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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研究憲法和制度,首先涉及到中國需要建設什么樣的的問題?!皯椃ā焙汀啊睂τ谥袊詿o疑是舶來品,包括概念和其中所蘊涵的理念都是如此。西方的憲法和是否適用于中國,中國是否存在西方所說的憲法理念的社會基礎?在談到憲法和時,言必談西方,或者言必談西方的標準,是否合適?我認為,中國具有自己特定的歷史和特定的文化,我們必須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從憲法和的根本目的出發,設計適用中國的憲法和制度,并推動中國社會的進步。憲法和其根本目的無非是保障人權的,應當根據中國的國情積極完善適應中國國情需要的憲法和制度,以在中國背景下,達到保障人權的根本目的。
《法國人權宣言》說,在權力沒有分立和人權沒有保障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我國并不實行權力分立制度,如果按照《法國人權宣言》所確定的關于憲法的第一個標準,我國即不存在憲法。權力分立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是對國家權力的極度不信任,包括對作為民選的議會的不信任,而在我國,這些西方的理念并不存在。在我國,社會成員對國家權力所抱有的基本態度是:既需要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和控制,又需要充分保障國家權力的有效行使,以使其能夠通過運行達到保障基本人權的效果。中國當然需要借鑒西方作為人類共同文明結晶的理念和精華,但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憲法和制度。實際上,即使是西方國家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憲法和制度,各國都在尋找符合自己國家國情的憲法和制度,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等等都是如此。
二、關注我國《憲法》的解釋問題
憲法屬于規范范疇,它需要與社會實際保持一致,才能起到調整和規范社會關系的作用和基本功能。如何使憲法規范與中國的社會實際保持一致?其方法是多種多樣的。以往我們比較多地注意到憲法修改這種方式。我國社會處于急劇變革的時期,《憲法》與社會實際之間出現不一致的現象必然會發生,因此,憲法修改的頻率較之其他國家要快,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們也知道,憲法修改是使憲法規范與社會實際保持一致的最后的也是最迫不得已的方法。
憲法修改的確有其優點,如經過修改之后的憲法規范與社會實際的一致性比較明確。但憲法修改所造成的社會代價也是有目共睹的。憲法修改的頻率過快,難以培育社會成員對憲法的尊嚴感、神圣感,也就難以樹立憲法的權威。憲法如果沒有權威,法律的權威也就難以確立起來,依法治國、法治國家的目標也就難以達到,統一的憲法秩序也就難以形成,國家的法治秩序、國家的長治久安也就不能保障。
因此,在不是必須對憲法規范進行變動的情況下,可以更多地運用憲法解釋的方法,使憲法規范得到適用。憲法解釋既可以使憲法規范經過有權機關的解釋達到與社會實際之間的銜接適用,也可以使憲法規范的含義更為豐富和立體,讓社會成員對《憲法》有更明確、具體的理解和認識,它對《憲法》的震動也比較小。我國以往基本上沒有運用過憲法解釋的方法,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中國的憲法解釋制度,并積極地運用憲法解釋,以解決我國社會生活中發生的具體問題。
三、必須研究普通法律中的規定和問題
《憲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同時,《憲法》又是或者說只能是從宏觀上、總體上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問題,而不可能對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問題作詳細的規定。這就需要普通法律依據《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和規定,作具體化的規定。因此,《憲法》內容的具體含義需要由普通法律明確,或者說〈憲法〉規定的具體界限必須要由普通法律子以明確。我們在理解《憲法》的內容時,既需要從《憲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出發,也必須從普通法律的具體規定出發。我國憲法學者在闡述《憲法》的內容時,較少從普通法律的規定出發,這就造成憲法學的內容顯得比較簡單、枯燥、粗糙,沒有血肉。人們在學習和理解《憲法》的內容時,就難免會覺得其生澀難懂。
在中國研究憲法和制度,首先涉及到中國需要建設什么樣的的問題。“憲法”和“”對于中國而言無疑是舶來品,包括概念和其中所蘊涵的理念都是如此。西方的憲法和是否適用于中國,中國是否存在西方所說的憲法理念的社會基礎?在談到憲法和時,言必談西方,或者言必談西方的標準,是否合適?我認為,中國具有自己特定的歷史和特定的文化,我們必須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從憲法和的根本目的出發,設計適用中國的憲法和制度,并推動中國社會的進步。憲法和其根本目的無非是保障人權的,應當根據中國的國情積極完善適應中國國情需要的憲法和制度,以在中國背景下,達到保障人權的根本目的。
《法國人權宣言》說,在權力沒有分立和人權沒有保障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我國并不實行權力分立制度,如果按照《法國人權宣言》所確定的關于憲法的第一個標準,我國即不存在憲法。權力分立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是對國家權力的極度不信任,包括對作為民選的議會的不信任,而在我國,這些西方的理念并不存在。在我國,社會成員對國家權力所抱有的基本態度是:既需要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和控制,又需要充分保障國家權力的有效行使,以使其能夠通過運行達到保障基本人權的效果。中國當然需要借鑒西方作為人類共同文明結晶的理念和精華,但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憲法和制度。實際上,即使是西方國家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憲法和制度,各國都在尋找符合自己國家國情的憲法和制度,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等等都是如此。
二、關注我國《憲法》的解釋問題
憲法屬于規范范疇,它需要與社會實際保持一致,才能起到調整和規范社會關系的作用和基本功能。如何使憲法規范與中國的社會實際保持一致?其方法是多種多樣的。以往我們比較多地注意到憲法修改這種方式。我國社會處于急劇變革的時期,《憲法》與社會實際之間出現不一致的現象必然會發生,因此,憲法修改的頻率較之其他國家要快,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們也知道,憲法修改是使憲法規范與社會實際保持一致的最后的也是最迫不得已的方法。
憲法修改的確有其優點,如經過修改之后的憲法規范與社會實際的一致性比較明確。但憲法修改所造成的社會代價也是有目共睹的。憲法修改的頻率過快,難以培育社會成員對憲法的尊嚴感、神圣感,也就難以樹立憲法的權威。憲法如果沒有權威,法律的權威也就難以確立起來,依法治國、法治國家的目標也就難以達到,統一的憲法秩序也就難以形成,國家的法治秩序、國家的長治久安也就不能保障。
