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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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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有關事項協議如下:
第一條 還款內容
1.還款金額:人民幣 。
2.還款期限:自簽訂此協議之日起債務人 至 年 月 日前還清。
3.利率:按照的利率執行,具體為: 。
第二條 擔保
債務人將 作為還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協議生
效之日起至債務人還清債權人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款項及利率為止。
第三條 雙方義務
(一)債權人的義務:
1.對債權人交來抵押物的單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債權人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后,將抵押物的單證完整交給債權人。
(二)債務人的義務:
1.應按照本協議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對債權人的欠款及利率。
2.債務人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
第四條 違約責任
債務人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債權人欠款及利息的,債務人應負責違約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經 見證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見證單位留存二份。
債權人: (公章)
代表人:
債務人: (公章)
代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現正在為甲方提供服務和履行職務,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防止該商業秘密被公開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江蘇省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商業秘密
1,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專有技術、經營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辦法》中列為絕密、機密級的各項文件。乙方對此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本協議之簽訂可認為甲方已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術信息指甲方擁有或獲得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方案、制造方法、工藝流程、計算機軟件、數據庫、實驗結果、技術數據、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說明書、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一切有關的信息。
3,專有技術指甲方擁有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知識、信息、技術資料、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經驗、方法或其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的、未作為工業產權來保護的其他技術。
4,經營信息指有關商業活動的市場行銷策略、貨源情報、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合同、交易相對人資料、客戶名單等銷售和經營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其他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秘密。
第二條:保密義務人
乙方為本協議所稱的保密義務人。保密義務人是指為甲方提供相關服務而知悉甲方商業秘密,并且在甲方領取報酬或工資的人員。
甲方向保密義務人支付的報酬或工資中已包含保密費,此處不再重復支付。
保密義務人同意為甲方公司利益盡最佳努力,在履行職務期間不組織、參加或計劃組織、參加任何競爭企業,或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三條: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
1,保密義務人對其因身份、職務、職業或技術關系而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即使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義務人本人因工作而構思或取得的。
2,在服務關系存續期間,保密義務人未經授權,不得以競爭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利、或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秘密、制造再現商業秘密的器材、取走與商業秘密有關的物件;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公司內部、外部的無關人員泄露;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處分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皆屬于“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對因工作所保管、接觸的有關本公司或公司客戶的文件應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
3,如果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4,服務關系結束后,公司保密義務人應將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試驗設備、試驗材料、客戶名單等交還公司。
5,鑒于保密義務人在職期間,獲得或制作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對公司在競爭中的巨大價值,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和終止之后,保密義務人均承認公司因投資、支付勞動報酬而對這些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因此保密義務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執行:
(1)保密義務人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司,自離開公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自營或為公司的競爭者提供服務,不得從事與其在公司生產、研究、開發、經營、銷售有關的相關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從事),并對其所獲取的商業秘密嚴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2)或,乙方應提前六個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在此期間,甲方有權調動乙方的勞動崗位。
乙方如違反本項規定的,應承擔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保密義務的終止
1,公司授權同意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
2,有關的信息、技術等已進入公共領域。
3,乙方是否在職、勞動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均不影響其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保密義務人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至少相當于其工作報酬或一年工資的違約金。
2,乙方如將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人或使用商業秘密使公司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其賠償數額不少于由于其違反義務所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3,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①損失賠償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乙方的違約及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②如果甲方的損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乙方從每件與違約或侵權行為直接相關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③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④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4,因乙方惡意泄露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權責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爭議將提交---仲裁委員會,按該委員會的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七條:雙方確認
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詳細審閱了協議的內容,并完全了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八條: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范圍內,雙方的關系確定為合作關系。為拓展市場更好地、更規范地服務消費者,根據公司的規劃,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和對乙方的經營能力的審核,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銷售網絡。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區)_________市(地區)_______縣(區)_______地點(商場建筑物)(、經銷、專賣、批發、零售)專屬性經營(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產品。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目的在于確保甲、乙雙方忠實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乙方作為單獨的企業法人或經營者進行經濟活動。因此,他必須遵守對所有企業法人或經營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資格的規則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商業要求。作為一個企業法人或經營者,乙方應就其活動自負一切風險和從合法經營中獲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員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無權以甲方的名義簽定協議,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甲方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訂立本協議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約束甲方或甲方有關企業之權利,甲方對本協議任何條款有最終的解釋權。
第三條有效期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簽約日計。除非本協議提前終止,乙方可在協議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協議合作的書面請求,經甲方同意,可以續簽《__________合作協議書》。
第四條甲方為使乙方所轄區域更好運營,開發和提供適銷產品,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標準,合理定價,最大限度保證乙方的供應。在本協議期間,甲方承諾,積極協助承擔市場物流、組織功能乙方按甲方規劃進行市場設計和拓展市場網絡。甲方承諾在乙方要求下,可為乙方代辦貨物托運及相應事項,用乙方要求的方式運輸到乙方所指定的地點,其運輸、保險等費
第五條乙方保護甲方的商標等知識產權,規范地使用甲方商標標識。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打假、市場監管。舉報、舉證假冒偽劣產品、竄貨以及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協同甲方與當地相關的執法部門進行協調、溝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權的區域內開展業務,不得在其它區域銷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銷商經營的區域,乙方如愿發展業務,必須向甲方申請。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進貨渠道進貨,不得到其它地方進貨。通過市場的細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網點商品供應,不得經營其它品牌產品和銷售假冒產品。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所屬區域內網點的零售價格,在甲方建議價格范圍內保持統一,不得隨意大幅度調價。乙方有義務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場信息,或根據甲方的要求進行市場調查,并在規定期限內匯總上報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經營業務記錄,以備甲方的核查。
第六條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權范圍內的商標、商標標識、VIS形象設計及甲方提供的適當范圍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的權利。乙方具有從甲方指定進貨渠道進貨并在協議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銷售的權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產品本身質量問題可無條件退換的權利,但屬乙方經營問題則由乙方自理。獲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的權利。獨立處理協議約定以外事項的權利。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內行使甲方所賦予的權利。承擔市場物流、組織功能的乙方有權推薦、考核所轄范圍內分銷商或零售商。但推薦的分銷商、零售商必須向甲方申請,簽定協議、由甲方頒發證書后方可運營。
第七條在乙方違背本協議即違法經營、制假、售假、惡意竄貨、侵犯甲方知識產權等嚴重侵害甲方合法權益等行為時,本協議視作立即終止。甲方有權采取對乙方的下列措施:
1.責令乙方自行承擔費用拆除所有的燈箱及一切有關的裝飾用具、店面裝修、宣傳品等。乙方自行承擔軟件和硬件設備投資的一切損失
2.向有關執法機關提出執法請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帶有甲方商標標識的商品。
3.依法提請司法和執法機關追索乙方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與此同時乙方必須
(1)結清與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貨商)的財務往來關系。
(2)不得再進行銷售甲方的商品。
(3)必須承擔客戶后續服務成本,包括退貨、維修、索賠等。
第八條甲方的商標,屬甲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所有相關產品的標識,均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專項授權,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稱、商標、公司司標等涉及公司知識產權內容、標識進行工商注冊、招商、廣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標識用于本協議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諾不得擅自印刷有關商標、標識及促銷廣告;不得超越本協議所規定的權利范圍,擅自制作總經銷、總、代表處的證書、文件、名片、擱牌、銅牌等進行營業和運作;不得擅自改變統一的形象進行招牌、燈箱和有關標識物的制作和裝潢。若乙方違反規定,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乙方除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甲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第九條如雙方因不可抗力,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事件的發生,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社會騷亂等情況而不能履行其業務,本協議的履行可以終止。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必須在15天內或通訊障礙消除之日起_______天內以書面的方式,必要時以傳真或電傳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該事件的發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內未能這樣做,他將不能繼續從本條協議中獲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條如果產生有關本協議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均可訴請本協議簽定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協議簽署地為南京市。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備案一份,復印件無效。乙方茲承認簽署本協議,并已閱讀及明白本協議所列條款所包含的規定,并同意受其約束。
如果某個條文認為是不適用或無效的,可以在本協議的附加協議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該條文不適用或無效不應影響整個協議的效力。同時簽署的本協議的附加協議中的更改和修正,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協議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授權乙方:
1、以甲方業務臨時人的名義宣傳、銷售甲方電信業務;
2、收取甲方委托收取的相關費用。
第二條 上述授權的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試用期結束(1-3個月),試用合格簽定正式合作協議。
第三條 根據乙方業務發展情況,甲方按照有關銷售辦法核定乙方銷售傭金。具體核定辦法如下:
1、 按甲方現行社會商政策核定一次性代辦費;
2、 試用期內基費500元(根據在崗時間、業績考核、日常管理考核等)考核發放。
3、 試用期1-3月業績凈收入達3000元以上時考核后簽定正式合作協議 ,按4%提取業績凈收入提成。如甲方在銷售規定及傭金標準方面有所變動,甲方提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乙方,按甲方新標準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開展業務身份的授權文件。
2、甲方根據條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培訓,并及時傳達國家有關政策和甲方的有關規定。
3、甲方根據甲方有關銷售規定,對乙方銷售業績進行考核。
4、根據考核結果,甲方按照甲方相關規定支付乙方銷售傭金。
5、甲方可依據乙方因工作需要預先領取的有價物品,收取等價的押金。
6、甲方僅對乙方從事本協議授權范圍內業務銷售活動與第三人產生的權利義務承擔責任。除此之外,乙方的其他行為及雖從事授權范圍內業務但出現與該業務無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后果,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五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甲方有關銷售規定,按照要求參加甲方提供的專業知識培訓,并保證按時達到從事業務的能力。
2、已方應嚴格執行信息產業部和公司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限、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并應對用戶資料和相關信息保密。
3、按甲方要求提供擔保人后,乙方方可開展業務。
4、乙方在業務發展過程中應注意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避免事故發生。如發生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應負責追繳所發展用戶的欠費。
6、乙方應按規定發展用戶,保證用戶的真實性。如乙方所發展用戶三個月內(含三個月)離網則不計入完成數,從后續傭金中扣除。
7、乙方在發展用戶過程中,不得有欺詐、隱瞞或空頭承諾等行為,如違反,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8、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權以外的范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如違反,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9、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居住地址及甲方要求的其它個人資料,乙方居住地發生變更時,自變更起10日內書面告知甲方。
第六條 甲方有權依據上級要求或市場變化情況,修訂調整 銷售的相關規定及委托授權的業務內容。
第七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向甲方注冊地的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注冊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協議終止條件
1、授權期限屆滿。
2、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給甲方財產或名譽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
3、乙方使用不正當手段經辦甲方業務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
4、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的。
5、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經甲方同意的。
6、出現不可抗力,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的。
第九條 本協議終止日期
1、符合本協議第八條1款條件,且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簽意見的,授權期限屆滿的日期為終止日期。
2、符合本協議第八條2、3款條件的,甲方終止本協議通知書的送達日期為終止日期。
3、符合本協議第八條4款條件的,宣告的日期為終止日期。
4、符合本協議第八條5、6款條件的,甲乙雙方達成書面協議之日為終止日期。
第十條 本協議終止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辦理業務交接 手續,歸還所欠公司款項、資料、單據及其它物品,如違反,甲方保留追償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 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協議,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協議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摯合作的原則,就甲方推廣和銷售乙方的xxxx產品,經雙方友好協商,共同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1、合作方式
1.1 乙方負責xxx產品的研發、生產、以及營銷制度制定工作。
1.2 甲方由乙方授權,負責xxx范圍內xxx產品的銷售、宣傳以及庫存管理工作。
1.3 在xx范圍內的所有客戶與潛在客戶(包含燈具城客戶、外貿公司、裝飾公司等客戶)開發權歸甲方所有。
如果xxxx范圍內有客戶與乙方洽談合作,乙方須轉介于甲方,由甲方進行跟進。
如果客戶堅持直接與乙方商談合作,乙方須先在甲方處備案,形成的銷售業績歸于甲方。如果乙方違背此條款,須一次性給甲方補償10萬元人民幣。
1.4 合同生效期間,甲方在無錫范圍內xxxx產品的同時,不得銷售其他公司的同類產品。如果甲方違背此條例,需要一次性給乙方補償10萬元人民幣。
2、產品價格
2.1 乙方負責制定xxxx產品供應價格。
2.2 供應價格為不含稅價,含稅在原基礎上增加8%。
2.3 甲方自行制定xxxx系列產品銷售價格,確保xxxx地區經銷店的價格統一。乙方給予指導建議。
2.4 乙方如果調整價格,應提前30天通知甲方。
3、xxx產品
xxxxxx系列
4、產品供應、庫存管理
4.1 對于xxxx產品實行訂單發貨制度,甲方填寫《xxxx訂貨合同》(大額商品須預付30%訂金)并傳至乙方,乙方回復交期,并根據訂貨合同進行生產,交貨。
4.3 甲方在接受乙方貨物之前必須檢查外包裝是否破損或拆封。如發現產質量問題,及時與乙方聯系以便及時處理(不得超過7日),否則由此產生問題由甲方承擔。
5、單據以及結算方式
5.1 對于訂單發貨產品,乙方采取訂金(30%定金)+70%出貨前結算制度。
5.2 對于鋪貨產品,甲方每月月尾對上個月鋪貨商品進行結算,前提是銷售額達10萬人民幣以上。
5.3 甲方在接收乙方貨物時須在xxxx送貨單據上面簽收(現款結算則簽付清,鋪貨則簽未付款)。
5.4 具體付款方式由甲、乙雙方財務另行協商。
6、宣傳獎勵政策
6.1 甲方年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時,乙方以銷售額為基數,對甲方進行1%的宣傳獎勵,以支持甲方在xxxx地區開發市場。
6.2 甲方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時,乙方以銷售額為基數,對甲方進行2%的宣傳獎勵,以支持甲方在無錫地區開發市場。
6.3 銷售額以乙方回收貨款為依據,獎勵于年底結算。
7、其他支持方式
7.1 乙方向甲方提供公司的簡介、產品目錄和宣傳資料等營銷材料支持。
8、售后服務
8.1 xxxx主要產品及電器的保質期:
8.2 甲方向客戶承諾保質期時應根據上述規定執行。
8.3 甲方對于特定工程所供應的xxxx,可以單獨簽訂其他售后服務特約協議,并將書面提交乙方,經審批后執行。未經乙方審批的特約協議無效。
8.4 有以下原因造成產品質量問題的,不予保修:
8.5 產品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由于用戶操作不當而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損失,本公司
9、其他
9.1 乙方必須保證xxxx產品在全國同等級商范圍內價格統一;乙方必須按協議提供甲方銷售支持以及實現甲方的銷售返點獎勵;
9.2 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企業信譽、企業形象和合法權益,遵守保守甲方的無形資產、產品技術、產品價格和經營理念等商業秘密的承諾;不得仿冒、仿造xxxx系列產品;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生產有“xxx”“xx”“xxxx”字樣商標的產品或制作其它廣告投向市場,否則甲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乙方方的經濟損失。
9.3 甲方須遵從乙方有關項目申報的相關規定。
9.4 甲方在進行經營權轉讓前必須事先通知乙方,并告知債務轉移方式,如無通知,則債務默認仍由乙方承擔。
9.5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合作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5年。
9.6 本協議的更改需經雙方書面同意,口頭承諾均無效。本協議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9.7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制定。
10、協議有效期
10.1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效期至201 年 月 日終止。
10.2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三、非合同協議法理分析
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因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均非合同。非合同協議可分類如下:
(一)無法律效力協議
1.情誼行為關系
例1.甲上班時向同事乙表示,下班后請乙看電影,乙接受邀請。
2.游戲行為關系
例2.甲在單位聚餐會上向乙表示,如乙能連喝三杯白酒,他繞桌子爬一圈,乙表示同意。
3.施惠請求關系
例3.甲請求乙施舍若干元,乙表示同意。
4.要物行為允諾關系
例4.甲向乙表示,在特定期限內,愿以特定價格委托乙保管行李,乙表示同意。
5.贈與允諾關系
例5.甲向乙表示,愿贈與乙某物,乙表示愿意接受贈與。
試作分析: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例1屬社交場合之情誼關系,例2屬社交場合之游戲關系,法律均不介入,行為人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不發生合同關系。
例3中,甲之表示不變動甲與乙的法律關系,無法律效力,非民法請求權之請求,亦非民法之要約。民法請求權是債權權能,有法律之威懾力,如無瑕疵,債務人不得對抗。民法要約到達相對人生效,無意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撤銷。乙之表示亦無法律效力。甲乙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
例4中,甲乙達成在特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保留行李之協議,但委托保管行李屬民法要物行為,委托人將標的物交付相對人前,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甲之委托不構成要約,乙之同意不構成承諾。
需要指出,雖然要物行為允諾協議不是合同,雙方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但如含對價,交付標的物后,雙方允諾發生法律效力,視為要約或承諾。例4中,交付標的物后,甲之委托發生要約效力,乙之同意發生承諾效力。
例5中,甲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乙之表示亦無法律效力,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
關于贈與關系,立法或規定為要物合同,或規定為諾成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睋?,贈與關系為要物合同。《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睋?,贈與合同只需受贈允諾人允諾接受贈與,無須移轉標的物占有,即可成立,屬諾成合同。既是合同,應發生法律效力。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睋耍ㄕf認為贈與允諾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其贈與允諾無法律效力。受贈允諾人之受贈允諾亦無法律效力。此類關系不發生債權債務,非合同關系,稱贈與合同名不副實。第186條第1款與第185條沖突。嚴格地說,民事主體為贈與允諾而不交付標的物,應稱贈與允諾人,非贈與人;民事主體允諾接受贈與而未受領標的物,應稱受贈允諾人,非受贈人;雙方關系為贈與允諾關系,非贈與關系??梢缘贸鼋Y論:贈與允諾協議關系非合同關系。
贈與允諾協議不移轉標的物占有,也不移轉標的物所有權。贈與允諾協議成立后,贈與允諾人仍為標的物所有人,可處分標的物。受贈允諾人非標的物所有人,不能處分標的物,當然不能強制法院執行標的物。這是贈與允諾協議不能強制執行之法理根據。但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是否需要補償受贈允諾人的“損失”呢?
