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2 09: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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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民間借貸本屬私法自治的范疇,但國家強制將其中部分行為納入刑事法律規范的范疇加以干涉,直接影響其行為效力和相關當事人的實體利益,且在司法實踐中衍生出“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爭論。筆者認為,所謂“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只能針對個案而言,而不能成為此類糾紛的司法實踐必須遵從的辦案原則。要從無數個案的司法實踐中找到一條兩全其美之路,既不影響私法自治對社會生活的有效規范,又不妨礙國家強制對社會秩序進行有效維護。
關鍵詞:刑事規范 合同效力 民間借貸 刑事犯罪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受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民間資本在國家掌控的金融體系之外異常活躍,表現形式之一就是民間借貸行為,其中一大部分由普通民間借貸行為而質變為涉嫌或構成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經濟犯罪,且有高發頻發態勢,遠的典型案例有浙江吳英案,近的有泰州本地的高某詐騙一千多萬元案⑴等。在此背景下,民間借貸一方當事人可能或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及從屬的保證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將對民間借貸合同中的債權人及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成為影響社會傳統格局和秩序的重要因素,并對公眾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產生不可逆的作用。在此問題上,理論界的意見不一,各地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及結果也不盡一致。有的認為⑵,單筆的借貸行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單個借款行為并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借款人最終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類型的經濟犯罪,也不影響單筆借款行為的效力,應按民事糾紛認定為有效并依法處理;也有的認為,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有關的民間借貸行為的定性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不宜立即作為民事糾紛處理,而應先行駁回,如最終構成刑事犯罪的,債權人再次的,法院應以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民間借貸行為及保證行為無效,依法按無效的規定予以處理。這種狀況下,普通的民間借貸體現的是平等主體間的私法自治行為,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刑事犯罪體現的是國家強制力對私法自治的干預。私法自治與國家強制之間如何博弈,代表國家強制力的刑事法律規范如何有效轉介到民事法律規范,對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認定產生影響,從而在私法自治與國家強制之間找到平衡,既對違法行為予以強制力打擊,又能對私法自治下的合同當事人合法權利進行有效救濟與保護,是處理具體案件時經常遇到的困惑。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影響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屬于上述情形及屬于何種情形,法律并無明文規定,給司法實務中具體個案處理帶來了困境。這就需要理論與實務界對私法自治遭遇刑法等國家強制時如何從中突圍或與之融合,明確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界限,給公眾釋放正確的引導信號,以規范類似社會行為,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促進社會穩定。
二、司法實務中的具體實踐:對具體個案的整理與歸類分析
(一)具體案例的列舉
案例一⑶:吳某訴陳某、王某及某房地產公司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
陳某向吳某借款200萬元,王某及某房地產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后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處罰,吳某索款未果向法院要求陳某歸還借款,王某、某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某向吳某借款后,理應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被告陳某未按其承諾歸還所欠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糾紛的原因。對此,被告陳某應承擔本案的全部民事責任。對于王某、某房地產公司提出陳某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不應再承擔責任的辯稱,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或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手段,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保證的,則保證人應免除保證責任。現被告王某和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佐證吳某與陳某之間具有惡意串通的事實,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原告吳某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告陳某采取欺詐手段騙取王某和某房地產公司提供擔保,因此,對于王某和某房地產公司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吳某根據借款協議借給陳某200萬元后,其對陳某的債權即告成立。至于陳某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與本案合同糾紛屬于兩個法律關系。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并不影響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審理本案當事人間的民事合同糾紛。據此,對于王某和某房地產公司提出在未確定本案借款的性質時,該案應該中止審理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明確,陳某對該借款應當予以歸還,王某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愿為陳某借款提供擔保,應承擔本案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據此支持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王某、某房地產公司上訴稱,如陳某經人 民法院審理后確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本案借款協議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兩種情形,借款協議顯然無效,由此擔保當然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本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責任不在其,其沒有過錯。但原判未對借款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因此,請求二審依法改判確認擔保無效,其不承擔擔保責任,駁回吳某對其的訴請。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訂立合同時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又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確認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中的強制性規定解釋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本案陳某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因為借款合同的訂立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效力上采取從寬認定,是該司法解釋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一審判決陳某對本案借款予以歸還,王某、某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⑷:杭某訴徐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20__年4月20日主債務人高某⑸通過徐某向杭某借款240萬元,同月26日高某又向杭某借款350萬元,利息為87500元,約定1個月還款,高某向杭出具借條一份, 徐某以擔保人的名義提供擔保,雙方未約定保證范圍、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屆期,徐某及高某均未能依約履行清償義務,杭某訴至法院。徐某辯稱借款人高某涉嫌詐騙,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高某騙取了杭某的資金,借款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其提供的擔保也為無效,故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委會討論認為: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訂立合同時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又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確認合同有效。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犯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真實,杭某也履行了出借義務,杭某與高某及徐某之間的借貸、保證關系,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為有效合同。關于徐某提供的保證,徐某既沒有證據證明杭某與主債務人高某串通騙取其提供保證的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杭某及主債務人高某對其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故徐某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被告徐某應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關于徐某認為“高峰涉嫌詐騙,借貸合同無效的,應先刑后民,中止審理”辯稱意見,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即使高某借款存在欺詐,借款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應由受害人即杭某決定是否申請變更或撤銷,但杭某沒有行使上列權利,也未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選擇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借款合同仍然有效。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犯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先刑后民并非審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只是一種方式,且本案中徐某承擔保證責任,不會影響高某刑事案件的審理與判決。據此,法院判決徐某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徐某提出上訴,二審期間經調解達成了調解意見,徐某支付杭某部分款項。
案例三⑹:丁某訴孫某、戴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20__年7月7日,借款人焦某向原告丁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當日出具了200萬元的借條,孫某、戴某在借條上簽字擔保。20__年1月1日,丁某出具委托書委托案個人趙某向焦某及孫某、戴某催款,1月20日,趙某從戴某處收取10萬元,并出具了收條。公安機關于20__年12月29日對焦某等人決定以涉嫌集資詐騙立案偵查,后將所涉罪名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于20__年3月20日就本案的借款對焦某進行了詢問。丁某訴至法院,要求孫某、戴某承擔保證責任,連帶償還借款及利息。
