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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概念分析是以數學概念為基礎的,將抽象的世界轉化為現實的世界的過程中,也是對象與屬性之間的一種關系。伴隨著計算機得到有效的發展,軟件工程開發已經變得越越來越復雜。那么這樣龐大、復雜的項目工程,已經不是一個人能夠完成的了,在開發的過程中是需要大量的數據庫作為軟件開發重要的支柱。在這樣的環境下,軟件開發的技術就顯得尤為重要的。因此,形式概念分析在軟件工程中的運用需要根據軟件中的本身的環境、屬性、關系等進行表達,在結合環境中的語言形式,展現出軟件工程中本身的語言結構,通過利用形式概念分析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提高了軟件工程開發的效率,為我國的科技發展事業做出巨大的貢獻。
一、 形式概念在軟件工程開發的解析
(一)形式概念的含義
形式概念是數學領域中的一個重要分支,是數學中的理論、概念等為基礎的,并且在最大程度上對數學中的理論、概念進行了搜集,將構造和屬性有效的相結合,形成一種緊密的關系。因此,形式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形式概念在軟件開發工程中,在每一個環節都得到了有效的應用。除此之外,線路圖也是形式概念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對概念格的一種表現方式,也是對軟件工程開發中環境語言的一種表現方式。在固有的語言環境的背景下,也是發展和繼承的一種表現形式,利用線路圖的表現手法,可以使屬性和對象之間形成一種緊密的關系,相互依賴。
(二)形式概念在軟件開發中的步驟
形式概念分析其實也是數學的一種的分析方式。將形式概念有效的利用到軟件開發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在利用形式概念進行軟件開發的過程中,應當先查找一些相關的資料作為理論基礎, 在利用形式概念中的構造算法進行研究,這樣可以是軟件在開發中形成一定程度上的特征。
第二,利用形式概念中的分析法進行系統中的整理,這樣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利用這種分析算法,可以有效的將軟件開發中的構造,通過軟件的開發過程中的分析算法,將軟件中的功能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
第三,應當將軟件開發中的特征進行搜集,在利用形式概念分析法,以此設計出新穎的、具體的形式概念格式。
二、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中的運用
形式概念分析法是軟件工程開發領域中一種新型的分析方法,并且形式概念在我國的各個行業領域中都得到了有效的運用。下面就對形式概念在軟件工程開發過程中的運用進行了簡單的介紹:
(一)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工程過程中環境的運用。形式概念在軟件開發過程中,對環境的運用是尤為重要的,換句話說也就是需求分析中的應用。需求分析是指軟件工程在開發過程中,對每一個環節中的環境分析,通過各個環節中的應用,對軟件開發過程中的相關資料的搜集。通過形式概念分析方法可,可以有效的將軟件工程應用在實際的環境中,同時形式概念在語言環境、屬性、對象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軟件開發人員在利用傳統的軟件開發方式,將工作級和屬性形成一定對應關系,再利用概念分析對軟件開發中的特征進行一定的搜集,在這樣的情況下,也可以對相關軟件開發中的需求分析提供了相關的資料,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中結構的應用。軟件結構中的設計是軟件開發過程中的基礎,是對軟件數據結構進行有效的整合、改革。軟件開發人員在需求分析的背景下,在進行合理的組織和規劃進行有效的分析,從而尋找到軟件開發中的合理、科學的設計方法。另外,可以利用假設的方法,對形式概念分析法只中的結構進行清晰的闡述,并利用相關的分析資料,對軟件工程開發中的每一個環節的實際情況能進行分析、運算。在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運用的過程中,對每一個環節中的變量的關系分析是尤為重要的,分析每一個環節中的特征概念,以此形成一個完整概念格系統。
(三)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中系統的運用。系統設計是軟件開發過程中最重要的階段,形式概念分析法在系統設計的過程中,最主要的工作的就是形成完整的概念格。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內,在軟件開發中出現過很多的比較經典的概念結構制造法,并且一些軟件工程開發人員對概念格構建的數字進行了計算,這樣在最大程度上實現了軟件在現實中的使用范圍。
(四)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中網頁中的應用。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網頁的應用也不斷的擴大,但是在應用的方面也出現的了格式各樣的問題,這使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并且也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由于網絡信息的不斷的發展,網頁的運用與構造已經成為軟件工程開發檢測的重點。在網頁開發的過程中,存在的一定的差異性、分布性等,并且在這些特征在網頁開發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形式概念分析法的提出完全解決了這一問題,在網頁開發的過程中,有效的將形式概念的分析運用到網頁開發中,完全打破了網頁開發中的差異性、分布性等特點,緩解了帶來的局限性。另外在傳統的網頁開發設計過程中,實際的應用與人們的生活具有一定的差距,弄并且在傳統的網頁檢測的過程中,有些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良好的解決辦法。隨著經濟的發展,網頁已經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各個行業中都得到廣泛的使用。形式化概念的網頁開發的過程中,改變了傳統的檢測到來的局限性,將信息技術應用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
三、形式概念分析在軟件工程開發中的優勢
(一)有效的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在形式概念分析在軟件工程構建的過程中,應當對形式概念的概念和含義進行具體分析,對一些較為有特征的代碼、定位等,具有一定的優勢。在這樣在軟件開發的過程中,可以使結構更加完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優勢,將狗將的流程簡化,也為軟件的維護、分析、設計的流程更加準確,這樣不僅僅提高了軟件工作人員在開發軟件的效率,也有效的提高了軟件開發過程中的質量,也為企業的發展在最大的經濟效益,提高了企業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地位。
(二)創建了豐富的數據庫。形式概念分析在軟件工程發開的過程中是一種新型的開發技術,軟件工作人員在開發的過程中,對形式概念進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和研究,同時也為軟件開發創建了豐富的數據庫。也為軟件在維修的過程中,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依據,使軟件開發在維修的過程中,對軟件在運行中出現的故障更加直觀,這樣在最大程度上減少了軟件開發人員的維修時間,為軟件在運行中的質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為相關的軟件開發提供了強大的數據支持,進一步推動了軟件工程開發行業領域的發展,也有效的促進了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優化網頁開發的流程。軟件開發人員在對網頁開發的過程中,通過利用形式概念分析法,可以對網頁中的各項功能進行優化,從傳統的功能進行一定的改變,尤其在網頁的檢索等功能,使網頁中檢索功能更加豐富,不在受到傳統軟件開發局限性,這也是傳統的軟件開發開發的一種轉變,使軟件行業緊跟著時代腳步,與時俱進。從網頁的整體的角度進行分析,也是網頁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層次化,這樣在最大程度上方便了用戶的使用,也使用戶在使用的過程中,可以對網頁保持一定的清晰度,將操作流程更加簡便,同時也為企業創造了更大的經濟價值。這樣看來,我國的軟件工程開發行業已經緊跟時代的腳步發展,為我國經濟走出國門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也使我國的經濟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
結束語:綜上所述,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工程開發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重要,利用分析概念法進行軟件開的過程中,也要對相關軟件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分析,并在合理的條件下進行開發。但是在開發的過程中,也需要相關人員的努力和不斷實踐,對概念分析法進行不斷的研究和分析,將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行業領域中被廣泛的使用。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劉琳玲,松陽縣人民檢察院。
