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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經濟平穩發展,消費需求對于經濟的穩定運行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視。尤其是國家政策一直以來所提倡的擴大國內需求,為我國的消費市場不斷拓開新的局面。僅2016年1月-2月,全國實現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5.29萬億萬,同比增長10.2%,這些數據的后面便是一個龐大的消費群體,因此,保護這些消費群體的合法權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了。
然而,同樣是2016年1-2月,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受理消費者投訴34.60萬件,同比增長30.1%。在當下,拉動消費增長的一個關鍵性因素便是互聯網交易,互聯網僅僅花了十余年的時間就走進了每個公民的生活,也逐步走向了商業化,給大眾的生活,包括消費觀念帶來了巨大的變化。所謂網絡交易是指運行于信息網絡之中,以現代信息技術服務為支撐,主體可以是企業與企業之間,也可以是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通過網絡交易,人們不再是按照傳統的消費模式買賣產品,而是在即便不能面對面交流和商易,即便不能對所購買的商品進行直觀地體驗,即便沒有交易憑條,買賣雙方基于對互聯網平臺的信任完成一系列交易過程。也正是因為交易過程的虛擬性才容易導致各種網絡詐騙、電商價格戰、虛假促銷、售后服務不當、個人信息被披露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不斷地出現。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問題日漸突出,一方面減少了消費者對網購的信心,消費者每每網上購物否會產生各種擔憂,信用危機由此誕生,長久下去不利于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我國的網絡交易雖然發展很快,但畢竟起步晚,表現出來了諸多不成熟的表象。在發達國家,網絡交易已經存在了很長時間,其信用道德規范、網絡交易相關管理制度相對完善,但我國在這些方面明顯落后。我國應當對這一系列的問題高度重視并充分參與到相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過程中,這既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是對中國經濟的保護,更是對整個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保護。
二、網絡交易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問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是在網絡交易中,因為其很強的虛擬性,網絡消費者實際上是看不到真實的商品的,對于商品的成分、性能、有效期及相關合格證明只能靠銷售方的網頁宣傳和描述知曉。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銷售方為了贏利往往會進行虛假描述或夸大宣傳,甚至用一些模糊性的文字陳述來介紹自己的產品,等到消費者收到產品發出種種質疑時,銷售方開始這種辯解,和消費者玩起“文字游戲”。
其次是交易安全問題。因為所有的網絡交易都是基于互聯網進行的活動,交易當事人往往并不處于同一區域,因而只能通過電子貨幣或者網上銀行完成整個交易過程,消費者想要享受網絡便捷的同時必須將個人賬戶信息交付到虛擬平臺上這就導致了不法分子利用網絡漏洞入侵消費者的賬戶,消費者的網上銀行被盜、資金不翼而飛的事件屢見不鮮??梢哉f,網絡安全是對電子商務最大的挑戰,因為消費者極有可能受到了重大損失而不再信任網絡交易從而放棄網絡購物。
第三是消費者退換貨問題。消費者享有在合理期限內使用商品,當商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時可以提出退貨或換貨要求,而銷售方也應當予以退貨或換貨的權利。在互聯網環境下,消費者的知情權尚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更不要說檢驗商品進而提出退貨、換貨的要求了。另一方面,由于退換貨所牽連到的各種麻煩比如配送費、證據的提供、第三方介入的程序繁瑣的低效率等等都會引起和銷售者之間的口水戰,也會影響到消費者的生活和工作節奏,這些問題都會使得消費者權衡之后放棄退換貨的權利。
第四是管轄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法律條文的規定對于傳統的交易模式還是起到了很直接的依據作用,但對于網絡交易這一無形交易來講,判斷網絡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就很難予以界定了。很多網絡交易的當事人分別處于不同管轄區域甚至是跨國界的,這都會產生管轄權的沖突和異議。
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和機制
(一)充分發揮政府的管理職能,減少交易安全隱患
政府作為公民的權益維護者,應當參與到網絡交易中,維護交易秩序。政府應當提供一個可預測的、簡單化、法制化的交易環境,著眼于消費者的知情權、安全交易權等問題,增強網絡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嚴把質量關,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準入制度,并加大對于電子商務中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設立專門的機構對電子商的經營資格和真實身份、資產榮譽進行核實和公開,使消費者買得放心、安心。
(二)完善網絡交易相關法律、法規
(一)網絡消費欺詐問題。網絡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網絡上實現使用虛構的商品和服務信息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行為的性質。在網絡環境下,賣方在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虛假的,購買者很難或無法判斷賣方的真實身份。但是,在銷售商品(服務),賣方沒有義務通知銷售激勵買家,買家只憑借經驗和習慣,賣方動機的主觀判斷,買方難以確定賣方實際銷售商品或商品銷售的名義實施詐騙。在目前的網絡法律規范不完善的條件下,我認為,如果消費者網上賣家經營者或消費者根據賣方披露信息推斷的決定或經營者,無論是真的還是假的操作的身份欺詐,法律應確定經營者的賣家。它不僅可以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幫助消費者免受欺詐尋求司法救濟。該方法也可用于對網絡交易行為進一步規范現行法律對網絡交易,以彌補缺乏監督。在這個階段,網絡欺詐消費者:低價陷阱支付現金存款,承諾,網路拍賣詐欺。
(二)網絡虛假廣告問題。
網絡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對其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信息內容,如夸大產品的功能和效果,虛假的承諾價格。網絡廣告因其特殊性,相關部門也無法準確的檢查和監督。由于網絡的虛擬性,消費者大多時候只能從網上商店提供的內容中獲取有關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張或幾張關于商品的平面圖及文字介紹,其對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難就此判斷展示商品的質量優劣和規格是否合適。這樣很容易在交易達成后對貨不滿意,甚至買到的是劣質產品。網絡的虛似性、開放性也為一些不法商家欺詐消費者提供了方便。
(三)對交易安全及隱私權侵害 。
(1)因為網絡消費從合同的訂立到款項的支付都通過互聯網進行,在交易過程中就存在網上支付的安全風險(主要來自于登錄密碼或支付密碼的泄漏)?;蛑Ц稁ぬ柋幻坝茫缓诳捅I竊和非法破譯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丟失也是常有的事。而國際互聯網的開放性使得它們常常受到網上“黑客”攻擊,使得網絡消費者不敢放心大膽地進行消費。
(2)現階段廣大網民的隱私權正處于危機之中。一些商家為了擴大銷售額,不惜將以前消費者的信息建立數據庫,根據其經濟狀況未經授權向網絡消費者以不停轟炸消的方式向郵箱以推銷自己的產品;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為了網絡時代的一個普遍的現象。影響消費者個人生活安寧,構成侵害網絡消費者隱私權的行為,有的甚至將這些信息賣給第三方以謀取經濟利益。
(四)對公平交易權的侵害 。
在消費過程中的網絡,交易的公平性主要體現在網絡消費者合同的公平性保證。虛擬網絡可以使人們跨越時間和空間障礙,通??梢圆幻鎸γ娼涣髋c交易。保持這種交易活動依靠交易合同的公平性。我們進行網上交易,很重要的一環是通過網絡和賣家簽訂合同,合同一般賣家準備的,由于合同條款都是固定的,沒有網絡消費者的意圖,所以在實際執行合同等問題時會產生異議;另一方面,因為它的條款都是有賣家制定,不可避免地會有一些違背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同等條件,除了網絡消費過程中如果出現違約的情況下網絡消費者合同管轄權原則,而消費者在家中應用,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五)對依法求償權的侵害 ?!?雖然中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傳統商業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更全面,詳細和明確的。但是,對于新興的電子商務領域,權利救濟制度顯然有些浮雕效果影響電子商務運營質量,表現在三個方面:(1)訴訟成本太高;(2)管轄權不明確;(3)責任主體不明確。
2. 網絡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一)立法方面 。
應參照國際立法,結合我國國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消費訴訟、消費信用等規定,形成一套針對網絡交易特殊性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方式來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具體要做到:加快網絡消費的立法和司法保護;加強政府的行政保護。兩者相結合的方法,可以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從立法上強化網絡商店的設立和監管。要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首先應從立法上強化開設網絡商店的審核和監管,從源頭上確保網絡消費者的購物安全。
(二)法律監督方面 。加強多部門聯合監督,擴展網絡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擴展網絡消費者權利的救濟渠道,降低救濟成本,能充分調動其維權的積極性,同時,如果相關配套制度比較完善,顯著的救濟效果也必將有助于遏制經營者的投機行為。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除了立法上的傾斜,需要多部門嚴格執法保護,加強外部監管。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監督,對違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處分。
