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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R197.323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2)05(c)-0172-02
兒科重癥監護病房是搶救治療小兒重癥疾病的場所,也是護理風險及糾紛發生較多的區域,小兒疾病病情變化快,病情急、容易反復、死亡率高,在住院治療過程中患兒家長極易產生焦慮、恐懼心理,護士在護理工作中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家長不滿情緒,如果應變能力差,溝通不及時,對護理風險的預見性差,極易發生沖突和誤解而引起護理糾紛。筆者針對近5年兒科重癥監護病房護士在工作中存在的護理風險、出現的護理糾紛及隱患進行分析,并逐步采取了相應的防范措施,現總結報道如下:
1 原因分析
1.1 缺乏與患兒及家長的有效溝通
兒科患者年齡小,語言表達能力差,加之對醫院的環境陌生,對醫護人員存在恐懼、戒備的心理,常??摁[,不配合,兒科護士和小患兒溝通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特別是重癥監護病房,患兒病情重,哭鬧,煩躁,溝通更加困難,另外在我國特定的國情下,獨生子女占多數,孩子是家長的寵愛,一旦孩子在治療過程中病情加重、治療不順利,患兒家長極易產生焦慮、恐懼心理,遷怒于護士,甚至有些家長會出言不遜,指責辱罵護士,而重癥監護病房護士80后、90后的獨生子女占很大比例,又以自我為中心傾向,控制情緒的能力弱,很容易與患者家長產生矛盾[1],加大了工作中的護理風險。
1.2 護士責任心不強,出現差錯事故而引起糾紛
重癥監護病房患者病情重,病情變化快,護士因責任心不強,不能及時巡視病房,沒有在第一時間發現病情變化而使得疾病無法得到及時治療和護理,引起患兒家屬的不滿,導致糾紛。另外重癥病房護理工作量大,醫囑修改次數多,護士處置時沒有認真作好“三查七對”,特別是在搶救工作繁忙、交接班前后、節假日、中午班及夜班是護理風險的高發階段[2]極易出現差錯事故。差錯出現后,如果缺乏解決經驗和溝通能力,就會引起護理糾紛的發生。
1.3 年輕護士對護理風險缺乏預見性
兒科重癥病房護士年齡偏小,大部分是未婚,沒有做母親的體驗,對于孩子病情加重時家長的焦慮、恐懼心情不能完全理解。另外,由于患者多,護理工作繁忙,長期的超負荷工作,使護士身心疲憊,出現護理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時地做好宣教和解釋工作,增加了患兒家長的不滿情緒,年輕護士對于護理風險又沒有經驗和預見性,稍有疏忽,就會導致護理差錯和事故的發生。
1.4 護理操作技能不熟練
在臨床工作中操作技能不嫻熟,大部分家長對靜脈輸液“一針見血”的期望值較高,在未能如愿時對護士有意見,如果護士若未能調整自己的情緒,耐心給家長作好解釋和安撫工作,很容易激發矛盾[3],引起患兒家長的不滿。
2.1 強化風險意識,加強風險監控
重癥監護病房的護士首先應高度認識護理風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觀念上加以轉變,提高從業者的風險意識,科室應定期舉行相關的護理風險和法律學習,一旦護理風險發生時,可以將法律法規作為保護自己的武器。加強護理風險的監控和管理,充分重視護理工作中的各個關鍵環節,對容易造成護理風險的工作環節提高警惕,對有糾紛傾向的患兒或家屬,要及時向護士長、科主任匯報,并班班交接,謹慎對待,防止事態惡化。另外,還應該收集臨床上具有典型護理風險的案例進行學習、分析、討論,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降低護理風險。
2.2 加強與患兒及家長的溝通
隨著醫療體制的改革,人們運用法律的意識不斷增強,對護理服務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使護士承受越來越大的工作壓力[4],兒科重癥監護病房護士就要掌握一定的語言溝通技巧和方法,主動和患兒及家長溝通,并在與患兒家長的溝通中學會傾聽、接受;在與患兒溝通時做到平等,鼓勵和安慰患兒,取得患兒的信任,家長的理解和支持,降低了護理風險,減少糾紛的發生。
2.3 提高自身修養,加強服務質量
作為兒科護士,特別是重癥監護病房的護士,必須要具備樂觀、開朗、穩定的情緒,提高自身素質及責任心,愛護患兒,以理解、友善、平等的心態,為患兒及其家庭提供優質的服務[5],與患兒家長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不斷求取知識,豐富和完善自己,更好地為患者服務。
2.4 加強專業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護理工作是一項技術性強的服務工作,重癥加護病房的護士除具備基本護理知識、基本操作技能外,還需要進行專業培訓。因此,護理人員必須提高業務素質,不斷學習護理新知識、新技術,掌握重癥護理的相關知識及常用藥的規格、劑量、性質和應用,掌握相關疾病的專業知識,熟悉并能操作許多精密監護儀器,更好地為患者服務。
頭皮針靜脈輸液是兒科護士最常見的處置之一,也是減少和避免糾紛的重要因素,因此重癥病房護士要不斷加強技術訓練,盡量確保一針穿刺成功,提高靜脈穿刺“一針見血”成功率,減少患兒痛苦。
2.5 加強健康教育宣傳
分析醫療糾紛所涉及到的護理問題發現,很多時候是因為患者缺乏疾病知識、不了解治療和護理方法、對病情變化不理解而造成糾紛的發生[6],兒科的健康教育應采用家長教育為主,患兒教育為輔的方法,對于重癥病房護士,就要不斷地學習,用自己掌握的疾病知識和語言溝通技巧及方法,在治療護理中對患兒家長提出的疑問,以通俗易懂、符合個性化的語言,結合患兒的實際情況向其家長說明用藥目的、方法、注意事項及不良反應等,使患兒及家長對疾病、治療和護理有一個明確的了解。這樣不僅會得到患兒及家長的配合、理解、支持,而且能使其產生信任感,從而降低了護理風險,減少護理糾紛的發生。
2.6 重視安全教育,強化法律知識
長期以來,護理人員一直處于醫療服務的主要地位,在實踐中,護士更多考慮如何盡快解決影響患者健康的根本問題,而忽視潛在的法律問題,特別是面對患者的法律意識日益增強的情況下,一些護士感悟不深,極易引起法律糾紛。因此,對于兒科重癥監護病房護士, 要有意識的學習法律知識,能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護患雙方行為的準則,提高遵照法律程序處理護患矛盾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時刻牢記法律就在我們身邊,小心謹慎、盡職盡責地為患者服務。
總之,兒科重癥監護病房護士在工作中,在與患兒及家長的交往中,要有較強的風險意識及法律意識,要表現出良好的職業素質,和藹誠懇的態度,精煉的語言,精湛的護理技術,沉著穩重的舉止,使患兒及家長產生充分的信賴,增強患者的滿意度,加深對護理工作的理解,提高護理質量,減少護理差錯事故及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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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馮輝,徐桂菊,鄭莉偉.人性化管理干預對降低產科護士壓力的效果評價[J].國際護理學雜志,2009,28(4):467-469.
