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5 08:44:06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房地產開發的原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和國際稅收慣例,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及籌資等活動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達到稅負最小化,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行為。其外在表現是使納稅人納稅最少,納稅最晚,即實現“經濟納稅”。 納稅籌劃是企業經營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公民納稅意識提高的產物。近年來,房地產企業迅猛發展,已成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也是國稅和地稅的納稅大戶之一。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一個項目收入規模相當大,要上繳的各種稅金少則上千萬元多則上億元,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運用雖然處于嘗試階段,但是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行為,有必要對企業的稅收成本做出計劃和安排。 當前部分房地產企業在納稅認識上存在誤區;企業內部缺乏必要的納稅管理。導致很多房地產企業稅負過大。因此,有效規避納稅風險,在有限的空間內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對房地產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房地產行業納稅籌劃現狀及分析
目前在我國,能全面精湛整體論述系統納稅籌劃方面的理論專著有限,實務方面的探討也較為膚淺和缺乏,對于在實際工作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采用哪些策劃方法,以及需要掌握哪些節稅點,目前我們國家的涉獵者并不多。在房地產行業,我國稅收環境日益改善,已有諸多機構開始介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但是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現階段的納稅籌劃研究不容樂觀,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納稅籌劃的認識不足。
一方面,由于國外的納稅籌劃由來已久,所以我國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籌劃意識和手段遠比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強;另一方面,對民營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通過納稅籌劃所獲得的收益都是自己的,因而民營房地產開發企業樂于在納稅籌劃上進行大膽的嘗試,相反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則認為無論稅負輕重都是國家的。因而不重視納稅籌劃工作。
我們國家現行稅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的局限性
我國現行稅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稅收法律制度是以流轉稅等間接稅種為主體和側重點的復合稅制度,由于間接稅種的稅負具有可轉嫁性,納稅籌劃的操作空間不大,而房地產開發企業涉稅比例最大的稅種就是流轉稅中的營業稅,這就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籌劃研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局限。第二,由于我們國家目前的稅收體制尚不健全,我們國家尚未開征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通用的諸如社會保障稅、遺產稅、贈予稅等直接稅稅種,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籌劃研究也因此而受到很大程度的局限。第三,由于我們國家目前的所得稅和財產稅的體系相對還比較簡單,稅收體制也還不夠完善,也使得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的研究受到客觀現實條件的制約。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征管水平還有待完善
房地產業是國內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部分,為國民經濟的支柱,屬于消費與投資的熱點領域。房地產業過熱引發了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強化,與此同時,外資不斷涌入更是將房地產市場引向白熱化。我國商品房的銷量不斷攀升,但是其閑置率也隨之增加,造成了天量不良資產的產生。這種情況的發生主要受兩方面的影響,即宏觀經濟體制和價格形成機制。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法實施有效的成本控制,導致房地產開發成本較高,缺乏下調售價的空間。在這種背景之下,房地產開發企業面臨著資源整合的風險,房地產開發的微利化必然到來,伴隨而來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形態與模式發生相應的變動。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成本進行控制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并進而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減少風險。
一、房地產開發的行業理論概論
1 房地產行業特性分析
房地產,顧名思義,是房產與地產的合稱,屬于不動產。房地產在物質形態上屬于土地及其上面附著的永久性建筑,在法律上屬于財產。土地具有多重特性,即可承受性、非移動性、不可滅失性、差異性以及使用方式和社會經濟位置的可變性等。房地產具備自然和經濟上的兩方面特性,自然特性有耐用性、非移動性、效用多層次性等;經濟特性則包括稀缺性、高投入性、資本消費兩重性等。房地產市場是指各種房地產交易產生的經濟關系之和,分為房地產一級市場、房地產二級市場和房地產三級市場。受土地和房地產特性的影響,房地產市場也有自己的行業特性,共分為五點:不完全競爭性;局部性與區域性;專業性;強法律性;流通方式多樣化。
2 房地產開發的內容和特性