3. 樹立網絡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 加強網絡消費教育。提高網絡消費者素質。加強網絡消費教育是提高網絡消費者素質的重要途徑。消費者素質的提高勢必會提升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加強國民素質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升消費者的道德水平,是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的長遠保障。
充分了解賣家資料。盡量選擇交易人次多、規模大、較規范的大型專業網站,同時多了解賣家信息,包括信譽度、是否加入自律協會及電話地址等相關信息。賣家信譽是交易前提,但是現在很多賣家的信譽度往往是通過低價炒作或請托刷分來實現的,不一定完全客觀。因此,消費者更應關注賣家的好評率和差評率,其他買家對此賣家的評價會更為客觀。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8-0251-01
1 網絡商務概況
網絡商務就是指網絡交易或者電子交易,根據交易主體不同有B2C,B2B,B2G,C2C,C2G五種方式,B代表企業與公司,C代表消費者個人,G代表政府機構,2代表兩倍指的是雙方的交易的主體的規模。其中C2C是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2個C代表了兩倍的消費者,買賣雙方都是消費者,基于Internet平臺,由消費者自行交易。
在網絡商務的現實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如網絡購物的侵權,網絡銷售坑騙消費者等,因涉及金額不多或不法商家無跡可尋等各種因素,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縱觀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網絡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之中,而且內容簡單,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適應網絡商務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
2 網絡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
2.1 網絡商務中的欺詐問題
網絡商務中的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網絡上實施的利用虛構的商品和服務信息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消費者財物的行為。在網絡環境下,銷售者對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虛假,購買者很難認證或無法判斷銷售者的真實身份。而且,在銷售商品時,銷售者對購買者并沒有告知銷售動機的義務,購買者只是憑借經驗和習慣對銷售者的銷售動機進行判斷,購買者很難斷定銷售者是真實銷售商品還是借銷售商品之名實施欺詐?,F階段,網絡消費欺詐的手段主要有:低價陷阱套取貨款、空頭承諾騙取訂金、網絡拍賣欺詐等。
2.2 網絡商務中的虛假廣告問題
網絡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為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而的關于其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信息內容,如夸大產品的性能、虛構不存在的功能、虛假價格、虛假服務承諾等。網絡商務中的廣告因其特殊性,想要對其進行審查和監管有一定困難。如果消費者因為相信了網絡虛假廣告而購買了偽劣、假冒商品,就會損害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危害消費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網絡虛假廣告直接涉及相關的問題有兩種:一是在某些情況下,它就成了實施網絡消費欺詐的一種手段。二是消費者在發現購買的商品與廣告內容不符時,就引發了網絡合同履行的問題。
2.3 網絡商務中的消費合同履行問題
網絡商務中的消費合同不適當履行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延遲履行。網絡購物的物流配送緩慢是很普遍的事情,出于某些原因,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的交貨日期總是難以兌現;(2)暇疵履行。網絡消費者在認購商品并發出貨款后,經常出現實際交付商品的種類、數量、質量等與購買時不一致的情況。(3)售后服務無法保證。網絡交易的最大特點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但因為跨地域交易、經營者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在現實的交易過程中很難享受到應有的售后服務。
2.4 網絡商務中的格式合同問題
目前,網絡商務中消費類合同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的形式,大多數交易條款以及服務條款都是由經營者事先擬定好并固定下來的,消費者只有接受或者拒絕兩種選擇。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經常遇到的格式合同是點擊合同,即消費者按照網頁的提示,通過雙擊經營者網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鈕所訂立的網絡合同。另一種格式合同是瀏覽包裝合同,指經營者作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約定,訪問者一旦瀏覽了其網站主頁便于該經營者成立了合同。
2.5 網絡商務中的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絡消費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數據等被信息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可避免受到威脅,如:網絡經營者為追求利潤和利益使用甚至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銀行的過錯行為或黑客侵犯導致的個人信用卡信息被盜、丟失;大量垃圾郵件的騷擾等。
3 解決網絡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法
3.1 在線信息披露義務
經合組織1999年12月《OECD關于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中明確指出網絡經營者應當披露的信息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這可以為我國未來加強對網絡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有益的借鑒。
(1)經營者身份信息的披露義務。
我國應當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網絡經營者在網絡交易的過程中對其身份的披露義務,具體披露內容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經營者身份,包括法定名稱和交易名稱;經營場所,C2C交易模式中為住所地;經營者的有效注冊地和許可證號,C2C交易模式中為有效證件號;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姓名,C2C交易模式中為個人姓名;有效的聯系方式。
(2)商品或服務信息的披露義務。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第19條規定經營者有真實信息告知義務。考慮到網絡交易的特點,法律可以強制規定網絡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必須告知消費者真實信息的義務,披露的商品或服務信息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生產者、產地;生產日期、有效期;價格、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檢驗合格證明、質量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
(3)交易條件信息的披露義務。
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經營者有義務披露真實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費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條件。如:向消費者收取的或由消費者承擔的成本項目、服務條款、交付和支付條款、購買的限制或限度條件(監護人許可、地域和時間限制、購買額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務信息、保證和擔保條款等。
3.2 不得濫用格式條款的義務
格式合同在網絡商務的消費交易過程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確認的,只要該格式合同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就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是目前,網絡商務中的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來減輕或免除責任的現象卻十分普遍。從法律上對格式合同中的減輕責任或者免除責任的條款進行限定,對于維護交易的公平和促進網絡商務的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應在立法上確定以下原則:限制無效條款列入網絡商務格式合同;限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的效力;對于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必須采用特別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并提醒消費者重點注意否則該條款對消費者無效。
3.3 切實履行合同義務
網絡消費交易中,經營者延遲履行合同、暇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務義務的事情常發生。除了上文中建議法律有條件的規定最長履行期限和“猶豫期”外,還應當規定經營者的承諾義務、保證售后服務義務、賠償義務。當然,為了防止消費者對權利的濫用,可以規定一些例外情形。
3.4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
網絡商務中的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可以從一些細節上進行規范,如:經營者要保證消費者個人身份信息數據的統一性和秘密性;經營者提供的網絡服務必須有技術保障,以保護消費者信息的安全以及外界的不可獲知;指導消費者采取能降低交易風險的措施和方法;對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帶來的損害結果負賠償責任;經營者擅自轉讓消費者個人信息給第三方,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負民事以及刑事責任。