一、信用證“商檢軟條款”的常見表現形式
(一)檢驗證書由受益人出具,申請人或代表會簽,且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的簽字式樣相符
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檢驗證書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受益人(出口商)出具;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或指定人會簽;簽字必須得到開證行的證實。在服裝、零配件等行業,這種“商檢軟條款”比較普遍,進口商主要出于考慮控制貨物質量。一般而言,出口貨物裝運之前,進口商會親自或指派代表到出口商倉庫,或貨物儲存地與出口商共同進行現場驗貨,驗貨完畢,會簽檢驗證書。這樣的安排既有利于有效控制貨物的質量,對于不符要求或存在瑕疵的貨物可以及時要求更換或返工。同時,出口商可以及時得到與信用證一致的檢驗證書,還可防止進口商因產品質量問題而拒收貨物。但是,“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的簽字式樣相符”就像隱形炸彈,時刻威脅著出口商,必須謹慎對待。
案例1:湖北某服裝公司向立陶宛客商出口一批服裝,即期付款信用證支付。我方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證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規定: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JOH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RECORD (S) HELD IN ISSUING BANK。按照該條款,服裝生產完畢,Mr. John在約定的期限內來我方公司現場驗貨。驗貨完畢,我方公司業務員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打印出檢驗證書,進口商的代表Mr. John會簽檢驗證書。因此,我方公司順利交貨和順利交單結匯。
(二)檢驗證書由檢驗機構出具,申請人或指定人簽字,且簽字必須得到銀行的證實
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受益人提交的檢驗證書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由檢驗機構出具;開證申請人或指定人簽字;簽字必須與申請人留在開證行的簽字式樣相符。外貿實踐中,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也比較多見。進口商為了確保貨物的質量,往往選擇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貨物并出具檢驗證書。檢驗機構作為第三方出具商品檢驗證書,以公證人的身份,不偏不倚,檢驗結果公平、公正,在進出口業務中應用廣泛,符合國際貿易習慣做法和法律規則。
案例2: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孟加拉客商出口一批和足療機,其中LDM -0001A型號的500個,LDM-0002A型號的100個,100%貨款即期付款信用證方式支付。該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證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要求: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OPENED BY SOME INTERNATIONAL INSPECTION ORGANAZITION AND SIGNED BY APPLICA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ISSUING BANK。按照該條款,貨物生產完畢前3天,該公司業務員便聯系該國際檢驗機構在中國上海的分支機構,從預約貨物檢驗、確定檢驗時間、現場驗貨直到最終取得與信用證一致的檢驗證書,大概用了2周時間。按照信用證要求,我方公司將正本檢驗證書寄送給進口商簽字。只有等收到進口商簽字的正本檢驗證書,我方公司方能向銀行交單議付。同時,“檢驗證書上的簽字要得到銀行的證實”,我方公司才能得到付款。
(三)貨物合格證書由申請人或指定的人出具,并作為議付單據之一
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檢驗證書要滿足的條件是進口商或其指定人出具。外貿實踐中,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比較少見,進口商控制了商品檢驗權,從而控制整筆貿易的主動權,對出口商極為不利,必須謹慎對待。
案例3:2005年,天津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貿易合同,100%信用證支付貨款。隨后,A公司收到了即期議付信用證,其中要求A公司在裝船前一周通知B公司前往天津港或A工廠進行驗貨,并簽發正本的貨物合格證書作為議付單據。A公司認為出于對貨物質量的考慮,B公司的要求很合理,所以沒有提出異議。A公司按照合同和信用證的要求生產零件。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只有B公司現場驗貨,驗貨完畢并且貨物合格A公司才能發運貨物。同時,只有B公司出具貨物合格證,A公司才能向銀行交單議付。因此,進口商通過控制貨物檢驗權,最終直接控制出口商的交貨、交單和回收貨款。
(四)開證行根據貨物在目的地的檢驗結果決定是否付款
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交單議付時常常并不需要提交檢驗證書或類似單據,出口商獲得貨款的前提條件是:貨物在目的地檢測結果符合合同的要求。這是相符交單以外的非單據付款條件,與信用證的性質和UCP的規定是相違背的。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進口商通過控制貨物的復驗權,從而直接控制“付款”的主動權,對出口商非常不利,必須謹慎對待。
案例4:2010年中國青島某公司向英國客商出口一批花生,100%即期信用證支付。該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證47A域(ADDITIONAL CONDITION)規定: “DOCUMENTS PRESENTED HEREUNDER SHALL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S FREE OF PAYMENT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FLATOXIN INSPECTION AND THE ISSUING BANK CAN NOT AFFECT THE PAYMENT UNTIL THE AFLATOXIN RESULT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EU REGULATION.”按照信用證的要求, SWIFT信用證46A域(DOCUMENTS REQUIRED)沒有要求提交檢驗證書或類似單據,而是規定進口商先無需付款,開證行先交單給進口商便于進行黃曲霉素復驗,等到黃曲霉素目的地復驗結果滿足歐盟要求,開證行再付款。
二、信用證業務中“商檢軟條款”對出口商的潛在風險
(一)檢驗證書的簽字與開證行留存的簽字式樣不一致
信用證中要求“檢驗證書的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留存的簽字式樣一致”是信用證“商檢軟條款”的顯著特征之一。簽字式樣是進口商留存在開證行的,檢驗證書必須由進口商或指定人簽字,因此,出口商無法判斷檢驗證書的簽字是否與開證行留存式樣一致。在這種“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處于非常被動的局面,即簽字與簽字樣本完全一致,開證行付款,反之,開證行就可以“正當”拒付。例如,1999年1月15日,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開出了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申請人為華隆公司,受益人為潮連物資(香港)有限公司。該信用證單據條款第2條約定“由申請人發出的貨物收據上申請人的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的簽字式樣相符”。華隆公司預留在該銀行的簽字樣本為:在同一張樣本上蓋有兩個華隆公司公章,其中一個章附有“武斌”的簽名,另一個章附有“易峰”的簽字。同年1月31日,華隆公司出具貨物收據,加蓋華隆公司公章,并由“易峰”簽字。隨后,潮連物資(香港)有限公司向該銀行交單請求付款。結果,該銀行以“貨物收據上之簽署有異于開證銀行所持之簽署式樣”予以拒付。
(二)進口商或指定人拒絕出具檢驗證書
外貿實踐中,進口商在貨物裝船之前到現場驗貨已經成為一些行業(比如服裝、零配件等)的習慣做法。糟糕的是,合同中很少規定驗貨人員何時到達工廠驗貨、驗貨人員按照什么標準驗貨,也很少規定進口商不來或拖延現場驗貨時間或拒絕出具檢驗證書應該承擔什么責任。這樣的習慣做法對出口商極為不利,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賦予進口商更大的主動權。比如案例3中,貨物裝船一周前,A公司通知B公司前往工廠驗貨, B公司不僅推托沒來驗貨,而且要求A公司先發貨,然后補發商檢合格證。接著,B公司不僅沒有出具貨物合格證書,而且說服A公司提交議付單據,并承諾接受此不符點(缺少檢驗證書)。單據轉交開證行后,B公司憑提單提走了貨物,隨即開證行提出單證不符,B公司拒絕付款。最終,這筆業務給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三)國外檢驗機構檢驗程序復雜導致逾期交單
外貿實踐中,進口商指定國外檢驗機構檢驗商品并出具檢驗證書,對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國外檢驗機構在國內的分支機構少,不方便辦理檢驗事宜。同時,國外檢驗機構檢驗程序非常復雜,不便于確定取得檢驗證書的時間,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單,從而開證行“正當”拒付。如案例2中,該國際檢驗機構僅在中國上海有一家分支機構,對于出口商辦理商品檢驗極為不利。據了解,該檢驗機構的業務程序非常復雜,從申請商品檢驗、預約商品檢驗時間、實施現場驗貨,再到取得檢驗證書,每個環節缺一不可,每個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比如,該分支機構前往我方公司現場驗貨時因空箱晚到1個小時,檢驗人員就離開了現場,我方公司不得不重新申請檢驗,耽誤了大量的時間。另外,該分支機構現場并不出具檢驗證書,需要周轉多次才能拿到檢驗證書。
(四)單據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名稱不一致
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以下簡稱ISBP681)第41條規定:“單據可以使用信用證要求的名稱或相似名稱。單據內容必須看似符合所要求單據的功能?!币虼耍敵隹谏烫峤坏膯螕Q與信用證規定的名稱不一致時,是否構成不符點的主動權在開證行手中。在外貿實踐中,單據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名稱不一致遭銀行拒付的案例并不少見。因此,進口商常常通過控制檢驗權,從而指使檢驗機構(或串謀)出具與信用證不一致的檢驗證書,人為造成單證不一致,開證行“正當”拒付。例如,2011年浙江某出口商向孟加拉客商出口面料,采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信用證要求出口商議付時提交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同時進口商指定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是檢驗報告(INSPECTION REPORT),從而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名稱不一致,銀行拒絕付款。
(五)目的地復驗結果不一致
復驗權是進口商的一項重要權力。但是,復驗結果作為開證行付款的依據是有悖國際慣例的,對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復驗結果受檢驗機構、檢驗標準、檢驗方法、檢驗地的氣候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其中,復驗機構、復驗標準對復驗結果的影響最大。比如案例4中,黃曲霉素復驗標準是歐盟的檢驗標準。據了解,現行各國對黃曲霉素在食品中的參量限制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黃曲霉素B1、B2、G1、G2以及由B1、B2在體內進過羥化而衍生成的代謝產物M1、M2的含量。中國200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Maximum levels of mycotoxins in foods》(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GB2761-2005中規定,直接供人類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為20ug/kg,食用前經過物理處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為20ug/kg;而歐盟在委員會條例(EC)No629/2008規定,直接供人類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為2ug/kg,食用前經過物理處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為8ug/kg。由此可見,目的地黃曲霉素BI的含量超過歐盟的標準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追索其根本原因,進口商在信用證中設置“商檢軟條款”是為了轉嫁“黃曲霉素超標,禁止進口清關”的國家風險。
(六)喪失貨物所有權的潛在風險
在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容易喪失貨物所有權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信用證規定:“檢驗證書的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留存的簽字式樣一致”,進口商要求出口商先行發運貨物,要求1/3正本提單裝船后由出口商直接寄給進口商,或與船方串謀無單放貨,進口商提走貨物,然后開證行以“檢驗證書的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留存的簽字式樣不一致”而拒絕付款,最終造成出口商“錢財兩空”;另一種是信用證規定:“目的地復驗結果滿足要求,開證行付款”,并規定進口商無單(海運提單)開箱檢驗,或者開證行先交單,檢驗結果滿足要求開證行再付款。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不僅面臨喪失貨物所有權,或退運或轉賣的風險,而且收回貨款的主動權也掌握在開證行手中。
三、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應對“商檢軟條款”的策略
第一,規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保證商檢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的一致性?!秶H貨物買賣合同》是開立和審核信用證的依據,也是處理貿易糾紛的重要依據。合同條款的一致性是順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在信用證業務中,簽訂商品檢驗條款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商品檢驗(復驗)時間、地點、檢驗(復驗)權等幾個方面的約定必須與貿易術語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明確檢驗(復驗)機構、檢驗標準,若是進口商或指定人檢驗,必須明確規定現場驗貨的時間,同時約定拒絕現場驗貨或延遲現場驗貨應該承擔的責任;必須明確拒絕簽發檢驗證書或簽發與信用證規定不一致的檢驗證書應該承擔的責任;商檢條款要與合同中的品質異議條款、索賠與理賠條款等保持高度一致性。同時,合同中最好規定“保留貨物所有權”條款,以防喪失貨物所有權。
