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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F062.9;F2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11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4-26-03
一、引言
自2002年國家正式啟動電力市場化改革10年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電力產業也得到了快速發展,而對于電力市場化給電力產業帶來的績效如何,研究者們的研究結果卻遠未達到一致。電力產業的改革績效問題一直是研究者們關注的重點,從研究所采用的方法與視角來看,基本分為以下兩類:第一類是選取電力產業的相關數據,采用DEA方法與計量回歸方法研究電力產業的改革績效。比如樓旭明、竇彩蘭、汪貴浦(2006)選取中國1981~2001年電力產業的相關數據,運用數據包絡分析方法(DEA)評價了中國電力改革績效的相對有效性,他們發現中國電力改革的績效不明顯;楊淑云、于良春(2008)采用中國電力產業1996~2003年省際面板數據,用DEA與Malmquist指數方法衡量了中國電力產業在市場化改革期間的生產效率變動情況,結果發現中國電力產業的市場化改革沒有顯著提高企業的效率;但肖興志、孫陽(2006)對1978~2005年間中國電力產業的實證檢驗結果表明清晰的規制框架、獨立的規制機構與不斷成熟的規制對象提高了電力產業總量與效率。第二類是采用上市公司數據對發電行業在市場化改革期間的績效問題進行實證檢驗。于良春、楊淑云、于華陽(2006)選取了上市發電公司的樣本數據,發現“廠網分開”改革沒有顯著的提高中國發電企業的生產效率與資源配置效率;李眺(2009)采用A股火電上市公司數據,利用生產函數的隨機前沿方法(SFA)與二階段的Tobit回歸模型研究了電價改革、要素投入對火電企業生產率的影響,發現2005年以來以激勵性規制為導向的電價改革顯著提高了火力發電企業的生產效率。
電力產業分為發、輸、配、售4個環節,目前的改革是發電市場充分競爭,但是輸配售尚未完全分開,仍然保持壟斷經營。因此,本文選取市場化改革前后發電上市公司數據,并采用DEA測算發電企業的技術效率,利用Malmquist指數分解發電企業全要素生產率變動情況,以期詳盡的考察發電企業在市場化改革期間的績效情況。
二、發電企業的效率檢驗
(一)數據選取與說明
本文選取滬深兩市A股2000年之前上市的以發電為主業(大約80%以上的主營業收入來自電力銷售)的電力企業為研究對象,時期為2000~2011年。在剔除主營業業務發生較大變化,以及數據缺失的樣本之后,共選取20家上市發電企業。按照地域分東部地區6家(深圳能源、深南電A、穗恒運A、粵電力A、建投能源、國電電力),中部地區8家(皖能電力、漳澤電力、贛能股份、長源電力、豫能控股、通寶能源、內蒙華電、華銀電力)以及西部地區6家(明星電力、三峽水利、桂冠電力、桂東電力、樂山電力、國投電力)。采用DEA方法測算效率需要確定投入與產出指標,本文選取上市公司年報中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固定資產凈額、流動資產合計為輸入指標,主營業收入為輸出指標。
(二)效率測算與結果分析
1.綜合技術效率
為了測算樣本上市公司2000~2011年的技術效率,我們采用面向投入的BC2模型,使用deap2.1軟件計算的結果見表1(結果的排列順序按照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分類時的順序)。根據DEA的理論,綜合技術效率即為規模效率與純技術效率的乘積,純技術效率是企業由于決策和技術等因素影響的生產效率,而規模效率是由于企業規模因素影響的生產效率。綜合技術效率綜合了以上兩種影響企業影響效率的因素,因此更能體現一個企業現實的生產效率,表1所列的即為綜合技術效率(TE)。
數據來源:由DEA計算結果整理得到
【分類號】:TU8;TU758.7
一、施工現場管理的意義
土建工程施工現場是建筑工人直接從事施工活動的場所,施工進度的快慢、工程質量的優劣、工程成本的高低以及能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都與施工現場管理密切相關。通過有效的施工現場管理不僅能夠有效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而且還能夠有效提升施工管理的綜合素質,此外,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還能提高工程的質量,可以說,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水平及強度對土建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現狀
(一)現場監管力度松散
工程質量是土建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影響到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土建施工限產由于現場監管力度不夠,導致施工人員隨意更改建筑圖紙、使用劣質材料等不良現象層出不窮,這就使得土建施工管理水平低下,直接威脅到建筑的安全性。此外,由于土建工程項目的現場操作需要大量勞動力來協作完成,而這些施工人員的文化程度有差異,導致統一管理難度大,很多時候現場監管人員就會畏難不前,監管松散。還有就是土建施工現場的各種工具和材料的種類比較多,很多時候負責現場監管的人員由于監管松散,施工人員會隨意堆放工具和材料,在工具和建筑材料的使用上也不按部就班,施工人員缺乏組織紀律性,隨意性較強。
(二)施工人員素質不高,缺乏專業技術人員
現階段建筑行業的發展是十分迅速的,建設單位對員工的需求量很大,如此一來,建設單位對員工的要求就降低了,很多員工自身的素質就不高,再加上缺乏適當的專業培訓,建設工人的綜合素養跟不上時展的潮流,由此就會給土建施工帶來一定的不良影響。當前的建筑工人大多數都是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農民工,畢業于建筑院校的人員是少之又少,施工現場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也就比較短缺了,因此,施工人員的建設理論和文化素質不足就是很普遍的了。由于施工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土建施工現場管理水平不高,這樣一來,工程質量就得不到保證。
(三)法律意識淡漠
現在很多土建工程所用的施工圖紙及工藝與國家的相關規定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差異,比如安全教育形式單一,甚至流于場面化;技術問題不達標、施工專用手腳架隨意搭配等,這就在無形中暴露了安全隱患。這種淡漠的法律意識讓讓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工程質量都得不到保障。
(四)對環境造成污染
土建施工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在施工過程中會產生很多的建筑垃圾,建筑機器有時會加班加點運行,產生大量噪音,嚴重影響周圍居民的日常生活,隨之也就帶來了環境污染。
三、優化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策略
(一)加強施工現場監管
首先,施工方需要按照工地的實際情況合理編制施工方案,這是加強施工現場監管的基礎。施工方案是整個土建工程的指導性文件,對各項技術指標都有詳細的記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可以根據施工方案對施工人員和現場的工具材料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排查。
其次,土建施工現場監管人員需要對施工人員加以組織管理,嚴格紀律,明確賞罰,對于違反紀律或者不按照施工方案使用施工機器,亦或者是偷工減料者予以嚴格的懲罰,做到以儆效尤。
