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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對應國外的“對沖基金”,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實施一是為保護投資者,二是為維持證券市場安全穩定。分析全球成熟金融市場對沖基金監管理念和監管實踐,可以發現,對沖基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監管制度和監管內容兩方面。秉承效率優先理念,監管制度設計注重自律監管;秉承安全優先理念,則監管制度設計體現強制監管原則。以美國為代表的對沖基金監管立法,僅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且主要由證券立法中的大量豁免規定組成,重點就投資者資格認定、注冊要求和信息披露、募集方式限制等幾方面內容進行監管。
自律監管
美國以例外條款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實現監管目標。美國給予了對沖基金寬松的監管環境,是基于對沖基金投資者是“合格投資者”的豁免條件,法律認定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風險識別能力,能夠自我保護。美國法律對對沖基金的監管,基本上止于“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不要求對沖基金進行強制注冊和信息披露,以此提高對沖基金的籌資效率,有利于對沖基金的資產組合和對沖風險。
美國對沖基金的監管理念是效率優先,其證券行業的立法思路是:先認定所有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都需進行監管,再以例外規定排除特例和特殊行業。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也體現了上述立法思想。在法律監管制度設計上,特別規定了豁免條款或特例,即滿足相應法定條件的集合投資工具可“游離”于法律監管框架之外。既不用到監管當局注冊登記,更無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投資策略和運作方式也由管理人和投資者雙方商定。
英國的監管制度設計體現自律監管原則。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是減少干預。英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即指不向英國普通公眾發行的、除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之外的其他所有集合投資計劃,也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中238(1)條款約束的投資計劃,以單位信托或私人信托的形式存在。以民事信托為基礎發展而來的私募基金,使英國延續了自律監管體制的傳統,對對沖基金的監管理念始終堅持間接監管策略,通過對對沖基金管理人的特定和專題檢查進行間接監管,監管特色主要體現在對投資者的透明度和市場運作控制兩方面。
香港以獨立的《對沖基金指引》法規,通過對基金管理人許可、中間過程監管以及零售產品審批,實現間接監管目標。香港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與英美兩國相似,更多體現出效率原則。2002年6月,香港證監會出臺《對沖基金指引》,允許對沖基金在港公募,隨后又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指導對沖基金進行信息披露。在對沖基金監管方面,香港證監會的思路是采取基金管理人許可、中間過程監管以及零售產品審批等三大措施。
政府監管
日本立法制度體現對私募基金嚴格監管的主張。日本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以防范風險為先。日本早期的《證券投資信托法》第3條明確規定:“除證券投資基金外,任何人均不能簽訂以將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有價證券運用為目的的信托契約,但不以分割收益權、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取得為目的之行為,不在此限?!庇纱丝梢?,日本當時明確禁止投資于證券的私募基金。1998年,日本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新《證券交易法》沒有直接對“私募基金”下定義,而是在第2條中規定“募集”、“發售”以外的豁免公開義務的情形為私募。
盡管沒有明確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從監管理念和監管實踐上看,日本更傾向于對私募基金進行嚴格監管,選擇間接監管模式。從日本的監管目標來看,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完整性為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一方面,日本對公募基金的設計了嚴格監管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又非常寬松,體現了保護市場完整性的目的。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日本采取了間接監管的手段,如日本監管機構在對對沖基金的多次市場調查中,都是對對沖基金交易對手的調查,而沒有要求對沖基金管理者進行登記注冊或提供數據。
境外監管內容
美國:豁免條款限制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內容主要通過一系列豁免條款實現。美國的證券監管以保證市場效率為優先原則,從私募基金監管的角度主要是關注投資者保護。這樣的監管理念決定美國私募基金監管內容方面的設計:一是監管豁免,二是投資者保護,三是間接監管,主要是對對沖基金投資顧問監管。
美國沒有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法,證券行業主要受《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和《證券交易法》四部核心法律監管。從監管內容來看,一方面,私募基金一般適用美國證券監管法中的豁免內容。美國針對證券行業監管的法律文本中一般都有豁免規定,對沖基金為規避監管往往從基金成立之初就依據豁免條款設計運作,享受監管豁免;另一方面,私募基金適用美國相關法律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的監管內容。
美國證券監管法律主要從注冊、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數量方面規定了豁免條款,因為大多數私募基金都按這些豁免條款設計。因此,上述三個方面也可以看作是美國私募基金監管的內容,此外,《投資顧問法》還規定了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的監管條款。
注冊監管豁免。《證券法》、《投資顧問法》都規定了注冊豁免的條款,私募基金規避注冊需滿足這些條款。美國《證券法》的主要目標之一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完整、公允的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利益。為此,《證券法》的第5部分規定公開發行證券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但第4部分對任何“發行人不涉及公開發行的交易”給予免于注冊和交付招股說明書的豁免,這種豁免通常被稱為“私募發行豁免”或“注冊豁免”。
投資者數量監管豁免。投資者數量監管豁免主要體現在《投資公司法》中。私募基金一般會以滿足上述法律關于投資者人數、設立方式等方面的豁免條款,以規避《投資公司法》監管?!锻顿Y公司法》規定滿足下述兩個條件之一,即可享受監管豁免:其一,受益權人不超過100人,且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發行。受益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投資實體”。當投資實體持有基金公司股票數量不超過10%時,投資實體作為一個受益權人;持有基金公司股票超過10%時,該投資實體中的每個投資者都單獨作為一個受益權人。其二,只向“合格投資者”采取非公開方式發行私募基金,且無數量限制。合格投資者可以是資產達到一定數額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資產達到一定數額的家族公司,或資產達到一定數額的投資實體。
