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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7年初開始,由美國抵押貸款風險逐漸演變出的一場次貸危機,不僅瞬間席卷美國、歐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場。而且不同程度地擴大和影響到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普遍的觀點認為,“次貸危機已成為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面對突如其來的金融災難,從各國政府首腦到金融監管部門、從金融機構到學術界,都在匆忙而審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應對、渡過難關。就法律界來講,同樣面臨著反思與應對的迫切任務,應當采取分析與綜合相結合的方法,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準確把握成因,進而做出科學判斷和合理建議。
一、金融危機爆發的內園分析——以美國為案例
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主要是由美國次貸危機引起,就受影響程度而言,作為全球最大經濟實體的美國,顯然首當其沖。客觀地講,金融危機在眾多國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國或區域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程度的影響,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機的成因及根源,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國。就金融危機在美國的成因來講,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嚴重脫鉤,缺乏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有效法律監管
美國經濟最大的特點是虛擬經濟,即高度依賴虛擬資本的循環來創造利潤。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最早對虛擬資本(Fictitious Capital)作出系統論述。虛擬資本以金融系統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債券和不動產抵押等,它通過滲入物質資料的生產及相關的分配、交換、消費等經濟活動,推動實體經濟運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因此虛擬經濟本身并不創造價值,其存在必須依附于實體生產性經濟。脫離了實體經濟,虛擬經濟就會變成無根之草,最終催生泡沫經濟。當前的美國金融危機是經濟過度虛擬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這其中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與房地產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也開始不斷泛濫,金融衍生產品的極度膨脹導致美國金融服務業產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脫離了實體經濟的支撐,又沒有相應的管制措l施,虛擬經濟就會逐漸演變成投機經濟,這也就從根本上決定了美國房地產泡沫的最終破滅。
(二)按揭法律結構上存在缺陷
美國在住房按揭貸款的設置上雖有擔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結構上卻存在重大缺陷,使得這種擔保不具有實際意義,從而也就使得金融風險從源頭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國次貸危機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擔保變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風險也就變得更容易發生。有數據顯示,2006年美國發放的次貸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間,美國家庭貸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長,遠遠超過了整體經濟的增速。金融機構的貸款年增速為10%。如今,由于房價暴跌,很多貸款人無力還款。而購房人對于所購房產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銀行的貸款購買房產,然后再以該房產做還款的擔保,從這樣的擔保結構中可以看出,擔保人的擔保物雖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權,但就實質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換價值意義上的“所有權”。實際上,英美財產法中本身就沒有明確的“所有權”概念,有的只是對于財產進行利用的相關概念,這通常被理解為靈活并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而按揭這樣一種交易一擔保模式在高房價時代確實為普通人購房提供了一種可能。適應了經濟迅速發展下的社會需求。但是,法律作為對社會經濟進行最本質、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權歸屬這樣重大的問題上是不能含糊其詞的,否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陸法系國家,對于“無權處分”之類問題的研究汗牛充棟,并一直爭論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沒有所有權而處分財產是法律上一個極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個明確的處理機制。像現在遇到次貸危機的時候就能發現,正視所有權本質的問題其實就能發現它的價值。
(三)金融債務信用基礎的法律保障機制存在缺陷
此次美國次貸危機的導火索應該是金融債務信用基礎遭到了摧毀性的破壞,客觀地評價,美國作為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有著極其牢固、自身修復性很強的金融債務信用體系,同時,還有嚴密的法律機制對其進行全方位保護。但是,在此次危機中,我們可以清晰地觀察到,其金融債務信用基礎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仍然沒有抵擋住自由金融市場負面作用的巨大沖擊。其整個邏輯過程其實非常簡單,就公司金融債務而言,公司企業從商業銀行大量借款,再將借來的錢從事證券業或房地產業的投資。這時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高漲。但是,當過熱的股市或房地產市場高漲到一定程度,必然發生崩潰,此時公司的資金都壓在股票或房地產上,無法套現償還銀行的貸款。這就會導致銀行的信用基礎出現問題,銀行的資金不具有流動性,就會引發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的危機。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從事股票業或房地產業這些高風險的投資,而是從事出口貿易或制造業投資時,也可以從銀行大量貸款。但是,因為市場情況的突然變化,由于對市場估計的錯誤等各種原因,產品壓庫滯銷,也可能導致公司到期不能償還貸款。這也會影響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能力。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信用出現問題時,公眾存款人便對銀行進行大規模的擠兌。擠兌必然導致銀行倒閉。一家銀行倒閉還會引起數家銀行接連發生擠兌,金融危機就爆發了。
二、爆發金融危機的外因分析——國際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1 P2P網絡金融借貸的現狀分析
P2P網絡金融借貸作為一種新型的借貸模式,近年來正在得到快速的發展,網貸之家《2016年中國網絡借貸行業年報》顯示,截至2016年12月底,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數量達到2448家,相比2015年年底減少了985家,全年正常運營平臺數量維持逐級減少的走勢,與2015年數量大幅增加呈現截然相反的情況。2016年全年新上線平臺為756家,其中2016年第四季度僅新上線了38家,而2015年全年新上線平臺數量高達2451家,可見網貸行業已經從“野蠻發展”階段邁向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P2P網絡金融借貸與傳統的銀行貸款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與一般的民間借貸也不完全相同。從本質上來說,P2P網絡金融借貸是一種金融創新模式,由于其完全以互聯網為平臺,因此在目前的發展中對于計算機、網絡具有較高的依賴性?,F在的P2P網絡金融借貸平臺不需要擔保和抵押,具有較為簡單的借款手續,貸款的成功率高,但貸款利率也相應較高。而P2P網絡金融借貸之所以能夠得到快速的發展,也正因為其能夠為投資者帶來更高的利益。不過,在P2P網絡金融借貸的發展當中,很多家P2P網貸平臺接二連三地出現諸如提現困難甚至跑路的問題。
2 P2P網絡金融借貸平臺的法律問題
2.1 法律關系分析
2.1.1 居間合同關系
