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4 09: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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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多數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其主要特征是在學校建立健全財經規章制度,明確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但一些高校內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從源頭上給舞弊,腐敗行為予可乘之機,同時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加強高校內部控制、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高校管理制度建設的首要課題。2000年國家先后了《會計法》及《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從法律的角度對內部控制進行規定。意在規范會計行為,強化內部會計監督,提升單位內部經營管理效果,杜絕經濟違法行為于未燃。
高等學校的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經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等:高等學校的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學生事務、對外服務等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主要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下級單位補助支出、其他支出等。為加強對高校各項收支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堵塞漏洞。必須建立和完善高校內部控制制度,也必須合理設計高校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高校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合理分工原則。就是權利分割,把一項經濟業務的全過程分成若干處理步驟,由不同人員分別完成,不得一人包攬。如收費業務。不能一人既開票又收款。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內部牽制原則。就是賬務和事務分離的原財。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內部牽制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稌嫹ā访鞔_規定,“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責任原則。規定有關責任人員的工作職權和經濟責任,對經管人員實施制約,增強辦事責任、強化單位管理。
5、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依據內部控制的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人及對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高校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高校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由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門審核入賬或報賬。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會計人員,先審批后審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為加強支出管理,實行由主管財務校(院)長負責財務;“一支筆”審批;各單位由分管財務負責人“一支筆’’審批;基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一支筆”審批。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支筆”審批錯誤的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更是難有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應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于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會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學校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于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并且。由于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單位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后審;有的單位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后審,有的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單位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后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范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范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采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簡化審批程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項目的控制。
建立并有效實施高校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會計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會計法》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要求,也是高校業務活動有效運行的前提,隨著時代不斷進步,高校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會更完善。
參考文獻:
[1]李殿富會計制度設計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5)
一、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如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并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一些小型單位因為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很多。但是應通過更嚴密的監督和復核,以彌補劃分的不足。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依據內部控制的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人及對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會計人員,先審批后審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四、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支筆”審批錯誤的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更是難有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應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于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會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一、團場財務收支審計的內涵
