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5 09: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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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關鍵詞:證券投資 基金犯罪 違法行為
1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疾煊嘘P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超級秘書網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疾煊嘘P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疾煊嘘P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超級秘書網: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疾煊嘘P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1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疾煊嘘P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3) 10-0120-02
一、國外相關研究綜述
目前,國外學者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研究領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對于基金與績效關系一直處于爭論的階段,有些學者認為基金與績效之間存在相關關系,還有些學者認為兩者之間不存在相關關系,對于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相關關系的學者的觀點也存在分歧,有些認為投資基金與績效之間存在正相關效應,而有些則認為存在負面效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時期,基金與績效的關系很難界定。除此以外,國外學者也比較關注基金費用的方式,尤其是開放式下基金費用的管理費用一直是國外學者研究的熱點話題,還有些學者則從基金與現金流量的關系來研究基金的影響因素。下面從基金與績效的關系、基金與現金流量以及基金費用的方式三個方面來具體分析國外學者對于證券投資進的研究。
(一)基金與績效的關系
基金與績效的關系一直是學者爭論的熱點話題,有些學者認為基金費用與績效之間存在正向關系,也有些學者認為基金與績效之間存在負向關系,還有些學者認為基金與績效之間并無顯著的關系Carlson(1970)指出美國股票的基金費用與績效之間并不存在顯著的關系,Bechmann&Rangvid(2007)通過研究丹麥基金市場,也認為積極費用與績效不存在顯著的關系。而部分學者則認為基金費用與績效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如Wermers(2000)通過研究美國共同基金管理者在對風險進行調整后收益可以彌補管理費用及交易費用,證明了基金費用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Viet&Robert(2005)對澳大利亞基金業進行實證分析,結果也表明基金業績與約束費用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效應。
(二)基金與資金流量的關系
對于基金與資金流量的關系,國外學者的研究較與績效的研究較小,但是基金與資金流量的關系并不是沒有與績效的關系重要,可能是國外學者較為重視結果,而有時忽略了過程,Latzko(2002),DelGuercio&Tkac(2002)和Ruckman(2003)等國外學者則彌補了這個不足,他們從資金流量與投資基金的關系角度來研究,具體如下:Latzko(2002)利用基金面板數據研究了開放式基金中的規模效應與費用的關系,他認為管理費用是基金費用的主要源頭,結果發現開放式基金的規模效應確實存在,當且僅當基金國民達到220億美元時,基金的平均總成本最小。
二、國內相關研究綜述
國內學者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研究的方法存在很多的不同,有些學者從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影響因素方面進行研究,主要認為影響因素有市場環境、法律環境、內部機構治理、科研能力等因素,建立單因素及三因素等計量模型來研究,還有些學者則建立中國證券投機基金績效的評價體系來研究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還有些學者從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效應進行分析,大都學者都認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存在顯著的羊群行為效應,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學者利用其他的計量方法來分析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如將股票市場分為牛市和熊市兩個階段來研究中國證券投機基金市場的差異水平等等。下面具體來分析國內學者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研究及其成果。
(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影響因素及評價體系
孫超,楊克磊(2003)從四個層面研究我國投資基金業的現狀,這四個層面分別是法律環境、市場環境、內部治理結構以及科研能力,從我國投資基金這些影響因素可以看出,它們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也相互促進,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影響因素體系,他們通過研究中國投資基金行業中存在的問題,并根據這些問題及發展中的不足,提出相應的策略和建議,進而營造一個良好的外界環境及建立一個完善的內部管理機構。還有些學者利用不同的計量模型,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進行分析并比較,如楊折,王小征(2003)利用單因素指數與三因素指數兩種模型來研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業績及績效進行評價,選取1999年和2000年這兩年件的數據進行研究,他們發現三因素模型的顯著性水平和置信度都原有單因素模型,可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率大致上可以利用三因素模型中的市場收益率、公司規模及賬面市值比三個因素來衡量。