據相關調查研究發現,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與、環境污染并列成為“世界三大公害”。在所有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呈現出以下特點:低齡化、犯罪類型多元化以及團伙化等。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現狀相當嚴峻,迫切需要加強對未成年監督管理工作。目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旋律,而未成年犯罪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并對社會主義的和諧發展具有一定的威脅。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長對社會的穩定和諧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于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罪問題,全社會都給予了普遍的關注,我國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伴隨著未成年人檢查工作二十年的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同樣因為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已經不足以滿足時代的需求,暴露出的不足逐漸增多。最近幾年伴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給國家司法部門和相關司法工作者帶來了嚴峻的任務和挑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發展和完善,成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必須要面對的重大課題。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實施的監督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檢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多年實踐探索中,近年有了突破性的進展,特別是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下稱“新訴訟法”),內容條例中用特殊章11個條文形式,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規定,這對未成年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來說是一項空前的機遇,同時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因為新時代賦予了新的歷史人物,對我們日后的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犯罪現狀及特點
(一)犯罪年齡低齡化
因為未成年人因為心理狀態不夠穩定,各方面的是非判斷能力不夠成熟,缺少足夠的自我控制能力,過于偏激,而且當代的未成年又大多數為獨生子女,習慣以自我為中心,種種原因使得近年我國未成年犯罪的年齡不斷提前。調查結果顯示:在年滿14周歲且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在實施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數量逐年遞增趨勢,同時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斷的增大。
(二)犯罪的團伙化、多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伴隨其年齡的不斷增長,獨立性意識日益增強,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和同齡人之間的交往,容易被煽動和利用,存在不信任長輩和家長的叛逆心理。由于個人單獨行動會存在恐懼的心理,加之自身缺少足夠的智力和經驗等因素,所以在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會以團伙的形式進行。多人行動,會彌補個人智力經驗上的欠缺,同時也不會有過多的恐懼感,減少了犯罪過程中的阻力,增大了作案的成功率。目前查處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團體當中,很大部分已經具備了黑社會組織的雛形,如果不注意控制,后果不堪設想。
(三)犯罪主體文化程度偏低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中,絕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呈現一個明顯的特點,受教育程度是偏低的,大部分僅僅只是初中文化或者小學文化,還有一部分甚至是文盲,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沒有清楚的認識,同時未成年人又缺乏足夠的是非辨別能力和誘惑的抵制能力,從而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激情犯罪、無復雜原因
未成年時期是處在一個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在這個時期,青少年的叛逆心理也是最嚴重的一個階段,不服管教,逞強好勝,哥們義氣,做事只圖一時刺激不考慮后果,通常就是因為一點小事就會導致其情緒激化,致使犯罪的發生。
(五)犯罪種類多元化與罪名集中化并存
未成年人處在一個身體、心理、生理發展的特殊時期,各方面都極不穩定,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往往不計后果,具有一定的瘋狂性。近年,因為受到大量不良刊物書籍和影視作品的影響,造成青少年性生理趨于早熟,而其心理成長卻相對滯后,在這種矛盾在在且外界又存在誘惑的情況下,很容易引發青少年犯罪。
二、新刑訴法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 未成年人檢察制度的設計缺陷
1. 立法缺乏系統化。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盡管十分重視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建設,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但是相關的一些內容及規定只能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內容比較分散,規定內容也不夠具體,這對司法檢察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后,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一定的彌補作用,但規定內容都是比較原則而不具體,導致法律條文間缺少聯系,依然未能形成系統、專門、獨立的法律體系。
2. 缺乏配套工作機制。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確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還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社會調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但是這些規定程序都嚴重缺乏與之相對應的細則規定和具體的工作流程,操作起來也極難統一。檢查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執法工作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對其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求很高,完善司法監察工作制度,細化部門工作流程,這樣才能保證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3. 未形成制度化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要實現對于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及幫扶教育,是需要公、檢、法、司各部門之間密切合作的。但目前,檢查工作缺乏系統化制度的支持,導致現在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呈現責任主體不明、執行主題不清等一系列不明確的問題,也造成了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工作的重重困難,也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成效不佳。
三、新《刑事訴論法》下對于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加強和改進措施
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不容樂觀,在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社會上各方面的資源力量,形成一股合力,彌補單一方力量的不足,針對未成年犯罪的具體原因,深入分析,充分依靠各界力量,進行綜合治理,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的犯罪的發生。
(一)完善立法
完善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的相關法律是預防并減少未成年犯罪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國存在的一系列針對未成年法律法規,都是比較籠統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而且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逐漸呈現新的特點:低齡化,團伙化,誘因簡單,類型多元化及罪名集中化等,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的需求,預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面臨了新的挑戰。所以,我們要充分利用到這個新《刑事訴訟法》頒行的這個機遇,進一步展開完善立法工作,制定及實施相關的防范未成年犯罪的政策和措施,真正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二)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工作要大力度加強
未成年的司法保護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依據相關未成年法律法規進行司法活動,徹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并切實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行為。對未成年人傳統的司法保護制度是分散式的司法保護模式,這種保護模式有其現實合理性,但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結構上具有分散性,保護方向又缺少重點,具體時間的處理手段又過于單一,顯然這種司法保護模式已經不足以滿足新形勢下的需求,所以在新《刑事訴論法》體系下,我們構建出了一種全新的保護模式――即司法保護一站式機制。一站式模式就是指檢察機關在處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審查批捕、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環節,進行特殊審理的標準樣式。在此模式中,明確了檢察機關在整個未成年刑事案件處理工作中的主導機關地位,以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各個環節的審理的內容和方式。
(三)改革教育體制,使我國未成年文化程度普遍提高
(四)重視家庭預防作用
DOIDOI:10.11907/rjdk.162425
