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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時
間:
2019年3月
地
點:金色大廳
活動宗旨:
外來投資企業家是某某正在快速崛起的重要經濟力量,也是某某社會持續與穩定發展的新鮮血液,更是某某某某拓展新客戶的重要領域,市場前景廣闊。此次活動的策劃與組織,將進一步加強某某某某與某某工商聯及某某外來投資企業家的溝通與交流,架起某某某某品牌與某某精英企業家的溝通金橋,進一步拓展某某某某品牌在某某精英人士中的影響力和美譽度,為市場的進一步拓展奠定基礎。
此次活動,主辦方將制作精美包含某某某某品牌形象和重點產品專題內容在內的宣傳冊發放到每一位參賽企業家手中,讓某某某某的品牌和產品直接面對參賽的精英企業家。
參加對象:
某某工商聯領導、某某規模以上企業家代表及某某外來投資企業家,報名時參賽選手隨機分組組隊,并指派隊長。預計參加大賽的對象在100名左右,共分6隊參加大賽,以最終團體總分分別確定獲獎名次。
比賽流程(簡案,大賽題目、規則等詳細方案另行制訂公布):
比賽采用團隊積分制。大賽主持人依序報題,各隊選手搶答或者指定選手作答,以總積分之高低排定冠亞季軍隊及優勝隊。
選手一旦參加比賽,中途不得退出。
獎項設置:
冠軍隊:16人,各獎價值200元左右獎品1份
亞軍隊:16人,各獎價值150元左右獎品1份
季軍隊:16人,各獎價值100元左右獎品1份
被告: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
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鷹德(國際)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利樂東方貿易有限公司。
1993年12月3日,中實企業(深圳)有限公司與原告廣州市華僑房屋開發公司(簡稱廣僑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中實企業(深圳)有限公司用其以香港鷹德(國際)有限公司(簡稱鷹德公司)的名義投資于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簡稱泰陶公司)的全部權益抵押給廣僑公司,作為其償還所欠廣僑公司2800萬元人民幣之保證。1994年2月26日,廣僑公司與鷹德公司等在香港訂立抵押合同,再次確認上述抵押。廣僑公司將上述抵押情況傳真給被告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并派人專程告知。1994年5月26日,鷹德公司又將其在泰陶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香港利樂東方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利樂公司),并與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同月28日,泰陶公司召開董事會,3位董事未到會,亦未委托他人出席。到會的6位董事一致通過鷹德公司向利樂公司轉股并形成決議。1994年6月8日,泰陶公司向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報送《關于香港鷹德(國際)有限公司在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香港利樂東方貿易有限公司的申請報告》,并附股權轉讓協議等材料。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經審查,認為上述轉股協議已由轉受讓雙方授權代表簽訂,并經泰陶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一致通過形成決議,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第4款、《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3條、第24條、第36條的規定,遂于1994年6月27日作出滬外資委協字(94)第712號《關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投資方轉讓股權的批復》,同意鷹德公司將其在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權作價150萬美元轉讓給利樂公司,同意泰陶公司上報附件即鷹德公司與利樂公司所簽《股權轉讓協議》。
原告廣僑公司得知該批復,于1995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廣僑公司訴稱:1993年12月3日,鷹德公司與其簽訂協議,將其在泰陶公司中的全部股權進行抵押,作為其償還所欠2800萬元人民幣債務的保證。1994年2月26日雙方在香港簽訂抵押合同,再次予以確認。其向被告通報了有關抵押的情況。之后鷹德公司隱瞞其股權被抵押的事實,與利樂公司簽訂轉股協議, 將其股權轉讓給利樂公司。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該轉股協議無效。其次,根據泰陶公司合同及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需經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方為有效。泰陶公司由出席董事會的6名董事簽名通過決議,同意鷹德公司向利樂公司轉讓股權不符合合同及章程的規定。市外資委批復同意股權轉讓不合法,請求撤銷市外資委的批復。
被告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辯稱:原告與鷹德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未經泰陶公司董事會同意,應屬無效。鷹德公司與利樂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第4款、《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3條、24條、36條的規定。要求維持其所作批復。
第三人泰陶公司述稱:鷹德公司將其股權抵押給原告的行為,未經董事會通過,公司不予認可。鷹德公司向利樂公司轉讓股權已經市外資委批準生效,應受法律保護。
第三人鷹德公司與利樂公司沒有提出意見。
[審 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鷹德公司將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權抵押給原告廣僑公司后,又與第三人利樂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被告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對泰陶公司的申請未依法認真審查,僅依據泰陶公司董事會由三分之二到會董事通過的決議,同意鷹德公司與利樂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并批復同意轉讓的依據不足,且違反泰陶公司的有關合同、章程,應予撤銷。遂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第4款、《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4條、第35條、第3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第l目之規定,于1996年3月7日作出判決:撤銷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1994年6月27日滬外資委協字(94)第712號《關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有關投資方轉讓股權的批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6850元由被告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承擔。
被告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不服該判決,于1996年3月29日提出上訴。
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其未對泰陶公司報送的申請報告認真審查所依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錯誤;廣僑公司不是合法抵押權人,無抵押之合法權益,原審法院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為由接受廣僑公司的起訴也是錯誤,要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其所作批復。同時,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中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提出異議,并申請緩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被上訴人廣僑公司認為抵押協議有效,上訴人批準轉股違法,原審判決正確,要求維持原審判決。
第三人泰陶公司認為: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會一致通過;董事未到會視為棄權;泰陶公司該次董事會決議應當視為全體董事一致通過。
被上訴人廣僑公司與第三人泰陶公司對上訴人行使審批職權無異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廣僑公司已將其與第三人鷹德公司簽訂股權抵押一事告知上訴人上海市外資委,上訴人上訴中仍對此否認無依據。上訴人將鷹德公司與利樂公司所簽轉股協議取得合資公司董事會董事同意視為取得合資他方同意的證據不足。泰陶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到會一致通過鷹德公司的轉股并形成決議,雖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36條的規定,但該實施條例第17條、第18條規定,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生效,審批機構對合營企業合同、章程的執行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上訴人未依該規定對泰陶公司董事會非全體董事通過鷹德公司與利樂公司所簽訂的轉股協議,是否符合泰陶公司合同、章程,董事會決議文件是否真實等情況認真審查,即認定泰陶公司申請符合條件,作出批準同意申請,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第三人泰陶公司認為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會一致通過;董事未到會視為棄權;泰陶公司該次董事會決議應當視為全體董事一致通過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對第三人鷹德公司將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股權抵押給被上訴人后,又與第三人利樂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的認定,超出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范圍,但尚不足以影響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認定。一審法院判決對案件受理費的收取不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l)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各一百元由上訴人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負擔。