最后,土建工程現場監管范圍還包括現場的工具和材料,這對工程的質量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現場監管人員一定要督促施工人員正確使用施工機器,切不可隨意使用;在劣質產品泛濫的今天,現場監管人員需要對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加強管理和檢查,材料進施工現場時需要檢查,材料投入使用時也要嚴格檢查,以保證材料的安全性和優質性。
(二)提高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引進專業技術人員
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直接關系到工程的質量和建筑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建設公司需要利用各種方法提高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比如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人事招聘時進行適當考核等等。此外,建筑公司在提高在職施工人員綜合素質的同時,還要積極引進專業技術人員,在質量和數量上提高員工隊伍。
(三)加強進場教育
進場教育主要是針對土建工程的新進人員和調換工種的人員而言的,由于新進人員和調換工種人員對本工程的各種要求都不熟悉,所以,土建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需要在他們上崗之前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進場教育主要包括三級安全教育:一級教育就是企業對新員工的安全教育,包括勞動保護意識、安全規章制度等等;二級教育就是二級單位對新員工的安全教育,包括施工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操作規定等等;三級教育就是班組對新員工進行的教育,這主要是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生產基本要求、勞動紀律等等。
(四)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
做好安全工作,首要的就是提高安全意識,其次就是加強安全技能訓練,定期給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跟新來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進行三級教育。與此同時,建筑方還要不斷完善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技術,,完善安全生產體系;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還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人。
(五)加強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
美國的電力市場改革
改革前各州都由一家廠、網合一的電力公司壟斷經營。1992年開始的電力體制改革可分為聯邦電力體制改革和各州電力體制改革。聯邦僅僅負責制定統一的監管法規,作出競爭性的強制要求,各州再遵循市場化原則組建電力市場。聯邦層面改革總的方向是提高市場化程度,鼓勵競爭。州層面的改革最典型的有加州模式與PJM模式。
政策引導:1992年通過的能源政策法案(EPACT)要求電力公司使用自己的輸電線路傳輸其他電力公司交易的電量。1996年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888/889號指令,要求擁有輸電設施的公司在以成本定價的基礎上,對所有各方提供沒有歧視的公平進入條件,并鼓勵獨立電網運行機構(ISOS)的形成。1999年FERC出臺的2000號法令,要求成立區域輸電機構(RTOS),2001年FERC要求電力公司將所有的輸電資產全部交給RTOS,并構想在全美成立五個大的RTOS。
市場發育:美國電力體制改革前電力市場化程度已經較高。改革后,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實現了發電、輸電、配電業務相分離,發電側上網、輸配電和售電側的不同競爭主體之間的相互競爭。但美國并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電網結構和電力系統,而是各州自由搭建區域電力市場。
效果評價:總體來說,競爭提升了發電側和電網的運行效率,降低了發電供電成本,而長期合同又使得發電商、輸配電商和售電商都能規避部分原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并保證基本用電需求穩定。加州模式由于有缺陷的市場設計與較高且波動的電價造成改革失??;PJM模式則由于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高效的電網調度和電力生產,改革進行得比較成功。
英國的電力市場改革
改革前英國電力工業實行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改革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對中央電力局(CEGB)進行拆分,在發電、輸電、配電和售電四個環節打破垂直一體化的壟斷局面,引入私有化和競爭。第二階段,主要建立開放的電力交易市場,先后形成了POOL、NETA和BETTA三種不同的市場運營模式。
政策引導:1988年政府發表《電力市場民營化》白皮書,1989年頒布了新的《電力法》,為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隨后幾年,重組后的各公司股票陸續上市,實現了私有化目標。2001年,以新的電力交易規則NETA代替了POOL,建立雙邊合同市場和平衡機制市場,并采用調整供電和發電關系的縱向整合與調整供電公司之間關系的橫向整合。2004年《能源法》頒布,為建立統一的英國電力交易和輸電制度(BETTA)提供基本法律框架,一直至今BETTA按計劃實施。
市場發育:市場主體發育較為充分,1990年英國中央電力局拆分為國家電網公司、3家發電公司和12個地方配供電公司,同時建立了電力庫。逐步開放大用戶直接選擇供電商,于1998年對100千瓦以下用戶開放,建立自由競爭的電力零售市場,目前零售市場已經對全部用戶開放。
效果評價:英國的電力改革是電力市場化最具代表性意義的改革之一,也是全球第一次采用以市場為基礎的改革模式。改革的目標是私有化和市場化,改革實現了對電力庫的改進,促進了電力市場的良性競爭,降低了電價,提高了效率,將電力交易范圍擴大到了整個英國。
法國的電力市場改革
法國電力公司占絕對統治地位,并且有良好的業績,因此法國政府對電力改革一直持消極態度。但是迫于歐盟的壓力,法國電力工業逐步進行了一些改革,制定并實施了《關于電力公共服務事業發展和革新的法律》,但新電力法并沒有改變EDF的市場壟斷地位,擁有80%核電的EDF也不進行相關私有化改革。
政策引導:《新電力法》對公共服務使命及其資金來源有明確的要求,在供電側確立了市場開放時間表以及在需求側確定有選擇權的用戶;設立由不同機構管理的獨立于發電公司的輸電網管理組織;在財務上EDF將發、輸、配電帳目分開??梢姡]有分拆縱向一體化經營的法國電力公司,而是通過法國電力公司內部業務的適當分離和監管部門的合理監管來實現歐盟對市場競爭性要求。
市場發育:市場主體比較單一,法國電力公司處于絕對壟斷地位,盡管歐盟和《新電力法》要求開放市場,引入競爭,但以EDF在法國電力市場的實力和地位,其它公司是不可能和他競爭的,市場自然選擇的結果只能是進一步強化EDF的壟斷地位,除非拆分EDF。
效果評價:法國政府其實是反對電力行業的私有化和市場化改革的,盡管在歐盟壓力下做了一些革新,但由于不涉及根本,改革成效并不明顯。法國是世界第二核電大國,電力結構中核電比重高達80%,要實現核電的市場化與自由化顯然對核安全不利。而且這種電力結構既有利于廉價電力的穩定供應,又有利于溫室氣體和其他污染氣體的減排,改革必要性不大。
日本的電力市場改革
