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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優最小報價單位研究文獻,從研究方法上分類,可以分為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在理論研究中,可以分為如下幾類:第一類認為最小報價單位的大小起源于流動性的提供者之間類似Bertrand的價格競爭模型所描述的競爭導致的市場摩擦(Anshuman和Kalay(1998),Bernhardt和Hughson(1996),Kandel和Marx(1996))。第二類研究將最小報價單位等同于協商的觀點模型化(Brown,Laux,Schachter,1991,和Cordelia,Foucaultl996)。第三類研究最小報價單位與為委托單流所支付的成本(paymentfororderflow)之間關系(Chordia和Subrahmanyam,1995,Battalio和Holden,1996)。第四類研究認為,盡管較小的報價單位將降低價差,但是同時也降低了深度(因此降低了市場的流動性),原因在于提供流動性的邊際利潤下降(Seppi,1997和Hams,1994)。
對最小報價單位的實證研究一直是市場微觀結構研究中的重要領域。隨著日內數據庫(intra-daydata)的建立和計算機數據處理能力的提高,研究人員已可以從事這項工作。而在10年以前,這樣的工作幾乎不可能進行。
對最小報價單位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的研究是與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變化聯系在一起的。對最小報價單位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的研究,主要是圍繞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市場、美國證券交易所等世界主要交易所而展開的。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對紐約證券交易所的$1/8報價單位進行了研究。事實上,所有的研究人員都同意報價單位越小則報價價差(quotedspread)越小的觀點。如果價差減小,投資者買賣股票的交易成本將會降低。同樣,研究人員也贊同隨著買賣價差的減小市場深度可能會下降。這樣,如果報價價差縮小但交易量也同時下降,那么市場的流動性如何變化還是不確定的:一般來說,對小額交易的投資者有益;而對大額交易的投資者則未必。Harris(1994)指出,NYSE和AMEX的最小報價單位對市場流動性有顯著影響。他分析了最小報價單位變化對相對價差、交易量和市場深度的影響,并且估算了將最小報價單位從$1/8降到$1/16的效果。研究結果發現對股價低于10的股票,降低最小報價單位將導致相對價差減少36%,交易量增加30%,深度降低15%。由于交易成本與深度成反比關系,很難確定是否一個較小的報價單位能夠增強總的市場流動性。Hams的結論得到了接下來的一系列實證研究,例如Harris(1996、1997),Bacidore(1997),Porter和Weaver(1997),Goldstei和Kavajecz(1999),Jones和Lipson(1999)的支持。
1997年7月24日,紐約證券交易所把最小報價單位從1/8調整到1/16,這是有兩百多年歷史的紐約證券交易所第一次降低最小報價單位。Goldstein和Kavaiecz(2000)研究了1997年6月24日紐約證券交易所最小報價單位從1/8減少為1/16后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研究發現報價價差平均減少了38%,深度減少了15%。研究還表明價差和委托單簿上的累積深度的同時減少使得流動性的需求者進行小額交易時有利而進行大額交易時不利。
1997年7月2日,納斯達克改革了它的報價單位,即對股價在10美元以上的股票的報價單位從1/8降到1/16.一份關于納斯達克的研究報告(1997)表明:對于那些成交活躍且股價在10—20美元之間的股票,買賣價差平均降低了17,9%;而股價在20美元以上的股票,買賣價差平均降低了16.2%。深度也分別下降了13.9%和12.4%。
Ahn,Cao和Choe(1996)研究了1992年9月份美國證券交易所股價在1-5美元之間的股票的最小報價單位從$1/8降到$1/16時的情況。大部分交易活躍的股票的交易成本下降了18.9%,這樣每年可節約640萬美元。1995年2月,美國證券交易所把股價在5—10美元的股票的最小報價單位從$1/8調整到$1/16.Chakravarty和Wood(2000)對2000年8月28日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采用小十進制報價進行了實證研究。他們選取13只股票(美國證券交易所6只、紐約證券交易所7只),分析它們在最小報價單位采用十進制報價前后市場的變化情況。采用的數據為該組股票在十進制報價之前15天和十進制報價實施后10天的實時交易數據。研究結果表明,在十進制實施后,買賣價差出現了大幅度下降:美國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平均下降了47%,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股票平均下降了38%。同時,他們也發現地區性的交易所(如辛辛那提、波士頓、芝加哥)的報價頻率(quotefrequency)顯著上升,平均上升了54%。而對深度而言,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分別下降大約19%和15%。
Bacidore(1997)研究了多倫多股票交易所1996年4月15日最小報價單位轉為十進制報價后對市場質量的影響。他發現,對那些最小報價單位從1/8美元減為5美分的股票,采用十進制后價差減少了,但是流動性卻沒有受到影響,同時,這些股票的交易量也沒有增加。對那些最小報價單位從5美分減少為1美分的股票,采用十進制后對市場質量幾乎沒有影響。Ricker(1997)對平均節約的交易成本進行了量化,他通過幾種方法測量出每股節約1.7美分,總計每年2160萬美元。
1994年12月,Niemeyer研究了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一些比較活躍的股票1991年11月3日到1992年1月17日期間交易日的交易數據。研究發現,首先,較高的最小報價單位對應著一個較大的買賣價差,因而對市場流動性是有害的。其次,隨著最小報價單位的增大,市場深度相應增大,從而市場的總體流動性的影響效果是不確定的。最后,他發現有充分的證據表明較高的最小報價單位對應著較低的交易量。該發現類似于Harris(1994)對NYSE的實證研究。Niemeyer的研究還發現,盡管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是委托單驅動型的交易制度,但是同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報價驅動型的交易制度相比;最小報價單位在委托單驅動型市場中同樣重要。而且最小報價單位的降低總會對小額交易者有利,因為他們會從減小買賣價差中獲益。然而,較大的買賣價差的負面影響可以被大額交易者的市場深度增加而抵消。當然,降低最小報價單位顯然有利于公司,因為這降低了他們的籌資成本(交易成本降低);也有利于證券交易所,因為交易量會大幅上升。
總之,關于最小報價單位的大小一直是一個公開爭論的問題。一個大的最小報價單位會使買賣價差人為地擴大,由于較大的交易成本,減少了市場參與者交易的意愿,結果減少了市場流動性。減小最小報價單位將有助于增強流動性提供者之間的競爭,減少買賣價差,這將有利于流動性的需求者。但是,一個較小的報價最小單位會產生較高的協商成本(negotiationcosts),或者對采用限價委托單交易的投資者不能提供足夠的價格保護,從而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結果減少了流動性提供者提供流動性的動機。較大的報價最小單位之所以能夠減少協商成本是因為它減少了可能的交易價格的范圍,投資者為了獲得價格優先必須對其價格進行顯著的改進。結果,盡管較大的最小報價單位人為地擴大了買賣價差,但同時也減少了協商成本,增加了對限價委托單的保護,從而能夠改進市場的流動性。
盡管如此,Aitken,Frino和Madhoo(1995)對澳大利亞股票市場的研究卻認為增加報價單位會減少市場的流動性,而減少報價單位能夠改進市場的流動性??傊?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最小報價單位的增加能夠減少協商成本,使得即使買賣價差較大但是卻能夠改進市場的流動性。
世界主要交易所最小報價單位情況簡介
1.紐約證券交易所
紐約證券交易所成立于1792年。最初,報價單位是根據股票票面價值的8%定價的。1915年,定價基準從票面價值的百分比調整為美元,即增量為1/8美元。形式上,調整到1/16定價需要修改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則第62條,該條規則規定股價在1美元以上的所有股票報價單位采取1/8定價。很多研究人員提倡實行十進制,這些人包括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他們長期以來辯論說,1/8定價顯得過于粗糙,阻礙了股票市場的競爭,并人為地導致了買入和賣出之間過大的價差。既然交易成本是買賣價差的函數,那么改革1/8定價就可以改善交易成本過高的現狀。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ltl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在1991年第一次參與了辯論,并在1994年1月的美國資本市場“Market2000”全體人員研討會上更多地卷入這場辯論。相關人員贊同十進制的倡議,并建議立即把證券市場調整到1/16定價機制,然后在稍后的某個時間采用基于美分的十進制定價機制。這次研討會從證券交易者協會(SecuntlesTradersAssociation)等組織那里聽取到大量批評意見。
紐約證券交易所對十進制并沒有正式表態。1996年9月,SEC委員Wallman再次挑起了十進制的辯論,并發表了意義深遠的講話——《技術和我們的市場:十進制的時代已經到來》(Wallman,1996)。在證券業的一次討論會上,Wallman繼續通過論文、會議、新聞報道等行動闡述實施十進制的證據。
在同一時間,與美國相鄰的加拿大提供了有力的證據表明十進制可以很好地運作。1996年4月15日,多倫多股票交易所摒棄了使用長達144年的1/8股票定價機制,現在的股票交易采用5美分增量。據稱,這次變換很成功,大量的研究表明股票交易趨于繁榮。這在很多程度上證實了十進制、縮小價差以及更低的交易成本的好處。
1997年上半年,1/8機制開始削弱。首先是美國證券交易所理事會在3月13日批準所有股票采用1/16定價機制。隨后,納斯達克理事會在3月25日批準采用1/16定價機制。紐約證券交易所成了世界上唯一一個仍然使用1/8定價機制交易的主要股票交易所。
美國國會曾經采取行動試圖改變紐約證券交易所。1997年3月13日,議員Oxley和Markey提出“H.R.1053”法案,督促SEC規定沒有最小的報價增量限制。4月10日和15日,國會舉行了該法案的聽證會,在聽證會上,Ricker以及其他許多學者、交易商和投資者出面作證。來自于不同股票交易所的官員也作證,他們中的許多人贊同更小的報價增量是有益的;某些人支持十進制。紐約證券交易所再一次充當了獨自為自己鐘愛的1/8機制辯護的角色。紐約證券交易所開始受到來自其他市場的競爭,一些地方性的市場也宣布了向1/16機制轉換的計劃。
到1997年6月,紐約證券交易所面臨著美國國會兩院關于十進制定價機制的未決法案。Oxley的法案在議院財政委員會未通過,下一步是全體商業委員會委員投票。更多的壓力來自于SEC、學者、一些交易專家和投資者。這時候,關于定價機制的爭吵成了各大報紙的頭條新聞。
2000年8月28日,7只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6只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開始嘗試采用十進制的報價方式。該實驗性計劃標志著華爾街結束了其采用了超過200年的分數報價的歷史。接著又于9月25日增加了數十只此類報價的股票。這些股票中包括大型的、交易活躍的股票,如美國在線,也有知名度較低的股票。試行計劃的下一階段將增加美國家用產品公司等股票。
2000年12月4日,紐約證券交易所擴大其十進制報價的試行計劃,增加94只股票以十進制進行報價和交易。2001年1月29日,紐約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的所有股票采用十進制報價交易規則。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股票不論其股價大小,均采用1美分的最小報價單位。
2.納斯達克市場
步紐交所的后塵,納斯達克市場于2001年3月12日開始對15只股票采用十進制報價。2001年3月26日,又增加了199只股票采用十進制報價。2001年4月9日納斯達克開始對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十進制的報價。
一份早先的研究報告指出,買賣價差的降低不會增加日內的波動性。盡管交易次數下降,但是平均交易的大小增加了。十進制報價的倡導者認為,采用一分的增量將增加競爭,同時也將降低交易成本。至此,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股票交易所,地區性的交易所和期權交易所全部采用十進制報價。采用十進制報價使得美國的股票市場和外匯市場都采用十進制報價,相互協調一致。
3.主要交易所的最小報價單位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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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文章屋網 )
公司融資困難,財務費用較高;公司處于轉型期,開拓新業務前期費用投入較大;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等相關事宜支付中介費、咨詢費、差旅費等較以往增多等原因,預計2014年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虧損。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預計虧損不超過800萬元。二級市場上,該股近期股價出現大幅波動,后市注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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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布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稱,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并不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公司未發現近期公共傳媒報道了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公司已披露的經營情況、內部外部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經核查,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經核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股票異常波動期間未買賣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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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002679
公司近日公告,公司與連城蘭花重組方案遭否。公司在預案和草案時分別和各交易對象簽署了《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書,交易對象認為盈利補償條款過于嚴厲,提出異議。同時,近期國內經濟增速放緩,也擔心難以完成盈利承諾,引發賠償義務。因此要求減少或取消盈利補償義務。
公司就相關條款與主要交易對方進行討論,出現了較大分歧。而上述情況在標的公司的主要交易對方內部也引起了較大爭議,向公司提出了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請求。福建金森表示,上述分歧無法取得共識,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決定終止本次重組,該事項需經股東大會通過。二級市場上,該股近期出現大幅破位下跌,注意風險。
我國證券法和有關法規規則對證券交易、指定、交易申報、清算交收、損失賠償等,已有明確的規定。文中證券公司已經向證監機關承諾賠償股民損失,而有關法院卻作出了相反的判決;證券公司過錯,豈能股民買單?違法者得利,守法者損失,社會誠信何在?
