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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湖南李鳳蘭
――我單位有名職工,因生育領取了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請問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適用文件:《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 [2008] 8號
答:
文件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盬
從事林業方面工作提前
退休的工種文件有哪些
問:黑龍江周斌
――我是林業企業職工,想了解一下有關在林業企業中可以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的文件。
答:
林業方面主要有:
1.勞動部關于林業企業中的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退休問題的復函(〔62〕中勞薪字第203號)
2.勞動部關于森工企業18個工種應列入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意見的復函(〔63〕中勞護字第49號)
3.林業部關于林業提前退休工種問題的通知(摘錄)(林工字〔[1989]146號〕
4.林業部關于林業行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號)W
一次終局裁決的案件有異議如何處理
問:內蒙古王大力
――我是一個街道的法律工作者,經常接到爭議案件,請問用人單位對一次終局裁決的案件有異議如何處理?單位對調節書、裁決書不執行咋辦呀?
適用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答: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期滿不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W
哪些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問:遼寧房珍
――我有位同事,父親去世后,他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發放喪葬費等被拒絕。他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關以不屬于受案范圍為由不受理,這事真的不屬于勞動爭議嗎?
適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6〕6號
答: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W
本欄責編/王歡
wanghuan-01@
Tips
遼寧沈陽市劉暢同志注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遼寧葫蘆島市韓素英同志注意:
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xxxx之違紀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對乙方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之決定不再持有異議。
二、考慮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及目前的實際處境,乙方經研究決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金額為人民幣兩萬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補助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甲方的實際情況,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乙方對甲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助。
三、本協議書簽訂后,甲方須在三日內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提出撤回申請,并向乙方提供該仲裁委員會制作的撤回申請裁定文書,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該裁定文書后當日支付一次性補助費用。
四、乙方將以工資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補助費用,將該補助費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開立的銀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人簽收領取該存折后即視為乙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五、甲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糾紛,甲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六、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事項,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甲方(或者特別授權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乙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由乙方向有關部門備案二份。
甲方:
xxxx年 xx月 xx日
乙方:
xxxx年 xx月 xx日
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
患方:
醫方:
一.雙方聲明:
本和解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雙方聲明對此次醫療糾紛沒有隱瞞 ,曲解等違法行為。醫方向患方講清醫療糾紛處理的三個途徑(協商.醫療事故鑒定.訴訟)雙方自愿選擇協商。達成的協議,與其他一切契約一樣,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依法受到保護。雙方承諾嚴格執行本協議.
二.醫療糾紛事實經過:根據具體內容來寫
三.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就醫療糾紛進行了充分的交涉、談判、商量、妥協取以下一致意見,雙方認為本協議沒有違法的內容和事實, 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談判后,對各自訴訟利益和實體利益進行處理,建立新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如下:
1.雙方十分清楚在簽本協議書時,本次醫療糾紛是在沒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前提下簽許的, (如鑒定,其結論可能對醫方不利,也可能對患方不利。)雙方清楚所產的法律后果。
2. 醫院一次性付給 各種補嘗 xxx元.
3.簽許協議后雙方不得在社會上指責對方.
4.患方自愿放棄以此醫療糾紛為依據的司法訴訟,行政訴訟.不再以此醫療糾紛找醫院.
5.內容自定在和解書生效后,如果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以和解書為根據,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本和解書從雙方簽字起生效.
患者 (患者委托人或監護人) 簽字:
xxxx年 xx月 xx日 醫院法人(委托人)簽字(章):
xxxx年 xx月 xx日
本協議共三頁,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編號: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糾紛簡要情況: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本協議一式 份,當事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 各持一份。
【中圖分類號】D922.5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158(2012)10-0411-01
一、建設企業勞動爭議內部調解機制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步伐加快,勞動關系發生深刻變化,企業和職工為保證自身權益引發的勞動糾紛逐年增加。特別是2008年《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各類勞動糾紛案件有進一步增多的傾向,企業如何保證勞動關系和諧面臨嚴峻挑戰。解決企業勞動糾紛,一般途徑有:1、調解(分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的內部調解、勞動仲裁機構主持的調解、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達成的調解);2、通過勞動仲裁機構仲裁;3、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方式解決。如果通過由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勞動糾紛,無論誰勝訴,原本能夠內部解決的矛盾都將激化,和諧的人際關系不復存在,而且費時、費力、費財。企業內部調解有著充足的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由此可見,企業內部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
二、企業勞動爭議內部調解機制的建設和實施
(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勞動糾紛調解機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人員組成上認真貫徹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在調解中充分體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
(二)明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能
1、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2、向企業和職工進行勞動法制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3、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規章,不偏不倚,依法調解。4、總結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工作經驗和教訓。
調解委員會在個案上做到妥善處理,依法解決,同時在工作中摸索勞動爭議的發生規律,從個案汲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將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制度問題、工作方法問題、工作作風問題以及當事人的認識問題逐一解決,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及時消除爭議隱患,以防促調,以調促防,牢牢掌握調解、預防勞動爭議工作的主動權。
(三)、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制度建設和調解程序
企業進行內部勞動爭議調解,要保證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均符合法律規定。程序上合法,是指調解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實體上合法,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1、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形式。根據有關法律,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采取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但盡量要求當事人采取書面的形式進行申請,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連貫性。