本案經一審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認為,本案借款人焦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所涉借款亦在公安機關的偵查范圍之中。本案糾紛涉嫌犯罪,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丁某的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丁某的。丁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借款人焦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糾紛亦涉嫌犯罪,應先由公安機關先行處理,暫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例四⑺:吳某訴王某、楊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20__年5月23日,被告王某經被告楊某、被告某公司保證向原告吳某借款人民幣550萬元。20__年2月22日,王某被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后被省高院二審改為死緩。20__年2月,原告吳某向法院提訟,要求王某償還借款,并要求楊某、某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王某對借款無異議;楊某、某公司對擔保事實無異議,但認為涉案借貸發生在王某的集資詐騙犯罪實施期間,雖未列入刑事判決,但屬于漏罪,應補充偵查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認為若涉案借貸構成犯罪,則借款行為和擔保行為均屬無效,擔保責任由此免除。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借貸行為發生在王某的集資詐騙犯罪期間,刑事判決雖未將本案借貸列入犯罪事實中,但本案借貸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較大。由于是否構成犯罪對擔保人的責任具有較大影響,故法院對本案予以中止審理,并將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在四個月內對涉案借貸是否予以刑事立案予以書面答復。后公安機關未予答復、亦未立案,法院對本案恢復審理并作出擔保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判決。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二)對上述案例的歸類分析
從上述具體個案可知,此類糾紛往往是借款人在大量舉債后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立案處理時,出借人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的。而同為受害人的擔保人,則都以借款人涉嫌犯罪為由,或主張擔保責任免除,或要求案件中止審理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從各地法院的做法來看,存在著幾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在合同效力問題上歸類分析可以概括為 “有效論”和“無效論”,在具體案件處理程序上也分為兩類,即“實體處理論”和“駁回論”。
所謂“有效論”認為,基于刑事犯罪和民事合同系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行為人涉嫌或構成刑事犯罪,也不影響民事合同糾紛的獨立處理,其效力應認定有效。所謂“無效論”,即只要行為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其行為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所謂“實體處理論”,即不管行為人是涉嫌或已構成刑事犯罪,債權人以民事糾紛的,法院均應受理并作出實體處理。所謂“駁回論”,顧名思義,就是如僅僅是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還沒有刑 事處理結果,債權人借款人和保證人或僅保證人的,應以民間借貸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裁定駁回。如最終構成刑事犯罪的,則刑事判決中會對所涉贓款進行追繳,實現對出借人的債權保護,民事程序無須再處理,債權人再債務人的一律駁回,保證人的可受理并按無效保證予以處理。如最終不構成刑事犯罪,則債權人再的可按普通民事案件處理。其深層次的考慮是一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犯罪將對民間借貸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如構成刑事犯罪,如不構成刑事犯罪或所涉借款未列入犯罪數額,則債權人可另行,按正常民事審理程序繼續處理。而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主從合同的效力關系仍嚴格遵循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的邏輯前提。對于民間借貸合同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也因此分為二種情況予以考慮,即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自然無效,謂之“雙無效”;二是民間借貸合同有效,保證合同有效,謂之“雙有效”。就上述觀點而言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作支撐,需要具體分析才能有所定論。從上述四個案例來看,“有效論”、“實體處理論”在審判實踐中占主導,而“無效論”、“駁回論”的空間較小。
“有效論”的理由主要是借款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否定單個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自愿協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和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此種行為受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制。《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逗贤ā返谖迨l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要判斷一個借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需考察其行為是否符合上述情形。雙方當事人在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真實意思表示,出借人在出借財物時在主觀上沒有損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過錯,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雖然債務人因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其借款行為的“總和”違反了金融法律法規及刑法的相關規定,其行為受到了法律的否定,但基于合法的單個借款民事關系成立在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形成于后,同一個借款行為不能受到二種不同的法律評價之法理,而不能否定單個的民事借貸行為的效力。案例一、二、四即是以此種理由來裁判的。
“無效論”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借款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程序中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即已構成刑事犯罪,則違反民事法律規范自在不言之中,其借款行為系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則借款人與出借人所簽訂的每一個借款合同均系無效合同,因借款合同自始無效、當然無效。在有擔保合同的情形之下,則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當然亦無效。
三、涉嫌或構成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依據和實務必要
私法自治與國家強制之間的突圍與融合隨著整個社會發展變化而變化,但一直在上演中。如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認定就是如此⑻。通過對上述案例的列舉與分析,筆者認為,此類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應拋棄國家強制必定影響私法自治的正常走向的傳統觀念,從程序和實體上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適當安排。這種安排,一方面要確保私法自治中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得到最大保護,體現平等主體交易的安全與穩定,增強社會的經濟活力;另一方面要保證國家強制能夠在特定場域通過對損害社會大眾利益的違法行為客以刑罰方式發揮其懲戒和教育公眾的作用,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與統一。
(一)程序上的安排及其法理依據
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應根據不同情形、不同階段在民事程序上分別作出合理安排。
涉嫌刑事犯罪階段:1、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罪等刑事犯罪時,應向偵查機關移送犯罪線索、材料,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偵查機關不予立案的,民事案件繼續審理。這種安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審理經濟糾紛涉嫌經濟犯罪的意見》)的相關精神。該意見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p>
2、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后,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以債務人和保證人為共同被告、或者以保證人為被告的,法院均應以案件涉嫌犯罪,暫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為由,裁定駁回當事人。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涉嫌經濟犯罪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而且這種情況下的民事案件往往需要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如果不予駁回,將占用不必要的司法資源,無故拖延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對法院和權利人均不利。
構成刑事犯罪階段:刑事案件結果出來后,權利人借款人或保證人,法院應予受理并在審理后依法作出裁判。
(二)實體上的處理及法律依據
借款人構成非法吸收公存款罪等刑事犯罪的,債權人的,法院對民間借貸合同應以民間借貸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為無效,同時按照“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的原則認定從屬的保證合同亦無效,并按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作出相應裁判。
一、法務會計的主要工作及服務領域
(一)主要工作
法務會計主要是對經濟案件所涉及的財務與經營狀況進行審查,是一種既不同于一般的會計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審計工作的特殊會計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根據業務程序審查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和預計費用的合理性。
2.幫助進行資產保護和回收。
3.與其他專家進行協調,包括與私人調查者和工程專家咨詢者的協調。
4.取得所需證據用于支持或駁回。
5.審查相關證據以形成對案件的最初評價并確認損失領域。
6.協助對新發現的事項進行審查,幫助有關方面對財務問題進行分析,以及確定其他需待查的問題。
7.參與對已發現證據的審查,幫助有關方面對財務問題的理解,以及確定其他需待查的問題。
8.審查持反對意見專家有關損失的報告以及他們對既定狀況強弱分析的報告。
9.協助進行談判和解決糾紛。
10.到庭聽取持反對意見專家的證詞,提供綜合審查服務。
(二)服務領域
1.企業、事業單位
該領域中法務會計的主要職能是使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行為符合國家現行法律,在遵守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尋求本單位的最大財務利益,并能運用法律武器進行交涉以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企、事業單位的法務會計人員應該是既精通會計業務及會計法規,又熟知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稅法、公司法、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識的跨領域人才。
2.社會服務中介機構
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都是法務會計應用的重要部門。在這些機構中,活躍著一批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試、考核而具有資產評估、稅務、證券評估等資格的法務會計人員,他們依據各種法定經濟標準和規范,通過檢查、分析、認定之后所出具的報告自然具有法律效應。
3.司法機關及國家審計部門
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也是法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會計在偵查、審理交易糾紛、貪污受賄等經濟案件時,都要涉及被審查單位的會計資料及會計人員。這就要求司法會計人員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有會計、審計知識才能勝任。國家審計機關和企業內部的審計人員,也應該是既熟知國家、企業內部有關審計的法律,又懂會計、審計的法務會計(審計) 人才。
二、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的現狀分析