P2P平臺以居間合同關系為發展核心,以促成借貸雙方交易為發展目標。這一平臺能夠為借貸活動提供信息、催促還款、條件審核、資金劃撥以及信用等級評價等服務,三者構成居間合同關系。P2P平臺不直接參與貸款合同制定,只是為其提供機會和相關服務,該平臺以中介機構、居間人等形式普遍存在。
2.1.2 居間加擔保合同關系
部分P2P平臺為借款人提供本金以及利息保證時,以自身資金作為供應資金資源,當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時,該平臺會為其代還,并且代還之日即債權成立之時,在此期間,擔保合同關系由此產生。該平臺擔保本金及利息時,代表著中介功能和擔保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促成了一定的居間加擔保合同關系。
2.1.3 借貸合同關系
國外學術界認為P2P網絡借貸平臺是證券機構,而國內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則是將其歸納為準金融機構,但無論如何?ζ教?進行定性,也無論平臺在此過程中擔任什么角色,P2P網絡借貸中最基礎的法律關系仍是借貸合同關系。其與傳統民間借貸所不同的是借貸過程中,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
2.2 法律風險分析
2.2.1 中間賬戶資金風險
現如今,P2P平臺中金融欺詐、攜款潛逃等現象多次發生,并且該現象影響了出借人的借款行為和借款信心。之所以會出現上述現象,主要是因為借款人和出借人進行資金交接時,中間需經指定賬戶轉接。P2P平臺負責開通中間指定賬戶,它在一定程度上具備資金監管和周轉功能。目前,主要負責中間賬戶資金支配的是P2P平臺,如果對中間賬戶監管不及時、不全面,極易出現資金丟失以及欺詐等現象。
2.2.2 信息泄露風險
P2P平臺針對借款人以及出借人進行身份信息確認時,需要雙方提供真實的職業信息、住址信息、電話信息、繳費記錄、工作信息以及財產證明等。平臺掌握信息的同時,也相應地帶來了信息安全風險?,F實社會中,經常發生P2P平臺泄露個人信息等事件,并且信息泄露后被不法分子獲取、應用,對個人造成一定損失。除此之外,P2P平臺保密工作不到位,或者保密技術不高級,都會不同程度地導致個人信息泄露。
2.2.3 非法集資風險
借款人利用P2P平臺向不同的出借人進行資金匯聚,因此,它存在一定的集資性質。網絡環境中存在的借貸行為沒有制定嚴格的準入標準,再加上外部環境監管不到位,不法分子經常打著網絡借貸的旗號進行非法集資、融資、拓展業務。傳統參與借貸行為的人數較少,尚不具備集資性質,現如今,借貸形式多樣、交易方式多元,這在一定程度上為非法集資創造了條件。
2.2.4 信用風險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進行還款時,信用擔保風險隨之產生。利用P2P平臺實施借款活動的對象主要是小型企業、個體戶、工薪階層等,這些借款對象多數是被正規金融機構淘汰的用戶,這類借貸者的信用能力較低。同時,P2P平臺未接入央行管理的征信體系,在此情況下,P2P平臺為其作擔保,當發生擔保風險時,部分平臺會因無法承擔而倒閉。另外,許多小規模和監管不嚴的P2P平臺,銀行并未對其進行資金托管,部分網貸平臺創辦的初衷便是為了詐騙,通過發假標自融,利用管理不嚴的資金托管機構等方式實施欺詐,“淘金貸”“天使計劃”等惡性詐騙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3 P2P網絡金融借貸平臺監管對策
3.1 明確P2P平臺法律性質
雖然P2P平臺在我國的發展速度在不斷加快,但是該平臺的法律性質尚未明確,這就導致監管主體缺失。時至今日也未采取相關措施對P2P平臺直接進行監管。為此,我國應建立完善的監管體制,通過體系約束,減少非法集資、跑路以及金融詐騙等行為發生,促進P2P平臺穩健運行。我們可以適當地向美國等發達國家借鑒,學習先進的監管經驗,根據我國的實際發展情況,規范P2P平臺的發展,如定期向公眾提供P2P平臺工作報告、全面監管P2P平臺的運營活動等。
3.2 強化中間賬戶監管
現如今,第三方平臺是借貸資金的主要管理者,借款人和出借人主要通過網絡平臺開展資金活動,于是對該平臺的資金進行第三方托管極為必要。第三方資金托管是指資金流運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而不經過平臺的銀行賬戶,平臺自身不參與交易過程中的資金流動,銀行或第三方托管公司在交易過程中直接管理投資資金的去向和用途,這些投資資金只能用于指定標的的投資人,第三方托管制度能夠降低網絡資金非法變動的風險,提高資金的安全性。在這種模式下,平臺無法接觸到投資人的投資資金,極大地降低了跑路風險。
3.3 完善信貸征信體系
完善信貸征信體系,能凈化P2P平臺發展環境,美國等發達國家就是在此方面進行了完善。我國應強化P2P平臺與央行征信系統間的關系,加強二者間的合作;P2P平臺還應加強個人信息保密工作,減少信息泄露風險。
3.4 監管風險保證金
關鍵詞:人民幣均衡匯率;金融非中性;金融發展;BEER修正模型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10YJA790157);廣東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11JDXM79006);暨南大學211科研項目。
作者簡介:沈軍(1968- ),男,江臺人,暨南大學金融研究所與金融系教授,主要從事國際金融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0.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096(2013)04-0145-05收稿日期:2012-06-17
引言
人民幣匯率問題一直是全球金融的熱點問題,近年來美國政府經常使用所謂的“人民幣匯率低估”牌來打壓中國以實現其政治目的。人民幣匯率問題眾說紛紜,問題的焦點是人民幣均衡匯率是多少以及人民幣匯率究竟有沒有低估。在人民幣均衡匯率的實證研究中,國內外學者采用多種方法進行了測算,但結果卻大相徑庭:極端的研究認為人民幣匯率低估水平高達50%;Cheung等(2007)則提出“人民幣低估問題存在高估”。事實是,人民幣匯率到底存不存在低估與人民幣匯率的測算方法以及人民幣均衡匯率標準的確定緊密相關。
均衡匯率的實證研究有5種:購買力平價(PPP)方法、Williamson(1983)提出的要素均衡實際匯率(FEER)方法、自然均衡實際匯率(NATRE)方法、Edwards(1988)提出的發展中國家均衡實際匯率(ERER)方法以及行為均衡實際匯率(BEER)方法。與其他方法相比,作為簡化FEER方法而派生出來的BEER方法具有不少優點:首先,BEER方法將重點放在實際匯率行為本身;其次,由于BEER法只涉及到單一方程的估計,從而更具操作性;第三, BEER方法對發展中國家存在的諸如樣本量小、數據質量不高以及經濟結構不穩定等問題具有優勢。
確定“合理匯率”是國際金融理論與宏觀經濟學中的難題。Edwards(1994)認為,區分匯率均衡與非均衡運動是宏觀經濟最具挑戰性的問題之一。Williamson估計實際匯率錯位程度是開放經濟宏觀經濟學最富挑戰性的實證問題之一。姜波克等(2006)認為,FEER方法本質上依然是外部均衡決定論,確立人民幣均衡匯率的標準比具體測算更為根本。金雪軍等(2008)區分了產品市場(長期)和資本市場(短期)均衡匯率,試圖擺脫FEER和BEER方法只關注中長期匯率決定因素的束縛。陳志昂等(2010)強調勞動力差異對均衡匯率的影響,其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東南亞國家對發達國家20世紀90年代以來存在系統性低估,中國是低估程度最輕的,中國是對競爭性發展中國家匯率大幅上升的國家。
筆者重點對人民幣均衡匯率標準的確立與人民幣的測算方法兩個方面提出新的見解并進行系統的實證研究。本文其余部分的結構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為理論分析,第二部分為金融發展指標測算,第三部分為模型設定與變量選擇,第四部分為模型的估計和檢驗,第五部分為結論。
一、理論分析
本文的理論分析包括解釋為什么在人民幣匯率測算中要加入金融發展因素,提出理論假設,并據此對BEER匯率模型進行修正。
1.金融非中性
貨幣與金融非中性得到了較多的實證支持。楚爾鳴等(2009)通過對1996年1季度到2008年2季度的季度數據進行實證研究,得到中國的貨幣供應量無論是長期還是短期都表現出顯著的非中性。當貨幣運動與信用活動密不可分地結合在一起時,兩者長期相互滲透,必然產生金融的非中性,沈軍(2006)證實了金融非中性的存在。
本文研究的理論起點是金融非中性,即在BEER模型中考慮加入金融發展變量。金融發展是指金融規模的擴大和金融結構的變遷,以及在結構變遷中金融的功能不斷得以完善、擴充,并進而促進金融效率不斷提高和經濟增長的一個動態過程(彭興韻,2002)。在整個過程中,金融發展因素會與經濟實際變量如貿易條件、生產率差異、貿易開放度等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并通過各種途徑影響基本的經濟因素,進而影響匯率的決定。
2.理論假設與BEER修正模型
由于國際金融市場的高度發達及全球貨幣流動性的泛濫,目前實體性經濟因素對匯率的影響逐漸淡化,貨幣金融性因素對匯率的影響越來越大,在新興與發展中國家中金融發展水平對匯率的影響尤為突出。因此,金融發展因素是確定人民幣均衡匯率不可忽視的重要標準。據此,筆者提出理論假設:金融發展水平低下是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匯率低估的重要原因。
金融非中性是均衡匯率測算引入金融發展因素與形成BEER修正模型的理論依據,BEER修正模型因為引入重要的金融發展因素比傳統的BEER模型更為合理。加入金融發展因素的BEER模型有兩種思路:其一,考慮各種金融發展變量,并進行穩健性檢驗;其二,形成金融發展的綜合因子??紤]到各種金融發展變量存在的不一致性,筆者采用第二種思路。
二、金融發展指標測算
金融發展是金融發展規模、效率與結構的三位一體。筆者在借鑒了國內外己有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從金融發展規模、金融發展效率和金融發展結構3個方面選取了10個指標來構造金融發展指標體系(見表1),并采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對中國金融發展狀況進行綜合評價。