2、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告知。當事人可能不清楚調解委員會的性質、自身在調解程序中的權利義務以及調解過程中地位。更為重要的是,要讓當事人明白調解協議的法律意義。
3、調解的基本方法。在調查核實勞動爭議案件的事實和進行調解的過程中,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做到:
(1)要查清楚矛盾糾紛是什么時間發生、發生在什么地方、為何而發生、后果情況如何等等。
(2)根據調查核實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查閱并吃透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找準適用的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條款。
(3)在查明事實、熟悉相關法規的基礎之上,根據法律規定分清雙方責任。
4、調解中運用的技巧。
(1)向當事人闡明矛盾糾紛存在的危害性,比如矛盾不解決,會耗費精力、浪費時間、影響生活等等。(2)在調解過程中,對起因問題、焦點問題要反復詢問并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同。(3)靈活采用調解方式。調解的具體方式、時間、地點、參加人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及調解的進程需要,靈活地掌握與進行。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底線,做到心中有數。(4)以情服人,以法服人。調解人對待調解當事人在態度上突出“和諧”這個主題,達到調解成功目的。對于存在僥幸心理,想鉆法律空子,要指明其行為將會產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重新拿出誠意,認真參加調解。
5、制作調解協議書。對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要立即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基本情況以及申請、答辯、立案調解的時間。
(2)簡要說明申請人請求事項和理由、答辯人答辯情況,以及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查明的案件事實與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
(3)調解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定。
(4)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包括雙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履行權利與義務的方式。
(5)調解意見書正文上方要有文書名稱、文書編號,正文下方要有雙方當事人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簽字、蓋章、捺指紋及文書簽發時間。對于重大案件,必要時報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份進行鑒證留存。
(一)人民調解協議及其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相諒解,對糾紛的解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在此條件下,糾紛當事人和進行調解的工作人員要解決矛盾糾紛,應當充分認識和了解,本著自愿、協商、諒解,才能在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的前提下解決矛盾糾紛。就人民調解協議有兩種形式:
一是口頭協議。對于簡單的糾紛,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達成口頭協議。這里著重在同意。
二是書面協議。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4條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這就不難看出,書面協議:①有民事權利義務;②當事人要求。
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十分清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睆倪@一規定可以看出,/,!/凡是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第一、主持調解的必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二、調解協議必須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第三、調解協議的形式是書面協議;
第四、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人民調解協議就有民事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這就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實質所在,反之,則成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它的性質是:①人民調解組織主持協商,認可和制作的;②糾紛當事人雙方同意的;③具有一定權威性和社會約束力的群眾自制組織的調解文書。這種調解文書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群眾權威性和社會約束力,但是卻不具有不可爭議的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因此,任何一方反悔,對協議的合法性、公正性與可行性提出質疑,都是正常允許的。
(二)人民調解協議應具備的條件、內容
就人民調解協議應具備的條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為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規定了三個實質要件:
第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具有能夠獨立實施任何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依《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p>
第二、“意思表示真實”。
即調解協議正確反映當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調解協議或者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第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p>
人民調解協議必須同時具備《司法解釋》規定的三個條件才能有益效。另外,《司法解釋》第五條作出了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無效的情形,也作了實質性規定:
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人民調解協議的內容體現在,人民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水平和質量的集中體現,制作符合規定要件的人民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合法的調解協議書應當是:
主體合法。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內容合法。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形式合法。應采用書面形式。
同時,人民調解協議書制作要規范,其格式按照司法部統
一制定的模式制作。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5條中明確規定,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是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單位或住址等自然情況。
二是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即當事人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過程,所爭議的具體事項及內容,以及在該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人民調解活動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目的在于增進群眾之間的團結,消除紛爭。因此,在制作調解協議時,應避免使用過于激烈或尖銳的語言,并且使當事人都能夠接受。只有這樣,才能起到更好地疏導矛盾糾紛,化解紛爭的作用。
三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即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當事人應在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這是人民調解協議最關鍵的部分,也是調解活動獲得成功的具體體現。因此,在調解協議書中,當事人雙方應當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承擔什么樣的義務必須清楚、明確和具體,不能含糊其詞、責權不明,以免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影響和削弱調解效果。
四是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履行調解協議的具體方式有許多種,具體適用哪一種或幾種方式都要在協議中寫明。同時,調解協議的履行地點、具體期限要在調解協議中加以明確,避免因方式、地點、期限不明導致協議無法得到實際履行,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及時保護。
五是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主持人簽名或蓋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書制作完成后,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該協議的認可,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由調解主持人簽名或蓋章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表明該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完成后,由糾紛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以便查閱歸檔。
(三)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特點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組織依照司法部頒布的規章規定程序,對所受理的民間糾紛作出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書面協議,有其相對固定的特點。規范調解協議書,需要廣大的人民調解員充分掌握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性質、作用及其特點:
1、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權威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是民間糾紛調解活動的載體,是調解矛盾糾紛后人民調解員制作的特殊“產品”,記載民間矛盾糾紛全過程。與調解筆錄相對比,調解筆錄僅能客觀地反映調解過程,而人民調解協議書則是人民調解組織對民間矛盾糾紛調解過程及結論的總結,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所作出的最后結論,故具有極大的權威性。