中圖分類號:G4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文章編號:16727800(2017)001019203
引言
1999年,以物品編碼、RFID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為基礎,美國Auto-ID中心首先提出了物聯網概念。物聯網被稱為計算機和互聯網后的第3次信息化產業革命發展浪潮。產業發展,人才先行,人才是科技發展的關鍵。物聯網專業建設是社會需求發展的必然,是我國當前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目前我國從事物聯網行業的人才匱乏,為了培養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近年來,數百所高校設立了物聯網工程專業[1]。由于物聯網是一門新興學科,其理論和應用實踐都在不斷發展變化中,不少高校在物聯網專業相關課程體系建設、課程實踐、教學模式改革等方面作出了很多探索嘗試[24]。當今,隨著以多媒體、網絡化和智能化為特征的現代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人類邁進了信息化社會,特別是計算機多媒體融圖、文、聲于一體的認知環境的出現,使人們關于教育、教學的傳統觀念受到沖擊。為了適應時展,必須引入新型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式,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教學質量。
作為高等工程教育的一種新型框架,CDIO以先進的工程教育理念、較強的實踐可操作性、全面系統的課程體系、普遍適應的人才培養模式,贏得了眾多高等工程院系的青睞[5]。物聯網工程類課程應用實踐性強,適合采用CDIO的教育理念和評價標準開展教學。為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本文以CDIO工程教育理念為指導,探討CDIO視野下案例驅動的工程類課程教學方式,并介紹了西南民族大學物聯網專業課程教學改革實踐與取得的成效。
1物聯網工程專業內涵與特色定位
物聯網學科是將信息感知、信息傳輸、信息處理、信息領域應用相結合的綜合性理論與技術的新興學科。物聯網工程專業是以計算機、網絡與通信、控制融合為主要特征的綜合性專業,涉及計算機、通信、控制、電子、信息安全、數學、物理以及工程等多個專業知識,學生應按復合型工程類人才進行培養。物聯網工程本科專業具有鮮明的綜合性、交叉性和用性特點,以“厚基礎,重理論,強實踐,求創新,促應用”為特色,以“夯實學科基礎,注重專業交叉,強化工程實踐,培養創新能力”為思路,以理論教學和工程實踐為兩條主線,核心是培養學生綜合利用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工程實踐能力、工程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3,6]。
西南民族大學物聯網工程專業培養掌握與物聯網相關的計算機、自動控制、通信與傳感的基本知識、理論、技術和方法,能夠運用物聯網通信架構、射頻識別、無線傳感、信息采集處理等技術實現廣泛的智能化應用解決方案,具有較高綜合素質、較強實踐創新能力的物聯網領域高級技術人才。培養的學生需要具備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物聯網技術和現代化工程工具實現智能化應用解決方案的能力,能夠勝任物聯網系統及產品研發、集成、技術支持等方面工作,因而對學生工程化實踐能力的教育培養提出了較高要求。
2CDIO理念
CDIO(Conceive,Design,Implement and Operate)是近年來國際工程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以產品研發到產品運行的生命周期為載體,讓學生以主動的、實踐的、課程之間有機聯系的方式學習并進行工程實踐,按照工程基礎知識、個人能力、人際團隊能力和工程系統能力4個層面培養學生的工程能力,運用綜合培養的方式使學生達到4個層面的預定目標[4]。
CDIO理念提供給學生更多獲取知識的方法和渠道,把學習過程中的發現、探索、研究等認知活動突顯出來,使認知學習過程能更多地成為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在該理念下,教師要創造提升學生學習興趣的教學環境,在整個教學活動中扮演一位在適當時機給予學生提示的組織者、引領者,提供知識積累與探索的情境,啟發學生帶著問題積極思考,讓其逐漸掌握抽象知識與具象產品之間的聯系并加以運用,從而提升工程能力。
3具體實踐
以《RFID原理與應用》課程為例,課程的教學對象是物聯網工程專業的大二學生,該門課程是其第一門專業基礎課??紤]到教學對象的特點,本課程的基本目標是使學生能掌握、熟悉射頻識別技術及相關的基本概念原理、射頻識別技術的相關協議,以及RFID應用系統及其設計方法等,逐步培養學生掌握射頻識別技術的系統集成設計及分析能力,通過典型案例了解射頻識別技術在社會生產環節中的應用。教學的核心思想是建立學生對物聯網專業的感性認識,掌握RFID技術基本原理和系統應用知識,提升對專業的興趣,為其未來參加工作、增強就業競爭力打下良好基礎。
在具體教學過程中,將課程中的工程基礎知識以“教師講授+實驗實踐”的方式,依托豐富的信息課程資源拓展教學內容,同時對課程考核方式與評價方法等環節進行改革,引入CDIO理念,加大學生動手、思考、組織及協作能力的考核力度,根據一定的占比進行考核分配。
3.1課程講授
教師講授課程不再單向介紹知識點,而是結合現代化教學手段和信息資源,對書本知識進行拓展,擴大學生知識面,提高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以應用為驅動,通過視頻案例播放,啟發學生思考。教師總結分析步驟,讓學生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以增加對學習內容的理解深度。以文字形式呈現的書本內容是單維、扁平、靜態的,而視頻包含文字、聲音、動畫、影像等諸多元素,其呈現的知識信息內容是多維、立體、動態的,可調動學生視覺、聽覺能力協調配合,將教學內容以多維度、多視角方式呈現,提高學習效率。在本學期中,結合授課章節內容,分別采用RFID公交報站系統、RFID門禁系統、牧場電子標簽、未來商店、智慧餐廳等系統案例視頻,播放前提出問題,播放中啟發學生思考,播放后學生發言討論,教師最后總結。在這樣的教學安排下,學生課堂注意力集中,討論活躍,獲得了較好效果。
3.2教學實驗
實驗實踐是物聯網工程專業相關課程的重要環節。課程開始前,通過交流,了解到學生已掌握C語言編程和邏輯電路的基本知識,而對于嵌入式相關技術尚未深入學習。本課程是軟硬件結合的課程,根據學生的知識基礎和特點,結合現有實驗條件,以PC端軟件控制試驗箱硬件完成RFID基本功能作為實驗主線貫穿實驗教學設計全過程,實驗教學計劃難度設置合理,循序漸進,可增加學生對專業的自信心,避免出現畏難情緒。實驗過程以“思路啟發+嘗試驗證”為主導思想,知識點和操作內容由淺入深,引導學生從觀察現象到剖析本質。先從對RFID綜合應用有感官的認知,觀察試驗箱配套軟硬件,結合讀寫標簽,觀察分析協議數據包的格式,逐步啟發學生分析軟硬件背后的運作原理和過程。實驗過程介紹了PC端軟件開發的基本過程和設計開發工具,以及dll調用方式的優缺點及用法,學生通過VB調用dll中的基本操作函數,實現自己編寫軟件、控制硬件實驗箱完成RFID基本功能。
3.3課程考核
在課程考核部分,以課程綜合設計作業為載體,加入團隊系統設計及展示答辯環節。引入協作和良性競爭機制,培養學生的團隊分工和協作理念,便于取長補短,學會溝通和協調。同時,通過良性競爭促進任務的高效完成,實現共贏。在課程綜合設計作業評價機制上,發揮學生自,調動學生的參與積極性。例如團隊項目展示答辯時,引入學生投票機制,將投票結果按一定比例權重體現到該團隊項目的總成績上,可體現學生的參與性,激發其學習興趣。同時,通過權重系數的調整,使學生評價的影響具有一定可控性,防止惡意刷票行為對結果產生影響。
4教學效果
從學生評教方面看,該學期《RFID原理與應用》課程參評學生人數62人,綜合平均評分4.953分(總分5分)。在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主動性、注重學生能力培養,教學內容能反映或聯系學科的發展前沿,能給予學生獨立思考、聯想和創新的啟迪,以及采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等評價指標上,均有57人以上評分為優秀,從學生主體的角度對該教學方式加以肯定。
從課程效果方面看,作為該課程期末考核的重要部分,組織學生團隊從需求分析、方案構思、設計實現到演講答辯等多個環節進行全面實踐,形成了礦井定位、動物管理、自助導游、iCard等多個系統設計方案,鍛煉了學生的系統分析設計能力、團隊協作能力以及現場表達與應變能力。部分團隊的系統設計方案在^續完善后,有潛力成為較好的專業創新作品。
從創新成果方面看,在2016年學校計科學院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立項項目中,2014級物聯網專業學生取得了較好成績,立項項目包括國家級項目1項、省級項目1項、校級項目3項,在與2014級各專業的對比中表現突出,其中4個項目和RFID技術相關。值得一提的是,非本專業學生中,與RFID有關的項目占3項,本專業學生也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其中。
綜上所述,從教學過程和效果看,《RFID原理與應用》課程的教學方式符合CDIO工程教育理念,取得了較好的實際效果,學生反映良好。
5結語
《RFID原理與應用》課程的實踐教學過程在物聯網工程相關專業引入CDIO理念方面作出了一些有益嘗試。結果表明,該教學方式鞏固了課堂知識,提升了學生主動學習和獲取課外知識的興趣,培養了學生的創新能力以及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學校其它物聯網工程相關專業課程也在繼續貫徹、推廣CDIO理念。在后續教學過程中,考慮繼續增強課堂互動機制,引導學生們正確、合理地利用移動互聯技術,并將其常用的微信互動、微博上墻等交互方式引入課堂,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思考的熱情,將CDIO理念進一步融入課程教學與學生培養工作中。
物聯網工程專業人才培養質量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西南民族大學開設物聯網工程專業時間不長,只能從近幾屆學生的課程學習效果和創新競賽成果分析CDIO理念引入實踐教學的影響。從目前的效果看,在物聯網工程相關專業引入CDIO理念,在提高實踐教學質量、促進物聯網工程專業的實踐教學改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希望能為物聯網工程及其它理工科專業的教學實踐提供有益借鑒。
參考文獻:
[1]物聯網工程專業最好的20所大學[EB/OL].[20160318].http:///20160318/n440958984.shtml.
[2]王志良,閆紀錚,石志國,等.物聯網學科建設與教學實踐探討[J].計算機教育,2012(19):4549.
[3]余P,趙健,黃傳河,等.物聯網工程專業建設與實踐教學研究[J].計算機教育,2013(15):9497.
[4]崔貫勛,王勇,王柯柯,等.基于CDIO的物聯網工程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研究與實踐[J].實驗技術與管理,2013,30(5):111114.