4 總結
總之,構建網絡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不是輕松容易的事情,需要多個部門,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協調才行。應首先從立法上進行完善,其次在網絡商務的實際應用中不斷的完善制度,為營造一個公平,誠信的消費環境而努力探索。只有構建一個公平,透明的交易環境,切實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使我國的網絡商務有著更快的發展并進一步促進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昌麒,許明月著.消費者保護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40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2-95-02
一、網絡交易主體法律地位的界定
當前,我國最普遍的網絡購物模式主要有三種,即B2B、B2C、C2C。在這三種網絡購物模式中,B2C模式下雙方當事人之間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是無庸置疑的。但是對于B2B模式以及C2C模式中,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當如何確定關系到網絡購物主體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務的人。但是對于哪些人能夠具體地被界定為消費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漆多俊教授認為法人和其他的社會組織不能被認定為消費者,筆者贊同此觀點。因為法人和其他的社會組織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往往是將商品投入生產經營或者分配發放給單位的工作人員。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可能因為單位的“生活需要”而購買產品;另一方面,單位縱然購買了生活必備品也是分配到具體的單位成員,單位并不是產品或者服務的最終使用者,這使得在B2B模式下雙方當事人中不存在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范疇的消費者。
二、網絡購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消費者的知情權屢遭侵害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對消費者的知情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收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迸c傳統的購物模式相比,網絡購物由于經營者只在網站上附有商品的圖片和一些簡單的介紹信息,往往使得買賣雙方交易信息明顯不對稱。對于賣家而言,無需了解買家的詳細信息,在網絡買賣中,所要獲得的僅僅是商品的價額,至于該金額到底是由誰支付的,對于賣家而言沒有知曉的必要;而對于買家而言,其作為交易商品或者服務的最終消費者,需要詳細了解產品的質量、產地、生產者以及銷售者的詳細信息,但是由于網絡的虛擬化以及商家對產品信息的不真實描述,使得消費者的知情權屢屢遭到侵害。同時,虛假廣告的泛濫以及對電子商務缺乏有效的監管,使得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逐漸擴大。試以時下在我國頗為流行的“團購”為例,團購的形式最早起源于美國的Groupon,到了2011年,中國的網購市場逐漸形成了“”的局面。團購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方式,目前仍未有相關法律規范對在其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糾紛規定相應的解決途徑。筆者曾在一提供綜合服務的團購網站上團購了一張美食優惠券,但該商家在提示一欄中的規定則十分苛刻,而且在實際用餐中,食物的數量與網站上描述的情況相差甚遠,同時將所有采用團購方式用餐的顧客指定在一定的區域用餐,使其無法與非團購的顧客所獲得的服務進行對比。
(二)格式合同的大量存在對消費者明顯不公
所謂格式合同是指由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國家授權的機關事先印就的具有固定式樣和既定條款內容的標準化格式,且于締約時相對方只能接收該既定條款內容的一種合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痹诰W絡購物中,格式合同普遍存在。例如購物成功后,對于運送貨物的物流公司消費者往往不能自由選擇,銷售方總是選擇與自己具有合作關系的物流公司,而忽視快遞服務質量方面存在的瑕疵,比如貨物運送速度過慢等。另外,在由銷售者的原因造成的退換商品的情形下,將商品運送至銷售方的費用總是先由消費者支付,而部分銷售商在收到貨物后,不直接給付運費,而是以贈送自己網站代金券的方式抵償運費,這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嚴重侵害。由此看來,許多網絡經營者不僅不提供相關產品的真實信息,而且還利用自己在網絡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對消費者的各項權利加以限制。
(三)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存在的困惑
這主要體現在管轄法院的確定以及責任主體的選擇和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于因合同履行引起的民事糾紛到底哪些法院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作了如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痹摋l款是針對傳統的商品買賣形式而言的,對于網絡購物所引發的訴訟,要準確確定其管轄法院還存在一定的難度。首先,需要有明確具體的被告。當然,網絡購物的銷售方是被告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部分網店在與當事人發生糾紛或者騙取當事人的錢財后消聲匿跡,如有的網店顯示“您搜索的店鋪不存在”或者“該網店已關閉”,再加上部分消費者厭訴心理的存在,往往不愿意為幾十元或幾百元的損失而提訟,這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很難得到保障。其次,發生糾紛后作為消費者一方的當事人若提訟,則需要提供證據,而網絡數據信息取證難以及異地訴訟的成本高也是阻礙當事人提訟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國網絡購物制度的若干建議
(一)加強對網上商家的監督管理
鑒于目前網絡市場上普遍存在的瑕疵履行、遲延履行、和售后服務差等問題,有必要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準入資格加以限制。網絡市場經營者需要對自己的基本信息在網站上真實公開,如經營許可證、地址以及身份證件等,商家不予公開以上信息則禁止其在網絡上從事經營活動。
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商應當承擔起健全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的責任,這就使得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格審批經營者的經營執照,而對于交易平臺提供商則需要經營者提供詳細的網絡經營執照,或者在C2C模式下要求“賣家”繳納一定保證金。
(二)完善網絡交易信用評價機制
淘寶網是我國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成功典范,其推出的賣家信用評價制度以及支付寶延期支付制度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方面比較成熟。一方面,人們可以根據買家對網絡店鋪的信用評價有選擇的進行購物,這樣不僅使得消費者能夠從評價留言欄中了解到欲購產品的優缺點,還能對該店鋪的總體服務水平與質量有所了解。另一方面,支付寶延期支付制度在杜絕網絡交易欺詐、履行瑕疵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也是相當突出的,因而對淘寶網成功經驗的借鑒是很有必要的。
另外,對于網絡交易違法現象進行在線投訴也是一種有效的途徑。中國工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可以共同建立一個在線投訴中心,接受來自全國各地的網絡消費投訴,在該中心投訴的資料由中心轉發到被投訴的網絡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三)完善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網購糾紛的相關立法
如前所述,消費者如若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爭端,首先需要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明確具體的被告。銷售者作為被告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銷售者無法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商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網站與商家應當對消費者負連帶賠償責任。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商,有義務為消費者把關,以防止不法經銷商的進入,而提供商在糾紛中應當扮演著類似于實體店鋪交易中的“柜臺出租商”的角色。
網絡購物在全球范圍內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在網民數量急劇增加的我國具有無限的市場潛力。但是,由于我國缺乏對電子商務市場的有效監管,以及社會誠信價值信仰的缺失,人們對于網購在潛意識里還存在著一些的不信任。因而,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規范,加強社會誠信價值觀的培養對于促進電子購物的發展意義重大。
一、網絡購物與電子消費合同的定義
網上購物是一個通俗的詞匯,但是其定義卻很模糊。我們把其放在合同法的范疇內進行討論可以得出,購物是消費合同的一種;而網絡購物是通過締結電子消費合同而完成的買賣行為。進入二十一世紀,消費合同的運營環境發生了巨變;網絡的介入給消費合同帶來了革新式的沖擊。在這樣的情形下,消費合同獨立出一個新的領域——電子消費合同,即一方消費者通過電子計算機系統訂立的、以數據電文的方式來生成的、儲存或傳遞商業貿易信息從而獲取消費者需要的生活用品和勞務的一種現代貿易合同。這種新形式的消費合同的背后,是消費者權益與網絡大背景的再次沖突,使脆弱的消費者權力保護再次受到挑戰。
二、網絡購物中的突出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消費者比較關注的權益有以下幾個方面:
1.網絡欺詐。由于互聯網為我們提供了虛擬的空間,網購是在買家和商戶無直接見面的情況下完成的,與傳統的消費行為有較大的區別,買家更適應面對面的交易方式,故對網絡這種虛擬的交易存在較大的不安全感,難以做到“眼見為實”的效果。