一、證券公司清算數據出錯拖延三天不處理
2007年5月30日,GT證券公司內部交易系統出現批量清算數據錯誤,導致包括股民王某在內的一批股民當日的股票交易清算交收失敗。2007年5月30日王某的賬戶資金余額為231萬余元,通過GT證券公司當日成功買入振華港機7.4萬股、民生銀行6.5萬股及浙大網新1萬股,用去資金人民幣230萬余元。次日,建設銀行某支行告知GT證券公司因發送的清算數據有誤致5月30日清算未成功,該證券公司在核實后當日向建設銀行某支行補發了更正后的清算數據。建設銀行某支行依據該補發數據對5月30日的交易進行了補充清算,但包括王某在內的部分客戶因其賬戶情況不符合清算條件,致使該部分客戶的賬戶補充清算未能成功。5月31日,王某賣出振華港機9.61萬股及民生銀行6.5萬股,共計金額人民幣178萬余元,該款項通過當日清算于6月1日早上轉入王某的賬戶,當時其賬戶資金余額為409萬余元。
2007年6月1日,股民王某賣出振華港機及民生銀行股票若干,之后買入部分上港集團、深天馬股票。通過當日清算,6月2日王某賬戶資金余額為26萬余元。GT證券公司于6月2日對王某的賬戶采取限制措施。6月4日,王某發現自己的股票賬戶中,除合法買入一筆2.8萬股上港集團股票之外,又多出40萬股上港集團股票,當即通知GT證券公司進行處理。后來,由于GT證券公司只承諾全額賠償230萬元透支造成的損失,但客戶要求該證券公司造成客戶資金損失部分全部賠償,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07年6月7日,GT證券公司發函通知王某在其公司的資金賬戶已經透支人民幣230萬余元,我司將采取如下措施:1.賣出賬戶內部分證券;2.將相當于透支額度的資金劃出您的賬戶;3.在采取前述兩種措施后,仍無法補足透支金額的,我司將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追償。在該通知函中,已經不難看出:第一,GT證券公司存在違反嚴禁為客戶提供透支的違法行為;第二,GT證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及以后任何時間都可以隨時賣出該違規申報透支的股票,或者在其控制的王某的賬戶中劃出相應的資金;第三,GT證券公司為牟取傭金收入違法侵權,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對付股民。當日,GT證券公司同樣通知了申報數據錯誤的一批股民。
上述40萬股上港集團股票,屬于GT證券公司的清算差錯和違規申報行為造成的,財產所有權不屬于股民王某所有,王某遵守誠信,無權自行處理,只能由造成清算差錯和違規申報的證券公司處理。證券公司為了提高自身的業績,從中非法牟取了包括王某在內的一批股民大量的傭金收入,對此后果拖延處理所造成的損失,依法只能由造成清算差錯和違規申報的證券公司承擔。
二、證券公司向上海證監局承認賠償客戶損失
前述情況表明,GT證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知道其電腦操作系統清算交收失敗,當日應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銀行繼續凍結相應的保證金。而GT證券公司在5月31日應當收回230萬余元保證金卻不收回,進而對5月31日王某賣出股票款178萬余元也不進行扣減,反在6月1日再劃轉到王某的銀行賬戶。GT證券公司的不作為和反作為,具有證券法規定的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以及其他規則規定的不得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者在客戶的賬戶上翻炒證券的嫌疑。
中國證監會關于轉發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加強柜面系統技術風險防范和強化內部管理的通知》規定:對證券營業部出現的技術風險,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努力避免由此引發的;對于因技術風險導致營業部不能正常經營的重大事故,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妥善處理事故的同時向客戶通報有關情況?!毒W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網上委托系統應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手段;在技術和管理上要確保客戶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與準確;網上委托系統應包含實時監控和防范非法訪問的功能或設施?!蛾P于加強證券營業部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規定:對于證券營業部出現的異常突發事件,其法人單位必須及時處理;嚴禁為客戶提供透支;應當在處理事故的同時及時向客戶通報情況?!渡虾WC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會員通過其擁有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相關的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并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蹲C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規定: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經紀業務的實時監控系統,應建立交易清算差錯的處理程序和審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錯的報告制度,明確交易清算差錯的糾紛處理,防止出現隱瞞不報、擅自處理差錯等情況,差錯處理應留審計痕跡。
依照證券交易規則,證券商在接收客戶委托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受理委托程序:1.驗證 ;2.審單 ,審查委托單的合法性及一致性;3.驗資,核對委托買賣證券的數量與實際庫存或實際資金余額是否相適應。證券商在接到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委托單后,如果證券商沒有按證券交易規則行事,直接向交易場內申報,造成透支的,證券商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證券商在證券買賣中必須履行上述義務,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托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因證券經營機構過失,造成委托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證券公司負有保證網上證券交易系統正常工作的義務,證券公司未認真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GT證券公司的清算差錯和違規申報的行為,違反了該公司與股民王某簽訂的《銀證通證券委托交易協議書》第六條“有關證券交易、清算、交割及代收印花稅、手續費等事項,遵守深滬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約定,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GT證券公司的清算差錯和違規申報造成的40萬股上港集團股票,不是股民合法所有的股票,股民不能擅自處理,股民的部分資金被混入了違規申報的股票,股民的賬戶已經無法正常使用,在該證券公司的清算差錯和違規申報的股票未處理之前,股民合法購入的2.8萬股上港集團股票也無法動用。股民王某多次要求GT證券公司處理未果,無奈之下,遵紀守法的股民王某于2008年11月6日向證監會上海證監局提交了《關于請求查處GT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違法違規造成客戶王某證券和資金賬戶重大資產損失的報告》,等待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為此,GT證券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寫給上海證監局的《關于原銀證通客戶王某投訴情況的說明》中,該證券公司已經明確陳述稱:“事發之后,分公司立即通過電話與其聯系,要求客戶賣出股票還清透支款,公司全額賠償230萬元透支造成的損失。但客戶要求按40萬股的損失賠償,不予認可我司的賠償方案?!敝苯幼C明GT證券公司承認其清算差錯和違規申報導致的損害后果,應當由其依法賠償。
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監局2008年12月18日滬證監辦訪復字【2008】108號告知書,告知王某:“你所提出的關于要求GT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賠償損失的要求可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p>
三、不能讓證券公司過錯造成的損害讓客戶買單
在股民還沒有提起民事訴訟之前,GT證券公司卻先行以“墊付”和“返還不當得利230萬余元人民幣”名義股民王某,股民王某隨即提起反訴要求該證券公司賠償損失。原判決將GT證券公司清算差錯和違規申報導致的損害后果,判決股民王某買單,與法律規則和合同約定相悖。
原判決認定GT證券公司為王某墊付資金230萬余元,而2007年5月30日購買股票當天,王某的賬戶資金余額有231萬余元,不存在透支事實;本案糾紛發生之前雙方無透支協議及透支行為,法律不允許證券公司為客戶墊付資金購買股票,原判決的墊付資金認定,違背事實和證券交易法律規則的規定。
原判決已經查明:“2007年5月30日,因GT證券公司發送的清算數據有誤致使當日清算未成功。次日,根據GT證券公司發送的更正后的清算數據銀行進行了補充清算,包括王某在內的一批客戶,因其賬戶異常致使補充清算未能完成?!弊C明GT證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當天,已經清楚該公司發送的大批清算數據有誤致使當日清算未成功,次日,即5月31日上午就應當通知銀行將凍結該批客戶的保證金轉入該公司的賬戶,不應當為多獲取交易傭金而違背職責,該證券公司的過錯十分明顯, 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既然GT 證券公司連續三天都明知自己的清算數據錯誤,就應當及時將已經凍結客戶的保證金收回到該公司賬戶,原判決對該證券公司違背職責的過錯責任不進行認定和判決,違背了證券交易法律規則的規定以及該公司與股民王某等一批客戶簽訂的《銀證通證券委托交易協議書》第六條的約定。
根據證券交易規則,2007年5月30日王某購買股票被凍結的保證金230萬余元在未完成清算交收之前,不能解凍再次交易,這是股票交易的基本程序。GT證券公司連續三天不把其清算數據錯誤的后果及時處理好,原判決將GT證券公司連續三天違背職責和違規申報的過錯行為導致的錯誤,認定為王某的自主交易行為,不符合事實。GT證券公司只有把已經凍結的保證金230萬余元解凍,才能再次進行申報交易,因此,違規解凍和違規申報并導致6月1日的股票數據混亂的錯誤,責任完全在該證券公司。
GT證券公司的系統清算數據錯誤和違規申報的事實,證據清楚,其交易系統后全是該證券公司直接控制和操作,客戶的所有買賣交易行為完全由該證券公司,原判決缺乏該證券公司連續三天對系統清算數據錯誤和違規申報的后果進行盡職的證據證明。
原判決認定王某構成不當得利,缺乏證據證明,定性錯誤。GT證券公司系統清算數據錯誤和違規申報產生的直接后果是40萬股上港集團股票,2007年6月4日王某發現后立即電話通知該證券公司進行處理,40萬股上港集團股票一直在該證券公司的控制范圍,王某并沒有合法取得該40萬股上港集團股票的所有權,不存在王某不當得利的事實。原二審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證券委托合同關系,已經否定了一審不當得利的認定。GT證券公司系統清算數據錯誤和違規申報產生的損害后果,屬于該證券公司違反證券交易規則和委托合同的行為所引起的,不符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的規定。GT證券公司系統清算數據錯誤,以及2007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連續三天未盡職責的違規申報過錯給客戶王某造成的損失,過錯責任在該證券公司,而不在王某。
發生爭議的標的,是GT證券公司的系統清算數據錯誤和連續三天未盡職責及其違規申報的過錯所導致的損害后果,是客戶王某的部分資金被混入該證券公司違規申報的錯誤股票中不能處理及其證券和資金賬戶不能進行正常交易的財產損失數額。在證據中,GT證券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寫給上海證監局的《關于原銀證通客戶王某投訴情況的說明》,該證券公司已經書面承認:“事發之后,分公司立即通過電話與其聯系,要求客戶賣出股票還清透支款,公司全額賠償230萬元透支造成的損失。但客戶要求按40萬股的損失賠償,不予認可我司的賠償方案。”直接證明爭議標的是GT證券公司系統清算數據錯誤和違規申報錯誤所導致的損害賠償數額。原判決認定不當得利現金230萬余元,在各方發現GT證券公司系統清算數據錯誤和違規申報錯誤時,以及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不存在不當得利現金標的物證據。相反,GT證券公司提交上海證監局的書面報告文件證據,直接證明該證券公司同意全額賠償230萬元透支造成的損失,只是對其造成客戶資金等部分損失數額未能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因此,訴訟標的客觀上只存在原審反訴請求的賠償損失依據,而客戶所有的股票和GT證券公司的系統清算數據錯誤和違規申報形成的股票都在該證券公司的系統控制下,客戶王某沒有主張該證券公司的錯誤股票歸王某所有,客戶王某沒有取得不當利益,不存在原判決返還不當得利的現金標的物,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此外,原判決認定案件為股票交易糾紛,亦缺乏證據證明,定性錯誤。股票交易糾紛,是證券交易合同糾紛的范圍,證券交易合同糾紛適用于證券所有人將已經發行并交付的證券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而產生糾紛的案件,股票交易糾紛適用于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交易股票而產生糾紛的案件。本案事實,屬于證券交易合同糾紛,即適用于證券投資者為進行證券交易而與證券公司簽訂的委托協議發生糾紛的案件,并非股票交易糾紛案件。
上述情形,原一審判決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進行判決,原二審判決已經否定了一審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的認定,《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與判決無關聯。因此,原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在實體上,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不能有法不依、無法亂依。
