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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a historical period in our country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military or transport unique position and important influence that the city is still has certain scale, and preserve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value, ha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value and artistic value and the value of the cultural relics, buildings and sites in the city. But with the high speed of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how to keep the cultural features,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old city protection and new town construction will be harmonious and unified, has become the mai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development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 In this paper, yibin city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Key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Yibin; protection
中圖分類號:E2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正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歷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也就是說,歷史文化名城都是在我國某歷史時期有著重要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或交通方面的獨特地位和重大影響,至今仍具有一定城市規模,并保存著具有重要傳統文化價值、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考價值的文物、建筑和遺址的城市。
從1982年2月批準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的24座城市起,到1986年第二批的38座城市,到1994年第三批的37座城市,再到陸續增補的12座城市,截至2010年底,中國已有了111座“歷史文化名城”。但隨著城市化的高速進程,如何在保持文化特色的前提下,將舊城保護與新城建設協調統一,已成為制約歷史文化名城發展的重要難題。下面,我們以四川省宜賓市為例,分析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問題。
一、基本情況
(一)概況
宜賓市地處金沙江與岷江匯合處,滾滾長江由此東流入海,素有“萬里長江第一城”之稱,歷史文化悠久,旅游資源豐富且獨具特色。宜賓市是1986年得到國家承認的第二批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是長江上游開發最早的地區之一,自古居于巴、滇、蜀、夜郎等部族王國往還的要塞之地。這里在秦漢時已是中原王朝向南推進的咽喉要隘,為“五尺道”、“南夷道”、“西南絲綢之路”的起點,至明清時已被譽為“西南半壁古戎州”。自漢至今,宜賓已有兩千余年的城市建設史。
(二)舊城分析
宜賓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重點是具有兩千多年建成史且文物古跡相對集中的舊城區。
1.獨特的古城格局
明代古城奠定了宜賓舊城區的格局,城郭接近正方形,街道布局為傳統街坊式,眾多縱橫交錯的街道形成“棋盤式格局”。干道均向江岸延伸,使水陸交通相互銜接。截止目前,古城棋盤式格局和輪廓猶存,民居風貌尚存少部分。
2.富有地域特色的建筑風格
宜賓傳統建筑以川南民居為主,多為清朝中晚期至解放前建造,民居多為青磚、青瓦、磚木結構的老式瓦房,穿斗式結構,門楣多由花磚砌成,雕工精細,頗具藝術價值。
3,三江分隔,三山對峙,三塔鼎立的山水組團城市格局
豐富的水系,優美的自然景觀構成了宜賓優越的自然環境,岷江和金沙江匯合于宜賓舊城合江門,萬里長江從此開始,滾滾東流而去,宜賓城市由于三江分隔而自然形成了組團式布局結構,景色優美的河流水系成為宜賓城市主要的自然環境資源,也是宜賓城市的特色之一。
宜賓城市的四周有翠屏山、白塔山、七星山三山對峙。翠屏山郁郁蔥蔥,催科山峻峭挺拔,七星山云遮霧繞,自然環境非常優越,形成了宜賓城市的綠色生態屏障,構成了宜賓城市的多彩多姿的天際輪廓線。而黑塔、白塔、舊州塔三塔鼎立,相互觀望,形成了宜賓城市獨特的景觀視線。
4.豐富的文物古跡
全市有各類文物點1000多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8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35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27處,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00處,其類別主要有遺址、墓葬、建筑、石刻等,在中心城區有27處。燦爛的文物古跡是宜賓歷史文化名城的精華之所在,是悠久歷史文化的見證。
二、保護情況
宜賓市在97年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即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進行了專題分析,并明確了宜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主題特色為:“歷史長河、山水城塔交相輝映;五糧魔水、古今中外異彩紛呈”。規劃要求按“點、線、面相結合的原則”進行保護,保護重點放在“一片二線三點”上,同時保護整體空間環境;對文物古跡分成三級進行保護。同時,規劃提出了五條保護措施:一是積極疏散舊城人口;二是占用文物古跡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安排搬遷;三是對文物古跡的保護、維修,應保持原有風貌;四是加強環境保護工作;五是提高市民的保護意識。
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舊城開發建設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之間之間的難以取舍,造成了時而開發、時而保護的混亂局面。
(一)建設性破壞,導致歷史風貌、傳統文化特色的喪失。
在宜賓經濟建設和城市化進程中,文物受到的沖擊很大。許多傳統古街道、文物古跡未能得到應有的保護,城市傳統特色逐步喪失。如宜賓原有10 多處會館,現僅存云南會館和敘府會館;原古建筑或古民居集中的冠英街只殘存幾十米,棧房街、光復街、交通街、走馬街、麻線街等古街道拆除殆盡。
(二)文物古跡的搶救工作有限。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臺山市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協調、監督本市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規劃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歷史文化名鎮(村)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鎮(村),并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歷史文化名鎮(村)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保護規劃的規定。
第七條在保護規劃范圍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建設單位要依法取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保護規劃中規定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切實保護文物古跡其周圍的古樹名木、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上、地下文物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歷史文化名鎮(村)的重點保護區內建設項目時,有關部門應當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八條在歷史文化名鎮(村)重點保護區范圍內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一)修建損害傳統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違反保護規劃進行拆除或建設;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筑體量、色彩等要求;
(四)設置破壞或者影響風貌的廣告、標牌、招貼、小品;
(五)占用或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道路街巷、園林綠地、河湖水系;
(六)進行危及文物古跡安全的建設和改變文物古跡周圍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動;
(七)其它不符合保護規劃的行為。
第九條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不得影響歷史文化名鎮(村)的傳統風貌、格局,不得破壞歷史街區的完整。
