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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業人員隊伍現狀
(一)人才資源的結構性短缺。從目前行業用工情況來看,工程造價相關崗位普遍存在人才結構性短缺現象。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勘察設計階段來看,工程造價相關崗位從業人員中,大專層次以上的本專業人員占總數的65%,但他們從業年限大都在10年之內,缺乏深厚的專業技術底蘊及豐富的從業經驗;從項目施工及竣工驗收階段來看,工程造價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中,大專層次以上的本專業人員僅占總數的20%不到,大部分崗位由非專業人員擔任,他們不但缺乏一定的文化知識和技術水平,而且人員穩定性不夠,流動性較大。例如,廣西人才市場交通運輸廳分場2011年12月統計的數據顯示,廣西在建施工項目中,大專層次以上的工程造價專業從業人員僅占12.8%,非專比例高達87.2%,結構極不合理。
(二)行業知識不全面。一個工程項目造價的組成非常復雜,它不僅涉及項目本身,還涉及項目的資金來源、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財政稅收政策,這就要求從業人員不僅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還要具備與工程造價組成有關的管理學、經濟學等許多領域的知識。目前,大部分從業人員只知道依據國家頒布的定額及相關編制辦法規定來完成各階段造價文件的編制與審核,而對項目的技術經濟分析評價、設計及施工方案優化、合同管理與索賠、風險分析與管理等方面了解甚少,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
(三)市場分析能力和洞察力不夠。當今科技創新時代,各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層出不窮,從業人員只有對市場材料和機械的規格及價格、實施工藝過程充分了解,才能作出準確的造價分析。但是,許多從業人員自我提高和繼續教育意識淡薄,市場分析能力不高且洞察力不夠敏銳,長期處于“閉門造車”式的工作狀態,編審能力無法提高,直接影響到工程造價的管理。
以上可以看出,從業人員隊伍的現狀對高職院校工程造價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筆者僅就所在的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工程造價專業構建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談一孔之見。
二、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工程造價專業辦學沿革及現狀分析
工程造價專業作為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的龍頭專業,興辦于2002年,迄今有8屆畢業生近600人,現有在校生近400人。該專業擁有較為完善的與“道路橋梁工程技術”等其他專業共用的專業實訓基地——建筑技術實訓基地,基地于2008年獲得中央財政支持建設的示范性實訓基地稱號,實訓條件能較好地滿足專業上課需要。
為了更好地提高學生職業技能水平,該專業多年來一直在探索著工學交替、項目導向、任務驅動等形式下的人才培養模式,并于2008年開始施行2年校內學習、1年校外頂崗實習的“2+1”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發展至今,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在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思路及實施內容上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努力,這也是下文重點探討的內容。
三、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工程造價專業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探討
早在2006年,教育部就已經提出:“高等職業技術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突出實踐能力培養,改革人才培養模式”,2010年公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明確了高等職業教育的主要發展任務之一是:“實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工學結合是指把學校的專業知識和職業崗位的工作實踐結合起來進行教學的人才培養模式,它體現了校企雙方共同辦學的特點,同時利用學校與社會兩種教育資源和教育環境,使學生的專業能力與工作實踐有機結合起來。
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工程造價專業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實施內容如下:
(一)專業實踐課程體系與內容建設。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工程造價專業各門實踐課程雖然已經完成了由傳統知識傳授為主到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并重的重大轉變,但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仍未能有效融合在一起,未能實現一體化教學;各門實踐課程的實訓項目之間關聯不大,沒有實現實踐教學的系統化。
為實現一體化教學,我們可以加入企業元素,對于工程造價、工程招標與投標、施工組織設計、工程竣工決算等主干課程,讓行業專家參與制定課程標準、承擔教學任務,把培養學生的專業理論知識與崗位實踐能力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使理論教學與滿足行業企業要求的實踐教學高度吻合,通過融會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來實現一體化目標。
為實現系統化教學,對于各門實踐課程的實訓項目,我們統一以企業某真實項目為背景進行系統開發與建設。即打破傳統的實踐課程教學模式,以同一項目各階段所完成的不同工作任務為路線,開發實訓項目并制訂考核評價標準,使專業實踐教學環節更加系統化,從根本上解決實踐課程教學內容單一、各課程之間不協調的問題。
(二)實訓基地建設。目前,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已有的、面向工程造價專業的校內實訓基地是與其他專業共同使用的建筑技術實訓基地,它積極發揮著為學生提供實訓操作場所、開展學生科技活動的功能,但與行業企業聯系不夠緊密,且校外實訓基地建設仍尚未開展。
為使實訓基地建設更好地實現校企合作,我們可以借鑒校企共建實訓基地所取得的成功經驗,廣泛利用與廣西交通運輸系統各企業之間的熟絡關系網,以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合作發展理事會為依托,以實踐課程建設為載體,與企業共建共享互贏的實訓基地。
校內實訓基地方面,積極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我們根據企業實際工作環境及工作任務重新進行場地的規整、設備的配備,由企業添置軟件及相關規范,為實踐課程的實訓項目提供技術和師資條件,企業可以利用學校的實訓基地進行生產和職工培訓。校外實訓基地方面,可直接將校外實訓基地建在企業中的相關部門,學生到企業頂崗實習,進一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交流合作能力及創新探索能力,企業可以聘用學生為其創造經濟效益,同時也取得一定的社會認可度。
(三)社會服務能力建設。以“服務求發展、貢獻謀支持”為原則,充分利用工程造價專業的辦學資源,回報行業企業長期對專業建設的支持,將專業建設和社會服務能力建設統合起來,在提高專業教學水平的同時提高社會服務能力水平。第一,與行業、企業合作進行橫向科研課題的研究,為企業獲取經濟效益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我們的科技成果也有了轉化的平臺。第二,協助完成企業的工程項目任務,為企業分憂解難,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建設項目各階段的造價文件及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完成工程結算資料及竣工決算資料等。第三,以專業教育資源為基礎,開展社會人員轉崗培訓、技術培訓、預算員等工種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使專業教育融入社會、行業和企業中。
由于學生不受固定模式的制約,可以根據生產中的實際要求確定實驗目標,然后根據現實所具備的實驗條件來設計實驗方案。這樣雖然增大了實驗的難度,但實驗本身因為與實際生產緊密相連,更具有意義。而且實驗方案讓學生自己去設計,有利于激發學生興趣,有利于創新素質的提高。
2源于教師的科研課題
對于有學習潛力或計劃考研的學生,在完成基本實驗教學任務后,可以讓其參加到老師的科研中,這對學生來說是很好的機會,學生一般積極性很高,盡管學生在實驗過程中充當配角,但仍能激發學生的科研熱情,并為其今后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學生可以自由組合成實驗小組,根據學習興趣與愛好以及所學專業方向選擇實驗題目。實驗室應在開放時間和儀器的使用方面給予保障,保證實馴頃利實施。
3綜合實驗的管理與要求
3.1熟悉實驗環境,加強課前預習,獨立完成實驗
組織學生利用課外時間到實驗室,對綜合實驗涉及到的各單體實驗進行串連;根據實驗任務書和指導書提前預習,熟悉相關的實驗設備和實驗步驟,減少實驗過程中的盲目性,也提高了學生對綜合實驗的興趣;進行實驗時,輔導教師放手讓學生自己獨立完成,只做一般性輔導。
3.2實驗室實行開放式管理
因為學生的課余時間不統一,每個實驗方案進度也不同,對于綜合性實驗,實驗室應實施開放式管理,學生可以提前一周在網上或到實驗室預約,實驗室管理人員匯總后,根據教學任務的情況合理安排,這樣增強了學生支配實驗時間的計劃性和靈活性,實驗時間也有了很好的保障。
3.3加強實驗過程中的管理
為了保證綜合性實驗的順利完成,指導教師應對實驗的進度、實驗的階段成果以及學生對實驗時間的投人進行動態的管理。在綜合性實驗中,老師不僅是實驗的指導者,也是實驗實施的監督者,可以通過中期檢查、階段性答辯等方法來加強管理,一方面可以檢查實驗的進度情況,一方面可以發現學生實驗中的一些問題,防止學生鉆死胡同,從而保證實驗的順利完成。
3.4合理安排,教學科研兩不誤
由于實驗室全天開放實驗室,增加了實驗教學的工作量,為了避免綜合實驗所有儀器設備與正常的實驗教學以及科研活動發生沖突,實驗室制定了合理的時間表,在首先保證正常的實驗教學以及科研活動的前提下,排出若干個時間段供參加綜合實驗的學生選擇,以保證綜合實驗的順利進行。對參加輔導學生綜合實驗的教師責任到人,對教師的表現與業績可帶人教師的年終考評,充分調動教師參與學生綜合實驗課的積極性和能動性。
該項目的酒店及商業結構原設計選用鋼筋混凝土核心筒及鋼筋混凝土結構體系,考慮酒店大堂設在酒店高區樓層,為達至酒店頂部通透的效果及配合商業租戶提前進場裝修,盡早開業并投入運營,經顧問及業主共同商討,確定酒店采用鋼筋混凝土核心筒+鋼框架結構體系,商業采用鋼結構體系。由于提出設計修改的時間較晚,導致鋼結構設計時間緊迫,招標圖紙發出時間滯后于現場施工時間,業主只可以根據招標圖紙初稿進行招投標,盡快選定施工單位。招標圖紙的不完善,會遺留眾多問題到招標、施工及結算階段,對合同雙方的合同制定、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及竣工結算都會帶來不利的影響。本文將按此特殊情況下鋼結構工程合同類型及清單模式的選擇進行案例分析。
二、 鋼結構工程的背景信息和關鍵問題
鋼結構招標圖紙初稿的設計深度:經結構顧問及業主審核,酒店32層以下鋼結構主要構件的設計已完善,酒店32層以上及商業鋼結構主要構件設計完畢,但仍有較大優化空間,需調整后重新出圖;所有鋼結構構件的設計有連接方式,但缺少節點詳圖。
鋼結構深化設計:鋼結構行業內,設計單位提供的鋼結構施工圖紙或招標圖紙不是現場實施的施工圖,鋼結構施工單位將根據設計單位的圖紙,結合其制作、加工工藝、運輸能力及現場實施方案等,作相應的深化設計,因此行業內鋼結構施工單位都具有深化設計的能力和經驗。
鋼結構工程技術標評審:針對該項目復雜的酒店超高層鋼結構及分散的商業多層鋼結構,業主采納結構顧問評審鋼結構技術標的建議,在招標階段要求投標單位提交深化設計圖紙以評審其深化設計能力及經驗、吸收其提出的優化建議,要求其施工項目團隊述標以評審團隊技術難題處理能力、施工方案編制及實施能力等。經內部討論,業主同意提供1個月的投標時間及半個月的技術標評審時間。
招投標前期的關鍵問題:現場鋼結構施工在即,業主在招標圖紙不完善的情況下,只有兩個月的招標定標時間,如何通過選擇合適的鋼結構合同類型及清單模式進行招投標,在滿足合理的深化設計時間及技術標評審時間的前提下,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縮短招標定標時間,將圖紙遺留的問題所帶來的風險合理地分擔,降低合同執行過程不利因素的影響。
三、 可供選擇的方案
面對鋼結構項目急需解決的問題,我與公司工程部及顧問進行深入的溝通,了解具體招投標的細節及類似鋼結構合同的特性。經過仔細研究,我提出以下五種解決方案:
1、采用暫定數量清單的單價合同模式,投標時暫定數量清單由業主提供,清單內單價作為合同一部分,合同總價不具有實質意義;結算時,清單內的工程量根據竣工圖紙重新計量,業主和投標單位均不承擔工程量計量不準確的風險。
2、采用工程量清單的總價合同模式,投標時工程量清單由業主提供,投標單位不需要復核清單,清單內的項目、工程量及單價均為合同一部分,合同總價內工程的質和量視為依據工程量清單所說明的質量,工程量清單為合同總價之本質;結算時,工程量清單有誤或遺漏,相應錯誤和遺漏應以工程變更形式進行處理,結算價包括了因工程量清單錯漏引起的造價變化,因此由業主承擔工程量計量不準確的風險。
3、采用工程量單價表的總價合同模式,投標時工程量單價表可以由業主或投標單位提供,投標單位可以復核或自行提供單價表內的項目和工程量,單價表內僅單價為合同一部分,合同總價內工程的質和量視為依據合同圖紙及工料規范所說明的質量,合同圖紙及工料規范為合同總價之本質;結算時,單價表有誤或遺漏,相應錯誤和遺漏不會調整合同總價,因此由投標單位承擔工程量計量不準確的風險。
4、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投標時可以沒有設計圖紙,業主和投標單位都不提供工程量清單,業主只需要確定項目成本的計算方式,并與投標單位確定一筆包干價款或成本的百分比金額作為酬金,可以大大縮短評標定標時間,盡快選定施工單位。
5、采用工程量清單及暫定數量清單相結合的總價合同模式,投標時清單由業主提供,其中酒店32層以下鋼結構主要構件采用工程量清單,酒店32層以上及商業鋼結構、節點部位鋼結構均采用暫定數量清單。投標單位不需要復核清單,酒店32層以下鋼結構清單內的項目、工程量及單價是合同一部分,而酒店32以上及商業鋼結構、節點部位鋼結構清單內僅單價是合同一部分。業主承擔酒店32層以下鋼結構工程量計量不準確的風險,而暫定數量清單,業主和施工單位均不承擔計量不準確的風險。
四、 方案的比較選擇及分析
1、方案1的排除理由
暫定數量清單的單價合同模式,適合于設計范圍不明確或工程量無法根據圖紙準確計量的項目,因投標單位不需要復核清單,可以加快投標、商務標評標及定標速度。但對于酒店32層以下鋼結構主要構件圖紙完備的情況下,仍采用暫定數量,導致此部分總價成為開口合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業主須根據各版施工圖的計量,才可以更新最新的預估合同總價,無法快捷地跟蹤成本,不利于做好成本控制及造價管理;項目竣工后,竣工圖繪制及審核需時長,結算工作開展時間晚,總體結算時間就會拖延。因此排除方案1。