我國對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在上世紀末就已經開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實際運用的較少,總體來說還處于起步階段。
(一)法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和相關法制建設還待完善
目前,我國學者對法務會計的理論已進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們在法務會計的概念、依據、基本假設、范圍、目標、功能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分歧,還沒形成系統、規范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沒有系統完善的理論體系就談不上規范的法務會計準則與制度、程序與方法、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經濟損失確認和度量的標準。這遠遠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經濟司法實踐的要求。在我國,律師制度、合同公證和仲裁制度、注冊會計師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體系,但法務會計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們充分認識。對經濟案件的調查雖然也會吸引有關會計人員參加,或依賴注冊會計師提供的財務報表,但由于參與調查的會計人員通常缺乏法務會計的專門知識和經驗,所獲財務證據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受到較大限制,對經濟損失的估計也可能失當,從而影響到法庭對案件的公正裁決,所以我國法制建設的完善呼喚著法務會計的產生。
(二)現有業務范圍較窄
國際上法務會計的內容很廣,包括企業稅務理算會計、司法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責任理算會計等方面,而我國目前只運用在司法會計方面,也就是經濟犯罪領域有關案件的審查,比如一些重大經濟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后,聘請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調查搜集犯罪嫌疑人有關經濟犯罪的事實,并聘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出具司法鑒定報告,為訴訟提供有關證據,而在其他方面還很少涉及。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在對內、對外大量的經濟交往和交易過程中,經濟糾紛的案例顯著增多且不斷復雜化。要妥善解決各種經濟糾紛,離不開對糾紛案件的性質和損失的科學度量。社會各界對法務會計的需求將大大增加,越來越多經濟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將仰賴于法務會計師提供的財務會計證據和會計信息分析。所以,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推動著法務會計的發展。
(三)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和素質參差不齊,后續力量不足
我國目前從事法務會計的人員主要是司法、檢察、律師、審計、財務等有關方面的人員,但大多數檢察官、律師、法官的會計審計知識達不到要求,沒有掌握通過法務會計檢查收集證據的基本技能,也不清楚通過法務會計鑒定應當和可能解決哪些財務會計問題,而相關會計和審計人員又在法律知識和調查技術上有所欠缺,使我國法務會計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取證難和不會應用法務會計技術查處案件所涉及的會計業務情況,難以弄清案件的事實,影響案件的公平判斷。
三、對加強和促進我國法務會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借鑒國際經驗,推進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和相關制度建設
大力推進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對規范法務會計實務、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會計界和法學界應加強對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比如創辦法務會計期刊,設立法務會計學會,在高校會計專業和法學專業開設法務會計課程,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加強與相關學科的聯系和溝通,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包括法務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工作程序和方法、執業和職業道德等內容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同時在廣泛征集各界意見的基礎上,著手進行法務會計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起諸如法務會計資格認證制度、法務會計專家認證制度、法務會計訴訟支持制度、法務會計咨詢制度等一套法規制度,使法務會計的開展真正做到有規可循、有章可依。
(二)擴大法務會計的業務內容和服務范圍
有了法律和各項制度的保障,有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就可以逐步擴大法務會計的業務內容和服務范圍。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有選擇的推廣運用司法會計、企業稅務理算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責任理算會計等法務會計,這些在我國有一定的應用基礎。服務范圍包括政府和司法機關在反腐敗和經濟案件調查取證時,可依法聘請專門的法務會計人員協助鑒定或出庭作證等等。
(三)加強法務會計的人才培養
法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復合型學科,需要更高層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質的法務會計必須精通會計和審計知識,熟悉法律、掌握調查取證技術、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掌握計算機技術,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獨立的敬業精神。同時要加強和規范國際注冊法務會計師的資格考試和認定工作,培養出大批合格的法務會計人員。
四、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前景展望
(一)法務會計將構成重要的法律支持體系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個人和經濟主體的行為都必須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社會經濟關系的協調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市場經濟是一種經濟關系契約化的經濟,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個人之間的經濟聯系主要是以契約(合同)為紐帶的,合同的履行、契約關系的維系,單純依靠行政協調以及個人和經濟主體的信譽、良心和道德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法律做保證。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個人相互之間的經濟聯系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廣泛,更為頻繁,由經濟聯系而帶來的經濟摩擦和經濟糾紛不可避免;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個人的過失給公司或他人帶來經濟損失也在所難免;在復雜的經濟環境面前,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以身試法、發生經濟犯罪行為也是不可能杜絕的。為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客觀度量經濟損失、有效打擊經濟犯罪,從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必須強化法制建設,完善經濟立法、經濟司法及其他支持體系。法務會計就是為適應這一客觀需要應運而生的。它是運用專門的知識,通過深入細致的經營調查和財務會計分析,為度量經濟糾紛、經濟過失和經濟犯罪等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系統、客觀、細致的會計證據,從而使法庭的裁決更為客觀公正,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使經濟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見,法務會計和律師一樣,將構成重要的法律支持體系。
一 設置合理科學的實訓教學流程
實踐教學這一環節的完善首先要設置合理科學的實訓教學流程,包括單項實訓教學、門類實訓教學和綜合實訓教學。單項實訓教學是按照某門法律課程的內容結構,在教學中將一門課程的不同內容設置成不同的實踐教學內容,以案例教學法、辯論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等教學方式,注重課堂交流,培養學生實際運用法律的能力。門類實訓教學是在完成某部分理論教學后,將多個單項實訓教學內容編排在一起進行實訓訓練。如在完成企業法律制度理論部分的學習后,可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的設立程序編排在一起進行小組實訓,對比掌握這部分的內容。綜合實訓教學在某門課程所有內容結束后進行,主要包括兩大模塊:(1)在校內進行綜合法律知識與技能訓練,根據實踐教學的需要列出教學內容的關鍵詞,指導學生利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梢阅骋环烧n程中的某個主要內容為主,涉及法律課程其他內容的訓練。例如,商法課程的教學中,以公司設立啟動實訓教學,關涉商法中的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登記等內容。再如,以企業法人破產制度啟動破產程序實訓教學,關涉經濟法中的勞動法律制度、擔保債權制度、破產財產破產程序等內容。(2)校外實訓基地的實際技能教學,由校外實習基地的具體工作人員作為督導,帶領學生直接接觸實際的案件環境、真實案例,運用已經學到的法律知識去分析、了解真實案件,甚至整個事件的處理過程,由此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二 發揮模擬法庭教學的作用
模擬法庭就是選用真實、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讓學生分別以當事人等不同身份、依照法律的規定和訴訟程序,進行開庭審理的實踐教學活動。其目的在于讓學生熟悉司法審判的實際過程,熟悉與案件相關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訓練學生的實際操作技能。模擬法庭作為一種綜合性、實踐性非常強的教學活動,在經濟法或者商法課程的教學中,如何解決經濟糾紛、消費糾紛或者商事糾紛,就涉及法律程序的問題,用模擬法庭的教學方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一般來說,模擬法庭一般歷經案例選取、角色選擇、材料準備、總結點評五個環節。在案例選取階段,課程教師需注意學生選取案例的真實性、來源是否合法、是否過時,能否反映社會熱點并屬于具有重大影響的真實案例,能否與經管類專業相結合,能否反映和解決經管類專業出現的實際問題。總體而言,授課教師必須把握學生所選取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專業深度和難度,以某一法律知識為主的情況下,可綜合運用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具有可辯性,能給案件當事人留下思考辯論的余地;在角色選擇階段,授課教師除了控制組員人數外,角色的分配選擇可以盡量放手讓學生自己自由組合,這也是鍛煉學生協調能力、組織能力、自我評估能力的絕好機會,由學生組合好后按角色的身份各自做好辯論等各方面準備;在材料準備階段,是需要授課教師把關的一個關鍵環節,因為跟案件相關的各種法律文書如起訴書、公訴書、證據目錄和說明、辯護詞、詞等均需要在開庭前由授課教師審核。當然,授課教師不需要一一過問程序性的環節,如法律文書的送達之類的程序;在開庭環節,授課教師注意的是學生的禮儀、法律知識的運用、語言的運用、機智和風度等,學生在模擬法庭中必須從提供的案件材料入手,從與對手的辯論中,找出有關的法律要點、尋找適用的法律規范、形成自己的辯論或意見;在點評階段,授課教師除了全程總結點評外,更需注意的是注重學生的看法,要求學生對模擬法庭活動做總結提意見,交流看法,以進一步鞏固實訓效果。在此過程中,培養學生解決經濟糾紛或商事糾紛的能力,掌握舉證、質證、辯論的技巧,使學生從教材走向生活,從理論走向實踐,提高和鍛煉學生法律實務能力。
當然,模擬法庭教學在知識要求、實際效果、學生參與等方面也有其不足之處,需要加以注意克服。模擬法庭教學要求學生具有完整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基礎知識,但高職經管類專業的學生缺乏完整的法律知識,即使學生在參與模擬法庭之前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要勉強在短時間及角色有限的情況下處理一件復雜的真實案例,也是背誦事先準備好的材料而非臨場發揮,要真正貫徹模擬法庭的教學還比較困難,不能保證每個學生都有機會參與,達不到教學目標。
三 創新專業實習形式
對法律課程內容而言,有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基本內容。程序法的教學比較容易融入實踐的手段,實踐教學模式多樣化。而實體法的實踐教學過程則很難進行,因為實體法的理論性、原理性內容比較多,也很難按照工作過程系統化的要求融入實踐教學內容。而這些實體法所涉及的內容又是構成某個專業必備的基本理論知識,不可或缺。因此,在這些純理論的實體法教學中融入情景案例,或者創新專業實習形式,實施頂崗實訓進行實踐鍛煉,有助于豐富這些課程的教學方法,促進實踐教學的不斷創新。目前,頂崗實習實訓已被廣泛運用于中國高職經管類專業教學中,對培養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起著重要作用。通過頂崗實習,學生在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學習的知識,了解勞資糾紛、合同糾紛等商事糾紛案件的處理方式,在了解企業法務部門、商務部門的處理問題過程中還可以做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對企業各部門的運作方式有更深的理解。常設性的課程實訓可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公益社團活動,如青年志愿者協會、紅愛隊等,讓學生有機會體驗及觀察社會實際生活,并接觸到具體的法律問題及社會問題,懂得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社會問題。