2、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組織制作的法律文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產生的過程是依照受理、調查、調解、記錄、履行、回訪等程序進行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對矛盾糾紛爭議事項的調解結論是依照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規范作出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語言是規范性、嚴肅性的語言,記載的是人民調解員真實的工作實績。因此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較強的法律性。
3、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準確性。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要具體把握:一是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用詞造句要嚴謹,每一個詞,每一句話,甚至每一個字和措辭,只有一個解釋,不能模棱兩可。二是人民調解協議書要適當,不夸大、不縮小、不渲染,要實事求是,不能使用形容詞。三是語言要精確,使人一看就懂。四是用詞要規范。要使用法律和當通行的標準化語言,忌用方言土語,更不能把當事人攻擊性的、謾罵性的語言寫進人民調解協議書內。
4、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結構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調解協議的通篇結構,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為認定事實、調解依據、調解結果三大部分。這三大部分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認定事實是小前提,調解依據是大前提,調解結果是結論。如:事實是張三違約;調解依據是違約應承擔民事責任;結論是張三應如何承擔責任。如果認定的事實不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則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適用法律不當,則是大前提不成立。無論是小前提不成立還是大前提不成立,都可能導致推理出的調解結論錯誤,即矛盾糾紛的調解結果錯誤。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體現的另一個方面,是在認定事實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時,通常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證明。
5、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證明性。就證明性而言,應從調解矛盾糾紛的實際工作考慮。一是對矛盾糾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結論的證明。當事人一方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總是在某一方面發生了矛盾糾紛,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了爭議。而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結果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民調解協議書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證明書。二是對結論產生的合法性、正確性的證明。調解協議通過對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詳細闡述,證明人民調解組織對矛盾糾紛實體處理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三是對調解程序正確性、公正性的證明。
6、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公開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應當公開表述矛盾糾紛的調查過程;公開表述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人民調解組織的認證情況;公開表述人民調解組織對所調解事項適用法律、法規的意見。也就是說,除調解組織內部討論矛盾糾紛調解意見等情況不公開以外,其余矛盾糾紛調解情況應當全部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上公開。
7、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公正性。人民調解是增強人民調解社會公信力的渠道除了調解過程,就是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書通過公開人民調解組織所采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情況,充分展示調解結論的公正性,使人民調解協議書成為增強人民調解社會公信力的載體。從另一個意義上說,能夠參加調解的人員畢竟有限,甚至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只委托其近親屬作為人參與調解,本身未能親身感受人民調解所獨有的魅力。另外,一件矛盾糾紛的調解過程只是歷史上的一個瞬間,時間久了,人們就會淡忘。而人民調解協議書可以為許多關心矛盾糾紛調解過程的人所閱讀,可以永久保留。
(四)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回訪和變更
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指當事人遵照人民調解協議,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活動。它是人民調解活動的繼續和完成。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意義:一是實現協議所規定的權利;二是增強人民內部團結;三是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
履行調解協議的方式,可以區分為自覺履行和督促履行兩種:
1、自覺履行。就是在調解協議中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亦稱義務人),不需要人民調解組織的督促和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亦稱權利人)的催促,自覺主動地履行協議中確認應盡的義務事項和具體要求,使協議得以兌現。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大多數當事人能夠自覺履行調解協議,因為調解協議的達成執行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內容上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協議的達成是在當事人提高了認識的基礎上,出于自覺、自愿的心理,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的結果。
2、督促履行(也稱說服教育履行)。就是在協議確認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已到或者已經超期,而義務人還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人民調解組織去提醒、催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在此需要強調的是,督促不是強制,而是促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積極履行自已所承擔的義務?!度嗣裾{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p>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之后,最關心的事情就是當事人雙方能否信守履行協議。沒有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確認其沒有不履行協議的正當理由后,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告知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的規定,并講明不履行協議的利弊關系。作為調解協議,只有在雙方自愿信守、自覺履行 協議規定事項之后,具體矛盾糾紛才完全徹底消除,調解才算最后成功。所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達成協議后,還要進行回訪,了解思想動態,繼續進行法制宣傳與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雙方履行協議,鞏固調解成果。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有一個十分突出的特點,就是自始至終沒有國家權力強制性,就意味人民調解不存在執行問題和執行程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當事人自覺自愿的行為。因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反悔,拒不執行,或者履行了協議規定的部分義務而不履行剩余的其它部分義務,那么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采?。?/p>
①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反悔有理,雙方當事人又請求或者同意人民調解委員會重新調解的,可以重新調解;
②對反悔有理,但不再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重新調解的,以及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反悔無理,再次說服教育,講明無理反悔后果,動員自覺履行而無效的,都應先告知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其他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正告當事人切不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可擴大矛盾糾紛,造成嚴重后果。
在現實工作、生活中,確有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已達成的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對于這種情況《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第三款規定:“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被鶎尤嗣裾腿嗣穹ㄔ和ㄟ^行政和司法程序,審查人民調解協議,對正確的予以糾正,從而對人民調解協議實施保護與監督?!度嗣裾{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對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
3、人民調解工作的回訪、變更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6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就履行情況做出記錄?!?/p>
