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2 09: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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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的創業培訓中比較注重創業精神和品質的強化,更多地關注企管、金融、財會、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對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關注較少。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導致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創業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創業過程中誤入歧途。
本文以高職院校大學生創業為例,有針對性地選擇與創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目的是讓大學生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導大學生增強法律意識,依法辦事,依法維護企業和自身利益。
一、創業中法律教育與培訓的重要性
創新已成為當今中國的最強音符,創業也已轉化為大眾的迫切需要。與之相對應的是,創新創業教育蓬勃開展,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有著諸多優勢,也是自身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
(一)創業教育的重要性
創業能力是一種生存能力,創業教育是一種培養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創業教育被稱為學習的“第三本護照”,和學術教育、職業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可以使大學生了解當前我國嚴峻的就業形勢和巨大的社會就業壓力,認識到創業是解決中國社會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轉變大學生的就業觀念,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具體來說,就是培養自信心、培養積極的處事態度、培養良好的行為方式、培養社會責任感、培養競爭意識和競爭精神、培養堅韌不拔的毅力與品質。這些正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對于創業者,從尋思創業伊始,必須充分認識分析創業環境,因為創業成敗與創業環境有著非常重要的關系:創業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往往更重要。
社會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人口環境、習俗環境、市場環境、人力資源環境等,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創業者要全面考慮,能利用的社會環境要充分利用,不能違反的要嚴格遵守,創業者對社會環境利用得越好,創業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條件下開展的各種經濟活動,無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導、規范和保護之下才能正常進行和取得預期成果。企業創業活動同樣是在一定的法制環境下進行的,創業者必須考慮法律的這種影響和作用,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采取相應的對策,才能達到成功創業的預期目標。因此,加強創業中的法律教育與培訓非常必要。
二、創業初始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經過一番躊躇滿志的構想,開始準備創業,這就進入了創業初始階段了,創業者首先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處理不當的話不僅會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糾紛,嚴重的話還會危及企業生存安全。創業者不必了解有關法律的所有內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關鍵內容與新辦企業有關就夠了,最重要的是作為企業主,要知道法律不僅對企業有約束的一面,也同樣給予你的企業以法律保護。
(一)關于設立經營實體,進行行政審批的相關法律問題
設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還須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比如開網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最為常見。設立特定行業的企業,還有必要了解有關開發區、高科技園區、軟件區等方面的法規、規章、有關地方規定,這樣有助于更好地選擇創業地點,以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大學生創業需要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消防、衛生等行政審批程序的一些具體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這部分相關法律的教育與培訓應重點放在各種不同經濟組織的具體特點,包括責任形式、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設立條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資協議、經營管理等內容,讓大學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斷,從而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組織形式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準備資料,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二)關于資金、設備場地等相關法律問題
大學生在創業初期籌集創業資金時可能涉及銀行貸款、財產抵押等問題。如果不是以貨幣資金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其他權益等出資,以及在企業經營也會涉及租店面及辦公場所,這些都會涉及諸多的法律問題,需要了解有關票據、合同、擔保、出資、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等相關的法律知識,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教育與培訓,本著“必需、夠用”原則,精簡優化法律教育培訓內容,讓創業大學生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掌握應用關鍵的法律知識,至于較為完整的法律條文學習、熟悉及應用,有待引導大學生遇到具體的經營問題能夠做到尋找相對應的法律文件,邊學邊用,做中學,學中做,從而在創業過程中不斷提升法律水平與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三、創業經營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創業初期階段以設立某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為主,完成行政審批企業登記手續,這僅僅是創業的開始,打好基礎后,接下來要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同理,創業者不得不面對許多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視,極有可能使新設立的企業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令企業經營管理舉步維艱。認識把握好下面幾個法律問題無疑有助于創業成功。
(一)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
創辦的企業進入經營階段后,創業者也就是經營者要遵紀守法,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法律體系已日趨完備,不少法律法規都或多或少從各個不同方面規范了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現舉二例說明履行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也就展示了對創業經營階段中法律教育培訓的意義所在。
其一,創業者必須依法納稅。任何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及時、足額納稅是創業企業對國家的貢獻,也是創業企業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創業者要了解熟悉《稅收征收管理條例》,明了自己作為納稅人的基本義務和權利,這些責任概括起來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設銀行賬戶、依法報送財會制度、依法設置財簿、依法報送財會核算資料、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繳納或解繳稅款、依法實施發票管理、依法使用稅控裝置、依法結算稅款或提供擔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等。
其二,創業企業務必尊重員工的權益。市場競爭、企業競爭,說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員工的素質和積極性,在勞動力流動加快和競爭加劇的形勢下,優秀的勞動者越來越成為勞動力市場上爭奪的重要資源,所以新開辦企業一開始就要特別重視尊重員工的權益,踐行以人為本的經營之道,自始至終培育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給企業帶來的困難和損失。
至于法律層面而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有相當多的條文明確規定了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應盡的法律責任義務,比如必須依法與員工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員工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與糾紛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關法律
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利用企業資源,為社會創造財富,為消費者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與服務,整個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幾乎都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范,創業者要盡可能地了解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才有可能做到遵紀守法,依法維護和保障企業利益,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會使企業陷入歧途,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創業者了解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很多,這里著重強調幾部法律法規,非常有必要作為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廣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擇其中一二說明。
