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1 08: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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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動社區邀請夏各莊鎮司法所高所長為大家主講。高所長圍繞《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暴法》等相關法律知識,針對婦女在婚姻、家庭、工作和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婚姻糾紛、財產分割、家庭暴力等相關法律問題,從多個維權領域進行講解。婦女們積極參與,認真聆聽,并就自己生活中遭遇的法律難題進行現場咨詢與交流。
(一)以法律來維護廣大婦女的權益
縣人大內司工委根據永豐村林改的工作經驗和近年處理相關案件的體會,向縣委、政府提出《關于農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款分配的處理建議》,。此建議得到省、市人大領導的高度肯定,該縣法院、紀律、局均借鑒此意見處理相關的土地糾紛案件。2014年,該縣法院受理的縣組村民訴被告縣村民小組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因原告是外嫁女,失去了本村民小組成員資格,無權參與本組集體財產的分配。最終,縣法院依法宣判原告在被告處獲得本組其它村民平等分配土地安置補償費的權利,依法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
(二)積極宣傳,加大普法力度
廣大農民群眾普遍文化水平都很低,加上受封建思想和村規民約的影響,使婦女地位沒有得到真正意義的提升。因此,縣婦聯、縣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從普法宣傳入手,以節假日為契機,開展宣傳活動,在街道醒目位置設立法律咨詢臺,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保護婦女的普法宣傳。三年來,向農民發放各種法律知識宣傳單15000份,發放《江西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宣傳手冊10000冊;解答婦女咨詢問題300余人次。另外,還積極加強基層婦聯隊伍建設,提升農村婦女干部的法律素養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肅清渠道,會同執法部門切實維護婦女權益
縣婦聯不斷完善機制,堅持認真處理每一事件,保持訪結率100%。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并會同執法部門,切實維護廣大農村婦女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權益。三年來,全縣各級婦女組織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案件17件,其中重復上訪2批4人,占總量197件的8.6%。2014年開設了12338免費維權熱線,至目前共接聽電話咨詢、來訪35件次,其中解答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6件次。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村規民約監管存在盲點
自《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后,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進行。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對婦女合法權益有明文規定,但農村大部分仍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侵害或剝奪外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婦女離婚后,土地往往依附于前夫,無法單獨分離出來;若將戶口回遷到娘家,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因沒調整土地而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
2、征地補償款分配權得不到保障。在分配土地征用補償金時,政府雖明確要求男女平等,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村歧視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征用補償金。
3、宅基地分配權基本缺失。在城鄉結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有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采取男女雙重政策。比如,有些村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后可單獨立戶批一間宅基地,而戶口仍在本村的離婚婦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娘家或夫家大戶人口。如梅林鎮譚城婦女熊某,離婚時兒子判給她,原有房屋歸前夫,前夫也未再婚,3人只能享受1間宅基地。因此,村里不同意給熊某再安排宅基地,導致其無房可住。
(二)重男輕女封建思想仍有殘余
農村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侵害除了經濟利益上的糾葛外,主要原因還是重男輕女的思想嚴重。一方面受“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女兒理應不能與當地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享受土地和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女性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暫時成員,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結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權利,包括土地權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財產和繼承權,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于依附地位。
(三)救濟手段缺乏得力措施
救濟手段的缺乏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當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時,村干部對村民的意見無力反對。找鎮政府或街道,則被告知土地是村里,要自行管理。找到婦聯,則因缺少相應的執法權限,而無法幫助。最終找法院協調,但由于我國相關法律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導致判決時彈性很大。即便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十分困難。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之爭,已不單單是婦女權益的問題,它涉及到一系列更深層的問題,如戶籍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民內部的利益分配等。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下,要切實維護到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也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效救助和監督?,F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要在各級各類干部培訓、黨校培訓中開設婦女觀及男女平基本國策等課程,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識。要采取各種手段,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通過報紙、廣播、墻報和文藝進村巡演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共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要廣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村級領導班子應在制定村規民約前向村民講解依法建章違約的重要性和相關法律法規等條文?;鶎計D女組織要發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和宣傳活動,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了解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爭取男女平等權利的實現。
