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5 09: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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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者協商決定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并且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
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關于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問題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母國監管當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并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以便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因為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所以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 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問題
進行監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 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仍是討論的問題,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問題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對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者協商決定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并且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
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關于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問題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母國監管當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并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以便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因為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所以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問題
進行監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的問題,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問題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對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近幾年來,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各保險公司競相加大團體人身險業務的開拓力度,團體人身險業務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業務的快速發展與惡性競爭使承保風險日益突顯,
1.1承保方案設計不合理風險。
一般來說,企業的保險保障需求是多方面和多層次的,為此保險人必須利用多款產品設計綜合的承保方案,如果方案不合理,將帶來巨大的承保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個人保額過度集中,不能得到較好地分散;二是保障范圍過寬,使賠款大幅上升;三是費率下浮幅度大,致使保費嚴重不足。這些都會使賠付率攀升,導致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出現虧損。
1.2行業風險與職業風險
隨著社會的發展,新興行業與職業層出不窮,潛在的作業風險也各異,如煤炭、化工、建筑、遠洋運輸等行業風險較大,在保險公司的職業分類表中多屬于“拒保職業”;有些企業雖然不屬于高風險行業,但可能會有一部分職工的工作環境屬于高風險范圍,比如野外作業、高溫、高電壓作業等,因其事故發生率較高,容易導致出現大額賠款。
1.3逆選擇風險
逆選擇風險主要是指投保人所進行的對其自身有利,對保險人及全體投保者不利的選擇。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的逆選擇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被保險人的逆選擇風險,往往風險大的員工希望參保;二是保單持有人的逆選擇風險,也就是說風險較大的團體投保欲望強烈,實務中團體人身險保單持有人的逆選擇風險要比單個被保險人的逆選擇風險難以預計得多,也難以控制得多。
2.團體人身保險核保管理現狀
近幾年來,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得到了快速發展,但“團險團體人身險客戶來自不同的行業,其承保條件(費率、特別約定、除外責任)可以談判,使團體人身保險的精算、組織架構和銷售管理都呈現與個險不同的特點,核保管理也較為復雜,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核保人員作業技能欠佳,核保手段落后