第二,核對《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預防“商檢軟條款”信用證的開立。在外貿業務中,預防進口商在信用證條款中設置“商檢軟條款”是減少“商檢軟條款”信用證風險的有效途徑。眾所周知,《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是進口商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必須提交的書面申請文件,是開證行受理申請并開具信用證的依據,信用證中除了一些格式性條款以外,其余條款都是參照《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的內容而規定的。簡言之,正常情況下,信用證條款與《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的內容是一致的。然而,《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是進口商依據合同條款和自己的意愿而填寫的。因此,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是否一致,關鍵在于核對《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中是否添加、刪減或修改合同條款內容。在外貿實踐中,出口商最好與進口商保持良好的關系,爭取參與核對《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對于不能接受或者無法辦到的商品檢驗條款,盡快與進口商協商,添加、刪減或修改相關內容,避免開立“商檢軟條款”信用證。這樣做的好處是,不要向開證行提出申請,而且避免繁瑣的修改信用證程序,也不必支付額外的信用證修改費用,甚至不符點費用,又有利于買賣雙方貿易關系的持續。
第三,審核“商檢軟條款”信用證,力爭“商檢軟條款”信用證的修改。如果說核對《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是減少信用證風險的第一道防線,那么審核“商檢軟條款”信用證則是減少信用證風險的第二道防線。出口商收到“商檢軟條款”信用證,一旦審核出不能接受或者無法辦到的商品檢驗條款,應盡快與進口商協商并向進口商發出“信用證修改函”,具體列明修改點以及詳細的修改建議,并催促進口商向開證行申請,辦理信用證修改程序。值得提醒的是,出口商一定要收到開證行的“信用證修改書”并審核無誤之后,才能安排備貨或者運輸。
第四,力爭取得合格“商品檢驗證書”,促成“商檢軟條款”信用證的付款。如果由于貿易的需要,出口商接受了“商檢軟條款”信用證,那么,取得合格的商品檢驗證書,應該是促成“商檢軟條款”信用證付款的最后一道關。經過“預防”和“修改”兩道關,存留下來的“商檢軟條款”是進口商出于控制出口商交貨時間、貨物品質、數量、包裝以及特殊條件而設置的。一旦出口商接受這樣的信用證,必須做到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出口方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的要求準備貨物,不給外商遺留任何提出品質異議的機會和借口,數量盡量有多余的,方便更換和補充;其次,提前熟悉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程序,估計取得商品檢驗證書所需要的最長時間,隨時與檢驗機構保持聯系,盡早安排檢驗時間,留足簽發商品檢驗證書的時間;最后,出口商交單結匯時最好選擇自己的往來銀行,便于預審“商檢軟條款”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必要時,還可以委托交單行向開證行“電提”單據,得到開證行的確認后再行交單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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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有目的、有意識地通過計劃、組織和控制等管理活動來阻止風險損失的發生、削弱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以獲得最大利益 。實行嚴密的風險管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效地處理各種風險的重要途徑,也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成功的保證。
一、加強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的定義
風險管理是對潛在的意外損失進行識別、衡量和處理。它不僅包括對物的風險管理,而且也包括對人的風險管理;不僅包括對損失的風險管理,而且包括對盈虧的風險管理;它不局限于某一業務范圍內,而是對企業一切開發活動和開發全過程實行有效的管理 。
2.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1)風險管理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內部機制運行的要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要取得投資的成功,減少盲目性,就要求它認真地識別風險,嚴格地控制風險,巧妙地規避風險。
(2)風險管理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處的外部環境的要求。一方面,由于國內外及區域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不斷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的風臉性;另一方面,房地產市場是一個不充分市場,價值規律如同一只“看不見的手”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
(3)風險管理是整個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要求,我國房地產業發展迅速,但其中也存在周期性波動,并多次出現房地產業的“低迷期”, 這就要求從宏觀和微觀結合上加強對風險的管理,保證我國房地產業穩步、健康、正常發展。
3.風險控制的對策
(1)風險的回避。風險的回避是對付風險最徹底的手段,它可以完全解除某一特定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風險管理中,它是一種簡單有效的方法。
(2)風險的預防和減輕。①惟確預測。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強市場調研,充分掌握影響項目投資的政治、經濟、社會資料,并且對此加以分析和綜合,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建立一個龐大的信息系統,從而通過科學預測,選擇適宜的投資方向,減少房地產投資開發的盲目性。②近早完成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期逾長,項目受到各種不確定因素影響程度越大,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盡可能地縮短開發期有助于減輕風險。③預租預售。針對商品房售價、租金的不確定性以及商品房完工后可能出現租售困難而引起的風險,通過預租預售可以緩解風險。
(3)風險的隔離與結合。風險的隔離是將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單位進行空間和時間的分離,以便達到減輕風險損失的目的;風險結合是通過增加風臉單位的數里提高企業預防未來風險的能力。具體措施包括:①可以通過合并或擴大規模,實行跨地區的企業集團式經營,從而增加風險單位,降低風險。同時立足本地市場,大力開拓外地市場,從而使企業避免因區域環境影晌而帶來的風險。②實行開發、管理一條龍服務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以房地產開發為主,輔之以其他與之相關的經濟業務,改革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產權制度,轉換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的自身競爭能力。③拓寬經營思路,采取商品房出售、出租、典當、抵押等多種經營方式并存,來降低商品房銷售風險。④實行風險的保險轉移。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向保險公司投保,交納保險費。當風險發生后,由保險公司來補償損失,從而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來承擔。⑤風險的自我承擔。當風險不可避免或者冒此風險可能獲得較大利潤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采取積極手段主動承擔風險,對風險自我保險。
二、為房地產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政府應加強對房地產業的宏觀管理,為房地產企業健康、正常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借鑒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防范和控制風險取得的一系列成功經驗,我國政府對此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房地產宏觀調控
政府對房地產業宏觀調控應根據房地產業周期波動的發展趨勢,實施經常性徽調、短期微調和中長期發展相協調的方式,在調控時機上盡可能“早半拍”,根據周期的先行景氣指標及時進行調控,避免“急剎車”帶來的巨大震蕩。在調控力度上,應盡可能實現宏觀調控“軟著陸”, 避免力度過大或不足造成的大幅度波動和惡性發展。在調整節奏上應根據產業發展現狀,實施適度緊縮與適度擴張交叉進行,在總量控制前提下實行結構調整。
2.調節房地產投資結構,促使房地產市場供求平衡
在土地一級市場上,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指導下,對房地產企業開發用地實行總量控制,保證土地供需平衡。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上,更多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減少協議出讓方式中的“市長價”和“人情價”。重視清理土地隱形市場。在土地二級市場上,優化房地產投資結構,促使房地產市場在總量和結構上達到平衡。一方面限制高級住宅、高標準賓館、花園別墅和度假村的建設;另一方面,大力發展適銷對路的普通住宅,在資金、稅收上向微利房和解困房傾斜,引導資金流向普通住宅建設。
一、案情簡介
(一) 案件概況
原告: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陶德華
原告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稱:被告陶德華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區株洲路某號房屋銷售信息,故意跳過中介,私自與賣方直接簽訂購房合同,違反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約定,屬于惡意“跳單”行為,請求法院判令陶德華按約支付中原公司違約金1.65萬元。
被告陶德華辯稱:涉案房屋原產權人李寶萍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獨家掌握該房源信息,也非獨家銷售。陶德華并沒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單”違約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產權人李寶萍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銷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簡稱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帶陶德華之妻曹美娟看了該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并于同日與陶德華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該《確認書》第2.4條約定,陶德華在驗看過該房地產后六個月內,陶德華或其委托人、人、代表人、承辦人等與陶德華有關聯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中原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陶德華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當時中原公司對該房屋報價165萬元,而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報價145萬元,并積極與賣方協商價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居間下,陶德華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138萬元。后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陶德華向某房地產顧問公司支付傭金1. 38萬元。
(二) 法院判決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被告陶德華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1.38萬元。宣判后,陶德華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1.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2.中原公司要求陶德華支付違約金1.6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原公司與陶德華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屬于居間合同性質,其中第2.4條的約定,屬于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該約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有效。根據該條約定,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本案中,原產權人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華及其家人分別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因此,陶德華并沒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機會,故不構成違約,對中原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爭議焦點
在本案中,筆者主要探討兩個爭議焦點:
第一,雙方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法律性質及禁止“跳單”格式條款效力的效力如何?
原告上海中原公司在11月27日與被告陶德華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這一合同是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陶德華有沒有構成“跳單”,即構成違約?
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陶德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而并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這樣做是否構成“跳單”違約?
