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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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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罰責任追究上二級連帶責任,一并罰款。
3、員工罰款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歸入呼叫中心獎勵基金。
3、本制度的批準執行及相關條款的變更均由呼叫中心總經理批準進行。
中圖分類號 S482.4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21-0206-02
我國是世界上玉米主要生產國,常年種植面積約2 000萬hm2。隨著畜牧業的大發展及汽車用乙醇汽油的普及,玉米的價格逐步提升,農民種植玉米的面積也在進一步擴大,相應對玉米田除草劑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長。玉米田除草劑的應用呈現從農民不用到大部分使用;從使用苗前除草劑為主,向使用苗前除草劑和苗后除草劑并存;從使用單一型除草劑,向使用復配型除草劑為主的發展趨勢。玉米田除草劑以其高效、經濟、省時省力、增產顯著等特點,為農業生產做出了極大的貢獻。但是,由于除草劑是一種有著專業技術的特殊商品,其技術性和區域性較強,在使用方面有著較嚴格的技術要求,若不按要求使用,極易造成效果不佳或出現藥害,不但不能服務于農業生產,還會給糧食生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
1 玉米田雜草發生規律
玉米田雜草主要有一年生雜草和多年生雜草。一年生雜草分為禾本科雜草和闊葉雜草。一年生禾本科雜草主要有自生麥苗、馬唐、牛筋草、狗尾草、稗草、野高粱等;一年生闊葉雜草主要有反枝莧、藜、苘麻、馬齒莧、蒼耳、龍葵、野西瓜苗等;多年生雜草主要是香附子、田旋花、刺兒菜等[1]。根據播期不同,玉米田雜草發生有明顯的差異。春播玉米播種時氣溫較低,玉米前期生長緩慢,田間間隙大,極有利于雜草的發生;春玉米田雜草自玉米播種后就開始發生,與玉米同步生長,隨著氣溫上升,雜草發生進入高峰,一般生長期長,出苗不整齊。夏玉米播期一般在6月上中旬,溫度較高,玉米與雜草生長較快,在墑情較好時雜草發生集中,一般在播后10 d即達出苗高峰期,15 d出苗雜草可達雜草總數的90%,播后30 d出草97%左右[2]。玉米田雜草發生與多種因素有關,不同栽培管理條件下玉米田雜草的發生種類和數量有所不同,灌水或降水對雜草的出苗有較大的影響,凡澆水后或連續降水量大于10 mm,隔3~5 d田間就可以出現1次雜草出苗小高峰。玉米苗期受雜草的危害最重,中后期的玉米形成高大密閉的群體,雜草的發生與生長受到抑制,對產量的影響不大。因此,玉米田雜草的化學防治主要抓好播后苗前和苗后早期2個關鍵時期。
2 玉米田除草化學防除技術
2.1 除草劑選擇
玉米田除草劑按施藥時期不同主要分為苗前封閉除草劑和苗后除草劑。苗前除草劑主要品種有莠去津、綠麥隆、利谷隆和2,4-D等,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通過將莠去津與酰胺類除草劑合理混用并制劑化,才使玉米田化學除草劑在全國廣泛應用,后來又陸續出現了莠去津與異丙甲草胺、異丙草胺等混劑品種[3]。由于玉米苗前除草劑具有除草效果好、安全性高、經濟實用等特點,一度成為玉米田除草的首選方式。苗后除草劑主要以磺酰脲類除草劑煙嘧磺隆為主,另外還有三酮類除草劑硝磺酮、二甲四氯鈉以及玉米田定向噴霧使用的百草枯、草甘膦等滅生性除草劑等[4]。從除草效果、安全性、經濟實用性等方面綜合考慮,以煙嘧磺隆和莠去津混劑、煙嘧磺隆和2,4-D丁酯混劑較為常用。
2.2 除草方式選擇
2.2.1 苗前除草。苗前除草的優點:一是使用方便,適合機械化大面積作業。由于使用期在苗前或苗后早期,田間玉米沒有出苗或剛出苗,可使用大型植保機械進行田間噴霧,對作物無影響或影響小,特別適合于大型農場或規模經營的成片農田。二是安全性高。由于藥液直接接觸的作物有限,不易造成藥害,對玉米生產安全性高。常見的玉米品種基本都可以使用,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很少有藥害發生。即使因為天氣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的藥害也都比較輕,大多能自行恢復正常,影響很小。三是殺草譜廣。多數玉米苗前除草劑都是混劑品種,能有效防除玉米田常見的一年生禾本科雜草和闊葉雜草,對多年生雜草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4]。四是藥效時間長。一次施藥能有效控制玉米整個生育期內的草害。五是使用要求不高??梢院蜌⑾x劑等農藥隨配隨用,一般施藥后,對再使用其他農藥沒有嚴格要求。缺點在于:一是對土壤墑情要求高。只有在下雨或灌溉后土壤濕潤時施藥效果好,干旱時施藥,除草效果不佳。二是對大草及香附子效果不好。對于田間前茬遺留的大草以及香附子等多年生雜草防效差,極易導致此類雜草成為田間新的惡性雜草品種。三是對于前茬作物由大型收割機作業留茬較高的田塊,特別是地表麥秸覆蓋較厚,藥液很難到達土壤表面,除草效果不理想。
2.2.2 苗后莖葉噴霧除草。苗后莖葉噴霧除草的優點:一是殺草譜廣。能有效防治玉米田常見的一年生禾本科雜草和闊葉雜草,對多年生雜草及上茬田間遺留的大草也有特效。二是對土壤墑情的要求相對寬松。三是能夠有針對性地見草施藥??梢愿鶕s草種類及數量有選擇性的調整施藥方法和施藥劑量,有效殺滅雜草。缺點在于:一是使用時期及使用技術要求嚴格。最好在玉米三至五葉期施藥,而且進行超低容量噴霧,有效避免玉米心葉著藥。二是含有煙嘧磺隆制劑的除草劑不能與有機磷農藥混用,并且在使用的前后7 d內,不能再使用有機磷農藥殺蟲。因為使用有機磷農藥后,減少了玉米的上表皮葉片蠟質沉積,從而促進了玉米對煙嘧磺隆的吸收,大大降低了玉米分解代謝藥劑的能力,導致玉米田產生藥害。三是在高溫、干旱或雨后猛晴等氣候條件下不能施藥[5]。高溫干旱時,玉米對營養吸收慢,體內代謝能力降低,乙酰乳酸合成酶活性下降,容易造成藥害。連續下雨后突然轉晴,玉米生長不正常,應過2~3 d后,待玉米生理恢復正常后再施藥。
2.3 藥害的發生與補救
2.3.1 藥害癥狀。一是苗前土壤封閉除草劑藥害癥狀。苗前土壤封閉除草劑對玉米的安全性很高,一般不容易產生藥害。但若在玉米苗后早期施藥,恰又遇高溫、高濕等不良環境時,會出現較明顯的藥害。癥狀表現為:玉米外緣葉片發白、干枯,但心葉生長正常,仍為綠色。這種情況一般不需處理,7 d左右即可恢復正常,對玉米后期產量沒有影響。二是苗后莖葉噴霧除草劑藥害癥狀。苗后莖葉噴霧除草劑是最容易產生藥害的除草劑,尤其是含有煙嘧磺隆的制劑,每年都有藥害產生,影響玉米生產安全[6]。煙嘧磺隆類制劑產生的藥害癥狀表現為:在施藥5~10 d后,玉米葉片出現不規則的褪綠斑,心葉褪綠、變黃,或葉片卷縮成筒狀、葉緣皺縮,或心葉扭曲呈牛尾狀,不能正常抽出,玉米生長受到抑制,植株矮化等現象,有的產生叢生、次生莖,嚴重者導致玉米莖基部、根部腐爛,致其死亡,對玉米產量影響很大。
2.3.2 藥害原因。一是施藥時間過晚。煙嘧磺隆類制劑的施藥時間要控制在玉米苗期三至五葉期,此期對煙嘧磺隆的代謝能力最強,六葉期以后逐步降低,有可能存在敏感風險。二是玉米品種差異。玉米品種對煙嘧磺隆類制劑敏感性差異很大,多數甜玉米、爆裂玉米、粘玉米等非常敏感,很容易出現藥害。常見的硬質玉米、馬齒型、半馬齒型玉米相對較安全。三是與有機磷農藥混用或間隔時間不夠。由于有機磷農藥降低了玉米對煙嘧磺隆類制劑的分解,容易產生藥害,因此在使用煙嘧磺隆類制劑時嚴禁與有機磷農藥混用,并且在使用前后7 d內不得噴施有機磷農藥[7]。四是高溫、干旱、高濕等極端惡劣天氣情況施藥。在天氣不正常的情況下,玉米對煙嘧磺隆類制劑的分解代謝能力快速下降,發生藥害的幾率增大。五是使用技術不當。用量超過推薦劑量、噴霧不勻、重噴、對著心葉直接噴霧等都容易造成藥害。
2.3.3 藥害處理。一是對藥害較重、發生重分蘗的玉米苗,應去除分蘗,不能正常抽穗的玉米要拔除。二是噴施生長調節劑等,以促進植株生長,有效減輕藥害。三是加強田間管理。澆足量水,促使玉米根系大量吸收水分,降低植株體內的除草劑濃度,緩解藥害。同時,增施碳酸氫銨、尿素等速效肥,可促進根系發育和再生,減輕藥害。
3 參考文獻
[1] 盧向陽,徐筠.莠去津對煙嘧磺隆藥害及除草效果的影響[J].農藥,2008,47(7):528-531.
[2] 劉金榮,徐淑霞,周青,等.豫北地區夏玉米草害發生原因及防治[J].河南農業科學,2004(4):32-33.
[3] 路戰遠,張德健,李淑芳,等.農牧交錯區保護性耕作玉米田雜草發生規律及防除技術[J].河南農業科學,2007(12):66-68.
[4] 趙國順,陳素省,宋麗娜.新型玉米除草劑的防效與評價研究[J].華北農學報,2006(S1):203-205.
