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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綠色貿易壁壘的成因
在當前環境問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國通過參與國際公約、國際環保組織,制定了旨在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的環保制度和標準。而這些制度和標準體現在貿易上就構成了對來自其他國家的產品及服務設置的綠色障礙。而且,很多國家都在尋找更有效的非關稅壁壘來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這樣就使得綠色貿易壁壘得以盛行。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
綜合說:綠色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通過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標準,對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服務直接或間接加以限制的貿易手段和環境措施。但是,綠色壁壘在影響上卻是雙重的。
1.它從保護全球的生態環境的角度出發,為保護人類的生命和健康、保護人類和其他動植物的生態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畢竟,環境保護是當今世界上的潮流,各國政府的環境保護措施必然會反映到對外貿易上來。所以,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反映了世界各國對環境保護問題的日益重視,是人類社會走向文明和進步的標志。
2.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國家都是打著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的幌子,表面看似很合理,但實際上是制造貿易障礙,是一種新型貿易保護主義行為。而且,綠色壁壘通常是發達國家針對發展中國家而設置的,所以具有極大的不平衡性。因為以發達國家的技術標準來要求發展中國家,是非常不公平的,這也是對技術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的一種歧視。
三、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應對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積極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從而保護我國的國內、國際市場。
1.組建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團
任何活動都離不開人。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在應對國際貿易壁壘方面的法律人才短缺,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掣肘。由于缺乏應對國際貿易壁壘的法律知識,企業面對“兩反一?!闭{查等貿易壁壘時,往往怠于應訴,從而喪失商機。所以,我國有必要整合現有法律人才資源,加強培訓我國的法律隊伍,加大人才培養力度,積極吸收具備反綠色貿易壁壘及訴訟能力的律師,相應的法律顧問團來應對綠色貿易壁壘。
2.建立“綠色貿易信息網”
因綠色貿易壁壘而導致的貿易摩擦,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很多發達國家了許多關于綠色貿易壁壘的有關信息,但是很多發展中國家由于缺乏這方面的意識,對綠色壁壘的有關信息知之甚少。這樣,就不利于規避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我國應該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建立一個專門負責收集各國綠色壁壘有關信息的專門機構來搜集整理各國綠色壁壘有關的信息。以使我國能夠有效地去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來規避他國對我國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
3.制定國際認證制度
獲得國際認證是出口產品已達國際先進水平的標志,可以獲得國際市場準入,從而是本國產品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建立國家級的統一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認證。而且,今年可能多的開展與國際權威認證機構的合作,相互承認對方制定的環境標志。
4.健全環境貿易立法
我國目前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環境立法的可操作性差、保護力度弱、多頭立法、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重復等問題。我國應根據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盡快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制度。我們應該借鑒美國、德國、法國等國家成熟的包裝立法經驗,采用單項立法與綜合立法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包裝法規。
5.大力生產和開發綠色產品
我們要加強自身的建設,把樹立產品和企業的綠色形象作為國際營銷戰略的重要內容。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寧愿以高10%的價格購買有利于環保的產品。所以,政府應該實施優惠的財稅、金融、貿易政策來鼓勵企業生產符合環保要求的綠色產品。這樣,從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我國企業的形象,從而有利于緩解其他國家對我國的經常性的實施綠色貿易壁壘政策。
對此,胡毅峰表示,如果真的要立法規定律師購房,很可能會遭到開發商的反對,因為這樣可能會加大簽約難度,使得開發商的銷售周期變長。而且部分消費者也可能會因為高昂的律師費而反對該政策。
北京有條件率先實現購房法律化
北京市博盟律師事務所袁前嶺律師表示,在咨詢中,律師對購房者提供的信息難以深入了解,因此實行更深入的法律服務,如顧問、等是很必要的。目前在北京,提供顧問式的購房服務已經較多,大多能為業主解決很多實際問題。
秦兵表示,北京開發商整體上比較寬容,從他個人的經歷來看,很多在其他城市無法實現的補充協議,在北京都可以簽下來,而且強大的市場需求也表明了北京完全有條件率先實現該項制度。朱壽全認為,北京可以率先將這種新出現的購房方式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并逐步向國外嚴格意義上的授權過渡,使更多購房人受益。
據了解,去年,北京就有人大代表向相關部門提交了推進律師購樓的提案,目前相關部門還在研究之中。