在中國司法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原一審民事判決書上不依法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的嚴重違法情形,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程序。原一審判決對GT證券公司稱銀行交易系統發生故障,而銀行稱該證券公司發送的大批清算數據有誤的利害關系人建設銀行某支行,不依法追加,亦違反法定程序。原判決在原、被告之間明顯存在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而不存在不當得利事實,不存在與股票出賣人一方的股票交易糾紛事實的情況下,審理不存在的不當得利和股票交易糾紛,不審理已經存在的證券交易合同糾紛,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原二審判決對上訴人提出的原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項,不進行審理和改判,違反法定程序;對已經否定的原一審判決不當得利的錯誤認定,以及不依法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的錯誤和不依法審理證券交易合同糾紛的錯誤,不進行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違反法定程序。
1、首次購買st股票需要本人在交易軟件上簽署風險揭示書;
2、st股票買賣需要在交易系統中簽署電子合約;
3、股票報價日漲跌幅不能超過5%;
一、制度背景
上市公司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隨著第三次“并購熱潮”,現行法律法規已不能全面規范上市公司收購的行為,為了確保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1968年應運而生了英國的《倫敦城收購與合并守則》和美國的《威廉姆斯法》。1993年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隨后出臺的新《證券法》,應中國證券市場規范上市公司收購行為之需要,更加符合規范市場的要求。公司收購是收購人與公司股東之間的股票交易行為,收購人和公司股東是股票交易的雙方當事人。收購人應當是公司股票持有人或已持有或依協議將持有公司發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投資者。向上市公司股東購買所持股票或發出股票收購要約,并向其支付收購價款的投資者。嚴格的說,股票買賣是投資者的正常交易行為,公司收購制度并非排斥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而僅在于規制投資者大規模的股票買賣行為,以穩定股市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收購應具備的條件
上市公司收購在本質上即為證券買賣,具有證券交易的性質。公司收購通常涉及三方利益關系人,即收購方、出售者及目標公司。要成功的完成上市公司的收購必須具備客體條件、市場條件和目的條件等??腕w條件即為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即由上市公司發行的我國特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市場條件即上市公司收購須借助依法設立、經批準進行證券買賣或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完成。目的條件,收購上市公司是否須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投資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買進股票,其行為則屬于公司收購;反之,則屬于股票買賣而非上市公司收購。
三、上市公司收購基本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公眾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礎上及時自主的作出投資判斷,防止大股東以逐步收購的方式,形成事實上的信息壟斷和對股權的操縱。我國證券法頒布了大量持股披露制度,即股東在持股達到一定比例時,有報告并披露持股意圖的義務。(2)慢走規則?!奥咭巹t”即投資者在其所持股票超過上市公司總發行量的5%時及在此之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減5%,均應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慢走規則的重點,是控制大股東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節奏,或使大股東買賣股票依法發生停頓。有助于防止大股東濫用特殊優勢與地位操縱證券市場,保護其他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3)收購制度。證券法中的收購制度包括繼續收購與協議收購制度制度?!蹲C券法》第81條規定,繼續收購,是指已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的投資者繼續收購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或非上市股票的行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與公司股票持有人依照收購協議或者股份轉讓協議,取得其所持國家股或法人股的收購行為。協議收購須受《證券法》和《公司法》的雙重管轄,僅適用于非上市股票。要約收購是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收購股票的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要約收購是指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的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向其他持有人購買所持流通股股票的收購行為。狹義上,要約收購僅指持有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采取“收購要約”形式,向其他股東收購所持股票的行為。協議收購的標的是公司發行在外的非流通股票,即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三類。協議收購以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書面的收購協議作為成立標志?!蹲C券法》第90條規定,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負責辦理股票過戶登記的專門機構,對各上市公司的股東及股權變動情況十分清楚,由該機構接受股票的臨時保管,將有助于消除風險。銀行作為經營貨幣業務的專門機構,由較好的信譽與財力,代為存放資金,也利于實現交易安全。但辦理股票臨時保管和資金存放,并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銀行的法定職責,必須根據收購協議雙方協商,才擔負上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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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其相關衍生品種可以同時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并報證監會批準。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第四條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后的次日終止上市,本所對其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30個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第五條 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獨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別揭示,會員應當對兩類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應獨立顯示。
第六條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采用限價委托方式。
第七條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10%,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5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漲幅比例),跌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跌幅比例)。
第八條 風險警示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屬于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于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量÷當日實際流通量。
第九條 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于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單一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會員發現客戶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警示和勸阻,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一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二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的計算,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托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蛻粑春炇稹讹L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
客戶提交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時,會員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風險,經客戶確認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通過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交易系統等多種渠道,重點揭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風險;對于退市整理股票,還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開市前向客戶提示相關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投資者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最小報價單位(ticksize)是指證券交易時報價的最小單位,它規定了兩個不同的價格下委托價格的最小距離。在金融理論中,一個通常接受的關于市場流動性的定義是:如果投資者在其需要的時候能夠以較低的交易成本很快地買或者賣大量的股票而對價格產生較小的影響,則稱市場是流動的(Hams,1990)。根據Kyle(1985)和Harris(1990)的定義,在市場微觀結構的研究中,市場流動性通常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寬度(width),即買賣價差、深度(depth)、彈性(resiliency)和即時性,(immediacy)。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個方面是相互作用的。在報價驅動型市場上,做市商(marketmaker)或者特約證券商(specialist)通過連續地報出買賣價格和愿意交易的股份數對市場提供流動性。買賣價差是投資者為及時性所支付的成本,相當于做市商提供及時性而獲得的單位收益。買賣價差越小;則交易成本越小,流動性也越好。在委托單驅動型的市場上,買賣價差是“無忍耐力的投資者”(impatienttrader)為及時性所支付的成本。從買賣價差的角度看,不論是對報價驅動型的市場還是對委托單驅動型的市場而言,買賣價差越低,則交易完成的速度就越快,市場的流動性也就越好。最小報價單位,實際上就是最小的買賣價差。因此,最小報價單位的大小對證券市場的流動性有著重要的影響。
市場微觀結構理論中最小報價單位對證券市場流動性的研究已經成為證券市場研究的熱點之一。我國股票市場走過了十年的風雨歷程,但我們對證券市場的微觀結構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國內學術界對最小報價單位的研究仍然是一個空白。盡管目前中國股票市場上沒有低于1元以下的股票,也沒有高于100元的股票,但是高價位股和低價位股是否應該使用同樣的最小報價單位,仍然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相信隨著高價股的不斷增多,開展最小報價單位的研究也就有了重要意義。
最小報價單位大小的理論含義
一般來說,股票價格高低本身對其在市場上的表現沒有影響,但是價格的離散程度卻會對其在市場上的表現產生影響。在大多數的市場上,最小報價單位(即價格的離散程度)直接同價格水平相聯系,因此,價格水平也就間接影響股票的表現。
最小報價單位的大小對市場有如下影響:
首先,報價單位越大,相應地買賣價差也就越大。因此,在關于買賣價差的決定因素中,報價單位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
其次,如果交易對手能夠自由選擇交易價格的話,大的最小報價單位有排除發生交易的可能性。最小報價單位的存在使得價格產生了不連續性,產生了交易成本。Demsetz(1968)第一個研究價差與交易成本之間的關系。他認為如交易成本太大,或者最小報價單位太大,交易就不能完成。
第三,如果報價單位太小,也會影響市場的及時流動性(immediateliquidity)。為了深入研究這一問題,我們來研究報價撮合人問題(quote-matcherproblem)。報價撮合人的策略是利用包含在已經存在的委托單中的信息。當一個大的限價委托單來到市場的時候,報價撮合人有在那個委托單到來以前進行交易的動機。報價撮合人將試圖在大的委托單到來之前提交委托單,并在大的委托單執行之后價格的回復過程中獲利。結果,其他做市商進行交易將冒著被報價撮合人跳過的風險。在其他情況相同的條件下,做市商將提交小額委托單,因此市場的深度下降。減少報價撮合人問題的一個方法就是嚴格執行第二優先原則(時間優先原則)。對報價撮合人來說獲得對大額委托單優先權的唯一方法是通過價格。然而如果報價單位太小,則“做市商可以很便宜地提交一個報價或者一個價格稍微有利的限價委托單,從而利用價格優先獲得主動權”。一個合適的最小報價單位和時間優先原則的結合可以保護做市商的限價委托單。只有上述兩條原則得到加強,報價撮合人的問題才能大大消除。總之,一個較小的報價單位會損害市場的深度,這也就是我們看到許多市場采用較大的報價單位的原因。
