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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的本質是促進發電企業在運行和管理過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開,以保證職工的基本利益,促進職工與企業和諧共存,雙贏發展。發電企業基層工會民主管理是實踐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它在保障職工利益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良性發展,對企業的迅速崛起與持久發展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結合現狀而言,工會作為最廣大職工最根本利益的代表,要充分發揮民主管理的作用,促進職工與企業之間的關系的和諧發展,并在此過程中保障職工最基本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以促進職工基本利益的實現。
2.執行作用
由于發電企業的特殊性質,工會在民主管理過程中,在發揮其組織作用、保證職工基本利益的同時,還要加強對職工的思想宣傳工作,提高職工的民主意識,促進職工思想素質以及職業素質的提高,加強對職工的管理工作。工會管理中的執行作用是兩方面的,一方面是保證職工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培養職工大局意識,努力促進職工在企業發展中,盡自己的努力做出貢獻,從而達到職工與企業的共同發展的目的。
3.協調作用
工會的協調作用主要是指協調職工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一方面,工會是最廣大職工最根本利益的代表,在管理過程中,要將職工的權利放在首要位置,保證職工基本利益的實現,保證職工對于企業的知情權,維護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另一方面,在維護廣大職工權利的同時,還要維護企業的權利,維持職工與企業之間的一種平衡關系。在這個過程中,工會要站在最客觀的角度,避免因主觀偏差而傾向于某一方的利益。這樣才能真正發揮工會的協調作用,協調企業與職工之間的關系,協調雙方之間的利益分配,以達到既維護利益又避免沖突的目的。
二、發電企業基層工會民主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缺乏思想認識
在發電企業基層工會民主管理中,由于部分職工對于工會缺乏真正的了解,從而造成了對工會的作用以及職能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更沒有認識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導致了在思想意識上出現問題,在工作過程中出現了責任不明、態度不端正等諸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工會作用的發揮以及職能的履行。同時,由于對工會價值缺乏認同,在發電企業成立工會的過程中,缺乏專業的工作人員參與,只重視形式上的構成;在部分發電企業,還出現工會工作人員由其他職能部門的人員兼職的現象。這就直接導致了工會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不高、業務熟練程度不夠等問題,這對工會作用的發揮,具有非常不利的影響。
2.管理職能缺失
首先,工會職工對于工會自身沒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導致了在工作過程中對于某些問題不敢行使自己的權利,造成工作中的失誤,嚴重影響了工會職能的發揮。其次,工會職工在管理過程中,由于自身素質的缺乏以及受到社會其他方面因素的影響,雖然有較高的工作積極性,但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缺乏條理性,在管理工作上,安排不合理,日常工作拖沓,影響了工會職能的正常發揮。再次,工會部分職工在態度上存在問題,在工作中消極怠工,沒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工會工作造成影響。最后,由于工會職務任用上的失誤,不能很好的發揮人才的積極作用,從而造成了人才的流失。此外,相關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偏低,也是造成人才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
3. 職工素質偏低
由于受到來自社會等各方面原因的影響,發電企業基層工會民主管理人員的素質普遍較低,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工作經驗,在任職之前,沒有經過相關的正式培訓,在工作過程中,無論是能力還是態度上,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同時,由于觀念保守而造成在工作中缺乏創新思想,傳統的觀念難以適應當前的工作形勢。從而導致對工會工作造成影響,嚴重影響了工會職能的履行。
三、發電企業基層工會民主管理中的工作創新研究
1.建立完善的民主管理體制
在發電企業基層工會民主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生產部門和管理部門工作性質的不同,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倒班制的現狀,無論是在開展工作的難度上,還是在工作過程中的涉及面上,形式都比較復雜。因此,要想保證基層工會民主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科學合理的民主管理體制,并在實踐過程中不斷的進行完善。
在民主管理體制制定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客觀規律、尊重客觀事實,這樣才能保證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才能發揮民主管理體制對實踐工作的指導作用。同時,在這一過程中,要從最廣大職工的最根本利益出發,充分尊重職工意愿,并根據其合理意見不斷的對管理體制進行合理化調整,以滿足當前形勢的需求。同時,還要建立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工會對企業的民主監督作用,在保證最廣大職工最根本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發展方向上的正確性,避免發生主觀上的錯誤。
2.加強教育宣傳工作
在工作中,一定要加強教育宣傳工作的力度,從根本上改變職工的傳統觀念,強化職工的民主意識,提高職工在工會運作中的參與程度,以最大程度的發揮其作用。由于受到市場經濟體制的影響,工作中強調高效率、高質量,而忽略了民主管理意識的重要性,嚴重影響了民主管理工作的進行。所以,要徹底扭轉這一錯誤觀點,做到對工作業務與思想觀念的雙重重視,促進二者平衡發展。
3.加強工會職工綜合素質的培養
工會職工綜合素質的高低對工會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關鍵性的作用。當前,加強工會職工綜合素質的培養,已經成為工會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由于職工在素質上存在差異性,以及工會工作量的不斷增加,從而增加了工會的工作難度。在這種情況之下,提高工會職工的綜合素質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方式。
提高職工的綜合素質,要以保證職工的政治思想為前提,然后采取多樣化的方式,開展對職工的全面培訓工作。首先,可以采取崗位培訓的方式,加大相關資金和人力投入,對工會職工進行更為專業化的培訓,提高職工的業務素質。同時,還要加強職工的思想道德建設,提升其思想覺悟,保證職工在工作中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保持一個積極樂觀的工作態度,從而更好的為企業服務。在此過程中,要大力弘揚高尚的道德精神,積極樹立道德模范。此外,為了更好的提高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還可以提高兼職工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同時建立激勵機制,提高其工作主動性。
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如何落實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近日,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第一次會議上,與會人員對《關于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充分發揮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重要作用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修改意見,以期更為完善。
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省總工會副主席于國君通報了2016年全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情況及2017年工作安排。2017年,將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加強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尤其是加強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的廠務公開,落實職工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會議期間下發的《關于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充分發揮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重要作用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了“化解過剩產能必然涉及企業的兼并重組、限產停產或者依法破產,這將帶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變革、勞動關系的復雜多變和職工切身利益的深刻調整。要堅持問題導向,運用法治思維,調整工作重心,把握好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將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構建穩定和諧勞動關系作為衡量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作用發揮的重要標準?!?/p>
《意見》中強調,各級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領導機構要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穩妥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僵尸企I”人員分流安置工作,特別是指導煤城、林區做好富余人員分流安置工作。要進一步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作用,準確分析研判和協同處置企業改革改制中的勞動關系矛盾隱患、爭議糾紛等重大問題,積極做好企業改革改制中勞動爭議預防和調解工作,對因勞資矛盾和沖突引發的職工,要及時介入、妥善處置、維護穩定。
于國君表示,今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化之年,也是全省企業改革改制和轉型升級的關鍵年,“加強廠務公開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是保障職工在知情的情況下有序參與企業改革改制的重要保證。 《意見》就是明確了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通過不斷豐富公開內容和形式,使企業改革改制全過程運作在‘陽光下’,促進企業改革改制、職工分流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實施,確保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職工利益不受侵害、企業資產不流失、職工隊伍和社會穩定?!?/p>
一、強化管理措施,落實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
我局在建筑工程領域施行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及實名制管理并取得良好成效,今年開始我局對全部建筑工程領域推行。一是把預存農民工工資作為建設工程開工或復工的前置條件,預存不足不準開工。二是成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實行“監管部門、人社部門、施工企業、經辦銀行”四方監管,由銀行工資的管理制度。并對每個開復工的企業建立監管檔案。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長效機制。為確保建筑領域