(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條文
在原有的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基礎上,盡快研究出臺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權及土地補償和村級集體福利分配的實施細則,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范性文件,對農村婦女特別是“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離婚婦女、居嫁農婦女等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權益進行明確規定,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后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
(三)強化行政司法救濟手段
*黨工委、管委會領導關心和重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關心基層貧困婦女,在為困難群眾“送溫暖、獻愛心”活動中,撥付專項資金*元,通過區婦聯送到貧困母親和特困家庭婦女手中,特別是對我區的幾名上訪的貧困婦女,由主管主任牽頭,相關部門參加專題研究她們的問題,并多方協調關系解決她們的實際困難。
二、大力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在新的形勢下做好婦女維權工作,確保我區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今年以來我區婦聯維權工作進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廣大婦女干部、婦女群眾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她們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幫助她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在項目開發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婦女因土地被侵權案件更容易暴露,為了使各級干部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在工作中自覺執行各項政策,維護婦女權益,我們在*舉辦的各類集中學習或培訓班上,協調安排維護婦女權益相關政策的內容。我區社會事業局組織村、支兩委干部進行培訓,我們利用這個機會,請市婦聯的領導給村、支兩委授課,講解婦女觀、男女平等和婦女權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識;第三,不斷創新宣傳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劃,創新活動形式。如“三八”維權周,我們都通過法律咨詢、文藝表演、送法下鄉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推動普法宣傳。與有關部門合作聯合組織村婦女秧歌隊和小學生進行專場演出;結合文化下鄉活動,進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為主要內容的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在*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社會氛圍。
摘要: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往往是衡量其社會文明進步標志。針對于婦女權益保障問題世界上許多很多國家都進行了立法,學者也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研究,目前我國也有學者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問題進行了研究,但數量較少。針對目前婦女權益存在的法律上的平等而在實踐中的不平等問題日益突出,上述研究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尤其是赤峰地區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方面有自己的特點,除了離婚、土地承包等問題外,還有目前的征地補償款、丈夫去世限制婦女改嫁等一系列問題。所以針對目前赤峰地區的婦女權益保護問題進行研究,以期引起赤峰地區廣大司法部門及社會更多關注,使婦女權益的保障能更好的實現。/
關鍵詞 :婦女權益;家庭暴力;征地補償款;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圖分類號:D923 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5) 08—0132—02
一、赤峰地區婦女權益受到的侵權和表現
(一)家庭暴力侵害婦女的人身權利
家庭暴力是我國從古至今沿襲下來的對婦女侵權的一種形式,在家庭生活中,一直以來的男子漢大丈夫的男權思想在中國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婦女在家庭只能聽從丈夫的分配,沒有話語權,隨著婦女地位的提高,婦女亦要求提高家庭地位,這時家庭暴力會隨之而來,如某女同志,因和丈夫有不同的意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六個月內,兩次受到家暴,第一次造成耳膜穿孔,第二次被丈夫用菜刀砍傷左肩。而赤峰地區目前的家庭暴力,除受傳統男尊女卑”的夫權觀念影響外,還有因婚外情,包二奶等,妻子不同意離婚等招致丈夫的暴力傷害。另有因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妻子因生育女孩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
(二)婦女征地補償款得不到發放,受到侵權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做了明確的規定,即耕地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且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而隨著國家政府各種建設的進行,存在著土地被征用的情況,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土地被征用后應給承包方相應的補償,而赤峰地區土地補償對婦女同志而言,存在著以下幾種侵權:
1出嫁之前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
由于受舊觀念的影響?女兒是外姓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的水”,在農村,婦女在家庭處于依附地位,在赤峰某些地區,宅基地的取得按家庭成員中男孩來統計取得,同時其出嫁后在娘家不再享有相關的土地權益,婚前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補償款更是無法獲得,
2喪偶婦女土地補償款受到侵害
我國只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制,由于農村村民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漠,受封建傳統文化的影響,婦女權益得不到較好的維護,當婦女喪偶后,丈夫的家人即把其視為外人,所有權益都不會更大給予喪偶婦女,耕地補償款相比其他權益而言,婦女這一權益在赤峰地區受到侵害更為明顯。
3婦女離婚后,土地權利受到侵害
在赤峰部分農村,婦女離婚后往往會搬離丈夫家生活,這時其所承包的土地依然存在,當土地被征用后,發放土地補償金時,離婚后的婦女因人不在本集體組織生活,征地補償金得不到應有取得。
(三)離婚后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不斷變化
隨著人們對婚姻態度的變化,我國目前離婚率一直呈上升趨勢,婦女作為弱勢群體,離婚后的合法權益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就赤峰地區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離婚后,婦女承包的土地被強制收回
如前所述,婦女在離婚后,往往會搬離丈夫家,按照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期限內,發包方不得收回發包的耕地,離婚后婦女戶口遷出,但在遷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其原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收回。然而,在實際生活中,赤峰市婦聯收到的投訴電話和接待的當事人中,有較多的婦女在離婚后,其所承包的土地被非法強制收回,從而導致其權益受到侵害。
2婦女離婚再婚后,其對孩子的探視權、撫養權難以得到保障
父母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是一個較大的問題,在婦女地位較為低下的當今,婚姻法中對于婚前財產的規定導致離婚時,女方基本無任何財產,這時男女就會以女方無力撫養孩子作為前提,拿到對孩子的扶養、監護權,日后女方要探望孩子時,男方基本不會同意,而在女方離婚后,有些孩子在母親離婚時歸父親扶養,幾年之后,父親不盡扶養義務時,孩子又會尋到母親,這時繼父很難接受繼子,因婦女家庭地位低,這時母親行使撫養權時會受到丈夫的阻撓,身心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