筆者選取1994年1季度至2010年4季度的數據,數據收集依據銳思金融數據庫、中國金融統計年鑒和人民銀行網站披露的季度數據,數據處理軟件為SPSS。首先,通過SPSS軟件對表1中的10個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在進行主成分分析之前,要先分析各個指標的相關性,并進行KMO檢驗和Bartlett檢驗,判斷各個指標是否適合做主成分分析。結果表明這10個指標適合進行主成分分析。
前兩個因子的貢獻率高達90.94%,因此筆者選擇前兩個因子作為決定金融發展水平的關鍵因子,記為F1、F2,用來代替原來的10個變量。第一個因子(F1)對應FIR、M2/GDP、Bank、Private、存貸比和存貸款利差有較大的負荷系數,反映了金融發展規模和金融發展效率。第二個因子(F2)對應直接金融/間接金融、資本化率和交易比率有較突出的負荷系數,反映了金融發展結構。根據兩個因子貢獻率權重加總,即F=(54.08×F1+36.86×F2) / 90.94,可得到金融發展綜合指標(FD)總體來說呈穩定上升趨勢(見圖1)。
根據金融發展綜合評價函數,可以計算出1994年1季度至2010年4季度的金融發展水平(FD)值,結果如圖1所示。總體來說,我國金融發展水平呈現穩步上升趨勢,在2007年4季度達到最高點,2008年受到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全球金融風暴影響,金融資產縮水,我國金融發展水平出現了明顯的回落,在2009年后經濟復蘇背景下重新回升。
三、模型設定及變量選擇
四、模型的估計和檢驗
筆者選擇的樣本區間為1994年第1季度至2010年第4季度,以上變量除了REER數據來源于IMF,其他變量數據均來源于銳思數據庫。為消除季節趨勢影響,對數據進行了季節調整,并對經濟變量取自然對數進行無量綱化處理,以便熨平其長期趨勢。數據處理軟件為E-views6.0。
1.各變量的ADF檢驗
筆者采用擴展的ADF方法進行序列單位根檢驗,所有變量序列都是一階單整序列I(1)(見表2),可以進行協整分析。
2.協整檢驗
協整檢驗的一般步驟是:首先檢驗變量的單整性,然后對變量進行普通最小二乘回歸,最后,對回歸方程的殘差進行單位根檢驗。單位根檢驗的結果表明所有變量序列都是I(1),可以采用EG兩步法對金融發展等相關變量與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進行協整檢驗,在進行最小二乘估計的基礎上,再檢驗殘差序列的穩定性。結果表明回歸方程中各變量都較為顯著(見表3)。
表3中,殘差序列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是平穩的,所以實際有效匯率與金融發展等變量存在協整關系;貿易條件改善、政府支出水平、貿易開放度、對外凈資產增加、金融發展水平提高會使均衡匯率上升;而貿易開放度的提高會使均衡匯率下降。
3.向量誤差修正模型
誤差修正模型的統計檢驗(見表4)表明:修正誤差模型變量列中的CointEq1是誤差修正項,其彈性系數為-0.229,該系數反映了誤差修正模型自我修正的動態機制。但這種自我修正機制是有限的,對于持續時間長、大幅度的實際匯率錯位,經濟系統是不能自我修正的,需要宏觀經濟政策調整。
4.人民幣當前均衡匯率及匯率失調程度測算
在得到人民幣均衡實際匯率模型后,可以通過帶入基本面經濟變量的均衡值得到人民幣長期均衡實際匯率。筆者采用H-P濾波法得到基本面經濟變量的均衡值。
實際匯率是指實際有效匯率,是一種多邊實際匯率。當Mis0時,表示實際匯率值大于均衡實際匯率值,實際匯率高估。Misd為人民幣實際匯率的長期失調程度(百分比)。
圖2顯示,1996年1季度之前,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持續低估;1996年2季度至2002年4季度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基本處于高估狀態;2003年1季度至2007年4季度,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持續低估;2008年1季度至2009年3季度,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出現高估??傮w上,在1994年1季度至2010年4季度樣本期間,人民幣匯率失調程度并不嚴重,大致在低估3.6%至高估2.4%之間波動,人民幣實際匯率基本穩定在均衡匯率附近。
Cheung 等(2007,2009)認為人民幣匯率水平與傳統統計方法的推斷有關。通過建立相對價格與相對人均收入關系的框架,考慮樣本不確定性與變量之間相關性等因素后,實證結果顯示人民幣匯率不存在低估。本研究從另一角度支持了Chueng等的“人民幣低估問題存在高估”的研究結論。
五、結論
本研究的創新主要有兩點:一是模型的優化。考慮到金融因素對匯率決定的影響,結合我國的金融發展特點,在BEER模型中引入金融發展變量,并采用因子分析方法測算金融發展水平,提高BEER模型對于測算人民幣均衡匯率水平的適用性。二是數據的頻度和跨度。筆者選擇1994年~2010年各相關經濟變量的季度數據對均衡匯率進行實證研究,數據貼近當前,同時季度數據有助于降低研究誤差。
筆者構建了引入金融發展變量的BEER模型,采用的是1994年1季度至2010年4季度的數據來測算人民幣均衡匯率水平和匯率失調程度,得出的主要結論為:
(1)實際有效匯率與貿易條件、政府支出、貿易開放度、對外凈資產、金融發展存在長期穩定的協整關系。
(2)在1994年1季度至2010年4季度樣本期間,考慮金融發展因素后人民幣匯率失調程度輕微,大致在低估3.6%至高估2.4%之間波動,人民幣實際匯率基本穩定在均衡匯率附近。
當然,本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其一,加入金融發展變量均衡匯率測算的理論分析仍有待加強;其二,在均衡匯率測算時,一些變量因為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獲得而使用了替代變量,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實證結果的有效性;其三,本文在選取均衡匯率決定因素時只考慮了宏觀變量,而沒有涉及微觀變量,后續研究可以嘗試構建加入微觀變量的均衡匯率模型對人民幣均衡匯率水平進行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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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1995年引入期權交易以來,其交易歷史不過短短十三年,總體風格還是比較謹慎保守的。這種特性一方面使中國免受諸如九七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動蕩災害,一方面又使國內對金融衍生品這一領域的創新力度不夠。綜觀利弊,現今我國期貨交易有向開放化轉變的趨勢。以2006年新《證券法》出臺為證,總則中加強了一條“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為將來搞期貨、期權交易留下了伏筆。果然,一年之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應運而生,成為規制我國期貨期權市場的主要法規之一。
再觀目前實際的中國金融市場,對期權的需求可謂日益增大。就個人投資者而言,金融期權逐漸成為人們投機行為的對象之一。中國銀行自2003年推出個人外匯“期權寶”和2005年推出“兩得寶”以來,都受到了廣大市民的追捧,市場反應非常強烈。由此可見,期權在中國有很好的發展潛力和發展趨勢。
二、金融期權的風險種類及成因分析
(一)金融期權風險種類
1.信用風險:最常見的風險之一。即由于交易對手破產或者無法履約而造成財產損失的風險;
2.市場風險:由于匯率、利率等因素的變化而引起的金融期權價格波動的風險;
3.操作風險:又名運營風險,即由于人為錯誤、欺詐、內部風險控制不當所導致的損失風險,也是現今法律法規主要規制的對象;
4.流動性風險:即合約持有者將合約轉讓變現的風險;
5.結算風險:又名交割風險,即交易對手在交割期限屆滿時無法按時付款或交貨,以此所造成的風險;
6.系統風險:政治、經濟、社會等大環境引發的普遍性經濟蕭條低迷的風險,一般而言,此類風險是經濟學上個人及機構投資者所無法回避的風險;
7.法律風險: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或者立法后沒有得到切實的貫徹而引起的對交易主體缺乏有力的制約和保護的現象。且由于金融期權的創新性,即使有相關法規出臺,也因為沒有經過時間和案例的考驗而缺乏穩定性與說服力。
(二)金融期權風險成因
1.金融期權的杠桿性特征
杠桿性是幾乎所有金融衍生品的特性。對于期權交易而言,投資者只需花很少的一筆權利金費用即可進行交易。然而,這種“四兩撥千斤”的特點很容易讓人忽略了到期交割時必須承擔的100%的盈虧風險。大多數缺乏投資經驗、風險意識不足的投資者,往往只關注權利金的大?。茨壳案冻龅某杀荆┮约拔磥砜梢援a生的巨大收益,卻偏偏對風險抱著僥幸或者過于自信的心理??傊?,金融期權這種“失之毫厘,謬以千里”的驚人放大倍率,票面價值遠遠大于實際價值的特性,是產生金融風險的根本前提之一。
2.期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自治協議很可能脫離真實的資本運作
3.對于金融期權而言,理論上,根據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則
當事人雙方可以就協定價格以及合約數量做出任意規定,只要雙方都接受即可然而,這種天馬行空式的極具想象力的游戲規則卻很可能偏離真實資本的運作,產生出巨大的泡沫效應。
4.金融期權的決定性因素本身波動劇烈頻繁
金融期權誕生伊始即是為浮動匯率制下的基礎金融工具規避風險,針對股票、債券、外匯風險分別發明了股票期權、利率期權和外匯期權。可以說,金融期權誕生的前提就是基礎金融工具價格走勢的撲朔迷離。
5.投資組合的專業性強,每組交易的組合條件都不同,制定針對性的法規難度大