農民工工資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明確各二級單位、科室責任,各科室聯動檢查、執法,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強化監督管理,完善動態監管。對全市建筑領域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我局對目前復工項目及新出具施工許可證的42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進行分賬管理,共存入工資保證金7400萬元,實行實名制1915人,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全部落實并張貼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監督檢查工作將貫穿施工期,對存在隱患的項目提早介入,預防發生大額拖欠工人工資的群體性事件。
(三)加強投入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深入了解施工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徹底的排查和摸底,檢查中堅持把企業工資支付工作作為重點,把好企業工資發放關。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改正,并對拖欠工資的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控。
(四)深入開展宣傳,暢通訴求渠道。為與農民工建立暢通的聯系渠道,要求企業上報的花名冊中的聯系方式保證為工人本人電話,每月對工人工資發放情況進行抽查。設專人對投訴舉報進行接待并記錄,對存在投訴舉報的項目要確保工資全部解決后方可復工或竣工驗收。
三、存在問題。
(一)用工不規范,工人流動性大。部分施工總承包企業管理意識不強,施工期較短的工人合同簽訂率低,外來務工人員施工結束后回鄉導致聯系不上,發生欠薪案件時取證困難。
(二)施工單位發放農民工工資未通過銀行,仍采用現金支付,個別施工單位工資發放未直接發放到本人,而是通過班組長。
(三)案件處理難度大,違法分包等案件認定困難。對惡意討薪人員、欠薪企業缺乏震懾作用。沒有形成有效的處罰機制。
四、下一步工作重點。
(一)我局將加強對重點項目的檢查力度,督促其進行分賬管理及實名制管理。通過我局內部多科室聯動,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力度,針對多次警告仍不及時回復的項目進行封停。
2、定期向鎮域內各村、居委以及各類公司企業發放宣傳資料,宣揚愛水、護水精神,傳達供排水及防汛防臺等須知事項。
3、成立“親水團”水環境志愿者分隊,每月開展不少于2次的志愿者活動,以清潔河道及周邊設施為主。
4、積極參加區水務局舉辦的“世界水日”水生態宣傳活動以及__鎮舉辦的“科技、文化、衛生三下鄉宣傳活動”,設立展臺、發放資料,解答市民提問,向市民介紹水環境的重要性。
5、開展每月15日河道清潔日活動,組織河道保潔社全體保潔員對重點、難點河段進行集中整治。
1、以支部建設為抓手,積極開展黨務公開活動。站黨員人數目前只有3名,采取中層干部與黨員共同議事的方法,發揮一個黨員一面旗幟的作用,做到站務公開、黨務公開。
2、站內工作嚴格遵守“三重一大”制度,重要決策、任命、項目安排及資金使用時,都經過集體討論,做到職工思想統一,工作分工明確。
3、設置站務公示欄,站內所有重大事項第一時間公示、公告。
4、做好政策法規、各部門工作職能、站內財務狀況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工作。
為使水務站更好的履行工作職責,今年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和站目前工作現狀的基礎上,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將各科室名稱及行政職能重新進行了梳理和調整,明確了水務站下設四個行政科室分別為:河道管理科、工程管理科、供排水和防汛管理科及綜合管理科(辦公室),在今年2月8日全體職工會議中進行了公示并且明確了各科室的行政職能以及工作內容。目前各科室工作進展順利,均很好地履行著各自的工作職能。
1、全體職工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了對待群眾要文明禮貌、熱情耐心、認真負責,沒有出現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辦事馬虎、效率低下等現象,積極為群眾解難題,辦好事。
2、緊緊圍繞群眾反映的“熱點”“焦點”問題,深入社區、村委及田間地頭,向群眾講實情、交家底,真心實意為群眾解決困難,以優質高效的服務贏得群眾的支持,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主動“下訪”。
將嚴格制度管理貫穿于評議工作全過程。針對查找出的問題和征求到的群眾意見,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崗位職責、行為規范、工作程序規定等各項規章制度,促使政風行風建設由解決具體問題向建立預防機制轉變,由集中推動向靠制度保證轉變,由外力推動向自覺行動轉變。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及監督制度,落實政風行風建設責任制,要求每位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遵守上、下班制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個人出境,出省活動及病事等書面請假制度。同時,建立群眾反映問題的受理、整改和反饋機制。
關鍵詞:既有住宅改造;項目管理模式;居民參與
Key words: existing residential area transformation;project management model;resident participation
中D分類號:TU984.1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16-0003-03
0 引言
目前,城市現代化進程的高速發展期已經過去,在工程建筑領域,尤其在大城市,新建工程數量大幅度的銳減,然而大面積的既有建筑卻要面臨著功能性翻建和現代化改造。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目前既有建筑存量約5億多平方米,其中住宅約3.5億平方米,1990年前建造的房屋約占三分之一。統計顯示,逾2000萬平方米的房屋已經達到 50年以上“高齡”,這些住宅大多主體結構尚好,但屋面墻面滲漏、立面凌亂破舊、上下管道堵塞,電器線路老化、小區道路破損、違章搭建嚴重、配套設施不足和能源消耗嚴重等,舒適度無法滿足當今社會的需求,建筑物理性能也與小康居住標準有相當差距,后城市化進程中的既有住宅功能性改造將展開新的篇章。
1 虹橋機場某既有住宅小區綜合改造案例分析
1.1 項目背景及概況
自2010年虹橋機場2號航站樓投入運營以來,因機場航班頻繁,飛機起降時的低空噪聲,使居民的生活質量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以虹橋機場南側的沙申茂盛小區和機場北側的華美小區尤為突出。為解決居民噪音煩擾,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兼顧改善既有小區的居住功能,對兩個小區進行以隔聲降噪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改造。
沙申茂盛小區位于機場南側,七莘路滬青平公路,建筑面積11.88萬m2,共38幢,居民1896戶,六層磚混建筑,華美小區位于機場北側北翟路東華美路,建筑面積13.88萬m2,共62幢,建造年代跨度較大,從1985至1994年間均有建造和交付使用。
小區因噪聲等原因涉民矛盾突出,居民改造意愿強烈,如何將噪聲治理的總目標和居民業主的關心需求點相結合,是項目管理單位需重點關注的核心問題。該項目現將該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成功經驗進行剖析,對既有住宅類建筑的改造管理模式予以借鑒作用。
1.2 策劃階段和概念方案征詢居民意見
在項目啟動之初,由項目管理單位負責牽頭具體實施工作,成立項目工作組,由所屬街道/鎮、居委、物業、項目管理、設計等單位組成。在制定概念方案和項目修繕科目階段,項目管理單位牽頭項目工作組組織對居民業主的意見征詢工作,在取得改造范圍小區內居民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確認后,開展后續項目報建、合同備案等工作。
1.3 設計方案征詢-初訪調查
在設計方案最終深化完成定稿后,將展開與居民見面互動,聽取居民的建議。因該項目涉及部分室內裝修情況的損壞和修復工作,因而采取對每戶居民展開挨戶初次走訪調查工作(簡稱“初訪工作”),對原居民室內裝修情況進行原始記錄并確認,作為后續恢復施工的基礎資料和施工依據。具體操作模式則由項目管理單位牽頭組織成立項目初訪工作小組,由居委、物業、設計、監理、施工、投資監理等單位共同參與,由項目管理單位制定初訪工作流程,編定《初訪工作流程和實施細則》和《初訪工作實施過程中注意事項》明確各參與單位的任務職責和具體分工,以及制定設計方案的簡化版本《標準改造施工告知表》。
由設計單位主要負責在初訪過程中向居民解釋設計方案及房屋結構方面的疑問以及核驗設計文件與房屋原平面布局是否吻合。項目初訪小組其他單位按照《初訪工作流程和實施細則》中的明確分工做好各自約定的工作,以及配合相關解釋和見證記錄工作。對居民疑惑進行答疑,對居民提出的想法進行梳理和解答,合理化建議予以采納和調整。
1.4 設計交底圖紙會審過程中居民參與
施工圖深化出圖后,按照常規工程應由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項目參建單位,包括設計、施工總包、專業分包和監理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工作。而在本項目召開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會邀請居民代表進行參與,在功能需求和使用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1.5 施工中施工保護方案展示,材料樣品展示
施工前,項目管理單位召集施工單位做好交底工作,要求做好施工期間的保護措施,制定相應的施工專項保護方案報監理單位審批,在小區公共區域進行公示。因方案中陽臺需作加固處理,對陽臺部位地板保護,廚、衛間的窗戶需進行更換處理,應對廚房和衛生間進行隔離處理,確保施工期間居民的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住宅改造項目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本市地方標準。施工單位應對進場材料進行報驗,監理單位應對報驗材料進行進場檢驗簽證,需要復試的應見證取樣復試,復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居民室內原裝飾裝修情況不盡相同,所選用的材料材質廠家也各不相同,勢必造成眾口難調的局面,為妥善解決此種情況,更好的體現出居民的自住選擇權,項目管理單位在與施工、設計等單位協商后商討決定由施工單位提供數種裝修樣品,可供居民自住選擇,既最大限度的滿足了居民自住選擇權,也妥善解決了每戶材料品牌樣式過多,造成的采購困難,避免增加采購成本。
1.6 過程分戶驗收,居民全程參與
在項目綜合驗收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驗收規范準,以及初訪工作資料,對居民每戶及公共部位進行專項過程驗收。既有住宅小區改造項目的業主方為每戶獨立的居民業主,應當按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
分戶驗收是在施工單位完成改造施工內容,完成自驗收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一段時間內由分戶驗收小組完成的一項驗收工作。分戶驗收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等質量驗收規范進行,同時應請居民全程參與,并由居民在各自戶室驗收材料完善簽字確認方為合格。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分戶驗收制度,建質量分戶驗收流程和相關表格,完善相關驗收手續,確保居民滿意移交。
1.7 綜合竣工驗收,居民回訪
在質量分戶驗收完成后,項目管理單位應組織各參建單位開展項目綜合驗收,邀請工作組、業委會以及居民代表參加,對驗收后的質保期內的施工單位的維修保修的約定,以及正常使用的說明都將進行明確。并由項目管理單位組織成立居民回訪調查小組,對改造范圍的既有住宅小區進行隨機抽樣回訪。
1.8 組織項目后評估,居民滿意度調查
項目后評價對于總結項目管理的經驗教訓、提高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水平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后續相關類似工程項目提供參考和借鑒作用。項目管理單位在完成項目竣工備案后,組織相關咨詢顧問單位開展項目后評估,召開專題訪談會,制定項目后評估問卷調查表,搜集信息,分類梳理,系統分析,形成后評估專項報告。
2 結語
在既有住宅小區的改造過程中,項目管理方如何發揮好牽頭協調、項目總牽頭單位的作用,不僅要做好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管理,把控好項目進度、安全、質量等工程要素,協調各參建單位推進工程有序推進,更重要的一項工作則是要求調動居民業主的主觀能動性,既有住宅小區的改造項目的業主方則是每戶居民業主,協調統一好業主的需求,以及充分調動居民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居民業主的主觀能動性的工作都至關重要。
虹橋機場住宅小區改造項目作為本文案例分析,因涉民矛盾突出,居民改造意愿強烈,如何處理好居民業主的關心需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部分成功經驗進行了剖析,對既有住宅類建筑的改造工程項目管理模式作為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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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定,綜合考慮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系。