因此,在不是必須對憲法規范進行變動的情況下,可以更多地運用憲法解釋的方法,使憲法規范得到適用。憲法解釋既可以使憲法規范經過有權機關的解釋達到與社會實際之間的銜接適用,也可以使憲法規范的含義更為豐富和立體,讓社會成員對《憲法》有更明確、具體的理解和認識,它對《憲法》的震動也比較小。我國以往基本上沒有運用過憲法解釋的方法,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中國的憲法解釋制度,并積極地運用憲法解釋,以解決我國社會生活中發生的具體問題。
三、必須研究普通法律中的規定和問題
《憲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同時,《憲法》又是或者說只能是從宏觀上、總體上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問題,而不可能對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問題作詳細的規定。這就需要普通法律依據《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和規定,作具體化的規定。因此,《憲法》內容的具體含義需要由普通法律明確,或者說〈憲法〉規定的具體界限必須要由普通法律子以明確。我們在理解《憲法》的內容時,既需要從《憲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出發,也必須從普通法律的具體規定出發。我國憲法學者在闡述《憲法》的內容時,較少從普通法律的規定出發,這就造成憲法學的內容顯得比較簡單、枯燥、粗糙,沒有血肉。人們在學習和理解《憲法》的內容時,就難免會覺得其生澀難懂。
2) 羅馬法的分類:
1, 根據法律的調整對象:公法和私法
2, 根據法律的表現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 根據適用范圍: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
4, 根據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長官法
5, 按照法律內容:人法、物法和訴訟法
3) 十二銅表法:
1, 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于實體法
2, 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
4) 國法大全:標志著羅馬法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
5)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1, 自然人: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長權;25歲有完全行為能力;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家長制
外國法制史與法學基礎理論有著直接而緊密的關系。法學基礎理論根據法制史和部門法學提供的歷史和現實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適用于法學的概念、原理和規律。研究外國法制史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法學的基礎理論為指導;研究法學基礎理論也必須以豐富的、具體的史實為依據。恩格斯曾說過呆若木雞是研究的出發點、而是它的最終結果。這些呆若木雞是被應用于自然界和人類歷史,而是從它們中抽象出來的;不是自然界和人類去適應原則,而是原則只有在適合于自然歷史的情況下才是正確的。這一精辟的論述,科學地闡明了歷史和理論的關系。外國法制史與法學基礎理論的關系也是如此。
外國法制史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聯系,是與思想之間的聯系。法律制度的創建、發展經常體現了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論和思想;而一定時期的法律思想的產生和發展,也離不開法律制度實踐的檢驗。這方面的例子,在歷史上是屢見不鮮的。
外國法制史正是一門研究外國法律制度基本內容、基本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學科,在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和當今世界各國法制建設經驗方面,大有“用武”之地:
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和近現代西方的法律文化存在著諸多差異,法律文化的不同進而催生出法律思維方式的區別,傳統中國法講究緣情說理、注重容情于法,“情”、“理”、“法”三者密切結合;而西方法律則格外注重法律推理,重視法律邏輯的應用,強調用嚴謹的法律思維進行說理和論證。不同的法律推理和論證方式實質上反映出法律思維方式的差異。
一、傳統中國法的說理方式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情”、“理”、“法”內涵解析
緣情說理是對中國傳統法律思維方式的一種概括和總結。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是以傳統中華法系的精神和理念作為核心的。要澄清中國傳統法律思維的特點,首先就必須論及“情”、“理”、“法”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內在涵義,同時理清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這是理解中國古代法律說理特征的關鍵之一。
1.“情”,在中國文化中有著豐富的含義,“情”首先是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其次,“情”也可指客觀存在的世情、民情等,依照這一角度,諸如社會輿論,社會的一些基本的現實狀況,乃至人們生存歷程中傳承下來的一些風俗習慣等,都可以納入到“情”的范疇中。此外,“情”還可以指情節或者情況,人們經常說的“情有可原”,在一些特定情境下就可以指案件的具體情節。
2.“理”,包括了天理、公理、公道等。天理是指國家社稷正常運行所必須的一把按自然規律。公理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推崇的行為規范準則,如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公道則是廣大民眾普遍認同的社會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等。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情”、“理”往往相通,判定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合理,一般從其行為內容是否符合“情”來判定,不符合“情”的,常常被認為是不合理的。而反之,符合“情”的,往往也就是就是合理的。
3.“法”這一概念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胺ā痹从凇靶獭?,“刑”主要指刑罰,本質上統治階級用以鎮壓和控制的暴力工具。漢代以后,中國古代法日益儒家化,于是,“禮”這一詞義,作為聯系天理和人情的紐帶,也加入到“法”的范疇。因此,傳統中華法系中的“法”其實包含了“刑”與“禮”兩大基本內容。