財務收支審計就是針對團場財務活動的審計項目?;趫F場經濟規模以及財務活動的增加,財務收支審計的內容也在不斷的增加與調整,但是其最終目的是保證財務活動的真實性、規范性以及合法性,通過審計加強財務管理的監督,實現企業財務活動的健康發展。由于團場不同于其他一般社會企業,因此團場財務收支審計除了遵循一般企業審計方法之外,還需要做好以下審計內容:一是團場企業的審計資料。審計資料包括各種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報表等,審計的要點就是保證會計憑證內容的真實、準確;二是貨幣資金審計。貨幣資金是團場企業內部流動性最強的支持,是收支審計的重要內容;三是團場企業的支出審計。支出審計就是檢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未經批準的預算項目支出,其中重點是放在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上;四是團場企業的收入審計。團場企業的收入科目比較多,需要審計人員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審計模式,對各項財務收入等進行審計。
二、團場財務收支審計所存在的問題
雖然經過多次改革,團場財務收支審計體系越來越完善,但是基于團場經濟活動的不斷增加,團場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暴漏出諸多問題,具體體現在:
團場財務收支審計體系不完善?;诠ぷ鲗嵺`經驗,雖然團場近些年不斷完善與豐富收支審計工作體系,但是其仍然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結構:一方面團場收支審計與國家法律法規的銜接性不夠,存在國家相關制度落實難的問題。例如為了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國家制定了嚴格的崗位責任制,但是在具體的制度落實上卻存在崗位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另一方面審計監督體系不完善。團場財務收支審計監管體系存在漏洞,導致審計工作的實效性不強。
團場財務收支管理混亂?;趯F場收支審計的結果統計分析,團場存在收支管理混亂的問題:一方面收入管理混亂。由于團場收入種類比較多,既有財政專項撥款,也有各種收費等項目,有些團場為了個人利益,他們往往支出票據直接在相關的部門支付報銷。例如部分團場管理者將個人購物消費的票據在團場進行報銷,以此“盜竊”國家財務;另一方面團場存在經費列支超預算。團場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但是不少團場存在收支結轉是存在超支現象,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團場的預算管理制度執行不嚴、預算約束力不夠造成的。當然虛開列支以及暫存款列收列支現象也存在。
三、提高團場財務收支審計的對策
基于團場財務管理工作的需要,針對當前團場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結合實踐工作經驗,提高團場收支審計的具體對策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收支審計管理體系
建立完善的收支審計管理體系對團場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團場要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度是規范財務收支行為的法則,團場只有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從根本上約束各種有背財務管理活動的行為,因此團場既要強化崗位責任制,也要規范考核評價機制;其次逐步建立管理審計模式。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側重于對會計記錄事項的審計,雖然此種審計能夠做好差錯糾弊,但是往往忽視財務事項的事前監督,導致風險擴大,因此團場要逐漸建立管理審計模式,通過調整審計手段、內容等將團場收支相關活動納入到審計體系中,因此提前規避各種風險。
(二)加強對團場財務活動的管理
首先團場要規范公用經費管理,嚴格控制“三公”,認真遵守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對于經費支出要細化類項。同時加強對財務收支審計的日常監督等,保證團場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內部審計人員不能受到其他人員的干擾;其次做好團場的預算管理,預算單位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預算管理原則,按照批準的部門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如超預算要追加預算。
總之團場企業要從自身的特點出發,認真總結,不斷探索合理、高效的審計辦法,從架構組織、人員配置到審計方法的創新方面,要形成一套符合自身企業特色的模式,這樣才可以充分的發揮財務收支審計的作用和功能。
2006年4月在深圳召開的效益審計現場會上,審計署副審計長余效明要求各特派員辦事處借鑒深圳效益審計經驗做法,加強效益審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在推動效益審計工作中起到主力軍作用。 這是審計署繼2005年底將效益審計列入“十一五”期間審計工作重點后,首次正式部署效益相關工作,也標志著國家審計已從揭示違法違規問題的財政、財務審計,發展到防止損失浪費的效益審計,中國的國家審計工作正在步入更高層次。
一、對效益審計涵義的認識
效益審計也稱績效審計,其內容包括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三個方面,簡稱“三E”審計。經濟性是指節約或最大限度地防止損失、浪費;效率性指投入與產出的對比;效果性包括完成預算目標或達到計劃目標。效益審計是從20世紀40年代開始的,它的形成與政府職能的擴大有著必然聯系。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爆發經濟危機之后,主張國家全面干預經濟活動的凱恩斯主義引導了資本主義世界,政府通過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進行宏觀調控,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隨著公共開支的日益增加和公營企業的大批涌現,占用了巨額的財政資金,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引起了公眾對公共資源節約和效益的關注,要求對受托管理這些資源的政府官員所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審查。具有獨立地位和專業資格的審計機關承擔了這項任務,從而把財務審計推進到效益審計的高度。
效益審計是審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特殊內容,我國最早提出的相關概念是“經濟效益審計”,指的是經濟效益實現途經開發利用和實現程度的審計,此種提法更側重于微觀主體的經濟活動。其中的經濟效益簡單地說是指投入和產出的比例關系,投入越少產出越多、效益越高??紤]到國有企業的效益好壞不能簡單地以是否盈利作為評價依據,由此產生了經濟效益概念外延的擴大,提出了審計評價中應該堅持微觀經濟效益與宏觀經濟效益相結合、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直接效益與間接效益相結合、長期效益與短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與此相適應,經濟效益審計逐漸被效益審計概念所取代。
從宏觀上講,資源稀缺是一種普遍現象,一個國家的政治、法律、經濟制度以及政府行為(包括公共資源的取得、分配和使用)都在發揮著社會資源配置的調節作用。依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制度是影響經濟發展的內生變量,制度本身也有效率和效益問題。政府的效益審計,需要更多地運用經濟學概念的效益,即在社會資源一定的情況下實現這正是審計的價值所在。
二、對效益審計特點的認識
經濟效益審計是一項獨立的審計監督活動。財務收支審計是審計的基礎,經濟效益審計是審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它的內容和重點超出了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本身, 是更高層次的審計目標。經濟效益審計應是一個獨立的審計類型, 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效益審計相對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而言,其審計的范圍擴大了,要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決策過程、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果進行審計;二是效益審計的方法有了新的發展,除了需要運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常用方法外,還要運用其他的審計方法,涉及到一些非財政財務收支的具體內容;三是審計的目的不僅僅是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要更多地涉及效益性,更具建設性、全局性和宏觀性, 揭示的問題層次更高、作用更大。