金融期權交易的投資組合千變萬化,每一種投資組合的前提條件都不同,如何劃定能覆蓋這所有組合的分界層面,如何應當是經濟學家與法學家共同合作的任務。
6.按照現行會計制度存在風險隱患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對象是期貨合約,根據現行會計準則,在交易結果發生前,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中沒有衍生品交易的記錄,財務報表不會反映潛在的盈虧狀況。這使得高層管理信息獲取存在嚴重滯后,為交易監管提供了嚴重的時間障礙。
7.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場外交易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交易的市場。由于價格的不透明度以及缺乏交易所的規范規制,其往往是嚴重投機行為的交易場所,因此場外交易也是風險成因的重要組成因素。目前場外交易在我國還沒有合法地位,國務院出臺的一系列條例、意見和通知中都明確規定,期貨交易(包括期權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8.游資惡炒
部分學者認為,近年來中國證券市場的瘋狂繁榮跟部分國內游資炒作不無關系。以溫州民營企業的剩余資金為代表的國內游資,由于沒有合理的投資渠道,加上其逐利的本性,一旦出現任何獲利機會,便蜂擁而上,造成極大的不安定隱患①。
9.投資誤導
一些所謂“股評家”等出于某種目的在媒體上信口開河,其不負責任的言論為民眾接受相信,最終使得廣大投資者收益受損。
10.投資組合設計不當
如前所述,金融期權獲利投資組合是一種專業性極強的計算結果,一般投資個人往往無法精確計算出最佳盈利點與止損點,從而承擔了一定的由于投資組合設計不當造成虧損的風險。
11.投機過度
以賣出看跌期權為例。而一些情況下,在投資者在賣出的同時,手上很可能是沒有該買賣標的物的,這種投機方式非常危險,因為一旦價格走勢背離預期,期權賣家需要用市場價把標的物從市場上買回,再以協定價格高買低賣給期權買家。盡管理論上的風險無限性僅僅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真的出現,加上杠桿倍率,期權賣家往往沒有足夠的資金用市場價把標的物買回,再用協定價格售出??v觀國際市場重大期權虧損事件,實力雄厚的財團最后多是被巨額逼空導致破產的。這種高風險性投機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同樣是法律需要規制的重點。
12.惡債連鎖反應
這里主要針對銀行而言,銀行如果過于為眼前獲利機會所誘惑,放貸規模擴大化,放貸對象信用要求逐年降低,加上銀行加入購買各種金融衍生品之行列,一旦負債者無力還貸,或金融衍生品資金斷裂,銀行面臨倒閉危險,企業和個人的存款無法追回,導致一系列經濟蕭條。
13.投資者對這一新型金融衍生品的了解不夠,風險估計不足
目前,金融期權在國內往往不是投資機構的主營業務,很多基金經理只憑一張簡單的報表就做決定,也沒有良好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
三、相關現行法規對風險的彌補防范措施分析及未來相應法規構建
筆者認為,金融期權的風險防范應該分成政府、交易所、行業協會與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這幾個部分來規定相關義務,具體如下:
(一)政府的風險防范控制義務
1.開放資本市場力求“穩”,脫離本國經濟的承受能力,盲目追求負債增長的戰略是危險的②之所以放在第一點,是因為只有政府先把大環境做好了,才有下面交易所和投資機構進行改進的必要和可能。新興國家過早放松管制,容易被投機者鉆空作亂。筆者認為,金融市場的謹慎不犯錯是比創新更重要的前提,在吃不準新產品的風險程度的情況下,犧牲創新而確保安全穩定是可取的做法。
2.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積極履行職責目前新《證券法》第九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和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明確賦予了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明確的職權及監督范圍,為監督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希望盡快出臺《金融監管合作法》,促進國內各個部門之間以及國際金融管理部門的合作,信息快速公開流通,及時防范風險跨國蔓延。
3.立法對金融期權的協定價格與合約數量做比例性的規定,確保不讓期權合約內容脫離資本真實情況太遠
4.改革現行會計制度,加入期貨、期權的記賬機制該條建議針對上述風險成因第五點,即期建議專門記錄期貨期權交易的未來交割賬目,使交易在沒有被結算之前即有所登記,使高層管理者閱讀賬目時心中有數。
5.期權交易應專門在有期貨經驗的期貨交易所內而非證券交易所內進行以充分利用期貨交易所的第一手期貨交易管理經驗。
6.對風險控制系統不足的交易所和金融機構進行管制,嚴重的予以剝奪其從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資格2004年頒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是我國目前立法重視金融風險控制的重要一點證明。但實踐中究竟是否真的能如此過硬的實施,仍是個有待考察的問題。
7.立法限制游資
關于海外游資,與上述第一點建議相同,政府對證券市場的海外開放仍然應以謹慎態度為主;對于國內游資,中央政府應當頒布條例限制游資的炒幅,以期既能達到適當利用限制資產的目的,又把風險控制在適度范圍之內。
8.投資誤導需要承擔責任
既當某些專家或權威人士在媒體上發表了不負責任的言論,誤導百姓投資之后,需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不僅僅是道德上的譴責。這點也體現在新《證券法》上,該法這次的出臺專門強調,新聞媒體做新聞報道一定要真實,不能散布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同時服務機構中的咨詢機構應該規范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帶有廣告性地進行誤導的話,投資者可以起訴。
9.立法禁止投機過度,對賣空期權的額度進行嚴格限制此點是各個國家立法的重點規制對象。但是何謂“投機過度”,賣空期權的協定價格和權利金超過標的物當日收盤價百分之多少屬于需要限制的區域,則仍需要權威的經濟學家提出建議。對于過于專業的風險測算,筆者認為可以直接把經濟學家的權威提議上升為法律,術業有專攻,畢竟金融法是經濟學色彩濃厚的學科,需要法學家與經濟學家合作才是。
10.規制場外交易
根據世界各國立法來看,完全限制場外交易也并不可取。而由于場外衍生金融業務對信用要求極高,一般只規定資金雄厚,達到一定規模的交易商才允許成為市場交易主體。此外,行業協會、民間評級機構等也都在場外交易市場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交易所
1.規定投機行為的交易規模、交易額上線、最大止損點、保證金制度和場內交易當日結算無價差制度,對交易員進行資格審查,對大批量進入者進行調查,建立大戶報告制度。這一點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中已明確提到。
2.確立金融結算制度,明確結算機構,通知義務。07年修改后新出臺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強調了期貨交易所組織結算、通知結算結果的義務。隨著股指期貨的推出以及商品期貨市場的發展,同一時間可能會有幾十萬投資者參與,傳統由期貨公司逐一通知的方式顯然已經難以適應這種新狀況,遂規定由雙方約定通知的方式,并在符合一定條件時,由期貨公司的交易系統強行平倉,以及時降低客戶的交易風險。這使風險控制的效率大大提高。而且《條例》執行的是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投資者方向判斷錯誤,而盤中又出現劇烈波動,一旦虧損達到10%,投資者則會被盤中平倉。所以投資者應該有意識的去保證金監視中心查看賬戶頭寸的盈虧。該條款的作用還在于提醒投資者明確并重視期貨市場的風險。
3.開始第一筆交易前,交易者必須繳納高額保證金。保證金主要是針對期權賣家而言。韓國市場規定,在開始第一筆交易之前,交易者必須先繳納500萬韓元的保證金,并根據市場走勢隨時追加保證金。
(三)行業協會
對于行業協會所應當履行的職責,參見新《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借鑒香港的做法,由期權期貨業行業協會建立儲備基金和賠償準備基金,基金錢款來自每位結算會員申請會員資格是所繳納的費用。這樣使得行業協會自身能有完備的風險協調體制,應對不測。
(四)投資機構與個人投資者
鑒于巴林銀行案得到的教訓,投資機構首先應當確保交易與結算嚴格分開,嚴禁越權交易。其次,應當重點規范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筆者建議可建立自動風險預防對沖機制,超出預警范圍的交易由系統自動對沖,且確保風險控制程序不受管理層左右,有自動、獨立運作的機能。另外,風險評估系統由非風險責任承擔著輸入,董事會和管理層的信息要客觀獨立公正?!镀谪浗灰坠芾項l例》第二十二條就是對投資機構風險設置的管理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而言,首先應盡量減少暴露在市場風險下的頭寸,其次,應對市場風險,最好是經過經濟學理論上的專業精確的測算,用投資組合控制金融風險,在同一中基礎資產上同時建立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部位的組合期權等策略,以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
注釋:
①國內游資對經濟的影響及其引導.