2.商家的信用缺失?,F在消費者網上購物,一般以下三種方式:(1)通過訪問網站進行交易,即B2C 交易模式。(2)通過網絡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也就是B2B交易模式。(3)網絡經銷商在各類的網站上打廣告或通過如E-mail、QQ等主動與消費者聯系,發出要約。
調查中,只有15%的被調查者認為第一種模式能使自己的消費權益得到最大的保護、是最安全的,認同度不是很高;同時,41%的受調查者認為,在B2B模式中,他們會認真察看以前買家對商家的評論,調查商家的信用情況,以防遇到“奸商”。在第三種交易模式下,消費者很難與網上經營者訂立正規有效的電子消費合同,整個購物過程的證據效力也是不足以維護消費者權利的。
3.支付工具的選擇。當前能選擇的支付工具大多屬于以下四種:(1)用支付中介付款。(2)選擇網上銀行支付。(3)選擇向商家匯款的方式。(4)貨到付款的方式。相關調查中我們了解到96%的買家曾經使用支付中介的方式來支付貨款。21%的買家表示有過使用網上銀行的方式付款;而極少數的買家表示曾用匯款的方式支付貨款或有貨到付款的經歷,他們認為匯款的方式是最容易操作的,因為他們對網絡不了解,擔心自己網上銀行賬戶內資金的安全或者有科技“恐高癥”,認為網絡支付屬于高科技的東西,自己無法適應。
三、完善我國網絡消費立法之建議
隨著網絡購物的迅猛發展,網絡所引起的糾紛也隨之遞增,而我國在網絡領域的管理體制遠遠不足以解決各類已暴露出來的問題。借鑒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我國目前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網絡管理進行改進。
1.制定統一的電子商務法。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于《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之中,內容簡單、散亂,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強,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法應主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確認資格認證和商家準入制度為防止網絡購物欺詐,杜絕非法信息,必須對網絡營運商的資格進行認證,并登記備案。(2)明確網絡商店對消費者的一般性法律義務。在網絡交易中,網絡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履行以下主要義務:提供商店真實詳細的身份資料,以明確責任主體;提供完整的交易條件;對消費發送確認合約成立的通知,承諾保障及時供貨;提供完善的付款機制,保障買家的支付安全;提供順利的退換貨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機制等。(3)加強防止網絡消費欺詐的條款。應增加電子商務交易的信息透明度,加強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嚴格電子商務企業的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監管,從而有效防止網絡欺詐的蔓延。
2.完善處理機制。除了從立法角度來加以完善,我們還可以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建立其他的保障體制。(1)建立民間消費保護組織。一方面可以細化保障領域,如設立保護組織專門處理產品質量問題、合同問題、網絡交易問題;另一方面,增加一道保障環節,提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力度。(2)建立商品測試機構??梢詤⒖嫉聡捎玫纳唐窚y試機構機制。該機構主要功能是對商品進行社會檢驗、監督和咨詢,通過社會監督和媒介宣傳,增強市場透明度,以源頭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建立及時的商戶資信公布制度。對每一筆交易通過第三方機構公布雙方的評價信息,并作為資信庫存在交易主體資料中,通過這種方式,能有效避免更多的商戶或消費者受到蒙騙、欺詐,及時保護交易主體的利益。
四、結語
近年來,在我國網絡購物所引起的糾紛主要在網絡欺詐、交易安全、隱私安全、責任主體的認定、舉證制度、管轄權及涉外案件相關問題這幾個方面,而現有的民商類法律和其他管理體制面對網絡的特殊性往往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使消費者成為最大的受害者,對此,我國必須建立一部系統的管理體制來規范網絡市場,從法律法規、處理機制、信用體系這三個方面入手,以法為主,以信用為輔,逐步完善網絡市場的管理體制,扭轉網絡購物糾紛擴大趨勢,這樣才能根本上保障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的合法權益。
1.我國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情權問題。網絡交易特點導致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受到侵害。網絡經營商罔顧商業道德通過欺瞞行為獲取利益,造成網絡交易的誠信缺失,這種情況必然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2)隱私權問題。網絡交易需要消費者上傳很多個人信息,在交易中由于消費者缺乏保護意識,或因網絡監督、安全措施不完善,消費者信息泄露的現象嚴重。而我國關于保護網絡消費者隱私的相關法律并不健全,侵權現象經常發生。
(3)退貨權問題。網絡交易特點導致消費者無法當面驗貨,網絡商家一般采取讓消費者先驗貨后簽收的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快遞人員操作問題使得大多數消費者只能先簽字后驗貨,以至發現貨物有問題時無法舉證,從而導致維權困難。
(4)損害賠償權問題。大部分網絡交易都采用郵遞的方式,交易過程也包括了第三方網絡平臺與物流公司。當消費者利益受損請求賠償時,會出現產品損害責任與求償對象不明確的問題。另外,由于網絡交易的無地域性,即便能夠確認商品問題是經營者的責任,消費者也不可能跨地域去找經營者索賠,從而導致消費者求償權受損。消費者還會遇到舉證責任的困難。我國法律支持誰要求,誰舉證,但網絡交易的整個過程都是通過電子的聊天記錄、物流記錄來體現,這些信息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從而導致消費者的求償權得不到保護。
2.完善網絡消費者保護具體法律制度的建議
(1)完善網絡經營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為確保買賣雙方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盡量做到信息充分共享,我們應該完善網絡經營者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議強化對網絡經營者個人信息的披露,如姓名、營業地址、經營許可證號、詳細聯系方式等。
(2)建立第三方金融機構墊付及求償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未來立法應該將網絡交易中的四個主體都涵蓋進來,即消費者、經營者、收款金融機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當消費者因商品和服務導致個人利益受損時,可向第三方金融機構要求賠償墊付,然后由第三方金融機構向經營者進行索賠。若此經營者經常收到消費者投訴,第三方金融機構可通過降低其商業信譽度、凍結其電子賬號加以約束,并通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凍結或取消其電子證書,以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權來規范經營者的行為。
(3)設立原件無條件退貨制度。原件無條件退貨,即消費者將產品保持良好便可以退貨。應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此制度,并明確規定原件無條件退貨期限,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此期限內可以依據原件無條件退貨制度退貨。原件無條件退貨期限從雙方交易生效之日起算。
(4)設立小額訴訟制度。從我國網絡交易現狀來看,網絡交易涉及的金額通常較少,如果消費者按正常司法程序進行訴訟索賠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與財力,往往得不償失。為了讓消費者能夠更加方便快捷地維護自身權益,建議設立小額訴訟制度,設立專門的小額訴訟法庭,簡化此類案件受理流程,降低消費者訴訟成本的同時,提高訴訟時效。
(5)完善網絡糾紛管轄制度。傳統訴訟中為取證與判決執行的方便,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但在虛擬的網絡交易中,活動者可無視地域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確認訴訟地點的難度。建議設立傾向于消費者保護的訴訟管轄制度,讓消費者可選擇其住所或經營者住所所在地提訟。
(6)建立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在線解決機制,即網絡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方來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產生爭執的方式。相對于傳統實地解決方式來講,這種方式具備高效性、靈活性、自愿性、合理性和透明性的優點。消費者可以通過網上調解或網上仲裁的形式進行自我權益的保護。
我國網絡交易發展一日千里,希望相應立法也能緊跟網絡交易發展步伐,切實保護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的權益。
參考文獻:
(一)網絡消費者的含義及特點
網絡消費者是指通過互聯網在電子商務市場中進行消費和購物等活動的消費者人群。因為網絡購物具有不同于傳統購物的特征,所以網絡購物者具有了傳統購物者所不具有的特點。首先,年齡結構方面:網絡消費者大多為年輕人。其次,文化程度方面:網絡消費者文化程度較高。再次,所屬行業方面:網絡消費者所屬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較高。
(二)網絡消費者的權益
1、電子支付環境下的財產安全保障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指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務之時,享有其財產與身體不受到傷害的基本權利。對網絡消費者來說,同樣也存在著保護網絡消費者財產權與人身權方面的基本問題,網絡消費者在網上購買相關商品之時,商品可能會存在著質量方面的問題,如果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帶來侵害的話,這個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2、網絡消費者對經營者及商品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指出,消費者享有了解購買商品,以及使用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務實情的權利。在進行網絡交易的過程中,消費者是不去面對面和經營者之間展開交易的,而是通過網絡,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了解本身就會受到限制,甚至有時連商品的基本信息都很難得到比較全面的了解。消費者知情權可以說是受到了很大的威脅,這就需要經營者提供商品的真實、全面、可靠、詳盡的信息。與此同時,經營者應該披露自己的真實身份,比如姓名、經營范圍、地址、信用狀況等基本情況,消費者也有權利知道詳細的交易條件。