3離婚后婦女戶口難以解決
在我國,婦女結婚后,戶口都會遷入到丈夫家,離婚后,戶口想遷出時,但會受到前夫家庭對戶口本的控制的影響,不給予配合,這時婦女想遷出戶口就很難實現,而公安機關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介入,所以這時婦女的權益得不到及時保障。
二、赤峰地區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婦女權益在諸多方面受到侵害,分析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赤峰地區近幾年城鄉不斷發展建設,赤峰自2000年以來,城市不斷進行發展,新城區的建設,高速公路的修建,各種工業園區的投資建設導致耕地不斷的被征收,征地補償款的發放針對于農村村民而吉是一種不菲的收益,由于受傳統重男輕女觀念、從夫居的社會習俗、還有違背法律的村規民約的深刻影響,農村婦女從中的很多應得權益被剝奪。
(二)婚姻法針對個人財產的規定,導致婦女離婚后無可享有的財產
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改后,針對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存續期的長短而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在赤峰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婦女結婚往往以男方有房有車為前提,部分女同志結婚后便不再出去工作,以養育孩子和照顧家庭為主。而夫妻共有財產又以婚前男方財產為主,所以當離婚發生時,女同志能得到的財產微乎其微。這時,婦女因經濟條件不好,很難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從而使撫養權受到侵害。
(三)公安機關戶籍管理規定,導致婦女權益受到侵害
離婚后,婦女需要把自己的戶口遷出,然而戶口的遷出需要拿戶口本去辦理,可因離婚,前夫與其矛盾不可調和,這時前夫根本不會配合,故意刁難或找各種借口,遲遲不愿把戶口本交付給她,這時婦女的戶口問題就很難得到解決,同時與戶口相關的權益也很難得到保障。
(四)赤峰地區農村婦女受教育水平低,極大影響其在家庭中地位
由于傳統思想和教育水平的影響,赤峰地區農村婦女大部分還存在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思想,在家庭申依附意識較強,往往在家庭中處于依附、從屬地位,從而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導致農村婦女對自身認識、自身權益的維護、自己的經濟狀況,在與丈夫發生矛盾時,談判能力不強,自身權益受到傷害不知道如何合理、合法的去爭取和維護。
三、改善農村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措施
(一)婦聯加大宣傳力度
婦聯組織是婦女同志的堅強后盾,在赤峰地區,赤峰市婦聯雖然建立了婦女兒童權益維權工作室,組織了大批志愿者為婦女兒童維權,在日常工作中,婦聯會組織部分專家、學者不定期到部分社區、街道進行婦女權益的維權宣傳,宣講相關法律知識,但覆蓋面較小,廣大農村地區基本上不組織此類活動。而實際中,赤峰地區婦女權益受到侵害,往往發生在農村,這就要求婦聯在進行婦女權益保護宣傳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大覆蓋區域,不但在城市組織,更應該在農村組織,尤其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委會成員而言,更應組織他們進行系統的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從而遏制或減少侵害婦女權益事件的發生。
(二)基層組織應該加強對農村婦女的文化知識、法律維權意識的培訓,努力提高農村婦女的自身素質
基層組織充分利用多種形式向農村婦女進行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的科學文化知識培訓、學習,同時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努力提高婦女同志的文化修養,增強其獨立自主意識,充分認識到自己在家庭和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同時通過豐富其業余文化生活,如在村委會創建圖書閱覽室,創辦法律大講堂,組織文藝演出隊等。基層組織應把婦女同志組織起來,參加有意義的文化活動,提高家庭生活質量,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增強農村婦女的維權意識。
(三)改變公安機關戶籍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目前戶籍管理脫離不開戶口本,許多婦女同志在離婚后因拿到戶口本而無法遷出戶口。遇到這種情況時,應允許其憑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辦理戶口遷出事宜。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5)08-0132-02
一、赤峰地區婦女權益受到的侵權和表現
(一)家庭暴力侵害婦女的人身權利
家庭暴力是我國從古至今沿襲下來的對婦女侵權的一種形式,在家庭生活中,一直以來的男子漢大丈夫的男權思想在中國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婦女在家庭只能聽從丈夫的分配,沒有話語權,隨著婦女地位的提高,婦女亦要求提高家庭地位,這時家庭暴力會隨之而來,如某女同志,因和丈夫有不同的意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六個月內,兩次受到家暴,第一次造成耳膜穿孔,第二次被丈夫用菜刀砍傷左肩。而赤峰地區目前的家庭暴力,除受傳統“男尊女卑”的夫權觀念影響外,還有因婚外情,包二奶等,妻子不同意離婚等招致丈夫的暴力傷害。另有因“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妻子因生育女孩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
(二)婦女征地補償款得不到發放,受到侵權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做了明確的規定,即耕地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且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而隨著國家政府各種建設的進行,存在著土地被征用的情況,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土地被征用后應給承包方相應的補償,而赤峰地區土地補償對婦女同志而言,存在著以下幾種侵權:
1.出嫁之前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
由于受舊觀念的影響,“女兒是外姓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的水”,在農村,婦女在家庭處于依附地位,在赤峰某些地區,宅基地的取得按家庭成員中男孩來統計取得,同時其出嫁后在娘家不再享有相關的土地權益,婚前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補償款更是無法獲得。
2.喪偶婦女土地補償款受到侵害
我國只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制,由于農村村民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漠,受封建傳統文化的影響,婦女權益得不到較好的維護,當婦女喪偶后,丈夫的家人即把其視為外人,所有權益都不會更大給予喪偶婦女,耕地補償款相比其他權益而言,婦女這一權益在赤峰地區受到侵害更為明顯。
3.婦女離婚后,土地權利受到侵害
在赤峰部分農村,婦女離婚后往往會搬離丈夫家生活,這時其所承包的土地依然存在,當土地被征用后,發放土地補償金時,離婚后的婦女因人不在本集體組織生活,征地補償金得不到應有取得。
(三)離婚后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不斷變化
隨著人們對婚姻態度的變化,我國目前離婚率一直呈上升趨勢,婦女作為弱勢群體,離婚后的合法權益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就赤峰地區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離婚后,婦女承包的土地被強制收回
如前所述,婦女在離婚后,往往會搬離丈夫家,按照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期限內,發包方不得收回發包的耕地,離婚后婦女戶口遷出,但在遷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其原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收回。然而,在實際生活中,赤峰市婦聯收到的投訴電話和接待的當事人中,有較多的婦女在離婚后,其所承包的土地被非法強制收回,從而導致其權益受到侵害。