淮安市楚州區擁有耕地面積7.3萬hm2,油菜常年種植面積達0.67萬hm2,其中甘藍型油菜占70%以上,白菜型占30%左右,油菜已成為該區重要的經濟作物,對當地農民的增產增收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油菜田的雜草近年來呈現越來越重的趨勢,特別是闊葉雜草由于缺乏有效的防除藥劑,發生量越來越大。據調查,部分田塊的雜草密度達9 000株/m2以上,嚴重影響油菜的生產。為此,筆者進行了相應的調查和試驗示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現總結如下。
1油菜田雜草發生現狀
楚州區的油菜根據茬口分為旱茬油菜和稻茬油菜2種,3個自然片中渠南和運西片為稻茬油菜,渠北片為旱茬油菜。油菜田雜草種類依所處地理位置不同而略有差異,渠南片禾本科雜草以硬草為主,大約占70%左右,看麥娘、狗尾草占20%左右,其他早熟禾、罔草等約占10%,闊葉雜草以豬殃殃、牛繁縷、苦苣賣為優勢種,薺菜、扁蓄、大巢菜相對少一點,運西片禾本科雜草基本以硬草、狗尾草為主,另有少量的看麥娘,闊葉雜草以豬殃殃為優勢種,渠北片以旱茬為主,禾本科雜草也基本以硬草為主,還有一定數量的狗尾草、棒頭草,闊葉雜草則以婆婆納、牛繁縷、麥家公為優勢種,豬殃殃、大巢菜次之,其他如稻槎菜、卷耳、鐵莧菜也有一定的比例。據不完全調查,該區的雜草密度一般為禾本科292.5株/m2,闊葉雜草為122.4株/m2。
冬油菜田雜草對油菜的危害主要在冬前與早春,以栽后45~60 d影響最大。油菜苗期草害常形成瘦苗、弱苗、高腳苗,抽薹后分枝結莢少,結實率下降,單位面積有效株數減少。更主要的是,雜草與油菜爭肥、爭水、爭陽光劇烈。草害嚴重的田塊,如果不防除,甚至減產達到5成以上。
2油菜田雜草的消長規律
稻茬免耕直播油菜田由于播種時氣溫較高,土壤墑情較好,油菜播種后,雜草隨即萌發,很快形成出草高峰。楚州區油菜正常10月上、中旬播種,只要田間墑情好,5 d后雜草即開始大量出土,而同等條件下油菜需要7 d左右才正常出苗。出草的高峰一般在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可持續30~40 d。此時,出草的雜草與生長相對緩慢的油菜形成激烈的競爭,是造成冬油菜草荒的主要時期,也是雜草對油菜的主要危害期。12月至翌年1月氣溫降低,田間雜草出土基本停止。翌年3月下旬開始,大部分雜草進入拔節期,4—5月陸續開花結實,在油菜成熟前15~30 d提前成熟,脫落后散入田間,成為下茬或下年的雜草種子來源。
第2年早春2月下旬氣溫開始回升,一些入土較深的雜草種子開始萌發出土,數量比冬前出草期的要少。由于這個時期油菜的生長也比較快,很快就封行抽薹,造成田間蔭蔽度高,這些新出土的雜草往往因為得不到充足的陽光而死亡,一般不構成太大的危害。這是冬油菜田雜草的第2個出草期,這個時期的出草量占總草量的30%左右。這個時期出土的雜草一般稱為一年生雜草,代表種類如菵草等。
此外,冬油菜田雜草出草高峰期的遲早及出草量大小與秋季、冬季氣溫及降雨的關系很大。寒潮來得早且強度大,氣溫下降快,出草停止得也早;反之,出草延續的時間拉得就比較長。油菜播種后,天氣干旱少雨,土壤墑情差,出草高峰隨之推遲;如果氣溫合適時出現降水,降雨后3~5 d很快就會形成出草高峰。
3油菜田雜草防除技術
(1)空茬滅殺。在前茬作物收割后油菜移栽前的空茬期間,用滅生性除草劑防除田間已出的雜草或前茬再生雜草[1]。具體方法為騰茬期間,用41%草甘膦異丙胺鹽500~600倍液噴霧或20%百草枯150倍液左右進行均勻噴霧,用藥后第2天,可直接播種或移栽油菜。
(2)土壤處理。以禾本科雜草為主的油菜田,用50%乙草胺乳油1 050~1 500 mL/hm2于油菜栽后3~4 d對水750 kg/hm2均勻噴霧,或用48%氟樂靈乳油1 500~2 250 mL/hm2,于油菜移栽前3~5 d對水噴霧。以禾本科雜草與闊葉雜草混生的油菜田,可用50%敵草胺可濕粉1 500~1 800 g/hm2或72%都爾乳油1 500~2 250 mL/hm2,于油菜播前或栽前對水均勻噴霧;或用50%廣佳安(乙草胺·廣滅靈)乳油900~1 200 mL/hm2,于油菜移栽前1~3 d,進行土壤處理。
(3)莖葉處理。以禾本科雜草為主的油菜田,用5%高效蓋草能乳油450~600 mL/hm2或10.8%精喹禾靈450 mL/hm2,于雜草三至五葉期對水750 kg/hm2進行均勻噴霧,如田間草相以早熟禾為主的可用12%烯草酮750 mL/hm2進行防除。以闊葉雜草為主的油菜田,可用30%好實多懸浮劑750~900 g/hm2或50%高特克乳油450 mL/hm2于雜草三至五葉期對水進行均勻噴霧,也可用75%二氯吡啶酸可溶性粒劑90~150 g/hm2對水噴霧。以禾本科雜草與闊葉雜草混生的油菜田,可用17.5%油草雙克乳油1 200~1 500 mL/hm2,于雜草二至三葉期對水噴霧。
總的來說,防除油菜田雜草的除草劑種類很多,但使用時必須正確了解各種除草劑的除草特性,根據田間雜草的種類和數量,合理選擇除草劑。大多數油菜田均是單、雙子葉雜草混生,可用不同品種除草劑在田間混合使用,同時防(下轉第208頁)
(上接第206頁)
除這2類雜草[2-3]。如好實多可有效防除牛繁縷、豬殃殃等闊葉雜草,精喹禾靈可較好地防除看麥娘等單子葉雜草,兩者混用,兼除單、雙葉雜草,且成本不高。胺苯磺隆和乙草胺混用,藥效好,但胺苯磺隆對后茬作物有不良影響[4]。
目前楚州區油菜田雜草抗藥性尚未見發生,但是單一除草劑連年使用,將會導致耐藥性雜草種群數量上升,增加除草難度。因此,油菜田雜草化學防除應避免長期使用同一種藥劑,并注意用量??墒褂迷鲂﹣硖岣叱輨┑姆佬?,降低藥物用量,提高雜草對除草劑的敏感性,延緩抗藥性的發生。
4參考文獻
[1] 李俊凱.四湖地區澇漬地油菜田雜草發生特點及防治對策[J].長江流域資源與環境,2003(3):289-292
一、對尸體法律屬性學說的梳理
尸體以及尸體的變化物的法律屬性究竟是什么?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在這一問題上,國內外學者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綜合起來,有以下不同的觀點。
(一)非物說
梅迪庫斯認為,無論如何,有關物的一般規則不適用于尸體,除非尸體已經變成“非人格化”的木乃伊或骨骼。因此,死者家屬對尸體不享有所有權,而只具有一項不同于所有權的死者照管權利(及義務)。以這一法律地位涉及死者安葬為限。按照他的觀點,木乃伊或骨骼才算是物,尸體仍具有人格因素,不能成為物。德國在1934年5月15日制定了《火葬法》,也采取了這樣立場,作了相應的規定。 我國臺灣也有學者認為,對尸體喪主無所有權,唯有依習慣法為管理及葬儀之權利及義務。因此,尸體非物,不得為繼承人所繼承,應以法律或習慣以定其處置。這種觀點不承認尸體為物,如果把尸體作為權利客體,作為物,則繼承人可以使用、收益并可以拋棄,是與法律和道德相違背的。
(二)可繼承物說
日本一些學者認為,身體權本身就是公民對自己身體的所有權。公民死亡后,由其所有的身體變為尸體,其所有權理應由其繼承人繼承,進而由其繼承人所有。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該尸體,即侵害了繼承人的尸體所有權。按照《日本民法典》第897條的規定,應由應為死者祭祀者繼承尸體之所有權。依日本判例,“遺骨為物,為所有權之目的,歸繼承人所有,然其所有權限于埋葬及祭祀之權能,不許放棄”。 臺灣民法通說認為尸體是物,構成遺產,屬于繼承人的公同共有。然尸體究與其他之物不同,應以尸體之埋葬、管理、祭祀及供養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這種觀點認為尸體是物,且是繼承的標的,繼承人享有所有權,只不過這種所有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為這種所有權的客體即尸體畢竟是特殊之物,而不是一般的物。
(三)非所有權客體說
有的學者認為,尸體雖然是物,但它是一種特殊的物,它不能作為所有權客體。如果將尸體處分權確定為所有權會導致尸體商品化,因為傳統的所有權觀念經過長期潛移默化已為社會大眾普遍了解和接受,對于自己擁有所有權的物品可以依法進行流通(包括買賣、抵押、租賃等)已成為一種常識,將尸體處分權確認為所有權會產生錯誤的觀念導向,使人們誤認為尸體和他們所擁有的其他物品一樣可以自由流通,這必將引發許多違法犯罪行為,如盜竊尸體摘取器官用于謀利。因此,不能將尸體處分權當成所有權,若一定要給尸體處分權定性,那么尸體處分權只能是民法上的一種新型的、特殊的不完全物權,在尸體處分中最多包含對尸體的占有、使用、處分權。這種觀點與上述第二種觀點一樣,都認為尸體是物,不同的是認為尸體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否則有可能導致尸體商品化。
(四)準財產權說
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法院判例認為:尸體是財產權的標的,尸體可以被認為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準財產的性質。在Larson v. Chase一案的判決中,法官闡述了一個人擁有一具尸體的權利,這是他在最廣義上的財產權和財產權的最普通意義。 在Bogert v. City of Indianapolis一案中,判決闡述,提出建議死者的尸體屬于其活著的親屬,作為財產繼承。一般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是把傳統習俗置之度外。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法院的做法實際是表達美國人的實際意圖和描述法庭關于這個問題的趨勢。美國通過法院的判例認為,遺體的埋葬義務是作為的法律義務。但是除了義務之外也有權利,這已獲得明確的和廣泛的認知,死者的遺體處置應屬于親屬(在沒有遺囑處分的情況下),在如此的范圍上是屬于活著的丈夫或妻子所有的。這個權利是源于對死者的情感和感情,基于上是未來生命的形式。因此,這已是較早地由教會法庭認知的問題。但是,因為有它起始的感情與宗教的情感,它不久被當作一個嚴格的法律權利,然而親屬不具有完全財產意義上的擁有死者的尸體,而是有尸體保護的財產權和尸體被侵犯時有權獲得賠償金的權利。因此涉及的權利是尸體被損害將要獲得賠償。那不是在一般意義上被認可的在財產上的直接財產權,然而,尸體的埋葬是人類情感利益的標的遠遠大于實際財產的事情。有普遍人類意義的情感的義務是由某人管理尸體,一個義務(也可以說是權利)是保護它不受侵犯,因此可以認為是準財產權。
(五)延伸保護的人格利益說
我們在研究自然人尸體的法律保護時,提出了一個新的觀點,認為尸體作為喪失生命的人體物質形態,其本質在民法上表現為身體權客體在權利主體死亡后的延續法益,簡稱為身體的延續利益。法律對其進行保護,是保護身體權的延續利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遺體、遺骨的法律保護,是將其放在人格權保護的條文中規定的,采納的就是這種觀點。但是,這種延伸保護的理論和司法解釋說明的都是如何保護的理論基礎,而對尸體以及遺體、遺骨的法律屬性并沒有作出回答。因此,從更深刻的理論層面觀察,還需要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延伸保護的人格利益的主張對于研究尸體的法律屬性來說,還不理想。
二、尸體的本質法律屬性及法律特征
(一)尸體的本質法律屬性
把上述關于尸體法律屬性的不同觀點概括起來,實際上就是兩種立場,“物”性說與“非物”性說。
承認尸體的“物”性,是客觀地觀察、實事求是地界定尸體的法律屬性,盡管尸體包含著人格利益,也盡管尸體包含著自然人對自己的身體的尊重和人格的尊重,人們不愿意用“物”的范疇來界定它。但是,它卻實實在在地表現為物的形式。在自然人作為主體存在于市民社會的時候,按照市民社會的基本理念和邏輯,人與物是對立物,構成市民社會的兩大物質表現形式。盡管人的本身也是自然界的物質存在方式之一,但他是市民社會的主體,而不是像物那樣只能作為市民社會的權利客體。它的基本邏輯和觀念,就在于人的身體是人格的載體,而不是物的表現形式。那么,在人的生命消失之后,身體已經不再是自然人的人格載體,因為人格已經脫離了身體,因此,尸體中即使是存在人格利益,但是也已經由身體物化為尸體,完全沒有作為人格載體的身體那么重要。因此,將尸體界定為物的屬性,是符合客觀事實的,也并不違背人類的尊嚴和對自身表現形式的尊重。
否定尸體的“物”性,主張“非物”性,并非看不到尸體的物質屬性,而是人不愿意看到把曾經是自己的人格載體的身體在主體資格消滅之后變成了尸體,就讓它離開了人的范疇而進入了物的范疇,成為物。同時,將尸體的法律屬性界定為“物”,那么就要設立所有權,那么更進一步的顧慮是,民法將人的尸體作為所有權的客體,大概就會給梁山好漢母夜叉孫二娘、菜園子張青者流做人肉饅頭提供了最好的法律根據!梅迪庫斯所說的有關物的一般規則不適用于尸體的主張,其憂慮無不在此。就是我們提出的延伸保護的人格利益的主張,事實上也是這個因素在起主導作用,那就是人不能所有自己,同時,也就不能所有自己身體物化的表現形式??尸體。