②倪克勤.當代世界的金融危機與金融衍生品工具市場的發展.國際經濟金融.1997(9).
[2][3]教育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吳潛濤執筆).深刻理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和意義[N].人民日報,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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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持有證券雖然簡化了證券流通中的工作程序,節約了成本,避免了證券遺失偽造的風險,提高了交易效率。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跨境間接持有證券的情況越來越多,由于各國的法律不同,間接持有證券在跨境發行、交易等過程中常產生法律沖突,這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研究并解決證券跨境間接持有的法律問題是每個國家都應重視的課題。
一、證券跨境間接持有存在的法律問題
1.證券跨境間接持有模式的產生
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加深,跨國公司的數量及規模都在飛速發展,跨國公司的發展帶動了金融市場越來越國際化。很多股東通過證券中介商間接持有其他國家上市公司股票來進行投資的情況越來越常見,這種情況涉及到多國的股東、證券中介商、銀行、市場等主體進行交易和抵押融資,由此產生了大量的證券直接持有文檔。另外,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證券交易和金融工具在國際市場的應用越來越頻繁,產生了大量的證券交易及相關金融契約化交易,引發了“文檔災難”,原有的證券直接持有系統難以應對這N情況,證券間接持有交易應運而生。證券間接持有模式趨向于證券交易非流動化即無紙化方向,投資人不再通過相關證書直接持有證券,而是運用登記結算的方式通過證券中介商間接持有證券。間接持有證券模式使發行證券的企業與投資人之間存在多級中介商,形成了由國家或國際性中央存托機構、各級證券中間商、投資者組成的多層次“金字塔”。
2.證券跨境間接持有存在的法律問題
證券間接持有節省了證券過程中的復雜程序及成本,促進了交易效率的提高,避免了直接持有證券模式中證券遺失、偽造等風險,間接持有模式已經成為全球證券交易中的主要形式,但是它也帶來了一些法律問題。
外國投資者通過證券中介商間接持有證券,投資者與證券發行人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只與上一級的中間人有直接聯系,證券的交易流通過程使用的是各級證券中介商的名義,并沒有投資者的名義,投資者只能通過存托機構和中間人的電子賬簿的記錄來確定證券所有權。在跨境證券使用交易過程中,各國對這些情況的規定又有所不同就會產生法律問題。在遇到這些法律問題的時候應該根據哪個國家的相關法律來處理;是否應該針對這一情況建立相應的國際統一規則法律;中間人破產,或把所持有的證券抵押貸款時,第三方債務人和證券實際持有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解決,在經濟全球化程度不斷加深的今天,是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面對的問題。
二、各國為解決證券跨境間接持有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的嘗試
證券間接持有模式的無紙化和網絡化,使人們對證券的屬性和權力內容重新判斷和設定,間接持有的證券在國際上的發行、交易、流通、登記等過程中,因為各國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同,產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很多國家為了解決這些法律問題,保證證券的順利流通,促進經濟的共同發展,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做了嘗試。
德國把間接持有證券分為特別托管和混合托管兩種情況。特別托管對自己的證券享有完整的所有權,混合托管享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權。這種共同所有權制度被比利時和盧森堡借鑒,規定中間人倒閉時,實際投資者對證券的占有享有優先權和再抗辯權,保護了實際投資者的權利。法國則通過歐洲清算中心的賬簿來確定投資者對證券的持有權。英國通過信托法來處理間接證券持有的法律問題,美國則直接設立了證券權,對投資人和中間商的權利與義務做了具體的規定??梢?,各國在處理間接證券持有法律問題時都優先保護實際投資者的權利。
《海牙證券公約》根據“相關中間人所在地”原則調整跨境間接持有證券權益,具體涉及到財產性問題及投資人與中間人的法律關系。此外,還采取了自治原則,即投資人與中間人可以自主選擇與證券活動有實際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來解決相關的跨境間接持有證券法律沖突問題。公約統一了各國對間接持有證券權力屬性認知的法律選擇規范,明確規定了跨國間接持有證券系統中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對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有重要意義。
三、我國對間接持有證券立法的現狀和完善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和完善了中央證券電子交易系統用來進行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實現了無紙化,不再需要實際證券的交付與流通,統一了全國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在證券的持有方式上,境內主要采取直接持有證券模式,境外主要采取間接持有證券模式。我國對間接持有證券的權益屬性、內容在立法上還沒有明確的界定,還在用“物之所在法”的思路來判斷證券權利的所有權,說明對間接持有證券權益的獨特性缺乏認識。隨著跨境間接持有證券法律沖突的頻繁,我們會借鑒國外的相關法律及《海牙證券公約》的法律適用規范,加快對相關法律的完善。
四、結束語
證券跨境持有的法律問題關系到國際經濟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也影響著各國經濟的穩定發展。雖然目前我國證券持有的模式以直接持有為主,但是證券間接持有是主要發展趨勢,我們必然會面臨證券跨境持有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及公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促進這一問題的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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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4-0092-02
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和協調運行的基礎性力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融資難都是制約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又難于破解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信貸融資難的主要因素則是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動產作為擔保物,而中小企業的主要資產卻多以動產和權利為主?;诰徑馊谫Y難現狀,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現實需求,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行政部門、企業積極創新融資擔保模式,并付諸于實踐。融資擔保模式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并不斷探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的實踐
中小企業享有的權利種類繁多,擁有的動產資源豐富,這些動產與權利都可成為擔保物,因此,減少金融機構對不動產擔保的依賴,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具有廣闊空間和大好的前景。近幾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機構對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創新的力度不斷增加,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1、用益物權擔保融資的創新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權[1]。《物權法》第1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權法》對用益物權作擔保物并無限制,這為用益物權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實踐中,基于林地承包經營權、采礦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作擔保融資的模式,都屬于用益物權擔保融資創新的范疇。這些用益物權用于擔保融資,幫助了許多中小企業利用潛在價值得到所需信貸資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貸銀行的資金使用率。
2、財產權利質押融資的創新
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利可以出質。實踐中,對于債權人而言,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押的風險較難控制,因此,金融機構并不愿意接受這些財產權利質押。近幾年,金融機構關于財產權利質押貸款的探索與創新主要是完善質押融資中的權利價值評估、權利出質登記、權利交易等相關操作環節,以此降低融資風險,消除金融機構的顧慮,推動權利質押融資的發展。此外,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探索拓展應收賬款質押的類別,由此出現了訂單質押、旅游門票收費權質押等融資模式,這些融資模式把企業無形財產轉化為了動態資產,緩解了企業融資難的狀況。
3、其他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權利擔保融資模式創新的實踐還有很多,如簡陽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推出的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嘉興銀行推出的排污權抵押貸款,義烏地區推行的商位使用權質押貸款等等。這些權利擔保融資模式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動產資源種類較多,融資空間廣闊,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黃金、黃酒、大蒜等動產質押貸款模式,再如山東恒泰農村合作銀行推出的鋼結構抵押貸款模式,這些新的擔保創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了銀行貸款的良性循環。
(三)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保證擔保融資創新主要是聯保貸款模式,即三個或三個以上企業按自愿原則組成聯保體,銀行對聯保體成員進行授信,成員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融資模式。根據行業、地域的不同,各銀行采用的中小企業聯保貸款模式亦不同,有聯?;鹉J剑▍f會聯保模式)、網絡聯保、行業聯保、聯貸聯保等多種模式。聯保貸款模式有利于成員間內部監督,相互督促及時還款,同時,還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變性、易操作性,聯保貸款為中小企業獲得了更多的信貸資金。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與發展,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扶持。而權利和動產擔保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發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1、權利擔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權抵押貸款缺乏法律依據
自2008年嘉興市推出排污權抵押貸款以來,排污權抵押貸款模式迅速在全國蔓延。關于排污權的法律性質,學界有多種觀點: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屬用益物權[2];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具有準物權屬性[5];有學者認為,排污權是種新型的環境役權[3];有學者認為,排污權屬于人役權[6]。也有學者認為,排污權進入物權體系困難重重,而將排污權歸入合同債權既在理論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權靈活運作[4]。然而,依物權法定主義,排污權并未作為物權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其物權屬性不能確定。同時,排污權的環境役權、人役權、合同債權性質也局限于理論探討,沒有得到立法機關的確認。因此,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實踐探索還缺乏法律依據,對于排污權的屬性、排污權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權交易的條件等問題都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確認與完善。