從我們的觀點來看,報價撮合人的問題對深市和滬市的交易結構來說并不顯得迫切。原因在于:第一,市場上沒有指定的做市商,市場的流動性是由投資者提交的限價委托單提供的。這樣,深度更多地獨立于報價單位。另外,Harris(1990和1994)對報價撮合人的討論主要依據一個隱含的關于匿名的假設,如果報價撮合人必須公開自己的身份,他會破壞自己的聲譽,結果在以后的重復博弈中受到損害。由于中國的深市和滬市是高度透明的市場,報價撮合人的問題并不嚴重。第三,相對較高的報價單位對做市商來說意味著較高的交易成本,同時也意味著對提供做市服務的較高的補償。在一個沒有指定的做市商的市場上,人們可以通過相對較高的報價單位從而希望投資者排隊提供流動性。Harris(1992,1994)討論了這種效果,并且指出,如果做市商面對需求價格沒有彈性的投資者的話,將從大的報價單位中獲利。然而,如果做市商面對的是價格需求彈性大的投資者的話,例如機構投資者,則較小的報價單位的劣勢可以通過不斷增加的交易量而獲得的利潤來抵消。這就意味著一個大的報價單位再加上需求沒有彈性將使得做市商提供流動性具有吸引力。Grossman和Mille(1988)認為最小買賣價差對做市商補償他們做市的固定成本是必須的,但是問題是應該找出“一個合適的報價大小……使得該報價大小對場內做市商來說可以保持一個具有競爭力的流動性的提供,但是卻又不至于產生分配和排隊等問題”。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最小報價單位的大小有以下的影響:一是影響相對買賣價差,二是影響市場的深度,三是影響交易量。
最小報價單位對不同市場參與者的影響
有以下市場參與者關心報價單位的大?。?/p>
首先是做市商。做市商的利潤中有很大一部分來源于買賣價差。如果報價單位使買賣價差擴大,做市商的利潤將擴大。然而正如前面所說的,如果降低報價單位能夠使得交易量增加的話,減小報價單位導致的較低的利潤可以通過交易量的增加來抵消。
投資者是對最小報價單位大小感興趣的人。小額交易的投資者對較小的價差感興趣,大額交易的投資者對市場深度感興趣。如一個較小的報價單位能夠導致一個較小的價差和較小的市場深度,大額交易的投資者可能更加偏好于較大的最小報價單位。
上市公司可能也對最小報價單位感興趣。如果一個大的報價單位使得交易成本上升、交易量下降的話,則公司的融資成本可能會增加。交易所的利潤來源于交易量的大小。如果因為報價單位使得交易量下降,從而導致交易所利潤下降的話,交易所將偏好于采用較小的報價單位。
最小報價單位研究的文獻綜述
關于最優最小報價單位研究文獻,從研究方法上分類,可以分為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在理論研究中,可以分為如下幾類:第一類認為最小報價單位的大小起源于流動性的提供者之間類似Bertrand的價格競爭模型所描述的競爭導致的市場摩擦(Anshuman和Kalay(1998),Bernhardt和Hughson(1996),Kandel和Marx(1996))。第二類研究將最小報價單位等同于協商的觀點模型化(Brown,Laux,Schachter,1991,和Cordelia,Foucaultl996)。第三類研究最小報價單位與為委托單流所支付的成本(paymentfororderflow)之間關系(Chordia和Subrahmanyam,1995,Battalio和Holden,1996)。第四類研究認為,盡管較小的報價單位將降低價差,但是同時也降低了深度(因此降低了市場的流動性),原因在于提供流動性的邊際利潤下降(Seppi,1997和Hams,1994)。
對最小報價單位的實證研究一直是市場微觀結構研究中的重要領域。隨著日內數據庫(intra-daydata)的建立和計算機數據處理能力的提高,研究人員已可以從事這項工作。而在10年以前,這樣的工作幾乎不可能進行。
對最小報價單位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的研究是與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變化聯系在一起的。對最小報價單位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的研究,主要是圍繞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市場、美國證券交易所等世界主要交易所而展開的。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對紐約證券交易所的$1/8報價單位進行了研究。事實上,所有的研究人員都同意報價單位越小則報價價差(quotedspread)越小的觀點。如果價差減小,投資者買賣股票的交易成本將會降低。同樣,研究人員也贊同隨著買賣價差的減小市場深度可能會下降。這樣,如果報價價差縮小但交易量也同時下降,那么市場的流動性如何變化還是不確定的:一般來說,對小額交易的投資者有益;而對大額交易的投資者則未必。Harris(1994)指出,NYSE和AMEX的最小報價單位對市場流動性有顯著影響。他分析了最小報價單位變化對相對價差、交易量和市場深度的影響,并且估算了將最小報價單位從$1/8降到$1/16的效果。研究結果發現對股價低于10的股票,降低最小報價單位將導致相對價差減少36%,交易量增加30%,深度降低15%。由于交易成本與深度成反比關系,很難確定是否一個較小的報價單位能夠增強總的市場流動性。Hams的結論得到了接下來的一系列實證研究,例如Harris(1996、1997),Bacidore(1997),Porter和Weaver(1997),Goldstei和Kavajecz(1999),Jones和Lipson(1999)的支持。
1997年7月24日,紐約證券交易所把最小報價單位從1/8調整到1/16,這是有兩百多年歷史的紐約證券交易所第一次降低最小報價單位。Goldstein和Kavaiecz(2000)研究了1997年6月24日紐約證券交易所最小報價單位從1/8減少為1/16后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研究發現報價價差平均減少了38%,深度減少了15%。研究還表明價差和委托單簿上的累積深度的同時減少使得流動性的需求者進行小額交易時有利而進行大額交易時不利。
1997年7月2日,納斯達克改革了它的報價單位,即對股價在10美元以上的股票的報價單位從1/8降到1/16.一份關于納斯達克的研究報告(1997)表明:對于那些成交活躍且股價在10—20美元之間的股票,買賣價差平均降低了17,9%;而股價在20美元以上的股票,買賣價差平均降低了16.2%。深度也分別下降了13.9%和12.4%。
Ahn,Cao和Choe(1996)研究了1992年9月份美國證券交易所股價在1-5美元之間的股票的最小報價單位從$1/8降到$1/16時的情況。大部分交易活躍的股票的交易成本下降了18.9%,這樣每年可節約640萬美元。1995年2月,美國證券交易所把股價在5—10美元的股票的最小報價單位從$1/8調整到$1/16.Chakravarty和Wood(2000)對2000年8月28日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采用小十進制報價進行了實證研究。他們選取13只股票(美國證券交易所6只、紐約證券交易所7只),分析它們在最小報價單位采用十進制報價前后市場的變化情況。采用的數據為該組股票在十進制報價之前15天和十進制報價實施后10天的實時交易數據。研究結果表明,在十進制實施后,買賣價差出現了大幅度下降:美國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平均下降了47%,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股票平均下降了38%。同時,他們也發現地區性的交易所(如辛辛那提、波士頓、芝加哥)的報價頻率(quotefrequency)顯著上升,平均上升了54%。而對深度而言,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分別下降大約19%和15%。
Bacidore(1997)研究了多倫多股票交易所1996年4月15日最小報價單位轉為十進制報價后對市場質量的影響。他發現,對那些最小報價單位從1/8美元減為5美分的股票,采用十進制后價差減少了,但是流動性卻沒有受到影響,同時,這些股票的交易量也沒有增加。對那些最小報價單位從5美分減少為1美分的股票,采用十進制后對市場質量幾乎沒有影響。Ricker(1997)對平均節約的交易成本進行了量化,他通過幾種方法測量出每股節約1.7美分,總計每年2160萬美元。
1994年12月,Niemeyer研究了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一些比較活躍的股票1991年11月3日到1992年1月17日期間交易日的交易數據。研究發現,首先,較高的最小報價單位對應著一個較大的買賣價差,因而對市場流動性是有害的。其次,隨著最小報價單位的增大,市場深度相應增大,從而市場的總體流動性的影響效果是不確定的。最后,他發現有充分的證據表明較高的最小報價單位對應著較低的交易量。該發現類似于Harris(1994)對NYSE的實證研究。Niemeyer的研究還發現,盡管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是委托單驅動型的交易制度,但是同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報價驅動型的交易制度相比;最小報價單位在委托單驅動型市場中同樣重要。而且最小報價單位的降低總會對小額交易者有利,因為他們會從減小買賣價差中獲益。然而,較大的買賣價差的負面影響可以被大額交易者的市場深度增加而抵消。當然,降低最小報價單位顯然有利于公司,因為這降低了他們的籌資成本(交易成本降低);也有利于證券交易所,因為交易量會大幅上升。
總之,關于最小報價單位的大小一直是一個公開爭論的問題。一個大的最小報價單位會使買賣價差人為地擴大,由于較大的交易成本,減少了市場參與者交易的意愿,結果減少了市場流動性。減小最小報價單位將有助于增強流動性提供者之間的競爭,減少買賣價差,這將有利于流動性的需求者。但是,一個較小的報價最小單位會產生較高的協商成本(negotiationcosts),或者對采用限價委托單交易的投資者不能提供足夠的價格保護,從而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結果減少了流動性提供者提供流動性的動機。較大的報價最小單位之所以能夠減少協商成本是因為它減少了可能的交易價格的范圍,投資者為了獲得價格優先必須對其價格進行顯著的改進。結果,盡管較大的最小報價單位人為地擴大了買賣價差,但同時也減少了協商成本,增加了對限價委托單的保護,從而能夠改進市場的流動性。
盡管如此,Aitken,Frino和Madhoo(1995)對澳大利亞股票市場的研究卻認為增加報價單位會減少市場的流動性,而減少報價單位能夠改進市場的流動性。總之,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最小報價單位的增加能夠減少協商成本,使得即使買賣價差較大但是卻能夠改進市場的流動性。
世界主要交易所最小報價單位情況簡介
1.紐約證券交易所
紐約證券交易所成立于1792年。最初,報價單位是根據股票票面價值的8%定價的。1915年,定價基準從票面價值的百分比調整為美元,即增量為1/8美元。形式上,調整到1/16定價需要修改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則第62條,該條規則規定股價在1美元以上的所有股票報價單位采取1/8定價。很多研究人員提倡實行十進制,這些人包括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他們長期以來辯論說,1/8定價顯得過于粗糙,阻礙了股票市場的競爭,并人為地導致了買入和賣出之間過大的價差。既然交易成本是買賣價差的函數,那么改革1/8定價就可以改善交易成本過高的現狀。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ltl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在1991年第一次參與了辯論,并在1994年1月的美國資本市場“Market2000”全體人員研討會上更多地卷入這場辯論。相關人員贊同十進制的倡議,并建議立即把證券市場調整到1/16定價機制,然后在稍后的某個時間采用基于美分的十進制定價機制。這次研討會從證券交易者協會(SecuntlesTradersAssociation)等組織那里聽取到大量批評意見。
紐約證券交易所對十進制并沒有正式表態。1996年9月,SEC委員Wallman再次挑起了十進制的辯論,并發表了意義深遠的講話——《技術和我們的市場:十進制的時代已經到來》(Wallman,1996)。在證券業的一次討論會上,Wallman繼續通過論文、會議、新聞報道等行動闡述實施十進制的證據。
在同一時間,與美國相鄰的加拿大提供了有力的證據表明十進制可以很好地運作。1996年4月15日,多倫多股票交易所摒棄了使用長達144年的1/8股票定價機制,現在的股票交易采用5美分增量。據稱,這次變換很成功,大量的研究表明股票交易趨于繁榮。這在很多程度上證實了十進制、縮小價差以及更低的交易成本的好處。
1997年上半年,1/8機制開始削弱。首先是美國證券交易所理事會在3月13日批準所有股票采用1/16定價機制。隨后,納斯達克理事會在3月25日批準采用1/16定價機制。紐約證券交易所成了世界上唯一一個仍然使用1/8定價機制交易的主要股票交易所。
美國國會曾經采取行動試圖改變紐約證券交易所。1997年3月13日,議員Oxley和Markey提出“H.R.1053”法案,督促SEC規定沒有最小的報價增量限制。4月10日和15日,國會舉行了該法案的聽證會,在聽證會上,Ricker以及其他許多學者、交易商和投資者出面作證。來自于不同股票交易所的官員也作證,他們中的許多人贊同更小的報價增量是有益的;某些人支持十進制。紐約證券交易所再一次充當了獨自為自己鐘愛的1/8機制辯護的角色。紐約證券交易所開始受到來自其他市場的競爭,一些地方性的市場也宣布了向1/16機制轉換的計劃。
到1997年6月,紐約證券交易所面臨著美國國會兩院關于十進制定價機制的未決法案。Oxley的法案在議院財政委員會未通過,下一步是全體商業委員會委員投票。更多的壓力來自于SEC、學者、一些交易專家和投資者。這時候,關于定價機制的爭吵成了各大報紙的頭條新聞。
2000年8月28日,7只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6只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開始嘗試采用十進制的報價方式。該實驗性計劃標志著華爾街結束了其采用了超過200年的分數報價的歷史。接著又于9月25日增加了數十只此類報價的股票。這些股票中包括大型的、交易活躍的股票,如美國在線,也有知名度較低的股票。試行計劃的下一階段將增加美國家用產品公司等股票。
2000年12月4日,紐約證券交易所擴大其十進制報價的試行計劃,增加94只股票以十進制進行報價和交易。2001年1月29日,紐約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的所有股票采用十進制報價交易規則。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股票不論其股價大小,均采用1美分的最小報價單位。
2.納斯達克市場
步紐交所的后塵,納斯達克市場于2001年3月12日開始對15只股票采用十進制報價。2001年3月26日,又增加了199只股票采用十進制報價。2001年4月9日納斯達克開始對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十進制的報價。
一份早先的研究報告指出,買賣價差的降低不會增加日內的波動性。盡管交易次數下降,但是平均交易的大小增加了。十進制報價的倡導者認為,采用一分的增量將增加競爭,同時也將降低交易成本。至此,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股票交易所,地區性的交易所和期權交易所全部采用十進制報價。采用十進制報價使得美國的股票市場和外匯市場都采用十進制報價,相互協調一致。
3.主要交易所的最小報價單位比較
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本質是他人對財產合法所有人財產權利的侵犯。但是證券市場股票價格的波動性以及股票交易的無紙化,使此類行為的法律適用與侵害有體物財產權的行為有著很大的不同。本文擬運用民法基礎理論,結合具體案例,重點從侵權法的角度對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相關問題進行考察,尤其將對因證券公司融資糾紛引發的股票竊用行為(即證券公司強行平倉行為)進行分析。
一、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概念、特點和法律性質