作為一個動態過程,房地產開發意味著對土地和房屋進行相應的開發、改造和再開發。通過對城市地塊進行改造,有計劃的安排房屋建設,并開展營銷和物業管理,從而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并能實現與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協調。房地產開發有房屋開發和土地開發兩方面內容,包括房地產項目規劃與設計、土地的征收與拆遷、“水通、電通、路通和場地平整”、項目的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房地產開發有四個階段,即投資規劃與決策階段、前期工作階段、項目建設階段以及房屋租售階段。房地產開發具有自己的特性,即綜合性(開發關系的廣泛性、項目操作上的復雜性、環節和設計部門的繁多性等)、開發過程的長期性、開發的時序性、開發的強地域性和投資的風險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組成及所受影響因素
1 成本組成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總成本包括兩方面,即開發成本和費用。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費用、拆遷補償費用、前期工程費用、建安工程費用、基礎建設費用、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和開發間接費用;費用則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2 成本影響因素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受到諸多方面的影響,如宏觀經濟政策、內部可控因素等各類直接和間接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開發時,必須考慮風險問題、工期長短、質量情況、設計方案和銷售策略的制定,需要建立整體而系統的成本控制方案。首先,成本控制的最重要部分就是項目決策,即從企業自身的資金情況、融資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入手,評測項目風險,以確定房地產開發的成本與收益;其次,功能標準直接影響成本控制,即根據地塊和市場需求設計房地產的功能情況;第三,工期長短也是成本控制的重要部分;第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組織架構是成本控制的中樞,即通過對資金的管理運作、安全保障、資金回款進度等進行成本優化。
3 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控制原則
成本控制就是將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產生的費用進行控制,以保障成本降低和效益提升。房地產開發需要全面控制,即全程控制和全員控制。由于房地產開發具有綜合性與系統性的特點,需要遵循以下原則,即開源與節流相平衡的原則、項目目標管理原則、“責任-權利-利益”的結合原則、項目和市場的動態控制原則、開發各環節的節約原則以及積極的例外管理原則。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成本控制中應采取的措施
1 選項與立項階段的開發成本控制
一個項目的實施是以企業盈利為目的的,因此在選項與立項階段對預期的收入、成本、風險和利潤等應該進行可行性分析。從財務的角度,其經濟指標分為內部收益率等核心指標和總投資回報率、獲利指數等參考指標。在房地產這個不完全競爭市場中,相對于成本而言,收益所受影響較大。財務人員要做好事前控制,在成本估算中細化會計分類。財務與會計部門需要對房地產開發的相關歷史數據進行分析,密切關注建筑原材料與工程造價變動的新動態。優化資金鏈,控制好現金流,為提高資金利用率進行規劃。
2 設計階段的成本控制
設計階段是投資控制的重要階段,房屋建筑設計的節約是最關鍵的環節。在設計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重視設計方案的合理性,保障設計質量,避免設計的保守性和不配套性,避免施工中出現變更與返工情況的出現。不但要在控制房屋工程成本上下功夫,還要對工程新增費用進行嚴格審核。首先,引入設計的競爭機制,實施工程設計的招投標制度;其次,加大與設計部門的技術溝通,嚴格實行限額設計,對設計人員的技術責任和經濟責任進行明確;第三,以價值工程的方法為指導,平衡房地產功能與工程造價;第四,做好設計出圖前的審核工作,避免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事故。
3 基建階段的成本控制
遵循工程建設的客觀規律,及時總結基建方面的經驗,對工序的開展及時優化。對基建階段出現的臨時性支出做好管理,實行工作責任制。水通、電通、路通和場地平整雖然具有工期短和質量要求低的特點,但是完全可以按照市場行情安排,以總價招標的方式進行處理?;ㄟ^程中,必須依靠市場規律辦事,規范競爭秩序,建立起完善的招投標制度。與此同時,對招投標過程進行嚴密監控,避免發包腐敗的產生。在施工階段,控制工程變更所造成的影響,對承包商索賠要求進行審核,管理好建筑材料和施工設備的采購。當工程竣工后,應嚴格審查設計圖紙和合同規劃的完成情況,對驗收單進行細心管理,避免忽略甩項的發生。
4 優化項目管理組織架構
優化項目管理組織架構是成本控制中的核心,需要對全員進行控制,以目標管理為導向。目前國內工程項目管理存在諸多問題,項目管理方式落后,引發了房屋單位成本上升的問題。目前常見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有常規單一項目管理模式、常規多項目操作模式(工程部下轄項目組、項目公司制和項目經理部的架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根據自身企業特點選擇相應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
5 創新施工技術,優化施工工藝
重視技術創新,將數學優選法運用到施工工藝的各環節中,以達到縮短工期,提升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在室內整體施工和室外整體施工中,充分運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獲取成品房價格競爭上的優勢。
結語: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當今背景之下,必須做好成本控制工作,樹立成本控制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原則。以市場化經濟為導向,有效解決成本控制中的各項矛盾,獲得最高效的經濟利益。
一、明確納稅對象
本通知所指納稅對象是指*區東城、西城、南城、北城、*、何樓、萬福辦事處和*開發區轄區所有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企業。
二、規范納稅辦法
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均按照屬地繳納原則繳納各項稅收。具體納稅辦法如下:(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和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繳入國庫。(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繳納的車船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所在地和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繳入國庫。(三)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和規定的預繳比例及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繳入國庫,最終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匯算清繳。(四)市管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分別下放給*區和*開發區管理。其上繳市級國庫的各項稅金,以20*年上繳數為基數,由市區兩級財政進行結算。