回訪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后,適時派員了解、掌握、檢查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聽取當事人和有關群眾的意見,鞏固調解成果?;卦L的意義和作用在于:其一,通過回訪及時了解情況,總結調解經驗和改進調解方式、方法;其二,通過回訪,可以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解決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使矛盾糾紛得到徹底的化解;其三,回訪工作是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做好回訪工作,應堅持做到:
第一,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精神,認真進行,講求實效,不走過場。
第二,回訪工作必須及時。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在調解協議達成后的適當時間內派員進行回訪,以便及早發現和解決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減少工作中失誤的影響擴大。
第三,回訪應當有重點地進行。對那些比較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或者協議的履行有一定難度的矛盾糾紛,或者當事人思想情緒尚不穩定、容易出現反復的矛盾糾紛,要列為重點回訪的對象,堅持適時回訪。
第四,回訪必須注意發現問題,加強對當事人說服教育工作。如當事人思想出現反復,或是有些問題尚未落實的,或是未能完全履行協議的,調解人員都應當及時發現,針對不同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人民調解協議一經達成后,當事人雙方就應當自覺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在實踐中,由于客觀條件的復雜性和情況的不斷變化,以及調解人員和當事人的主觀條件限制,在調解過程中難免出現疏漏,比如對矛盾糾紛的主體、事實認定有誤,調解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等等,這就需要調解組織對協議的部分甚至全部內容進行修改和變更。
調解協議的變更,主要指協議雙方權利、義務的變更,即標的的種類、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的變動,以及履行協議的時間、地點、方式或者其他權利、義務的變更。
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的規定,調解協議的變更,一是調解人員在回訪中發現原來的協議有錯誤或不當之處而提出變更;二是當事人認為原調解協議有不當之處要求變更。無論是哪種情況,都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進行重新調解。經重新調解,對調解協議進行修改或者撤銷原調解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并進行登記。
人民調解協議變更的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求當事人按這種新的關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同時,原調解協議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失去效力。
(五)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及其法律效力表現
所謂效力是指一種行為或文件發生一定的效果,也就是該行為或文件在社會上所產生的作用。一種行為或文件能否在社會上發生效力,是由它自身的性質決定的。因此,不同性質的調解協議就有不民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主持協商達成的法院調解協議,它的性質是國家審判機關審理案件所作出的一種具有國家權威性的法律文書,所以經合法送達當事人后,既不允許反悔,也不允許以同一訴訟標的再向人民法院或上訴,它就具有不可爭議和強制執行協議的效力。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它的性質是群眾自治組織的調解文書,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但不等于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主要靠當事人的誠信自覺履行,只有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首先表現在,它是由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的解決矛盾糾紛的協議,作為法定的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應當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其次表現在,協議是依法達成的,對有過錯的當事人來說,具有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約束力。
茲有甲方需轉讓本人承包的申通快遞業務 ,經申通快遞公司同意,甲、乙雙方就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轉讓日期:**年 月 日。
二、轉讓金額:人民幣 元(大寫: 元)。
三、雙方約定,轉讓前有關甲方經手的快遞業務及有關問題、糾紛由甲方負責完成,乙方不承擔此責任;轉讓后有關快遞業務及問題、糾紛等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甲方交待、乙方認可的遺留問題除外)。
四、甲方滯留的快件有 件,單號分別為: 。
五、甲方轉讓后,乙方有業務操作方面的問題需要請教,甲方應及時給予解答。
六、此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申通快遞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快遞轉讓協議書范本(二)
轉讓方: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人; 職務:
受讓方: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人: 職務:
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于年 月 日在深圳市設立,由甲方與 合資經營,注冊資金為 幣 萬元,其中,甲方占 %股權。甲方愿意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營公司 %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合同書規定,甲方應出資 幣 萬元,實際出資 幣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以 幣 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天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銀行轉帳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最新快遞轉讓協議書范本最新快遞轉讓協議書范本。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后(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報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雙方應于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營公司、深圳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快遞轉讓協議書范本(三)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依據《合同法》、《郵政法》等法規,本著互利互惠、充分發展業務的原則,現就甲、乙雙方的合同經營范圍和協作經營方式簽訂本合同。
一、協作經營范圍:甲方劃定 區域為乙方的協作經營范圍,并從事經營快件活動。乙方不得超區域經營,否則產生的后果對方負責。
二、乙方在協作經營期內每天按公司規定操作并領取所協作經營區域內所有快件,并按相關公司要求12:00前送達 ,22:00前送達 。如確有某些原因不能派送到位的快件要于當日移交至甲方帶回公司處理并注明原因。因乙方在派送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遺失、短滅而產生的費用和相關責任由乙 方自行承擔,并接受延誤、遺失、短滅造成的信譽下降的相關處罰。乙方必須按照《郵政法》的部分相關法律組織派送、攬收業務,必須服從上海 總公司及相關部門 的法律規章,服從甲方上級XXXX公司統一管理和調度,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三、風險保證金及協作經營費、其他核算方式:
風險:由于快件存在延誤、遺失等相關風險,乙方與鑒定合同時主動自愿交納 元為其承擔風險。合同期結束,不再續約憑相關收據一次性退回。
協作經營費:甲方按 元/月向乙方征收其快件運輸管理等相關費用,并于簽訂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合同期內協作經營費用不予加收,次年協作費用則按上年度增長率同步遞增并適當修改。
發票由公司統一代開、代購。嚴禁購買、使用違規票據,否則違反任何法律后果由乙方完全承擔責任。協作經營區提供各種支出票據上繳公司做賬的開據同等票額的按 %征收營業稅,不能提供的按 %征收營業稅、所得稅。
四、乙方相關的相關責任
乙方在協作經營期間各項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與客戶的任何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
乙方在協作期間,任何行為及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否則自行承擔產生的法律責任。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乙方在協作經營期間,用工必須符合《勞動法》等相關規定,產生的勞動糾紛、人身安全等糾紛由乙方全權負責。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和郵路安全,乙方在協作經營期間,經營活動必須符合《郵政法》等相關規定、必須做到驗視等各項安全制度,不得攬收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禁止攬收的快件。 乙方依據賬單及時結清相關賬款。最新快遞轉讓協議書范本合同范本。如有誤差應在十日內相互協調完畢
五、協作期限:于 年 日至 年 日,合同期滿無條件歸還區域經營權。次年續約,甲乙雙方再行商定。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應。 以上條款均甲、乙雙方通過協商后制定,且雙方都表示理解、認可。未盡事宜,參照XXXX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注:
快件理賠:為更好的服務客戶,甲方有權利在客戶理賠與乙方無果后,先行賠付并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投訴處理:公司按規定受理投訴,一經有效受理,按 元/次先行處罰,后再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正文:
構建“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應當秉持來自實踐又高于實踐的思路進行設計,以實踐中的需求為主線,輔之以專業性的調控和保障,才能有效進入實踐運作。本文以為,構建“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應當首先確定其主導定位。
一、構建“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主導定位的確定
筆者以為,構建“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應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導,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法院的性質、職權、地位決定了構建“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要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導?!吨腥A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第四條規定: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上述法律規定決定了基層法院在構建“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