投資顧問監管。美國的監管法中通過設計對對沖基金投資顧問監管的內容,間接監管對沖基金。美國投資基金管理人一般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法》規定了投資顧問的相關活動,對投資顧問的登記、內部機構設置和收益等相關活動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通??衫谩锻顿Y顧問法》規定的“私人顧問”豁免條款來避免SEC的監管,免除注冊登記及隨之而來的其他法律義務。為滿足“私人顧問”條款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需同時滿足下列要求:第一,在過去的12個月中必須少于15個客戶;第二,不能對外公開聲稱自己是一個投資顧問;第三,不能擔任《投資公司法》下注冊的投資公司的投資顧問。此外,《投資顧問法》禁止注冊的投資顧問向客戶收取業績報酬,除非其管理的對沖基金符合《投資顧問法》相關規定,后者要求對沖基金的投資者是“合格的客戶”。對沖基金的投資顧問可以利用“私人顧問”條款豁免,或管理不超過2500萬美元的資產,從而避免上述對收取業績報酬的限制。
總之,由于美國私募基金傾向規避監管,依據例外和豁免條件設計架構的運行方式,造成美國證券監管法律中的各種豁免條件及例外情況,事實上成為私募基金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法律基礎。相關豁免和例外條款構成了美國私募基金監管的主要法律內容。
然而,從2007年發源于美國的金融危機來看,美國對對沖基金監管內容設計仍存在不完備之處。監管者為保證市場效率和節約監管資源,主張對對沖基金交易對手監管的間接監管理念,以及僅對弱小投資者保護,而對有識別能力的投資者要求其自我保護的主張,與對沖基金發展的新趨勢不相吻合。對沖基金規模的迅速膨脹、離岸化趨勢,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涌現,金融創新的發展,都使對沖基金投資者依靠自我識別而自我保護變得越發困難。這意味著,私募基金的立法基礎已經發生了改變,相應的監管內容、監管模式也應該調整。否則,對私募基金監管的缺失將不利于系統風險防范和投資者利益保護
英國:以自律監管為主的內容組合
1986年以前,英國在證券監管理念上主張自律監管,政府注重必要的立法,監管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部門沒有專設證券監管機構。1986年和2000年相繼頒布的《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服務與市場法》,以及隨后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的建立,標著著英國金融監管理念由自律監管,向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轉變。目前,金融服務監管局是英國對金融業的全面監管機構。
從英國立法內容來看,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在2007年金融危機前,英國沒有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規定,針對對沖基金監管的法律產生于2007年金融危機后,原因在于英國私募基金規模的迅速膨脹,以及金融危機后對私募基金在證券市場所起作用的新看法。2007年底,英國對沖基金規模達迅速突破3610億美元,成為全球對沖基金規模第二大的國家,且英國對沖基金呈現向少數規模較大的基金集中化的趨勢,大約35家最大的對沖基金控制了英國對沖基金領域近50%的資產。針對這種情況,英國在2007成立了政府主導的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頒布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下稱《標準》)。該《標準》成為專門盡管私募基金的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文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著重于發起人資格限制、發行方式和投資者資格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管理人約束等幾方面。
發起人和管理人資格限制。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對一般集合投資計劃和“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的發起人和管理人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般的集合投資計劃的發起人限于“被授權人”和“經財政部豁免的人”兩類。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對管理人的資格限制和對基金經理的權利約束兩方面。《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私募基金發起時可不受監管,但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而基金公司受到監管機構嚴格監管。同時,為了防止基金經理的決策權過大,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禁止基金經理為取得表決權而購買基金股份?;鸾浝肀仨毥L險管理框架,強化內部制約機制,建立意外事件應急措施。須與對沖基金工作組就風險管理架構進行討論,在獲得審核通過后方能執行?;鸾浝響獏f助基金管理團隊建立有效的基金治理機制,吸收經驗豐富、誠實可靠的團隊成員,協助基金管理團隊依法管理基金。在資產組合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必須進行風險壓力測試。
投資者資格的限定?!督鹑诜辗ā泛汀督鹑诜蘸褪袌龇ā范紝λ侥蓟鸬耐顿Y者資格作出了嚴格限定,主要限定在有一定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有一定程度自我保護能力的富有投資者。這樣的投資者可以是富有的自然人、投資專家、曾經參加過不受監管的理財計劃的自然人、有高額資產的公司、成熟投資者、海外人士、信托發起人和管理人等。
信息披露的規定。2007年,《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就對沖基金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專門規定。對沖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現,普通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則承擔無限責任,以此約束基金管理人的職業操守?!稑藴省窂娬{對沖基金要建立高標準且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對沖基金投資策略、基金合同商業性條款、業績評估的披露等。另外,對沖基金在有組織的投資交易市場上的活動,必須遵守相關交易細則及公開規定。上市對沖基金必須遵守上市規則,包括相關披露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和管理制度。對沖基金也必須遵守有關關聯交易及市場操縱、公司信息公開、成交量和并購等方面的規定。
綜上比較可見,金融危機后,英國對對沖基金監管給予了更高重視,但相關法律體系并不完備,監管更多著眼于對沖基金市場準入階段的限制和約束,對對沖基金運作和交易過程的監管仍以自律為主,原因在于“FSA認為對沖基金在金融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極大地提高了流動性和效率,如果對其實行繁瑣的立法監管將會使其更多地離岸設立,不利于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由此,對對沖基金主張間接監管。
香港:管理人規范和信息披露要求
香港的私募基金一般是指未經認可的集合投資計劃。對這種集合理財計劃的限制,一是要求非公開發行,二是要求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1997年前,香港并沒有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規,對私募基金直接監管的立法始于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原因在于香港政府認為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對沖基金操縱了當地的股票和貨幣市場,主張對對沖基金加強監管。亞洲金融危機使香港調整了原有英國式的自律監管體制,將原來若干個監管機構合并成立“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簡稱“交易及結算所”)。陸續頒布《對沖基金指引》和《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在對沖基金監管內容方面,主要有基金管理人資格限制、中間過程監管及零售產品審批三大措施。