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創業者重點了解熟悉消費者的權益和經營者的義務,以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教育培訓中側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競爭中觸犯了法律底線;至于《產品質量法》的教育培訓中則應強調創業者了解熟悉國家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與制度,要創業者熟悉掌握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不得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禁止性規定,履行作為性義務和不作為性義務。限于篇幅,其他相關法律不再累述。
總的原則就是要精選核心的、與創業企業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有的放矢,讓大學生易學易記,讓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能力轉化為創業企業保駕護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決糾紛
創業者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對內開展管理活動,對外發生經濟聯系,都會產生各種法律關系,難免會有各種摩擦矛盾、爭議糾紛。因此創業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處理爭議糾紛,熟悉掌握法律中規定的具體訴訟程序,更要有積極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意識,還要有各種相關預防措施及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業利益。以《民事訴訟法》為例,在具體的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大學生理解并掌握訴訟制度、原則、管轄概念、訴訟程序,實訓模仿撰寫訴訟文書,能夠獨立進行訴訟,最終具備用訴訟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
關鍵詞:
創業教育;法律環境;法律教育
現有的創業培訓中比較注重創業精神和品質的強化,更多地關注企管、金融、財會、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對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關注較少。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導致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創業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創業過程中誤入歧途。本文以高職院校大學生創業為例,有針對性地選擇與創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目的是讓大學生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導大學生增強法律意識,依法辦事,依法維護企業和自身利益。
一、創業中法律教育與培訓的重要性
創新已成為當今中國的最強音符,創業也已轉化為大眾的迫切需要。與之相對應的是,創新創業教育蓬勃開展,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有著諸多優勢,也是自身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
(一)創業教育的重要性
創業能力是一種生存能力,創業教育是一種培養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創業教育被稱為學習的“第三本護照”,和學術教育、職業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可以使大學生了解當前我國嚴峻的就業形勢和巨大的社會就業壓力,認識到創業是解決中國社會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轉變大學生的就業觀念,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具體來說,就是培養自信心、培養積極的處事態度、培養良好的行為方式、培養社會責任感、培養競爭意識和競爭精神、培養堅韌不拔的毅力與品質。這些正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對于創業者,從尋思創業伊始,必須充分認識分析創業環境,因為創業成敗與創業環境有著非常重要的關系:創業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往往更重要。社會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人口環境、習俗環境、市場環境、人力資源環境等,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創業者要全面考慮,能利用的社會環境要充分利用,不能違反的要嚴格遵守,創業者對社會環境利用得越好,創業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條件下開展的各種經濟活動,無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導、規范和保護之下才能正常進行和取得預期成果。企業創業活動同樣是在一定的法制環境下進行的,創業者必須考慮法律的這種影響和作用,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采取相應的對策,才能達到成功創業的預期目標。因此,加強創業中的法律教育與培訓非常必要。
二、創業初始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經過一番躊躇滿志的構想,開始準備創業,這就進入了創業初始階段了,創業者首先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處理不當的話不僅會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糾紛,嚴重的話還會危及企業生存安全。創業者不必了解有關法律的所有內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關鍵內容與新辦企業有關就夠了,最重要的是作為企業主,要知道法律不僅對企業有約束的一面,也同樣給予你的企業以法律保護。
(一)關于設立經營實體,進行行政審批的相關法律問題
設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還須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比如開網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最為常見。設立特定行業的企業,還有必要了解有關開發區、高科技園區、軟件區等方面的法規、規章、有關地方規定,這樣有助于更好地選擇創業地點,以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大學生創業需要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消防、衛生等行政審批程序的一些具體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這部分相關法律的教育與培訓應重點放在各種不同經濟組織的具體特點,包括責任形式、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設立條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資協議、經營管理等內容,讓大學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斷,從而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組織形式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準備資料,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二)關于資金、設備場地等相關法律問題
大學生在創業初期籌集創業資金時可能涉及銀行貸款、財產抵押等問題。如果不是以貨幣資金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其他權益等出資,以及在企業經營也會涉及租店面及辦公場所,這些都會涉及諸多的法律問題,需要了解有關票據、合同、擔保、出資、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等相關的法律知識,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教育與培訓,本著“必需、夠用”原則,精簡優化法律教育培訓內容,讓創業大學生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掌握應用關鍵的法律知識,至于較為完整的法律條文學習、熟悉及應用,有待引導大學生遇到具體的經營問題能夠做到尋找相對應的法律文件,邊學邊用,做中學,學中做,從而在創業過程中不斷提升法律水平與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三、創業經營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創業初期階段以設立某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為主,完成行政審批企業登記手續,這僅僅是創業的開始,打好基礎后,接下來要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同理,創業者不得不面對許多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視,極有可能使新設立的企業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令企業經營管理舉步維艱。認識把握好下面幾個法律問題無疑有助于創業成功。
(一)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