三、案件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一) 《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法律性質及禁止“跳單”條款的效力
1.居間合同和格式條款的法律概念引入
對于居間合同和格式條款的概念,《合同法》均有明確規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p>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具有居間合同屬性
根據《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的規定,居間人的義務是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的義務是在居間人促成合同訂立后向其支付居間報酬或傭金。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居間人上海中原公司的義務是向委托人陶德華提供房源信息,提供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而委托人的義務是對上海中原公司提供的服務支付報酬。因此根據上文所引的法律規定,這一合同具有居間屬性,①而不屬于合同等其他合同。
3.禁止“跳單”格式條款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存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于本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這一禁止“跳單”格式條款是否有效,筆者認為該條款是為防止買方陶德華利用上海中原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原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該約定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是有效的。
(二)被告陶德華有沒有構成“跳單”
1.客戶構成“跳單”的要素分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開中介公司,逃避支付傭金的約定義務,則對居間人顯屬不公平。因此,確認客戶“跳單”的要素就顯得很有必要,筆者認為認定客戶構成“跳單”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有效的禁止“跳單”條款。即在雙方訂立的居間合同中,具有不違反民法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禁止“跳單”條款的存在,這是確認客戶構成“跳單”的法律依據和大前提。
第二,房產中介公司提供了居間服務。即房產中介公司履行了居間合同的主要義務,如根據客戶的要求提供房源信息,帶領客戶看房等等,并留下了相關證據。
第三,客戶在看房后的合理期間內“跳單”。對于房產居間合同如本案《房地產求購確認書》中的禁止“跳單”的格式條款,里面約定了看房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跳單”。本案中的約定是6個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周峰和李興認為3個月比較妥當,②此3個月的期限從看房完成之日起開始算,而不是從居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四,客戶“跳單”時是惡意的。比如為了逃避支付或者少支付居間報酬,自己或者利用第三人與賣房人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故意透漏信息給第三人使第三人與賣房人簽約,等等。而如果賣房人將同一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出售,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買方選擇了服務更好,價格更低的中介公司,這符合民法的契約自由精神,此應為善意,與前面所說的惡意相對應,不應構成違約。
2.本案中被告陶德華并無違約
該案中,被告陶德華雖然與原告上海中原公司有合同在身,合同中也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中原公司也提供了房源信息、帶領看房的居間服務,但陶德華是通過正當途徑對多個中介公司的對比,善意的選擇了價格更優惠的另一家中介公司,此做法并無不妥,符合傳統民法中的契約自由精神,彰顯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因此,筆者認為法院判罰非常準確,被告陶德華并沒有構成“跳單”違約。
四、本案帶來的一些思考――房產中介公司應對“跳單”的法律風險防范
在如火如荼的中國房地產市場,各種各種的房產糾紛數不勝數,該案中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就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存在。該案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它的判罰彰顯了社會主義法律以人為本的思想,但在間接上也使中介公司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更高。因此本人針對中介公司如何應對“跳單”的法律風險有一些思考和建議。
第一,房產中介公司人員應加強對“跳單”違約的法律認識。房產中介公司的相關人員,應該認真學習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指導性案例,理解“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撇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即買方不得‘跳單’違約;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經多個中介公司,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不屬于‘跳單’違約”的深刻含義,從法律思維上武裝自己,以便在日后的中介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避免犯錯。
第二,房產中介公司應完善自己的合同和相關條款。一般來說,房產中介公司都有自己一整套的合同或者協議文本,這些文本都是事先做好,可重復使用的,也就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屬于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本指導性案例雖然認可了禁止“跳單”條款,但并非條款無懈可擊。比如本案的格式條款規定“看房后6個月內禁止跳單”,筆者也認為期限偏長,如果改為3個月左右,避免出現加重買房人責任、排除買房人權利而被法院認為是無效格式條款的法律風險。同時,關于格式條款中的違約金或賠償金,在該案例中,如果陶德華惡意“跳單”,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交易價格的1%向
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如果該違約金的標準不是1%而是超過了國家法定的房產居間報酬標的如5%或更高,那么該格式條款同樣存在無效的法律風險,應非常注意。③
第三,房產中介公司應注意適時簽訂文件并做好證據保留。在買房人前來中介公司尋求服務時,建議簽訂《房屋求購委托協議》之類的文件,標明居間報酬的標準和支付期限,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可以要求看房人出示身份證件,做到實名制。④在帶領買房人看房時,要求看房人簽訂類似本案的《看房確認書》,在確認書中列明帶領看房相關工作人員、所看房源的基本信息、禁止“跳單”的格式條款等等,這些都是防范惡意“跳單”的有效辦法。在居間服務的整個過程中,必須非常注意證據的保留,以免在對峙于法庭上時,因缺乏相關證據而敗訴。
此外,由于該指導性案例間接導致了房產中介公司之間更加激烈的競爭和更好的法律風險,房產中介公司除了上面所說加強法律思維培養、完善合同文本和格式條款、注意保留證據等法律專業方面之外,還需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擴大服務范圍(如代辦證照、代辦產權過戶、代辦貸款等⑤),努力爭取質優價廉,增強自身的競爭力。
[注釋]
①李金升:《最高人民法院的“跳單”指導性案例對房產中介公司的現實性影響分析》,《上海房地》2012年第2期。
②周峰,李興:《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中“跳中介”現象的法律問題研究》,《法律適用》2011年第10期。
高校通過法律風險防范,有效降低學生教育管理的法律風險。法律風險防范是指通過建立一定的制度體系、手段來發現、預防因為不了解或者違反法規而產生對自己不利的結果。
1 國內外大學生校外租房的現狀
(一)國外大學生校外租房的現狀。目前,美英法等國家很少有全部學生都住在高校內,校外住宿是大學生住宿的最主要方式。一般是大一學生住校的比例的高一些,但很少有超過百分之五十,大二、三的學生和畢業生在校住宿的比例則更低,其余學生主要通過租借私人住房、借宿家庭和民辦的公寓等安排住宿。美國學者阿斯廷通過對在校內外住宿的學生進行比較研究,指出在校內住宿的學生比校外住宿的學生未來成功幾率的要高,能力要求強的多。由于這些國家在觀念上認為,校外住宿的大學生是社會人,應有社會管理機構進行管理,與學校無關,在實踐上,大多數國家也采用的是這種辦法,這也給避免校外住宿帶給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風險。
(二)我國大學生校外租房的現狀。我國的主要是教育工作者對大學生的校外租房的原因、危害和對策進行研究,因我國的傳統觀念、社會制度與西方國家不同,學生校外租房出現各種傷害,即便是學生家長向學校承諾,其子女在校外租房出現傷亡,與學校無關,并簽字,但一旦出事,仍然會找到學校,嚴重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所以,教育部高度重視,了三個文件,要求加強對大學生校外住宿的管理,降低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風險。
2 校外租房的原因
(一)學習的需要。由于就業競爭壓力的加大,一些學生積極進行準備注冊會計師考試、司法考試、考公務員、考事業單位、考研等,宿舍室友眾多,空間狹小,大部分學校有嚴格熄燈關門時間,想找一個安靜、自由的有益于考試的休息環境,就選擇了校外租房。
(二)談戀愛的需要。主要方便兩人過上像夫妻一樣的二人世界的需要,這樣兩人有更充足的時間在一起,一般還買菜做飯,大部分戀愛目標不明確,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了同居的需要。
(三)室友關系處理不和諧的需要。一個寢室的學生來自五湖四海,性格、貧富、閱歷等差距較大,在日常的相處中,難免會出現磕磕碰碰,一旦處理不好,日久天長,積怨較深,過不了集體生活,不得不趕緊撤離寢室,到校外租房,這種現象常常出現新生中。
3 大學生校外租房帶來的不良影響和給學校帶來的法律風險
(一)易出現人身安全風險。大學生校外租房地點一般在學校周邊,人口流動量大、居民素質層次不齊、魚龍混雜,充斥各種麻將館、錄像廳、網吧、舞廳等復雜場所。治安環境較差,學生在外住宿經常出現打架斗毆、被搶劫、被等嚴重侵犯人身權力的案件,導致學生傷亡。一般來說,學生是一個低消費群體,盡量選擇價錢便宜的民房租住,但房屋安全沒保障,有可能倒塌,造成學生傷亡。特別是冬天,許多學生使用小煤爐燒煤做飯、取暖,易出現煤氣中毒死亡。有學校出現一個學生租房得了重病無人照顧,死了幾天才知道的案例。