民法總則已施行,在應納入民法典分則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訂前,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物權法等的關系: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原則,處理好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應納入民法典分則)、公司法(不應納入民法典分則)之間的關系。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總則施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倓t與通則不一致的,適用總則規定;總則出臺之前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司法解釋與總則不沖突的內容和條文,仍可適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過并施行之前,原則上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總則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屬可撤銷合同;欺詐、脅迫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屬可撤銷合同;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合并為顯失公平,屬可撤銷合同,上述情況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合同法分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基于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規定,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規定。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適用:
(條文未列)
兩者之間為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公司法規定;例外情形,(1)民法總則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2)民法總則新增加的與公司糾紛有關的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規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只能適用于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后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例如,對于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定,發生糾紛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則,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于無權在被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1)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民法總則施行前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2)發生在總則施行前,延續至總則施行后,適用總則規定;(3)法律事實發生在施行前,但當時法律沒有規定而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總則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4)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當時法律規定為無效,按總則規定為有效或可撤銷,應按總則規定;(5)總則施行前按當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不具體、不明確,而之后民法總則有明確而詳實的規定的,可在裁判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如,無權合同,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其他事由,認可其效力。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激發經濟活力,增強投資創業信心,具有重要意義。要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應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
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一)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對此,應當把握如下處理規則:
(1)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
5、與目標公司對賭: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協議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注冊資金”及股權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損失的,應當駁回或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起訴。
(二)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注冊資本認繳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請求認繳未出資到位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債務生效判決確定,經執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條件但不申請破產;(2)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大會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7、表決權能否受限: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認繳出資未屆履行期間,股東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決權,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沒有規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定,股東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應審查股東大會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從而決定是否支持原告訴請。
(三)股權轉讓
8、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
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至于是否影響合同本身效力,審查合同約定生效條件的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關內容。
9、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準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東意見,擅自與其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該合同無其他無效事由情況下,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一般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情況下,對股權受讓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應釋明要求受讓方變更訴訟請求。
(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象。在審判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二是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實踐中存在標準把握不嚴而濫用這一例外制度的現象,同時也存在因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抽象,適用難度大,而不善于適用、不敢于適用的現象,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相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2)只有實施上述行為的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不應承擔責任;(3)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僅約束訴訟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涉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續存;(4)公司法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審慎適用,又要當用則用。避免把握標準不嚴而濫用例外制度的現象,又要避免不善適用、不敢適用現象。
10、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操縱決策,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債務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債務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擔連帶責任。
12、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不同于股東抽逃注冊資金,而是指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公司注冊資本是公開可查詢的,交易方可以在與其發生經濟交往前審慎盡調,可以不發生交易,不存在股東要風險轉嫁的概念。簡單來說,風險自負,預先貼上“惡意利用……”的標簽的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式是不恰當和有害的,這是一種“被害妄想癥”式的精神疾病。)
13、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人格否認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情形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由生效裁判確認,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2)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為便利訴訟,似乎這種方式比較有效率,但實際上就沒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解決何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解決何謂第三人,本條對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幫助借鑒作用;(2)前有生效判決基礎之下,基于實體法的連帶責任規定,對生效判決未涉及的責任人另行起訴,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將前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主體列為第三人;(3)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將實體法規定的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張解決全部問題,是標準的訴訟模式,原告僅告部分責任人,倡導釋明追加被告,經釋明堅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責任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4)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該情況類似于一般保證。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僵尸企業的“陳年舊賬”后,對批量僵尸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于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系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致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問題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系抗辯:
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東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
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支持。訴訟時效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六)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17、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且對外有表件外觀,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無明顯過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8、善意的認定:
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區分。第一款是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擔保,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個人傾向于適用)。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擔保,內部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程序或股東大會決定。對于第一款,相對人必須審查股東大會決議。對于第二款,相對人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相對人盡到審查義務,一般即構成善意。
19、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
(1)以擔保為業的擔保公司;(2)公司為控股股東的下屬公司擔保;(3)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4)擔保合同單獨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注意本條第4項的規定與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講話不同。
20、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依據前述3條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權擔保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的,視個案案情而定。如債權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權限或機關決議系偽造、變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由實際越權蓋章的責任人承擔。
21、權利救濟:
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承擔責任后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賠償的追償責任,應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公司對外賠償后的追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22、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3、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七)股東代表訴訟
24、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被告以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公司股東為由抗辯該股東不是適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訴訟所依據的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股東,不影響其原告主體資格。
25、正確適用前置規則: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東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程序,應裁定駁回股東的起訴,但經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應裁定駁回股東起訴,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東代表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均無異議等。
26、股東代表訴訟的反訴:
被告以股東提起惡意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符合反訴條件,應予受理并審理;被告以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為由,提起反訴,應反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7、股東代表訴訟的調解:
公司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東與被告通過調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調解協議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至于具體決議機關,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司股東(大)會為決議機關。
在該類訴訟中,股東代表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只有在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機關(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法院才能確認民事調解協議效力,故民事調解書送達時才能生效。
(八)其他問題
28、實際出資人的顯名條件:
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實際出資人提起登記為股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條件是:有實際出資;過半的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
29、請求召開股東大會不可訴:
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糾紛也是民商事糾紛的主要類型。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1)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3)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違約金調整不能簡單以民間借貸24%為標準,對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適度加大違約金的懲罰性。
(一)關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并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審理合同等糾紛中,(1)對于合同屬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進行主動審查、審理,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限等應予主動審查、審理;(2)對于“不告不理”原則不能機械理解和適用,注重當事人主張與實際認定之間的隱含、包含關系。
30、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合同法施行后,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范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1)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國務院生效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租賃,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解為效力性還是管理性規定,上級法院未有解答,全國各省法院觀點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論。如將劃撥土地整體出租,對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予以回避,但應認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之規定,從該角度認定合同無效,如僅將劃撥土地小部分出租,且無其他合同無效事由,原則上認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傾向于有效);(2)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3)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4)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31、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
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在民商事案件處理中,如違反規章,且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認定合同無效。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簽訂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規定。按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須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論上的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定金合同,實際交付標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條文表述與保管合同條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區分,等待研究。)。
33、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于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情況下,要根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注意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以雙方過錯來分配利益,根據個案案情做出裁判,盡力改變合同無效而簡單地按原物、原價返還的局面。
34、價款返還:
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35、損害賠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