現有的不合理律師費應叫停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援助條例》為指導,以援助貧困群眾、弱勢群體為宗旨,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十項民心工程”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為主線,以抓好法律援助機構建設、落實經費保障為重點,全面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確保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的法律服務,以保證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及職責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統一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并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和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為指定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責: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按要求指定專職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監督檢查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并征求受援人對法律援助事宜的滿意度;負責督導承辦人員在案件結案時,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三、法律援助范圍
根據《條例》規定,法律援助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程序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實施法律援助主要分申請、審查、受理、終止和終結等環節進行。
(一)法律援助申請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到所轄區域法律援助中心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并載明以下事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經濟狀況;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或法定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權的資格證明及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請、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經濟困難的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三)法律援助的審查與受理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申請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關機關和單位進行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法律援助的終止與終結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15日內,應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以下承辦案件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和反饋卡;委托協議及其他委托手續;書、上訴書、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會見委托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及其他有關調查材料;答辯書、辯護詞或者詞等法律文書;判決(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協議或者行政處理(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結案報告。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后,將材料退還,由承辦人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負責歸檔保管。并將原材料的復印件上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檔。
五、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每名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每年應義務辦理一至二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積極支持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三)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后,應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終止辦理所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保守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四)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具備援助條件的,應當提請法律援助機構撤銷其受援資格。
(五)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規定或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報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拒絕或中止法律援助。
(六)法律援助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必須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
六、法律責任
(一)法律援助人員拒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有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不積極支持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有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議,責令改正。