第十條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不得任意遷移、拆除、改建、擴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開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如特殊需要,必須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征得相應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街區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內設置保護標志,設置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非法移動、拆除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更改具有保護價值的的建筑、傳統街巷胡同、區域等的歷史名稱。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因保護的需要無法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規范的,公安消防機構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商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在城市景觀線和街道對景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視覺景觀的要求,建筑的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應當與對景建筑相協調,禁止建設對景觀保護有影響的建筑。
第十六條文物保護單位有參觀門票收入的,所得應當全部用于文物保護。
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證文物的安全。對客流量較大的文物保護單位必要時可以對游覽人數予以限制。
參觀游覽者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管理制度,愛護文物及其設施,不得刻劃、涂污或者損壞。
第十七條歷史文化名鎮(村)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歷史街區的保護和改造,有計劃、可持續地利用所保護的歷史街區、建筑物等,不得超負荷使用。
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及歷史地段進行維護和整治,改善設施與環境,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瀕危建筑物、構筑物及歷史地段,及時組織搶修和整治。
第十八條歷史文化名鎮(村)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整頓流散文物市場,防止珍貴文物流失。
第十九條歷史文化名鎮(村)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加強對當地的歷史沿革、風物特產、傳統地名、環境風貌、民風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護利用。并鼓勵社會力量對流散在民間的傳統文化藝術進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機構培養有關專業人才以及名老藝人傳徒、授藝,特別是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手藝,進行保護、利用和發展。
第二十條歷史文化名鎮(村)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的污染以及噪聲、振動等公害,改善環境質量。對嚴重污染環境、危害文物安全、破壞環境風貌的單位,要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1.概況
1.1歷史文化資源概況
丹陽是一座擁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歷史上曾是春秋吳國季子封疆和南朝齊梁帝王故里,古時名勝古跡眾多,境內歷代名人輩出,城市文化積淀十分豐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認為全國文物之瑰寶,孔子所書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銅鐘則為江蘇乃至全國所罕見。至于古之丹陽八景、練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則可與其他江南名勝相媲美,眾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著丹陽歷史文化之豐富。丹陽境內現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86處,文物控制單位23處,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處。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4項,鎮江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13項。
1.2保護工作概況
丹陽市政府十分重視文物古跡保護,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臺了《丹陽市文物保護辦法》、《丹陽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職能》、《城市建設規劃中的文物保護工作意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加強了對文物古跡的保護,重視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對文物進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修復一批重點文物,文物保護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劃定了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點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成功發掘一批有價值的歷史文化遺址等。
(3)對歷史地段進行控制,劃定了西門大街歷史文化街區。
(4)重視重點文物的規劃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規劃》。
(5)加強歷史文化保護的宣傳和研究。
2.存在問題
2.1保護框架不完善,難以有效保護歷史文化資源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對歷史文化保護的關注度、認識和要求在不斷提高。歷史文化保護的對象已不僅僅局限于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城市格局、城市環境風貌、大量非文保單位歷史文化資源點以及非物質文化遺存的保護已成為歷史文化保護的重要內容。對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也不局限于單純的保護,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題,促進歷史文化活力的再現。
然而,非歷史文化名城由于保護框架還很不完善,屢屢出現“漏?!?、“欠?!钡默F象。以丹陽為例,在本次規劃以前,丹陽沒有編制歷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僅編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規劃》、《九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等。由于缺乏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的系統指導,丹陽歷史文化的保護內容主要停留在對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實行保護措施,而對城市格局、傳統風貌等缺乏保護意識,對區內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缺乏有力措施。
2.2保護理念與機制相對落后,無法有效引導城市建設
由于缺乏科學的理念指導,丹陽歷史文化保護出現了城市建設對城市傳統風貌特色保護不夠、歷史街區保護與周邊發展協調不夠、文物古跡保護與周圍城市環境融合不夠的“三不夠”的問題。目前,由于大規模舊城改造強烈的沖擊,老城區的特色正在逐漸消失;由于對西門大街歷史街區的保護采取的是簡單化保存的措施,造成歷史街區與城市發展進程極不協調;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對其他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主要停留在對文物個體實施保護階段,文物保護缺乏與周邊環境的協調。
同時,在現階段,由于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機制尚未建立,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與城市建設未能有機結合,作為城市重要資源的歷史文化遺產未能發揮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歷史文化的保護與發展。
2.3保護與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城市總體和諧發展
長期以來,歷史地段一直存在“保護”與“發展”的基本矛盾,這兩者在同一空間內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續城市文脈需要對歷史地段進行有效保護;另一方面,城市發展需要對舊城進行改造,導致歷史地段不斷遭到“建設性破壞”。
從丹陽的實際情況來看,老城區保護未受到足夠的重視,隨著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丹陽老城風貌已不復存在;政府雖然劃定了西門大街歷史文化街區,但保護效果卻并不明顯。西門大街雖然仍保存著古運河碼頭、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義坊、城隍廟遺址、警鐘樓、三思橋等豐富的歷史遺跡和建筑,但由于沒有對歷史街區進行系統的保護,一些文物保護單位得不到有效監控和保護,居住在古建筑內的部分居民亂搭亂建、出租房屋,破壞了古建筑的原有風格。在長期演變的過程中,西門大街歷史街區積淀了豐富的歷史文化,同時也累積了歷史遺留下來的各種矛盾和弊端,社會結構也趨向于老齡化、貧困化,與城市發展進程極不協調,與現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極大的反差,對和諧社會的構建提出了極大的挑戰。
3.思路與對策
3.1科學架構保護框架,全面展現歷史文化內涵
科學構架保護框架的意義在于將城市歷史傳統空間中那些真正具有穩定性、積極意義的東西組織連接起來,并將歷史要素與未來發展的可能性結合進來,形成一個以保護傳統文化、展現傳統特色文化內涵為目標的城市空間框架。
3.1.1保護框架的構成要素
保護框架由自然環境要素、人工環境要素、人文環境要素三部分構成。
(1)自然環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觀,包括地理條件和氣候,物候條件。
(2)人工環境要素