[評 析]
本案被告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之所以敗訴,關鍵問題有二:
一、關于合資一方轉股須取得合資他方同意的審查?!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賦予合營他方優先購買權。經審批機構批準,違反此規定的,轉讓無效。因此,作為審批機關,被告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理應對此加以審查。但是,被告卻簡單地將鷹德公司與利樂公司所簽轉股協議取得合資公司董事會董事同意視為取得合資他方同意,系將合資公司董事與合資他方兩個不同主體的意思表示相混同。合資公司董事對轉股協議的表態是基于其董事身份對合資公司的事項行使權力,除非有明確授權,否則他不能直接代表合資他方,即使該董事是合資他方委派至合資公司的,也不能將其等同于合資他方。
[中圖分類號]D92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09)01-0056-02
一、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征
概括地說,BOT方式的含義是:東道國政府把急需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通過招標選擇國內外投資者(一般為私營公司),政府部門與投資者經協商簽訂協議,在協議條款范圍和所訂期限內,由私營公司直接投資建設這一設施或項目,并授予投資者在項目建成后通過運營收回投資、運營與維修費用,以及一些合理的服務費、租金等其他費用及取得利潤的特許權。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BOT的法律特征如下:
1.東道國的特許是BOT方式得以實施的前提和基礎。一個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通常由一國政府壟斷,外國投資者一般不具有對基礎設施的建設權和經營權?;A設施通常包括港口、機場、鐵路、公路、橋梁、隧道、電力等社會公用設施。BOT這種新的投資方式的應用無疑打破常規。但這種常規的打破必須以東道國和外國投資者簽訂特許協議為前提和基礎。所謂的特許協議,是指一個國家同外國投資者約定一定期間,在指定地區內,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享有專署于國家的某種特定的開發經營權利,投資公用事業建設或自然資源開發等特殊經濟活動。特許期滿,外國投資者將該項目的全部設施無償地移交給政府部門,基于一定程度予以特別許可的法律協議。如果沒有東道國政府特許,外國投資者根本不可能涉足公共設施等政府專營壟斷的領域,也無法籌集到足以支撐項目建設所必需的巨額資金。因此,東道國政府允許外國投資者以BOT方式進入基礎設施行業,實質上是東道國政府以特許協議的方式授予外國投資者的特許權,將原本只屬于政府的一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暫時轉讓給BOT項目公司經營。
2.BOT的主體具有特殊性。BOT合同主體,一方是東道國政府,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資企業。其中政府既是一個與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個政府特許權利先行獲得者、承受者和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具有雙重身份。
3.有限追索權是BOT投資方式的本質。在傳統的國際直接投資中,貸款人追索還款的主要來源是借款人的自身資產。由此可見,在傳統的公司融資方式中,貸款人追索還款完全依靠項目主辦人的信用能力。BOT投資方式是將歸還借款的資金來源限定在特定項目收益和資產范圍之內的融資形式,在BOT項目中貸款清償效果和保障依賴于項目產生的收益及其他股東和生產者在合同中約定的業務。項目產生的收益會因投資風險而待定,所以BOT項目融資是一種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
4.BOT投資方式的法律關系具有復雜性。BOT項目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系統工程,法律關系眾多,除主要主體是東道國政府還包括項目籌建集團、項目公司、銀行金融機構、承建商、經營管理公司、保險人等一般主體,它們之間通過簽訂一系列合同、協議來確立、保證和調整各當事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這些合同協議共同構成了BOT投資方式的法律框架。因此,BOT投資方式形成了由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組成的多樣復雜的法律關系。
二、我國采用BOT方式引進外資立法現狀及存在的法律障礙
(一)我國外資立法現狀
1.調整BOT方式的主要法律文件。1994年,我國開始研究BOT在基礎產業領域應用的問題,不少外國投資者也已采用BOT模式參與中國的經濟建設。在此背景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1995年初了《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吸收通知》)。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于同年聯合下發了《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通知》)。這兩個《通知》構成了我國目前指導BOT項目試點工作的主要依據。
為使我國經濟得到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部門制定了許多調整BOT項目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盡管如此,我國目前調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項目實施的較為完善的法律環境。
2.現存的法律法規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1)兩個《通知》的某些條文相互矛盾。兩《通知》有關BOT方式中應否轉移項目所有權問題的內容存在沖突,《吸收通知》將BOT界定為“建設-運營-轉交”的狹義模式,顯然認為在BOT方式中不應包括轉移項目的所有權,而《管理通知》第2條則規定,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特許權項目的所有權,顯然將BOT理解為BOOT模式,認為BOT方式中應包括轉移項目所有權;另外《吸收通知》第3條稱“政府機構一般不應對項目做任何形式的擔?;虺兄Z,其中包括外匯兌換擔保”,而《管理通知》則規定,“對于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紅利匯出所需要的外匯,國家保證兌換和匯出境外”。對于兩個《通知》條款的如此沖突,政府在BOT項目的談判中將無所適從。因此,在今后的BOT專門立法中,應對沖突條文重新加以規范。(2)條文內容相當簡陋,存在許多立法空白。BOT項目的實施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牽涉面廣,參與部門多,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因此需要系統的法律法規對之加以規范。上述兩個《通知》的條文不僅數量少,而且內容簡單,對于BOT項目運作過程中遇到的諸多疑難問題均未涉足,例如特許授權法律文件采用何種形式問題、特許授權文件與其他合同的關系問題、項目運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析與管理問題等等。因此,我們有必要針對這些空白,在BOT專門立法中加以填補。
3.我國法律對于BOT的限制。(1)我國的外匯管制法規制約了采用BOT方式吸引外資。BOT方式的特殊性決定其不可能直接賺取外匯,一旦東道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惡化,外匯管制從嚴,項目投資者的經營收益就無法匯出,必將影響投資者的資金流動及償債能力。BOT用于我國基礎設施項目,在具體實施BOT項目時,項目公司主要以境外外匯融資,而收益形式卻為人民幣,外商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獲取利益,而我國的外匯管制法規規定人民幣不能直接兌換成外幣,所以外商投資者都迫切希望東道國政府允許其將當地貨幣兌換成外匯并可自由匯出境外。我國屬于外匯管制的國家,可見現行的外匯管理法規阻礙了BOT項目在我國的順利實施。(2)對BOT項目范圍的限制。BOT項目涉及東道國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建設,國家為了保證這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項目不被外商所壟斷,對BOT項目范圍采取了禁止限制外資準入的政策?!豆芾硗ㄖ分?,明確BOT項目的試點范圍:即建設規模為2×30萬千瓦及以上火力發電廠、25萬千瓦以下水力發電廠、30-80公里高等級公路、1000米以上獨立橋梁和隧道及城市供水廠等項目?!吨笇夸洝分?,明確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有:電網與經營城市供排水、煤氣、熱力管網等建設與經營;干線鐵路的建設、經營以及參與火電設備、水電設備、輸變電設備等機械工業;支線鐵路、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輪渡設施的建設、經營不允外商獨資;核電站、港口公用碼頭設施、城市地鐵及輕軌的建設、經營,則必須由中方國有資產投股或占有主導地位等。從法律角度來看,上述兩個規定對于允許外商采用BOT方式投資的范圍過于狹窄和嚴格。加上BOT項目投資的風險要高于其他投資,如果政府沒有相當的優惠政策吸引,外商很難以BOT方式投資興建基礎設施項目。
(二)BOT立法中存在的法律障礙
1.我國專門法規對政府保證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政府保證是指東道國通過立法、政策或簽訂協議等方式為BOT項目投資者提供的承諾或保證。基礎設施建設一般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壟斷性,如電站、通訊等行業,我國政府不會輕易讓外國公司染指這些行業,而BOT項目恰恰涉及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我國政府允許外國投資者以BOT 方式進入這些行業,專門法規對政府保證的內容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禁止是必要的。但保證的程度和內容都應適度,否則無論對于東道國還是外國投資者,BOT項目的優點則難以突現。我國法律法規對政府擔保作出了種種限制?!段胀ㄖ返?條規定,“政府機構一般不應對項目作任何形式的擔保或承諾(如外匯兌換擔保、貸款擔保等)。如項目確需擔保,必須事先征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方可對外作出承諾”?!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條更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由于我國法律法規作出如此嚴格的規定,使政府保證幾乎成為不可能。外國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證,這勢必會對我國引進外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造成一定的障礙。
