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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加強稅源監控,強化了與工商管理機關、財政機關和審計機關等部門的聯系;強化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責;積極鼓勵群眾依法監督稅收征管工作。新《實施細則》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同時規定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有關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責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為鼓勵群眾對稅收征管工作的監督,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
3.為嚴格稅務登記制度,新《實施細則》不僅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還規定了納稅人在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以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為防止關聯企業發生非法避稅行為,新《實施細則》不僅詳細闡明了關聯企業的定義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即《稅收征管法》所稱的關聯企業:一是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二是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還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對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以非法避稅為目的的非正常的業務往來和資金往來,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新《實施細則》還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一是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二是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四是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是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對于調整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具體措施,新《實施細則》提供了四種計算方法:即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計算;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計算;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計算;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我們知道,在稅收征收法律制度中有發票的知識和增值稅的知識,對于以上知識,采用以實踐為主、理論為輔的方式進行教學,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拿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說,可以給學生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讓學生先試填寫。要求是:
開票日期是2009年10月25日;購貨單位名稱:萬利達商貿有限公司;地址電話:萬通市廣達市128號,8765430;納稅人登記號:435667889;開戶銀行及賬號:河北銀行合平路運行,13425677889。
商品名稱是甲商品,計量單位:千克,數量:2000,單價20(含稅價),稅率17%。
銷貨單位名稱:四方公司;地址電話:清江市興達路,2344555。
納稅人登記號:5677899999;開戶銀行賬號:098776666556。
根據以上條件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開票單位處蓋上單位的財務專用章。要求寫出會計分錄,購貨單位的、銷貨單位的。
在學生填寫過程中教師可以進行隨堂巡視并進行個別指導。在學生填寫過程中教師可以提示學生(目的是使學生先認識一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發票的正上方是橢圓形的稅務監制章,左上方是開票日期,發票的正中間是表格,表格左下方是收款人和開票單位,表格外邊右側是第幾聯(記賬聯、存根聯、抵扣聯),表格里有購貨單位和銷貨單位的信息,有單價、金額、稅額,還有價稅合計。教師可以在學生填寫同時給學生補充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知識,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發票按用途分的,是用于增值稅的一種發票,而且是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
學生對于增值稅也許不太熟悉,教師要告訴學生增值稅是一種對增值額征收的稅種,是一種價外稅,要引導學生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去做會計分錄,即把要填寫增值稅專用票作為一個原始憑證,根據這個原始憑證做記賬憑證。
會計分錄是(會計主體是購貨單位):
借:在途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銷貨單位的會計分錄做法: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二條凡在境內從事有色金屬及其它非金屬等礦產品資源的勘探、開發、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登記管理
第三條納稅人除依法辦理有關許可證、照以外,必須按規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國、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件,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合同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和其他銀行結算、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已開業從事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摸底,建立《礦產品稅收管理生產基本情況登記表》,記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動態,切實加強源泉控管。
第七條納稅人應分別向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按法定稅率和規定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專業財務會計人員,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獨立進行財務核算。
納稅人設置賬簿應當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賬簿,并如實記賬。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完整,并按規定進行保存。
第九條納稅人開采生產的礦產品(精礦或毛礦)應全部回收入庫,填制《礦產品入庫單》履行產品入庫手續,如實核算礦產品生產成本。對實行作業組承包開采的礦產品,產品必須全部回收入庫。
第十條納稅人應準確核算企業存貨的收、發、存情況,企業生產領用或銷售礦產品必須填制《礦產品出庫單》,履行產品出庫手續,并對庫存產品、原材料進行定期盤點。
第十一條納稅人銷售礦產品(含副產品及尾礦)、讓售材料(如火工材料、工具、藥劑、水電及其他材料)和提供應稅勞務,必須按規定開具、使用銷售發票,并全部納入企業財務核算,如實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章實物查驗、監管
第十二條納稅人向縣內外購進或銷售礦產品應當通知縣礦產品服務站或縣礦產品稽查隊進行實物查驗。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時,要與縣礦產品服務站電話預約查驗事項,主要內容有購入礦產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入境地點。入縣時,在縣礦產品服務站所設立的登記站點進行入境登記。登記站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購貨單位、供貨人、礦產品的名稱、數量、購入地點及運輸路線、承運車牌號、司機姓名、過路過橋費、稅票等內容。過路過橋費由登記人員粘貼于登記憑證存根背面備查,并在過路過橋費原件或復印件上加蓋“查驗”章。
外購礦產品到達卸貨地點后,由縣礦產品服務站負責人隨機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企業實地全程參與購入礦產品的卸貨、過磅入庫、測算水分、抽取樣品等過程。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驗收地點、樣品編號、過磅單編號、驗收凈重等內容,并在企業的入庫過磅碼單上簽字確認。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經查驗機構登記和驗收確認后,由納稅人攜帶產品化驗分析報告單(化驗單必須標注有產品批號或產地)、縣礦產品服務站工作人員簽字驗收確認的入庫過磅碼單,到縣礦產品服務站辦理《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各項資料齊全、數據準確的業務,及時加蓋縣礦產品服務站公章,出具《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