(一)經濟效益審計,就其內容上講,是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擴展
其目的是通過審計,確定被審計單位資源管理和利用是否節約、有效,抓住其不經濟或低效率等典型性的問題進行分析,指出原因,提出意見建議,促進規范管理。經濟效益審計的內容已經不再是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本身, 是在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會計資料審計的基礎上,對全部經營活動結果進行評價,是對整個經濟活動的全方位審視,涉及到有關的生產、技術、工程、經營與計劃、決策、管理、組織結構和控制系統等方面。
(二)經濟效益審計運用科學的技術方法和國家的法規進行綜合分析,而非對審計證據真實合法性的審計
經濟效益審計除了采用審閱、核對、盤點、調整和分析等方法外,還要按照審計項目所需評價效益事項運用不同的經濟分析、數學分析、經濟論證或其他管理科學方法。
(三)由于經濟效益審計的方法和手段等都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有重大變化,對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業務技能要求、分析能力、政策水平、相關業務知識掌握程度的要求更高。
(四)經濟效益審計要求跳出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局限
其著眼點在體制、機制、制度、失誤等重大問題上,更大地發揮審計監督的重要作用,以便使審計工作更上一個臺階。
三、對我國效益審計必要性的認識
(一)從國家審計產生的根源看
審計作為社會監督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從古至今都扮演著維護社會穩定、國家興衰及公司成敗的重要角色。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是在財產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以及多層次經營管理分權體制形成的經濟責任關系下,基于經濟監督需要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于兩權分離、經濟關系的確立,財產所有者就會委托專職機構和人員對受托管理者所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實行必需的經濟監督,從而使國家審計作為一項獨立的監督活動產生。目前,我國國家審計機關主要開展財政收支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但隨著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逐步向集約型轉變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人們越來越關注經濟效益問題。國家審計機關在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進行監督的同時,有必要根據客觀需要逐步開展效益審計。
(二)從財政支出規???/p>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的最大功能就是通過政府配置資源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矯正市場的盲目性。伴隨政府對經濟干預力度的加大,公共開支日益增加,占用了巨額的財政資金,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引起了公眾對公共資源節約和效益的關注,要求對受托管理這些資源的政府官員所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審查。具有獨立地位和專業資格的審計機關承擔了這個任務,從而把財務審計推進到績效審計的范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財政支出包括政權建設領域支出、事業發展領域支出、公共投資領域支出和收入分配調節領域支出等。我國人口眾多,人均所占有的自然資源較低,資源短缺嚴重制約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政府的社會保障負擔也愈來愈重,社會及公眾對政府公共支出提出了更高的期望,要求政府能夠更有效率地發揮其職能。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財政實力大大增強,但科技與教育的投入、西部開發、東北振興、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經濟發展仍需要大量的資金,現有的財力很難滿足需要。要解決上述問題,最佳方式就是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開展效益審計,以有助于提高決策水平,以最少的資源投入換取最大的經濟收入,解決我國自然資源和財力不足的矛盾。政府不能僅僅滿足于按照預算合法地分配、管理和使用公共資源,還要在經濟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下功夫。
(三)從國家審計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作用看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經濟責任審計與年度財務收支審計雖然審計計劃、審計目的、審計重點和評價方法不盡相同,但其審計程序、審計方法有其相同點,從根本上說,財務收支審計也是一種經濟責任審計,而經濟責任審計即是對單位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也是對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二者都具有維護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計監督職能。如果能夠做好二者的結合,可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約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加強審計成果落實和應用。結合近幾年開展的此類審計工作的經驗和體會,筆者認為年度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不但可行,而且提高效率。
一、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和重點內容
財務收支審計是對會計核算的合規性、合法性、相關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正確性進行監督和評價活動。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審計重點主要對被審計單位總體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與分析。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客觀、公正地評價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的業績和存在的問題應負的責任,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有效結合的必要性
維護年度審計計劃綱性的需要。審計部在制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時都會將所屬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納入審計范圍,按照審計工作計劃有序開展審計工作。而經濟責任審計則不同,由于單位負責人的離任或更換是受主管單位任命,由于多方面原因審計部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不可能將該年度的經濟責任審計全部納入年度審計計劃,這就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的不確定性,不利于統籌安排全年審計項目,整合審計資源。如果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中,逐步形成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充分考慮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和內容,即可以避免重復審計,又節約了審計資源,一旦主管部門委托審計部開展某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充分利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的審計底稿和審計結論,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年度審計計劃。