在我國的地震頻發地區,部分高層建筑對地震的承受力低下,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高層建筑抗震能力,強化抗震概念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的應用變得十分重要。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高層建筑為適應現代高速發展的建筑競爭市場,需從全方位的角度探索研究,以加強高層建筑的抗震作用,從而促進我國高層建筑整體建筑水平的提高。
1 抗震概念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的重要性
抗震概念是指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建筑設計者需認識地震規律和地震所造成的影響,通過對地震各方面的考慮,使高層建筑有能力承受地震帶來的破壞性壓力。抗震概念主要是建筑者對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建筑結構布置、結構材料選擇以及結構體系的確定等方面進行充分的了解,通過對抗震概念的熟知,認識抗震概念的重要性,使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能達到抗震標準,經濟損失降到最低。
我國屬于地震多發國家,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有效應應用抗震概念,有助于增強高層建筑的承壓力和抗震性,同時,為高層建筑在激烈市場競爭中提供了充足的條件。第一點,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在應用時具備抗震概念,強化了高層建筑的固性,保障了高城建筑住戶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第二點,抗震概念的加強,提高了高層建筑者的風險意識,能充分有效的促進建筑材料的有效選擇和使用。第三點,抗震概念有利于建筑工程結構設計的優化,使結構設計符合選址的實際情況,減小了地震造成的物力、人力以及財力損失。
2 抗震概念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的應用策略
2.1 注重建筑均勻性和規則性的抗震概念結構設計。傳統的建筑抗震結構設計主要是采用滯回耗能和塑形變形能來分散地震能,致使建筑工程結構的抗震性能受到嚴重的影響,破壞力增大。近年來,我國多次地震災害表明,運用傳統的方法對高層建筑進行抗震設計已經無法將地震帶來的損害程度有效地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因此,在高層建筑結構體系中,傳統抗震結構體系已無法達到現代化社會的要求。隨著建筑者對抗震建筑結構的研究不斷深化,人們逐漸認識到建筑工程結構設計在抗震中應有的耗能作用,注重高層建筑結構體系的創新和改善對減小震害有著十分關鍵的作用。
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時,應注重建筑工程結構的均勻性和規則性。具體表現在建筑的立面形態、平面體狀、豎向布置和平面布置方面,使抗震建筑工程結構具備均勻、簡單、對稱、長寬比例協調以及規則等特點。在整體結構承載力的分布和質量上可有效的減小扭轉效應,并為剛度中心與質量中心的重合提供了充足的條件。
2.2 加強建筑結構設計中抗震概念的合理選材。隨著現代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高層建筑市場呈現出激烈競爭的趨勢,多數建筑者在對高層建筑材料的選擇和利用上存在嚴重問題。建筑商為節約建筑成本,降低質量好性能高抗震強等建筑材料的購買量,多數情況下以低性能低質量的材料來代替。導致高層建筑在抗震中承壓力下降,住戶財產損失巨大,同時也加大了國家的財政支出,從整體上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因此,強化高層建筑材料的選擇和利用變得十分重要。
在抗震概念的原則下,以鋼筋混泥土的結構設計作為延性機構,建筑材料的選取應具備延性好、強度高以及性能大等優勢,合理的對塑性鉸部分進行控制,使高層建筑在大震中也能具有強有效的抗震作用。同時,合理的對高層建筑材料進行選擇和利用能有效減少建筑結構的承載力及地震危害,降低高層建筑傾覆力矩,減少扭轉效應。
2.3 重視建筑結構設計中抗震概念的科學選址。多數地震發生在板塊構造的邊緣地帶,因板塊的擠壓張裂等因素而引起。我國處于環太平洋地震帶和喜馬拉雅—地中海地震帶,屬于地震多發國家,因此,在對高層建筑地基選址時應對地基進行科學的考察和勘探。通過對地基的地形地貌進行科學分析,可有效的避免建筑位置處于地震多發帶上,從而降低地震對建筑造成的影響。
在選址的實際過程中,建筑地基勘察者應從我國地形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充分認識我國地形地貌的基礎上,以客觀的角度對建筑場地進行科學的探究勘測,避開不利地段,使建筑地基與場地的選擇在適宜建筑的抗震帶上。另外,應對建筑工程結構自身周期與場地地震卓越周期進行初步的估算,通過改變房屋的類型和層數將兩者錯開,以此減少地震損害。
3 抗震概念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應用中注意事項
3.1 加強抗震概念的有效宣傳及充分認識??拐鸶拍畹男麄骱驼J識是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者需要從抗震概念的各個角度出發,通過加大對抗震概念的認知度,增強我國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的使用性和有效性。在建筑者中需大力宣傳抗震概念的作用和意義,對抗震概念進行全新認識,樹立正確的抗震概念及價值觀。
如果要實現對抗震概念掌握的全面化和整體化,建筑工作者需要熟知抗震概念內容以及抗震概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對建筑者要不定期的進行抗震概念的宣傳和再學習,從抗震概念的基礎出發,全方面的對抗震概念進行了解,促進建筑者對抗震概念的掌握,以此增強建筑者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業務素質。另外,抗震概念是適應現代高層建筑成長的發展性理念,對我國高層建筑質量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2 注重提高抗震建筑工程監理者的職業道德。建筑監理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檢驗者,主要控制著建筑工程的質量、進度以及投資,在建筑質量和安全的監控管理中有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建筑的大力發展,建筑工程監督中出現了監督管理不到位,監理工作程序不清以及監理者自身專業技術水平低些等問題,因此,注重對建筑工程監理者的職業道德修養的提高變得十分重要。
建筑監理對建筑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時,應以公正、客觀、科學、獨立的方法和態度處理問題。在編寫項目監理技術文件時,需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結合建筑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相關文件,避免照搬和抄襲監理技術規范文件。通過對監理工程程序的學習和認識,強化建筑監理的監督管理地位,使監理在建筑實施中起到應有的作用,從而使高層建筑質量得到顯著提高和有效保證。
4 結語
隨著我國建筑市場的興起,抗震概念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的有效應用,為我國高層建筑的發展提供有力知識理念的同時,也科學的規范了技術標準。從科學、客觀的角度分析,在建筑市場不斷發展的環境下,抗震概念不僅適應了現代建筑市場現代化發展的需求,還在建筑建設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將抗震概念融合到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能有效的促進高層建筑質量的提升,進一步提高我國高層建筑發展水平。
參考文獻
[1] 王劍,宮井會,金英.高層建筑設計存在的問題[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2012(06).
一、在建工程抵押中的基本概念
(一)在建工程的概念
所謂在建工程,通常是指正在建設中的固定資產建設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單項建設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固定資產以及維修、安裝、改建、擴建和大修理工程[1]。筆者討論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在建工程。狹義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自房屋主體工程開工建設起至房屋竣工驗收前所處的狀態,是一種事實上未完成的狀態。廣義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自房屋主體工程開工建設起至房屋登記機構將該房屋記載于房屋登記薄前所處的狀態,是一種法律上未完成的狀態。本文主要討論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區別于房屋抵押登記,因此,本文的在建工程指的是廣義上的在建工程。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
物權法實施前,《辦法》對在建工程抵押作了如下定義: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物權法》并未對在建工程抵押進行定義,但明確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在《物權法》實施前已有學者對在建工程抵押進行了與《辦法》不同的定義,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債權人,作為債務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一種新型擔保方式,包括為自己債務擔保和為第三人債務擔保兩種類型[2]。該定義完全符合《物權法》的精神。
(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我國現行立法采取抵押登記生效主義。《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在實務中,抵押權人往往領到《房屋他項權證》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后才放款給借款人。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是在建工程抵押過程中的關鍵環節。為此,《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專門對在建工程抵押登記進行了規定。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新特點
《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呈現出新的特點:1、抵押雙方主體發生變化?!段餀喾ā烦雠_之前,抵押人僅為債務人,抵押權人僅為貸款銀行;《物權法》實施后,在建工程抵押作為一般抵押權,債務人和第三人都可以成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抵押權人也沒有限定。2、擔保債權的種類發生變化?!段餀喾ā烦雠_之前,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的資金,而不能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物權法》實施后,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債權種類沒有限制。登記操作方式的變化?!斗课莸怯涋k法》實施前,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這就要求抵押當事人必須先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注銷登記,再重新辦理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而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現狀
《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實施之后,各地對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認識并不一致,尤其是針對在建工程所擔保的債權種類存在分歧。據筆者不完全了解,全國除上海、沈陽、福州等少數城市的房屋登記部門不限制在建工程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種類外,大部分地區的房屋登記機構均限制在建工程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種類。究其原因如下:
(一)行政風險
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種類是“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而《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均未明確在建工程是否可以為其他債權進行擔保。既然法無明文授權,若房屋登記機構同意在建工程可以為其他債權進行擔保,屬于行政亂作為,遇到行政訴訟,將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經濟風險
在建工程法律關系復雜,承載多項權利,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購房人的權利、承包人工程款、工人工資、稅收等多項債權等均優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權受償,一旦發生糾紛,銀行的抵押受償權將處于法律上有效、事實上無效的狀態。若在建工程抵押為其他債權進行擔保,加大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極為不利。
(三)社會風險