團體人身險的基本特點是單筆業務的整體性、成員的低逆選擇性、保險需求的個性化和承保條件的可談判性,風險分析時往往涉及精算、財務、法律法規等知識,這就要求核保人員要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但目前有許多核保人員由于自身素質及實踐經驗不足,不能靈活地合理地進行風險評估與定價,不能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影響了團體人身保險的健康發展。
2.2信息資料不充分缺乏經驗數據
團體人身保險核保對團體經驗數據及既往案例有很強的依賴性,而目前恰恰缺少這些信息的來源渠道,從團體投保來看,很少有單位能提供其往年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各保險公司積累的經驗數據較少;目前各保險公司團人身險方面的資源沒有實現共享,這就導致了即使核保人員考慮到了風險,卻由于缺乏量化的、經驗性數據支持而不能做出恰當的風險處置。
2.3行政干預現象嚴重
在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中,管理與發展的矛盾表現得更為突出,對于潛在風險較高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下級公司往往迫于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的壓力,通過行政干預強行而承保,團體人身險核保的價值得不到體現。
3.加強團體人身險核保管理,創新核保手段,有效提升承保風險管控水平
國內外團體人身險業務的發展表明團體人身險盈利與否關鍵在于公司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與處于風險控制核心地位的核保管理水平有關,因此當前必須創新團體人身險業務的核保手段,有效的提升承保風險管控水平,使保險公司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穩健經營。
3.1建立培訓認證體系,提高核保力量素質
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對核保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因此需要建立相應的培訓與認證體系,做好核保專業力量的培養,同時要將基層公司核保權限與核保人員層級進行掛鉤,這樣一方面有利于風險額與風險分析能力的匹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體現核保人員的價值。
3.2制定和落實與團體人身險業務匹配的核保前置制度,實施差異化核保
團體人身保險客戶千差萬別,其承保條件(費率、特別約定、除外責任)均可談判。因此,在前期客戶溝通階段核保人員就應該介入,核保人員應當制定相應的資料搜集方案,對客戶的風險做全面的分析,對報價給出風險提示并提出風險控制建議;當然,可以根據規模、風險程度制定介入的深度,但核保前置必須有一定的強制性,如果等到后續簽約階段在由核保人員審核控制風險,基本上起不到實質性作用。
在實際工作中,保險公司內部不同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業務結構、市場競爭狀況及經濟文化均有差異,公司在不同時期的經營策略不同,營銷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所以團體人身保險核保制度要有一定的彈性,針對不同情況實施差異化核保。
3.3重視經驗數據核保
歷史經驗數據對團體人身險核保來講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核保人員必須關注歷史數據,要將注意力放在企業整體的歷史數據上,如企業歷年的賠付率、長期以來人員的流動情況等,而不要將核保精力分散于個別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歷年理賠金額等方面。
3.4建立系統內部分保與再保相結合的承保機制,有效防范巨災風險
一、跨境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管原則
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讓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于1999年12月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
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規章的約束。分支機構通常也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
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顯得非常重要,如對償付能力的可能影響、集團內關聯交易、以及大額風險等。關于如何謹慎對待這種情況的討論一直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以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論壇上進行著。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監管者協商決定。當某一保險機構提出在國外建立新機構的申請時,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的最初合作就開始了。批準許可證的過程為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當局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機會,也為他們未來進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礎。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
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
如果監管當局之間相互信任,監管信息就可以在大致對等的基礎上實現雙向流動。在不斷改進對國際保險機構和國際保險集團的監管的同時,還必須加強保險機構和監管當局之間、以及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交流。這樣做的目的是針對實質性的監管措施,而不僅僅是交流一般的日常信息,所以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監管信息的需求也是各有側重的。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母國監管當局主要希望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而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從而使得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