三、強化征收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1)33-0276-01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效力,是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成立后,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的情況。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生效,應滿足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即行為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形式亦不違背法律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效力,是審理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必須首要解決的問題。但我國現行法律對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具體規定不具體、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法律、法規對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沒有作出具體、明確規定時,確認其效力應當以《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生效、合同無效的條件及其立法精神為指導,從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及訂立的目的出發,準確地確定合同的性質。在認定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要增強合同意識,貫徹合同自由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不要將可以認定為有效的合同認定為無效,或者將可以繼續履行的合同隨意解除或撤銷,并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對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盡可能賦予生效條件,促成當事人實現合同目的。同時,要注意不同時期成立的合同,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把握好從寬、從嚴的時間界線,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可以本著從寬的原則認定合同的效力;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簽訂的合同,應本著從嚴原則認定其效力。
一、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
法律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主體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件,從事房地產開發應具備兩個條件:首先,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應是房地產企業?!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其次,房地產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斗康禺a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參與合作建房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且應在規定的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其所簽訂的合作開發合同才具備生效的條件。
此外,審查合同的主體資格時,還應把握簽訂合同的時間界線,對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對當事人在一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可認定合同主體具備了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其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可認定有效。
通常來講,一個企業在完成一項經營活動之前,都需要對這項經營活動所要涉及到的所有成本開支進行核算,并通過會計手段進行利潤分析,以確定該經營活動的利潤空間,從而制定合理的經營計劃。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講,同樣需要在進行一項房地產項目開發時對項目的成本進行詳細核算,以確保企業能夠完全掌握該項目的利潤空間。但是在進行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時,由于項目涉及到的成本支出組成范圍較廣,因而極易出現核算不合理或不準確的現象發生。這就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成本核算時必須要格外注意一些必要的問題?,F筆者就以自身工作體會來對這幾點問題進行簡要研究探討。
一、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組成問題
在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核算時,首先就需要明確房地產開發的成本主要是由哪些方面來組成,在明確了成本的組成范圍的前提下,才能準確核算項目成本。一般來講,在房地產的開發過程中,其成本的開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土地、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費用
這些費用是組成房地產開發總成本的主體費用,一般會占總費用的八成以上,尤其是近年來城市土地資源緊張,土地的費用成本開銷更大,甚至成為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具備利潤空間的關鍵指標。土地費用大致包含土地征用拆遷費、出讓地價款、轉讓費、租用費以及其他費用等。通常在進行房地產成本核算時,開發商都需要將土地費用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換算,來得出未來房產每平米所占土地成本,繼而再計算該項目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利潤空間。