(一)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概念
正常的股票交易中,普通投資者的股票買賣行為總是委托證券公司的營業部來進行,后者在接到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后,通過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的席位報單撮合,最后完成交易。交易過程中,直接處分股票的是證券公司,而其處分的合法性則來源于股票合法所有人的有效委托。證券公司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有效,會要求委托人在自己的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并確認相應的賬戶密碼。然后,證券公司將制作并發放資金卡和股票賬戶卡給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憑借相應證件和密碼進行股票委托買賣[4].股票竊用交易行為就是發生在前述股票交易中的委托環節,竊用人通過某種途徑獲得股票合法所有人的密碼、賬號后,指令證券公司進行委托交易,然后再利用偽造或其他方式獲得的證件從相關賬戶提取現金。
因此,本文所稱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是指加害人在未經股票及資金合法所有人知曉或同意的情形下,非法處分該合法所有人所擁有的股票或者處分股票并提取、劃轉其資金賬戶保證金余額的行為。此處所指股票竊用交易,既包括股票盜買、盜賣的行為,也包括行為人從相應資金賬戶的劃轉或提取現金的行為。竊用者既可能實施其中一個行為,也可能實施多個行為??紤]到竊用者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非法獲得現金(股票統一登記托管于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竊用者不可能提?。?,最終都要通過賣出股票變現提取,因此統稱為竊用交易。
(二)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特點
如前所述,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本質是加害人對財產合法所有人財產權的侵犯。但是,與侵害有體物財產權的行為相比,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特殊性在于:
第一,股票交易的無紙化,使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并不能實際占有股票和相應資金,其對股票和相應資金的控制力僅僅依賴于有效證件和密碼。一旦合法所有人的證件或密碼落入他人控制,則股票所有人的股票和現金就可能陷入被他人非法處分或劃轉的危險中。因此,在處理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糾紛案件中,首先要解決的是確認合法持有股票交易所需的有效證件和密碼的民事主體身份、對該等有效證件和密碼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的民事主體以及其他可能接觸到相關證件和密碼的人。
第二,證券市場股票價格的波動性,使股票被盜賣后的損失計算和責任承擔方式都顯示出其不同的特點。一方面,股票價格瞬息萬變,以何種價格作為損害計算的確認點,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說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股票價格下,金錢賠償和原物返還對于當事人的賠償意義顯然不同。因此,有必要確認一些一般的原則。
第三、證券交易中實際發生的透支交易、集體委托交易,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變得復雜化。典型的情況如:投資者對證券公司透支,證券公司為減少損失,強行對投資者的股票平倉;多人利用同一賬戶進行股票交易,一人實際操作其中屬于另一人股票的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資金的所有權和股票的所有權、一種股票的所有權和另一種股票的所有權往往聯系在一起,由此導致對竊用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判斷變得異常復雜。
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所表現出來的特殊性,使其在法律適用中的個案處理也顯示出不同特點,對這些特殊問題的探討,容在后文詳細闡述。
(三)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法律性質
對一種行為法律性質的判斷,既涉及到當事人對該行為尋求救濟的請求權基礎,也涉及到具體的請求權成立要件和救濟方式。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發生在股票委托交易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關系,由此也可能確立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如果竊用行為是證券公司的平倉行為,則股票合法所有人與證券公司因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可以基于合同權利主張請求權;如果股票合法所有人與竊用人之間不存在契約關系,則其只能基于其對股票的所有權向竊用人主張請求權。
股票竊用交易行為可能構成違約行為,也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在一些特殊情形,股票竊用交易必然會發生侵權法上和合同法上的責任競合問題。學界對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競合,討論甚多。就目前所通行的理論而言,請求權基礎競合說似乎取得了通說的地位。根據該說,責任的競合是基于不同規則形成的請求權基礎的競合,原則上應允許當事人擇一行使其請求權,該請求權一經行使,另一請求權則當然消滅;但在適當情形得限制或擴張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如限制當事人僅可行使某一特定請求權,或允許當事人在一請求權未得法院認許后,得行使另一請求權。[5]而且,競合既是一個實體問題,也是一個程序問題。在實體法上,競合的核心是請求權基礎,而在程序法上,競合的核心是訴的識別。[6]因此,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對競合問題的解決,應首先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達成一致,法律的適用才可能統一。
在實體法上,如果出現責任競合的情況,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請求權人是否享有選擇權;在一請求權行使失敗后,請求權人是否可以行使另一請求權。就股票竊用交易行為而言,本文認為,股票竊用交易行為屬于商事領域發生的違法行為,應屬一般侵權行為,如果發生責任競合情形,法律適用應以股票合法所有人與竊用人的利益達到一般均衡為原則,并無特別理由需要限制或擴張股票合法所有人的請求權選擇,因此采一般立場即可,即應允許股票合法所有人擇一行使其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一經行使,另一項請求權當然消滅。
考慮到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所引致的合同責任構成較為顯明,其損害賠償范圍雖然與侵權責任不一致,但直接損失的計算則與侵權責任下的情形一樣。因此,本文將重點討論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侵權責任的構成,但在進行行為類型分析時將就合同責任問題做一些具體的評述。
二、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主要類型和主要問題
在實踐中,股票竊用交易的類型復雜,涉及到不同的主體,而相應股票和資金的所有權也存在一定的混同情況。為了簡便起見,本文以實施竊用交易行為的主體為標準,將股票竊用交易行為分為三類:證券營業部竊用行為;與受害人無特定關系的第三人竊用行為;與當事人有特定法律關系的第三人竊用行為。此處所指第三人,是指除證券營業部以外的竊用交易行為人。這三類行為各自有不同的主要特點:與受害人無特定關系的第三人竊用行為主要涉及證券營業部的安全保障義務,證券營業部竊用行為則與投資者透支行為密切相關,而與當事人有特定法律關系的第三人竊用行為則既可能涉及雇主責任,也可能涉及契約責任,以下具體分析。
(一)證券營業部竊用交易行為
證券營業部的竊用交易行為,即證券營業部在某些情形下強制出售投資者持有股票并劃轉相應資金的行為。此類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證券營業部為謀求非法利益,利用掌握投資者股票和現金賬戶的便利,非法賣賣投資者股票的行為;另一種是證券營業部在與投資者發生融資糾紛情況下,強行平倉的行為。前一種形式比較少見,其責任劃分也比較明顯,證券營業部直接侵害了投資者的財產權利,應承擔侵權責任。后一種形式,則較為復雜,以下詳細探討。
在股票交易市場,證券營業部對投資者的融資行為一直屢禁不絕,而由于融資糾紛引發證券營業部強行賣出投資者股票,進行平倉的行為也是屢見不鮮。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股票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專門對股票融資糾紛做出了一些規定。實質上,股票融資糾紛和股票證券營業部的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是一個問題的兩面。對此類糾紛的解決,既要考慮融資行為的合法問題性,還要考慮融資買入股票的所有權歸屬。對于這些問題的認定,涉及到股票竊用交易行為主體的責任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做出的《關于武漢市中南證券部與彭先祥股票糾紛一案的請示答復》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年1月的《關于審理股票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二條均將透支交易定性為非法交易,認為應確認無效?!蛾P于審理股票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進一步明確,融資雙方關于強行平倉等約定,也應一并確認無效。這些規定符合《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中無效民事行為自始即無法律約束力的立法精神,應值肯認。
雖然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雙方應發生相互返還,所得利益應歸國庫的后果。但是,投資者利用融入資金購買的股票,其所有權仍應歸屬投資者本人。因為,一方面投資者融入貨幣資金后,作為種類物的貨幣所有權已經轉移,其利用該等資金購買的股票所有權理應歸屬本人;另一方面,股票系無因證券,投資者購買的股票也不因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與否受到影響。因此,發生融資糾紛后,證券營業部對投資者的股票進行強行平倉,侵害了投資的財產權益,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股票二級交易市場,證券營業部的融資存在合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區分。前者是投資者與證券營業部有明確的融資約定,后者則是投資者利用證券營業部的管理漏洞,超出自己資金賬戶保證金余額進行股票賣賣,從而發生實際融資的關系。[7]
在合意透支情形下,如果證券營業部為了自己資金安全,強行平倉,出賣投資者股票,應該要求證券營業部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因為,一方面,我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都明確要求要求證券商不得為交易提供融資,證券公司作為股票交易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應該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從透支產生的過程看,證券商對形成透支也起到決定作用。如果證券商不主動提供資金,透支后果就無從產生。因此,發生合意透支,證券商的過錯要大于股民。
在投資者惡意透支情形下,情況有所不同。上海證券交易所1993年10月《關于繼續查處信用交易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各會員單位在受理委托中發現客戶信用透支要求應堅持拒絕,有權在發現當天或最遲在下一交易日強制性平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股票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6條也規定:客戶未經券商同意,利用券商管理漏洞惡意透支購買股票,券商有權在發現當日或最遲下一交易日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司法實踐中,各人民法院對惡意透支后的強行平倉行為一般均照此處理。但是對其法理依據,仍有必要進行適當探討。
投資者超出自己資金賬戶準備金余額購買股票,無論其是否意識到該等事實,都直接構成對證券營業部財產權的侵害。因為,在中央凈額結算制度下,證券營業部當日必須墊付投資者的資金缺口,以保障與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順利完成。在此種情形,投資者或者出于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诖耍C券營業部為避免發生重大損失,做出的強行平倉行為,應認許該行為為是一定條件范圍內的自力救濟。雖然現代民法為避免強權凌駕法律,保障“法律的和平”,對法律允許的自力救濟限制頗多。[8]但在此處所探討的惡意透支情形下,證券營業部的強行平倉行為應能符合法律自助行為的基本條件,即自力救濟方存在不能及時得到官方救濟,且不及時自助則難以實現的請求權。因為股票交易市場價格變動不居,如果證券營業部不能及時強行平倉,其損失可能迅速擴大化,而投資者也很難有足夠的資金彌補虧空。
但是,對證券營業部的強行平倉行為也應有所限制,一方面,證券營業部應在發現惡意透支當天或最遲在下一交易日強制平倉,如果證券營業部未及時平倉,則說明其對該項請求權并不在意,無自力救濟之必要;另一方面,證券營業部的強行平倉行為僅限于投資者用惡意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而不可以因該等股票平倉時未能彌補虧空而強行處分投資者其他合法持有的股票。如果證券營業部超出前述限制進行強制平倉造成投資者損失,則同樣侵害了投資者的財產權,應按其過錯程度承擔侵權責任。
(二)與受害人無特定關系的第三人竊用交易行為
與受害人無特定關系的第三人竊用交易行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第三人通過某種途徑獲得受害人證券交易的密碼,獲得受害人股東賬戶卡、資金卡和身份證,進而直接在受托證券營業部或其他營業部進行股票賣賣行為,最后變現提取資金。