指人們建設活動所產生的物質環境。指對丹陽以內城河、護城河為骨架的傳統空間格局和傳統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類文物點所反映的人工環境特征的保護。
(3)人文環境要素
人們生活風貌的環境體現,指對居民的社會生活、生活習俗、生活情趣、文化藝術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環境特征的保護。包括歷史人物、、歲時節慶、傳統文化等。
3.1.2保護框架的構成結構
保護框架的結構包括節點、軸線、區域三部分以及它們相互關系所共同構成的城市景觀特色。
節點――人們感覺和識別城市空間的重要參照物,指對山水、寺觀、民居、樓閣、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護。
軸線――人們組織生活,體驗歷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歷史街道。
區域――具有某種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區,人們在其中活動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門大街歷史街區。
3.1.3保護框架主題
在概括提煉丹陽歷史文化風貌特色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對城市整體歷史文化環境、重點歷史地段和單個文物保護點的保護,整體地保護丹陽歷史文化名城傳統的物質形態和文化內涵。為突出保護丹陽歷史文化名城的內涵,確定出保護框架的主題有:
主題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陽在歷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歷史景觀風貌的保護。
主題二:“吳文化發祥之城”——突出丹陽作為吳文化發祥地之一,展現吳國早期古城址——葛城遺址、春秋吳國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內涵。
主題三:“齊梁文脈體驗之城”——突出保護齊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現丹陽齊梁文化。
主題四:“紅色革命戰斗之城”——突出保護丹陽的革命遺跡,展現丹陽紅色文化。
主題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護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現丹陽名人文化。
3.2創新保護理念,探索保護與利用的有機結合之路。
一是確立歷史文化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理念,為經濟建設提供保障。將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在服務發展中不斷提升文物保護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樹立文化資源向文化資本轉變的理念,促進文物管理方式的轉變。按照文物保護工作“保護—利用—再保護”原則,以文物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為載體,大力發展文物旅游業,促進文物再保護,以此推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三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不斷探索文物保護工作新機制。通過領導重視、部門配合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形成了歷史文化大保護的新格局。
3.3采取整體保護、有機更新的策略,促進城市歷史與現代共生。
堅持科學發展觀,從繼承弘揚優秀歷史文化和保護真實的歷史文化遺存及其環境出發,采取整體保護、有機更新的策略,妥善處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關系,使傳統風貌保護與現代化城市建設相互協調,在保護中求發展,在發展中促保護,促進城市歷史與現代共生。
整體保護有利于延續城市歷史文脈,整體提升地區的價值和魅力。但同時歷史地段不僅是城市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也是人們生活的物質載體。因此,一方面,我們應積極保護歷史地段的歷史價值;另一方面,我們也應采取有機更新方式,解決人民生活需求同歷史環境中生活設施匱乏、人口密度過大等不利的客觀問題。保護和更新的意義都在于其能否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需求,能否發展成為既富有歷史文化特色、又具有現代城市生活功能的城市環境。
??谖奈锕袍E眾多,經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達1566處(全省不到4000處),占全省不可移動文物總量的三分之一強。其中,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共計125處,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處6點,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1處,海南省文物保護單位18處,??谑形奈锉Wo單位100處。此外,歷史文化保護街區2處:騎樓歷史文化街區、府城歷史文化街區。??隍T樓建筑街區比較完整地保存了騎樓建筑街區的空間形態、走向和尺度,基本保存了南洋風格騎樓建筑群。目前,騎樓建筑多數年久失修,不協調的現代建筑陸續取而代之,地下管網、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后,建筑立面亂拉、亂掛、亂建,嚴重破壞街面景觀,機動車交通秩序混亂等,已成為十分突出的現象。府城傳統民居建筑街區呈矩形平面、不規則的方格路網結構,城內主路呈錯位十字相交,仍保持東西主軸線(文莊路、忠介路)和南北次軸線(中山路)的原有格局和走向,比較完整地體現出府城城市特色。目前,府城街巷兩側已有相當數量的民居、商鋪被改造為現代建筑形式,整體街區歷史風貌已遭受破壞,“一線天”街巷日趨嚴重,如鼓樓街、關帝巷、尚書直街等。
二、??跉v史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依然存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加快推進,在妥善處理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上,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二)文物保護制度體系還不夠完整。在引導社會參與、協調基本建設矛盾、做好社會文物監管、加強責任考核等方面,還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和規定。
(三)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嚴重不足。文物保護經費匱乏是制約我市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瓶頸。經了解,我市文物部門每年的正常項目支出不足40萬元,因此,歷史街區和大量文物保護單位得不到最基本的維護,瀕臨損毀的文物保護單位沒有資金修繕,周邊環境風貌破壞嚴重,甚至連文物保護規劃、修繕設計費也負擔不了,嚴重制約了我市文物事業發展。
(四)全民文物保護意識還不強。全社會保護文物、發展文物事業的認識水平還不高。一些單位和群眾對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的認識和重視不夠,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不強,出現了個別“建設性破壞”情形,如府城傳統街巷整體歷史風貌日漸消退。
(五)文物資源利用有限。在文物和名城保護的宣傳上做得還不夠,名城中的文物景點知名度低,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難以發揮。同時,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內部設施落后、創新能力不足,文物展示水平較低,亟待進一步開拓創新,充分發揮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
(六)專業技術人才缺乏。文博專業人才不足,制約和影響全市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管理工作的有效、高質量開展。據了解,??谑形奈锵到y100多人的隊伍中,具有文博高級職稱的1人,中級職稱3人,遠遠不能適應和滿足全市文博工作的需求。因此,引進文博專業人才和復合性人才,加大現有人員的培訓力度,是文物工作取得長足性進步的重要保障。
三、加強海口市歷史文化遺產,特別加強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議
(一)落實“五納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建議根據《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文物事業“五納入”(將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要求,調整對文物事業的投入比例,每年固定投入文物保護資金,并逐年增加,以確保文物事業發展。
(二)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建議由市政府牽頭組織成立文物保護協調機構,進一步加強文物、發改、財政、公安、工商、海關、國土、規劃、建設、城管等部門的協作,加大執法力度,有力打擊文物犯罪,凈化文物市場;積極開展文物行政執法,遏制文物違法行為。
(三)加強文物保護人員隊伍建設。隨著近年來事業發展,人力資源上的青黃不接問題,已經成為事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在崗培訓和離崗培訓等其他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工作顯得十分緊迫,“走出去,請進來”,需要財政統籌安排資金解決。
深澳歷史文化村保護規劃于2008年12月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在這份文件中指出:“深澳村是以居住功能為主,兼顧商貿、旅游服務功能,形成居住、旅游、古文化特色于一體的村莊。在維持和突顯深澳傳統風貌和格局的基礎上,通過各種保護手法,嚴格保護古村內傳統的水系、原始院落格局、傳統建筑、構筑物及環境構件要素等保護要素;從村莊肌理入手,恢復宅院原有的院落形態,達到整體保護與恢復原有風貌特色的目的。”深澳村的地理環境、獨具風水布局的風貌格局、極具代表性的傳統明清建筑、豐富的民俗文化,這些自然、人工、人文環境要素互相之間的有機關系構成了村落特色。