(三)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四)受援人以不正當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應雙倍支付已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部費用。
七、具體要求
(一)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僅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委、省政府“民心工程”的需要,也是黨和政府執政為民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具體體現。各法律援助承辦單位要組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領會《法律援助條例》,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心和使命感,盡職盡責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搞好宣傳,提高法律援助的認同度。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全面的了解,引導他們依法有序地表達自己的訴求,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社會和人民群眾中的認同度。
2004年3月19日下午,某地一家區醫院接診了一位突發胸悶、心痛的急診病人。經心超等檢查,患者被確診為心臟主動脈瘤樣擴張,主動脈夾層分離可能性大,主動脈根部內徑超過正常值一倍多。患者隨時有主動脈破裂出血致死的可能。醫院限于條件,立即將患者轉到了某市醫院。不巧,正逢這家醫院能做該手術的醫師外出行醫,患者被告知需要等待。3月21日上午11時,患者家屬接到醫院的通知,告知患者因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突然破裂,導致病情惡化,經搶救無效死亡。此時,到外地行醫的醫師也返回了醫院,但一切均為時已晚。
本案訴至法院后,上海市醫學會做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定該醫療行為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鑒定專家的分析意見認為,患者已明確診斷為已分離的夾層動脈瘤,按照相關醫療常規規定,具有急診手術的適應癥,應盡早施行手術。但由于醫方在術前因人員準備不足,一定程度上使患者喪失了可能搶救成功的時機,導致患者因動脈瘤破裂而猝死,醫療過失行為存在,并與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
法院在審理中據此鑒定結論,作出該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
[案例二]兼職醫院不具相應條件
2004年9月12日,患者徐某因突發四肢抽搐、伴頭痛4小時到一家二級醫院急診就診。經CT等檢查,提示為“自發性蛛網膜下出血、懷疑動脈瘤破裂出血”。醫院立即為徐某施行了兩側腦室前角鉆孔引流手術。術后,徐某的病情明顯好轉。第二天,醫院擬請某三級醫院的醫師為徐某施行動脈瘤彈簧圈栓塞術。9月15日上午,該手術所需要的器材運至該院,外院的手術醫師也同時到達,“動脈瘤彈簧圈栓塞術”正式開始。術前,醫師告知家屬該手術需4個小時,但手術到了第二天凌晨3時還沒有做完。醫師告知家屬,手術中在放置第四個彈簧圈時,彈簧圈與導絲脫離,有一截彈簧絲掛在了血管內,不但沒有勾出來,連鉤彈簧的鉤子也斷在了里面,而且位置不明。早晨6時許,患者被推出了手術室,臉色蒼白,深度昏迷。3天后,患者死亡。
本案經法醫學、法醫病理學鑒定,結論為:“徐某腦動脈瘤瘤體內線團狀金屬異物伴血栓形成;左頸內動脈至大腦前交通動脈瘤瘤體‘間’線狀金屬異物。”
本案訴至法院后,醫院考慮自己存在明顯的醫療條件欠缺,與原告調解解決了爭議。
分析:依法管理不能僅靠“審批”
醫師兼職行為出現問題主要集中在本職工作與兼職工作的沖突;兼職醫療行為不符合診療常規;兼職醫院的醫療條件不規范等方面。由于兼職醫療行為具有臨時性、救濟性、短暫性等特點,不僅影響執業醫療機構和兼職醫療機構醫患雙方的利益,也造成醫師外出兼職具有巨大的風險隱患,一旦出現不良后果,兼職醫師無疑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為規范醫療機構之間醫師會診行為,衛生主管部門已出臺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將醫師外出會診的審批權,交給了兼職醫師所在的執業醫療機構,并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一規定對現階段較為混亂的醫師外出兼職行為做了一定的約束,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但對醫師外出兼職的管理不是一個簡單的審批,而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醫療安全管理、醫院人事管理、國家稅收管理等,應該將其正式、全面地納入法治的軌道中。
指導:多角度全方位實施監管
首先,醫療安全是醫療行為的終極目標,也是患者選擇醫院的重要指標。由于醫師兼職的行為,可以造成兼職醫師與執業醫院、兼職醫師與兼職醫院、兼職醫師與執業醫院患者、兼職醫師與兼職醫院患者之間的多重法律關系,僅靠執業醫院進行審批把關,是無法調整這些關系的。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專門的兼職醫師資質評估認定機構參與,由他們對兼職醫師的認定及準入標準、兼職記錄、質量控制、合同管理等作出約定,記錄在案,以此確定兼職醫師是否有繼續兼職的資格,同時對相關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如果能夠建立并充分發揮資質評估機構的上述功能,不僅能夠減少因醫師不規范的兼職行為而引發的各種矛盾沖突,還可以將醫師外出兼職行為合法化、規范化,從而促進醫療資源合理流動,使醫療資源效益最大化。
【關鍵詞】
低碳旅游;森林旅游;發展方式
近幾年來,通過發展森林旅游以實現林區經濟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發展已有許多成功的案例,但學界對森林旅游這一新的低碳旅游發展方式仍然缺乏必要的關注與系統的研究,已有研究視角僅散見于將森林旅游視為林業低碳經濟的實現方式;認同森林旅游在發展低碳經濟中的地位尤為重要,提出應當探討低碳經濟下森林旅游業的發展渠道。
1、低碳旅游與森林旅游的關系
1.1低碳旅游與森林旅游的內涵
低碳旅游是一種可持續旅游發展新方式,旨在通過在旅游發展過程中對低碳技術推行碳匯機制的運用及對低碳旅游消費方式的倡導,以獲得更高的旅游體驗質量和更大的旅游經濟、社會、環境效益。低碳旅游的核心理念是以較少的碳排放量獲取更大的旅游經濟、社會與環保效益,倡導的是一種以文明、節約、綠色、低碳消費理念為特征的全新旅游消費方式,這種旅游方式以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為首要目的,以有意識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為最終目的。低碳旅游是低碳經濟在旅游業的滲透和衍生,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
森林旅游是指人們利用閑暇時間在森林中的旅游行為和現象,或指游人離開城市生活的喧囂而走向以森林生態系統為背景的郊野或林區環境中進行登山、攬勝、觀光、休憩、考察、采集等和以野游為主要內容的長途旅行或遠足。