從上文介紹可知,贈與關系無論規定為諾成合同還是要物合同,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均無需補償給付。這反映了在贈與允諾關系上,不同規定的立法者存在共同的價值觀念: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并不造成受贈允諾人損失,不存在補償損失問題,強制贈與允諾人補償違反民法公平原則??梢?,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違背法理。
《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義務是法律范疇,有強制力。道德無強制力,“道德義務”概念不成立。通說稱公益性贈與為捐贈。
通常稱幫助他人之行為為公益行為。在法理上,幫助他人之行為似可分為兩類:幫助對象為特定人,為廣義公益行為;幫助對象為不特定人,為狹義公益行為。所謂捐贈行為,應指狹義公益性贈與。贈與允諾可分兩類:1.非狹義公益性贈與允諾,相對人為特定人。2.狹義公益性贈與允諾,即捐贈允諾,又有兩種情況:(1)相對人為特定范圍的不特定人,如孤兒、災民、失學兒童、癌癥病人等。(2)相對人為公益單位,如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等,形式上為特定人,但受益人不特定,法理上可視為相對人不特定。
贈與行為與受贈行為是相對概念,各以相對方成立為自己成立之前提。捐贈允諾相對人如為不特定自然人,不存在拒絕接受贈與的問題,受托轉交捐贈財產之慈善機構也不能拒絕接受捐贈。捐贈允諾相對人如為公益單位,無法定事由不能拒絕接受贈與。因此,捐贈允諾人實際上可強制締約。此強制締約權最終源于捐贈之狹義公益性質。捐贈允諾并非要約,但為平衡雙方法律地位,無法定事由不能撤銷。
一般贈與允諾相對人為特定人,可拒絕接受贈與,允諾人無優勢法律地位,允諾亦不構成要約,應不發生法律效力,但贈與協議經過公證除外。
可見,贈與允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法理根據是狹義之公益性,表現為相對人不特定,不存在拒絕接受贈與的問題;或者,相對人形式上特定,實質上不特定,無法定事由不能拒絕接受贈與;贈與允諾人可強制締約。
民法有誠信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簡稱。所謂“誠實”,就是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行為人應承擔因表意不真實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所謂“信用”,就是生效意思表示必須履行,行為人應承擔因不履行生效表意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誠實”與“信用”實際上是一個意思。誠信原則只適用意定性民事關系,不適用法定性民事關系,并非民法的一般原則。通說稱誠信原則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所謂帝王條款,只能理解為最高原則,用以指稱誠信原則并不確切。
現實生活有時會發生一些立法時無法預見和無法周延的情況,民法為此制定了專門的調整原則,包括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均屬保底規定,適用范圍自然不能非常明確。無論學理上分析具體的民事關系,還是司法實踐上調整具體的民事關系,總是在適用范圍相對明確的民法基本原則難以適用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包括誠信原則在內的適用范圍相對不明確的基本原則。因此,誠信原則和其他保底規定均屬補充規定。稱一條補充規定為“帝王條款”,根據不足。如因人們在生活中都應該誠實信用而推論誠信原則是民法的普遍原則,那是想當然。
從例1至例5可知,民法雖規定誠信原則,并不等于“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換言之,誠信原則之適用是有門檻的:有些情況,民法不允許行為人“說話不算數”;有些情況,民法允許行為人“說話不算數”。如用民法原理表示就是:行為人有些表示生效,有些表示不生效。門檻的高度取決于立法者和法官的價值觀念。
(二)標的不法協議
例6.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向乙購買若干,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合同之標的,即合同雙方之共同目的,也就是雙方意思表示契合之處,例6中即移轉若干所有權。標的不法,即行為人追求違法,表現為侵害公共秩序,包括國家權利、不特定人權利、公序良俗。法律不能推定國家或不特定人可能許可侵害自己的權利,因此法律必然禁止違法。法律的直接表現就是禁止違法。
違法協議締約人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因此,此類協議有法律效力,但并非締約人追求之法律效力。此類協議禁止生效,不是合同??梢?,發生非行為人追求的法律效力之協議非合同。
法律行為如不違反法律的具體規定,而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稱脫法行為。如以借貸形式確認賭債。法律禁止脫法行為,脫法行為協議標的違法,不構成合同。至于行為是否脫法,即是否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只能由法官依法決定。
(三)標的不能協議
例7.甲向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委托乙制造永動機,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所謂標的“不能”,指違反客觀規律,如買賣已滅失之特定物,承攬超越人力之事。學界對法律行為標的不能分類甚多:1.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本文稱“事實不能”為“不能”,“法律不能”為“不法”。2.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屬本文之“不能”,“嗣后不能”非本文之“不能”。3.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通說所謂“客觀不能”,指不應由行為人承擔后果,如不可抗力;所謂“主觀不能”,指應由行為人承擔后果,如因病違約。通說對主客觀之分類與主客觀本義有出入。通說之“客觀不能”屬本文之“不能”,“主觀不能”非本文之“不能”。4.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坝谰貌荒堋睂俦疚闹安荒堋?,“一時不能”非本文之“不能”。5.全部不能與一部不能?!叭坎荒堋睂俦疚闹安荒堋?;“一部不能”者,“不能”部分無效。故本文之“標的不能”,指“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全部不能”;“一部不能”者,“不能”部分無效。
法律并非一概禁止行為人為標的“不能”行為,如尋求已滅失之特定物,制造永動機,但禁止就“不能”標的設定權利義務。這意味著創設此類“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不能追求實現效果意思,屬無效法律行為。在廣義上講,就“不能”標的設定權利義務,可視為侵害公序良俗。
通說有“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提法,《合同法》即有“合同無效”之規定(第52條)。通說不區分法律行為有效與生效,無效與不生效。作為民法范疇,法律行為有效、無效、生效、不生效,并非其文字意義,而有特定含義。法律行為有效表示法律許可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生效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無效表示法律禁止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不生效表示行為人未實現效果意思。所謂“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提法均不規范,標的不法、不能的協議可稱無效協議,或協議無效。
需要指出,標的之表述如不規范,可能發生不必要分歧,如例8。
例8.甲向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向乙轉讓甲出借于丙的手表的返還請求權,以轉讓手表所有權,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此即指示交付。所謂“返還”,就是恢復原狀;指示交付中,只能指恢復占有或占有請求權。顯然,指示交付協議生效存在一個前提:受讓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前,占有標的物或享有標的物給付請求權。然而不存在上述前提,這意味著指示交付轉讓之權利并非返還請求權。
指示交付中,指示人對標的物享有之返還請求權,屬特定物給付請求權。特定物給付請求權可能因物權或占有妨礙而發生,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發生,如買受人之標的物給付請求權。兩類請求權內容相同,但后者與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之權利狀態無關,具體地說。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是否標的物權利人,或合法占有標的物,在所不問;前者即物上請求權,含返還請求權,與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之權利狀態有關,具體地說,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必須是標的物權利人,或合法占有標的物。指示交付轉讓的僅是請求第三人給付特定物的行為資格,并非請求第三人返還特定物的行為資格,屬物上請求權以外之特定物給付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因物權或占有權源妨礙而派生之權利。物權或占有權源不移轉,物上請求權不能移轉;物權或占有權源移轉后,如受妨礙,物上請求權當然派生,無需另外移轉。指示交付中,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轉讓前,指示人享有物上請求權;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轉讓后,交付相對人因享有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而取得標的物物權,因享有標的物物權而發生物上請求權。但權利發生與權利轉讓存在區別,交付相對人之物上請求權非轉讓取得。這意味著物上請求權可移轉不可轉讓。民法轉讓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法律行為組合,不僅反映變動后果,而且反映變動程序。民法移轉不以法律行為為要件,只反映變動后果,不反映變動程序。轉讓只是移轉的一種形式,是通過當事人雙方法律行為組合的移轉。唐人有句描述晉代王謝府第成為唐代百姓居所的詩句:“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敝槐憩F后果,不表現過程,即屬移轉而非轉讓。將指示交付過程概括為轉讓物上請求權,違反事實和法理。因此,嚴格地說,物上請求權轉讓協議應屬標的不能。[9]
四、偽協議法理分析
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如相對方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協議,而是偽協議,可分兩類:
(一)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
1.設定無對價債權之“協議”
(1)保證“合同”
①區分權利設定與權利轉讓
例 9.甲向乙表示,愿做乙的債務人丙的保證人,甲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此處之締約人,包括合同雙方。換言之,合同反映了合同雙方的意志,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合同效力是法律對雙方意思表示的肯定。如“協議”中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此類意志無需相對方接受,此類“協議”是偽協議,此類“合同”是偽合同。
在法理上,轉讓權利以相對人接受轉讓為前提,雙方必須協議,發生合同關系。為他人設定權利,雙方是否必須協議呢?
人身權不可為他人設定。財產權中,債權可為他人設定,所謂要約,即行為人為自己設定債務,為受約人設定債權。物權中,所有權不得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可為他人設定。知識產權中,法律無用益性知識產權規定;擔保性知識產權即知識產權質權,可歸入擔保物權。
民事主體為相對人設定債權,即允諾為特定行為,含不作為,有約束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允諾給付特定價值而無約束力,并非設定債權,如贈與允諾。
如民事主體設定的債權有對價,意味著設定人希望相對人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設定人之允諾構成要約;相對人接受要約之允諾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雙方之協議構成合同。如民事主體設定之債權無對價,意味著設定人無需相對人接受自己的表示,設定人之允諾不構成要約,如保證關系;相對人的允諾無法律效力,不構成承諾;雙方的“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設定無對價債權之協議”是偽概念。然而,如相對人向無對價債權設定人表示“不同意”或“不接受”,此類表示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拒絕承諾,而應視為放棄債權。
民事主體為他人設定物權,是許可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和特定期間內,行使設定人物權的特定權能,設定人允諾自己不作為,即不為妨礙行為,有法律效力,通常無須相對人同意,但有時此類許可以移轉物的占有為前提,如動產質押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成立要件,票據質押以移轉質權憑證為成立要件,而轉讓占有必須雙方合意,此屬例外。
當然,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通常有對價,意味著設定人希望相對人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設定人此類允諾有法律效力,構成要約;相對人接受要約之允諾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雙方之協議構成合同。但不能推論設定人之物權設定行為須相對人同意,其實是設定人以設定物權為對價之交換行為須相對人配合。
民事主客體關系是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民法的支配是在對象上實現自己的意志,只服從法律,可對抗任何人意志。如: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自己的土地,只須根據法律,可對抗任何人意志,屬土地支配關系。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自己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只需根據法律,可對抗所有權人意志,亦屬土地支配關系。只能在對象上實現他人許可自己實現的意志非民法的支配。如承租人使用所租土地,不得違背出租人意志,屬依約使用,但可在合同內對抗出租人,不是對土地之支配,不以土地為客體,非土地之物權。借用人使用所借土地,不得違背出借人意志,亦屬依約使用,但對出借人無合同對抗性,亦非對土地之支配,不以土地為客體,非土地之物權。在法理上,承租人、借用人使用土地,均視為對行為人自己人身的支配。
因此,民法的許可關系包括多種權利關系:
財產關系。包括兩種:其一,許可相對人不完全支配許可人之權利客體,發生他物權關系:其中,許可相對人使用性支配許可人之權利客體,發生用益物權關系;許可相對人處分性支配許可人的權利客體,發生擔保物權關系。其二,許可相對人非支配性使用許可人的權利客體,有償使用構成租賃關系,發生合同內對抗性;無償使用構成借用關系,不發生對抗性。
人身關系:即許可相對人在特定領域、特定期間,非支配性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如姓名、名稱、肖像、隱私等,有償使用發生合同內對抗性,無償使用不發生對抗性;許可使用姓名可構成民事的授權,許可使用隱私通常構成許可披露隱私。許可使用他人人身要素,被許可人不得支配許可人的人身要素,不以許可人人身要素為客體,不發生對許可人人身要素的人身權,法理上均視為被許可人對自己人身的支配。當然,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相對人也無須表示,不構成合同。如有對價,雙方的協議構成合同。但不能推論許可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行為須相對人同意,其實是許可人以此為對價的交換行為須相對人配合。
因此,轉讓權利發生合同關系;除以移轉物的占有為成立要件的質押關系外,設定權利均是單方允諾:保證關系是保證人向相對人允諾作為,債權人無須表示,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用益物權關系,抵押關系,是所有權人或第三人向相對人允諾不作為,相對人無須表示,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至于法律規定之他物權設定程序,未必反映此類設定的單方行為性質,不能否定此類設定實質上是一種許可行為。如立法規定,為他人設定不動產他物權,行為相對人必須在權利登記簿上簽字,該簽字的法律意義不是“同意”或“接受”,其實是知情;如拒絕簽字,法理上應視為發生相當于涂銷登記的法律效力,下文將作分析。
②廣義授權行為概念
在法學理論上,曾被認為系基于委任、雇傭、合伙、承攬等契約而發生,權的授予只是這些契約的外部關系。1958年第四十二屆德國法學家年會上,hans dolle教授在其著名演講《法學上之發現》中指出:“jhering首先闡明權與委任的區別,laband則強調兩個法律現象彼此間的獨立性?!盵10]hans dolle教授在演講中,把laband的理論置于法學上各發現之首。學術界稱laband的理論為“法學上的一大發現”。[11]
hans dolle教授在文中指出:“我所指的是laband于1866年在《商事法雜志》上發表的論文中所論述的‘權授予及其基礎關系之區別’。簡言之,也就是權授予及委任的區別。”[12]
發現授權行為與委任的區別,與“發現”授權行為與委任“彼此間的獨立性”,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實際上,后者是不可能“發現”的。法律行為效力之間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存在委任與授權兩個行為,授權行為是否獨立于委任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可能被法學家“發現”。法律行為的獨立性問題是價值問題,非事實問題。laband真正發現的,是之授權乃單方行為,之授權關系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
民法學中,廣義的授權行為即許可行為—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權利。通常所謂的授權行為指民事之授權,即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為狹義的授權行為。用益物權和抵押權設定是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部分物權權能,可歸入廣義的授權行為。之授權無須登記;而根據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設定登記生效;兩者存在區別。但任何授權關系均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民法學界接受laband的理論,承認授權不發生合同關系,但認為用益物權和抵押權之設定發生合同關系,實際上沒有完全理解授權關系,反映了現有授權理論的不徹底性。
例9中,甲的表示是為乙設定對丙的債權的保證債權,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屬允諾,無對價,非要約。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非允諾,非承諾。當然,如乙向甲表示“不同意”或“不接受”,應視為乙放棄保證債權。甲與乙的“協議”是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須相對方接受,是偽協議,偽合同。
(2)無對價履行承擔“合同”
例10.甲向乙表示,愿意承擔乙的債務,乙表示同意。
(3)無對價債務承擔“合同”
例11.甲向乙表示,愿意承擔乙的債務人丙的債務,乙表示同意。
①債務轉讓質疑
試作分析:《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1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于債權人不生效力?!睋耍瑐鶆湛赏ㄟ^合同轉讓。所謂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只能理解為合同效力待定。通說視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推論“債務轉讓合同”亦屬準物權行為。[13]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p>
權利是法律確認的行為選擇資格,如無人身屬性,可以轉讓。債權如無特殊規定,當然可以轉讓。義務是法律確認的行為強制資格,是否可以轉讓呢?