2.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支出
主要是指水、電、煤氣、暖氣、小區內道路、停車場等基礎設施。學校、醫院、商店、居委會、派出所等生活服務性配套設施也是不可缺少的。這類收費項目種類繁多,標準不一,許多收費項目由壟斷性經營企業或事業單位執行,隨意性很強,標準普遍偏高。配套及收費項目是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受外界因素影響最大的一塊費用支出,一般占項目總投資的10%~15%,減少這部分費用支出,是降低開發成本取得經營效益的一項重要手段。
3.管理費用和籌資成本
管理費用也是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核算中的重要環節,雖然其所占成本比例不大,但卻對于項目的整體財務成本管理有著很大影響。因而企業的行政、財務、人事等各個部門對于項目實施而作出的各種經營活動而產生的費用也是需要詳細核算的。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核算問題
1.成本歸集對象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成本核算時,應該確定成本歸集對象,即成本核算單位。成本核算對象的確定原則:應滿足成本計算的需要;便于成本費用的歸集;利于成本的及時結算,適應成本監控的要求。對于小規模的開發,如單幢或幾幢房屋的開發,這個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可以將全部開發量作為成本歸集對象,設立一個成本核算單位。但是對大規模的開發,就必須科學地確定成本歸集對象。在這種情況下,成本核算對象不能過細(如以單幢為單位),因為這樣做勢必會增加工作量,使核算工作繁瑣化。相反,也不能簡單地以整個小區為核算單位,因為一個小區從開始建設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這樣做勢必使成本核算資料滯后,失去其在管理上的作用。
2.共同成本的分配問題
對成片開發土地而言。肯定存在共同成本,按受益原則和配比原則,確定應分攤成本費用在各成本核算對象之間的分配方法、標準。分配方法有個別認定法,按面積分配法和按價值分配法。在選擇方法時應保持使用方法的一致性。以價值為基礎來分配共同成本是一個廣為采用的方法,在這一方法下,其價值可取該項目的估計售價或評估價值。如若其中的直接成本可明確辯認,則應以減去直接成本后的共同成本來進行分配,以使分配結果更為準確。以面積為基礎來分配共同成本通常只適用于成片土地開發后的成塊出售或轉讓。如若每塊土地上的構成內容不同,則分配結果必將與實際不符。個別認定法從定義上來講可能是個最好的辦法,如能分別認定,就可在平時歸集,也就不存在共同成本的分配問題,這種方法可同以上兩種方法結合使用。
3.籌建期間借款利息的會計處理
一般來講,由于房地產開發所需的資金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在單純以開發企業自身的資金力量顯然是不能完成項目所需成本的,因而大多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都會在項目建設前進行籌款融資,一般融資的對象和手段都是向銀行貸款,這就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的利息。而由于房地產項目所需時間相對較長,資金回籠緩慢,因而這筆利息的數額也是非常巨大的。根據現行會計準則規定,這種利息支出應當資本化,即發生時列作開發成本,待銷售實現時按照配比原則逐步轉入當期的經營成本。項目竣工后,發生的借款利息則直接計入財務費用。
4.項目的竣工決算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
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1.1房地產開發的內容
“開發”是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目的,對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和利用的過程。與房地產有關的開發活動非常廣泛,國土開發、區域開發、城市開發等都與房地產開發活動有著密切的關系,其中國土開發與區域開發主要側重于宏觀意義上的房地產開發,這些開發視為廣義的房地產開發活動。狹義的房地產開發主要是指在依據國家的法律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是在特定地段上所進行的具體的房地產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施工等開發活動。本文研究的范圍是狹義上的房地產開發。
一般來說房地產開發可以分為四個階段:投資決策階段、前期工作階段、建設階段、房屋租售階段,每個階段的工作均有不同的內容。
1.投資機會選擇與決策分析階段
投資機會選擇與決策分析,是整個開發過程最為重要一個環節,其目的就是通過一系列調查研究與分析,選擇一個最佳的可行的項目開發方案或舍棄項目的替代依據。這一階段的主要內容是項目選擇和項目可行性研究。
項目選擇是指多渠道獲取信息,形成開發項目初步設想,包括項目選址、籌資、配套建設,并與進行市場綜合分析,廣泛接觸,使項目設想具體化。
項目可行性研究即在項目選擇后對該項目深入分析,包括社會綜合評價、市場研究、項目財務評價等,這是影響項目成敗的關鍵之處。
2.前期工作階段
這一階段主要工作是獲取土地使用權、落實資金和項目的規劃設計。具體地說,包括:
(1)獲取土地使用權
(2)實施籌資計劃
(3)規劃設計與建設方案的制定
(4)與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協商,獲得規劃及配套部門許可
(5)征地、拆遷、安置、補償
(6)施工現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
(7)對開發成本和可能的工程量進行更詳細的估算
3.項目建設階段
項目建設階段是將開發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人、財、物等資源聚集到一個特定的空間與時點,將項目建設計劃付諸于正式實施的活動。這一階段工作內容包括落實承發包、施工組織、建設監理、市政公建配套、竣工驗收。
4.房屋租售階段(房屋交易階段)
當項目建設完畢后,開發商除了要辦理竣工驗收和政府批準入住的手續外,往往要看預算的開發成本是否被突破,實際工期較計劃工期是否有拖延。但開發商此時更為關注的是,在原先預測的期間內能否以預計的租金或價格水平銷售產品。在很多情況下,開發商為了分散投資風險,減輕借貸壓力,在項目建設前或建設過程中就通過預租或預售的形式落實了買家或使用者
1.2房地產開發的特征分析
房地產開發跨越生產和流通兩個領域,是房地產業最基本、最主要的物質生產活動。在城市建設中承擔著重要角色,因而有其自身的特征。
1.房地產開發的本質特征是綜合性