1.2森林旅游是一種新的低碳旅游發展方式
森林旅游是一種新的低碳旅游發展方式,森林旅游對低碳旅游的響應具體體現在旅游開發理念、旅游吸引物、旅游經濟增長方式和旅游消費方式對低碳理念、碳匯體驗環境、低碳技術、低碳生活方式的響應等諸多方面。
1.2.1森林旅游是對低碳旅游理念的積極回應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人們逐漸厭倦車水馬龍、高樓林立的現代城市生活,加之休閑時間增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追求高質量的旅游活動。森林旅游是一種盡可能依托原生態的森林資源與生態環境開展的旅游活動,森林旅游提倡在旅游活動中不占用或少占用人造設施,其蘊含的“返樸歸真、天人合一”的旅游方式本身就是對低碳旅游理念的積極回應。
1.2.2森林旅游對旅游業低碳發展的影響廣泛而深刻
森林旅游本身就是旅游者以其行動對低碳生活理念的積極響應,因此森林旅游對旅游業低碳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森林旅游設施是在低碳技術的指導下直接改造或建造的用來滿足旅游接待服務的基礎設施和專用設施。在森林旅游開發中建設生態停車場,使用電瓶車、新型能源車等低碳旅游交通工具,國家相關部門通過對低碳旅游酒店的技術標準制定,規范了游客在森林旅游中對旅游方式的選擇。其次,游客的低碳意識也會在森林旅游活動過程中得到顯著提高。森林旅游所提倡的行為方式讓游客通過旅游活動中無處不在的低碳教育,潛移默化形成低碳意識。因此,森林旅游是把生態觀念和生態文化融入旅游的各個環節、引導人與自然和諧相融的綠色消費,是對低碳生活方式的積極響應。
2、發展森林旅游、更好實現低碳旅游發展的建議
森林旅游從旅游開發理念、旅游吸引物、旅游經濟增長方式和旅游消費方式等方面體現了對低碳旅游的積極響應,然而近年來隨著旅游經濟的火熱發展、旅游景區的急速擴張,由于急功近利與過度開發,森林資源受損、建筑設施與景觀環境不協調等現象頻繁出現。因此,森林旅游要真正成為中國旅游低碳發展方式,還應當從理念培育、景區規劃設計、政府積極作為、企業響應等多方面入手,抓住機遇,迎接挑戰。
2.1進一步培育低碳理念
低碳行為是對低碳理念的積極響應,要實現森林旅游,應當進一步培育低碳理念。第一,要培育政府的低碳管理理念。森林在生態環保中有著特殊地位與作用,政府應當在觀念上跳出旅游僅僅是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觀念誤區,將森林旅游的社會與環境保護效益放在經濟效益之前。第二,要培育企業的低碳服務理念,由于對低碳技術的依賴,從短期來看,實現企業低碳運營需要成本投入,企業應當進一步認識自己在森林旅游中的社會責任,樹立良好的低碳服務理念。第三,要培育游客的低碳參與理念,通過大眾傳媒、學校教育等諸多手段,幫助其認同低碳的旅游消費方式,并進而養成低碳的生活消費方式。第四,要培育森林旅游景區社區居民的低碳環保意識,通過理念的積極引導,以及低碳環保帶來的實際好處,努力讓其支持政府低碳政策、幫助企業低碳運行、參與社區低碳建設,真正實現森林旅游的低碳發展。
2.2做好森林旅游景區的科學規劃設計
由于目前國內還缺乏相關的森林旅游專題的系統性、科學性的研究,因此在旅游規劃中也缺乏相關的規劃綱要指導,森林旅游景區在規劃設計中照搬一般景區規劃設計套路的現象嚴重。在做好森林旅游景區的規劃設計中,第一,應當做好低碳旅游設施的規劃設計,實現森林旅游景區“核心保護區、過渡區、游客接待區”的科學功能分區;第二,通過編制低碳發展的專項規劃,合理評估景區環境承載力,規劃景區設施建設與發展步驟;第三,積極規劃與建設低碳旅游專項設施及配套的基礎設施。規劃低碳旅游交通工具,發展低碳交通設施;利用循環污水處理等技術,建設低碳環境衛生設施;利用新能源技術,建設低碳能源供應系統等。
2.3政府積極作為
第一,政府應當減少行政干預,通過加強政府監管實現自身角色定位,尤其是要創新森林旅游經營管理體制,引入市場機制進行企業化運作和公司法人管理,打造森林旅游品牌。
第二,政府應當通過立法,細化低碳旅游標準和制度,從資金、政策、土地等方面加大對森林旅游景區低碳項目建設的扶持力度,尤其支持景區及涉旅企業在技術上利用新能源、新材料。
參考文獻:
[1]陳寶剛,于海偉.論森林旅游在發展低碳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J].防護林科技,2011(6):84-85.
1.成立區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旅委會),由分管區長擔任主任,區旅游局局長擔任副主任,區發改經信委、文廣體局、財政局、食藥監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區旅委會為全區旅游產業發展的指揮機構,統籌協調和全面領導旅游產業發展,重點做好旅游改革發展目標和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統籌全區旅游要素資源的整合和改造,統籌區政府重點旅游項目的確認、招商和監督,重點旅游宣傳促銷計劃的組織、實施,協調全區重大旅游節慶活動的舉辦,實施涉旅單位的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等,明確區旅委會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能。區旅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常設工作機構,設在區旅游局,負責處理各項日常工作。區編辦根據旅游發展實際需要,增加區旅委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編制。
2.各鎮、各園區、各街道成立旅游業發展領導機構,增掛“旅游辦公室”牌子。
3.從2013年起三年內,區財政局每年安排50萬元的資金,建立區級旅游發展專項基金,主要用于編制旅游規劃,旅游宣傳促銷,管理崗位培訓,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游企業上規模、上等級的獎勵等。專項資金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計劃,區財政部門審核,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后使用。各鎮、各園區、各街道也要安排一定額度的財政預算資金,專項用于扶持旅游業發展。
4.加快旅游企業組織創新。抓緊組建區旅游發展公司,打造旅游產業鏈培育一批規模化經營、集約化發展的旅游企業。
5.對符合《省現代服務業產業指導目錄》的旅游項目,在項目準入、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等方面給予重點傾斜。
6.支持重點旅游項目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國家土地供應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重點傾斜旅游業發展土地供應,積極支持利用荒山、荒地、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島嶼等開發旅游項目。