通說認為:“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性質上屬于債務人對其債務的處分。債務為義務之一種,而義務不得由義務人隨意處分,為民法的一大原則。但債務之所以與一般義務不同,就在于它僅對特定之人存在。債務人的債務,乃是相對于特定債權人享有的的債權而存在。因此,債務人的債務得因債權人的免除意思而免除。同理,債務人對其債務的處分,如經債權人同意亦可有效,而且也只有經債權人同意方才有效?!盵14]
從義務人是不特定人還是特定人的角度,義務可分為不特定人義務與特定人義務。轉讓義務是承擔人受領轉讓人義務。轉讓不特定人義務沒有意義。特定人義務即債務。所謂義務轉讓,均指債務轉讓。主張義務不可轉讓,例外是債務可轉讓,是一種抽象否定,具體肯定的方式,實質上就是主張義務可以轉讓。
法律上的轉讓是一種合同關系。債務轉讓的后果只能是債務人消滅債務,受讓人承擔債務。如果說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那么,受讓人承擔債務無須債權人同意。從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推論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合同須經債權人同意生效,根據不足。
所謂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其實就是如無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債務只能由債權人免除。而債務一旦免除,也不存在債務轉讓問題。因此,所謂債務轉讓須債權人同意,其中的合理內容就是債務免除須債權人同意,或者說,只有債權人可免除債務人債務。
在法理上,所謂“債務轉讓”過程,包含以下行為:
第一,第三人向債務人允諾,愿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通稱履行承擔。如無對價,第(1)行為無須債務人接受,不構成要約,自允諾到達債務人生效,債務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之“同意”不構成承諾。第三人與債務人之“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如有對價,第(1)行為須債務人接受,構成要約;債務人之同意構成承諾;雙方的協議構成合同,無須債權人同意即生效:債務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向債權人清償,允諾人可請求債務人給付對價。但該合同不是轉讓債務的合同,而是包含對價之向第三人給付合同。這意味著,并非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須債務人同意,而是第三人以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對價,與債務人特定行為之交換行為須債務人配合。可見,無論有無對價,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均無需債務人同意。
第二,第三人向債權人允諾:愿意清償債務人之債務,通稱債務承擔。但廣義的債務承擔也包括履行承擔,如前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1條即為:“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薄傲⒎ɡ碛伞闭J為:“債務之承擔,因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而生效力,其債務人是否承諾及知悉,均非所問。第三人既與債權人訂立承擔契約,則債務人之債務,即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第三人,從而第三人成為新債務人,舊債務人即可免其責任。”此說實際上認為,不僅債務人可轉讓自己之債務,債權人亦可轉讓債務人之債務。
第三人向債權人所表示愿意清償債務人債務之允諾,如無對價,無需債權人接受,不構成要約,到達債權人生效,債權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清償。債權人的“同意”不構成承諾。第三人與債權人的“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第三人允諾如有對價(免除債務人債務),需債權人接受,構成要約,到達債權人生效,債權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清償。債權人之同意構成承諾,到達允諾人生效,允諾人可請求債權人按承諾給付(免除債務人債務)。第三人與債權人的協議構成合同,但并非債務移轉合同,而是包含對價之向第三人給付(向債務人為免除表示)合同。這意味著,并非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之債務須債權人同意,而是第三人以承擔債務人之債務為對價,與債權人免除行為之交換行為須債務人配合??梢?,無論有無對價,第三人允諾承擔債務均無需債權人同意。
債務的免除有兩種立法:或為契約行為,或為單方行為,均須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意思,債權人向第三人表示免除意思不發生免除效力。雖然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之債務承擔“合同”可將債務人債務“移轉”至第三人,但第343條(免除之效力)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系消滅?!睋?,無論有無對價,債權人對第三人之債務免除表示均不發生免除效力,債務人之債務不能“移轉于該第三人”。
第三,債權人向債務人允諾,免除債務,到達債務人生效,債務人免除債務。
在法理上,上述第一允諾是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之無對價或有對價之債權,債務人可無對價或有對價請求允諾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第二允諾是第三人向債權人設定之無對價或有對價的債權,債權人可無對價或有對價請求允諾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第三允諾是除法定或約定事由外債務人債務消滅的必要程序。嚴格地說,第(1)行為非債務移轉必要程序。可見,上述債務移轉過程表面上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合同”,實際上是上述三個允諾,本質上是第二、三個允諾。這意味著債務不可轉讓,但可移轉。
當然,經第二、三個允諾移轉的債務移轉前后并非絕對同一:移轉前的債務如有擔保,移轉后消滅。移轉前債務人如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移轉后消滅。確切地說,此處之債務移轉是原債務人債務消滅,新債務人債務發生。通說不注意區分轉讓與移轉,上述“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之觀點及其表現。前文所謂指示交付是轉讓標的物物上請求權之觀點,亦屬同一性質錯誤。當然,債務與物上請求權不可轉讓的原因不同。物上請求權可移轉不可轉讓的原因前文已作分析,此處不贅述。債務不可轉讓的原因在于:除法律規定外,義務設定自主,屬單方法律行為,無需他人同意。這意味著民法轉讓的標的可以是權利,不能是義務。
民法給付行為是相對于受領行為之概念,給付行為須受領行為配合方能完成,構成交付。交付如侵害第三人權利,由受害人決定行為(實際上是給付行為和受領行為)效力:受害人接受行為后果,行為生效;受害人拒絕行為后果,行為不生效。通說將履行承擔行為分為并存和免責兩類:前者債務人不免除債務,行為生效;后者債務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債務,效力待定。履行承擔是第三人向債務人允諾承擔債務,確切地說,是履行承擔允諾行為,無論允諾承擔全部債務還是部分債務,均非交付行為,不發生免除效力,不侵害債權,無須債權人決定行為效力,非效力待定行為;債權人也不發生對承擔的之債權。履行承擔行為可分為全部承擔和部分承擔,不能分為并存承擔和免責承擔。如因通說主張債權轉讓是準物權行為,[15]推論“債務轉讓”亦屬準物權行為,則混淆了權利與義務。
②債權人簽字之履行承擔“合同”效力
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履行承擔“合同”上簽字,效力如何?
第一,如履行承擔“合同”由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交付債權人,或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委托他人交付債權人,或債權人當債務人與第三人面簽字,視為:(1)第三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承擔表示;(2)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消滅,債權人與第三人之債發生?;蛘哒f,債務人之債務移轉(非轉讓)至第三人。
第二,如履行承擔“合同”由第三人交付債權人,法理上視第三人為債務人之人,效力同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交付。
第三,如履行承擔“合同”由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債權人簽字視為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消滅;但債權人與第三人之債不發生??梢?,第三人向債權人交付履行承擔“合同”,視為第三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承擔表示。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履行承擔“合同”,對第三人不生效力。無論履行承擔“合同”是否由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債權人是否當債務人面在履行承擔“合同”上簽字,債權人在履行承擔“合同”上的簽字,均應視為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
經債權人簽字之履行承擔“合同”,不能視為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三方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書”上,第三人簽字表示:第三人向債務人表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無須債務人“接受”、“同意”;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承擔債務人債務,無須債權人“接受”、“同意”。債權人簽字表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無須債務人“接受”、“同意”。債務人簽字無法律效力。因此,該“合同書”實際上是三個單方允諾。
第三人的履行承擔允諾,債務承擔允諾,對第三人有無強制力?法理上,履行承擔允諾、債務承擔允諾,均與贈與允諾不同: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相對人無實際損失,故贈與允諾不應發生強制力。而履行承擔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務人通常發生債務不履行后果;債務承擔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權通常不實現。因此,履行承擔允諾與債務承擔允諾應發生強制力。
③合同轉讓質疑
通說認為,經相對人同意,合同可以轉讓。從上文可知,合同轉讓之說不成立。所謂合同轉讓,其實是轉讓人以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免除自己合同債務為條件,向第三人轉讓合同債權;第三人受領合同債權,并向所轉讓合同相對人表示承擔轉讓人合同債務。因此,雖然合同轉讓行為通常表現為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合同,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在轉讓合同上簽字,但在法理上,轉讓合同包括下列行為:第一,合同債務承擔允諾行為:受讓人向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允諾承擔轉讓人在所轉讓合同中的合同債務;第二,合同債務免除允諾行為: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允諾免除轉讓人在所轉讓合同中的合同債務;第三,合同債權轉讓行為: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所轉讓合同合同債權的轉讓協議。第一、二行為均為單方允諾;第三行為是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合同行為。
④買賣不破租賃法理分析
通說認為,羅馬法規定買賣破除租賃,堅持了債的相對性。近代民法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在法理上,出租人因享有標的物所有權,享有租賃合同債權;轉讓標的物所有權,合同債權隨之轉讓,合同債務不能轉讓,但是否當然移轉?買賣破除租賃,意味著出租人如轉讓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僅受領標的物所有權和合同債權,不承擔合同債務,可請求承租人排除對標的物之占有;出賣人合同債務不免除,承租人可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后果。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關系不終止,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不發生租賃合同關系。買賣不破租賃,意味著出租人如轉讓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受領標的物所有權和合同債權,并推定:第一,買受人向承租人允諾承擔租賃合同債務,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租賃合同關系。第二,承租人免除出租人租賃合同債務,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合同關系終止??梢姡赓U物所有權轉讓過程,法理上是原租賃合同終止,新租賃合同發生的過程,不能視為債的相對性的突破。當然,出租人轉讓標的物所有權,也不是合同轉讓。
據此,例10、11中,甲與乙的“協議”均是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須相對方接受,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如無對價,“履行承擔協議”、“債務承擔協議”均是偽概念。
2.即時設定用益物權的“協議”
例12.甲無償為乙登記甲名下的a地塊特定期間使用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2中,甲的表示(登記)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即時設定用益物權的協議”是偽概念。
例13.甲有償為乙登記甲名下的a地塊特定期間使用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3中,甲實際上有兩個表示:(1)愿以登記為對價,交換乙的特定行為,通常是給付價金;(2)為登記行為。第(1)表示有法律效力,乙同意后方可交換,構成要約;乙的同意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甲與乙的協議構成合同。第(2)表示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梢?,在形式上,乙的同意包括同意交換和“同意”甲為登記行為;在實質上,乙的同意僅是同意交換,甲為登記行為無須乙“同意”。
3.即時設定抵押權之“協議”
例14.甲在自己名下的a房上為乙登記抵押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4中,甲的表示(登記)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即時設定抵押權的協議”是偽概念。
擔保行為反映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關系,不存在對價問題,屬無償行為。如擔保人為債務人,不存在發生有償擔保問題。如擔保人為第三人,第三人為債務人擔保,可能有對價,須第三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發生合同關系;但無須債權人同意。
4.強加利益質疑
許可債權人單方免除債務,許可單方為他人設定財產權,是否會導致許可將利益強加他人呢?
(1)關于債務免除
債權是法律規定的稀缺資源歸屬關系破壞后的救濟資格。債權人明示接受這一破壞,即放棄債權。放棄債權即免除債務,羅馬法規定為契約行為(通說視契約為單數法律行為),法、德、瑞士等國從之;[16]日、俄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為單方行為。[17]《意大利民法典》第1236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的通知送達債務人時,發生債的消滅,但是,被通知的債務人在適當期間內不愿接受該意思表示的不在此限?!睋?,免除行為效力未定,實質上屬契約行為,只是推定債務人不拒絕為同意表示。有學者主張,免除不宜明確規定為契約行為,可仿《德國民法典》第333條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69條規定:“債務人表示不欲享受免除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有免除之表示?!盵18]此仿制規定實同《意大利民法典》第1236條。我國《合同法》第105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睋嗣獬龖暈閱畏叫袨?。周柑教授主張免除為契約行為,理由是:“免除債務在多數情況下為債務人所樂意,但也有債務人不愿消滅債務的情況,如有的人不愿受讓之惠,特別對特定的人;又如學徒工為了學藝,就不愿其工作的義務被免除?!盵19]學徒必須為雇主工作,也必須通過工作才能學藝。學徒的工作包含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不許學徒工作不僅免除了學徒的義務,也侵害了學徒的權利,非此處討論的免除行為。
在法理上,免除應該如何規定,根據只能是:①免除是否侵害債務人利益?如侵害,應不生效。顯然,免除不侵害債務人利益。②免除是否可能導致將特定利益強加于債務人,違背債務人意志?如可能,應不生效。免除只是允許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并不禁止被免除人為特定行為。免除人身性債務,如賠禮道歉,被免除人不直接發生利益。免除財產性債務,被免除人可發生利益,如拒絕接受利益,仍可清償。該給付系被免除人之真實意思表示,免除人受領不構成不當得利,被免除人不得以債已消滅而請求返還。如免除人拒絕受領,應許可被免除人通過提存而清償,構成非債給付。因此,免除實際上不能將意志強加于債務人。
規定免除為契約行為,存在以下問題:①無實際意義,因債權人可通過不行使債權而達到免除的目的。②限制債權人處分債權,法理上根據不足。③債權人為免除表示后,債是否存在不確定,不利于經濟秩序的穩定。
有學者主張免除發生自然債的效力。[20]此言本身成立,問題在于,通說視自然債為債的一種形式,據此,免除后債仍存在。自然債無強制效力,屬人情債,非法律債。免除應為單方行為,法律效力實際上同自然債。
史尚寬先生認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以免除為單獨行為,然亦非不承認免除契約之成立。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債務人支付一萬五千元債權中之二千元完畢后,即拋棄其余額債權。債務人不實行二千元支付時,則債權人得解除上述契約,而請求全額之支付。蓋此時債權系因契約而拋棄,其因契約拋棄之債權,得因契約之解除而回復原狀也(日本昭和四年三月廿六日大判、我妻民法教材四八二頁)”。[21]此例之免除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法律行為,以債務人履行義務為條件,但無須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形式上為契約行為,實質上屬單方行為。法律行為可附條件,但對價不構成條件。此例條件屬對價,非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條件。在法理上,只要規定免除為單方行為,免除即無須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任何免除“契約”實際上均非契約,無須契約形式。
(2)關于單方設定財產權
單方設定的財產權包括債權、抵押權、用益物權。債權、抵押權,如不行使,實際上不表現為利益,無償為他人設定債權、抵押權,難以強加利益。為他人無償設定用益物權,有兩種情況:①適用登記生效主義,本來只須設定人登記,無須相對人簽字,相對人可能不知情,違背相對人意志。為避免強加利益,法律可規定此類行為須相對人簽字,但相對人簽字的法理意義是表示知情,并非表示“同意”或“接受”。相對人拒絕簽字,法理上不應視為拒絕接受權利,而應視為放棄權利,即前文所謂發生相當于涂銷登記的效力。②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如不登記,必須通知相對人,相對人如不愿享有所設定權利,可以通過不行使標的權利而拒絕利益(不是拒絕接受標的權利),也不能強加利益;如登記,適用上述登記生效主義之分析。可見,許可單方設定用益物權也不能強加利益。
(二)雙方意志均無法律效力的“協議”
1.允諾設定抵押權的“協議”
例15.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名下的a房所有權抵押于乙,以擔保乙對自己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例16.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名下的a房所有權抵押于乙,以擔保乙對丙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2.允諾設定質權的“協議”
例17.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的手表質押于為乙,以擔保乙對自己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例18.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的手表質押于為乙,以擔保乙對丙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例15、16、17、18中,甲之行為均是允諾為乙設定擔保物權,無須乙的接受。甲與乙的“協議”均是偽協議,偽合同。
既然甲之行為均是允諾設定擔保物權,并非即時設定擔保物權,甲之行為不發生物權。但是否發生債權呢?即是否為乙設定了債權呢?