法律實踐中,“法”和“情”、“理”是緊密相連的,國家法律的制定通常會以天理為指導原則,天理也可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內容。此外,天理國法又應與以親情、倫理為內容的人情相一致。法與情理同在。若彼此間發生沖突,則國法可能讓位于人倫情理。
(二)傳統中國法說理方式的特征分析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情”、“理”、“法”相互交織的思維模式一直影響乃至支配著人們的社會交往及利益衡量。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員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無論是在民事還是刑事領域,都在向往和追求一種兼顧“情”、“理”、“法”三者的理想境界,在此影響下,中國傳統的法律說理和論證呈現出如下特征:
1.“情”、“理”在價值取向上的優先性。在傳統中國法中,實現國法和天理、人情的協調與統一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在法律和情理的關系處理上,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司法者,都往往傾向于情理。尤其在中國古代社會,本身有著重視道德倫理的傳統,情理時常被視為是比制定法位階更高的法的淵源,因而一旦人情、天理與法律發生沖突,法律常常被置于次要地位,清代的《槐卿政績》中記載有一處案例:道光年間,江西潘陽縣有兩戶原本有兒女婚約的人家產生了一些爭執,女方家人遂有所記恨,想解除婚約,而男方不同意,訴至官府,女方父親威脅,倘若女兒嫁到男方家,自己就自盡,女兒也表示不能嫁給父親的仇人。后來官府判定該女子為應為其父留在家中,而男方不得要求女子過門。從國法的角度看,發生爭斗事件并不能成為婚約解除的理由,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若要求該女子在自己父親受氣的情況下,不情愿地與對方成婚,由有違人情,故裁判官選擇了支持女方家的訴請。類似的“原情論罪”、“舍法取義”的做法在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中是常見的。
2.說理論證側重于實質性思維。中國傳統法擅長緣情說理,將“情”、“理”作為斷案的重要依據,而不拘泥于法律條文本身,這其實也反映出中國傳統法中的鮮明的實質性思維特征。即司法裁判者在進行案件處理時,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對于法律推理的方法和過程,則相對忽視?;蛘咧v是注重法律外在的事實,而輕視法律的內在邏輯及法律活動的內在手段。同時,在司法活動的整體價追求上,更加強調實質正義,中國古代的法律裁判,往往并不像西方法那樣去清晰地界定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斷案是為了解決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因此,法官往往努力追究法和情理的平衡,最終達到息事寧人的社會效果。
3.案件說理有較強的主觀性。如果按照現代法的觀點,法律論證和推理作為一項嚴謹的邏輯思維活動,無論是從法律思維的內容還是結構的角度的分析,都應傾向于客觀性。然而,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卻傾向于主觀性,這從法官的裁判中可以得到論證。
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員在法律目的法律字句的選擇上,傾向于目的,常常以較為抽象的倫理道德原則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案件說理過程往往采用簡約、樸實的生活化語言而非專業化的法律術語。在思維方式的選擇上,也時常脫離嚴格的法律思維的制約??梢哉f,中國古代的司法辦案人員,對案件的處理過程常常依賴于主觀性很強的直覺思維和內心的道義觀念,即使出現違背法律字面規定本身的情形也不影響案件處理。
(三)中國傳統法律思維的形成原因
“情”、“理”之所以能夠主導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模式,有著深刻的社會文化背景,這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律說理之所以強調遵循情理,其基本原因在于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和“情”、“理”緊密融合在一起。中國自古即有著 “法不外乎人情”的觀念。自漢代起,儒家思想就成為了中國傳統立法的主導思想。在儒家的觀念中,只有包含有“情理”的法律,才能真正使人信服,才能真正起到效果。法律考慮“情理”的因素,也就是法律合法的程度。在這樣的思想的影響下,如 “矜恤老幼”、“同居相為隱”等都成為立法的指導原則,乃至直接成為正式的法律條文,法律的人倫和綱常色彩十分突出。
法律制定兼顧“情理”本身情有可原,但在中國傳統法文化下,往往將“情”置于首位,“情大于法”或“理大于法”的情形十分普遍,加之法律本身包含有大量“天理”、“人情”等方面的內容,而“法”又是法律說理的大前提。故法官在裁決時將情理作為裁決依據和線索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此外,我們還應考慮到,中國古代并不存在職業化的法律階層,歷代具有一定司法職責的官職,如司寇、廷尉、大理寺卿等,本質上都是行政職務,只是兼具一定的司法職能,各級官員自幼接觸科舉教育,對儒家經典及其倫理道義可謂了然于心,然而,他們卻極少接受正規的法學教育和邏輯訓練,這也就決定了官員斷案時可以自如地引經據典,卻不能真正運用專業術語和法學思維,而要借助于“情”、“理”進行分析。
二、西方法中的法律推理
與中國傳統法緣情說理的方式不同,西方的法律推理則充滿了法律形式主義的特征。注重以“法律”本身作為推理的基本前提,講求嚴密的邏輯推導。在對案件的說理論證過程中,重視法律的理性思維而盡力排除“道德”、“情感”等因素的影響。
(一)西方法律推理基本特征
在西方法的發展過程中,盡管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在具體的思維模式上存在差異,但兩大法系都發展出了專業化的“法律行業語言和技能”。法律推理過程本身反映的是一種法律的思維方式,在著名學者馬克思·韋伯看來:“法律思維的本質是一種形成法律知識的抽象過程。”在這種機制的作用下,西方的法律知識體系、法律推理充滿了法律理性的色彩,并具有明顯的系統性、嚴謹性的特質。
1.“法律”在價值上的優先性。在西方近現代法律思維中,法官進行說理論證并非完全忽視“情理”的作用,只是在他們眼中,法律在價值層面居于最高地位,法律的推理論證應當以法律本身作為最基本的依據,“情”、“理”等只能作為案外的輔的因素加以考量。孟德斯鳩提出的“法官是敘述法律的嘴巴”的比喻,強調了“法律”本身在法律推理中的基礎性地位。對于西方的法律人來說,“人情”、“天理”等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衡量標準也可能因人而異。而法律則是較為確定的,只有尊重法律的權威性,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同時,法律思維強調在對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探究上,合法性優于客觀性,法律思維的導向不完全等同于生活意義上客觀真實,而是法律程序中的真實。最明顯的例證便是在法律推理中證據規則的應用:在某些情形中,盡管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證據客觀上足以使人們相信案件事實存在,然而,如果證據的取得方式帶有非法性,則完全可能被案件審理者所否定,并得出與客觀事實不同的法律結論。