在實地走訪的過程中發現整個村落游人鮮少,加上多為老年人居住,能使人充分感受到這個古樸村莊的安逸寧靜。村落的整體空間格局與四周的地貌、水體、農田、植被等環境要素較為和諧,傳統的民居構成錯落有致的空間形態格局,記錄和反映深澳古村落居民與周圍自然環境多年來融合的結果。保存較為完好的明代古水系作為深澳村的重要風貌特色,部分明溝坎井至今仍在使用,水質清澈,不但滿足了村民日常生活用水的需要,也營造了幽美的村落水景致。
深澳村并沒有任何相關的旅游設施服務。據村民介紹,農家樂和住宿要到相鄰的荻浦村才會有,整個村落只有滿足村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商鋪和菜市。隨處走進古色古香的民居里,熱情的村民會用自家種植的茶葉和玉米來招待客人,從談話之間可以了解到,現來深澳村的游客逐漸增多,以自駕車的游人居多,大多是來桐廬野營登山而路過深澳進村的。
深澳村的每處古建筑都有專門的標牌來做介紹,可建筑保護的情況卻不容樂觀,村中的一些房屋倒塌無人修繕,精美的雕刻也被剔除。此外居民的生活條件也比較惡劣,幾乎每家每戶都有破損,基礎的生活公共設施也不完善,種種因素導致了年輕的一代到村外建新屋。村內各處建筑是明清時期的遺存,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已遭到破壞就很難復原。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加快,一方面要抓住機遇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來改善民生,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對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力度。
國際公認的文化遺產的評估和保護標準中最重要就是原真性原則,在保護及利用的過程中,都要以維持傳統空間的肌理和歷史信息為前提,現存的和新建的都要達到原汁原味,使其還原歷史本來的面目,但如何把握保護和利用之間的“度”是文化歷史村落面臨的一個難題。走訪高淳、烏鎮等村鎮都可發現有一些以功利性為目的而建筑的復原物,這些失去文化背景和歷史內涵的建筑,事實上也是在保護階段中對文化遺產的破壞,丟棄了傳統的原材料、原工藝和古樸的風貌。反之,單純為了歷史文化村落的保護而放棄居民改善生活基礎設施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隨著城鄉之間的交流日益緊密,也必然會產生新的村鎮文化。
在人類的活動、地域各自發展歷史差異等諸多因素的綜合作用下,盡管每片區域的歷史文化基因可能帶有一些相同的要素,但從整體的表現形式上看來都具有不同的個性特點。從保護與管理文化遺產的角度出發,歷史文化村落的現狀特點和保存狀況,包括村落的自然環境、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等要素。
自然環境包括大自然億萬年來鬼斧神工的自然風景,包括地貌、水體、天象、植被等物態形象??拜洉墩洝分兴觥罢孕蝿轂樯眢w,以泉水為血脈,以土地為皮肉,以草木為毛發……”建立在自然法則上的村落在千百年后仍能保持活力生機,這與地貌、水系及宅院的巧妙組合和設計有著密切的關系。尤其是在受到風水模式影響的傳統古村落,要延承保護周邊的立體空間及整體的山水環境,視自然為有機的生命體,如果自然環境風貌都改變了,村落也就失去了遺產的價值。
物質文化遺存是人類長期勞動實踐和創造的結果,包括一切人類活動所留下的痕跡。街巷、民居、核心的建筑界面要保持質樸素雅的建筑形態,對重要的歷史建筑要堅持修舊如舊的方法。一般的舊民居,在其內部可進行有機的更新改造,從而滿足百姓的生活需要,但在外觀和結構方面應保持原樣。對于與傳統建筑不協調的新建筑,應拆除或按與當地建筑相同的形式、材料及色彩等條件進行更新,從而保證整體風格的一致。江南水鄉與水共生,古村落的水系結構,例如陰溝暗渠等也要保持原貌,在具體的場所中要注重用水場所的人性化和居民用水的方便性,只有把水納入自然系統中,按自然的規律進行維護,水這一元素才能長久地維持下去。
非物質文化遺產顯示了各地的鄉村文化、風土人情,包括制作精妙絕倫的手工藝品等行為景觀,凝聚著各地區人民的智慧結晶。在民間信仰的催生下古村落出現了祠堂宗廟、戲臺、祭祀儀式等,這些物質形態或非物質形態存在的構成也成為一個村落歷史信息和文化內涵的文化載體。在現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應死板地出現在商業舞臺活動和民俗表演上,這與傳統的民俗文化氛圍格格不入,只有注重歷史功能的維護,進行活態的傳承,才能充分體現出歷史文化名村的文化內涵。
中國的古村落分布廣,數量多,歷史價值高,但就保護現狀來看還存在很多問題。有的地方為改善農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采取拆舊建新的方式,對原有的歷史風貌和傳統布局造成破壞;有些村落則為謀求經濟發展而一些不協調的建筑,破壞了與自然之間的和諧。問題產生的原因很多,而導致的結果卻都是對歷史文化名村特色的破壞。我們在對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應側重于對歷史文化名村在特色上的保護性開發,而非破壞性的開發。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報與批準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歷史建筑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筑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筑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筑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筑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一)具有歷史特色的城市格局和風貌;
(二)體現傳統特色的街區、地段、村寨等;
(三)文物古跡和近現代史跡;
(四)風景名勝;
(五)傳統的文化藝術、民俗風情、民間工藝的精華和著名傳統產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護的其他內容。
第三條名城保護的規劃、建設、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名城的保護,必須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文化資源的繼承、保護、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名城保護納入本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名城保護項目所需資金,由本級人民政府按實際需要給予安排。
第六條*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名城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名城保護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名城保護工作。
第七條名城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執行有關名城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審核名城保護工作重大事項;
(三)指導名城保護工作;
(四)協調名城保護工作的相關事宜;
(五)組織審核歷史文化保護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名城保護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要求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名城保護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準。
名城保護規劃的調整,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拒不執行已經批準的名城保護規劃。
第九條納入名城保護規劃的各類建(構)筑物、自然景觀及人文景觀,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做好規劃控制工作。
體現名城特色的建(構)筑物、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未納入名城保護規劃的,經名城保護委員會擬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園林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勘查;符合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保護規劃后,實施規劃控制。
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文物古跡比較集中的區域,或比較完整地體現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筑群、鎮、村寨、風景名勝,應當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
保護區的劃定與調整,由名城保護委員會組織市城市規劃、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保護區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志,建立保護區檔案,明確管理單位。
保護區的保護標志,由名城保護委員會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擅自移動。
第十一條保護區的保護重點,是傳統的建筑特色和整體的環境風貌,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改善保護區的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延續其使用功能。
第十二條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保護區劃定后十二個月內,制定具體保護辦法,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在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與保護區的傳統風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相協調,以及符合名城保護的其他要求。
前款各類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設計方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會知名城保護委員會。
第十四條在保護區內,對中華老字號商鋪、傳統民居、名人故居、紀念性建(構)筑物、近現代優秀建(構)筑物的維修,應保持原狀及風貌。
前款各類建(構)筑物的維修方案,批準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會知名城保護委員會。