第十三條納稅人生產的礦產品在縣內流通的,由納稅人向縣礦產品稽查隊申報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憑證應載明收購企業名稱、地址、礦產品種類、數量、有效期限、運輸路線、車號、承運人等內容?!恫傻V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一式三聯。分為存根聯、采礦企業聯、收購企業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收購縣內礦產品(含采礦企業與加工廠之間的礦產品流通)時,應向縣礦產品稽查隊及時通報,憑采礦企業提供的《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驗收入庫。
縣礦產品稽查隊接到收購企業的申報時,應及時派出稽查人員到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對采礦企業提供流向憑證的內容進行登記核對,并填報《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查驗憑證》。憑證一式四份,企業、礦管、國稅、地稅各執一份。
采礦企業、加工及經營企業均應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歸檔保管,作為年中、年末時綜合核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納稅人向外縣銷售礦產品的,必須按規定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礦管局窗口辦理出縣《礦產品準運證》,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稅部門的外銷證明單;
(二)地稅部門的資源稅已稅證明單;
(三)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裝載礦產品運輸車輛車牌號;
(五)采礦企業需提供《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
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給縣礦產品稽查隊以便及時查驗。
縣礦產品稽查隊將采取定點或不定點、企業出庫時現場監督等方式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每半年(年中、年末)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工信局等部門組成核查小組,對各采礦、加工、經營企業的開采量、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稅款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凡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規范,核算準確,能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和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應不低于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年內不變。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應從高進行核定稅款。
第十八條礦產品采掘加工企業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進行管理,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共同確認征收方式。每年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成立聯合核定產量小組,對納稅人進行生產產量核定,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下達年度生產礦產品任務,采取“按月預繳、年終結算”的管理辦法,即采礦單位以核產小組按其實際耗用火工材料數量、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中的地質礦產品位換算的礦產品生產產量,申報并預繳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種稅費,年后45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雖申請認定但財務標準未達到一般納稅人管理要求的,應按規定依納稅人全部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其應稅銷售收入額:
(一)依照納稅人全年鎢礦產品開采限額指標數量,認定其當年各期鎢礦產品產量,加上同期其他金屬伴生礦回收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二)依照納稅人申報采礦許可證時經國家有資質部門審核批準確定該礦區開采儲量中的當年生產耗用儲量數和相應的礦產品品位計算確定當年各期的礦產品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三)依照納稅人當期購進并生產消耗的火工材料、電力數量和本縣國有礦山企業平均單位產品消耗量計算確定其礦產品生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四)依照納稅人當期外購礦產品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五)依照納稅人讓售火工材料和電力的購進價格,加上10-20%差價率計算確定納稅人當期讓售材料和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
(六)納稅人在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原則上不折算產量,納稅人可憑縣礦管局、縣安監局核實并提供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復核無誤后,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不作核定征收依據。
第二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增值稅征收率或稅率
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讓售材料或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其他應稅勞務收入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行查賬征收,但對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或微利企業,按稅務機關規定實行稅負警戒線或核定應稅所得率管理。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統一按規定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0%(開采加工一體化12%)。計算公式為: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銷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第二十三條核定銷售價格應按照同行業、同礦種、同等規模、同等品位礦產品年平均或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由稅務機關每季度下發一次產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領購、使用、保管和繳銷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生產工人人數、礦床結構、設計生產能力、作業組數量、礦山管理模式、工資計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嚴格執行現金及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強化貨款結算管理。納稅人購入或銷售礦產品貨款單筆(批)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通過企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既從事礦產品采掘生產又經營礦產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應嚴格劃分自采礦產品和外購礦產品,并分別核算其產品的銷售和生產成本。
第六章部門協作、配合
第二十八條鑒于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和點多面廣的分布特點,根據稅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由縣國稅局牽頭建立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工信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并及時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納稅人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要利用包括計算機技術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徑,搭建礦產品企業稅收管理信息資料傳遞、交流平臺,以便于對礦產資源稅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必須支持、配合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及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形成各部門、單位齊抓共管、協稅護稅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條各協作單位應當向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供和傳遞如下信息資料:
(一)縣工信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準入情況;
(二)縣礦管局:采礦許可證辦理與年審情況;納稅人采礦指標、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查處走私罰沒數量;
(三)縣工商局:通報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
(四)縣公安局:炸藥、雷管使用單位名單及使用數量;
(五)縣安監局: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辦理情況;
(六)縣人社局:勞動用工情況;
(七)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及實際購買數量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之間也應定期相互傳遞有關納稅人征收管理方面的各種信息資料,不斷改進和完善強化稅收征管的各項措施和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協作單位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請協助的事項,要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予以協作和配合??h委、政府將把有關單位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縣礦產品服務站要做好外購礦產品的服務工作;縣礦產品稽查大隊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打擊礦產品走私活動,尤其是要按照《江西省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管理條例》規定,加強縣內采掘的礦產品管理,對不在縣內繳稅而銷售,且在縣外開具增值稅票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嚴厲打擊。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對編報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提請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均屬偷稅行為。對偷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屬抗稅行為。對抗稅的納稅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于嚴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停止為其供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內的各類發票。
第三十七條凡未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或未申報納稅手續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證經營:
(一)《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超過有效期限;
(二)《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準運數量的超過部分;
注銷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向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前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其辦理程序為:1)納稅人申請;2)稅務機關受理;3)稅務機關核準;三個程序環環相扣,互相監督。
二、現行做法中存在的基本問題
本來是一個完整的“鏈條”而在日常的稅收管理中所見到的有另外一種現象,部分注銷戶名不副實,有的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上大做文章等,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改頭換面
從調查中來看,這種情況80%主要集中在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第一種情況為:納稅人利用生意差、資金周轉困難、想到異地發展等形式作為“幌子”到稅務機關要求注銷稅務登記。一方面又在其它的地方重操舊業開始經營,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和管理人員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戲。第二種情況為:有的納稅人在進行假注銷稅務登記后,為防畚檢查,故意幾個月不經營,等風聲不緊后繼續經營。第三種情況為:采取“突然死亡”,注銷登記,然后以家人或其他人的名義,更換法人代表,另起爐灶,成立新公司。第四種情況為:由于稅務人員人手少,征管力量薄弱,對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的事后監督管理不到位。
(二)逃避打擊
近年來國稅系統加大了對納稅人監控力度,少數企業為經營、納稅不規范的企業,在稅務機關組織大規模專項檢查權之前,聞風而逃,因經營不善等借口紛紛辦理注銷手續,
從而逃避達稅務機關的稽查。
(三)濫竽充數
一些現行個體納稅戶,經營規模和稅款繳納方面均達不到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法定標準,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暫認定的有關規定,注銷稅務登記后,另外注冊新公司,變相地享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收待遇。對于上述這些注銷登記的行為,其實質是一種變相逃避政府職能部門對其的監控,從而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是偷稅的一種變相行為。
(四)利用注銷稅務登記前大量購買發票
從調查中來看,解散、破產、撤消企業中都有部分沒有繳銷的發票,有的企業財務人員還利用企業解散、破產、撤消前工作上的便利,大量購買發票,稅務機關檢查清算要收回發票時,總是以各種原因推辭、撒慌說發票已經丟失,將發票據為己有,日后出售和為他人代開謀取私利。
(五)納稅人利用解散、破產、撤消等情形,偷逃稅款
這種情況極為普遍,在調查中某縣國稅部門所轄管企業就有這中情況,機械廠是一家老廠,現有職工人數280人,年齡都在40——50歲之間,主要生產機械閥門的初加工,將初加工的產品銷售到xxx閥門有限公司,和這家閥門公司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關系,經濟效益一般,職工的工資也能按時發放、稅款也可以及時繳納,2003年9月合同到期,該閥門有限公司由于某種原因也遷到外地,尋找了新的合作伙伴,取消了與機械廠的合同,致使產品大量積壓,苦于無奈,企業派大批的銷售人員到全國的幾個大宗城市尋求新的合作伙伴,但最終都因價格問題沒有達成。欠下了38萬元的稅款。2004年10月企業宣布解散。在清算過程中企業的法人、財務人員、員工認為現在企業都不存在了,當前面臨著失業,企業拍賣后的錢連工人的工資和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金都不夠,你們稅務部門還要我們把稅款結清,是不是沒有一點人情味。
(六)后續管理未跟上
在對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的后續管理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規范的管理制度,使得注銷稅務登記后續管理工作逐漸成為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導致了稅款的大量流失。
為此,建議采取以下相應措施加以完善
1、加強稅法宣傳,大力推進納稅信用體系建設
實踐證明,稅收宣傳在增強全社會依法納稅意識,保證稅收改革順利進行,推動各項稅收工作的開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強注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這一薄弱環節的宣傳。同時,還應大力推進納稅信用體系的建設。一套完整的納稅信息體系,是用以記載和查詢納稅人信用狀況的基礎平臺,可以引導納稅人提高納稅遵從度,也可以將道德約束與法律約束緊密約束結合起來,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可以從體制上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
2、實行注銷稅務登記專項稽查制度和建立注銷稅務登記后續管理制度
對納稅人注銷登記實行專項稅收稽查制度,有利于保持稅務管理的完整性,堵塞因納稅人注銷登記而流失稅款的漏洞,增加稅收收入。建立注銷稅務登記后續管理制度,就是要從制度上對申請注銷的納稅人,通過加強對此類納稅人未處置資產的后續監管和巡查,有效地減少稅收流失。為此,稅務機關要建立注銷企業登記臺賬,詳細記錄納稅人的名稱、法人代表及尚未處置的資產等內容。
三、建立健全社會協稅、護稅機制,從法律上明確部門間的協調與制約,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協稅護稅制度是依法治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協稅護稅網絡,對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量,營造依法治稅的社會環境有著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協稅護稅機制尚未形成。協稅護稅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多種形式、多條渠道建立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相對穩定的協稅護稅網絡體系,并通過組織協稅護稅網絡活動達到內外信息暢通,相互支持配合,協稅護稅有力的工作要求,確保各項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及時落實到位,切實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營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環境。但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只規定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但沒有對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應如何處理的規定。可以說,缺乏法律責任約束的法律無異于一紙空文。因此,應當盡快修訂和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應從法律上明確對不支持、不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部門的法律責任,建立起相應的法律約束機制。