綜合性是房地產開發的內在要求,現代房地產開發要求在開發過程中必須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在開發過程中不僅建筑地塊及房屋建筑進行有目的的建設,而且要對開發地區一些必要的公用設施、公共建筑進行統一規劃,其次,其綜合性還表現在開發過程中工作關系的廣泛性及項目操作的復雜性,房地產開發的環節很多,涉及的部門也很多,不僅要涉及規劃、設計、勘察、施工、供電、供水、電訊、交通、教育、消防、環境、園林等部門,而且還有可能涉及通過征地、拆遷、安置等眾多工作環節,每個開發項目所涉及的土地條件、融資方式、建筑設計、施工技術、市場競爭等情況都不一樣,因此,開發商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制定最佳開發方案。
2.房地產開發過程具有長期性
房地產開發從投入資本到資本回收,從破土動工到形成產品需要經過幾個階段工作,尤其在建筑施工階段,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才能最終形成產品,這一過程與資金是否到位關系重大。一般來說,普通開發項目需要兩、三年時間,規模較大及成片開發則時間更長。
3.房地產開發有很強的時序性
房地產開發從實務來講具有很強的操作程序,從項目可行性分析到土地獲取、從資金融通到項目的實施,乃至后期房屋租售管理等,頭緒雖多,但先后有序。這不僅受政府土地、規劃等部門行政管理審批手續的影響,同時也是房地產開發這一生產活動內在的要求。因此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施必須有周密的計劃,各環節緊密銜接,協調進行,縮短周期,降低風險。
4.房地產開發具有很強的地域特性
開發項目受地段、區位的影響相當大,交通、環境、購物、升值潛力等很多因素,因此開發時項目的選址非常重要。
5.房地產開發具有較高的風險性
房地產開發需要巨額資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籌集巨額資金是有風險的:由于投資額大,開發周期長,諸如金融、政策面等很多因素都有可能變化,會給開發項目帶來一定的市場風險,而且房地產開發的產品具有很強的剛性,也就是說開發商的每一個開發項目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幾乎沒有重新建造的可能,一旦出現問題,就意味著開發商要面臨巨大損失。
以上都是房地產開發的特性,因此造成房地產這種消費品的成本結構也不同于其他的消費品。
2成本控制理論
2.1成本控制的概念和目標
項目成本控制是指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定期地、經常性地收集項目實際費用信息和數據,進行費用目標值(計劃值)和實際值的動態比較分析,并進行費用預測,如果發現偏差,則應及時采取糾偏措施,以使成本計劃目標盡可能好的實現的管理過程。成本控制的基礎是事先就對項目進行成本預算;成本控制的目標就是要保證各項工作要在它們各自的預算范圍內進行;成本控制的關鍵就是找到可以及時分析成本績效的方法,盡早發現費用的差異和無效率,以便在項目失控之前能及時采取糾正措施,使項目得以順利地按照計劃進行。
成本控制的目標有三個層次:第一,通過成本控制配合企業的戰略選擇與實施,以低成本為依托,通過價格競爭來擴大市場份額,最終擴大企業的利潤,幫助企業取得競爭優勢;第二,利用資源、成本、質量、數量、價格之間的聯動關系,配合企業獲取利潤最大化;第三,降低成本。
成本控制目標的三個層次都貫穿著成本降低的要求,在許多情況下,單純強調低成本不一定能代表經濟上的合理性,因而需要將成本及與成本相關的變量因素聯系起來加以考察。
成本控制的總體目標是為施工企業的總體經營管理目標服務。通過為施工企業及外部相關利益者提供各種成本管理信息和相關經濟信息。提供決策建議,以及通過各種經濟、技術、組織手段提高成本控制水平。
2.2成本控制的原則
傳統的成本控制概念主要是對建設施工的建安成本進行控制,其主要方法是在項目成本的形成過程中,對生產經營所消耗的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和費用開支進行指導、監督、調節和限制,及時糾正將要發生和己經發生的偏差,把各項生產費用控制在計劃成本的范圍之內,以保證成本目標的實現,達到成本控制目的,降低項目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在現代房地產開發中,拋開地價不談,項目的抉擇與產品的定位、檔次以及方案設計等其它各項影響因素是投資控制與成本變化的關鍵,建安成本的高低一般也就大體確定,建安成本的成本信息和控制技術比較透明和成熟,實際上可控制的成本并不是很多。因此,現代房地產開發成本控制概念中,講究的是全面控制,全面控制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全程控制、二是全員控制。全程控制講的是從項目的投資決策起就開始進行控制,考察項目的經濟數據以及項目的可行性與風險性,在項目的可行性基礎上,保證功能使用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前提條件下進行限額設計,項目的投資決策與方案設計是項目投資成本控制的關鍵所在,將成本發生過程中的事中控制前置為事前控制,當然建設過程中的成本控制也是集約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成本控制中常講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預算為基礎”包含著四層含義:一是該項投資行不行,二是該花的要花,三是該花的部分必須加以合理的控制與審核,四是不該花的不花.全員控制實際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組織管理問題,實踐表明不同的組織架構體現著不同的責、權、利關系,員工的主觀能動性、成本控制的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是靠空洞的說教和強迫式的灌輸,也不是靠自覺意識的提高,而是依靠具有一定活力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實現的。
現代房地產開發的綜合性和系統性都比較強,因此現代房地產開發成本控制有兩個根本性的原則:一是全面控制原則,二是重點控制原則。全面控制,尤其是全程控制是房地產開發成本控制最為重要的管理原則,在此基礎上的成本控制必須有的放矢,進行重點管理。就過程來看,首先要抓好立項階段和方案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其次是施工階段的成本控制。施工階段的成本控制也要區分重點與次重點。必須將有限的精力放在最為重要的環節上,否則,就會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只有深刻理解和把握兩個根本原則的辯證關系,才能正確處理以下各項控制原則的關系:
1.開源與節流的原則
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的原則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各項花費適得其所,把錢花得最值,追求投入后產出的最大化,每一筆發生的費用都有相應的投資回報。
2.目標管理原則
目標管理原則是指在立項、設計、施工、銷售等各個階段應有明確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做到心中有數,并逐步加以分解,提出進一步的具體要求,分別落實到各執行部門、單位和個人。目標管理和內容包括:目標的設定和分解,目標的責任到位和執行,檢查目標的執行結果,評價目標和修正目標,形成目標管理的計劃、實施、檢查和處理循環等。