2.婦女離婚再婚后,其對孩子的探視權、撫養權難以得到保障
父母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是一個較大的問題,在婦女地位較為低下的當今,婚姻法中對于婚前財產的規定導致離婚時,女方基本無任何財產,這時男女就會以女方無力撫養孩子作為前提,拿到對孩子的扶養、監護權,日后女方要探望孩子時,男方基本不會同意,而在女方離婚后,有些孩子在母親離婚時歸父親扶養,幾年之后,父親不盡扶養義務時,孩子又會尋到母親,這時繼父很難接受繼子,因婦女家庭地位低,這時母親行使撫養權時會受到丈夫的阻撓,身心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
3.離婚后婦女戶口難以解決
在我國,婦女結婚后,戶口都會遷入到丈夫家,離婚后,戶口想遷出時,但會受到前夫家庭對戶口本的控制的影響,不給予配合,這時婦女想遷出戶口就很難實現,而公安機關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介入,所以這時婦女的權益得不到及時保障。
二、赤峰地區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婦女權益在諸多方面受到侵害,分析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赤峰地區近幾年城鄉不斷發展建設,赤峰自2000年以來,城市不斷進行發展,新城區的建設,高速公路的修建,各種工業園區的投資建設導致耕地不斷的被征收,征地補償款的發放針對于農村村民而言是一種不菲的收益,由于受傳統重男輕女觀念、從夫居的社會習俗、還有違背法律的村規民約的深刻影響,農村婦女從中的很多應得權益被剝奪。
(二)婚姻法針對個人財產的規定,導致婦女離婚后無可享有的財產
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改后,針對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存續期的長短而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在赤峰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婦女結婚往往以男方有房有車為前提,部分女同志結婚后便不再出去工作,以養育孩子和照顧家庭為主。而夫妻共有財產又以婚前男方財產為主,所以當離婚發生時,女同志能得到的財產微乎其微。這時,婦女因經濟條件不好,很難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從而使撫養權受到侵害。
(三)公安機關戶籍管理規定,導致婦女權益受到侵害
離婚后,婦女需要把自己的戶口遷出,然而戶口的遷出需要拿戶口本去辦理,可因離婚,前夫與其矛盾不可調和,這時前夫根本不會配合,故意刁難或找各種借口,遲遲不愿把戶口本交付給她,這時婦女的戶口問題就很難得到解決,同時與戶口相關的權益也很難得到保障。
(四)赤峰地區農村婦女受教育水平低,極大影響其在家庭中地位
由于傳統思想和教育水平的影響,赤峰地區農村婦女大部分還存在“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思想,在家庭中依附意識較強,往往在家庭中處于依附、從屬地位,從而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導致農村婦女對自身認識、自身權益的維護、自己的經濟狀況,在與丈夫發生矛盾時,談判能力不強,自身權益受到傷害不知道如何合理、合法的去爭取和維護。
三、改善農村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措施
(一)婦聯加大宣傳力度
婦聯組織是婦女同志的堅強后盾,在赤峰地區,赤峰市婦聯雖然建立了婦女兒童權益維權工作室,組織了大批志愿者為婦女兒童維權,在日常工作中,婦聯會組織部分專家、學者不定期到部分社區、街道進行婦女權益的維權宣傳,宣講相關法律知識,但覆蓋面較小,廣大農村地區基本上不組織此類活動。而實際中,赤峰地區婦女權益受到侵害,往往發生在農村,這就要求婦聯在進行婦女權益保護宣傳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大覆蓋區域,不但在城市組織,更應該在農村組織,尤其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委會成員而言,更應組織他們進行系統的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從而遏制或減少侵害婦女權益事件的發生。
(二)基層組織應該加強對農村婦女的文化知識、法律維權意識的培訓,努力提高農村婦女的自身素質
基層組織充分利用多種形式向農村婦女進行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的科學文化知識培訓、學習,同時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努力提高婦女同志的文化修養,增強其獨立自主意識,充分認識到自己在家庭和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同時通過豐富其業余文化生活,如在村委會創建圖書閱覽室,創辦法律大講堂,組織文藝演出隊等?;鶎咏M織應把婦女同志組織起來,參加有意義的文化活動,提高家庭生活質量,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增強農村婦女的維權意識。
(三)改變公安機關戶籍管理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民切身利益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與調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用補償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義務內容。然而,這一變革對于農村婦女這個脆弱群體而言,要想讓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難度較大。關鍵性原因在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不夠完善,在操作層面上,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存在缺失。
一、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保護缺失現況分析
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在農村土地流轉背景下,不同類型的農村婦女在權益受侵害方面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農村出嫁婦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國絕大部分農村習俗看,婦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戶籍將從娘家所在村莊遷移至婆家所在村莊。而農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婦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權,全部或部分被村委會收回,或者被父兄等親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婦沒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帶不走,婆家沒有土地分”局面。從長期發展角度看,這部分農村婦女喪失的不僅僅是土地承包權,還失去了與土地權益相關的分紅權、征用補償權以及宅基地分配權等延伸權利。農村婦女出嫁對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權,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這種現象在沿海、土地價值較高的地區較為普遍。
(二)農村離婚婦女丟失承包土地按照農村習慣,婦女一旦離婚,一般不會繼續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屬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無法分割,根本帶不走。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實際上,這部分農村婦女因離婚喪失了依賴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婦女自身的日常生活與生存受到嚴重的挑戰。所以,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范中增加對離婚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內容,尤為重要。
(三)農村喪偶婦女往往喪失承包土地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農村喪偶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問題尤其嚴重。喪偶婦女既可能喪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喪失對其亡夫承包地繼承權。其中,最直接的表現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響,喪偶婦女往往會離開原居住地。她們家庭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往往會被單方終止,她們及亡夫的承包地就可能被強行回收。這種行為實際上就是對喪偶婦女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非法剝奪。