7.落實賓館飯店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政策。對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區門票及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旅游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8.逐步把公務接待活動推向市場,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境)內外公務、商務活動以及國(境)內外車票、船票、機票預訂,可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中標的旅游企業提供的服務發票及所附的其他合法憑證可以作為報銷憑據。
9.對新評為國家、省級旅游度假區,新評為國家2A級及以上旅游景區,新評為國家二星級及以上旅游飯店,新評為省級二星級及以上鄉村旅游點,新評為年度“省十強旅行社”、“全國百強旅行社”以及獲得同等級別創建品牌的企業和單位,按相應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新開發的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經有關部門認定并獲得國家專利的,對在省以上旅游部門主辦的旅游商品評比中獲得國家級銅質獎(省級銀質獎)及以上的,按相應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推動旅游品牌建設成績突出的個人,區政府每年將予以表彰和獎勵。區旅委會負責對旅游經營單位進行考核和獎勵。獎勵的申報、評審、報批由區旅委辦公室具體負責,獎勵經費在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達到上述條件的,經區旅委會研究,按相應標準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區旅委會另行商定)。
10.對旅游企業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級組織的旅游宣傳促銷(推介)活動的,給予參展單位展位費一定補助。
(一)完善西安旅游咨詢服務網絡,2009年一季度內新增鐘鼓樓廣場、火車站、西安咸陽機場、臨潼等4個旅游咨詢服務點。加強87630166旅游電話服務臺的標準化、規范化、人性化建設,并實現與全國12301公共咨詢服務熱線聯網。進一步完善“西安旅游網”服務功能,擴展信息內容。
(二)加快三環路、繞城高速等干道以及城市主要進出口景區指示牌和旅游交通導覽牌的設置,完善城市公共導游標識體系。加快書院門、北院門、城隍廟商業街、湘子廟德福巷都市休憩一條街、西大街購物金街、竹笆市傳統商業街等特色街區建設,加快歷史文化解讀系統建設。
(三)2009年上半年,力爭再增加一、兩條新的出入境航線。
(四)加強旅游景區道路建設,增加旅游公交線路,加快環山旅游公交線路銜接進入山岳景區點的小交通建設。
(五)完成碑林區三學街片區、曲江新區寒窯等11個旅游景區周邊環境的提升改造工程。
(六)加大對農業旅游示范點、特色旅游村鎮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投入,擴大規模,突出特色,提升水平。
二、大力開發旅游新產品
(七)結合“2009中國生態旅游主題年”,推出“游秦嶺國家中央公園、看亞洲公路隧道之最、賞秦巴自然山水奇景”等綠色旅游產品。
(八)利用西漢、西康和滬陜三條高速公路大通道建成的機遇,與漢中、廣元、成都等城市聯合舉辦自駕車“新世紀關中—秦巴—蜀道游”活動。
(九)著眼全國市場,依托隴海蘭新旅游合作體,以城市“串聯”專列游的方式,推進新歐亞大陸橋沿線省市的合作,共推“絲綢之路游、“中國西部游”。
(十)與法門寺旅游文化景區聯手,推出以佛教文化為主題的宗教系列旅游產品。
(十一)鼓勵旅行社、景區面向本地市民推出休閑系列產品,進一步豐富“幸福生活天天游”活動內容。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推出諸如踏春賞花、采摘品嘗、體育健身、文化娛樂、游西安看新貌等群眾自主性強、參與度高、系列化的旅游新產品。
(十二)促進航空公司、主要旅行社、景區(點)和賓館飯店攜手,面向市場推出主題廣泛的旅游包價產品。
(十三)利用西安—臺北直航的契機,面向臺灣市場推出尋根拜祖游系列產品。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四)實行旅游結匯獎勵制度,旅游企業每結匯1美元,給予01元人民幣的獎勵。
(十五)對組織入境游、國內游成績突出的旅行社給于獎勵。
(十六)按照有關規定經審批后,對旅游企業2008年和2009年市級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半征收。
(十七)旅游企業廣告費支出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作稅前扣除的額度提升至15%。
(十八)在黃金周、小假日等假日(計29天)期間,市屬各公路收費站免收通行費。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中,“醫療”是新增的一項,這就意味著“醫鬧”行為通過此次修正案正式入刑。
“醫鬧”得以入刑,就其原因則是近來持續頻發的醫療糾紛。在這些醫療糾紛中,患者及其家屬通過破壞財物、侵擾醫療秩序、侮辱傷害醫護人員或在醫療場所滯留等方法鬧事,以此向醫院索取高額賠償。甚至有些人從中發現“商機”,使“醫鬧”變成了一種的“職業”。這些“醫鬧”事件輕則影響了醫療單位的秩序、并讓醫護人員受到了身體和精神上的雙重傷害,重則使得社會的和諧穩定遭到了極其嚴重的破壞。
一、“醫鬧”行為的釋義
在法學領域,并沒有“醫鬧”這個概念,它是學者在社會實踐中提煉出來的一種通俗的說法。在百度百科中對“醫鬧”的定義如下:醫鬧指受雇于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采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從中牟利的行為。這一定義將“醫鬧”的主體界定為受雇于患者方以“醫鬧”非法獲利的第三方,即上述所說將“醫鬧”變為“職業”的人,而從各地所發生的“醫鬧”事件來看,我個人認為,“醫鬧”的主體并不應當僅限于此,“醫鬧”的主體包括患者及其近親屬、朋友等關系密切的人,也包括其雇傭的人,其中這些被雇傭的人即所謂的“職業醫鬧”。
所以,本人認為,“醫鬧”是指患者或患者近親屬、朋友等關系密切的人,及其雇傭的第三方等,因對醫院醫療行為的不滿意等原因,選擇采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等手段,嚴重侵擾醫院秩序、侵害醫院名譽等行為。
二、“醫鬧”事件產生的原因
(一)法律維權效率低、成本高
訴訟作為糾紛解決的方法,必須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從到法院開庭,再經過審理到最后作出判決,大部分到醫療糾紛的訴訟都要大約一年的時間,當然這還不包括上訴的時間。而且在中國,執行難是普遍的現象,所以即便患者勝訴,判決能否得到執行也不得而知。不單如此,患者還要負擔大量的訴訟費用,比如昂貴的鑒定費、律師費等等。面對訴訟這種費時費錢還不一定能成功的方法,“鬧”似乎更簡單有效,成為患者首選方法。
(二)醫患雙方地位能力不均等
由于雙方在信息獲取能力上的差異,加之患者方又缺乏專業的醫療知識,因此即使治療有問題,患者及其家屬也很難有證據,醫院就掌握著主動權。而且面對醫院,患者一方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難以和院方進行平等的對話來獲得相應的權益。各種原因的結合,使得患者有一種在正當的途徑中得不到公正的救濟的想法,因此就會想“另辟蹊徑”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三)醫療糾紛處理難度較大