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母國監管當局也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這些問題嚴重程度
的詳細情況,以引起它們必要的關注。然而,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因此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并持歡迎態度。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最好都能得到彼此所獲得的信息。
一旦國外保險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向其總部或母公司查詢,也可以尋求母國監管當局的支持,以便提出可行的補救方案。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征得母國監管當局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分擔監管責任,并協調各自的監管活動。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如果對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
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能自由地進行監管信息的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
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之中的問題,在監管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
一個有效和完整的機構運作機制應包括各種控制措施,以促進這些機構持續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并使得監管當局在必要情況下進行干預。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察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各種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
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察。在行使他們的法律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監管當局在試圖考察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時,金融集團不同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可能會給他們的工作增加復雜因素,特別是當這些機構受監管范圍之外的實體或個人影響較大時,問題更為突出。
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金融集團內處于監管范圍之外的機構(通常處在被監管機構的上層)的經理和董事可以對被監管機構的許多方面造成重大影響,而且可以在控制整個集團內不同機構的風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因素導致了監管權限的一些問題,因為某一監管當局的權限往往不能延伸到集團內受其它監管機構監管的范圍,或者集團內不受監管的機構。這個因素還引起了不同監管者之間分享有關某些個人的信息的困難,而且涉及到監管當局通常應該遵守的職業保密規定。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保護個人隱私權的法律,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監管機構之間自由交換信息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
(二)對金融集團中有關機構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重要股東的稱職和適當性考察的基本原則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則,有關監管當局可以參考:
1.為了確保金融集團內的被監管機構能夠審慎穩妥地經營,如果集團內其它機構的經理和董事能夠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活動行使重大或控制性的影響,就應該對他們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
2.持股超過規定數額,并可能對被監管機構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應該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
3.稱職及適當或其它資格考察應該在委任階段進行,以后發生變化還需要重新考察。
4.監管當局期望被監管機構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持續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根據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對被監管機構的影響程度和他們職責的不同,對他們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也有所不同。
5.如果一個經理或董事被認為對一個被監管機構經營能夠實施重大影響,而且他曾經在集團內部另外一個被監管機構擔任過經理或董事,那么監管當局應該在評估過程中咨詢另外一個機構的監管者。
一、跨境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管原則