綜上所述,土地資源固定性與婚姻變動性之間的矛盾,決定了農村婦女在現有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個人力量難以與集體及家庭力量對抗,也注定了在這場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動的農村婦女始終屬于弱勢群體一方,為此,亟待法律上提供保護。
二、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缺失成因分析
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保護工作開展難度較大,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規定不夠完善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專門性規定。盡管這些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做了些原則性規定,但其中仍然不夠完善,諸多規定流于形式,難以執行。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由于該條款沒有匹配相應的法律責任,成為一紙空文,難以落實。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和第15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農村集體組織基礎之上的內部家庭承包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才能作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單位,但對于農村婦女是否能夠直接作為家庭承包方責任人或共有人的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受這一立法缺失影響,農村婦女往往由于婚姻變動喪失了土地承包權,而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二)配套規定在農村婦女權益保護方面對接不暢、可操作性差在涉及到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當中,關于男女平等問題是特別引人注意,但這種規定僅僅體現在抽象層面上,在農村婦女如何維權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徑和手段,并且與相關司法解釋對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在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模式下,農村婦女能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適格主體,存在爭議。當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只能尋求行政途徑解決,而村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又非行政機關,所以,往往告狀無門。此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3款也有類似的規定,把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圍之外。所以,現行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配套規定過于原則性,或存在對接不暢,亟待改進。
(三)以民主程序議定的村規民約,以多數人的名義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規定“村民大會過半數”,“村民代表會議過三分之二”的民主議事原則,且議定的事項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但多數人為了獲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數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當經過民主議定的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時,如何糾錯,如何查處,法律依據不足,監督根本不能到位。
三、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措施與建議
在農村土地實施流轉改革過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其關鍵在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立法上保障農村婦女在土地流轉下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同時,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懲處。具體有以下幾點措施與建議:
(一)對《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立法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于農村婦女與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權及相關權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規定,但對于農村婦女在出現結婚、離婚或者喪偶等情況下,如何通過對法律工具的應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權及延伸權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確的闡述。作為一部對婦女權益專門性保護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應當細化其中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規定,以便增強其可操作性和實用性。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1)補充完善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款的實操性,結合實際情況,考慮農村婦女在現實生活環境下最切實的問題;(2)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款配上法律責任,加大對違規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確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維護。
(二)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立法完善對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在以內部家庭為承包方的法律規范中,需要將農村婦女作為獨立主體納入保護范疇。雖然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戶”為單位,但是,應當明確規定農村婦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2)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規范中,應當將農村婦女占商議土地承包總人數的比例進行合理的規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議中讓女性平等地參與,并享有相應的表決權;(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諸如在承包、轉讓合同等文件上不僅僅需要承包方當事人即戶主簽字,同時,還必須承包方當事人的配偶簽字;(4)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于全家遷入市區的農戶,可對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回收?;趯r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特別考慮,建議修改為:在娘家遷入城市,對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予以保留,農村集體組織不得收回等內容。
付恩和胡軍倆人自由戀愛而結婚,由于性格不和,婚后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付恩覺得夫妻關系難以維系,一氣之下,于今年4月18日瞞著丈夫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手術。今年4月30日,付恩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丈夫胡軍不同意離婚,同時提出,妻子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親的權利,如果要離婚,他要求妻子給予精神賠償。經調解無效,法院判決準予付恩與胡軍離婚,付恩一次性賠償胡軍精神損失費3000元。