其次,“訴調銜接機制”功能決定了“訴調銜接機制”的構建要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導?!搬t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所推行的訴前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直接輔助民事訴訟程序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是訴訟程序的有益補充,與基層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有一種制度上的聯系,是糾紛進入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前一種非審判解決途徑,基層人民法院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和靈魂。因此,構建“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中應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導。
第三,解決糾紛的目的決定了“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的構建要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導。實現醫患糾紛解決的目的就是徹底解決醫患糾紛。實踐證明,要徹底解決涉及生命、巨額賠償、矛盾較容易激化的醫患糾紛,光靠人民調解一般是無法成功的,需要具有權威性人民法院的指導、支持才能得到實現。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理所當然成為構建“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的主導。
二、“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運作原則與流程的設定
(一)基本原則的設定
1、有限調解原則?!搬t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只能在有限的調解時間內,對基層人民法院有選擇地分流出來的醫患糾紛進行調解,具體調解時間可確定為30天。
2、免費調解原則。醫患糾紛訴前調解不具有訴訟性質,對病人與醫院雙方當事人參加訴前調解的,調解費用不需交納。
3、定期回訪原則。醫患糾紛調解處理結案后,“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要定期回訪病人當事人,掌握調解效果及反饋意見。
4、效力保障原則。對醫患糾紛調解達成協議的,“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要立即把“醫患糾紛調解協議”送交基層人民法院確認其法律效力。
(二)流程運作的設定
“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流程運作設定如下:醫患糾紛當事人到基層人民法院立案時,立案法官要立即對材料進行初審,認為屬于訴前調解范疇的醫患糾紛案件,應當引導當事人到“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進行訴前人民調解;“專職醫患糾紛聯調員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采用各種方式方法組織病人與醫院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原則上應在30 日內調結醫患糾紛;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制作“醫患糾紛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如果當事人不愿繼續調解的,“專職醫患糾紛聯調員”應當立即允許當事人依法向法院;“醫患糾紛調解協議”到達履行期限后,“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要及時回訪病人當事人聽取意見,并促使醫院方自動履行協議;雙方當事人達成訴前“醫患糾紛調解協議”后,有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確認”的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對其訴前“醫患糾紛調解協議”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調解結束后,“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發函通知人民法院調解處理的結果,基層人民法院將醫患糾紛相關材料歸檔保存,根據不同的調解處理的結果做出相應的司法處理。
三、“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的構建目標
“醫患糾紛多元調解機制”的構建目標應當實現“六個銜接”,具體如下:
1、辦公場所的銜接。具體可以同司法局聯合,在基層人民法院附近開辟“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或在基層人民法院辦公樓內騰出幾間辦公室作為“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的辦公場所。其能夠使進行訴前調解的醫患糾紛當事人,在基層人民法院附近或不出人民法院就可進入人民調解程序解決醫患糾紛,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辦公場所的有效銜接。
2、調解人員的銜接。具體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商定后,在“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設立由司法局統一管理的“專職醫患糾紛聯調員”若干名,在有經驗的人民調解員、鎮司法所退休法律專業人員和退休法官中選任,工資待遇由司法局在專項撥款中解決。通過對“專職醫患糾紛解聯調員”的司法人力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調解人員的有效銜接。
3、調解程序銜接。一是訴前委托調解。在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門口設立提示牌:“人民調解也是解決糾紛的一種途徑,經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強制力”。對直接到基層人民法院的醫患糾紛,法官要向當事人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優勢,建議當事人首先要選擇人民調解,并告知其到“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進行訴前調解;醫患糾紛當事人同意接受調解的,法院要將案件以“委托”的形式移交給“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二是庭前邀請協助調解。對涉及病人與醫院關系、矛盾容易激化的醫患糾紛案件,在開庭前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邀請村委會、居委會、社區特邀調解員、行業專業人員、衛生行政經過或相關單位共同參與庭前調解。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調解程序的有效銜接。
4、業務管理銜接?;鶎尤嗣穹ㄔ嚎梢猿闪iT指導小組加強對“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的協調與指導,具體為:定期或不定期贈送法律書籍給“醫患糾紛多元調解工作室”,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討醫患糾紛案件,開展重點醫患糾紛案件的庭審觀摩,開設培訓班專門培訓“專職醫患糾紛解聯調員”的法律知識、調解方法與調解技巧,提高“專職醫患糾紛解聯調員”的工作能力、職業素質與法律素質,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業務管理的有效銜接。
二、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之必要性
1、建立、完善調解體系解決糾紛的需要。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糾紛的基本手段,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調解,即訴訟調解,是與審判相并行的一種民事審判機制,是訴訟中調解,屬于狹義的司法調解。廣義上的調解,除了狹義訴訟調解外,還包括所有訴訟外糾紛調解手段,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基本手段之一的調解,是以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與對抗為目的,能及時、徹底地治療和補救被糾紛破壞的社會關系,是重要的社會管理手段與工具。
2、銜接、互補訴訟內調解方式的需要。訴訟外調解作為與訴訟內調解相對的概念,二者在調解主體、調解性質、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較大不同。訴訟外調解的調解主體是除審判人員以外的第三人,而訴訟中調解的主體為法院或審判人員;訴訟外調解無須融于和受限于訴訟審判中,具有自身獨立性,調解的內容主要依賴當事人的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書的效力較弱,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可以通過法院調解或裁判,而訴訟中調解是以審判權為基礎的調解,是司法機關對雙方矛盾糾紛進行裁決前最后一次謀求雙方達成一致的審判活動,是在法院或法官的主持和參與下進行的,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簽字送達后即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除非調解內容違法或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志。
3、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社會和諧的需要。調解將講法與說理相結合,最大限度地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權,有利于徹底化解社會糾紛,在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受一些觀念的影響,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制約,大量糾紛涌入法院,不僅增加了法院負擔,也使矛盾難以迅速地化解,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三、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
借鑒國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成功做法,結合我國的調解經驗與國情,筆者以為,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應圍繞調解體系網絡、具體的制度運作等方面,從以下四個層次入手。
(一)法院附設調解
1、法院附設調解與法院訴訟調解的區別。法院附設調解不同于我國目前正大力鼓勵的訴訟中調解。雖然兩者都體現了法官審判權和當事人處分權的相互作用,都是為了盡量平衡解決當事人糾紛,防止訴訟過于遲延,避免訴訟費用過于高昂,獲得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等目的,但是,二者在性質和程序結構特征上存在較大的差別:訴訟中調解是以法院名義代表國家正式行使居中裁斷的審判權;依法設立的法院附設調解本質上屬于一種授權性的,受當事人處分權和法院審判權雙重制約的訴訟外程序。