(1)抵押關系
我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薄稉7ā返?2條規定的財產包括:①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②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③林木,④航空器、船舶、車輛,⑤企業的設備或其他動產。
前文指出,即時設定抵押權“協議”不是合同,《擔保法》第41條表述并不準確。而且,合同關系即債的關系,登記合同就是登記債權,但債權反映特定人之間的關系,無須公示。如立法規定,特定合同必須登記,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均非為了公示,而是為了管理。條文所謂“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準確含義應為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發生,具體地說,抵押人以登記行為,表示即時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之效果意思,登記行為即時發生物權效力,即發生抵押權。可以推論,抵押權發生前,抵押允諾人不因抵押允諾與債權人發生債的關系,不發生對債權人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未經抵押登記,抵押允諾人之意思表示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發生債權效力。《<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與《擔保法》第41條明顯沖突,司法解釋修改了法律,司法解釋者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lt;擔保法>司法解釋》起草者,最高法院民二庭承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對《擔保法》第41條“富有突破性”。[22]
最高法院民二庭為自己“富有突破性”的“解釋”作了辯解:“我們認為:對《擔保法》的此項規定(按:指第41條)應做正確的理解: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指的是抵押合同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即抵押權成立。在登記之前抵押合同并非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除非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只是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即設立抵押權。”[23]
這一辯解不能成立。前文指出,民法之“生效”并非發生法律效力的簡稱,而是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抵押人在整個抵押過程中有兩個表示:①向債權人允諾,在自己的特定財產上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②為債權人登記自己的特定財產抵押權。第二個表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即設定抵押權,沒有異議。第一個表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第41條明文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據此,抵押人的全部效果意思就是以登記行為為債權人即時設定抵押權,無任何其他效果意思,第一個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稉7ㄋ痉ń忉尅氛J為第一個表示對抵押人發生約束力,只是不發生抵押權,顯然屬于曲解,沒有根據。
(2)質押關系
《擔保法》第64條第2款:“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睋?,質押人以交付質物,表示即時為債權人設定質權之效果意思,即時發生物權效力,即為債權人設定質權??梢酝普?,質押允諾人交付質物前,不因質押允諾與債權人發生債的關系,不發生對債權人的債務。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6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睋?,質物交付質權人前,質押人之意思表示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發生債權效力?!叮紦7ǎ舅痉ń忉尅返?6條與《擔保法》第64條第2款明顯沖突,司法解釋又修改了法律,司法解釋者又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
質押人在整個質押過程中有兩個表示:①向債權人允諾,在自己的特定財產上為債權人設定質權;②向債權人交付質物,為債權人即時設定質權。第二個表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即設定質權,沒有異議。第一個表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第64條第2款明文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睋?,質押人的全部效果意思就是以交付質物為債權人即時設定質權,無任何其他效果意思,第一個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稉7ㄋ痉ń忉尅氛J為第一個表示對質押人發生債權效力,顯然屬于曲解,沒有根據。
傳統民法學認為,質押合同為要物合同,即質物移轉占有前,協議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稉7ㄋ痉ń忉尅芬幎?,質物移轉占有前,協議雙方已發生合同關系,修改了傳統理論,但該《司法解釋》起草者仍認為:“質押合同為實踐合同?!盵24]這是對實踐合同的曲解。有理由認為,為了修改《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起草者不僅曲解了《擔保法》,而且曲解了實踐合同。在法理上,為設定質權,在質物移轉占有前,無須債權人表示,不可能發生合同關系。
(3)大陸法系物權擔?!昂贤钡男Я?/p>
大陸法系中,不動產抵押允諾的效力是不同的。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抵押允諾發生物權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采用登記生效主義,效力不統一:
《德國民法典》第873條(因協議和登記而取得):“1.為了讓與土地使用權,為了對土地設定權利,以及為了讓與此種權利或對此種權利更設定其他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應有權利人與相對人對于權利變更的協議,并將權利變更登人土地登記簿冊。2.在登記前,權利人和相對人僅在以公證證書證明雙方意思表示時,或向土地登記所交付或遞呈意思表示時,或權利人已將符合土地登記法規規定的登記許可,交付于相對人時,始受協議的拘束?!睋?,抵押物登記前,如不符合第2款規定的條件,不動產抵押允諾不發生效力。此處之效力是債權效力。
在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不動產抵押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存在相關判例(1981年臺上453):“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固應以書面為之。但當事人約定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之債權契約,并非要式行為。若雙方就其設定已互相同意,則同意設定抵押權一方,自應負使他方取得該抵押權之義務。又口頭約定設定抵押權時,若為有償行為,當不因債務人以后為履行義務,補訂書面抵押權設定契約及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而使原有償之抵押權設定行為變為無償行為。原審所持相反見解,尚有未合?!笨梢?,判例確認不動產抵押允諾發生債權效力;即使口頭表示,也有法律效力。但該判例之一審持相反見解。
(4)物保允諾不應發生債權
應該承認,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和動產物權交付生效主義,不動產抵押行為,質押行為,與買賣行為、用益物權讓與行為,有共同之處: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外,還必須完成一個變動物權的特定行為。物權變動前,出賣人、用益物權出讓人、不動產所有人,物上擔保人,仍享有物權,可合法處分標的物或物權。但這不妨礙買賣協議、用益物權讓與協議發生債權效力。一些學者因此認為,不動產抵押允諾“協議”、質押允諾“協議”發生債權效力理所當然;物權行為(梁慧星教授稱物權變動或處分行為[25]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原則,不僅適用于買賣行為,用益物權讓與行為,也應適用于動產抵押以外的物權擔保行為。梁慧星教授主持制定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即在其第310條(抵押合同)[理由]中認為:“按照本法關于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當然應明確區別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權的設定。”[26]
然而,上述相似只是表面現象。有償轉讓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之允諾含對價,構成要約或承諾;而物權擔保允諾不含對價,不構成要約或承諾,并且無法強制執行;由此發生根本區別。
在法理上,履約應視為移轉一價值。合同債務人之締約表示其實是為兩個允諾:①允諾向相對人為特定行為;②允諾如不履行第一允諾,將給付特定數額財產。如合同無第二允諾,應推定締約人允諾補償因不履行第一允諾而未移轉之價值,以及未移轉價值于違約期間之孳息,補償價值最終表現為貨幣形式。因此,締約人第一允諾不僅是表示將為允諾之特定行為,而且是保證為允諾之特定行為,保證方式是:如不履行第一允諾,可請求履行第二允諾。在法理上,作為性特定行為無法強制執行,補償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執行。因此,合同的強制性不在于強制履行,而在于強制補償。我國《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第107條),法理根據不足。
民事主體如允諾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但最終沒有設定,不是物權擔保人,而是物權擔保允諾人,包括抵押允諾人或質押允諾人。物權擔保允諾人表示之真實意思僅是:允諾為相對人設定擔保物權。該允諾不僅沒有即時設定物權;因無對價,無須相對人配合,也不構成要約,不能推定存在第二允諾;允諾人不兌現允諾不構成違約,不適用違約規定。物保允諾人既然允諾設定擔保物權,債權人當然可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允諾,但難以強制執行。
如抵押允諾人拒不辦理登記,法律可否強制允諾人登記?前文指出,作為性特定行為無法強制執行。在法理上,此時抵押允諾人仍是抵押物所有人,相對人不能直接支配抵押物,當然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登記抵押物。能否規定須以他物替代登記?當然不能,抵押允諾人允諾登記之財產,相對人尚無權強制登記,何況抵押允諾人未允諾登記的財產。我國《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钡丁磽7ǎ舅痉ń忉尅返?0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笨梢姡运锾娲怯浕驌2荒軓娭?。根本原因在于: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不享有物權,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產不享有物權,均不能直接支配。
如質押允諾人拒不交付質物,法律可否強制交付?前文指出,作為性特定行為不能強制執行。在法理上,此時質押允諾人仍是質物所有人,相對人不能直接支配質物,當然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移轉質物占有。如質物已轉讓、遺失、滅失,或質押給第三人,同樣不能規定須以他物替代。
因此,相對人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允諾的請求無威懾力,非債權權能。這意味著物保允諾人并未為自己設定任何債務。物保允諾相對人不因物保允諾發生任何權利。物保允諾不變動任何民事關系,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物保允諾是物保允諾行為,非物保行為。物保允諾人是物保允諾人,非物保人;應承擔物保允諾后果,不應承擔物保后果,而物保允諾后果無法強制執行,無法律意義。通說認為,物保允諾人不設定擔保物權,違反誠信原則,應“賠償”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這是對誠信原則的機械理解,不能成立。
保證行為亦非要約,不兌現保證也不構成違約。但保證人表示之真實意思是:如債務人不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保證是允諾附條件無償給付特定數額貨幣。物保允諾不構成物保,保證允諾構成保證。保證人應承擔保證允諾后果。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物保允諾不能強制執行,請求保證人給付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執行。
可將保證允諾與贈與允諾作一比較:兩者存在共性:均允諾無償給付財產,均不構成要約,不兌現允諾均不構成違約,不應適用違約規定。但兩者存在區別:①贈與允諾通常是贈與特定物,不能強制。保證允諾是補償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②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受贈允諾人無損失,不存在是否補償受贈允諾人損失的問題;保證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權人有損失,存在是否補償債權人損失的問題。在法理上,保證允諾人之注意義務應高于贈與允諾人,贈與允諾不應為受贈允諾人設定債權,保證允諾應為債權人設定債權。
規定物保允諾人意思表示發生債權,如物保允諾人就是債務人,此類規定沒有任何意義;如物保允諾人是第三人,物保允諾人實際上成為標的物價值內的保證人,物保成了人保,增加了債權人風險。而且,此類規定容易使債權人以為,自己已取得請求物保允諾人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物保允諾人之意思表示擔保了擔保物權的發生,擔保物權發生后又可擔保合同債權,導致未經抵押登記或交付質物,就交付貸款。而實際上,如擔保允諾人所為允諾是保證,相對人未必放貸。
民法需要擔保物權,不是為了一般地以擔保人財產擔保債權,而是為了賦予債權人在擔保人特定財產范圍內優先受償的資格。為此,債權人或可占有標的物(動產質權、留置權),或可凍結標的財產權(權利質押),或可保全標的物(抵押權),條件成就并可處分特定財產,或行使標的財產權,以區別無優先受償資格,不能占有或保全擔保人財產,不能凍結擔保人財產權的保證制度。為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嚴格區分擔保物權與保證債權,真正發揮擔保物權的效用,減少債權人風險,不應承認披著擔保物權外衣的保證行為,而應以交付為動產質押允諾人意思表示生效要件,以登記為不動產抵押允諾人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因此,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原則,不應普遍適用于通過法律行為變動物權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只應適用于合同關系。物保允諾不發生相對法律關系,不應發生債權效力。
據此,例15、16、17、18中,甲之表示均無需相對方接受,均不能強制執行,均不應發生法律效力;乙之“同意”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前文例1至例5,雙方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不構成合同,但構成協議,是真協議、偽合同;而例15至例18,雙方之表示不構成合同,也不構成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允諾設定擔保物權之協議”是偽概念。
《擔保法》規定,適用登記生效主義的抵押允諾關系,“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41條)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第64條)視上述抵押允諾關系、質押允諾關系為合同,是對協議和合同的誤解;但否定此類允諾關系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實際上反映了立法者的認識:物保允諾無法強制執行。這一認識符合事實,但司法解釋作了修改。
傳統理論有不真正合同概念,通常指債務免除關系。上文指出,債務免除有不同規定,如為契約行為,即合同關系;如為單方行為,非合同關系。無論哪一種,均非本文之非合同協議、偽協議。
英美法有單方合同概念,指受約方以履行為承諾,亦非本文之非合同協議、偽協議。
前文指出:傳統合同理論有諾成合同概念,表示不經交付即可成立之合同。在法理上,諾成合同是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之合同,構成對價關系;其他合同之成立,包括要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均無要約和承諾過程,除傳統有息借貸外,亦不含對價。英美法之合同僅指諾成合同,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法理上視為兩個有法律效力之允諾,對價為合同成立要件。在抽象程度上,英美法合同不及大陸法合同,大陸法合同理論不受英美法上述合同理論之約束。然而,英美法上述合同理論實際上主張:非允諾之表示,非對價之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這一認識符合法理,但為大陸法合同理論所忽視。
綜上,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不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還是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均非合同。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或有法律效力,如設定無對價債權(包括保證、無對價履行承擔、無對價債務承擔),即時設定用益物權,即時設定抵押權;或不應有法律效力,如允諾設定擔保物權;此類表示如為相對方“接受”,形成偽協議。連協議都不是,當然不是合同。嚴格區分合同與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是正確理解合同概念的前提。通說主張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證關系、抵押關系是合同關系;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均不成立。原因在于或者混淆了合同與協議,或者混淆了真協議與偽協議,或者既混淆了合同與協議,又混淆了真協議與偽協議。
注釋:
[9]在法理上,物上請求權是請求物權或占有權源妨礙人排除妨礙的權利,反映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債權,但本文不討論物上請求權性質。
[10]轉引自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7頁。
[11]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頁;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頁。
[12]參見前引[10],王澤鑒書,第4-5頁。
[13]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48頁;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25頁。
[14]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3頁。
[15]在法理上,債權轉讓屬債權行為,非準物權行為,參見拙著《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4章《權利之表征性》第二節《關于債權轉讓》,本文不作討論。
[16]《法國民法典》第1282條、1283條、1285條,《德國民法典》第397條,《瑞士債法典》第115條。
[17]《日本民法典》第519條,《俄羅斯民法典》第415條,我國臺灣《民法典》第343條。
[18]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19頁?!兜聡穹ǖ洹返?33條規定:“第三人對立約人拒絕因契約而取得的權利時,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69條第3款規定:“第三人對于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利益?!?/p>
[19]周相:《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848頁。
[20][21]史尚寬:《債法總論》,臺灣榮泰印書館1978年版,第829頁。
[22]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編著:《擔保法新釋新解與適用》,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第578頁。
[23]前引[22],李國光主編書,第579頁。
甲方:
乙方:
甲方在 建房屋_____間, 一共______層, 建筑總面積為 平 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紅磚、河砂、 碎石、石灰、水泥、鋼材、水管、下水管、鐵釘、扎絲、水電等。乙方提供勞 務、建筑技術、模板、撐樹、腳手架用材、碼釘及生產生活用具等。乙方不負 責樓梯、樓面、樓底、現澆混凝土板面與板底的粉刷。甲方負責水電供給及原 材料及時進場。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按設計圖紙和甲方要求施工,節約材 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丟失。
二、承建項目
乙方按照設計圖紙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體工程的建筑,包 括墻體、梁、柱、樓梯、樓面、裝模、拆模、扎鋼筋、現澆混凝土及地面、門 前臺階砼墊層;裝飾室內粗粉刷、前向外墻貼瓷磚、后向墻面粉水泥砂漿、衛生 間地面及墻面貼瓷磚、安裝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頂層層面加漿磨 光,同時作好防滲處理。
三、承包價格
承包價格 每平方米 元,建筑面積按每層樓外墻計算。女兒墻按每米 元計算, 包括水泥砂漿抹面。樓面混凝土搗制另請施工隊伍,所需費用甲乙雙方各負擔 50%.