(二)易出現財產安全風險。一般來說,房東在上一個租客走了之后,也不換鎖,學生正好租用此房,以前的租客趁學生不在,就用原先配的鑰匙開門偷東西,造成學生財物損失。出租房電線一般有些老化,學生又把經常在寢室使用的低成本電老虎帶到出租房,經常短路引起火災,造成財物損失。還有經常放在外面晾曬的衣服被偷等等。
(三)易出現違法犯罪。有的大學生校外租房,家庭條件不好,花銷又較大,最后鋌而走上險偷竊、搶奪、搶劫等違法犯罪的道路。學校周邊,很多就是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環境復雜,甚至出現幫派團伙,大學生在此租房,長期耳濡目染,可能交一些狐朋狗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一些校外租房的學生自制能力較差,抵不住誘惑,在出租屋集眾賭博。
(四)易出現心理問題。大學生在校外租房,基本上都拉入網線,有的成天在出租屋打游戲,在虛擬的世界里打打殺殺,時間一長,這種性格會帶入現實社會。筆者所在的學校就出現過學生夜晚在街上步行,被剛從網吧打游戲出來的學生,不問青紅皂白捅了幾刀,說是殺個人玩玩。有的學生性格內向,在寢室與室友關系處理不好,到校外租房,一個人住居,與人交流機會更少,最后輕微的抑郁癥上升為嚴重的抑郁癥,其校外住宿喪失了與他人對比找出自己差距,修正自己性格的機會。
4 高校對大學生校外租房的法律風險防范
(一)嚴格推動落實房屋租賃許可證和承租人登記制度。學校應積極和當地政府溝通,推動嚴格落實建設部42號令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一是根據建設部42號令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出租應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確保出租的房屋安全,有效避免房屋倒塌出現人身傷亡的給學校帶來的學生管理的法律風險。二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的,應登記承租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的公民,違者將給予處罰。因基層派出所任務繁重,無法承擔這一職責。最好的辦法是由各社區的治保主任來承擔這一責任,由派出所進行牽頭、監督和指導。具體辦法是給治保主任配一臺電腦和一個可以刷二代身份證的刷卡器,社區內的出租戶在每次簽訂出租協議后三天內必須將所有承租人的身份證送給治保主任登記,否則派出所依法處罰,另派出所應將轄區內各社區的承租戶網絡登記系統聯網,可利用該網追緝逃犯,使逃犯無法在學生租房集聚區立足,也降低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風險。高校保衛部門定期將全校學生電子花名冊與承租戶網絡登記系統比對,查出租房的學生,再進行教育管理,降低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法律風險。
(二)完善制度,嚴格執行。筆者在所在學校學工部學生教育管理科工作,負責草擬過學生校外住宿管理辦法,分為總則、學生申請校外租房條件、學校審批的程序、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學校和家長的教育管理義務和附則共六章二十一條,制度相當完備。讓符合校外住宿條件的學生可通過審批程序進行許可,未經審批的學生在校外租用民房的,學生工作管理系統人員從嚴檢查,降低學生校外租房帶來的法律風險。
(三)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安全防范意識,增強學生安全防范能力。每學期要求各班召開安全主題班會,重點介紹校外租房的嚴重的危害。各二級院系應通過展板,黑板報等形式積極宣傳校外租房的危害,以及教育部有關學生校外租房的三個文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減少校外租房的學生,降低法律風險。
(四)改善學生住宿條件,創溫馨和諧住宿育人環境。提供較好住宿軟硬件條件,讓學生住的溫馨舒適,有家的感覺,創造寬松的學習育人環境,使學生不愿意到外邊租房,這就校外租房的人數,降低學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1]吳志宏著:《教育管理學》[M],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楊立安:《關于實行許可證制度解決大學生校外住宿問題的探討》[J],載《江西教育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
[3]袁新國:《大學生外宿現象原因及對策初探》[J],載《貴州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年第1期。
在我國,選擇實施“走出去”戰略的企業中絕大部分為國有大型企業,在一份調查中顯示,我國截止到2016年末央企對外直接投資就占到全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存量的85%以上。我國國有企業目前已經在37個不同國家與地區展開了國際化經營活動,“走出去”戰略發展規模越來越大。
一、企業選擇“走出去”的戰略成因
國內企業選擇“走出去”的基本戰略成因還在于國家戰略部署需求,我國雖然地大物博,但人均能源資源擁有水平卻明顯落后于其他大部分國家。為此,國家希望更多企業能夠走出去,盡可能解決這一尷尬問題,為國家及社會經濟發展獲取更多資源空間優勢,打破傳統人均資源占有率較低困境,這也是在為未來國家能源體系與經濟體系良性發展奠定先期基礎。
再一方面,我國企業需要走國際化經營道路。就以金融機構為例,2016年,我國五大銀行的海外資產總額相比于2015年平均增幅達到28.33%,其中凈利潤也平均增長40%以上。這說明我國金融機構已經在外海拓展業務市場,希望真正“走出去”,并走多元化道路來實現企業更高速發展目標。在這種背景下,我們能看到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已經開始開放提供海外金融服務,而且在全球經濟危機余溫下,歐美銀行及企業融資能力正在不斷下降,而我國跨境貨幣業務卻在此時謀求新機遇,這從某種程度上促進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國際結算以及理財產品發展規模,使我國企業擁有了更多更豐富的跨境人民幣業務國際金融服務能力。
二、企業在“走出去”戰略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稅收風險
(一)宏觀環境背景下的稅收風險問題
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戰略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問題,這其中稅收風險一直是國家政府及相關企業所最為關注的重點之一,它代表了企業在稅務領域中所遭受損失的諸多不確定性因素。如果從理論角度分析,稅收對一些“走出去”的企業其主要影響就體現在稅收激勵層面,它能夠激勵企業有效提高直接投資預期收益率,并激發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現實需求。相比于國內投資部分,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風險則更大,收益也存在較多不確定性,更要面臨來自于市場中其他企業的殘酷競爭。因此對國家而言,應該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企業一定支持,例如對他們的海外投資實施風險補償,這樣更有利于更多企業大膽“走出去”。
(二)東道國政法差異下的稅收風險問題
許多“走出去”的企業要面臨東道國在政治政局、法制方面與我國的實際差異,具體來講,就是東道國對我國“走出去”的企業在退出機制層面上是否有利,是否能夠對企業稅收形成稅收障礙,限制他們的投資、利潤分成和收益,從而造成稅收風險等等。舉例來說,我國某集團在蒙古國某地建立煤礦開發分支企業,其價值高達400億美元,但由于蒙古國地方能源部門領導層的頻繁變動,也使得該企業在獲取開采權的問題上層層受阻,讓企業面臨著海外稅收風險問題[1]。
三、企業面臨稅收風險的應對方法
(一)構建完善的稅收風險防范機制
首先,我國政府應該起到引導帶頭作用,為“走出去”的企業建立一套完整的、有利于防范稅收風險的稅收管理機制,加入風險評估、審批、監督與協調內容,幫助企業梳理日常經營風險與重大交易風險,例如海外納稅申報、稅務會計常規處理等等內容。另外,國家也可以通過引導企業依照東道國的稅法法律來建立發現性控制機制,實現合規性管理進程,幫助企業解決非常規性或突發性風險,也同時避免企業在充足或支付對價選擇上出現差異問題,盡量減少企業所必須承擔的海外巨額稅收成本。
(二)協調國內外稅收法律體系差異
正因為企業要“走出去”,所以他們必須適應東道國的稅收制度特點,包括他國與我國稅法的諸多體系差異。企業要學會利用國內外稅收制度中所存在的有利政策,巧妙降低自身在整體稅負上的壓力。舉例來說,在我國的飛機融資租賃行業中,它就主要根據財政部的相關交通運輸業及現代服務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政策來明確個人或企業在境外所使用的有形動產并不應該為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所以它也不需要繳納任何增值稅。因此某些飛機融資租賃企業如果在國外注冊成立公司,他們的標的資產就必須在中國國內繳納增值稅,但也僅限于在海外使用。而且有些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相對我國偏低,這也有助于企業降低稅收成本支出[2]。
四、總結
目前許多國家政策都支持企I真正“走出去”,企業在把握這一利好契機的同時也應該認真正視“走出去”后的稅收風險,要在抓住機遇的同時也要敢于迎接挑戰,利用區域性政策優勢來靈活化稅收策略,有效防范稅收風險,為企業在海外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我國是出口貿易大國,F0B術語在對外銷售中應用的比例高達八成,且比重逐年上升,所以應該高度重視賣方的風險分析和利益維護。根據《國際貿易屬于解釋通則》(2000年)的規定,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因此,賣方的風險先后來自于:第一,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第二,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
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賣方要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其風險主要是無法完成自身的交貨義務,可以依次分解為備貨風險、貨運風險、通關風險、派船風險、運費風險、裝船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后,賣方面臨的風險主要是買方違約,即買方無正當理由而拒收貨物、拖延或拒絕付款,這些風險又可以依次分解為裝船通知風險、提單風險、單證風險、貨運風險(潛在)、拒收風險、付款風險。風險發生如圖1所示,各種風險的分析框架如表1所示。
總之,FOB下賣方面臨的風險是非常多的。所謂的“FOB下賣方的責任少、風險小”說法是不正確的。而且,由于賣方要做到“船上交貨”,而運輸與保險則由買方完成,這一分離引致了賣方許多的額外風險。因此,原則上出口宜用CFR、CIF術語,少用、慎用FOB術語。
二、國內賣方對出口中使用FOB的認識誤區分析:基于風險評估的視角
當我國出口商越來越多地使用FOB術語時,對于該術語下的賣方風險評估,顯得尤為重要。在實踐中,可能存在不少認識誤區:嚴重誤導了賣方的風險防范決策,造成了不必要的巨大經濟損失。以下進行舉例說明。
1.認識誤區之一:應用FOB術語出口時,其風險劃分界限是“貨物越過船舷”,因此賣方的風險與CFR、CIF術語下賣方的風險是相等的。貨物越過船舷之后,賣方的風險即告解除。