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時效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一般為離任審計,由于審計部難以確定該年度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且主管部門對干部任免大都屬于集中任免,往往一下委托審計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不是一二個項目,而經濟責任審計又要求審計報告的出具不能距離原單位負責人離任時間太長,否則失去審計意義。而一些負責人任期時間多則二三年,長則五六年,在短時間內要完成幾年的經濟事項審計工作,還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又要保證審計質量,這就往往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臨時放下一切審計項目,集中審計資源去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如果能夠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做好這方面的審計證據收集和審計底稿編制工作,就可以充分加以利用,提高審計效率。如某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由于該單位負責人任期長達六年之久,如果按照常規審計,三四個審計人員至少需半月時間才能完成審計工作,改變審計策略后,審計人員首先調取了該單位六年的財務收支審計報告和審計底稿,經過討論分析,篩選出對經濟責任審計有用的審計底稿,再對多年的經營指標、資產狀況等進行對比分析,對重大事項和決策進行梳理,從而在審計人員未進駐該單位開展現場審計前已經做好了審前準備工作,并充分了解了該單位經營特點,確定了審計重點和具體工作范圍。從而在審前調查階段大大節約了時間,減少了被審計單位需要提供審計資料的范圍和數量。進駐該單位后根據審計方案有序開展現場審計工作,避免了重復調取審計資料、重復取得審計證據,減少了現場審計時間,提高了審計效率。下面是某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單獨開展和與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二者結合的審計效率對比表。
提高審計成果應用的需要。原單位負責人在離任的同時也到了新的單位上任,只要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不存在重大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不存在重大決策失誤行為,不存在損失浪費或負主要責任的問題發生現象,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對原負責人在主管部門中考核依據的重要性已大打折扣,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程序煩瑣,即要與離任負責人本人交換意見又要與原單位交換意見,原負責人認為自己已經離任,對經濟責任審計不重視,推脫、延時現象時有發生,而新任負責人對原任負責人任期間存在的問題認為與自己關系不大,以對原來問題不清楚等為由配合力度不夠,對審計意見整改力度缺少積極性。如果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按照經濟責任審計要求開展工作,對于發現的重大經濟事項等問題,由于負責人尚在任中,對審計意見能夠及時有效落實,審計成果能夠得到較好應用,達到審計效果。
關鍵詞:企業 經濟效益審計 審計方法 考核指標
經濟效益審計的特征和意義
(一)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特征
1.經濟效益審計的依據具有規范性。經濟效益的審計依據有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計劃或預算、決算報表、決策方案、業務規范、各種定額標準、技術經濟指標以及國內外同類行業歷史先進水平等。
2.經濟效益審計的程序具有獨特性。經濟效益審計不同于財務收支審計,審計工作結束后,一般只出具經濟效益評價報告及審計建議書,不需要作出審計決定。
3.經濟效益審計的范圍具有廣泛性。審計范圍包括企業各種資金及資金的運動,甚至包括企業的各個部門、各個經營環節的經濟活動。
4.經濟效益審計的對象具有靈活性。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范圍比較廣泛,而且經濟效益審計是根據審計需要確定審計對象的,沒有固定的審計對象和模式,既具有靈活性,也具有專題性。
5.經濟效益審計的方法具有多樣性。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方法除了采用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查證及其延伸方法外,還要采用統計學、計量經濟學、技術經濟分析、審計跟蹤等多種方法。
(二)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意義
1.有利于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由于現代企業制度尚不健全,部分企業缺乏自我控制和調節能力。因此,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職能,既進行財務收支審計,保證企業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又進行經濟效益審計,及時糾正企業不良經營行為,促使企業增收節支,從而充分發揮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利,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與調控的能力,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發展與完善。
2.有利于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企業開展經濟效益審計,能夠促進企業挖掘管理潛力,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樹立效益管理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經營決策的科學性,從而增強企業的經營活力,提高經濟效益。
3.有利于全面發揮企業內部審計的功能。審計不僅限于財務收支審計的范圍,還包括企業采購、生產、計劃、決策、營銷等方面。經濟效益審計,拓展了審計范圍和領域,不但要進行事后審計,還要進行事前、事中審計,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
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內容
(一)經濟效益的總體評價
經濟效益總體評價主要是考察被審計企業是否取得了預期的經營成果、達到預期的決策目標等。總體評價主要審查的內容為:
1.評價已實現的經營成果水平。主要是確定所實現的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社會貢獻總額、上繳利稅總額、資產利潤率等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2.審查計劃目標的完成情況。主要是將被審計企業實際數與計劃數、定額數、目標數相比較,確定完成程度。
總之,通過對被審計企業不同歷史時期經濟指標的比較,或者與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比較,發現存在的差距與不足,為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明確方向。
(二)主要業務經營活動的審計
1.供、產、銷業務效益的審計。供應過程審查采購計劃的合理性及執行情況,即檢查采購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采購結果與計劃的偏差、采購方式及批量、采購成本、庫存控制等。
生產過程審查生產組織的合理性及生產成果,包括生產規模效應、生產作業計劃、生產組織、生產費用定額管理、勞動力利用率、質量效益、生產均衡程度、勞動生產率等。
銷售過程主要審查產品銷售策略、銷售目標合理性及執行情況。其中包括銷售組織、銷售渠道及促銷活動、定價的合理性、信用政策等。
2.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主要審查資金規劃目標的合理性、籌集資金的方式及資本結構的合理性、資金使用效率等。
3.成本效益的審計。成本效益審計的主要內容有審計成本決策、成本目標、成本計劃、成本控制、降低成本的業績、成本效益工程的開展、成本與企業戰略的匹配程度等。