1998年以前,此類與受害人無特定關系的第三人竊用交易行為的發生與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曾經存在的缺陷密切相關,也是早期普遍存在的竊用交易行為。因此有必要對此做一簡要介紹。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經歷了三個演變過程:[9]早期,交易所實施的是“證券集中托管,交易通買通賣”的交易方式,即由中央登記結算公司集中托管和管理投資者的股票。在此類情形下,只要投資者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開立股東賬戶,就可以在任何一個證券營業部的交易席位進行股票委托賣賣。投資者可以任意在任何營業部設立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由此導致證券存在被第三人竊用的隱患。典型的情況是,竊用交易行為人非法獲得受害人股票交易密碼,徑行在另一證券營業部開立新的資金賬戶(無需知道原資金帳戶密碼),從而利用新的營業部并不認識原受害人的漏洞,通過偽造相關證件進行股票盜賣和資金盜提行為。1994年,由于此類竊用交易行為太過普遍,中國證監會出臺了《關于健全檢查制度防范股票盜賣的通知》,明確要求各證券經營部積極履行交易安全保障義務,其第五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遇到投資者新開設資金賬戶并委托賣出從其他證券經營機構購入的股票時,應在查驗身份證和股東賬戶卡后,將其復印留底,并應盡量與購入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聯系核實后方可辦理。該條規定直接針對的就是此類情況。
由于前述“證券集中托管,交易通買通賣”存在的弊端,上海證券交易所從1994年開始推出“可選擇性的指定交易制度”,即投資者可以指定某一證券營業部為其獨家受托人進行股票賣賣活動,但股票仍集中托管于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在此項制度實施后,大多數中小投資者出于交易方便考慮,并未辦理指定交易,由此使得股票竊用交易行為仍然極為普遍?;诖?,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8年開始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要求所有投資者在開立股票賬戶時,必須指定一家證券營業部為其獨家受托人。投資者如果需要在新的營業部開立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則必須撤銷前一指定證券營業部,由此大大消除了股票竊用交易的隱患。
1998年后,跨證券營業部進行股票竊用交易的行為基本不再出現。但在同一證券營業部,利用投資者疏漏和證券營業部管理上漏洞進行的竊用交易行為仍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糾紛并不少見。[10]
此類竊用交易行為,竊用交易行為人直接侵害了投資者的財產權利,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行為人容易逃匿,投資者很難直接找到,所以引發的往往是投資者與證券營業部之間的糾紛。其責任的具體構成因不同主體而有所不同。
1998年以前,跨證券營業部的竊用交易行為涉及到投資者的股票賣賣受托營業部和竊用交易行為人設立新賬戶的證券營業部。兩個證券營業部對投資者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受托營業部而言,由于其與投資者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如果未能適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則亦構成契約義務之違反,應認許投資者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選擇行使請求權。對于竊用交易行為人為盜賣股票而設立新賬戶的證券營業部而言,如其未能按中國證監會《關于健全檢查制度防范股票盜賣的通知》和有關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的要求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則投資者可以以其未履行法定義務為由而要求證券營業部承擔侵權責任。
1998年后,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均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跨證券營業部進行的竊用交易行為基本消失。此后,無特定關系第三人實施的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直接發生在受托證券營業部,這些行為往往暴露出證券營業部在業務操作安全方面的不足。在發生糾紛時,股票委托交易和資金提取既涉及到密碼、股票賬戶卡、資金卡以及投資者身份證的實際控制情況,也涉及到證券營業部內部的審核和確認程序,因此查明竊用交易實際得以發生的原因,既是確定各方責任的關鍵,也是一個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紤]到正常的股票委托交易程序和金融機構資金提取規則,我們認為,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有必要區分股票盜賣和現金提取兩個不同階段。股票委托交易以密碼指令為主,在此階段投資者對密碼的保護承擔主要責任,但證券營業部應提供相應交易記錄,以排除其內部利用密碼進行操作的可能[11].對于現金提取,考慮到現行金融機構存款提取規則也僅限于大額提款需要身份證,否則只需憑密碼即可提取。因此,我們認為,對證券營業部不應苛責過嚴,在其辦理取款業務時,,原則上應以是否通過密碼校驗為主要的責任劃分界限,證券營業部對身份證、股東卡應作常規審核(身份一致性審核),對于其自己制作的資金卡則應承擔嚴格的審核責任(真實性、一致性、有效性)。
(三)與當事人有特定法律關系的第三人的竊用交易行為
在股票竊用交易行為中,有另一些第三人,與受害者存在某種特定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的存在,使得相應的責任劃分也呈現出不同的面貌。這些第三人,典型的有兩類,即證券營業部的雇員和投資者委托進行股票交易的人。
證券營業部的雇員,利用日常工作便利,竊取投資者股票交易密碼盜賣股票并劃轉現金的行為,也并不鮮見。在此類情況下,理論上投資者可以要求證券營業部承擔雇主責任,但我國現行法律并無關于雇主責任的明確規定。因此,投資者針對證券營業部的請求權的法律基礎仍存在一定疑問。有學者建議,可以擴張解釋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要求雇主對其雇員的利用職務進行的行為承擔責任。[12]雖與立法精神比較稍顯牽強,但司法實踐不妨采納,以使投資者利益能得到有效救濟。
另一類股票竊用交易行為人,是投資者委托其在證券經營部以投資者自己名義進行股票交易的人。如果受托人卻利用其掌握的密碼和賬戶進行盜賣股票并提取現金,則構成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此種情況,投資者可以選擇行使請求權,要求竊用交易行為人承擔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實踐中,投資者的受托人從事的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有可能同時涉及透支行為,進而引發證券營業部的強行平倉行為。在此類情形,股票所有權和資金所有權的確認殊為重要,尤其應厘清透支資金買入股票的所有權與原投資者自己持有股票的所有權。證券營業部的強行平倉行為不可侵犯原投資者自己持有股票所有權,更不可劃撥其資金賬戶上的資金余額。
三、股票竊用交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關于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學界基于不同的過錯理論,有三要件說和四要件說,前者以法國法為代表,將加害行為的違法性置于過錯要件中;后者以德國法為代表,將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作為單獨的一個構成要件。[13]筆者認為,過錯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對行為人過錯程度的分析,是現代民法中自己責任原則的基本體現。而加害行為的違法性與否,則表明了對當事人行為在法律上可責難性的一種判斷。只有二者單獨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才能正確的反映當事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基礎。本文在分析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時,也采四要件說,即加害行為違法性、行為人過錯、損害、加害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系。
(一)當事人與加害行為
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發生在股票委托交易的過程中,因此股票竊用交易的受害人是將股票和資金委托于證券公司營業部的人,一般稱之為客戶或投資者。股票竊用交易行為人則是非法強制處分或轉移受害人股票和資金的人,一般有受委托的證券公司、受委托證券公司的雇員、與當事人有特定法律關系的第三人、與當事人無特定法律關系的第三人。在訴訟當中,不同的股票竊用交易行為人,可能發生不同的證明責任。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是對當事人行為在法律上可責難性的一種判斷。就違法性的具體判斷標準,可以從結果違法和行為違法兩個方面加以考量。[14]結果違法標準,系指如行為結果侵害了他人權利,即構成違法。行為違法標準,系指如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義務之違反,或怠于履行義務,即構成違法。究其實質,兩個標準分別從受害人的權利和行為人的義務兩方面對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進行判斷,而其本質在于行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或違反了法律所確立的義務。
一般而言,股票竊用交易行為表現為行為人盜賣受害人股票并提取現金的行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利,因此符合結果違法的標準。受害人的財產權利為對股票和現金的所有權,屬于絕對權利,因此不特定多數人都負有不得侵害該等權利的義務。因此竊用人的行為也符合行為違法性的標準。
在股票竊用交易行為中,也涉及到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在某些合同關系、潛在合同關系或一方當事人提供大眾服務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負有的保障該等情形下他人之財產和人身安全的義務[15].如果證券經營機構怠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中國證監會于1994年6月14的《關于健全檢查制度防范股票盜賣的通知》對各證券經營機構在為投資者接受委托、開立和新設賬戶、辦理提款時的安全保障義務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具體而言,在股票委托交易中,受托保管投資者的股票和資金賬戶的證券經營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有:在交易場所保證投資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保證交易系統安全的義務;提示投資者保護自己的財產信息的義務;交易時核查相應證件和密碼真實性的義務;保存股票委托交易資料安全的義務等。
開低盤:是指開盤價比前一天收盤價低出許多。盤檔:是指投資者不積極買賣,多采取觀望態度,使當天股價的變動幅度很小,這種情況稱為盤檔。
整理:是指股價經過一段急劇上漲或下跌后,開始小幅度波動,進入穩定變動階段,這種現象稱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變動的準備階段。
盤堅:股價緩慢上漲,稱為盤堅。
盤軟:股價緩慢下跌,稱為盤軟。
跳空:指受強烈利多或利空消息刺激,股價開始大幅度跳動。跳空通常在股價大變動的開始或結束前出現。
回檔:是指股價上升過程中,因上漲過速而暫時回跌的現象。
反彈:是指在下跌的行情中,股價有時由于下跌速度太快,受到買方支撐面暫時回升的現象。反彈幅度較下跌幅度小,反彈后恢復下跌趨勢。
成交筆數:是指當天各種股票交易的次數。
成交額:是指當天每種股票成交的價格總額。
最后喊進價:是指當天收盤后,買者欲買進的價格。
最后喊出價:是指當天收盤后,賣者的要價。
多頭:對股票后市看好,先行買進股票,等股價漲至某個價位,賣出股票賺取差價的人。
空頭:是指變為股價已上漲到了最高點,很快便會下跌,或當股票已開始下跌時,變為還會繼續下跌,趁高價時賣出的投資者。
漲跌:以每天的收盤價與前一天的收盤價相比較,來決定股票價格是漲還是跌。一般在交易臺上方的公告牌上用“ ”“-”號表示。
價位:指喊價的升降單位。價位的高低隨股票的每股市價的不同而異。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例:每股市價末滿100元價位是0.10元;每股市價100-200元價位是0.20元;每股市價200-300元價位是0.30元;每股市價300-400元價位是0.50元;每股市價400元以上價位是1.00元;
僵牢:指股市上經常會出現股價徘徊緩滯的局面,在一定時期內既上不去,也下不來,上海投資者們稱此為僵牢。
配股:公司發行新股時,按股東所有人參份數,以特價(低于市價)分配給股東認購。
要價、報價:股票交易中賣方愿出售股票的最低價格。
行情牌:一些大銀行和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設置的大型電子屏幕,可隨時向客戶提供股票行情。
盈虧臨界點:交易所股票交易量的基數點,超過這一點就會實現盈利,反之則虧損。
填息:除息前,股票市場價格大約等于沒有宣布除息前的市場價格加將分派的股息。因而在宣布除息后股價將上漲。除息完成后,股價往往會下降到低于除息前的股價。二者之差約等于股息。如果除息完成后,股價上漲接近或超過除息前的股價,二者的差額被彌補,就叫填息。
票面價值:指公司最初所定股票票面值。
法定資本:例如一家公司的法定資本是20__萬元,但開業時只需1000萬元便足夠,持股人繳足1000萬元便是繳足資本。
藍籌股:指資本雄厚,信譽優良的掛牌公司發行的股票。
信托股:指公積金局批準公積金持有人可投資的股票。
可進行按金交易股:指可以利用按金買賣的股票。
包括股息:買賣股票時包括股息在內。
不包括股息:買賣股票時不包括股息在內。
包括紅股:買賣股票時包括公司發放紅股在內。
不包括紅股:買賣股票時不包括紅股。
包括附加股:可享有公司分發的附加股。
不包括附加股:不連附加股在內。
包括一切權益:包括股息、紅股或股加股等各種權益在內。
不包括一切權益:即不享有各種權益。
經紀人傭金:經紀人執行客戶的指令所收取的報酬,通常以成交金額的百分比計算。
多頭市場:也稱牛市,就是股票價格普遍上漲的市場。
空頭市場:股價呈長期下降趨勢的市場,空頭市場中,股價的變動情況是大跌小漲。亦稱熊市。
股本:所有代表企業所有權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
資本化證券:根據普通股股東持股股份的比例,免費提供的新股,亦稱臨時股或紅利股。
現賣:證券交易所中交易成交后,要求在當天交付證券的行為稱為現賣。
多翻空:原本看好行情的多頭,看法改變,不但賣出手中的股票,還借股票賣出,這種行為稱為翻空或多翻空。
空翻多:原本作空頭者,改變看法,不但把賣出的股票買回,還買進更多的股票,這種行為稱為空翻多。
買空:預計股價將上漲,因而買入股票,在實際交割前,再將買入的股票賣掉,實際交割時收取差價或補足差價的一種投機行為。
賣空:預計股價將下跌,因而賣出股票,在發生實際交割前,將賣出股票如數補進,交割時,只結清差價的投機行為。