3.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在項目施工過程中,項目經理、技術人員、業務管理人員以及各單位和生產班組都負有一定的成本控制責任,同時還享有成本控制的權利。做到責、權、利相結合就是在規定的權力范圍內如何開支、開支多少,同時對各部門、各單位、各班組在成本控制中的業績進行考評,并將最終的經濟效益與收入掛鉤。
4.動態控制原則
動態控制原則是指隨著項目的不斷進展依次推進成本控制的重點。如在立項階段重點考察項目的可行性與風險性,設計階段重點考察使用功能與美觀進行限額設計,施工階段重點考察各項成本的支出的情況等,并結合具體的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等。
5.節約原則
成本的主要組成一人力、物力、財力是成本的主要消耗,節約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核心,也是成本控制的一項最主要的基本原則。執行主要從三方面入手:一是嚴格執行成本開支范圍、費用開支標準和有關財務制度,對各項成本費用的支出進行限制和監督;二是提高施工項目的科學管理水平,優化施工方案,提高生產效率,降低人、財、物的消耗;三是采取預防成本失控的技術組織措施,制止可能發生的浪費。只有做到以上三點,成本目標才能得以實現。
二、構建房地產開發水平的不同指標
構建房地產開發水平的不同指標包括房地產開發的總體評價體系和評價指標的選擇原則兩方面。(一)房地產開發的總體評價體系。房地產開發的總體評價體系有很多典型的指標,其中包括規模性指標、潛在性指標和盈利性指標等。規模性指標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數量、從業人數、開發企業的總資產、開發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的年營業收入和銷售總面積等六個方面。潛在性指標包括未竣工的房屋總面積、開發企業的土地儲備面積、住宅的出售價值、年均銷售增長率和年經營收入增長率等五個方面。盈利性指標包括房地產開發的凈利潤、總利潤、總資產回報率和凈利潤率等四個方面。這些指標都是對房地產開發水平的總體評價的重要依據,對于統計分析的進行也有著重要意義。(二)評價指標的選擇原則。評價指標的選擇應該滿足以下原則,評價體系的科學性、系統性、可比性、及時性、靈敏性以及可操作性。每個原則的具體內容都不一樣,但是都非常重要,評價指標的選擇應該嚴格按照這些原則進行選擇,這樣構建起來的評價體系才會更加完善。1.評價體系的科學性。由于房地產產業綜合評價指標數量太多,有些指標反映同一方面,房地產開發部門要想構建科學的評價體系,就要對各種各樣的指標進行篩選,保證留下的指標的完整和全面。每個指標所代表的意義都不相同,房地產開發部門應該明確每個指標的意義,使用適當的方法測定方法來獲取相應的數據信息,保證數據信息的正確性。做到真實地反映我國各個地區的房地產開發水平??茖W的評價體系不僅能很好地對房地產開發水平進行綜合評價還能對房地產產業以后的開發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2.評價體系的系統性。房地產開發部門要想構建比較系統的評價體系,就要使各個部門之間要有層次感,比如從小的產業慢慢發展壯大,層層遞進,使部門有序的運行。爭取做到使每個指標既能獨立地反映一定的情況又能相互之間產生聯系進而反應整體的情況,使之共同作用從而成為一個系統的整體。由于各個指標的量綱單位不同,所以無法進行直接的評價,需要先消除量綱單位對評價的影響,將原始數據標準化。3.評價體系的可比性。房地產開發部門構建房地產開發水平評價體系就是為了比較我國不同地區房地產開發水平的差異,從而分析出各個地區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房地產開發部門根據所遇到的問題結合房地產開發的實際情況提出一系列的解決辦法,并且為產業未來的發展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加快產業的發展進步。因此,房地產開發水平評價體系應該具有可比性。4.評價體系的及時性、靈敏性。房地產開發部門要想構建及時靈敏的房地產開發水平評價體系,就要人員及時的反映指標數據的改變并且不斷進行數據的更新,否則陳舊的數據不但不能反映出房地產開發水平還會對房地產產業未來的發展方向產生不好的影響。及時的評價體系對未來信息有一定的預測、估計作用,而且對各指標對綜合評價的反映都比較靈敏。如果不能及時的更新數據,那么房地產產業對未來一段時間的預測、估計作用都會產生偏差,更不用說各個指標對綜合評價的靈敏度也會大幅度降低。5.評價體系的可操作性。房地產開發部門要想構建可操作的房地產開發水平評價體系,就要使有關的操作盡可能的簡單明了,并且與房地產開發的相關數據都要盡可能的準確、獲取途徑也要盡可能的容易。房地產開發的有關產業也要學會利用已有的數據使操作盡可能的簡單一些。房地產產業的可操作性相比其他幾個原則來說要容易很多,因此,實施起來也會更加的便捷、快速。
三、房地產開發的水平的綜合評價指數
房地產開發的水平的綜合評價指數包括綜合評價數據的選擇和計算綜合評價指數兩方面。(一)綜合評價數據的選擇。不同的地區房地產開發水平不同,通過統計學的方法來計算得出綜合評價指數,綜合評價指數能清晰地反映出房地產綜發水合開平的不同。想要計算綜合評價指數就要先學會選擇綜合評價數據,而房地產產業所需要的數據必須能夠清晰明了的顯示出房地產產業所要的信息,數據齊全了才能進一步計算綜合評價指數。所以綜合評價數據的選擇對于房地產產業的發展進步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綜合評價指數能夠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對房地產開發的水平進行總的評價。因此,能用綜合評價指數來判斷房地產開發水平的高低。(二)計算綜合評價指數。綜合評價指數的計算方法有很多種,其中最簡潔明了的就是加權線性合法,一般是使用加權線性合法結合統計學軟件系統對數據信息進行計算整合后得出相應的結果。在綜合評價時當指標之間相關系數都很大時加權就不起什么作用了,各種不同的加權實際上沒什么區別,但是當有些指標之間的相關系數不是很大時就需要進行加權求和。因此,就可以看出加權線性合法不適用所有的綜合評價指數的計算,在計算綜合評價指數之前要選對方法對于計算綜合評價指數是非常必要的。
四、結束語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房地產產業迅速發展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需求的同時,也要求我們更加重視房地產產業的開發,及時發現房地產產業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利于房地產產業的發展進步,給房地產產業指出一個更好的路途,更大限度地滿足人們的需求。因此重視房地產產業的開發就成為了每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
作者:鄒永敏 單位:衡陽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
參考文獻:
[1]何有世,徐文芹.因子分析法在工業企業經濟效益綜合評價中的應用,數理統計與管理,2003,22(01).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周轉房,舊城改造中回遷安置戶交納的拆遷面積內的安置房產權款和增加面積的房產款,在“房地產銷售收入”核算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自用的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房產不是“房地產銷售收入”的核算對象。