除了對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影響因素分析,國內很多學者也從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向角度來研究,如徐靜,吳繼紅(2007)從證券投資基金的操作風險角度來研究投資基金的業績水平及其績效的穩定性,他們認為要重視風險文化,創立操作風險管理信息部門及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內部的管理與監督,完善投資基金的績效評價體系及信息制度,對投資基金的操作風險的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和追究法律責任,這樣才能有效的避免操作中存在的缺陷及制度不足造成的基金投資風險。劉百芳,徐曉雯,隋立秋(2010)也從風險變化角度入手,深入研究證券投資基金受的市場因素的約束、剩余權利對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的最優匹配機制的影響,他們認為應該在不同生命周期中采取不同的相機匹配,這樣才能有效激勵管理者及提高基金的運用效率。還有些學者從機構投資的角度來研究證券投資基金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如方丹(2011)則從機構投資的角度來研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他認為中國機構投資者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的持股份額將達到五分之二,而且其市場正處于不斷擴大和快速發展的階段;然后這種機構投資行為是否能夠提高證券市場質量是有待研究的重點問題,他通過建議機構投資者對市場流動性及股市波動性的影響,最后得出在熊市市場中,機構投資基金行為對市場流動性有著正向的影響效應。
(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分析
國內大部分學者都認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羊群行為效應,如趙家敏,彭虹(2004)通過建立CCK校正模型和虛擬變量模型來檢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行為及股市整體羊群行為的存在與否,如存在及羊群行為的存在程度有什么特點,結果他們發現,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行為與股市整體羊群行為均顯著性存在,而且兩者的顯著性水平基本相同,從而可知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在股市中所占較少的份額,所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行為在股市中對于整體股市價格的波動基本不會產生顯著性的影響。肖玉軍,王青松,龍露(2007)的觀點與趙家敏,彭虹(2004)的觀點基本相同,也認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顯著的羊群行為效應,他們利用上海深圳兩市200年至2007年300股票為樣本,利用改進的LSV模型進行實證,結果表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十分嚴重的羊群行為效應,為了更深入的研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他們從行業、規模、市盈率及收益等角度來詳細研究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效應及其原因,對與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成果進行橫向和縱向的比較。
(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實證分析
對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研究,國內學者不僅僅局限于對基金的績效評價體系和行為進行分析,還有很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來研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如王尤,陳宇峰(2002)利用我國近兩年來的證券投資基金經風險調整后的業績數據進行實證建立單因素評價模型來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并與國外的實證研究結果進行比較,根據實證結果及國外先進的經驗來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并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提出相應的建議和策略。
三、述評
綜觀國內外學者對于基金發展的影響因素研究,國外學者和國內學者都比較關注基金績效的研究,而國外學者與國內學者的研究視角和研究的側重點存在差異。對于國外學者對于基金與績效的關系一直處于爭論的焦點,而國內學者則建立證券投資基金的評價體系來研究基金的績效水平,他們可謂是各抒己見,觀點各不相同。對于開放市場環境與封閉市場環境,證券投資基金的績效可能存在差異但是對于研究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費用時,大都學者又存在共同的觀點,認為管理費用對證券投資基金具有正向的積極作用。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生命周期理論的研究,國內外學者的研究都較少而且不是很深入,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績效及管理方法的研究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將國內外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影響因素研究的文獻進行綜述,可見,從證券投資基金的影響因素及發展的視角來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而對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影響因素研究的學者卻較為鮮有,將發展及影響因素相結合的文獻則很少,對于從證券投資基金發展中的生命周期理論將可能成為證券投資基金未來學者進一步研究的方向??偠灾?,從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影響因素研究基金與績效、現金流量以及不同周期股票市場的情況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從而選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影響因素進行研究綜述也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投資人的理性程度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贖回風險大小有著重要的關系,我國是很有代表性的新興市場,投資人的理性投資意識、投資方法都還尚未普遍形成,為何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如何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也還沒有形成普遍的正確認識,因而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贖回風險問題尤其值得注意。
