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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現代社會的急劇變遷,處于轉型期的我國高職院校,作為一個開放系統與社會的聯系更加緊密。社會的轉型期、學校周邊社會環境復雜;高職院校突發事件管理制度的不健全;高職院校學生法律及安全意識淡薄、學生心理疾患增加等諸多因素使得高職院校突發事件的發生也不再是一種罕見的、異常的事情,并呈現出增長態勢,高職院校突發事件比較被動的事后管理體系也需要進入到整體的生命周期管理體系,需要從不同的領域的具體管理向有組織、有系統的全方位常態化管理發展。高職院校大多實行院系兩級級管理體制,系部突發事件常態化管理機制的構建及實施,對于系部獨立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的提升,保證高職院校突發事件日常教育的有效性,維護校園的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二、高職院校突發事件系部常態化管理機制探索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妥善地處置系部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維護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保持系部安全穩定局面和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根據有關高校和學院安全穩定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要求,結合系部實際,探索制訂了高職院校突發事件系部常態化管理機制。
(一)明確適用范圍
本機制所指的突發事件主要包括:社會安全穩定類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事故安全類突發事件、網絡和信息安全類突發事件、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
(二)明確工作方針和原則
1.處置突發事件方針。預防為先,沉著應對,區別對待,妥善處置,維護穩定。
2.處置突發事件原則。(1)統一領導,協調配合。在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系部工作人員,要在系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相互配合、協同作戰。(2)預防為先,注重疏導。及時收集和掌握師生的思想動態,爭取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防止情緒激化和事態擴大。(3)因事施策,區別對待。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規模、嚴重程度、影響大小,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進行處置。(4)快速反應,果斷處置。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立即作出反應,行動要迅速,采取處置措施要果斷,力爭在初期解決在基層,把事態控制在校園內。
(三)確立組織領導與工作機構及職責
確立高職院校系部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的職責:(1)全面負責對全院安全穩定工作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組織和領導,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穩定工作的文件和會議精神。(2)組織開展政治形勢和維護學院穩定的宣傳教育,動員和依靠廣大師生員工做好維護校園穩定工作。(3)了解掌握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對影響系部安全穩定的因素進行分析和預測,并對重大問題及時做出決策。(4)組織領導和現場指揮處置發生的各類重大突發事件。
(四)確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置一般程序
處置突發事件的一般程序是:接報――先期處置――成立現場指揮部及相應工作組――現場處置及救援――善后與恢復。
(五)突發事件系部常態化預防與預警
1.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掌握師生思想動態。認真學習和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穩定工作的文件和會議精神,把師生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在日常教育或突發事件發生后,認真組織對教職工和學生思想動態的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制定思想工作方案,進一步加強法制教育、維護穩定重要性的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充分發揮輔導員、班主任和學生干部的作用,經常深入到學生中去,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況,有針對性的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強宣傳陣地建設和管理。對系部網站、宣傳欄等要加強管理,掌握正確輿論導向,及時清除網絡及宣傳欄不良內容。
2.加強預測研究,及時化解突發事件因素。根據系部具體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分析、研究、預測,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性質、形式、特點、規模、趨勢、后果做出準確的預測、判斷,做到心中有數,為化解突發事件打下有效基礎。
3.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值班工作,保證信息暢通。利用學生工作例會和輔導員例會通報有關情況。特殊時期,根據學院的安全穩定形勢,隨時召開會議通報情況。系辦和學工辦有專人負責信息工作,堅持值班制度,保證信息暢通。建立信息安全員群,明確每班安全穩定工作信息員,并保持通訊聯絡。
4.加強校內大型活動的管理,認真做好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嚴格執行開展大型活動的報告審批制度,制定詳細安全工作預案,認真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確?;顒蝇F場安全和正常秩序。
5.關注學生心理健康,開展心理援助與危機干預。積極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和測試,建立心理援助檔案數據庫,定期追蹤,對于特殊個體以及其他危機情況,系部相關人員盡力做好前期處理工作,及時開展心理援助與危機干預工作。
三、高職院校突發事件系部常態化管理機制實踐探索
近年來,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機械系在深化師生思想政治教育、強化法制法紀教育、細化安全維穩教育、加強心理健康教育、深化系部日常管理預警機制作了等五個方面作了大量實踐探索。
(一)開展法制安全教育活動
為增強學生安全法制意識,進行了系列法制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2011年以來,機械系率先啟動安全教育,開展了班主任安全教育研討,在2012年在機械系每班率先設立了安全信息委員。
系部針對不同年級學生身心特點,特邀常州市科教城派出所所長結合大學生犯罪實際案例為大一新生開展法制安全教育講座;在大二年級各班開展安全教育主題班會;針對大三學生實習上崗的特點,開展上崗實習安全專業教育;同時系部定期召開系學生會、各班班長、團支書、心理委員等座談會,初步建立了高職院校突發事件系部常態化管理教育機制。
(二)積極探索構建心理健康教育體系
結合系部特點,機械系積極構建系部心理健康教育體系,從學工辦―各班班主任―系心協―班級心理委員,建立健全學院、系部、班級三級心理危機干預機制,注重群體與個體、普遍性與針對性相結合,每周心理委員反饋“班級晴雨表”,及時了解學生心理問題。設立系師生心理對話坊,接待學生個別咨詢,年均接受學生30多人次心理輔導,保證心理危機的及時干預和解決。
進一步加強系部心理健康教育活動針對性。首先,開放心理咨詢室,面向學生個體或小組的咨詢,對產生學習、情感、行為等方面問題的學生進行心理疏導和矯正,以誠心、愛心、熱心幫助學生及時解決心理問題。每學期針對SCL-90測試因子分偏高的30余名同學,各班班級導師均與相關同學進行了訪談和交流,并及時向系部反饋異常情況。
其次,通過專題講座、心理主題班會等形式,對系部學生普及心理健康常識。主要涉及如何加強人際交往,貧困學生如何克服心理自卑,增強自信等內容,進一步激發了個體及群體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
最后,系部心協定期開展主題心理健康理論學習、趣味運動會及走進敬老院等實踐活動,充分宣傳心理健康的理念和意識,營造溫暖和諧校園氛圍。
(三)深化系部日常管理預警機制
2013年,為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深化系部日常管理,加強學風建設、班風建設,充分發揮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學生自我教育三位一體的合力,機械系進一步大膽探索,構建更加完善、更加成熟、更加全面的系部日常管理預警機制――“334預警機制”。
系部日常管理預警,是指學校、家長、學生三者之間,對同學在思想、學習、生活、行為、心理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和困難進行預先告知、警戒,以督促學生及時改正不良現象,走上健康發展軌道的一種教育手段和干預制度?!?34預警機制”即三方參與(學校、家長、學生)、三種級別(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四類預警項目的預警工作機制。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5)05-0044-05
2014年的福喜事件、轉基因食品安全、微生物污染、臺灣餿水油事件、食品摻假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頻頻曝光,中國食品安全堪憂。這使我們聯想到2013年8月特大病死豬肉案,所涉豬肉售往蘇皖豫魯4省9個市縣?;奶频氖窃谶@起案件偵破之前,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無一察覺。根據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從養殖到屠宰、加工、流通、銷售、消費等環節是在包括檢疫、商務、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城管等不同部門。這起案件中監管部門集體失靈。相關部門以“不知道”“不清楚”等模糊的回答面對各種質疑。
據統計,2014年中國全面小康進程中“最受關注的十大焦點問題”,即食品安全(55.1%)、腐敗問題(48%)、物價(43.4%)、房價(41.2%)、醫療改革(40.5%)、貧富差距(36.90/0)、環境保護(36.5%)、就業問題(33.2%)、社會保障(31.50/0)、社會道德風氣(31.1%)。
其中,食品安全居首位。食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方面,是國家大安全視角中重要的國家安全治理領域,也是市場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正如亞當?斯密所述,“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夫、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自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笔袌鲋黧w為了追逐自身私利最大化,不可避免的會出現損人利己,甚至鋌而走險做出傷天害理的違法亂紀行為。2014年發生的各類食品安全案例都證明了市場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真的會選擇鋌而走險。為了有效遏制這類事件的發生,我們必須進行有效的市場監管。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是有效市場監管的重要前提與基礎。要真正建立以高效為核心的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真正實現市場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目前,我國市場監管改革正在各地進行,出現了“三合一模式”、“三輪驅動”等地方特色的市場監管改革并在各地發揮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改革探索更多地局限在狹義的市場概念以及監管執法層面,廣義的市場監管革新不管在實踐層面,還是在理論層面都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維度。十八屆四中全會后,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實現合理高效的市場監管,我們必須在依法治國背景下,分析當前我國的市場監管,譬如監管理念是否契合市場經濟的需求,政府監管機構的設置是否得當,監管體制是否合理,監管主體的監管權的配置是否科學、多元化的監管體系是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并在此基礎上明確市場監管的維度。楊炳霖曾指出,監管是典型的跨學科研究領域。目前加強監管治理體系的需要還存在不足,即:(l)占主導地位的管制經濟學監管更適用于經濟性監管,而當前我國社會性監管領域問題更突出,譬如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2)目前普遍秉持狹義的“政府監管”范式。即理論研究大多局限在政府監管層面。此外,從發達國家的市場監管發展歷程來看,他們大多經歷“經濟性監管――放松監管――縮小經濟性監管,擴大社會性監管”的發展路線,雖然發展日趨成熟,但仍處在不斷的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中。我國不斷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加之上述兩個不足正說明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進一步明確我國市場監管維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監管模式:打破傳統政府監管,構建社會多元監管
傳統的監管理念認為,監管是政府或公共機構通過制定法律或頒布行政命令來規定、限制或調整可能造成各種社會負面影響的各種因素或行為,這是一種片面理解監管的理念。目前我國的監管法律及相關制度必須在法治基礎上正確引導社會對市場監管的認識,進一步引領監管模式的變革。
兩方成熟市場經濟最初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呼吁把國家與政府找回來,全面加強監管法治架構和宏觀管理。譬如美國早在l998年就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專門監管食品安全并構建了全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其委員會包括農業部、商業部、衛生與公眾服務部、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等,將食品監管納入管理與預算中,進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中國屬于后發外生型國家,在進一步強化政府監管角色的同時必須把市場和社會找回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克服市場失靈,政府對市場進行監管,但卻出現以政府為主體的單一監管模式不能有效克服市場失靈,存在過度監管或“政府失靈”的風險。對此,郭躍進提出:市場監管產生的原因不是理論界常說的市場失靈,而是由于市場主體之間的有關信息不對稱,討價還價的實力不對等和產權界定不足,致使市場主體在趨利動機的作用下對市場公平交易規則的有意破壞行為存在。這樣的問題市場機制本身無法解決,必須依靠其地位和身份超越市場主體的第三方介入,保證公平交易規則得到貫徹。這兩者都表明傳統單一政府監管不能夠實現高效市場監管。以政府對發牛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監管為例,我們發現市場監管都會受到執法資源等諸多因素的限制,這些執法資源包括執法人員、執法能力、檢測技術與沒備等。美國證監會有3100名監管人員,還聘用了1200名全職律師,組建了全球最大、最專業的監管隊伍,就是為了突破影響市場監管因素的限制,確保監管的專業與有效。因為某些執法資源的缺乏會引起無效率監管。