本文為2014年國家級大學生創新訓練計劃項目部分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410354002)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月26日
一、引言
溫州是我國民間借貸最活躍的地區,也曾是我國民間借貸違約率非常低的區域,然而近年來,其民間借貸糾紛卻呈持續快速增長的趨勢。2009年,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數為4,051件,2010年、2011年與2012年分別增長了86.2%、59.8%與61.4%,經過3年的快速增長,2012年的糾紛數達19,446件,竟是2009年的4.8倍。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的大量爆發?這一問題值得探討。
一個事件的產生必定有內因與外因。目前,國內學者對民間借貸糾紛產生原因的探討,主要聚焦于外部成因。陳成建(2009)認為道德、法律和經濟風險集聚是引起民間借貸糾紛爆發的原因;黃書名(2012)認為主要原因是借貸利率與政策利率脫節、國家金融監管缺位和銀行中介功能弱化;曹(2014)則從特征因素、經濟因素、金融監管機制因素、資本特性因素、民眾法律意識因素五個方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長進行成因分析。我們認為,盡管法律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經濟環境變化等客觀外在原因非常重要,但引起民間借貸糾紛爆發的內在成因也是不可忽視的,甚至更為重要。
本文試圖以我們對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調查,尤其是對溫州瑞安市的實地調查與案例分析為基礎,充分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內在原因。之所以選擇瑞安作為調研重點,是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第一,經濟上具有典型性,瑞安市是溫州模式的重要發祥地,其人口占溫州市的15%,年產值占比為16%;第二,民間借貸及其糾紛發生上具有代表性,因為其民間借貸糾紛對溫州全市的占比較高,相對于溫州全市的情況,2009年的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占比為28%,涉案標的額占比更是高達34%;第三,與溫州全市的情況基本相同,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也呈持續快速增長之勢,2012年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達3,927件,是2009年的3.5倍。本文結構如下:第二部分分析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現狀及變化特征,第三部分結合案例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內在成因,第四部分是結論。
二、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現狀及變化特征
借貸主體、借貸利息、借款數額、借貸期限等是研究民間借貸行為的核心要素。我們以這幾個核心要素的信息掌握為重點,從以下三個層面開展調查:第一,到瑞安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若干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實地調查,獲取核心要素的樣本數據;第二,拜訪瑞安市人民法院,搜集瑞安市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總體數據,以及200余例糾紛案例的樣本數據和其他信息;第三,實地抽樣調查瑞安當地的眾多普通借貸者,了解借貸動機及其對借貸糾紛成因的主觀認識等。在下文分析中,總量分析的對象是總體數據,而各類特征分析的對象是樣本數據。
(一)總體狀況及其變化特征。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涉案標的額也呈持續上升之勢。2008年民間借貸糾紛案僅812件,涉案標的額為1.77億元;而自2009年起,糾紛案件數量及標的額呈快速增長趨勢,2012年到達最高峰,糾紛案件為3,927件、標的額高達34.69億元,分別為2008年的4.8倍和19.6倍。2013年糾紛數量開始減少,2014年出現明顯下降,糾紛數僅為2012年的1/3。從糾紛案件的總體變化來看,大致呈現出以下特征:
1、借貸糾紛案一度成為民商事案的主體。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不斷大幅上升,一度成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組成部分。自2010年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民商事案件總量的占比超過1/3(2014年除外),2012年和2013年的占比更是高達40%,2014年的糾紛數量有所減少,所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也隨之下降。
2、借貸糾紛案平均標的額呈明顯上升之勢。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平均涉案標的額總體上呈現不斷上升之勢。2008年,糾紛案件的平均標的額為21.8萬元/件;到2014年,達到了111.4萬元/件,為2008年的5.11倍。
3、糾紛當事人分布漸趨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大致包括家庭及個人(下文簡稱個人)、中小企業和民間金融機構。早些年,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熟人圈里,借貸糾紛當事人自然也主要是個人與個人。然而,隨著民間借貸逐步從熟人圈走向民營企業主、典當擔保及小額貸款公司等陌生人圈里,借貸糾紛當事人的分布也逐步走向多元化。調查發現,盡管個人之間的糾紛依然占多數,但個人與企業、個人與民間金融機構,以及企業與民間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數量呈快速增加之勢,其中尤以個人與企業之間的糾紛數量增長最快,從2008年的18件增加到2014年的298件,年均增長60%。此外,發生借貸糾紛企業的行業分布很廣,既涉及加工與貿易行業、服務業,也包括制鞋、模具、機械等制造業。其中,出現借貸糾紛頻度最高的是房地產、投資咨詢和融資管理等行業企業。
(二)調查樣本及其糾紛特征分析。為梳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變化特征,我們以從人民法院獲取的調查樣本為主要對象進行分析。這些樣本為來自瑞安人民法院的近4年的200余件糾紛案例,我們從中選取其信息能夠滿足研究需要的166件糾紛案例。按年度劃分案例,2011~2014年的數量分別為47、44件、40件和35件。
在下文的特征分析中,我們主要關注的是糾紛案由、單筆借款金額、糾紛貸款流向等基本特征,以及借貸的合法性、糾紛的群體性、糾紛的調解難度等深度特征。鑒于保護個人隱私的需要,下文中凡涉及借貸者個人信息的均予以回避。
1、糾紛案由。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糾紛的案由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借款方還款違約導致的糾紛,約占40%。糾紛往往緣于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方未歸還本息,貸方多次催討無果,故向法院。調查案例中,一種情況是借款方僅支付前兩個月的利息,之后故意違約不還本息;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將借款用于生產經營,但因經營不佳失去還款能力。
第二類是因雙方對借貸約定不規范或者認識不一致引起的糾紛,約占50%。糾紛往往源于借貸雙方在合同(欠條,甚至口頭約定)中未明確約定借貸利息、還款期限和借貸擔保等,雙方認定的借貸事實不同。如借貸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3%,但事后借方推說利率過高,只愿支付2%;又如借貸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5%,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方由此拖欠本金利息,從而引發民間借貸糾紛。
第三類是因非法吸存、集資詐騙產生的借貸糾紛。數量占比雖小,但牽連廣,往往會出現數個原告同一公司或個人,導致糾紛的調解難度大大增加。
2、單筆借款金額。單筆借款金額差距較大,小者僅有3至4萬元,大者可達500萬元以上。從分析樣本來看,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單筆借款金額近年來總體呈不斷上升之勢,從2011到2014年,糾紛從單筆50萬元以下為主逐步轉向以單筆50萬元以上為主,100萬元以上的大額借款糾紛日益增多。進一步分析還發現,300萬元以上的借貸糾紛案例以集資詐騙為主,且每個案件的單筆借款金額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
3、糾紛貸款流向。從糾紛的資金流向來看,近年來從以生活消費為主轉變為以經營融資為主的特征變化非常明顯??傮w上,貸款資金流入生活消費的借貸,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是最小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借貸者關系親近,信息較為對稱,借款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爭議較小。相反,貸款資金用于經營融資及臨時周轉就容易發生糾紛,近4年該類糾紛占總糾紛數的68%,其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生產經營或投機失敗、周轉資金鏈斷裂。
4、非法借貸涉及面廣。近年來,非法吸存、集資詐騙等非法借貸行為不斷發生,非法借貸糾紛的數量日益增加,借貸糾紛的涉及面也越來越廣。如,2011年包某某對外宣稱二手車抵押業務利潤可觀,以支付高額回報為誘餌或以共同經營為由向陳某某等14名民眾集資款項共達1,418萬元,用于高利放貸和經營二手車抵押借款生意,后因放出的高利貸無法及時收回,二手車抵押借款生意虧損,資金鏈斷裂,導致1,300多萬元借款無法歸還而產生糾紛。
5、借貸糾紛日趨復雜化。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糾紛當事人的人數有增加趨勢。自2011年起,糾紛當事人不再是原告與被告兩個單一主體,而是逐漸向多個糾紛主體轉變。經常出現一名原告多名被告,或多名原告一名被告等現象。此外,因多重借貸的發生,甚至出現了錯綜復雜的糾紛關系,同一個當事人可能既是原告又是被告。
6、糾紛調解難度日益加大。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難度日益加大,案件審理或者調解時間也逐漸拉長。究其原因,我們發現:一是當事人的出庭率低,80%的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拒不出庭,部分被告甚至下落不明致使傳票無法送達;二是部分被告對借據上簽字的真實性或借據的形成時間不予認可,需提起第三方鑒定,頗為費時;三是部分擔保人被告否認自身的擔保義務或擔保期限等。
三、溫州民間借貸糾紛內在成因分析
一般認為,與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相比,民間借貸最為顯著的差異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借貸主體關系可能較近、協議方式簡便、利率較高、擔保形式靈活等。這些特點是民間借貸普遍存在并迅速發展的原因,但也為借貸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不小的隱患。下文我們將利用166個法院案例樣本,結合實地調查獲取的信息,進一步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內在成因。
(一)糾紛案例的內部特征分析。對獲取的166個法院案例樣本,我們從借貸主體間的親疏關系、借貸協議的規范程度與借貸擔保的有效性等方面進行考察。分析2011至2014年的案例發現,借貸主體關系較為親近的數量僅占糾紛案例總數的13.3%,且比例波動?。唤栀J協議很不規范,僅僅為“口頭協議”的糾紛占糾紛總數的4.8%,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借貸協議中有擔保形式的糾紛僅占糾紛總數的36.1%,這一比例有明顯的上升趨勢。
5年后,國務院三部門又一次明令取締各類追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注冊范圍,“偵探公司”“私人保鏢”等新興服務行業紛紛出現在新頒布的“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區分表”中,但討債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開紅旗拉著笛 討債是門“藝術”
目前在報紙上刊登公開廣告的這些討債公司,實際上都是在違法經營討債業務,這些打著專業討債旗號的公司,往往都是在工商部門正式注冊的商務調查公司或咨詢中心。
“很多討債公司其實就是痞子開的,你看一個個的都是不務正業的混混,那些欠錢的人,就怕這個?!蹦秤憘矩撠熑死罡缛绱嗽u價自己從事的行業。在這些專門從事要債的人看來,債務清償其實是件很簡單的事情。幾個光頭青面、滿胸又身的肌肉大漢就可以撐起一個討債公司。
開紅旗轎車,拉起警笛,這些聽起來似乎天方夜譚的情形,卻的確是某些專業討債者所喜歡的。他們不喜歡太差的車,一般都比較中意像紅旗、奧迪這樣的公務用車,氣派有型很多時候還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討債有時候真的很簡單,他們已經漸漸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套路。比如說什么話、干什么事、擺什么架勢,都經過若干次的實戰測試,總結出了經驗和方法。