20世紀90年代,日本電價水平普遍高于歐美主要國家,由此日本開始討論如何在電力行業引入競爭來降低價格,改革從零售側放開用戶選擇與供電側引入競爭機制兩方面展開。
政策引導:1995年,首次修訂1964年的《電力事業法》,開始放松發電側管制,引入獨立發電商(IIP),開始實施新建電源項目招標機制。1999年二次修訂,在電力零售側引入部分自由化,并對電價制度進行了重新修訂。2000年3月發展成為對大型用電客戶零售自由化,大型用電客戶占全部用電需求的30%左右。2003年6月三次修訂,對輸電系統繼續保持壟斷,但是制定不同的調度機制以保證對用戶的公平公開。
市場發育:日本國內電力市場由10大垂直壟斷的私有化電力公司組成,按區域劃分實行一體化壟斷經營管理。此外,政府和九大電力公司共同投資成立了電源開發公司和日本核電公司。由于日本一次能源主要依靠進口,10大公司電源結構類似,9大電網基本獨立運行,互換電量很少。
效果評價:日本電力改革在降低電價方面效果顯著,在新的《電力事業法》實施后,盡管國際能源價格持續上漲,但日本電價平均下降了35%左右,零售自由化比例不斷增加。但改革對電力體制并沒有根本觸動,仍然保持10大電力公司在各自區域內垂直一體化的格局,只是成立了電力交易所。
二、目前國際典型電力市場模式分析比較
各國由于國情、歷史、驅動力、改革目標等背景不同,因而改革結果和最終模式也存在很大不同。從目前情況看,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高度市場化模式。美國、英國高度市場化模式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歷史和政治背景,早在里根、撒切爾夫人主政時期,美、英兩國就熱衷于推行自由資本主義,鼓吹私有化和市場化改革,鼓勵引入競爭,由于電力行業具有某種自然壟斷的屬性,因此只能在其他行業的市場化改革完成以后,才能進行電力行業改革。這類國家目前已基本實現發電、輸電、配電和售電業務相分離,發電側上網、輸配電和售電側的不同競爭主體之間相互競爭。
二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垂直一體化模式。法國電力公司(EDF)集電網、電廠于一家,壟斷了法國90%以上的電力生產和供應,是標準的垂直一體化模式,電廠只是相當于一個生產車間。但EDF目前的壟斷地位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并非行政壟斷或自然壟斷,法國法律規定別的公司也都可以建電廠、電網,但顧客通過比較供電可靠性、價格水平及相關服務,最后都選擇了EDF供應。法國的垂直一體化模式,是抵制美國、英國,走自己路的結果,法國核電發展歷史悠久、技術先進、價格富有競爭力,并且核電所占比重高達80%,所以改革的動力不是很強。
三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區域一體化模式。日本國內電力市場總體上劃分為十大區域,分別由十家電力公司負責經營,各大電力公司在各自區域內也都是實行廠、網合一的壟斷經營模式。日本的這種模式是歷史原因形成的,不太好改,日本是個相對傳統的國家,不歡迎自由資本主義,所以沒有形成英美等國的高度市場化模式。日本十大電力公司在區域市場占壟斷地位,所以才會一體化,區域壟斷也沒有導致電價很高。
三、中國電力市場模式探討及啟示
國際電力改革的基本經驗說明,電力市場化改革要有具備一定經濟規模的市場競爭主體,及完善可靠的高質量輸配電網絡作支持,目前中國電力全面市場化改革的基本條件還不成熟。中國的電力市場模式既不同于英美的高度市場化模式,也不同于法國、日本的一體化模式(垂直或區域),可以說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模式,這種模式可從三個緯度來刻畫:
(一)體制改革
中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大方向是從原來高度壟斷的模式向市場化模式轉變,而“廠網分開,競價上網”則是近期改革的重點,目前看廠網分開已經基本實現,但競價上網則還是停留在口頭上,這一方面因為上網電價還是被嚴格管制的;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區域電力市場還沒建立起來,夸省或區域的電力調度量很小。同時大戶直銷、發電權交易等配套改革還處于試點階段,這直接限制了核電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二)市場發育
中國的電力市場規模還比較小,沒有足夠多的市場競爭主體,市場體系不完善,競爭也很不充分。目前在發電市場上引入了競爭模式,賣方是若干獨立的發電企業,而買方是唯一的電網公司。另外在供電市場,仍然是賣方壟斷的局面。同時與市場化改革相配套的其他改革進展緩慢,如中國電價一直沒有放開,也沒法放開。我們的模式與英美差距太大,目前沒有可比性,根據有關研究,我國電力行業最少需要8―10年才初步具備市場化的條件。
(三)政策引導
關鍵詞:
電力企業;后勤管理;市場化;研究
隨著國家電力公司自身體系建設的努力發展,給電力企業單位帶來了新一輪的機遇與挑戰,在這種背景下,為保證電力企業能跟隨時展潮流,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積極實施對后勤管理工作的革新,并為電力企業單位的發展提供必需的物質條件,為電力企業工作人員提供舒適、高能的工作環境,以便來進行安全、穩固的生產[1]。
1電力企業單位后勤管理工作的現狀
(1)后勤管理的特性。1)后勤管理工作的基本特性就是服務,在某些程度上是后勤實行管理的關鍵性任務。電力企業單位的后勤服務能夠為企業的發展生產在后勤方面做好管理的保證工作,從而能夠保證整個電力順利有序的進行生產。同時,確保各項服務貫徹落實和工作可以落實在實處、督促工作人員基本素質的提高以及生活條件的提升,因此,只有努力做好后勤管理服務,才能保證電力企業順利的進行生產和運轉。此外,后勤服務應該為企業管理提供全方位以及多角度的服務,對整個電力企業單位在各方面各環節進行服務,后勤服務基本上就是保障企業常規的生產和運轉的。所以,電力企業單位后勤服務的實質就是為企業單位、員工和整個電網事業服務。2)保障性能。電力企業單位后勤管理服務在某些程度上能夠為電力生產提供保障,一個企業的發展是不可能一帆風順的總會遇到各種問題,因此,保障性能便顯得特別重要,而企業生產往往會忽視這一性能。一般情況下,一件小事便能夠將保障性能顯現出來,而這種不起眼小事往往會對整個電力企業單位的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所以,要想真正實現后勤管理服務的綜合的保障還需要進一步努力,任何失誤無論大小都會對整個企業的發展進步造成不能估計的嚴重后果。(2)信息化體系的建設。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進步,信息化所涉獵的行業越來越多,增強電力企業單位后勤管理服務的信息化建設是調解企業內部一切業務相互關系的關鍵所在,其所包含的范圍是整個企業一切部門[2]。所以,在電力對產品信息實行統一規劃以及宣傳的過程中有效避免造成任何不必需的重復建設,后勤管理服務通過信息化建設貢獻各種資源,將多余的信息刪除掉,進而最大極限地保證數據源的可靠精確性。(3)流程化體系的建設。目前大部分電力公司廣泛采取傳統分散型的管理手段。后勤部門不僅要對電力公司負責也要對用電業主負責。而且,受諸多因素干涉以及控制的影響,后勤部門的職能通常會被分散進行,不僅難以實現和諧指揮以及統一籌劃,而且在發現問題之后相互推脫的現象時有發生。
2改進策略