四、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第一層磚砌澆好樓面甲方付款_____元;甲方付清后乙方開始第二 層磚砌,澆好樓面后甲方付款_______元;付清后乙方開始第三層磚砌,完成第 三層磚砌澆好樓面甲方付款____元; 工程全部完工, 經驗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如 果甲方修改房屋樣式或加高屋頂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增加,則對增加的工程量另 外計算價錢。 )
五、質量要求
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房屋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負 責返工,返工費由乙方負責。
六、雙方責任
甲方負責水電供給及原材料及時進場。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按設計圖 紙和甲方要求施工,節約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丟失。
七、注意安全
文明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員出現工傷、因施工造成他人損傷等事故, 一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擔任何法律責任和任何費用。文明施工,講究職業 道德,講究清潔衛生。
八、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2017建房合同協議書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在 建房屋一棟,建筑層數兩層,一層約 平方米,二層約 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信原則,確保工程安全、優質、高效、低耗,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倆,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紅磚、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鋼材、水管、下水管、鐵釘、扎絲、水電等等一切建筑材料。
乙方提供勞務、施工技術、施工工具、及生產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項目
乙方按照設計圖紙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體工程的建筑,包括墻體、梁、柱、樓梯、樓面、裝模、拆模、扎鋼筋、現澆混凝土及地面、門前臺階砼墊層;裝飾室內粗粉刷、前沿外墻貼瓷磚、后沿外墻面粉水泥砂漿、衛生間地面及墻面貼瓷磚、安裝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頂層層面加漿磨光,同時作好防滲透水處理。
三、承包價格
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建筑面積按每層樓外墻計算。施工范圍包括所有需要水泥砂漿抹面的墻體。
四、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完畢,工具進場,人員到位,預付30% ,完成第一層磚砌并搗制好樓面付到50%,完成第二層以及屋頂付到75%付款八仟元,工程全部完工,交驗完畢付到90%, 預留10%為質量保證金,完工一年內無質量問題,清尾款。
五、雙方責任
甲方負責水電到位供給及原材料及時進場,每日午餐。
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按設計圖紙和甲方要求施工,節約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丟失。
六、質量要求
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房屋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負責返工,返工費由乙方負責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注意安全
勞保措施,施工防護措施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員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出現工傷,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損傷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和費用。文明施工,講究職業道德,講究清潔衛生。
八、工期要求
主體工程工期為75(日歷天),從簽訂合同之次日起計算,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主體工程,遇天氣原因順延,乙方不能因各種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時間。遇乙方所需材料,應提前向甲方提出計劃,以便及時籌備。
九、后期維修
因乙方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承擔由此發生的相關賠償以及責任
十、其它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按國家以及本地標準從嚴執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2017建房合同協議書范文三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方在___鎮___村建房屋一棟,建筑總面積約____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紅磚、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鋼材、水管、下水管、鐵釘、扎絲、水電等。乙方提供勞務、建筑技術、模板、撐樹、腳手架用材、碼釘及生產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項目
乙方按照設計圖紙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體工程的建筑,包括墻體、梁、柱、樓梯、樓面、裝模、拆模、扎鋼筋、現澆混凝土及地面、門前臺階砼墊層;裝飾室內粗粉刷、前向外墻貼瓷磚、后向墻面粉水泥砂漿、衛生間地面及墻面貼瓷磚、安裝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頂層層面加漿磨光,同時作好防滲處理。
三、承包價格
每平方米____元,建筑面積按每層樓外墻計算。女兒墻按每米壹拾元計算,包括水泥砂漿抹面。樓面混凝土搗制另請施工隊伍,所需費用甲乙雙方各負擔____%.
四、付款方式
完成第一層磚砌并搗制好樓面付____元,完成第二層付款____元,完成第三層付款____元,工程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五、雙方責任
甲方負責水電供給及原材料及時進場。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按設計圖紙和甲方要求施工,節約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丟失。
六、質量要求
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房屋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負責返工,返工費由乙方負責。
七、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員出現工傷,因施工造成他人損傷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和費用。文明施工,講究職業道德,講究清潔衛生。
八、工期要求
主體工程工期為____個月,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乙方必須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主體工程,完工時間不能超過___天,乙方不能因各種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時間。乙方所需材料,應兩天前向甲方提出計劃,以便迅速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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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乙方為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為 年。
本協議于年 月 日生效,至年 月 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
乙方根據甲方工作要求和安排,擔任 職務,并保證按照甲方要求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具體勞務內容和崗位。
第三條 乙方應參加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務安排的培訓、學習,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提供勞務。
乙方提供勞務期間,應當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甲方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財產。乙方出現任何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行為,甲方均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六條 甲方按每筆業務給乙方結算勞務報酬傭金,標準為:
1、網站建設項目:1000元以下的合同訂單,每筆按合同金額40%的標準計提報酬傭金;1000元以上的合同,每筆按合同金額50%的標準計提報酬傭金;
2、網站優化項目:乙方簽單時應和甲方進行事先溝通每個關鍵詞的價格。乙方簽單后,甲方按照合同金額的20%給予結算報酬傭金;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自行終止:
一、 本協議期滿的;
二、 乙方服務的項目合同終止或提前終止的;
三、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四、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五、因本協議簽署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第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的,需提前 日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條 本協議終止、解除前,乙方應在 日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自行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均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二條 依據本協議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提前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在當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尾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 章)
法人代表: 當事人:
商品供貨合同協議一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貨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就產品供銷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元,在乙方將上述產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并經甲方驗收后,甲方一次性將剩余款項付給乙方。
二、產品質量
1、乙方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貨真價實,來源合法,無任何法律糾紛和質量問題,如果乙方所提品與第三方出現了糾紛,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2、如果甲方在使用上述產品過程中,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乙方負責調換,若不能調換,予以退還。
三、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供貨的,按延遲供貨的部分款,每延遲___________日承擔貨款的___________%違約金,延遲___________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結算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延遲___________日,需支付結算貨款的___________%的違約金;延遲___________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甲方不得無故拒絕接貨,否則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
5、合同解除后,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對帳和結算,不得刁難。
四、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現糾紛,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品供貨合同協議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現就供貨事宜委托甲方代辦,經甲乙雙方協商,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 本協議期內,甲方在接到乙方商品訂單時,根據乙方要求或需求,將乙方訂單商品送至乙方指定地點。
二、 乙方責任
1、 乙方訂貨須提前通知甲方,具體的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送貨日期須詳細說明,以便甲方配貨;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貨物后,須詳細的核對點收,如出現貨物包裝破損、缺貨的情況,應予以清點破損的數量,以防貨物缺失,如有缺失,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貨運簽收單上注明,以便甲方處理;
3、乙方在貨品核對無誤后,應在甲方提供的配送清單收貨人處簽名確認收貨
三、 甲方責任
1、甲方應保證配送商品的質量安全
2、甲方應及時對乙方訂單進行配送
四、 結算方式
采取定期結算方式,每隔 天結算壹次,甲方提前將乙方簽收單據提交乙方復核,核對無誤后乙方于 日內付清貨款。
五、合同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 ,期滿后雙方有繼續合作意向時,按同等條件,進行續約。
六、 其他
本協議執行期間,本公司將認真、負責、誠心的態度為貴公司服務,配合貴公司的業務往來,做到認真核對,負責按時將貨品及時送到。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供貨合同協議三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貨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產品
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列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資料
1、商品目錄及相應的電子圖片、產品圖冊(產品品牌、品名、企業產品編號)及報價單,報價單是合同附件之一。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證件如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同時還應提供乙方的企業介紹、各種證書、檢驗報告及產品介紹、折頁等宣傳資料。
3、產品材質小樣或樣品等。
三、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1、乙方確保發出的商品為質量合格產品,產品均應符合或超過中國國家家具行業標準對產品的檢驗測試。保證產品貨源的供應按約定期限交付。
2、產品包裝內應有用中文標示出明確可辨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等級、顏色以及生產廠名稱、地址、電話等,產品外包裝應具有相應的強度、適宜搬運的規格尺寸及其它注意標志。
3、對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檢驗并作相應維修、調換或退貨處理,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全部法律責任。
4、對國家有環?;蚱渌夹g要求的產品,須向甲方提供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和生產許可證。
四、商品的訂購、運輸、驗收及售后服務保證
1、甲方派專職人員負責與乙方相應部門的專職人員進行日常的貨物查詢、接受訂單、數據管理、對帳結算等業務。
2、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目錄中的所有商品,若其中某種產品已不生產或無法提供,須提前__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并隨時提供新增產品樣品、圖片、價格等相關資料。
3、乙方按附件中商品價格進行供貨,乙方提高或降低產品價格,須提前__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對超過訂單價格不予支付。
4、乙方接到甲方訂單(傳真或電子郵件)及收到貨款之日起標準產品七天內發貨到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因未按時發貨,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或者乙方應當按照每日___________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金。
5、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對產品進行包裝,并隨貨提供相關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等有關資料。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進行初驗,如當時發現與甲方訂單產品不符時,甲方有權拒收,并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另行送貨,由此產生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7、經驗收確認產品有質量問題或有短缺時,甲方指定人員或甲方客戶在驗收現場向乙方配送人員提出異議,乙方或乙方配送人員將根據客戶需求,給出解決方案,最終讓客戶滿意。
8、甲方或者消費者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應及時通過書面形式及圖片資料將具體情況反映給乙方,乙方在收到質量報告后一周內對問題進行核實及做出退貨或換貨的處理。
五、甲乙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應保守合作事宜的商業秘密,維護乙方及產品聲譽,積極開展產品的市場銷售。
2、乙方不得有傷害甲方商譽的言論和行為。
3、乙方協助并支持甲方做好產品銷售及企業形象的宣傳,提供適于設計人員、銷售人員學習的產品知識、安裝知識、售后服務的資料,提供合理數量的銷售印刷品、技術和安裝手冊及其它相關資料。
4、乙方應對甲方訂單貨物涉及的包裝、運輸、安裝、售后服務等出現的問題需在2天內了解情況,并在5天內給予解決方案。
六、價格及返利、結算
1、價格:鑒于甲乙雙方旨在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乙方向甲方提品價格為最低出廠價,保證向其它銷售商的產品價格不低于此價,若低于此價,一經甲方發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訂該款商品累計超出部分___________%的賠償金。
2、返利:甲乙雙方在商定的價格基礎上,乙方同意按甲方訂貨額給予折讓返利,折讓金額從訂貨額中直接扣除。返利標準如下:
(1)返利金額:在合同期內按甲方給乙方實際結算貨款的總額計算。達到___________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達到___________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達到___________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
(2)返利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返利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作期間內的特價產品或促銷產品的價格,乙方應提前___________天通知甲方,雙方對于此類產品的結算另行核算。
4、結算方式:訂貨付___________%以上訂金,訂貨周期為帳辦理發貨。
七、協議生效與終止
1、甲、乙雙方簽定合同之后___________個月為試銷期。在試銷期內,雙方無異議,合同期限將順延為___________年。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終止協議,須提前___________月通知對方。合同終止的___________周內雙方完成結算,并結付余款。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商品供貨合同協議四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貨商):___________________
本學期由________________為甲方食堂供應___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并讓甲方用上安全衛生的放心食品,確保甲方全體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后,特簽定供貨合同如下:
1、乙方必須將本公司(或本商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原件送交甲方查驗,并向甲方提供本公司(或商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公司(或商店)經營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供甲方備案)。
2、乙方必須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原料、調料)品名、規格、數量等要求及時進行供貨。乙方供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立即退貨。
3、乙方所供食品(原料、調料)的衛生、質量及包裝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如因食品(原料、調料)本身質量問題而引起甲方出現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
4、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要的有關食品資料:食品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食品檢測報告等。
5、乙方向甲方供應的食品(原料、調料)價格按照批發價或優惠價確定。
6、貨款按月結清。
7、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并進行補充。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執行時間為一學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滿另行續訂。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經營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地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自己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房屋座落在山西省絳縣振興東街山西金甲藥業有限公司大門外,房屋為磚混結構商品房,房屋在第層,面積為平方米,布局結構為。
第二條該房地產土地所有權性質為集體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獲得。
第三條房屋配套附屬設施水、電、暖由甲方負責,室內裝飾統一為水泥地面,墻壁為防水白色涂料,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情況已充分了解,自愿購買上述房地產。
第四條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整。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分三次將房款付給甲方。具體時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乙方交付貳萬元;*年1月30日前付伍萬元;其余在產權轉移時全部交清。
第五條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年4月30日將上述房地產交付乙方(以房產證交付為標志)。
第六條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地有關規定繳納稅、費。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前未支付的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電訊費等其它費用由甲方負責支付。
第八條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乙方對該房地產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使用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并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乙方確認上述受讓房地產的業主公約,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甲方保證在上述轉讓的房地產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上述房地產轉讓交接后發生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或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應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應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付款日止,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逾期30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之一處理。
一、乙方除應支付利息外,還應按逾期未付款的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有權通知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甲方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3%的違約金,余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的,應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自約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逾期30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之一處理。
一、甲方除應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已收款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支付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未盡事宜,在不違反本合同原則的前提下,可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甲、乙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和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規定履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一份,房地產登記機構一份。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向乙方采購物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互惠互利的交易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據此共同遵守:
一、合同內容
1.甲、乙方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即形成供需合作伙伴關系,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物料包含以下產品(在本協議中統一簡稱為物料):
二、品質檢驗
1.甲方作為乙方的客戶,乙方負有依照甲方訂單要求按質按量按交期供貨的義務,承擔保質保量保交期的相關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法《GB2828-2003》進行逐批計數抽樣檢驗,檢驗技術標準詳見我司品質或研發部門提供的《材料檢驗標準》,并參考乙方提供給我司確認了的樣品及各項參數。
2.乙方承諾各批次提供的物料在工藝流程及其質量控制、物料檢驗等各個質量控制環節保持穩定的基礎上,保證該批次物料與經過甲方確認的樣品在外觀及其他技術指標方面相一致。否則乙方應無條件退貨或換貨,因此給甲方造成生產或延誤出貨交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的貨款中扣除。
3.乙方供應的物料若經檢驗不符合甲方的驗收質量標準,在不影響使用性能的情況下,根據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程度,甲方可作特采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定金額的賠償。
4.甲方檢驗乙方提供的物料時,被認定為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貨、換貨、返工等,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5.甲方經過檢驗后,已經判定不合格時,甲方決定退貨或者更換。乙方應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2日內辦理完退換貨手續,在甲方 3日以上未辦理的,甲方有權收取乙方的保管費等其它費用且從乙方的貨款中扣除,超過7日以上的,甲方有權自行處理。
6.乙方供應的物料被甲方應用到(甲方)產品中,若是因乙方物料質量缺陷給甲方客戶造成損失,而導致甲方被客戶追究法律責任和要求賠償損失時,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和法律責任。
三、訂單執行
1.乙方每批物料須按甲方訂單要求執行,及時送達,響應時間最遲不得超過甲方交期。如不能按期交貨須事先與甲方協商,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延期。若乙方一再要求延期,影響到了甲方正常生產,又不予應急處理,甲方可單方取消訂單并追究乙方的責任(以追償經濟損失為優先)。
2.甲方采購部每天會將訂單以傳真、郵件、QQ、MSN、飛信及電話通知等方式發給或告知乙方,乙方應每天不定時查收甲方采購訂單,并在24小時內書面回復或電話確認,如未回復及電話確認的,甲方視為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訂單。
3.乙方按照甲方訂單注明的品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要求執行交貨,且必須完成每張訂單的交貨數量,乙方在不能按要求的品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完成的訂單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向甲方,在甲方同意確認時,才可以不按訂單規定交貨。如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確認,擅自主張不按訂單要求交貨,給甲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將全部由乙方承擔。
4.若乙方逾期交貨達3日以上,甲方有權取消該訂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價格承諾
1.所有物料的價格以甲乙雙方確認的報價單價格為準。如乙方調整產品價格,應事先提前12天至15天及時通知甲方公司采購部核價科,經與甲方公司采購部核價科協商一致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執行新價格,未經甲方公司采購部核價科認可的乙方單方調價無效。
2.漲價后的價格執行方式是:乙方提出漲價后,在甲方沒有確認同意時,在漲價前甲方下給乙方的訂單,乙方需無條件的將之前的訂單必須執行完畢,且漲價后執行的新價格是以甲方領導批準時的日期算起。
3.乙方承諾為甲方供應物料的價格是行業內同類同款物料最低價格,如甲方查出乙方向甲方供應物料價格非行業同類同款物料的最低價格,甲方有權扣除差價,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累計供貨總貨款的3%-5%的違約金。
4.甲、乙雙方合作期間,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同甲方事先已明確的競爭對手有針對損害甲方商業利益的合作,否則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補償(補償額度以甲方的實際損失計算)。
5.甲、乙雙方合作期間,乙方承諾不得以任何形式賄賂甲方的來料檢驗、收貨、技術性能鑒定、采購等職位的員工,一經發現,甲方將予以乙方5000元以上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或取消與乙方的合作關系。
五、包裝運輸
1.乙方應當將物料運輸至甲方指定的地點,運輸途中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及運費由乙方承擔。
2.若甲、乙雙方所確認的訂單報價是含運輸費的(即承諾送貨到廠的),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時送貨,而由甲方安排車輛前去乙方取貨,乙方應按市場運輸價格補償甲方取貨的運輸費用,甲方有權告知乙方運費金額;且甲方有權在乙方貨款中扣除運費。
3.乙方有義務必須提供有效的包裝保護甲方所購物料在運輸途中不受損壞,如有運輸途中造成物料的損壞,所有損失將由乙方承擔。
4.若乙方物料包裝不合格等原因導致物料在甲方正常倉儲環境下變質,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換變質物料,由此造成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應當全額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六、付款方式
1.貨款結算方式:
2.甲方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及方式結款,經過甲方與乙方友好協商后甲方可以延期結款。
3.乙方向甲方開具貨款的 增值稅發票,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發票后,按約定的付款條例向乙方支付貨款費用。
七、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規定不明之處由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違反本協議引起爭議的,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雙方應盡可能的繼續履行本協議除爭議事項外的其余部分。
八、其它事宜
1.甲乙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2.乙方承認已經閱讀本協議,并確認了解協議中的含義。
3.甲、乙雙方合作期間,經雙方確認的往來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協議的效力。
4.本協議期限為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供貨期滿,如需續約,雙方另行協商,簽訂協議。
5.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復印、傳真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6.附甲方檢驗標準1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人: 授權人:
三、非合同協議法理分析
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因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均非合同。非合同協議可分類如下:
(一)無法律效力協議
1.情誼行為關系
例1.甲上班時向同事乙表示,下班后請乙看電影,乙接受邀請。
2.游戲行為關系
例2.甲在單位聚餐會上向乙表示,如乙能連喝三杯白酒,他繞桌子爬一圈,乙表示同意。
3.施惠請求關系
例3.甲請求乙施舍若干元,乙表示同意。
4.要物行為允諾關系
例4.甲向乙表示,在特定期限內,愿以特定價格委托乙保管行李,乙表示同意。
5.贈與允諾關系
例5.甲向乙表示,愿贈與乙某物,乙表示愿意接受贈與。
試作分析: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例1屬社交場合之情誼關系,例2屬社交場合之游戲關系,法律均不介入,行為人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不發生合同關系。
例3中,甲之表示不變動甲與乙的法律關系,無法律效力,非民法請求權之請求,亦非民法之要約。民法請求權是債權權能,有法律之威懾力,如無瑕疵,債務人不得對抗。民法要約到達相對人生效,無意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撤銷。乙之表示亦無法律效力。甲乙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
例4中,甲乙達成在特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保留行李之協議,但委托保管行李屬民法要物行為,委托人將標的物交付相對人前,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甲之委托不構成要約,乙之同意不構成承諾。
需要指出,雖然要物行為允諾協議不是合同,雙方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但如含對價,交付標的物后,雙方允諾發生法律效力,視為要約或承諾。例4中,交付標的物后,甲之委托發生要約效力,乙之同意發生承諾效力。
例5中,甲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乙之表示亦無法律效力,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
關于贈與關系,立法或規定為要物合同,或規定為諾成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睋?,贈與關系為要物合同?!逗贤ā返?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睋?,贈與合同只需受贈允諾人允諾接受贈與,無須移轉標的物占有,即可成立,屬諾成合同。既是合同,應發生法律效力。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睋耍ㄕf認為贈與允諾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其贈與允諾無法律效力。受贈允諾人之受贈允諾亦無法律效力。此類關系不發生債權債務,非合同關系,稱贈與合同名不副實。第186條第1款與第185條沖突。嚴格地說,民事主體為贈與允諾而不交付標的物,應稱贈與允諾人,非贈與人;民事主體允諾接受贈與而未受領標的物,應稱受贈允諾人,非受贈人;雙方關系為贈與允諾關系,非贈與關系。可以得出結論:贈與允諾協議關系非合同關系。
贈與允諾協議不移轉標的物占有,也不移轉標的物所有權。贈與允諾協議成立后,贈與允諾人仍為標的物所有人,可處分標的物。受贈允諾人非標的物所有人,不能處分標的物,當然不能強制法院執行標的物。這是贈與允諾協議不能強制執行之法理根據。但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是否需要補償受贈允諾人的“損失”呢?