2.關于投資回報率方面的法律障礙?!豆芾硗ㄖ芬幎ǎ畬OT投資回報率不作保證。政府提供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將會使政府負起償債責任,但是提供投資回報率保證對于項目東道國政府來說也并非沒有益處。況且,BOT該項目的所有權最終也是政府的。我國目前已有地方政府為項目回報率提供擔保并獲得收益的典型案例。1994年上海市政府專為上海市延安東路隧道復線BOT工程了《上海市延安東路隧道專營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隧道發展公司合作雙方對利潤分配的約定,港方投資者在專營期內從隧道發展公司取得百分之十五的投資回報率。”
三、對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在BOT立法中對國內外的投資者一視同仁
BOT投資方式通常包括兩種,一種是吸收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方式,另一種是吸收國內投資者投資方式。由于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所以在BOT方式中多采用前者。但隨著我國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壯大,國內民營企業承擔BOT項目已不再是夢想。
筆者認為要想使BOT項目在我國得到長足穩定的發展,有必要在BOT立法中對國內外投資者遇到的共性問題作出統一規定。使國內外的投資者享有同等的待遇,以避免削弱國內外投資者對BOT項目投資的積極性。
(二)進行BOT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
澳大利亞是一個美麗、干凈、浪漫的國度,擁有黃金海岸的沙灘、悉尼濱海的歌劇院、以及全面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等。這個富庶安定的國家,一直都是華人關注的中心之一。澳大利亞有3%的人口祖籍中國,中文(包括其各種方言)如今在澳大利亞是除英語外使用最多的語言,這個移民國家保持著它的開放態度,采取很多措施吸引更多移民。2004年,在澳大利亞教育機構注冊的中國學生達到68857名,目前占澳大利亞留學生總數的20%以
良好的投資環境
宏觀層面
澳大利亞憑借其出色的國內和國際經濟記錄,已在全球金融業中發揮出重要作用。她擁有世界一流的金融監管制度,穩定的政局,監管良好的先進金融體系,歷史悠久、流動性好、透明度高的市場。目前,澳大利亞是金融穩定論壇的成員國,還是新成立的20國組織的成員,該組織對整個國際金融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微觀層面
澳大利亞是全世界股票擁有基數最大的國家,接近54%的成人人口擁有股票,也就是說幾乎每2個澳大利亞人里面就有1個人擁有股票。澳洲投資市場是亞太地區規模最大的機構投資市場之一,目前它所管理的總資金超過6000億澳元,其交易品種繁多,由股票、債券、期貨和期權等多種投資產品組成,專業水平與完善程度都處于世界領先水平。
多樣的投資方式
投資的目的就是讓錢生錢,并且盡量避免風險。全世界的投資方式不外乎儲蓄、基金、外匯、股票、房地產,還有就是投資做生意,澳大利亞也不例外。
儲蓄
從本質上而言,儲蓄是一種最簡單的理財行為,其主要功能就是實現保本、固定利息收入或風險管理等理財目標,屬于積少成多的手段。而實際收益情況卻不是存錢獲利這么簡單,利率的調整、利息稅的征收等很多因素在蠶食著銀行的儲蓄額。在澳大利亞,經過利息稅過濾之后的收益率,可能遠遠不及通貨膨脹的水平。
經商
創業似乎已成為一個國際潮流。到澳洲投資做生意需要很大的一筆資金投入,并且需要專業人士的加盟與支持。國內投資者因為不熟悉澳大利亞的市場運行規律,經營的風險相對更大。
基金
在澳大利亞投資基金需要委托專業的基金經理管理,費用高,近幾年的回報不太理想,缺乏收入保障。
外匯
外匯投資方式建立在掌握外匯市場變化的基礎之上,投資者需要不斷跟蹤匯率的變動并以此為依據進行投資。相對來說風險難控,不適合用于長期投資。
股票
投資股市需要專業的知識,足夠的時間、精力和大量的資金,回報的不確定性則是眾所周知的,在澳洲股票投資回報率低于房地產投資。
房地產
房地產是澳洲投資的主要領域,澳洲超過半數以上的人擁有自己的房產。除了自住以外,很多人也用來投資。通過對澳洲投資市場幾類投資方式多年回報率的比較分析,在澳洲投資房地產收益最高。例如一個水邊豪宅項目,在過去不到豐年的時間里,房價已經長了18%左右。
主體資格條件
主體資格條件限制廢止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五條及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境內再投資需滿足以下條件:1、注冊資本已繳清,開始盈利,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2、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50%;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根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以下簡稱“《執行意見》”),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不再執行上述限制性規定。
行業資格條件限制
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在同一領域的,應無過多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在與其自身經營范圍不同的領域,則會存在限制,一般要求其具有相關行業直接或間接經驗,在某些特殊領域尤其如此。
如在醫療行業,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要求中外雙方均應具有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而設立中資醫療機構,則無該要求。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設立醫療機構,應需比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關于外方投資者的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若無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則較難以再投資設立醫療機構。
特殊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的主體資格條件
對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等特殊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于其為專門從事投資的企業,其設立和投資均適用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特殊規定。
目前,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商務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于2003年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第2號),對其設立及投資問題進行了規定。但關于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相關監管部門尚未頒布全國性的規定,僅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地方出臺了部分地方性規定。
投資領域限制
禁止類
《暫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應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進行確定。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11年4月1日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征求意見稿)》,外商投資的產業目前正處于修訂中。
限制類
根據《暫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于限制類領域的,需向商務部門申請審批;且商務部門收到申請后,按照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會征求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實踐中,行業管理部門對于外商直接投資某些領域的問題,一般會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該等領域的,是否需參照該等法律法規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并未明確。
如在醫療行業,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醫療機構屬于限制類外商投資產業,限于合資、合作,并未規定股權比例限制。但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根據《暫行辦法》,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設立醫療機構,只需比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對于中外雙方的股權比例是否需符合《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未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鑒于目前醫療機構屬于限制類外商投資產業,根據《暫行規定》,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設立醫療機構,需經商務部門審批,且商務部門會征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因此行業主管部門應會比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因此,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于限制類外商投資產業,不僅需比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實踐操作中,仍需參照該行業管理部門有關外商直接投資該領域的相關規定。
鼓勵類和允許類
根據《暫行辦法》,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再投資,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即可,而不需商務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批。