一、雙向選擇困難――贖回風險的來源
1.信息泛濫導致投資人在證券投資基金選擇上的“理性漠視”。信息是投資者選擇的依據,包括宏觀環境信息及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微觀信息。由于現代信息社會的特點,信息來源極其多樣,信息的易得性是伴隨著信息量的爆炸性增長而增長的,信息獲取成本的降低同時意味著信息篩選成本的增加,這種成本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時間與精力上的消耗,而基金誕生本身就是要克服普通投資者投資時所遇到的這種問題,因而也是基金產品本身受歡迎與否的一大重要因素,然而在眾多基金中篩選出適合自己的基金同在股票市場上選擇股票一樣耗費時間和精力時,基金產品本身(作為眾多投資工具的一種)的優勢已經打折扣了;另一方面,信息量和易得性的增加導致的另一個問題是信息價值問題,膚淺的評論、脫離實際的空談甚至根本錯誤的觀點充斥整個輿論界的時候尤其需要投資人自己獨立的判斷,而獨立的判斷則需要廣泛的專業知識、需要花時間的研究和從性格角度上的獨立意識,而這恰巧是現階段普通投資人所欠缺的,也正是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另一個價值,然而由于信息甄別的困難這一價值也難以發揮。所以普通投資者會基于一種“理性漠視”(rational ignorance)理所當然的認為他所掌握的現有信息并不是全部信息,基于現有信息的資產配置決策(將自己的多少資產以銀行儲蓄形式存在、多少資產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并不是最優決策,而基于尚未掌握的信息所做出的決策很有可能與現有決策相沖突,因而從根本上否定處理信息并基于已掌握的信息來挑選合適自己投資風格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一資產配置決策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而證券投資基金的存在本身是基于現資組合理論的,現資組合理論則是基于這樣一個假設,投資者本身是理性的,作為理性的投資者理應根據自己的投資風格和外界信息判斷自己投資于何種證券投資基金。探討至此便出現了一個操作層面的矛盾――作為普通投資人無法找到自己合適的證券投資基金而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同樣也沒有辦法鎖定自己的目標客戶群體。下面的論述將更深入的探討這個問題。
2.由于“逆向選擇”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很難擺脫營銷和目標客戶選擇上的被動地位。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一個問題,是指交易一方如果能夠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同時會使另一方受損),則該方傾向于簽訂協議以進行交易。逆向選擇問題是證券投資基金業的一大威脅。那么,逆向選擇問題是怎樣在證券投資基金營銷中體現的呢?如果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為了“沖規?!边M行主動營銷,通過營銷人員的努力,將會有更多的投資人投資于該基金,基金規模在推廣運動結束后將會有提升,但是從投資人結構來看,通過促銷方法獲得的新投資人往往不是基金經理所理想的具有專業知識和良好投資理念的人,因為這類人往往主動尋找自己合適的投資渠道,也就是說,是他們選擇基金,而不是基金選擇他們。相反,促銷所吸引的往往都是缺乏專業知識和投資理念并且易被廣告所吸引的那一類。也就是說基金促銷活動在需求傳遞效果上對這類投資者最為顯著,基金的主動營銷最先吸引的也就是該類投資人,在缺乏固定投資理念支持下這類投資人在意識到也許這只證券投資基金并不適合自己的時候便會撤退出場。而證券投資基金往往在逆向選擇上無法提供有效的規避機制,因此處于被動地位,任何主動的營銷手段都會招致逆向選擇問題而其傷害又是裸的。由于很難采取主動營銷,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在選擇自己所中意的目標投資者時也會處于被動地位,想要使自己的投資人群體都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要求很困難。
綜上所述,由于多種不利因素的存在將導致普通投資者與證券投資基金經理間雙向選擇的困難,進而增加了基金的贖回風險。這一問題雖然很難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自身機制設計上有效解決,但是從市場營銷學的角度來說,該問題實際上是目標市場確定和營銷過程控制問題,在基于正確的營銷理念運用正確的營銷原理和具體方法,雙向選擇困難的問題還是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的。
二、基于精準營銷理念實現證券投資基金的穩定運行
(一)精準營銷理念概述
精準營銷(Precision Marketing)是建立在精準定位的基礎上,依托現代技術手段,建立非傳統的客戶溝通服務體系,實現企業可度量的低成本擴張。這個含義具體來說有三個層面來構成:第一,明確的營銷思想,確定相對穩定的營銷戰略,包括營銷對象等;第二,精準營銷要求將營銷管理的各個要素轉化為可以量化的參數以作為實現精準的手段;第三,精準營銷依靠已量化的要素及相互間內在關系進行營銷決策。精準營銷在理念層面上最核心的部分就是“量化”――傳統營銷手段一大弱點在于市場定位的分析和應用手段只能是“定性”的,精準營銷就是要依托數據挖掘技術、數據庫管理等手段將營銷因素量化以求實現可以精準度量精準控制。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精準營銷手段
1.投資者效用評分模型。在營銷戰略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可以對證券投資基金精準營銷方法進行研究――確定變量并構造關系。要考察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的穩定性狀況,我們所要關心的是投資者什么時候會做出買入決策、什么時候會跨越贖回費障礙做出退出決策,在實際中促使投資人做出以上兩種決定的因素很多,因此需要在沒有過多損失的條件下進行適度的抽象,在這里使用許多金融理論者及CFA所廣泛應用的一種投資者效用評分模型。首先應做以下假設:(1)投資人自身財務狀況穩定。(2)投資人理性程度不變。(3)風險狀況相同的證券投資基金所帶來的投資回報相同?,F引入投資者效用評分模型:
其中U為投資者效用,E(R)為某項投資的收益期望值, 為一約定俗成的系數,A為投資者風險厭惡系數,為該項投資工具的風險衡量參數,即其收益的方差。