“我們從來不直接說我們是討債公司的,我們都說是債權人的幾個東北表哥?!痹谝患疑虅照{查公司從事討債工作的陳哥說,“但其實對方也很明白地知道,我們是干什么的?!?/p>
幾句話一個回臺,如果碰到還比較“硬”的欠債人,那么第二套臺詞就會搬出來:“也不跟你多廢話了,我們是干什么的,不說你也知道。有錢沒有,有就趕緊還了得了?!?/p>
只要對方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事情就好辦多了。很多人一下子領悟到,所謂的討債公司,大多數就是涉黑的社會團體。
威脅和輕微的恐嚇,是他們經常采用的逼債方式。所以對于棘手的或債務人蹤跡不明的糾紛,討債公司也都會經過事先縝密的調查,一般不把對方的生活習慣和出行路線摸熟了不會輕易上門要債。只要上了門,也就是對債務人的底細摸透了,對于他和他的家人的居住地點以及生活習慣,都有所掌握。
一句“你家住哪里,我們也都知道了。你的命不值錢但你孩子的命可就值錢了”這樣的話,往往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而這些基于人身的恐嚇和威脅,卻總能迅速起到法律無法實現的作用。
連騙帶搶 收費不止50%
很多債權人,在迫于無奈找到討債公司的時候,一般已經做好了心理準備,面對討債公司提出的分成一半的要求,也大多表示接受。畢竟,對于流失在外的無法收回的呆賬或死賬,能要回一分是一分,也就不計較太多了。
但實際上,根據記者的調查了解,按照委托人委托收債的合同標的額真正最后落到委托人手上的,往往只是在30%~40%左右,也就是說,討債公司從中收取的費用遠遠不止50%這個本已高昂的抽成,有時候甚至達到70%的比例。這意味著即使你找了討債公司,錢要回來了,也不一定就會回到你自己手里,很大一部分都被債務公司所篡取。
“找黑社會,成本低,速度快?!笔呛芏嗳嗽谕ㄟ^正常法律途徑追債到精疲力竭時所一廂情愿的愿望,卻往往忽略了為此付出的代價。
一般來講,討債公司對委托討債者的收費標準是這樣的:有真實有效債務憑證的經濟欠款糾紛,10萬元以下的收費50%,10萬元以上的收費40%或45%不等:數額在上百萬、幾百萬的欠款糾紛,具體收費比例可以雙方互相協商確定但其數額也大多在幾十萬之多,并且需要前期就提供“兄弟們”活動費用。
而對于10萬元以下的小數額欠款糾紛,討債公司往往還設立了一定門檻的起步價,比如兩三萬元,少于這個數字的欠款糾紛,要么不接,要么就是提出較高的費用分成。
即使和討債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委托討債合同(這種合同在法律上往往是無效的),確定了費用分成,但接下來卻是無窮無盡的各項花費。
在出門討債之前,每個討債人員般都會開口提出要香煙兩條,打點費用若干,異地討債有的甚至要求事先安排供其休息的賓館房司。
對于討債公司駕駛的汽車等交通工具,還需要按照高出市場租賃幾倍的價格支付租賃費用,這部分原本應當屬于討債公司運營成本的支出,也是由委托人來額外支付的。
只要開動汽車,哪怕距離只是短短的幾公里,他們也會把汽車開到加油站里,給油箱加滿。這些汽車的油箱,往往已經事先被人放空,所以需要幾百元才能把油加滿。同樣的,在回程的時候,他們也會要求你把汽車的油箱再一次全部加滿。
除此之外,按照“道上的規矩”,在動身討債之前,需要喝一頓酒,在把錢要回來之后,還要喝一頓酒。按照消費水平的等級,這兩頓酒席的花費,也大概能達到數千元以上。
所有的費用和開支,以及用于招待、打點的各項消費,實際上都是排除在50%分成比例之外的,均由委托人另外支付。按討債公司一次出動輛轎車,4、5個人來計算,討債一趟的各項費用就高達幾千元。
得不償失 請佛容易送佛難
當錢攥在別人手里的時候,它就當然還不屬于你。
在討債行業,有個隱而不傳的行規,那就是客戶的錢永遠只能先控制在自己手里。即使討債公司和委托人簽訂了所謂的“授權委托書”,即使在對方還錢的時候委托人也在場,但當鈔票經手的那一刻,專業討債者們會兩三個人用身體把委托人和對方隔離開來。錢,永遠都是直接交到他們的手上。不到最后一秒鐘,錢絕對不會全還給債權委托人。
經常有這樣的一幕上演:在成功要回欠款之后,債權人熱切地想拿回屬于自己的那50%,但專業討債者們卻不慌不忙地吃飯、喝酒、聊天。直到最后殘杯冷肴之后,他們掏出幾疊整數的鈔票,扔到你的面前,你可以數,但卻很難要回剩余的零頭部分。
如果一筆債務的數額為65000元按照50%的分成比例計算應當交還債權人的數額應當是32500元但很多時候,那最后的2500元也會被吞了,僅僅只交還30000元。如果債權人多說幾句,換來的就是對方冒著酒氣的幾句威脅:“這錢算給兄弟幾個的辛苦費還不行嗎?你信不信,把我逼急了,我一分錢也不給你?!?/p>
綜合算下來,對于一般數額在數萬到十幾萬之間的民間債務糾紛來說,通過討債公司追要欠款,自己往往只能獲得30%~40%的分成,但卻因此永遠失去了維護自我全部權益的機會。
而更多的則是出于對詐騙的擔憂。在討債業,魚龍混雜很多債權人往往輕信討債公司,將一些關鍵的債權憑證交給他們,而留下很大的隱患。曾有過討債公司拿著客戶的債權憑證,向債務人收取了50%的現金,并攜款逃跑的案例。
風險不大 但碰上就玩完
與人們所想象的不同,討債公司這一行業雖然存在一定的風險,但也不是很大。一般討債公司在接單的時候,也都非常慎重,對于數額巨大、可能牽涉較多環節的債務糾紛,沒有一定的社會背景和活動能力的討債公司是輕易不敢接的。
很多時候,討債公司所干的工作,的確是商務調查,類似于偵探的活。尋找、追蹤債務人調查財產狀況,進行證據的取證和保全等等。很多民間經濟糾紛,其數額往往在幾萬、十幾萬左右,幾十萬的已經相對較少,在和債務人面對面的直接較量中,也大多采取心理上的震懾和生理上的威脅就能取得效果。而一些上百萬的經濟糾紛,要么只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要么就是解決起來比較棘手。
法務會計及其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法務會計,是法學和會計學的結合,是兩者交叉滲透的一門邊緣學科,屬于會計學的分支。所謂法務會計就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對在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種法定經濟標準和經濟界限規范過程和報告結果進行計算、檢驗、分析、認定的運用型學科。
法務會計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二是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三是檢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還包括審計、紀檢部門。法務會計的對象是經濟糾紛中需鑒別的與經濟糾紛相關的反映糾紛資金運動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包括財會部門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法務會計的主要職能就是分析會計資料,為經濟糾紛的處理提供會計證據。法務會計既涉及到會計知識,又涉及到法律知識,所以在進行法務會計工作時必須遵循法律活動和會計工作的相應原則。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原則:合法性原則、客觀性原則、重點性原則、專業性原則等。
法務會計是20世紀80年代初在美國誕生的一個新職業。在美國,法務會計不僅在政府部門如聯邦調查局、國內稅務署得到開展,而且在銀行、保險及一般企業也得到廣泛應用。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少數國家制定了有關的法務會計準則,但法務會計不論從理論到實踐都發展迅猛,被廣泛應用到國際商事糾紛中,尤其在“兩反一?!笔聞债斨?。
在我國,“法務會計”還是個新生事物。20世紀80年代,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隨著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大量增加,法務會計的任務也日益繁重。政府部門和有關專業機構開始關注法務會計行業的發展。近兩年,關于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和實務研究逐漸被人們所重視。一些高等院校也逐漸設立了法務會計方向的專業,并對在職人員提供了研修班等形式的教學方式。當然,到目前為止,中國的法務會計的發展主要還是局限于司法會計鑒定、保險理算等業務領域,服務內容比較單一,法務會計的新型領域尚未涉足。因此,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在法務會計內容、服務領域等方面的理論認識和實踐積累有很大的差距。
法務會計在應對國外反傾銷中的應用
法務會計在國際商事糾紛中越來越得到重視,在反傾銷中的作用不可忽視,如果我們利用好,能夠有效應對國外的反傾銷調查。 自1979年歐共體對中國出口的糖精及鹽類進行首次反傾銷調查以來,全世界約七分之一的反傾銷調查針對中國,我國連續11年成為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有關人士曾估算過,中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每年平均損失800多億人民幣,中國已成為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我國遭受國外反傾銷存在兩個方面,一是不承認我國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這樣在計算生產成本時,采用替代國,使我國不該遭受反傾銷調查的卻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另一方面,在遭受一些具體的反傾銷案中,在確定出口價值和生產成本上,存在較大誤差,最終被認定為傾銷的存在。上述兩種情況都與法務會計存在著緊密聯系。
首先,我們來分析法務會計在歐盟認定我國市場經濟地位中的作用。具有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是認定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之一,法務會計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對認定市場經濟地位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例如,歐盟把“企業有一套明晰的基礎會計薄,該帳薄按國際通用會計準則進行獨立審計并有通用性”作為認定市場經濟地位五個標準之一,2006年9月初,中國與歐盟(EU)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了雙邊會談。在會議上,雙方討論了關于歐盟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問題,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清楚地指出,要歐盟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仍存在四個重大障礙,即政府的影響力、會計準則、破產法以及金融服務領域的改革。巴羅佐表示:“在確定反傾銷價格和成本時,這些因素都是相關的。一旦(中國)達到了這些標準,我們一天也不會多等?!彪m然影響歐盟拒絕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因素很多,但如果單純從技術方面來看,我國不完善的會計制度,尤其是法務會計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卻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法務會計在具體反傾銷案件中的作用。在反傾銷調查發起之后,調查機關與有關當事人之間迅速卷入了一場關于產品成本和價格的會計爭論之中。法務會計在應對反傾銷中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會計專業證據證明不存在傾銷,這些證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證明被調查人的成本會計制度符合公認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法務會計人員的任務之一就是證明被調查的中國企業采用的成本會計制度符合公認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證明被調查人具有市場經濟地位,因此,法務會計人員在訴訟中必須獲得充分的證據以證明應訴產品的市場經濟條件。證明被調查人產品成本的歸集和分攤客觀、公允,法務會計人員要證明報表所反映的內容是真實而客觀存在的,會計數據的表面特性與其背后的經濟事項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證明生產和成本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因此,法務會計人員需要取得證據,證明被調查人的內部控制健全有效。在應對國外的反傾銷實踐中表明,法務會計應用的好與壞,關系著傾銷成立與否,我們下面舉一反一正兩個案例。在歐盟對中國發起的反焦碳傾銷案中,歐委會認為無法確定該出口商的所有出口銷售是否都反映在會計薄中,認定該企業的會計薄沒有完整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沒有遵循國際通行會計準則,因此拒絕給予其市場經濟地位。在歐盟對中國發起的另一例反傾銷案――“黃磷案”中,涉案人云南馬龍公司的各類財務報表非常規范,采用的會計準則、記帳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帳齡法、壞帳準備、資產折舊方法、無形資產構成和攤銷等完全符合歐盟的會計準則標準,因而被給予了市場經濟地位。
發展我國法務會計的對策及建議
我國的法務會計還處于起步階段,但在應對歐盟傾銷方面卻有重要作用,尤其在歐盟認定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把我國的法務會計健全與否作為認定條件之一。為此,我國應當做好如下工作:
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補充和完善已的各種法律法規,逐步建立法務會計開展工作中應嚴格遵守的鑒定技術標準、基本準則、具體規則、工作程序與方法、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等規范體系,并監督執行狀況和執行力度,努力為法務會計發展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加強法務會計人員的隊伍建設。首先加強法務會計理論教育。如增設“法務會計”課程或專業方向,鼓勵學生修法務會計專業課程。其次規范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制度。
案例1
一日,老板的高中同學劉超找到王總,想把頂賬的50噸奶油轉賣給公司,但品控部的化驗結果顯示:符合國家標準,但質量低于公司現在采購的產品,并且價格略高。劉超多次催促王總采購這50噸奶油,并告知王總:老板已經答應他了。然而,王總權衡再三還是沒有答應。一日,老板打來電話:“我的同學來找我了,他就在我這里。你把他這事情處理了吧,我太忙了,以后這樣的事情不要找我!”