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讓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于1999年12月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
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規章的約束。分支機構通常也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
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顯得非常重要,如對償付能力的可能、集團內關聯交易、以及大額風險等。關于如何謹慎對待這種情況的討論一直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以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論壇上進行著。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監管者協商決定。當某一保險機構提出在國外建立新機構的申請時,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的最初合作就開始了。批準許可證的過程為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當局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機會,也為他們未來進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礎。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
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
如果監管當局之間相互信任,監管信息就可以在大致對等的基礎上實現雙向流動。在不斷改進對國際保險機構和國際保險集團的監管的同時,還必須加強保險機構和監管當局之間、以及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交流。這樣做的目的是針對實質性的監管措施,而不僅僅是交流一般的日常信息,所以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監管信息的需求也是各有側重的。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母國監管當局主要希望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而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從而使得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
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母國監管當局也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這些問題嚴重程度的詳細情況,以引起它們必要的關注。然而,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因此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并持歡迎態度。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最好都能得到彼此所獲得的信息。
一旦國外保險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向其總部或母公司查詢,也可以尋求母國監管當局的支持,以便提出可行的補救方案。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征得母國監管當局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分擔監管責任,并協調各自的監管活動。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如果對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
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能自由地進行監管信息的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
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仍是討論之中的問題,在監管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
一個有效和完整的機構運作機制應包括各種控制措施,以促進這些機構持續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并使得監管當局在必要情況下進行干預。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察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各種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
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察。在行使他們的法律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監管當局在試圖考察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時,金融集團不同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可能會給他們的工作增加復雜因素,特別是當這些機構受監管范圍之外的實體或個人影響較大時,問題更為突出。