2.R指數的構造。首先給投資者風險厭惡系數A設定一個合理的范圍,在此引入經濟學中常用于衡量消費者(此處即為投資人)效用水平的序數效用法。序數效用理論認為,因為“效用”是主觀的,很難賦予一個具體的值,然而在實際的消費者行為分析中,并不要求衡量具體的效用是多少,而只是要求消費者能依據自己的偏好給不同的商品組合的效用排列出一個順序即可?,F在回到消費者效用評分模型中,為了分析投資人什么時候會做出退出決策――我們可以將根據模型求出的投資人效用U進行排序并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使投資人選擇繼續持有證券投資基金的效用水平集合、第二類是使投資人選擇“用腳投票”的效用水平集合,U=0為投資人決策臨界點。當U=0時,正的預期收益剛好被負的風險值與風險厭惡系數的乘積所抵消,投資人將認為沒有必要作出任何決策。因此,可見,維持投資者持有證券投資基金意愿所必需的最低收益數值上等于 Aσ2,在基金經理的角度設想在何種期望收益之下將導致“相當規模”的投資人“用腳投票”而導致巨額贖回,作為基金經理,利用分析人員和自己的經驗確定一個底線收益σ2,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目標投資人的最低要求回報,投資組合的方差為 ,所要求的標準風險厭惡系數為A。令U=0,則E(r)1= Aσ2,A= ,然而此時的A值往往不是整數,為了便于考量,將A乘以固定乘數IER而整數化以得出標準風險厭惡系數Astd:
這樣就得到了一個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所需要的精確的風險厭惡系數,可以Astd為中心左減右加若干整數來描述所有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風險厭惡程度,上面將Astd定為2,那么可以將所有投資人的風險厭惡程度分為3級,并賦予相應的風險厭惡系數:A1=2、A2=4、A3=6,A1表示最為激進的投資者、A3表示最為保守的投資者。相應的,我們就可以得出每種類型的投資人的投資人決策臨界點,即求出U=0時每類投資人的預期收益,當已實現收益低于某個級別的預期收益時,該級別及風險厭惡系數大于該級別風險厭惡系數的投資者便會選擇撤場。
設期末已實現收益為R。當R Aσ2時,投資者繼續持有該證券投資基金,當R< Aσ2時,投資者將拋售,最終的衡量標準是期末已實現收益R,它將決定下一期投資者是否繼續持有該投資組合??梢园阉闯墒呛饬孔C券投資基金運行穩定性的一個參數。σ2是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所確定的投資組合的特征值,是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在制定投資戰略后確定投資組合中已經確定下來的。風險厭惡系數A是投資人所特有的變量,A越大,證明投資者越討厭風險,相對而言對預期收益的要求也越高。為了簡化分析過程,我們以上的投資者分級為三級(實際操作中當然分級越細越好):極端厭惡風險者,A=6;溫和風險厭惡者,A=4;風險忽略者,A=2。那么,當U=0時:極端厭惡風險者的預期回報Er1=3σ2,溫和厭惡風險者的預期回報Er2=2σ2,風險忽略者的預期回報Er3=σ2,這時,我們假設期末實現收益為R,當R3σ2時,證明投資組合的業績不錯,三類投資者都沒有理由撤出;當2σ2R3σ2時,極端厭惡風險者認為相對于其承受的風險而言,真實回報R太小以至于效用為負,該類投資者會果斷撤出,另外兩類投資者仍將選擇繼續持有。
設極端厭惡風險者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為n,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總規模為N。那么將會有 的投資人撤出。可見,證券投資基金基于風險厭惡程度的投資者結構將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穩定與否產生重要影響,上例中,如果極端風險厭惡者證券投資基金持有數超過10%,即會構成巨額贖回,將面臨從監管到輿論到基金投資管理的重大壓力。更一般的,利用風險厭惡系數A將投資者分為s級,即風險厭惡系數A∈[1,s],各級投資者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為n1,n2,…ni,…ns;證券投資基金總規模為N,令期末實現收益R= iσ2(i ∈[1,s])、贖回比率為D,那么D= ×100%,當D≥10%時,證券投資基金將被巨額贖回。但是當D被確定下來的時候贖回就已經發生了,我們所要關心的是在實際贖回發生之前我們是否能夠進行有效的預測,為了能在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就及時發現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風險厭惡結構所存在的風險,我們可以將風險厭惡等級在Astd以上的投資人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總數(n)與基金份額總規模(N)進行對比并指數化,得出正常情況下投資人集體中會有多少人可能會對在一定風險下所產生的收益不滿而產生贖回風險,即,取風險指數R,則R= ×100,這樣,就有了一個在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就可以實時衡量衡量證券投資基金贖回風險的觀測指標。
3.對風險厭惡系數A的進一步討論。因為風險厭惡系數A是每個投資者所特有的值,受很多因素影響,但是從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角度出發,A值是綜合投資者本身各種因素的結果,更關心每個投資者A值具體是多少,而無需分析A值背后的構成因素。A值的獲得,需要從營銷的過程管理中解決――設計一套問卷,通過投資者的反饋來建立基于風險厭惡程度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特征數據庫。在市場營銷過程管理上,根據問卷中投資者所獲分數來劃分不同的風險厭惡等級并賦予相應的風險厭惡系數A,得分越低,A值越高。這樣就可以讓投資人的風險厭惡系數與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所設定的Astd相聯系,并以Astd為基準向左右兩端確定一個風險厭惡范圍。然而,完全理性的投資者是不存在的,要想通過一次測試便可獲知投資者自身都不是很明確的風險厭惡程度值是不現實的,所以,客戶經理們在日常工作中在精準營銷理念指導之下的一大任務就是在與投資人溝通的過程中去發現投資人真實風險厭惡程度與數據庫中的偏差并隨時調整。在確定所有投資人A值之后,R指數便可以應用來實時指示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結構穩定狀況了。