(1)進一步健全后勤管理服務的強化標準。電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務的技術支撐標準是以公司規定的統一化準則體系作為支撐。1)電力業要依據自身發展的情況將制定好的后勤準則制度工作進行全面啟動,通過加強標準意識、加強后勤強化標準建設的有效推廣,進而促進后勤管理各項工作與技術、各項工作標準以及管理業務的高度接軌。2)建立和完善系統化、多角度、全面位的后勤管理體系、全面涵蓋各項工作標準和技術管理的相關準則。3)將集約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將精益管理取代粗放管理[3],在此背景下后勤組通過實行科學合理的管理、提供重要全面的服務保障和優秀的服務,完成對后勤能源資源的有效調整,進而加強電力企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2)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統的平臺建設。電力公司要想取得長久的發展,就必須增強信息化建設。1)管理設施資產必須嚴格依照一室一檔的規定對后勤設施資源進行科學管理。同時,由于這種模式有利于將設施和房間直觀清楚形象的在管理工作人員的面前展現出來,進而有利于工作人員對房間設備進行清點和查看,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清點后勤設施工作質量的提高,還能夠最大極限地促進設施資產信息準確性的提升。2)對相應的機關事務實施綜合性全面管理手段,如會議、安保、保潔、外賣以及綠化等。對其進行綜合性全面管理,能夠有效的促進管理效果、質量以及水平的提升,進而有效施展后勤管理在保障方面以及服務方面的性能。3)增強企業的安全管理,對客戶、車輛以及保安人員實施科學合理的管理,進而為電力公司提供安定、安全、可靠以及安靜的工作環境。(3)注重后勤人才隊伍的培養。培養一批專業的高素質的后勤管理優秀人才是企業進行科學全面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市場化的關鍵所在。所以,企業要提升培養后勤人才的認識,通過對后勤管理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培養其成為優異的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主見以及有創新精神的全面人才,進而為現代化電力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4)設立一定的獎勵和考評標準。一定獎勵和考評標準的設立,對于公司及時發現處理后勤管理工作出現的問題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并且有利于企業徹底解決問題并有效的進行整治與改革。然而,就目前電力公司工作進行的實際情況,其考評績效以然存在極大的缺陷。1)不斷加強評估員工績效的工作。電力公司應該依據后勤組的實際需求,通過平衡計分卡合理科學的對企業財務進行分析,進而促進后勤管理服務市場化的進展。2)良好獎勵機制的設立能夠調動員工的自覺積極性。企業獎勵員工的方法主要分為物質以及精神兩種。通過平衡計分卡能夠科學的考核職工的績效,并將績效納入職工的工資中,有利于激發職工的積極性。在給予職工物質獎勵的同時也可以適當的給予其精神獎勵,促進企業單位后勤管理市場化的發展。
3結束語
由此可見,本文通過對當前電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務現狀的分析與探討,從進一步健全后勤管理體制的強化標準、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建設、重視后勤部門人才隊伍的培養以及設立一定的獎勵和考評標準等方面給予了完善電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務市場化的具體策略。
參考文獻:
[1]譚云曼.以市場化為導向的電力企業后勤管理[J].通訊世界,2017(05).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梢?,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墒?,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F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梢姡浴峨娏Ψā窞榛A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墒牵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
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ㄗ璧K)"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O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梢姡浴峨娏Ψā窞榛A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墒?,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F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O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 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 電力根本**--《電力法》不盡人意:
(1) 《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梢?,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 《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轉貼于 (3) 《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 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 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 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網,以*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 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墒?,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轉貼于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 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 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 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 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ㄗ璧K)"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 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 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 整體結構模式:
(1) 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
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 市電業局
縣電力局
用戶
(省)
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 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 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
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
市電業局
縣電力局
用戶
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