(2)河道沙石開采權、商位使用權擔保貸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簡陽市探索出沙石開采權質押融資模式,為保障這一模式順利實施,人民銀行簡陽市中心支行會同簡(下轉第94頁)(上接第92頁)陽市水利局了《簡陽市河道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然而,對于沙石開采權的性質,有學者主張河道沙石屬礦產資源,沙石開采權則屬于采礦權[7],若此種主張成立,則沙石開采權屬用益物權,沙石開采權擔保的方式應為抵押。《水法》、《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沙石開采權性質并沒有規定,因此,沙石開采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滿足哪些條件此項擔??梢猿闪ⅲ杂写嚓P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范。
目前,全國許多金融機構推出了商位(鋪)使用權擔保貸款。對于商位使用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商鋪使用權能否轉租等問題,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2、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動產擔保融資的發展,動產質押監管這一融資擔保模式迅速興起。在實踐中,動產質押監管的一般操作模式為:債務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動產進行質押擔保,銀行委托第三人(一般為物流企業,在動產質押監管中作為監管人)代為監管質物,履行監管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質物的數量、質量的監管,對債務人或出質人出入庫權利予以限制和約束,必要時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予以監管,發現有害于質權人利益的情形時及時通知質權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8]。由于法律對“監管”的概念并無明確規定,我國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動產質押監管實施過程中債權人與監管人主要通過質押監管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因此,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到的風險出現時,債權人與監管人的權責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積極完善動產質押監管的相應法律法規,為動產質押監管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業規范的缺失
融資性擔保機構對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與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實踐中,擔保機構擔保效力不足,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要積極完善融資擔保機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融資擔保業監管主體、為擔保機構確定對等的權利與責任,消除現存的政策,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體系。
(二)法律環境的缺失
1、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對擔保登記制度、擔保物流轉制度的規定不健全,這導致設定擔保難,實現擔保債權難。因此,要積極制定和完善各類擔保物的流轉制度和擔保登記制度,以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提供法律支撐。
2、征信立法的不足
最大限度的消除借款企業、擔保人與金融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解決融資難的基本途徑。目前,我國征信管理法律法規尚未制定,這嚴重影響了征信業的發展,進而導致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信用評估水平較低,對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騙貸、資產重復抵押、關聯企業擔保等違法行為很難遏制。因此,要加快建立征信管理法律法規,明確征信機構信息采集、信息披露、征信當事人的權益等法律問題,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不斷創新,確實在解決融資難問題上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只有經過法律層面的突破,才能將市場發現的創新需求轉化為可以復制與推廣的有效模式。因此,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支持和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與發展,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現狀的現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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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和協調運行的基礎性力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融資難都是制約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又難于破解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信貸融資難的主要因素則是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動產作為擔保物,而中小企業的主要資產卻多以動產和權利為主?;诰徑馊谫Y難現狀,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現實需求,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行政部門、企業積極創新融資擔保模式,并付諸于實踐。融資擔保模式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并不斷探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的實踐
中小企業享有的權利種類繁多,擁有的動產資源豐富,這些動產與權利都可成為擔保物,因此,減少金融機構對不動產擔保的依賴,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具有廣闊空間和大好的前景。近幾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機構對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創新的力度不斷增加,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1、用益物權擔保融資的創新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權?!段餀喾ā返?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權法》對用益物權作擔保物并無限制,這為用益物權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實踐中,基于林地承包經營權、采礦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作擔保融資的模式,都屬于用益物權擔保融資創新的范疇。這些用益物權用于擔保融資,幫助了許多中小企業利用潛在價值得到所需信貸資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貸銀行的資金使用率。
2、財產權利質押融資的創新
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利可以出質。實踐中,對于債權人而言,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押的風險較難控制,因此,金融機構并不愿意接受這些財產權利質押。近幾年,金融機構關于財產權利質押貸款的探索與創新主要是完善質押融資中的權利價值評估、權利出質登記、權利交易等相關操作環節,以此降低融資風險,消除金融機構的顧慮,推動權利質押融資的發展。此外,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探索拓展應收賬款質押的類別,由此出現了訂單質押、旅游門票收費權質押等融資模式,這些融資模式把企業無形財產轉化為了動態資產,緩解了企業融資難的狀況。
3、其他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權利擔保融資模式創新的實踐還有很多,如簡陽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推出的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嘉興銀行推出的排污權抵押貸款,義烏地區推行的商位使用權質押貸款等等。這些權利擔保融資模式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動產資源種類較多,融資空間廣闊,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黃金、黃酒、大蒜等動產質押貸款模式,再如山東恒泰農村合作銀行推出的鋼結構抵押貸款模式,這些新的擔保創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了銀行貸款的良性循環。
(三)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保證擔保融資創新主要是聯保貸款模式,即三個或三個以上企業按自愿原則組成聯保體,銀行對聯保體成員進行授信,成員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融資模式。根據行業、地域的不同,各銀行采用的中小企業聯保貸款模式亦不同,有聯保基金模式(協會聯保模式)、網絡聯保、行業聯保、聯貸聯保等多種模式。聯保貸款模式有利于成員間內部監督,相互督促及時還款,同時,還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變性、易操作性,聯保貸款為中小企業獲得了更多的信貸資金。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與發展,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扶持。而權利和動產擔保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發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1、權利擔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權抵押貸款缺乏法律依據
自2008年嘉興市推出排污權抵押貸款以來,排污權抵押貸款模式迅速在全國蔓延。關于排污權的法律性質,學界有多種觀點: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屬用益物權;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具有準物權屬性;有學者認為,排污權是種新型的環境役權;有學者認為,排污權屬于人役權。也有學者認為,排污權進入物權體系困難重重,而將排污權歸入合同債權既在理論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權靈活運作。然而,依物權法定主義,排污權并未作為物權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其物權屬性不能確定。同時,排污權的環境役權、人役權、合同債權性質也局限于理論探討,沒有得到立法機關的確認。因此,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實踐探索還缺乏法律依據,對于排污權的屬性、排污權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權交易的條件等問題都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確認與完善。
(2)河道沙石開采權、商位使用權擔保貸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簡陽市探索出沙石開采權質押融資模式,為保障這一模式順利實施,人民銀行簡陽市中心支行會同簡陽市水利局了《簡陽市河道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然而,對于沙石開采權的性質,有學者主張河道沙石屬礦產資源,沙石開采權則屬于采礦權,若此種主張成立,則沙石開采權屬用益物權,沙石開采權擔保的方式應為抵押?!端ā贰ⅰ兜V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沙石開采權性質并沒有規定,因此,沙石開采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滿足哪些條件此項擔??梢猿闪?,仍有待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范。
