全的安全管理組織,切實做好各項安全準備工作與事故預防措施,并且協助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現場的安全評估與審核,從而實現現場施工的動態安全管理。
3.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在公路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中,施工單位必須做好安全施工法規的內部宣傳與教育,使得全員明確自己在安全施工中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除了施工安全及相關法律教育以外,還應注重施工人員與監理人員安全意識的提高,這是保證施工安全的重要基礎。在公路工程的現場施工中,還應聘請專家親臨現場,指導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管工作,協助施工人員掌握防范安全問題的基本原則與要點。另外,在施工企業的安全教育中,對于特殊種類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是不容忽視的,例如:機械操作人員、焊接人員、高空作業人員在施工中面臨更多的安全隱患,在復雜多樣的施工環境中,他們必須具備較高的安全意識,否則極有可能因一時麻痹大意,而造成嚴重的安全事故。
4.完善文明施工管理體系
受公路施工開放性的影響,圍墻式的管理并不適宜公路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城區、郊區、城郊結合部、交通繁忙地段等不同區域的文明施工難度都有所不同,文明施工的好壞也間接反映了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現有的規范基本上是“一視同仁”,這不僅不利于管理,也會在某種程度上造成文明施工企業的逆反心態。2013年下半年,交通運輸部在交通運輸企業全行業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其中就包括交通建設企業,隨著安全生產標準化推進,企業應借著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逐步規范和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5.重視施工環境安全管理
根據公路工程的特點完善施工現場和環境的安全管理,營造一個良好的施工環境。施工現場布置要求緊湊,場內交通便利,減少臨時設備的搭建,滿足工程施工防火、衛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時合理劃分施工現場的功能,依據工程項目的要求劃分作業、材料堆放、辦公和生活區等,這些區域之間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如辦公和生活區應該在建筑物墜落處的半徑之外,并應建立相應的防護措施,樹立警告牌,避免閑人進入危險區。
綜上所述,安全施工是重中之重,安全管理不僅可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還能給社會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公路施工單位務必要增強安全意識,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堅持以人為本,保證施工安全的同時,保證工程的質量,提升工作效率,創造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詐騙犯罪的新手段應引起高度警惕
從公安機關掌握的情況看,詐騙犯罪主要集中在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作案團伙利用先進的網絡技術,打破時空界限,制造假象,蒙蔽害人,此類案件往往采取甲地預謀,乙地作案,丙地取贓。作案工具來自一地,投寄發出詐騙信息在另一地,涉案銀行賬戶又在第三地,這些作案手段花樣翻新欺騙性強,需要廣大群眾提高警惕,仔細識別并及時報案。
少數地方的傳銷犯罪活動改頭換面
公安機關在打擊傳銷犯罪活動中發現,一些傳銷犯罪活動的組織者及其團伙成員為逃避打擊,改頭換面,變換手法,往往以直銷名義欺騙人們進行傳銷,應引起廣大群眾的高度警惕:
1.組織嚴密、行動詭秘:傳銷一般采取把人員騙到異地參與,組織嚴密,一般實行上下線人員單獨聯系,而組織者異地遙控指揮;2.殺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網友會面”等為借口,誘騙親戚、朋友、同鄉、同事、同學到異地參與傳銷;3.編造暴富神話:利用一套貌似科學合理的獎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說理論,鼓吹迅速暴富,鼓動人員加入;4.洗腦:對加入傳銷組織的人以集中授課、交流談心等方式不間斷的灌輸暴富思想,使參與者深信不疑;5.高額返利:傳銷組織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強的“高額返利計劃”,在傳銷人員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產生投資欲望,輕率加入傳銷活動;6.商品道具、價格虛高:傳銷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發展人員,騙取錢財,因此被傳銷的商品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很多是難以衡量價格的化妝品、營養品、保健器材、服裝等,部分商品是“三無”商品。
盲目相信地下錢莊將導致血本無歸
今年1至7月份,各地公安機關共破獲重大地下錢莊案件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7名,繳獲、扣押、凍結資金折合人民幣3400多萬元,涉及非法經營資金達104億元人民幣。
但是,當前打擊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的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些地區的群眾利益受到損害。希望守法企業和公民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買賣外匯,不應參與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