2、法院附設調解的具體制度建構。法院附設調解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種重要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可以先選擇在幾個區縣人民法院推行以人民調解員、律師、人民陪審員、退休法官等為調解人或公斷人的審前調解試點,然后再逐步推廣。
(二)行政附設調解
1、行政附設調解概述。行政附設調解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準行政機關所附設,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勞動爭議調解、等。行政附設調解也應同法院附設調解和民間調解一樣,均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讓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爭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但筆者認為,為構建行政附設調解制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拆遷裁決等有待進一步完善。
2、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與效力。為了充分發揮行政附設調解的重要功能和積極作用,應當對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和效力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一是行政調解的啟動方式。根據是否依申請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調解和依職權的行政調解。依申請的行政調解,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經過行政調解,而是只規定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調解。
(三)民間調解
筆者把法院、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所主持自治性的調解統稱為民間調解。民間調解類型多、內容廣,為了更充分的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法律不能管得太多太死。我們只能從宏觀上構建一個法治框架:可以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相應的調解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免費調解(當然,也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費用);建立由國家和政府按比例負責的資金制度(也可吸收社會資金);由調解法對調解人的資格和培訓進行規定??梢越梃b它國的經驗對受案范圍進行規范,為了充分體現對當事人選擇權自決權的尊重,法律可以規定,當事人是否到調解中心完全自愿。對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可分兩種情況規定:在調解中心調解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未在調解中心調解的視情況而定,若當事人進行了公證,則具有強制執行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公證違法或者內容不真實。如果沒有進行公證,則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四)調解—仲裁
調解—仲裁是糾紛當事人基于對金錢或時間的考慮,通過簽定協議達成合意,規定一旦調解無法就所爭議事項達成和解協議時,可以賦予調解人轉向仲裁人角色的權力,并據此作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裁定,是將仲裁和調解、和解相結合的一種全新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和和解、調解是不同的糾紛解決方法,但是,“目前,世界上存在一種正在擴展著的文化,它贊成仲裁與調解相結合。這一文化長期以來存在于東方,現在正在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向向西方和世界其他地區擴展。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特別方式,與單獨的調解具有根本的區別。在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時,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員;同時,將仲裁方式和調解方式實行有機結合,即調解成功,則仲裁庭可以依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結案;調解不成,則仲裁庭可以恢復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仲裁審理。調解并非仲裁的必經程序,不能帶有任何強制性。調解—仲裁糾紛解決模式將調解與仲裁相結合,充分發揮各自的優點,能促使糾紛得以更快更經濟地解決。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結合顯示出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
二、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之必要性
1、建立、完善調解體系解決糾紛的需要。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糾紛的基本手段,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調解,即訴訟調解,是與審判相并行的一種民事審判機制,是訴訟中調解,屬于狹義的司法調解。廣義上的調解,除了狹義訴訟調解外,還包括所有訴訟外糾紛調解手段,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基本手段之一的調解,是以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與對抗為目的,能及時、徹底地治療和補救被糾紛破壞的社會關系,是重要的社會管理手段與工具。
2、銜接、互補訴訟內調解方式的需要。訴訟外調解作為與訴訟內調解相對的概念,二者在調解主體、調解性質、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較大不同。訴訟外調解的調解主體是除審判人員以外的第三人,而訴訟中調解的主體為法院或審判人員;訴訟外調解無須融于和受限于訴訟審判中,具有自身獨立性,調解的內容主要依賴當事人的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書的效力較弱,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可以通過法院調解或裁判,而訴訟中調解是以審判權為基礎的調解,是司法機關對雙方矛盾糾紛進行裁決前最后一次謀求雙方達成一致的審判活動,是在法院或法官的主持和參與下進行的,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簽字送達后即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除非調解內容違法或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志。
3、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社會和諧的需要。調解將講法與說理相結合,最大限度地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權,有利于徹底化解社會糾紛,在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受一些觀念的影響,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制約,大量糾紛涌入法院,不僅增加了法院負擔,也使矛盾難以迅速地化解,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三、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
借鑒國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成功做法,結合我國的調解經驗與國情,筆者以為,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應圍繞調解體系網絡、具體的制度運作等方面,從以下四個層次入手。
(一)法院附設調解
1、法院附設調解與法院訴訟調解的區別。法院附設調解不同于我國目前正大力鼓勵的訴訟中調解。雖然兩者都體現了法官審判權和當事人處分權的相互作用,都是為了盡量平衡解決當事人糾紛,防止訴訟過于遲延,避免訴訟費用過于高昂,獲得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等目的,但是,二者在性質和程序結構特征上存在較大的差別:訴訟中調解是以法院名義代表國家正式行使居中裁斷的審判權;依法設立的法院附設調解本質上屬于一種授權性的,受當事人處分權和法院審判權雙重制約的訴訟外程序。
2、法院附設調解的具體制度建構。法院附設調解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種重要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可以先選擇在幾個區縣人民法院推行以人民調解員、律師、人民陪審員、退休法官等為調解人或公斷人的審前調解試點,然后再逐步推廣。
(二)行政附設調解
1、行政附設調解概述。行政附設調解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準行政機關所附設,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勞動爭議調解、等。行政附設調解也應同法院附設調解和民間調解一樣,均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讓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爭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但筆者認為,為構建行政附設調解制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拆遷裁決等有待進一步完善。
2、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與效力。為了充分發揮行政附設調解的重要功能和積極作用,應當對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和效力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一是行政調解的啟動方式。根據是否依申請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調解和依職權的行政調解。依申請的行政調解,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經過行政調解,而是只規定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調解。
(三)民間調解
筆者把法院、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所主持自治性的調解統稱為民間調解。民間調解類型多、內容廣,為了更充分的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法律不能管得太多太死。我們只能從宏觀上構建一個法治框架:可以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相應的調解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免費調解(當然,也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費用);建立由國家和政府按比例負責的資金制度(也可吸收社會資金);由調解法對調解人的資格和培訓進行規定。可以借鑒它國的經驗對受案范圍進行規范,為了充分體現對當事人選擇權自決權的尊重,法律可以規定,當事人是否到調解中心完全自愿。對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可分兩種情況規定:在調解中心調解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未在調解中心調解的視情況而定,若當事人進行了公證,則具有強制執行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公證違法或者內容不真實。如果沒有進行公證,則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四)調解—仲裁