第十五條在保護區內,納入保護對象的傳統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改變其傳統風貌。
前款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受益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北起越秀山中山紀念碑,經中山紀念堂、市政府辦公大樓、人民公園至海珠廣場的城市傳統中軸線和珠江*河段兩岸等景觀帶內,新建或修建的建(構)筑物,其建筑形式、體量、高度和風格必須與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第十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分別按照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保護的法律、法規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傳統文化藝術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機構培養有關專業人才以及名老藝人傳徒、授藝,繼承和發揚優秀的傳統文化藝術。
第十九條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粵劇、廣東音樂、嶺南詩歌、嶺南書畫派技法和地方典籍等傳統文化藝術的挖掘和整理的中長期規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第二十條舉辦迎春花市、端午龍舟競渡、重陽登山、廟會等活動,應當體現*民俗風情特色,禁止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一條市農業、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嶺南佳果、花卉、蔬菜等傳統名優產品的生產基地,并進行品種保留與優化的研究。
第二十二條市商業部門應當繼承和發揚*的飲食文化,保持和豐富其傳統特色,并可組織制作表演和賽事活動。
第二十三條對具有*傳統特色的雕刻、彩瓷、廣繡和金屬器皿等工藝,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挖掘、整理,并扶持傳統工藝品的生產。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損毀或擅自移動保護區保護標志的,由保護區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拆除,并恢復原狀;批準機關違反規定的,由名城保護委員會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原批準機關予以變更或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歷史文化名城紹興的藝術文化研究
(一)紹興文化發展的歷程概述
紹興位于浙江省東北部,有著兩千多年的建城史和四千多年的文明史,曾為先秦時期越國國都,是中國首批歷史文化名城之一。紹興人杰地靈,歷史上人才輩出,群英薈萃,從政界的范蠡、文仲到書法家王羲之、徐渭再到文學家賀知章、陸游、張岱等,應有盡有。近代以來,紹興更是產生了一大批革命志士、文學巨匠、科學巨擘,如徐錫麟、秋瑾、魯迅、竺可楨、錢三強等,數不勝數,可以說,紹興的文化發展延續千年,綿綿不斷,譜寫了中國文化史上最精彩的一章。
(二)紹興藝術文化特征分析
紹興作為歷史文化名城,有著極為燦爛的文化發展歷程和非常鮮明的藝術文化特征,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三點:第一、區域性。紹興地處吳越之間,曾是越國國都,自然會受到越文化的影響,比如越文化中寄情山水、崇尚性靈的文化因子就影響紹興歷代的藝術巨匠,如王羲之等;第二、完整性。紹興文脈歷千年而未斷,從先秦到魏晉到唐宋明清至近代,相當完整,是一個完美的鏈條,這也是其他城市所欠缺的;第三、獨特性。紹興藝術文化,無論是書法、繪畫,還是文學、印章乃至民俗等都有著非常明顯的紹興特色。
(三)紹興藝術文化的傳世價值探討
紹興被譽為“天上仙都”、“一座沒有圍墻的博物館”,前者和紹興的山水風光有著重要關聯,后者則主要歸因于紹興的人文環境。首先,紹興的藝術文化有著極高的審美價值,從王羲之的《蘭亭集序》到徐渭《菊竹圖》,都是我國藝術史上的瑰寶,尤其是《蘭亭集序》更被譽為千古行書第一;其次,豐富的人文價值。紹興藝術文化涵蓋多個領域,有著非常豐富的人文價值,比如張岱的小品文,風格雋潔高雅,士大夫氣息濃厚;最后,深厚的歷史價值。紹興藝術文化跨越各個時代,不同的時代有著不同的特色,是歷史研究的重要的資源。
二、歷史文化名城紹興的保護現狀分析
(一)文化內涵發掘不深
紹興作為歷史文化名城,其文化內涵不僅僅體現在外部的建筑遺跡或者作品遺存上,更體現在精神層面中,也就是說文化精神、文化理念才是紹興歷史文化名城的核心所在,但就目前的名城保護現狀而言,保護者的著眼點更多地還是落在文物整理、搜集等環節,對歷史遺跡背后的文化內涵發掘地不夠深入,未能及時地總結出發人深省的紹興城市文化內涵。紹興具有大量優質的歷史文化資源,如臥薪藏膽的勾踐、書圣王羲之、女俠秋瑾、文豪魯迅,都是文化內涵發掘地重要保障。
(二)保護理念略顯滯后
古城保護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任何環節出了差錯都有可能造成歷史文化資源的損耗與破壞,給人民群眾造成極大地損失,因此,更新保護理念就顯得尤為必要。當前,紹興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中,保護理念仍然存在著滯后性,比如未能妥善地處理好專業保護與民眾參與之間的關系,使得民眾參與古城保護缺乏合理的渠道和機制。又如,古城保護需要突破既定思維,根據古城發展的總體方向制定科學的規劃,紹興在保護中仍然存在著零散性的問題,亟待更正。
(三)保護機制有待創新
保護機制是古城保護工作得以進行的外在保障,保護機制在古城保護中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但目前,紹興的古城保護機制存在著許多不足與漏洞。比如,在當前的保護機制中,文化保護與城市職能之間的關系存在著矛盾,如何疏導此種矛盾,保護機制中并未言明,又如,文化保護的最佳手段是創新性保護,市場化保護,在創新與市場的互動中提升保護效能,這一點,現有的藝術文化保護機制中也多有不足。
三、強化歷史文化名城紹興的保護策略思考
(一)以古城保護為前提
如前所述,紹興歷史文化具有完整性的特征,古城到處都有存在著大量的文化遺跡,僅市區內就有八字橋、魯迅路等7片歷史街區,其它大大小小的歷史人文景致更是數不勝數。這些歷史遺跡不僅是古城之所以成為古城的核心依據,也是紹興歷史文化的載體。對此,在歷史文化名城紹興的保護中,必須以古城保護為前提。首先,需要制定一個宏觀性的保護文件,將需要保護的古城遺跡整理成目錄,然后,根據其重要性,將其劃分為不同的保護等級,比如沈園、魯迅故居等需要重點保護,突出古城保護的層次性。
(二)以延續藝術為關鍵
紹興文脈歷千年而未絕,是中華文化史上的奇葩。在紹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踐中,藝術作品如書、畫、印等的保護與價值開發非常關鍵。換言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必須以延續藝術或者說延續文脈為關鍵。對此,文化保護部門以及宣傳部門需要突出以以蘭亭為代表的書法文化、以徐渭為代表的國畫文化、以越劇為代表的戲曲文化,使文化傳承與藝術延續居于古城保護的核心位置,讓古城紹興始終沐浴在濃厚的文化氣息中。這樣不僅可以提升古城保護的層次性,還能更好地發掘出古城歷史遺存中的文化價值。
(三)以全面參與為路徑
古城保護涉及到城市的方方面面,需要社會各界全面參與才能取得應有的效果。對此,在歷史文化名城紹興的保護中,還要發揮好全社會的力量。首先,政府需要合理調控好古城的職能,逐步降低古城在交通、行政、經濟等職能中的作用,突出古城的文化、旅游、生態職能;其次,古城居民也要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自覺性出發,拆除有礙城市觀瞻,且不契合歷史文化名城精神的違章建筑,提升城市的美感;最后,社會各界人士,尤其是文藝界人士,需要經常性地舉辦各種文化沙龍,比如王羲之書法論壇、越劇沙龍等,豐富文化保護途徑。
(四)以機制創新為保障
體制機制創新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關鍵所在,對紹興的歷史文化保護而言,機制的創新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是古今融合,將紹興已有的文化資源與現代形式融合起來,比如借助現代雕塑呈現紹興藝術大師的書畫作品,或者將書、畫、印等藝術寶藏與現代城市建設,尤其是公園等休閑設施建設結合起來,如此,既具有古城的文化理念,又具有現代建筑的功能,一舉兩得;第二是市場與文化融合,走市場化的古城保護之路,以古城保護發展文化旅游,以文化旅游帶動經濟發展,以經濟發展促進古城保護,形成良性的保護鏈。
四、結語
紹興是一座有著濃厚藝術文化氣息的歷史文化名城,有著數不盡的文化資源與藝術瑰寶,做好紹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也是傳承、發展中華文化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阮儀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呼喚“理性回歸”[J].城市觀察,2011(3):5-11.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眾多承載著中華數千年文化、傳統、歷史的古城鎮,如同一顆顆璀璨的明珠,散落在華夏大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國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對精神生活、文化體驗的追求日趨流行,“歷史文化城鎮”開始為人們所熟悉。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含義
所謂歷史文化城鎮,就是許許多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群體構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鎮街道景觀。例如,帶門樓的宅第,樹木繁茂的廟宇,高聳的城郭、寶塔,以及文明開化以后所產生的西洋建筑、橋梁、濠河……等的姿態。[1]每個建筑物和構筑物,都有其深遠的由來和歷史,如果能夠為來訪者提供詳細了解的資料,則必然會給人們很大教育;如果能將它們組成一定形體,創造出我們四周的“環境景觀”,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異地的人,擴大生活范圍,彌補生活體驗的不足。我們親生感受到,在我們生活的國土上,可以創造出多么豐富多彩的生活空間來。
但是文化城鎮并不只是給外來者賞心悅目。文化城鎮猶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這里反映著人們的實際體驗,這是無法代替和置換的,他們將視它為自己的故土故鄉。