四、建立雙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協作機制,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第三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征收,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征稅辦法:
(一)發電企業(電廠、電站、機組,下同)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具備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
(二)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實行在供電環節預征、由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統一結算的辦法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如下:
1.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所屬的區縣級供電企業,凡能夠核算銷售額的,依核定的預征率計算供電環節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能核算銷售額的,由上一級供電企業預繳供電環節的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銷售額×核定的預征率
2.供電企業隨同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一律在預征環節依照電力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按照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結算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為: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月末依據其全部銷售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并根據發電環節或供電環節預繳的增值稅稅額,計算應補(退)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額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或應納稅額小于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稅額形成多交增值稅時,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稅額可結轉下期抵扣或抵減下期應納稅額。
(四)發、供電企業的增值稅預征率(含定額稅率,下同),應根據發、供電企業上期財務核算和納稅情況、考慮當年變動因素測算核定,具體權限如下: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發、供電企業增值稅預征率由預繳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和結算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共同測算,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發、供電企業增值稅預征率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核定。
發、供電企業預征率的執行期限由核定預征率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變化情況確定。
(五)不同投資、核算體制的機組,由于隸屬于各自不同的獨立核算企業,應按上述規定分別繳納增值稅。
(六)對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七)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級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統一核算的銷售收入,應單獨核算并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應稅勞務,如果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在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按其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統一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 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二)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三)供電企業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四)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五)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六)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發、供電企業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在辦理稅務開業、變更、注銷登記時,應將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其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也應將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報其所屬的采用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二)采用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在申報納稅的同時,應將增值稅進項稅額和上網電量、電力產品銷售額、其他產品銷售額、價外費用、預征稅額和查補稅款分別歸集匯總,填寫《電力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傳遞單》(樣式附后,以下簡稱《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按隸屬關系逐級匯總上報給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預征地主管稅務機關也必須將確認后的《傳遞單》于收到當月傳遞給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應按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統一規定,匯總計算本企業的全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應補(退)稅額,于本月稅款所屬期后第二個月征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其所屬企業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一律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稅款,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函通知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預征地稅務機關的發函后,應督促發、供電企業調整申報表。對在預繳環節查補的增值稅,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在結算繳納增值稅時可以予以抵減。
第八條 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領購、使用和管理發票。
政策背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規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不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2月20日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19號文提高了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利潤率,并且重申明確了某些執行問題。
明確了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
1.據實征收
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1)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2)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核定征收的利潤率提高