對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在基金管理人的行為規范方面,《證券及期貨條例》將整個金融市場受規范的行為分為9類,任何個人或企業要從事這9種業務都必須取得執照。除《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外,香港證監會在審批對沖基金的認可申請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評估管理公司的適當性:管理公司管理對沖基金方面的經驗、管理資產的數額、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概況及內部監控系統、基金的投資管理營運總部是否設立于監察制度獲得香港證監會接納并認同的司法管轄區。
宣傳及披露的規定?!秾_基金指引》規定,集合投資計劃的銷售文件必須在醒目處做出相關風險警告聲明,且必須清晰地解釋該計劃的投資策略及固有風險,所有廣告必須在顯眼處標明警告提示。《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對對沖基金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嚴格規定。從披露的時限來看,基本上按照一般基金披露的規范來操作,年報要在財政年度完結后6個月內提交,比一般基金推遲2個月。中報要求在有關報告期完結后的2個月內出版。從披露的頻率來看,對沖基金還要披露季報,監管機構還鼓勵披露月報,持續披露義務負擔明顯重于其他基金。報告披露范圍很廣,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投資組合、關聯交易,還要求披露資產組合的杠桿比率、業績表現和風險衡量。從披露對象來看,都要求向持有人和證監會披露,且證監會有權要求其隨時提供資料。
啟示
比較發達國家和地區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和內容,結合亞洲金融危機和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中私募基金的表現,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活躍市場、增加市場流動性、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金融產品之外,其運作方式及自身累積的風險,對金融市場穩定影響巨大,有必要重新評估其風險。
對沖基金風險外溢效應明顯。從操作策略上看,對沖基金往往通過對沖操作,弱化風險,實現收益最大化,但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衍生工具不斷被開發出來,衍生工具的使用增大了對沖基金的杠桿率,高杠桿增加了對沖基金的風險,且對沖基金風險外溢效應明顯。其一,對沖基金增強了交易對手風險。對沖基金風險通過與交易對手間的業務往來,傳導給交易對手。其二,通過對沖基金的金融控股集團途徑溢出。近年來,混業經營的趨勢增強,使得一個金融控股集團內既有傳統的投資銀行業務,也包含了各類資產管理服務,其中,既有為資產管理提供支持服務的賣方,也有包括對沖基金在內的直接管理組合投資且承擔投資風險的買方。這就使得對沖基金和其他金融機構具有了廣泛的業務聯系,這種聯系使對沖基金與金融機構間的風險互相傳染,如著名投行貝爾斯登出現巨虧的直接原因正是旗下的兩支對沖基金遭受巨大損失。其三,對沖基金與投行業務融合,加劇了投行風險。投行業發展的新趨勢在于投資銀行與對沖基金業務的融合。部分投資銀行直接設有資產交易部,選定基金經理直接為私募客戶服務,投資銀行實際上承擔了對沖基金的業務。對沖基金購買的產品往往是投資銀行設計和推薦的產品,次貸危機中對沖基金的角色正是這種情況。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靶M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華潤信托提供的數據顯示,MCRI成份基金10月重新提高了倉位。截至10月末,總倉位已經回升至65.2%,高于過去一年63.9%的平均倉位水平,倉位超過八成的基金也從9月末的40%快速回升至46%。主要原因是10月下旬市場信心的逐步恢復以及市場成交量的回升。
而從行業來看,10月私募基金繼續增持信息技術、社會服務和金融保險業,少量減持食品飲料和農林牧漁業。截至10月底,私募基金重倉的前五大行業為:機械設備、金融保險、食品飲料、社會服務和信息技術業。與9月相比,房地產業的持股占比排名最終讓位于信息技術業。
從絕對收益情況來看,截止到10月底,有616只基金取得正收益,占比近七成。但我們注意到這些基金的回報中位數僅為1.19%,平均回報也僅為1.37%,均落后于市場平均水平。從業績表現來看,主要是由于部分基金跌幅較大對私募的整體業績產生較大的拖累。
最近兩年,市場呈現震蕩下行的走勢,不過私募的整體表現可圈可點。具有兩年以上歷史的私募基金有313只,有278只私募產品戰勝了同期的滬深300指數,占比88.8%;優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的則有235只,占比75.1%。
當然,由于市場的震蕩下行局面,兩年間取得正收益的產品數量下降較多,僅183只。
今年春節過后,市場風向突變,投資者做多的熱情空前高漲。股指一改前期的小幅震蕩走勢,一路高歌猛進,成交量急劇放大。滬深300指數從2032.68點一度摸高到2470.62點,但在下旬時快速回調,最終報收2140.49,月漲幅為5.3%。
在這波突然啟動的行情中,私募基金的靈活性再次展現,超過一半的私募基金表現優于同期股票型公募基金標準,但只有四分之一的基金跑贏了市場。
晨星收錄的171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有166只公布了凈值,其最近一個月的平均回報率為8.01%,中值為5.22%。有48只基金最近一月的收益率超過10%以上。而表現最好(36.76%)和表現最差(-8.4%)的基金之間相差約45個百分點。
晨星數據顯示,最近一個月有146只基金獲得正收益,占比約為88%。有43只基金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26%。有85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51%。其中有5只基金表現非常搶眼,超過了同期滬深300指數10%以上,即深國投?尚雅1期-4期,收益率為34%-36%,超過同期滬深300指數13%-15%;深國投?睿信3期,收益率為23.92%,超過同期滬深300指數10.56%。
中期表現評價(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歷史數據的共有113只基金。其中獲得正回報的僅10只,占比約為8.9%。
重慶國投?金中和西鼎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1.68%(截至2009年2月27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38.84%,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93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82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為36.18%,夏普比率(Sharpe Ratio)為0.98。
深國投?星石系列(1期-4期)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約為4%(截至2009年2月27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約為14%-15%,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68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57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約為10%,夏普比率約為1。
深國投?博頤精選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1.07%(截至2009年2月5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10.78%左右,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67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56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為20.62%,夏普比率為0.42。