實踐中,行業管理部門對于外商直接投資于該等鼓勵類和允許類領域可能出臺相關的規定。若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于該等領域是否需參照適用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可能亦無法在鼓勵類和允許類領域任意進行投資。
如在廣告行業,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廣告企業屬于鼓勵類和允許類外商投資產業;根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要求外方需具有經營廣告業務的經驗等條件;但設立中資廣告企業,則無該等要求。因此根據《暫行規定》,由于廣告企業屬于鼓勵類和允許類外商投資產業,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設立廣告企業,應只需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即可,而不需行業管理部門和商務部門審批。但實踐中,如不需參照《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則將存在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方式規避上述監管要求的情形。
資金來源
對一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境內再投資的影響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
(以下簡稱“142號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境內股權投資,其資本金的境內劃轉應當經外匯局核準后才可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資金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金本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需慎重考慮其資金狀況。對于人民幣資本金或人民幣利潤不足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境內再投資存在投資資金限制。
對特殊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境內再投資的影響
總體而言,上述外匯資金本結匯用途限制對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進行境內投資存在較大障礙,但在某些方面和區域,也有相對放開的趨勢。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進行境內股權投資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
[2008]125號),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在經營范圍內以外匯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
根據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lO年12月的《關于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滬金融辦通[2010]38號),獲準在上海試點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使用外匯資金對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出資,金額不超過所募集資金總額度的5%,該部分出資不影響所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原有屬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可至托管銀行辦理外匯資金境內股權投資事宜。
據報道,目前北京關于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本結匯問題,也已獲得與上海相當的結匯額度,可在經批準的額度范圍內,利用外匯資金本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直接投資問題
商務部于2011年10月12日了《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第889號,允許外國投資者以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依法來華開展直接投資活動。該規定突破了目前外國投資者只能以外幣進行投資的法律限制;根據該規定及上述142號文,若外國投資者以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直接在境內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則該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境內再投資應無上述資金來源的限制。
外資并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的相關問題
根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外國投資者通過其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并或收購境內企業的,適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相關規定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相關規定。同時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方式規避上述要求。因此該等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的要求與一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不同。
(一)主要投資方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全稱、主要經營范圍、注冊地、注冊資本、企業性質、股權結構,資產負債狀況,主要股東情況;
(二)主要投資方基本經營情況:包括企業近三年主要業務規模和經營情況,主要產品生產能力、實際生產規模、國內外銷售情況,企業近三年主要財務指標;
(三)主要投資方相關實力和優勢分析,在國內外投資類似項目簡要情況;
(四)其他投資方簡要情況:包括注冊地、注冊資本、企業性質、主要業務規模和經營狀況、資產、負債、收入、利潤等方面情況。
三、必要性分析
(一)投資目的:項目相關行業國內外情況,例如產品國內外供求情況及預測、產品進口情況及預測、行業未來發展等。說明項目對各投資方的必要性和意義,包括項目與投資方國內項目的關系、與企業發展戰略的關系等;
(二)社會意義:包括與我國相關產業發展的關系,與我國境外投資戰略和境外投資產業政策的關系等。
四、項目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
(一)項目背景:包括投資方介入前項目基本情況,外方合作者基本情況,投資方如何介入項目,投資方對外考察、盡職調查、與外方談判、其他競爭投資者等情況,與所在國家和當地政府溝通情況等;
(二)投資環境情況:包括所在國家及當地政治、經濟情況,與項目有關的稅收、外匯、進出口、外資利用、資源開發、行業準入、環境保護、勞工等法律法規情況,當地相關行業及市場狀況;涉及資源開發的,還應說明所在國家有關資源的儲量、品質、勘探、開采情況;
(三)項目的外部意見及影響:包括所在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見,當地社區的意見,項目對所在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等。
五、項目內容
建設類項目
(一)建設內容:包括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期限、進度安排、技術方案、建設方案、需要建設的配套設施等;涉及資源開發的,還應說明可開發資源量、品位、中方可獲權益資源量及開發方案等;
(二)主要產品及目標市場:包括項目主要產品及規模,產品目標市場及銷售方案;
(三)相關配套條件落實情況:包括項目道路、鐵路、港口、能源供應等相關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及安排,項目土地情況及安排,項目滿足當地環保要求措施,項目在勞動力供應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加工類項目應說明項目原料來源的情況;
(四)財務效益指標:包括項目總銷售收入、利潤、投資回收期、內部收益率等財務預測指標,以及中方投資回收期及回報率等預測指標。
并購類項目
(一)被收購對象情況:股權收購類項目應包括被收購企業全稱(中英文)、主要經營范圍、注冊地、注冊資本、生產情況、經營情況及資產與負債等財務狀況,股權結構、上市情況及最新股市表現、主要股東簡況,被收購企業及其產品、技術在同行業所處地位、發展狀況等;資產收購類項目應包括被收購資產構成,專業中介機構確定的評估價,資產所有者基本情況等;
(二)收購方案:包括收購標的,收購價格(說明定價方法及主要參數),實施主體,交易方式,收購進度安排、對其他競爭者的應對設想等;
(注:并購類項目同時包括投資建設方面內容的,還應說明建設類項目所要求的各項內容,并說明項目綜合財務效益指標。)
六、項目合作及資金情況
(一)項目合作方案:包括項目各方股比,出資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潤分配,產品分配,其他合作內容;
(二)項目資金運用:包括項目總投資,建設類項目的前期費用(中介費、勘探費等)、工程建設資金及其使用構成、流動資金的使用等,并購類項目的收購前期費用、收購資金及其使用構成,中方投資額及其使用構成等;
(三)項目資金籌措:包括項目資本金及各方出資,銀行貸款及其他社會中小企業融資的構成與來源,項目用匯金額及來源等。
七、項目風險分析
分析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及不確定性,并提出防范風險的相關措施:國別風險,法律及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建設風險,外匯風險,環保風險,礦權及資源量風險,勞工風險,項目可能面臨的其他風險;股權收購類項目還應分析企業運營風險。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意為“建設―經營―移交”。其基本含義為“東道國政府授權或委托某一外國投資者(項目主辦人)對東道國某個項目(通常是基礎設施或公益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并按約定的年限經營,在協議期滿后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或其指定機構的一種方式”。其具體做法一般是以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協議方式,授權或委托該外國投資者對本國某一重大項目進行設計、籌資、建造和經營。這些項目通常是投資數額大,建設周期長,而投資回收慢的基礎設施項目或大型公益項目。該外國投資者可根據東道國的法律、法規以獨資、合資、合作的形式成立一個項目公司,來專門負責項目建設的一切事宜。項目建成后,該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享有該項目的所有權、經營權和收益權,以收回投資和賺取利潤。待期限屆滿后,則必須依協議規定將該項目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或其他指定機構。由于項目實施時間、地點、外部條件以及政府要求的不同,BOT還有BOO、BOOT、BOD、BRT等演化形式,這些演化形式的運行方式與BOT大同小異。