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針對本條第一款,(1)合議庭認定的合同效力與原告、反訴原告主張不一致,應予釋明;(2)原告、反訴原告主張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主張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張法律后果的,應予釋明,要求明確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訴被告未抗辯主張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作相關釋明;(4)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等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被告或反訴被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的同時,應對被告或反訴被告基于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責任一并予以處理;(4)被告或反訴被告未主張違約金過高,但抗辯主張隱含了違約金過高的意思表示,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釋明;(5)被告或反訴被告抗辯主張屬本訴抗辯或應提起反訴范疇在法律上存有爭議,而被告或反訴被告堅持認為應按抗辯主張一并審理的,應結合抗辯內容形成來源等,在本訴中對抗辯主張一并審理,避免判決出現實質不公平的結果:(6)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能釋明的內容,堅決不能釋明,如訴訟時效抗辯等;(7)法律、司法解釋等未明確不能釋明,但結合有利于案件實質公平審理裁判、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有利于還原客觀真實的情況,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原則上應行使釋明義務。
針對本條第二款,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文理解的擴充解釋,目的是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兼顧法院二審直接改判存在的風險。
針對本條第三款,在經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新的抗辯后,應重新組織開庭,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37、未經批準的合同效力:
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合同約定的事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如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出租等,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轉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本身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典型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
38、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報批義務的釋明: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向一方當事人履行釋明義務,但該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但該當事人經釋明后能否另訴,司法實踐中有爭議,但該條規定了可以另訴,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經釋明后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原告另訴請求履行報批手續的,因兩案訴訟請求類型不一致,不存在違背“不告不理”原則,應予準許。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法院釋明要求原告進行司法鑒定,但原告堅持不申請,故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又另訴主張工程價款并要求司法鑒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另案起訴主張亦是給付金錢,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另行起訴,只能按申訴處理,故在該種案件類型下,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即上訴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鑒定的,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發回重審,與解讀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準,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機關沒有批準,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前,應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等方式查明確定履行報批義務不存在障礙,確定相關行政機關會同意報批,才能判決被告履行報批義務,如果不采取上述調查行為,在未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情況下貿然做出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事后證明該判決無法執行,導致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書存在錯誤。
在判決前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通知行政機關出庭等方式確定行政機關不能履行報批手續的,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在判決前通過調查等方式無法查明行政機關是否能履行報批手續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至于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產生的新情況導致強制執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訴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人承擔責任。被人以人事后已無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兩套以上的公章在實踐中是普遍現象,加蓋的是否是相關機關備案的章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看加蓋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權限之內,是否對外足以構成代表權或權的外觀表象。
注意法律對外觀表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條規定。
4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1)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與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當事人是否實質主張撤銷權,不能機械理解;(2)撤銷權可以抗辯方式提出。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可通過抗辯方式提出;(3)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當事人合同無效主張隱含包括了合同撤銷主張,不能機械認定“不告不理”原則。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1)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2)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3)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43、抵銷:
(未列條文)
(1)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2)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3)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具體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廈門源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悅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于2018年公報刊登,是典型的有關于抵銷的案件)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債務履行期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應甄別協議內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債協議存在個別清償情況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及個案案情,可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原告主張不予支持。
本條第2款系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的限制。(1)在訴訟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協議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是否存在無效情形基礎上,判決是否支持;(2)在一、二審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法院不應出具調解書,應對基礎債權債務繼續審理;(3)對于二審中上訴人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撤回上訴,應釋明告知上訴人申請撤回起訴。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標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164條規定,應向原告釋明按照真實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46、通知解除的條件: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本條觀點實際即是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主張不能簡單適用。
47、約定解除條件: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1)雙方達成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表面上違反約定,另一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審理中應著重審查一方違反約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慣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辯等問題;(2)即使查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的,對守約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讓相對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48、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本條依據實際上來源于合同法第110條規定,即非金錢債務不能要求履行的情況,法律條文列舉3項,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等;(2)訴訟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依職認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規定及精神。詳見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三期規定。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含有繼續履行合同意思的,應予釋明,由原告或反訴原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經釋明后堅持不變更的,對違約責任不予處理,但不影響其另案起訴。(另訴不違背“一事不再理”規則)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適用該條規定,應按照合同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精神處理,在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計算出的金額高于違約金、定金罰則,但守約方同時主張的,應屬釋明,經釋明后原告沒有明確主張的,原則上應就高支持或對于超出定金、違約金的損害賠償部分予以支持。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