創辦的企業進入經營階段后,創業者也就是經營者要遵紀守法,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法律體系已日趨完備,不少法律法規都或多或少從各個不同方面規范了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現舉二例說明履行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也就展示了對創業經營階段中法律教育培訓的意義所在。其一,創業者必須依法納稅。任何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及時、足額納稅是創業企業對國家的貢獻,也是創業企業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創業者要了解熟悉《稅收征收管理條例》,明了自己作為納稅人的基本義務和權利,這些責任概括起來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設銀行賬戶、依法報送財會制度、依法設置財簿、依法報送財會核算資料、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繳納或解繳稅款、依法實施發票管理、依法使用稅控裝置、依法結算稅款或提供擔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等。其二,創業企業務必尊重員工的權益。市場競爭、企業競爭,說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員工的素質和積極性,在勞動力流動加快和競爭加劇的形勢下,優秀的勞動者越來越成為勞動力市場上爭奪的重要資源,所以新開辦企業一開始就要特別重視尊重員工的權益,踐行以人為本的經營之道,自始至終培育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給企業帶來的困難和損失。至于法律層面而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有相當多的條文明確規定了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應盡的法律責任義務,比如必須依法與員工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員工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與糾紛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關法律
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利用企業資源,為社會創造財富,為消費者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與服務,整個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幾乎都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范,創業者要盡可能地了解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才有可能做到遵紀守法,依法維護和保障企業利益,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會使企業陷入歧途,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創業者了解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很多,這里著重強調幾部法律法規,非常有必要作為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廣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擇其中一二說明。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創業者重點了解熟悉消費者的權益和經營者的義務,以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教育培訓中側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競爭中觸犯了法律底線;至于《產品質量法》的教育培訓中則應強調創業者了解熟悉國家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與制度,要創業者熟悉掌握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不得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禁止性規定,履行作為性義務和不作為性義務。限于篇幅,其他相關法律不再累述??偟脑瓌t就是要精選核心的、與創業企業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有的放矢,讓大學生易學易記,讓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能力轉化為創業企業保駕護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決糾紛
創業者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對內開展管理活動,對外發生經濟聯系,都會產生各種法律關系,難免會有各種摩擦矛盾、爭議糾紛。因此創業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處理爭議糾紛,熟悉掌握法律中規定的具體訴訟程序,更要有積極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意識,還要有各種相關預防措施及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業利益。以《民事訴訟法》為例,在具體的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大學生理解并掌握訴訟制度、原則、管轄概念、訴訟程序,實訓模仿撰寫訴訟文書,能夠獨立進行訴訟,最終具備用訴訟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
作者:姚興良 單位: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
一、財務總監和CFO的職能比較
1.財務總監的職能與傳統的總會計師職能大體上相同或相近,只是在部分職能上作出了調整,在某些環節上放寬并深化了權限,其表現在:
⑴財務總監制度實行與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聯簽制度,共同審核與聯簽批準諸多涉及財務領域的成果、方案與決策。⑵在參與擬訂公司各領域的計劃與方案時,財務總監職責開始全方位的滲入公司運營的各個領域。⑶財務總監發揮監督職能,定期向董事會匯報所在企業遵守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匯報企業所發生的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長期發展等各方面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營業務事項。
2.CFO則與其職責有著明顯差別,其職責已不再局限于財務籌劃和會計核算,更體現了對企業各個領域的滲透,更具全局性和戰略性。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⑴設計合理的經營方案,使股東利益最大化。⑵向投資人傳遞有用的公司經營和財務信息,讓投資人了解公司的實際運作情況。⑶溝通各個部門,從整體上為公司創造更多利潤。⑷現金流管理,支配籌融資活動。⑸把握經濟的全球化,進行財務理論與操作系統創新,創建先進的財務管理業務支持系統。⑹立足于全球范圍的競爭,積極參與企業決策過程和戰略管理。
二、財務總監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財務總監制度是在特定條件下產生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財務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財務總監的功能定位更多的體現為一種監督職能,其實質是所有者的監督代表,是為了加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設立財務總監來體現所有者的要求,保護所有者的利益,促進企業在經營決策和財務收支上突出資本保值增值的目標,這雖然如實反映了兩權分離體制下現代企業產權管理的本質要求,但也說明,財務總監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財務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
2.在宏觀機制上,財務總監制度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我國《公司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中仍不具備系統完善的法律條款。同時,在財務總監自身所需的法律條例也仍然欠缺,其設置、職能、權限、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尚未有很系統明確的規定。而CFO制度是在真正意義的市場經濟制度下發展和完善起來的,其職能與運作方式在法律條文中已有明確規定,已經進入成熟階段。
3.在微觀運行上,財務總監在現代企業中職能的履行和作用的發揮也受到種種限制。由于宏觀機制的模糊,中國企業仍未擺脫總經理“一手遮天”的境況,位置不夠明朗的財務總監在企業中履行職能時也必然受制于諸多來自人事階層的制約因素。而西方企業中的CFO制度更為系統完善,更具綜合性、全局性和戰略性,其職責與作用也自然不同于中國的財務總監。
綜上所述,我國財務總監制度與西方CFO制度存在著諸多產生背景、法律保障、運行機制以及職能履行、作用發揮等方面的明顯差異,兩種制度及兩種職位之間各具特色,不能簡單加以等同。中國欲在此領域與國際接軌,進而成功完成國企改革,建立和健全市場經濟體制,還需辨清差異,完善自我。
三、完善我國財務總監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1.對CFO制度進行深入研究。CFO制度在西方國家已相對成熟與完善,并以實現向戰略層面的轉型,這對我國企業進行研究借鑒提供極好的素材。這種研究大致可包括:CFO的培養體系、選聘程序、任用程序、管理體系以及其職責、權利、義務、作用和應具備的素質,還包括實施CFO制度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激勵和監督機制等。
2.明確界定我國財務總監職責。我國企業中,各個部門各自為政、各司其職,從而使企業的整體戰略目標受到肢解。而財務總監目前大都仍扮演著傳統總會計師的角色,未能融入企業整體發展戰略中,其職能與權責不夠清晰,對企業各部門的溝通與滲透不夠深入,從而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應借鑒西方CFO制度的職能界定來明確財務總監的職能與權責,最大限度的發揮其作用。
3.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其實,財務總監與CFO雖然名稱不同,但只要抓住其實質便是把握了這一職務的根本。我國應借鑒西方CFO制度,汲取相關法律法規的經驗,結合我國企業及其制度的實際情況,修訂《會計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中有關規定,規范CFO的行業準入、培養教育及資格認證,明確其設置、職責、權限及法律責任等,來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保障財務總監制度順利而有效的實施。
4.加快行業建設,走職業化、市場化道路。我國加入WTO后,對財務總監的需求將日益增加,這就需要加快其培養教育,逐漸形成一支職業人員隊伍。目前,應充分發揮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的行業管理職能,更大的發揮其在資格認證、行業準入、職業能力評估和培養教育方面的作用。同時,要建立財務總監的市場準入制度,實行財務總監資格認證制,使財務總監制度走上職業化、市場化道路。
參考文獻:
[1]Tomas Walther,Henry Johasson,John Dunleavy,Elizabeth Hjelm. Reinvent-ing the CFO [M].McGraw-Hill Companies.INC,1997
1 求職應聘
到北京后,對于牛大叔來說,一切都是新的,可他最關心的是趕緊找個工作。這時他看到了一則招聘廣告:本公司擬招聘文員兩名,限985高校畢業、男性、身高1.75米以上、本市戶籍、身體健康……只有初中學歷、身高只有1.72米的牛大叔沒敢再看第二眼。
相關法律
《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毒蜆I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2 入職上崗