無效率監管的出現是政府市場監管權力配置始終在“主體――客體”的傳統監管理念的影響下進行。實質上,市場主體自身具備的權利以及主觀能動性與傳統政府管制合力能夠形成多元化的市場監管模式,即社會多元監管。構建社會多元監管的一個典型的例證即為回應性監管理論的出現。2012年我國學者楊炳霖出版《回應性管制:以安全生產為例的管制法和社會學研究》對該理論進行了全面介紹。他認為,回應性監管理論是構建政府與非政府合作型監管模式為宗旨,更加重視政府之外的其他主體的監管作用,以及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監管之間互相建構的關系。社會多元監管的實質即是回應性管制理論中提及的政府與非政府主體的合作,它們在市場監管中的互動、合作、博弈,達到各方利益平衡,進而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的監管模式。傳統的全面型、保姆式的監管使我國市場監管系統工作繁重,監管力量分散,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市場監管必須在提高市場監管效率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監管主體,合理劃分監管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激發市場經濟的活力。譬如食品標準制定,我們可以通過市場行業協會或企業自身為標準制定主體,相關監管部門通過法律等相關程序認定標準并確定此標準是否為強制性標準。由此可以縮減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規模,實現有限監管模式,逐步走向多元監管模式。
社會多元監管是多元主體互動的過程,各個主體在市場中的權利都通過一定的渠道或機制得到了應有的尊重,而政府的公權力卻在社會性規制中得到應有的限制,規避了政府單一主體監管帶來的監管失效的可能。這種監管模式是監管多元主體相互監督、相互促進,實現有效市場監管的途徑,是依法治國背景下市場監督的有效模式,明確監督模式對實現有效市場監管具有重要意義。更為具體的說,監管權的分配是監管模式轉變的關鍵內容。政府在監管權的分配上起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基于“回應性監管”理論的不斷成熟以及政府權力清單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應該提供其他主體監管平臺,構建社會多元監管模式,形成共同監管合力,不至于出現監管不力或失效的情況。美國等發達國家擁有獨立的監管機構、完備的職能、清晰的權責等,都是確保市場監管體系有效運作的重要保證。他們不僅充分利用市場主體力量、社會自治組織,還充分發揮決策咨詢機構的作用,共同構建龐大的市場監管體系。我國在構建中國市場監管模式時,必須結合本國國情,吸收國際相關經驗,創新構建適合中國發展的市場監管模式。
二、監管主體:明確監管主體,發揮市場自律功能
市場監管的最初目標是解決市場失靈,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明確監管主體是市場監管的基礎保證,明確監管主體有利于提倡發揮多元監管主體的作用。多元監管主體的提出是建立在第三方主體已經從“經濟人”向“社會人”轉換的基礎上,即除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市場主體能夠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和良性競爭的社會秩序。越來越多的企業、行業協會(聯盟)等市場主體開始意識到過度追求自利并不能帶來長久的發展,很多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在發展的同時意識到企業的社會責任。正是市場主體的“社會人”定位,使得市場監管主體的多元化成為必然。此外,我國的市場監管雖與發達國家市場監管的總體目標一致,但我們面臨著與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完全不同的制度約束和任務挑戰,亟待從國家管控、政府主導型體制向社會多元共治體制演進。所以我們應將多元主體納入市場監管體系,明確監管主體,發揮市場自律功能。
首先,強化市場主體自我監管意識。監管作為一種管理活動,其主體不應只有政府。當今社會法定的市場監管的法定主體主要包括:司法部門、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業協會(商會、聯盟)、消費者維權組織以及新聞媒體。這些部門既包括廣義上的政府部門、也包括社會組織、甚至企業等市場參與主體。就行業協會(聯盟)及企業而言,自我監管意識與行為是明確監管主體的充分必要條件。實現有效的自我監管不僅需要行業協會(聯盟)或企業的自律意識,還需要行業協會(聯盟)或企業的自律機構,這一自律的原動力來自于完備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實質即視法律為治國之重器。為實現有效的市場監管,必須確立市場監管法治信仰,依法設立監管機構和執法體系,并進一步確立強制自我監管制度。利用外部制度推動企業發展自我監管意識。只有市場主體如行業協會(聯盟)或企業能夠在制度下依法實現自我監管,才能從根本上有效補充傳統政府單一主體進行監管的弊端。可以說常規性監管力量主體的構成以及相互的關系狀態構成一個國家市場監管體制。這說明,明確的監管主體與市場監管的體制構成有著緊密的聯系。不管是行政管制型、行業自律型,還是兩者兼顧型的市場監管體制,都必須明確監管主體并賦予主體相應的權力與職責。主體意識是發揮市場監管主體作用的基礎,在依法治國背景下,不斷強化監管主體意識將有助于動員、發揮市場監管各主體作用。
其次,強調市場主體監管功能。前文提到的司法部門不可能作為常規運行的市場監管部門,只能作為非常規市場監管主體。消費者維權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組織是社會監督的重要方面,其往往作為市場監管的補充力量。當然,他們與政府以及行業自律組織一起構成了市場外部約束力量。然而,市場秩序的維護不能夠只靠政府,更多需要來自市場主體的自律行為的自我監管。市場主體主要包括公司、合伙、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專門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主體。 2008年以來,全國的市場主體平均發展速度保持在8%以上,可見我國市場主體出現多樣化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新時代的要求。強調市場主體監管功能是對市場主體的規范化的要求,是對市場主體治理結構、責任形態等方面的規范。市場主體發展與市場監管的改革、發展有著內在的聯系。明確市場主體監管必須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建立基礎之上,這些制度包括監管聽證制度、監管回避制度、監管職能分離制度、監管告知制度和監管行為說明理由制度等。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通過完備的法律制度強調、規定市場主體,確保市場主體制度統一性,利用外部因素促進市場主體自身監管行為的產生,并在實踐中日趨成熟。
三、監管問責:明晰市場監管權責,實現問責合理合法
總理在2014年的中國質量(北京)大會上講話指出,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在企業。要加強監理企業質量首負責任、缺陷產品強制召回、工程質量終身負責以及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很多發達國家在社會性監管方面亦強調生產經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角色,通過法律規定企業必須作為第一責任人處理各種責任事故和事件,事后再根據全面調查進行責任追加認定。明確責任主體是有效問責的基礎。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需要企業自身的內在意識與動力,即企業責任主體自發性。這種自發性必須依賴以法律形式規定并固定市場監管權責分配與問責。因為以法律形式明確監管主體是明確各主體監管權責,實現問責合理合法的保證。我們看到歐洲國家大多采用“法典――法律――行動指南”的形式完善法治架構。歐盟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通過出臺法典并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社會性監管法治體系。在完備的法治體系下進行有效地市場監管。對我國而言,通過法律形式規定監管問責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監管責任主體模糊、問責非法治化是導致問責不科學或隨意性的重要原因。我們必須通過法律形式明晰市場監管主體權責,實現合理合法的有效問責。
近年各地查出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暴露出各種形式的執法亂象,其中不乏執法腐敗的現象。如媒體曾披露倒賣檢疫出境證明等亂象。這些亂象說明我們必須改變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能重心,避免“重審批、輕監管”的情況,在法治背景下,明確市場監管主體,強化監管主體問責,對各種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切實落實市場監管職責。
市場監管有效問責需要具備以下基本因素:
(一)明確的市場監管責任主體
首先,明晰市場監管主體權責。目前,市場監管尤其是食品安全事件或安全生產等社會性監管責任認定模糊。在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問責結果不一致的現象顯而易見。早前發生的阜陽奶粉事件以及三鹿奶粉事件都存在監管部門存在失職責任過錯,但處理結果卻不同。前者追究了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證明地方政府主要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后者則追究了中央職能部門的責任,證明中央承擔食品安全責任。這種不一致的情況勢必會加重市場監管問責不清的狀況。當然,造成市場監管問責不清的原因也與我們龐雜的問責群體有關。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問責主體認定上就經歷多次改革,從最初的縣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到現在的農業部、工商部門、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所以,我們必須用法律法規等制度形式確定市場監管問責主體。
其次,確保市場監管問責有法律依據。市場監管需要明晰有效的責任制度對市場運行以及各主體的權責關系加以規定,以相關法律規則來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目前我國市場監管問責依據普遍存在法律依據不足、規范籠統等問題。可以說市場監管問責法律法規的缺失是造成我國日前市場監管問責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約談”問責屢見不鮮。約談具有濃郁的行政于預色彩,雖在相關事件發生后能夠從某種程度上疏導民意,企業往往也會遵循約談中勸說性的建議執行。但這更具有隨意性,不能夠保證問責的合法規范性。
(二)明確市場監管問責程序
目前市場監管沒有明確的問責啟動程序,問責機制的啟動往往來自于社會輿論或主管行政部門及主管領導。沒有專門的市場監管問責規范可供遵守。在市場監管問責程序啟動之后,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在問責中涉及的質詢、調查、罷免、撤職、撤銷、問責人申訴、復議程序等環節都沒有可操作的程序規范確保市場問責程序在合理合法的規范下實施。所以造成個別管理人員成了問責的“替罪羊”。雖然現在已經意識到市場監管問責的程序,但問責程序還需在不斷的實踐中予以完善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當然市場監管問責程序仍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譬如監管績效評估制度、監督制度等。經合組織(OECD)要求成員國采用監管影響分析,提高各國監管效率,并將監管納入預算機制,與監管績效評估構成全面的問責機制。這些我國市場監管改革發展的同時可以吸收西方社會的有效的經驗。
四、監管流程:再造市場監管流程,實現監管流程法治
流程再造足一種全新的管理思想,這一理論以業務流程為核心,設計企業管理過程,從整體上構建暢通的流程,追求令顧客滿意的管理最優目標。這涉及幾個關鍵的點:(1)以業務流程為核心。(2)構建暢通流程。(3)令顧客滿意的管理最優目標。那么再造市場監管流程時,必須改革以機構為中心的監管模式,實現監管業務流程化、專業化的監管,從而降低監管成本,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監管。市場監管流程的合理正當是實現令公眾滿意、合法監管的基礎,是實現有效市場監管的重要保證,從而實現監管效果的最優化。
市場監管的法制化趨勢實質是市場監管流程阿造的重要驅動因素。市場監管的流程必須建立在法定流程的基礎上,對市場進行有效監管二目前我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大多采取“一環節,一監管”的原則,“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被看似為明確分工的流程化監管模式。但從特大豬肉食品安全事件中足以看出,目前市場監管職能渙散,監管無效的情況依舊存在。針對某些具體的食品安全這一事件,各地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管理部門進行了改革嘗試,各種模式的聯合執法在各地嘗試且成果不錯。但在市場監管法治化進程中進行市場監管流程化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樹立市場監管流程管理理念
市場監管流程管理理念是市場監管思想的變革在市場監管領域推行流程管理理念必須建立在充分認識流程管理與市場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樹立以業務為中心、顧客滿意為核心的市場監管理念,從而推進市場監管改革,實現高效市場監管。
首先,市場監管流程管理其實質是將市場監管的若干業務進行細化、專業化分類,市場監管機構以業務為核心進行合理職能分工,并在市場監管法制流程框架下進行合理市場監管,這是市場監管的理念革新這一理念存在于監管模式創新、監管主體明確、監管問責法治的監管維度之中。其次,樹立市場監管的服務意識是顧客滿意的重要保證。市場監管服務意識必須從對市場監管的認識著手。我們要意識到市場監管不僅是審批準入,也是市場良性運作的重要保證一H前我國政府正在進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穩步進行。2014年全年,國務院部門分3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47項,到2014年底,國務院共取消下放部門審批事項538項?!边@些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正是政府進一步還權于市場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保證,進一步走向服務型的重要步驟。這也正是市場監管從“重審批”走向“重監管”的重要保證,是實現顧客滿意監管的起點。