2、方案2的排除理由
工程量清單的總價合同模式,同暫定數量清單的單價合同模式一樣,有利于商務標評標分析,減少投標成本,加快評標定標時間,而且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確定合同總價,不存在暫定數量清單的不利影響。但業主需要承擔工程量計量的風險,因此要求圖紙有足夠的設計深度供準確計量,在酒店及商業鋼結構圖紙都缺乏節點詳圖,節點鋼結構的工程量是無法計算的。因此排除方案2。
3、方案3的排除理由
工程量單價表的總價合同模式,投標單位投標時需復核單價表內工程量,還可以自行修改單價表內的項目和工程量,既不能縮短投標時間,也給商務標評標分析帶來困難;而且工程量單價表總價包干是在圖紙及工料規范的基礎上,由于酒店及商業鋼結構圖紙缺乏節點詳圖,節點鋼結構的工程量是無法按圖紙及工料規范包干的。因此排除方案3。
4、方案4的排除理由
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模式,在招投標階段很簡單,但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是最不確定的。鋼結構招標及施工階段正面臨鋼材漲價、人工費上漲等市場不穩定因素,簽訂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不能激勵施工單位盡心盡力去控制成本及優化設計,相反地,為獲得更多酬金及更大經濟利益,施工單位希望項目成本增加,因此業主完全承擔了市場不利因素帶來的風險,對業主是不公平的。因此排除方案4。
5、實際確定采用方案5的理由分析
最終鋼結構工程招標采用方案5,選擇理由如下:
第一, 由于業主提供招標圖紙的設計深度不足,缺少酒店及商業鋼結構節點詳圖,因此無法整體采用工程量清單或工程量單價表的總價合同模式。雖然總價合同是業主常用的合同模式,但它給業主提出的要求是嚴謹嚴格的,業主應根據公平的原則,在圖紙完善及技術要求明確的前提下,將工程量計量的風險合理地分擔。
第二, 分析招標圖紙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部位圖紙的設計深度采用不同的合同類型,充分利用各種合同類型及清單模式的優點,盡量回避不利因素的影響,既可以保證酒店32層以下鋼結構的合同總價包干,也可以做到對酒店32層以上及商業鋼結構的合同總價進行調整。靈活地選擇的合同類型及清單模式,有利于評標定標、成本控制及造價管理,又可以加快結算進度。
第三, 鋼結構招標定標時間僅兩個月,因應鋼結構合同的特性,業主同意提供合理的深化設計時間及技術標評審時間,因此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在施工單位技術力量的評審,為了讓投標單位可以全身心投入精力在深化設計能力的體現及施工方案的優選,業主可以較多地承擔或全部承擔工程量計量的風險。
五、 對實際結果的批判性分析
鋼結構投標階段,各投標單位積極參與,出謀獻策,與顧問及技術評審小組共同分析、討論鋼結構施工的技術難點及施工方案的可操作性,業主可以集合投標過程各施工方案的特點及優點,獲取優化設計的建議及吸收類似項目實施的經驗。投標單位在投標階段越投入,分析及解決施工問題的能力越強,既增大其中標機會,也讓投標單位對風險的考慮越充分,投標報價越合理。實踐證明,鋼結構施工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施工方案調整較少,技術難點得到很好地解決,項目執行順利,施工方案的索賠減少,合同爭議及糾紛也減少,成本控制在目標成本范圍內。
鋼結構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及暫定數量清單的總價合同模式,業主得到具有競爭性的單價及合同總價。在酒店32層以下鋼結構圖紙完備及顧問仔細計算工程量的實際情況下,該部分合同總價沒有因為計量不準確而調整合同總價,業主沒有額外承擔風險,結算時也不需要重新計量,加快了結算進度;而酒店32層以上及商業鋼結構經過優化設計調整后,節約了成本,結算時根據竣工圖紙重新計量,因該部分工程量不大,結算工作順利地完成。
前言
合同作為現代化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主要經濟往來形式,它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重要性也在日漸突出。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進一步深入,各類工程建設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展,在建筑施工行業的競爭逐漸白熱化的今天,強化合同管理已經成為了我國工程施工單位提高自身競爭能力,降低企業的投資風險,完善企業的日常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
一、合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地位與作用
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合同管理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具體的作用以及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的三個方面:
(一)合同管理是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
任何工程的施工建設都是通過簽訂各類合同來完成的。利用合同管理可以將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項目標以及責任進行分解,并以此來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個管理部門的相關職能進行規范,讓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各項工作均按照合同的規定來完成。由此可見,合同管理既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核心內容,又是施工企業的內部管理核心。
(二)合同的法律作用
在任何一項工程的建設過程中,要想使工程的建設能夠如期進行,就必須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個單位的相關職責、權利以及義務進行科學的劃分,對各方的責任風險進行合理的分攤。在此過程中,合同既可以完成上述的各項工作,同時它還對各參與方的義務、權利具有法律保障力以及約束力。
(三)處理各類施工糾紛時的作用
由于工程施工具有項目銜接復雜、參與單位繁多、合同金額較大以及施工周期較長等一系列特點,因此,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各類糾紛以及爭議。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時候,一般都是根據各方在施工前所簽訂的合同來解決的??偠灾?,合同是處理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類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
二、合同管理概述
(一)合同交底
隨著社會生產建設的分工越來越精細,工程建設基本上是利用招投標的方式來進行運轉的,而在實際的工程施工過程中,從事現場管理工作的人員并不是從事招投標工作的人員,這就使得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單位與人員也變得越來越復雜。為了對工程的建設進行更好的操控,就必須利用合同來對各項施工過程進行管理。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要想確保合同管理具有較好的連續性,以便于更好的進行合同管理,投標人員與施工人員進行合同原始狀態的技術交底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合同狀態就是指合同的簽訂到其結束的整個合同執行過程,它涵蓋了該過程中的所有合同基礎條件(例如:經濟社會環境、合同條件、實施方案、氣候條件、法律)以及合同的對應目標(例如資源、工期、成本)等施工過程中的各類要素的總和。所謂的合同原始狀態就是指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各種要素的總和,它主要涵蓋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合同的資料交底
在此項工作中,必須將工程投標階段的全部文件類標前調查資料、預算基礎資料、單價分析表、工程清單、技術示范、招標文件、招標圖紙以及投標書等各類涉及到工程建設的資料都必須交由相關的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全權管理。這樣做的主要目的就是,方便合同管理人員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合同內容進行理解,并將其作為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工作依據。
2、合同的文本交底
所謂的合同文本交底就是指,參與項目談判的工作人員將簽訂合同文本時的實際情況以及合同文本交由施工管理人員保存,合同的簽訂情況交底主要包含了談判人員認為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注意的問題、讓步條款、不利條款以及有利條款等各類情況。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合同管理人員對合同進行理解與應用。
3、合同的價格交底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需要新增單價,那么一定要與原有單價的計算方法以及計算原則一致。基于這一原因從事合同單價編制的人員就必須將差價的調整方式、利潤的費率、現場管理費用、施工過程中的各項運雜費單價的計算原則及其計算依據等方面的內容一并告知合同管理人員,以便于讓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二)合同分析
施工人員在拿到施工過程中的相關合同后,務必要對合同的相關資料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并對其進行詳細、全面的分析,以此來達到重視風險條款、避開不利因素、使用有利條約以及熟悉合同文件的目的,并將其作為指導思想應用到工程施工中。
1、分析合同文本
在對工程的合同文本進行分析時,其主要的任務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承建單位的責任以及工程的建設范圍進行分析;二是對工程業主的相關責任進行明確;三是對施工過程中的價格補償、計價方法以及合同價格進行明確;四是分析合同中的補償條件以及工期要求,五是分析工程建設在受到干擾后的法律責任;六是對工程的驗收方法、合同程序及其變更的方法進行分析;七是分析工程建設過程中各項糾紛的解決方案。
2、分析設計圖紙
本文所提到的圖紙分析主要是對設計圖紙在審核過程中所出現的漏、錯、差項目進行分析,以便于發現設計圖紙與工程實際所存在的不同,并對其進行及時的優化。此外,該項工作還包含了對工程清單是否符合實際進行檢查,以便于對施工組織的建立進行指導。
3、分析合同價格
通過對合同中的相關價格進行分析、研究,明確合同中的合同總價、利潤比例和數量、組成價格的間接費用與直接費用以及單價合同等方面的內容。同時,還必須對合同價格的調整可能性進行分析,如果在合同中有價格調整的相關規定,那么就必須根據合同的報價單來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機械投入費用、材料費用以及勞務費進行分別計算,以此來確保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價格調整均具有合理性。
(三)合同的執行
合同的執行一般是以原始的合同狀態為基礎,然后再根據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業主所提出的相關要求來對其進行不斷地改進、補充、調整,以此來對合同進行完善,使其逐漸接近工程的建設目標。只有做好合同管理的前期準備工作,才能夠對合同的后期執行情況以及狀態進行充分的把握,從而實現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成本狀態、施工質量以及施工進度進行全面的分析。
三、合同后評價
由于合同管理基本上是一項經驗性的工作,因此,在對工程施工進行合同管理時,只有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并將其運用到實際的合同管理工作中,以便于提高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水平。在進行施工合同管理的過程中還必須做好合同后評價的相關工作。
(一)對其簽訂的過程進行評價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不可避免的會遇到模糊不清的條款以及不利的條款,這些條款通常需要通過合同的執行才能被發現。因此,企業在合同執行后,一定要對其相關的情況進行客觀的評價,并以此為鑒,逐步完善企業的合同管理水平,提升企業談判合同的能力。
(二)對其執行的情況進行評價
由于各個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特點均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也會出現各種不同于其它工程建設的問題,所以,施工企業在進行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務必要對每項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歸納,以此來提高企業處理合同的能力。
(三)對合同的管理進行評價
對工程施工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方法以及得失進行交流、總結,以此來提升企業的合同管理經驗,從而實現提升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的目標。
四、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問題
(一)管理層的重視程度不夠
目前,絕大多數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施工時,其管理層人員并沒有對合同管理引起高度的重視,再加上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缺乏,這就使得企業的合同評審以及合同執行基本上是紙上談兵。在大部分施工企業中,合同管理的崗位基本上處于一種可有可無的狀態,這就為企業的施工管理工作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二)合同文本缺乏公正性以及公平性
在經營方式合同化的今天,一些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將常會出現內容不完善、語言不嚴謹以及條款不公平等一系列的問題。一些建設工程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強行加入了過多的不平等條件,給予了業主過多的權力,而對于承包方卻只強調其責任與義務,對其應有的權利卻只字不提。這就使得工程在施工的過程中,其施工合同經常出現不完整、不全面、不準確的情況,導致了施工方對合同的內容有所誤解,最終導致了施工過程中出現爭議以及合同的內容得不到落實等情況。
(三)合同的執行缺乏科學性