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金融集團內處于監管范圍之外的機構(通常處在被監管機構的上層)的經理和董事可以對被監管機構的許多方面造成重大影響,而且可以在控制整個集團內不同機構的風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因素導致了監管權限的一些問題,因為某一監管當局的權限往往不能延伸到集團內受其它監管機構監管的范圍,或者集團內不受監管的機構。這個因素還引起了不同監管者之間分享有關某些個人的信息的困難,而且涉及到監管當局通常應該遵守的職業保密規定。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保護個人隱私權的法律,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監管機構之間自由交換信息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
(二)對金融集團中有關機構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重要股東的稱職和適當性考察的基本原則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則,有關監管當局可以:
1.為了確保金融集團內的被監管機構能夠審慎穩妥地經營,如果集團內其它機構的經理和董事能夠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活動行使重大或控制性的影響,就應該對他們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
2.持股超過規定數額,并可能對被監管機構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應該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
3.稱職及適當或其它資格考察應該在委任階段進行,以后發生變化還需要重新考察。
4.監管當局期望被監管機構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持續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根據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對被監管機構的影響程度和他們職責的不同,對他們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也有所不同。
5.如果一個經理或董事被認為對一個被監管機構經營能夠實施重大影響,而且他曾經在集團內部另外一個被監管機構擔任過經理或董事,那么監管當局應該在評估過程中咨詢另外一個機構的監管者。
在日常的生產管理中,首先應強化保險企業管理層財務風險管控意識和水平,并不斷加大對財務人員的財務風險理念教育和業務培訓。進一步明確責任,細化職責分工,將財務風險管控工作逐級逐項落實,最大程度上減少財務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保險企業發生財務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險企業管理層缺乏風險管控意識,沒有有效的風險管控手段,有必要提高財務人員的風險防控水平,增強財務人員及時發現運營過程中財務風險的能力。
企業財務管理不光是財務部門的職責,也不是僅依靠公司高管就能實現,需要依靠全體員工的集體智慧和強有效的執行力才能實現財務管理目標。保險企業一般采取集團化模式運作,企業管理層級多,戰線長,基層人員往往更清楚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點,在政策制定及實施過程中應積極聽取基層員工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員工建言獻策,及時識別財務風險,未雨綢繆,有效應對。形成人人參與管理,事事有人負責的有序發展狀態。
2.強化內部控制,增強內部牽制,建立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機制
保險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現金流入流出量巨大,保險業務包括客戶開拓——出單——繳費——承保——理賠查勘——保險給付等眾多環節,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造成嚴重的財務后果,必須強化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立和有效實施,增強內部牽制。
在日常管理中不相容崗位的設立能有效防范財務風險,如:出納人員不得兼任應收應付臺賬的登記與保管工作,不得兼任財務檔案的保管工作,營運與財務崗位分離,單證管理與資金管理相互分離都是較好的管理手段。同時還需加大經濟事項的復核力度,加強內部牽制,定期輪崗和對重要崗位設立AB崗也能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點。
3.設立專業的內部審計機構,并保障其應有的權限與獨立性
確保內部審計機構在開展審計活動工作時,不會受到各部門的掣肘,保障內部審計工作客觀、公正、有效地開展,準確直觀的反映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針對管理控制中的較為薄弱環節,進一步創新控制制度和控制方法,完善制衡機制。
4.推行全面預算管理
強化預算考核,對于推進預算管理的落實,發揮預算的約束作用具有積極意義。要分解落實責任,實現分層考核,確??己艘庖姷恼鎸嵖煽浚瑢⒖己瞬块T與執行部門相分離,保障考核部門的獨立型和客觀性。并設置科學的考核標準,既要重點突出又要詳細可操作,根據不同的指標性質和重要程度,實施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
在社會養老保險中,有些領導和一部分工作人員,對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工作的認識不足,總是覺得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工作只是簡單抄寫和保管工作,談不上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主要工作,不能給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創造經濟效益,因此,對于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工作,只要做到不丟失、不泄露,就可以應付查檔、外調;這種輕視檔案工作的想法,表明這些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不了解,忽視了檔案工作的重要性,勢必使社會養老保險當按工作難以適應現代化管理需要。