以BOT方式承建基礎設施項目,國際慣例是采用項目融資(Project Financing)方式來籌集大部分建設資金。從這個意義上講,BOT不僅具有投資性,還具有融資性,甚至主要還是其融資性,因此,BOT也被歸結為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項目融資與一般貸款方式的區別在于:一般貸款是銀行貸款給借款人,由借款人用于投資,銀行注重借款人的自身信用,并要求借款人以自身資產作擔保;而項目融資是銀行直接將款項貸給某一投資項目,銀行注重的是該投資項目基本建成后的經營收益和資產,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由項目公司承擔,而不是由投資者承擔?;陧椖咳谫Y的這種特性和BOT的融資性,使得BOT不同于一般的直接投資方式。
BOT投融資方式之所以這幾年來在全球范圍內盛行,原因在于它對項目所在國及外國投資者(項目主辦人)均有益處,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基礎設施的建設中越來越多地采用BOT投融資方式,究其原因是因為較傳統的投資方式而言,BOT具有減輕政府直接的財政負擔、能夠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率、降低項目的投資風險等諸多優點。
二、中國利用BOT投融資方式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雖然利用BOT投融資方式對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但由于BOT投融資方式本身的復雜性以及我國經濟環境的特殊性,在實際運作過程中,BOT項目投融資方式遇到了許多障礙。如政府承擔了許多責任,BOT項目談判比較困難以及BOT項目容易出現依賴性等。鑒于此,筆者認為要充分發揮BOT投融資方式的積極作用,有以下幾個問題急需解決:
第一,外匯的兌換與匯出擔保問題。外匯的兌換與匯出擔保是外國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問題,這是由BOT的性質決定的。如前所述,外國投資者通過BOT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而基礎設施基本上本身無出口創匯能力,項目產品主要出售給當地政府、居民,收入形式是當地貨幣,故投資者尤為關注項目收益能否兌換成自由外匯以及如期足額償付銀行的貸款。我國屬外匯管制國家,人民幣實行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隨著我國外匯交易市場的開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通過BOT方式投融資,需要中國政府為其分擔的外匯風險主要表現為人民幣兌換成外匯的風險,即保證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收入能自由進入我國的外匯交易市場進行兌換,并保證其享有某種程度的優先權。為鼓勵外商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國家應對此作出保證,以滿足外國投資者償還貸款的需要。但中國外經貿部于1995年1月16日頒布的《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政府機構一般不應對項目做任何形式的擔?;虺兄Z(如外匯兌換擔保、貸款擔保等),如項目確需擔保,必須事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方可對外作出承諾。”這條規定,就從法理上對我國政府就BOT項目對外國投資者關于外匯的兌換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在我國的人民幣成為完全自由兌換貸幣前,如果我國政府不能對外匯的匯出和兌換作出最低限度的保證,將關系到我國能否以BOT方式吸引外資的根本問題,故上述規定已構成我國引進BOT投融資方式的法律障礙之一。
第二,投資回報率問題?;A設施有著超常的投資風險,利潤低。政府為吸引外資弱化投資者風險,一般給予投資者一定的投資回報保證。國際上BOT項目的投資回報率一般有三種模式。一種是“固定比率式”,即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事先協商確定的投資回報率承擔投資回報數額,而不論實際經營狀況如何;第二種是“浮動比率式”,即政府和項目發起人通過談判確定投資回報的上限和下限,經營收入超過回報率上限的部分屬于政府所有,經營收入低于回報率下限時由政府補貼,在回報率上下限范圍內的經營收入都歸項目公司所有;第三種是“自負盈虧方式”,即項目公司自負盈虧,承擔經營后果。在這三種投資回報方式中,除“自負盈虧方式”外,政府對項目公司均作了投資回報的保證。不同的BOT項目談判,外國投資者會要求不同的投資回報模式。對那些投資額巨大、經營期短,且東道國政府擔保不充分,項目經營風險較大的BOT項目,外國投資者通常會要求采用“固定比率式”或“浮動比率式”的投資回報方式,在這兩種投資回報模式下,盡管政府要承擔項目的主要經營風險,但只要國家政局穩定,經濟持續發展,項目經營狀況良好,政府在償還一定比率的投資回報之外,也會有相當的盈余收入。但我國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的《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項目公司也要承擔融資、建造、采購、運營、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得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該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切實際的。在英法海底隧道的建設中,項目發起人歐洲隧道公司未獲政府給予的投資回報率等擔保,結果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之中。而菲律賓政府又因向項目發起人提供投資回報率等過多擔保而使政府本身面臨債務風險。因此,我國政府應根據項目的投融資總額、經營期限、政府擔保程度及項目經營風險大小等綜合情況來決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回報模式,而不能一刀切。
第三,項目產品的服務價格問題。BOT項目投資的回報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賴BOT項目的服務價格。在服務價格依據的確定上,各國有不同的做法。其中成本定價法對外國投資者改善經營、引進新技術、降低成本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值得我國借鑒。為了合理的確定產品的成本價,政府應對BOT項目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和可行性研究。在確認項目經營收費價格時,應該綜合考慮項目所屬行業的投資回報率、通貨膨脹率、匯率變化、國際資本市場利率變化趨向、項目債務和股東比例等因素,使外商既不能獲暴利,也不能因非經營等因素而嚴重虧損。由于BOT項目引進的是國際私人資本,與國有資本相比,私有資本要求較高的回報,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項目產品的最終用戶支付較高的服務價格。如果我國政府在與外商談判時,是基于最終用戶價格的確定,而不是投資者回報率的確定,將更有利于促進我國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業績。
第四,控股權問題。由于基礎設施的重要地位,國家曾對外商投資于基礎設施的股權作過限制性規定,這是正確的。但是BOT項目設施的經營權期滿后,將移交給政府和公共機構,不存在外商永遠占有的問題。同時,雖然投資者對BOT項目的投資是一種商業行為,但這種行為的受益者首先是項目所有國,而且所有國政府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對BOT項目進行管理。故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必一味著眼于這種商業行為中的大部分股權控制,某些項目可以讓外商獨資或控股經營(機場、港口、碼頭除外)。靈活的控股政策,加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將有利于中國基礎設施的發展。
一、目前我國的外匯儲備及其應用
截至2009年末,中國國家外匯儲備余額為23992億美元,同比增長23.28%。2009年,全年國家外匯儲備共增加4531億美元,其中第四季度新增1266億美元,前三季的增量分別為77億美元、1779億美元和1510億美元。中國目前持有的外匯儲備位居世界第一,已占全球外匯儲備總量的1/3,相當于七國集團外儲總量的1.93倍。我國龐大的外匯儲備保障了我國的進出口外匯需求和金融安全,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挑戰,包括外匯儲備的保值增值、投資渠道與方向、購買外匯儲備所投放的人民幣與通貨膨脹的關系等等。
中國的外匯儲備主要由人民銀行的外匯管理局(外管局)和中國投資公司(中投)兩家機構在管理。外管局是管理我國外匯儲備的主要機構,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而中投是在2007年9月由財政部發行特別國債的方式籌集15500億元人民幣從人民銀行購買外匯儲備2000億美元后注資成立的國有投資公司,此前頻頻利用外匯儲備注資國有金融機構的中央匯金公司也劃入中投旗下。中投的職能是基于經濟和財務目的,在全球范圍內對股權、固定收益以及多種形式的另類資產進行投資。從目前看,外管局管理的外匯儲備主要投資方向是美國國債、高評級金融債券和股票、少量基金金融機構和產業機構股權投資等。例如,美國財政部2010年3月15日公布,1月末中國持有美國國債余額8890億美元。而中投管理的外匯儲備主要投資方向是金融機構和產業機構的股權投資。例如,30億美元參股美國黑石投資公司,50億美元參股美國摩根士丹利,利用旗下SPV公司投資哈薩克石油企業的股份等等。
從我國的外匯儲備投資方向上看,過分集中在美元資產上。這直接帶來的問題就是我國的外匯儲備對美元的穩定性依賴較大,同時資產收益比較低。以近期美國國債利率為例,2年期國債收益率報1.051%;10年期收益率報3.855%;30年期國債收益率報4.747%,而長期國債在扣除通貨膨脹的因素后其收益也大大低于名義收益率。
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在2009年度觀察家年會上披露:我國的外匯儲備購買美國國債只有零點幾的年回報,回報率較低。而美元的貶值更是我國的外匯儲備“不可承受之重”,以外匯儲備中有60%的美元資產估算,美元每1%的貶值就會帶來近千億人民幣的損失。由于我國是美元資產的最大外國持有者,事實上處于一種“被美元綁架”的地位,所以在2009年,美國的弱美元政策引起了溫總理的極大擔心,提出美國應保障中國持有的美元資產安全。而進一步的問題則是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大舉借債給美國這樣的富國是否明智?我國的外匯儲備投資是否符合我國的戰略利益?如何使我國的外匯投資盡量減少美元貶值和通貨膨脹的侵蝕?