終于,牛大叔找到了一份工作。老板告訴他:“任務是看大門,入職前要交出身份證,交1000元押金;試用期是一年,干的好簽合同,干不好,卷鋪蓋走人……”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蛞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建立勞動關系,最遲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
3 休息休假
一年后,牛大叔轉正了。公司老板:“現在人手不夠,你們由每天三班倒換成每天兩班倒,即每天工作12小時,周末和節假日仍然是照常上班……”
相關法律
《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 工資待遇
因為每天多工作了4個小時,牛大叔的工資增加了二分之一,表面上超過了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法律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根據加班情形不同,單位應當支付150%至300%不等的平時工資。
5 勞動安全
不久,牛大叔被公司指派到附近一工地幫忙看場。雖然兩次提出要求,可公司就是不給他配發安全帽。
相關法律
《憲法》規定,國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栋踩a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有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等義務。
6 勞務派遣
因為工作勤勤懇懇,很快,牛大叔被公司派到另一家單位幫助做清潔,仍舊是沒有周六日。月末發工資時,牛大叔突然發現,其他同事和自己干一樣的活,拿的工資卻比自己多了一倍還多。這時,他才知道,自己屬于勞務派遣工。
相關法律
《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秳趧张汕矔盒幸幎ā?規定,對勞務派遣工也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7 工傷救濟
由于倉促上崗,未接受過任何作業及安全培訓,牛大叔上崗第二天就因操作機器不當,左手三根手指被當場軋斷。公司卻不愿幫他申請認定工傷。牛大叔與公司多次交涉均未果。
相關法律
《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事業。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8 離職索賠
后來,在律師的幫助下,公司勉強答應支付牛大叔的醫療費,但以牛大叔喪失勞動能力為由,要求與之解除勞動關系,并拒絕支付任何補償。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長短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若違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賠償金。
9 社會保險
談及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時,牛大叔一臉茫然,“啥都沒有,就是每月按時去領工資。”
相關法律
《憲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相應的社會保險事業?!渡鐣kU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包含基本養老險、基本醫療險、工傷險、失業險及生育險等。
10 成功維權
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基礎設施供給不足對經濟發展的限制效應再次突現出來,單靠政府的財政力量將無法滿足這些基礎設施所需的巨額投資,并且投入后政府還有可能承擔巨大的赤字風險,特別是在教育、醫療、衛生、能源、環保、交通及其他公用設施是所需資金的短缺,都為國內外社會資本以PPP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提供了良好的契機。
1. PPP融資模式及其主要特點
1.1 PPP融資的概念
PPP融資方式最早是由英國政府提出來的,是政府部門通過與私營機構建立一種合作伙伴關系來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一種方式。項目對私營機構的補償是通過授權私營機構在規定的特許期內向項目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和維護等成本,并獲得相應的利潤。王灝根據私營機構在項目投資中的參與程度和風險不同將PPP融資方式分為三大類:外包類PPP項目、特許經營類項目和私有化類PPP項目。外包類投資是指由政府投資,私人部門參與項目中的一項或幾項任務;特許經營類指私營部門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并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風險,共享項目收益;私有化類指私人部門負責項目的全部投資,所有權永久歸私人所有,私營部門承擔的風險最大。
1.2 PPP融資模式的特點
與其他融資模式相比,PPP融資模式具有以下的特點:首先,可充分吸收私營資本。PPP模式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部門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的加速建設及有效運營,這為私營部門提供了一個穩定的投資市場,必然可以吸引到大量的私營資本參與到基礎建設投資中去。其次,采用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可以在工程過程中有效推行全壽命周期管理。PPP項目的合同期限通常是根據基礎設施項目的壽命、投資回收期確定的,而基礎設施的合同期限一般都長達幾十年,這可以向政府提供全套的工程信息,有利于在建筑行業推動全壽命周期管理。再次,采購過程靈活多樣,可對工程做出及時變更,確保公共部門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PPP合同中會有一些條款賦予公共部門保持靈活性的關鍵權利,可根據現實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工程設計,滿足群眾的最大需求。第四,融資類型多種多樣,如BOT、BT、DBO、PUO等,可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類型予以選擇。
2. 我國城市基礎設施PPP融資模式可行性分析
2.1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1.1政府的思想觀念尚不成熟。當前,我國的大型基礎設施的參與方大都是國有的大型建筑企業或其他國有企業的附屬建筑施工單位,私營企業真正參與到基礎設施建設中的并不多?;A設施建設領域是私營企業涉足最少、進入最難、最難以發展的領域。
2.1.2市場競爭機制尚不健全。就目前而言,我國在基礎設施建設的實踐過程中,缺乏一套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程序和制度,對于市場競爭的主體、競爭的標準還沒有一個有效地官方文件予以明確,造成現行的市場競爭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
2.1.3特許經營權管理和市場準入制度亟待規范。我國目前的特許經營權管理文件尚未對特許經營的內容、范圍和特許經營制度的產權歸屬做出規定,政府還需改善招投標管理辦法,使基礎設施建設招投標更加透明規范。
2.2 PPP融資方式在城市化進程中的有效性分析
2.2.1拓寬了城市建設資金融資渠道,減輕了政府財政壓力。實行PPP融資方式后,可以從根本上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加快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更好的滿足市民的不同需求,同時原來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可更好的用于經濟發展和其他市政建設。
2.2.2可以及時滿足社會和公眾的需要,促進經濟發展。長期以來,公用壟斷企業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是一個普遍現象,政府退出此項服務,而是站在一個規劃協調者的角度,可以更好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發展思想。
3. PPP融資模式在城市化進程中應用所要注意的問題
3.1制定相關的法律文件,推行適合城市化進程的不同PPP融資模式
PPP項目的法律關系非常復雜,在項目的不同環節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問題。有些問題在國家頒布的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中有統一的規定,但更多的仍是通過不同項目領域內的我國其他法律或現有行政法規來管制,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總歸性規定、地方法規、專營辦法、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招標投標相關法律、土地相關法律、項目公司設立相關的法律、外匯相關法律、稅收相關法律、爭端解決相關法律、環境相關法律、擔保貸款融資相關法律和定價相關法律。然而,雖然PPP項目法律眾多,但是仍然有部分法律會和國家的其他法律產生沖突。國家也應設立相應的PPP管理部門,對 PPP項目實行統一管理,以使工作規范,加快PPP項目的推廣。
3.2建立、健全投融資中介服務體系,為大范圍推廣PPP融資模式建立社會服務基礎
PPP融資方式多種多樣,涉及的參與方多種多樣,有東道國政府、項目公司、項目實際投資者、管理公司、工程公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這就要求工作人員具有廣泛的較復雜的金融、財務、工程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專業的人才隊伍是PPP項目得以順利進行的保證。因此,要促進PPP項目的發展,加快投融資中介服務體系的建設,首先要加強對市場投融資服務咨詢公司的管理,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為PPP項目在我國的順利發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其次,PPP人才的培養離不開高校的支持,只有通過高校的人才培養才能為PPP專業人才的最終成長夯實基礎。最后,國家要加強對PPP融資模式的宣傳,對國際上的成功的和失誤的PPP融資案例加以總結歸納,形成適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規律的新型PPP融資方式。
3.3良好的市場環境和國家政策是實現PPP項目運作的必要條件
首先,要加強政府職能的轉變和合理定位。由于PPP項目的性質,只有項目所在國政府下放和解除各種審批權限,才能切實有效的減少行政手段對市場的干預,促進PPP項目的發展。其次,要放寬政府的扶持政策。PPP項目不是“民進國退”,不是政府完全退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PPP項目的投資者組合多種多樣,不僅有國外的財團和金融機構,也有不少國內的大型民營企業,然而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于中國PPP融資方式具有立項周期長、手續多、回報慢的特點,如果政府不能適度放寬國內的投資政策,勢必會減少國外投資者的興趣,增加其市場風險。因此,我們可以適度放寬投資限制,吸引更多的國內外投資者。再次,由于我國絕大部分企業缺乏激勵約束機制,管理方式也有待于進一步發展完善,無法有效的投入到基礎設施的建設中去。因此,政府還需加快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加快民營建筑企業的發展壯大,構造一個主體層次多元化,產權明晰適度競爭的市場結構。
3.4建立PPP項目財務評價體系