深國投?武當1期、2期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19.03%、22.83%(截至2009年2月10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12.97%、9.89%,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66個、63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55個、52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為20.8%、25.9%,夏普比率為0.5、0.34。
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2.42%(截至2009年2月28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5.64%,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59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49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為3.82%,夏普比率為0.48。
深國投?尚雅2期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36.76%(截至2009年2月10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3.9%,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57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46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為40.79%,夏普比率為0.18。
統計數據顯示,113只基金中有107只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95%。有92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81%。這104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為-26.52%,中值為-31.24%,有8只基金的損失超過50%。絕對回報率最高的基金比表現最差的基金(-64.77%)高出約104個百分點。
從各統計指標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中期整體表現強于大盤(滬深300指數)和共同基金(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但也僅有少數基金能獲得絕對正收益。
其中有10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占比為50%;有12只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為60%;有10只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50%。其平均收益率為3.03%,中值為1.56%,表現最好與最差的基金之間的差距約73個百分點。
從統計數據綜合來看,私募基金長期(兩年)以來的表現強于大盤,也高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
在兩年或三年的投資周期內,云南信托?中國龍1期、云南信托?中國龍穩健1期、深國投?億龍中國1期和云南信托?中國龍進取4只基金,以穩健的絕對回報率和較高的風險調整后收益比率嶄露頭角,值得投資者關注。
波動率
波動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風險的主要指標之一。在所有統計樣本中,可計算最近一年波動率的共113只基金,其中波動率最小的5只基金情況見表3,波動率最大的5只基金情況見表4。
在這次大幅反彈的行情中,某些私募基金將它們靈活、機動的優勢發揮得淋漓盡致。晨星中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數據庫收錄的145只基金中,有144只公布了2008年11月凈值,其中有94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占比約65%。有54只基金戰勝了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37%。56只基金戰勝了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38%。雖然其平均收益率僅為1.75%,中值為0.48%,總體表現弱于大盤,但主要是因為收益率落后的幾只基金的凈值公布日期皆為11月上旬,而從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的這段時間內滬深300指數跌幅巨大,約為25%,致使這幾只基金錄得10%-30%的損失。
11月表現非常搶眼的,是北京云程泰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由魏上云管理的北國投?云程泰1、2期資本增值系列。該系列至11月底的最近一月回報率高達令人咋舌的42%左右,是排列其后的中融?混沌1號22.56%的收益率的2倍。由劉明達管理的深國投?明達1、2、3期也分別錄得了21.9%、12.61%和15.31%的好成績。而由原博時基金投資總監管理的深國投?尚誠錄得13.23%的正回報。楊俊管理的平安財富?曉揚精選三期和平安?曉揚中國機會一、二期,也以11.07%、10.69%和10.34%的成績展示了投資顧問較好的市場敏銳度。
最近一個月損失最大的要數深國投?鑫地一期(截至11月5日),該基金在同期滬深300暴挫24.61%的情況下狂跌30.74%,而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則下跌了18.73%。
短期表現評價(最近六個月)
具有最近六個月收益率的基金共132只,而最近六個月收益率為正值的基金僅有3只,比10月份減少1只,占比為2%左右。
王慶華管理的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最近一個月的收益率僅為0.4%,不過該基金最近六個月的收益率為3.89%,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49.33%)53.22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38.58%)42.46個百分點,名列眾基金短期收益率前列,顯示了該基金經理謹慎穩健的操作風格。
趙凱管理的云南信托?中國龍2期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0.02%。該基金最近六個月的收益率為1.53%,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49.33%)50.86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38.58%)40.11個百分點。
中融?未爾弗一期最近一個月的收益率為-0.06%(截至11月15日),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為1.53%;最近六個月的收益率為0.64%,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50.77%)51.41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41.35%)41.99個百分點。
據統計顯示,除了4只基金,其余基金均戰勝了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為97%左右;有110只基金跑贏了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83%左右。其平均收益率為-24.64%,中值(median)為-24.06%?;鹬凶罡呤找媛?3.89%)與最低收益率(-59.35%)之間的差別為63.24個百分點。私募基金作為一個整體,其短期表現要強于同期滬深300指數(-49.33%)和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38.58%)。
中期表現評價(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歷史數據的共有77只基金。其中獲得正回報的僅7只,占比約為9%。在中國股市這一年的超級大熊市的摧殘下,在既無股指期貨對沖風險,又無做空機制賣空獲利的制約下,這7只基金的投資顧問顯示了他們卓越的投資獲利和風險駕馭能力。