點評: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男女雙方生育的權利平等,都受法律保護。妻子付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到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給胡軍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傷害,理應給予適當賠償,法院判決符合這一法律精神。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男女雙方均有生育的權利,也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故事二:
婆媳間的“香火協議”無效
趙書芹早年喪夫,其獨生子小伍于今年2月初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兒媳陳小雅在承受失去丈夫的巨大痛苦的同時,被醫生告知已懷有近兩個月的身孕,這一喜訊給深陷喪子之痛的婆婆趙書芹帶來了些許安慰。但婆婆一直擔心兒媳陳小雅會將孩子“做掉”,雖然兒媳一再保證會把孩子生下來,可婆婆的顧慮卻無法消除。兒媳陳小雅遂與婆婆簽訂了一份“香火協議”,保證將與丈夫小伍的孩子生下來,如有違約,自己愿意承擔5萬元的違約金。后來,兒媳陳小雅經過深思熟慮,瞞著婆婆,于今年3月中旬將腹中的孩子“做掉”了。得知這一“噩耗”的婆婆將兒媳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違約金5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香火協議”無效,駁回了原告婆婆趙書芹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律明確規定保護婦女的生育權,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懷孕或懷孕后終止妊娠的自由。婆婆為了讓兒媳續“香火”,與已經懷孕的兒媳簽訂的“香火協議”違反了這一強制性規定,因而是無效的。兒媳陳小雅“做掉”孩子的行為是其合法行使生育權的表現,因此婆婆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特殊權益。包括婦女的生育權。該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故事三:
學?!敖y籌安排”生育違法
【關鍵詞】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與救濟
一、前言
農村土地曾是農民生活保障的最重要來源,對于農村婦女而言,土地對保障她們的家庭地位和生活顯得尤為重要。只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外出務工逐漸取代農村土地帶來的收益。土地資源浪費和低效運用現象逐漸顯露,相關政府、村委會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也與日俱增,為此,確定本次調研方向。
重慶市渝北區位于重慶市區北部,是1994年12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在撤銷原江北縣建制基礎上設立的新區。①石船鎮、龍興鎮(以下簡稱“‘龍石’鎮”)就是其中兩個十分重要的鄉鎮。“據悉,龍興鎮已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全部基本農田已獲批為建設用地,土地拆遷工作正在加緊進行,而石船鎮的征地工作也即將開始?!?②可見在兩江新區的建設過程中,征地補償問題與農民利益切身相關。
可以看出,“龍石”鎮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問題相當具有研究價值,于是,利用2012年1月至3月這兩個月時間對其作出調研。調研選取了“龍石”鎮兩個農業經濟反差較大的片區,調研的對象是以戶為單位,其中農民占66.67%,女性占77.78%,年齡較為集中在30-40歲,已婚的人的比例為74.07%。調研的地區典型、對象典型、情況真實,能較好地提供研究數據。為使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得到更好地保障,通過運用社會調查法和邏輯分析法,將“龍石”鎮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科學地分析出來,以之指導實踐。問卷的具體分析會在下面得到闡述。
二、調研結果與分析建議
(一)調研結果
1、“龍石”鎮在性別問題上對婦女土地權益有無侵害的情況
受調查者中96.30%的人選擇在土地承包過程中婦女有權承包土地,且調查結果顯示選擇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權、宅基地權的比例同樣高達90%以上。在“龍石”鎮是否有過婦女只能分到男性1/2責任田的做法的問題上,選擇現在沒有和一直不存在的總共占77.78%。此外,調查顯示“龍石”鎮不存在婦女分配田地的質量比男子稍差些的占77.78%,比存在該問題的比例22.22%高出了5個百分點。所以調研表明“龍石”鎮婦女與男子在土地分配、土地權利和土地質量上基本上是不存在性別歧視問題的。
2、“龍石”鎮對出嫁女的土地權益保護情況
首先是婦女結婚后到男方家,原地是否將所分土地收回,新到男方家土地是否及時給予增加問題,調查顯示“龍石”鎮85.19%的婦女結婚后到男方家時,其土地數量幾乎不存在改變。但對婦女土地權益給予及時調整和保障的僅占22.22%,反映出“龍石”鎮農村婦女土地承包連續性受阻。然后分析由于婦女戶籍遷出問題而產生了土地權益的變化情況,即為農村婦女嫁給城鎮居民后和婦女同現役軍人結婚后土地變化的情況,兩問題調研數據一樣,即選擇原地不將所分土地收回的占74.07%,遠遠高出收回的比例,所以在這方面情況相對較好。
3、“龍石”鎮對離婚或喪偶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情況
首先看當男女雙方離婚時,女方能否繼續享有每年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受訪者中選擇能的占85.19%,很明顯,“龍石”鎮的婦女離婚后并沒有被剝奪土地補償費的享有權利。其次,37.04%的受訪者選擇當婦女離婚后未離本地再婚的,其土地權會給予重新調整,但選擇不予調整的卻達到了62.96%,遠遠超出一半。最后反映的是再婚婦女對再婚家庭的土地權是否享有平等的使用權,享有平等使用權的比例高達81.48%,保護還是較為到位。
4、“龍石”鎮在土地流轉方面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情況
由于“龍石”鎮正處于由小農鄉鎮向工業都市轉變的轉換期,土地征收成為農民們最關切的問題。結合這個新形勢,本次調研著重關注婦女在土地被征收時補償費的分配與男子相比的情況,可以看出,85.19%的婦女在土地補償費上能享受與男子同等的對待,可見,“龍石”鎮的絕大多數婦女在土地補償費上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對婦女的保護情況較好。
5、“龍石”鎮婦女對相關法律的認識情況
調查顯示,“龍石”鎮村民對《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法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有了解的比例分別為33.33%、18.52%、33.33%,比例之低,讓人深感遺憾。此外,也對“龍石”鎮村民了解上述法律有關規定的途徑問題做了調查,調查顯示,婦女通過“電視、電臺、報紙”和“遇到問題后才知道”這兩種方法了解與婦女土地權益相關法律法規占的比例最大,分別為40.74%和51.85%。而這兩種方式都顯得比較被動,可見“龍石”鎮婦女們沒有積極學法積極維權的意識。
6、“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情況
調查結果還顯示出當“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或村民們有不同看法時,25.93%的人選擇找村委會,37.04%選擇找鄉鎮政府,而14.81%的人選擇到法院,22.22%的人選擇找婦女組織。各個選項比例相當,雖然可以看出婦女們尋求救濟的途徑多樣,但是,這也會在實踐中顯得十分復雜,不確定性太強不利于快捷、有效地解決問題。
(二)存在的優點與不足
1、優點
根據上一部分闡述可知,“龍石”鎮在性別、出嫁女、離婚或喪偶女問題上對婦女的保護情況是頗為樂觀的。實際上,這一塊的調研已經被很多學者重視過,調研結果是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比比皆是,而為何在“龍石”鎮就出現如此之大的反差。究其原因,不難發現如下兩點:
一方面,歷史原因?!褒埵辨傆捎诘靥幹貞c較為進步的地區,男女平等思想早已深入人心,無論在政策方面還是地方習慣方面土地的分配與使用一直都是男女平等。另一方面,政策原因?!褒埵辨偡e極響應國家號召、落實法律法規。如遵循渝北區關于農村土地確權頒發證政策解讀(一)第十條中“農村婦女離婚后承包地登記是否單獨立戶;婦女結婚未遷戶口,婆家未分承包地,娘家村社收回了承包地,現婦女離婚回到娘家怎樣處理?!眴栴}時作出的“農村婦女離婚后承包地登記是否單獨立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婦女離婚回到娘家的,按照新增人口同等對待。”的要求。