調解—仲裁是糾紛當事人基于對金錢或時間的考慮,通過簽定協議達成合意,規定一旦調解無法就所爭議事項達成和解協議時,可以賦予調解人轉向仲裁人角色的權力,并據此作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裁定,是將仲裁和調解、和解相結合的一種全新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和和解、調解是不同的糾紛解決方法,但是,“目前,世界上存在一種正在擴展著的文化,它贊成仲裁與調解相結合。這一文化長期以來存在于東方,現在正在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向向西方和世界其他地區擴展。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特別方式,與單獨的調解具有根本的區別。在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時,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員;同時,將仲裁方式和調解方式實行有機結合,即調解成功,則仲裁庭可以依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結案;調解不成,則仲裁庭可以恢復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仲裁審理。調解并非仲裁的必經程序,不能帶有任何強制性。調解—仲裁糾紛解決模式將調解與仲裁相結合,充分發揮各自的優點,能促使糾紛得以更快更經濟地解決。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結合顯示出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
試用協議書1甲方(公司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招聘管理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試用期限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的工作崗位為________;試用期標準薪資根據轉正后標準薪資的80%計算,金額為/月(RMB);試用期間業績提成及工資發放,根據公司現行的管理制度執行。
三、試用期第一周為考察培訓周,試用期未滿一個自然月離職(含主動辭職和被辭退),考察培訓周按零工資計酬。
四、試用期間,缺勤一律按事假計算,符合曠工則按曠工計算,并根據缺勤天數延長試用期。
五、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六、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七、試用期間,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若乙方在試用期間自動離職則甲方不予發放工資。
八、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以及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甲方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考察培訓周以外的有效考勤計算。
九、試用期間,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或因泄露商業秘密、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給甲方造成利益損失,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試用期滿并考核合格后,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可申請提前轉正,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10.1
試用期間,主要考核指標達到相應崗位標準的85%者,視為表現優秀。
十一、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甲方對乙方的試用延長期不應超
過兩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試用協議:
12.1
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被追究刑事責任者。
12.2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
排工作者。
12.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者,應同時辦理退職手續。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五、簽章生效:
試用協議書2本協議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
甲方為 公司,乙方為 。
根據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將于月日結束。
經部門主管及人事部調查考核,綜合考核結果與實際表現,未能達到公司要求,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延長員工試用期個月,直至年月日止,以作深入考核。
本協議均屬雙方自愿接受,并于本協議上簽名確認,人事部留存備檔。
本協議一式兩份,員工本人一份,人事部留存一份。
甲方: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試用協議書3協 議
甲方:
乙方:__醫院 科室
為了使先進的醫療設施設備更好地造?;颊撸?、乙現就某某醫療設施設備之使用達成如下約定:
一、甲方提供給乙方某某設施(設備等) 套(臺),其規格型號為: ,產品配置為:。甲方確保其所提供的設施(設備等)及配套設施、試劑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依法擁有醫療相關器械注冊許可證,并擁有完整的知識產權。
二、甲方負責對該設施(設備等)安裝、調試及正常使用以及維修、維護,并承擔相關費用。
三、甲方負責對乙方工作人員進行操作培訓,直至乙方人員完全能夠使用該設施(設備等)為止。
四、甲方以優惠價向乙方提供相關試劑或其他相關維持本設施(設備等)正常運作的相關消耗品。
五、乙方在甲方的指導下對該設施(設備等)進行日常使用,包括提供與該設施(設備等)相匹配的場所,配備相應人員進行操作。該設施(設備等)因產品自身缺陷、安裝調試之失誤或火災、水患等因素造成的損壞之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六、試用期內,乙方使用該設施(設備等)的收入,歸乙方所有。雙方均明確認為該收入系為維持該設施(設備等)日常運作之所需,并非乙方盈利所得。
七、因使用該設施(設備等)所造成的醫療糾紛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協調。
八、甲方因違反上述第一條之約定而造成的糾紛概由甲方負責,甲方賠償乙方的損失,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給乙方違約金萬元。因本條前述原因,乙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
九、本設施(設備等)試用期為__年,自 起至 止。期滿后該設施(設備等)歸由乙方所有,或雙方協商決定該設施(設備等)之所有權歸屬。
十、因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甲方:
乙方:__醫院 科室
年 月 日
試用協議書4甲方:成都帝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崗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所有員工的錄用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后未達到公司試用標準的.員工,需對以下條款進行選擇:
1.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滿后未達到公司要求的員工與公司協商決定后,自愿延長試用期時間。甲方聘用乙方為延期試用期的時間為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以共同遵守。
2.離職
試用期滿后未達到公司要求的員工自動離職。
注: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成都帝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試用協議書5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和平等的原則,一致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崗位:在_________擔任_________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收入由_________等構成。
五、勞動紀律:試用期間乙方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六、合同解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在不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辭職,甲方無異議;但乙方辭職必須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試用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適宜甲方工作等情況的,可以隨時終止試用,解除本合同,并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穿梭大街小巷的調解員
在浦東,有一大批素質好、水平高、業務強的人民調解員,他們“離得近、靠得住、信得過”,常常奔走于田間,穿梭在工地,活躍在社區,堅守在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用他們優秀的職業素養、扎實的法律功底、高超的調解技巧,高效、圓滿地調處了一個又一個的糾紛難題。
李露德,浦東新區惠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多年來,她憑借過硬的法律功底和和高超的調解藝術,尤其是對當事人的真誠熱心,得到廣大群眾的交口稱贊,大家親切地稱她“李大姐”。在調解崗位上,李露德不辭辛勞,一心為民,以一顆熾熱的心,一份對黨的事業的執著追求,構筑起一座為黨分憂、為民解愁的橋梁,以自己無私奉獻的胸懷、質樸厚道的人品,去化解一起起民間糾紛,確保一方平安。近兩年來,共接待來訪咨詢2296起,3246人次,調解成功矛盾糾紛近百件,涉及標的近800萬元。無一件反悔、無一件,使一個個隱藏在人民心中的疙瘩被消除,一件件民間糾紛、不穩定苗子得以化解。
目前,在新區共有像李露德這樣的人民調解員有5400多名。“哪里有民間糾紛,哪里有社會矛盾,哪里就能看到他們忙碌的身影”。
多層次立體化的調解網絡
浦東的人民調解工作,其組織架構可以概括為三級網絡,即區―街鎮―居村“三級”調解組織網絡。區層面,以浦東新區人民調解協會和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各專業性調委會和調解工作室為主體和代表。街鎮層面,有街鎮調解委員會和在街鎮建立的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工作室;居村委層面,有居村委人民調解委員會。三級網絡基本實現了人民調解組織在全區覆蓋。目前,新區各級各類調委會1310個,其中,街(鎮)調委會36個、居(村)委調委會1137個,行業性調委會、專業性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共32個。