3、網絡消費者自主選取商品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指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針對于網絡消費者來說,應該是在互聯網上自主選擇商品與服務的權利,享有自主選擇商品交易對象的基本權利,享有從對商品或者是服務加以鑒別、比較或挑選,并最后做出購買決定的權利。
4、網絡消費者有權撤銷對其自身不利的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指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計量正確與價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網上所訂立的合同針對消費者來講有時候是不利的,網絡經營者有義務將減輕或者是免除自身責任條款明確地告知消費者并提醒其注意。
5、電子支付環境下防止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
傳統意義上的消費活動中很少涉及到消費者隱私權方面的問題,但是在網絡交易之中,一般會出現大量的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現象?,F實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重要個人信息資料加以收集并運用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個人隱私的所擁有的基本權利。
二、國外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啟示
(一)逐步完善的立法特點
由于人們在制訂法律法規的過程中,網絡交易還是在不斷地往前發展的,因此問題仍然會經常地出現。按照當前的情形想要一下子就制訂出適合網絡交易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網絡交易法律體系是不可能的。我們只能將目前已達成共識的問題進行立法規制,并在網絡交易的發展中不斷加以完善和修改。目前國際上很多有關該問題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完全成體系,都是在不斷的發現問題一解決問題一構建法律制度的過程中循環往復。所以,對于網絡交易中出現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我們不能希望一氣呵成地解決,而要慢慢地逐一去解決。
(二)立法重點強調以前法律的適用性
網絡交易的發展給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但網絡交易這個新興的事物本身并沒有同過去的交易方式對立,過去的法律法規仍然還可以適用于網絡交易當中。因此,網絡交易立法的重點在于對過去制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加以補充、修改,使之適用于新的貿易方式。當條件逐漸完善之后,再擇機制定專門的法律。
(三)立法的超前性
一般情況下,有關國家貿易方面的立法都是各國在其國內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然后由一些國際組織或國家針對各國國內法的矛盾和沖突進行協調,最終形成統一的國際經濟貿易法律。而網絡交易也跟國際貿易相似,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跨越國界、跨越時空限制的,因而其面臨的法律問題也是國際性的或世界性的。因此,在網絡交易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國際組織可以走在國家立法的前列。這些國際組織可以采取中立的立場,它不會偏袒任何一個國家的利益,而是制定普遍的網絡交易規則。另外,國際組織可以制定探索性、參照性的原則,供各國選擇和遵守。在對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方面,歐洲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以其獨特的超國家組織的優勢,為整個歐洲國家制定出了統一政策和法律規范,而這些政策法規也影響到整個世界的網絡交易消費者立法。
三、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
網絡消費和傳統的面對面消費并沒有本質的區別,網絡消費只是傳統商品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化,是消費者和經營者憑借互聯網進行產品和服務的購買和銷售的行為。因此,網絡消費只是人們生活消費的一種方式,它并沒有改變消費者的定義及法律保護,所以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完全適用于對網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加之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這些法律法規制定的都比較早,基本沒有考慮網絡消費的實際情況,即使有所涉及,內容也是較為籠統、簡單、零散,致使其缺乏具體的實施規則,可操作性不強,諸如對于網絡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就是盲點,對于消費者救濟途徑的規定太過籠統,對于網絡經營者的監管是個空白等。
(一)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網絡消費者知情權得不到切實保障
在傳統的消費模式下,消費者在是否決定購買服務或者產品之前,一般是和經營者展開面對面的交流,通過當面觀察、詢問和比較的方式來獲取比較充分的信息,同時也通過這種形式來防止欺詐等現象的發生。但是在網絡消費中,虛擬空間隔開了消費者和商家及其所提供的產品或者是服務之間的距離。這一無紙化的交易方式使得除了送貨之外的其余的環節很容易被進一步的虛擬化,消費者一般是只能靠網上的相關廣告來獲得商品的基本信息,通過網絡進行遠距離的訂貨,使用電子銀行來進行結算等等。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商家利用比較明顯的信息量上的優勢,就可能運用虛假、夸大的信息騙取交易相對人的信任,促使交易成功,自己獲取不應有的利潤,使消費者遭受不應有的損失。
2、網絡消費者交易安全權難以得到保障
網絡購物中付款的途徑是比較多的,伴隨著支付寶等支付工具的不斷普及,再加上網絡服務商為相關經營者提供擔保等具體措施,使得交易安全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得到解決。但是,另一個側面的安全問題卻展示出來,就是網上銀行業務安全。人們感覺到網上銀行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經常會聽到一些使用者在網絡上遭受到黑客進攻、個人信息泄露等致使資金被盜竊的事情,這很容易引發網絡上的消費恐懼,不敢去進行消費。
3、網絡消費者的求助求償權得不到保障
在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比如網絡消費者實際收到的商品和網上展示的樣品不一致時,退換貨的糾紛就會產生。這時,能順利退換貨的機會比較渺茫。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三點:第一,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是互相不見面的,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了解是比較少的,如果經營者想要逃避責任的話,消費者無法有效的預防。第二,我國相關的法律與法規并沒有明確網絡銷售服務商以外的網絡信息服務公司、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第三,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當需要網絡運營商提供經營者的詳細資料時,網絡運營商卻借商業機密的理由來拒絕為經營者提供信息資料,有時即使提供也不能保證該資料的真實性。
4、網絡消費者的隱私權極易受到侵犯
在網絡交易中,保護好消費者個人方面的信息是很重要的。在網絡購物的過程中,消費者常常被要求填寫比較詳細的個人信息,我國的法律并沒有對個人信息方面做出比較具體的規定。這使得某些商家可以通過非法的手段來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甚至會將消費者個人的基本信息轉賣給別的經營者,從中獲取一定的利益,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權。
四、完善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
(一)健全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3.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3-0251-02
雖然近年來我國少部分地方出臺了相關行政法規涉及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但是目前在這一領域仍主要采用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進行監管。這與美國《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歐盟于1997年頒布了《消費者保護(遠距離銷售)規則》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有很大差別。本文試圖分析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保護。
1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1對知悉真情權的侵害
由于網絡的虛擬性,消費者大多時候只能從網上商店提供的內容中獲取有關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張或幾張關于商品的平面圖及文字介紹,其對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難就此判斷展示商品的質量優劣和規格是否合適。這樣很容易在交易達成后對貨不滿意,甚至買到的是劣質產品。網絡的虛似性、開放性也為一些不法分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方便。
1.2對保障安全權的侵害
第一,因為網絡消費從合同的訂立到款項的支付都通過互聯網進行,而在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的泄漏(如消費者用以支付款項的信用卡賬號等信息的泄漏)會極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財產安全權,而國際互聯網的開放性使得它們常常受到網上“黑客”攻擊,使得網絡消費者不敢放心大膽地進行消費。
第二,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往往要求交易對方提供很多個人信息,同時也可以利用技術方法獲得更多他人的個人信息。因此,對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為了網絡時代的一個普遍的現象。經營者為了促銷商品等目的,未經授權向網絡消費者發送垃圾郵件,影響消費者個人生活安寧,構成侵害網絡消費者隱私權的行為,有的甚至將這些信息賣給其他網站以謀取經濟利益。