從項目財務角度分析計算項目的財務清償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判別項目的財務可行性。PPP項目往往都是資金投入巨大、建設經營周期長、社會影響廣泛的基礎設施投資項目,因為涉及到外資和民營企業,我們在可行性研究財務評價時要與一般項目的財務評價予以區別。具體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PPP融資項目涉及到投資方和政府,不同角色的定位決定了財務評價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私營企業和政府的可行性研究周期的不同。第二,PPP項目投資方往往是多家私營機構組成的大財團,參與者眾多決定了受益者也多,財務評價結果要充分體現參與者的受益情況。第三,眾多風險因素影響現金流。風險的分擔方案將直接決定各種參與者的收益,PPP項目的時間跨度較大,風險在項目發展過程中會發生各種各樣的變化,計算項目收益時要充分考慮到上述變化。
參考文獻:
一、我國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設現狀
目前, 我國普惠金融法律制度體系主要包括法律, 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等。法律制度體系為普惠金融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做出指導, 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憲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對相關機構做出業務運行規定, 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 另外在有關鼓勵其發展方面也有不少相關法律法規, 如《關于實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通知》《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普惠金融法律制度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目前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 普惠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善
普惠金融的發展在獲得政策支持的同時必須受到規制才能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普惠金融經營活動中存在不少風險, 但是目前的法律監管體制不健全, 因此無法對普惠金融做出完善的監管。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 農村地區的金融監管卻相對混亂, 法律制度不成體系。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受到的監管不僅來自于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 還來自于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等。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涉及面較廣, 金融服務多樣化, 但是法律制度沒能對應相關的業務范圍以及風險程度做出明確的約束。該現象出現的原因在于金融監管體制的不健全, 在農村地區尤其明顯。各部門之間權責不明, 出現的結果就是職能混亂, 甚至出現職責重疊或者監管疏漏, 更嚴重的就是相互扯皮或者監管不力的情況。監管不力不利對普惠金融的推進有制約作用, 還為其后續發展埋下隱患。另一方面, 小貸公司作為推進普惠金融的主要工具, 其身份尷尬。小貸公司經營的是貨幣業務,在業務方面屬于金融機構, 但是該身份在法律層面卻沒有得到承認, 小貸公司還是屬于一般工商企業。一般工商企業受到的監管并不適用于小貸公司, 因此在監管時難免出現監管不力或者監管混亂的狀況。其次, 小貸公司服務對象主要是小微企業等金融弱勢群體, 發展過程中應受到政策優待, 但是對于小貸公司非金融機構的稅收制度卻并沒有給予其發展優勢, 一般工商企業的稅率為25%, 金融機構的稅率為15%, 相對于其他金融機構而言, 小貸公司在這方面并無發展優勢, 因此在推進金融業務時動力不足, 為小微企業及農戶提供相關服務存在成本壓力。
(二) 征信體制不健全
征信體制的健全有助于了解借貸者的信用情況, 有利于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規避風險, 對普惠金融體系的推進起到重要作用。
自2003 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履行征信管理職責以來積極推進征信法規建設。目前我國的征信體系相對落后, 體制不健全, 主要是以《征信業管理條例》為主,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等相關條例為配套的體系。完善的征信體系需要多重法律法規的約束, 當前法律體系的約束力相對薄弱, 約束范圍也不夠廣, 不能完全支撐普惠金融的發展。如圖1 所示, 央行征信系統下自然人信用檔案數與有貸款記錄的人數相差甚遠, 目前的征信系統還未能將完善的征信信息納入系統, 征信體系亟需健全, 相關法律也有待擴充。
(三) 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2008 年銀監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小貸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該意見指出小貸公司的退出包含解散和破產兩種途徑。小貸公司的解散和破產是按照《公司法》實施, 但是小貸公司具有金融機構的屬性, 經營過程中存在重大風險。對比銀行業的發展, 2015 年我國銀行業實行存款保險制度, 削弱了機構破產對存款人造成的風險, 而小額貸款公司并沒有類似制度約束, 因此其運營過程存在風險, 目前的退出機制并沒有對該種情況的退出做出明確指導。
另一方面,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合法經營的小貸公司可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改造為村鎮銀行。目前我國的小貸公司在數量上不足小覷, 在改造成村鎮銀行的過程中也存在不少麻煩,如何跟進監管便是其中的一個大問題: 由于小貸公司屬于一般工商企業, 在受到的監管約束方面與金融機構不同, 在轉制為村鎮銀行之后, 其監管主體出現變化, 數量龐大的小貸公司在規模上對監管當局造成困擾, 監管資源難以分配得當, 監管格局也將發生變化。
二、國外主要發達國家普惠金融法制建設概況
國外主要的發達國家都基本上有較為先進的普惠金融法律體系, 這些法律體系綜合理論研究以立法實踐而成。從理論角度來看, 從1960 年開始,普惠金融法制化的雛形農村金融法制化逐漸成為金融學和法學主要的研究對象, 農村地域的金融弱質性、低效率化以及風險的控制需要專門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對于普惠金融的推進壯大具有重要的作用。從立法角度來分析, 無論是實行大陸法的發達國家還是實行普通法的發達國家,不管是實行民商統一的發達國家還是實行民商分立的發達國家, 基本上都通過農村政策性金融法、農村合作性金融法、農業保險法(見表1) 等較為成熟的普惠金融法典來充實培育該地區的金融市場。發達國家主要以政策性的金融法律制度作為指引,給資金需求者提供資金, 為農村地區的經濟帶來發展的資本, 最終達到建立完善融資渠道便捷的農村金融市場。合作性金融法律制度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 鼓勵合作性金融的發展壯大, 正好符合地區農業生產以及農民居住不集中、分散的特性, 這不但有利于降低雙方交易的成本, 更有利于提高雙方交易的效率; 農業保險制度是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的保障, 主要防止農業生產不確定性的發生, 保障農業的正常發展, 減少損失, 提高安全度。
三、我國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設的主要路徑
現階段關于普惠金融的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完善, 普惠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很多阻礙, 這就需要從法律上進行完善。2016 年1 月15 日, 國務院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 20162020年)》, 規劃提出,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形成系統性的法律框架, 明確普惠金融服務供給、需求主體的權利義務, 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設需要考慮諸多因素, 但是未來政府制定完善的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規時, 更多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一) 完善普惠金融監管
普惠金融的良好運行需要法律制度來規范, 目前普惠金融法制監管不到位, 農村地區的監管相對混亂, 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約束。首先,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法制不成體系, 相關部門需要根據農村的現實狀況來制定基本法, 完善符合其發展需要的法律體系。其次, 我國實行分業監管, 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應主要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相關法律必須明確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監管主體和內容。另外, 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具有多樣性, 監管當局必須應對不同業務、不同風險, 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 使得農村的普惠金融有法可依, 形成體系。
在有關小貸公司的法律地位方面, 其金融機構的身份還有待認可。小貸公司經營的是金融業務,受金融當局的監管更有利于其健康發展, 也為監管活動減輕負擔。另外, 小貸公司主要為小微企業等群體服務, 法律地位的認可有助于其業務范圍的拓寬, 其融資成本也可進一步降低, 降低稅收和運營壓力, 為小貸服務的進行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 促進征信體制建設
普惠金融主要針對中小企業、農戶等金融弱勢群體, 而征信體制的建設有助于改善地區信用條件, 為普惠金融的推進創造良好環境。
我國征信體系主要包括公共征信系統和私營征信系統, 公共征信系統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推進, 征信機構則受到相關法律制度的約束, 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下進行。完善的征信體系必須由兩者共同推進, 公共征信系統的信息收集方式比較窄, 私營的征信機構的渠道較廣。目前, 從法律上優化征信體制的法制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1. 完善信用激勵和懲罰制度。普惠金融在推進過程中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戶提供金融服務和優惠政策, 信用體系的建設應在該過程中有所體現。根據信用評級來制定有關信貸準入及其額度的法律體系, 對于信用良好的小微企業和農戶, 降低其利率水平, 提高其融資可得性; 對于失信行為則加大處罰力度, 明確相關懲罰措施。
2. 加強對于征信機構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征信機構的信息收集渠道要比公共征信體系的渠道更廣, 但是也因此帶來問題。有關征信監管的法律制度還未健全, 征信機構在征信過程中是否會損害個人的利益, 征信機構的信用是否得到保證, 目前的《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并未對其做出明確說明,相關法律還需推進。