從上文介紹可知,贈與關系無論規定為諾成合同還是要物合同,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均無需補償給付。這反映了在贈與允諾關系上,不同規定的立法者存在共同的價值觀念: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并不造成受贈允諾人損失,不存在補償損失問題,強制贈與允諾人補償違反民法公平原則??梢姡瑢①浥c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違背法理。
《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p>
義務是法律范疇,有強制力。道德無強制力,“道德義務”概念不成立。通說稱公益性贈與為捐贈。
通常稱幫助他人之行為為公益行為。在法理上,幫助他人之行為似可分為兩類:幫助對象為特定人,為廣義公益行為;幫助對象為不特定人,為狹義公益行為。所謂捐贈行為,應指狹義公益性贈與。贈與允諾可分兩類:1.非狹義公益性贈與允諾,相對人為特定人。2.狹義公益性贈與允諾,即捐贈允諾,又有兩種情況:(1)相對人為特定范圍的不特定人,如孤兒、災民、失學兒童、癌癥病人等。(2)相對人為公益單位,如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等,形式上為特定人,但受益人不特定,法理上可視為相對人不特定。
贈與行為與受贈行為是相對概念,各以相對方成立為自己成立之前提。捐贈允諾相對人如為不特定自然人,不存在拒絕接受贈與的問題,受托轉交捐贈財產之慈善機構也不能拒絕接受捐贈。捐贈允諾相對人如為公益單位,無法定事由不能拒絕接受贈與。因此,捐贈允諾人實際上可強制締約。此強制締約權最終源于捐贈之狹義公益性質。捐贈允諾并非要約,但為平衡雙方法律地位,無法定事由不能撤銷。
一般贈與允諾相對人為特定人,可拒絕接受贈與,允諾人無優勢法律地位,允諾亦不構成要約,應不發生法律效力,但贈與協議經過公證除外。
可見,贈與允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法理根據是狹義之公益性,表現為相對人不特定,不存在拒絕接受贈與的問題;或者,相對人形式上特定,實質上不特定,無法定事由不能拒絕接受贈與;贈與允諾人可強制締約。
民法有誠信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簡稱。所謂“誠實”,就是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行為人應承擔因表意不真實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所謂“信用”,就是生效意思表示必須履行,行為人應承擔因不履行生效表意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罢\實”與“信用”實際上是一個意思。誠信原則只適用意定性民事關系,不適用法定性民事關系,并非民法的一般原則。通說稱誠信原則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所謂帝王條款,只能理解為最高原則,用以指稱誠信原則并不確切。
現實生活有時會發生一些立法時無法預見和無法周延的情況,民法為此制定了專門的調整原則,包括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均屬保底規定,適用范圍自然不能非常明確。無論學理上分析具體的民事關系,還是司法實踐上調整具體的民事關系,總是在適用范圍相對明確的民法基本原則難以適用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包括誠信原則在內的適用范圍相對不明確的基本原則。因此,誠信原則和其他保底規定均屬補充規定。稱一條補充規定為“帝王條款”,根據不足。如因人們在生活中都應該誠實信用而推論誠信原則是民法的普遍原則,那是想當然。
從例1至例5可知,民法雖規定誠信原則,并不等于“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換言之,誠信原則之適用是有門檻的:有些情況,民法不允許行為人“說話不算數”;有些情況,民法允許行為人“說話不算數”。如用民法原理表示就是:行為人有些表示生效,有些表示不生效。門檻的高度取決于立法者和法官的價值觀念。
(二)標的不法協議
例6.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向乙購買若干,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合同之標的,即合同雙方之共同目的,也就是雙方意思表示契合之處,例6中即移轉若干所有權。標的不法,即行為人追求違法,表現為侵害公共秩序,包括國家權利、不特定人權利、公序良俗。法律不能推定國家或不特定人可能許可侵害自己的權利,因此法律必然禁止違法。法律的直接表現就是禁止違法。
違法協議締約人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因此,此類協議有法律效力,但并非締約人追求之法律效力。此類協議禁止生效,不是合同??梢?,發生非行為人追求的法律效力之協議非合同。
法律行為如不違反法律的具體規定,而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稱脫法行為。如以借貸形式確認賭債。法律禁止脫法行為,脫法行為協議標的違法,不構成合同。至于行為是否脫法,即是否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只能由法官依法決定。
(三)標的不能協議
例7.甲向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委托乙制造永動機,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所謂標的“不能”,指違反客觀規律,如買賣已滅失之特定物,承攬超越人力之事。學界對法律行為標的不能分類甚多:1.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本文稱“事實不能”為“不能”,“法律不能”為“不法”。2.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屬本文之“不能”,“嗣后不能”非本文之“不能”。3.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通說所謂“客觀不能”,指不應由行為人承擔后果,如不可抗力;所謂“主觀不能”,指應由行為人承擔后果,如因病違約。通說對主客觀之分類與主客觀本義有出入。通說之“客觀不能”屬本文之“不能”,“主觀不能”非本文之“不能”。4.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坝谰貌荒堋睂俦疚闹安荒堋保耙粫r不能”非本文之“不能”。5.全部不能與一部不能?!叭坎荒堋睂俦疚闹安荒堋?;“一部不能”者,“不能”部分無效。故本文之“標的不能”,指“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全部不能”;“一部不能”者,“不能”部分無效。
法律并非一概禁止行為人為標的“不能”行為,如尋求已滅失之特定物,制造永動機,但禁止就“不能”標的設定權利義務。這意味著創設此類“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不能追求實現效果意思,屬無效法律行為。在廣義上講,就“不能”標的設定權利義務,可視為侵害公序良俗。
通說有“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提法,《合同法》即有“合同無效”之規定(第52條)。通說不區分法律行為有效與生效,無效與不生效。作為民法范疇,法律行為有效、無效、生效、不生效,并非其文字意義,而有特定含義。法律行為有效表示法律許可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生效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無效表示法律禁止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法律行為不生效表示行為人未實現效果意思。所謂“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提法均不規范,標的不法、不能的協議可稱無效協議,或協議無效。
需要指出,標的之表述如不規范,可能發生不必要分歧,如例8。
例8.甲向乙表示,愿以特定價格向乙轉讓甲出借于丙的手表的返還請求權,以轉讓手表所有權,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此即指示交付。所謂“返還”,就是恢復原狀;指示交付中,只能指恢復占有或占有請求權。顯然,指示交付協議生效存在一個前提:受讓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前,占有標的物或享有標的物給付請求權。然而不存在上述前提,這意味著指示交付轉讓之權利并非返還請求權。
指示交付中,指示人對標的物享有之返還請求權,屬特定物給付請求權。特定物給付請求權可能因物權或占有妨礙而發生,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發生,如買受人之標的物給付請求權。兩類請求權內容相同,但后者與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之權利狀態無關,具體地說。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是否標的物權利人,或合法占有標的物,在所不問;前者即物上請求權,含返還請求權,與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之權利狀態有關,具體地說,請求權人取得請求權前,必須是標的物權利人,或合法占有標的物。指示交付轉讓的僅是請求第三人給付特定物的行為資格,并非請求第三人返還特定物的行為資格,屬物上請求權以外之特定物給付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因物權或占有權源妨礙而派生之權利。物權或占有權源不移轉,物上請求權不能移轉;物權或占有權源移轉后,如受妨礙,物上請求權當然派生,無需另外移轉。指示交付中,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轉讓前,指示人享有物上請求權;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轉讓后,交付相對人因享有標的物給付請求權而取得標的物物權,因享有標的物物權而發生物上請求權。但權利發生與權利轉讓存在區別,交付相對人之物上請求權非轉讓取得。這意味著物上請求權可移轉不可轉讓。民法轉讓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法律行為組合,不僅反映變動后果,而且反映變動程序。民法移轉不以法律行為為要件,只反映變動后果,不反映變動程序。轉讓只是移轉的一種形式,是通過當事人雙方法律行為組合的移轉。唐人有句描述晉代王謝府第成為唐代百姓居所的詩句:“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只表現后果,不表現過程,即屬移轉而非轉讓。將指示交付過程概括為轉讓物上請求權,違反事實和法理。因此,嚴格地說,物上請求權轉讓協議應屬標的不能。[9]
四、偽協議法理分析
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如相對方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協議,而是偽協議,可分兩類:
(一)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
1.設定無對價債權之“協議”
(1)保證“合同”
①區分權利設定與權利轉讓
例 9.甲向乙表示,愿做乙的債務人丙的保證人,甲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此處之締約人,包括合同雙方。換言之,合同反映了合同雙方的意志,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合同效力是法律對雙方意思表示的肯定。如“協議”中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此類意志無需相對方接受,此類“協議”是偽協議,此類“合同”是偽合同。
在法理上,轉讓權利以相對人接受轉讓為前提,雙方必須協議,發生合同關系。為他人設定權利,雙方是否必須協議呢?
人身權不可為他人設定。財產權中,債權可為他人設定,所謂要約,即行為人為自己設定債務,為受約人設定債權。物權中,所有權不得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可為他人設定。知識產權中,法律無用益性知識產權規定;擔保性知識產權即知識產權質權,可歸入擔保物權。
民事主體為相對人設定債權,即允諾為特定行為,含不作為,有約束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允諾給付特定價值而無約束力,并非設定債權,如贈與允諾。
如民事主體設定的債權有對價,意味著設定人希望相對人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設定人之允諾構成要約;相對人接受要約之允諾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雙方之協議構成合同。如民事主體設定之債權無對價,意味著設定人無需相對人接受自己的表示,設定人之允諾不構成要約,如保證關系;相對人的允諾無法律效力,不構成承諾;雙方的“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設定無對價債權之協議”是偽概念。然而,如相對人向無對價債權設定人表示“不同意”或“不接受”,此類表示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拒絕承諾,而應視為放棄債權。
民事主體為他人設定物權,是許可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和特定期間內,行使設定人物權的特定權能,設定人允諾自己不作為,即不為妨礙行為,有法律效力,通常無須相對人同意,但有時此類許可以移轉物的占有為前提,如動產質押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成立要件,票據質押以移轉質權憑證為成立要件,而轉讓占有必須雙方合意,此屬例外。
當然,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通常有對價,意味著設定人希望相對人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設定人此類允諾有法律效力,構成要約;相對人接受要約之允諾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雙方之協議構成合同。但不能推論設定人之物權設定行為須相對人同意,其實是設定人以設定物權為對價之交換行為須相對人配合。
民事主客體關系是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民法的支配是在對象上實現自己的意志,只服從法律,可對抗任何人意志。如: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自己的土地,只須根據法律,可對抗任何人意志,屬土地支配關系。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自己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只需根據法律,可對抗所有權人意志,亦屬土地支配關系。只能在對象上實現他人許可自己實現的意志非民法的支配。如承租人使用所租土地,不得違背出租人意志,屬依約使用,但可在合同內對抗出租人,不是對土地之支配,不以土地為客體,非土地之物權。借用人使用所借土地,不得違背出借人意志,亦屬依約使用,但對出借人無合同對抗性,亦非對土地之支配,不以土地為客體,非土地之物權。在法理上,承租人、借用人使用土地,均視為對行為人自己人身的支配。
因此,民法的許可關系包括多種權利關系:
財產關系。包括兩種:其一,許可相對人不完全支配許可人之權利客體,發生他物權關系:其中,許可相對人使用性支配許可人之權利客體,發生用益物權關系;許可相對人處分性支配許可人的權利客體,發生擔保物權關系。其二,許可相對人非支配性使用許可人的權利客體,有償使用構成租賃關系,發生合同內對抗性;無償使用構成借用關系,不發生對抗性。
人身關系:即許可相對人在特定領域、特定期間,非支配性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如姓名、名稱、肖像、隱私等,有償使用發生合同內對抗性,無償使用不發生對抗性;許可使用姓名可構成民事的授權,許可使用隱私通常構成許可披露隱私。許可使用他人人身要素,被許可人不得支配許可人的人身要素,不以許可人人身要素為客體,不發生對許可人人身要素的人身權,法理上均視為被許可人對自己人身的支配。當然,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相對人也無須表示,不構成合同。如有對價,雙方的協議構成合同。但不能推論許可使用自己的人身要素行為須相對人同意,其實是許可人以此為對價的交換行為須相對人配合。
因此,轉讓權利發生合同關系;除以移轉物的占有為成立要件的質押關系外,設定權利均是單方允諾:保證關系是保證人向相對人允諾作為,債權人無須表示,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用益物權關系,抵押關系,是所有權人或第三人向相對人允諾不作為,相對人無須表示,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至于法律規定之他物權設定程序,未必反映此類設定的單方行為性質,不能否定此類設定實質上是一種許可行為。如立法規定,為他人設定不動產他物權,行為相對人必須在權利登記簿上簽字,該簽字的法律意義不是“同意”或“接受”,其實是知情;如拒絕簽字,法理上應視為發生相當于涂銷登記的法律效力,下文將作分析。
②廣義授權行為概念
在法學理論上,曾被認為系基于委任、雇傭、合伙、承攬等契約而發生,權的授予只是這些契約的外部關系。1958年第四十二屆德國法學家年會上,Hans Dolle教授在其著名演講《法學上之發現》中指出:“Jhering首先闡明權與委任的區別,Laband則強調兩個法律現象彼此間的獨立性?!盵10]Hans Dolle教授在演講中,把Laband的理論置于法學上各發現之首。學術界稱Laband的理論為“法學上的一大發現”。[11]
Hans Dolle教授在文中指出:“我所指的是Laband于1866年在《商事法雜志》上發表的論文中所論述的‘權授予及其基礎關系之區別’。簡言之,也就是權授予及委任的區別?!盵12]
發現授權行為與委任的區別,與“發現”授權行為與委任“彼此間的獨立性”,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實際上,后者是不可能“發現”的。法律行為效力之間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存在委任與授權兩個行為,授權行為是否獨立于委任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可能被法學家“發現”。法律行為的獨立性問題是價值問題,非事實問題。Laband真正發現的,是之授權乃單方行為,之授權關系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
民法學中,廣義的授權行為即許可行為—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權利。通常所謂的授權行為指民事之授權,即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為狹義的授權行為。用益物權和抵押權設定是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部分物權權能,可歸入廣義的授權行為。之授權無須登記;而根據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設定登記生效;兩者存在區別。但任何授權關系均非協議關系,合同關系。民法學界接受Laband的理論,承認授權不發生合同關系,但認為用益物權和抵押權之設定發生合同關系,實際上沒有完全理解授權關系,反映了現有授權理論的不徹底性。
例9中,甲的表示是為乙設定對丙的債權的保證債權,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屬允諾,無對價,非要約。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非允諾,非承諾。當然,如乙向甲表示“不同意”或“不接受”,應視為乙放棄保證債權。甲與乙的“協議”是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須相對方接受,是偽協議,偽合同。
(2)無對價履行承擔“合同”
例10.甲向乙表示,愿意承擔乙的債務,乙表示同意。
(3)無對價債務承擔“合同”
例11.甲向乙表示,愿意承擔乙的債務人丙的債務,乙表示同意。
①債務轉讓質疑
試作分析:《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蔽覈_灣地區“民法”第301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于債權人不生效力?!睋耍瑐鶆湛赏ㄟ^合同轉讓。所謂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只能理解為合同效力待定。通說視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推論“債務轉讓合同”亦屬準物權行為。[13]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p>
權利是法律確認的行為選擇資格,如無人身屬性,可以轉讓。債權如無特殊規定,當然可以轉讓。義務是法律確認的行為強制資格,是否可以轉讓呢?