醫療糾紛包含于民事行為之中,在民法的調整范圍之內。根據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對于這類糾紛,國家一般不直接干預。因此處理醫療糾紛的方法主要就是:雙方和解、申請醫療仲裁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出面調解、向法院。訴訟這種方式由于上述費時費力費錢等原因,患者一般不會采用這種方法解決糾紛。第一種和解的方法只要醫患雙方在糾紛爭議的焦點上達成一致,簽訂和解協議并遵守協議內容,糾紛就得以解決。然而“醫鬧”會產生就是因為雙方在協商談判的過程中達不成共識,那患者也許就會選擇“鬧”的方式。至于第二種方法也有著一定的弊端:這些組織機構看似中立,但是和醫院或多或少有著一定的利益關系,這就使得患者懷疑裁決的公正性。這樣患者也許像和解的方法一樣選擇“鬧”。這一“鬧”鬧的不僅是醫院的秩序,更鬧出了社會輿論,這樣醫院會因為各方壓力而妥協。
三、“醫鬧”事件背后的法律問題
(一)以法學一般原理分析“醫鬧”
“醫鬧”事件往往產生于醫療糾紛中,根據法學的一般原理:“法律關系屬于社會關系范疇,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是法律關系不同于一般的社會關系,而是法所構建或調整的、以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狈申P系的基本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在醫療關系中,主體是醫療機構和患者,內容是在醫療中的雙方權利義務,客體是醫患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因此,我們可以認定醫療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而醫療糾紛一般是醫患之間因為在診療過程中對治療結果及其產生的原因有分歧爭議,換言之就是對診療護理所產生的結果有異議。醫療糾紛是建立在醫療關系之上的。糾紛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就會尋找解決方法,在一方通過合理合法正當的手段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救濟時,也許就會想通過其他的途徑來解決問題,而這時很多人選擇“鬧”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
(二)法律關系雙方的地位
在醫患關系中,患者所面對的不是一位醫生,而是整個醫療機構,同時對信息及相關醫學知識的掌握處于劣勢的患者,因此天然被當作弱勢群體。鬧事者也往往強調自己的弱勢地位。醫鬧者已然使“弱勢”變為了自己的“優勢”,用“弱勢”來為自己的非法行為合理化??墒?,當我們仔細看看那些被報道的“醫鬧”事件,大多數都是無辜的醫護人員受傷,所以患者真的“醫鬧”事件中的弱者嗎?“醫鬧”的當事人有一部分是因為缺乏專業醫療知識,導致其將親朋的死亡全部歸因于醫院;還有一部分惡性的,是借著醫療糾紛的名義,為的就是向醫院索要高昂的賠償費?!搬t鬧”過程中,不僅影響醫院的正常秩序和聲譽,還會傷害到醫生或其他病人到身體和精神。
保護弱勢群體并不代表著無原則的保護,向弱勢群體傾斜是要有限度的,一味盲目的傾斜可能導致權利的濫用。保護弱勢群體,可以在立法時多考慮弱勢群體,但在執法時,應該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過度保護可能會導致反向歧視。某些明明觸犯了法律的行為,不應該因為實施主體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懲罰。
(三)失衡的權利義務
傳統的中國社會,受“義務本位”思想的影響,對于患者,醫生不以自己的財產或人身為考慮對象,而只是以患者的疾病為思考中心,這就決定了整個社會對醫者的極大信任。這種單方面的義務關系說明了醫者與患者之間沒有太大的利益沖突。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體觀念的出現,更強調的是“權力本位”,醫生和患者之間的關系有了新的變化,醫生與患者開始對自身有了新的思考。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也曾經寫道,“我們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給醫生。這類事情不能隨便托付給一個非常平庸或地位低微的人。因此,他們的報酬必須配得上他們在社會上所應有的且與這樣一個重要地位相稱的信任?!贬t生更多的追求自我價值和自身應得的利益,而患者付出酬金后對自身的生命健康有了更大的期待,如果付出的財產權利得不到相應的對生命健康的保障,醫生和患者的矛盾就此凸顯,雙方開始站在了對立的立場上。而作為醫院單方出具的、患者簽署的《手術同意書》將這一對立更加清晰。這樣的文件使得醫院在醫療關系中處于優勢,最大化的實現了個人權利,但對于患者而言,自己的權利不能夠確定的得到保護,還要承擔更多的義務。這樣的不平衡性使得醫患之間關系更加惡劣。
在我國,大多數民眾對醫院是不信任的。若患者對醫治的結果不滿意,并覺得自己已履行了義務,卻并沒有得到等價的服務,也沒有得到應獲的權益,當醫院沒有達到患者的期待值,那么患者就會要求院方來彌補自己的損失。那么,想要使自己獲得的補償高于損失的患者也許就會采取“醫鬧”來實現這一目的。
四、對于遏制“醫鬧”事件的幾點看法
(一)“醫鬧”入刑的積極意義
曾經因為對“醫鬧”行為沒有相關的規定,大量表面上未產生惡劣后果的事件,通常就會被當作一般的社會治安案件,予以行政處罰,這無疑使的“醫鬧”人員少了“后顧之憂”。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將“醫鬧”納入其中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從社會層面來看,當今中國已經走入了法治社會的新時代,然而醫療機構卻頻頻發生“醫鬧”事件,有些甚至升級為故意傷害等惡性事件,醫院似乎成了法外之地。醫務工作者本身的勞動就是高壓力、高強度的,“醫鬧”事件還使得醫務工作者人人自危,長期處于一種緊張壓抑的精神狀態下,給醫務工作者帶來了不少的負面影響,嚴重影響了醫院的工作環境以及其他病患的生活?!搬t鬧”入刑使得“醫鬧”的治理有了法律依據,有利于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
從立法層面上來看,對“醫鬧”的治理也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原來因為缺少相關的規定,人們往往不能充分的理解“醫鬧”的危害性。如今有了相關的規定,就會對人們認識到“醫鬧”危害性有著積極作用,就會有利于依法打擊“醫鬧”,維護公共醫療秩序,保障醫護人員和廣大患者的合法權益。
(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實際上,刑法只是處理矛盾糾紛的最后的方法。想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得從源頭開始改變。有效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并且在發生醫療糾紛發生后迅速及時的做出妥善處理,這才是解決“醫鬧”問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治本之策。
首先要保證診療過程中相應的信息能夠公開。醫院將診療過程中與患者治療相關的部分向患者及其家屬公開,使得診療過程中的資料可以完整全面的展現給患方。同時,信息公開不僅僅要注意完整性、全面性,還要注意信息公開的質量,使患者可以清楚的掌握相關信息。