目前,全國許多金融機構推出了商位(鋪)使用權擔保貸款。對于商位使用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商鋪使用權能否轉租等問題,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2、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動產擔保融資的發展,動產質押監管這一融資擔保模式迅速興起。在實踐中,動產質押監管的一般操作模式為:債務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動產進行質押擔保,銀行委托第三人(一般為物流企業,在動產質押監管中作為監管人)代為監管質物,履行監管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質物的數量、質量的監管,對債務人或出質人出入庫權利予以限制和約束,必要時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予以監管,發現有害于質權人利益的情形時及時通知質權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由于法律對“監管”的概念并無明確規定,我國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動產質押監管實施過程中債權人與監管人主要通過質押監管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因此,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到的風險出現時,債權人與監管人的權責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積極完善動產質押監管的相應法律法規,為動產質押監管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業規范的缺失
融資性擔保機構對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與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實踐中,擔保機構擔保效力不足,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要積極完善融資擔保機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融資擔保業監管主體、為擔保機構確定對等的權利與責任,消除現存的政策性障礙,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體系。
(二)法律環境的缺失
1、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對擔保登記制度、擔保物流轉制度的規定不健全,這導致設定擔保難,實現擔保債權難。因此,要積極制定和完善各類擔保物的流轉制度和擔保登記制度,以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提供法律支撐。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在中國是一個相對新興的銀行業務,它的開展主要發生在商業銀行和客戶之間。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當事人風險意識不強等原因,在開展理財業務的過程中暴露了許多問題,而剛剛經歷的金融危機更讓各方對該業務的風險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商業銀行如何在保證業務穩健開展的同時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客戶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問題都引起了各界的關注,因此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風險問題的提出成為必然。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內涵及其在我國的發展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內涵。關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定義,目前尚無一個統一的概念。根據美國理財師資格鑒定委員會的定義,個人理財指的是為了實現個人的人生目標從而制定出的一套能夠充分利用自身財務資源的程序。而根據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的服務活動。綜合來講個人理財就是銀行的理財人員通過對客戶的財務狀況、生活習慣和風險偏好等因素進行分析,并結合客戶的理財目標協助客戶或幫助客戶制定一套綜合性的理財方案的金融服務。這種金融服務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理財產品或理財渠道,而是通過對客戶的各種需求和實際狀況進行綜合性分析從而提出一套有針對性的金融組合規劃。這是一種更高層次、個性化、創新性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現狀。1997年,“理財”這一最早于60年代出現于美國的名詞,終于在中國有了一個雛形。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率先在國內銀行界成立了私人銀行部。1998年,中國工商銀行的上海浙江天津等5家分行,根據總行的部署,分別在轄區內選擇一些軟硬件條件符合要求的營業網點進行“個人理財”的試點。短短的十幾年時間,理財這個名詞已經被廣泛推介和認知。近年來,理財業務的發展呈現了如下特點:產品資金投資渠道的多元化;產品收益率幅度不斷擴大;產品國際化趨勢加強;結構型產品主導了市場。
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中的法律風險分析
所謂“風險”在金融學中定義為“不確定性”,即市場變量的實際走勢與預期之間的差異。法律風險也被新巴塞爾協議單獨列為銀行經營所面臨的風險之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防范給予了高度重視,并將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內容之一。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的具體情況,可以將個人理業務開展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做如下分類:
市場準入法律風險?!渡虡I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將個人理財業務的準入機制分為兩類,即審批制和報告制。如果商業銀行不注意個人理財產品性質的定位,可能發生該向銀行監管機構申請批準的未申請,或者該報告未能及時地報告。這種準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導致業務違規風險,從而招致監管機構的懲罰,還可能成為與客戶發生糾紛時承擔有關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源之一。
理財產品設計中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的設計不僅體現了銀行在滿足不同客戶差異化需求方面的金融創新能力,也是對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的一種考驗,在理財產品的設計中主要會出現下列幾種法律風險:理財產品同質化中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法律定位不當引發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違反財務稅收的風險。
理財產品宣傳和銷售中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的宣傳和銷售是理財業務開展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同時也是法律風險出現比較密集的環節。盡管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商業銀行必須遵守相關要求并承擔相應責任和后果,但實際效果并不明顯。具體來說,銀行在宣傳和銷售理財產品時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宣傳和銷售理財產品操作不當引起的風險;理財產品收費違法違規風險;風險提示不當、不充分的違規風險。
理財資金使用中的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采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在理財資金使用中商業銀行應該在遵守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切實按照理財產品的計劃使用理財資金,尤其是那些已經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因為可以將理財資金在全球進行投資,這就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僅受限于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還必須熟悉和遵守投資地的法律法規,否則可能會面臨投資地的法律制裁或懲罰。
其他法律風險。除以上情況外,商業銀行還可能在證據保留和履行職責等過程中產生法律風險。例如《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的,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梢钥闯鲈撘幎ㄒ笊虡I銀行在訴訟中承擔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銷售的正確性的舉證責任。所以商業銀行一定要注重書面合約的內容設計和文件保存等問題,合約中要盡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后期要妥善保管好相關文件,使自己能夠在訴訟中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
防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對策
關于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防范:
完善理財業務的法律框架與外部法制環境。鑒于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廣闊發展前景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銀監會經過對理財業務發展的認真分析和總結,并借鑒了國外對銀行業務的先進監督管理經驗,結合目前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制定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兩個部門規章來規范理財業務。然而規定只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產品等風險較大的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其他個人理財業務商業銀行可以自行開展,這就留下了一個法律的“灰色地帶”,也是法律風險隱患制度上的原因。因此我國要在法律法規上明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關系的定位問題和商業銀行與其客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構建出個人理財業務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注:本文系廣東金融學院2011年度大學生創新實踐項目“克隆卡案件相關民事責任研究”(CX201133)
近年來,銀行卡欺詐所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急劇上升,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尚未有相關法律明確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適用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銀行卡欺詐的法律問題理解不同,對儲戶與銀行之間的相關法律適用的標準也不同,最終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結果發生。對此,明確銀行卡欺詐相關法律問題,平衡儲戶與銀行雙方的訴訟成本,合理地確定雙方法律責任的分擔規則,是實現銀行卡欺詐案件民事糾紛公正審判的前提和基礎。
一、存款的法律性質解讀
銀行卡一般包括借記卡貸記卡和儲值卡。我國現階段的銀行卡以借記卡為主。借記卡一般先存款、后消費,不允許透支,在本質上與一般的儲蓄并無區別。因此,從本質上看,銀行卡法律關系就是儲戶與開戶行之間的儲蓄合同法律關系。但是,由于儲蓄合同并非《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對于其性質,學界的觀點不一。目前存在保管合同說和借款合同說兩種有代表性的觀點。
二、卡內資金被盜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
銀卡卡內資金被盜是儲戶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而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中并未確定被盜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審判實踐中也未對此形成穩定的慣例。實踐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1.儲戶承擔主要舉證責任
要求儲戶承擔卡內資金被盜事實的舉證責任的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p>