2.法律推理強調形式邏輯的作用。西方法學家往往將法律的論證和說理看作為是一門司法技術,因而重視法律推理的形式及方法,強調依靠嚴謹的邏輯分析最終得出結論。如果法律論證沒有形式邏輯的參與,整個推理活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就會受到質疑。
在法律形式邏輯的選擇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所區別,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本的法律淵源,以類推法為基本的思維方式,推理過程充分尊重“遵循先例”的原則,即法官斷案過程中,充分借鑒已經形成的判例,并對過往的案例事實進行總結,推導出一般的法律規則或原則。
而在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大陸法系,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則成為基本的邏輯形式。推理的大前提是可以適用的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則,小前提是經過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體現在具有法律效力針對具體行為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決或者裁定。
盡管兩大法系在法律推理的方式上存在差異,但本質上都是形式邏輯思維的具體反映。強調理性嚴謹的邏輯論證,反對裁判者僅僅憑借個人情感和經驗得出結論是西方法律思維的基本屬性。
3.法律理由在法律推理中的優先性。在西方法的語境當中,法律推理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發現法律問題、思維加工、得出法律結論。發現法律問題是法律推理的起點,是引起思維活動的動因;思維加工則是尋找法律理由以說明法律問題的過程,結論是通過思考而做出的定論,任何法律問題的解決都必須通過理智或說理式的方式來解決。案件審理的理由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避免法官專橫審理并實現當事人間利益平衡的有力措施,是使人們信服、尊重法律結論的前提。因為它可以使法律活動具體的參加者相信,法律結論并非來自于裁判者的主觀感情,而是事實和法律規則共同作用的結果。據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何西方法的裁判文書中,不僅會有明確案件爭議和定分止爭的論斷,同時也十分重視充分界定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
(二)西方法律推理方式的形成原因
1.歷史悠久的邏輯思維傳統。西方法的法律推理方式的形成亦扎根于其所依托的法律文化環境,西方法之所以形成嚴謹的強調形式理性的思維方式,首先離不開其歷史悠久的邏輯學傳統。邏輯體現著思維方式,決定著思維方式的不同特征,自然也會深深影響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征。
西方法學的發展歷史看,邏輯的產生對后世西方分析性的法律思維的形成產生了不容忽視的作用。從其各個學派均很重視邏輯在法律思維領域的運用。而在這其中,分析法學派對于邏輯在法律中的應用做出了尤為突出的貢獻。分析法學通過歸納的方法從特定的法律制度中提煉出基本觀點、概念。進行對比論證,在從基本因素中總結出法律理論。在分析法學的影響下,西方法學家十分重視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關系,將法學變為一門邏輯性極強的科學。
2.法律形式主義和法律職業化的影響。其次,西方法律本身的系統性、抽象性特征對于其法律思維形成也有著基礎性作用。法學家和立法者一直注重對于法的概念、范疇進行系統的歸納總結。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經出現了所有權、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一直沿用至今的法學術語,近代的法典化運動促進了法律形式主義的發展,無論是法律的分類還是法典編纂,都致力于對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行抽象的總結和概括??梢哉f,如果沒有注重形式、系統抽象的法律體系,也就不會有嚴謹的法律推理的產生。
目前國內諸多學者對“禮”以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很多研究,主要表現為:禮的本質、禮的起源、道德法律化等。這些研究實際上是從一個側面對“禮”及其發展進行闡述。本論文在查閱了相關書籍和有關學者發表的論文的基礎上,旨在從“引禮入律及其影響”的角度來闡述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禮”的重要地位以及它對后世產生的影響。
二、 研究的基本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研究的主要內容:
(1)禮的起源
(2)“引禮入律”的時代背景
(3)“引禮入律”的過程
(4)具體的做法即相關的法律規定
解決的主要問題:
通過對“禮”入律的背景、過程以及歷代具體的法律規定來分析其對中國古代法制、對現代社會的的影響。
三、 研究的步驟、方法、措施及進度安排:
通過查閱相關書籍和有關論文文獻,初步形成自己的寫作結構并擬寫提綱,有如
下進度安排:
XX年01月——XX年02月 構思寫作提綱,制定研究方案,提交開題報告
XX年02月——XX年04月 撰寫論文初稿,接受畢業論文寫作中期檢查
XX年04月15日——XX年05月10日 撰寫論文第二稿
XX年05月11日——XX年05月20日,定稿,申請畢業論文答辯
四、 主要參考文獻:
[1]曾憲義.中國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XX.
[2]武劍青. 從“春秋決獄”到“納禮入律”——淺析儒家思想融入魏晉北朝諸律的必然性[j].柳州師專學報,XX,(02).
[3]陳戌國.《大明律》與明代禮制以及相關問題[j].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XX,(3).
[4]張晉藩.中國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XX.
[5]黎蓮芬.儒家的法律道德化思想[j].廣西社會科學 ,XX,(12).
[6]張競生.倫理與法律融合的重要時期——從魏晉南北朝看封建法律的倫理法特點[j].重慶教育學報,1999,(2).
[7]詹正發.論道德法律化及其影響[j].湖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XX,(1).
[8]汪飛.儒家法律思想對當代公民法律意識的影響[j].安慶師院社會科學報,1998,(8).
[9]劉紹云.儒家倫理思想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j].理論學刊,XX,(6).
[10]聶秀娥.論儒家思想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j]云南師范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報,1995,(5).