通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可以明顯發現:事實并非如此。國內賣方在使用FOB出口時,運輸由買方辦理,由此衍生出賣方必須面臨的派船風險(風險d)、運費風險(風險e)、裝船風險(風險f)、裝船通知風險(風險g)、提單風險(風險h);保險也由買方辦理,由此衍生出賣方必須面臨的潛在的海上貨運風險(風險j)。而在CFR、CIF下,賣方自行辦理運輸與保險,不再面臨上述FOB下的那六種風險。而且,顯而易見,貨物越過船舷之后,賣方仍然面臨裝船通知風險、提單風險、單證風險、潛在的海上貨運風險、拒收風險、付款風險。因此,賣方面臨的風險不但沒有消失,而且因為拒收風險和付款風險的出現,開始真正暴露在風險的考驗面前。正如《國際貿易屬于解釋通則》(2000年)在引言中所說的那樣:“遺憾的是,商人們依然不適當地使用FOB,這使賣方在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之后依然會遇到風險。”
2.認識誤區之二:從時間上看,賣方風險防范的重點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付款風險。這種錯誤認識使賣方僅僅把眼睛盯在了“錢”上,是一種本末倒置行為。道理很簡單,“只有完美的客戶,沒有完美的交易條件”,進行充分的資信調查,尋找誠信可靠的客戶,從而防范客戶的信用風險是賣方風險防范工作的重中之重。買方的派船風險和付款風險、承運人的無單放貨風險、開證行的信用證欺詐風險,都是其信用風險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換言之,從時間上看,賣方風險防范的起點是交易前對交易對象的充分資信調查,中心是其信用風險防范,然后才是賣方自身的嚴格履約。以經常發生的“船方無單放貨、買方拒絕付款、國內賣方錢財兩空”的情況下,雖然風險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后,但是實際上風險根源于貨物越過船舷之前:沒有對國外買方和承運人進行充分的資信調查、接受了無船承運人提單。
3.認識誤區之三:如果在FOB下用信用證結算,只要賣方能做到嚴格審證、單證相符,則賣方就沒有風險。信用證雖然是銀行信用,然而信用證結算帶來的單證風險只是FOB下賣方諸多風險的一種,不能確保國內賣方的萬事大吉。即使信譽良好的開證行開來正確無誤的信用證,賣方依然要面對如下幾個問題:買方能否及時派船?貨物能否按時裝到船上?單證能否符合信用證的要求?任何一個問題都有可能衍生出特定的貿易風險。比如,在買方派船延誤或者承運人艙位緊張的情況下,賣方不可能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完成“船上交貨”,所以實際上不可能做到單證相符。極端的情況是買方不派船,賣方自然無法裝船,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處境。因此,那種認為“FOB+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賣方沒有風險”的認識是十分錯誤的。
三、國內賣方在FOB出口業務中非常情況下的風險應對方法
原則上,在出口業務中應慎用FOB術語。然而,在具體的業務實踐中,遇到特殊情況時,也要靈活應變,合理應對,既要抓住貿易機會,又要防范好貿易風險。
1.非常情況之一:我方CFR或CIF對外報價,國外買方堅持使用FOB術語計價和成交。國內賣方的應對方法:使用FOB術語,但同時配套一系列風險防范措施,主要有:(1)用更安全的結算方式,比如貨款預付、信用證結算;(2)詳細約定好買方的派船義務和責任;(3)約定好買方的租船訂艙義務和責任:實際承運人應該是資質良好、真實可靠的船公司,提單應是以賣方為托運人的、運費已付的船公司提單;(4)約定好承運人的實際裝船收費項目和標準,防止他亂收附加費。
2.非常情況之二:國外買方堅持使用FOB術語成交,并且用賒銷、D/P或者D/A方式結算。憑商業信用結算,結算風險加大了,但不是不可以接受的。此時國內賣方的應對方法,除了上述一般風險防范措施外,應該特別防范付款風險:1、投保賣方利益險或出口信用險;2、利用保理業務或福費廷業務無追索權地賣斷應收賬款;3、格外注意對貨物物權的控制;盡量使用付款交單;4、高度警惕買方提出的附加條件,比如“待收到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后,方可付款”。
3.非常情況之三:國外買方堅持使用FOB術語成交,并且用賒銷、D/P或者D/A方式結算,委托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進行貨物運輸。在該情況下,結算風險、由提單風險而引致的貨物控制風險都空前加大了,形勢嚴峻。在實踐中,即使結算方式采用付款交單,有些境外買方使用FOB條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貨運安排貨物運輸,然后二者聯手無單放貨、致使國內賣方錢財兩空。因為賣方持有的提單是無船承運人提單,無法實現對貨物物權的真正控制。所以,國內賣方的應對方法是:如果不能轉嫁這種貿易風險,就拒絕這種交易條件,除非國外買方的信譽絕對優異可靠。
4.非常情況之四: 與CFR、CIF術語相比較,采用FOB術語風險更適宜。貿易術語本身沒有優劣之分,出口商在選擇貿易術語時,關鍵是要考慮自身情況,權衡利弊,適合自己的術語就是最好的。FOB術語有利于國內賣方準確掌握合同價格,便于外貿成本核算,避免受到運費損失。如下情況下宜用FOB術語成交:1、剛剛涉足出口貿易的企業,人才和經驗匱乏,現有小額貿易的貨物出口,想在貿易中承擔盡可能少的義務; 2、海運費價格頻繁劇烈波動,上漲趨勢迅猛,不易把握,賣方不愿意承擔運費波動風險。此外,為了盡最大程度爭取國外優質客戶的訂單,設法銷售滯銷積壓的貨物,可酌情采用FOB術語。
四、國內賣方在FOB出口業務中非常情況下的風險應對:實例分析
案例介紹:青島A公司為一家中等規模的玻璃鏡片生產企業,有多年的產品出口經驗。2008年5月,該公司與泰國B公司簽訂一筆總價為25萬美元的FOB出口合同,為其加工一批玻璃制品,11月交貨,信用證付款,議付行為交通銀行青島分行。6月底,我方收到泰國盤谷銀行開來的議付信用證,有效期截止到當年12月7日,裝船后10天內議付有效。信用證對于提單沒有提出特別要求,僅要求賣方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8月份,泰國B公司來電表示公司經營困難,有可能無法按期派船,并希望撤銷訂單。我方表示貨物已生產,不能撤銷訂單。此后,B公司多次要求無條件解除合同,我方均未理睬。10月份,B公司來電重申:公司深受金融危機所累,負債累累,經營艱難,已無法派船接貨,亦無法支付貨款。
分析:我方有多年出口經驗,產品質量可靠,熟悉國際貨運流程,與海關、商檢、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關系密切友好。然而,在本案例中,B公司陷入已經陷入經營困境,不可能派船接貨。由于買方不派船,我方無法完成“船上交貨”,從而無法獲得提單,無法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如何應對這種FOB下的“派船風險”呢?經過認真而深入地思考,我方有如下兩種應對方案:
常規方案:自認倒霉,暫時將貨物運至某地倉儲,伺機轉售給他人,同時向泰國B公司提出違約索賠。
非常方案:自負運費,強行租船訂艙,獲取提單后及時交單議付,最終向開證行索償貨款。
中圖分類號:TP39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416(2015)09-0000-00
1引言
風險管理系統是一個對外應用系統,從最初的需求分析、概要設計、詳細設計、編碼和單元測試、綜合測試和系統的部署、上線及培訓,在這一套完整的系統設計開發中,貫穿了面向對象的方法和思想。本文以貴陽市風險管理系統為例,概述一下整個軟件項目開發的全過程。
2 風險管理系統開發過程
風險管理系統是于09年10月份正式開始啟動的,客戶方派出了10名左右的業務人員與我們做需求分析的討論。在一開始,雙方主要是學習《風險管理實施方案(試點)(“二?五?一”系統工程)》指導文件的精神,評估項目的規模和擬定開發的大體框架。經過一個多月的討論,初步規劃出了風險管理系統的整體框架圖,如圖2.1所示。
圖2.1 貴陽市風險管理系統頂層功能結構圖
2.1 需求分析階段
在一開始的時候,對整個風險管理系統,根據“二?五?一”文件整體劃分為2大類,執法風險管理和尊從風險管理。將文件中的94條遵從風險和200條執法風險一一梳理,提取能夠用計算機在現有的征管系統和稅收管理員平臺中抓取的風險點并根據業務需求劃分為申報征收、登記發票類、稅收減免類、計會統票類、稽查法制類、5大類。最后經雙方討論,在原有的業務需求上增加一些功能點,包括納稅戶風險評估、遵從風險的事前風險、風險特征庫的信息查詢和執法案例庫的查詢形成了最終的一個風險管理的頂層用例圖和最終的需求文檔,圖2.2為頂層用例圖。
圖2.2 風險管理系統頂層用例圖
在需求文檔中,以用例為驅動,描述了該風險管理系統的大體功能實現。此時已經是經過了2個多月的反復修改和討論。系統的大體結構模型已經出來,接下來就是設計階段。
2.2 概要設計階段
在概要設計階段,主要工作就是數據庫層的設計,確定系統框架,劃分功能模塊。概要設計階段的進度主要取決于需求階段對系統設計的整體把握情況,同時在更深入的設計中也會暴露出在需求分析階段的盲點和不足,需要返回到需求設計階段再討論再分析,可以說這是一個迭代的過程。這里以績效考核這個小功能模塊為例來看一下概要設計的內容。
在概要設計之初,根據系統總體功能結構圖,劃分功能模塊,在接下來的每一個設計階段都以功能模塊為單位形成對應的設計文檔,最后整合成整體的設計文檔??冃Э己说母乓O計文檔包括六個方面:模塊結構圖、模塊功能描述、模塊用例圖、模塊類圖、數據字典和收集到的原始表單。其中收集到的原始表單不一定每一個功能模塊的概要設計文檔中都必須有,只有在業務需求中提供了表單的才將原始表單的表樣附加在概要設計文檔中。原始表樣對我們后臺數據庫的表結構的設計也有一定的幫助。在概要設計文檔中最重要的就是用例圖及用例說明和類圖設計及數據字典:用例圖是系統功能的一種圖形化的模擬,通過用例圖及輔助的用例說明,可以確定系統的主要實現功能和使用該功能的用戶,也就是常說的角色權限的劃分,這些都必須在用例圖中體現出來;類圖設計和數據字典主要是后臺數據庫的設計,在實際的數據庫中需要哪些表或視圖,基本上類圖中的每一個實體類對應的就是數據庫中的表或者視圖,數據字典是對數據庫中將要使用的表結構的分析,包括表的字段名(字段的中文名和英文名)、字段的長度、字段的屬性等都有定義,方便在詳細設計階段設計表結構。同時在類圖中也體現了表之間的關系,主、外鍵關系,關聯關系,對我們下面的建表也有指導作用。
圖 2.3 績效考核用例圖
圖2.3描述的是績效考核用例圖的,績效考核模塊一共有兩個用例,每個用例有前置條件,表示該用例在什么情況下使用,對用例的描述,主要是介紹該用例實現的業務功能,用例的行為者是指使用這個用例的用戶和角色,行為者是為了系統部署以后對用戶權限的劃分,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系統的安全使用,后置條件描述的是該用例發生以后系統會產生的數據流向以及系統的下一個狀態。
圖2.4是績效考核類圖,用例圖從業務角度描述的是系統的功能,而類圖是從數據結構的角度描述系統的內部數據結構,用例圖和類圖都是面向對象分析方法中常用的數據分析方法。
圖 2.4 績效考核類圖
績效考核類數據字典
序號 字段中文名 字段英文名 屬性 字段長度 方式 備注 說明
1 考核ID KHID Varchar2 13 自動生成 序列 系統調度時生成
2 市局ID SWJBM Varchar2 6 自動寫入
3 區縣局ID QXJBM Varchar2 10 自動寫入
4 稅務所ID SWSBM Varchar2 11 自動寫入
5 風險點數量 FXDSL Number 9 系統統計 系統調度時生成
6 稅務登記戶數 SWDJHS Number 10 系統統計 系統調度時生成
…… ……
30 嚴重級風險未處理數 YZWCLS Number 系統統計 系統調度時生成
2.3 詳細設計