其次是建立公平公正的醫療服務監督機制。想要做到公平公正的監督,既需要醫療機構的內部監督,也需要患者方的外部監督,以及中立第三方的監督,將三者相結合設立醫療監督機制,做到公開透明,使患者方相信醫院,即使產生利與自己期待不一致的醫療結果也不會選擇用“醫鬧”解決。
事實上,想要徹底的解決“醫鬧”問題,必須通過整個社會的努力才能得以實現。政府要建立健全的醫療保障體制,完善醫療糾紛解決通道,建立中立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解決機構;醫務工作者要注重醫德、提高醫術、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公開透明,努力為患者提供高質量的診療服務;廣大民眾也要學會換位思考,依法維權。只有整個社會攜手努力,才能構建和諧穩定的醫患關系,徹底解決“醫鬧”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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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宣傳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的申報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等進行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的開發建設。對投資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和農產品加工項目,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可享受稅法規定的相應優惠政策;促進綠色食品的出口創匯,對于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生產企業優先給予自營出口權。
對凡在區納稅,并經區發展綠色食品辦公室受理,新增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區財政每年對新增的品牌和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每新增1個有機食品品牌獎勵6000元,新增1個有機食品產品獎勵1200元;每新增1個綠色品牌獎勵5000元,新增1個綠色產品獎勵1000元;每新增1個無公害生產基地獎勵2000元,新增1個無公害農產品品牌3000元,新增1個無公害農產品獎勵800元。
(二)對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給予支持。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支持我區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發展。對一次性投資500萬元以上新建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基地建設及農產品加工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由區規定的行政性收費,經區農水局、區財政局審核后,由區政府批準,享受按低限減半收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的最低幅度標準征收。
(三)落實好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開發建設的支持獎勵措施。區政府對于開發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生產基地500畝以上并得到國家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許可使用標志的企業、合作社等,在安排生態環境建設、以工代賑、農業商品基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和農業技術推廣等項目時,優先給予支持和傾斜。
區政府設立專項獎勵資金用于扶持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開發建設。對已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許可使用標志的企業,并通過區發展綠色食品辦公室年度審核,嚴格按照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能夠輻射帶動周邊群眾發展生產的優秀企業,區財政給予一定的獎勵扶持。
二、為綠色食品產業開發提供金融支持
重點扶持具有一定基礎和規模、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競爭力強的綠色食品加工企業及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企業或合作社。對于從事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獲得市及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合作社稱號的,按規定享受金融機構給予優先安排貸款支持。農、林業擔保資金,優先為從事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信譽好的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把支持龍頭企業作為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點,發揮其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示范、帶頭作用。對具備上市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予以重點培育,鼓勵和支持重點龍頭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和集合債券進行融資。積極引導工商資本、民間資本、金融資本和外資投入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三、為綠色食品開發的科技創新提供支持
對從事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研發、生產和營銷的企業,要積極推薦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和環保產品優惠政策。對于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科研項目和技術推廣項目,科技和農業部門應優先納入重點科研計劃和重點推廣計劃。對獲得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認證的企業,優先向部、省和市推薦申報項目和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并在政策上予以傾斜。
四、建立綠色食品營銷專賣網點