二、“走出去”戰略與中央國有企業增資的需求
近年來,我國提出了“走出去”戰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到海外投資。在近年來原材料和資源類產品價格的上漲以及我國對外經濟依存度的不斷加大的大環境下,去海外進行資源類投資和采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明顯符合國家戰略利益。從投資的專業性、成功率和實際控制運營效果來看,合適的海外投資主體應該是對應行業的產業企業。而從我國的實際國情來看,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央國有企業因其實力、人才、海外業務經驗等優勢更適合充當“走出去”的主力,近年來央企頻頻海外大筆投資和收購的案例也證明了這一點。
但由于多種原因,目前相當一批國有企業尤其是央企資產負債率較高。據國資委統計資料顯示,2007年1-11月中央企業資產負債率同比上升的達65家,負債增長高于資產增長的達69家,有44家資產負債率高于75%。電力行業和鋼鐵領域資產負債率普遍很高。電力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平均在60%-70%,五大集團中已有三家超過了80%。走出去的企業中以中國中冶為例,這個在2008年底由中國冶金科工集團公司、寶鋼集團共同出資設立的我國最大的工程建設綜合企業集團,由于頻頻在全球多個礦產項目進行大手筆投資,資產負債率一直居高不下,為此不得不發放高額企業債并吸引戰略投資者以緩解資金壓力。中國中冶的負債率高達94%,且旗下公司的大量承包工程和海外礦產資源收購項目都急需資金。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國中冶的總資產1869億元,負債合計1759億元,對應每股凈資產為0.3元。而中國中鐵、中國鐵建兩家公司發行前每股凈資產分別為0.65元和0.62元,中國建筑的每股凈資產為0.71元,均低于1元凈資產。而這些高負債企業多數也具有大量的海外業務。
高負債使得企業過分依賴銀行貸款和稀釋股權再融資,加大了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降低了其在資本市場中的價值,同時也阻礙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部分有價值海外投資項目的順利進展。因此,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高負債國有企業注資是必要的。例如,2009年初,國資委對南方航空、東方航空進行注資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其中對南方航空注資30億元,使其資產負債率由此前的83.26%降低到80.66%;而對東方航空注資70億元,使其資產負債率由此前的98.49%下降了8.36個百分點。目前國資委對所轄企業的增資資金來源主要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2009年國資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總額為873.6億元人民幣,其中,有600億用于電信重組改革。而根據財政部25日公布的《關于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說明》,2010年預計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合計421億元,同時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440億元,其中向新設企業注入國有資本52.5億元、對實施聯合重組的中央企業補充國有資本130.5億元。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國資委能動用的資金和央企的注資需求還有較大的差距。
三、外匯儲備注資國企的思考
目前我國的外匯儲備投資方向較為集中,而且作為投資主體的外管局或中司都并非產業機構,所投資產品側重于金融產品和公司股權,況且即便是收購了公司股權也會因為缺乏管理經營能力而喪失實際控制力。因此這種單純的財務投資并不能切實保障和擴大我國的戰略利益,而且還會因為高度集中在金融和股權領域而容易受到國際金融市場的連鎖性沖擊,一旦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就會造成投資回旋余地狹小甚至連保本都很困難。所以,積極利用我國的外匯儲備進行符合國家戰略的多元化投資勢在必行,而利用外匯儲備注資有國際采購或海外投資業務的國有企業就是一種較好的選擇。
具體操作辦法可以是由中央政府機構(國資委或人民銀行)再成立一家類似匯金的公司(匯金2號),由這家公司充當投資平臺,從央企或大型國企的海外投資計劃中篩選合適的項目,在央企或大型國企負債率較高或實力不足的情況下直接將外匯儲備作為資本金注入從而獲得股權,而該筆外匯形式注入的資本金必須定向投入到海外投資項目中去,不允許在國內結匯。操作流程可以是由匯金2號公司成立項目審核小組來篩選國企的海外投資項目,國資委可以推薦,符合國家戰略利益、具有經濟效益且通過審核的項目就可以投資。接受投資的企業通過定向募集資金協議和修改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對匯金2號入股資金的優先保全、發行優先股或原價回購承諾來為匯金2號投資資金增加信用保障。匯金2號不會投資項目所需的全部資金,該國企必須也配比相應資金以降低投資風險,一旦項目出現損失將優先以該國企的配比資金進行彌虧,而且項目虧損達到一定程度時匯金2號將可以選擇行使權利要求該國企原價回購所投資金。匯金2號不干預參股企業的日常經營,甚至有些情況下可以委托國資委或大股東代行除收益外的其他股東權利。匯金2號在合適的時候(例如上市、重組)可以轉讓出售或者劃撥所持企業的股份,從而完成投資退出的全過程。
這樣操作的好處是:一是促進國家戰略利益。國家外匯儲備注資可以促進幫助國有企業“走出去”爭取符合國家戰略利益的海外項目,而且通過注資的國企進行海外采購和投資,既回避了財富基金直接投資的敏感,還因為接受注資國企的專業性加強了對項目的控制和利用,從而增大了爭取海外項目的成功率及促進了國家戰略利益。二是外匯儲備投資的安全和效益。外匯儲備多元化投資于諸如能源、原材料、礦山、港口經營、加工制造、高新技術等各個產業領域,多樣化的投資有效的分散了風險和擴大了獲益的機率,而且就算單個投資項目失敗了匯金2號手里還持有相關國企的優先股權、回購承諾和溢價轉讓的機會,所以該種形式外匯儲備投資的安全等級較高,收益也應該超過單純的美國國債利率。三是增加國企實力和資本市場價值。依據優質的海外項目對高負債國有企業增加資本金就意味著降低其資金壓力、收購優良資產、杠桿提升其在資本市場上的價值和融資能力、提高其實力和信用等級、增加上市溢價。在這個方面,中央匯金公司注資幾大銀行金融機構已經有了成功的先例,雖然性質和業務領域不完全一樣,但是也可以作為借鑒。四是外儲內用,海外投資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外匯儲備最終投向海外而沒有因注資國企在國內二次投放基礎貨幣,所以此種外儲內用會減少對通脹的壓力,而且也緩解了“窮國借錢給富國搞發展”的困境。目前國內的投資機會在減少,外貿環境日趨緊張,海外投資可以起到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緩和國際環境、增加轉口貿易、增加勞務輸出和勞動力就業、保障國內資源供應、引進高新技術等功效。
鑒于以上所述,考慮到目前外匯儲備投資有待進一步完善和目前國有企業“走出去”的目標及高負債的現狀,我國應盡快開展多元化利用外匯儲備的進一步研究,積極通過外匯投資新平臺和眾多符合條件的國企提高外匯儲備使用效率,爭取擴大“外儲內用”增加國家戰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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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京政發〔1986〕43號)中涉及企業中方職工7.5%醫療費、20%日常勞保福利費用、20%養老儲備金的提取口徑、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結余資金的處理,從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外商投資企業招聘職工應當按規定辦理招聘備案手續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地為中方職工提取、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按照《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號)執行。企業按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9%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經濟效益好、經營管理狀況穩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業,可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所保險種應適用全體中方職工,不得只有少數高級管理人員享有。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大病醫療統籌費。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號)執行。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大病醫療統籌費,計入管理費用。原提取7.5%中方職工醫療費的辦法停止執行。新的醫療制度改革辦法頒布后,按新的辦法執行。
(三)失業保險費。按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號)執行。失業保險費以本單位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1.5%,按實際應參保人數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失業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
(四)工傷保險費。按照《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費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號)執行。企業以上年度本企業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行業差別費率確定的標準,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工傷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按應繳數額提取基本養老保險費、大病醫療統籌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上繳后應無余額。
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繳納上述各項社會保險費(大病醫療統籌費除外),應以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職工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主要由計時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包括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補貼)、加班工資等部分組成。
三、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及時足額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其他各項資金,并按規定用途使用。