于是,王總將奶油入庫并及時兌付了貨款。事后老板雖然沒有責備他,但王總感覺到了老板的不快,他感到難以理解。
老板:如果我答應了這件事情,我早就會告知王總的。他應該私下問問我,最好不問就想辦法打發劉超走,既不傷我情面,也不違背公司原則。
案例2
遼寧某地經銷商以公司前區域經理沒有兌現承諾為由,將公司價值30萬元的貨物在抵達后直接入庫而且拒絕支付貨款,對此王總的處理方式是報警,而警方確認為經濟糾紛,建議雙方司法解決。
老板對王總的處理方式極為不滿。
老板:按照營銷的慣例,公司送貨人員應該全力保護公司貨物,先收款再卸貨,特別是面對有爭議的市場。一旦發生強制卸貨要有人在貨在的決心,誓死保護公司利益;作為營銷副總和各區域市場管理人員在警方不介入的同時,應該組織人員強行將貨物裝車運回或轉到其他市場銷售。
案例3
公司來了個長期合作的原料客戶經理,老板吩咐王總好好招待這位經理,于是王總用很高的級別招待了他。結果按照公司規定的標準報銷,另有3000元無法報銷。王總找到老板說明情況,老板告知,制度就是制度,必須遵守。于是從皮包里拿出3000元遞給王總,王總推辭幾下還是收下了!
老板:作為公司的副總裁,是具備頒布制度并實施制度權力的人,如果這樣的人都輕易突破制度的話,只能說明他是自私的,沒有大局觀。
案例4
一次,老板給王總安排了一個腿有點跛的年輕人,讓他做跑街業務代表。王總感覺這個人影響公司形象,想調整為內勤,可是這個人就是不同意。于是王總找到老板,老板只是淡淡地說:“你看著辦吧!”
一、獨立學院營銷專業就業經濟法知識需求現狀分析
市場營銷專業就業前景良好,據職友集2013年上半年大學生就業形勢分析,營銷所屬管理學類47個本科專業中,就業排名第3。其中營銷學生就業領域涉及工商、外貿、金融、保險、證券、旅游、房地產等。根據對獨立學院營銷往屆畢業生追蹤調查,發現獨立學院營銷學生崗位群如下:企業的銷售部門的業務員或主管崗位;零售企業或批發企業的促銷員、推銷員等崗位;企業營銷部門的市場調查、信息統計、售后服務等崗位;企業的營銷策劃、市場預測人員;各類咨詢公司的相關崗位。這些崗位最常用到的是經濟法中的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以及作為經濟法重要淵源的國家最新頒布的相關行業經濟政策。經濟法教學有助于學生掌握并運用上述法律知識,具備幫助企業洞察市場機會、規避法律風險、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等能力。
二、獨立學院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一)經濟法課程內容繁多,綜合性強,安排課時少
經濟法是一門跨學科的交叉課程,涉及經濟學和法學領域內容。在法學體系中又是綜合性課程,涉及民法學、商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等。通過案頭調研發現,經管類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內容繁多,教材大多采用大經濟法概念,即“凡是涉及經濟問題的所有法律規范”都是經濟法的范疇,內容有:企業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市場規制法、經濟司法制度等。這對學生學習經濟法的要求提高,需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識作為鋪墊,例如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法人制度、財產所有權、債權、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民事訴訟、制度等。然而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課時一般從36 至 54 個課時不等,學生又缺乏法律基礎,有限課時很難滿足與專業相關的經濟法講授。
(二)營銷學生法律基礎薄弱,經濟法教學要求低
基于上述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即使在法學專業中也是安排在高年級才開設。對于營銷專業同學來說,也一般安排在大三學年的下半學期。但是,在經濟法開設之前營銷專業同學根本沒有機會進行系統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又因繁重的課程壓力和法律本身的枯燥乏味,主動自學基本很少發生。因此,一般經濟法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對經管類營銷學生的教學標準和教學要求比法學專業的低,教學內容安排上法學理論講解很少,主要側重于學生掌握當前相關法律制度。這樣教師在規定課時內完成教學任務,學生學習壓力隨之減輕,學習興趣也有所提高,但是因為法學理論不完備,對相近概念及法律制度安排緣由、發展演變等的理解也就存在障礙。
(三)營銷學生學習經濟法積極性低,學習方法欠佳
根據近幾年自己和其他任課教師的教學體會交流,不少教師認為一般獨立學院營銷專業的學生有以下特點:學習積極性、主動性不強,基礎較薄弱,學習方法不科學,缺乏良好的學習習慣。但另一方面學生表現力強、活潑好動,對動手操作、自身體驗有較高興趣。對于經濟法這門課程來說,由于涉及的法律條文多且枯燥乏味,再上經濟法本身是基礎課而非專業課,學生在思想上不重視,學習動力是應付考試。筆者根據學生上課表現和師生交流了解到許多學生常常忽視對法律基本原則的學習,認為基本原則都是些抽象的教條,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僅僅關注具體的法律條文如何規定。然而,不同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是立法、執法、司法所有活動的根本出發點,是該法的靈魂。
(四)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師實務操作經驗不足
獨立學院營銷專業設置經濟法課程的目的是使學生掌握經管領域法律知識,在未來營銷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風險及防止法律糾紛發生,并不是培養專業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簡單的普法宣傳和教育。而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與法律類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在教學理念上也存在差別?;谏鲜鰞蓚€原因,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師的實務操作經驗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師明確學生的營銷崗位對經濟法律知識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經濟法律實務操作經驗。而根據案頭調研發現,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師由于自身工作經歷、現有教學任務等多種原因,這兩方面都比較欠缺。
三、基于獨立學院營銷學生就業需求的經濟法教學改進措施
(一)增強經濟法教學內容的合理性
教師一般都會根據教學對象的特點、培養目標、學習目的對課程內容進行整合,經濟法課程由于內容繁多,而課時有限,就更需要考慮學生的專業特點、知識儲備情況、未來就業的崗位需求。因此,獨立學院中針對營銷專業講授經濟法的教師,一方面要結合獨立學院營銷學生就業需求合理安排經濟法教學內容,另一方面要與營銷職業崗位要求和就業所需的各種技能證書如高級營銷員考證相結合,而不是通類的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模塊,充分體現課程為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服務的宗旨。在有限的教學課時中,將主要的教學精力放在營銷學生未來工作崗位最常用到的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最新頒布的相關行業經濟政策中。上述各部門法中內容也較多,要想在既定課時內取得較好的效果,滿足學生未來就業需求,還要考慮以下問題:各部門法的各章各節內容中詳略如何安排? 重難點是哪些?每章內容如何開展教學?采取什么樣的教學方法,既可以講透法律條文,還可以吸引學生興趣?課堂考核環節如何設置?哪些內容需要通過實訓項目學生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二)力求經濟法教學方法的多樣化
1.法律理論講授教學法
經濟法課程之前,獨立學院營銷學生的法律基礎薄弱,通過講授教學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課堂教學效率,還利于幫助學生全面地、系統地、準確地理解和掌握經濟法及各部門法的知識。然而講授教學法淵源于傳統的教師中心論,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學生產生依賴和期待心理,從而抑制了學生學習的獨立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也不利于學生將法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因此如果只采用傳統講授法難以達到經濟法的教學目標和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
2.精選案例教學方法
經濟法課程的實用性和其重要淵源是國家的經濟政策法規,都需要教師在其理論教學中引入社會熱點作為案例進行討論和分析。對于營銷專業學生經濟法教學,教師可以將所學營銷知識、社會熱點和經濟法相關理論結合講授,可以調動學習積極性。例如,營銷組合中的價格策略部分,企業會根據市場形勢和營銷環境變化進行價格調整,或提價或降價,此時就需要注意避免遭受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的制裁。例如2013年7月2日,合生元、多美滋、美贊臣、惠氏、雅培5家乳企因產品在中國市場價格偏高,從2008年以來漲價幅度達30%左右,而遭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和反壟斷局的反壟斷調查,最高處罰總額可達19億元。此次反壟斷調查或擴大至國產品牌。4日晚6點左右,國產乳企貝因美突發公告稱,近期將對嬰兒配方奶粉標準出廠價下調。
除了將社會熱點作為教學案例以外,還可以將《經濟與法》、《法律講堂》、《以案說法》等電視節目,及其他法學期刊、報紙的相關報道,結合經濟法教學內容隨時記錄并整理后選作典型案例。為增加案例的真實性和趣味性,使得營銷學生感同身受,提高對課程重視度,往屆營銷畢業生所在企業營銷崗位發生的鮮活的經濟糾紛案例也可以成為經濟法教師教學案例的來源。
精選案例后,讓學生以劃分好的學習小組為單位圍繞案例討論;隨后每組選派一名代表與其他小組進行意見交流;最后,教師在小組交流意見基礎上歸納總結。成果提交部分,要求學生結合案例分析過程和結論撰寫案例分析報告。這也利于學生的表達能力、思辨能力、溝通能力的提高。
3.比較教學方法
為提高學習效率,改善學習效果,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經濟法教學中需要經常使用比較教學方法。將繁雜枯燥的法律知識點進行畫圖、列表、對比、分析。例如,要講解清楚經濟法的產生、獨立地位和性質,就必須將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從產生背景、調整對象、理論基礎等進行全面比較;市場準入法部分,學生要準確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設立條件、事務管理、合伙人權義,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過圖表一一列舉,二者的聯系與區別就一目了然。教師還可以在課堂教學中采用歸納、制表、流程圖等方式隨機考核學生,促進學生自主、積極的探索學習。
4.開展經濟法實習活動教學法
聘請有經濟法律實踐經驗和法律理論水平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經濟行政執法人員等,開辦各種經濟法的專題講座給學生講授經濟法方面的案例及辦案經驗;學院還可以與人民法院取得聯系, 由教師帶領學生到人民法院審判庭旁聽有關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 讓學生全面了解訴訟的庭審過程和程序;條件允許的話,邀請人民法院將典型經濟案例在學校模擬法庭內現場開庭;帶領學生訪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等行政執法部門;安排學生到消費者維權服務中心為消費者提供法律咨詢。實習活動結束后,學生要結合本次經濟法實習活動的實習目的、實習過程、實習收獲撰寫實習報告。報告和學生在實習活動中的表現,應該作為平時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參與性。通過這些實習活動,切實增強學生經濟法課程知識的真實感,培養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還可以彌補教師實踐經驗不足的缺陷。
1.創新創業意識相對薄弱
即使高校大力的推行創新創業教育,不過很多的學生依然保持著較為保守的思想觀念,他們普遍認為上學的主要目是能夠獲得一份較為穩定、高收入的工作。而且,學校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的時候,依然側重于將創新創業教育當成是學生就業指導中的一個環節,僅僅就目前所面臨的就業形勢以及市場環境進行分析,對學生進行就業技巧的教育與培訓,卻未能從提升學生創新精神以及創業意識方面入手。個別的學生進行創業的過程中,僅僅是停留在開個網店或者經營微商等層面,未能真正的涉及到實質性的創業領域之中。
2.不具備創新創業的配套設施以及氛圍
很多的學校進行創新創業教育的課程安排過程中,主要設置職業規劃課程,并未構建相應的配套設施以及創新創業條件,導致對學生的一些創新意識以及創業行為不能加以引導,嚴重的制約了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情。而教師進行課程教學的時候,還是采用的傳統課程教學方式,單純的講授理論知識,不能有效的引導學生創新創業活動,導致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情不足。
3.缺乏法律法規意識
現階段,對于大學生創業的相關法規依然不夠完善,同時大部分學生自己未能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法規意識。進行創業時,未能重視經濟法之中的相關法規,在不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將會導致其創業過程面臨極大的風險。
二、創新創業教育和經濟法專業課程的融合
1.對課程內容進行精選,更加的突出企業法以及合同法
在市場之中,對各種經濟關系加以調節的法律便是經濟法。同時經濟法也是市場營銷、國際商務、會計審計等多個專業的一門基礎性課程。經濟法課程所涉及的內容非常的繁雜,其中包含了合伙企業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以及票據法等等多種法律法規,包含的內容極為的廣泛。所以,在開始對企業法進行講解的過程中,應當使學生帶著創新創業的目標完成學習任務。而學習完課程之后,教師可以讓學生以團隊的形式進行分組,不同的團隊依照所學習的法律知識作為指導,構建屬于自己的公司,公司的形式可以采取多樣化的形式。接下來,教師便會講解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并且在學習的過程中,為學生提供了一個更加真實的環境,讓學生在前期所建立的企業之中互相的簽訂合同。不同的企業之間還會出現一定的經濟糾紛、勞資糾紛等問題。在這一過程中,不是所有的知識點均在課堂上進行講解,一些未涉及的知識,學生可以通過主動查詢資料、求助老師等各種方式進行學習。而當課程涉及到哪一環節時,便針對這一環節中學生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交流與討論,讓學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糾紛,處理各種問題。
2.案例化教學貫穿整個過程
通過應用案例教學的方法,能夠有效的提升學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實踐能力。由于經濟法課程之中包含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規,所以任何的章節均能找到非常典型的法律問題。在進行相關知識點的講解過程中,教師應當結合企業經營過程中實際的法律問題案例,通過案例引導學生在進行創業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正確的方式,讓學生能夠通過建立一種理性的法律思維方式。
3.創業團隊化教學
進行課后作業的布置過程中,應當全面的考慮學生具體的學習情況以及學生所擁有的精力大小,并且還要和開展創業活動的具體需求更加的契合。進行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初始階段,便依照自愿的方式將學生劃分成不同的創業團隊,今后的學習均是圍繞著不同的團隊進行。每一個團隊要求均成立自己的企業,不同的人在所建立的企業之中擔任各自的角色。例如,在進行企業的章程擬定過程中,依據建立企業的正規法律程序,團隊需要準備所需的工商注冊資料。在依照不同創業團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教師加以審核,若是發現問題,向學生提出異議,讓學生進行修改。而且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內部以及不同的企業之間無法避免的要出現各種的爭端,要讓學生能夠采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糾紛。
三、結語
2009年4至9月,KS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S公司)與案外人ORTECK公司訂立了一系列輪胎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KS公司通過上海洋捷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捷公司)分74票出運貨物。2009年6月13日至11月22日,洋捷公司就涉案貨物共簽發了74份正本已裝船提單。
洋捷公司簽發的74份提單顯示,托運人為KS公司,抬頭為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INC.,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裝運港為天津新港,卸貨港為紐約(迪爾帕克)、長灘(塞維維爾)、溫斯頓(賽納姆)等。74票貨物總貨值為1,999,931.45美元。