重國投?金中和西鼎的基金經理鄧繼軍展示了優秀的投資能力,該基金最近一年的收益率高達30.33%(截至2008年11月21日),遠遠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61.57%)91.9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50.44%)80.77個百分點。
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緊隨其后,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15.06%(截至2008年11月30日),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61.37%)76.43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49.55%)64.6個百分點。
江輝的深國投?星石系列(1期-7期)繼續穩扎穩打,該系列中的1期-3期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約為3%左右,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60.64%)約63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48.83%)約52個百分點。
劉訊管理的深國投?新同方1期與田榮華管理的深國投?武當1期,也分別用1.39%和0.58%的表現給他們的投資人交上了一份相對及格的熊市成績單。
從統計數據來看,私募基金的中期整體表現強于同期滬深300指數(-61.37%)和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49.55%)。77只基金除了1只基金,其余全部跑贏同期滬深300指數。有60只基金戰勝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78%。這77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為-32.88%,中值為-36.2%。其中絕對回報率最高的基金(30.33%)比表現最差的基金(-66.22%)高出約96.55個百分點。
長期表現(最近兩年、三年)
共有10只基金具有最近兩年的歷史紀錄(見表1)。有6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并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為60%。但只有3只基金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其平均收益率為16.06%,中值為6.3%,表現最好的基金與最差的基金之間的差距為85.06個百分點。從統計數據綜合來看,私募基金長期(兩年)以來的表現強于同期滬深300指數(3.32%),也高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9.58%)。
僅有3只具有最近三年的歷史紀錄的基金,表現見表2。
波動率
波動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風險的主要指標之一。在所有統計樣本中,可計算最近一年波動率的共77只基金,其中波動率最小的5只基金見表3。
波動率最大的5只基金見表4。
晨星數據顯示,按各基金公布凈值的時間為結點計算的最近一個月里,所有204只私募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為5.22%。月回報最大的基金收益率為23.28%,月跌幅最大的基金收益率為-5.28%。其中,有185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占比約為91%;有26只基金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13%;有45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22%。有11只基金的收益率超過了15%(見圖1):中融?混沌1號、平安?東方港灣馬拉松、深國投?金域藍灣1期、深國投?同威1期、交銀國信?六禾財富銀盞一期、深國投?景良能量1期、平安財富?瑞智一期、深國投?時策1期、深國投?萬利富達、深國投?道合1期和深國投?瑞象豐年。
整體來看,私募基金最近一個月的表現繼續落后于大盤(11.47%,調整后)和股票型公募基金(8.33%,調整后)的表現。
短期表現評價(今年以來)
今年以來,除了5只基金,其他163只基金均實現了正收益,占比約為96%;但只有13只基金能跟上大盤上漲的步伐,占比約僅為8%;有41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24%。今年以來表現最好的基金,如深國投?景良能量1期、中融?混沌1號和粵財信托?新價值2期已經實現了超過100%的收益。而深國投?尚雅3期、4期、深國投?鑫地一期(注:進行過信托份額調整)、深國投?美聯融通1期、深國投?睿信3期、4期以及深國投?開寶1期等,也都實現了超過70%的收益(見圖2)。
今年上半年,上述168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為33.55%,仍低于大盤近36個百分點,也落后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近13個百分點。
中期表現評價(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歷史數據的共有136只基金,其中獲得正收益的有103只,占比約為76%。深國投?景良能量1期、粵財信托?新價值2期、3期、深國投?尚雅3期、4期、交銀國信?國貿盛乾一期、平安財富?淡水泉成長一期等15只基金中期表現良好,最近一年的收益率均超過了40%(見圖3)。統計顯示,136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為13.6%;有87只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64%;有83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61%;中期看,私募基金的表現強于大盤近8個百分點、領先股票型公募基金近6個百分點。
波動率
波動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風險的主要指標之一。數據顯示,最近一年波動率最小的10只基金為:深國投?新同方1期、2期、華寶?合志同方一號、云南信托?中國龍1期、2期、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云南信托?中國龍價值5期、7期、中鐵?鑫巢盛利、云南信托?中國龍穩健1期。
波動率最大的10只基金為:深國投?鑫地一期、北國投?云程泰1期-2期、粵財信托?新價值2期、深國投?尚雅3期-4期、華宸?彤源一號、深國投?美聯融通1期、深國投?開寶1期和深國投?睿信1期。
風險調整后收益
在134只可計算最近一年風險調整后收益(Sharpe Ratio,夏普比率)的基金中,有101只基金的風險調整后收益為正值。夏普比率超過1的基金只有48只,表明這些基金最近一年來所承受的風險獲得了超額回報。風險調整后收益排名前20位的基金為:交銀國信?國貿盛乾一期、深國投?景良能量1期、平安?啟明星、中鐵?鑫巢盛利、粵財信托?新價值2期、3期、平安財富?從容優勢一期、深國投?星石1期-6期、國民?東方遠見1期、粵財信托?杰凱一期、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深國投?朱雀1期、2期、深國投?博頤精選和平安財富?淡水泉成長一期(見圖4)。
長期表現評價(最近兩年)
共有31只基金具有最近兩年的歷史記錄,其中有17只基金最近兩年的年化收益率為正值。而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深國投?民森A、B號、深國投?億龍中國1期、2期、深國投?景林穩健、深國投?景林豐收、云南信托?中國龍穩健1期、云南信托?中國龍1期、云南信托?中國龍增長1期和云南信托?中國龍價值1期這11只基金更是獲得了超過10%的年化收益(見圖5)。
有25只基金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81%;有19只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61%。這31只基金的平均年化收益率約為2%,其長期表現分別強于大盤和股票型公募基金近12個百分點和5個百分點。
最近兩年市場的大幅波動,使得各私募基金的波動率都偏高,僅有深國投?億龍中國1期和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兩只基金的風險調整后收益(夏普比率)超過1?!?/p>