五、 指導教師意見:
一直以來,在醫療保險法律使用的過程中都會出現問題和矛盾,在相關司法部門出臺相應的解決措施以前,最主要的解決辦法有兩種:第一,人身保險中包含補充型的醫療保險,因此不應該適用于損害填補的具體原則,所有說在保險合同之中,和醫療費用扣除相關的規定是做無效處理的;第二,補充型醫療保險可以適用于損害填補相關原則。政府所提供的社會醫療保險以及商業醫療保險共同組成我國的醫療保險系統,其中,社會醫療保險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也是我國國家規定的五種基本社會保險之一。但是在醫療保險使用過程中,其矛盾和問題的出現也從學術理論說明了現階段我國對于醫療保險的研究還比較落后,其立法司法過程還不夠健全和完善。
一、醫療保險法律概述
(一)醫療保險法律內容在針對醫療保險進行立法的過程中,其基本內容包含醫療保險服務對象,醫療保險適用范圍,醫療保險進行基金籌集的范圍、方法以及比例,人們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條件、支付標準、支付期限、支付項目、支付方法以及支付比例,進行醫療保險管理的主要機構職責,進行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相關要求規范以及監督和管理的主要規則等內容[1]。除此之外,在進行醫療保險立法的過程中,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的具體項目、基礎醫療保險藥物使用的范圍和價格、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內容范圍以及支付標準、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的資格以及醫院醫生的醫療服務價格標準等,都是醫療保險立法的內容。
(二)醫療保險法律特點1.基本宗旨為實現公民的物質幫助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是這樣規定的,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處于疾病、年老以及基本勞動能力喪失的情況之下時,有權利享受國家以及社會的物質幫助,而國家在不斷進步發展過程中有義務為公民所享受的這些權利提供社會保險、救濟以及醫療衛生服務??偟膩碚f,我國法律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的能夠獲得相關物質幫助的權利。對于醫療保險法律來說,這是一種基礎保證,是我國公民在患病時能夠享受物質幫助權利的保證。2.權利和義務之間存在不對等關系法律制定的核心內容救贖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并且從根本意義上來說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對等的,也就是說在法律監督管理下的主體其所享受的權利以及所必須承擔的義務應該是一致的。但是對于醫療保險法律來說,權利和義務之間卻存在著不對等的關系,其根本原因是保險金的籌措以及支付的制度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醫療保險法律所體現出來的不對等關系并不代表法律的不公平性,恰恰相反,這是保障醫療保險體系順利實施的重要基礎前提和必要條件。3.法律的形式和內容存在強制性任何類型和內容的法律其實施過程都是由國家強制進行的,也包括醫療保險法律。但是與其他法律相比,醫療保險法實施的強制性還表現在其基本內容規定方面。比如,對于參保人來說,只要屬于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人都必須參與投保,并且醫療保險的承辦部門或機構也必須接受其投保內容;而從保險利益方面進行分析,并不存在多投多保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就是將國民的基礎收入進行強制分配再分配。4.法律規范具有科學技術性質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致,醫療保險在實施過程中必須以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管理知識作為執行依據[2]。所以說在針對醫療保險進行法律指定的過程中,其中的許多條款和項目都能夠很好地體現出其中的科學性質,若不是以此作為基礎前提,那么就很難實現本質上的公平和合理性,并且對于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的建立存在阻礙制約作用。5.法律規范存在變動性與其他類型的法律規范相比,醫療保險法律規范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其變動性,也就是說缺少一定的穩定特點。一般來說,因為法律本身具有嚴肅性以及權威性,這也就要求任何類型的法律規范都能夠存在一定的穩定性,不能夠被多次修改。但是對于我國的醫療保險來說,因為其保險事業正處于初期發展階段,所以說各個方面的工作以及法律的制定還正處于探索時期,其執行過程中主客觀方面的經驗并處成熟,因此需要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進行隨時解決、補充和完善。
二、醫療保險法律的作用和地位
(一)醫療保險法律作用1.是改革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基礎保障從建國初期開始,我國就已經開始建設醫療保障制度,其中包含基礎勞保制度、公費醫療制度以及合作醫療制度。目前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以及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顯著提升,因此需要對醫療保障制度進行繼續改革,而改革的進程將會對社會發展的許多方面產生利益的影響,因此也會遭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壓力和阻力。要想實現醫療衛生改革的順利進行,需要依靠法律的強制性來對其進行基礎保障。2.體現和貫徹國家意志目前,我國建設發展的根本任務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任務建設過程中包括了針對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而這其中包含了對于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目標和內容,這也是實現社會穩定以及保障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重要條件。所以說,我國的發展戰略中,建立健全以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為重點任務,這也是國家意志以及未來發展建設的重要目標,保障這一切順利進行的基礎就是強制性的法律法規。3.對醫療保險體系中的各種利益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從本質上來對醫療保險進行分析,其實質就是將國民的基本收入進行重新地分配[3]。首先,在對于醫療保險金進行籌集的過程中,醫療保險承擔機構、用人單位以及參保人之間存在著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其次,在進行醫療服務的過程中,規定的醫療單位和病人之間存在著與醫療服務內容相關的關系內容;同時,在進行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過程中,醫療保險承辦單位、規定的醫療單位以及參保人之間存在著利益關系;最后,對于整個醫療保險體系來說,中央與地方還涉及到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綜上,在復雜了權利、義務與利益的關系網絡下,需要通過法律對此進行規定和調整,促進我國醫療保險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醫療保險法律地位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其全部法律應該是統一并且整體的存在。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目標前提之下,各個部門通過以憲法為中心,并且與之進行有機結合,進行針對于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社會保障法是我國整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分析醫療保險法的地位就是指醫療保險法律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作為社會保障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保險法律主要是保障我國勞動者以及其他的國民在患病過程中盡量避免可能出現的生活困難等情況,其與失業保險法、工商報保險法以及養老保險法等一起,為勞動者在出現的經濟水平波動、企業公司破產以及本身退休、事業以及患病等情況提供保障,使其能夠實現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醫療保險法律適用問題