KS公司收到提單后,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顯示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便要求洋捷公司告知涉案貨物狀態,在洋捷公司未作答復的情況下,KS公司以無單放貨為由將洋捷公司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15,092,328.71元及其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KS公司是涉案貨物提單上載明的托運人并持有正本提單,洋捷公司簽發了提單,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洋捷公司無單放貨事實的發生,造成了KS公司經濟損失。據此,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付KS公司貨款損失人民幣13,655,931.93元及利息損失。
洋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例二:
2008年8月7日,寧波凱越公司委托華豐上海分公司辦理集裝箱貨柜出運手續,后者接受了委托,并在貨物裝船后向凱越公司交付了編號為SHA0808004A的全套正本提單。該提單顯示承運人為天津華豐,托運人為凱越公司,收貨人為“TO ORDER”,運費到付,起運港寧波,目的港為ROTTERDAM,集裝箱號碼為CCLU6905390,裝船日期為2008年8月13日。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顯示貨物價值為38500美元。貨物出口后,凱越公司持有正本提單但一直未收到貨款。2009年11月27日凱越公司通過集裝箱流轉信息查詢,得知集裝箱已重新進入流轉。
2009年12月3日,凱越公司作為原告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訟,請求法院判令天津華豐、華豐上海分公司共同賠償其貨款損失24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天津華豐賠償凱越公司24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理由是:凱越公司與天津華豐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天津華豐作為承運人負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華豐上海分公司并非本案承運人,故凱越公司要求其共同賠償的訴請與事實不符。另外,天津華豐提出的貨物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的抗辯證據不足,不予采信,而凱越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并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未能收回貨款,故推定貨物已被無單放貨。
天津華豐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期間,天津華豐提出,第一,本案已超過一年訴訟時效;第二,凱越公司沒有證據否認本票貨物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第三,涉案貨物一審之后又處于俄羅斯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的查封狀態。因此,天津華豐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二、案例分析
上述兩則案例是典型的承運人無單放貨糾紛,兩則案例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雖然沒有支持托運人的所有損失請求,但都判定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這說明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只要掌握一定的訴訟技巧,通過合理的程序,是可以挽回無單放貨造成的部分經濟損失的。上述兩則案例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一)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無單放貨責任主體是指無單放貨事實發生后需要對該行為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的主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承運人若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梢姡羞\人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然而海運實踐中,提單的簽發與流轉可能會涉及到契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貨運人、無船承運人等相關主體,一個提單下,這些主體存在兩個或以上,而提單記載較為模糊的情況下,誰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便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上述案例1中,涉案提單正面記載中,有三處涉及承運人的信息,即提單抬頭、提單簽發欄和提單簽章。提單抬頭顯示的是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 INC.的名稱,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洋捷公司簽發提單時的身份到底是承運人還是承運人的人則是否應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關鍵。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從涉案提單樣本來看,提單抬頭和簽發欄處的“AS AGENT(S) ONLY”字樣均為印刷的提單格式,可為任何使用該提單的人所援引,具有不確定性。只有通過提單簽章的內容才能作為確定承運人身份的依據。涉案契約承運人提單簽章處僅簽有洋捷公司的名稱,并未附加任何批注,如“AS AGENT FOR CARRIER”等,其在簽發欄處又無任何文字記載表明人的身份,故該提單應視為洋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所簽發,其法律地位為涉案貨物的契約承運人,應當認定為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二)貨物是否已經交付
無單放貨是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給提貨人的簡稱,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其實施了無單交付貨物的行為并給提單持有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這里的“交付”實際上是指貨物脫離承運人或承運人人的掌管或控制,通常表現為承運人或其人將貨物交給國際貿易中的買方。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未被拆箱或貨物雖然已經被拆箱,但拆箱后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則不構成承運人交付貨物。
提單持有人往往通過承運人網站上公布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證明涉案集裝箱已經被拆箱并重新投入流通作為承運人交付貨物的證據。在承運人沒有舉出反證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提單持有人的證據,進而認定無單放貨行為成立。如果承運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涉案集裝箱雖然已被拆箱,但貨物仍然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中,該批貨物是無人提貨而不是承運人無單放貨時,法院一般會認定無單放貨事實不成立,進而駁回原告提單持有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案例1中,一審期間,KS公司向法院提供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證明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法院認定承運人洋捷公司交付貨物的事實。二審期間,洋捷公司提出原審判決認定貨物已經交付的事實證據不足,最終法院結合依據KS公司申請調取的證據,以及KS公司提供的運費支付記錄,認定承運人洋捷公司實施了無單放貨的行為。
上述案例2中,一審、二審法院根據凱越公司已提供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認定涉案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已經發生。天津華豐提供的經過俄羅斯相關機構公證的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查封貨物的證明,法院認為,該證據雖然經過公證程序,但是公證書對翻譯人員資格作公證,未對該證據上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性作出陳述,因此不予以認定。
(三)提單持有人是否有實際經濟損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正本提單持有人因無單放貨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賠償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承運人實施了無單放貨行為,但沒有對提單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能要求承運人承擔責任。因此,提單持有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無單放貨遭受到經濟損失以及實際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
提單持有人往往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合同金額、發票金額與結匯方式或者報關單上顯示的金額與結算方式證明其受到實際經濟損失以及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實踐中經常存在合同金額與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或者借用案外貨款進行外匯核銷的情形,此時提單持有人證明有實際經濟損失時承運人時常會提出各種抗辯理由。
上述案例1中,洋捷公司提出,收貨人付款不以提交正本提單為前提條件,KS公司無實際損失,即使KS公司有實際損失,也是由于買方原因導致,與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洋捷公司的該項主張與交易規范不符,也沒有證據加以證實,不予認定。對于KS公司實際損失的數額,法院認為,應當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而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均按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金額計算。
上述案例2中,法院認為,凱越公司主張的貨款損失以外貿合同價格計算,但該金額與報關單顯示金額不符,應以報關單價格38500美元為準,而折合后的人民幣金額高于凱越公司金額,故天津華豐的賠償數額應以凱越公司金額245000元人民幣為準。
(四)提單持有人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提單持有人主張無單放貨權利需要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約束,即提單持有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否則就會喪失勝訴權。關于訴訟時效,《海牙規則》規定,貨主承運人不得超過一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因此,提單持有人通過了解到的貨物運輸信息,應該在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1年內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就喪失了勝訴的可能性。
上述案例2中,提單自2008年8月13日簽發,合理航期1個月,貨物應在2008年9月14日之前到港。根據規定,提單持有人凱越公司應當在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1年內向承運人天津華豐提出賠償請求,即2008年8月13日前提出,而凱越公司的時間為2009年12月3日。
案例2中提單持有人凱越公司的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然而被告天津華豐及華豐上海分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未有就凱越公司的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沒有支持天津華豐有關訴訟時效已過的上訴請求。事實上,如果天津華豐在一審中提出凱越公司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法院就可能做出駁回凱越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三、結論
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個條件:(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地產合同是眾類合同中性質較為特殊的一類合同,此類合同的訂立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原《經濟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還應當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合同方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海南特區來說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產由于盲目開發、缺乏預見和規劃,使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熱、過快,加之當時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出臺滯后,造成海南房地產市場混亂,經濟活動無章可循,直到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這種現象才逐漸得以緩和,海南房地產市場也才開始逐漸步入正軌。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盡管在95年后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無法可依和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遺留下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方面的糾紛卻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個海南大氣候仍處于轉型、過渡階段,一些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其他活動仍然是不甚規范,法律法規在實際適用中存在有沖突,如此引起的糾紛亦很多。如何解決,關健在于如何認定因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涉及房地產活動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和這之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根據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現實狀況,在不違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對合同效力作出準確、合法、合理的認定,以便更好地解決現存的房地產糾紛。
在此,筆者想首先介紹一個典型案例來具體分析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與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兩被告將位于??谑忻郎岷娱_發區白龍南路的宿舍樓一幢轉讓給原告,房屋為框架結構64套,建筑面積為6644平方米,共計房款為565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內,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幣100萬元,一個月后再付100萬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個月內付清。在原告付清房產轉讓款后五日內,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五次給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支付共計人民幣565萬元,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將宿舍樓交付給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的職工,現均已裝修入戶居住使用達四年,因兩被告一直未能給原告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遂成訟。再查:兩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行政劃撥用地,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原??谑袊辆峙鷾视糜诮ㄔO綜合服務大樓,作為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咨詢業務場所。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設立的,其經營范圍是開展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的咨詢業務;1992年該中心因歇業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從上述案例可見,原、被告所訂立的合同及合同內容有幾個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體上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無權訂立房屋預售合同;第