一些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不嚴格按照合同的相關規定來進行操作,一些從事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素質相對較低,再加上工程建設過程中缺乏風險防范意識。這些情況的出現,使得建筑工程的施工進度受到了嚴重的制約,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工程建設過程中合同的效果。
五、完善施工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建立合同管理機構
施工企業在進行日常管理時,一定要在企業的各階層中建立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這些機構的主要職能主要表現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1、對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進行制定,并對各項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合同制定以及履行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對相關的合同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并對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能的培訓。
3、對施工合同進行審核,避免企業的施工合同被用到非法活動中。
4、對施工過程中的合同問題進行解決。
此外,從事企業合同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經濟學、工程學以及法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背景。在對合同進行管理時,一定要確保其具有正規化、專業化的特點,并將其融入到各個業務單位的工作中。
(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可操作、具體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為合同管理的各項工作提供基礎保障。就一般情況而言,合同管理主要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即責任追究制度、總結制度、造價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規章管理制度、委托制度、審查制度、文本示范制度、歸檔統計制度以及歸口管理制度等。在實際的工程施工過程中,還必須將其與工程造價有機的結合在一起。
(三)建立網絡信息管理體系
一般情況下,工程的施工合同在簽訂、執行以及完結的過程中均會產生大量信息,這些信息不僅是企業進行合同管理的必要資源,而且它還是企業在未來的合同管理過程中的關鍵信息。隨著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傳統的合同管理手段已經不能適應現代化建筑企業的發展需求,建立網絡信息管理體系已經成為了施工企業的必然發展趨勢。在建立網絡信息管理體系時,可以按照以下的方法來完成。
1、針對每個項目的建設設置一個專門的信息管理數據庫,將合同管理的相關信息存入相應的數據庫,以此來實現企業內部的合同管理資源共享。
2、強化對參與工程建設的相關單位的資料的管理,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能夠發揮其應有的效應。
參考文獻:
[1]譚建東.施工合同管理問題及處理研究[J].價值工程,2010,29(28):93-94.
[2]李先麗.關于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問題的探討[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0(19):130.
[3]茍蘭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幾點問題[J].中國科技縱橫,2011(20):193-193.
[4]吳淵,黃方勤.如何加強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09(15):9,10.
[5]丁偉紅.如何加強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中國科技縱橫,2010(3):146.
[6]劉愛蘇.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科技資訊,2011(6):167.
[7]翁偉,藍春菊.公路工程施工中工程變更的合同管理[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16).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建筑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這與建筑法律制度的完整是密不可分的。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為三大支柱,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查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輔的建筑法律體系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本身錯綜復雜,涉及法律適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層出不窮,承、發包雙方在出現合同爭議后有時還會遲到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各地法院因司法理念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差異及建筑行業專業性較強,在審判實踐中司法標準不統一的現象也時有出現。為及時、公正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及合同管理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就此進行探討。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點
(一)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復雜一項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既離不開建設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順利履行;也離不開農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順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領域內,由于法律的強制規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禁止把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與工程現實狀況嚴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誘惑,存在大量的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事實,這些均加劇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復雜性。
(二)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專業
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行政審批、環評,勘測設計、施工組織、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等各方的合同關系、工程關系均比較專業。在建設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進度、工程預算與結算、工程責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較專業。還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財務、稅收等專業問題。所以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應具備一定的工程知識。
(三)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有效解決,離不開律師的介入合理合法維護當事人權益,有效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糾紛,離不開律師扎實的法律知識。這也是優秀律師的必備,在為當事人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時,扎實的法律知識是問題最合理最有效解決的前提,也是贏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
二、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1.“陰陽合同”充斥市場。“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現在:(1)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后不能按依照合同辦事,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2)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
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的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處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及合同管理:第一,結合實際,做實基礎工作,規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管理環節,實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續的檔案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環節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等,因此,企業應當依法健全、完善各項手續,合理規避各種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總習慣于口頭通知,而不采取書面方式,這樣做確實比較省時、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隱患,當出現建筑工程施工爭議時,企業很難拿出對自己有利的實質憑證而陷入被動。因此,企業應當把完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書面材料作為一項基礎工作加以重點落實,提升企業管理的主動權。
實現動態管理,增強工作的及時性和針對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項時效性較強的工作,各環節都有嚴格的時限。為確保工作的及時開展,應當充分借助現代信息手段,通過電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統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臺賬,對企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動態跟蹤管理,隨時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情況,及時準確地進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續簽、變更、終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種不規范建筑工程施工關系,提升企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設期間施工合同的終止糾紛處理。因承包人違約,造成業主強行終止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時,承包人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額外增加費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費用。業主可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在本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再由監理工程師查清承包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與缺陷修復應結算的費用以及應扣除的完工拖延損失償金(如有)和業主已實際支付給其的各項費用,并予以證實。因業主違約,造成承包人與業主終止施工合同時,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終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和其他應得費用,還應支付給承包人由于該項合同終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對承包人的損失或損害的費用。新的施工單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單位)必須滿足項目招標時的相應資質和強制性條件要求。業主與新的施工單位重新簽訂合同,合同價款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業主負責組織技術交底、提供施工圖紙,并督促設計單位派駐設計代表,同時派駐相關人員與承包人協商并解決工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委托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質量、進度、費用進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檢查、確認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應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確業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據工程的總體計劃合理確定項目合同控制目標,制定實施計劃和保證措施。業主嚴格依據合同變更程序對項目合同進行管理。依據合同約定程序或規定,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變更、違約、爭端、索賠等事宜進行處理和(或)解決。對合同文件進行管理。進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強監理工程師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責任??