1.3對公平交易權的侵害
在網絡消費過程中,其交易的不公平性主要體現在網絡消費合同的公平性難以保障。網絡的虛擬性使人們可以跨越時空的阻礙,不用面對面即可進行一般的交流和交易.維持這種交易活動依靠的是交易合同的公平性.我們進行網上交易時,很重要的一環就是要通過網絡與商家簽訂有關契約,這些契約內容一般都是商家事先準備好的固定條款,由于其合同條款已經固定,沒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具體執行中就會對契約的效力和約束力等問題產生異議;另一方面,由于其條款完全由商家制定,難免會存在一些違犯公平合理、等價有償原則的條款,另外在網絡消費過程中如果出現違約的情況下,網絡消費合同是否適用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目前仍然沒有明確做出規定。
1.4對依法求償權的侵害
第一,責任主體難以確定。因為在網絡交易中的網上經營者并不總會很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現實身份或地址,無法得知經營者的真實身份或者經營者處于其他地區而無法或不便尋求救濟。
第二,在訴訟管轄法院方面也較難確認。對網絡購物糾紛案件來講,要確認訴訟管轄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確認難。在傳媒上,網絡經銷商一般不向公眾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要調查清楚需要經過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確認難。對買賣合同來說,對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規定: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網絡購物屬于提貨或是送貨問題難確認,主要體現在確認郵資承擔主體上存在不確定性
第三,在證據調取上,消費者處弱勢群體的地位。網絡購物程序十分簡單,然而糾紛發生后消費者維權調查取證卻十分困難。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難以查明。二是因買賣雙方無具結書面契約,對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及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售后服務只有口頭約定;消費者能調取的商品廣告信息、匯款憑證和購物聯絡記錄也多為網絡上的數據憑證。
2網絡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2.1立法方面
第一,從立法上強化網絡商店的設立和監管。要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首先應從立法上強化開設網絡商店的審核和監管,從源頭上確保網絡消費者的購物安全:其一,在網絡商店設立的法律程序上確立資格認證和商家準入制度。應在立法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網絡商店的設立,必須以具備了嚴密的安全保障系統、完善的付款機制、通暢的送貨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體系為前提條件。其二,構建和完善網絡商店的監管體制和賠付責任制度。要確保消費者與具有真實、合法身份的網絡商店進行網上購物交易,必須建立對網絡商店身份認證的監管機構。另外,應由網站與商家對消費者的損失負連帶責任。當然,網站賠付后不影響其向商家追償的權利。
第二,對商家的具體義務加以法律規制在網上購物交易中,其應向消費者履行以下主要義務:提供商店真實詳細的身份資料和完整的交易條件;對消費者發送確認合同成立的通知;承諾保障及時供貨;提供完善的付款機制和順利的退、換貨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機制;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等等。除明確網絡商店的上述義務外,還應明確其禁止。其一,應嚴禁網絡商店虛假廣告。其二,應嚴禁網絡商店欺詐消費者。如某電子商店所謂的“跳樓價”,經查證,其網上價格比市場價格高出1/3。其三,嚴禁網絡商店利用網絡廣告騷擾消費者。其四,應禁止商家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
2.2法的實施方面
第一,建立特別的訴訟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網絡消費者權益是一種分散的、弱小的權益,需要對其應建立特別的訴訟制度進行司法保護。這一方面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如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德國,具有鮮明大陸法系特色的團體訴訟制度,還有我國臺灣地區的消費者權益訴訟主要包括小額訴訟、選定當事人訴訟和團體訴訟三種形式,分別規定在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消費者保護法》中。
第二,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分散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消費者援助制度實施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2.3法律監督方面
第一,加強政府的監管。保護網絡消費者的權益,除了立法上的傾斜外,更需要各部門嚴格執法作保障,強化外部力量的規制。各級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監督,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給予制裁。
第二,加強社會監督。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我們力求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社會監督范圍十分廣泛,包括各種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各級消費者組織、各種傳播媒體及廣大人民群眾。其中借助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容易形成強大的輿論威懾力量。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相信社會監督的力量會使更多的商家關注自己的形象,從而達到維護網絡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第三,加強行業內部監督。相對現實交易而言,網上交易更具有難以用行政手段控制的特點。因此,更需要社會力量的參與,所以要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消費者協會參與職能在這方面主要有行業自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兩種組織力量。
參考文獻
伴隨著網絡購物的快速發展,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障問題也日益突出。從消費者遇到的維權問題著手,分析成因,提出加強網絡購物消費者保障相關的建議。權益保障網絡購物維權 網絡購物,狹義概念是一種基于互聯網技術進行消費購物的一項快速發展的網絡服務,廣義概念還包括其配套的快遞服務和支付業務服務。“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統計,截至2011年6月底,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1.73億,使用率提升至35.6%”。CNNIC報告指出“十一五”期間,我國網絡購物用戶數增長了4.8倍,伴隨著網絡購物人群的日益增加,網絡購物給消費者帶來的簡潔、便利的同時,被投訴的數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保護消費者利用互聯網購物時的權益問題成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一、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法律問題網絡購物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會遇到格式條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費用支付問題、證據保留問題和網絡購物維權成本高的問題,當出現這些情況時,消費者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1.網絡購物時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商家將貨物價格、郵遞方式和商品質量等信息放在互聯網上就是向消費者發出了有效的要約邀請。但通常情況網絡購物網站的購物合同是通用的格式條款,因其可以反復使用的特點被廣泛應用于網絡購物中。面對格式條款時消費者的選擇只是同意選項或者不同意兩種選項,卻不能對條款經行修改。消費者為了購買商品就必須接受這些格式條款。消費者在做出承諾的過程中,沒有太多和商家商榷的機會。雖然《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并且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但是網絡購物中的現實卻是消費者想要達成購物合同就必須接受網站上的格式條款,被迫接受這種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正是由于這種情況,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被限制了,不能全部地表達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2.網絡購物時知情權受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務得真實情況的權利。購物網站上的商品都有廣告和說明,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種是商家針對商品性質的描述;另一種是其他消費者的評價。第一種的商品說明是商家自己的承諾,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與傳統的消費不同,網絡購物不能直接的接觸購買物品,商品出售者在對商品描述的時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會省略關于商品缺陷的描述。而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都是基于網站上的廣告說明,加上個人對文字的理解的差異,雙方會在描述的商品性質與字面理解上產生爭議。第二種的說明只是屬于“前”消費者的個人主觀評價,對商家不具有法律效力。3.網絡購物費退換貨物費用2007年,中國消費者協會與四十五個省市的消費者協會聯合的“全國城鎮消費維權狀況”調查報告顯示,消費者認為求償權是消費者權利中維護最差的一項,在“農村消費維權狀況”調查報告中,消費者的求償權也僅排在知情權之前,列倒數第二位。這兩項調查報告顯示出我國消費者求償權保護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承擔商品的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的責任。