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作為可供銷售的開發產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應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進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滿足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計量。
房地產購銷合同在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前后均可能簽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按規定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后,方可上市預售房地產。在預售中所得的價款,只能是屬于暫收款、預收效性質的價款,由于開發產品尚未竣工驗收不能確認收入。等到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并辦理移交手續后,方可確認房地產銷售收入實現,將“預收帳款”轉為“經營收入”。
在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后簽訂的購銷合同,由于有現房供應,在辦妥房地產移交手續后,即可確認收入。第一,與所售房地產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法定地轉移給購貨方。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出售為主要目的而開發房地產的,出售后不擁有繼續管理權和控制權。第三,目前房地產銷售款的支付方式雖多種多樣,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銀行按揭等,有擔保和保險措施,但房地產價款的流入不成問題。第四,房地產價款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協商確定,而開發產品的成本核算資料和工程預決算資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數據。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法確認收入時限
(一)關于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確認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應根據收入來源的性質和銷售方式,按下列原則分別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價格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于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包銷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過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基價加按超基價分成比例計算的價格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應按月或按季為結算期,定期結清已銷開發產品的清單。已銷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售出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編號、數量、單價、金額、手續費等。
5.將開發產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將待售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先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出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
(2)將待售開發產品以臨時租賃方式租出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開發產品確認收入的實現。
6.以非貨幣性資產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應于分得開發產品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關于開發產品預售收入確認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利潤率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額,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
預計營業利潤額=預售開發產品收入×利潤率
預售收入的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稅務機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分類(或分項)確定。
預售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已實現的銷售收入,同時按規定結轉其對應的銷售成本,計算出已實現的利潤(或虧損)額,經納稅調整后再計算出其與該項開發產品全部預計營業利潤額之間的差額,再將此差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確認問題
1.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1)將開發產品用于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2)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
(3)將開發產品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4)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
(5)以開發產品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
2.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確認時限
視同銷售行為應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周轉房,舊城改造中回遷安置戶交納的拆遷面積內的安置房產權款和增加面積的房產款,在“房地產銷售收入”核算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自用的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房產不是“房地產銷售收入”的核算對象。