利用R指數指示投資人結構,利用市場營銷過程管理控制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風險:一方面努力維護與目標投資人的客戶關系,另一方面同時積極對非目標投資人進行投資人教育,將其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頭寸維持在合理水平上。同時,值得再次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場營銷遠不只是把證券投資基金推銷給投資人這一簡單工作,而是牽扯到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穩定和持續盈利的一項意義重大而且運作復雜的系統性工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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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 所得稅 信托
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屬性
證券投資基金具備信托特征,符合信托主體,契合信托結構,因而其具有信托屬性。與信托所得稅一樣,基金所得稅也并非一個獨立的稅種,它是以投資基金產生的收益為征稅客體的所得稅,該收益是證券投資基金產生的純所得(簡稱基金所得)。由于基金的信托屬性,信托所得的獲取方式同樣適用于基金。
(一)基金具備信托特征
一是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信托的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權利并據此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使用和處分,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卻歸屬于受益人,這與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相同:投資人一旦出資認購基金證券,在基金存續期間不得對基金資產直接行使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經理人和保管人成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因此而產生的收益屬于受益人。
二是有限責任。在基金的內部關系中,投資人僅以認購基金的份額為限承擔基金投資風險,承擔管理與保管職能的管理人和保管人僅以基金資產為限對受益人負責。在基金的外部關系中,管理人及保管人皆僅以基金資產為限對第三人承擔有限責任。
三是管理連續。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具有長期性與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一旦設立投資人即不得廢止、撤銷,即使基金的經理人或保管人發生變更,基金也并非一定終止。
(二)基金符合信托本質
在證券投資基金中,投資者、管理人與托管人之間的關系是按照信托法的原理設計的,證券投資基金屬于自益信托、營業信托、集團信托。
(三)基金契合信托結構
各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無一例外地按照信托法的結構來安排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主體法律關系。但基于各自信托法的傳統和本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的不同,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立法模式。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立法的過程中,結合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實際情況,創造出了頗具中國特色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結構。無論屬于何種模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當事人之間都是信托法律關系。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得稅制度的現狀
(一)現行法對基金所得課稅的規定
我國現行的基金稅制是自1997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后逐步建立起來的,而后于1998年和2002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下發了《關于證券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對證券投資基金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此后又頒布了一些零散的規范性文件,例如,《關于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73號),《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等法規。上述文件中涉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課征所得稅的規定主要有:
1.對基金投資收益課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收益課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其中股票股息、紅利收入減半(稅率10%)征收。就個人投資者而言,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買賣股票差價收入以及從開放式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于機構投資者,買賣封閉式基金的差價收入以及申購和贖回開放式基金的差價收入并入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則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基金管理公司與托管人課稅。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以及開放式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稅法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4.基金稅收的優惠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本身暫不征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資本利得,即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價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疸y行存款利息收入,社?;饛淖C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得稅制度的缺失