所以,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就是在保存歷史文化城鎮物質遺產的同時,如民居、街道、橋梁,保護城鎮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蘊,歷史性環境。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意義
早在1972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第17次全會制定的“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保護的國際建議”的前言中說:“在生活條件迅速變化的社會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輩留下來的歷史遺跡密切接觸,才是適合于人類生活的環境,對這種環境的保護,是人類生活均衡發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個地區的社會中,充分發揮文化及自然遺產的積極作用,同時把具有歷史價值和自然景觀的現代東西都包括在統一的綜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適的?!?/p>
科教文組織的第19次全會,提出了“歷史性地區的保全及其在現代的作用”的國際建議,其中有:“所謂歷史性地區,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歷史的客觀存在。為適應多樣性的社會生活必須有相應的多樣性生活背景,據此,提高歷史性地區的價值,將對人們的新生活產生重要意義”。[2]
可見,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對我們了解歷史,傳承傳統文化,豐富現代生活,促進社會多樣性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保護歷史文化城鎮是人類生活均衡發展的一種需要,更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對古城鎮的保護處于一個越來越重視的階段?!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就有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規定,歷史文化城鎮自然也在保護之列。而在2007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該條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過單獨制定法規對歷史文化城鎮保護進行規范,國家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各級地方政府也有相應歷史文化城鎮保護法規的出臺。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2006年開始施行的《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中國社會正將更多關注的目光投放到這個我們過去不曾注意的焦點上。
但是,我國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現狀令人堪憂。最主要是對歷史文化城鎮開發與保護的關系沒有處理好,對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礙。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面臨的問題
當前,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追逐經濟利益與保護當地傳統文化之間的沖突。隨著物質生活的逐漸豐富,現代人對傳統生活環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來越多的地方認識到歷史文化城鎮鎮潛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資源,發展旅游業,推動地方經濟、提高當地人民的生活質量。這本無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開發,使得歷史文化城鎮不斷商業化。許多地方只是關注眼前的經濟利益,忽視了古城鎮本身深厚的文化、藝術底蘊,更忽略了對歷史文化城鎮的持久保護。歷史文化城鎮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矛盾已經日趨嚴重,并直接影響著古城鎮的“生存”。因為,于歷史文化城鎮而言,其巨大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城鎮建筑,布局結構的合理和藝術,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歷史,文化氛圍,民族風俗習慣,。商業化的開發使得歷史文化城鎮離它的價值越來越遠。
以云南麗江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麗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與雅典、羅馬、威尼斯等偉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責過度商業化、原住民流失,聯合國派出檢查組,麗江面臨亮“黃牌”之憂。十年僅是歷史的一瞬,然而這十年麗江的變化幾乎超過了過去800年的總和。如今,涌入麗江的不是蒙古戰車和鐵騎,而是源源不斷的游客和老板,他們帶來麗江的不是馬刀與盔甲,而是快速增長的旅游收入和巨額資本。
雕梁畫棟、小橋流水的古城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搖搖欲墜,詩人、專家、學者們感嘆:在酒吧街的燈紅酒綠中,在小販的叫賣聲中,古樸一點點褪去,麗江古城正變成一具沒有內容的空殼。
07年6月,在新西蘭舉行的第31屆世界遺產大會上,麗江古城、故宮、長城、圓明園、布達拉宮和云南三江并流6項中國世界遺產被要求在大會上就管理上出現的問題作解釋。
麗江古城能申遺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頭巷尾間的納西市井生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濃郁的地方民族特色與自然美妙結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區域都商鋪客棧林立,原住民紛紛將房院騰出給外來商人獲取一年十幾萬的租金,并用這筆錢在新城購置洋房,他們搬走家當的同時還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擔憂的是,有些官員認為古城本就是為商業而建,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甚至有人認為即使聯合國真亮“黃牌”也無妨,因為麗江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知名度。這樣出自官方的想法給古鎮的保護,尤其是非物質文化的保護造成了很大阻礙和不利影響。[3]
當地居民是保護事業的動力
由麗江古鎮一例,我們不難看出,目前,我國歷史文化城鎮的物質遺產,基本得到了較好的保護。但是,非物質性的歷史性環境,仍在遭受著肆意破壞。可以說,這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核心問題和難點。一旦人們意識到歷史性環境保護的重要,并著手進行保護,實際上也就解決了古城鎮物質遺產保護的問題。因為歷史性環境保護較之物質遺產保護,程度更深,也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本質。
日本作為我們的鄰國,地理位置和文化傳統都與我們相似。早在上世紀60、70年代,日本就開始致力于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尤其是歷史性環境的保護,并且獲得了較好的成效,對我們極具借鑒價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經驗,我認為激發當地居民保護的意識和積極性,才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
在日本,歷史環境的保護也如同公害處理,自然環境保護一樣,首先是由當地居民中產生。各地方政府著手采取相應對策,公布具體條例,等到這種條例在全國許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國家才作為最高行政管理,著手進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鎮文物保護法的修訂也經過了這樣一個順序而進行。以“日本全國歷史文化風土保護聯盟”為中心,由各地居民發動的保護運動,其偉大功績就在于促進各自治體頒布有關條例,并將其吸收到文物保護法內作為修訂的內容之一。
可見,民眾的支持和擁護是歷史環境保護的基礎和動力。而日本民眾對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關注,歸根結底源于他們“環境觀”的變化。日本曾經爆發過嚴重的公害問題,世無旁例的水俁病和四日市氣喘病,使得公害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們敏銳地感到了生活環境中的種種問題,發現了自然環境破壞劇烈。要求保護自然的群眾運動在全國各地興起,群眾環境觀不斷發展擴大。
最終,人們把歷史環境的破壞看作為現代環境問題的主要課題。認識到歷史環境是當地居民精神團結的象征,其消滅將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后果。換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們生命、健康的犯罪行為,而歷史環境的破壞,恰是對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戰。一旦失去歷史環境給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對于曾經以此為自豪的當地人來說,簡直不可容忍。這樣一來,人們在重視環境的物質方面的因素之外,也開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價值。[4]
日本的這種“居民——地方政府——國家”的保護模式被事實證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調動我們國人的保護意識,樹立“環境觀”,這是緊接著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
參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聞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報上,動員了該社所有通訊員,以“必須保存,復原的歷史性文化城鎮”為題,列舉了全日本169處城鎮加以介紹。接著又以“充滿歷史氣息的文化城鎮”為題,公布了全日本200多處城鎮的所在地圖及概況一覽表。而財團法人環境研究所在它編輯的雜志中,出版了“環境文化”特輯,將與歷史文化城鎮的有關資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兩次的朝日新聞報載為基礎,加上和全國各地方政府討論的結果,收錄和確認了400余處歷史文化城鎮。這些城鎮都是當地居民認為應該保護,由他們進行申報,并最終由國家登記注冊的。