(一)職工福利費。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職工探親假路費、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獨生子女費、托兒補貼費、職工集體福利、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用于企業職工參加在職培訓,提高業務技能所需費用支出。
上述(一)、(二)項費用以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提,但對于企業在與外籍職員簽定勞動合同時,已訂明外籍職員的福利費包括在其應付工資當中的,應以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
(三)中方職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頒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京財建〔1995〕1445號)執行。其中:企業按規定繳納的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按規定向中方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和住房補助,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根據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95〕京房改辦字第37號),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為中方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交存率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為職工交存住房公積金后,根據市房改辦、市財政局、市勞動局《關于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規定》(〔93〕京房改辦字第154號),不得再在成本、費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F存的住房補助基金余額一律轉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轉金。有關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發后,按新的規定執行。
(四)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按照國家有關吸收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財合〔1994〕50號)執行。
四、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辦法》(勞部發〔1997〕46號)規定,對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的,其名義工資與實發工資之間的差額部分,用于企業中方職工補充社會保險、職工福利費和住房周轉金。企業中方一般職工不實行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
對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或者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約定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中包含應付社會保險費和國家物價等項補貼,以及對中方一般職工實行名義工資辦法的,應按本通知的規定協商變更企業合同、章程或勞動合同。變更后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中不再包含應付社會保險費和國家物價等項補貼。
五、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對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在分別按有關財務會計規定正確核算外,還要同時設置輔助帳簿,全面反映各項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對于本通知之前,企業已按財政部門規定,對中方職工權益資金實行中方單獨設帳,單獨核算,單獨開戶,單獨管理的企業,可仍按原辦法執行,但必須設置專人進行規范化管理,并接受有關方面(包括外方)的監督。
(二)中方職工各項權益資金,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對外投資、企業間借款、贊助、捐贈以及購置與中方職工權益無關的財產。
(三)對現有的中方職工各項權益資金結余要進行認真清理,凡挪用、擠占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必須及時清理收回;對不符合規定而多提的各項權益資金,應沖減成本費用。對涉及上述社會保險的各項權益資金結余,應首先用于補繳按規定應為中方職工繳納而未繳的各項保險,補繳后仍有結余的,并入相關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工資總額7.5%的醫療費結余,并入職工福利費;原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工資總額20%的養老儲備金結余,并入職工福利費。今后用于離退休職工在統籌退休費用之外的必要開支,按規定計入企業管理費用。其他各項權益資金的正常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企業工會依法對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的提繳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財政機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負責監督檢查企業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提繳、使用情況。企業應將涉及中方職工權益各項資金的提取、使用、結余等情況,作為委托會計師(審計)事務所進行社會審計的內容之一。
七、企業清算時,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以及用該項資金購置的各項財產、設施的處理,按照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京財合〔1995〕2118號)的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時,不屬于清算財產的三部分財產無法交給接受單位的,應上繳當地財政部門。
我國外匯儲備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其增長節奏和科學合理的使用存量外匯儲備。具體有如下建議:
一、從擴大內需方面看,關鍵在于促進消費的擴大,而促進消費擴大的關鍵又在于改變現有的收入分配格局
擴大內需本應該從投資和消費兩方面著手,但在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下,增加投資難以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收入的合理分配和消費能力的擴張,因此,政府應該在收入分配方面加強干預。從當前情況看,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第一,通過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促進農民收入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和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第二,實現最低工資制度,這一方面可以增加居民消費能力,又能從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資的盲目擴張導致的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從而有利于投資與消費的平衡發展。
從減少出口的方面看,關鍵不在于人民幣升值,而在于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低成本、高投入、低利潤、高出口是我國粗放型外貿發展模式的基本特點,這是與我國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未能實現根本轉變一脈相承的。長期的粗放型增長已使這種增長方式到了難以為繼的地步,因此,切實將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資源節約型增長方式轉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逐步淘汰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產品附加值低的企業。這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前產能過剩的矛盾,又能減少一部分低效益的出口。筆者不主張人民幣升值的主要理由是人民幣升值對出口的影響不會太大,原因主要在于我國出口的方式和結構。近年來加工貿易方式的出口在我國出口中不斷上升并居于主導地位。2001年以來,我國加工貿易的增長速度幾乎每年都與出口的總體增長速度基本持平,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占我國出口總額的比重在2005年接近55%,如果人民幣升值,其結果首先是進口中間產品和原材料價格的下降,因此,人民幣升值對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減少的作用不會太大;而且在市場存在強烈的對人民幣升值預期的情況下,人民幣較大幅度升值的風險很大。
二、從政府的角度看,應放松對外匯的管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下的浮動匯率制度,引導外匯向民間分流
首先,弱化政府控制,調節匯率形成機制。如前所述,我國外匯儲備增長過快,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的匯率水平不合理,而造成人民幣匯率偏低的根源,是其形成機制的扭曲,央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過度,要想抑制儲備過快增長的勢頭,減輕儲備過快增長的壓力,必須理順人民幣匯率的運行機制,加大匯率浮動幅度。其次,進一步改革現行的結匯售匯制度,改善匯率形成機制,引導外匯向民間分流。目前,我國持有如此巨大的外匯儲備,而民間持有的外匯所占比例很低。政府集中持有外匯也加大了外匯管理的風險,如果改變這種結構,由政府集中持有改變到由商業銀行持有一部分,企業和個人持有一部分,不僅有利于匯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化,也有利于分散風險。
三、政府要利用超額的外匯儲備,積極推行實施“引進來,走出去”戰略
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在許多方面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關鍵在于提高我國經濟的核心競爭力,所以,我國可以在外匯儲備相對過剩的情況下,根據國民經濟長遠發展的需要,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有計劃地引進一批關鍵技術,如節水、環保、冶金、制藥、計算機、精密機床制造等方面的技術,切實提高經濟發展中的科技含量。政府要逐步放寬資本項目的管制,鼓勵企業對外投資。“放松資本項目的管制”主要是指調整“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制度,逐步減少對資本流出的限制,以鼓勵更多的本國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當前尤其是要重點支持有實力的企業在海外發展加工裝配、承包工程和開發戰略資源,這實際上意味著我國的海外資產將在政府和私人部門之間發生一定的轉換,這種轉換不僅有利于減少政府所承擔的外匯儲備風險,而且還有利于提高國民收益,因為私人海外投資率通常高于官方外匯儲備的收益率。