我們的意見是,物權的法律屬性是“物與非物結合說”。我們認為,任何事物的定性都不應當只具有“是”與“不是”的兩種極端表現,尸體事實上也不是只能表現為“物”與“非物”的兩種極端選擇,而沒有第三條路徑。有兩種法律現象可供參考:第一,包含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紀念物品受到侵害,可以適用人格權法律保護方法即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保護,說明物中可以包含人格利益,特定紀念物品就是特殊物,保護方法與一般的物有所不同;第二,脫離人體的器官和組織盡管是人體的組成部分,并且具有生命活性,但也不認為它們是身體的本身,而應認為是物的屬性,說明人的組成部分一旦脫離人體,也認為它不再是人格的載體。這其實是市民社會中兩種基本物質表現形式的相互融合和滲透,表明市民社會的“人”與“物”兩大基本范疇并非具有截然不可逾越的鴻溝。固守人的尊嚴和道德,否認尸體的物的屬性,其出發點和歸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不能說明尸體的本質法律屬性,是沒有實事求是地反映尸體的客觀事實。人類首先應當有勇氣、有膽量承認自己的喪失了生命的物質表現形式的物的屬性,才能夠正確解釋涉及到尸體的各種法律現象的本質;同時又要實事求是地看到尸體中所包含的道德的、倫理的、心理的因素,以及它所包含的人格利益,看到它與一般物的不同。只有這樣把“物說”與“非物說”結合起來,才能夠正確認識自己的身體的死后變化物,才能夠制定完善的關于尸體的民法規則。
因此,我們在尸體的本質法律屬性問題上走的是第三條路徑。首先,承認尸體為物的形式,身體已經物化為尸體,就不再屬于人的范疇。尸體就是人死后的軀體,是人死后身體的轉化物,是有體、有形的物的形式。其次,尸體作為物的表現形式,具有特殊性,因此不是一般的物。其特殊之處,就在于尸體包含了人格利益,包含了人對自己尊嚴的尊重,對自己的后世人格利益的尊重。同時,尸體也包含了與親人更多的情感因素,成為親人祭奠與悼念的對象,包含了巨大的精神利益。不強調這一點,而僅僅認為“否認尸體的物質性是荒謬的”本身,也是荒謬的。可以說尸體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包含巨大的人格利益。物的屬性與人格利益結合在一起,就是尸體的基本屬性。因此,調整尸體的民法規則,仍然要適用物的規則,但是必須按照體現人類尊嚴、有利于保護人格利益、采用合乎社會倫理道德要求的方式,對尸體進行法律規范。用這樣的立場確定尸體的物的法律屬性,既符合客觀實際,又能夠反映社會的觀念和習慣,是較為可取的主張。
(二)尸體作為物的法律特征
尸體物化為尸體,成為無生命的物質形態,進入物的范疇。尸體作為物,具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征。
1.尸體是包含確定的人格利益的物
任何人在其生前都已形成自己的姓名、性別、獨特的容貌特征、名譽、榮譽以及個人隱私的人格利益,這些人格利益負載于身體的物質表現形式之中。在其死后,這種人格因素不會隨著人的生命喪失而喪失,而是仍然存在,包含在尸體的物質表現形式之中,并且長期存在。因此,所有的尸體不僅都包含確定的人格利益,而且其本身就具是特定的人格利益。尸體包含的這種人格利益因素,不僅屬于尸體的本人,并且會對其近親屬的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尸體雖然是一種物的形式,但它不是一般的物,而是具有特殊性質的物,是負載人格利益的特殊物,因而與其他物相區別。對尸體的侮辱與毀壞,既是對死者人格的褻瀆,也是對人類尊嚴的毀損,因此,社會以及死者的親人都是不能容忍的。世界各國民法都對人死后的人格利益給予保護,更重要的不是保護尸體的這種物的本身,而是要保護尸體所包含的人格利益。在具體的保護上,尸體所包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以及隱私的人格利益,有特別的規則;而對尸體的毀損和侵害,單獨確定為一種侵權行為類型,以保護尸體本身的人格利益。
2.尸體是具有社會倫理道德內容的物
尸體作為一種特殊物,也表現在它負載著社會的倫理和道德因素。我國古代稱自己的身體為父母的“遺體”。《禮記。祭義》:身也者,父母之遺體也。“ 《孝經》:”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凹词故窃诮裉?,親人逝世,對親人的遺體舉行祭奠儀式,以示對親人不幸的悲痛與緬懷,甚至還要祭奠、供奉死者亡靈。幾千年的社會倫理使人們對尸體有一種崇敬的感情,親屬對親人的尸體格外的尊重,體現了家庭和家族的倫理觀念。在社會上,對尸體的尊重體現了對死去的人的人格尊重,不得褻瀆、猥褻尸體,褻瀆、猥褻尸體,視為對本人的侵害,也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上的折磨與侵害。對于侵害他人尸體的人,社會輿論為不齒。正因為尸體負載了這樣的倫理因素和道德因素,而使其與其他一般物相區別,具有特殊的屬性。當對這種物設置所有權的時候,就一定要設置特別的限制,而不能與一般物的所有權相同。
3.尸體是具有特殊的可利用性與有價值性的物
尸體的可利用性和有價值性的特殊性體現兩個方面。第一,是尸體的醫學利用價值,尸體可以制作標本,可以進行生理解剖實驗等,為醫學科學的發展作出貢獻,造福于人民。第二,是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使剛剛死去的人的尸體上的器官或者組織可以移植給他人,救助病患,重新使器官或者組織在新的人體上發揮功能,使病患重獲新生。后一個價值大大擴展了尸體的利用價值,以至于經常發生盜竊尸體、竊取尸體器官的案件。這樣,尸體的有用性更為突出,更表現了尸體的物的屬性,體現了它作為物的特殊價值。
(三)尸體的物化進程
研究尸體的物的法律屬性,還必須研究尸體的物化進程,因為尸體的物化進程不同,尸體的人格利益因素也不同,其作為物的價值也不同,必須采取不同的規則進行規制。
尸體的物化過程分為五個階段。其中前四個階段保持的是尸體的形態,后一個階段不再是尸體的形態。
一是尸體的初始物化。身體與尸體的基本界限,就是尸體的初始物化。從身體物化為尸體,是一個本質的轉變,必須準確界定。如果身體沒有變為尸體,權利主體就享有身體權,他人無權支配,例如植物人,其幾乎沒有意識,但他是人,其軀體就是身體。而身體一旦變為尸體,就成為物,就發生所有權。這就是研究尸體物化初始階段的意義。尸體的初始物化界限在于人的生命喪失。具體標準,目前應當仍然使用醫學的“心跳及呼吸停止說”。自然人的心跳和呼吸一經停止,身體就變為尸體,成為物。
二是具有生理活性的尸體。尸體剛剛物化,其生理活性尚未喪失,有的器官及組織還能夠移植于他人,為他人帶來健康和幸福。在自然人死亡后的一定時間之內,它的器官、組織還可以進行醫學上的利用。在這一階段,尸體具有最大的價值,它不僅包含尸體的一切價值,更重要的是其醫用的價值。過了這個期間,尸體的這種價值就會完全喪失,變成一般的尸體,其存在的就是一般尸體的價值。
三是喪失生理活性的尸體。尸體經過適當的時間,其生理活性就會喪失,變為普通意義上的尸體。在這個階段的尸體,盡管喪失了器官和組織移植于他人的醫用價值,但是還存在較大的利用價值。例如制作人體標本、進行醫學解剖、組織醫學教學研究等。權利主體捐獻自己的或者親人的尸體于這些事業,都是造福于人類的善舉,社會予以贊許。
四是尸體的轉化形式。尸體不會永遠保持原狀,即使是裝入水晶棺,采用長期的防腐措施的偉人,其尸體也不可能永世流傳。尸體的轉化物,是骨灰、骨骼、木乃伊等。這時候,尸體已經徹底物化,成為純粹的物的形式,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人格利益,還不能作為一般物對待。即使是無主的骨灰、骨骼、木乃伊,也包含人類的尊嚴,應當妥善安置處理,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
五是尸體分解為其他物質形式。在尸體分解為其他物質形式,喪失了尸體以及骨灰、骨骼、木乃伊的形式之后,尸體的原形態就徹底的消滅,而成為一般的物,不再具有尸體的價值了。
(四)尸體的法律物格地位
我們曾經提出,為了對物進行類型化,以便確定對不同類型的物進行不同的法律規制,因此建立法律物格制度,把民法客體的物分為不同的物格,明確對不同物格的物確定不同的支配規則,明確民事主體對它們的不同支配力,對它們進行不同的保護。因此設想,把物格分為三個格。第一格是生命物格,是具有生命的物的法律物格,是民法物格中的最高格,例如動物尤其是野生動物和寵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具有最高的物格地位,任何人對它行使支配權時,都要受到嚴格的規則限制。第二格是抽象物格,像網絡、貨幣、有價證券等都是抽象的物,用特別的規則進行規范。第三個格是一般物格,其他一般的物概括在這個物格當中。設立物格制度的基本意義,就是區分不同的物的類型,確定不同物格的物在市民社會中的不同地位,明確人對其的不同支配力,以及進行支配的具體規則。
尸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物。在我們的分類中,最高物格雖是生命物格,但尸體這一特殊物也應歸入這一物格中,因為尸體具有人格因素,曾經是負載生命權的物質表現形式,并且尸體在一定的時期里還保留生命特征,具有生理活性,可以移植于人體而再生。雖然隨著時間的推移,尸體的生命性逐漸消失,但其強烈的人格性仍然將其與其它物嚴格的區分開來,使其物的規則與規范更近似于生命物格中的物,因此,將其歸為生命物格是最為合適的。
尸體具有最高的物格地位,就使得尸體不同于一般的物,對其保護力度也不同于一般物,在對其保管、利用、處置與保護時就有特殊規制的要求,這樣才能夠維護尸體中的人格利益因素,并且滿足社會倫理、道德的要求,維護社會的文明秩序。
三、尸體的物權規則及權利保護
(一)尸體的所有權的產生和歸屬
如前所述,身體初始物化為尸體,就發生所有權。那么,誰對尸體享有所有權?是死者本人,還是死者近親屬,抑或是國家?對此,學界有不同的認識。按照梅迪庫斯的觀點,死者親屬對尸體不享有所有權,只具有一項不同于所有權的死者照管權利(及義務),并以這一法律地位涉及死者的安葬為限。日本學者認為,尸體由其繼承人繼承,其繼承人享有所有權。有些前蘇聯和東歐地區的學者認為,人死后其尸體應歸屬于國家或社會,所有權和處置權適當分離,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應承擔一種公共性、社會性的義務,所以其尸體是社會資源,對尸體的處分權應歸屬于社會。
我們認為:首先,既然尸體是一種物,且按照民法理論及實踐,是需要民法的規范和保護的,理應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當設置所有權。否則,尸體無法設立所有權,就會成為無主物。
其次,確認尸體的所有權歸屬,有所有權就必須有所有權的主體,沒有所有人的所有權是不存在的。
再次,尸體的所有權不能歸屬于死者。認為尸體仍由死者所有是荒謬的,因為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其具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自然人死亡時,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即消滅,不可能再享有所有權,也不可能行使和實現其所有權;尸體的所有權也不能歸屬于社會或者國家,認為尸體應作為一種社會資源,對其應充分利用以促進社會的發展,由國家所有,是不顧及社會傳統文化、倫理道德及現實情況,人們的心理不可能接受這樣的意見。
最后,基于親屬與死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及情感,尸體的所有權由死者的親屬享有是最為合適的,這就是,在近親屬死亡之時,其身體物化為尸體,其近親屬取得該尸體的所有權。至于是依何種方式取得,我們認為不是繼承,也不是其他方式,而是在身體變為尸體之時,由其近親屬原始取得,是在尸體作為物的形態出現時,第一次由其近親屬作為所有人取得所有權。這種原始取得不是一般的由生產、取得原物的孳息、強制、先占、添附、時效取得和善意取得等方式而取得,而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特定的原始取得,就是近親屬取得死者的尸體的所有權。
(二)尸體的處分權主體
從所有權的角度出發,尸體的處分權應當是其所有權的權能。但是,由于自然人生前可以處分自己的尸體,因此,尸體的處分權包括兩種不同的情形。