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1)違約方未到庭,未作出違約金過高抗辯主張的,法院是否應主動調整,對此,有不同認識。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宜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級法院進一步確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會議進一步研究;
(2)對于違約金調整,就延遲給付金錢產生的違約金,根據本條規定、違約金調整適當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關會議上統一的尺度,一般應調整為11.7%,如被告或反訴被告違約惡意非常明顯,擬調整標準超11.7%的,應提交法官會議討論,但最高不得超過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違約金標準調整尺度過大導致不同案件利益顯著失衡、市中院對外裁判尺度不統一的現象產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將就該問題出臺法官會議紀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擬參加法官會議。對于非金錢給付違約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會議討論通過的解答予以處理;
(3)在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糾紛中,開發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時并未取得合同約定的交付備案證書,交房協議中購買人并未放棄向開發商主張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后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購房人起訴開發商支付實際交房之后至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期間的違約金,對此有不同認識。開發商實際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在購房人未明確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情況下,開發商應承擔違約金,但違約金可按合同約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違約金調整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三)關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的利息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準的,之后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要根據區分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1)物權法與擔保法有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2)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3)要根據區分原則即物、債分離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4)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一)關于擔保的一般規則
54、獨立擔保:
獨立保函糾紛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凡是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情形的保函,無論是用于國際商事交易還是用于國內商事交易,均不影響保函的效力。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是,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此時,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無效,則該所謂的獨立擔保也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經認定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出的符合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的獨立保函,無論是國際商事交易還是國內商事交易,不因認定主合同無效而該保證合同無效。
55、擔保責任的范圍: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56、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
該條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的問題,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情況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擔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類型的擔保人追償。
57、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58、擔保債權的范圍: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范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別,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一是多數省區市的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的該地區的普遍現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二是一些省區市不動產登記系統設置與登記規則比較規范,擔保物權登記范圍與合同約定一致在該地區是常態或者普遍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登記的擔保范圍為準。
抵押登記后,優先受償的金額范圍到底是以登記為準還是以主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范圍為準,該條對此予以了相對明確的解答,具體操作以相關業務庭解答為準。在涉及追償權的糾紛中,追償范圍以生效判決、執行到位情況為準。
59、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不動產擔保物權
60、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簽訂時生效,有別于擔保法規定,不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3)抵押權的設立、取得,與抵押合同生效系兩個概念,前者是物權概念,后者是債的生效概念。物權法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才取得抵押權,如未辦理登記的,不取得抵押權,不影響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條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是指未登記不取得優先受償權;(3)抵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規定未取得抵押權、抵押物即滅失或轉讓他人等,合同中的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責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為限承擔責任,抵押物價值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司法鑒定的時間節點,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根據個案情況確定。
61、房地分別抵押:
(未列條文)
(1)“房地一體”是原則,地上已存在房屋情況下,單獨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認定為抵押;(2)土地抵押之時上面沒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納入抵押財產范圍;(3)抵押權有沖突的,按抵押擔保價值范圍比例確定;(4)本條對執行有非常大的意義。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動產擔保物權
63、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
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此時應當查明監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托還是受出質人的委托監管質物,確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如果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占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盡管監管協議約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并未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范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1)質押合同一般于簽訂時生效,不以質押物交付為生效條件,不同于擔保法規定;(2)質權以質押物交付為設立、取得(質權物權的取得)條件,交付不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條意見是對監管人身份如何確定,根據個案判斷監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從而確定質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監管人的違約責任;(3)質押物未交付,出質人的責任以質押物價值為限,可參照抵押人責任的意見。(4)質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交付質押物的,在質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
64、浮動抵押的效力:
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65、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本條是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定,系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順序的特別說明。
(四)關于非典型擔保
66、擔保關系的認定:
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是其擔保功能應予肯定。
對于合同擔保即債的擔保,不同于物權法上規定的擔保,不宜輕易否定其效力。
67、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設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因無法定的登記機構而未能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當事人請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
(1)本條適用前提是擔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物權設立、取得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因無法法定機構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在擔保物不存在障礙情況下,可判決就擔保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所有權已轉讓他人,擔保物被查封等,原則上不能判決就該擔保物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2)在適用該條情況下,原告起訴前或起訴后應及時申請對不存在障礙的擔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原告訴請釋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
原告主張被告履行非金錢債務(如要求被告履行過戶手續等),人民法院應向未申請保全的原告釋明申請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請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請保全或經釋明后不申請保全,導致擬判決前標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作出裁定前應向原告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69、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保兌倉交易:
保兌倉交易以買賣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雙方無真實買賣關系的,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1)在房屋買賣等交易性合同中,名為買賣實為擔保,且買賣標的物并未交付,不構成有效讓與擔保合同,一般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隱含的真實意思予以查明,確定真實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實意思表示直接體現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條款中,不存在以虛偽意思掩蓋真實意思情形,雙方僅存在一種法律關系,不能僅以合同抬頭判斷分析雙方法律關系和性質,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直接根據合同或合同主要條款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實質。如合同抬頭名為承攬關系,但根據合同內容、特點、性質認定為雇傭關系,是典型的問題。
70、保兌倉交易的合并審理:
當事人就保兌倉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分別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1條的規定,合并審理。當事人未起訴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關事實,正確認定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在同一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不同的主張,原則上應合并審理。如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價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抗辯,而是另案起訴主張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實質上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兩個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況下,后立案的法院應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兩個案件屬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應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
71、讓與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
(1)讓與擔保在狹義上不同于以物抵債協議;(2)讓與擔保合同屬債的擔保性質,故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按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現有規定,原則上不認可其效力。名為買賣,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買賣的虛偽意思認定無效,故對“買受人”提出的房屋買賣過戶主張,因買賣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應行使相關釋明義務;(3)讓與擔保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情況下,認可其效力,主要是隱含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擔保,對債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定,而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優先受償,一方面解決了流抵禁止、對所謂“出賣人”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精確體現出真實意思表示和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效力。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為,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系。
128、分別審理;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129、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市社直屬各單位工會:
根據市總工會《關于啟用〈**市企事業職工民主管理質量評估標準〉開展20xx年度職工民主管理質量自查工作的通知》(武工辦字20xx10號)文件精神及有關工作要求,為了進一步推進職工民主管理質量評估工作,不斷提高市供銷社直屬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市供銷社工會于今年6月份對直屬單位開展了職工民主管理質量自查,現就各單位自查情況通報如下:
市社直屬有8家單位開展了本單位職工民主管理自查工作,組織職工代表對本單位職工民主管理工作滿意度進行了測評,填寫并上交了自查報告表,自查面為67%。茶葉、再生資源、資產、科振、收藏品共5家單位新申報了民主管理三星級。
從自查情況來看,各單位均建立健全了工會組織機構,選配了工會主席、經審主任、女工委主任(或女工委員)和專兼職工會干事;建立了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集體合同簽訂率100%,履行情況良好;各單位職代會的議題均圍繞企業發展和職工關心的熱點、重點、難點問題,保證一年召開了兩次以上;職工代表組成結構合理,包括領導干部、中層干部和員工,全部由職代會選舉產生,其中一線職工代表占全部職工代表的平均比例為63.5%;建立了職工代表培訓制度、聯度會議制度、提案收集和落實制度、經理報告工作制度、重大事項審議制度等職代會相關制度;絕大多數單位建有規范的廠務公開實施細則和廠務公開控制程序,并公司經濟運行、招待費支出、基建維修項目及招標費用、勞動合同簽訂、員工“五險”繳納、評選優秀黨員、優秀員工、發展新黨員、員工培訓計劃、員工收入和同期相比增收情況等一一公開,陽光操作,主動接受職工群眾監督,保證職工的知情權、參政權、建議權、監督權的落實;各單位工會也組織職工代表對本單位的工作報告、經營目標、年度計劃、財務報告、重大項目等議案進行了審議,提出的建議得到了企業行政方的答復和落實。
總的來說,市社直屬各單位職工民主管理工作開展較好,職工(代表)對本單位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滿意率平均達到94.5%。存在的不足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職工民主管理工作多停留在一般做法上,特色不明顯,創新不夠;二是對職工代表提出的待遇等問題還需與企業行政方多溝通交流,努力妥善解決好;三是由于部分企業還處在改制發展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不健全,有待在下一步工作中不斷改進和完善
中圖分類號:F272.93 文獻標識碼:A
1基層民主管理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1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和誤區
當前職工和部分領導對民主管理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存在誤區。一是認為基層民主管理工作不好開展,在實際工作中很難與生產經營相結合;二是認為民主管理工作沒有實際效果,這種管理形式對單位的生產經營作用不大;三是認為民主管理會使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權限受到限制,不利于工作高效運作。
1.2民管會的內容單一,質量普遍不高
民管會是我廠日常民主管理的主要載體,如何豐富內容、提高質量,將民管會引向深入,讓民管會真正成為每個職工參政議政的最有效場所?這一直是值得我們基層單位需要重點思考的問題。
1.3在素質上,有待提高
部分工會干部和職工代表政治素質和知識結構與民主管理活動的發展不適應,一方面缺乏參政議政的意識,對參與民主管理意識不強,另一方面隨著企業的快速發展,部分職工對新業務、新技能 、新知識了解掌握得不夠,在參與民主管理的過程中就表現出心有余而力不足。
2基層民主管理工作的建議與對策
2.1更新觀念,提高基層民主管理認識
堅持以踐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理清思路,更新觀念。一是民主管理,是依靠職工搞好企業的需要。充分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是搞好單位生產經營工作的巨大優勢和力量源泉。二是基層民主管理,是建立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需要。民主渠道的暢通與否,直接關系到單位勞動關系是是否正常,在企業不斷發展的進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矛盾,而基層民主管理就是解決不讓這種矛盾能量積聚、釋放,嚴重影響單位生產經營工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因此部分職工干部對民主管理認識要提高,觀念要更新,認識誤區要解除,才能清晰地意識到基層民主管理是對單位生產經營工作起到推動和保駕護航的作用,從而扎扎實實地將基層民主管理和生產經營工作緊密相結合,進一步推動基層民主管理工作。
2.2圍繞中心,深化基層民主管理內涵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市場的穩定發展,企業在獲得良好發展機遇和空間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大的挑戰,急需做出有效、積極的應對,以此提高企業發展的動力,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工會管理作為企業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重要內容,需要緊跟時展的步伐,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現狀,強化工會民主管理,促進和諧企業的建設?;诖耍恼乱訶X化工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工會民主管理為例,探討了和諧企業的建設目標以及強化工會民主管理的措施,希望可以推動企業發展,促進經濟增長。
工會作為企業在黨的領導下形成的群眾組織,對于和諧企業的建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肩負著溝通群眾、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重擔,必須得到足夠的重視。XX化工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企業需要在發展的過程中找到和諧企業建設的目標,同時要充分理解工會民主管理的重要意義,以此強化工會民主管理措施,全面提高工會民主管理的效率與質量,促進和諧企業的建設發展。
一、工會民主管理的重要意義
企業工會是為職工謀福利、解決現實困難的組織,在開展工會民主管理的過程中要及時了解企業職工的現實困難,做好人性化的管理,做到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切實落實工會民主管理,將企業職工的問題作為企業發展與民主政治建設的重點,進而保證企業健康、和諧的發展。企業的和諧建設離不開職工的共同努力,所以,工會民主管理必須把職工的幸福放在首位,以企業職工的日常發展需求為切入點,找到企業職工發展與企業發展的平衡點,將職工的力量團結在一起轉化成企業發展的持續動力,維持企業的和諧建設與健康發展。
二、和諧企業建設目標
(一)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新經濟形勢下,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獲得了良好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需要企業內外協同一致,將企業的深化改革落實到實處,對企業人事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工作管理制度等進行合理的優化和改革,有效提高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企業員工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進而全面促進企業的和諧發展。企業工會民主管理可以通過職代會或者企業內部管理會議等公開的民主管理形式,向企業員工介紹企業發展形式,以及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等,提高企業員工對企業發展狀態的理解和認識。另外,企業工會民主管理為企業基層員工提供了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映工作情況的平臺,有助于企業基層員工釋放工作壓力,減少工作阻礙,進而提高企業工作效率與質量。