(三)專項經濟活動的審計
專項經濟活動的審計是根據審計需要,對企業的某一經濟活動項目的效率或效果進行的審計。其中包括對外投資、固定資產購建與改造、新產品開發、市場開發、固定資產利用、原材料利用、能源利用以及資金利用等活動的審查。
企業經濟效益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效益審計意識淡薄
由于思想觀念落后,對經濟效益審計不夠重視,企業管理者和審計人員認為,企業經營管理和效益方面存在的問題,在財務收支審計中關注到,而對經濟效益的評價和管理建議,只需在財務審計報告提出即可。他們認為,只要企業能夠自主經營、合法經營,沒有必要再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進行審查、分析和評價。
(二)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
經濟效益審計的特點是對被審計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分析評價,要進行客觀評價,必須要有具體的評價標準。由于經濟效益審計范圍廣泛,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特點又不同,同樣的項目會有不同的衡量標準,不同的審計人員會有不同理解與判斷,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評價企業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標準就很難統一,導致目前企業經濟效益審計還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制約了效益審計的開展。
引言
會計審計是指根據相關的公司企業管理法規,對企業的內部財務狀況和真實的經營狀況進行合法的審查與核定,讓企業財務活動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得到保證,同時對企業的財務管理的監督保持連續性。高效的會計審計工作可以保證企業財產的安全性與合法性,避免其遭受惡意動用。在企業實際管理過程中應當注重對會計審計人員專業素質的培養,逐漸轉變觀念并合理的調整企業管理結構,認識到會計審計對于企業管理和發展的重要意義,增強企業會計審計對財務管理的力度,最終實現企業的高效發展。
一、會計審計工作對于財務管理的促進作用
我國經濟法的不斷完善和應用促使企業管理制度做出了調整,紛紛強化了企業內部的會計審計部門的職能,加強其對財務工作的審查和管理,以保障企業的正常財務運轉和財務收支的安全。筆者結合實際工作經驗將會計審計工作對于財務管理的促進作用總結為以下幾點:1.會計審計工作的開展幫助企業認識到了財務管理的重要性。企業的會計信息和財務收支情況是會計審計的主要內容,通過對企業會計信息的審查保障企業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為企業管理者和決策者做出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意見,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避免決策失誤為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2.促進企業發現財務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之處并加以完善。通過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審計,可以及時的發現企業管理中的不足之處和缺點漏洞,從而逆向推導,找出財務管理執行中的錯誤,對其進行糾正,幫助管理人員梳理和整理財務管理體系,促進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出調整,更加完善,進而提升企業的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環境。3.可以有效地提升企業財務報告的質量,使其更加規范化。在企業的日常管理經營中,扮演監督職能的部門即會計審計部門,通過履行監督職能對企業的日常經營和財政收支狀況進行審查,可以督促財務人員遵守公司法和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并且按照法規的各項制度進行工作,促進財務報告工作的規范化和模板化,確保會計審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提升企業財務信息的專業質量。4.會計審計可以促進企業提升財務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間接地完善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通過對企業內部的財務工作進行審核,及時的發現財務部門的工作漏洞和不足之處進而發現工作人員的缺點,對工作中的癥結積極尋求解決措施,提高財務管理的效率。同時可以讓財務工作人員意識到自己工作中的缺點和自身的不足之處,從而不斷學習專業知識,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身的素質。
二、增強企業管理中會計審計工作力度的具體策略
盡管我國的市場經濟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公司企業管理法逐漸深入企業內部,各個企業紛紛做出了調整以適應全新的市場情況,但是在企業的日常管理運行中依舊存在著不足之處。對此應當增強會計審計對于企業財務工作的審查力度。1.正視會計審計對于企業管理的意義和地位,轉變傳統觀念,確立財會審計部門的地位。我國當前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多種所有制經濟并存的制度,使得我國經濟市場中中小企業的數量較多,各個企業的管理者和決策者的文化水平不一致,對于會計審計等職能部門的認識不夠明確,這就需要企業的管理者和決策者重視會計審計部門的作用,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查,保障企業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2.逐漸完善企業的會計審計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財會部的監督職能。在企業內部管理實踐中,應當完善企業內部監督審計機制充分發揮會計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這樣對企業的決策和管理中的不足之處可以及時發現并解決,除此之外還應當設立財務評估中心并開放網絡會計審計平臺,拓寬企業的市場,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為決策者和管理者提供借鑒依據。3.加強財會審計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培養,提升審計工作的效率。會計審計的主體是人,財務管理部門的主體亦是人,因此為提高企業的審計管理工作效率,十分有必要提高企業內部會計審計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高質量的會計審計工作人員可以更加快速的發現企業管理中的不足之處,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鑒于此,企業可以外部招收也可以加強內部人員的培訓,努力提高會計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4.在加強企業內部和會計審計部門的聯系同時,保障財會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企業的運行需要各部門的相互配合與高速的運轉,會計審計部門作為企業內部的重要部門之一,還具有監督的職能,對企業的財務收支狀況和會計信息進行核查,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同時發現財務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處并加以改正。企業的管理者和決策者在加強決策領導部門與會計審查部門的聯系的同時也要保證財會審計部門的獨立性,避免其變成個人的工具。以此來保障企業的合法運營。
三、結語
在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中小企業的仍然占據著巨大的比重,數量遠遠超過大型企業。而這些中小企業的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極大地增加了管理難度,加之部分管理者和決策者的文化水平不夠高,對于會計審計的重視度不夠。對此,要在這些企業中大力推廣會計審計工作,加強對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提高財務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全面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益。
參考文獻:
[1]楊佩佩.分析會計審計對財務管理的促進作用[J].商,2016(1):131.