在此基礎上,通過雙邊和多邊協議,多方共同打造多層次立體化的矛盾糾紛化解網絡,橫向形成訴訟、調解、仲裁相互協調的矛盾糾紛化解格局,縱向強化區――街鎮――村居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通過組織健全、條塊結合、各有所長的多層次網絡,實現訴訟、仲裁與調解的充分協同以及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新區司法局與新區法院簽訂了《協同推進浦東新區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合作框架協議》,法院將訴調中心的工作重心下移,在8個法庭建立了“訴調對接分中心”,各街鎮在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基礎上成立了“訴調對接工作室”,從場所、人員、經費、機制等多方面地夯實這一工作平臺,去承接司法調解委托人民調解任務。另外,新區司法局還與相關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裁前調解機制的工作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
貼近百姓心的民非調解工作室
馮紅梅,浦東東明路街道“紅梅”調解工作室負責人,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上海市人民調解協會會長。
作為上海首批“老娘舅”之一,她從2002年就開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一干就是十幾年。她為當事人制作的離婚協議書,是上海市首份被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書。以她名字命名的“紅梅工作室”運行6年來,共接待居民來訪1.47萬起3.73萬人次,調解疑難糾紛466起,達成調解協議454份。她在化解“繼承析產”案件中形成了豐富的調解經驗和巧妙的調解方法。同時,她還自創了“五心”調解法,即服務用心、待客熱心、解答耐心、辦事誠心、工作細心,贏得了群眾的高度信任。
2015年,由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浦東新區區委共同主辦的馮紅梅同志先進事跡報告會在上海展覽中心舉行。
馮紅梅工作室主要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化運作,在浦東,這樣的民非調解工作室有11家。這些調解工作室,充分運用專業化程度較高、身份中立等特點,專門化解疑難、復雜和跨區域的矛盾糾紛。2015年,浦東新區區委書記沈曉明、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莊品華、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陳春蘭先后視察了東明路街道馮紅梅調解工作室、浦興路街道董怡嫻調解工作室以及金楊新村街道建華調解工作室,均給予了充分肯定。
為百姓的專業性、行業性調解
2015年,某小區發生了18戶業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因該群體性糾紛無法送達,故訴前調解效果并不理想。新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新區法院委托后,啟動“三級”聯動調解機制,通過街鎮司法所及被告所在地居委共同聯動,將被告逐一找到。在耐心、專業的調解下,最終全部達成協議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使這起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在人民調解的實踐中,通知難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即無法通知到一方當事人前來參加調解,直接導致無法進入調解程序。這一現象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尤為突出。欠費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物業公司一般以該小區中業主的房屋作為地址來進行,而當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房屋處在空關、出租狀態時就無法進行有效的通知。此種情況下,新區物調委受理法院委托此類糾紛時,將“三級”聯動調解網絡縱向發展到基層,由基層村居委對糾紛當事人信息進行排摸、聯絡、逐級引導、共同調解?!叭墶甭搫诱{解網絡暢通基層各個調解渠道,加強了聯動平臺建設,使各級調委會之間既緊密銜接又合理分工,這一舉措在實踐中可操作性大,效率高,力度強。新區法院副院長王浩曾如此評價物調委:新區物調委的調解“力度”很大,調解“速度”很快,解決了“一大片”問題。
近年來,新區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自治性和群眾性的優勢,努力將調解工作的觸角延伸到社會日常生活的各個角落,從傳統的民間糾紛領域逐漸向專業性、行業性領域拓展。
2015年,新區相繼成立了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金融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也在浦東成立。同時,還成立了新區專業人民調解中心,作為區級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平臺。
“各顯神通”的多元調解模式
2015年,金楊新村街道在“三違”整治過程中,有一對安徽籍的水果攤夫婦常年在一小區大門口設攤,整治過程中他們堅決不予配合,開出20萬高額補償要求,并揚言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便要與居委干部同歸于盡,甚至割了腕爬上楊浦大橋要跳橋自殺,被民警勸下。街道領導將這起事件交給了金楊新村街道“三方聯合接待”工作室。工作室三方聯動,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制定周密的化解方案,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擺事實、講道理,并運用專業的調解方式,最終在沒有給予高額補償的情況下,圓滿化解了這起矛盾糾紛。
由金楊新村街道建華調解工作室、金楊新村派出所、李東方律師事務所于2014年4月成立了“三方聯合接待”工作室。該工作室的成立旨在進一步充實完善街道“三不”工作機制,加大矛盾預防和化解力度,方便社區群眾,促進社區和諧穩定。成立至今,工作室共接待法律咨詢329人次,化解矛盾81件,其中復雜疑難矛盾19件,為居民免費提供心理咨詢92人次,排查矛盾隱患21個,居民贈送錦旗5面。2015年3月12日 ,工作室還與上海政法學院進行了簽約,成為“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大學生實踐教學基地”。
甲方(出讓方):身份證號:
乙方(承接方):身份證號:
茲有甲方需轉讓本人承包的申通快遞業務,經申通快遞公司同意,甲、乙雙方就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轉讓日期:**年月日。
二、轉讓金額:人民幣元(大寫:元)。
三、雙方約定,轉讓前有關甲方經手的快遞業務及有關問題、糾紛由甲方負責完成,乙方不承擔此責任;轉讓后有關快遞業務及問題、糾紛等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甲方交待、乙方認可的遺留問題除外)。
四、甲方滯留的快件有件,單號分別為:。
五、甲方轉讓后,乙方有業務操作方面的問題需要請教,甲方應及時給予解答。
六、此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申通快遞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快遞轉讓協議書范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依據《合同法》、《郵政法》等法規,本著互利互惠、充分發展業務的原則,現就甲、乙雙方的合同經營范圍和協作經營方式簽訂本合同。
一、協作經營范圍:甲方劃定區域為乙方的協作經營范圍,并從事經營快件活動。乙方不得超區域經營,否則產生的后果對方負責。
二、乙方在協作經營期內每天按公司規定操作并領取所協作經營區域內所有快件,并按相關公司要求12:00前送達,22:00前送達。如確有某些原因不能派送到位的快件要于當日移交至甲方帶回公司處理并注明原因。因乙方在派送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遺失、短滅而產生的費用和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接受延誤、遺失、短滅造成的信譽下降的相關處罰。乙方必須按照《郵政法》的部分相關法律組織派送、攬收業務,必須服從上海總公司及相關部門的法律規章,服從甲方上級XXXX公司統一管理和調度,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三、風險保證金及協作經營費、其他核算方式:
風險:由于快件存在延誤、遺失等相關風險,乙方與鑒定合同時主動自愿交納元為其承擔風險。合同期結束,不再續約憑相關收據一次性退回。
協作經營費:甲方按元/月向乙方征收其快件運輸管理等相關費用,并于簽訂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合同期內協作經營費用不予加收,次年協作費用則按上年度增長率同步遞增并適當修改。
發票由公司統一代開、代購。嚴禁購買、使用違規票據,否則違反任何法律后果由乙方完全承擔責任。協作經營區提供各種支出票據上繳公司做賬的開據同等票額的按%征收營業稅,不能提供的按%征收營業稅、所得稅。
四、乙方相關的相關責任
乙方在協作經營期間各項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與客戶的任何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
乙方在協作期間,任何行為及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否則自行承擔產生的法律責任。為保障勞動者權益,乙方在協作經營期間,用工必須符合《勞動法》等相關規定,產生的勞動糾紛、人身安全等糾紛由乙方全權負責。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和郵路安全,乙方在協作經營期間,經營活動必須符合《郵政法》等相關規定、必須做到驗視等各項安全制度,不得攬收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禁止攬收的快件。乙方依據賬單及時結清相關賬款。如有誤差應在十日內相互協調完畢
五、協作期限:于年日至年日,合同期滿無條件歸還區域經營權。次年續約,甲乙雙方再行商定。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應。以上條款均甲、乙雙方通過協商后制定,且雙方都表示理解、認可。未盡事宜,參照XXXX公司相關規定執行。注:
快件理賠:為更好的服務客戶,甲方有權利在客戶理賠與乙方無果后,先行賠付并依據相關規定處理。投訴處理:公司按規定受理投訴,一經有效受理,按元/次先行處罰,后再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快遞轉讓協議書范文3
轉讓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人;職務:
受讓方:(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人:職務:
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于年月日在深圳市設立,由甲方與合資經營,注冊資金為幣萬元,其中,甲方占%股權。甲方愿意將其占合營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F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營公司%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合同書規定,甲方應出資幣萬元,實際出資幣萬元?,F甲方將其占合營公司%的股權以幣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天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
銀行轉帳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后(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報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雙方應于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營公司、深圳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