(二)以業務為核心明確劃分監管職能范圍
隨著新型卷煙營銷模式的全面實施和深入發展,整個卷煙零售市場也呈現出更為市場化、實效化、一體化的良性發展格局。市場已經成為連接卷煙經營企業、零售業戶以及廣大消費者的橋梁和紐帶,煙草零售市場的穩步發展對整個卷煙經營活動的有效實施起到關鍵性作用。能否構建公正、規范、和諧、統一、開放的卷煙零售市場經營秩序,將對煙草行業進一步發展與不斷壯大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
從這個角度來說,促進煙草專賣管理工作向縱深方向發展,不斷拓展市場監管空間,提升涉煙案件的查處質量和效率,努力實現專賣監管體系多元化,著力凈化零售市場經營環境,必須成為卷煙經營企業推進市場監管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標。因此,卷煙經營企業必須轉變落后的市場治理觀念,樹立市場多元化監管意識,加大煙草企業的內外聯系與溝通,積極協調各職能部門,特別是加強煙草專賣監管部門之內的協作,形成更為廣泛的市場監管網絡,實現梯次格局的市場監管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全面提升專賣監管能力和水平,促進卷煙零售市場的規范化、科學化發展。
實現市場監管體系多元化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方面,形成治理合力,構建卷煙零售市場長治久安的管理體系。
眾所周知,卷煙零售市場的治理整頓與科學監管具有一定的長期性、復雜性與艱巨性。僅僅依靠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現有的力量來實現卷煙零售市場的規范與穩定難度相對較大,也不符合卷煙零售市場科學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以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為主體的卷煙零售市場監管體系多元化發展,轉變傳統的市場監管模式和機制,增強專賣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與水平。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必須立足當前,放眼長遠,積極研究和引入更多、更為廣泛的參與元素,提升煙草專賣人員、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廣大消費者對市場監管的重視程度,為整個市場監管工作的全面開展奠定基礎。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形成更為有效的合力,搭建起覆蓋面更為廣泛的卷煙零售市場管理網絡。卷煙經營企業必須徹底杜絕“一枝獨秀”的狹隘思想,不能開展過于封閉的零售市場監管與打假工作,更不能過分排斥相關職能部門的參與和協作。必須增強市場監管網絡的覆蓋面,使得市場監管工作進一步細化、實化。
另一方面,形成聯動效應,對不法分子和違法行為起到震懾與打擊作用。
多元化的專賣監管體系是隨著卷煙零售市場的發展與變化應運而生的。專賣執法與市場整治所堅持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打防結合,預防為主”。而預防的前提就是形成廣泛的卷煙零售市場監管工作的聯動效應,通過不斷強化宣傳手段和有效措施,切實提升各部門之間的協同水平和全員參與意識,將各項強有力的打假機制和手段充分應用于各個細節、各個地區、各個層面,真正使之轉化成為市場治理整頓的強大動力。以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為市場整治的主導因素,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的、能動的力量,密切協作,互相配合,真正成為高效的驅動力。使得制售假煙活動無可乘之機,讓各類違法經營活動無處藏身,無立足之地。以此,來進一步營造市場監管與打假聲勢,著力形成良好的市場監管局面。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卷煙經營企業在開展零售市場管理過程中缺乏較強的聯動效應,在查處各類涉煙案件時缺乏必要的線索和途徑,零售業戶支持率不高,缺少必要的職能部門協作,導致許多涉煙案件的查處效率不高,力度不強,市場治理整頓的效果不到位。因此,必須創新專賣監管體系,實現市場監管多元化發展,才能真正形成合力,真正構筑起一道堅不可摧的監管“防線”。
此外,能夠進一步提升專賣監管人員的積極性,切實探索新型的市場監管模式。
實現卷煙零售市場監管體系多元化發展,能夠有效提升專賣監管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積極性,市場治理整頓的效果會更加實效,科學、到位。實現卷煙零售市場監管多元化發展能夠進一步轉變專賣管理人員的思想觀念,為其深入探索新型的市場監管途徑和形式提供了更為廣泛的空間,有了更多的可利用資源和監管優勢。當前,卷煙零售市場營銷活動發生了新的發展和變化,那么,卷煙零售市場的監管與治理措施和方式也需要實現全新的轉變與發展。這需要我們卷煙經營企業在立足行業發展的基礎上,結合市場發展實際,全面提升市場管理與整治的質量和效率,將建立多元化的專賣管理體系作為實現市場監管新突破的重要內容和努力方向。著力建立更加符合市場發展規律要求、切實滿足卷煙零售業戶經營需要、有力打擊不法行為的新型監管體系。從而,使得整個專賣監管和執法體系更加科學化、效能化、規范化與制度化。
市場監管體系多元化發展必 須堅持的幾個原則
原則一:堅持規范化、實效化的原則
卷煙零售市場監管體系包含層面較多,應該是以專賣管理部門為主體的、有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密切聯系廣大零售業戶和消費者的、有較為健全的運行機制加以保障的多層次監管網絡。在此情況下,為了確保市場監管體系多元化發展能夠呈現出良好運行的態勢,必須著力完善體系框架建設,充實和豐富各項監管工作內容,健全和完善體系運行所需的各項制約與保障機制。使得整個市場監管體系得以規范化、實效化,真正能夠對卷煙零售市場的發展起到有效監管作用,更好地規范卷煙經營秩序,提升專賣打假與市場治理整頓水平,營造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從而,進一步促進卷煙零售市場經營活動得以規范化開展。
原則二:堅持密切協同 突出主體的原則
市場監管體系的多元化發展絕不是雜亂無章的,更不是無序開展的。在現有的煙草專賣管理體制下,必須突出煙草專賣管理體系的作用和主導地位,其他職能部門應該處于協作與配合的環節。這主要是因為卷煙零售市場治理整頓活動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涉及到煙草行業許多法律法規。而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是這些法律法規的具體執行者與實施者,負有履行法律法規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卷煙零售市場多元化監管體系必須突出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和執法隊伍的主導作用。在突出專賣部門主體地位,堅持各個職能部門密切協同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積極作用,將卷煙零售市場治理整頓的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抓出更好成效。
原則三:堅持結合實際 不斷創新的原則
卷煙零售市場監管體系多元化發展不能脫離卷煙零售市場發展的實際,一味地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固守陳舊落后的市場管理觀念和打假手段,只能使得卷煙零售市場監管工作的開展出現諸多問題和困難,影響卷煙零售市場的進一步規范與和諧發展。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必須從零售市場的實際出發,從行業發展需要出發,創新市場治理整頓措施以及監管體系多元化發展思路。特別是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必須結合卷煙零售市場治理整頓工作所取得的經驗和成交,進行縱向、橫向的對比,認真總結和推廣專賣管理工作取得的經驗,查找存在的不足與問題,在此基礎上,大膽創新,探索市場監管工作的新方法和新路子。只有這樣,才能為卷煙零售市場規范化發展創造條件,更好地促進卷煙零售市場實現效能化發展,構建更為規范的市場秩序。
實現市場監管多元化發展的幾點對策
對策一:探索專賣管理工作的新措施和新方法,以此推動市場監管體系多元化進程。
作為卷煙零售市場治理整頓的重要主體,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對市場的穩定規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能否出臺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方法,實現卷煙零售市場治理整頓工作的新突破,將會對建立多元化的市場監管體系產生重要影響。這就要求我們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必須謀求監管新模式。采取諸如定期“互檢互打”,“聯合行動”,“集中整治”等具有實效性的市場治理整頓措施,全力推進卷煙零售市場的規范與管理工作。
對策二:進一步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市場治理整頓聲勢。
我們知道,卷煙零售市場治理整頓工作的開展,營造氣氛和聲勢極其重要。因此,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必須采取各種切實可行的方式和措施,通過諸如報紙、媒體、座談、宣傳單以及其他一些有效手段,開展積極深入的與市場治理整頓有關的宣傳工作。讓廣大卷煙零售業戶充分認識和理解市場治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同時,全面提升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對卷煙零售市場治理整頓工作的積極性和重視程度,使之真正參與到市場監管工作中來,成為卷煙零售市場治理整頓的積極因素和重要力量。
一、研究緣起
市場監管是指為解決市場失靈,維持穩定有序的市場環境,監管主體依法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及其所產生的的產品和服務等因素進行監管的行為。其本質在于政府以直接微觀的干預手段矯正市場失靈,是在不存在市場最優解的前提下,政府代替市場的一種次優制度安排。良好的市場監管既能夠有效的矯正市場失靈,又能夠有效的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社會秩序。
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推動政府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的重要切入點,對于放寬了市場準入條件,營造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在激發市場經濟活力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場經濟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因素,這對高效的市場監管提出了客觀需要。但是目前我國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卻存在諸多問題,難以適應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變化的市場環境,因此推動市場監管模式轉型勢在必得?;诖?,本文以市場監管監管主體是否多元、監管內容是否合理有限、監管手段是否多樣、監管程序是否民主法治、對監管權的監督機制是否健全為分析維度當前我國的市場監管模式進行歸類分析,并結合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導向作用,描繪我國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路徑和未來轉型的方向,為我國市場監管模式轉型工作提供借鑒。
二、我國當前的市場監管模式――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
我國的市場監管發軔于計劃經濟時期的政府管制,形成于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歷屆政府機構改革,大致呈現出全面政府管制(計劃經濟時期)――監管放松(1978年到2003年)――監管改革(2003年至今)的發展脈絡。就目前我國市場監管模式的整體情況而言屬于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強制型監管模式是指政府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自由競爭,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運用行政審批、例行檢查、行政處罰等強制性的行政手段對市場主體的主體資格、經營行為等內容進行嚴格的監督的一種監管模式。該監管模式的特點就在于:①信任機制的缺失,即以政府為主導的監管主體不信任自利的市場主體能夠實現自我監管,市場主體也不信任以政府為主導的監管主體在監管工作能夠堅持公共利益導向,實現秉公執法;②監管主體的一元化,即政府幾乎承擔了所有的市場監管責任,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管參與機制,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幾乎不參與或僅僅在形式上參與市場監管工作;③大而全的監管內容,目前我國市場監管內容大概涵蓋了市場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監管、市場行為監管、產品和服務質量監管、市場風險監管等內容;④監管手段單一、監管效能有限。監管手段多以事前嚴格的審批核準、事中的市場檢查或巡視,事后的行政處罰等強制性手段為主,難以適應量多異質的市場監管對象,監管工作容易出現成本效益失衡的問題。⑤對監管權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對市場監管機構的專門監督機制,雖然建立了涵蓋立法、行政、司法、社會四位一體的監督體系,但是存在監督資源分散、監督缺乏合力;行政監督一權獨大,其他監督尤其是社會監督流于形式;監督法律制度缺失導致監督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等問題。我國當前的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帶有強烈的政府干預的色彩,雖然具有短期見效快、威懾力大的優勢,但是也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監管理念滯后、監管機構設置不規范、監管權力分散、監管職能越位缺位、監管手段單一強制等,這決定了在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我國市場監管模式必須轉型。
三、市場監管改革先行區的監管模式――復合型市場監管模式