通說認為:“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性質上屬于債務人對其債務的處分。債務為義務之一種,而義務不得由義務人隨意處分,為民法的一大原則。但債務之所以與一般義務不同,就在于它僅對特定之人存在。債務人的債務,乃是相對于特定債權人享有的的債權而存在。因此,債務人的債務得因債權人的免除意思而免除。同理,債務人對其債務的處分,如經債權人同意亦可有效,而且也只有經債權人同意方才有效?!盵14]
從義務人是不特定人還是特定人的角度,義務可分為不特定人義務與特定人義務。轉讓義務是承擔人受領轉讓人義務。轉讓不特定人義務沒有意義。特定人義務即債務。所謂義務轉讓,均指債務轉讓。主張義務不可轉讓,例外是債務可轉讓,是一種抽象否定,具體肯定的方式,實質上就是主張義務可以轉讓。
法律上的轉讓是一種合同關系。債務轉讓的后果只能是債務人消滅債務,受讓人承擔債務。如果說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那么,受讓人承擔債務無須債權人同意。從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推論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合同須經債權人同意生效,根據不足。
所謂債務人消滅債務須債權人同意,其實就是如無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債務只能由債權人免除。而債務一旦免除,也不存在債務轉讓問題。因此,所謂債務轉讓須債權人同意,其中的合理內容就是債務免除須債權人同意,或者說,只有債權人可免除債務人債務。
在法理上,所謂“債務轉讓”過程,包含以下行為:
第一,第三人向債務人允諾,愿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通稱履行承擔。如無對價,第(1)行為無須債務人接受,不構成要約,自允諾到達債務人生效,債務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之“同意”不構成承諾。第三人與債務人之“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如有對價,第(1)行為須債務人接受,構成要約;債務人之同意構成承諾;雙方的協議構成合同,無須債權人同意即生效:債務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向債權人清償,允諾人可請求債務人給付對價。但該合同不是轉讓債務的合同,而是包含對價之向第三人給付合同。這意味著,并非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須債務人同意,而是第三人以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對價,與債務人特定行為之交換行為須債務人配合。可見,無論有無對價,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均無需債務人同意。
第二,第三人向債權人允諾:愿意清償債務人之債務,通稱債務承擔。但廣義的債務承擔也包括履行承擔,如前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1條即為:“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薄傲⒎ɡ碛伞闭J為:“債務之承擔,因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而生效力,其債務人是否承諾及知悉,均非所問。第三人既與債權人訂立承擔契約,則債務人之債務,即于契約成立時移轉于第三人,從而第三人成為新債務人,舊債務人即可免其責任。”此說實際上認為,不僅債務人可轉讓自己之債務,債權人亦可轉讓債務人之債務。
第三人向債權人所表示愿意清償債務人債務之允諾,如無對價,無需債權人接受,不構成要約,到達債權人生效,債權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清償。債權人的“同意”不構成承諾。第三人與債權人的“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第三人允諾如有對價(免除債務人債務),需債權人接受,構成要約,到達債權人生效,債權人可請求允諾人按允諾清償。債權人之同意構成承諾,到達允諾人生效,允諾人可請求債權人按承諾給付(免除債務人債務)。第三人與債權人的協議構成合同,但并非債務移轉合同,而是包含對價之向第三人給付(向債務人為免除表示)合同。這意味著,并非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之債務須債權人同意,而是第三人以承擔債務人之債務為對價,與債權人免除行為之交換行為須債務人配合??梢姡瑹o論有無對價,第三人允諾承擔債務均無需債權人同意。
債務的免除有兩種立法:或為契約行為,或為單方行為,均須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意思,債權人向第三人表示免除意思不發生免除效力。雖然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之債務承擔“合同”可將債務人債務“移轉”至第三人,但第343條(免除之效力)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系消滅?!睋?,無論有無對價,債權人對第三人之債務免除表示均不發生免除效力,債務人之債務不能“移轉于該第三人”。
第三,債權人向債務人允諾,免除債務,到達債務人生效,債務人免除債務。
在法理上,上述第一允諾是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之無對價或有對價之債權,債務人可無對價或有對價請求允諾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第二允諾是第三人向債權人設定之無對價或有對價的債權,債權人可無對價或有對價請求允諾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第三允諾是除法定或約定事由外債務人債務消滅的必要程序。嚴格地說,第(1)行為非債務移轉必要程序??梢?,上述債務移轉過程表面上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合同”,實際上是上述三個允諾,本質上是第二、三個允諾。這意味著債務不可轉讓,但可移轉。
當然,經第二、三個允諾移轉的債務移轉前后并非絕對同一:移轉前的債務如有擔保,移轉后消滅。移轉前債務人如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移轉后消滅。確切地說,此處之債務移轉是原債務人債務消滅,新債務人債務發生。通說不注意區分轉讓與移轉,上述“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之觀點及其表現。前文所謂指示交付是轉讓標的物物上請求權之觀點,亦屬同一性質錯誤。當然,債務與物上請求權不可轉讓的原因不同。物上請求權可移轉不可轉讓的原因前文已作分析,此處不贅述。債務不可轉讓的原因在于:除法律規定外,義務設定自主,屬單方法律行為,無需他人同意。這意味著民法轉讓的標的可以是權利,不能是義務。
民法給付行為是相對于受領行為之概念,給付行為須受領行為配合方能完成,構成交付。交付如侵害第三人權利,由受害人決定行為(實際上是給付行為和受領行為)效力:受害人接受行為后果,行為生效;受害人拒絕行為后果,行為不生效。通說將履行承擔行為分為并存和免責兩類:前者債務人不免除債務,行為生效;后者債務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債務,效力待定。履行承擔是第三人向債務人允諾承擔債務,確切地說,是履行承擔允諾行為,無論允諾承擔全部債務還是部分債務,均非交付行為,不發生免除效力,不侵害債權,無須債權人決定行為效力,非效力待定行為;債權人也不發生對承擔的之債權。履行承擔行為可分為全部承擔和部分承擔,不能分為并存承擔和免責承擔。如因通說主張債權轉讓是準物權行為,[15]推論“債務轉讓”亦屬準物權行為,則混淆了權利與義務。
②債權人簽字之履行承擔“合同”效力
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履行承擔“合同”上簽字,效力如何?
第一,如履行承擔“合同”由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交付債權人,或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委托他人交付債權人,或債權人當債務人與第三人面簽字,視為:(1)第三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承擔表示;(2)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消滅,債權人與第三人之債發生。或者說,債務人之債務移轉(非轉讓)至第三人。
第二,如履行承擔“合同”由第三人交付債權人,法理上視第三人為債務人之人,效力同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交付。
第三,如履行承擔“合同”由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債權人簽字視為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消滅;但債權人與第三人之債不發生??梢?,第三人向債權人交付履行承擔“合同”,視為第三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承擔表示。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履行承擔“合同”,對第三人不生效力。無論履行承擔“合同”是否由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債權人是否當債務人面在履行承擔“合同”上簽字,債權人在履行承擔“合同”上的簽字,均應視為債權人向債務人為債務免除表示。
經債權人簽字之履行承擔“合同”,不能視為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三方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書”上,第三人簽字表示:第三人向債務人表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無須債務人“接受”、“同意”;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承擔債務人債務,無須債權人“接受”、“同意”。債權人簽字表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無須債務人“接受”、“同意”。債務人簽字無法律效力。因此,該“合同書”實際上是三個單方允諾。
第三人的履行承擔允諾,債務承擔允諾,對第三人有無強制力?法理上,履行承擔允諾、債務承擔允諾,均與贈與允諾不同: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相對人無實際損失,故贈與允諾不應發生強制力。而履行承擔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務人通常發生債務不履行后果;債務承擔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權通常不實現。因此,履行承擔允諾與債務承擔允諾應發生強制力。
③合同轉讓質疑
通說認為,經相對人同意,合同可以轉讓。從上文可知,合同轉讓之說不成立。所謂合同轉讓,其實是轉讓人以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免除自己合同債務為條件,向第三人轉讓合同債權;第三人受領合同債權,并向所轉讓合同相對人表示承擔轉讓人合同債務。因此,雖然合同轉讓行為通常表現為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合同,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在轉讓合同上簽字,但在法理上,轉讓合同包括下列行為:第一,合同債務承擔允諾行為:受讓人向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允諾承擔轉讓人在所轉讓合同中的合同債務;第二,合同債務免除允諾行為:所轉讓合同相對人允諾免除轉讓人在所轉讓合同中的合同債務;第三,合同債權轉讓行為: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所轉讓合同合同債權的轉讓協議。第一、二行為均為單方允諾;第三行為是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合同行為。
④買賣不破租賃法理分析
通說認為,羅馬法規定買賣破除租賃,堅持了債的相對性。近代民法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在法理上,出租人因享有標的物所有權,享有租賃合同債權;轉讓標的物所有權,合同債權隨之轉讓,合同債務不能轉讓,但是否當然移轉?買賣破除租賃,意味著出租人如轉讓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僅受領標的物所有權和合同債權,不承擔合同債務,可請求承租人排除對標的物之占有;出賣人合同債務不免除,承租人可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后果。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關系不終止,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不發生租賃合同關系。買賣不破租賃,意味著出租人如轉讓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受領標的物所有權和合同債權,并推定:第一,買受人向承租人允諾承擔租賃合同債務,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租賃合同關系。第二,承租人免除出租人租賃合同債務,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合同關系終止。可見,租賃物所有權轉讓過程,法理上是原租賃合同終止,新租賃合同發生的過程,不能視為債的相對性的突破。當然,出租人轉讓標的物所有權,也不是合同轉讓。
據此,例10、11中,甲與乙的“協議”均是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須相對方接受,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如無對價,“履行承擔協議”、“債務承擔協議”均是偽概念。
2.即時設定用益物權的“協議”
例12.甲無償為乙登記甲名下的A地塊特定期間使用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2中,甲的表示(登記)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即時設定用益物權的協議”是偽概念。
例13.甲有償為乙登記甲名下的A地塊特定期間使用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3中,甲實際上有兩個表示:(1)愿以登記為對價,交換乙的特定行為,通常是給付價金;(2)為登記行為。第(1)表示有法律效力,乙同意后方可交換,構成要約;乙的同意亦有法律效力,構成承諾;甲與乙的協議構成合同。第(2)表示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梢?,在形式上,乙的同意包括同意交換和“同意”甲為登記行為;在實質上,乙的同意僅是同意交換,甲為登記行為無須乙“同意”。
3.即時設定抵押權之“協議”
例14.甲在自己名下的A房上為乙登記抵押權,乙表示“同意”。試作分析:例14中,甲的表示(登記)有法律效力,無須乙的“同意”;乙的“同意”無法律效力。甲與乙的“協議”僅一方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即時設定抵押權的協議”是偽概念。
擔保行為反映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關系,不存在對價問題,屬無償行為。如擔保人為債務人,不存在發生有償擔保問題。如擔保人為第三人,第三人為債務人擔保,可能有對價,須第三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發生合同關系;但無須債權人同意。
4.強加利益質疑
許可債權人單方免除債務,許可單方為他人設定財產權,是否會導致許可將利益強加他人呢?
(1)關于債務免除
債權是法律規定的稀缺資源歸屬關系破壞后的救濟資格。債權人明示接受這一破壞,即放棄債權。放棄債權即免除債務,羅馬法規定為契約行為(通說視契約為單數法律行為),法、德、瑞士等國從之;[16]日、俄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為單方行為。[17]《意大利民法典》第1236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的通知送達債務人時,發生債的消滅,但是,被通知的債務人在適當期間內不愿接受該意思表示的不在此限。”據此,免除行為效力未定,實質上屬契約行為,只是推定債務人不拒絕為同意表示。有學者主張,免除不宜明確規定為契約行為,可仿《德國民法典》第333條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69條規定:“債務人表示不欲享受免除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有免除之表示?!盵18]此仿制規定實同《意大利民法典》第1236條。我國《合同法》第105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睋嗣獬龖暈閱畏叫袨?。周柑教授主張免除為契約行為,理由是:“免除債務在多數情況下為債務人所樂意,但也有債務人不愿消滅債務的情況,如有的人不愿受讓之惠,特別對特定的人;又如學徒工為了學藝,就不愿其工作的義務被免除?!盵19]學徒必須為雇主工作,也必須通過工作才能學藝。學徒的工作包含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不許學徒工作不僅免除了學徒的義務,也侵害了學徒的權利,非此處討論的免除行為。
在法理上,免除應該如何規定,根據只能是:①免除是否侵害債務人利益?如侵害,應不生效。顯然,免除不侵害債務人利益。②免除是否可能導致將特定利益強加于債務人,違背債務人意志?如可能,應不生效。免除只是允許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并不禁止被免除人為特定行為。免除人身性債務,如賠禮道歉,被免除人不直接發生利益。免除財產性債務,被免除人可發生利益,如拒絕接受利益,仍可清償。該給付系被免除人之真實意思表示,免除人受領不構成不當得利,被免除人不得以債已消滅而請求返還。如免除人拒絕受領,應許可被免除人通過提存而清償,構成非債給付。因此,免除實際上不能將意志強加于債務人。
規定免除為契約行為,存在以下問題:①無實際意義,因債權人可通過不行使債權而達到免除的目的。②限制債權人處分債權,法理上根據不足。③債權人為免除表示后,債是否存在不確定,不利于經濟秩序的穩定。
有學者主張免除發生自然債的效力。[20]此言本身成立,問題在于,通說視自然債為債的一種形式,據此,免除后債仍存在。自然債無強制效力,屬人情債,非法律債。免除應為單方行為,法律效力實際上同自然債。
史尚寬先生認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以免除為單獨行為,然亦非不承認免除契約之成立。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債務人支付一萬五千元債權中之二千元完畢后,即拋棄其余額債權。債務人不實行二千元支付時,則債權人得解除上述契約,而請求全額之支付。蓋此時債權系因契約而拋棄,其因契約拋棄之債權,得因契約之解除而回復原狀也(日本昭和四年三月廿六日大判、我妻民法教材四八二頁)”。[21]此例之免除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法律行為,以債務人履行義務為條件,但無須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形式上為契約行為,實質上屬單方行為。法律行為可附條件,但對價不構成條件。此例條件屬對價,非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條件。在法理上,只要規定免除為單方行為,免除即無須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任何免除“契約”實際上均非契約,無須契約形式。
(2)關于單方設定財產權
單方設定的財產權包括債權、抵押權、用益物權。債權、抵押權,如不行使,實際上不表現為利益,無償為他人設定債權、抵押權,難以強加利益。為他人無償設定用益物權,有兩種情況:①適用登記生效主義,本來只須設定人登記,無須相對人簽字,相對人可能不知情,違背相對人意志。為避免強加利益,法律可規定此類行為須相對人簽字,但相對人簽字的法理意義是表示知情,并非表示“同意”或“接受”。相對人拒絕簽字,法理上不應視為拒絕接受權利,而應視為放棄權利,即前文所謂發生相當于涂銷登記的效力。②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如不登記,必須通知相對人,相對人如不愿享有所設定權利,可以通過不行使標的權利而拒絕利益(不是拒絕接受標的權利),也不能強加利益;如登記,適用上述登記生效主義之分析??梢?,許可單方設定用益物權也不能強加利益。
(二)雙方意志均無法律效力的“協議”
1.允諾設定抵押權的“協議”
例15.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名下的A房所有權抵押于乙,以擔保乙對自己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例16.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名下的A房所有權抵押于乙,以擔保乙對丙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2.允諾設定質權的“協議”
例17.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的手表質押于為乙,以擔保乙對自己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例18.甲向乙表示,愿將自己的手表質押于為乙,以擔保乙對丙的債權,乙表示同意。
試作分析:例15、16、17、18中,甲之行為均是允諾為乙設定擔保物權,無須乙的接受。甲與乙的“協議”均是偽協議,偽合同。
既然甲之行為均是允諾設定擔保物權,并非即時設定擔保物權,甲之行為不發生物權。但是否發生債權呢?即是否為乙設定了債權呢?