在經過需求分析和概要設計階段以后,系統的雛形已經基本形成的,進入詳細設計后的主要工作就是建表和界面設計。建表需要統一,一般有1―2個人協作完成,這樣數據表及表間的關系比較清晰明了,建表完成以后,將表的表名和建表語句分發給各個功能模塊的設計小組;其次就是界面設計,界面設計的方法有很多種,一般采用的是在WORD文檔中用表格和顏色來設計界面圖,用不同的顏色來表示界面的控件和按鈕,這里還是以績效考核模塊為例來說明詳細設計的主要任務。詳細設計文檔包括功能模塊設計的相關數據集,該模塊與其他模塊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相互調用,如果有相互的調用關系,模塊小組之間還必須對界面上的功能以及表結構統一規劃,相互溝通;詳細設計文檔中最主要的就是用戶界面的詳細設計,這一部分又包括:界面結果或菜單結果,這個主要是為了最終系統整合時的系統菜單欄的設計服務;其次是用戶界面圖,用戶界面圖不但有每一個頁面的設計圖還對應有該頁面的界面處理流程和界面約束描述;最后就是用戶界面和模塊關系表,這個關系表體現的就是頁面之間的跳轉關系,圖2.5是績效考核菜單結構圖。
圖2.5 績效考核菜單結果
圖2.6 縣(市、區)局績效考核成績查詢頁面設計
圖2.6是一個頁面效果圖,描述的是縣(市、區)局績效考核成績查詢頁面設計圖。
在詳細設計文檔中以頁面為單位,對每一個頁面的設計風格、頁面上使用控件的名稱以及點擊控件后的觸發事件都有詳細的描述設計,包括數據控件使用的哪一個數據集的哪一個方法,方法的SQL語句在這個文檔里都體現出來了,這樣在后面的編碼階段就只需要根據詳細設計編碼實現就可以了。
2.4 編碼和單元測試
編碼和單元測試是整個系統設計中相對簡單的環節,當然這個前提是需求分析,概要設計和詳細設計已經做得很完善的情況下,如果前面的三個環節有一個沒有分析全面,那么編碼階段就可能出現表設計不合理,某些功能的實現與設計有出入,需要重新回到設計階段,甚至回到需求分析階段,這些都會導致項目進度的滯后,使軟件系統不能如期的交付用戶驗收使用。在做編碼的同時,程序開發人員也充當了測試人員的角色,此時的單元測試與編碼是在一起完成實現的。
2.5 綜合測試
一個高質量的軟件必須有充分的測試,整個系統開發完成以后,將各個功能模塊整合還一起形成一個最初的測試版本,這是就需要測試人員經行大量的測試,在風險管理項目中主要是進行白盒測試,測試一般包括:單元測試(這個測試我們需在編碼階段完成)、集成測試;在綜合測試階段主要就是集成測試,大概要經行3―5輪的反復測試,最初的測試主要是功能測試,然后是用戶級的測試,包括測試界面的友好性和界面風格的統一等等。最后是壓力測試,壓力測試一般是用作系統的性能測試,測試系統的性能瓶頸和系統部署的硬件設備的最低配置要求,這些都可以用壓力測試來實現。
2.6 系統的部署上線和培訓
系統開發出來,經過綜合測試合格以后,就需要將整個系統從開發環境移植到實際使用環境中進行用戶使用測試,在這一過程中也會暴露出系統的各種問題,需要開發設計人員及時對系統進行修改調整,當然這個調整時小規模的調整,系統在真實環境中運行一段時間,需要觀察系統的穩定程度,其中也可以穿插有客戶的用戶測試,壓力測試以及系統的操作使用的培訓,如果運行穩定無誤,客戶驗收合格,整個項目開發才宣告結束。
3 結語
[中圖分類號] R 783 [文獻標志碼] A [doi] 10.7518/hxkq.2015.03.020
[Abstract] Objective To evaluate the influence of eugenol-containing and resin-containing endodontic sealers on the bond strength of fiber posts using different strategies of root canal irrigation. Methods Forty-eight mandibular premolars were endodontically treated. The specimens were randomly assigned into two group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endodontic sealers. Group A used Endofil (eugenol-containing endodontic sealer), and group B used AH-plus (resin-containing endodontic sealer). After post space preparation, each group was randomly assigned into three subgroups according to the strategies of root canal irrigation (eight premolars in each subgroup). Group A1 and B1: 0.9%NaCl irrigation; Group A2 and B2: 17% ethylene dia-mine tetraacetic acid (EDTA)+5.25%NaClO+0.9%NaCl irrigation; Group A3 and B3: ultrasonic agitation associated with 17%EDTA+5.25%NaClO+0.9%NaCl. One week after the cementation of fiber posts using RelyXTM Unicem, a push-out test was performed to measure the bond strength of the posts. The microstructure of the root canal surface was examined under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 (SEM). Results The bond strengths of the six groups were as follows: A1 (7.96±2.23) MPa, A2 (9.95±2.89) MPa, A3 (18.88±3.69) MPa, B1 (11.41±3.71) MPa, B2 (14.00±4.04) MPa, and B3 (19.14±3.27) MPa. Statistical analysis revealed a significant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dif-ferent endodontic sealers and the strategies of root canal irrigation (P
17%EDTA+5.25%NaClO+0.9%NaCl. No difference was observed between the two sealers when using 17%EDTA+5.25% NaClO+0.9%NaCl combined with ultrasonic irrigation.
[Key words] endodontic sealer; root canal irrigation; fiber post; bond strength
纖維樁脫落是樁核冠修復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影響纖維樁粘接強度的因素很多,其中根管封閉劑及樁道預備后清洗方法對纖維樁粘接效果有至關重要的影響。目前,對于臨床上廣泛應用的丁香酚類根管封閉劑是否會降低纖維樁的粘接強度存在著較大的爭議[1-4]。根管清洗液可去除玷污層,開放牙本質小管,為纖維樁提供一個適宜的粘接界面,但根管清洗能否消除丁香酚類根管封閉劑對纖維樁粘接的潛在不利影響,以及不同清洗方法之間有無差異還少有研究。本實驗旨在研究丁香酚類與樹脂類根管封閉劑在使用不同根管清洗方法時對纖維樁粘接強度的影響,同時探討兩因素的交互作用,以期為臨床提供參考。
1 材料和方法
1.1 材料
Endofil根管封閉劑(PD公司,瑞士),AH-Plus根管封閉劑(Dentsply公司,德國),0.9%NaCl溶液(山東新華制藥有限公司),17%乙二胺四乙酸(ethylene diamine tetraacetic acid,EDTA)(北京化工廠),5.25%NaClO溶液(天津市福晨化學試劑廠)。RelyXTM Unicem樹脂粘接劑(3M公司,美國),Glassix玻璃纖維樁(Nordin公司,瑞士)。P5超聲波治療儀(Satelic公司,法國),電子萬能試驗機(Instron公司,美國),Nanosem430掃描電子顯微鏡(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SEM)(FEI公司,日本),SMZ體視顯微鏡(Nikon公司,日本)。
1.2 方法
1.2.1 根管治療 選取因正畸拔除的單根管且根尖發育完全的下頜前磨牙48顆,要求牙體無齲壞,牙長18~22 mm,橫徑大于4.5 mm。將樣本牙置于4 ℃的0.9%NaCl溶液中保存。水冷卻下自釉牙骨質界冠方2 mm處截冠,隨機分為兩組,每組24顆:A組為Endofil封閉劑(丁香酚類)組,B組為AH-plus封閉劑(樹脂類)組。采用逐步后退法將根管預備至40號,牙膠尖冷側壓法充填。拍攝X線片,要求根管充填完善,達標準者用玻璃離子暫封根管口,置于37 ℃的0.9%NaCl溶液中保存1周。
1.2.2 纖維樁粘接 使用纖維樁配套鉆逐級進行樁道預備,保留3~5 mm根尖封閉。根據不同根管的清洗方法,A、B兩組各分為3個亞組,每個亞組8顆。A1、B1組:20 mL 0.9%NaCl溶液清洗,A2、B2組:5 mL 17%EDTA+5 mL 5.25%NaClO+10 mL 0.9% NaCl溶液清洗,A3、B3組:5 mL 17%EDTA+5 mL 5.25%NaClO+10 mL 0.9%NaCl溶液+超聲清洗。
根管清洗后,每組選取6個樣本,采用RelyXTM Unicem樹脂粘接劑將直徑1.2 mm纖維樁黏固于根管內。粘接劑凝固后將樣本置于37 ℃0.9%NaCl溶液中保存1周。
1.2.3 薄片推出實驗 將實驗樣本用自凝樹脂包埋,使用內圓切割機垂直牙根長軸切割成6個厚1 mm的薄片。按樁道部位以2片作為1組,分別記為根頸組、根中組、根尖組。將薄片置于萬能試驗機下進行薄片推出實驗,加載頭直徑1 mm,加載時只與纖維樁接觸,加載速度1 mm?min-1,使樁沿根尖至根頸方向脫位。將應力―時間曲線上波形陡降處的值記為最大破壞載荷F,計算試件內纖維樁的粘接面積S=
dπh(其中d為纖維樁直徑,h為試件厚度)和粘接強度P=F/S。
1.2.4 粘接破裂模式觀察 體視顯微鏡下放大40倍觀察纖維樁脫位后粘接界面的破裂模式。
1.2.5 根管內壁SEM觀察 將每組剩余的2顆樣本沿根管長軸頰舌向劈開,乙醇逐級脫水,干燥,噴金,SEM觀察根管內壁表面形態。
1.3 統計分析
采用SPSS 16.0軟件包對粘接強度進行三因素方差分析及Turkey檢驗,檢驗水準為雙側α=0.05。
2 結果
2.1 纖維樁粘接強度和統計分析結果
6組纖維樁粘接強度見表1,對根管封閉劑、清洗方法及樁道部位對纖維樁粘接強度的交互作用分析見表2。經三因素方差分析,根管封閉劑、根管清洗方法和樁道部位均可影響纖維樁的粘接強度(P
0.05),根管封閉劑與根管清洗方法之間存在明顯的交互作用(P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3110
1公司簡介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簡稱中儲糧總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組建的涉及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國有大型重要骨干企業。中儲糧總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冊資本1668億元,實行董事長負責制,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截至2015年年底,企業總戶數972戶,其中:直屬庫344戶,擁有職工44289人,總資產達11263億元,營業收入為1543億元,累計購銷糧食27192萬噸,累計購銷油脂571萬噸。
2內部控制風險識別
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中儲糧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內部控制風險,就是指影響內部控制功效發揮和目標實現或導致內部控制失效的不確定性,一個企業要發揮內部控制功效,就必須從控制和防范內部控制風險開始。