1.死者生前的處分權來自于身體權的支配力
尸體的基本處分權來自于死者本人,自然人對于自己死后的尸體有權作出處分,可以通過協議或者遺囑,處分自己死后的尸體。例如,很多人生前公開聲明,或以遺囑、契約的形式,將自己的尸體或者器官捐獻給科研、醫療、教學單位或者他人,這是自然人行使身體權的處分權的表現。目前,絕大多數國家認為本人生前有權對身后尸體進行處分,美國、德國、智利、比利時、法國、波蘭等國都通過器官移植立法,對本人基于自己決定權而在生前做出的處分尸體的意思表示予以最大的尊重。美國的法院和學者在涉及死者生前處分自己的遺體的問題上,都認為應尊重死者的意愿,認可個人在其身體上有充分的財產利益,在他死后可以形成有效的以遺囑的方式約束處置遺體,法院通過認證遺囑,斷定是否是在死者生前的意愿下的處分,如果是,應按其意愿來執行。
應當研究的是,自然人為什么有權處分自己的尸體。我們認為,自然人享有身體權,對其身體享有適度的支配權。當自然人死亡之后,身體物化為尸體,變為物的形式,且自然人已經死亡,當然不具有權利能力,也就沒有支配權。但是,尸體是身體的物化形態,自然人對于自己的身體的支配力自然延伸于其死后的尸體,就像自己的所有權可以支配自己的遺產一樣,身體權的支配力可以延伸到自己的身體的變化物,可以支配自己的尸體。正因為如此,自然人可以通過生前行為確定自己尸體的處分,可以通過聲明、遺囑或者協議等方式,作出對自己尸體的處分。他人和社會應當尊重這種處分行為,確認其效力。
應當看到,這樣的處分行為,不是自然人對自己尸體的物權處分行為,因為這時候自然人的主體資格存在,其身體也不是所有權的客體,且身體也沒有變為尸體;而是對自己的身體及其利益的處分行為,是屬于處分身上利益的人格權處分行為,與死者近親屬對尸體處分行為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
2.死者近親屬基于尸體所有權的處分權及其效力
死者近親屬基于與其死者的特殊身份關系,取得對尸體的所有權。死者對尸體的處分權,就是來自于對尸體的所有權。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尸體進行處分。但是這種所有權的處分權不能對抗死者生前對其死后尸體的處分決定。如果死者生前以聲明、協議或者遺囑的形式處分了自己的尸體,其近親屬就不再享有對該尸體的處分權,不能違背本人生前的意志而作出新的處分決定。因為死者本人對自己的尸體的處分權屬于人格利益的處分行為,是依據身體權對自己的人格利益所作的處分,因此應當優先于他的近親屬在其死后對尸體的處分權。另外,從尊重人權、尊重死者遺愿的角度來看,也不允許死者近親屬違背死者生前的意志而任意處置死者的尸體。
(三)尸體所有權的主體范圍
尸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死者近親屬,其范圍包括第一順序的準所有權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順序的準所有權人是其他近親屬,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第一順序的準所有權人有權處置尸體、有權,保護死者的尸體利益。如果第一順序的保護人不在,或者存在行使保護權利的障礙,則由第二順序的準所有權人行使處分、保護的權利。
由于在同一順序上的近親屬有時候是單一的,有時候是多數,因此,尸體的所有權存在兩種不同的所有權形式。一是單一所有權,就是近親屬是一個人享有尸體的所有權的,應當適用單獨所有權的規則。二是共有,在同一順序上有兩個以上的近親屬,那么,對尸體的所有權就是共有。按照前述臺灣學者的說法,應當是共同共有(公同共有),我們贊同這種說法。
(四)對尸體所有權的限制
尸體近親屬對死者的尸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權,而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權。死者近親屬取得的這種所有權,更多的是對死者的身份關系的承繼和對死者感情的保留,因此體現的是身份利益。這種所有權不能像親屬繼承死者的遺產那樣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它不具有充分的所有權權能,而只具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不能用以收益、拋棄、長期占有尸體而不埋葬等為其內容。
這種所有權的內容是:第一,對尸體享有管理、保護和埋葬等形式的權利;第二,對尸體享有的部分處分權,僅限于不違背善良風俗的尸體捐獻與尸體的部分器官、組織的捐獻;第三,對于捐獻尸體或者器官給予補償的收取權;第四,保護尸體的權利,當其所有的尸體受到侵害時,享有防止侵害、損害除去的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值得研究的是,死者近親屬對死者的祭奠、吊唁的權利性質問題。我們認為,祭奠權不是尸體所有權的內容,而是身份權的內容,基于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地位關系而發生的權利,不能認為是對尸體所有權而發生的權利。
同時,尸體所有權人負有對尸體不得拋棄,不得用于非法收益,不得進行非法利用(不違背善良風俗的捐獻除外)、不能長期占有而不做安葬的義務。河北理工學院教師謝某與妻子的尸體同床8年,一直不予埋葬,就是尸體所有人沒有盡及時安葬的義務,有違社會風俗。
(五)對權利人行使尸體所有權爭議的處置
如前所述,尸體所有權有的是單獨所有權,有的是共同共有。如果是單一的近親屬享有所有權,那么,一個人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就不會發生爭議,除非行使權利的行為引發公共利益的損害而發生爭議。
如果構成數個近親屬享有尸體的共有權,就會在行使權利時發生爭執。例如,對于尸體究竟由誰占有,由誰行使保護的權利,都會發生爭議。父子之間為保管妻子即母親的骨灰、兒子和女兒為處置尸體等,都有發生爭議的案例,需要有處置的規則。我們認為,對于這種爭議,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第一,協商一致原則。凡是所有權有數人的,在行使尸體所有權時,應當進行協商,依據一致的協商意見確定。
第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享有所有權的數人意見不一致,進行協商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能夠形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按此辦理。
第三,最親近關系的親屬決定原則,如果享有所有權的多人不能協商一致,又不能形成多數意見,那么應當由與死者關系最親近的親屬作決定。例如,在第一順序的近親屬發生爭執的時候,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排列是法律的排列,應當視為體現了親屬關系的親近程度。因此,有配偶的由配偶決定,沒有配偶或者配偶不愿意決定的,由父母決定,配偶、父母都不在或者不愿意作決定的,由子女決定。如果子女有數人,無法決定,則應有長子或者長女決定。在沒有第一順序的近親屬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近親屬才可以作出決定。
第四,法官裁決原則。在最終無法處理爭議,或者爭議無法用上述三種規則處理,或者對決定提出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審判,由法官決定權利應當怎樣行使。
(六)對尸體的民法保護
1.對尸體民法保護的必要性
尸體這種特殊的物蘊含著精神利益、倫理道德和社會利益,對死者的尸體的尊重和保護是死者親屬的精神需求和道德要求,否則,死者親屬的內心無法安寧。在中國的傳統文化里,后人對死者的態度是孝順或忤逆的表現,也構成了社會公眾對其進行評價的重要方面。對尸體的尊重和保護也是社會公眾的精神需求和倫理道德要求,因為這樣可使人們更加尊敬他人,更加尊重生命,體現了人的價值,可以發揚光大傳統的倫理道德精神,維護和促進社會文明的發展。其實無論人們如何對待死者,死者都不可能感受到,也不會有任何的精神損害和財產的利益損失。但對其近親屬來講,卻承受著巨大的精神的折磨和道義上的責難。因此善待死者實為善待生者,死者的遺體所蘊含的利益的主體實際上是死者的近親屬,即活著的人。正是因為尸體與一定的社會關系聯系緊密。因此,對尸體的保護尤為重要,更具有社會價值。
2.對尸體的民法保護方法
對于尸體的民法保護方式,與其他財產所有權的保護一樣,需要建立兩套請求權的體系。
第一套請求權體系,是所有權的物權請求權體系。尸體是物,權利人享有所有權,既然如此,就當然存在物權請求權。因此,當尸體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權利人可以依據該請求權,請求損害之除去和障礙之排除以及原狀之恢復。
第二套請求權體系,是侵權請求權體系,按照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尸體受到侵害,權利人取得侵權請求權,可以依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利益的損害賠償、精神利益的損害賠償等,同時還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其他侵權責任。
3.侵害尸體的行為形式
熊彼特觀點,所謂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生產函數,即企業家將一種從來沒有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到社會生產體系的活動,“新組合”包涵以下內容:⑴引進新產品;⑵引用新技術;⑶開辟新市場;⑷控制原材料供應新來源;⑸實現企業的新組合。①熊彼特認為創新是理解資本主義體系以及發展的核心概念,創新是經濟發展的過程,也是經濟發展的原因,更是經濟發展的本質。上述創新理論,在上世紀50年代引起廣泛的重視,并首先應用于工業領域,技術創新成為一個流行詞語。發韌于70年代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金融創新浪潮,促使傳統金融業發生深刻變革,金融創新(FinancialInnovation)的概念應運而生,面對眼花繚亂的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技術、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及金融衍生產品,西方學者從不同角度探求金融創新原始動力,形成諸學派的創新誘因理論,而西爾柏(W?L?Silber)的約束誘導金融創新理論、??怂梗↗?R?Hicks)和涅漢斯(J?Niehans)的交易成本創新理論、戴維斯(S?Davies)和塞拉(R?Silla)的制度學派創新理論以及凱恩(E?J?Kane)的規避型創新理論影響較大。②
上述創新理論都不同程度觸及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互動性,凱恩理論認為當外在市場力量和市場機制與機構內在要求相結合,尋求回避各種金融控制和規章制度時就會產生金融創新。政府管制是有形的手,規避則是無形的手,許多形式的政府管制與控制實質上等于隱形稅收,阻礙金融業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外的利潤機會,因此金融機構通過創新來逃避政府管制。金融機構對各種規章的適應能力較強,因為需求增長會促進貨幣供給,擴大貨幣供給的過程可以采取許多“替代品”的形式完成,但是當金融創新危及到金融穩定和貨幣政策不能按預定目標實施時,政府又會加強管制。同時,不同于傳統工具的替代品又會為規避而不斷生成,這樣管制又將導致新一輪創新。管制與規避引起創新不斷地交替過程,凱恩稱之為“管制辯證法”(RegulationDialectic)。
法律學者對“法律規避”問題,基于不同的法系理念而持有不一致的態度,普通法系賦予規避者較大的自由空間,“非法律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因此英、美等國是金融創新的主要策源地;相反,大陸法系僅在國際私法以及稅法的避稅問題上進行探討,而且相當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是一種法律欺詐,所謂“欺詐使一切歸于無效”,對之持否定觀點。在我國“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漸成共識下,法律規避問題似乎不合適宜,僅有朱蘇力學者從民間法與國家法沖突③,以及法律規避在社會轉型階段的制度創新作用的角度④給予肯定性的論證,筆者認為金融領域的法律規避型創新具有以下合理性:
(一)法律規避型創新是對法律弊端的調適。任何法律不應以“良法”或“惡法”作以簡單評價,因為法律利弊可視為一枚銅板的兩面,所謂“有光的地方,就有陰影”。法律存在且不限于以下缺陷:⑴守成傾向,即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⑵法律規范框架中固有的剛性因素,法律具有地一致性與普遍性使解決個別案件面臨困難;⑶規范的控制和約束的擴張性。⑤寬容對待法律規避創新是矯正法律自身負面影響有效途徑之一:例如,法律規避型創新是在發展變化客觀環境中對穩定的法律制度的新解釋或修正,使之在動與靜、保守與變革、僵化與無常的彼此力量之間謀求和諧統一;法律規避型創新給予資質相異的個體在法律的原則性下進行不同回應,獲取適己所需自由空間;法律規避型創新是對法律控制的反作用,法律的約束限制愈大,個體進行法律規避創新的動機也愈強,總之法律不能盡善盡美的客觀存在,是規避型創新存在的合理依據之一。
(二)法律規避型創新促使金融監管優化。凱恩理論認為金融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好似蹺蹺板做游戲的兩方,它們不斷彼此適應和作用。管制的理由不外公共產品、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市場失靈,然而管制固化形成特定利益集團,也不可避免引致管制失靈,既限制競爭、減損效率和剝削消費者選擇機會等,而規避監管則可以打破舊利益分配格局,從而拋棄原管制不合理部分,繼承其合理成分,增添新內容產生新管制,再管制實質上是對原管制的否定之否定。該認識也適用于金融領域,我國金融監管內容強調合規性,即金融業務經營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規,但在金融市場逐漸開放,金融業務日趨復雜,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勢必向風險性監管轉變,即觀察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及其業務活動是否在合理風險范圍之內,確認經營風險所在,并督促金融機構控制風險。風險性監管為金融機構實施規避型創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也將與之相適應的不斷完善。
(三)法律規避型創新提升銀行業的經營競爭力。在我國舊體制下銀行業務可以用存、貸、轉予以簡單概括,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深入,證券、保險、信托等逐步構成對銀行業的全面挑戰,這也與世界金融業發展趨勢是相符的,商業銀行只有不斷發展新業務,開辟新增長點,才能立于不敗,其過程中也必然伴隨突破舊框架束縛的法律規避性創新,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和自我約束,商業銀行應以市場為中心,在經濟利益內在驅動下,在競爭中求得生存發展,以法律規避型創新的方式不斷在更高層次實現盈利性、安全性、流動性的平衡。在此應強調,帳外經營,變相拆借資金等違規活動絕不是法律規避型創新,不突破法律秩序性要求是其底線,實現商業銀行在法律框架下利潤最大化追求是其內容。
二、美國銀行業的法律規避型創新實踐
美國銀行業在世界金融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在過去四十余年的競爭中,進行了金融工具、金融技術、金融體制等大規模創新,其中某些創新成果現在或將來會被我國商業銀行廣泛應用,因此針對美國若干案例的剖析,可加深對法律規避型創新的認識與理解。
美國金融從自由走向全面管制是以經濟大蕭條時期(1929—1933)為分水嶺,盡管1864年《國民銀行法》(TheNationalBankAct)以及1913年《聯邦儲備法》(TheFederalReserveAct)授予了聯邦政府一定的監管職責,但截至20年代后期美國金融制度基本上是自由競爭而不受管制,因此不存在規避監管的金融創新動機與實踐。1929年一直牛氣沖天的華爾街股市暴跌,并引出全球范圍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至1933年美國已有9000家銀行破產,整個金融業癱瘓。檢討經驗教訓,人們普遍認為華爾街應對這場災難負責,于是以《1933銀行法》(TheBankActOf1933)為代表限制銀行經營法律相繼出臺,到70年代構成全面監管法律體系,相應地法律規避型創新隨之出現,形成金融自由化的浪潮,80年代后至今美國順應潮流又放松監管,筆者在此僅從以下三方面對美國金融監管與規避型創新之間博奕進行擇要分析:
(一)對利率限制的規避型創新?!?933銀行法》授權美聯儲理事會對其會員銀行利息率制定最高限,并規定商業銀行不準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其后《聯邦儲備系統Q條例》(RegulationQ)進一步予以明確,1935年立法將Q條例擴大到非會員銀行機構,1966年通過利率管制法進一步將該限制擴大到所有金融儲蓄機構。⑥由于1933—1978年間利率較低,存款人的機會成本小,銀行等存款機構仍保持較穩定資金來源。但70年代末名義利率大幅度上升,以致商業銀行和儲蓄機構存款大量流失,即“脫媒”(disintermediation)。同時一些投資銀行設計了能提供安全和高收益的投資以及享有開支票便利的貨幣市場共同基金(MoneyMarketMutualFunds,MMMFs),引發銀行業危機,為了爭取存款,存款機構創設種種規避管制的方法:例如商業銀行通過銀行持股公司大量發行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CP);商業銀行發行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的存款證(CertificateOfDeposit,CDs);儲蓄機構開發一種創新工具——可轉讓支付命令(theNegotiableOrderofWithdraw,NOW)帳戶以及類似的超級可轉讓支付命令(SuperNows);存款機構在電話轉帳服務基礎上開辦將活期帳戶與儲蓄帳戶相結和的,針對個人的自動轉帳帳戶(AutomaticTransferServiceAccount,Ats)與針對工商企業的SweepAccount;此外與MMMFs性質類似并與其直接競爭的貨幣市場存款帳戶(MoneyMarketDepositAccount,MMDAs)等,大量規避利率管制的金融創新由量變積累到質變,1980年國會通過《對存款機構放寬管制與貨幣控制法》,從而開始分階段取消Q條例對活期存款和儲蓄存款利率限制,1986年3月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解除。
(二)對分業經營的規避型創新?;诖笫挆l是商業銀行在證券市場投機而引起的認識,《1933銀行法》第16、20、21和31條確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業經營的原則,規定投資銀行不再接受存款或設立收存款的分支機構,商業銀行除可以進行政府債券投資以及用自有資金和盈余的10%購買等級較高股票和債券外,不能經營長期的證券投資,不得證券發行、包銷、分銷和經紀等業務,這些條款被單獨稱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或稱“格拉斯——斯蒂格爾墻”(Glass—SteggallWall)。⑦70年代開始,人們開始對銀證分業經營進行反思,認識到其實質是由政府支持的金融服務業市場分割協議,而且金融自由化浪潮對銀行業務發生地顯著影響以及來自外國銀行從事綜合經營的挑戰,促使美國金融業競相采用創新手段規避管制,進行證券、保險、信托和銀行的交叉經營,其內容即包括投資銀行通過以上介紹的MMMFs進入商業銀行業務領域的金融工具創新,也有銀行持股公司形式的金融機構創新。銀行持股公司是指這樣一類公司,它們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一家或多家銀行25%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該銀行董事會選舉并對銀行經營決策施加決定性影響,根據《銀行持股公司法》銀行持股公司獲準在其他行業設立與銀行業務有“密切聯系”的子公司,如財務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信托公司等。雖然法律上持股公司擁有銀行,但實際上持股公司是由銀行建立,并受銀行操縱的一種組織,僅為滿足《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規定的設立“防火墻”(Firewall),規避法律的銀行持股公司逐漸成為美國銀行業主要組織形式,幾乎所有大銀行都歸屬銀行持股公司,格拉斯——斯蒂格爾墻搖搖欲墜,1999年國會通過《金融現代化法案》結束了1933年銀行法和1956銀行持股公司關于分業經營的限制。
(三)規避銀行業務地域限制的創新。1927年《麥克菲登法》(McfaddenAct)限制銀行跨行設立分支機構,形成美國特色的單一銀行制,其結果正如美國紐約克肯塞咨詢公司金融分析家洛威爾?希萊思所說:“美國銀行在全球金融巨人中只是侏儒,雖然我們有最大的金融經濟,但我們只有最小的銀行?!币虼嗣绹y行業為突破地域限制,形成多種金融創新,最有趣的是圍繞自動柜員機(ATM)以及銷售終端(POS)的法律爭議,貨幣監理署和法院先后判定ATM和POS機不是《麥克菲登法》第36條下的分支機構。⑧于是銀行業通過ATM的設立實質跨區域經營的分支機構,增強銀行競爭力,也削弱了限制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效果,并且利用1956年、1966年《銀行持股法》對銀行的定義,設立多種經營形式的機構,例如非銀行持股公司的分支機構、貨款洽談處、非銀行的銀行、國際銀行業務分支機構、信用卡業務、對失敗機構的跨行業兼并和存款人等打破跨行設立分支機構,80年代的立法盡管尚未明確解除跨州設立分支機構限制,但實際上有關規定在執行中已經放棄,1994法律取消關于跨州設立分支行的限制。新晨
三、我國商業銀行法律規避型創新分析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銀行法律體系雖然剛剛建立,但迅速發展地經濟現實以及WTO競爭環境作用,使某些法律規范形成制度障礙,壓抑了商業銀行的進一步發展,正如上述理論與實踐證明規避型創新必然會產生。但與各國商業銀行內在驅動型創新不同,我國創新類型是政府指導,即在政府推動或引導下,商業銀行規避銀行法若干不適形成的金融創新,筆者在此對近期爭議較大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集團兩種規避性創新進行深度分析:
㈠資產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AMC),從1999年4月至今信達、長城、華融、東方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先后成立,對此金融界、法律界給予廣泛的關注,尤其“債轉股”政策爭議較大,一些學者擔憂這會成為國有企業的“免費午餐”。筆者認為AMC實際是在銀行法律體系下商業銀行債務重組手段的規避型創新,我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比例過高,據估計約25%,各別商業銀行更高,在世界銀行業中不良貸款比例排名居于前列,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但政策性和歷史性的因素是主要的,因此政府有責任在加入WTO之前降低其不良貸款比例,以增強其競爭力,化解金融風險。債務重組是解決問題有效途徑,然而債務重組方式除核銷本金、豁免利息等債務減讓之外,諸如債權轉股化、資產清償債務以及證券化等都與《商業銀行法》規定第二條、第四十三條不符,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吸收公共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業務等企業法人”;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而AMC業務上屬于金融企業,但無相應法律法規約束,可以自由接收、管理、處置國有銀行劃轉不良貸款。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為例,其可以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式對不良資產進行有效處置;對債務人可以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并、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綜合服務,可以對確屬資不抵債需要關閉的企業申請破產清算,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外投資者出售債權和股權。這些債務重組手段和資本市場業務都是法律限制商業銀行運作的,而AMC則綜合運用,實現最大限度的回收資產,挽救損失。