2.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與環境設施問題
社會養老保險對檔案管理必備的首要條件,首先是要落實檔案室的設施建設,有些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至今沒有專用檔案室,還有些檔案室狹小,由于檔案資料多,出現潮濕和“六防”設備配套欠缺問題,使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出現資料蟲蛀、霉變,影響檔案的完整性和外觀的整潔美觀,有的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室,連必備統一的檔案夾、切紙刀等工具都無法購置齊備。
3.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與管理水平問題
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力量不強,管理手段滯后,管理水平低下,這是社會養老保險大多數工作人員的情況,他們大部分都未經過檔案專業知識培訓,對檔案管理的要求、檔案的重要性、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歸檔等業務基本不了解,對收集檔案意識薄弱,并且大部分檔案工作者為兼職,沒有人認真投入到檔案工作中去,日常事務只是把資料放進檔案盒,也不及時整理,嚴重影響了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另外一部分歸檔資料欠缺準確與真實性,傳統陳舊的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已難以適應時代飛速的發展,在新形勢之下要求社會養老保險業務一定要改變傳統模式,進行現代信息化建設。
二、加強社會養老保險人事檔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措施
1.社會養老保險與檔案管理模式
傳統的檔案管理是以紙張為主的檔案管理實體,大多是以手動完成檔案的收集、整理、編制、鑒別、存儲、統計等方面管理,它的工作量非常的巨大,步驟又是相當的繁雜。由于存儲量大,檔案管理人員沒有精力,去實施對被封存的檔案資料進行信息提取與加工處理,社會養老保險檔案信息資源已經大多被閑置或變成廢物浪費掉。隨著現代管理技術與引進先進的設備,尤其是計算機和網絡的發展,為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環境,現代化信息技術促使傳統的檔案管理模式面臨著一個嶄新的挑戰。檔案管理重點在于適應數字化記錄管理需求,從傳統的實體檔案管理向信息資源的管理轉變,將信息作為管理對象,對形成的不同檔案進行數字化處理,采取現代化技術對檔案信息資源統一管理。才能體現對檔案信息資源的價值。
2.社會養老保險與檔案管理數字化
檔案管理的信息資源數字化是檔案信息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的基礎與前提,也是對檔案原件得以保護的重要方式;檔案數字化需要通過利用現代化先進的信息手段,將檔案部門的各種不同物質載體形式處理轉變成數字化信息,并創建一個數據庫文件以便于提供服務。形成數字信息化檔案管理未必意味著傳統的檔案管理要取消,其兩者應互相補充、。規范化與標準化是檔案信息化建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也是衡量檔案管理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在進行檔案管理信息化時,應當根據國家推薦標準管理信息,根據其發展特點與需求,制定標準的內部管理,在實踐中逐步改進。數據庫文件的目錄,要有利于實際性的操作,又符合國家的標準規范。
3.社會養老保險與檔案信息化建設
人類社會推動信息化技術發展的目標,是在建立良好的信息基礎設施的環境下,使信息最大程度的利用與信息的公開得以實現;對檔案信息化建設來說,該發展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檔案信息化建設應有一個過程,在此過程當中,伴隨著在檔案管理中應用程度的變化及其信息技術水平的提高,其信息化建設的階段性目標也應及時地做出應有的調整,所以在檔案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必須認識深遠并且立足當前,積極解決檔案信息化建設中會碰到的不同方面問題。
4.社會養老保險與檔案人才建設
檔案工作者綜合素質的高低,會影響到檔案信息化建設的進程,檔案工作者是檔案信息資源和用戶兩者互相聯結的紐帶與橋梁,在檔案的網絡化、信息化管理中,渴求擁有一大批高素質的人才隊伍。管理工作者應掌握好檔案專業知識,利用其專業知識,指導電子檔案文件進行分類歸檔。需掌握檔案信息化、數字化及電腦應用技術,使他們的業務水準與知識結構能夠適應檔案信息化建設的需要,為創建檔案新模式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檔案工作者若對計算機進行檔案信息現代化的管理不夠熟練,就難以適應檔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更加難以高效率地實現檔案網絡化、信息化的管理與服務。不僅要為檔案管理部門配備計算機專業化人才,還應加強對管理工作者的在職培訓,提升檔案工作者對電子文件管理的專業知識,使他們肩負起電子文件歸檔管理的重任。
“服務好不好,消費者說了算。終于看到不是三巨頭瓜分的保險公司排名了?!币槐kU業內人士感嘆。根據客戶服務成績單,保險公司幾家歡樂幾家愁。我們了解到,2010年保險服務客戶滿意度壽險公司兩項排名中,大公司除平安進入前三強之列外,其余兩強由中小險企擔當。
盡管新公司在市場份額上比不上大公司,但他們用心做好服務、誠信服務、合規經營,打造金字招牌。雖然進入市場時間短,但新公司很愛惜招牌,不搞忽悠,不拖賠、不惜賠、不無理拒賠,最終讓消費者認可他們。排名的進步雖是意料之外,但也是情理之中。
從服務看中園保險未來
有一些大保險公司的客戶,時刻關心自己所投保公司的發展,因為這些公司的壯大是由成千上萬的中國人用保費堆起來的,所以某些公司的服務質量越來越差就很難讓人接受:
1 交保費難,許多忠實的客戶要跑很遠的路去交保費,有時不在上班時間,還要請假交保費費時費力;
2 柜面服務態度僵硬,毫無笑臉;
3 便捷服務被取消,原來繳費可以通過銀行、郵政儲蓄轉賬,現在沒了,柜面刷卡也取消了;
4 當初的承諾,大打折扣,許多老客戶已經好多年看不到服務人員上門了。