(二)豐富員工業余生活
企業工會民主管理要以加強員工與企業之間的聯系為核心,通過電話、工會組織QQ群以及微信群等建立企業員工有效溝通的平臺,進而促進企業各級工會的互動交流,切實了解企業各個部門員工的工作狀態和現實問題等,進而做出有效、積極的應對。企業的和諧發展需要得到全體員工的支持和努力,需要將所有員工的力量結合在一起形成合力,以此才能有效推動企業和諧健康發展。為此,企業工會民主管理要立足于實際,要切實了解員工的生活和工作現狀,并以此為基礎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激發企業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同時也有助于企業員工之間和領導之間的相互溝通,提高工作效率。
(三)切實解決員工現實困難
企業工會民主管理的服務對象是企業員工,所以,強化企業工會民主管理,促進和諧企業建設的根本目標就是切實解決員工的現實困難,打消企業員工工作的后顧之憂,以此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推動企業的和諧發展。企業工會民主管理要充分發揮出自身的管理特點和優勢,密切聯系群眾,將工作重心放在企業員工的發展上,尤其要加強對弱勢群體和困難員工的關注和照顧,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將企業工會民主管理工作做好、做細、做實,切實解決員工的現實困難。
三、強化工會民主管理的措施
(一)豐富工會民主管理內容
員工工會是企業落實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同時也是為企業員工提供基礎服務、解決現實困難的合法組織,對于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此,企業工會民主管理要從企業員工的發展方向入手,不斷豐富工會民主管理內容,將企業員工的現實利益落實下去,切實解決企業員工的現實困難。例如,要做好企業員工親人過世的慰問工作,給予其足夠的關懷和關心,并且在逢年過節的時候要組織人員到企業基層慰問一線工作人員,讓企業基層員工感受到來自企業領導的關懷,以此提高工作積極性和熱情。另外,企業工會還要做好日常的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工作,在疫情期間做好防控排控工作,保證企業員工的身心健康發展。
(二)加強工會與員工的互動交流
企業工會的民主管理工作核心就是為企業員工謀發展,切實解決企業員工的現實困難,所以,在全面落實企業工會民主管理工作的時候,要加強工會與員工的互動交流,以此幫助工會管理人員更好地了解企業員工的工作狀態和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且及時給予其有效的幫助和照顧,打消企業員工的工作顧慮。企業工會相關管理人員要秉承著以人為本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出企業全部員工的智慧,集思廣益,全面促進企業的和諧發展和深化改革。企業工業在開展工作的時候要積極聽取企業員工的意見,并且提案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和研討,最終做出準確的判斷,形成科學的管理方案。
(三)創新工會民主管理方式
企業工會民主管理方式要緊跟時代的發展,要符合企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為此,企業工會在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的時候要對現有的管理方式進行有效的創新,要與企業內部的民主管理相輔相成,提高企業工會民主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學性?,F階段,企業的和諧建設正處在一個高速發展的關鍵時期,需要獲得企業員工的共同努力,所以,企業工會民主管理要注意到每一個員工的意見,同時需要要求每一個員工參與到企業的日常管理中,發揮出集體的智慧,促進企業的和諧發展。企業工會要合理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技術等,有效收集企業發展情況和員工工作情況等,并在科學的計算方法下做出準確的預估,對下一階段的工作開展提供基本的數據支持,進而提高工會民主管理效率與質量。
(四)提高企業員工整體素質
對推動“校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產生良好的影響;三是在xx年11月初至12月中旬,縣教育網-工會抽調部分教育工會代表深入基層了解情況,就“校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現狀與對策展開調研,在活動中,聽取了26所學校主要負責同志的匯報,與30xxxx名教職工進行座談,發放調查問卷100xxxx份,同時我們還查看了相關檔案資料,并與大家交換了意見和看法;四是進一步研究明確了民主管理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標準,下發了關于評選和表彰民主管理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安排意見,組織縣教育工會部分委員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逐一進行調查與考核,主要聽教職工的意向,了解教職工的愿望,借此,向教職工宣傳民主管理的理念、途徑、渠道及有關制度規定等,并總結出一些好經驗和好做法,×××一中、燕山中學等單位通過重點項目公開來提高公開質量,積極推進校務公開工作。
下營鎮中心校、下倉鎮中心校、邦均鎮中心校、別山鎮中心校著力實現讓教職工真正成為學校的主人,“知校情、參校政、督校事”,教代會制度建設向規模較大學校深層延伸,形成網絡,不斷提高教代會對學校改革發展重大決策的參與率,不斷擴大教代會對重大決策的審議范圍。西龍虎峪鎮中心校注重堅持和發揮教代會制度,對所屬6所中心小學的校長全部實行民主選任,影響和帶動全鎮教育的發展,得到了教職工積極響應和好評。×××二中、四中、城關鎮中心校等廣泛采用公開欄、校長信箱、校領導接待日、校園網等形式,暢通言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改善干群關系,充分發揮教職工的辦學積極性,促進學校民主管理。從而有效激發了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調動了廣大教師參與辦學、投身教育改革的積極性、主動性。
圍繞我縣教育改革與發展的中心議題,大力加強教職工人才隊伍的培養和行業作風建設、師德建設,增強廣大教職工熱愛教育、服務教育、獻身教育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把發展作為工會第一要務,積極配合黨政做好凝心聚力工作,團結帶領廣大教職工繼續發揚謙虛謹慎、勤勉敬業、艱苦奮斗、拼搏進取、無私奉獻的精神,立足本職、爭創一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及社會的和諧進步。
今天把全縣各鎮中心校校長、初中及九年制學校校長、縣直教育單位負責人和各校工會主席再次集中起來,旨在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對大家進行專題培訓,使大家進一步掌握民主管理的基本知識,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提升民主管理的能力,切實推進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管理在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軌道上邁進。
出席今天專題培訓會的領導有省教育工會常務副主席張敏,市教育工會主席許丹莉,市直教育單位及各縣區教體局工會主席,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對張主席、許主席等各位領導和市直教育單位及各縣區的嘉賓表示熱烈的歡迎!對省市各位領導及嘉賓對山陽教育工作的關心、重視和支持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省教育工會張副主席在百忙中蒞臨我縣,并將親自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做專題報告,對大家進行面對面的指導,對我們基層教育管理者來說,這是一次千載難逢的機遇,希望參加培訓的全體同志珍惜這次寶貴的學習機遇,端正態度,在培訓中尋思路,在學習中求發展!通過自身素質的提高來推動學校民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真正讓這次培訓成為推動學校科學發展,推動山陽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里程碑!
下面,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張主席為我們做專題報告!
同志們,剛才張主席的報告高屋建瓴,思維嚴謹,旁征博引,深入淺出,生動形象,既有理論的高度,又有實踐的廣度,更有思維的深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使我們在感慨良多,倍受啟發的同時,更喚起了我們對新時期教育發展的重新思考,對教育管理的重新定位,對人生的深刻感悟,使我們對如何當好一位學校管理者,如何管好一所學校,都不同程度的有了新的想法和體會,強化了責任,開闊了視野,儲備了知識,提高了素能。讓我們再次以熱烈的掌聲對張主席為我們所作的精彩的講話表示衷心的感謝!
近年來,全縣各學校工會緊緊圍繞全縣教育中心工作,切實履行工會各項職能,積極主動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民主管理、師德師風建設、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扶貧濟困送溫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全縣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在此,我代表教體局對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民主凝聚人心,民主助推發展。學校工會既是學校決策的參與者,又是領導班子的監督者,既是教職工的管理者,又是職工權益的維護者,在學校管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縣上下齊心協力推進教育強縣、加快教育科學發展的實踐中,進一步加強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各校校長和工會干部更應該勇立潮頭,創造性地做好新時期的學校民主管理工作。
一要堅持學習,切實加強能力建設。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是做好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各位校長、工會主席要牢固樹立“工作即學習,學習即工作”的理念,自覺把學習作為一種生活方式、一種基本素質、一種終身追求,增強把握大局、破解難題、創新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認真學習中省市教育工作會和教育法律法規,把握政策,在工作實踐中認真貫徹落實,不斷提高履職能力;要認真研究現代教育思想和方法,掌握教育教學領域的最新動態,豐富知識,提高理論水平,建構自己的辦學理念,形成自己的教育智慧;要積極借鑒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做法,學以致用,為我所用;要在廣泛的學習中,不斷提煉,形成有自己風格的辦學思想和理念,并凝聚成學校文化,引領師生員工推進學校朝既定目標發展。
二要大力推進民主管理,切實加強作風建設。民主管理就是要充分尊重民意,加強民主決策,減少管理失誤,提高管理效益。要建立“以教代會為載體,以校務公開為途徑,以民主評議為重心”的校務公開機制,把校務公開作為“陽光工程”加以落實。凡是重大決策、 財務收支、基本建設等項目,事前要廣泛征求意見,事中要接受群眾監督,事后要公布結果,提高校務公開的透明度。要進一步強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意識,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深入課堂,深入師生,多到困難師生的家里去,以深厚的感情關心師生疾苦,反映師生呼聲,為師生真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真正成為師生的貼心人。
三要統籌協調,加強和改進對工會工作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是做好工會工作的根本保證。大家要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工會工作的重大意義,始終把工會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定期研究工會工作制度,認真聽取工會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工會遇到的實際問題,支持工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學校工會一定要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找準定位,既當好主角又當好配角,當好學校校長的參謀助手,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增強做好工會工作的主動性,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更好地團結動員廣大職工,推動學!校管理協調、和諧、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