㈡金融集團,80年代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初期,由于制度建設缺乏長期規劃,“摸著石頭過河”,以及體制轉軌時期利益分配格局形成中的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利益沖動,形成金融混業經營,例如:銀行辦信托、證券及保險;保險公司發行信用貸款,并設立證券營業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超范圍回收存款,超比例發放貸款,辦理銀行業務;證券公司收取客戶交易保證金,代辦儲蓄,變相吸收存款,滲透進入銀行業務。1993年初商業銀行的大量資金直接或間接投入證券、信托和房地產領域,一方面造成股票市場和房地產虛假繁榮,另一方面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影響金融系統的安全和穩定。因此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決定》規定銀行業與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1995年《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保險法》第六條、1998年《證券法》第六條進一步明確分業經營原則。1999美國《金融現代化法案》出臺,我國成為世界上僅有的法律規定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國家,隨著金融業的發展,競爭加劇,尤其是進入WTO后與“金融大鱷”抗衡現實,要求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呼吁高漲,盡管我國金融當局一再否認混業經營前景,但事實上政府始終默認規避分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的創新形式,例如以信托公司名義注冊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列控制16個直屬子公司,10個地區子公司,7個海外子公司,3個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個下屬公司,涉及境內外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融資租賃、實業、房地產、旅游以及貿易等全方位行業;光大集團北京總部和香港總部各自獨立法人分別直接交叉控制境內外銀行、證券、信托、實業等涉及各行業的上市以及非上市19家子公司,間接控股孫公司幾十家之多;以保險公司名義注冊平安保險公司全資擁有平安信托投資公司,又以61%比例控股平安證券公司。⑨目前金融集團這種創新形式在WTO的沖擊下,又有新的發展,例如:二月份光大集團受讓上海財政局的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并正與外資保險接洽成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已獲中央銀行批準,申報國務院的中信集團重組方案明確將成立三家附屬公司,即中信實業銀行、中信證券以及與保誠共同成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眾多國有、私有企業已單獨或聯合控股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山東電力集團的產業資本已成功控股英大信托投資公司、魯能金穗期貨公司、蔚深證券,并且是湘財證券第一大股東與華廈銀行第二大股東,這些都是證明金融集團作為分業經營法律限制的規避仍在一定期發揮著重要作用。
加入WTO,是中國的第二次開放,面對國際銀行業同行的挑戰,中國銀行業必須“創新圖存”,而創新內容除營銷方式、服務手段以及金融工具的創新之外,法律規避創新也是商業銀行的理性選擇。
①[美]J?A?熊彼特:經濟發展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年.p73
②楊衛紅:商業銀行監管比較[M].北京: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8.pp206-209
③蘇力: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化[J].中外法學,1993年(6).pp20—26
④蘇力:再論法律規避[J].中外法學,1996(4).pp12—17
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pp402—406
⑥俞喬、邢小林、曲和磊:商業銀行管理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p43
中圖分類號:V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597(2012)0510134-01
要想及時準確的分析,排除直升機儀電部件發生的故障,必須有正確有效的方法。掌握故障的一般規律,有助于迅速精確地,判斷并排除故障。
1故障規律
1)由量變到質變規律,直升機各儀電部件電子元件的損壞是循環由量變到質變的規律的。如:①電子元件由性能逐漸變老到完全失效;②繼電器觸點因經常跳大積碳,使觸點電阻逐漸增大,達到一定程度時會影響整個部件的正常工作;③電容器從漏電逐漸變為擊穿;④保險絲由線徑變細,變色到折斷;⑤導線由單股折斷增多到完全斷路等,在日常維護及定檢中,都是對電阻、電流、電壓、間隙、壓力角度等數據進行檢測,通過對比這些參數值的變化,從中發現故障隱患,及時更換或修理,將故障排除在量變之中。
2)浴盆曲線規律,從故障產生的次數與工作時間的關系分析,通常按照浴盆曲線規律變化。即儀電部件在初始啟用時故障較多,隨后一段時間內故障減少,使用后期又會逐漸增多,原因是每個元器件在出廠后質量差的元器件,工作一段時間后問題會逐漸暴露,所以早期故障率較高,由于有缺陷的部位或質量較差的元件均已暴露,且更換了新件,其余元件在工作過程中承受了一定考驗,從而故障率低,有一段的較長穩定期,后期由于各元件進入壽命耗損期,因此故障又會逐漸增加。
3)故障分析規律。各種不同元件出現故障的次數不一樣。一般來說,下列部件較易發生故障:
①受啟動影響較大的部件,如安裝在發動機上的機件插銷等;受塵土、油水侵蝕嚴重的部位,如發動機下方的電纜;受高溫燒烤的部位,如發動機高溫區的電纜,高壓導線和機件。②經常活動的有摩擦的電纜和導線,如固定在傳動桿、控制桿和油門手柄附近的導線或經常拆卸的插銷等。③經常通斷的電門、按紐、接觸器和觸頭等。
2 檢測故障的方法和步驟
2.1 掌握故障現象
向飛行人員收集有關故障發生前后情況。儀電設備在空中的工作狀況,飛行人員最了解。若故障發生在空中,分析排故時首先詢問飛行人員。明白故障發生的時間,飛行高度、距離、直升機飛行狀態、故障發生的過程及故障現象,如故障現象是突然出現,還是由輕到重,逐漸形成的前后征兆等。
2.2 查閱故障部件的資料
認真查閱故障的履歷本和定檢工作記錄,了解設備過去所做的工作和發生過的故障,如設備的裝機時間、技術逐報落實情況、修理記錄是否近期進行了加改裝工作等。
2.3 檢查設備的外部狀況
外部的檢查包括設備的固定、減震、搭鐵、防波是否完好,電纜線的連接是否正確可靠,各電門和旋轉位置是否正確。
2.4 逐步觀察故障現象
逐步檢查設備的工作狀況,是了解故障現象的主要方法,檢查時,要充分利用眼、鼻這些感官,通過檢查了解掌握故障現象。
1)手摸。摸電纜、饋錢插頭是否擰緊,摸變壓器、晶體管散熱片和繼電器外殼的溫度是否正常,控制電門接通、斷開是否感覺到震動等。
2)眼看。看有關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看指示燈、照明燈、玻璃殼、真空管的燈絲是否正常,看保險絲是否熔斷,看電路是否短路或斷路,看插釘是否清潔凡有必要且能檢查到的,都應該檢查到。
3)耳聽。聽耳機中的信號聲、噪聲、交流聲等是否正常,聽調諧機構轉動聲和電機的轉動聲是否正常,聽繼電器通斷是否正常。
4)鼻嗅。嗅異味,如電阻、變壓器、絕緣體有無被燒焦的異味,接觸點等處有無嚴重跳火時的臭氧味等。
3 查找出故障
3.1 查找故障應遵循一般原則
1)由外到內。當確定故障范圍包括設備電路和設備內部時,應先檢查外部,然后再檢查內部,這樣可避免不必要的折裝,可少走彎路。
2)由簡到繁。按照每個檢驗的項目所需工作量的大小,由小到大安排檢查順序,也就是先從最簡便易行的地方著手來查找。這種方法由于頭幾項檢查所用時間很短,查找故障的平均時間可以明顯地減小。
3)由高到低。按照每個檢驗項目故障率的高低,由高到低的順序來依次檢驗。也就是根據以往的維修經驗以及故障統計資料首先從最容易發生故障的設備或部位開始檢驗,這樣可以縮短檢查次數及整個排故時間。
3.2 查找故障的基本方法
1)觀察法:即用眼看、耳聽、手摸等方法有目的地直接查找故障。
2)替換法:當懷疑設備或系統中某一機件有故障時,在不損壞新裝機件或元件的情況下,可用一個同型號的良好的機件去代替。若故障消失說明原來的機件或元件有故障。
3)端電阻法:測試電路中各點端電阻,并與標準值或良好設備比較,來判斷是否短路、開路或元件變質。元件變質包括電阻值的變化、電容器嚴重漏電、線圈或變壓器內部短路或斷路,測量某兩點間的電阻值時,必須考慮到與它們相并聯的支路的影響,防止產生錯誤的判斷。
4)端電壓法:通過測量某點與地之間的電壓是否正常,即可判斷有關的供電電路是否良好,還可判斷故障發生在哪一級。
5)搖動法:設備中某些元件或電路如果遇到接觸不良,固定不牢易于斷路等情況,就出現時隱時顯的故障,排除這種故障時,可有目的地依次敲去或振動有關元件、插件等。若敲到某個元件或某個部件時故障又出現了,或原有故障消失了,說明故障就在此部位。
3.3 排除故障
排除故障方法一般有:清洗、、調整、修理和更換機件等?,F重點介紹后兩種方法。
1)修理。修理是航空技術裝備不符合技術要求或已經損壞情況下,所采用的一種排除故障的方法。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說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蓖ㄟ^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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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人肉搜索 網絡暴力 法律監管
一、網絡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難辨的事實,行道德判斷之高標,聚匿名不負責之群眾,曝普通人之隱私”,是為“人肉搜索”或網絡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網民道德意見的表達。網民群體意見的邏輯是,從具體(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層次,在道德上譴責當事者及其行為。但在這個過程中,隱藏其中的一些主觀或客觀的問題卻使得本應占領道德高點的搜索演變成一場名副其實而亟待規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請求理由真實性審查機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須激發出足夠的情緒才能開始運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請求都是正當的。