偙O理工程師主持開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會,駐地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階段每月一次的常規工地例會,并簽發會議紀要。監理工程師有權參加施工單位為實施合同組織的有關會議。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監理工程師有權按業主授權和施工合同文件規定的變更程序、變更范圍,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質量、數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變更決定,確定變更工程的單價和價格,在得到業主同意后,下達變更令。監理工程師必須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資格和分包工程的類型、數量,提出意見報業主核準。監督施工單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構成、數量與合同所列名單是否相符;對不稱職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要求。對施工單位進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數量、規格、性能按合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由于機械設備的原因影響工程的進度、工期、質量的,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補充、更換機械設備,承包人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業主及時妥善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第五,工程單價變更糾紛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工程量清單中存在與變更工程細目相同細目的,其單價應按工程量清單中已有的細目單價確定;其二,工程量清單中無相同細目但存在類似細目的,變更工程應參照類似細目單價,業主應積極組織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及時確定變更單價;其三,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合或類似參考單價的,應由承包人依據合同單價分析表中的工、料、機單價和費率編制補充單價并考慮投標調價函的調價比例,報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確定;若是新增材料或設備,則按市場價格編制清單單價報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確定,業主應及時審查確定正式單價,盡量避免暫定單價進行計量。其四,如果變更工程單價一時不能議定,監理工程師可確定暫定單價報業主批準后,作為暫付賬款計入期中支付證書中,并辦理有關記錄和手續。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07年5月1日,每延誤一天,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仲裁委員會(起重機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40余萬元。被申請人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個起重機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被申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引起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备鶕逗贤ā返囊幎?,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F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買賣合同的最大區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5、均是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有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負有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義務,發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有償的。
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共同法律屬性,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兩類合同的不同之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網上搜到的以下兩個案例,也反映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2000年在審理上海東方上市企業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方公司)破產案時(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就債權人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研究所)申請優先受償工程欠款一案,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因此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應屬于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條所指的建設工程合同。浦東法院最終以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攬合同為由,裁決債權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乙方為甲方承建一塊大型戶外顯示屏,一審法院從合同名稱入手,認為該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審法院采納了被告的上訴意見認為:當事人雙方標明為“定制人”、“承攬人”,合同標的為可拆分物,主要依賴承攬人之技術特點進行施工,最終之安裝僅是制作過程之延續,并最終認定該案為“承攬合同糾紛”。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薄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薄督ㄖI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睆纳鲜鲆幎梢钥闯觯航ㄔO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
(1)完全不動產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隨便移動的構筑物。不動產物一般是指比較大而復雜、建設工程的要求比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礎建設項目,如辦公樓、廠房、碼頭、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資額小、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如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不動產物的建設,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如,發包人擬投資建設一座廠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續,符合有關規劃要求,辦理開工許可證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類別及等級中,把工程類別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生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從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點是,工程完成后均成為了完全不動產物。因此,凡是為施工完全不動產物而簽訂的合同,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是否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呢?筆者認為: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如果行為的后果添附在不動產物上,并最終形成了與不動產物一體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簽訂的合同,筆者認為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認定為承攬合同。例如室內裝修活動。該類工程雖然可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小,但裝修行為的后果,通常成為了不動產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承攬合同的內容。
實踐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有個誤區,即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限于比較大而復雜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設工程的要求較高,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于承攬合同,如為個人建造住房與建筑隊訂立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個人建造的住房,也構成不動產;個人住房雖然工程較小、難度比較小,建設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將建筑活動范圍明確界定為“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應當包括個人住房在內的各類建筑。另外,個人建造住房,同樣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施工中同樣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同樣需要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類不動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有人認為: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屬于類不動產物,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歸屬于可拆分物,因此,該類合同主要是依據加工方的技術而簽訂,應當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筆者認為:施工上述類不動產物時,不能孤立的只從物的分類來分析,還要結合下面第2個不同之處,即對合同主體的要求來分析。
2、合同主體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而一般承攬合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為一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一般較長,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術,過程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術、有能力的隊伍來建設,另外建設工程的質量的好壞,可能會涉及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國家對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筑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以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此外法律對建筑從業技術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無效。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對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反過來講,凡是需要取得建筑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的項目,都是工程的范疇,圍繞工程簽訂的合同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建設部會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將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和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三大部分。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等12個專業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60個專業資質;勞務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業、砌筑等13各專業資質。從上述資質分類看,國家對從事上述工程的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均實行資質管理,企業均需辦理相應的資質證書,否則,不能承攬工程,也不能承擔工程施工任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才能承攬工程,否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因為承包人沒有施工資質而無效。因此也可以說:凡是必須具備上述資質才能施工的項目,就是建設工程,為此簽訂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現實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最容易混淆。從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裝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國家對合同中的承包人有無資質的要求。如果無資質的要求,就是承攬合同;反之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