作者為Morningstar晨星(中國)研究中心研究員,本文由晨星中國授權獨家
全球養老金持續增配另類資產
改革開放以來,國內諸多新鮮事物都屬舶來品,資本市場的若干專業術語也都起源于英美等金融業發達國家,而對于完整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詞,國外官方和大辭典中并沒有出現過。我們從美國關于私募型投資公司的最終文件和一些建議性文件中可以找到“Private Fund”或“Privately Offered Fund”等字眼,除此之外沒有找到更貼近的說法。然而“Private”只是為了強調募集方式,跟“Public Offering of Fund”即公募基金有所區別。雖然沒有相互匹配的術語,但是國外證券市場中有很多類型的基金具有國人所說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影子。例如,對沖基金(Hedge Fund)、股票基金、期貨基金和期權基金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當屬對沖基金,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興風作浪的“量子基金”就是其典型代表之一。
現階段國內外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缺乏統一口徑,并且對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名詞及英文表述混淆不清。對此,筆者將其歸納整理如下圖。
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首先,法律對投資者資格有明確的限定,只針對少數特定投資者,圈子小,門檻高,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一般都是擁有資產較多的機構或富裕的個人。其次,募集方式非公開,譬如,在美國禁止通過任何傳播媒介(報紙、雜志、電視、網絡、廣播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但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與特定少數投資者直接協商設立,也可委托第三方進行銷售。非公開的募集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資者人數,而投資者人數越少越能防止搭便車等不良行為的發生。
國外的法律法規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注冊、登記要求一般較低,且各國證監會對其監管較松,基金信息披露要求較少。因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靈活,深受一些投資者的歡迎,是證券投資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一種重要投資參與方式??偠灾?,成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需要遵循的原則是:將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普通社會公眾排除在外,而給留在圈子里的理性人更多的自由空間。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起步較晚,至今只有短短20年的歷程,加上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的不健全,與英美等發達國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比差距較大。雖然目前我國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一個法律上明確的定義,但在實際的經濟生活中,地下私募基金已經具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無論從規模還是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來看,都越發值得關注,其發展軌跡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萌芽階段(1993年~1995年):這一階段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普遍較小,平均規模約為5000萬元。[1]此時,證券公司的主營方向由傳統的經紀業務轉向了承銷業務,各大證券公司紛紛開始拉攏大客戶組建屬于自己的特定客戶群體,為了滿足業務需求,多數證券公司與部分大客戶之間形成了不正規的信托關系。由于國內證券市場剛剛起步,存在許多漏洞,如同一只股票從一級市場進入二級市場價格會大幅提升,這使得資金投資于一級市場不僅收益高而且風險小,故證券公司將大部分資金投入了一級市場,這些隱蔽的“一級市場基金”便是萌芽期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形成階段(1996年~1998年):此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平均規模大約為1億元,最大規模不超過10億元。[1]這一時期的初級市場十分活躍,公司一經上市往往能得到一大筆的初始資本,多數上市公司存在資本富裕,于是全國各地涌現出各種各樣的理財工作室、咨詢公司和投資顧問公司等,他們以委托理財的方式設立、運作由上市公司從股市募集來的富??铐?,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此階段逐步形成。
盲目發展階段(1999年~2000年):中等規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5億元,基金總規模約3000~4000億元。[1]這期間證券市場出現兩方面關鍵因素的改變,使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出現了急速膨脹與繁榮。一方面,證券市場出現了歷時較久的牛市行情,高收益率誘使企業和富裕個人把更多的錢(包括違規資金)投到股市中去,促成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初始投資規模的擴大;另一方面,法律規定綜合類的大券商可以經營資產管理的業務,但公募基金在具體的運作上受到很多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薪酬也比較低,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恰恰克服了上述缺陷,導致券商中很多業界精英紛紛轉投私募。由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需要的資金渠道和專業人才都得到了拓寬和補充,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出現了爆棚式的混亂發展。
深度調整階段(2001年~2013年):根據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司司長夏斌所做的調查研究,我國已經存在7000億元左右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04年中央財大私募基金課題小組做的調查問卷顯示,私募基金在證券市場全部投資者交易資金中占的比例約為30%~35%,資金總規模在6000億~7000億元之間,超過了公募基金;據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調查,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私募基金總額在7000億~9000億元人民幣之間;私募排排網(中國私募基金第一門戶網站)做出的2009年度報告中顯示,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在1.1萬億元左右。以上數據反映出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規模在逐年擴大,并且目前的規模已經到了我們不可忽略的程度。從2001年6月到2005年底,中國股市的持續蕭條,讓大多數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承諾的收益難以兌現,同時很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財業務提前結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堪重負紛紛關門大吉,能夠堅持運作下去的已是寥寥無幾,市場的優勝劣汰使得現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更加規范。隨著我國股市各項規制措施的出臺,各種違法資金運作和違規操作都得到了相當程度的遏制,國家開始加大力度查處違規挪用資金、老鼠倉、惡意坐莊等違法行為,使得股市盈利更加趨于理性,通過找漏洞鉆空子獲取巨額投資回報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同時,國家逐步允許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開展私募基金業務。地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歷了一番深度調整后開始逐漸浮出水面,陽光私募便是比較典型的代表,這為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未來的規范發展奠定了基礎。