(3) 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
售電企業C1
用戶D1
發電企業A2
輸電企業B 售電企業C2
用戶D2 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 電網服務企業En 售電企業Cn
用戶Dn
2 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 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 企業的成本。
轉貼于 ?。?) 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 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 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 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 建議模式的特點:
(1) 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 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 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門,*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日本政府由通產省負責對電力實施管制。管制的主要內容是:電價、環境保護和規劃。電價管制的原則:一是成本主義原則——按完全成本作為核定電價的基礎;二是共同報酬的原則——合理的利潤,最早的總資本報酬率為8%;三是公平負擔的原則——采用成本加利潤的辦法。對環境保護的管制主要是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和對核電建設的環境評價;對規劃的管制主要是對長期供求規劃和核電建設規劃要與電力公司共同討論。
1999年出臺的新電力法是為了促進競爭,實現電力自由化。它的主要內容:一是放開占市場份額30%的特別高壓用戶(2萬伏,用電2000千瓦以上),允許這些用戶自主選擇電力公司,直接參與電力零售;二是新建電源項目實行招標。新電力法的施行,雖然放開了30%的電力市場,但到目前只有2%至3%的用戶更換了供電商。
從2000年3月電力市場放開,實行自由化。政府計劃到2004年對現行開放作一個回顧:首先要檢查的是自由化以來的實際情況;第二,了解海外自由化發展狀況;第三是要檢查電力作為公用性事業,在保持其公用性方面做得如何,在此基礎上再考慮自由化的范圍是否要繼續擴大,是不是要全面自由化。
美國:兩種方案兩個結果
美國電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電價。1978年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出臺,允許企業建立電廠并出售電力給地方公用事業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臺,同意開放電力輸送領域,并要求在電力批發市場引入競爭。1996年,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要求開放電力批發市場。廠網分開只明確必需進行功能性分離,分開核算。
美國在放松電力管制過程中,出現了加州大停電和電價飛漲、電力公司申請破產保護這樣的重大問題,令政府驚惶失措,令世人震驚。美國的電力改革是從加州開始的,由于充分相信市場的力量,“市場能解決一切問題”,大部分照搬英國改革模式,改革方案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一是強迫電力公司出售50%的發電容量,而同時沒有要求電力公司和發電商之間簽訂長期穩定的供購電合同。二是要求電力公司必須100%從現貨市場購電,沒有期貨市場,市場無法提供反映長期供求關系的價格信號。三是缺乏科學合理的價格傳導機制,對最終用戶的零售價格凍結,而批發市場價格可以大幅波動和上漲,使得處于中間環節的電力公司無所適從,價格倒掛,最終申請破產保護。四是保證電網用電增長需要的供電責任不落實,將這一重大責任寄托于市場的自我調節。另外,環保主義者對環境保護的不切實際的苛求,也是造成加州十年沒有建發電機組,投產新的輸電線路的原因之一。
美國出現了加州這樣的問題,但美國最大的東部PJM&127;電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了縱向整合電力改革模式,獲得了成功。具體做法是:
1將各電力公司發電、輸電、配電、供電進行功能性分離,財務分開核算。將輸電分離交給系統獨立運行者管理,不要求強制出售發電廠,引入競爭機制,逐步放開供電,用戶有權選擇供電商。
2PJM負責輸電系統經營,進行職能管理,&127;提出輸電計劃對發電廠進行調度,不擁有輸電資產,公平為市場參與者提供輸電服務和電力交易市場。
3電力公司及供電商分別對用戶供電負責,供電負荷要有發電容量保證并有必要的備用容量,不足將受處罰。
4發電容量來源由三部分組成:(1)本公司電廠;(2)雙邊交易合同;(3)現貨市場和一天期貨市場。電力市場交易容量約占15%左右。
5為反映電網內部能力限制和擁堵,電力市場實行分區邊際定價機制。
在美國本土的48個州中,現在已有24個州正在制定和實施電力改革計劃,其中弗吉尼亞和西部的一些州,已經根據加州出現的情況,決定放慢改革的步驟,內華達州已經決定將電力改革延期4年。
2000年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提出要建立區域輸電機構,在跨州的一定區域范圍內,創造一個中間沒有隔離層、沒有獨斷層的完整的輸電經營系統。區域輸電機構的重要作用,一個是集中精力把輸電基礎設施建設好,一個是監督系統的運行潮流。
英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始作俑者
英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始于撒切爾時代。1979年保守黨贏得大選,撒切爾夫人堅信“市場萬能”,減少政府對經濟的直接干預,廉價出售政府擁有的企業,進行了一系列國有行業私有化改革。并于1988年2月發表《電力市場民營化》白皮書,拉開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序幕。
英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核心是實行私有化和在電力市場引入競爭。1990年3月31日,按《電力法》形成新的產業結構:國有電力企業被分解為12個地區配電公司、3家發電公司和一家高壓輸電公司。供電商包括地方供電公司和二級供電商。英格蘭和威爾士電力庫開始交易,允許大于01萬千瓦用戶選擇供電商。
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陸續上市,完成私有化。1998~1999年,允許所有用戶選擇供電商;新電力交易規則方案(NETA)出臺;2001年3月27日,新電力交易規則施行,以多個市場和雙邊合同取代強制性電力庫。
自行業改革以來,由于引入競爭,加強管理,減人增效,及成本低的天然氣發電比重由1%提高到22%等因素,零售電價有較大幅度下降,居民用戶價格下降28%;中型工業用戶電價下降約31%。此外,政府為減少持續降低電價的壓力,在改革之初將電價提高了約25%,為改革和電價降低提供了較寬松的條件和環境。
當不少國家紛紛效仿英國率先推行的電力庫模式的時候,英國卻又率先拋棄了這一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1.從2001年3月27日起取消強制性電力庫,實行新的電力交易規則。新電力交易規則NETA是一個由雙邊合同形式主導的市場,合約雙方包括發電、供電及交易商和用戶;供電商和發電商可就將來任何時候買賣電力訂立合同;允許電力合同的時間跨度從當天到幾年以后,合同需要實物交割;國家電網公司作為系統運營商,接受電力的買賣出價,以平衡1.5小時以內合同交割中出現的供給和需求的差額,并解決輸電網的堵塞問題;系統運營商調度電力直到滿足需求,市場價格為系統平衡時最后一個發電單位電價;對合約電量和實際電量不符的市場參與方,將按系統平衡時接受的電力買賣的價格支付費用,并且支付系統運營商使系統平衡的成本。