還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訂立的合同,只能認定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不能因為承包人沒有資質就認定合同是承攬合同。
3、結算方式的區別。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合同價款是不確定的、暫定的,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通過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依據國家或地方編制的結算定額,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而承攬合同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明確的價款或價款的計算方式,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不需要通過專門的審計機關結算就能輕易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進行工程結算才能確定最終價款。所謂工程結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據承包合同中關于付款條款的規定和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工程結算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利益,它是建設單位控制建設投資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同時也是施工單位實現經營收益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工程結算的規定: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薄督ㄖこ淌┕ぐl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睘榱私y一工程造價的結算標準,國家建設部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制定了《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全國統一裝飾工程定額》《全國統一建筑消耗量定額》等計價依據。另外,國家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也進行資質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的結算比較復雜,而建設單位一般沒有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所以建設單位一般要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承包人編制的結算書。審核結果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況下,如果依據約定不能直接計算出最終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攬合同。
以上三個方面,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一般情況下,只要對照上述三個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區別兩種合同?,F在再看前文提到的兩個案例。第1個案例中,(1)浦東法院既然認定債權人建筑研究所與上海東方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顯然是前后矛盾;(2)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均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包括裝修工程,而浦東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顯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3)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從事裝修(包括裝潢)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也說明裝修工程就是建設工程的一個分類。由此看出,浦東法院的認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個案例中,乙方為甲方承建戶外顯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顯示屏的內容,也包括了安裝顯示屏的內容。戶外顯示屏的制作,可能對制作主體并無特殊的要求,但是戶外顯示屏的安裝,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來進行,但二審法院忽視了這個關鍵,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對此,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關于山東省青島東方鐵塔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延津縣廣播電視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該《通知》中的案例與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發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為是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準備工作,因此雙方所簽合同不是承攬合同,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卻沒有從根本上指出區別兩種合同的辦法,導致下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仍無明確的依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除了從上述三個最明顯的不同之處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逗贤ā返?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钡蓪Τ袛埡贤o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督ㄖā返?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據《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筑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條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筑法》第62條規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一)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復雜
一項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既離不開建設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順利履行;也離不開農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順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領域內,由于法律的強制規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禁止把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與工程現實狀況嚴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誘惑,存在大量的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事實,這些均加劇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復雜性。
(二)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專業
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行政審批、環評,勘測設計、施工組織、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等各方的合同關系、工程關系均比較專業。在建設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進度、工程預算與結算、工程責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較專業。還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財務、稅收等專業問題。所以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應具備一定的工程知識。
(三)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有效解決,離不開律師的介入合理合法維護當事人權益,有效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糾紛,離不開律師扎實的法律知識。這也是優秀律師的必備,在為當事人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時,扎實的法律知識是問題最合理最有效解決的前提,也是贏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
二、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
1.“陰陽合同”充斥市場?!瓣庩柡贤笔侵赴l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現在:(1)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后不能按依照合同辦事,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2)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的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處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及合同管理:
第一,結合實際,做實基礎工作,規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管理環節,實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續的檔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環節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等,因此,企業應當依法健全、完善各項手續,合理規避各種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總習慣于口頭通知,而不采取書面方式,這樣做確實比較省時、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隱患,當出現建筑工程施工爭議時,企業很難拿出對自己有利的實質憑證而陷入被動。因此,企業應當把完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書面材料作為一項基礎工作加以重點落實,提升企業管理的主動權。
實現動態管理,增強工作的及時性和針對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項時效性較強的工作,各環節都有嚴格的時限。為確保工作的及時開展,應當充分借助現代信息手段,通過電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統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臺賬,對企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動態跟蹤管理,隨時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情況,及時準確地進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續簽、變更、終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種不規范建筑工程施工關系,提升企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設期間施工合同的終止糾紛處理。因承包人違約,造成業主強行終止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時,承包人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額外增加費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費用。業主可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在本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再由監理工程師查清承包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與缺陷修復應結算的費用以及應扣除的完工拖延損失償金(如有)和業主已實際支付給其的各項費用,并予以證實。因業主違約,造成承包人與業主終止施工合同時,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終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和其他應得費用,還應支付給承包人由于該項合同終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對承包人的損失或損害的費用。新的施工單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單位)必須滿足項目招標時的相應資質和強制性條件要求。