日本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始于上世紀60、70年代,主要的宣傳工具就是報刊雜志。在大眾傳媒如此發達的今天,網絡、書籍、電視等各種媒介都可以成為我們宣傳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手段。并且我們可以把主動權交給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發現、確定、保護歷史文化城鎮。這樣更能調動居民的保護意識和積極性、主動性。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與居住環境的改善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固然非常重要,但決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發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環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鎮的保護,猛一看起來似乎是矛盾的,其實并非如此。新的東西,是真正新的東西,而不是為新而新、虛有其表的拙劣設計的冒牌貨,就真正意義上的創新而言,它必然是和舊有的優秀傳統相調和的。文化城鎮的保護,必須與熱愛保護地區文物的人們生活和環境的改善、提高結合在一起,這是文化城鎮保護的基本理論。
在西歐社會中,保存、創造“理所當然的東西,存在于理所當然的場所中”的思想,使得歷史文化城鎮保存的相當完美,當地居民以此為豪的現象,隨處可見。這正是以居住環境的適宜性思想為指導,由當地人用雙手親自創造出來的。[5]
在我國,也有比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鎮紹興,在舊城改造中將改建和保護相結合,讓居民繼續居住在歷史建筑中,作為延伸歷史文脈的手段,這就是紹興保護古城的高明之處。
老城區以保護、旅游、居住為主,陸續遷出工廠、企業,保證原始街區的完整性;對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變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許他們改造內部結構,以更適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裝飾,與城市風貌相協調;新建居民樓多用灰墻黑瓦,體現江南民居風格。對這些歷史街區,紹興的做法是除了外觀的修繕,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電網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氣入戶等。修繕后的街區,既讓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歷史文化城鎮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遠,房內的設施老舊,與現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鎮的居民生活條件差。居民為了改善條件,移居城市的情況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麗江,沒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鎮,不過是喪失了靈魂的空殼城鎮。所以,只有切實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敖B興模式”[6]確實值得其他地區借鑒。
保護事業費用的負擔和經費的籌措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事業的特色在于其多樣性。從地區的歷史、現在的功能、經濟的基礎等不同角度來看,有各種各樣的保護形態,在同一個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中,各種事業的保護也是不一樣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護、自然景觀的保護、公共事業便民設施的整頓等。這種事業的多樣性就決定了不應該采取統一的經費負擔。經費負擔、籌措的方式,應該根據各地區不同保護事業的實際情況,決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護與修繕,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費用,那么國家財政的負擔就可能過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擔自家的保護、修繕費用,地方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助金。但在一些極度貧困的古城鎮,就可以由國家承擔民居保護的全部費用。
對于公共設施的保護,則可以政府出資為主,鼓勵民間組織、企業、個人出資為輔。而地方博物館、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頓費用,可以通過征收入場費的方式負擔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補足。
1前言
城市文化景觀是世界遺產委員會在1992提出的一個概念,并被正式列入到世界遺產當中。城市景觀主要的側重點是:地域、歷史、文化以及具有特色的城市改造和再現。隨著經濟時代的快速發展,城市無論是內在的精神文化還是外在的街道建筑,也都在悄然發生變化,然而在我國擁有深遠歷史文化的文明古國,歷史的文化遺跡卻在某些時候成為了城市設計的最大阻礙,因此,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和城市的改建成為了我國城市設計研究課題當中的城市建造和改建主要問題。這自然也是歷史古都西安所在面臨的問題,這座獨具特色的自身發展歷史,城市的設計是主要部分,但是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本文將如何在城市設計當中維護歷史文化遺跡,又如何在文化歷史遺跡當中發展城市設計等問題作為主要探究對象。
2對西安歷史文化景觀和遺跡的探究
文化是一個城市區別與另一個城市的獨有的特色文明,其一般包括:藝術作品,風俗傳統,學術思想,工藝技術,文學著作等人類的精神財富與物質財富。是一個城市對于文明的記憶,是一個具有深厚歷史和文化內涵的城市景觀的表現,是城市景觀以建筑的形式對歷史的傳承,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城市中許多的歷史文化已經慢慢消逝了,許多歷史遺跡需要修復還原,例如:西安的城墻是我國至今保存得最完整的一座城墻,在明代具有軍事防御性質,經過西安改造和開發,成為了西安城市官的代表性建筑,還有小雁塔,寒窯遺址公園,大明宮等一些經過原地遺跡修建的休閑娛樂場所和主題公園都成為了西安城的獨特歷史文化景觀,可以看出在西安的城市設計和改造中,不僅需要繼承更需要被保護,只有通過修復城市的歷史文化遺跡,運用現代的景觀建筑觀念來設計,以景觀講述歷史表示場景,才能夠讓前來參觀的人對城市的文化傳承有很深入的了解,了解不一樣的歷史故事和文化。
3西安歷史文化背景及現狀
歷史文化是一個城市風貌的形象,是一個城市提搞精神品質的最佳輔助,西安是一個具有豐厚歷史文化底蘊、遺跡頗多的城市,身為十三朝古都,歷經周、秦、漢、唐兩千年歲月歷史的沖刷和演變,依然能夠看見留存的建筑風格和風俗文化。因此在西安城市景觀的設計上,要以其特有豐富歷史文化、自然天賦、大氣的人文精神以及目前城市基本情況和客觀的發展規律為前基礎,將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民眾環境,提高民眾生活質量為目的,在創造、保護、展示的基礎上將西安打造成富有特色的城市風貌和建筑風格。在國際旅游特色與歷史特色的大文化背景下,西安定制了統一計劃改建設計,即在發展現代建的筑理念當中堅守文化傳統。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修復古城墻,改建護城河,將漢唐格調的園林景觀設計進行構建,在地面上改造鼓樓廣場,將商業空間置于負層,這是西安風貌設計的基礎定位與重點保護。并在其遺跡保護設計理念的指導下,改造南大街商業街,西大街商業街,保護和開發大雁塔曲江橋的旅游區等工程,將修復和改造設計貫穿于整個西安城市,設計出與傳統文化相融合的現代建筑,例如對漢城湖,大雁塔南北廣場,大唐芙蓉圓,唐城墻遺址公園的開發設計,充分展現了秦漢古韻的城市文化景觀,收到社會的一致贊賞。
4探究歷史文化遺跡在當今城市景觀運用
因受現今環境的不佳以及城市的快速變化與改建等影響,人們開始著重保護自身生活的城市,面對城市中歷史遺跡的修復和改建。不管是技術上的問題還是文化傳承的問題都是設計者多多考慮的方向,因為這不只是一個簡單歷史修復與保護,而是一個城市文化繼承與發展的問題層面,是城市風貌、物質空間、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是一個城市內在特色的物質表現,在時代的不斷更替當中,西安城市景觀一直在努力探索城市景觀與歷史文化遺跡的問題,例如西大街城隍廟改造項目,具有六百多年滄桑的城隍廟,一直都是道教的勝地,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然而隨著時代歷史的遷移,逐漸被各種商店百貨占據,于是在2003年3月份,西安市政府出巨資把廟中的商業區遷移出去,將廟回歸歷史,交由道教協會。跟隨對西大街改造工程將城隍廟做了全方位位的重修規劃,修復了城隍廟當年的英姿,創造了獨具特色的地方文化景觀,設計的元素在總體上是按照改造、恢復的新穎思路來實行,將道家文化元素和古建筑的抖拱結構作為主要表現文化景區,西大街的大牌坊與山門便是新景觀表現。截止日前,其項目工程已經竣工,西大街標志性建筑除了改造設計的大牌樓和山門作為“點“單體之外,還恢復了周邊歷史環境基調,從風格色彩、街坊形式以及高度體量等方面和鐘鼓樓的廣場相互呼應,完成了城市景觀對歷史遺跡維護的要求,成為了西安古城一道靚麗的景點。除了西大街城隍廟改造外,在西安還有天郎大興綜合設計的項目。此項目以公寓、商業、住宅等多種業態的融合開發,繼承了漢文化的精華,將文化建筑的風格作為城市區域建造開發的助推器,其設計旨在建立休閑娛樂、商業居住等特色主題,在園林的山、水、屋、樹等元素中巧妙將漢代元素融入其中,深刻體現了設計師對歷史文化的探究??偠灾?,歷史文化遺跡的恢復與改造是城市景觀設計主題的主線,通過繼承設計將歷史文化景觀激活,體現出城市深沉而久遠的歷史文化內涵,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豐富的歷史文化,也有因時代變遷而發展的城市景觀,要學會將二者靈巧運用創造屬于自己的特色就像西安一樣設計一條屬于自己的道路,用城市景觀表達歷史文化遺跡,讓歷史文化遺跡與城市景觀一起進步,一起成長。
參考文獻:
[1]詹秦川,王婕弘.大尺度空間下大明宮遺址公園景觀設計的體驗性探究[J].藝術評論,2016,14(9):172~174.