2.縱向整合。供電公司購買發電商,實現發電和售電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國五個最大的供電公司,發電和售電是基本平衡的。
3.橫向整合。供電公司之間將出現相互兼并,平均每個供電公司的用戶規模將由300萬戶提高到500萬戶,實現規模效益。
法國:反對破碎化以實現規模經濟
法國電力公司在電力行業中占據絕對統治地位。法電占全國總發電量和裝機容量的94%,擁有100%的輸電業務,自1958年起擁有75年輸電網的獨家經營權,擁有全國96%的配售業務,擁有100%的電力進出口業務,2000年全國發電量的16%輸出國外,主要對瑞士和英國出口。在歐盟指令的推動下,法國制定并實施了《關于電力公共服務事業發展和革新的法律》,即新電力法。新電力法明確公共服務使命及其資金來源,設立公共服務基金,加入電力價格中,由用戶負擔;確立供電市場開放時間表和有選擇權用戶;建立生產許可證制度;設立一個電力監管委員會,經費由財政負擔;成立在管理上獨立于發電的輸電網管理機構;法國電力公司實行發、輸、配賬目分開;法國電力公司業務經營領域將擴大,允許對有選擇權用戶提供供熱、供氣等服務。
新電力法的實施,邁出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第一步,在2000年用電量1600萬千瓦時以上的擁有選擇權的1200個用戶中,有20戶更換了供電商。法電對電力改革主張縱向整合,實現規模經濟,反對破碎化;并要考慮長期發展戰略。法電提出到2005年的四大戰略目標:一是用戶非常滿意率達到50%以上;二是集團50%的營業額來自法國境外業務收入和境內非電業務收入;三是集團的經濟效益躋身于同類能源服務的國際性集團的前三名;四是法電集團的全體成員與企業的觀點和目標保持一致,處處體現企業價值。
盡管有來自歐盟的壓力,但法國政府對法電的政策仍沒有太大的變化:一是仍與法電簽訂三年的經濟合同;二是沒有將法電分解為若干公司的意愿,只是按電力法的規定將其發、輸、配業務實現功能分離和財務分開;三是沒有將法電私有化的意愿;四是沒有要求法電裁減員工;五是沒有給法電設定降低電價的目標。
歐盟:倡導建設統一電力市場
歐盟于1996年12月19日一致通過關于放寬電力市場的指令,內容包括:
一、有選擇權用戶可自由選擇供電商,參與的歐盟及歐洲經濟區13個國家必須依據時間表開放供電市場。
二、供電市場可采用不同的業務模式。
第三方接入:有選擇權的客戶和供電商可接入供電網絡;允許采用縱向整合化系統,但必須將發電、輸電和配電行業的會計賬目分開;可采用管制價格或協商價格。
單一買家:有選擇權的客戶可與獨立供電商簽訂合同,但所有電力均由單一買家供應,而單一買家則按約定價格向合約供電商購買電力。
三、對于發電市場,歐洲國家可選擇采用招標機制或許可證制度來監管新的發電容量。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促使世界各國為實現本國經濟的發展,加大經濟開放程度,逐步融入國際經濟一體化大循環中。全球經濟一體化,在電力行業,就呈現為電力全球化,它促使世界各國紛紛實行電力市場化改革。電力全球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煤炭、油、氣等發電能源,可以從世界市場采購,使發電能源選擇具有多樣性。
日本能源資源貧乏,只有少量水能和煤炭,必須大量進口原油、天然氣、煤炭及鈾等能源,是世界第 2 大能源進口國。雖然近幾年日本進口能源的比重已明顯降低,但到 1999 年底(指財政年,截至次年 3 月 31 日),一次能源進口比例仍超過 79%。日本的發電能源主要從世界市場采購。
2003年第一季度,俄羅斯石油產品出口達2090萬噸,出口額42億美元,其中出口柴油830萬噸,價值20.9億美元;出口重油930萬噸,價值13億美元;出口油25萬噸,價值5200萬美元;出口天然氣達531億立方米,出口額為52.9億美元。俄羅斯是世界上出口發電能源較多的國家之一。
2.既可考慮自己建電廠供電,也可考慮由國外輸入電力,這取決于經濟效益的分析及環境容量的大小,相應需要發展跨國聯網。
2002年上半年,俄羅斯電力出口量為72億千瓦時。其中,俄羅斯向獨聯體國家出口電力29億千瓦時,價值4650萬美元;向獨聯體以外及波羅的海國家出口電力43億千瓦時,價值7200萬美元。據俄羅斯統一電力公司預測,到2005年俄羅斯電力出口將達到287億千瓦時。
白俄羅斯年需電力平均為340億千瓦/小時,但近年來每年只生產260億千瓦/小時,需要進口70至80億千瓦/小時。 2003年白俄羅斯生產電能259億千瓦/小時,進口76億千瓦/小時,其中從俄羅斯進口35億千瓦/小時,通過俄羅斯公司從立陶宛進口41億千瓦/小時。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由于能源分布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電網互聯運行的巨大效益,跨國聯網輸電的趨勢不斷發展。如歐洲發輸電聯盟(UCPTE)早在1963年就實現了西歐各成員國400千伏交流聯網,以后又通過直流同英國、瑞典實現非同期聯網。1995年9月原民主德國電網與西歐電網聯網,1995年10月波蘭、捷克、匈牙利三國電網與西歐電網同期互聯。美洲最大的北美互聯電力系統由美國2000多個電力公司組成,電網裝機容量近700 GW。北部還與加拿大通過交流和直流互聯,南部則與墨西哥電網互聯,形成了一個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北美電網。
3.加強引進外資與對外電力投資并舉,使資金、人力資源雙向流動,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力度,使電力企業在融入全球電力市場中不斷發展提高。
發達國家電力公司互相收購、兼并。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國的一些大的電力公司紛紛制定海外投資戰略,設立專門的海外投資機構。美國一家電力公司花了20億英鎊收購了倫敦供電公司,后又被法國EDF收購并直接經營。英國國家電力公司和PowerGen電力公司在海外投資,連續三年分別位居世界最大獨立發電商排行榜的第2位和第3位。美國電力公司在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市場化國家的投資也遠遠超出在其他國家投資的總額。
發展中國家電力工業吸收發達國家電力公司的投資,同時發達國家的電力公司也實現了資本輸出的目的。以中國為例:據統計,截止1998年底,中國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電力項目公司共計39家,涉及的裝機容量達2700萬千瓦,外商投入股本金總計達23億美元,境外融資協議金額達上百億美元。投資高峰期集中在1995到1997年,三年時間里,外商投資電力項目公司成立了19家,投入股本金約16億美元,涉及裝機容量1550萬千瓦。
4.在電網布局、電源結構、電力能源供應及技術等方面,必須確保電力安全供應,具有較強抵御各種風險的能力,否則將對國家電力安全構成威脅。
蒙古西部和北部多個省份依靠俄羅斯供電,2000年3月,俄方曾因電費問題對蒙古西部3省斷電近1個月。到了2002年11月,蒙古西部的科布多、巴音烏列蓋和烏布蘇分別欠俄羅斯4.86億圖格里克、2.7億圖格里克和3.23億圖格里克(1美元約合1115圖格里克)的電費。俄羅斯遠東地區電力公司多次敦促這3省盡早償還拖欠的電費,但由于蒙方未積極回應,于是俄方停止向這3省供電。由于正值嚴冬,西部地區又是蒙古最寒冷的地區,停電后,當地供暖設備無法正常工作,同時又影響了當地污水處理和自來水的供應。蒙古總理、基礎設施部長和財政經濟部長與西部3省的領導進行了磋商,并決定由蒙古政府向西部3省提供優惠貸款4.50億圖格里克,加上各省自行籌資,希望盡快將拖欠的債務償清,使俄方恢復供電。
為了解決蒙古西部省區用電問題,蒙古政府計劃2005年在西部建立德爾根和泰希爾兩座小型水電站,屆時該國西部省區將結束進口俄羅斯電力的歷史。
二、電力科技創新