(一)保險商品與保險類型之間的矛盾商業保險公司在針對醫療保險產品進行設計銷售的過程中,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市場的需求,并且符合保險人本身的成本要求,其保險商品的推出時符合經營自主權范圍之內的具體事項。但是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這是一個從實際出發的抽象的過程,因此也就導致了保險商品自由化,但是保險類型卻是規范存在的矛盾。與其他的財產損失保險相比,對于醫療保險來說,其本身并不存在重復保險以及保險代位權的相關規定。從一方面來說,系統分析保險的成本和市場需求,在此次基礎下保險公司為了滿足實際需求將醫療保險作為財產損失保險進行處理;從另一方面來說,在科學理論的制約下,商業保險公司面對未來的爭端矛盾不能夠將使用損害填補的原則在合同中進行具體展示。
(二)在醫療保險運營過程中缺乏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地位認知分析保險的保險關系,保險人與投保人逐漸存在著信息的差異化。投保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受到了制約甚至是否定,究其原因,就是保險合同格式的專業性導致的。一般來說,投保人本身是屬于一般消費者的,因此需要對與醫療保險相關的法律屬性、賠付方式以及保險類型等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了解和掌握;而對于保險人來說,其本質是商事主體,其根本目的的利益的獲得,因此對于醫療保險的基本的內容有一個全面系統的了解,方面自身進行業務的具體開展。在針對醫療保險進行運營的過程中,保險人因為利益的誘導,因此再向投保人進行保險產品銷售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不當的誘導動機,使得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存在了信息偏差[4]。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指人們對于法律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情感、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它包括法律認知、法律情感與意志、法律價值觀三大部分。法律認知是人們關于社會法律現象科學認識活動的結果,它是人們關于法的一般理論和法律發生、發展的歷史及其規律,以及一個國家和地區現行法律的內容和特點等方面的知識的總和。法律情感是指社會主體對法現象的主觀心理態度或心理反應,是社會主體主張權利,為權利和法律而斗爭的內在心理動力,是一個民族最為寶貴的精神財富。法律意志是社會主體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斗爭的主觀心理基礎,表現為主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畏、不畏誘惑和脅迫的堅強的守法精神和護法品格。[1]法律價值觀,包括法律評價、法律理想和對法律價值(如公平、正義、自由等)的理解與接受,它是可能對立法、政策適用和司法判決等行為產生影響的超法律因素。它們是一些觀念或普遍原則,體現對事物之價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進行的判斷。
據此,我們可以將大學生法律意識表述為:大學生群體對法、法律或其現象的反應形式,即心理、知識、觀點和思想,包括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等的內心體驗。中國當代大學生是國家未來的棟梁,他們的法律意識如何對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進程有很大影響。所以,很有必要對這一群體的法律意識給以關注。
一、當前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分析
大學生法律意識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備社會主義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時還區別于一般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就其主體而言,大學生的年齡層次、受教育程度有別于其他社會群體或社會公眾;就其內容而言,由于大學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學人生觀和世界觀,致使觀察問題、分析問題還不夠全面,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
2001年,有關機構對全國在校大學生進行了隨機抽樣1萬余人的調查。調查結果表明,幾乎所有大學生都贊同“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戰略目標,認為應該自覺守法、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等等。然而,同時卻有42.67%的人同意“只有私了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應求助于法律”,15.41%的人“遇到法律糾紛”選擇“托人私了”,80.96%的人認為“在親情和法律面前,有時確實不好辦”,42.97%的人認為“能夠鉆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有52.54%的人“買到假冒商品”后只能“自認倒霉”。這些數據表明,中國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覺醒和增強,但大多僅僅停留在感性認識水平上,而且“知”與“行”存在較大反差;在不同大學生當中法律意識水平參差不齊。[2]從大學生的行為表現來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學生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例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大學生違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鮮見,如盜竊、搶劫甚至、、殺人等犯罪行為,以及打架斗毆、毀壞公物、剽竊他人學術成果、隨意撕毀就業合同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而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損害。其中不少女大學生對自身安全關注不夠,有些大學生在就業、勤工助學過程中被騙,有的大學生上網交友陷入不法之徒布下的陷阱……
分析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不難發現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第一、當代大學生有著較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法制意識。隨著知識的積累,視野的擴大,大學生開始學會對現實行進行深層次的理性思考,關注國家的法制建設,更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他們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對國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靜、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現出情緒化的傾向。第二,法制心理狀態呈現出多樣化傾向。有些學生對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比較欣賞,主張在法制建設上全盤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學生受到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消極因素的影響,輕視法律的作用。第三,更加注重實現自我價值,但他們往往不能正確認識自我,喜歡以批評的眼光對待周圍的人和事,為表現個性,甚至把學校規章制度視為束縛其思想和行動的多余之舉,對法紀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違規的情況。第四,相當一部分學生雖然法律知識懂得不少,然而現實生活中,其行為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守法的自覺性較差,形成“學而不用”,“知而不信”現象。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度不樂觀,對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態度不夠堅決。
上述情況表明由于受社會負面文化和學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響,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還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面對這種情況,對大學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進一步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勢在必行。轉貼于
二、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
調查表明,28.49%的大學生表示愿意接受“法制教育”,其中有11.34%的人把自己最愿意接受的教育內容選定為“法制教育”;38.04%的大學生已明確意識到自己法律意識方面的不足,認為自己必須“積極學習法律知識”。[3]這表明,大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比較高,進一步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基礎和有利條件