風險識別,則是指中儲糧及時發現、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由于儲糧行業的高風險特征,中儲糧應充分識別、評估、防范及應對經營和管理中的風險,針對各種風險建立確認風險應對措施的程序和方法,對具有較高發生概率、影響重大的風險優先考慮,建立一套廣泛適應的風險決策判斷標準。
2.1目標設定
目標設定是風險評估的前提,設立目標是風險評估過程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企業在進行風險確認評估與控制之前,目標就必須已經存在。只有先確立了目標,管理層才能針對目標確定風險并采取必要的行動來評估風險。盡管目標的設定并非內部控制要素,但它卻是內部控制得以實施的先決條件。糧庫風險管理首先要確定目標,只有先確立了目標,管理層才能針對目標確定風險并采取必要的行動來管理風險。
2.2風險識別方法
風險識別的方法有很多種,結合中儲糧公司實際情況,糧庫風險識別應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定性方法可采用問卷調查、集體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管理層訪談、由專人主持的工作訪談和調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統計推論、計算機模擬、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事件樹分析和財務分析法等。有效的風險識別應當形成一個風險數據庫,列明糧庫面臨的各種主要風險,為確保所有主要活動及其風險都被囊括進來糧庫的風險識別應當以一種系統方法來進行,并進行有效的分類。
3內部控制面臨的主要風險
3.1戰略風險
戰略風險是指不確定因素對中儲糧實現戰略發展目標和實施發展規劃產生的影響。為減少這些影響,中儲糧要結合市場情況保持其核心競爭優勢,選擇合適的產品組合,抓住發展機會,從宏觀戰略上規避面臨的風險。2015年中儲糧總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報告》中提到產生戰略風險的原因,即總公司是以政策性業務為主的企業,目前處于發展期,投資需求和投資規模較大,產業政策調整、行業發展趨勢、投資資金來源和投資決策程序等,都將影響整體戰略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3.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即市場經營風險,指未來市場價格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既定目標的影響。這些市場因素可能直接對企業產生影響,也可能是通過對其競爭者、供應商或者消費者間接對企業產生影響。近幾年市場上糧油價格大起大落,市場走勢不確定性增加,影響價格因素增加,價格的形成機制也越來越復雜,市場經營決策面臨的風險加大。中儲糧面臨的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市場糧食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新產糧源不足的風險、客戶和供應商信用風險、利率和匯率風險、其他糧企的競爭風險等。其中,價格波動、客戶和供應商信用等風險是中儲糧重點應對的領域。
3.3運營風險
運營風險是指供應鏈的管理、資源的合理調配、關鍵人員的流動、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等涉及公司運營方面的不確定性對公司運營目標產生的影響因素。中儲糧系統面對的運營風險主要包括:社會輿情風險、信息系統安全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糧油監控風險、健康安全環保風險、保密風險等。
3.4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指不同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環境的差異性、具體法律法規的重新制定和變更給企業帶來的影響。中儲糧系統隨著業務的擴大和延伸,主要面臨以下法律風險:一是合規法律風險;二是合同風險;三是投資法律風險;四是法律糾紛敗訴風險;五是知識產權風險。
3.5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指公司財務結構不合理、融資不當使公司可能喪失償債能力而導致投資者預期收益下降的風險,如利率和匯率的變動、庫存商品或輪換糧油價格波動、信用政策等不確定因素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以及公司在理財方面的行為對企業財務目標的影響。主要包括:資金風險、稅務風險和信用管理風險。
3.6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指由于國家政策的變化給中儲糧帶來的風險。政策風險主要包括反向性政策風險和突變性政策風險。反向性政策風險是指市場在一定時期內,由于政策的導向與企業內在發展方向不一致而產生的風險。當企業運行狀況與國家調整政策不相容時,就會加大這種風險;突變性政策風險是指由于管理層政策口徑發生突然變化而給儲糧企業造成的風險。中儲糧面臨的政策風險主要包括:兩個確保風險、政策執行風險、政策變動風險、中央投資建庫投資安全風險等。
4內部控制風險的應對方案
風險應對是中儲糧針對風險發生的原因、風險重要性水平,考慮風險之間的關系并把握機遇,運用風險組合觀,選擇風險應對方案的過程,從而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在評估了相關風險之后,管理層確定如何應對風險,制定風險應對方案。風險應對方案主要包括四類:①回避風險――退出產生風險的各種活動;②減少風險――采取行動減少風險的可能性或影響。實施內部控制就是減少風險的有效方法;③分擔風險――通過將風險轉移或者分擔部分風險來減少風險的可能性和影響;④接受風險――不采取任何行動去影響風險的可能性或影響。
在考慮作出風險應對的過程中,管理層需考慮風險產生的可能性,應對的成本和收益等,選擇恰當的風險應對方案并評估各種方案產生的影響。
中儲糧應建立并完善強有力的內部控制措施,加強現有的內部控制,充分評估以上六個方面的風險,從而更好地應對風險、減少風險的損失。一般情況下,對于戰略、財務、運營等風險,可采取回避風險、減少風險、接受風險等方法;對于能夠通過保險、期貨、對沖等手段減少風險的,可以采用風險轉移等方法。
參考文獻:
進行項目風險識別的識別和評價、為降低項目風險造成的損失而制定風險應對措施、應對戰略和技術手段,可以提高項目目標實現的可能性。根據項目風險評價的結果,項目團隊可以使用不同的措施和方法來應對投資項目風險。通常這些策略主要有:風險回避、風險減輕、風險轉移、風險自留和風險分散等。
一、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是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風險應對的一個重要措施。在實際建設工程建設項目中,經判斷,該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具有較大發生概率的風險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商就可以采取風險回避的方法使自己免遭風險損失。在回避風險時,應注意下列幾方面問題:
1、當風險發生概率比較高、后果比較嚴重,并對風險的認識比較充分時,采用回避風險方法會獲得良好效果。
2、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采取回避方法,例如自然災害、自然死亡等是不可回避的。
3、回避了一種風險還有可能會產生新的風險。例如采用優質原材料代替劣質材料可避免質量風險,但同時有可能產生成本風險。
二、工程建設項目風險轉移(分擔風險)
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風險轉移在投資風險應對中占有重要地位,通過投資風險轉移,投資風險并沒有減少,但是風險承擔者發生了變化。實行轉移風險的策略要遵循兩個原則:必須讓承擔風險者得到相應的報答,如保險費;對于各個具體風險,誰最有能力管理就讓誰分擔。
采用這種應對策略所付出的代價大小取決于項目風險大小。當項目的資源有限不能實行減輕風險和預防風險策略,或風險發生頻率不高,而潛在的損失或損害很大時,就可采用此應對措施。轉移風險只是將管理風險的責任轉移給另一方,它不能消除風險。在財務風險應對中,轉移風險責任是最為有效的方法。
三、工程建設項目風險減輕
相對于風險回避而言,風險減輕措施是一種積極的風險處理手段,它是指投資主體對不愿放棄也不愿轉移的風險,通過降低其損失發生的可能性,設法將某一負面風險事件的概率或其后果降低到一種可以承受的限度[1]。在減輕風險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的風險采取不同的策略:
1、對于已知風險,項目團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以控制,可以減少動用項目現有資源使風險減少。如通過壓縮關鍵活動的時間來減輕項目的進度滯后的風險。
2、對于可預測風險,可以采取迂回策略,將每個風險都減少到項目利益相關者可以接受的水平上。例如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削減項目預算的風險。
3、對于不可預測風險,要盡量使之轉化為可預側風險或已知風險,.然后加以控制和處理。在對項目實施減輕策略時,最好將項目多種風險中的每一個風險都減輕到可接受水平。具體風險都減輕了,則投資項目整體失敗的概率就會減少,而成功的概率就會增加。實施減輕策略時,應設法將已識別的那些可預測或不可預測的風險變成已知風險。這樣,項目管理班子就可以對風險進行控制,動用項目的資源來減輕風險。
四、工程建設項目風險自留(自留風險)
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風險自留也是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風險應對的一種常用措施。接受風險是指項目班子可以把風險事件的不利后果自愿接受下來自己承擔風險導致的所有后果。接受風險有主動和被動之分:
1、主動接受是指當風險實際發生時,馬上啟動執行在項目風險管理規劃已經準備好的相應的風險應急計劃;
2、被動接受風險是指在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數額不大,不影響項目大局時,項目班子將損失接受下來,列為項目的一種費用,當采取其他風險規避方法的費用超過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數額時,可采取自留接受風險方法[3]。
五、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散
在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風險應對中,有時還會用到投資風險分散策略。風險分散介于風險自留和風險轉移之間,屬于風險轉移的策略范圍[2]。風險分散指風險承受主體的多元化,將本來由一個主體承擔的風險分成幾個主體同時承擔,達到降低風險損失的目的。當然,風險利潤也隨之分散。例如,一個投資項目需要資金,可以由某個投資商投資。風險分散則要求由若干個投資商聯合投資,組成合資企業。一方面。一旦合資企業遭到損失,由大家共同承擔,所受損失也能承受得起;另一方面,由于實行董事會決策,集合了大家的智慧,企業決策失誤降低,經營風險也隨之下降,起到了分散風險的目的。
在建設工程建設項目實踐中,風險應對的各種策略都是組合使用的,一部分風險較大的項目,可能一開始就被回避;另一些被業主、承包商所接受的項目中,分散、自留、保險、合同轉移、風險減輕等策略,都應隨時間、環境、條件的不同,分別采取不同的策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