這其中就應當包含因退換貨物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因退換貨物產生的送回郵遞費用也應包含其中。網絡購物也應適用這一規則,但現狀卻是由消費者承擔網絡購物商品退換貨和維修的快遞費用,商家只是承擔再次郵遞給消費者貨物時的快遞費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由商家承擔退換貨物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從商家角度理解,這一規定也有缺陷。網絡購物是一個虛擬的市場,雙方都承擔著一些風險。網購商品付費有三種情況:一通過網絡銀行支付;二通過第三方支付;三貨到付款。三種付費方式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對第一次郵遞費用有明確的認定,但對于退貨的規定卻有漏洞。商家承擔的風險有兩種:一是消費者訂購商品后,不付款或者消費者惡意訂購;二是商品送達后,消費者對商品不滿意,但質量不存在問題卻要求退貨,商家有類似“7天無條件退貨”的承諾時,應當滿足消費者的要求。退回商品的費用應當由消費者承擔,但商家自己也要負擔第一次送達消費者的郵遞費用。這兩種行為都為商家增加了運營成本和風險因素。4.網絡購物時證據保留困難網絡購物是在虛擬條件下進行的活動,其合同性質是電子合同具有其高科技性的特點。網絡消費正在呈現消費人群日益年輕化和整體使用人群受教育水平降低的特點,“目前網購用戶以中高學歷為主,但初中及以下用戶占比繼續增長。三年數據對比顯示,用戶的學歷差距有所縮小,初中及以下學歷用戶占比持續攀升,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2008年的59.5%下降到2010年的40.4%”。對于低學歷人群來說,普遍對計算機相關知識掌握不足,不能很好地保留相關證據。因為有些承諾商家在網上做出的,是臨時會話或者網站上的廣告語。電子合同容易修改,網站上的廣告隨時都可以更換,臨時會話如何保留和保留的證據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是否能達到有效的證明力,這些都是對于缺少相關法律和計算機知識的網絡消費者的不利因素。5.網絡購物維權維權成本高《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品銷售者承擔侵權連帶責任”。據CNNIC統計2010年網絡購物的商品價格集中在300元以下的商品,占到銷售商品總額的62.1%。消費者購買的物品多是價值較小的商品,可維權時卻要負擔比較大的成本,如對商品質量存在爭議時的質量鑒定費用需要消費者先行墊付,這筆費用只有在商品被確定存在質量問題后才會由商品銷售者承擔。在賠償過程中的交通費、通信費和誤工費等也都由消費者自行墊付。消費者維權過程時間久,資金投入大,這些都增加了維權消費者的負擔。二、國內外相關網絡購物的法律規定1.國內有關網絡購物的法律規定我國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維權時主要援引的是:《民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侵權責任法》和工商總局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行政規章里的相關消費維權條款。我國現在還沒有建立一個完整的網絡購物消費維權法律體系,沒有制定專門的網絡購物的法律。各個部門法之間存在法條競合的情況很多,當遇到發條沖突時很多不具備相應知識消費者無從著手。2.國外有關網絡購物的法律規定美國的網絡購物發展最早,法律體系建立比較完善?!盀榱舜龠M和保障電子商務的全面發展,美國的很多州都制訂了電子商務法,美國的國會也在就全國性的電子商務法案進行審議,尤其是《全球電子商務綱要》的頒布使其成為美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里程碑?!钡聡缎畔⑴c通訊服務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禁止對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和價格標示顯示等容易引起爭議的內容做了明確的規定,有利的保護了消費者的權利。發達國家由于進入互聯網時代早,對網絡購物權益保障積累了很多經驗,這對于我國設立網絡購物法律法規有很多借鑒意義。三、保障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的建議1.增加網絡購物格式條款可修改選項由于網絡購物用戶多、網絡購物合同訂立頻繁,格式條款在網絡購物中存在是必然的,但可以在網絡購物電子格式條款中增加可修改選項。在消費者審核格式條款合同時,如有特別的權利要求或者對合同中的部分條款提出修改意見時可以選擇此選項,與銷售者商議最終達成合同的意思一致。這既能滿足格式條款方便、快捷和可重復利用的特點,也能滿足消費者在和銷售商達成銷售合同中的公平交易權。完善的網絡購物合同,在合同訂立之初就中對退換貨物的郵遞費用權利義務明確,避免出現問題時的費用負擔產生爭議。2.增加網絡購物網站運營商的商品質量審核義務網絡購物消費者在最終取得商品之前,對商品的了解都是通過網站的廣告宣傳。對商品的屬性信賴源自對網絡運營商的商譽信任,權利與義務的對等要求網絡運營商應該加強對商品質量監督的義務?!肚謾嘭熑畏ā分幸笤谏唐焚|量出現問題時,消費者可以對商品出售者或網絡購物網站運營商追訴,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或者運營商承擔連帶責任。增加了運營商的審核義務不僅僅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也是減少了消費者對質量問題的投訴和對銷售商的信任。對構建和諧的消費環境有促進作用。3.附加網絡購物合同的下載功能完善購物合同可修改選項后,增加其下載功能。這對消費者的購物證據保留,具有可操作簡單性、易取得性和提醒性。因網絡購物群體的年齡和受教育程度逐漸降低,對不具備相關意識和能力的購物者,增加了此項功能可以減少其產生糾紛時證據保留不完整、取得困難和相關法律知識儲備不足的缺點。同時也能為銷售商減少不合理的投訴、不必要的訴訟和時間花費。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確定都具有明確的、規范的保障。4.推廣小額訴訟和小額商業仲裁程序訴訟和仲裁的時間花費比較長、程序繁瑣。消費者在遇到網絡購物維權時,經常因為維權成本大和維權時間長的問題而放棄維護自身權益。而小額訴訟和小額商業仲裁因其時間短、程序簡單、處理時間短、理賠快速等原因,會減少消費者和商家為解決糾紛的負擔。推廣小額訴訟和小額商業仲裁不僅可以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和仲裁資源浪費,也是針對網絡購物商品價值低、網絡購物滿足現代消費者快捷的生活要求和維權成本考量的體現。5.加快設立網絡購物專門法律法規處理網絡購物的法律規定分布在不同部門法中,雖然對網絡購物糾紛起到了一定的調整作用。但只有設立對應的網絡購物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解決網絡購物中存在的問題,提高司法部門在處理網絡購物案件時的效率。我國司法審判要求公正、效率,提高司法案件的效率需要司法部門審判人員的職業素質和相關法律的完整。法律法規的配套可以加快司法效率,減少因法條沖突引起的判決爭議。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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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078-01
隨著網絡科技的迅猛發展,網絡購物也走近了尋常百姓的生活。網絡購物是把雙刃劍,一方面方便、快捷、性價比高,越來越受消費者的歡迎;另一方面,消費者對于實力雄厚的網絡服務供應商來說處于非常弱小的地位,網絡欺詐,侵犯隱私權的案件也日漸增加,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一、作為弱勢一方的消費者,主要面對著以下問題
(一)交易對象難以確定
網絡購物中的店家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個人,每個商家只要通過中間商的注冊就能在網絡上開店交易,商家的素質良莠不齊,有的商家不以真實名稱登記,容易造成虛假商家,欺騙消費者。
(二)安全權難以保障
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在網絡購物中由于無法事先接觸到商品,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受損害的幾率增大,安全已成為網上購物中不可回避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對消費者電子貨幣安全權的侵害,在網上經??梢钥吹接邢M者的網絡銀行賬戶被洗劫一空的報道。由于商品質量太差,當消費者給商家差評時,商家有可能用惡劣的手段對消費者進行報復。導致消費者的人生安全也遭受極大的威脅。
(三)隱私權難以保護
網上購物的有效運轉依賴于個人數據的可識別性對網上人群加以區別,并將每個交易主體特定化。消費者參與網上購物之前通常必須在網站注冊,要求輸入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工作單位、電話、住所、電子郵箱等個人背景資料、政治背景甚至生活習慣等個人信息。由于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對消費者人身隱私權構成侵犯的最大風險來自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利用。
二、關于完善網絡購物消費者保護的建議
(一)設立商家資格準入制度
首先是起到中間作用的服務商的資格問題。建議參照現行有形商品交易市場上企業、個體戶登記規則,取締網絡無照經營活動,對在因特網從事商品經營的市場主體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而且商家應該披露其名稱、地址、注冊證號、聯絡方式、經主管部門許可的營業內容和經營范圍等。提高商品質量,需對合作商家的資信進行嚴格的審核,提高準入門檻,有了這樣的購物環境,網絡商品才真正稱得上物美價廉。
(二)增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一看賣家信用。當今多數網上購物平臺均設置了賣家信用度,如淘寶網按照經營者交易的次數與消費者的評價,分別有一心直至鉆石、皇冠三個檔次16個等級。消費者最好選擇信用度佳、好評率高的經營者交易。當然賣家的信譽也不能光看他的級別,一定看清楚信譽的詳細內容,因為很多鉆石級的賣家往往名不副實。有些賣家費盡心思從多種渠道搞到的“這些好評”,并不是來自消費者主動的真實留言。二看支付方式。目前在網絡上經營的支付方式有通過“支付寶”轉賬,也有要求消費者直接將款項打入個人銀行賬戶的方式。消費者盡量選購支持“支付寶”付款方式的商品,必竟通過“支付寶”轉賬的可信度與安全性比較高。三及時投訴。網上交易中惡意詐騙的一大特點是不法分子采取步步為營的方式,先放出誘餌引人走進圈套,然后不斷讓匯款,最后欲罷不能,只能被其牽著鼻子走,貨款兩空。遇此情況,不要打草驚蛇,趕快向工商、公安機關報案。
(三)強化網絡購物糾紛首問責任制