在建工程標的物價值大,修建周期長,風險極高,且絕大多數為在建商品房抵押,關系利益群體眾多,社會影響巨大。如果放開其債權種類限制,后果將不堪設想。若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又無人接盤,對購房人來說,支付了購房款卻無房可住,無家可歸,將嚴重影響百姓安居、社會穩定。
三、放開債權種類限制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明確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上述法條并未對在建工程所擔保的債權進行限制。
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房屋登記辦法》也未對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作出債權種類的限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于2012年6月25日在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法律適用有關問題的函》(建法函[2012]124號)時明確:“《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了以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情形,但并未限制銀行以外的主體作為在建工程抵押權人。貸款銀行之外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對在建工程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辦理抵押登記?!?/p>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關于在建工程抵押規定與上位法是否沖突問題的答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律對在建工程抵押權人的范圍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有關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是針對貸款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時的特別規定,但并不限制貸款銀行以外的主體成為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p>
《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等在充分考慮了當前經濟社會形勢后,并未進一步嚴格細化債權類型,反而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債權類型做了模糊化處理,便說明了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債權類型的態度應是放開化和市場化。住建部也明確,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辦理抵押登記,這里的抵押登記當然也包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有關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是針對貸款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時的特別規定。這意味著《辦法》并非在建工程抵押的唯一標準。法律往往服務于經濟,尤其是財產法。在揭示和剖析現代混合經濟的時候,應該本著一種誠實而折中的態度[3]。
(二)經濟需求
就經濟來說,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增多,為保證各種經濟活動順利進行,物權,尤其是擔保物權行使的最重要法則是“物盡其用”,即充分發揮抵押物在經濟上的價值,這是市場的需要,更是經濟的需要,放開在建工程抵押擔保債權種類的限制,不但不會影響在建工程的開發建設及順利完工,反而有利于盤活企業資產,形成更完善的現金流,使企業在資金鏈上獲得更大的回旋余地,從而進一步優化房屋開發建設流程,確保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社會環境
最后從目前的社會環境來說,我們已基本完成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土地招拍掛制度和預售制度的完善,也說明了房地產開發人完全可以對自己的資金風險和債權種類負責。只要債權人嚴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慎開展風險評估,提高貸款評級和價值評估合理把握貸款門檻,實行有條件地放開債權種類,就完全可以將在建工程抵押中的風險因素降到可控范圍,在科學規避風險的同時促進資金流動和經濟發展。
四:結語
政府應服務于社會,作為登記機構,我們應為社會的需求做出自己的貢獻,而社會的需求恰恰是市場經濟選擇的結果,我們不應過度地干涉市場主體的選擇,而應積極的應對及合理的引導。我國已經進入改革開放的深水區,我們必須相信并且尊重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房地產市場需要健康的發展,離不開資金鏈的完善和現金流的健康,如果我們限制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債權種類,會使企業無法應對在各個時期房產政策下的市場。市場間的民事行為,就應當讓市場去選擇,去優勝劣汰。所以,于法、于理、于情,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債權種類都不應限制。
參考文獻:
抵押權作為物權的一種,應當符合物權客體要求,作為物權的客體,需為人力所能控制并具有價值的有體物。就在建工程而言,屬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在其建造完工之前,始終處于不斷變化狀態之中,難以特定化,因而并不具備完整意義上的客體形態,而且,在建的建筑物也不一定能建成,這也是理論界一些學者不贊成在建工程抵押的理由之一。在建工程雖不具備完整的物權客體形態,但也具備了有體物的一些特征,具有建筑物的某些形態。在多數情況下,在建工程最終都能完成,轉化為具備完整物質形態的建筑物,這是因為,在建工程抵押中,要求抵押人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劃許可證等要件,如不出意外,在建工程應當能夠完成。另外,在建工程的建設,凝聚了人類的抽象勞動,從而使在建工程本身具有了價值,而抵押權作為一種價值權,變價權,關注的是抵押物是否具有經濟價值。故,在建工程也可設定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既能滿足銀行拓展金融業務的需要,又可以解決房地產項目融資的需求,對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我國之前的《擔保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都未作規定,1997年建設部頒發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不過,《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效力較低,對于法院審案僅具“參照”意義,為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7條對此進行了專門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薄段餀喾ā返?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
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要分兩個方面來探討,一方面是建筑物部分,另一方面是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權部分。
關于建筑物部分,目前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此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范圍僅為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時已完工的部分,持這種觀點的理由為在建工程抵押設定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物,而且,銀行在評估擔保物的價值時,看重的是已經建造的完工部分,沒有考慮未修建的部分。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范圍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內的的工程全部,持這種觀點的理由為“依法獲準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該建筑物尚不具備完整形態,不能辦理初始登記,所有人未取得所有權憑證,相應的不能辦理抵押本登記,在建工程竣工之前,工程一直處于不斷變化建設之中,并不具備獨立使用功能,在建工程屬于不動產,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工程竣工完成后,才具備獨立使用功能。
關于土地使用權部分,即在建工程抵押物范圍是包含整宗土地還是僅僅為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目前,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的土地范圍僅僅為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及于整宗土地,持此種觀點又可細分為二,其一,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僅僅為已完工部分及整宗土地,其二,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內的全部工程及整宗土地。
以上觀點都有一定理由,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7條“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可以包括尚未完工部分,而且在實務中,即便堅持在建工程抵押的建筑物部分僅為已完工部分的同志大都認為,此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及于整宗土地,這相當于認可了在建工程未完工部分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已包含在在建設工程抵押范圍之內,因此,將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界定為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內的的工程全部及整宗土地更為合理。就登記機構而言,不必糾纏于此,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認同即可,登記機構根據雙方的申請辦理相應的登記。
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性質
由于對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認識的不同,相應地,對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性質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僅僅為已完工部分,因此,在建工程抵押與一般的房屋抵押區別不大,是為本登記。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及于未完工部分的整個工程,建筑物尚未完工,不能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憑證,不能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而只能辦理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是一種房地產期權,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是為了保全抵押權人獲得將來建成房屋為抵押標的的請求權,使抵押權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房屋抵押物權的權利。
四、在建工程可否為其他債務提供擔保
一般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因而,在一般性的抵押結構中,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設定抵押權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就在建工程而言,在建工程的所有權人可否為他人的債務設定抵押擔保呢,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將在建工程抵押定義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該定義,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必須明確用于該項目建設,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與債務人必須是同一人,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雖然,《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作為效力較低的部門規章,其對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僅具參照意義,但在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情形下,應當依照此規定。因此,抵押權人應當嚴格監管在建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借款??顚S?,真正用于在建工程后續建造。
五、在建工程抵押權人的范圍