針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及特點,我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入手。
1、精選內容,擴充課時,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完善法律基礎課堂教學。
首先,樹立憲法法律意識。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從憲法的基本內容可以分為兩塊,即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然而,這兩塊并非地位平行的兩部分,就二者的關系而言,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憲法的基本出發點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其次,通過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繼承法、訴訟法的基本理論與知識的學習,使大學生正確理解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在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幫助大學生形成依法辦事、同違反憲法、法律以及破壞我國法制的行為斗爭的思想意識。再次,在擴充課時的基礎上,改進教學方法,增加“案例法”、“體驗法”、“討論法”提高教學效果。
2、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積極拓展第二課堂。
走出課堂,旁聽審判,讓案例事實說話,會比老師在課堂上的泛泛講解更有震撼力。庭審過程中,嚴謹的法庭調查,激烈的案情辯論,法庭對事實的認定,對法律的適用,會讓學生充分體會到法的神圣與威嚴。此外,參觀監獄、指導學生自己成立各種法律協會、法律社團,進行普法宣傳。同時,還可以廣泛關注“今日說法”之類的法制節目,閱讀參考法律書籍。這些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都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3、加強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大學生正確認識自我,認識社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正確的人生追求目標,增強大學生的公德意識。
道德與法律的同質性和功能上的互補性以及兩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與法律進行一體化運作可行性的基礎。雖然道德與法律有很大差異,但在規范這終極意義上兩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國傳統社會中的“禮”,這種倫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運作的歷史為我國法制現代化提供了道德與法律一體化運作的歷史實證的先河。尋找道德與法律的契合點,通過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這將是一個重大的理論課題。
4、齊抓共管,著力構建高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網絡。
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僅僅是學校的責任,而是涉及整個社會的各個層面,需要全體社會共同關注,需要各個環節緊密配合。首先必須依法治校,保證良好的校園生活環境,切實抵制社會不良文化的進入。家長要注重對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學校教育;司法機關也應該有重點地與大學定期聯系,加強校內的司法宣傳教育;政府職能部門則應力所能及地為大學排憂解難,要切實采取可行的措施,優化社會大環境以及校園環境。通過這些方法和措施,形成一個好的法治環境,使學生潛移默化地受到現代法制的熏陶,從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
大學生是國家未來的高級建設者,其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認識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和影響著社會的民主法制化進程。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預防和抑制大學生違法犯罪,同時提高其運用法律進行自我保護的能力,促進大學生自身素質的完善,更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進程。
參考文獻: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將行政管理置于法律的調整與支配下,切實保證行政活動能夠依照法律進行,從而使行政行為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行政法制化主要體現在法制意識的培養、行政管理組織法制化、行政管理職能法制化、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等方面。法制是現代社會的一個核心觀念,是和人權保護的堅實基礎。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政府的法制意識薄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因而,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對推進整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有著重要的意義。依法行政是維護政府形象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社會中,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和政府有著密切的聯系,政府的行政行為直接影響著公民的各種權益。依法行政不僅是一種政治理念,更是一種政治道德和社會價值。要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落實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地位,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扎實推進依法行政。
二、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現狀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滯后當前,我國的許多行政程序還沒有實現法律化、規范化,許多行政行為的步驟、方式仍處于雜亂無章的狀態,野蠻執法、越權執法、濫權執法、以權壓法等行政違法行為屢見不鮮,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質疑。這些大大降低了行政執法的效率,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由于執法體制不暢、行政管理體系不完善帶來了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擾民執法等許多執法問題。以食品安全監管為例,涉及的監管部門有十幾個,結果是大家都管,但是都管不好。這種重復執法不僅帶來了行政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還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2、行政管理執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執法方式落后集中體現在城市管理中。由于執法人員素質、執法環境與執法機制等因素的影響,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社會管理主體單一,政府是唯一的社會管理主體,社會機構、民間組織等很少參與社會管理;缺少長效管理機制,執法部門熱衷于專項執法、運動式執法,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缺少整體考慮和長遠規劃,缺少長效管理機制,以致于群眾滿意度低、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
三、推進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幾點建議
“嚴打”作為我國的一項重要的刑事政策,其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從法理的角度,應當對“嚴打”的政策予以恰當的定位。