“龍石”鎮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中易受侵害的幾種類型上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情況都較好,這樣就可以保障農村婦女的地位、維護農村家庭和諧、穩定農村基本經濟狀況。
2、不足
根據調研結果可知,“龍石”鎮婦女的土地權益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得到及時調整,給她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不便,形成了間接的侵害。這是由于村規村約不規范,偏離原則所致。此外,還存在農村婦女對法律認識程度不高,遇到問題時尋求救濟的途徑也過于寬泛和復雜的現象。造成法律認識不高現象的原因有兩點, (下轉第99頁)
(上接第97頁) 一方面,農村婦女一般喜歡遇到問題后才考慮解決,這種不主動學法的思想直接導致其維權意識的不高,進而導致基本法律認識的缺乏。另一方面,農村婦女自身文化水平較低,獲得相關法律知識的途徑有限,間接導致其法律認識程度低下。而造成救濟途徑過廣的原因也有兩點,一是法律法規沒有具體的規定,各地都是按照當地的習慣來設定救濟途徑,“龍石”鎮在這方面沒有具體的地方規定,導致婦女不明確具體的維權途徑。二是由于“龍石”鎮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侵害較少,沒能形成一個所謂的“習慣”。
農村婦女維權意識不強、法律認識不足會導致其土地權益易在不知不覺的狀態下受到侵害。而對相關問題表示異議的救濟途徑的過分寬廣和復雜也會使農村婦女們深感困惑,阻礙其權利救濟的實現。
(三)意見與建議
1、建立和完善土地權益法律體系,加大保護
通過本次調研,真實地了解到了“龍石”鎮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情況,不存在對婦女的歧視,這值得繼續發揚。而在對出嫁女、離婚女和喪偶女的土地權益保護方面,應繼續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合法且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政策,平等保護每一位婦女的土地權益。由于村規村約的不規范,導致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連續性受阻問題需要深思,只有通過立法完善土地權益法律體系,才能較好地保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為婦女所有所用。另外,在“龍石”鎮如今的特殊時期,土地流轉所反應的情況來看,婦女得到了與男性同樣的征地補償款,在以后更加廣闊的征地范圍中,應更加重視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不能僅限于如今的狀態。
2、加強法律宣傳,促進法律學習
“龍石”鎮的農村婦女維權意識較差、法律認識不足,結合其形成原因分析可知,通過加強法律宣傳來促進農村婦女對相關法律的學習顯得尤為重要。加強法律宣傳首先還應提高領導干部的相關法律意識,宣傳才能走上正軌。同時,宣傳的形式可以多樣,可以開展大型宣傳活動,可以通過地方電臺、廣播等媒體進行宣傳,可以設立專門的法律服務熱線,這樣就是在生活中用法律熏陶農村婦女的維權意識,同時也提供途徑被動宣傳相關法律。
3、明確最佳救濟途徑,保證其實現
現有的救濟途徑為找村委會、找鄉鎮政府、到法院、找婦女組織或找其他調節部門,對此一一評析可知,現實中存在村委會和鄉鎮政府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較多,如若找他們尋求救濟,那么就是自己審查自己的錯誤,效果必然不好,因此這兩種救濟途徑應該排除。由于婦女組織或找其他調節部門專業性不強,作用并不明顯,所以這兩種救濟途徑也應排除。到法院從應然上講是最好的一種救濟途徑,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但從實然上講,由于農村婦女自身文化水平有限以及其懼訴心理導致其并不愿意走上這條救濟路,所以應在選擇訴訟這條救濟路的原則上再考慮結合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有關的實際問題設立一個特殊的機構為婦女們解決問題,幫助其進行訴訟。
三、結語
縱觀本次調研結果,不難發現“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總體較好,但不能忽視細節,必須切實保障每個婦女的土地權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依靠的是多方的共同努力,望處于征地補償熱潮中的“龍石”鎮婦女的土地權益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注釋:
①參見百度百科,“渝北區”,baike.省略/view/140267.htm.
②重慶商報,“龍興石船:傳統農業小鎮托起萬億工業基地”,省略/right/qx/tuijian2/ 201007/ t20100703_4446822.htm. 2010年07月03日
本次調研活動共發放調查問卷740份,收回有效問卷719份.
1,女職工婦科檢查情況.在被調查女職工中,有381人定期進行婦科病普查,占總人數的53%;
二,維護女職工特殊勞動權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區針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工作采取了很多積極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女職工特殊權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職工的健康受到影響.在參與調查的719名女職工中,婦科病普查率為53%,享受"四期"勞動保護待遇率為63%,相當數量的女職工的特殊勞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這大大增加了女職工患職業病及婦科病的風險,降低了抵抗風險的能力,嚴重影響了女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勞動能力.
2,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比較匱乏.《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對女職工較集中的企業要求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但很多企業沒有做到.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1,女職工文化素質較低,缺乏依法自主維權意識.由于很多女職工素質較低,許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利,無法判斷自身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業提出合法正當的要求.很多女職工從主觀上缺乏對自身合法權益保護的意識和要求,一部分女職工在就業中以"找到,保住"工作為目標,根本不去考慮就業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條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說向有關部門反映,申
訴,維護自身權益.
2,部分 (一)對各級婦聯組織的建議
婦聯作為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要積極發揮組織優勢,履行婦女維權職能,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
1,加大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發揮巾幗司法志愿者服務團和婦女法律知識宣講團作用,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營造更有利于婦女勞動權益保障的社會環境,促進婦女勞動權益的有效保障.
2,充分發揮婦聯系統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職責,對企業進行執法監督,加強維權執法力度,為女職工維護勞動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解決當前婦女勞動權益保障中的難點問題.
3,將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納入各社區,村委會矛盾調解室和法律顧問處的調解處理范疇,使女職工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出社區,就能夠及時得到法律幫助,將問題和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
4,在法院設立婦女維權合議庭,使婦女的勞動,人身健康等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建立健全陪審員制度,婦聯維權干部參與涉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案件的審理,從源頭上為婦女維護勞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
5,搭建婦女勞動權益訴求表達維護平臺,通過提供勞動權益法律咨詢和援助,解決她們維護勞動權益中遇到的問題.