我國《物權法》及《擔保法》等對抵押權人的范圍未作明確規定,在通常的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按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權人的范圍界定為貸款銀行,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第21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由此可見,貨幣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業務,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營。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的繁榮,許多非銀行類的金融機構應運而生,只要其具備《貸款通則》規定的從事貸款經營業務的資格條件,也可成為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
六、在建工程抵押是否必須為建設項目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
目前,一些登記機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要求在建項目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并未作此要求,《房屋登記辦法》第60條規定,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具備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書等資料。而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顯然,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條件比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苛刻得多。雖然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并不要求達到預售許可的條件,但是,在實務中,開發企業一般都會在要辦理預售時,才到房管部門建立樓盤表信息,在沒有建立樓盤表信息之前,由于房管部門登記系統里并沒有該工程項目的任何信息。因此,即便理論上該工程項目可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但在實務操作中并不能實現,由于開發企業一般都是在要進行預售時才到房管部門建立樓盤表信息,并相繼辦理在建工程抵押,這就給人一種只有達到預售許可條件才能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假象。實際上,只要開發企業到房管部門建立了樓盤表相息,即使未達到預售許可的條件,也是可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
七、房屋已竣工,但未驗收,可否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的本質是抵押人為取得后續資金用于繼續工程建造,房屋已竣工,說明工程已經建造完畢,不存在還需要后續資金用于該工程的建設,即便還未驗收,應當不能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在實務中,房屋竣工到驗收完畢,往往還有一段時間,由于沒有辦理房屋的初始登記,而抵押人又有融資需求,因此,要求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但其貸款的目的顯然不是用于該工程的建設,而是用于其他,有違在建工程抵押的本質。而且,所謂在建工程抵押,其抵押的客體在建工程本身是一個不斷變化的物,并非完整意義上的物權客體,而已竣工的房屋屬于在建工程的完成形態,顯然已不是變化著的在建工程,其已具備完整意義上的獨立使用功能,按照《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房屋建造完畢之時,所有人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并非房屋所有權取得的要件,按照《物權法》第31條的規定“依照事實行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房屋已竣工,房屋所有權已產生的情況下,所有人意欲抵押該房屋,應當先行完成所有權初始登記,再行辦理現房抵押登記手續。
八、企業及個人修建的自用房屋能否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在實務中,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多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的開發建設,修建周期長,需要資金量大,風險也較高,僅靠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有資金進行商品房的修建是不現實的,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應運而生。就貸款銀行而言,開發企業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達到一定條件后,可將在建工程進行預售,資金逐漸回籠,銀行的貸款償還也有了保證。而企業及個人修建的自用房屋,并不存在出賣行為,當然也不存在用工程變現來償還貸款。但是,在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關心的是抵押物是否具有獨立的交換價值且是法律法規允許轉讓的財產,而且,從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來看,也未要求抵押人必須是開發企業。因此,只要債權人接受這種擔保物,企業及個人修建的自用房屋也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九、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已辦理,現增加在建工程標的物范圍,按新設還是變更辦理
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已辦理,比如,開發企業修建了地上兩層房屋,并以該兩層房屋辦理了在建工程抵押,而后往上再修建了一層,現開發企業申請將該新增一層房屋標的納入之前已辦理的在建工程抵押標的物范圍,并要求按抵押權變更登記辦理,可否,由于該新增房屋屬于新的標的物,該新增標的物上從未設定過抵押權。因此,不存在抵押權的變更,抵押權變更登記是在已有抵押權設立登記的前提下因抵押的內容和客體等信息變化所進行的登記,而抵押權設立登記是第一次登記,它是抵押權從無到有的過程,該新增房屋應當辦理新的抵押權設立登記,而不是抵押權變更登記。
參考文獻:
在建工程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不僅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重建、改造、擴展,還包括設備更換、技術升級以及需要進行部分修整的工程全部可以納入在建工程的范籌。在建工程的會計核算是國際會計準則范圍之內的,也被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并入。然而,在具體的實際情況下,很多在建工程核算并沒有嚴格的按照會計準則來進行,因此,在建工程的核算問題上還是存在的。
一、在建工程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結算不及時
工程核算是以工作人員熟悉工程核算流程為前提的,但是,很多工程人員對工程核算流程并不了解,不遵守權責發生制原則。正常的工程結算程序應該在貨款需要支付前,及時的向財務核算人員提供貨款應支付的憑證,然而,貨款在應該支付時及時的得到結算。然而,很多工程工作人員都是在需要支付貨款時,直接要求財務人員付款,而此時財務人員對貨款進行核對也是需要時間的,這就不得不推遲結算的時間,導致結算滯后。而有的工程則是“趕鴨上架”,在工程開始前并沒的對工程進行詳盡、科學、準確的可行性研究,就急急忙忙開始,當開始后,才發現工程很難進行下去,被迫中斷,致使“在建工程”遲遲無法完工,而用于“在建工程”的投入資本就會被記入整體工程成本中,導致工程成本增加。
(二)決算資料缺失
在建工程根據實施方式可以分為自營工程和出包工程。在當下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很多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并不能做到公開透明,致使中標的企業并不能完全具備工程實施實力,為了達到其獲取經濟收益的目的,中標企業會將工程轉手分包給若干個子承包商,由這些子承包商來實現在建工程的建設。中標企業的信譽與實力姑且不論,更何況其再次分包出去的子承包商。這些子承包商的施工隊伍大都是臨時組建的,通過掛靠來獲取施工資質,開支的發票、工程事故的承擔、工程的名頭等都是由掛靠公司來提供。這樣的施工企業,本身就不具備完整的管理職能,沒有專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資料丟失,甚至一開始就沒有制定的現象比比皆是。當整個工程完工時,為峻工決算帶來很多困難。除此之外,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管理人員的頻繁變動,并不保存詳細的交接手續,致使很多建設項目不能如期完工,或致使工程資料丟失,也同樣是影響決算的相關因素。
(三)生產成本虛假
申請成功的工程建設,經常將“在建工程”成為調節其成本利潤的工具。例如,將建設工程的差旅費、意外發生的運輸費、補充的不在預算內的材料費,為趕工期臨時追加的人工費等,都將這些“一骨腦兒”的添加到“在建工程”中,在建工程成本并非是工程在建時發生的真實費用,它成為了費用的“兜底”,費用支出足夠,就按預算執行,費用超支,就算到在建工程上。新出臺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此明確規定,當工程交付使用后,無論其是否辦理了竣工決算,都要依據工程預算造價的估價轉變為固定資產,當竣工決定工程結束后,再重新將原暫估價和已計提折舊進行調整。但是,很多企業為了虛報成本利潤指標,即使工程交付使用后,仍推延工程固定資產評估工程,固定資產的折舊額也就無法及時、準確的被提取,折舊也就不能真實的被納入到生產成本中,生產成本虛假,企業的利潤浮高,經濟責任制考核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工程賬務處理方法不合規
很多工程都沒有按會計制度要求制定清晰、條理分明的賬目,禁止將多個在建工程的項目混合到一起,或是將一個工程項目下屬的若干個子項目的賬目混淆到一起,形成一個混亂不堪,條理不清的“破爛賬”,這種工程賬務的處理方法是不符合規定的。除此之外,有些企業有借方紅字掛賬的問題,當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時,企業并沒有將應付給施工企業的款項付給施工企業,仍然還掛在在建工程的賬目上,一定程度上掩蓋了企業的資金現狀,企業報表的真實性也就無法得到保證。
二、如何解決在建工程會計核算中存在問題
(一)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健全管理機制首先要從思想上重視工程決算工作,無論是大小項目,在開工前就應進行科學、準確、詳細的評估調查,始終有決算意識,并指導工程建設過程中,將決算工作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其次,是建立嚴格的制度,做到分工明確,職責明確,將在建工程中各個參與主體應完成的工作及應履行的義務都要進行詳細的規定,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來約束各方,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最后,避免工程指揮機構的短期行為,保證工程指揮機構的職責可存在于工程開工直至工程竣工,整個過程中,多方要協調配合,為在建工程的按期完成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項目投資管理要規范
對項目投資進行嚴格的管理,杜絕工程重復掛賬行為,避免以在建工程為工具來調節工程成本。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已經交付使用的工程要及時進行工程竣工決算,足額計提折舊,保證生產成本的真實可靠性。
(三)及時結轉在建工程完工成本
完成在建工程以后,應當依據在建工程的科目借方欄目下所記錄的成本,將其從貸方轉入到相關的其他科目。需要注意的是,貸方科目不僅包括固定資產、還有諸如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等其它門類的科目,同時在建工程科目下則子科目不僅有新建工程、改擴建工程、安裝工程等,還涵蓋了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其別需要注意的是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工程在完成總體任務時,不能轉入固定資產科目里面,即使這種科目任務的完成,不能使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增加。
(四)定期對在建工程進行盤點和檢查
企業對于正在建設的工程負有全面檢查的義務,檢查的時間應當根據工程性質制定合理的定期檢查或者在每年的年終時進行檢查。在檢查的過程中要始終依據謹慎性原則進行,保證工程的質量。若是發現有證據表明在建工程發生減值,那么應當記錄并為減值做準備。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在出現了以下情況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的情況下進行。第一是已經長期停止工程并且根據分析在接下來的三年以內不能重新開工;第二是在建工程在技術和性能方面相較于同類工程存在落后情況,這種情況給企業帶來不確定因素,可能損害企業的利益;第三是有足夠證明該工程應經發生了減值的證據。
三、結語
綜上所述,只有盡快的建立完善的會計規范體系,在各個環節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職責,才能正確合理的對在建工程予以確認。同時確認在建工程及其相應的負債時,以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為依據。確認在建工程依照合同以及相關的驗收憑證后,是債權債務確認憑證來進行,而非在付款時。此外在確認在建工程時,必須時刻牢記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及時發現能夠表明風險變化的會計證據。
參考文獻:
[1]姚梅. 新會計準則下在建工程的核算[J].冶金財會,2011(04).