首問責任制的啟動主要是讓在交易后維權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重新獲得平等,實質上是網規顛覆了舊有的商業規則。一旦出現賣家不配合售后維權的情況出現,淘寶網動用消費者保障基金將對買家進行先行墊賠。而后再追究賣家的相關責任,如果賣家受到冤枉,那淘寶網將承擔此筆糾紛中產生的費用,這種問責制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類型復雜,隱蔽性強,技術先進,對其進行監管的難度很大。因此,對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監管,捕捉和識別違法行為需要較高的科技手段,并設置相應的監測體系,如建立全國性的計算機網,用高技術設備裝備執法力量,力爭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做到網上監督、網上投訴、網上裁決、網上索賠和網上處罰,以便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網上購物中的違法活動。在管轄上實行經營者所在地為主、消費者所在地為輔的機制,制定并完善相應的工作方式、工作規范和政策制度,做到人員、經費、機構落實到實處,負責對全國各個地區的網上購物的監管。
(四)嚴厲打擊網絡詐騙
虛假信息與網上詐騙已成為網絡購物環境的兩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網絡的傳播速度快、隱蔽性強及監管難度大的特點,大行虛假、欺詐信息,侵害消費者利益。工商部門、司法機關應聯合起來,對其加強查處和懲治力度,規范網絡經營秩序,為消費者創造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
三、結束語
網絡特性是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處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使消費者面臨信息欺騙、格式合同陷阱、合同的不當履行、信息傳遞安全等問題。為了使網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達到傳統消費環境中的保護水平,應加強立法,相關行政部門發揮應有的監管職能,加強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力量,及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也很有必要。相信在我們共同努力下,消費者的權益在網絡購物活動中能夠得到充分保障,網絡購物會健康、蓬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網絡團購的含義及法律關系
1.1 網絡團購的含義
"網絡團購,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將此定義為:通過互聯網渠道將有相同購買意向的消費者組織起來,向廠商進行大宗購買的行為。"①2010年始,網絡團購消費方式進入中國市場,因其折扣大、便捷,在中國的網絡消費中占據了強有力的地位。據2011年9月報告顯示:9月全國團購網銷售總額達20.51億元,環比增長9.86%,首次突破20億元。
1.2 團購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主體引發的,根據法律主體在團購活動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三類:消費者,團購網站和特約商家。三類主體的不同組合形成了形式各樣的團購方式,進而產生了不同的法律關系。
其一,網絡團購中只有消費者與特約商家參與時,又有兩種不同的消費模式:一種是消費者自發組織向商家購買產品或服務,組織者同時也是消費者,通過網絡將其他單個消費者聯合起來,以群體為單位購買,從而得到更多優惠;另一種是特約商家網絡團購信息,以組織者和銷售者的雙重身份參與到團購中來,當購買者達到最低人數時可以按團購價購買。這兩種情形中,商家與消費者之間是一種簡單的買賣合同關系,商家按照約定收取價款后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發生糾紛可以按照我國現有的《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加以解決。
其次,當有專業團購組織參與時,團購網站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尋求商家,商家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消費者購買商品。因此,可以認定團購組織、商家、消費者之間形成了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專業團購組織的介入使團購主體之間的關系變得尤為復雜,由此引起的糾紛也異常棘手。
2. 我國網絡團購的現狀分析
網絡團購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憑借其簡便、快捷、低價的優勢風靡一時,深受消費者的青睞,但隨著網絡團購在各個領域的滲透,一些問題和糾紛也隨之而來。
2.1 團購模式同質化嚴重,組織運作不規范,市場混亂
在短短的幾年時間里,團購網站的數量不勝枚舉,大多數的網站在相互復制與模仿中產生發展。參與團購網的商家參差不齊;很多網站也大同小異,消費者一不小心就會產生錯誤認識;幾乎沒有一家網站為消費者提供價格變動圖示,使消費者不能直觀的了解從中享受的折扣。而造成這些不良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該行業的準入門檻過低,據悉,創辦一個團購網站的成本僅為2萬元。
2.2 團購欺詐現象眾多,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團購中的欺詐,是指組團人在提供中介服務或廠商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團購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互聯網具有的虛擬性和開放性為電子商務創造了巨大的發展空間,同時也正是這些特點造成難以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監管使得網絡廣告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難以得到保障,容易滋生虛假網絡廣告這種新型網上欺詐行為。"②由于網購自身的局限性,消費者看不到真實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些網站利用這一點虛假信息,其描述與實際產品或服務相去甚遠,嚴重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網上欺詐已成為網絡購物中侵害消費者權益最為嚴重的現象之一"?!、?/p>
2.3 大量使用免責條款,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難以實現。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時,要先注冊該網站,要注冊成功首先要同意該網站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包含了很多的限制性條款和免責條款,使消費者處于劣勢,一旦發生糾紛,網站便引用合同進行抗辯,使消費者難以獲得公平的利益。
2.4 財產權和隱私權受到一定程度威脅
消費者注冊團購網站必須填寫個人信息,服務類團購需要手機號碼接收,網購類需要填寫郵寄地址和手機號碼。"對于消費者提供的個人信息,很多網站并沒有像事先承諾的那樣采取保密措施,甚至為了擴大銷售額,一些網站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建立數據庫,有的將這些信息賣給其他網站謀取經濟利益。"④消費者會經常接收到一些雜亂信息。而且,網絡團購中的網銀支付安保措施不完善,消費者的網銀賬戶會受到黑客的攻擊,財產安全受到很大威脅。
2.5 產品質量無保障,售后服務不完善。
產品的性能、壽命、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以及光潔度、造型、色澤、包裝等沒有保障,有的商家甚至會出售假冒偽劣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目前,網絡團購產品的安裝、調試、維修、"三包"很難實現,售后服務不到位已嚴重制約了團購消費的擴展,使很大一部分消費者對團購失去了信心。
3. 網絡團購中消費者權益的救濟途徑
解決上述問題,要從國家、團購網站和商家、消費者這幾個方面入手:
3.1 國家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規范網絡團購行為
第一,健全該行業的市場準入機制。準入門檻太低,導致行業素質良莠不齊。相關部門應聯合出臺一個系統性的管理辦法,團購網站在注冊登記時提供詳細的身份證明、住址、辦公地址、網站服務類型等信息。在網站經營過程中,政府通過信用評級的方式對網站進行嚴格監管,付款后未收到商品的消費者可以投訴。
第二,規定七天未消費無理由退款制度。針對消費者"三包"難的問題,可以借鑒法國消費者購物反悔機制。"在法國,消費者在定貨之后七天之內可以反悔,可以不要這個貨。"⑤我國淘寶網實行的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學習。
第三,工商行政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在接到投訴時,如果消費者能夠提供權益遭受侵害的證據,工商部門應立即檢查團購網站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商家,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二)團購網站和特約商家要嚴格遵守法律,執行相關規定
第一,團購網站要從消費者利益出發,對消費者負責。網站要審查特約商家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核對商品或者服務是否與所描述的相符,若不符及時要求對方改正。此外,團購網站要督促商家履行合同義務。在發生糾紛時,網站應積極配合消費者調查取證,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升網站形象,提高競爭力。
第二,商家必須遵守網絡團購方面的有關規定,如實描述產品規格、質量等,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發生糾紛時,如果確屬商家過錯,應及時履行賠償責任。
(三)網絡有風險,團購需謹慎,消費者要謹慎團購,加強法律意識,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武器。
首先,選擇誠信度高、信譽好的團購網站。有些誠信度不高、信譽不好的團購網站根本無法保障產品和服務質量。而且,這些網站沒有較好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個人隱私。
其次,消費者要保存消費證據,比如保留消費短信,這樣,發生糾紛時能有理有據。訂單前一定要認真閱讀相關協議,避免欺詐。
最后,消費者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現糾紛時,可以先與網絡團購站或者商家協商和解,不能抱著花錢買教訓的想法讓不法商家謀取非法利益,不能達成調解時,應該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進行訴訟。
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治的深入發展,網絡團購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將得到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將健康有序的發展,團購網站和特約商家的不法行為也會得到規范,消費者將在網絡團購中獲得利益。
參考文獻:
①施娜,《團購認證,真的有用嗎?》,載《觀察與思考》,2010(12)。
②余楠,徐秀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湖北教育學院學報,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