業主與新的施工單位重新簽訂合同,合同價款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業主負責組織技術交底、提供施工圖紙,并督促設計單位派駐設計代表,同時派駐相關人員與承包人協商并解決工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委托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質量、進度、費用進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檢查、確認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應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確業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據工程的總體計劃合理確定項目合同控制目標,制定實施計劃和保證措施。業主嚴格依據合同變更程序對項目合同進行管理。依據合同約定程序或規定,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變更、違約、爭端、索賠等事宜進行處理和(或)解決。對合同文件進行管理。進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強監理工程師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責任??偙O理工程師主持開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會,駐地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階段每月一次的常規工地例會,并簽發會議紀要。監理工程師有權參加施工單位為實施合同組織的有關會議。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監理工程師有權按業主授權和施工合同文件規定的變更程序、變更范圍,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質量、數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變更決定,確定變更工程的單價和價格,在得到業主同意后,下達變更令。監理工程師必須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資格和分包工程的類型、數量,提出意見報業主核準。監督施工單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構成、數量與合同所列名單是否相符;對不稱職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要求。對施工單位進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數量、規格、性能按合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由于機械設備的原因影響工程的進度、工期、質量的,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補充、更換機械設備,承包人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業主及時妥善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一)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復雜
一項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既離不開建設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順利履行;也離不開農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順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領域內,由于法律的強制規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禁止把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與工程現實狀況嚴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誘惑,存在大量的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事實,這些均加劇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復雜性。
(二)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專業
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行政審批、環評,勘測設計、施工組織、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等各方的合同關系、工程關系均比較專業。在建設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進度、工程預算與結算、工程責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較專業。還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財務、稅收等專業問題。所以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應具備一定的工程知識。
(三)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有效解決,離不開律師的介入合理合法維護當事人權益,有效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糾紛,離不開律師扎實的法律知識。這也是優秀律師的必備,在為當事人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時,扎實的法律知識是問題最合理最有效解決的前提,也是贏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
二、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
1.“陰陽合同”充斥市場?!瓣庩柡贤笔侵赴l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現在:(1)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后不能按依照合同辦事,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2)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的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處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及合同管理:
第一,結合實際,做實基礎工作,規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管理環節,實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續的檔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環節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等,因此,企業應當依法健全、完善各項手續,合理規避各種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總習慣于口頭通知,而不采取書面方式,這樣做確實比較省時、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隱患,當出現建筑工程施工爭議時,企業很難拿出對自己有利的實質憑證而陷入被動。因此,企業應當把完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書面材料作為一項基礎工作加以重點落實,提升企業管理的主動權。
實現動態管理,增強工作的及時性和針對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項時效性較強的工作,各環節都有嚴格的時限。為確保工作的及時開展,應當充分借助現代信息手段,通過電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統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臺賬,對企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動態跟蹤管理,隨時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情況,及時準確地進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續簽、變更、終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種不規范建筑工程施工關系,提升企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設期間施工合同的終止糾紛處理。因承包人違約,造成業主強行終止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時,承包人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額外增加費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費用。業主可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在本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再由監理工程師查清承包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與缺陷修復應結算的費用以及應扣除的完工拖延損失償金(如有)和業主已實際支付給其的各項費用,并予以證實。因業主違約,造成承包人與業主終止施工合同時,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終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和其他應得費用,還應支付給承包人由于該項合同終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對承包人的損失或損害的費用。新的施工單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單位)必須滿足項目招標時的相應資質和強制性條件要求。業主與新的施工單位重新簽訂合同,合同價款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業主負責組織技術交底、提供施工圖紙,并督促設計單位派駐設計代表,同時派駐相關人員與承包人協商并解決工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委托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質量、進度、費用進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檢查、確認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應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確業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據工程的總體計劃合理確定項目合同控制目標,制定實施計劃和保證措施。業主嚴格依據合同變更程序對項目合同進行管理。依據合同約定程序或規定,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變更、違約、爭端、索賠等事宜進行處理和(或)解決。對合同文件進行管理。進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強監理工程師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責任??偙O理工程師主持開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會,駐地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階段每月一次的常規工地例會,并簽發會議紀要。監理工程師有權參加施工單位為實施合同組織的有關會議。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監理工程師有權按業主授權和施工合同文件規定的變更程序、變更范圍,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質量、數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變更決定,確定變更工程的單價和價格,在得到業主同意后,下達變更令。監理工程師必須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資格和分包工程的類型、數量,提出意見報業主核準。監督施工單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構成、數量與合同所列名單是否相符;對不稱職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要求。對施工單位進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數量、規格、性能按合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由于機械設備的原因影響工程的進度、工期、質量的,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補充、更換機械設備,承包人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業主及時妥善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0422(2012)07-0127-02
1 引言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行為,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工程報建分級管理權限,對施工合同實行備案管理。備案時如發現合同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的條款、合同約定內容不全或約定不明確、合同格式未采用標準示范文本的,備案機關應當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承發包雙方應當協商修改,修改滿足規定要求后再行備案。長沙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工作,市住建委委托我站負責。
我站從2006年4月1日開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手續以來,歷經了計價辦法的重大變革:隨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在國內的實施,工程計價模式由傳統的定額計價“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改革為工程量清單計價“企業自主報價、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工程計價模式的改革深刻影響了施工合同價格的形成。