(1)抵押關系
我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薄稉7ā返?2條規定的財產包括:①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②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③林木,④航空器、船舶、車輛,⑤企業的設備或其他動產。
前文指出,即時設定抵押權“協議”不是合同,《擔保法》第41條表述并不準確。而且,合同關系即債的關系,登記合同就是登記債權,但債權反映特定人之間的關系,無須公示。如立法規定,特定合同必須登記,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均非為了公示,而是為了管理。條文所謂“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準確含義應為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發生,具體地說,抵押人以登記行為,表示即時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之效果意思,登記行為即時發生物權效力,即發生抵押權。可以推論,抵押權發生前,抵押允諾人不因抵押允諾與債權人發生債的關系,不發生對債權人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睋耍唇浀盅旱怯?,抵押允諾人之意思表示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發生債權效力?!端痉ń忉尅返?6條第2款與《擔保法》第41條明顯沖突,司法解釋修改了法律,司法解釋者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端痉ń忉尅菲鸩菡撸罡叻ㄔ好穸コ姓J:《司法解釋》第56條第2款對《擔保法》第41條“富有突破性”。[22]
最高法院民二庭為自己“富有突破性”的“解釋”作了辯解:“我們認為:對《擔保法》的此項規定(按:指第41條)應做正確的理解: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指的是抵押合同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即抵押權成立。在登記之前抵押合同并非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除非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只是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即設立抵押權。”[23]
這一辯解不能成立。前文指出,民法之“生效”并非發生法律效力的簡稱,而是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抵押人在整個抵押過程中有兩個表示:①向債權人允諾,在自己的特定財產上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②為債權人登記自己的特定財產抵押權。第二個表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即設定抵押權,沒有異議。第一個表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第41條明文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據此,抵押人的全部效果意思就是以登記行為為債權人即時設定抵押權,無任何其他效果意思,第一個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稉7ㄋ痉ń忉尅氛J為第一個表示對抵押人發生約束力,只是不發生抵押權,顯然屬于曲解,沒有根據。
(2)質押關系
《擔保法》第64條第2款:“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睋?,質押人以交付質物,表示即時為債權人設定質權之效果意思,即時發生物權效力,即為債權人設定質權。可以推論,質押允諾人交付質物前,不因質押允諾與債權人發生債的關系,不發生對債權人的債務。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6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睋?,質物交付質權人前,質押人之意思表示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發生債權效力?!叮紦7ǎ舅痉ń忉尅返?6條與《擔保法》第64條第2款明顯沖突,司法解釋又修改了法律,司法解釋者又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
質押人在整個質押過程中有兩個表示:①向債權人允諾,在自己的特定財產上為債權人設定質權;②向債權人交付質物,為債權人即時設定質權。第二個表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即設定質權,沒有異議。第一個表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第64條第2款明文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睋?,質押人的全部效果意思就是以交付質物為債權人即時設定質權,無任何其他效果意思,第一個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擔保法司法解釋》認為第一個表示對質押人發生債權效力,顯然屬于曲解,沒有根據。
傳統民法學認為,質押合同為要物合同,即質物移轉占有前,協議雙方不發生合同關系?!稉7ㄋ痉ń忉尅芬幎ǎ|物移轉占有前,協議雙方已發生合同關系,修改了傳統理論,但該《司法解釋》起草者仍認為:“質押合同為實踐合同?!盵24]這是對實踐合同的曲解。有理由認為,為了修改《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起草者不僅曲解了《擔保法》,而且曲解了實踐合同。在法理上,為設定質權,在質物移轉占有前,無須債權人表示,不可能發生合同關系。
(3)大陸法系物權擔?!昂贤钡男Я?/p>
大陸法系中,不動產抵押允諾的效力是不同的。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抵押允諾發生物權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采用登記生效主義,效力不統一:
《德國民法典》第873條(因協議和登記而取得):“1.為了讓與土地使用權,為了對土地設定權利,以及為了讓與此種權利或對此種權利更設定其他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應有權利人與相對人對于權利變更的協議,并將權利變更登人土地登記簿冊。2.在登記前,權利人和相對人僅在以公證證書證明雙方意思表示時,或向土地登記所交付或遞呈意思表示時,或權利人已將符合土地登記法規規定的登記許可,交付于相對人時,始受協議的拘束?!睋?,抵押物登記前,如不符合第2款規定的條件,不動產抵押允諾不發生效力。此處之效力是債權效力。
在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不動產抵押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存在相關判例(1981年臺上453):“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固應以書面為之。但當事人約定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之債權契約,并非要式行為。若雙方就其設定已互相同意,則同意設定抵押權一方,自應負使他方取得該抵押權之義務。又口頭約定設定抵押權時,若為有償行為,當不因債務人以后為履行義務,補訂書面抵押權設定契約及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而使原有償之抵押權設定行為變為無償行為。原審所持相反見解,尚有未合?!笨梢姡欣_認不動產抵押允諾發生債權效力;即使口頭表示,也有法律效力。但該判例之一審持相反見解。
(4)物保允諾不應發生債權
應該承認,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和動產物權交付生效主義,不動產抵押行為,質押行為,與買賣行為、用益物權讓與行為,有共同之處: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外,還必須完成一個變動物權的特定行為。物權變動前,出賣人、用益物權出讓人、不動產所有人,物上擔保人,仍享有物權,可合法處分標的物或物權。但這不妨礙買賣協議、用益物權讓與協議發生債權效力。一些學者因此認為,不動產抵押允諾“協議”、質押允諾“協議”發生債權效力理所當然;物權行為(梁慧星教授稱物權變動或處分行為[25]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原則,不僅適用于買賣行為,用益物權讓與行為,也應適用于動產抵押以外的物權擔保行為。梁慧星教授主持制定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即在其第310條(抵押合同)[理由]中認為:“按照本法關于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當然應明確區別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權的設定?!盵26]
然而,上述相似只是表面現象。有償轉讓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之允諾含對價,構成要約或承諾;而物權擔保允諾不含對價,不構成要約或承諾,并且無法強制執行;由此發生根本區別。
在法理上,履約應視為移轉一價值。合同債務人之締約表示其實是為兩個允諾:①允諾向相對人為特定行為;②允諾如不履行第一允諾,將給付特定數額財產。如合同無第二允諾,應推定締約人允諾補償因不履行第一允諾而未移轉之價值,以及未移轉價值于違約期間之孳息,補償價值最終表現為貨幣形式。因此,締約人第一允諾不僅是表示將為允諾之特定行為,而且是保證為允諾之特定行為,保證方式是:如不履行第一允諾,可請求履行第二允諾。在法理上,作為性特定行為無法強制執行,補償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執行。因此,合同的強制性不在于強制履行,而在于強制補償。我國《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第107條),法理根據不足。
民事主體如允諾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但最終沒有設定,不是物權擔保人,而是物權擔保允諾人,包括抵押允諾人或質押允諾人。物權擔保允諾人表示之真實意思僅是:允諾為相對人設定擔保物權。該允諾不僅沒有即時設定物權;因無對價,無須相對人配合,也不構成要約,不能推定存在第二允諾;允諾人不兌現允諾不構成違約,不適用違約規定。物保允諾人既然允諾設定擔保物權,債權人當然可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允諾,但難以強制執行。
如抵押允諾人拒不辦理登記,法律可否強制允諾人登記?前文指出,作為性特定行為無法強制執行。在法理上,此時抵押允諾人仍是抵押物所有人,相對人不能直接支配抵押物,當然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登記抵押物。能否規定須以他物替代登記?當然不能,抵押允諾人允諾登記之財產,相對人尚無權強制登記,何況抵押允諾人未允諾登記的財產。我國《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钡丁磽7ǎ舅痉ń忉尅返?0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可見,以他物替代登記或擔保不能強制。根本原因在于: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不享有物權,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產不享有物權,均不能直接支配。
如質押允諾人拒不交付質物,法律可否強制交付?前文指出,作為性特定行為不能強制執行。在法理上,此時質押允諾人仍是質物所有人,相對人不能直接支配質物,當然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移轉質物占有。如質物已轉讓、遺失、滅失,或質押給第三人,同樣不能規定須以他物替代。
因此,相對人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允諾的請求無威懾力,非債權權能。這意味著物保允諾人并未為自己設定任何債務。物保允諾相對人不因物保允諾發生任何權利。物保允諾不變動任何民事關系,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物保允諾是物保允諾行為,非物保行為。物保允諾人是物保允諾人,非物保人;應承擔物保允諾后果,不應承擔物保后果,而物保允諾后果無法強制執行,無法律意義。通說認為,物保允諾人不設定擔保物權,違反誠信原則,應“賠償”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這是對誠信原則的機械理解,不能成立。
保證行為亦非要約,不兌現保證也不構成違約。但保證人表示之真實意思是:如債務人不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保證是允諾附條件無償給付特定數額貨幣。物保允諾不構成物保,保證允諾構成保證。保證人應承擔保證允諾后果。請求物保允諾人兌現物保允諾不能強制執行,請求保證人給付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執行。
可將保證允諾與贈與允諾作一比較:兩者存在共性:均允諾無償給付財產,均不構成要約,不兌現允諾均不構成違約,不應適用違約規定。但兩者存在區別:①贈與允諾通常是贈與特定物,不能強制。保證允諾是補償特定數額貨幣,可以強制。②贈與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受贈允諾人無損失,不存在是否補償受贈允諾人損失的問題;保證允諾人不兌現允諾,債權人有損失,存在是否補償債權人損失的問題。在法理上,保證允諾人之注意義務應高于贈與允諾人,贈與允諾不應為受贈允諾人設定債權,保證允諾應為債權人設定債權。
規定物保允諾人意思表示發生債權,如物保允諾人就是債務人,此類規定沒有任何意義;如物保允諾人是第三人,物保允諾人實際上成為標的物價值內的保證人,物保成了人保,增加了債權人風險。而且,此類規定容易使債權人以為,自己已取得請求物保允諾人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物保允諾人之意思表示擔保了擔保物權的發生,擔保物權發生后又可擔保合同債權,導致未經抵押登記或交付質物,就交付貸款。而實際上,如擔保允諾人所為允諾是保證,相對人未必放貸。
民法需要擔保物權,不是為了一般地以擔保人財產擔保債權,而是為了賦予債權人在擔保人特定財產范圍內優先受償的資格。為此,債權人或可占有標的物(動產質權、留置權),或可凍結標的財產權(權利質押),或可保全標的物(抵押權),條件成就并可處分特定財產,或行使標的財產權,以區別無優先受償資格,不能占有或保全擔保人財產,不能凍結擔保人財產權的保證制度。為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嚴格區分擔保物權與保證債權,真正發揮擔保物權的效用,減少債權人風險,不應承認披著擔保物權外衣的保證行為,而應以交付為動產質押允諾人意思表示生效要件,以登記為不動產抵押允諾人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因此,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原則,不應普遍適用于通過法律行為變動物權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只應適用于合同關系。物保允諾不發生相對法律關系,不應發生債權效力。
據此,例15、16、17、18中,甲之表示均無需相對方接受,均不能強制執行,均不應發生法律效力;乙之“同意”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前文例1至例5,雙方之表示無法律效力,不構成合同,但構成協議,是真協議、偽合同;而例15至例18,雙方之表示不構成合同,也不構成協議,是偽協議、偽合同。嚴格地說,所謂“允諾設定擔保物權之協議”是偽概念。
《擔保法》規定,適用登記生效主義的抵押允諾關系,“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41條)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第64條)視上述抵押允諾關系、質押允諾關系為合同,是對協議和合同的誤解;但否定此類允諾關系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實際上反映了立法者的認識:物保允諾無法強制執行。這一認識符合事實,但司法解釋作了修改。
傳統理論有不真正合同概念,通常指債務免除關系。上文指出,債務免除有不同規定,如為契約行為,即合同關系;如為單方行為,非合同關系。無論哪一種,均非本文之非合同協議、偽協議。
英美法有單方合同概念,指受約方以履行為承諾,亦非本文之非合同協議、偽協議。
前文指出:傳統合同理論有諾成合同概念,表示不經交付即可成立之合同。在法理上,諾成合同是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之合同,構成對價關系;其他合同之成立,包括要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均無要約和承諾過程,除傳統有息借貸外,亦不含對價。英美法之合同僅指諾成合同,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法理上視為兩個有法律效力之允諾,對價為合同成立要件。在抽象程度上,英美法合同不及大陸法合同,大陸法合同理論不受英美法上述合同理論之約束。然而,英美法上述合同理論實際上主張:非允諾之表示,非對價之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這一認識符合法理,但為大陸法合同理論所忽視。
綜上,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不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還是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均非合同。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或有法律效力,如設定無對價債權(包括保證、無對價履行承擔、無對價債務承擔),即時設定用益物權,即時設定抵押權;或不應有法律效力,如允諾設定擔保物權;此類表示如為相對方“接受”,形成偽協議。連協議都不是,當然不是合同。嚴格區分合同與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是正確理解合同概念的前提。通說主張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證關系、抵押關系是合同關系;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均不成立。原因在于或者混淆了合同與協議,或者混淆了真協議與偽協議,或者既混淆了合同與協議,又混淆了真協議與偽協議。
注釋:
[9]在法理上,物上請求權是請求物權或占有權源妨礙人排除妨礙的權利,反映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債權,但本文不討論物上請求權性質。
[10]轉引自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7頁。
[11]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頁;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頁。
[12]參見前引[10],王澤鑒書,第4-5頁。
[13]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48頁;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25頁。
[14]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3頁。
[15]在法理上,債權轉讓屬債權行為,非準物權行為,參見拙著《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4章《權利之表征性》第二節《關于債權轉讓》,本文不作討論。
[16]《法國民法典》第1282條、1283條、1285條,《德國民法典》第397條,《瑞士債法典》第115條。
[17]《日本民法典》第519條,《俄羅斯民法典》第415條,我國臺灣《民法典》第343條。
[18]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19頁?!兜聡穹ǖ洹返?33條規定:“第三人對立約人拒絕因契約而取得的權利時,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蔽覈_灣地區“民法”第269條第3款規定:“第三人對于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利益?!?/p>
[19]周相:《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848頁。
[20][21]史尚寬:《債法總論》,臺灣榮泰印書館1978年版,第829頁。
[22]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編著:《擔保法新釋新解與適用》,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第578頁。
[23]前引[22],李國光主編書,第579頁。
承運方:_________
收貨方詳細地址: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請記住我站域名/]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規格:_________;數量:_________;單價:_________總額(元):_________.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貨物運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_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