(三) 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于小貸公司的市場退出做出了規范, 規定退出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貸公司在性質上屬于準金融機構, 其經營活動中存在風險, 一般工商企業的破產退出條例似乎并不完全適合小貸公司。目前對于小貸公司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普遍欠缺, 但是已有地區先行, 如廣東出臺的《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試行)》, 該指引是全國首個對小貸公司規范退出機制的指導文件,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后實際注冊資本的限額。股東難以撤資是小貸公司運營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相關法律也并未對其做出規范,在普惠金融法制建設過程中可參考廣東省的實行文件, 對此作出改善。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村鎮銀行暫行規定》中指出,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村鎮銀行的進行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 如此民間資本便對小貸公司失去了控制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推動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的設立。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對于深化金融改革有重要意義, 因此在小貸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時應因考慮保留其民間資本的控制權, 相關法律制度也需對此做出改善。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現就共同投資合作 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項目
1、項目名稱:
2、機器型號:
3、數量:
4、性質:
二、合作方式及各方出資情況
項目由甲、乙兩方作為股東共同投資合作,其中,由乙方負責出資,出資金額人民幣元,甲方負責項目日常經營(包括但不限于項目選址、日常維護等)。
三、利潤分配
甲方前期對項目每臺機器設備投入人民幣1萬元,項目所涉機器共計臺,累計投入人民幣元。合作項目盈利后,應首先返還甲方上述成本投入即人民幣 元。剩余利潤按甲乙雙方各50%分配。
四、公司日常管理
甲方負責行使項目經營權并主持日常經營、管理等工作。
五、資金、財務管理
甲、乙雙方
六、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由此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須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向守約方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2、若乙方未按約出資,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七、其他約定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各發起人應友好協商,若協商不成,各發起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7.49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7-115-02
現代審計是審計發展的一個新階段,是委托方和審計方之間的一種關系,在這種委托關系中,由于雙方擁有的審計信息不對稱,就有可能產生審計尋租、合謀、博弈等不良行為,違背資源配置的競爭性、公正性、公平性原則, 從而產生審計風險。
一、 審計信息不對稱導致誠信危機
誠信是社會秩序良性運行的基石,是維持交易雙方利益平衡、保持社會公正的必要條件。因此,誠信原則受到了古今中外不同社會主導價值觀的普遍推崇。[1]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守誠信的現象常有發生。這主要是由于堅持誠信需要支付道德成本,特別是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經濟人”常常為獲得“效用最大化”,而不會為誠信支付較高的道德成本。
當今社會,各種誘惑不斷侵蝕著人的“誠信”,特別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常常引發失信的行為。由于誠信原則對失信的控制是以信息不對稱為假設和前提的,所以,在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完全相同或大體相當的情況下,失信發生的機會相對較小,也就不存在是否誠信的問題。而只有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欺詐行為被揭穿的可能性較小,失信發生的機會相對較大,信息優勢方才會面臨是否堅持誠信的價值選擇。
一是審計信息不對稱的誠信問題。被審計單位不提供審計需要的信息甚至提供假信息。二是由于審計人所得報酬與違規懲罰額間存在較大的差異,二者之間存在相對的不均衡,在審計人缺乏誠信、道德和法律意識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導致審計的誠信危機。
審計誠信實際上是審計主體對審計客體兌現自己諾言的過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相對于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會計信息的制造者往往在會計信息的獲取時間、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會計信息的制造者直接參與公司的運作管理,掌控著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內部的各種信息有著比較全面的了解。但會計信息使用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獲取信息只能通過會計信息制造者提供。在這種情況下,會計信息制造者為規避某種懲罰或為獲得某種利益,就可能出現“道德風險”,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2]
二、信息不對稱與審計風險
信息不對稱是經濟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其主要表現在:有關交易的信息在交易雙方之間的分布不對稱,一方總是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相關信息。依據所存在時間與契約簽署時間的不同,可以將信息不對稱分為外生和內在的兩種信息不對稱。[3]無論是外生的還是內生的信息不對稱,都易產生逆向選擇的問題,產生道德風險。在審計方面,這種信息不對稱狀況下,容易產生審計風險。審計風險由兩方面風險構成:一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二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認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誤和漏報的風險,即審計風險是客觀和主觀的結合,客觀存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去調節,但主觀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4]
三、 審計風險防范的政策建議
1.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研究表明,審計人是否會利用信息優勢而采取尋租行為,取決于審計成本、審計收費、處罰以及訴訟引起的損失等因素。當審計欺詐行為引起的法律訴訟給有關審計人員帶來高額損失并嚴重損害其聲譽時,審計尋租行為會減少。因此,應加快完善審計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審計執法力度,提高審計人提供虛假報告的違法成本。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規框架內不斷提高失信的成本,提高審計質量才會成為審計人員的理性選擇。
2.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
有效的監督是規范各項市場行為的堅實基礎和保證。[5]一是要優化內部治理結構,加強對經營者的經營和信息傳遞等行為的監督,保障所有者的利益。就企業而言,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成立監事會,建立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職能,尤其是要加強對經營者行為和信息披露的監督。同時,要加強對審計工作各個環節的有力監督,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一系列風險問題。就各審計組織而言,應積極建立并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在承接業務階段、執行業務過程、審計報告階段的審計。二是加強外部監督。積極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進一步強化和規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加快理順社會審計的監管體系,積極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和行政監管職能,加大處罰力度,增強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3.進一步優化審計環境
建立健全完善的審計市場準入制度,進一步增加市場的競爭力和透明度,創造良好的市場氛圍,通過市場手段來規范審計中各種不規范和不道德的行為。在有效資本市場中,有誠信的審計人員能得到市場的認可,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節約更多的談判成本,可以獲得更多的審計誠信收益。
4.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和技能
審計人員的素質和技能是關系審計質量的重要因素。在現代審計中,雖然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獲得重大突破,但是會計信息系統的審計依然由審計人員來執行,并起主導性的作用。在會計信息化條件下,特別是在現代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情況下,誠信審計對對審計人員知識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熟悉地掌握相關法律法規,還應當掌握計算機操作,以及數據處理和管理技術,并能及時有效的解決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參考文獻:
[1] 胡曉萍.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誠信成本和價值選擇[J].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5).
[2] 陳鶯.信息不對稱下會計誠信問題的思考[J].津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02).