一、審計依據問題
目前各地審計機關在編制審計方案、制發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中審計依據有兩種操作方式:一是以審計法第三章16條至30條規定的相關內容為審計依據,二是除以審計法第16條至30條規定外,將各級政府批轉審計機關年度項目審計計劃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上述兩種操作方式,誰對誰錯有待明確,筆者傾向第二種做法,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新審計法第五章審計程序第38條規定“審計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實施條例第五章審計程序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通過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執法依據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按照本級政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遇有特殊情況的須經本級政府批準才可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依據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審計依據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目前,各級審計機關項目審計結束后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作為審計定性的依據,審計處理、處罰依據有兩種表現:一是依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規章中明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上述兩種做法和表現形式都存在與新修訂的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和完善的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前,相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都明確有執法主體單位,直接借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條款作為審計處理處罰的依據就存在執法體資格不合法的問題。
三、審計救濟途徑及受理單位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新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 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第2頁
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根據法律和法規規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有本級政府安排的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委托的審計項目,審計決定中告之的被審計單位救濟途徑的受理機關有待進一步明確。
如何正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更好地運用實施條例,推動審計工作更好更快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是當前和今后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一件大事。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供同仁參考:
一、審計依據
應依據審計法相關條款規定和各級政府批轉的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完整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條規定和《人民政府批轉局關于年審計工作計劃安排意見的通知》(政發號)……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由于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模式較多,如建設單位公開招標確定施工方;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給施工方等確定投資方,投資方又確定施工方等,這些建設模式的合同內容不同,結算方式不同,會計核算也不盡相同,所以竣工決算審計也不相同。同樣,一級行政預算其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及處理處罰等也不一樣。
一、兩種決算審計的區別
(一)概念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對以在初步驗收后對該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
單位財務決算審計:財務決算是對預算經費執行情況的總結,與部門預算不可分割。財務決算一般指年度決算。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就是對一個部門或單位年終財務決算的審計。
(二)審計內容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與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內容等都各有不同。比如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計;對企業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審計;對企業債權債務的審計;對所有者權益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計;對損益情況的審計。
在實際工作中,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既包括建設單位自身的財務決算,同時也包括某個項目的財務收支,但項目的決算審計只包括與該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工程造價等。比如對財務的審計,在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時,涉及的有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施工方建安營業稅,但若只對某項目進行決算審計,所涉及的有代扣代繳施工方營業稅、投資方稅金、施工方、設計、咨詢單位營業稅(營改增的企業繳增值稅)等。也可就供貨方相關稅金進行審計。但投資方稅金目前全國無統一規定。僅就四川成都而言,在BT模式下: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項目施工管理,則對其取得的資金投資回報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審計方法的區別
財務決算審計的方法有順查法、逆查法、抽查法等。
但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方法除與財務決算審計方法有部分相同外,另有:材料價格市場詢價方法;造價有疑難問題使得審計方法;到編制定額的造價站咨詢,以此依據計入審定造價;工程量的審計方法:如用GPS定位測距;鉆芯取樣測厚度及材質;皮尺測量長、寬、高等;綜合單價的審計方法包括:
(1)同類及相似項目按中標單價計價;
(2)變更項目按有關規定重新組價;
(3)同類及相似項目當結算工程量超過中標工程量15%以上的另行組價。
如對某項目審計,除運用單位財務決算審計的方法對項目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外,還要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就要運用造價的審計方法:工程量的審計方法(GPS定位測距)、綜合單價的審計方法(變更項目的重新組價)等。
(四)處理處罰的區別
財務決算審計依據規章以上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若無文件規定,則不能處理處罰,應向上級部門匯報,以便今后制定政策時使用;工程決算審計中,概算、預算、招投標、多計造價等問題依據審投發【1996】105號文件執行。
在對某項目決算審計時,如發現財務收支方面存在的問題,則處理處罰在引用法律法規上面是一致的;但其他方面,如“四算三超”、高估冒算等方面,那么依據就不一樣了。
(五)法律效力的區別
實際工作中,國家建設項目結算審計大多利用審計報告及函的形式,很少采用審計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審計報告的依法出具不能代替審計決定的法律效力?!睂徲媹蟾婕昂从车膯栴},對于被審計單位而言,可執行,可不執行,如不執行,審計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和作用。而單位財務決算審計中,一般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小問題及建議上審計報告,而大問題上審計報告并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實踐中,筆者認為,無論是單位財務決算審計,還是項目決算審計,都應該出具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既保證審計文書的規范化,又保證所有的問題的都應由被審計單位執行。
(六)審計時間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某項目在初步驗收后就可實施審計,而單位財務決算審計一般是年終決算報表出來以后才開展財務決算審計。
只有完成了竣工決算審計,甲方、投資方、乙方才可以進行工程款最終結算,而僅有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建設單位是無法辦理真正的竣工決算。只有對項目進行決算審計,被審計單位依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執行以后,才能辦理真正的項目決算。若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時,某項目未完工,則不便于對某項目相關內容進行審計;但某項目未完工,也可對其進行在建工程審計或者過程控制審計。
二、兩種決算審計的聯系
(一)審計的意義和作用有聯系
兩種審計的意義和作用都是貫徹國家政策,維護國家利益,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加強管理和廉政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審計內容和范圍有聯系
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可以延伸至有關單位,如設計方、施工方等,但項目決算審計,根據審計署有關規定,必須要對投資方、設計方、施工方、供貨方、尾工工程、移交工程等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有聯系;但項目決算審計的內容要寬泛得多。
(三)財務收支審計中存在問題,處理處罰依據相同