針對強制型監管模式存在的系列問題,少數市場監管改革先行區結合地方實際創新了市場監管的模式。這類市場監管模式可以稱之為復合型市場監管模式,是因為它一種過渡性的監管模式,既包含了強制型監管模式的部分要素,又兼具了合作型監管模式的先進理念。事實上,深圳、上海等市場監管改革先行區所建立的市場監管模式就是復合型市場監管模式。以上海浦東新區為例,在市場監管改革工作中推行了“三合一”改革,整合工商、質檢、食藥監實現對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監管”;優化市場監管流程,在市場準入、食品安全監管、產品質量監管、公眾訴求處置、執法辦案領域實現“五個一體化”;推行“一個街鎮、一個監管所”模式,實現監管重心的下移。之所以將浦東新區的監管模式歸為復合型監管模式是因為相較于強制型監管模式,其進步之處在于有效地理順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壓縮了政府事前審批事項的規模,推動市場監管由事前審批轉變為事中事后的監管;推動關聯監管部門的資源、職能、隊伍的化學整合,在專業管理的基礎上實現綜合執法,構建了政府內部的大監管格局;實現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監管”以及“五個一體化”,推動市場監管流程的優化,有效地提高了監管效能;變革監管部門的管理模式,由垂直模式轉變為屬地模式,推動監管執法力量的下移,為市場監管工作的落實奠定了基礎。但與此同時由于這種監管模式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難以適應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市場監管工作的需要。例如尚未在市場監管工作中建立起有效的多方合作機制,非政府監管主體參與市場監管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有限;社會信用信息體系不健全,信用監管在市場監管中運用有限;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缺乏規范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能配置、執法流程、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專項法律法規,市場監管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有限。
四、順應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市場監管模式――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
(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導向作用
自2012年廣東省改革試點以來,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大致形成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先照后證證照分離”、企業年報和信息公示制度、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懲戒制度改革等內容。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帶來的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在客觀上對現行的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形成了一定的沖擊,也為未來市場監管工作的轉型樹立了新的方向標。具體而言包括:監管治理,即在市場監管工作中建立多方合作機制,推動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參與監管工作,實現市場監管工作的社會化;監管服務,即以市場主體為中心精簡監管事項、優化監管流程、革新監管工具,以提高監管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的監管服務;協作監管,即打破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的壁壘,以整合市場監管職能為抓手,建立市場監管部門的大部門體制,提高監管的合力;信用監管,即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依托,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黑名單、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市場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失信懲罰。
(二)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的含義和本質特征
基于我國現存的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的諸多弊端、改革先行區的復合型市場監管模式的不足以及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導向作用,筆者認為未來我國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方向應該是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是基于多方合作機制基礎上的市場監管主體對市場進行有限監管的一種監管模式。其本質區別就在于:
監管責任的重新分配與監管角色的轉變。合作型監管模式強調市場監管的責任不僅僅在于政府一方,而是市場中的全體利益共同體的共同責任。因此它建立了多方合作機制,在該機制下市場主體與以政府為主導的監管主體間是一種主動―輔助的關系,市場主體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責,由被動地接受監管轉變為主動的自我監管;政府在市場監管中僅起輔助作用,由直接監管者轉變為“自我監管和制度的構建者”,政府的職責僅在于通過完善法規體系和強化制度設計來激發培育市場主體的自我監管意愿和監管能力。
現代監管的理念?,F代監管的特征,一是基于規則,二是同政府保持距離。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下的市場監管工作不再是單純的命令和控制,而是基于規則,這種規則是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代表各方利益的監管規則,是一種能夠被人們認可和自覺遵守的監管規則。因此基于規則的市場監管工作體現出民主、法治的現代監管理念。同政府保持距離是指按照民主協商程序形成的監管規則不是由政府執行,而是由一個獨立的機構執行,由此避免政府的過度干預和監管過程的偏私,保證監管職責的切實履行。因此,同政府保持距離的市場監管工作體現了公平、責任的現代監管理念。此外,合作型監管模式還秉承了有限監管的的現代監管理念,監管內容由重主體資格轉變為重市場行為、監管方式由重事前審批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
完備的法律體系。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是一種高度法治化的監管模式,立法先行、嚴格執法是其基本原則。在橫向層面,合作型監管模式在經濟性監管領域和社會性監管領域的各行各業都建立的完備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使市場監管工作有法可依。在縱向層面,合作型監管模式建立了涵蓋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則和標準的自上而下、效力遞減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其中法律、行政法規從宏觀的角度對市場監管工作的價值和方向進行規范,具有強制力,各市場主體必須遵守;監管規則和標準是由行業協會制定的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業內部契約,從微觀的角度對市場監管工作的細節進行指導,各市場主體在監管工作中結合自身實際參照監管規則和標準實行自主監管。因此,該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有效地避免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問題。
軟硬兼施、強度漸進的市場監管手段。合作型市場監管手段形象的可以概括為“溫和的大炮,即管制機構要帶著大炮才能對被管制者溫柔的說話”[[]],一般而言包括兩個監管手段系統:一是柔性監管手段體系,通過說服、教育、獎勵、資助等手段引導監管對象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二是強制監管手段體系,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手段對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使監管對象被動地糾正其不當行為。在實際的市場監管工作中,當監管主體發現監管對象有違法違規行為時,一般先依次采用柔性監管手段解決問題,當柔性監管手段用盡仍不能解決問題時,監管主體就會啟用強制性監管手段。因此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的監管手段既可以激發和培育監管對象的公民精神、自我監管意識和能力,又能保證監管工作的威懾力,提高監管效能。
監管治理網絡。不同于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的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借鑒治理理念,建立了涵蓋政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在內的市場監管治理網絡,在該網絡中各監管主體之間是平等信任、相互依賴的合作伙伴關系,共同完成監管工作。
(三)我國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路徑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三類市場監管模式在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順應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監管模式應該是合作型監管模式,而非強制型和復合型監管模式。但是在推動市場監管模式轉型過程中仍存在著一系列的制約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層面因監管權分散、監管職能錯位越位缺位、監管機構設置不合理等方面的不足,政府還無法實現對市場的高效監管;行業協會層面因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位、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職能定位不準確等問題,我國目前的行業監管能力有限;社會監督層面因法律法規保障和約束機制的缺位、社會輿論監督機制不健全、公民參與意識薄弱和參與能力有限,我國市場監管工作的社會參與度較低;法律層面因立、改、廢工作的滯后以及統一的市場監管法的缺位,我國的市場監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社會誠信體系方面因社會信用法規和標準缺失、信用服務市場不成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不健全、社會征信體系不完善等制約因素,信用監管無法在市場監管工作中施展拳腳。正是以上制約因素使得我國市場監管模式轉型工作很難由當前的強制型監管模式到合作型監管模式一步到位實現,而是要堅持漸進主義的演變路徑,由強制型監管模式過渡為復合型監管模式,然后在各種制約因素已經解決的基礎上由復合型監管模式轉變為合作型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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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G64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5-161-2
高校中的大學生是比較容易出現突發事件的高危群體,這就決定了高校是公共突發事件經常出現的場所。高校作為一個管理體系比較松散的組織來講,其不同利益及價值取向可能成為公共突發事件的起因。不同的利益需求所產生的公共突發事件不同,甚至潛伏一段時間后突然出現,這就為處理高校公共突發事件增加了難度。所以,成立高校公共突發事件處置機構,形成全面管理條例,把常態化的管理機制融入高校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置中可以更好的降低高校公共突發事件的產生,提高對其處理的力度,從而保證學校的學習環境。
一、高校公共突發事件處置中的常態化管理原因
高校就是小型的社會,在高校中發生的公共突發事件經常被看成因不可控條件導致的偶然事件,其解決方法也為出現一個問題就解決一個問題,并沒有對事件進行總結,吸取經驗。在社會不斷發展的今天,社會中的矛盾問題日漸嚴重,高校公共突發事件也從昔日的偶然發生轉變為頻繁出現。所以,在高校突發事件的處置模式中應用常態化管理可以提高高校處理問題的能力,更好的改善處理效果。
這里所說了常態化管理就是在日常工作中建立符合標準的管理措施及管理機構,實現突發事件責任制、管理的全面化。
二、高校公共突發事件處置中的常態化管理標準
(一)運用動態方法分析問題
在高校突發事件出現的成因有時候會隨著事件的不斷發展而改變,這就要求管理人員在進行事件處置時對固定的條件進行整理,更要對動態的因素進行分析,并推論出其發展趨勢,不斷調整解決方法,把公共突發事件的影響降到最低。
(二)資源的合理分配
高校在處置突發事件時經常會面臨資源不夠的情況,進而不能更好的處理突發事件。高校應更合理的進行資源分配工作,從機會成本的分析方向出發,最好的對資源進行調控與利用,完成對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
(三)處理過程進行管理
高校在處理公共突發事件時,重點依據公共突發事件的特性進行預測、處理、恢復、評價等工作,這就需要管理人員根據最優效果對處理過程進行管理。在對事件的處置過程中,會有很多重要的環節,只有針對這些環節都加以管理,才可以完美解決突發事件。
三、高校公共突發事件處置中的常態化管理構建
對高校公共突發事件進行處理主要表現為:解決事件形成人、原因及發展等。在進行高校公共突發事件處置中的常態化管理構建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構建網絡管理機制
隨著科技不斷進步,計算機得到了廣泛應用,網絡憑借其自身的特性成為了信息的主要來源之一。突發事件形成后,社會人群及媒體對其都表現出了積極的關注態度,媒體的報道與評價對民眾認識突發事件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應用網絡管理機制對媒體進行管理,可以保證事件的影響降至最低,維護社會穩定。
面對公共突發事件,高校應先采取主動出擊的方法,及時用準確、公平的信息對事件進行公開,保證信息的透明度與便捷度,將那些流言止于襁褓中。然后要用積極的態度引導公眾進行事件的評論,當互聯網絡中出現大量的信息時,民眾一般會感到無所適從,他們對官方的評論會更信服一些,高校就可以利用醒目的色彩及積極的言論引導民眾的思想。最后同媒體等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在突發事件的處理中給予積極正面的報道,將事件影響縮小。
(二)構建群體管理機制
因為時間、資源、信息量等條件的約束,再加上公共突發事件的不穩定性,高校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環境、價值表現、約束情況、決策順序及影響等都有別與其他的事件處置。針對這種情況,就應該構建群體管理機制,從而保證事故處理意見更多元化、全面化,更好的保證事件的處理結構及影響。群體管理機制可以從不同管理人士角度對事件進行全面衡量,進而制定出更利于事件處理的方案。高校在構建群體管理機制時,應該將決策及監管相結合,保證方案提出符合實際情況,更好的保障事件的未來走向。
(三)構建心理干預機制
在高校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置中,構建完善、規范的心理干預機制可以使高校提高處理突發時間的能力,減弱突發事件的危害。當前的心理干預機制通常在事件處理結束后,采用教育為主,恢復為輔的模式,其實這種模式是不正確的。在公共突發事件產生到處理結束,教師同學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壓力,身心都會存在恐慌、焦慮等不安的情緒,針對這種情況,心理干預機制可以幫助其恢復身心健康,正確應對突發事件。高校的心理干預機制不僅要在突發事件中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更應該在日常的生活中對學生的身心成長予以正確指導。這就需要指定專業的心理輔導人員加入到心理干預機制中,提出更專業的輔導理念。同時全面提高心理干預機制中人員的自身素養,在沒有突發事件出現時進行模擬試驗,更好的在將來的公共突發事件出現時發揮自身功能,及時、專業的進行心理干預工作。