電力科技創新使得電力網絡具備了開放運營的技術,對世界各國電力企業的傳統經營方式造成了空前的沖擊。沒有電力科技的進步、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力工業不可能走向市場化。電力科技創新對電力經營管理體制的影響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
1.發電科技創新對電力經營管理體制的影響。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20年間,電力需求旺盛,石化燃料價格低廉,供電成本很低,電力科技創新的重點集中在發電科技上,提倡大電廠、大電網、大機組。隨著電腦、信息和控制技術在發電設施上的應用,在發電領域不再有更多的規模經濟效益:電廠設備和規模已經定型,熱效率提高已達到極限,從技術上已沒有更多措施降低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機組,小型熱電聯產機組有了新的生存空間。除水能資源開發可以建設大型、特大型水電站外,其他如風能、太陽能、潮汐能等的發電利用都是小型的。
2.輸電科技創新對電力經營管理體制的影響。
20世紀70年代以后,電力需求增長趨向緩和,電力部門轉而重視電力負荷管理與電力需求管理,致力于用戶消費結構的研究,以改進電力負荷及用電量的預測。這時,電力科技創新的重點集中在輸電科技創新和配電科技創新上。
在輸電方面,各電力公司的中央調度中心,通過各種通信方式將各發電廠及變電所聯結成一個完整的調度、監控系統,各發電廠按照其調度命令調度發電量以適應電力需求的變化。調度中心的電腦,除了收集各發電廠和變電所供需電量資料外,還依據經濟調度的需求計算結果,每隔數秒,就指令,調度各發電廠的發電設施,以達到整體最優。
3.配電科技創新對電力經營管理體制的影響。配電科技創新使配電系統實現了自動化。配電系統自動化主要是利用電腦、信息及控制設備,將配電線路及各用戶連接成一個系統。其基本功能除了監控線路、迅速偵察事故、隔離故障和快速轉供,以縮小停電范圍外,還可以深入到每個用戶,用微處理機和配電自動化系統替代傳統的機械表,將任何時段的用電量、負荷記錄下來,為電力公司經營管理所用。
配電科技創新使配電環節的功能分離,配電環節中若干環節可以讓非電力公司來經營。例如,在美國加州,非電力公司被允許從事查表收費業務。隨著電表記帳付費技術和配電網絡維護技術進一步提高,配電環節更多的功能可以從配電公司的業務里分離出來。
配電公司出現橫向整合和多種公用事業一并經營的現象。在菲律賓,城市和各省配電公司被允許與農村配電公司合并,以擴大規模,提高經營效率。煤氣公司和配電公司的合并則擴大了配電公司的經營范圍,但同時,煤氣和電力的交叉競爭變得增強。
三、社會各界對打破電力壟斷的強烈呼聲
鐵路、民航、電信、天然氣等其它自然壟斷行業服務對象都是社會部分群體?熏而電力則是對社會的全方位覆蓋,服務對象涉及千家萬戶,關乎國計民生。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都首先在鐵路、民航、電信、天然氣等行業率先實行體制改革的,而電力的體制改革則往往是放在最后來進行。電力體制改革因慎重而顯得遲緩,社會各界對打破電力壟斷因期望值較高而呼聲強。
電力用戶要求打破壟斷。他們看到了壟斷經營的弊端,要求通過引入競爭機制,享受低電價、高服務質量、擁有用電選擇權、安全穩定用電。
電力投資者要求打破壟斷。他們希望獲得寬松的市場準入、公平的競爭環境和合理的投資回報。
獨立發電公司要求打破壟斷。他們要求電網企業不再擁有發電公司,所有的發電公司成為平等的市場競爭主體,在公平、公開、公正的電力市場競爭規則下,獲得發展和采用新技術。
環境保護組織要求打破壟斷。他們希望通過市場手段,減少污染。
監管者要求打破壟斷。希望能夠通過競爭實現最優選擇,通過監管實現價值最大化。
政府也希望打破壟斷。政府要求電力工業降低直接支付成本,提高運營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改變壟斷經營造成的體制性缺陷,通過電力市場化改革吸收到足夠多的資金,促進電力發展。
四、國際組織的政策扶持
在所有的國際組織中,世界銀行在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上起的作用最大,態度也最堅決。世界銀行經過廣泛調查研究之后,執行董事會通過了世界銀行工業能源處撰寫的《世界銀行1992年政策報告――世界銀行在電力部門中的作用》,將電力改革納入世界銀行認可的國際援助戰略的一部分。這個報告對推進全球電力改革,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電力改革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世界銀行認為,盡管發展中國家的電力系統有了驚人的發展,而且確有一些效率高的電力部門和許多成功的單項工程,但是由于政府未能觸及到電力部門的基礎――體制問題,而使得電力部門在制定電價、財務、技術和機構等方面存在著問題。
世界銀行主張不能繼續以垂直壟斷方式來管理電力工業,應對電力工業進行改革――政府必須對電力部門減少干預,允許電力部門有較大的自,政府只負責制定目標、政策、法律和規章,以保證投資者和公眾的利益。而且,世界銀行還發放貸款支持電力市場化改革。世界銀行1991年財政年度對發展中國家電力部門的貸款數額約為400億美元,約占世界銀行總貸款的15%。
五、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體制存在的缺陷
以公有方式實行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導致了競爭制度的缺失,存在明顯的制度性缺陷,難以達到有效提高全行業效率的目的。電力市場化改革前,垂直壟斷和公有制的電力企業經過幾十年的運營,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1.隨著全球性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方面,發達國家電力需求增長速度變慢,電力供給的增加受到越來越多因素的制約,部分電廠對電網企業有意見,不收購上網電量,造成人為分割和電廠虧損。另一方面,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蓬勃發展,電力需求很大,求大于供,缺電嚴重,要求高速度發展電力工業,這就需要更多的資金,而政府不能提供足夠的資金,使得公用電力事業面臨嚴重的資金短缺。
2.由于電力企業內部缺乏激勵機制,電力企業之間缺乏競爭,造成電力企業普遍效率低下,服務差。在許多發展中國家輸電、配電損失很大,發供電設備維護修理落后,供電可靠性低下,有些電力投資決策具有明顯的缺點,電力供應很難滿足用戶的要求。
3.發達國家電價水平居高不下,民眾對此深感不滿。而發展中國家人為壓低電價,阻礙了電力工業的發展。發展中國家政府緊緊地控制著公用電力事業,要求電力工業承擔過重的社會目標,并且對電力企業經營管理的干預太多,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認為便宜的電力對社會經濟有好處,從而人為壓低電價,這種政策的后果是:不能刺激用戶節約用電,使得電力使用的經濟效益不高;由于公用電力事業財政緊張,低電價,使得公用電力事業無法取得合理的投資回報和新的電力工程的投資,甚至連電廠的日常維護檢修也難以維持,更談不上老電廠的更新改造。
4.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阻礙了能源效率的提高。并且政府缺少有效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手段。政府以行政手段為主直接管理電力工業,從而扭曲了市場信號,導致了監管成本高、效率低。最突出的現實問題是價格管理,由于沒有建立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導致價格十分混亂,價格不能真實反應市場的供求關系。
1999年出臺的新電力法是為了促進競爭,實現電力自由化。它的主要內容:一是放開占市場份額30%的特別高壓用戶(2萬伏,用電2000千瓦以上),允許這些用戶自主選擇電力公司,直接參與電力零售;二是新建電源項目實行招標。新電力法的施行,雖然放開了30%的電力市場,但到目前只有2%至3%的用戶更換了供電商。