1.證券投資基金本身被賦予納稅主體資格有悖于信托稅收的課稅原理。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身份雖然沒有明確的認定,但從對其所負納稅義務的規定中卻暗示了基金本身具有納稅主體資格。例如財稅字[2008]1號文件中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暫不征收”即意味著我國對基金法律身份是認定其具有法人資格,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但是現階段不征收,這種規定有悖于信托所得課稅的基本理論和原則。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是為投資者輸送利益的“信托導管”。信托導管理論認為,信托只是委托人為謀取受益人的利益并輸送利益的“導管”,作為具有信托本質特征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其本身也不過是投資人謀取利益的管道,不能成為獲取利益的實體,因此也就不具有納稅主體資格。其二,證券投資基金是財產集合體而非納稅主體。中國目前尚不具有公司型的證券投資基金,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后,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托法律關系非常明確,完全可以按照信托所得課稅的原理來履行各自的納稅義務,沒有必要將既非“人”也非“企業或者組織”的基金置于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地位上來,這是這一財產的集合體所“不能承受之重”。其三,基金被認定為納稅主體后易產生重復征稅的問題。如果證券投資基金被認定為納稅主體,就應當對其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收益承擔納稅義務,而投資者自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收益時仍應承擔納稅義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經濟性的重復征稅,繁重的稅收負擔對基金這種大眾性投資理財方式的普及和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2.對資本利得的課稅規定有明顯的“差別待遇”。資本利得是納稅人出售或交換資本性資產所取得的收益,也就是稅法上所指的差價收入。從基金運作的過程來看,涉及的資本利得主要有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和買賣(申購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根據財稅[1998]55號文件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企業債券買賣差價收入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代扣代繳;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股票買賣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票買賣差價收入和債券買賣差價收入從本質上講均屬于資本利得,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這兩種差價收入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顯然并不合理,不利于債券類基金品種的發展。此外,我國目前對投資者投資基金的資本利得收入僅簡單的規定是免稅還是征稅,沒有體現對中長期投資者的稅收優惠。
3.稅收優惠缺乏政策導向。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優惠制度對特定領域的引導性不夠強。除了社?;鹨酝猓瑢ζ髽I年金等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在優惠政策上與其他投資者沒有區別,因而對引入特定資金的作用沒有明顯體現。而且,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不夠規范,很多都是臨時性的補充規定。隨著我國基金市場逐漸走向成熟,稅收將成為基金運作過程中不可忽略的關鍵成本,因而,規范并可預期的稅收優惠制度對促進基金市場的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將產生重大的影響。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得稅制度的優化
(一)證券投資基金各相關主體的納稅地位及稅收負擔
如前述,依據信托稅收的基礎理論,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具有納稅主體資格,因此在基金設立、存續和終止的各個環節都不承擔納稅義務。
根據“信托導管”理論,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受托人,因此其以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歸屬于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并不對此而負有任何納稅義務。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于其對基金的管理和保管,從證券投資基金所取得的報酬和管理費收入,則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證券投資基金是以投資者的投資獲利為目的的,依“實質受益者負稅”原理,投資者當然應當對其自證券投資基金所分配的所得承擔納稅義務,投資所取得的收益與其成本、費用進行抵扣或進行虧損彌補后,在證券投資基金進行收益分配時,應當由投資者承擔納稅義務。
(二)對證券投資基金取得資本利得的征稅設計
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差價收入是基金投資所得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收入,我國現階段不對其征收資本利得稅,與我國市場發展的狀況相符,目前開征資本利得稅必將阻礙投資者積極性、抑制基金市場的發展。因此,在對直接證券投資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資本利得稅的情況下,也不對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差價收入征收資本利得稅;同時,對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也暫免征稅。
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有必要參照其他國家資本市場發展的經驗,對基金買賣有價證券的差價收入開征資本利得稅,旨在調節收入分配,為國家財政收入開辟新稅源。同樣依“實質受益者負稅”原則,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差價收入和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資本利得)應由最終受益人,即投資者承擔納稅義務。