其次,網絡的虛擬性弱化了個體網民的責任意識和道德約束。在網絡空間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間接的性質,在這種互相遮蔽的情況下,傳統的權力和輿論監督并不能透過虛擬性有效監控個體及其行為。而網民在失去了現實法律和道德的約束時,很容易導致責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現實使得“搜索”轉化為“暴力”。當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眾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領域,以道德高地之優勢撲向私人空間和現實生活?!叭巳馑阉鳌币蜒葑兂蔀榫W絡世界的一種暴力消費,網民在消費了暴力的同時,也被暴力所消費。
第四,網民的從眾心理和“群體極化”的現象導致暴力的擴大化。個體出于被群體邊緣化和排斥的焦慮,常常懷疑自己而產生從眾心理,形成群體極化。而群體中成員在整個群體的影響及成員相互間不斷的觀念強化下愈加認定自己行為的正義性,同時進一步強化網民因身處群體中而產生的力量感和責任分散心理,從而導致暴力不斷的持續和擴大化。
二、網絡暴力的法律控制與監管
在網絡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現實生活中愈來愈多的當事人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如何對網絡暴力進行控制以及如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成了整個社會日益關注的問題。
首先,應制定專門的網絡隱私權法對個人數據信息進行保護,這是控制網絡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應措施的一個基礎。我國應盡快出臺網絡隱私權法,建立具體的保護制度,應該明確以下內容:(1)數據主體的權利。數據主體應當享有對其個人數據資料的知情權、更正權、公開權。(2)個人數據的收集和持有。個人數據的收集必須取得數據主體的同意,同時個人數據的收集方式必須是合法的。(3)個人數據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體才能在特定范圍內使用個人數據,使用他人數據時不得任意篡改數據內容。(4)個人數據的披露。未經數據主體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5)侵權救濟。一方面由行政機關通過民事或行政處罰的方式來對公民實施救濟,另一方面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救濟,即為公民提供要求損害賠償的獨立訴因。
其次,應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遏制網絡暴力需要進一步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尤其是營利性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對于網絡事件最終演化成網絡暴力而言,網站是最可能控制這一局面的,且由其對自己網站上的所有信息進行監督并及時屏蔽或刪除可能的侵權信息也是遏制網絡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關的立法中應當進一步明確和加強網站的法律責任,要求營利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以督促其加強對網站的管理和信息審核。要求網站經營者制定詳細的信息審核規則報監管機關備案;對已經發表的信息,如發現內容有違法之虞時,應該積極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級;權利人主張侵權時應及時刪除并保存相關證據以供查處。明確并加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可以敦促其自覺建立法律風險評估與防范機制,加強審核與內部監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規制和行業自律的輔助。
在面對各種新興的網絡問題時,道德、行業自律等應當予以支持。我國尚未建立規范的網絡倫理,應由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和探討網絡倫理規范,明確各種網絡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網絡道德的基本原則,形成網絡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構建和規范網絡倫理。同時加強對網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強行業自律,在法律法規、行政規范并不完備、甚至并沒有對隱私保護政策加以規定的情況下,參考國際慣例,加強行業自律將對中國信息產業的發展起著良性的推動作用。
當前,網絡社會仍在日新月異地發展,法律要想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就必須根植于社會之中,以現實之需為產生之據。處于摸索階段的中國網絡法律體系,應當在根據網絡的發展進行相關變革的同時,以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為出發點,循序漸進,穩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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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S451.2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06-0129-01
油菜是鎮沅縣振太鄉傳統種植產業,常年種植面積550 hm2左右,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求量不斷增大,種植面積逐年增加,油菜已成為當地冬季主要經濟作物,此項農民收入700多萬元,對當地農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田間除草費工、費時,是嚴重阻礙農戶擴大種植的重要因素,做好油菜田雜草防除,推動油菜產業的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為此,筆者幾年來進行了相應的調查和試驗推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現總結如下。
1 油菜田雜草優勢種
1.1 旱茬油菜田雜草優勢種及發生規律
鎮沅縣振太鄉旱茬油菜田前茬主要是烤煙和玉米,雜草構成群體[1]以旱生雜草牛膝菊、小藜、鼠麴草、鬼針草、牛繁縷、豬秧秧、豬毛菜等闊葉雜草為優勢種群。發生規律是前茬收獲時主要以牛膝菊、小藜、鼠麴草、鬼針草等老草為優勢群體存在于田地中。油菜播種后主要以牛繁縷、豬秧秧、豬毛菜等雜草迅速萌生形成優勢群。雜草發生與整地質量和土壤墑情有較大關系,如果整地精細,播種后3~5 d內未遇雨,雜草發生較慢且發生較少,反之整地不好,播種后遇雨,雜草迅速萌生。
1.2 稻茬油菜田雜草優勢種
通過調查稻茬油菜田雜草優勢種群[2]主要以看麥娘、牛毛草、狗牙根、棒頭草、香附子等禾本科雜草為主。當地稻谷多于8月中旬收獲,及時排水于9月下旬耕耙種植油菜[2]。雜草發生時間和發生數量與土壤墑情關系很大,如油菜種植時土壤水分相對較小,易精細整地,雜草大量萌生出現在油菜出苗10~15 d以后,如種植時土壤水分較大,不易精細整地,雜草萌生是伴隨油菜出苗同時發生,雜草數量大。
2 油菜田雜草消長規律
鎮沅縣振太鄉油菜種植時間為9月中旬至10月上旬,雜草發生高峰一般在10月初至11月上旬,持續40~45 d。此期間田間濕度大,雜草生長快,而油菜苗由于根系不發達生長慢,是造成冬油菜草荒[3]的主要時期,也是雜草對油菜的主要危害期。11月中旬過后,油菜苗逐漸長大,根系增多生長加快,對雜草生長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雜草生長減慢。進入12月,當地氣溫降至最低,油菜封行,雜草基本停止生長。來年3月下旬開始,大部分雜草陸續開花結實,在油菜收獲前種子成熟脫落進入田間,成為下茬或下年的雜草種子。
3 雜草對油菜的危害
油菜田雜草對油菜的危害主要在苗期,造成油菜弱苗、瘦苗、高腳苗,抽薹后分枝少,結莢少,結實率下降,嚴重的造成油菜苗爛根、死苗,使油菜田缺苗,最終嚴重減產。
4 油菜田雜草防除技術
應根據油菜田間雜草種群發生特點,選用相應的除草劑,在適當的時間進行油菜田雜草防除,力爭做到對雜草防除效果達90%以上。注意選用除草劑時,必須嚴格按照除草劑性質特點和使用劑量施用,特別是播后苗前和苗后除草劑的選用要做到安全有效,對新采用的除草劑要通過多點試驗后再推廣使用。
4.1 旱茬油菜田雜草防除技術
(1)在前茬收獲后采用滅生性除草劑(藥劑百草枯)對田塊中存在的雜草及時進行處理??捎?0%百草枯水劑1 800~2 000 mL/hm2,對水450 kg/hm2噴霧,處理效果達98%以上。
(2)在播種當天下午采用丁草胺對播種田塊進行處理。使用方法:60%丁草胺水劑2 000~2 250 mL/hm2對水675 kg/hm2噴霧,40 d后對油菜田雜草進行調查,發現雜草綜合密度防效達85%~88%。該處理方法成本低,效果理想,但在當地油菜播種期濕度大,種子發芽快,要特別注意用藥劑量和用藥時間,用藥時間最好在播種當日,不能超過次日。
(3)在油菜苗4~5葉、雜草2~3葉時,采用草除靈或草除精喹禾靈處理。使用方法:50%草除靈懸浮劑450~550 mL/hm2,或17.5%草除精喹禾靈750~900 mL/hm2,對水450 kg/hm2噴霧,30 d后對油菜田雜草進行調查,發現對雜草綜合密度防效達92%。
4.2 稻茬油菜田雜草防除技術
稻茬油菜田雜草防除依據雜草存在和發生規律,主要采用播后苗前、苗后防除2種方式。
(1)在播種當天或次日采用異丙草胺或丁草胺處理。使用方法:72%異丙草胺2 250~2 500 mL/hm2,或60%丁草胺水劑2 000~2 250 mL/hm2,對水675 kg/hm2噴霧。
(2)在油菜苗4~5葉、雜草2~3葉時采用精喹禾靈、草除精喹禾靈處理。使用方法:10.8%精喹禾靈水劑750~900 mL/hm2,或17.5%草除精喹禾靈750~900 mL/hm2,對水450 kg/hm2噴霧,30 d后對油菜田雜草進行調查對雜草綜合密度防效達96%。
5 參考文獻
另外,我們可以利用詞根詞綴記憶法來記憶單詞。至少50% 的英語單詞都會存在詞根、前綴和后綴。如果找到這些單詞的組成規律則可以非常有效地記憶原本繁瑣復雜的各種詞匯。詞根詞綴記憶法總口訣:前綴改變詞義,后綴改變詞性。前綴大多表示否定意義,如ab—表示反常 abnormal im—表示不impolite in—表示不 inactive dis—表示否定 disappear non—表示無 nonparty un—表示不unpleasant
后綴改變詞性,記住一些后綴對我們記憶詞性很有幫助。
如一些名詞后綴:——ment, ( 很多動詞后直接加ment 變成名詞,如:develop ment) ——tion,( 以t,te 結尾的動詞,如invent ion,) ——ness, ( 加在形容詞后構成名詞,如ill ness)對比近義詞、反義詞及形似總結記憶法:英語中存在不計其數的近義詞、反義詞,如果能夠將眾多的單詞想辦法聯系在一起進行記憶,不僅可以有效地擴大詞匯量,而且實在地鍛煉了自己的思維能力。如表達“旅行”:trip (出差性的)travel(周游世界性的) journey(陸地上的) flight(空中) voyage(海上) tour(以玩目的) sightseeing(觀光)除了記憶單詞以外,英語學習還需要掌握大量的句型短語,這也是捆饒英語學習著的難題。這些句型短語難記有容易混淆。
這就要求我們掌握一些必要的口訣。這些口訣朗朗上口,容易記憶,對英語學習很有幫助。下面筆者簡單列舉一些例子。后接動詞不定式做賓語補足語省略不定式符號“to”的一些常用特殊動詞:
一感feel, 二聽hear, listen to, 三讓have, let, make, 四看see, look at, notice, watch后只接動名詞做賓語的一些常用特殊動詞特殊動詞接“動名”,使用它們要記清, “放棄”“享受”可“后悔”, “堅持”“練習”必“完成”, “延期”“避免”非“介意”掌握它們今必行。
記名詞復數的一些口訣:
1.記住f(e) 結尾的名詞復數
妻子持刀去宰狼,小偷嚇得發了慌;躲在架后保己命,半片樹葉遮目光。
2.以結尾的名詞,有生命的加es, 如:mangoes, heroes
無生命的加s, 如:zoos.