兩類決算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在處理、處罰依據上基本是相同的。
(四)會計科目有聯系
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往來、現金、存款與該單位的非工程項目資金的收支、往來、現金、存款有時有密切的聯系,會計分錄之間的經濟往來也有聯系。
(五)審計方法也有相同點
如對現金的盤點、存款與對賬單的核對、往來款項的函證等。
三、建議
審計署盡快出臺相關文件,明確項目決算審計或結算審計,對于審減的工程造價這個問題,必須出具審計決定,否則,即使后續審計,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報告,而按合同付款給施工方或投資方,在國家資金流失的同時,審計的權威性無法體現,投資審計的作用也就毫無意義而言了,審計部門實質上變為施工企業的結算公司了。
(二)審計監督是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經濟監督體系是由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及財稅、統計、物價、工商、銀監、證監、保監等業務部門的經濟監督和會計監督所組成的。在這一系列的監督中,各自有其監督的范圍和領域。審計監督是一種專業監督,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國民經濟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既可以對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又可以對業務部門經濟監督活動進行再監督,是任何其他業務監督不可替代的一種專業監督。
(三)依法審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代表政府行使著監督權力,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的程度和質量直接影響著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質量。因此可以講,依法審計必然成為依法行政的組成部分。堅持依法審計,對于促進依法行政,監督制約權力,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經濟秩序,推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二、嚴肅查處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是依法審計的本質內容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建時期,由于種種原因,財經領域違法違規問題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還很嚴重。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照財經法律法規對這些問題進行嚴肅查處,以維護財經法紀的嚴肅性。
(一)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處理處罰的依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個層面:其一,《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行政機關共同適用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和審計程序等。其二,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了違法行為處理、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等。其三,解決審計爭議的法律法規。這三個層面中,第二個層面包括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調整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很多,分散于財政、稅務、金融、投資、物價等領域,例如《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物價法》等法律法規也是審計執法的重要依據。其理由是:從審計地位看,《憲法》明文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能、地位超脫,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人事和經濟利益關系,運用上述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不會造成執法混亂。從《審計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規定可作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但在新實施的《審計法》中已經明確規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是審計執法依據,符合《審計法》立法精神。從我國國情看,在當前經濟領域存在違法亂紀現象甚至有時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如果不規定審計機關依據上述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勢必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憲法》和《審計法》賊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規應當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范。
(二)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是一種糾正措施,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的處理措施主要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措施。以上五種處理措施,主要針對違反財政收支的違紀行為。
(三)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處罰。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是一種比處理更為嚴厲的制裁措施,也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以上七種處罰措施,審計機關只能實施除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處罰種類,主要針對違反財務收支的違紀行為和屬于財政收支范圍內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為。
三、規范審計執法行為是依法審計的內在要求
(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審計監督。一是處理處罰不能超越法定審計權限,只能在上述規定的權限內進行處理、處罰。二是必須是向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如果對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則超出了審計職權范圍。三是必須是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對于超出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范圍的事項,審計機關無權進行處理、處罰。四是必須是引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如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等規定。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規定不能適用。五是注意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符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六是處理好與《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關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審計機關必須是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款規定。所以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評價依據不充分,評價內容籠統,過于格式化。無論是《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審計署、國家各部委辦和各省審計廳所發的文件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都是從幾個大的方面做了規定,具體評價的內容沒有細化,沒有評價的量化指標,也沒有評價的綜合標準,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如:對“經濟發展項目”、“企業發展狀況”具體應該評價那些方面,什么標準界定其為“好”、“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為依據綜合評價“很好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沒有履行”經濟責任。另外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沒有評價的具體框架,審計評價難度增加,多數情況只能由審計人員根據自身素質,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價。這樣作出的審計評價常出現如下情況:一是評價超出審計范圍。對一些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業績加以確認,與經濟責任無關的責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評價主觀性太強,語言絕對化,違背謹慎性原則,輕易下結論。評價變成了鑒定式,又無具體事實證明材料支撐,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三是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對單位不直接對責任人,而且評價內容過多,造成評價目的不明確。上述問題的存在,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削弱了審計的作用,增大了審計風險。