要了解城市設計的內涵,就必須關注城市中的生活的人。在城市設計中,人是第披關注的主體.而關注人的思想也顯得地位重要。生活在城市中的人的思想是在千百年發展中提煉、沉淀而形成了城市的文化,而人類文明和文化的發展也深刻地印刻在城市的歷史巾影響了一代又一代的城市人。因此,城市設計與城市文化、歷史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但隨著經濟高速發展,許多城市建設得n益繁榮,城市人口的增加,往往對城市的歷史文化帶來極大的破壞性,這就有必要從認識上加以提高,重點防范。在城市設計仁對歷史文化明確予以保護,從法律上給以保證。
一、目前城市設計中對歷史文化保護存在的幾個誤區
一種是往往在想毀掉先人的東西時,就有人打出“歷史是人民創造的,我們可以創造新的歷史’的招牌.歷史是大家創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獨尊,筆者贊成“讓每個人都占有歷史一頁”的提法。據說在英國古城墻要修復,磚川以不用古磚,就是荃于這種邢論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任舊城瑞遺址處修的街道廣場上還特意標l淚原城墻的位置走向。歷史不能像割韭菜,長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幾年就拆一茬。
第二種是“保護歷史文化妨礙了經濟發展”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往往一方而在破壞歷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談自己城市的歷史t往㈣城拆了占建筑.叉到新區搞明清一條衡。這種做洼既破壞了很好的旅游資源,義不能形成新的經濟熱點。
第三種是舊的建筑不適用,需要改造”的澆法。這一改就是火拆欠建,耐口壘=倘若西安也把城墻拆掉修成環路,其古都風貌及旅游價值就蜚;色不知多少。還有的地方為丁突出自己的城市特點,在任何價值上部搞上地區。民旌歷電的特征.以示“文”的延續。侄個城前里應有不同歷電時期的建筑及J禮貌,怛絕沒必要在每個建筑上看其五干年。只要對歷史做了大膽的保護.觥叫毫虻顧忌地作對現代化的追求。這樣,殳就自然延續且通暢。
第四種是要用一種統一的理論指導全盤我國幅員遼闊.地理特打E千姿百態,文化底蘊備不相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種理論指導壘盤,顯然不切際中國有自己的城市文化傳統,畝目套用西方理論,只會犧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為中國文化代袁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義系統的犬拆大建、內外環道路超K度衡使北京傳統城『l亍特色幾近滅絕,便是前車之鑒。然而中國的現代城市設計教育思想,方法義一直在承襲兩方的城市設計體系,無法擺脫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影響.當然惜鑒是不可避免的,問題在十如何往借鑒、套用中研究西方城市設計理論對中國城市快速發展的適應性.逐步建構適應自己城市的地域特點.地方風貌、文化韻味、經濟規律,叉具備時代印記的1臟動性城市理論,是當夸亟待解決的課題。
還有,人們對歷史文化的保護仕佧忽略對古樹名未的保護,為J逛筑可以任意砍伐樹是J玎史的活的見旺.是無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難道不應該更加霞視嗎?城市既是經濟社會疑腱的載體,義是歷電文化的象征。這足任何一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者都不應該忘記或瞳師的兩方。
二,城市設計中歷史文化保護設計的主要內容
歷史文化的像·鹽葉是城市設訃的重要內容.其魅力不僅在下它具有很高的藝術,反映…當地的地方特色與風格.而且它具有寓的文化內洶.能充分反映時代的延續性將歷電史化占跡和城市設計結合起來.組成幾文、{l:會景觀的結臺俸,是一郝知識性科學性、藝術性很強的活生生的教材歷史文化的保護,苒內容包括:侏護對象的確定,保護方法、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
其一,保護對象應該是各個歷史時期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歷史遺跡和風囂名勝包括:園家。省,市、縣各級文物削I】已定的歷史文物和名畦點。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業已榻毀怛具有蘑修,重建價值的文物古跡等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時會對古舊建筑是否是歷史文物占跡是否保留等問題提m質疑。我們可以參考英國公民信托社”提出的5條標準:是一件藝術品,能豐富環境t是某一特殊建筑風格或某-N期的迎勻[=代表,在社會I二【有定的歷史地位與重大事件或甫要人物在歷也l:有聯系。能使周圍環境具有一種時間上的延續感。
其二.歷史文化的保護方法是根據各保護對象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經濟意業來確定其保存,發展利用的辦法。為此,血首先弄清各保護計象的歷史年代,文化等絨、性質特點,功能內客.容量。交通條件窄0I特征與經濟利用價值等,井盡量從社會、文化、經濟,精神、習浴以及心里情感上去完蔣和發程。保護的一般方法有保養維修、改造等幾種,通過保持和恢復文物古跡的本來面貌,來示明當時的歷史陳跡。
對古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變,而內部更添現代化的設備和裝修,以充實它們的使用價值,使其得以新生。
通過延續城市的歷史文脈達到保護的目的。如日本橫濱步行道公園設計中,設計者認識到由于橫濱經濟的發展,隨之也產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如“綠”在消失,“水”被疏遠,自然生態遭到破壞,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匱乏。因之在整個設計中構思了3個相關聯的主題段,來追念與城市文脈有關的歷史。設計者創造了:綠化步道——這里綠樹蔥郁,鳥語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為人工環境中的一塊綠洲;“水”的廣場——運用噴泉、瀑布、跌水、滾水和漩渦等水的表現來賦予廣場自然的氣息,使人擺脫城市的喧鬧,獲得了片刻的寧靜;“石”的廣場一是供紀念、演出等集體活動使用的露天廣場,并制作了幾十種有歷史性代表的圖樣方案制作的陶塊,鋪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給長者以歷史的回憶,給少者以鄉土的教育,給客人介紹了城市發展的歷史而留下特殊的印象。
劃定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的保護范圍,其目的是為了確保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所處的歷史環境,同時,還考慮滿足景觀的觀賞要求,完善原計劃的意境,保護古建筑的歷史格局和景觀,提高其環境質量。
其三,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常根據不同保護對象的需要,劃分為嚴格控制區、環境協調區和視線走廊區,現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