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應重點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審核,從建設市場的經濟活動來看,國家及省根據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在運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進行計價時出現的一些問題,相繼出臺了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如何順應計價模式的改革,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行為,維護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減少合同糾紛,切實做好施工合同的審核,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核的重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承發包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變更的計價原則、價格調整、計價、計量與支付、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要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工作,必須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確定雙方當事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并享有按合同約定得到工程款項的權利;工程施工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并享有按合同約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約定質量目標的工程產品。從中分析出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對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的利益影響最大,決定了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屬于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因此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審核的重點必然是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其中對工程價款的審核更是施工合同審核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條款的審核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審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備性首先要熟悉招標、投標文件,關注施工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及中標通知書的符合性,檢查是否存在背離條款;其次檢查對于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補遺,修改、書面答疑、詢標紀要、各種協議等是否均已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是否明確解釋順序。
2.2 審核施工合同協議書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概況,工程概況是否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工程立項批準文號、資金來源等;是否明確工程承發包范圍,其承包范圍與中標通知書及投標文件是否一致;檢查合同的工期和工程質量標準是否與中標通知書一致;檢查合同價款與中標通知書及投標文件是否一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是否按相關規定執行。
2.3 審核施工合同專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中列有的監理人員與監理合同備案表是否一致、承包人現場項目部人員是否與中標通知書一致;是否明確變更的計價原則:合同中有類似的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約定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給與差價補償原則,防止不平衡報價;尤其是對于清單中沒有涉及到的項目變更,其定價原則、方式要明確,建議可以采用參照消耗量標準組價的模式,即工程人機材耗量參考消耗量標準,人機材單價采用信息單價,取費參照投標報價;對于工程量變化綜合價格的調整,建議事前約定工程量變化超過規定幅度值時綜合單價的調整公式;對材料價格較大幅度變化等因素造成的價格調整,應按相關文件約定分擔原則或調價公式;在施工過程中變更施工方案、采取趕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費用,也應加以明確。 檢查合同工程造價計算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檢查所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對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結算調整條件應在合同專用條款部分針對招標文件作詳細約定,避免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在施工、竣工結算階段產生爭議;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檢查隱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程序及有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無防范價格風險的措施;檢查中間驗收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有關規定、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檢查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檢查合同是否明確爭議解決方式;檢查合同中是否有不拖欠民工工資承諾。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核中常出現的一些問題及對策
3.1 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的造價爭議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因為工程變更的費用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互相扯皮,影響工期,甚至工程質量。因此在合同審核時應特別注重對工程變更索賠條款的審查,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合同中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各方各司其職,工程變更中扯皮現象將會大大減少,有利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3.2 工程投標中不平衡報價的應對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采用不平衡報價策略已成為施工單位的慣用策略,不平衡報價法是相對通常的正常報價而言的,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總價確定后,投標方根據招標文件的付款條件,合理地調整投標文件中子項目的報價,在不抬高總價以免影響中標的前提下,實施項目時能夠盡早、更多地結算工程款,并能夠贏得更多利潤的一種投標報價方法。由于建筑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有經驗的施工單位可能比建設單位更清楚工程量實際會發生的數量,當發現有缺項、漏項或兩者之間有較大差別時,大多會采用不平衡報價法。在進行施工合同審核時應采取對施工單位此部分超額利潤的反索賠措施,當此部分超額利潤超過一定比率時,應約定可以按實調整合同價格。
3.3 “陰陽合同”的危害及對策?!瓣庩柡贤保址Q“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現在《招標投標法》頒布之后,“陰合同”是建設雙方私下簽訂的合同,未經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未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反之是“陽合同”?!瓣庩柡贤眳^分針對的是招投標和備案程序?!瓣柡贤背绦蚝戏ǎ瑢ν夤_,但不實際履行,主要應付政府監管;“陰合同”私下簽訂,只為當事人所知但實際履行。雖然“陰陽合同”的標的完全一樣,但在具體的合同價款、工期、計價辦法、工程款撥付條件等實質內容方面則有較大差異。分析“陰陽合同”產生的原因,建設單位大多為追求成本最小化、逃避費用及監管、仍采用老的計價辦法等,施工單位因為建設市場競爭激烈,大多屬于被動接受?!瓣庩柡贤辈粌H擾亂了建設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而且使雙方的權責失去約束,極易產生爭議,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工程的質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備案時應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第43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文件發出后30日后簽訂合同,雙方不得再簽訂違背原來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告知甲乙雙方對“陰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盡管“陰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陰合同”為私下協議,未按《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投標程序,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等43條、第46條強制性規定,且該合同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為無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以備案后的合同為準。當然合同備案只是一種防范手段,要從源頭上治理 “陰陽合同”,應該建立行業誠信體系,制訂行業自律規范,促使各主體之間及內部自覺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自覺抵制“陰陽合同”,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聯合管理,從制度上杜絕“陰陽合同”的出現。
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的一些思考
當前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簽訂后施工前審核備案,但實際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仍會出現不少合同違約現象:發包方未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價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漲價風險過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絕驗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對施工合同的備案應該是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施工合同跟蹤備案事先必須有著非常明確的、恰當的目的或目標,跟蹤備案模式很容易使備案人員偏離正確的定位而侵入項目管理者的職責范圍,備案監督不能越位參與建設過程中的項目管理,因為介入了項目管理,反而使備案監督的作用弱化,客觀性受損,備案風險加大。
5 結束語
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全過程跟蹤備案應準確把握跟蹤備案的控制點和介入深度,重點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的監督,同時應在積極探索試點的基礎上總結已有的經驗,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備案程序和審核規范,使合同備案逐步進入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備案工作質量,防止和減少合同糾紛。
企業會計準則專門設立了三個會計科目用于建造合同的會計核算:工程施工、工程結算和機械作業。其中“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業(建造承包商)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工程結算”科目核算企業(建造承包商)根據建造合同約定向業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
按照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稅費是否計入合同成本,是否歸集計人“工程施工”科目,可以把現行的稅金核算方法分為兩種:
第一種,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這類稅費被界定為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中的間接費,構成建造合同的合同成本(詳見《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指南(2008),此類稅費在其所屬的會計期間內歸集計入“工程施工”科目進行核算:稅金發生或計提時,借記“工程施工”,貸記“應交稅費”,繳納稅金時,借記“應交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