這些現象,在某些大保險公司已經存在好長時間了,提醒大家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多做了解,不但要看險種,更要看后續服務,畢竟現在進入了服務競爭的時代。
(一)企業經營風險分析盡管在企業的經營中存在各種風險,但最終導致企業破產和倒閉的風險是現金流斷裂的風險,而哪些原因會導致企業的現金流斷裂,通過對企業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結論:(1)由于企業對負債管理不當,而導致到期的債務不能及時償還,資金流斷裂,從而導致企業破產。(2)由于企業對資產管理不當,資產使用的效率不高,大量的資產積壓,使企業現金流短缺,資金流斷裂,從而導致企業破產。(3)由于企業虧損,資不抵債,企業用資產無法償還債務,資金流斷裂,最后,導致企業的破產。
(二)風險導向下企業財務報告體系構建思路導致企業破產的風險來自三個方面,即對負債管理不當、對資產使用效率管理不當、企業虧損。如果通過企業的報告系統能及時反映這三方面管理不當的情況,同時反映導致這三方面管理不當的原因,將使企業能夠及時地發現風險,并采取措施控制風險。因此,以風險為導向的企業報告體系的構建如圖1:
(1)建立反映負債管理情況的指標體系,通過這個指標體系了解企業負債管理的政策與狀況。但僅僅有了這個指標體系還遠遠不夠,因為這個指標體系僅僅反映負債管理的合理程度或不合理程度,但不能反映這種負債管理政策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在何處,這個風險究竟有多大。因此,在此基礎上應該建立負債管理政策所帶來的風險主要在哪些債權人處、風險有多大的分析報告。這樣才能讓企業更有效地控制風險。
(2)建立反映資產使用效率的指標體系,通過該指標體系了解企業資產使用效率的狀況。但了解企業資產使用效率高或低不是目的。對于管理來說,了解導致資產使用效率高或低的關鍵要素才是目的,只有知道這些導致資產使用效率高或低的關鍵因素,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在建立反映資產使用效率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應該建立資產使用效率關鍵影響因素的分析報告。
(3)建立反映盈利與虧損情況的指標體系,同樣,這個指標體系僅僅反映了企業盈利與虧損的程度,不能反映什么關鍵因素導致企業盈利不高或虧損,因此,在此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建立盈利與虧損的關鍵影響因素分析報告是必要的。
二、負債管理指標體系及主要風險分析報告
(一)建立反映負債管理情況的指標分析體系對負債的管理,也即是對籌資方式的管理,在這種管理中,企業要考慮籌資成本和籌資風險,但這兩個因素往往是矛盾的,成本低的籌資方式往往風險大,而成本高的籌資方式往往風險小。通過各種籌資方式所占比例的分析,可以了解企業對負債管理是否合理,是否風險大的籌資方式太多了。如相對權益籌資來說,企業的負債籌資的成本小,但風險大,那么,就必須考慮企業權益籌資與負債籌資的比例是否合理。反映企業負債管理情況的指標體系如下:
(1)資產負債率。資產負債率=負債/資產,這個比率可以說明在企業所有資產中負債所占有的比例。這個比例越高,說明企業利用負債進行籌資的比例越大,而利用權益進行籌資的比例越小,也說明企業的籌資成本相對低,但籌資風險相對高。
(2)流動負債中有息負債與無息負債的比例。在企業流動負債中,有息負債指的是銀行短期貸款、應付票據,而無息負債指的是應付賬款、應付工資等。相對應付賬款來說,銀行貸款和應付票據籌資風險低、但成本高,而應付賬款籌資成本低,但風險大。這是因為銀行貸款的債權人只有銀行一家,而應付賬款的債權人可能是多家供應商,對于大型企業來說,供應商的數目就會更多,因此,銀行貸款的風險就來自銀行一家,而應付賬款的風險來自多家供應商,從這一點上看,應付賬款的風險要大于銀行貸款的風險。另外,如果企業一旦不能支付供應商的應付賬款,供應商馬上就會停止原材料的供應,直接影響企業生產與經營,而企業不能及時償還銀行貸款所帶來的影響沒有這樣直接而快速。因此,為了保證既穩健又有效地經營,有息負債與無息負債的比例應該保持合理的比例。筆者對2009年制造業的1104家上市公司的年報做了統計,在流動負債中,無息負債占流動負債50%以上的上市公司為54%。
(3)長期籌資與短期籌資的比例。長期籌資方式包括權益籌資和長期負債籌資,長期籌資方式成本高,但風險低,而短期負債籌資成本低,但風險高。從理論上講,為了穩健經營、防止風險,流動資產應該與短期負債籌資相匹配,而長期資產應該與長期籌資相匹配。但在企業的實際經營中,往往是不匹配的,常常會出現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小于流動負債/(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現象,這說明企業存在短期負債長期使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盡管籌資成本低了,但同時風險也提高了,因此,企業應該保持長期籌資與短期籌資合理的比例。筆者對2009年制造業的1104家上市公司的年報做了統計,有31%的上市公司存在短期資金長期使用的現象。
(二)編制主要風險分析報告建立該報告有兩個目的,第一是分析企業是否存在負債到期不能償還的問題,第二是如果存在負債到期不能償還的問題,債權人對此態度如何?因為債權人的態度決定企業風險的大小。
一是編制銀行貸款風險分析報告。銀行貸款風險分析報告主要進行如下三方面的分析:(1)分析風險是否存在。分析每筆銀行貸款到期前企業是否能籌集到足夠的資金進行償還,包括分析償還債務的資金從什么渠道籌集,能夠籌集資金的數量及能夠足額籌集的可能性。(2)分析風險的大小。如果企業存在銀行貸款到期不能償還風險,就應該進一步分析銀行對企業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的態度,這種態度決定了風險的大小和下一步應該采取的措施。(3)規避風險的措施。在分析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現有情況分析應該采取什么措施規避風險。
二是編制應付賬款風險分析報告。應付賬款的風險分析報告與銀行貸款的風險分析報告構成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應付賬款的還款對象不是一個而是多個,而且有可能是很多個,從多個供應商處得到其對應付賬款償還期、拖延償還的態度以及其對此采取的措施是判斷企業是否存在風險和風險大小的關鍵,企業可利用網絡,通過問卷調查或其他方式及時了解多個供應商的想法,發現風險所在及風險的大小,并及時采取規避風險的措施。
三、資產使用效率指標體系及關鍵影響因素分析報告