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作為可供銷售的開發產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應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進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滿足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計量。
房地產購銷合同在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前后均可能簽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按規定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后,方可上市預售房地產。在預售中所得的價款,只能是屬于暫收款、預收效性質的價款,由于開發產品尚未竣工驗收不能確認收入。等到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并辦理移交手續后,方可確認房地產銷售收入實現,將“預收帳款”轉為“經營收入”。
在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后簽訂的購銷合同,由于有現房供應,在辦妥房地產移交手續后,即可確認收入。第一,與所售房地產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法定地轉移給購貨方。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出售為主要目的而開發房地產的,出售后不擁有繼續管理權和控制權。第三,目前房地產銷售款的支付方式雖多種多樣,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銀行按揭等,有擔保和保險措施,但房地產價款的流入不成問題。第四,房地產價款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協商確定,而開發產品的成本核算資料和工程預決算資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數據。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法確認收入時限
(一)關于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確認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應根據收入來源的性質和銷售方式,按下列原則分別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價格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于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包銷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過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基價加按超基價分成比例計算的價格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應按月或按季為結算期,定期結清已銷開發產品的清單。已銷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售出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編號、數量、單價、金額、手續費等。
5.將開發產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將待售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先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出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
(2)將待售開發產品以臨時租賃方式租出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開發產品確認收入的實現。
6.以非貨幣性資產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應于分得開發產品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關于開發產品預售收入確認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利潤率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額,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
預計營業利潤額=預售開發產品收入×利潤率
預售收入的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稅務機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分類(或分項)確定。
預售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已實現的銷售收入,同時按規定結轉其對應的銷售成本,計算出已實現的利潤(或虧損)額,經納稅調整后再計算出其與該項開發產品全部預計營業利潤額之間的差額,再將此差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確認問題
1.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1)將開發產品用于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2)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
(3)將開發產品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4)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
(5)以開發產品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
2.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確認時限
視同銷售行為應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上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入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入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情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