該主張雖然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精神與法律的規定,但是對儲戶顯然顯失公平。因為儲戶作為普通的銀行卡持有人,要證明持卡取款及刷卡消費行為非本人所為的事實已經超過其的舉證能力范圍。要證明自己沒有持卡消費往往需要公安機關抓獲不法分子,但難以在短時間抓獲不法分子獲得相關證據。因此,要求儲戶承擔銀行卡內資金被盜的舉證責任將不利于保護儲戶其合法利益的。
2.銀行承擔主要舉證責任
該觀點即主張對于銀行卡內資金沒有被盜的事實應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存款賬戶內資金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主張舉證責任倒置的主要理由是因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在儲蓄合同及交易過程中都占有積極的和主導的地位。因此,銀行卡內資金被盜的事實應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然而,銀行相對于儲戶雖然具有優勢的地位,但銀行始終是金融機構而非偵查機關。要求銀行收集證明儲戶卡內資金沒有被盜的證據事實也是相當難以實現的,即使可以實現,其成本也是巨大的。
3.卡內資金被盜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主張
卡內資金被盜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的難點在于,無論要求儲戶和銀行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對該方而言都是極為不利甚至是顯示公平的。因為,在不法分子尚未被逮捕的情形下,銀行卡內資金是否被盜幾乎是難以證明的。
筆者認為,在適當放寬證明程度的條件下,將關于卡內資金被盜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儲戶更為合理,其理由如下:
要求儲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精神,也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相一致。
要求儲戶承擔舉證責任,更利于舉證成本的分攤。在適當減輕儲戶舉證成本的前提下,將舉證的成本分攤到每個儲戶身上顯然比集中到銀行身上更合理。
與此相對的,應當減少儲戶承擔的證明程度。即不要求儲戶證明沒有委托他人取款而是證明下列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即可推斷卡內資金被盜事實是存在的。
證明其資金被他人通過偽造的銀行卡取走證明卡內資金被盜事實。
通過取款操作異常的現象證明卡內資金被盜事實。
三、加快EMV遷移計劃是解決銀行卡欺詐糾紛的根本辦法
明確銀行卡欺詐的相關法律問題,雖然能從減少同案不同判的不利影響,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銀行卡欺詐產生的法律糾紛。因此,解決銀行卡欺詐的根本辦法在于銀行卡系統自身的升級,也即使EMV遷移計劃。
EMV遷移的實質是銀行卡從磁條卡向智能IC卡的轉換,因為各發卡機構基本上都遵循了 Europay, Mastercard和Visa共同發起的EMV標準而得名,該規范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防止銀行卡盜刷損失。
然而至今為止,EMV遷移在我國仍未完成,加之,本文提到的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由于相關法律問題的不明確,銀行未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銀行更愿意采取成本低微的應訴方式而非改進系統。明確銀行卡欺詐相關的法律問題,相應的對于銀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也將予以明確。隨著該類案件數量的增加,必然會增加其對于推進EMV遷移計劃的動力,最終將使消費者受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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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19世紀初期,優先股在英國和美國的相繼在鐵路建設融資方面的出現,其產生和發展很好地調和了融資需求者與資金提供者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解決公司在發行新股擴大資本的同時所帶來的控制權被稀釋和擴散的問題。在公司法中建立優先股制度,有利于為我國企業提供多元化的融資工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尤其是為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優先股在我國的發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法律體制的不健全以及資本市場的不成熟,使得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事件層出不窮的現狀,因此,如何建設和健全我國的優先股制度應當成為當下公司法改革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一、優先股的概念
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對優先股的定義是:“一種給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中的優先權的股份類別,這一股份通常沒有表決權?!?/p>
由此可見,優先股最突出的優先權體現在公司盈余優先分配權和剩余財產優先分配權,并且其優先性是相對于普通股股權而言,而非債權。從權利性質上說,優先股是具有一定債權特點的股權,其股息固定一般在百分之七左右。因此在公司財務會計報表上被視為資產而非像債券被視為債務。西方國家公司法普遍允許公司根據自身融資需要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來設計、發行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股票。這些股票可以在盈余分配權、轉換權、表決權、回贖權等方面設定單獨和多重的權利,附屬多重權利的優先股一般都被稱為高級優先股。公司存續期間,優先股股東一般不能要求公司返還股本,只能進行股份轉讓,公司對股東支付的股息從稅后利潤中支付,不計入成本,不能進行稅前扣減。
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優先股都沒有表決權,可以將其理解為優先股股東以經營決策方面的表決權為對價交換公司經濟權益方面的優先分配權,但在一定條件下優先股股東有權主張恢復其表決權,通常是在優先股股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采取的法律救濟中所體現。
二、優先股制度的發展
(一)我國優先股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國對于優先股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仍然處于相對的空白階段,現有的相關法律文件中只有1992年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頒布的《股份公司規范意見》明確規定了優先股制度,將優先股與普通股作為公司發行的兩種基本類型股票進行了規定。根據該規定,公司發行的優先股均為累積優先股,股東享有優先股利分配權、優先剩余財產分配權、公司拖欠股利達3年時優先股股東享有表決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并沒有對于優先股作出規定,使得優先股在實際應用中幾乎難以開展,只在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性規章中得以反映。
(二)與西方優先股法律制度比較
從西方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來看,優先股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得到廣泛應用,同時優先股制度已經有了成熟的運作機制。例如:大陸法系國家對于優先股的規定在法條中反映的較為詳盡,德國在其《德國股份公司法》中就對優先股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而英美法系中對于優先股制度作出一般的限制性規定,其制度應用更多體現在實際應用中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設計不同種類的股份。在西方國家優先股股利分紅一般不用交稅,而不用像普通股那樣需要對股利分紅繳稅,在我國普通股股息稅通常為百分之十。
三、優先股制度有利于解決我國相關法律困境
首先,優先股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國對于外資企業的法律規制問題,補充我國關于國際投資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當前外資企業無法認購境內企業發行的優先股,不能在境內設立的法人發行優先股,優先股還未得到我國關于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認可。隨著我國企業在國際投資領域的發展,優先股在平衡外方投資與中方擔心企業喪失控股權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上的優勢將使其成為我國接納國際投資時必然出現的新形式。
其次,對于優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決國有企業相關法律思想與制度的困境。當前國有股份對于公司的控制權一定程度上遏制企業遵循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對于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又是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通過法律途徑將優先股轉換國有股的思想有利于改變傳統法律思想對于國有股的觀念同時保證國家利益的實現。
再者,優先股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有利于改善我國對于融資領域的法律規制?,F階段我國企業融資主要依靠普通股和債券,優先股作為地位居于兩者中間的全新融資概念對于我國企業融資法律觀念的進步有重要意義,擴展我國金融法的研究內容和調整范疇,同時與國際金融法律相關法律思想和制度接軌。
最后,優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豐富公司法與證券法的相關理論并且指導公司的實踐運作。例如優先股作為防御敵意公司收購的重要金融工具在西方國家普遍適用,被稱之為“毒丸”策略,然而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與證券法中并沒有優先股的相關規定,只是明確規定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相應的法律制度。因此通過對優先股法律性質,股權保護等方面的研究有利于拓展我國公司法的規制范疇,明確其在剩余利潤分配權和索償權等問題上與普通股的區別,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制度,填補我國在相關法律制度構建上的空白。
四、建立我國優先股法律制度
首先,要對于現行公司法進行修改,明確優先股的概念,將其上升到公司法層面而非停留在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性規章層面。另外要明確所發行優先股的類別,公司章程中應當就優先股股利是否可累積,是否可轉換為普通股以及轉換條件,是否可回贖以及該回贖為強制性的或是自愿的,有無表決權以及行使表決權的限制做出明確規定。
其次,對于優先股所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作出限制性規定。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對公司發行無表決權優先股的面值總額所占公司所有發行在外的股票的面值總額設置了上限。例如德國公司立法不允許無表決權股的面值總額超過整個基本資本總額的一半。避免由于不具有表決權的優先股所占股本比例過大,少數普通股股東可通過持有較少股本控制公司。對于此可借鑒德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所占比例限制在二分之一以下。
再次,優先股股利分配中的規制和權益保護。由于優先股的相對于普通股的優先性導致優先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同時優先股通常不具有表決權,無法參加公司的經營決策;并且優先股股東作為公司股東無法擁有公司債權人同等的法律保護和救濟,其股利分配權實際上要受到董事會決策的限制。
在實務操作中,優先股股東在簽訂投資協議時應當對優先股設定多重附屬權利,通過設計高級優先股來使自身利益的保護程度最大化。例如在協議約定的情形出現時,擁有將優先股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的權利和強制要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贖回的權利等等。
對于股利分配的相關規定,應當通過立法充分授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但要相應的作出限制性規定。例如對于股息的累積,可由公司與投資者約定是否發行累積優先股,但在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視為累積優先股,充分保護優先股股東的利益的。表面建立在自愿基礎之上,但本質上仍是一種強迫。因為如果優先股股東同意交換,則失去累積的股利;如果拒絕,則面臨憑空產生的在股利和剩余財產分配上序位更優越的股票的壓迫,實際上等同于其優先權的喪失或削弱,優先股股東面臨雙重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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