二、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意義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在當前形勢下避免和消除這些現象,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無疑顯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進行全方位監督的需要,是促進和激勵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責任的需要,是補充完善領導干部量化考核體系的需要,是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的需要。對此,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總的原則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具體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法制性原則。審計評價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得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過程中還要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機結合,依靠審計調查取證所獲得的可靠數據,進行計算、比較和分析,力求真實可信。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評價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切忌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或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評價中必須鮮明地分清責任,既要劃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真正客觀地界定領導應負的責任。
四是堅持謹慎性原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要保持謹慎的態度,該評價的評價,不該評價的不評價。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職責超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該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領導的陳述和申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同時還要注意用語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不可言過其實作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在把握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準確的判斷,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對一時搞不清楚的和發生的重要經濟事項難以下定性結論的問題,要以寫實為主,對事項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給以客觀的說明,以保證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的責任。一是事實性評價。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賬表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進行審計認定后的數據相符合程度的比較,作出會計資料真實、基本真實、不能真實反映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二是合法性評價。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作出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符合、基本符合、違反財經法規的規定的評價。三是效益性評價。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實績與相關的目標、指標、標準的比較,對經濟效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四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通過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置情況的審查,作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通過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測,作出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上述評價的基礎上,依據審計查實的事實,作出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評價。
2、執行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被審計者作為一個單位的領導干部,不僅有自覺遵守財經法規的義務,而且有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的責任。因此,通過審計,應對被審計者作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好、較好、差的評價。同時,還應對被審計者廉政建設情況及在改革中的經濟舉措作出評價。
3、經濟管理實施情況。一個單位管理的好壞,經營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觀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決于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的強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針對資產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對被審計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4、經濟目標完成情況。經濟目標分為量的目標和質的目標,量的目標包括各項經濟指標所要完成或達到的數值,質的目標包括單位經濟管理能力、經營水平等內容。通過對被審計者任期內各項經濟指標和經營實績的計算、比較,對各項質的目標實現情況的檢測,憑借審計查證的數據和掌握的資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業績與成效,指出差距與問題。同時,對被審計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評價。
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既要注重綜合評價指標,也要注重量化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經濟發展指標,企業綜合績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福利費和招待費的控制率,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在綜合指標下設置考評分值,系數在0.75至1之間,用分值乘以系數得出單項得分,一般分三個等次,“好”的系數為1,“較好”的系數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數為小于0.75.量化評價指標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稅收增長率/GDP增長率,出口總值增長額,農村人均純收入,城鎮人均收入增長率,科技、教育、計生、新農村建設的投入,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狀況等。在量化指標下設置考評標準,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一般”。
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根據國家、省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提出以下標準:
一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評價標準。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真實性評價運用調整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基本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6%;不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調整幅度>6%.
二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合法性的評價標準。分為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合規性評價運用違規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合規的標準為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輕微不需要處理的;基本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不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或者違法違規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嚴重的。性質嚴重是指:私設“小金庫”、“賬外賬”,以及挪用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資金、救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救災、扶貧、移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資金等。
三是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評價標準。分為規范、基本規范、不規范。規范的標準為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決策時履行了民主程序,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基本規范的標準為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但個別程序執行不充分;不規范的標準為缺少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沒有履行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聽取集體意見等決策程序,或決策的內容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四是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有效性評價標準。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全面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基本實現決策目標;無效的標準為決策沒有被全面執行,沒有實現決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