(三)稅收優惠制度的完善
在證券投資基金的所得稅優惠制度中,應該增加對特定領域的引導性,主要包括注重保護投資者利益和促進基金產品創新。首先,在所得稅法中應規定,當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達到一定規模時,投資者即可享受一定額度的所得稅減免,以保護其利益。其次,應該進一步促進合格資金進入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把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從社會保障基金擴大到養老基金、企業年金、教育儲蓄基金等具有穩定特征的資金。通過對上述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免征所得稅,引導這些資金進入基金市場。不僅可以有效的平滑市場的短期波動,而且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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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6.03.069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不斷發展,經濟環境也實現穩定進步,國內的證券投資基金也成為眾多投資者所關注的金融工具之一。但是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管理水平還有待提升,缺乏對風險的分析和評估,進而不能準確地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應對風險的對策,從而影響到證券行業的穩定發展。對此,筆者可觀分析了證券市場投資基金存在的風險,在對風險進行評估后提出行之有效的應對風險的策略,最大限度的降低風險對市場的影響。
1 證券投資基金的內涵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可以實現投資者的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在基金的運營過程中,主要是由發行方進行投資者資金的募集,之后由專業托管方(通常為商業銀行)進行托管,并由基金的管理方進行運用與管理,主要面對的是債券、股票和期貨等金融工具的投資。
2 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
2.1 宏觀環境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的宏觀環境風險主要來自于市場風險,即整個市場的波動不定使投資基金的不確定性增加而造成市場風險的原因大多來自于國家的政治政策和經濟政策的變化。具體來說,宏觀環境的風險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國家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對投資對象以及組合的有規定說:證券基金投資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發型的股票和國債,而且投資的組合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比例。這樣在遇到風險時,減持股票、國債的比例不能過大,這樣基金抗風險水平也會進一步降低。第二,我國的證券市場環境十分封閉,這使整個市場面臨的風險進一步擴大。與西方證券市場可以進行自由的證券基金投資相比,我國的證券投資市場則是封閉型的,投資人持有的基金種類較少而且也只能投資于本國市場,這時一旦市場發生較大變動或者是步入熊市,那么基金風險也難以規避。第三,在我國用于應對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的金融工具較少,進而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較低。
2.2 微觀運作風險
除了宏觀市場環境會造成證券投資基金風險之外,微觀運作風險同樣不可忽視。一方面,進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投資人數量較多,在進行基金運作和經營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委托給法人治理結構將基金資產進行運作,但是這些組織結構往往將對基金的保管和管理統一起來,缺乏獨立性,這樣的不規范結構會讓基金管理者在進行投資時按照大股東或者是主管的意見投資,那么投資人的風險也會變得更加不可控制;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信息的質量和實效性差,不能讓投資者及時的接收到準確的基金資產凈值等信息,這樣投資人在運作基金的過程中就會出現判斷失誤的情況,從而造成投資風險和產生巨大的經濟損失。
2.3 管理人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中的管理人風險主要是由管理人管理水平不高、選用的投資策略不當以及管理人的職業道德素養不高等造成的。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較晚,也屬于新興市場,市場中的管理人員流動性較大,只是具備一定的從業經驗,但是卻沒有接受過良好的培訓,專業素質能力不高,不能準確的應用專業知識高效的管理基金,這就使投資者的風險大大增加;管理人在對基金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需要運用良好的投資策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的特征合理選用投資策略,以便獲取更大的收益。例如,穩健型基金投資于藍籌股會降低風險,成長型基金投資于潛力股會確保投資回報等。但是目前管理人不能對基金類型有一個準確的判斷進而不能選測一個合適的投資策略,從而造成風險;由于管理人的擇業道德素質低,他們會利用違規操作的方式對投資人的基金收益進行侵害,為投資者帶來風險和巨額損失。
3 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評估與控制
3.1 風險評估