從2000年3月電力市場放開,實行自由化。政府計劃到2004年對現行開放作一個回顧:首先要檢查的是自由化以來的實際情況;第二,了解海外自由化發展狀況;第三是要檢查電力作為公用性事業,在保持其公用性方面做得如何,在此基礎上再考慮自由化的范圍是否要繼續擴大,是不是要全面自由化。
美國:兩種方案兩個結果
美國電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電價。1978年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出臺,允許企業建立電廠并出售電力給地方公用事業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臺,同意開放電力輸送領域,并要求在電力批發市場引入競爭。1996年,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要求開放電力批發市場。廠網分開只明確必需進行功能性分離,分開核算。
美國在放松電力管制過程中,出現了加州大停電和電價飛漲、電力公司申請破產保護這樣的重大問題,令政府驚惶失措,令世人震驚。美國的電力改革是從加州開始的,由于充分相信市場的力量,“市場能解決一切問題”,大部分照搬英國改革模式,改革方案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一是強迫電力公司出售50%的發電容量,而同時沒有要求電力公司和發電商之間簽訂長期穩定的供購電合同。二是要求電力公司必須100%從現貨市場購電,沒有期貨市場,市場無法提供反映長期供求關系的價格信號。三是缺乏科學合理的價格傳導機制,對最終用戶的零售價格凍結,而批發市場價格可以大幅波動和上漲,使得處于中間環節的電力公司無所適從,價格倒掛,最終申請破產保護。四是保證電網用電增長需要的供電責任不落實,將這一重大責任寄托于市場的自我調節。另外,環保主義者對環境保護的不切實際的苛求,也是造成加州十年沒有建發電機組,投產新的輸電線路的原因之一。
美國出現了加州這樣的問題,但美國最大的東部PJM&127;電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了縱向整合電力改革模式,獲得了成功。具體做法是:
1將各電力公司發電、輸電、配電、供電進行功能性分離,財務分開核算。將輸電分離交給系統獨立運行者管理,不要求強制出售發電廠,引入競爭機制,逐步放開供電,用戶有權選擇供電商。
2PJM負責輸電系統經營,進行職能管理,&127;提出輸電計劃對發電廠進行調度,不擁有輸電資產,公平為市場參與者提供輸電服務和電力交易市場。
3電力公司及供電商分別對用戶供電負責,供電負荷要有發電容量保證并有必要的備用容量,不足將受處罰。
4發電容量來源由三部分組成:(1)本公司電廠;(2)雙邊交易合同;(3)現貨市場和一天期貨市場。電力市場交易容量約占15%左右。
5為反映電網內部能力限制和擁堵,電力市場實行分區邊際定價機制。
在美國本土的48個州中,現在已有24個州正在制定和實施電力改革計劃,其中弗吉尼亞和西部的一些州,已經根據加州出現的情況,決定放慢改革的步驟,內華達州已經決定將電力改革延期4年。
2000年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提出要建立區域輸電機構,在跨州的一定區域范圍內,創造一個中間沒有隔離層、沒有獨斷層的完整的輸電經營系統。區域輸電機構的重要作用,一個是集中精力把輸電基礎設施建設好,一個是監督系統的運行潮流。
英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始作俑者
英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始于撒切爾時代。1979年保守黨贏得大選,撒切爾夫人堅信“市場萬能”,減少政府對經濟的直接干預,廉價出售政府擁有的企業,進行了一系列國有行業私有化改革。并于1988年2月發表《電力市場民營化》白皮書,拉開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序幕。
英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核心是實行私有化和在電力市場引入競爭。1990年3月31日,按《電力法》形成新的產業結構:國有電力企業被分解為12個地區配電公司、3家發電公司和一家高壓輸電公司。供電商包括地方供電公司和二級供電商。英格蘭和威爾士電力庫開始交易,允許大于01萬千瓦用戶選擇供電商。
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陸續上市,完成私有化。1998~1999年,允許所有用戶選擇供電商;新電力交易規則方案(NETA)出臺;2001年3月27日,新電力交易規則施行,以多個市場和雙邊合同取代強制性電力庫。
自行業改革以來,由于引入競爭,加強管理,減人增效,及成本低的天然氣發電比重由1%提高到22%等因素,零售電價有較大幅度下降,居民用戶價格下降28%;中型工業用戶電價下降約31%。此外,政府為減少持續降低電價的壓力,在改革之初將電價提高了約25%,為改革和電價降低提供了較寬松的條件和環境。
當不少國家紛紛效仿英國率先推行的電力庫模式的時候,英國卻又率先拋棄了這一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1.從2001年3月27日起取消強制性電力庫,實行新的電力交易規則。新電力交易規則NETA是一個由雙邊合同形式主導的市場,合約雙方包括發電、供電及交易商和用戶;供電商和發電商可就將來任何時候買賣電力訂立合同;允許電力合同的時間跨度從當天到幾年以后,合同需要實物交割;國家電網公司作為系統運營商,接受電力的買賣出價,以平衡1.5小時以內合同交割中出現的供給和需求的差額,并解決輸電網的堵塞問題;系統運營商調度電力直到滿足需求,市場價格為系統平衡時最后一個發電單位電價;對合約電量和實際電量不符的市場參與方,將按系統平衡時接受的電力買賣的價格支付費用,并且支付系統運營商使系統平衡的成本。
2.縱向整合。供電公司購買發電商,實現發電和售電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國五個最大的供電公司,發電和售電是基本平衡的。
3.橫向整合。供電公司之間將出現相互兼并,平均每個供電公司的用戶規模將由300萬戶提高到500萬戶,實現規模效益。
法國:反對破碎化以實現規模經濟
法國電力公司在電力行業中占據絕對統治地位。法電占全國總發電量和裝機容量的94%,擁有100%的輸電業務,自1958年起擁有75年輸電網的獨家經營權,擁有全國96%的配售業務,擁有100%的電力進出口業務,2000年全國發電量的16%輸出國外,主要對瑞士和英國出口。在歐盟指令的推動下,法國制定并實施了《關于電力公共服務事業發展和革新的法律》,即新電力法。新電力法明確公共服務使命及其資金來源,設立公共服務基金,加入電力價格中,由用戶負擔;確立供電市場開放時間表和有選擇權用戶;建立生產許可證制度;設立一個電力監管委員會,經費由財政負擔;成立在管理上獨立于發電的輸電網管理機構;法國電力公司實行發、輸、配賬目分開;法國電力公司業務經營領域將擴大,允許對有選擇權用戶提供供熱、供氣等服務。
新電力法的實施,邁出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第一步,在2000年用電量1600萬千瓦時以上的擁有選擇權的1200個用戶中,有20戶更換了供電商。 法電對電力改革主張縱向整合,實現規模經濟,反對破碎化;并要考慮長期發展戰略。法電提出到2005年的四大戰略目標:一是用戶非常滿意率達到50%以上;二是集團50%的營業額來自法國境外業務收入和境內非電業務收入;三是集團的經濟效益躋身于同類能源服務的國際性集團的前三名;四是法電集團的全體成員與企業的觀點和目標保持一致,處處體現企業價值。
盡管有來自歐盟的壓力,但法國政府對法電的政策仍沒有太大的變化:一是仍與法電簽訂三年的經濟合同;二是沒有將法電分解為若干公司的意愿,只是按電力法的規定將其發、輸、配業務實現功能分離和財務分開;三是沒有將法電私有化的意愿;四是沒有要求法電裁減員工;五是沒有給法電設定降低電價的目標。
歐盟:倡導建設統一電力市場
歐盟于1996年12月19日一致通過關于放寬電力市場的指令,內容包括:
一、有選擇權用戶可自由選擇供電商,參與的歐盟及歐洲經濟區13個國家必須依據時間表開放供電市場。
二、供電市場可采用不同的業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