利空:促使股價下跌,以空頭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利多:是刺激股價上漲,對多頭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長空:是對股價前景看壞,借來股票賣,或賣出股票期貨,等相當長一段時間后才買回的行為。
短空:變為股價短期內看跌,借來股票賣出,短時間內即補回的行為。
長多:是對股價遠期看好,認為股價會長期不斷上漲,因而買進股票長期持有,等股價上漲相當長時間后再賣出,賺取差價收益的行為。
短多:是對股價短期內看好,買進股票,如果股價略有不漲即賣出的行為。
補空:是空關買回以前賣出的股票的行為。
吊空:是指搶空頭帽子,賣空股票,不料當天股價末下跌,只好高價賠錢補進。
多殺多:是普遍認為當天股價將上漲,于是市場上搶多頭帽子的特別多,然而股價卻沒有大幅度上漲,等交易快結束時,競相賣出,造成收盤價大幅度下跌的情況。
軋空:是普遍認為當天股價將下跌,于是都搶空頭帽子,然而股價并末大幅度下跌,無法低價買進,收盤前只好競相補進,反而使收盤價大幅度升高的情況。
死多:是看好股市前景,買進股票后,如果股價下跌,寧愿放上幾年,不嫌錢絕不脫手。
套牢:是指預期股價上漲,不料買進后,股價一路下跌;或是預期股價下跌,賣出股票后,股價卻一路上漲,前者稱多頭套牢,后者是空頭套牢。
搶帽子:指當天低買再高賣,或高賣再低買,買賣股票的種類和數量都相同,從中賺取差價的行為。
帽客:從事搶帽子行為的人,稱為帽客。
斷頭:是指搶多頭帽子,買進股票,不料當天股價末上漲,反而下跌,只好低價賠本賣出。
大戶:就是大額投資人,例如財團、信托公司以及其它擁有龐大資金的集團或個人。
散戶:就是買賣股票數量很少的小額投資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當方法把股票炒高后賣掉,然后再設法壓低行情,低價補回;或趁低價買進,炒作哄抬后,高價賣出。這種人被稱為作手。
吃貨:作手在低價時暗中買進股票,叫做吃貨。
出貨:作手在高價時,不動聲色地賣出股票,稱為出貨。
摜壓: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股價的行為叫慣壓。
坐轎子:目光銳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資人,在大戶暗中買進或賣出時,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買進或賣出股票,待散戶大量跟進或跟出,造成股價大幅度上漲或下跌時,再賣出或買回,坐享厚利,這就叫“坐轎子”
抬轎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認為股價將大幅度變動,跟著搶進搶出,獲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給別人抬轎子。
熱門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強、價格變動幅度大的股票。
冷門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沒有交易 ,價格變動小的股票。
領導股:是指對股票市場整個行情變化趨勢具有領導作用的股票。領導股必為熱門股。
投資股:指發行公司經營穩定,獲利能力強,股息高的股票。
投機股:指股價因人為因素造成漲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發行公司派發較多股息的股票。
無息股:指發行公司多年末派發股息的股票。
成長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產業中,利潤增長率較高的企業股票。成長股的股價呈不斷上漲趨勢。
浮動股:指在市場上不斷流通的股票。
穩定股:指長期被股東持有的股票。
等級股票:公司經過一段階段的發展,準備發行更多股票籌集資金,為了保持原有股東的全部權益和特權,將原來發行的股票和新發行股票分別定級,認購新股票的股東將不能享受某些權利。
可轉換股票:持有者可用來轉換同一公司的普通股,優先股或其它債券。這類證券發行時就有明確規定。
自營商:在股票買賣中,是自己買賣股票而不是他人買賣的公司或個人。證券交易所以自營商家身份出現時,必須向對方客戶講明。
平市:成交價格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都保持在同一水平的市場。
交易廳:交易所中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
白手拿魚:客戶給經紀人下達購買指令后,在必須付款前,因所購股票的價格上升,就將所購股票通過另一經紀人售出,并以某種借口要求立即付款,利用這一程序,支付先前購買的費用。這種末花錢而賺得利潤的客戶稱為白手拿魚者,其他法稱為白手拿魚。
保證金:客戶利用經紀人購買股票時,必須預付一定比例的金額。
零星股:在交易所交易時,不易所規定的一個交易單位的交易股數,稱為零星股,經紀人一般把零星股添整后進行交易。
場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證券,不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而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的活動。
二級銷售:指大宗股票在發行公司進行一級銷售后的再銷售。這種銷售往往由一個或幾個證券公司進行,股票要價通常是固定的,并以市場價格作參考,銷售的證券可以是上市的,也可以是非上市的。二級銷售有時也指一筆不動產。
八分之一點規則:這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賣空指令的一條限制性規定??蛻粑薪浖o人賣空股票,必須注明為賣空指令,如果指令的價格不高于前一成交價格的1/8點(或更高),那么場內經紀人是不允許執行該項指令的。
無約束指令:一種非限制性指令,指證券經紀人將大宗股票的銷售指令,在沒有條件約束的基礎上交出由投資專家執行。專家何時、如何把股票投入市場買賣,將根據自己的判斷來決定。
天價:表示股票行情上漲到一個巔峰狀態。
不定比率投資法:定向投資法的一種,它是根據股票市場價格的升降來決定普通股的投資比例。在初始投資時,投資者對普通股和其他證券以對半比例投資。但隨著證券市場價格趨勢的變化,普通股與其他證券的投資比例也相應發生變化。即在市場行情下降時,投資于普通股的基金上升;市場行情上升時則相反。不定比率投資法相當復雜,但其目的就在于讓投資者充分利用市場價格波動的有利因素,以獲得投資的長期利潤。
認股權證:股票發行公司增發新股票時,發給公司原股東的以優惠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股票的證書。認股權證通常都有時間限制,過時無效,在有效期內持有人可以將其賣出或轉讓。
內部價格:指證券自營商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的價格。
分股:又稱拆股,把公司已銷售的股票分成更大數量的股份。通常情況下,分股需公司董事會投票表決并取得股東們的贊同,分股后,股東在公司的股權比例仍保持不變。
分配性向:公司在凈利(稅后利潤)當中,視分配額的大小,決定一個利潤分配比率,以這一比率做標準,再用分紅金額除以凈利,乘以100,這一數值就叫做“公司的分配性向”,該數值越低,越有可能增加分配額。分配性向如果決定在一定的比率,公司利潤增加越多,則表示公司的分紅增加越多。
月投資計劃:這是近年來在美、日等國流行的一種投資方法,投資者可每月或每季度以固定數額的資金,購買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股票。月投資計劃一般須經由證券經紀商執行,投資者須同經紀人公司簽訂契約,同意每月以固定金額購買某種上市股票。月投資計劃可隨時取消,不受任何約束。
公募價格:指股票發行公司公開征募增資的價格,這種價格通常比股票市場價格低5左右。
市場壟斷:即股票囤積。個人投資者或團體投資者成功地控制了某種特定的股票,使其他人將股票賣空后不能補進,因而不得不向該股票的控制者妥協,以免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情況稱為市場壟斷。
開盤價:指每天成交中最先的一筆成交的價格。
收盤價:指每天成交中最后的一筆股票的價格,也就是收盤價格。
成交數量:指當天成交的股票數量。
最高價:指當天股票成交的各種不同價格是最高的成交價格。
最低價:指當天成交的不同價格中最低成交價格。
升高盤:是指開盤價比前一天收盤價高出許多。
開低盤:是指開盤價比前一天收盤價低出許多。
盤檔:是指投資者不積極買賣,多采取觀望態度,使當天股價的變動幅度很小,這種情況稱為盤檔。
整理:是指股價經過一段急劇上漲或下跌后,開始小幅度波動,進入穩定變動階段,這種現象稱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變動的準備階段。
盤堅:股價緩慢上漲,稱為盤堅。
盤軟:股價緩慢下跌,稱為盤軟。
跳空:指受強烈利多或利空消息刺激,股價開始大幅度跳動。跳空通常在股價大變動的開始或結束前出現。
回檔:是指股價上升過程中,因上漲過速而暫時回跌的現象。
反彈:是指在下跌的行情中,股價有時由于下跌速度太快,受到買方支撐面暫時回升的現象。反彈幅度較下跌幅度小,反彈后恢復下跌趨勢。
成交筆數:是指當天各種股票交易的次數。
成交額:是指當天每種股票成交的價格總額。
最后喊進價:是指當天收盤后,買者欲買進的價格。
最后喊出價:是指當天收盤后,賣者的要價。
多頭:對股票后市看好,先行買進股票,等股價漲至某個價位,賣出股票賺取差價的人。
空頭:是指變為股價已上漲到了最高點,很快便會下跌,或當股票已開始下跌時,變為還會繼續下跌,趁高價時賣出的投資者。
漲跌:以每天的收盤價與前一天的收盤價相比較,來決定股票價格是漲還是跌。一般在交易臺上方的公告牌上用“ ”“-”號表示。
價位:指喊價的升降單位。價位的高低隨股票的每股市價的不同而異。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例:每股市價末滿100元價位是0.10元;每股市價100-200元價位是0.20元;每股市價200-300元價位是0.30元;每股市價300-400元價位是0.50元;每股市價400元以上價位是1.00元;
僵牢:指股市上經常會出現股價徘徊緩滯的局面,在一定時期內既上不去,也下不來,上海投資者們稱此為僵牢。
配股:公司發行新股時,按股東所有人參份數,以特價(低于市價)分配給股東認購。
要價、報價:股票交易中賣方愿出售股票的最低價格。
行情牌:一些大銀行和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設置的大型電子屏幕,可隨時向客戶提供股票行情。
盈虧臨界點:交易所股票交易量的基數點,超過這一點就會實現盈利,反之則虧損。
填息:除息前,股票市場價格大約等于沒有宣布除息前的市場價格加將分派的股息。因而在宣布除息后股價將上漲。除息完成后,股價往往會下降到低于除息前的股價。二者之差約等于股息。如果除息完成后,股價上漲接近或超過除息前的股價,二者的差額被彌補,就叫填息。
票面價值:指公司最初所定股票票面值。
法定資本:例如一家公司的法定資本是20__萬元,但開業時只需1000萬元便足夠,持股人繳足 1000萬元便是繳足資本。
藍籌股:指資本雄厚,信譽優良的掛牌公司發行的股票。
信托股:指公積金局批準公積金持有人可投資的股票。
可進行按金交易股:指可以利用按金買賣的股票。
包括股息:買賣股票時包括股息在內。
不包括股息:買賣股票時不包括股息在內。
包括紅股:買賣股票時包括公司發放紅股在內。
不包括紅股:買賣股票時不包括紅股。
包括附加股:可享有公司分發的附加股。
不包括附加股:不連附加股在內。
包括一切權益:包括股息、紅股或股加股等各種權益在內。
不包括一切權益:即不享有各種權益。
經紀人傭金:經紀人執行客戶的指令所收取的報酬,通常以成交金額的百分比計算。
多頭市場:也稱牛市,就是股票價格普遍上漲的市場。
空頭市場:股價呈長期下降趨勢的市場,空頭市場中,股價的變動情況是大跌小漲。亦稱熊市。
股本:所有代表企業所有權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
資本化證券:根據普通股股東持股股份的比例,免費提供的新股,亦稱臨時股或紅利股。
現賣:證券交易所中交易成交后,要求在當天交付證券的行為稱為現賣。
多翻空:原本看好行情的多頭,看法改變,不但賣出手中的股票,還借股票賣出,這種行為稱為翻空或多翻空。
空翻多:原本作空頭者,改變看法,不但把賣出的股票買回,還買進更多的股票,這種行為稱為空翻多。
買空:預計股價將上漲,因而買入股票,在實際交割前,再將買入的股票賣掉,實際交割時收取差價或補足差價的一種投機行為。
賣空:預計股價將下跌,因而賣出股票,在發生實際交割前,將賣出股票如數補進,交割時,只結清差價的投機行為。
利空:促使股價下跌,以空頭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利多:是刺激股價上漲,對多頭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長空:是對股價前景看壞,借來股票賣,或賣出股票期貨,等相當長一段時間后才買回的行為。
短空:變為股價短期內看跌,借來股票賣出,短時間內即補回的行為。
長多:是對股價遠期看好,認為股價會長期不斷上漲,因而買進股票長期持有,等股價上漲相當長時間后再賣出,賺取差價收益的行為。
短多:是對股價短期內看好,買進股票,如果股價略有不漲即賣出的行為。
補空:是空關買回以前賣出的股票的行為。
吊空:是指搶空頭帽子,賣空股票,不料當天股價末下跌,只好高價賠錢補進。
多殺多:是普遍認為當天股價將上漲,于是市場上搶多頭帽子的特別多,然而股價卻沒有大幅度上漲,等交易快結束時,競相賣出,造成收盤價大幅度下跌的情況。
軋空:是普遍認為當天股價將下跌,于是都搶空頭帽子,然而股價并末大幅度下跌,無法低價買進,收盤前只好競相補進,反而使收盤價大幅度升高的情況。
死多:是看好股市前景,買進股票后,如果股價下跌,寧愿放上幾年,不嫌錢絕不脫手。
套牢:是指預期股價上漲,不料買進后,股價一路下跌;或是預期股價下跌,賣出股票后,股價卻一路上漲,前者稱多頭套牢,后者是空頭套牢。
搶帽子:指當天低買再高賣,或高賣再低買,買賣股票的種類和數量都相同,從中賺取差價的行為。
帽客:從事搶帽子行為的人,稱為帽客。
斷頭:是指搶多頭帽子,買進股票,不料當天股價末上漲,反而下跌,只好低價賠本賣出。
大戶:就是大額投資人,例如財團、信托公司以及其它擁有龐大資金的集團或個人。
散戶:就是買賣股票數量很少的小額投資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當方法把股票炒高后賣掉,然后再設法壓低行情,低價補回;或趁低價買進,炒作哄抬后,高價賣出。這種人被稱為作手。
吃貨:作手在低價時暗中買進股票,叫做吃貨。
出貨:作手在高價時,不動聲色地賣出股票,稱為出貨。
摜壓: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股價的行為叫慣壓。
坐轎子:目光銳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資人,在大戶暗中買進或賣出時,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買進或賣出股票,待散戶大量跟進或跟出,造成股價大幅度上漲或下跌時,再賣出或買回,坐享厚利,這就叫“坐轎子”
抬轎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認為股價將大幅度變動,跟著搶進搶出,獲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給別人抬轎子。
熱門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強、價格變動幅度大的股票。
冷門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沒有交易,價格變動小的股票。
領導股:是指對股票市場整個行情變化趨勢具有領導作用的股票。領導股必為熱門股。
投資股:指發行公司經營穩定,獲利能力強,股息高的股票。
投機股:指股價因人為因素造成漲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發行公司派發較多股息的股票。
無息股:指發行公司多年末派發股息的股票。
成長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產業中,利潤增長率較高的企業股票。成長股的股價呈不斷上漲趨勢。
浮動股:指在市場上不斷流通的股票。
穩定股:指長期被股東持有的股票。