3. 哪國人復數口訣:中日(Chinese, Japanese) 不變, 英法(Englishman, Frenchmam ) 變,其他(American, Russian)s 加后
面加-ing 要雙寫的常見動詞
一個m,兩個d 和g(swim) (nod,rid) (dig,beg)
三n,四p,十個t(run,win,begin)
(dip,drop,mop,stop)(sit,hit,fit,set,get,let,put,regret,forget,pat)要求跟不定式的動詞
“要想干,同意辦,愿意不愿意,決定盡量干。”
A 要求,想要,希望(want,wish,hope,expect,intend,mean)
B 同意(agree,promise)
C 意愿(care,hate,refuse)
D 決定,企圖(determine,decide,offer,attempt,try,manage)
要求跟不定式作賓補的動詞
(1) 勸教命請叫(advise,teach,order,command,ask,tell)
(2) 允許又警告(allow,permit,warn)
(3) 使役表意向(cause,let,have,make,lead,set,leave,get,wish,
want,expect) 既跟動名詞也跟不定式的動詞
國家出版基金是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之后的第三個國家級重大常設文化基金。國家出版基金以公益性、重大性、精品性和傳世性以及國家主導、打造精品、服務人民為指導,迄今已公開遴選資助了700多個出版項目,正在成為打造精品、引領方向、繁榮文化、促進發展的重要平臺,其導向性、權威性和示范作用日趨明顯,引起了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國家出版基金已成為學術出版重大項目、精品項目的風向標,代表了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為此,筆者對四年來國家出版基金項目進行分析,借以探尋學術出版重大項目的策劃規律。
筆者匯總了國家出版基金管理辦公室先后公布的四批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名單,共390家出版社(含聯合申報單位,副牌并入主牌)711個項目獲得資助,其中663個由圖書出版社承擔(2個為與電子音像社聯合申報項目)。由于四批公示名單或未公布分類,或分類標準不太一致,同時考慮到各出版社科室設置及出書分工情況,故以“三個一百”原創出版工程分類方法為一級分類,以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為二級分類,設置了以下分類方法。
經過對663個項目分別從學科門類、社會影響、出版社性質、書名關鍵詞語、年度變化等多維分析,發現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具有如下規律。
一、推動文明發展能力越強,國家出版基金競爭力越強
單純從總量上看,社科類居首,科技類、文藝類其次,少兒類、綜合類居后(見表1)。但從質的角度看,必須消除門類年出書品種數的影響,才能準確地評估各門類的相對競爭力。分別計算出各門類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的數量、比例和各門類年均新書的品種數、比例,以前者的比例除以后者的比例,就可以大體得到各門類的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結果發現,在一級分類上,文藝類和科技類的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較強,在二級分類上,則依次為生物類、理學類、史地類、藝術類、政治類、農學類、醫學類、文學類較強(見表1)。
乍一看,8個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比較強的二級門類顯得比較分散,但如果細加分析,卻可以發現是有規律的。我們知道,社會結構包括經濟基礎和與之相適應的政治、精神上層建筑,即物質的、政治的、精神的三大部分,因而相應就有物質、政治、精神三大文明。出版業堅持“二為”方向,必然最終要落實到對三大文明建設的促進。如果將各類圖書對三大文明的影響大體分為強、中、弱、無,并與各類圖書的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一起列表(見表2),就可發現,凡是對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某一文明有強大促進作用的門類,其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就比較強,而促進作用比較分散或不突出的門類的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則相對較弱。
二、與出版基金使命越合拍,國家出版基金競爭力越強
國家出版基金項目所涉及內容豐富,基本上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的各個分類都有項目入選,但各門類不同年度項目數各不相同(見表3)。仔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各分類相對競爭力的差異,恰恰反映了國家出版基金的國家性質、時代特點和歷史使命。
1.社科類:服務政治文明,體現國家性質
社科類圖書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總量處于首位,占了所有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的近半壁江山,但由于相對競爭力比較低的文教類和經濟類在社科類中占了很大比重,故其總體的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較低(0.87)。在社科類圖書中,國家出版基金重點資助政治類和史地類(相對競爭力分別為1.77和2.43)。政治類承擔著奏響主旋律,指引當代政治文化基本建設的重要作用,而“文以載道,史以記事”歷史類著作以其微言大義,春秋筆法,教化八方,也是國家主流意識形態價值觀、世界觀的體現。對這兩個門類的重點資助,正是國家出版基金國家性質的集中體現。
2.科技類:服務物質文明,反映時代特征
科技類圖書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總量處于第二位,它的新書品種也位于第二位。“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類圖書對我國社會物質文明建設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整個科技類總體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為1.10。國家出版基金資助科技類的重點為理學類、醫學類、生物類和農學類(均高于平均值1.00),并呈現出理學類和農學類逐年減少,生物類和工科類逐年增長的趨勢。這個現象,一方面反映了國家對物質文明建設的重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21世紀是生物學世紀”以及新時期新興工程技術日新月異發展的時代特點。
3.文藝類:展示民族文化,擴大國際影響
在文藝類方面,文藝類圖書兩個二級分類各年變化趨勢相反,故總體略有走低。國家出版基金資助的重點是藝術類(相對競爭力為2.21),這主要和藝術類既能陶冶情操,又常常還是中華文化的載體有關。出版此類圖書,既有傳承中華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也有推廣中國文化經典,擴大中華文化國際傳播力和影響力等社會效益。
三、書名關鍵詞語熱度越高,國家出版基金競爭力越強
書名是圖書內容的高度概括,在國家出版基金項目中,有幾個熱點關鍵詞在書名中頻頻出現,充分反映了國家出版基金遴選的導向性。
1.國字招牌,體現國家水平
《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提出,基金資助項目必須站在世界前沿、弘揚民族文化、記錄時代精神、展示創新成果,努力打造造福當代、惠及后世的代表國家級水平的文化精品。因此,有182個項目名字中含有“中國”“中華”等字眼,如《中華民國史》《中國發展道路》《中國鞏義窯》《中國多目標地球化學圖集》《中國高等植物》等,所占比重高達27.45%,且廣泛分布于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的各個分類中(見表4)。眾多的國家級項目在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中的集體亮相,充分體現了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的重大性和代表國家水平的導向性。
在這182個項目中,中央社和地方社各占91個,但地方社的數量在逐年增加中(見表5),說明地方社的競爭力正在增強,更多出版社的參與有利于推動此類重大項目的開拓。
2.史志項目,傳承中華文明
盛世修史、明時修 志,是中華民族的傳統之一,也是中華文明得以延續五千年的關鍵所在。至今仍廣為流傳的《史記》《資治通鑒》《永樂大典》《四庫全書》等巨著都是產生于盛世。作為生活在“先進文化的代表”時代的出版人,我們的歷史責任與文化責任不容推卸。國家出版基金肩負建設“經典文化”的責任,對各類史、志給予較高的支持力度也是題中應有之義。因此,在國家出版基金項目中史地類相對競爭力較高,僅歷史類就占了74個。其實,史類著作的獲資助率遠不止上述,除了史地類中有35個的主題為“史”或“志”外,在其他門類中還有87個項目的主題為“史”或“志”。這122個項目廣泛分布于中國圖書館分類法16個分類中(見表6),說明修史修志得到全社會的廣泛認同。這些史志項目,對于加強文化積累、傳承中華文明具有重要示范價值。
3.區域特色,反映多元文化
中國歷史悠久、疆域廣闊,34個一級行政區域,56個民族,共同構成了豐富多彩、統一多元的中華文化。研究中國,既要研究總體,也要關注各區域、各民族的特色。因此,有62個項目為區域研究(38個)或民族研究(24個),分布于中國圖書館分類法中11個分類中。這些項目主要是地方社申報(55個),不但數量多,而且分布廣(見表7)??梢姡脜^域優勢、結合自身特色,也是策劃學術出版精品項目的好思路。
名家、大師,是一個民族在特定歷史時代的學術精英,他們的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也是該民族在該特定歷史時代的精神之光。名家、大師影響時代,影響人類,他們的作品是一個時代的里程碑。因此,編輯出版名家文集,不僅是極為嚴肅的學術研究工作,也是文化建設、學術研究的重要內容,是文化積累、文化傳承的重要環節。特別是作為名家一生創作的展示與總結,名家作品全集可以恢復名家全貌,保持歷史的完整與真實,為普通讀者和研究者提供了最為全面可信的研究依據。如果說閱讀選集如同截取歷史的斷面,那么總覽全集則就像縱觀歷史的全景,還原和展示名家的全人和原貌。從這個意義來說,一套名家全集就是一部學科歷史。所以,有51個項目為以名家、大師冠名的文集、全集等,如《季羨林全集》《張大千全集》《竺可楨全集》《岳美中全集》《錢學森文集》等。這些項目在四批中均有,分布于中國圖書館分類法13個分類中(表8)。
4.研究項目,薈萃創新成果
科學研究是指為了增進知識(包括關于人類文化和社會的知識)以及利用這些知識去發明新的技術而進行的系統的創造性工作,它的基本任務就是探索、認識未知。及時出版最新科研力作,將極大地豐富人類知識寶庫,有利于開拓新領域,促進知識轉化成生產力?!秶页霭婊痦椖可陥笾改稀窂娬{鼓勵多樣,注重創新。因此,薈萃創新成果的項目頗受青睞,其中僅書名含有“研究”二字的項目就有43個,分布于中國圖書館分類法10個分類(見表9),如《哲學基礎理論研究》《民國詩詞學文獻珍本整理與研究》《高速鐵路與區域經濟發展研究》《中藥飲片用量標準研究》等;此外,書名中不含“研究”二字卻有研究之實的項目,如《大飛機出版工程》《船舶與海洋出版工程》等也非常之多。可見,關注研究成果,也是策劃學術出版重大項目的一大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