工程煤是指基建礦井井巷工程在施工期間生產的煤炭和聯合試運行期間所生產的煤炭。
二、工程煤的核算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薄镀髽I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試運行過程中取得的產品銷售收入,應沖減工程成本。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在建工程科目的規定“在建工程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試車形成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
綜上所述,無論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試運轉的賬務處理都有相關規定,即發生的費用記入在建工程成本,取得的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由于試運轉的收入一般都大于成本,實際也就是將試運轉的凈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工程煤的情況與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有些不相同,但是由于這些煤是與井巷施工直接相關的收入,所以應以凈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為宜。
(二)稅務處理
1、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煤炭企業生產銷售工程煤發生的除所得稅以外其他稅費,應按照正常生產銷售進行申報繳納,包括:應繳增值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等 。
2、所得稅
2008年以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毙碌钠髽I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此問題沒有明確界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精神,試運行收入也是收入的一類,收支兩條線,不能相互抵頂,因此不應沖減工程成本。煤炭企業建設期間取得的工程煤銷售收入應當作為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1:假設某煤炭企業在基建施工中采掘煤炭1000噸,當時銷售定價(不含稅)為500元/噸,并在當時直接銷售。
采掘工程煤1000噸時;
借:庫存商品 500 000
貸:在建工程 500 000
工程煤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58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 000
貸:庫存商品 500 000
這就是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的例子,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后,實際售價與預計售價可能不同,根據重要性原則,不需要調整。
例2:假設某煤炭企業在基建施工中采掘煤炭1000噸,當時銷售定價(不含稅)為500元/噸。實際銷售價格(不含稅)為510元/噸。
采掘工程煤1000噸時;
借:庫存商品 500?000
貸:在建工程 500?000
工程煤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596?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0
貸:庫存商品 500?000
這就是按實際銷售收入沖減工程成本的例子。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是“沖減”而不是“直接沖減”。因此再次提請注意,如果是“直接沖減”,那么會計分錄是“借:銀行存款等 貸:在建工程”。 所以此處的會計處理是不能簡化為以下的:
借:銀行存款 596?000
貸:在建工程 5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700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1-0219-02
1 預告登記制度概述
預告登記(Vorm erkung),也稱預登記。最早可追溯至早期的普魯士法,后被德國、日本、瑞士等大陸法系國家借鑒,并與本國法律制度和經濟特點相結合,建立了與之適應的預告登記制度。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有強制登記之原則,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對于由此項強制登記原則所生之危險,為保全以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消滅為標的之債權的請求權而為之準備登記,即為預告登記。我國《物權法》首次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边@一條款對預告登記適用范圍、發生條件、效力的產生、消滅作出了比較完整的規定。
國外許多國家都建立了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不管是德國的實體預告登記制度,還是日本的假預告登記制度,其目的都是債權人為了實現將來的不動產物權而提前買的一個保險。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它要依附于請求權而存在,故適當的債權請求權是預告登記存續的前提條件。
預告登記設立之后,因不動產物權變動而發生的債權請求權范圍擴大。預告登記期間,預告登記義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無效。這種立法實質上限制了預告登記處分人的物權處分權,保護了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債權請求權。雖然預告登記人此時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預告登記實質上已經具有了物權登記所具備的公示公信的效力。其保全的債權不受財產狀態的限制,這無疑從根本上擴大了債權請求權的實現機會。對于預告登記保全的債權請求全的實現,《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2項規定的比較合理“在預告登記后處分土地及其權利的,在妨害或者侵害請求權的限度內,該處分無效。以強制執行、假扣押方式或者由無支付能力管理人實施的處分,適用上句規定”。
可見,不管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預告登記制度通過本登記之前的預告登記擴大了自己的債權請求權并以此限制預告登記義務人的處分權,對于保護預告登記權利人將來可能實現的物權意義重大。
2 在建工程登記法律性質的界定
在建工程,指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是與已建完的建筑物想對應的概念。在建工程流轉主要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商品房預售。因在建工程尚未建完,不具有民法意義上物權特定的屬性,無法成為物權的客體。在在建工程上也無法形成不動產所有權,更不能設立登記、流轉、或者抵押。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房地產商為了融資的需要,將未建成的不動產抵押或者轉讓,比較常見的就是在建工程抵押和商品房預售。據統計,我國目前大中城市80%以上的房地產開發商采用預售的形式,有些城市甚至達到了90%?!段餀喾ā分?,《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允許尚未建造完畢的預售商品房進行出售和以在建工程進行抵押?!段餀喾ā返?80條第1款第5項也特別允許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立抵押權。由于在建工程無法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為了保障在建工程建造完畢后能夠取得所有權,債權人可否與債務人申請預告登記成了法理界探討的對象。
關于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法律性質,《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規定了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在這種強制登記制度下,開發商的房屋處分權收到限制,相應的賦予了買受人更多的請求權。這種預告登記制度被實踐中被大多數人采用,能有效的防止了房地產炒作,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申請登記的法律性質,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的客體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但是該登記屬于本登記而非預告登記。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和預購商品房都屬于《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房屋”由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尚未完成,沒有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所以不可能辦理產權登記,而只能辦理預告登記,待房屋建造完成并辦理初始登記后,再將預告登記轉為產權登記。
本人認為,無論是在建工程還是商品房預售,都存在預告登記問題。在建工程抵押屬于《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以“正在建造的房屋”設定抵押權的情形。而商品房預售中買受人因取得在建商品房期待權而享有債權請求權。這種債權請求權需要預告登記制度給予保護。
3 應賦予商品房預售登記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
商品房預售,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對已經興建但還沒有竣工的商品住宅,和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定金或者預付款,而在將來的某一個時期擁有該房地產的一種交易行為。
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傳統民法為保護不動產流轉中債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正在建設之中,根據民法理論,預售商品房不具有物權的特定性的屬性,因此不能辦理房產初始登記。商品房預售實質上是一種期房買賣,對于買房而言,獲得的是一種期待權,而非現實的權利。在房屋建成之前,房屋一直在開發商的控制之下,買受人獲得的只是因商品房預售合同而享有的債權請求權。如果沒有預告登記制度,根據債權的相對性特征,所有的債權人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在先的債權人并不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而且,市場的不穩定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如果開發商將房屋再出售給第三人,那么在先的債權人也不具有對抗性。
因此,我認為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賦予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根據《物權法》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鄙唐贩款A售登記完全符合預告登記發生的條件,應當適用預告登記制度。
4 在建工程抵押應當適用預告登記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貸款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一種擔保方式。
在建工程抵押應當適用預告登記。《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5項規定“正在建造的房屋”可以設定抵押權。程嘯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權人”實際上就是“債權人”享有當該建筑物建造完畢并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后請求抵押人協助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是一種債權請求權,屬于預告登記的客體。
依據《物權法》第30條,抵押人并未取得該建筑物的所有權,因此在建工程不能設立初始登記,實踐中一宗房地產可能存在五種抵押。開發商取得土地抵押給銀行、開發商把工程承包給建筑商互相提供擔保、建筑商以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開發商要求員工簽訂假購房合同向銀行取得按揭貸款。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健全,如果不賦予在建工程抵押登記預告登記的效力,那么在銀行紛紛貸款、假按揭頻出的情況下,抵押權人的利益將無從保護。雖然我國立法沒有對在建工程抵押的預告登記做出規定,但是根據法理和實踐的需要,在建工程抵押應當適用預告登記制度。
參考文獻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以下簡稱“準則”)的定義,油氣勘探是指為了識別勘探區域或探明油氣儲量而進行的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鉆探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這一概念闡釋了油氣勘探的目的即“識別勘探區域”和“探明油氣儲量”,為油氣礦區權益的取得和油氣的開發鉆井提供較為可靠的依據。油氣勘探采用的方法有:“地質調查”(研究地球構造)、“地球物理勘探”(研究地球物理性質)、“鉆探活動”和“其他相關活動”。
油氣勘探支出包括鉆井勘探支出和非鉆井勘探支出。鉆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鉆探區域探井、勘探型詳探井、評價外和資料井等活動發生的支出;非鉆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進行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動發生的支出。鉆井是油氣勘探中必須采用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勘探階段,鉆井目的、任務有所不同。各種鉆井的類型有時有明確區分,有時沒有明確的區分,同一口井在不同的階段可以有不同的任務,任務不同則井的名稱也就不同。其中“區域探井”又稱為參數井,是在區域勘探階段所鉆的井,鉆探的目的是了解勘探地區地層層序、巖性、巖相、厚發以及生油條件,儲集層和蓋層組合情況為物探解釋提供參考;“評價井”(也稱勘探型詳探井)是在油氣田評價勘探階段所鉆的井,鉆探的日的是了解油層巖性、儲集物性、分布及連通性、產能;“資料井”是指為了編制油氣田開發方案所需要的資料而鉆的取芯井。非鉆井勘探是在鉆井勘探之前所作的地質和地球物理勘探等準備性工作。
“勘探活動已在實施中或已有明確計劃并即將實施”中的“已有明確計劃”是指企業管理層已通過該計劃并已開始組織實施,如已撥付資金、已制定出明確的時間表或已將相關計劃任務落實給相關部門和人員。
二、油氣勘探的會計處理
(一)核算原則 準則規定油氣勘探成本的核算采用“成果法”,這是一種變異的“成果法”。在成果法下,所有的非鉆井勘探支出發生時都要計入當期損益(勘探費用);而對于鉆井勘探支出則分情況進行處理,對于已經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支出予以資本化(井及相關設施成本),對于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勘探費用)。
(二)科目設置根據準則的規定,在油氣勘探成本的處理階段,需要專門設置“在建工程”和“勘探費用”兩個科目。
一是“在建工程”科目。針對油氣公司的特殊情況,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地質勘探支出”,“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核算油氣公司進行油氣勘探過程中發生的鉆井勘探支出,并按勘探項目及作業礦區設置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颇拷璺椒从晨碧竭^程中發生的鉆井勘探實際支出,貸方反映鉆井勘探支出完井后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和費用化的地質勘探支出;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勘探在建工程和尚待費用化的地質勘探支出。
二是“勘探費用”科目。該科目核算油氣公司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每年支付的探礦權使用費、地質調查、物理化學勘探各項支出和非成功探井支出等。并按勘探活動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颇拷璺椒从晨碧竭^程中所發生的探礦權使用費、地質調查、物理化學勘探各項支出和非成功鉆井勘探支出,貸方反映期末轉入當期損益的費用;本科日期未無余額。期末將該科月轉入當期損益,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核算程序準則規定,油氣勘探成本的核算采用成果法,油氣勘探成本分為兩類,即非鉆井支出(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和鉆井支出(區域探井、勘探型詳探井、評價井和資料井),其中非鉆井支出在發生時計人當期損益(勘探費用);而對于鉆井支出則予以暫時資本化(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鉆探到預定深度時,對于發現了探明儲量的探井,應當將鉆井的成本轉入到井及相關設備中去,而對于未發現探明儲量的探井應該將其暫時資本化的成本轉入到勘探費用中。具體核算程序如圖1所示。