(四)構建科學化管理機制
高校對突發事件的處置受到時間、資源及人力財力等制約,這對高校的管理能力來說是一個考驗。在復雜的突況面前,管理者的思路應該清晰,全面,同時敢于承擔責任,有很強的組織能力及協調能力,可以根據突發事件及時、準確的制定解決方案。在進行科學化管理時,主要針對公共事件自身進行評估與動態分析,制定解決方案,總結產生原因,為防范公共突發事件提出新的想法及應對措施。
總結
總而言之,對高校處置公共突發事件的常態化管理機構構建進行討論具有重要意義,值得相關工作者深入思考、廣泛推廣。
參考文獻:
[1]張婷,高雷.論高校管理制度缺陷與大學生突發公共事件的誘因[J].經濟研究導刊,2009,(20).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745(2013)06-0318-02
“庸政”、“懶政”現象成為中國各地政府著力破解的難題,各地掀起了治庸風暴。武漢市以“打造全國發展軟環境最優城市”為目標的“治庸問責”行動,堅定的問責決心,完善的查處途徑,嚴厲的問責措施,鐵腕推進“治庸問責”風暴,昭示著政府運作模式的轉型和變遷,必將催生一個以民為本的服務型政府。這無疑是地方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碩果,但是我們不可盲目樂觀,而應對此熱潮進行冷思考,理性分析其中的不足并不斷加以完善,使其規范化和制度化,喚起政府官員對自身權力來源、權力行使的宗旨和如何行使手中權力的深刻認識和反省,并內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轉化為對人民負責的自覺行動。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服務型政府的政體改革,更加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一、“治庸問責”推動服務型政府的建設
服務型政府是在我國市場經濟轉型的時代背景下提出的,經過對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角色定位的長期思考,追求的是是整個政府管理模式從管制向服務的根本性轉型,是一種更好、更高形態的政府模式。這種政府應該是是關注服務的政府,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責任政府、參與性政府、以人為本和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政府。
從2004年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至今,我國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實踐哄哄烈烈的展開著,從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從注重形式性的便民服務方式到內涵式的以人為本思想,可以說,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成績是突出的,不足也是存在的:權力異化導致權力尋租現象嚴重;部分公務員慵、懶、散,公共服務意識淡??;群眾對政府轉型缺乏信心,態度冷漠等等都使得政府的社會服務功能受到抑制。
“有權必有責”,一直以來,我們對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的問責往往都局限在一些大的領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設等等,只要不出大的差錯,就可“高枕無憂”,這使得一些機關的工作人員得過且過,服務意識淡薄,服務能力低下?!坝埂笨雌饋硎切∶?,卻能直接導致政府職能部門辦事效率低下,破壞投資環境,影響政府形象。而“治庸問責”風暴則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的日常工作中引入問責制,問責“庸懶散”,嚴懲“在其位,不謀其政”的工作人員,加強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約束,使各級政府官員和公務員把公共服務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將建設服務型政府真正落到實處。
二、經濟法與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契合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根本方針,過多的關注GDP和增長率,長期以來的政府經濟強勢使我國逐步形成了一個“經濟建設型政府”模式。這使政府長期充當了經濟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的角色,實踐證明,經濟與社會發展失衡、區域經濟發展失衡、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失衡等,都與這種政府模式有直接、內在的聯系。我國要實現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必須實現經濟發展模式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變。從“經濟建設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市場化改革進程的必然選擇。
“服務型政府”應該是對“經濟建設型政府”的 “揚棄”:并不否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而是主張政府主要在行使好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也多關注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環境,以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在一定意義上,經濟法視野下的政府在理想狀態下就是職能得以合理界定并得到充分發揮的服務型政府。經濟法基本原理認為,經濟法的主題是合理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其定位在于保障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其功能在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在依法治國的主題下,服務型政府首先必然是法治政府,那么,經濟法則在服務型政府的塑造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處在轉軌期的中國,更多的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錯位而導致的市場不完善等現象?;诖?,轉型期的中國經濟法就要求政府模式由原來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型,即政府干預必須做到由權力本位向權利本位的轉換,政府干預權必須被界定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嚴格限定在只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共事務領域內,不得任意侵害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
三、回應武漢市“治庸”行動,反思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實踐
“治庸問責”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制度創新,從細節出發,喚起政府官員對如何行使手中權力的深刻認識和反省,并內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積極嘗試。我國雖然著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但離理想仍有很大的差距。反思我國的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確存在許多需要檢討的地方:
第一,我國長期形成的“官本位、政府本位、權力本位”理念,常常出現權力“缺位”、“錯位”、“越位”的現象,政府的社會服務功能受到抑制,政府的社會公信力降低。第二,政府不能很好地實現對社會公共領域的關注和介入,公共服務職能不到位,導致貧富差距擴大,地區發展失衡等嚴峻的社會問題。第三,政府服務效率和質量仍有待提高。由于對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地位的認識與實踐發生了偏差,當下的政府服務就很難說得上人性化,嚴重違背了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和宗旨。第四,服務型政府構建呈現政府熱、公民冷的現象。服務型政府建設沒有得到群眾的擁護和響應。群眾的冷淡,是由于建設思路和措施并沒有真正反映人民的需求,第五,經濟民主觀念的淡薄,官員在經濟決策時搞“一言堂”,普通民眾缺乏民利意識,習慣于被動接受政府的經濟決策,在依法實行民主程序時,流于形式和“走過場”等等。
在筆者看來,這與法治不健全有很大的關系,因而,必須在法治視野下反思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缺失,加強法治建設尤其是經濟法治建設是不可忽視的。服務型政府建設是一場革命,需要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政府觀念,同時也需要進行制度的創新重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把服務型政府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雖然我國的經濟法制度正逐步完善,管理者管理之法也發揮出應有之用,但服務型政府建設畢竟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復雜工程,因此存在的問題也比較多,比如立法體系比較紊亂,宏觀體系構造的松散和雜亂,以及微觀制度安排上的偏頗與欠缺等。
四、經濟法視野下中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制度完善
服務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只有政府職能的法治化,才可能建設真正意義上的服務型政府。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是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關鍵,而法治的服務型政府建設還應落實于具體的制度建設中來。在經濟法視野下,首先應明確服務型政府的角色定位、權限、法律責任等問題,然后應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等領域對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進行相應的制度完善。
(一)合理定位服務型政府的角色
近代以來在市場經濟國家,政府職能的轉變基本上都是圍繞政府與市場的博弈而展開的。我們充分認識到市場雖然有其內在固有的缺陷,但政府同樣是不完美的,政府干預并不一定能矯正和克服市場失靈。只有市場調節和政府干預的有效結合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我們要建設的服務型政府正是建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矯正和克服對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市場的缺陷和不足的有限政府,是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中心并通過構建一套程序民主機制實現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民主政府,也是對市場負責、對人民負責的責任政府。
(二)明確服務型政府的權限
服務型政府作用于市場經濟,主要是運用權力來介入、干預經濟運行和為市場提供社會公共管理與服務。服務型政府作用于市場的權力也是通過法律,特別是經濟立法被授予的,于是服務型政府干預經濟和為市場提供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就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具體來說,這些權力可以分類為宏觀調控權、市場監管權和公共服務權。
(三)確定服務型政府的法律責任形式
在經濟法視野下,服務型政府也可能背離服務的宗旨和要求,對市場產生副作用,因此應規定和量化服務型政府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政府樹立起責任意識,使服務型政府真正具備“責任政府”的內涵。具體來說,在對服務型政府承擔責任的追究上,應該建立公益訴訟機制,使公眾通過司法手段來追究政府干預權的怠于履行、不適當履行或越權履行,以至無法維護好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責任。
(四)相關法律制度完善的具體對策
1.政府經濟調節職能的法制完善
經濟法視野中,經濟調節法律制度主要是對我國的宏觀調控進行法制化的表現形式。其中不僅規定了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的領域和方式,同時更應通過立法規范其行為使其受到法律的制約,保證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行為的合法運行。一套完整的宏觀調控法制體系應該包括:一是宏觀調控基本法,即對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基本規定,即對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手段、宏觀調控主體的權限職責、具體程序及法律責任等要做基本規定。是此法制體系的核心與總綱;二是分支法,主要有產業調整法、規劃計劃法、財稅法、金融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2.政府市場監管職能的法制完善
經濟法視野下的市場監管是通過政府對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致力于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對市場的監管是必要的,但必須確定適當的范圍,并采取合適的方式。服務型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對金融、期貨、房地產、產權、信息、食品藥品、公用事業等市場的監管布局,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分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國的市場監管受計劃經濟和傳統行政模式的束縛,監管資源不能得到有效的整合,出現了許多監管過度與監管真空并存情況。因此,圍繞這些問題我們需要實現政府市場監管職能的三個重大轉變:一是市場監管主體從主管型向監管型轉變,防止監管部門的權力尋租;二是政府監管從行政取向向市場取向轉變,淡化監管部門的政治色彩,變監管機構為專業性機構,真正建立起順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服務型政府;三是由被監管企業產權與政府脫離,從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監管體制。
3.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法制完善