(一)建立反映企業資產使用效率的指標體系以制造業企業資金的周轉為例,如果不考慮預收、預付,企業資金的周轉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階段:從資金周轉為原材料;從原材料、固定資產周轉為產成品;從產成品周轉為產品銷售收入;從應收賬款周轉為現金。第一周轉階段因涉及到應付賬款,在前面已討論,其他三個周轉期對企業來說,應該是越短越好。周轉期越短,周轉率越高,說明
資金占壓的就越少,資產使用效率越高,資金流斷裂的風險也就越小,因此,可以用周轉期或周轉率來代表資產使用效率高低的指標和資金流斷裂風險大小的指標。
(1)生產周期或原材料周轉率。生產周期表示從原材料入庫到產成品下線這一時間段,但在實際工作中,準確計算這一指標比較困難,而使用原材料周轉率(當期產品銷售成本,平均原材料余額)代替,這一周轉率越高表示原材料占壓越少,資金周轉越快,反之亦然。對這個指標的管理一方面是戰術管理,如:通過對生產技術的改進、對工人激勵制度的改進縮短生產過程,另一方面是通過戰略管理,即生產模式的改變,如通過外包生產等模式,縮短生產過程。
(2)產成品銷售周期或產成品周轉率。產成品銷售周期為從產成品下線到銷售出去的時間段,在實際工作中,準確計算該指標比較困難,而使用產成品周轉率(當期產品銷售成本,平均產成品余額)代替,這一周轉率越高表示產成品占壓越少,資金周轉越快,反之亦然。對該指標的管理一方面是戰術方面的管理,如通過縮短送貨的時間、激勵銷售人員擴大銷售市場;另一方面是戰略方面的管理,如營銷模式的改變或企業整個商業模式的改變。
(3)收現率。收現率代表企業將應收賬款轉換為現金的能力+其計算公式為當期收現額/當期應收款額,當期收現額為當期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人,當期應收款額為期初應收款項+當期銷售收入。該指標越高,說明應收賬款收回的越多,資金的占用越小,資產使用效率越高,資金斷裂的風險也越低。
(4)固定資產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為產品銷售成本/固定資產余額。對該指標的管理不同于對原材料周轉率或產成品周轉率的管理,對原材料周轉率或產成品周轉率的管理,可以通過減小原材料、產成品的余額或增加銷售來加速周轉,而對固定資產周轉率的管理,則只能通過增加銷售來進行,因為固定資產是先期投入,屬于沉沒成本,不能改變。
(二)編制企業資產使用效率關鍵影響因素分析報告反映企業資產使用效率的指標體系,僅說明了資產使用效率或資金流斷裂風險的高低,但為什么高或低卻沒有答案。通過編制企業資產使用效率關鍵影響因素的分析報告,使企業管理者知道原因所在。編制該報告的關鍵是正確找出對資產使用效率各項指標影響最大的因素,并通過對這些因素的分析,制定提高資產使用效率、規避風險的措施。表1列出了影響各項資產使用效率的關鍵因素及分析報告的格式。
四、盈利與虧損狀況指標體系及關鍵影響因素分析報告
(一)建立反映企業盈利與虧損狀況的指標體系一是貢獻毛益率或毛利率。貢獻毛益率為(產品銷售收入一變動成本),變動成本,而毛利率為(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成本,從這兩個指標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這兩個指標的大小由產品的銷售單價和單位產品的變動成本或單位產品銷售成本決定。由于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產品的銷售單價由市場決定,因此,該指標的大小更多地反映了企業對變動成本的控制能力。二是稅前利潤。稅前利潤=產品銷售收入-變動成本-固定成本=貢獻毛益-固定成本。在貢獻毛利率一定的情況下,稅前利潤主要由產品的銷量和對固定成本的控制決定。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不同,變動成本是可控的,而固定成本中只有部分是可控的,因此,稅前利潤反映了企業銷售能力和對部分固定成本的控制能力。
截至今年8月,中國商業銀行業總資產已達到50萬億元,保險業總資產2.63萬億元;上半年證券市場融資額達到2497億元,是歷史同期最高水平;9月底,證券投資基金資金總規模突破3萬億元;同時,中國私募股權基金迅速壯大,成為繼美國、英國之后的第三大私募股權基金資金流入國。
繆建民認為,種種跡象表明,中國社會和個人財富正在經歷爆炸式增長,財富的膨脹還將繼續加速發展。財富的急劇增長,為各金融機構的財富管理業務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但就目前情況來看,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業并不占優勢。
由于中國保險業起步較晚,整體實力較弱。2006年末保險資產占金融總資產的比例僅為3.7%,發達國家這一比例已達到20%。從保費收入占居民儲蓄的比重來看,2006年僅為3.5%,國際平均水平是36%。“保險業發展不進則退,若不加快步伐,將面臨喪失歷史性機遇的風險”,繆建民說。
同時,保險業能為客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均比較單一,同質化現象嚴重,產品集中在傳統理財和普通壽險,在責任保險、商業養老保險、健康險理財產品、保險資產證券化等方面還缺乏產品創新機制和創新能力。保險的負債文化在中國根深蒂固。
保險公司往往忽視資產驅動,而將更多注意力集中在負債型產品上,這也導致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遲緩,市場化程度不高,尚未有效地向社會延伸,大規模、高效率地管理社會大眾的資產。
“雖然2006年6月國務院23號文件(《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為保險資產管理市場化發展指明了發展的方向,但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23號文件,把科學的政策轉化為競爭力,還需要有個過程?!笨娊裾f。
吳定富說,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把科學發展觀和保險業發展實際緊密結合起來。當前保險業要注意克服做大就是要規模、做強就是講市場份額的片面認識,圍繞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務大局來發展保險業,擴大保險覆蓋面。
他還說,要轉變增長方式,提高企業的實力和核心競爭力,對保險業當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加強保險企業的風險管控能力,避免企業規模增大,效益下降,風險增加,形象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