在明確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之后,為了更好地提出風險控制的策略,首先需要對不同的風險進行評估,明確其危害程度和特點,進而提出針對性對策。在風險評估工作中,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對證券投資基金的井陘縣進行評估后得出的只是一個參考值,雖然能夠測算到影響基金投資收益的程度和造成風險的不定因素但是不能夠評估出一個確定的數字。第二,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評估獲得的結果會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在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時必須根據外部環境變化進行動態評估和校對,使得到的結果更為準確和穩定。第三,每一種股票基金都具有自身特點,因此采用的風險評估手段必須具有差異性,需要掌握風險變化的規律,避免經驗主義錯誤。對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進行評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第一,特爾斐法,即采用信息調查的手段收集權威信息,并將這些信息進行整理和分析,從而對市場風險進行評估。第二,統計計量法,即運用計量學原理評估風險,并測算出基金的市場與非市場風險。第三,財務指標評估法,即從財務報表和市場價格情況的分析中獲取信息,制定出一定的指標體系,接下來再利用參考值的比較對風險進行確定。第四,價格指標評估法,即選用多樣性的技術分析指標進行組合分析,推斷基金投資的現實變動,但是這種方法是忽略市場風險的,只是會指示介入市場的時機選擇。
3.2 風險控制
3.2.1 完善投資組合
合理的投資組合和投資工具的選擇是控制證券基金風險的有效手段,因此為了更好的防控風險和保障投資收益的穩定獲得,必須完善投資組合,并根據實際需要選用恰當的投資工具,調控資產比例。我國目前有三類投資工具分別是期貨、債券和股票,基金管理者可以根據投資需要和期望收益選用恰當的投資工具,基金管理者為了獲取較為平穩的投資收益可以選擇股票以及債券,債券在二者的組合中的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間是比較恰當的,當然管理者可以從市場環境的變化情況分析調控債券持有的比例。就安全和流通情況而言,上市企業尤其是國有上市大型企業的債券以及國庫券沒有風險,可以在顧及債券流通的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短期、中期和長期的比例,這樣不僅能夠維護基金的安全,減少風險,還能夠讓投資者獲得穩定收益。在債券和股票的投資組合中,股票的持有比例控制在50%~80%較為恰當,按照投資策略來分析的話,投資選用上市股票能夠確保證券投資基金收益,還能夠防范和控制風險?;鸸芾碚邽榱吮WC投資組合的合理性需要選用恰當的投資策略和組合,那么在確定投資策略及組合的時候必須征求和考慮到投資者的需求。投資者對于證券基金風險更多考慮的是收益回報、通脹風險以及投資風險,因此基金管理人員需要對以上幾種風險進行考量,在確定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務必考慮到投資的安全、穩定的收益回報、分散投資和投資套現。
3.2.2 加強利益協調
在控制證券投資基金風險過程中,基金監管需要承擔起重要責任,采用有效的投資基金監管手段對基金的運作管理過程進行全程監管和控制,加強利益協調工作,確?;鸬陌踩€定運行。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需要提高對利益協調工作的重視程度,將投資者利益的獲得作為主要目標和工作原則。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可以實現投資者的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其優勢在于通過基金管理者對基金的合理投資與管理來獲得較大的投資收益。在這一過程中基金管理者具有運作資產的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管理機構需要保證自身利益,再加上基金受益者和管理者是有利益上的沖突和碰撞的,因而利益協調和合理控制基金管理者的權利顯得十分重要。當投資者將基金委托給證券投資基金機構后對基金管理者的監控力度就會大大降低,那么當二者出現信息不對稱情況后,基金監管機構需要將保護投資者的收益作為工作原則,運用法律手段保證受托人能夠履行職責,使基金收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另外,證券投資基金在將大量的公眾儲蓄聚集起來后對其進行集中管理,這些巨額資金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證券市場的發展,管子到整個金融秩序的穩定,那么更大程度的突出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顯得更加重要。因而,我國需要不遺余力的完善和優化基金監管體系,進一步確保利益協調,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
3.2.3 加強法制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制建設是控制風險的有力保障,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基金管理法律法規能夠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進行約束,為相關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從而降低風險。加強法制管理控制投資基金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借鑒國外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控制和法律建設經驗,建立起一套完善帶有中國特色的基金法律系統,除了對原有的法律發揮進行補充和完善之外,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證券投資基金法。在對投資基金法律體系進行設計時要強調建立相互制約平衡的機制,將基金管理和托管分離開來,有效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進一步消除非法挪用基金的風險。第二,建立基金評估考核制度,對基金信息的披露進行監督,將風險和回報作為基金評估考核的標準,使基金風險評估更為準確。第三,完善和優化基金治理機制,合理地進行內部控制,解決利益沖突問題,進一步減少基金管理者的成本支出,使投資者的權益得到保護。第四,證監會通過現場檢查和實時資料分析的方式對基金的運作和管理進行有效把控,并且要嚴格執法,對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確?;疬\作的健康發展,有效防范政權投資基金風險。
4 結 論
證券投資基金是證券市場上投資人用來投資和獲取收益的金融產品,其收益會受到宏觀和微觀環境的影響,只有全面分析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做出正確的風險評估和提出風險應對策略才能夠最大程度的降低投資者的風險,確保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維護我國的經濟環境安全。本文通過研究分析提出完善投資組合、加強利益協調和法治管理等措施能夠降低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確保我國經濟建設的全面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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