所謂公共服務,就是指政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而提供的資金、設施等各種公共產品支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政府職能轉變也從偏重經濟職能向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把過去由企業承擔的和不應由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供給職能收回來,把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由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承擔起來,切實履行應當由政府承擔的公共職能,并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地調整和完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注重民生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社會主義公共服務體制對化解社會矛盾和建設和諧社會、緩解地區差距、城鄉差距、貧富差距中的作用不可小覷。我認為應當關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教育,完善公共財政法律制度、就業服務法律制度、公共醫療衛生法律制度,不斷推動民生建設,更好地服務公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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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來,市工商局圍繞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先后開展了____整治流通領域假冒偽劣商品集中行動、__網劍專項行動、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__護農行動等一系列專項執法行動。2014年,全市工商系統查處經濟違法違規案件2613件,其中,____整治流通領域假冒偽劣商品集中行動查辦案件863起,萬元以上案件78起,案值198.2萬元;__護農行動立案查處農資案件663起,案值202.02萬元,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147.7萬元;查處流通環節食品案件499起,案件總值93.37萬元;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427起,案值247.51萬元;共查處無照經營案件1009起,取締無照經營戶1214戶,引導辦照3549戶;共立案查辦傳銷案件11起,違規直銷案件 1 起,端掉傳銷窩點5個,教育、遣散傳銷人員85名,解救受騙大學生16人。
在維權方面,市工商局以新《消法》的實施為契機,結合商丘實際情況,重點突出家用電子電器、服裝鞋帽、裝飾裝修材料等商品和服務,深入開展重點領域市場監管和消費維權行動,加大商品質量監測力度,共抽檢重點商品700組,合格率為96%,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嚴厲查處;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896起,案值393.07萬元。2014年,市12315投訴熱線共受理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14076起,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62.6萬元;全市各級消協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946件,調解1875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65.2萬元,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5年,作為與市場經濟發展休戚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經濟發展的新常態,必然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呈現新常態。圍繞認識工商新常態、適應工商新常態、積極引領工商新常態,市工商局黨組明確目標一要“定好位”,二要“履好職”,三要“帶好隊”。具體來說,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推進服務法治化,著力營造寬松平等的準入環境。積極推進注冊登記制度便利化,真正放權于市場,放權于企業,進一步推進“先照后證”改革,探索構建便捷有序的市場退出機制,進一步理順企業服務機制,建立健全市、縣、所三級企業服務體系,明確統一的企業服務聯系協調機構,把注冊、商廣、監管等職能科室建立的領導聯系企業制度、企業聯系點制度、企業走訪制度等,進行整合和統籌,并跟蹤督導問效。加大商標行政指導力度,扎實推進“商標戰略進集聚區”工作,著力培育商標戰略實施示范點和示范企業,以點帶面,示范帶動,促進全市注冊商標增量提質。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村經濟組織,申請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打造自主品牌,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
推進監管法治化,著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強化執法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探索建立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重大案件監督函告制度,進一步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探索分級管理體制下跨區域大要案上下聯動執法機制,建立健全大要案督辦制度。建立執法辦案精品案件和辦案能手年度評選制度,提升精品案件和辦案能手表彰獎勵層級,充分發揮精品案件和辦案能手的示范引領作用。建立定期學法機制,加強公職律師的培養使用,強化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繼續指導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信息公示,狠抓信息公示催報,防止6月份前企業扎堆公示年報。要積極推動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強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積極推動信用監管平臺互聯共享。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實行市場禁入。
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重點查處社會反映強烈的各類限制競爭行為,繼續開展重點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集中整治,依法查處侵犯商業秘密、虛假注冊、串通投標等行為,嚴厲查處假冒仿冒、虛假宣傳、虛假表示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商業欺詐行為,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無序競爭和限制競爭行為,維護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強化網絡市場監管,全力推進網絡市場規范化建設,加強網絡市場監管頂層設計,完善制度體系,深入開展2015年__網劍專項行動,依法查處非法主體網站,嚴厲打擊網
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強化合同監管,加大對重要行業領域“霸王條款”的整治力度。深入推進商標戰略,引導企業樹立商標意識和品牌價值理念,大力推進品牌經濟發展。要繼續深入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以高知名度商標、地理標志、涉外商標為重點,加大商標案件查處力度。要繼續實施廣告戰略,宣傳和落實好新修訂的《廣告法》,繼續指導廣告業健康發展。推進維權法治化,著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加強消費維權平臺建設。加強12315數據的深度利用,分析研判消費維權數據變化與宏觀經濟形勢、市場秩序狀況、消費維權狀況的內在聯系,對12315投訴舉報數據、重點商品質量抽檢數據、行政處罰數據以及市場主體信息等數據進行綜合分析運用,建立完善工商部門監管執法數據庫,探索將投訴舉報信息、質量抽檢信息等資源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結合運用機制,研究建立消費維權重點領域、重點指標的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防范、應急處置體系。綜合運用工商職能,嚴厲查處質量違法、假冒商標、虛假宣傳、合同欺詐等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切實規范消費市場秩序。
《食品安全法》特別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也明確了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各部門分工協作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履行好法定職責。必須全面掌握法律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更新監管理念。努力做到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相統一。各級工商機關要堅持建設高素質隊伍、運用高科技手段、實現高效能監管、達到高質量服務的原則,加大《食品安全法》和即將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學習培訓力度,重點抓好基層工商所全員培訓和一線執法骨干的專題培訓,確保各級執法人員全面熟悉和掌握法律規定,不斷增強大局意識、創新意識、服務意識、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法定職責。同時,通過多種多樣的形式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不斷增強食品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為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共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進一步強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規范管理
流通環節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上連生產環節,下接消費環節,食品質量方面的一些問題特別容易在流通環節顯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執法部門,不僅要強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對市場檢查執法中發現的食品質量問題及時通報反饋相關職能部門,促進源頭治理,而且更要對流通環節食品的人市、交易和退市進行全程監管。要嚴格把好食品經營主體準入關,依法規范經營主體資格:加強食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嚴格食品市場準入和經營者自律管理。加大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力度;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加大食品市場日常巡查力度。特別要加強基層日常監管執法,將監管重心下移,嚴格落實基層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屬地監管責任制。以“六查六看”為主要內容,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巡查。集中執法力量,狠抓食品安全大要案件的查辦工作,特別要抓好對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處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對典型案件要通過電視、報紙、電臺、網站等媒體適時向社會公布,有效震懾違法分子;對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在依法監督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責任的同時,還要積極支持和服務食品經營者,促進食品企業和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做到對法律負責和對消費者、經營者負責的統一。依法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三、進一步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7-0076-02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歷程
證券市場監管又稱證券監管,是監管主體通過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嚴格規制證券市場主體及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活動,從而糾正市場失靈導致的證券產品和證券服務價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資本配置效率下降,提高證券市場透明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所有活動和過程。證券監管是一個國家宏觀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證券監管一般由民間自律和政府監管兩部分組成。民間自律監管同非官方的機構根據機構成員普遍認可的行為準則對行業內部的行為自我約束和管理而政府監管是指政府機構對證券市場主體及市場活動的管理與監督。縱觀我國證券監管的發展歷程,可將其分為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這是我國證券監管的初始萌芽階段。1990年、1991年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設立,兩地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試點。1992年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兩家交易所上市。這一階段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負責,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等其他政府機構參與管理,主要進行宏觀層面的協調與指導。上海、深圳的地方政府則是證券監管的直接主體,兩地政府分別建立起地方的證券監管機構,制定了一些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規,我國以地方監管為主的證券監管體制初步建立,但始終處于落實于證券市場規模發展的狀態。
第二階段是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這是我國證券監管的探索階段。在總結滬深兩地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及地方監管模式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證券市場由區域性市場逐步轉變為全國性市場。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設立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對全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標志著全國性證券監管機構的正式設立。同時,經證監會授權,部分?。ㄊ校┏闪⒘藢iT的證券監管機構,在證監會授權的范圍內履行相應監管職能。我國以證券委、各部委、地方政府等主體共同參與證券監管為特征的多部門證券監管組織系統初步建立。在此階段,我國的證券市場在探索中發展,市場監管體系發育仍不成熟,監管效率也不高。