(二)對各相關部門的建議
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工作,需要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婦女勞動權益維護社會化的工作格局,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侵害女職工勞動權益問題.
1,積極發揮勞動保障部門職能作用,綜合運用宣傳,行政,執法等措施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保證就業婦女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在95%以上;加大對婦女平等就業,勞動合同簽訂,社會繳納,工資支付等方面的宣傳引導,監督檢查力度,依法依政策規范勞動關系;做好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和勞資糾紛監察執法工作,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發揮人大作用,在人大對政府職能部門執法檢查監督時,應將工會女職工組織納入其中,確保女職工各
項合法權益真正得到落實.
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時應當及時報警可讓警察來制止家庭暴力。如家暴造成的傷害很嚴重,構成輕傷害,就可刑事立案,有可能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也可以向居委會求助。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家庭暴力、維護婦女權益是居委會等部門的義務。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來源:文章屋網 )
性別歧視是指基于性別或社會性別在我們的社會生活或就業環境中產生的歧視或偏見,起源于60年代的美國,一般是針對女性。而就業性別歧視,則是在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關于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規定中首先提出。
而在《消除一切針對婦女歧視公約》里,“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于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我國的《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也都明確提出:“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一、問題
2006年6月進入武漢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劉女士,在2008年11月底懷孕了。但是公司在明知她已經懷孕的情況下,還多次找她談話,想安排她長期駐外出差。看看自己的肚子一天天大起來,劉女士覺得懷孕不便長期駐外,遂婉言拒絕了公司的安排。后公司竟以此為由,將劉女士辭退。①筆者認為這個案例是對于孕期的婦女的歧視。用人單位把不出差作為辭退的理由是一種辭退借口,不符合相關法律關于不得辭退懷孕女性的法律規定,是不合理的事由。和工作任務無關,也不是基于對女性的保護,更是和職業的需求無關,所以是不合理的區別對待,視為性別歧視。
雖然我國的就業領域性別歧視的例子不少且范圍也較廣,不僅是求職過程容易受到不合理的對待,在職場中也容易受到不合理的區別對待。但是真正訴諸于法律的卻不多。加上我國反歧視制度不完整,法律對于合理區別對待的合理理由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沒有理論的支持、沒有法律法規的指導導致在實踐中區別對待的理由都很混淆、不確定,從而導致受害者就很難維權。
除了以上的問題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我國沒有專門的《反歧視法》,現有的規定只是散見于《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但是,至今仍無歧視定義、性別歧視、無明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等。法律規定的不完整、不系統的規定使得受害人對于訴訟結果無合理預期再加上受害人受制于得來不易的就業機會,所以受害人寧愿選擇忍耐。這樣在客觀上就縱容了做出性別歧視的行為人,受害人的利益很難維護。
二、對策
(1)讓就業性別歧視實現法制化,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作為基本法
制定相關的基本法,學習其他地區和國家的優秀經驗,再根據我國自己的實際情況建立相關的配套的法律制度。
第一,建立相關法律,確立區別對待的原則,明確責任承擔。
第二,將散見于各類法規中反性別歧視的規定予以明確的,細致的規定。讓我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至于無據可依,依據不明確、混淆。提高訴訟效率,降低維權成本。
第三,除了關注比較傳統長期存在的歧視情況外,還要注意階段性的其實問題。要求在立法中能有具體規定和例外規定的展現。
第四,就業單位需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完善生育制度,提高婦女的就業競爭力。
最后,加強相關的執法力度和監督力度。需要有具體的監察部門。
(2)認定
筆者認為要解決就業性別歧視這個問題,就必須解決合理區別對待的具體認定問題。
第一,嚴格把握區別對待的界定限度,是實質上的需要,確定是針對真正需要援助的特殊的人群而做出的傾斜保護,是基于實際的情況做出的。
第二,筆者認為必須根據具體的職業特點來決定的是否合理,也就是我們和穿哪個說的職業的內在需要決定的。比如男子監獄需要由男性來工作,不認為是對女性的不合理的區別對待。
第三,在理論上的認定要堅持必要性原則,非必須不適用;堅持比例原則,不允許超出限度;必須堅持以憲法為依據、基礎;要堅持與時俱進審查合理區別對待的概念、內容,因為它是一個變化的概念。
因此,不合理的區別對待是違反合理原則、平等原則的行為,它不是歧視,是允許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一定的工作崗位以及一定的特殊人群上實施的。合理區別對待是一個變化著的定義,所以合理區別對待就顯得很復雜,要根據情況的變化而實際做出調整。
三、總結
當今社會女性就業歧視問題仍普遍存在, 并且表現得更加隱蔽?!敖陙恚捎趪艺咭种屏似缫暚F象的發生,在某些方面已經促使我們向著一個平等公正的社會走去,但我們更要注意一些隱性的歧視?!蹦炒髮W教授李J說,該教授列舉了隱性歧視的一些新現象:由于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公開歧視女性的行為將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查處,他們往往在招聘現場只收集簡歷,事后不再通知女性求職者面試;或在面試之后,再由內部掌握淘汰女性;或將已懷孕婦女調整到條件惡劣的崗位,迫使其主動辭職。
消除性別歧視是一個艱辛的過程,不是短時間內可以解決的問題,需要我們長期的堅持推動它的進步。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落腳于我們自己的國情需要,建立系統的法律體系;也需要大家對女性的尊重;同時也需要改變女性就業的觀念,女性要努力的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以便促進反就業性別歧視的發展。(作者單位:中國建設銀行新疆區分行營業部天津路支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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