二、該合同的標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劃撥用地,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依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第三,該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準的用途是建設綜合服務大樓,非住宅商業用地,而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經批準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和經營;第
四、合同在訂立時,所建房屋也未達到當時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售條件。很顯然,原、被告訂立的合同違反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以及違反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完全符合認定無效合同的條件,本應當認定為是無效合同,按無效合同來處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個特殊的情節,即原告已將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職工們均已裝修入戶居住達四年之久,如按無效合同來處理-返還房產給兩被告,那么無辜職工們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實上在全案的審理過程中,職工們的反響是最強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原告及兩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最終該案以認定合同有效來判決,并經終審維持結案,筆者認為這樣處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達到了應有的社會效果。
上述案例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中存在的連鎖關系,它讓我們清楚地看到審理此類案件不僅僅只是處理開發商與第一手買受方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要充分考慮以標的物為焦點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因為以買賣關系牽頭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層層相扣的,其中兼雜有抵押關系、租賃關系、合作關系等等,若處理不當,將會引起惡性循環。故結合此典型案例,筆者認為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遵循立法本意,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我國制定的原《經濟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統一《合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皬纳鲜龇梢幎ㄎ覀兛煽闯?,無論是以前的《經濟合同法》還是現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最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法律是發展和進步的保障,而穩定是一切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前提,兩者相輔相承,共同推動社會進一步向前發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為執法機關,我們的目的也就是為社會發展和進步掃清障礙,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社會的矛盾,調和不利因素,所以執法機關審案判案應該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穩定大局為本。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較快,各類經濟關系也紛呈復雜,最近中國又面臨加入WTO,經驗的不足和客觀形勢的影響使我國法律法規存在不甚完善和出臺滯后的現象,使法律本身和現實狀況存在差異和矛盾,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從絕對的法律角度說,合同確認無效是無疑的,但是一旦確認合同無效,矛盾就會激化,這就是沖突所在。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第
一、諸如此類涉及到眾多的散戶的利益或內部集體的利益、買斷產權的、具有連鎖關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如果僅僅是因為土地轉讓、報建、規劃方面的手續欠缺或不全,而依據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據經濟狀況制定的規定,可以補辦、補全這些手續的,有關的合同應該認定有效,按有效合同來處理,依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這里筆者還想說明一點,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等。結合前述案例,被告沒有為原告方辦妥房產證,違反了合同約定,補辦手續就是采取違約責任中規定的補救措施的一個內容,這就是可以反過來說明手續的欠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因為法律在作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是允許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
二、對于不涉及眾多散戶或內部職工利益的案件,如前例,假設原、被告在訂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業廳并未將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給職工,只是閑置著,或租賃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斷產權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不論是房屋被閑置著,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承租人依法可以繼續承租,抵押也只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并不必然導致抵押物的產權轉移,而且抵押權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這些情況都不盡然引起社會大面積的負面影響,而且作無效無理,在返還財產上也是實際可行的。
(二)保護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上除了規定制訂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外,還著重強調了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過去的《經濟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體現,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條就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第五十條也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筆者認為在處理房地產開發經濟糾紛時應與立法原則一致,應該充分考慮保護善意相對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下面筆者從房地產糾紛的幾個類型來具體闡述。
第
一、房地產轉讓糾紛
房地產轉讓糾紛是房地產糾紛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無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預售時,或者未領取預售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工程開發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般來說如果買方已經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關欠缺的手續可以補辦的,應維護買方的利益,除非是買方主張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果預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關手續、發展商亦不愿意承擔責任等情況,可按無效合同來處理。
其次,由于行政機關或發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第一方買受人在未取得房產證之前又再次轉讓的情況;假如第一手買受人已明示或此后買受人已明知這一情況而以該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當支持。因為作為第一手買受人并無欺瞞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買受人已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狀況而仍愿意購買,并非不知情,不屬善意的范疇。而且對于第一手買受人來說,未能取得產權證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視為其已實際上取得產權,其利益應該受到保護。
如果此后的買受人確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經入住,開發商有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合同可確認有效;如開發商無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則確認合同無效,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在確認合同無效時,對占用房屋居住的損失要依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第
二、房屋租賃糾紛
在海南經濟特區,流動人口眾多,房屋租賃行為也是比較活躍。在這一塊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爭議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產管理部門就房屋租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995年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钡?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痹谠撧k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這之后也不甚規范,許多租賃行為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筆者認為在《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如果此租賃行為一直延續至《辦法》后,而依照省內的規定可以補辦的,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有效,以保護各方的利益,但應責令及時補辦。而《辦法》之后的租賃行為原則上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不可否認,在海南本地,租賃行為的隨意性很大,而且租賃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沒有有效的租賃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債的關系。所以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租賃行為,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租賃行為本身未持有異議,只是對租金的支付持有異議,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以保證出租人能合理地獲取租金,但也應責令補辦手續。
對于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確有過錯或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可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提出的違約金、利息部分不予保護,對于出租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可視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補償的,這樣就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借主張合同無效而逃避租金的給付。
第
三、房屋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辦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
四、房屋建筑質量糾紛
房屋建筑質量糾紛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認為此問題產生于有效合同基礎上,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在這方面,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買受方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著重保護買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侵害買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
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苯y一的《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钡?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豹?/p>
以上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無效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也應按上述規定來處理。概括起來,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一)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二)賠償損失,這些主要是針對過錯方而言的,對于非過錯方也并不需承擔法律后果,具體處理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也應遵循幾點。
(一)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無效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引致的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按規定,租賃關系無效,承租方將房屋交還給出租方,并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里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就是,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沒有實際使用房屋的損失。從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像類似的情況,仍應考慮讓沒有過錯的承租人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因建筑質量引致的糾紛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在合同因此而確認無效后,出售方應賠償買受方的損失,但同時也應考慮買受方已實際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參照租賃的確認方式給予合理的使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