第三階段是1998年8月至今,這是我國證券監管的快速發展階段。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被撤銷,其與中國人民銀行的證券監管職能歸入中國證監會。同年8月,國務院批準《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決定中國證監會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并在中心城市設立9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監管辦公室,對其實行垂直領導。199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中央一地方一基層”三位一體的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基本建立。2000年8月,全國證券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再次明確了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趨于完善。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問題
我國集中統一型證券監管體系剛剛建立并處于初始運行階段,在對證券市場具體監管管理中,在監管體系、監管環節、法律制度、監管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著問題和不足,證券監管體系仍需不斷健全。
1.部分監管環節存在缺陷。從我國現在的證券監管體制來看,部分環節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其一,股票發行定價監管存在缺陷,導致出現新股發行市盈率過高情形的出現,抬高了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和股價的依據與原動力,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風險。其二,市場退出監管不力。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ST和PT制度,僅為對上市公司的一種警示,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對市場退出的監管,導致一些本該退市的虧損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和更名又重新在交易所掛牌,給股市的規范化運行帶來了一系列嚴重后果。其三,上市公司遴選監管缺位,使得一些地方將上市看作是獲得了一個可永久融資的渠道,只重視股票的融資功能,忽視公司上市后的運行機制轉換、經營業績提高和社會監督。
2.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滯后。證券市場正常運行,要依靠法律來協調各種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從我國現在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來看,盡管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在立法層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三個層級,但每個居于較低層級的法律法規都是上一層級法律法規的具體和補充,立法滯后、法律規定空白的問題仍然存在。并且現有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差,如《證券法》與《公司法》之間不銜接;《刑法》、《行政訴訟法》對于《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也未做出相應的補充規定;對民事賠償也僅有原則規定,操作性不強;與行政權相配套的市場監、檢查、處罰等職權等未能真正實現。以上問題直接導致證券市場內部協調差,監管手段不足,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力、違法不究的現象,影響了監管的效果。
3.監管手段行政干預過多。從我國現有證券監管的手段來看,主要通過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實現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行政干預過多,主要表現在:第一,以審批制代替市場機制。證券發行制度中仍離不開證監會對于發行股票的屯批,屯批成為市場運行的重要環節并代替了市場選擇。第二,監管行為短期性,政策短時性。市場的經常性變動造成了政府監管行為和政策短期性,使得行政屯批扭曲了市場供求的實際情況,扭曲了金融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同時也削弱了政策的權威性和可信性。第三,監管手段過于剛性,偏向“政策化”。我國股票市場帶有濃郁的行政色彩,被稱為“政策市”、“消息市”,導致投資者的非理性預期,使得股票優劣難分,導致了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和投機化,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4.證券自律功能未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特定功能,就如有的外國學者所言,通過權威而不是市場的政治經濟制度的組織,在某些方面是臃腫笨拙的,就像一只僅有拇指而無其他手指的手,盡管那拇指粗大有力,但是目前我國證券業的自律監管體系不健全,難以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主要表現為:第一,自律組織不健全,會員發展速度極為緩慢。第二,自律管理混亂,各自律主體在實際運行中彼此獨立,各有會員又相互交叉,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統一體系,難以協調工作。第三,缺少獨立性?,F有的自律組織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無法獨立發揮監管職能。第四,機構形同虛設。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近至今僅召開過一次會員大會,除個別組織一、兩次學術會議、業務培訓、編寫業務手冊和簡報外,還沒有負擔起更主要的職責。
三、完善我國證券監管的相關對策
1.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監管體系。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在堅持“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基礎上,鼓勵和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盡可能用市場手段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要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各種有可能降低資本流動性和運作效率的人為制度。要完善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組織系統,進一步明確證監會的性質,建立完善系統自上而下的縱向監管體系,在一些證券市場較發達,監管任務較重省份的大區證管辦轄內的若干中心城市設立若干直屬監管處。從根本上擺脫地方政府對證券監管的行政干預,形成直接受證監會領導,獨立行使監管權力的管理體系。建立監管機構與地方政府間穩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從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證券監管部門管不了,地方政府管不著”的現象。
2.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實現監管法治化。作為市場經濟最前沿的證券市場,把“依法治市”作為自身發展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法制,確立以《證券法》為基礎的證券法律主體層次,確立《證券法》在證券法律體系中的“憲法”地位;在《證券法》基礎上形成各個部門法規的輔助系統,并依據《證券法》基本原則,調整現有的法律體系、制定新的證券部門法,形成有關證券發行、交易、服務等一系列的具體法律法規。建立以證券自律組織制定自律性規章制度為主的自律制度系統。同時還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加大運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強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股市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中,在間接調控引導或較少人為干預的情況下協調運行。
關鍵詞:離岸金融 市場監管模式 市場準入 上海自貿區
一、 離岸金融和法律概述
1.離岸金融的概念。對于離岸金融的概念,理論上有不同的界定,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離岸金融業務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吸引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金融與在岸金融應嚴格區分:第一,多頭監管。因為離岸金融的主體是多樣化的,就存貸業務來說,貨款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而提供者和需求者多數是來自市場所在國之外的其它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或者他國政府。離岸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全球化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可能涉及市場所在國,金融機構母國,貨款提供者或者需求者母國多個國家的事項,這樣每個國家都能以受到侵犯為由行使管轄權;與在岸金融只有母國監管不同,因此多頭監管也成為了離岸金融的主要特征。第二,監管較松。離岸金融的初衷就是吸引國際金融機構和國際資金到離岸市場,通過各國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對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稅收、外匯管制等給予優惠,但為了貫徹這樣的優惠政策,雖然施行多頭監管,監管政策都較寬松。
2.中國的立法背景和現狀。中國的離岸金融業務經歷了繁榮、衰落再到重新開啟的階段。2002年以后,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試點開啟也順勢提上日程。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開展作為試點開展開辦離岸金融業務,讓離岸金融得以復蘇并發展。雖然1989年就已開始了離岸金融業務,但直到1997年《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細則的出臺才讓其發展有法可依。2009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指導思想被確立使離岸金融業務獲得了更快的發展。隨著金融改革的持續推進,2013年上海自貿區的成立必將迎來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新時期。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法律制度構建
1.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是指有關管理機構對離岸金融市場與在岸金融市場的管理服務模式、方式和方法的選擇。而管理模式的選擇是政府對離岸金融市場進行監督的基礎和前提,國際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內外業務混合型、內外業務分離型、滲透型。
(1)內外業務混合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混合型是指在岸金融與離岸金融業務經營不分離的市場監管模式,典型代表為倫敦和香港。特點為: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的賬戶合并操作,非居民和居民的存貸款業務在同一賬戶上操作,兩類業務混為一體。采用此種模式的優勢在于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的資金相互融通,能夠及時相互補足對方資金,促進在岸和離岸業務共同發展,并且方便當時人在兩種業務之間轉換。而缺陷也是存在的:可能會使有關金融機構利用相互混合的業務逃避監管。當一方金融機構發生風險時,必然增加另一方風險的發生,這無疑增加了國內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當今只有很少國家由于歷史的原因才選擇了內外業務混合型模式,即使選擇了該模式,為了控制風險,政府也會采取措施讓兩類業務分離。例如:英國政府就通過立法讓離岸英鎊業務只能在英屬海峽群島的離岸中心辦理,而倫敦不再開辦此業務。
(2)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是指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相互分離的監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國和日本。此種模式是為了推進非居民之間的金融交易而創設,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別開立不同的賬戶。將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開,不僅能夠給非居民交易提供稅收等方面的優惠,而且能夠將在岸金融市場與離岸金融市場分離防止金融風險的發生相互牽連,同時也能有效防止金融機構逃避監管。美國國際銀行業務(簡稱IBF)和日本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簡稱JOM)都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嚴格區分。IBF就規定其接受非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提供貸款,但是不得向美國居民辦理此類業務,也不得開放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業務,例如票據、保險、債券等。JOM機構更是在IBF基礎上將非居民限定在了外國法人、政府、國際機構和外匯銀行的海外分行。如今多數的發達國家都是采用這一監管模式。
(3)滲透型的監管模式。此種模式嚴格說來并不是單獨的一種分類模式,它是介于混合型監管模式和分離型監管模式中的一種。它是指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相互分離的情況下,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一般是分離的,但法律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允許兩個賬戶之間相互滲透。具體操作是,有的國家只允許離岸賬戶向在岸賬戶滲透,而有的國家只允許在岸賬戶向離岸賬戶滲透,有的則是允許雙向滲透。雙向滲透是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都可以被境內居民用作投資的渠道,在風險可控的情形下就可采取該種監督管理模式,它可以避免混合賬戶下的風險,也可以充分利用資金,該種模式主要由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所采用,新加坡就是采取此種模式的成功范例。