(四)業務舉例考慮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的會計處理。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的發生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出包地質勘探工程支出(這是較為常見的情況,即油氣公司通常將地質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承包出去),另一種是自營地質探勘支出。油氣公司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出包地質勘探工程支出。油氣公司將地質勘探工程出包給其他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其具體的支出在承包單位核算,將實際結算的出包工程價款作為地球物理勘探支出。油氣公司按規定預付給承包單似價款時,借記“勘探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單位賬單,補付或補記工程價款時,借記“勘探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自營地質探勘支出。油氣公司自己進行地質勘探,按實際發生的研究費用、原材料、付給探勘人員的工資等作為非鉆井勘探的支出入賬,借記“勘探費用”科日,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等科目。
二是為維持探礦權而發生的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油氣公司在取得勘礦權益后發生的維持探礦權而發生的費用,按每年實際支付的探礦權使用費作為當期的損益入賬,借記“勘探費用”科目,貨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是鉆井勘探支出的會計處理。與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相類似,鉆井勘探支出的發生也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出包鉆井支出(這是較為常見的情況,即油氣公司通常將鉆井工程承包出去),另一種是自營鉆井支出。油氣公司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出包鉆井工程支出。油氣公司將鉆井工程出包給其他鉆井公司,其具體的支出在承包單位核算,將實際結算的出包工程價款作為鉆井勘探支出。油氣公司按規定預付給承包單位價款時,借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單位賬單,補付或補記工程價款時,借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
款”等科目。
(2)自營鉆井探勘支出。油氣公司自己進行鉆探井作業,按實際發生的整理、安裝費用、原材料、付給鉆井人員的工資、結轉的相關輔助生產成本等作為鉆井勘探的支出入賬,借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輔助生產成本”等科目。
(3)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支出。油氣公司進行鉆井勘探作業,鉆井勘探支出在完外后,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探井,按實際發生的鉆探該井的支出轉為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借記“井及相關設施”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4)部分井段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支出。油氣公司進行鉆井勘探作業,鉆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部分井段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探井。按實際發生的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有效井段”(指主力油氣產層段以上部分,具有工業油氣產能,可形成探明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支出轉為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借記“井及相關設施”科目,貸記“在建工程一地質勘探支出”科目;無效井段鉆井勘探累計支出轉為當期損益,借記“勘探費用”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5)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支出。油氣公司進行鉆井勘探作業,鉆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探井,按實際發生的鉆探該井的支出扣除凈殘值后轉入當期損益,借記“勘探費用”、“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土地登記辦法》第62條第1款僅允許土地權利轉讓協議可以申請預告登記,而沒有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以申請預告登記。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恐怕在于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性質的認識上的分歧。在我國,由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因此理論上與實踐中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存在不同的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于行政合同而非普通的民事合同。理由在于:首先,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屬于行政機關而非普通的民事主體。其次,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目的并非是為了達到私人目的,而是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城鎮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條)”。再次,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讓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即出讓方并非單純追究其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還享有單方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單方變更權,這些規定是法律為了出讓方能夠有效的實現合同目的而賦予的行政管理權限,不同于民事合同法的規則。
另一種觀點認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理由在于:首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雖然表面上是作為行政機關的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但是此時其是作為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代表出現的,是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的國家所有權而非單純的行政管理機關。如果認為國家是以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出讓土地使用權,那么該權利就成為受出讓人單方意志擺布的權利,喪失了對世性,背離了《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其次,國家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它是者,行使公權力;另一方面它又擁有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行使私權利。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國家是作為所有權人這一私法身份從事活動的,也是一個民事主體,否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就不會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再次,《物權法》已明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為用益物權的一種,所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屬于民事合同。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這是因為,《物權法》已經明確地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為一種用益物權,顯然該權利的性質屬于民事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實質上就是國家為了實現其土地所有權而為民事主體創設了一項他物權并將之移轉給受讓人,由受讓人支付相應對價(出讓金)的協議。該合同在本質上與以有體物為客體的買賣合同并無不同,無非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屬于無體物,因此該合同屬于準買賣合同。出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只有在辦理登記之后,受讓人才能真正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物權法》第139條),因此該合同在性質上仍屬于債權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表面上雖然是作為行政機關的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但這時它并非是作為一個行政管理機關而是國家土地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出現的,是在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段餀喾ā返?19條規定:“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土地管理機關及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在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進行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出讓活動時,它從事的是設定用益物權這一民事活動,自然應當遵循《民法通則》第4條“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它不應有更優越的法律地位,而是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二者產生的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非行政管理關系。
既然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性質上屬于債權合同,那么受讓人為了保證將來能夠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這一用益物權,就完全可以與出讓方協議進行預告登記?!锻恋氐怯涋k法》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排除在預告登記的客體之外顯然是不妥當的。
二、不動產抵押權轉讓中的債權請求權能否作為預告登記的客體
如前所述,我國法上預告登記的客體只能是基于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所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不動產抵押權的轉讓是否屬于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理論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不動產抵押權屬于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但是由于其具有從屬性,因此抵押權的讓與應與所擔保的債權一并讓與之。抵押權的讓與系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只有經過登記后方發生法律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在附有不動產抵押權的合同債權轉讓之情形下,雖然合同債權轉讓屬于法律行為,但依據《合同法》第81條、《物權法》第192條,不動產抵押權之轉讓應為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定效果,不以登記為抵押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不動產抵押權因轉讓上的從屬性而隨同主債權一并轉讓并不意味著抵押權的轉讓就屬于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無須登記即生效力。依據《物權法》第192條,抵押權具有嚴格的從屬性,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時,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也一并轉讓。然而,由于《物權法》該條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排除抵押權的從屬性,因此抵押權之所以能隨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從本質上說仍是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非法律的規定。如果認為不動產抵押權的轉讓是債權轉讓的法定效果,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就會導致這種物權變動無法向外界公示,不利于交易安全之維護。因為債權不具有公開性,第三人很難查證受讓人是否取得了債權。受讓人通過債權轉讓協議取得的債權既不能在登記簿上反映出來,也不適用登記簿的公信力(即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債權)。所以,不動產抵押權的轉讓是基于法律行為而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登記,抵押權的轉移不生效力。債權人基于抵押權轉讓協議而產生債權請求權屬于預告登記的客體。
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債權請求權能否作為預告登記的客體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罢诮ㄔ斓慕ㄖ铩笔桥c已建造完畢的建筑物相對應的概念?!罢诮ㄔ斓慕ㄖ铩鄙形赐瓿桑粚儆诰哂刑囟ㄐ缘莫毩⑽铮瑹o法成為物權的客體。此外,由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上沒有產生不動產所
有權,不能進行所有權初始登記,更不能辦理轉移登記和抵押權設立登記,無法買賣和抵押。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出于融資便利的需要,實踐中出現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轉讓或抵押以獲得融資的需要?!段餀喾ā肥┬兄埃冻鞘猩唐贩款A售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就允許尚未建造完畢的預售商品房進行出售和以在建工程進行抵押。為了適當擴大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以便促進融資、發展經濟,《物權法》第180條特別允許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立抵押權。在建工程抵押就屬于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定抵押權的一種情形。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盡管依據上述規定,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抵押財產包括了抵押人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但由于其上的建筑物屬于在建工程,無法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在建工程抵押中的債權人更不可能辦理抵押權設立登記。為了保障在建工程建造完畢并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后能夠取得抵押權,債權人可否與抵押人申請預告登記?對此,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客體雖然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但是該抵押登記屬于本登記而非預告登記。首先,在建工程抵押不同于預購商品房抵押,前者抵押的只是在建工程已經完工的部分,至于將來全部完工后,沒有被抵押的部分屬于新增建筑物。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接受在建工程上設立的抵押權時,所看重的是已經建造完成的部分的價值,基本上不考慮尚未建造完成的部分可能具有的價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抵押財產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已經建造完成的部分,這與房屋抵押沒有本質的區別。其次,《物權法》第187條將建筑物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登記一并加以規定,都要求“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就是一般抵押權,辦理的是抵押權登記而非預告登記。再次,如果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是預告登記,就意味著債權人享有的仍然是請求權。盡管此種請求權的效力比普通的債權請求權強大,但仍非擔保物權,對于接受在建工程抵押的債權人不利?!斗课莸怯涋k法》采納了這一觀點,該辦法將在建工程抵押與房屋抵押一并規定在第3章第2節“抵押權登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