股東作為公司的實際擁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通過對公司投入資金而獲得公司經營活動的決策權,并享有合法收益。在不同的法律中均對股東及其權益做出了明確的定義。比如在《公司法》中,認為股東依據對公司投資的多少而享有一定比例的經營收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決策活動。在《公司治理理論》中認為通過對公司投資成為公司股東后,享有知情權、提案權、表決權、收益權、訴訟權等權益。
一、股東權益保護問題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公司的發展,相關法律體系和政策法規越來越完善。但現實中仍有很多問題損害了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下面,筆者將就這類有損股東權益的問題進行詳細論述。
(一)大股東對中小股東權益的損害問題
1.現有的公司決策模式使得中小股東沒有決策權
現階段,我國公司的重大事件決策活動都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進行,而大股東在董事會中占有絕對優勢。大部分的中小股東受到時間、空間等的限制并不能有效參與到股東大會中來。所以,對于公司的很多經營策略和方案,中小股東沒有發言權或者由于所占股東較少的原因,其意見很難得到公司決策者的重視而影響公司管理決策。
2.中小股東的經營收益權和訴訟權很難保證
在很多公司中,大股東憑借其資源優勢,相互間信息充分對稱,通過非法擔保、挪用公款、轉移資產等方式更大限度獲得公司收益,而損害廣大中小股東的基本權益。再加上受到現有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國的公司股東權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使得權益受損的中小股東即使發現問題在哪兒,也沒有辦法通過法律途徑以訴訟的方式來保護自身的收益權。
(二)中小股東對其他股東權益的損害問題
基于現有的法律制度和公司管理模式對中小股東的不公平待遇,有些中小股東會通過其他非法途徑來謀取公司經營收益,在這個過程中,勢必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權益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損害。最為常見的是發生在公司的融資過程中。即當公司現有的投入資金不足以維持公司的基本經營活動時,需要通過追加投資的方式來解決,一般分為內源性融資、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三種。除了內源性融資是在公司現有股東人數的范圍內進行,其他兩種都需要新的股東加入,這個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原有股東對其他股東權益的損害問題。
(三)職業管理者對于股東權益的損害問題
公司是以經營效益的最大化為根本目標的,職業管理者則以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為目標。雖然在很大程度上,職業管理者的收入與公司效益成正比,但兩者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出現矛盾之時,公司的職業管理者會以犧牲公司收益的最大化來滿足自身收益的最大化。比如給自己或者有關系的員工高于正常的工資標準;利用自身的權利在經營投資活動中謀取私利等等,給公司股東的權益帶了較大損害。
二、有效保護股東權益的策略
(一)加強對公司董事會經營決策活動的約束力度
1.公司經營管理模式和股權結構改革
首先,將中小股東納入到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體系中來,充分考慮到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其次,積極推行銀行持股政策。使得銀行與公司之間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改變公司決策由大股東說了算的現狀。
2.建立健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為了使得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更加規范、有序,需要建立健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相關的中小股東保護機制,確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律為基礎實行信息的全面流通、對稱,讓市場規律充分發揮作用,提高經濟發展速度的同時可以減少腐敗問題的發生。
(二)股東權益的保護機制
1.對于涉及股東權益的決策,相關股東需回避
對于涉及股東自身權益的經營管理決策問題,決策者會自覺或者不自覺地考慮自身收益情況,有時會放棄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以獲得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對于涉及股東權益的決策,相關股東需回避,來避免因為主觀因素而造成部分股東權益受損,公司經營收益分配不均的情況。
2.促進信息充分對稱
現如今,很多不當競爭和股東權益受損問題均是由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所以要促進信息充分對稱,為市場經濟的健全發展打好基礎。主要方法就是建立有效的制約和監管機制,促使公司財務數據的及時、有效、準確,為董事會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3.鼓勵各方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監管
通過媒體報道、社區走訪宣傳等途徑,積極動員、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到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管體系中來,盡可能減少公司決策不當、違規違法操作經營管理,有損公司股東權益的問題。
(三)完善對職業管理者的制約和管理
我國在這一方面可以參考美國對公司職業管理者所采用的“五道防線”這一策略,這是經過了時間檢驗的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約束職業管理者的權利,避免因為主觀因素和追求個人收益最大化而有損公司其他股東的問題。具體來說,比如可以對公司職業管理者施行與公司股東收益息息相關的機制,迫使職業管理者在做出決策前充分考慮到股東權益;再如通過對職業管理者施行長期的獎勵制度,可以防止受短期利益驅使而做出有損股東權益決策的問題。
三、小結
公司治理的存在意義就是要權衡各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職業管理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使之形成有效的制約,而促進公司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證各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針對現存的這些有損股東權益的問題,需要從政策法規、監管機制的建立、公司結構改革等方面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正常良好狀態下的,不能給銀行帶來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各類資產,其主要是指不良貸款,包括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前幾年,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余額及不良資產率均在下降,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已成功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因為這種減少是建立在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兩次大規模剝離的基礎上的,我國處置不良資產仍存在很多問題。從2011年第四季度開始,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開始出現反彈,截止2013年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從4279億元升至5921億元,不良貸款率重新上升至1.00%。不良貸款規模和不良率已現雙升趨勢,并且在今年一季度這種上升仍在持續。2013年年報及2014年一季報顯示,今年一季度,16家上市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已從4810億元上升至5179億元,不良率由0.98%上升至1.01%。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依然嚴峻,如何高效處置不良資產仍然是銀行面臨的最大問題。
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原因
(一)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影響
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時期,銀行和企業在利益的驅使下,繞開國家對信貸的限制,一味擴大信貸規模,導致市場貨幣供應量增加引發通貨膨脹,使得國家采取宏觀調控措施整頓金融市場,對信貸規模進行嚴格控制,致使許多依靠銀行貸款運營的投資項目因資金鏈斷裂而停擺,而項目的虧損又直接導致銀行前期投入的貸款無法收回,形成不良資產。同時,這又促使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青睞于熱門領域和大型企業,一方面致使中小企業貸款困難,難以維系和擴大經營,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一旦貸款集中的領域或企業發生經營困難,會出現大量貸款轉變為不良資產的風險。
(二)政府干預和國有企業的影響
由于我國政府對國有商業銀行擁有絕對控股地位,政府對其自主經營和信貸決策的不當干預,是形成不良資產的另一原因。并且大量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增加了銀行產生大量不良資產的風險,而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護對不良資產處置的干涉,也加大了處置難度。另外,國有商業銀行作為國家控股銀行在國有企業改制時充當重要角色,國有企業成為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主要流向地,但國有企業轉型之后由于其經營運作一時難以適應市場經濟,導致其效益下降、虧損嚴重,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造成國有商業銀行產生大量不良貸款。
(三)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的影響
過去我國商業銀行“重貸輕管”,且沒有形成有效的內部制約機制,為了搶占市場份額或基于人情,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對借款方缺少深入調查、審查不嚴格,在貸款之后也沒有進行跟蹤監測,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處理系統,不能及時發現問題,難以應對貸款變成不良資產的風險。雖然商業銀行實行審貸分離制度,但或缺乏相應責任機制或執行不徹底,并沒有達到預期理想效果。
(四)社會信用體制缺失的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導致銀行和借款方信息不對稱,加大了銀行的審貸難度,且金融市場信用嚴重缺失,導致惡意逃債現象嚴重,銀行不良資產大量生成。雖然我國于2005年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但《征信業管理條例》于2013年3月才開始正式實施,導致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發展不規范,加上失信懲罰機制的缺乏,使信用體制并沒有完全發揮作用。
(五)金融市場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影響
首先,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出臺較晚,直到1993年《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才開始頒布實施,而面對金融業的迅速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也不及時,一些應時出臺的規章政策因效力不足急待上升為法律,實務中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沖突和法律空白,并且對相關法律的執行方面也存在問題。其次,我國處置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專門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確,其獨立法人資格存在瑕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的許多規定也與現行法律,如《公司法》的某些規定存在沖突。這些都不利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有效處置,難以發揮其作為專門機構的優勢,也不利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轉型發展和競爭力的提升。最后,行政管理人員金融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薄弱,在國有銀行轉型之后仍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預其自主經營的情況,影響銀行發放貸款和處理不良資產。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對策