19號文之前的核定利潤率一般為10%~40%,19號文重新規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標準:
(1)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2)從事管理服務的刑潤率為30%~50%;
(3)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需注意的其他主要事項
1.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于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2.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提醒的是,稅務機關對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刊的建議
1.19號文重申了稅務機關有權利在證明不齊全的情況下,境內外勞務收入視同全部為境內所得的情況,建議從事提供境內外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準備好相關的境內外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實。
2.在單一合同中對提供多項服務分別采用不同的核定利潤率的做法可能對企業有利,在合同中明確服務項目及確定不同類型服務收入的依據可以幫助企業核定更準確的項目稅務成本及合同的總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79號文,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若干問題予以明確。
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按《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從事租賃業務,年度內無論業務是否發生,都要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本條規定做了本質改變,例如2009年A企業租賃房屋給B企業,租賃期3年,每年租金10077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萬元。會計處理為:2009年確認100萬元租金收入,而稅法根據條例第19條確認300萬元收入,屬于稅法同會計的差異,應在納稅申報表附表3第5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2010、2011兩個年度應該調減100萬元。而依據本條款規定,根據權貴發生制原則,在稅收上可以每年確認100萬元收入。
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稅函[2009]1號文件的規定,2003年3月1日之前發生的債務重組,不納稅。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債轉股債務重組所得符合條件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2003年5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個階段有三種稅收待遇。79號文明確了債務重組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對于企業實際操作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主要明確了股權轉讓的納稅又務發生時間。意味著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使股權框架協議已經簽訂,
只要股權變更手續沒有變更,當年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規定是屬于重申之前的規定。
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這條規定解決了股權轉讓中是否包括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問題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外)轉增資本要確認收入。
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比會計準則的規定寬松,即如果發票取得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可以對固定資產已提折舊按新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而會計準則規定要在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未規定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此條規定就明確了這一點。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體現了稅法在損益的確定上將進一步貫徹《實施條例》第九條權責發生制原則。由于企業的損益計算應該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算起,如果企業只是在開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79號文作了以上規定。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就是其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為7達到和申報表的統一,建議將投資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營業務收入行次。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
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2010年2月10日)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第三條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四條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八條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第九條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條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稅收協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雙方均為納稅人。
第三條契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作價投資、入股的;
(二)以獲獎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第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征收。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或代扣代繳契稅。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征收契稅。
財政部門可按契稅征收額的5%提取征收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財政部門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以及用于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庫房、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體育場所的;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標準面積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的項目。
第九條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第十一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財政部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符合減征或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財政部門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免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十年。
第三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隨意改變。納稅人應定期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
第四條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稅源特征,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五條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下達《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2)。納稅人對核定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六條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按下列標準核定計稅依據:
(一)購銷業務:
工業生產企業,按銷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商業流通企業,按銷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房地產業,按照銷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二)加工承攬業務:按加工或承攬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三)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業務:按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業務:按承包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五)財產租賃業務:按租賃金額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六)貨物運輸業務:按運輸費用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七)倉儲保管業務:按保管費用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倉儲保管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八)借(貸)款業務:按借(貸)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借款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九)財產保險業務:按保費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保險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業務: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技術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一)產權轉移業務: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第七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認定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間確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認定的,可向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廢污水的排水管網、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接納廢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視同排水設施。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排水設施使用費(以下簡稱排水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條(主管部門和征管單位)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費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排水公司(以下簡稱排水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排水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條(收費計算)
排水費按排水量計算征收。
第六條(排水量計算)
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和生產過程中水的蒸發量較大的單位,其排水量按用水總量扣除產品含水量或水的蒸發量后計算,并由排水公司具體核定,每年復核一次。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總量的90%計算。
第七條(用水總量計算)
居民和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自來水公司的抄表數計算。
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市計劃用水辦公室的抄表數計算。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泵機開車流量計算。
同時使用自來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在計算時應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量。
第八條(收費標準)
排水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市政局等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收繳方式)
居民應繳納的排水費,由排水公司委托自來水公司代為征收,排水費額由自來水公司在自來水繳費通知單上列明。居民應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一并繳納排水費。
單位應繳納的排水費,由排水公司自行征收,排水費額由排水公司在繳費通知單上列明。單位收到繳費通知單后,應按規定期限直接向排水公司繳納或通過銀行托付。
第十條(逾期繳費的處理)
對逾期未繳納排水費的居民和單位,排水公司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對逾期1個月以上未繳納排水費的單位,排水公司可商請自來水公司或市計劃用水辦公室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設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設施措施的,排水公司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排水費減免的審批權限)
除法規、規章規定可減免排水費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需減免排水費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排水費的使用)
排水費應統一用于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2、營業稅,對在我國境內規定的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征收的一種稅;
3、印花稅,對經濟活動、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
4、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稅務機關造成少繳稅款的
3年內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抖愂照魇展芾矸▽嵤┘殑t》第八十條規定,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這是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不加收滯納金的法定情形,對征納對方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批準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這意味著,相關部門明確了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的原則,即企業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延期納稅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特別納稅調整補稅
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入庫不收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D09]2號)第一百零九條進一步明確: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以上法律法規表明,特別納稅調整補稅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但如果未在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調整入庫的,將轉執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這樣納稅人將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被追繳稅款的不征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經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況,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規定。即,納稅人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追繳稅款的不征收滯納金。
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不征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個稅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
不征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按照《稅收征服管理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但是,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仍然可能面臨其他的法律風險。
東北老工業基地與內蒙古東部歷史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