第二種,根據建造合同向業主辦理結算款同時計提繳納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建造合同所涉稅費的主要稅法按現行的會計核算辦法,未歸集入“工程施工”科目,而是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根據辦理的結算款同時計提相應的稅費,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繳納稅費時,借記“應交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另外,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梢?,收到建筑業預收款時,也應計提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有所提前,稅費的會計核算方法沒有改變。
二、現行稅金核算辦法中存在的缺陷
1 稅金核算對象的“同質異處理”
現行第一類稅費核算辦法是恰當的,而建造合同結算繳納的營業稅費等是價內稅,價內稅的特征決定了其應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然而現行的會計核算卻未將營業稅費計入合同成本。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稅費雖然名耳繁多,但本質相同,都是建造合同的成本費用而且是剛性的成本費用,甚至營業稅等更具有“為完成合同的、可以直接歸屬于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直接費用特征。因此,對建造合同營業稅費的核算更應計入合同成本,歸集人“工程施工”科目。顯然,現行營業稅費的核算存在理論缺陷,同質的稅費會計核算卻相異,而且缺少建造合同營業稅費的成本核算也是不完整的。根據會計核算的一致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建造合同所涉稅費應該同質同處理,都應計人合同成本,通過“工程施工”科目歸集核算。
2 會計核算的結果模糊不明晰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現行建筑合同的結算流程為:
(1)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或工程施工的完工進度,向業主辦理的結算款通過“工程結算”科目核算,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貸記“工程結算”;
(2)按規定確認合同收入、費用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合同完工后,將建造合同相應的“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對沖結清,借記“工程結算”,貸記“工程施工”。
現行的稅費核算是將營業稅費直接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沒有涵蓋在這一結算流程中。營業稅費的核算游離于工程成本核算之外,建造合同核算的成本不完整;“工程毛利”包含工程已結算部分對應的稅金及附加,“工程毛利”虛假增加,會計核算的內容模糊結果不明晰。而且對于跨會計年度的建造合同,“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科目依托于建造合同的建設周期,無需年度結算對沖,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卻服從于會計核算周期,必須年度結算清零,導致成本、收入和相應的稅金核算無法跨年度配比,給信息使用者帶來不便甚至誤導。
3 現行稅金核算辦法缺乏指導性
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跨行政管轄區域施工的建造合同,還會涉及許多地域性的稅費。企業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印花稅,持外出經營證明前往施工地,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結算時,施工地稅務機關征收相關稅費。行政管轄區域不同繳納的稅費名目也不盡相同,在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之外,有些地方還會征收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水利基金、堤圍費甚至企業所得稅等。這些具有地域特色的稅費實際存在著,也構成了建造合同的事實執行成本,可是稅金核算對象同質異處理的現狀卻無法給予企業明確的核算指導,這會使企業對地域性稅費的會計核算缺乏一致性,影響會計信息的通用性和使用度。
三、建造合同稅金核算的重構
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稅費均構成建造合同的成本,具有同質性。如上分析,營業稅費有直接費用的理論特征,也有“可以直接歸屬于合同成本核算對象”明晰核算的現實條件;而且營業稅費是按照完工進度階段性、非完工一次性的計算繳納,具備根據完工進度核算的實際操作性。基于此,筆者認為應將建造合同的營業稅費也歸集入“工程施工”科目,可在“工程施工”下增設“稅費”二級明細科目,輔之以項目核算,提供準確的稅費核算結果和有用的財務信息。
現結合建筑合同的工程核算,重構稅費核算的體系流程:
(1)企業根據建造合同發生的成本、稅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或稅費)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或應交稅費等
(2)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或工程施工的完工進度,向業主辦理的結算款: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貸:工程結算
同時計提相應的營業稅及附加:
借:工程施工――稅費
貸:應交稅費
(3)按規定確認合同收入、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對應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營業稅金及附加(對應于“工程施工――稅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對應于“工程結算”)
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合同完工后,將建造合同對應的“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對沖結清: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稅費和工程毛利)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2 006年2月財政部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其中第15號準則—建造合同,對建造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進行了規范,對施工企業的管理與職業判斷提出了更高要求, 由于建造合同的開工日期與完工日期通常分屬于不同的會計年度,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將合同收入與合同成本進行配比,分配計入實施工程的和各個會計年度,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執行建造合同之后,企業應交稅費的核算也與執行建造合同之前有了本質的區別。
建造合同總則專門設立了兩個會計科目用于建造合同的會計核算:工程施工、工程結算。其中“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業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工程結算”科目核算企業根據建造合同約定向業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 按照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稅費是否計入合同成本,是否歸集計人“工程施工”科目可以把現行的稅金核算方法分為兩種:
第一種,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這類稅費被界定為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中的間接費,構成建造合同的合同成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指南(2008),此類稅費在其所屬的會計期間內歸集計入“工程施工”科目進行核算,而執行建造合同之前,這幾項稅費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的,不計入 建造合同的成本之中,如果按照以前的稅金核算方法必然會影響到建造合同實際成本的真實性,雖然最后不影響企業的實際利潤,但是會使建造合同的實際成本變小,加大該項工程的毛利率。
第二種,根據建造合同向業主辦理結算款同時計提繳納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建造合同所涉稅費的主要稅法按現行的會計核算辦法,不歸集入“工程施工”科目,而是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根據辦理的結算款同時計提相應的稅費,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繳納稅費時,借記“應交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
營業稅金及附加反映企業經營的主要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稅附加、地方教育費等。其中營業稅是國家對提供各種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營業稅按照營業額或交易金額的大小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算。納稅人只要取得營業收入,不論有無盈利都必須照章納稅。營業稅是一種價內稅,一般不會導致納稅人虧損。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國家開征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了發展我國的教育事業,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而征收的一項費用。
另外,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梢?,收到建筑業預收款時,也應計提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有所提前,稅費的會計核算方法沒有改變。
現結合建筑合同的工程核算,重構稅費核算的體系流程:
(1)企業根據建造合同發生的成本、稅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或稅費)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或應交稅費等
(2)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或工程施工的完工進度,向業主辦理的結算款: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貸:工程結算
同時計提相應的營業稅及附加:
借:工程施工——稅費
貸:應交稅費
(3)按規定確認合同收入、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對應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營業稅金及附加(對應于“工程施工——稅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對應于“工程結算”)
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合同完工后,將建造合同對應的“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對沖結清: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稅費和工程毛利)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費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當區別情況處理:若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工程合同費用;若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額應當在發生時立即作為工程合同費用,不確認收入。
項目預算人員月末應根據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編制分部分項工程結算書(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款的結算書),并按項目承包測算口徑編制項目預算成本分析表。
在核算中應注意:
1 、已完工程結算工作量必須是能夠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
2 、已完工程結算書應有人工、各種材料定額耗用分析。
3 、工程合同收入、工程實際合同成本同時確認,并同時確認合同毛利。
4 、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科目平時只反映發生額不轉銷,在工程完工決算后才相互沖銷,但平時報表中,兩科目應相抵沖,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結算的差額報表中填列存貨欄;工程結算大于工程施工的差額報表中填列在預收帳款欄。
(一)不能夠可靠地估計工程施工合同結果的核算
1 、工程施工科目按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其他直接費、項目間接費、公司間接費、分包成本(包工包料分包成本)、工程毛利設置明細科目(同分包結算時作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貸:應付帳款——分包單位),但在報表損益表中不反映分包收入、成本、稅金。
2 、主營業務成本按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其他直接費、項目間接費、公司間接費、分包成本設置明細科目。
3 、主營業務收入按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其他直接費、項目間接費、公司間接費、分包成本、工程稅金設置明細科目。
4 、以上三科目為了分清各單位工程成本項目情況和報表編制需要均按單位工程(單個核算對象)設置明細核算。
5 、整體工程分包核算,駐外分公司核算參照以上核算執行。
6 、分公司機關發生成本費用先通過工程施工——間接費進行歸集,期末按各工程完成工作量分配進項目工程施工——公司間接費科目。
(二)能夠可靠估計工程施工合同結果的核算
此種核算方法重點:
1 、前期能夠精確估計工程實際成本(預算成本),發生的實際成本能夠按預算成本實現。
2 、工程合同收入按實際成本占預計成本百分比確定合同收入。
3 、當期合同收入、實際成本、毛利均以累計進度完成金額減前期己報進度差額完成金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