(一)健全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
要從根本上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必須依靠法律手段,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高效地處置不良資產并最大限度的防止不良資產的產生。
首先,針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制定單獨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依據是一些規章或司法解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這些規范的效力層級較低,在實踐中常常出現與其他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情形。而且,我國在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時規定其存續期為10年,而在存續期滿后,根據國際形勢及我國現狀,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選擇進行商業化轉型,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向大型國有金融控股集團發展。因此,必須制定單獨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以法律形式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完善其處置不良資產各種方式的相關法律規定,如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以債轉股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時取得的股權的保護,并明確約定回購時間到期時的合理退出機制,使其既不損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權益也不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只有以完善的法律規定為基礎,才能實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穩健發展,才能更好地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
其次,要完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世界各國在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時基本上都采用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并且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我國從2005年開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但是其中存在許多法律問題,我國應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基礎上,根據本國實際完善相關規定和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法律的明確規定保證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即要求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要將其與發起人的其他資產隔離,當發起人破產時證券化的資產不會被當作破產資產進行處理,保障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可以看出,要做到真實出售和資產隔離不僅要求交易的真實性,還要求購買不良資產將其證券化的發行人SPV具有獨立性,這些都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此外,還有許多關于SPV的規定以及評估證券化資產的標準機制等需要進一步完善,只有通過完善的法律加以保證,才能發揮證券化的優勢,大量高效地處置不良資產。
最后,完善對金融信貸市場的法律規范、健全信貸立法,既要保證商業銀行的自主經營、自主放貸,又要加強對信貸的監督。在完善不良資產處置相關法律規定和制度的同時,還要注重法律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加大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并防止地方政府對銀行的經營和處置不良資產進行干涉,創建不良資產處置的良好法律環境,積極防范不良資產的產生。此外,在以法律形式規范現有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外,還要鼓勵借鑒國外成功處置不良資產經驗,積極嘗試和創新新的處置方式,完善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機制。
(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增強市場主體信用
總體而言,我國征信行業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在立法、監督、利益平衡等許多方面存在不足,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尤其是對惡意逃廢貸款的借款人,在給予經濟制裁的同時對情節嚴重者施以刑事處罰,通過加大失信成本,促使市場主體自主選擇守信。另外,要在擴大征信信息統計范圍的同時,加大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以防出現違規作出不實記錄和侵犯個人隱私等問題。最后通過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形成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以降低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
(三)完善商業銀行內部管理機制
首先,要積極推進商業銀行股份多元化,完善銀行法人治理結構,真實落實銀行自主經營權,充分發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作用。其次,加強貸款管理,進一步落實“三查”制度,真正做到貸前仔細調查、貸時嚴格審查、貸后及時檢查,對貸款進行動態跟蹤監測,建立風險監控和預警系統,注重對風險的研究和管理,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處理風險。最后,注重銀行業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培養,建立有效的激勵獎懲機制和風險責任制度,將貸款管理的每個環節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一旦出現問題,即追究相關負責人員的責任,以實現對貸款的嚴格審查和監測,保證貸款質量,最大限度防止不良貸款的產生。
參考文獻:
一、完善法律制度對金融生態的意義
金融生態的說法,就是借用生態學的提法來對金融環境進行的一定描述,用來對金融運行相關環境要素進行表述。協調的市場,穩定的經濟環境,加上完善的法律環境和信用環境,就構成了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其中,法律環境是決定金融生態生存與發展的直接因素。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增強金融生態自我的調節功能,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率,推動金融生態的發展。不過,適宜金融生態發展的環境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需要我們不斷地進行研究,適當的對法律制度進行調整,不斷規范金融行為。金融運行的相關環境因素,都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調整;金融機構的健康、正常的運作,也離不開法律制度所為其提供的有力保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調整和完善,能夠有效規范金融機構的相關行為,提高內控水平,優化金融機構,防止惡性競爭的出現。
二、金融生態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考
(一)建立金融產權法律制度,突出體現市場經濟原則,推動金融企業發展進程。金融發展的核心是產權制度,須從法律層面保證金融產權制度對市場原則的體現,明確產權邊界及權利、責任和利益。當前形勢下,金融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進,關鍵點是:
①在法律方面推動金融產權的多元化,消除金融產權所有制歧視的法律障礙,將不同性質的所有制資本介入金融的法律規定統一。
②調整涉及到金融主體構造的相關法律規范,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突顯出股東在金融機構中的法律地位,突出其法律作用,落實股東對經營失敗負責的制度,明確其核心地位,解決金融機構所有者的缺位及內部人控制的問題,能夠依靠法律切斷失敗成本的轉移之路。
另外,強化委托和的法律關系,明確所有者及經營者分別的法律責任和相應的法律義務。
(二)加強法律對金融債權的法律保護,加快金融生態發展速度。首先,需要修改破產法,通過完善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來保護破產企業的員工權益。另外,要能夠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進行運用,保證債權人對法人背后的真正債務人的民事責任追蹤。還要完善擔保法,從實際出發,在合理范圍內嘗試擴大擔保財產范圍,將權利質押納入擔保法調整的范圍之內。除上述之外,還需要對刑法進行相應的修改,擴大貸款詐騙罪主體范圍及其適用條件,進一步完善金融資產的刑事保護的相關制度。根據經濟、金融的發展要求,調整和規范貸款的程序、質量管理、責任人等,保證銀行和企業間的信用履約關系得到法律保護。鼓勵金融創新,對一些利于活躍金融市場的創新活動,規避風險的各種金融方法等,認定其合法。
(三)改進信用法治建設,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信用,是金融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必須能夠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度進行完善,強化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從法律制度的安排上,保證規范管理和處罰的嚴厲性,在整個社會上形成一個重視誠信的氛圍,使金融機構不敢失信、不愿失信。關鍵是要加快征信立法速度,推進企業征信系統進程,完善個人征信系統和企業銀行賬戶的管理制度。征信立法分為征信業務法,征信產品促進法和征信產業管理法。
(四)提高法律管理效能,調整金融監管制度。盡快建立相關法律制度,不斷地進行修改和完善,明確相關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拓展其法律發展空間,如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等。另外,還要加快建設監管問責制,進一步完善和修改金融監管的評估和考核制度,將監管主體的職責引導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方面。最后,以監管效能的提高為核心,制定增強金融穩定性的法律框架,對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進行合理、科學的配置,并完善處置機制相關法律法規,圍繞“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的原則落實相關制度。從我國國情出發,盡快金立完善的存款保險、保障基金等相關法律制度,將國家承擔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風險問題解決,減少政府承擔其經營失敗的負擔。當前整體形勢來看,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目前已成熟,需要按照全體參與、有限保障的模式來構建金融機構保險保障法。最后,為了提高宏觀調控的整體效果,提高貨幣政策有效性,有效促進銀行資金的運用法制化,避免其它部門運用銀行資金從而造成倒逼局面,要從法律層面對銀行“多功能”使用再貸款進行制約,維護貨幣獨立性。為了能夠明確財政資金和銀行資金的區別,須盡快明確一些特殊機構的法律地位。另外,司法部門要提高相應的工作效率,體現訴訟經濟原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期限內辦理和審結案件。
總結
目前來看,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在完善和改革的過程中,確實遇到了一些問題。我們也須不斷推進金融生態法律制度的完善,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構建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生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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