等級股票:公司經過一段階段的發展,準備發行更多股票籌集資金,為了保持原有股東的全部權益和特權,將原來發行的股票和新發行股票分別定級,認購新股票的股東將不能享受某些權利。
可轉換股票:持有者可用來轉換同一公司的普通股,優先股或其它債券。這類證券發行時就有明確規定。
自營商:在股票買賣中,是自己買賣股票而不是他人買賣的公司或個人。證券交易所以自營商家身份出現時,必須向對方客戶講明。
平市:成交價格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都保持在同一水平的市場。
交易廳:交易所中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
白手拿魚:客戶給經紀人下達購買指令后,在必須付款前,因所購股票的價格上升,就將所購股票通過另一經紀人售出,并以某種借口要求立即付款,利用這一程序,支付先前購買的費用。這種末花錢而賺得利潤的客戶稱為白手拿魚者,其他法稱為白手拿魚。
保證金:客戶利用經紀人購買股票時,必須預付一定比例的金額。
零星股:在交易所交易時,不易所規定的一個交易單位的交易股數,稱為零星股,經紀人一般把零星股添整后進行交易。
場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證券,不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而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的活動。
二級銷售:指大宗股票在發行公司進行一級銷售后的再銷售。這種銷售往往由一個或幾個證券公司進行,股票要價通常是固定的,并以市場價格作參考,銷售的證券可以是上市的,也可以是非上市的。二級銷售有時也指一筆不動產。
八分之一點規則:這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賣空指令的一條限制性規定。客戶委托經紀人賣空股票,必須注明為賣空指令,如果指令的價格不高于前一成交價格的1/8點(或更高),那么場內經紀人是不允許執行該項指令的。
無約束指令:一種非限制性指令,指證券經紀人將大宗股票的銷售指令,在沒有條件約束的基礎上交出由投資專家執行。專家何時、如何把股票投入市場買賣,將根據自己的判斷來決定。
天價:表示股票行情上漲到一個巔峰狀態。
不定比率投資法:定向投資法的一種,它是根據股票市場價格的升降來決定普通股的投資比例。在初始投資時,投資者對普通股和其他證券以對半比例投資。但隨著證券市場價格趨勢的變化,普通股與其他證券的投資比例也相應發生變化。即在市場行情下降時,投資于普通股的基金上升;市場行情上升時則相反。不定比率投資法相當復雜,但其目的就在于讓投資者充分利用市場價格波動的有利因素,以獲得投資的長期利潤。
認股權證:股票發行公司增發新股票時,發給公司原股東的以優惠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股票的證書。認股權證通常都有時間限制,過時無效,在有效期內持有人可以將其賣出或轉讓。
內部價格:指證券自營商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的價格。
分股:又稱拆股,把公司已銷售的股票分成更大數量的股份。通常情況下,分股需公司董事會投票表決并取得股東們的贊同,分股后,股東在公司的股權比例仍保持不變。
分配性向:公司在凈利(稅后利潤)當中,視分配額的大小,決定一個利潤分配比率,以這一比率做標準,再用分紅金額除以凈利,乘以100,這一數值就叫做“公司的分配性向”,該數值越低,越有可能增加分配額。分配性向如果決定在一定的比率,公司利潤增加越多,則表示公司的分紅增加越多。
月投資計劃:這是近年來在美、日等國流行的一種投資方 法,投資者可每月或每季度以固定數額的資金,購買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股票。月投資計劃一般須經由證券經紀商執行,投資者須同經紀人公司簽訂契約,同意每月以固定金額購買某種上市股票。月投資計劃可隨時取消,不受任何約束。
公募價格:指股票發行公司公開征募增資的價格,這種價格通常比股票市場價格低5左右。
市場壟斷:即股票囤積。個人投資者或團體投資者成功地控制了某種特定的股票,使其他人將股票賣空后不能補進,因而不得不向該股票的控制者妥協,以免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情況稱為市場壟斷。
開盤價:指每天成交中最先的一筆成交的價格。
收盤價:指每天成交中最后的一筆股票的價格,也就是收盤價格。
成交數量:指當天成交的股票數量。
最高價:指當天股票成交的各種不同價格是最高的成交價格。
最低價:指當天成交的不同價格中最低成交價格。
升高盤:是指開盤價比前一天收盤價高出許多。
開低盤:是指開盤價比前一天收盤價低出許多。
盤檔:是指投資者不積極買賣,多采取觀望態度,使當天股價的變動幅度很小,這種情況稱為盤檔。
整理:是指股價經過一段急劇上漲或下跌后,開始小幅度波動,進入穩定變動階段,這種現象稱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變動的準備階段。
盤堅:股價緩慢上漲,稱為盤堅。
盤軟:股價緩慢下跌,稱為盤軟。
跳空:指受強烈利多或利空消息刺激,股價開始大幅度跳動。跳空通常在股價大變動的開始或結束前出現。
回檔:是指股價上升過程中,因上漲過速而暫時回跌的現象。
反彈:是指在下跌的行情中,股價有時由于下跌速度太快,受到買方支撐面暫時回升的現象。反彈幅度較下跌幅度小,反彈后恢復下跌趨勢。
成交筆數:是指當天各種股票交易的次數。
成交額:是指當天每種股票成交的價格總額。
最后喊進價:是指當天收盤后,買者欲買進的價格。
最后喊出價:是指當天收盤后,賣者的要價。
多頭:對股票后市看好,先行買進股票,等股價漲至某個價位,賣出股票賺取差價的人。
空頭:是指變為股價已上漲到了最高點,很快便會下跌,或當股票已開始下跌時,變為還會繼續下跌,趁高價時賣出的投資者。
漲跌:以每天的收盤價與前一天的收盤價相比較,來決定股票價格是漲還是跌。一般在交易臺上方的公告牌上用“ ”“-”號表示。
價位:指喊價的升降單位。價位的高低隨股票的每股市價的不同而異。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例:每股市價末滿100元價位是0.10元;每股市價100-200元價位是0.20元;每股市價200-300元價位是0.30元;每股市價300-400元價位是0.50元;每股市價400元以上價位是1.00元;
僵牢:指股市上經常會出現股價徘徊緩滯的局面,在一定時期內既上不去,也下不來,上海投資者們稱此為僵牢。
配股:公司發行新股時,按股東所有人參份數,以特價(低于市價)分配給股東認購。
要價、報價:股票交易中賣方愿出售股票的最低價格。
行情牌:一些大銀行和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設置的大型電子屏幕,可隨時向客戶提供股票行情。
盈虧臨界點:交易所股票交易量的基數點,超過這一點就會實現盈利,反之則虧損。
填息:除息前,股票市場價格大約等于沒有宣布除息前的市場價格加將分派的股息。因而在宣布除息后股價將上漲。除息完成后,股價往往會下降到低于除息前的股價。二者之差約等于股息。如果除息完成后,股價上漲接近或超過除息前的股價,二者的差額被彌補,就叫填息。
票面價值:指公司最初所定股票票面值。
法定資本:例如一家公司的法定資本是20__萬元,但開業時只需1000萬元便足夠,持股人繳足1000萬元便是繳足資本。
藍籌股:指資本雄厚,信譽優良的掛牌公司發行的股票。
信托股:指公積金局批準公積金持有人可投資的股票。
可進行按金交易股:指可以利用按金買賣的股票。
包括股息:買賣股票時包括股息在內。
不包括股息:買賣股票時不包括股息在內。
包括紅股:買賣股票時包括公司發放紅股在內。
不包括紅股:買賣股票時不包括紅股。
包括附加股:可享有公司分發的附加股。
不包括附加股:不連附加股在內。
包括一切權益:包括股息、紅股或股加股等各種權益在內。
不包括一切權益:即不享有各種權益。
經紀人傭金:經紀人執行客戶的指令所收取的報酬,通常以成交金額的百分比計算。
多頭市場:也稱牛市,就是股票價格普遍上漲的市場。
空頭市場:股價呈長期下降趨勢的市場,空頭市場中,股價的變動情況是大跌小漲。亦稱熊市。
股本:所有代表企業所有權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
資本化證券:根據普通股股東持股股份的比例,免費提供的新股,亦稱臨時股或紅利股。
現賣:證券交易所中交易成交后,要求在當天交付證券的行為稱為現賣。
多翻空:原本看好行情的多頭,看法改變,不但賣出手中的股票,還借股票賣出,這種行為稱為翻空或多翻空。
空翻多:原本作空頭者,改變看法,不但把賣出的股票買回,還買進更多的股票,這種行為稱為空翻多。
買空:預計股價將上漲,因而買入股票,在實際交割前,再將買入的股票賣掉,實際交割時收取差價或補足差價的一種投機行為。
賣空:預計股價將下跌,因而賣出股票,在發生實際交割前,將賣出股票如數補進,交割時,只結清差價的投機行為。
利空:促使股價下跌,以空頭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利多:是刺激股價上漲,對多頭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長空:是對股價前景看壞,借來股票賣,或賣出股票期貨,等相當長一段時間后才買回的行為。
短空:變為股價短期內看跌,借來股票賣出,短時間內即補回的行為。
長多:是對股價遠期看好,認為股價會長期不斷上漲,因而買進股票長期持有,等股價上漲相當長時間后再賣出,賺取差價收益的行為。
短多:是對股價短期內看好,買進股票,如果股價略有不漲即賣出的行為。
補空:是空關買回以前賣出的股票的行為。
吊空:是指搶空頭帽子,賣空股票,不料當天股價末下跌,只好高價賠錢補進。
多殺多:是普遍認為當天股價將上漲,于是市場上搶多頭帽子的特別多,然而股價卻沒有大幅度上漲,等交易快結束時,競相賣出,造成收盤價大幅度下跌的情況。
軋空:是普遍認為當天股價將下跌,于是都搶空頭帽子,然而股價并末大幅度下跌,無法低價買進,收盤前只好競相補進,反而使收盤價大幅度升高的情況。
死多:是看好股市前景,買進股票后,如果股價下跌,寧愿放上幾年,不嫌錢絕不脫手。
套牢:是指預期股價上漲,不料買進后,股價一路下跌;或是預期股價下跌,賣出股票后,股價卻一路上漲,前者稱多頭套牢,后者是空頭套牢。
搶帽子:指當天低買再高賣,或高賣再低買,買賣股票的種類和數量都相同,從中賺取差價的行為。
帽客:從事搶帽子行為的人,稱為帽客。
斷頭:是指搶多頭帽子,買進股票,不料當天股價末上漲,反而下跌,只好低價賠本賣出。
大戶:就是大額投資人,例如財團、信托公司以及其它擁有龐大資金的集團或個人。
散戶:就是買賣股票數量很少的小額投資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當方法把股票炒高后賣掉,然后再設法壓低行情,低價補回;或趁低價買進,炒作哄抬后,高價賣出。這種人被稱為作手。
吃貨:作手在低價時暗中買進股票,叫做吃貨。
出貨:作手在高價時,不動聲色地賣出股票,稱為出貨。
摜壓: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股價的行為叫慣壓。
坐轎子:目光銳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資人,在大戶暗中買進或賣出時,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買進或賣出股票,待散戶大量跟進或跟出,造成股價大幅度上漲或下跌時,再賣出或買回,坐享厚利,這就叫“坐轎子”
抬轎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認為股價將大幅度變動,跟著搶進搶出,獲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給別人抬轎子。
熱門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強、價格變動幅度大的股票。
冷門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沒有交易,價格變動小的股票。
領導股:是指對股票市場整個行情變化趨勢具有領導作用的股票。領導股必為熱門股。
投資股:指發行公司 經營穩定,獲利能力強,股息高的股票。
投機股:指股價因人為因素造成漲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發行公司派發較多股息的股票。
無息股:指發行公司多年末派發股息的股票。
成長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產業中,利潤增長率較高的企業股票。成長股的股價呈不斷上漲趨勢。
浮動股:指在市場上不斷流通的股票。
穩定股:指長期被股東持有的股票。
等級股票:公司經過一段階段的發展,準備發行更多股票籌集資金,為了保持原有股東的全部權益和特權,將原來發行的股票和新發行股票分別定級,認購新股票的股東將不能享受某些權利。
可轉換股票:持有者可用來轉換同一公司的普通股,優先股或其它債券。這類證券發行時就有明確規定。
自營商:在股票買賣中,是自己買賣股票而不是他人買賣的公司或個人。證券交易所以自營商家身份出現時,必須向對方客戶講明。
平市:成交價格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都保持在同一水平的市場。
交易廳:交易所中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
白手拿魚:客戶給經紀人下達購買指令后,在必須付款前,因所購股票的價格上升,就將所購股票通過另一經紀人售出,并以某種借口要求立即付款,利用這一程序,支付先前購買的費用。這種末花錢而賺得利潤的客戶稱為白手拿魚者,其他法稱為白手拿魚。
保證金:客戶利用經紀人購買股票時,必須預付一定比例的金額。
零星股:在交易所交易時,不易所規定的一個交易單位的交易股數,稱為零星股,經紀人一般把零星股添整后進行交易。
場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證券,不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而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的活動。
二級銷售:指大宗股票在發行公司進行一級銷售后的再銷售。這種銷售往往由一個或幾個證券公司進行,股票要價通常是固定的,并以市場價格作參考,銷售的證券可以是上市的,也可以是非上市的。二級銷售有時也指一筆不動產。
八分之一點規則:這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賣空指令的一條限制性規定。客戶委托經紀人賣空股票,必須注明為賣空指令,如果指令的價格不高于前一成交價格的1/8點(或更高),那么場內經紀人是不允許執行該項指令的。
無約束指令:一種非限制性指令,指證券經紀人將大宗股票的銷售指令,在沒有條件約束的基礎上交出由投資專家執行。專家何時、如何把股票投入市場買賣,將根據自己的判斷來決定。
天價:表示股票行情上漲到一個巔峰狀態。
不定比率投資法:定向投資法的一種,它是根據股票市場價格的升降來決定普通股的投資比例。在初始投資時,投資者對普通股和其他證券以對半比例投資。但隨著證券市場價格趨勢的變化,普通股與其他證券的投資比例也相應發生變化。即在市場行情下降時,投資于普通股的基金上升;市場行情上升時則相反。不定比率投資法相當復雜,但其目的就在于讓投資者充分利用市場價格波動的有利因素,以獲得投資的長期利潤。
認股權證:股票發行公司增發新股票時,發給公司原股東的以優惠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股票的證書。認股權證通常都有時間限制,過時無效,在有效期內持有人可以將其賣出或轉讓。
內部價格:指證券自營商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的價格。
分股:又稱拆股,把公司已銷售的股票分成更大數量的股份。通常情況下,分股需公司董事會投票表決并取得股東們的贊同,分股后,股東在公司的股權比例仍保持不變。
分配性向:公司在凈利(稅后利潤)當中,視分配額的大小,決定一個利潤分配比率,以這一比率做標準,再用分紅金額除以凈利,乘以100,這一數值就叫做“公司的分配性向”,該數值越低,越有可能增加分配額。分配性向如果決定在一定的比率,公司利潤增加越多,則表示公司的分紅增加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