第一,關于“嚴打”與依法治國方略的關系?!皣来颉弊鳛橹醒脶槍μ囟▏乐匦淌路缸锒岢龅囊豁椫匾淌抡撸瑧斣谏鐣髁x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必須符合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長遠目標和內在要求。同時,也只有使“嚴打”方針的具體操作符合依法治國這一長遠的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才談得上“嚴打”方針是依法治國在現階段貫徹實施的具體體現,也才能對依法辦事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二,關于“嚴打”與刑罰的功能和效益。“嚴打”的基本內容就是適用刑罰的“從重”和刑事程序上的“從快”。這兩項基本內容的正確實施,必須對刑罰本身的功能和效益予以恰當的認識。貫徹“嚴打”政策必須堅決擯棄刑罰萬能理論和刑罰工具主義,刑罰的功能及其發揮均是有限的,必須堅持人權保障的理念下對刑罰的合理運用。只有保持以最小的刑罰成本將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會所能容忍的限度內的“嚴打”才是合理的、科學的。從刑罰的效益角度看,“嚴打”中的“從重”必須有一個限度,不能一律“頂格判處”;同時,過分嚴厲的刑罰也會使公民對刑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產生懷疑,從而削弱了一般威懾的效果。就“嚴打”中的“從快”方針而言,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及時地審理、審結案件,保障刑罰適用的及時性,則值得肯定,這符合刑法的公正和功利價值。當然,這種“從快”,以“依法”為前提,即遵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的需要。
二、“嚴打”中刑法基本原則的貫徹
為充分實現其保護社會、保障人權的功能,我國刑法典在總則中確立了罪刑法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責刑相適應等三大原則。“嚴打”政策應當切實貫徹刑法基本原則,即必須以維護刑法的實體公正為原則,在此前提下才談得上“嚴打”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問題。
第一,“嚴打”中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罪刑法定原則是依法治國方略在刑事法治中的首要體現。“嚴打”中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刑法的這一首要原則。司法運作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嚴格遵守“嚴打”的對象要求。(2)刑法中一些具體的制度、規定必須嚴格執行,不能因為“嚴打”而突破法律的界限。(3)對具體犯罪的認定,必須堅持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不能將本屬一般違法性質的行為認定為犯罪。(4)司法解釋也不能因為“嚴打”而超越法律的基本精神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釋,甚至進行越權解釋,搞實質上的類推解釋。
第二,“嚴打”中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貫徹。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中的貫徹和體現。在“嚴打”過程中,貫徹這一原則尤應注意兩個問題:(1)司法機關應堅持在量刑上一律平等地“從重”,盡量避免同罪異罰、輕重懸殊的現象。(2)“嚴打”是針對特定時期特定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而作出的一項政策,“嚴打”的提出本身就具有對當前社會治安形勢估計之后再作出決定執行的滯后性,但其提出卻針對的是“嚴打”確定執行之日前以及在“嚴打”期間“頂風作案”的特定犯罪分子,因而只要案件的審理發生在“嚴打”期間,犯罪行為屬于“嚴打”的對象范疇,則就應當執行“嚴打”的政策。至于發生于“嚴打”貫徹執行期間而于“嚴打”期間過后才審理的犯罪,雖然這類案件也屬于“嚴打”期間“頂風作案”的犯罪,但因“嚴打”政策執行的特定期間已過,失去繼續執行該政策的依據,因而可以不再執行“嚴打”政策而進行從重處罰。
關鍵詞:
法制觀念;和諧社會;法律權威
引言
我黨在十六屆四中全會上就明確提出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任務,這是順應時展潮流、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戰略決策。構建和諧社會是當前我國社會發展變革的實際需要,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內涵的延伸,有助于夯實我黨的執政基礎、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要實現和諧社會這一偉大目標,全面增強公民法制觀念、法治自覺是重要前提。
1增強自身法制觀念對構建和諧社會的意義
1.1和諧社會要以法制觀念為基礎:構建和諧社會,規范人們的生活、工作、交往等行為,需要民主與法制,需要社會各元素的和諧相處,需要社會個關系的和諧有序,需要社會動力、組合機制的全面建設發展。有序的社會環境需要法制觀念為基礎,法治參與為路徑。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對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非?,F實的保障性作用。
1.2法制觀念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公民是國家和社會的細胞。和諧社會首先必須是法制社會,而構建法治社會不僅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建設,完善的執法體系,合理的執法章程,更需要公民有強烈的法制觀念。法制觀念是公眾遵守和維護法律的最佳動力,是法制生效的重要保障[1]。增強法制觀念,法律就不會被褻瀆,會成為信仰,成為公民行為的內在標桿、根本尺度,會讓每個社會成員在社會生活中遵循法律軌道,在法律受到侵犯時,能夠挺身而出,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直至社會恢復良好秩序,最終實現社會和諧。
1.3法制觀念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國古代社會崇尚人治,傳統文化中缺少法制民主意識,導致我國社會發展即便到了現在,人們的法制意識仍然較為薄弱,造成有法不依甚至無法可依的現象經常出現。而和諧社會必須要穩定、規范的社會秩序,而這又需要法制方能形成,因此,必須把法律規范轉化為人們的法制觀念,把法制作為行為規范和動機、模式。
2增強自我法制觀念的要點
2.1強化法律權威的觀念:法律的權威,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核心,強調法律權威,能讓人們支持法律的內在說服力,服從法律的外在強制力。強化法律權威的觀念,是法制建設的首要內容,是法律踐行的效果的重要保證。和諧社會需要依法治國,而人治與法治的最大區別即在于社會對于法律的權威的認可。
2.2強化權利的觀念:法制觀念的首要內容就是對于權利的認知,權利觀念包含對于權利的本質觀以及權利與義務的統一觀。樹立權利觀念,明確公民享有的權利,并以法律來捍衛權利,這是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觀,是要求人們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還要履行相應的義務[2]。每個人都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利,也不必承擔無限的義務,這是民主與法制的基本內涵。
2.3強化合法性的觀念:合法性是每個公民必須樹立的思想觀念,它要求人們行事必須遵法守紀。合法性是國家行為、私人行為的基本要求。法律是一切公權和私權運行的根本依據。法律既是公眾必須服從的行為規范,更是權力運行不可觸碰的底線。所以,一切權力的運行和權利的行使都必須遵守合法性原則。
2.4強化普遍守法的觀念:普遍守法是法制的基礎,是法治秩序形成的保障。依法治國不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做到“有法必依”。公民守法是法治社會中的必要準則,公民守法要如同享受權利一樣主動自己。普遍守法的觀念,可以讓公民遵守法律而不是受制于法律的強制力,讓法律成為自身的行為準則。
3增強自我法制觀念的途徑
要增強全民的自身法制觀念,歸根結底還是要教育人。我國缺乏執法與守法的歷史傳統,而由于部分群眾的文化意識過低,違法亂紀的現象仍然大有存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任重而道遠。要增強法制觀念,首先要強調教育。提高全民的思想文化素質,加強法制教育,逐步改善全面法律素質,提高法制觀念。建議從義務教育開始,把法治教育納入全民終身教育、終身學習的基本內容。要增強法制觀念,其次要加強普法宣傳,樹立法律的權威,讓遵紀守法的公民能夠運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準則;讓法律的威嚴震懾違法分子,不斷改善社會主義法治環境,提高法制觀念。我們中學生可以經常關注、收看CCTV-1臺中午12:30的“今日說法”欄目或普法電視劇等,從中了解法律、理解法律,從而知法、懂法、守法。
4結語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依法治國的支持,而增強自身的法制觀念,是構建法治社會的重要前提。因此,在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在社會改革的新階段,要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加強全面法制教育,讓法制觀念服務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