新發展階段(2013年6月至今):今年1月17日,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行業才結束了長達半年的監管真空期,逐步得到市場的認可,獲得自身的市場地位。2014年2月,基金業協會開始開展私募機構的登記和私募產品的備案工作,目前主要包括私募股權、創投、私募證券,以及證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資管產品。證監會7月1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私募基金正式有法可依。截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規模為(下轉第頁)(上接第頁)21477.2億元。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管理資產規模3.54萬億元,證券公司資管業務資產規模達到6.82萬億元,上述私募產品合計規模約12.5萬億元。
二、托管人的認定
新基金法第89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是可以在基金合同自由約定的,除此之外,一般都是按照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認定標準認定的。在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中為了行使監督權,“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而在新基金法中基金合同可以約定托管人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為同一人的現象,這樣會出現不利于私募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的疑問。筆者認為這樣的擔心是多余的,原因在于:新基金法第94條規定在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于基金管理人要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能有效地避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因而無須設置單獨的基金托管人,這能有效地降低運營成本。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p>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靶M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論述
近年來,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日益興起,它為企業融資、投資提供了新途徑和新渠道,一度成為金融市場中強大的資本力量。起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簡稱PE,理論上是對非公開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資本投資。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資金來源于特定人,以資本運作行為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賺取收益,實現資產增值的公司。當前,我國市場中存在公司型、信托型和有效合伙型三種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诓煌慕M織形式、組織結構,稅收規劃了各自的稅種、稅目以及稅率,因此,筆者站在企業組織形式和結構上,分析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稅法規定制度。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與結構設計
(一)公司型的組織結構
公司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我國最具有代表性的私募股權組織形式之一,其主要表現為有限責任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國大部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是有限責任制的公司形式,其中,公司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有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以及總經理等主要組織機構,通過召開會議來制定或決定該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相關職責和實際業務執行措施。這種形式下,公司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一般來源于投資者(股東),但投資者一般并不管理公司,而由董事會聘請的基金管理人(職業經理人)專門管理基金資產,對于基金的保管,也是由專業資格的商業銀行保管、保存。
(二)信托型的組織結構
根據我國《信托法》和信托管理辦法,允許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信托形式設立,可以從事權益類投資業務,該規定為信托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信托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通過契約的形式,明確當事人各自的權益與義務。委托人在信托關系中投入資本,即投資者;受托人在信托關系中經營管理資產,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在信托關系中保管和監督資金,三者依據信托契約各自行使權力,并履行義務,相互監督,而后兩者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費和管理費。
(三)有限合伙型的組織結構
在我國合伙制可以分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型,而后《合伙企業法》不斷修復完善,制度上有限合伙型企業有著更多的優越性,如解決委托、避免重復征稅等方面,越來越多的企業愿意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企業。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在法律環境下簽署合伙協議,確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約束雙方權利義務。在現實中,有限合伙人作為基金投入者,他們只限于出資,不參加企業經理管理,承擔有限責任。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研究
(一)基本情況
浙江省寧波市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于2013年03月,它是擁有最廣泛的市場資源和完善的業務流程,各個層級都具備資深的基金管理者,致力于權益類業務投資,即是一個在當地資金規模龐大,投資范圍廣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但是對于浙江省寧波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說,涉及公司記賬方面,如固定資產折舊、遞延所得稅資產等方面,就不予展開論述,本文只針對稅收法規方面進行研究,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簡單論述:
(二)對比公司型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