(4)上海自貿區應該建立的監管模式。
上海自貿區選擇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模式更能適應金融改革的方向和離岸金融業務自身的發展。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從歷史的角度看,內外滲透型的監管模式被證明不符合實際。中國在1989年設立的離岸金融業務就是采取了有限滲漏的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模式,即允許離岸金融機構早在一定條件和限度內用在岸資金彌補離岸賬戶資金寸頭的不足。而最初的目的當然是在岸資金賬戶和離岸資金賬戶互相幫助共同抵御風險。而事實上卻與設立初衷相背離,離岸賬戶依賴在岸賬戶補充資金寸頭,短期還能暫時抵御風險,但長期卻不僅沒有抵御風險,反而使離岸業務的風險擴大到在岸業務上,擴大國內的金融風險。另一個問題就是在這樣市場模式下,在岸金融機構和離岸金融機構賬戶相通,在岸金融機構會利用離岸業務逃匯、套匯。從1996年到2002年離岸金融在中國停滯發展就是因為滲透型的監管模式使風險擴大化使政府被迫叫停了相關業務。
其次,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更適應上海自貿區的需要。美國IBF和日本的JOM都是在政府的政策引導下建立的,而上海自貿區也是中央政府深化金融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等政策引導的產物,與英國和香港自發產生的內外混合型監管模式相反,適用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更能適應上海自貿區的需求。此外,我國已經具備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和經濟基礎,建立和完善離岸金融業務,提高國際競爭力也是我們的目標,所以虛擬業務型監管模式也不能滿足我們的需求。
最后,現階段的上海自貿區應當堅持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有些學者認為我們應當在建立內外分離型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允許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滲透使資金得到充分利用,并指出了采取循序漸進的做法并提出了具體制度設想。而本文認為,現階段上海自貿區應當堅定的采用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因為1998年的離岸金融業務失敗就證明了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采納滲透型的監管模式市場環境和風險管控能力,最終導致風險管理失調和與制度施行的初衷相悖。雖然滲透型的監管模式下的確有利于上海自貿區內的離岸金融機構充分利用資金,但是目前還不適宜在上海自貿區采納。國務院最新出臺的《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簡稱央行“金融30條”)第二款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也表明現階段還是應當堅持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上海自貿區目前已經暫停實施四部法律,鼓勵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區內,讓企業進駐自貿區。管理方面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即區內和國際市場是開放和融合的,但是自貿區和境內區外的領域相對隔離。這樣的監管模式也在與內外分離型模式相契合。
2.市場準入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離岸金融業務市場準入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審核并決定有關金融機構是否能進入相關市場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制度。
(1)準入原則。我國與一般國家通常的做法相一致,在離岸金融市場上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非居民之間有相同的權利義務,任何國家的金融機構都能進入中國市場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只要金融機構滿足申請進入中國離岸市場的先關條件即可。這些條件是對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資質以及相關設施建立的硬性要求。目前上海自貿區內以居民金融機構為主,非居民金融機構僅占小部分。且獲得離岸金融牌照的僅為四家居民金融機構,這對于維護離岸金融的穩定有意義,但長期與國際金融市場競爭還是需要放開準入主體的范圍,能夠做到真正的國民待遇原則,鼓勵非居民金融機構進駐并發展相關離岸金融業務。上海自貿區內已暫停實施四部法律,而對于外商投資而言,取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其關于金融領域外商投資有限制性規定,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對自貿區的金融領域的外商投資限制還很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外國資金的引入,相應的離岸金融領域的業務發展也會因此受到影響,自貿區要發展有待于進一步削減負面清單,在風險得到控制的情形下,盡可能實現非居民金融機構國民待遇,以實現離岸金融國際化,增強國際競爭力。
(2)準入主體范圍。各國有不同做法,有的國家只允許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相關業務,因為這些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主要集中于資金借貸業務,銀行的規范化管理使風險控制和市場監管更簡單。而有的國家允許非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開展相關業務,除了借貸業務外,票據、證券、保險和抵押等業務也廣泛涉獵。放開市場準入主體的范圍與上海自貿區的發展目標相吻合。我們建立上海自貿區不僅僅是要建立只有金融機構的離岸金融市場,我們是為了刺激金融改革,更好適應國際金融市場,增強國際競爭力,所以未來將準入主體擴大到民營企業等非金融機構是必然趨勢。央行“金融30條”也在此證明了這一點。
(3)準入方式。目前離岸金融試點中,中國主要是采取傳統的審批方式。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離岸金融的準入多采取發牌照的方式。發牌照即簡單又方便管理。將從事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分為:全能型銀行、限制型銀行、離岸銀行和其他離岸金融機構四類。全能型銀行能經營離岸業務,也能經營在岸業務,限制型銀行能在有限的業務范圍內能從事離岸業務,離岸銀行只能從事離岸業務。審批機構頒發執照時主要考慮申請機構母國的市場監管能力和機構本身資金實力等。香港在自貿區離岸金融市場實行三級牌照管理(全能牌照、部分牌照和接受存款牌照)就是對其最好的詮釋。對于資金實力強,內控風險管理水平高和業務完善的銀行發放全能牌照;對于其他銀行根據其業務量和風險管理能力先試行部分牌照,根據發展再過渡到全能牌照。上海自貿區內施行就是牌照管理模式。在自貿區內目前只有交通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平安銀行持有離岸金融業務牌照,還沒有放開對非居民金融機構的牌照管制。當然,希望通過牌照的管制來維持居民金融機構在自貿區的優勢并非長久之計,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和早日建成完善的離岸金融市場,開放對非居民金融機構的牌照管制才能擴大競爭,早日實現與國際接軌。
三、結論。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和全球化的加劇,離岸金融中心也作為一項衡量經濟發展水平的標準。日本、美國、英國、新加坡等發達國家的離岸金融中心已經日趨完善。2013年上海自由貿易區的成立又為離岸業務的發展帶來新的契機,我們應當繼續探索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制,逐步建成完善的市場監管法制以更好地服務于離岸金融市場和上海自貿區。
參考文獻
[1] 韓龍.離岸金融的法律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韓龍.國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根據評估標準提出當地具體的達標要求和量化指標,指導各試點城市制訂2000年達標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二、對全國100個試點城市的評估實行城市自評、省級檢查和部級抽查評審相結合。各試點城市應根據評估標準、各地試點方案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逐項進行自評,寫出自評報告;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檢查,寫出檢查報告。上述工作應于2001年3月底完成。有關評估工作的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2000年第一季度試點進展情況報告時,應包括本地達標的具體要求、試點城市制訂達標計劃的情況、目前達標存在的主要問題等內容。
附件:試點城市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評估標準
一、基礎建設
1.勞動力市場建設、管理、服務各項工作有專門機構負責,人員落實,職能明確,工作協調。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金發放向街道延伸,市內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方便群眾的服務網絡。
2.勞動力市場建設費按規定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勞動力市場建設和運行有穩定的經費來源渠道,并建立了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資金使用效果好。
3.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有固定的對外服務場所,內部功能區域設置經濟合理,場地面積和場內設施滿足實際需要,使用效率較高。
4.建立了工作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區(縣)以上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工作人員已全部接受過業務和計算機基礎知識培訓,掌握本職業務的有關政策,符合本崗位的要求;就業服務骨干工作人員已接受或正在接受職業指導員(師)職業資格培訓。
二、信息網絡建設
1.建成市內勞動力市場信息網(即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信息網),達到部《城市新建勞動力市場信息網(初級)驗收標準》(勞社規劃司發〔1999〕16號)中規定的技術標準;勞動力供求信息、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管理信息、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保險金發放信息、職業培訓信息實現市內聯網。
2.已建立用人單位空崗調查和報告制度、職業供求信息收集、上網和制度,設立了專職信息員,網上職業需求信息量大,更新及時,本市企業一年以上用工的有效信息上網率達到60%以上。
3.按照部有關要求進行勞動力市場職業供求狀況季度分析,公開勞動力供求信息和季度分析報告,按時準確地向省、部監測中心傳報網上信息。按照部有關要求進行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調查,并公開有關信息。
三、市場管理
1.制定了統一、完備的勞動力市場管理制度,并能認真貫徹執行。
2.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對要求就業而未取得相應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預備制人員,以及申請從事國家規定持證上崗職業(工種),但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推薦其參加職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證書后再予辦理求職登記和介紹就業。
3.嚴格職業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市場清理整頓制度化、經?;?,非法職業中介明顯減少,勞動力市場秩序良好。
4.對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有統一規范的管理制度和檢查措施;按要求懸掛和宣傳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標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的社會形象。
5.建立了勞動力市場管理監督保證體系,設立并公布了舉報電話,能夠認真處理群眾投訴,對違規行為查處及時,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四、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
1.根據部《勞動力市場管理和服務工作主要業務流程規范(試行)》(勞社培就司發〔1999〕36號),制定了就業管理、失業管理、職業介紹、推薦培訓、勞動事務等就業服務的相關制度和統一的具體工作流程,已在全市執行,做到各項業務相互銜接,有效配合,方便服務對象。
2.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強,較好地實行了新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制度,建立了規范的失業人員管理、服務程序,申領和發放失業保險金手續便捷,管理和服務工作效率較高,并能按要求及時、準確地收集和上報相關信息。
3.對下崗職工和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免費實行政策咨詢、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對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中的困難群體免費實行專門服務;上述各服務項目有明確的目標和要求,服務有成效。
4.設立了專門培訓項目,為自愿參加技能培訓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培訓機會,參加培訓人數和培訓后再就業率達到一定標準。
5.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與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密切配合,主動為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提供就業信息,取得一定實效。
6.在主要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綜合場所設立了職業指導區,對職業指導工作有具體要求,有專人負責和實際進行職業指導服務。
五、工作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