四、樹立正確的利用外資觀念,加強對外匯收支交易背景的審核,嚴防國際熱錢的涌入
不能再把引進外資作為考核地方部門政績的硬指標,對那些效益高,有利于國家發展的外資項目持歡迎態度,而對那些只具有投機心理或只想利用我們的資源和市場、轉嫁污染、破壞我國環境的外資項目當予以拒絕。從另一方面來講,全社會都應從維護國際金融安全的高度,警惕和阻止國際熱錢的涌入,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履行臨柜依法審核的職責,對無貿易背景的可疑的外匯資金流動,拒絕結匯,及時上報。外匯管理局要加大對可疑外匯資金流動的檢查,一經發現“熱錢”流入,立即采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及時予以處理,各企業單位都要從民族大義出發,不給國際游資的流入提供方便,更不能與境外勢力共謀,從事非法套利的勾當。
五、提高外匯儲備的收益率
外匯儲備經營與管理的總目標首先是要保持外匯儲備資金流動性,在此基礎上再考慮保持外匯儲備的價值,并在保證流動性,保本的基礎上尋求長期穩定的收益。保持流動性就是要按照我國的進出口貿易收支,外債償還以及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等因素,建立流動性安排,通過流動性安排保障我國對外支付的需要。為了減少因匯率、利率變化而產生的外匯儲備資產價值的減少,一般通過各種交易工具的協調運用、合理的資金安排等實現外匯儲備資產的保值、增值。尋求穩定的收益是指在投資上不是以短期投機易為主要投資方式,而是以投資易為主要投資方式,以追求穩定的,長期的回報為目的。收益性的資產組合工具包括長期債券、股票、對國家或企業的貸款和直接投資。目前,我國外匯儲備對后三者的投資比例很低,主要投資于外國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銀行存款等市場規模大、信用級別高的金融資產。據美國財政部統計,我國官方的外匯儲備中約有4500億美元美國政府部門發行的各種證券和其他長期金融資產。另外還可能持有500億美元存款和其他短期頭寸。由此可見,我國外匯儲備具有較好的充足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但是,我國外匯儲備的收益性明顯不足。我國外匯儲備由于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債券,這些債券只有4%-5%的名義收益率。如果考慮到美國通貨膨脹率和美元貶值,這些債券的實際收益率更低。據測算,扣除通貨膨脹率和對沖成本(央行票據成本)后,實際收益只有0.7%-1.7%,而同期國內資本平均回報率約在15%以上。因此,提高外匯儲備收益已成為當前我國外匯儲備管理的重要任務。
六、創造最優的外匯儲備經濟效益
在管理外匯儲備的過程中,除了要注意減輕其對宏觀經濟的負面影響外,當務之急是提高我國外匯儲備管理的收益性和降低持有儲備的巨大成本,發揮大量的人民幣儲蓄和外匯儲備對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建議將儲備轉化為投資,將資金轉化為資本的新機制。例如,制定更積極的對外投資戰略,增加對民營企業的美元貸款,推進我國有競爭力的企業到國外投資;還可以考慮將外匯儲備與國有企業的跨國經營戰略,銀行的國際化經營戰略結合。如成立美元技術創新基金,支持國內企業加強與跨國大公司的技術合作和開發;大力發展資本市場,促進更多的人民幣儲備和外匯儲備向資本市場流動。另外,我國還要利用外資儲備增加石油等戰略性物資。
七、建立外匯儲備風險管理制度
面對全球不斷增高的外匯儲備規模、風險程度不斷提高的資產形式、日趨復雜的金融工具、動蕩不定的金融市場,都促使各國的中央銀行要在外匯儲備的管理過程中積極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這包括采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披露制度等等。我們既可以說風險管理本身就是外匯儲備管理政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可以說良好的外匯儲備風險管理是實施各種既定的外匯儲備管理政策的基礎和前提。國際比較表明,目前并不存在一種適用于全球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最佳的外匯儲備管理政策體系,甚至在同一類型的國家和地區,外匯儲備政策的差異性也明顯多于一致性,這說明外匯儲備管理政策是顯著依賴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環境、金融市場發展狀況、宏觀經濟政策、外匯儲備管理目標等多種因素的。根據我國國情,運用先進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披露制度。
八、加強國際貨幣合作,簽訂多邊的國際貨幣互換協議
從某種意義上說,緊密的國際貨幣合作,可以使一國合理地持有外匯儲備。因為,一方面簽訂有區域貨幣合作協議的成員國之間的雙邊貿易,可以減少為平衡貿易收支而持有的外匯儲備量;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貨幣互換對區域內發生短期對外支付困難的成員國進行融資,這也相應地減少了為防范金融危機或突發事件而持有的外匯儲備水平。所以,加強區域貨幣合作,能夠使發展中國家成員國外匯儲備的持有水平更趨合理。
九、盡快研究制定專門法規、設立專門的操作機構
很多國家都針對外匯儲備管理制定了專門法律,有專門機構負責具體操作,責權利相對分明。我國巨額的外匯儲備也需要一部相應的法律,來規定和規范外匯儲備使用的基本原則、決策程序、操作管理、投資方向、收益支配等。我國有必要借鑒新加坡和韓國的做法,探索成立專門的操作機構,進行比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屬下的外匯儲備管理部門更積極、更進取、更專業的長期投資,以期獲取更大的投資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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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小博大的投資利潤。
對于投資者來說,其最關心的問題是自己的投資能最終給自己帶來多大比例的收益,與它們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就是對其投資資金的保障,大大降低了其投資風險,只要其在投資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投資得當,能夠對市場價格變化趨勢有一個比較準確的估算,就一定能夠以很小比重的保障金獲得利潤多達十倍甚至于十倍以上的回報,也正是這種以少換多的投資效益的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將目光聚向衍生金融工具。
(二)成本低、種類多
衍生金融工具為眾多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成本低而且選擇范圍廣的投資方式,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它們對于利益的追求目標,而且衍生金融工具并不僅僅是單一的種類,它還具有融資多樣化的特性,這樣就為投資者提供了多種多樣的投資方式和渠道,選擇的機會越多,投入的資金也將會越多,再加上其豐厚的利潤回報,已有很多投資者開始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達到自身融資目的。
(三)金融風險的轉移分散功能
尤其對于銀行業,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不僅可以轉變傳統的信貸業務的模式而且能夠做相關的投資業務和業務,通過將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相融合,可以合理地將本該由資金持有者承擔的風險進行分散,比如投資者可以通過對多種衍生金融工具的運作來達到分散和轉移風險的目的。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具有比較高的不確定性
雖然說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非常高的收益比例,但同時她的收益也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即但凡收益必然會得到很高的回報,但也有可能許久得不到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區別于其它金融工具的一個主要方面是其本身不具有價值,也就是說它是通過債券、股票等能夠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交易的有價證券衍生出自己的“價值”的,本身不具有保值性,來自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其實是來自于標的物的,即約定價和實際價的差價。而且這一收益還會隨著利率、匯率、商品價格的改變而改變,這也就同時決定了衍生金融工具收益的不確定性。
二、公司財務管理中衍生金融工具的應用
(一)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應用衍生金融工具
當下,企業往往會面臨很多金融風險,究其原因,主要是商品價格、市場利率和外匯匯率的激烈而不可預知的變化和波動而使得實際的現金流量和預期的收益存在較大的差距而引起的,為了保證企業相對穩定的經濟收益,實施風險管理,盡可能的降低風險是企業必須做出的選擇。通常情況下,企業就是通過利用不同的衍生金融工具完成資金的套期保值,以便于很好地避開外匯、利率等波動所帶來的投資風險。
商品價格波動風險是指由于國際市場上幾個體系本身的不穩定性,而且還存在著行業壟斷和投機炒作現象對市場運動的控制和影響,使得商品價格總會發生非常大幅度的波動,對企業經營者來說不得不面對因價格變化而帶來的投資風險,為了將風險降至最低,企業就可以采取各種合理的衍生金融工具來應對,如價格封頂協議或者是金融期貨等手段,都是非常湊效的手段。
所謂的利率風險,就是指因為市場行情的變動而引起的投資穿著收益可能發生較大變化的可能性,究其原因,在于利率本身的變動,主要表現方式是利率在時間上的變化。而通過衍生金融工具,就能夠為企業提供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手段進行風險的管理,通過它企業可以不對原資產負債賬面做任何改變,甚至于不調整資產與負債就能夠高效率的實現對敏感的利率的利用。具體講就是利率封頂和保底、利率交換以及遠期利率協議等工具在企業中的運用,當企業經過判斷認為利率具有上升的趨勢,就可以簽訂利率協議以避免因利率的上升帶來的成本增加的發生。
匯率風險管理是指企業的外匯資產因為匯率的變動而有可能導致的負債的產生或經濟收益的降低,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實施企業外匯管理主要是合理規劃企業的負債和外匯資金之間的差額,以免因外匯匯率變動引發損失,同利率風險管理有類似之處,外匯風險管理也是采取的套期保值法,對未來的匯率進行人為鎖定,具體來講,就是利用貨幣期權和貨幣互換來控制和預防外匯風險。
(二)企業融資中如何應用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在企業融資中的應用主要是通過對期權、遠期合約以及封頂協議等工具的合理使用。
為了將利率或者匯率固定下來以免市場發生較大波動帶來收益風險,企業一般會簽訂遠期協議實現對融資成本的鎖定,如果企業借入一筆利率浮動的資產,一方面可以受鎖定利率(通常為上升)之保值的好處,另一方面,假若利率下降,收益的依然是企業本身。
再者,企業也會選擇互換交易的方法來減小融資成本,也就是說,企業在進行投資者時可以采用利率較低的貨幣,然后再到外匯市場上進行兌換自己需要的貨幣種類,而到了還款期限,再到外匯市場上換回利率較低的幣種,這樣的話,當一定時限內,融資成本在一定的利率浮動范圍內降低時,企業便可以通過固定的利率來換取浮動的利率,而這中間的所有操作都是合情合理的,最終使企業不僅不會在利率的變化中承擔投資風險還能帶來額外的利潤。
(三)企業投資中如何應用衍生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