積極培育和建設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市場,帶動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產業的發展。區農水局要加強與區商務局、工商局、質監分局等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在城區集貿市場、大型超市設立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專賣網點,讓老百姓能夠方便地吃上安全、高效、營養的綠色食品,有關部門要給予減免入場費、場租費等優惠。
五、保證鮮活農產品運輸的暢通
強化法律援助親民服務、主動服務理念,加強法律援助窗口建設,完善便民服務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進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務效能,發揮法律援助維權維穩作用,在全市開展法律援助“三個一”活動,即:到一線傾聽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呼聲,建設一站式法律援助工作平臺,辦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過程中,做到“四有四必”,即:有問必答、有求必應、有諾必踐、有難必幫。
二、活動形式和內容
(一)加強窗口建設,完善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服務標識。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將“傾聽一線民聲,提供一站式服務,辦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作為服務標識上墻。
(二)深入群眾傾聽老百姓的心聲,為困難群眾辦實事、解難事。開展送法律援助進村居、進工地、進廠礦,為廣大人民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受理電話申請,網上申請,對重傷(?。┗颊?、行動不便老人、重度殘疾援助對象采取上門服務,提供及時便利的法律援助;為前來申請法律援助的援助對象從申請受理、審查、審批、指派等事項,由受理單位一次性辦理完結,且援助對象憑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就可以自動獲得司法鑒定、公證等法律援助,減少援助對象奔波于各個部門和獲得各種援助的困難。
(三)辦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為最大限度地維護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實現,全市法律援助機構要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意識和服務標準,為受援人提供一流服務,辦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承辦單位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質量控制和監管。事前監督要做到:把好審查關,保證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合格性;把好指派關,在案件指派的過程中要求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根據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專長,安排適當的人員來辦理案件。事中監督要做到:隨時聽取受援人的意見或投訴;派員參加旁聽,及時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對重大或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注意跟進指導;向審判機關和仲裁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發放法律援助監督卡,監督承辦法援的人員履行職責情況。事后監督要做到:建立案件質量評估制度,對所有結案案卷進行評估,通過歸檔檢查的方式由法律援助中心對辦案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辦案補貼的發放與辦案質量掛鉤;對已結案件進行回訪抽查。
三、活動要求
前不久,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因為給一個企業提供法律意見而被法院判罰800萬元,這一天價的賠償額對律師的企業顧問業務又一次敲響了警鐘。在訴訟過程中,企業作為原告怒氣沖天,100萬元的咨詢費打了水漂,結果還是損失了一個億;律師也大倒苦水,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盡到了注意義務,不該承擔這么大的法律責任。這里就涉及到了一個律師責任界限問題:律師對哪些事項負有賠償責任,對哪些事項免責?
企業風險的一種是來自企業領導層的決策,而企業的決策過程往往是“客觀事實基礎”與 “領導藝術”的綜合體現。律師法律風險預測和顧問提供的只是管理者決策基礎的一部分客觀事實。律師法律服務的目的是為企業決策層提供及時、合法、科學、準確的法律依據,而律師法律意見的合理應用則屬于企業領導層的權力范圍。所以,即使企業經營風險與法律咨詢事項有關,企業也應該“反躬自思”:是不是自己的決策出了錯?企業發生了實際損失時,企業經營者應當首先甄別責任,及時分清是律師的顧問責任,還是具體執行層的執行責任或者企業決策層的決策責任,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再依法追究。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執業必須恪守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因律師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專家將律師具體的違法行為表現為八個方面:⑴超越委托權限。比如在沒有取得當事人授權的情況下自作主張接受了對方的和解協議。 ⑵遺失、損壞重要證據。這是非常明顯的失職行為,但很多中小型律師事務所因為檔案管理不善,經常出現這樣的失誤。要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所以,證據的遺失就預告了官司的失敗。⑶應當收集證據而沒有收集。這一事物的責任和上一條同樣重大,但在判斷方面要法官作更多的平衡。⑷因主觀過錯超過訴訟期限。一過訴訟時效,起訴就失去了意義,律師犯這樣的失誤是難逃其責的。⑸(不是因為專業水平)不能正確主張權利或出具正確的法律意見書。如因為重大過失沒有對應該考慮的法律事項進行合理的分析,也沒有提出適當的法律警示,致使企業損失慘重。⑹無故拖延或不依法履行職責。⑺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者隱私。⑻其他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
從以上的羅列可以發現,律師的絕大部分失職行為都是很容易發現和判斷的,只有第五條會產生爭議。而前不久北京的巨額律師賠償案涉及大的恰恰是這方面的爭議,所以雙方各執己見,互不相讓。在這個時候,法官的意見就非常重要,他必須客觀地評價律師的法律顧問活動,判斷律師不能出具正確的法律意見是因為業務水平還是主觀失誤,最后再決定在該案中律師責任的具體界限。
趙宏瑞 徐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