權投資基金的所得稅政策研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人和自然人作為合伙人都有納稅義務,然而勢必會因主體性質不同征稅存在差異。私募股權基金合伙人可以通過被投企業取得權益性股息、紅利等收益,也可以通過轉讓被投企業的股權取得收益。第一、對于取得被投企業權益性的股息、紅利等收益。按照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為自然人,應以“利息、股息、紅利”稅目,按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合伙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情況下,按25%征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重點扶持高新技術減按15%征稅。合伙人(GP和LP)為合伙企業,都為自然人合伙人時,LP按照20%征收個稅,GP按5%-35%征收個稅,公司合伙人按企業所得稅繳稅。在稅收政策研究方面上,根據(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允許代扣代繳個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但如果被投企業在之后上市,則自然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所得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應按10%稅率繳納個稅。第二、對于轉讓被投企業的股權取得收益。合伙人(GP和LP)為合伙企業,合伙人為自然人,GP按5%-35%征收個稅;或公司合伙人征收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就應從公司實際狀況出發,無論是在個稅還是所得稅方面,企業都要做出合理避稅,既要選擇稅率相對較低的有限合伙企業制,又要選擇有地域特殊的稅收政策省份。
(三)增值稅方面的稅收政策研究
對于身為服務業的浙江省寧波市某PE公司,在我國除了所得稅以外,還有增值稅、及其他附加稅等小稅種。一是投資收益時,對管理費收入、自身證券利得、咨詢收入等都要交增值稅;二是基金在退出的時候經過新三板的轉讓或所有企業上市后基金進行解禁減持,以上兩種情況轉讓退出股權時,需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行為交增值稅,涉稅稅率為6%。在私募股權企業繳納銷項稅的同時,該企業就涉及抵扣進項稅,即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浙江省寧波市某PE公司為一般納稅企業,銷項稅率為6%,但對于該企業進項稅率會有所不同,主要對方企業的增值稅率,如有3%、6%或16%,均屬可抵扣進項范圍。這就說明浙江省寧波市某PE公司要根據公司營業現狀和稅收政策研究,如何抵扣哪些進項,都是由公司自行把握。
(四)稅收政策籌劃方向
從政策規定內容和具體適用情況來看,我國現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稅收政策規定不明確。主要表現在:第一,在投資收益環節上,對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性質確認不明確。根據財稅[2000]91號文件第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股權投資基金收入僅來源于對外投資收益,現有政策規定未區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因此導致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對企業投資者取得的收益全部確認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還是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的問題上,判斷標準不統一,政策執行有分歧。第二,在退出環節上,合伙人權益處理適用規定不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以退出為導向的行業,投資者采取出讓股權方式退出取得的收入,應按照稅法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而現有文件僅對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可不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單獨計算納稅有明確規定,但對于合伙企業投資者出讓股權取得的收入能否不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而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單獨計算納稅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二)合伙人實際稅負仍然偏高。從組織形式上,有限合伙企業解決了公司制模式下的雙重納稅問題,也確實得到投資者的青睞,但據此認定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合伙人稅負趨于合理還為時尚早。實際上,我們將不同模式下同一身份的投資人適用稅率作一對比(見下表)后可以發現,有限合伙制下的自然人合伙人實際稅負并不低于公司制模式下的個人股東。從適用稅率角度分析,股權投資是資本運作,具有高風險、收入波動大的特征,所得收益既有別于生產經營性企業的收入,也不同于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等勞動所得,投資者需要按照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北京市實際征管情況看,一般適用稅率為35%,稅負較高)。從企業留存收益納稅規定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選擇不進行利潤分配,以避免或推遲股東個人發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甚至直接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用于企業再投資。有限合伙制企業投資者取得的收益無論是留存還是已經分配都需要繳稅,導致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偏高,并且較公司制企業增加了再投資的成本。這種因為組織形式的不同而帶來的稅收差異,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
(三)缺乏稅收扶持政策。從國際慣例看,國家通常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適當政策扶持,發揮政策激勵作用。當前,金融業在推動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于促進金融市場繁榮具有積極影響,應當給予扶持和鼓勵。從我國現有規定看,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符合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標準,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1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又如,國家已在蘇州工業園區試點,對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中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但對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沒有出臺相應的稅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積極發展。
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
由于有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采取了較為新興的企業模式,資本運作周期較長(通常為5-7年),同時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起步較晚,尚未成熟,各方監管部門對于相關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還在逐步探索階段,稅務部門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可以嘗試重點從以下方面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