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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確立,在面臨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法律風險防范問題已成為企業運營和發展所面臨的重大課題,成為風險管理體系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結合筆者多年來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經驗,在企業面臨的多重風險環境下,合同法律風險是最多發性的,也是最薄弱的一環,合同風險是企業對外經濟交往中最主要的風險之一,合同是企業對外經營的基本法律形式,企業的經營管理主要是圍繞合同履行產生預期經濟效益而展開的,通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合同風險的發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此,本文現就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風險及解決措施總結如下,以期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有所借鑒、參考。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簽約主體風險
主體風險主要指由于簽約對方存在主體瑕疵,而導致履約不能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主要包括商務資質和專業技術資質的瑕疵,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商務資質主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證、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對方當事人是銷售商,還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產品授權書及銷售商提交的產品生產企業主要商務資質。專業技術資質主要包括技術資質、生產資質、經營資質、安全資質、維修資質、認證證書、產品檢測報告、知識產權證書、環境評價報告書等。
在簽訂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對方的資質,交易各方就合同具體事宜的談判才有實質性意義
(二)合同形式風險
合同簽訂的形式應按照《合同法》內容執行,關系本單位或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以確保合同的規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據可依。但從本單位的實踐看,相當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甚至口頭形式,如若將來一旦發生合同履行糾紛,這實際上為解決糾紛埋下了隱患,會導致法律證據的不足,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合同條款風險
合同內容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指貨物、工程項目等)、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售后服務方式等內容)、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在實踐中,由于合同簽訂人員法律素質低下,導致合同主要條款短缺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決爭議的方法,而合同簽訂一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鑒于通過訴訟解決時間較長,執意要選擇仲裁解決方式,但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而導致不適用仲裁解決方式。
(四)盡職審查風險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項目)的履行需要經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先行批準后方可實施,但合同簽訂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未審查相關批準文件,雖然合同主要條款俱備,但也是一紙空文。又如合同中設立了擔保條款,規定了第三人義務的,如果缺乏對其擔保能力的必要審查,未明確擔保方式、期限和范圍,同樣也會對合同的履行構成威脅。
(五)合同生效阻卻風險
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環境、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的影響,合同的履行同樣和外部環境息息相關。實踐中,部分合同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登記的,未在合同中約定批準或登記生效條款;需經過公證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約定公證生效條款,同樣構成對合同生效的潛在威脅。
(六)不可抗力風險
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個別合同沒有把自然或社會因素導致的不可抗力考慮在內,當由于這些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導致己方違約時,就無法將該因素作為己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責條款,為己方承擔違約責任埋下了隱患。
二、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總體目標
企業合同法律防范機制的總體目標是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境,運用科學的方法,全面、系統地識別和分析合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的依法經營,以制度、流程建設為重點,形成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實現對合同法律風險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風險控制能力,降低整體法律風險水平,為企業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創造條件。
三、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律風險識別的系統性
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運用結構化、系統化的方法識別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即通過對法律風險的準確分類,按照企業的內部管理職能和運作流程,全面梳理企業在合同簽訂、履行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法律風險分析的科學性
科學的法律風險應該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結合,只有對所有識別出來的法律風險,進行量化測評,將具有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合同風險,統一用可能性、損失度和風險期望值等指標來衡量,才能使各種風險之間具有可比性,使企業合同管理工作找到從事后救濟到事前防范的切入點。
(三)機制運行的持續性
一是機構尚需健全,職能有待強化。一些國有企業尚未建立綜合法律服務機構,法制部門多隸屬于辦公室,大多未設立專門辦公場所;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尚未形成經常性長效工作機制。由于體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務人員難以介入合同審查、合同談判、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法律服務機構總體上職能不強,對依法維護企業權益重視不夠,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法律工作與其他事務性工作混同,解決經濟糾紛及法律問題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較少,專業素養有待提高。許多國有企業缺少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多為兼職,業務能力相對較弱。在當前民事、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不足,服務質量不高,已成為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瓶頸。一些國有企業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訴訟糾紛,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壞事。目前,國有企業法律機構的服務范圍涉及到企業改制、合同管理、貨款清欠、民事糾紛、對外協調、土地賠償等諸多方面;由于人員配置不到位,專業素質不強,在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具體操作上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法律服務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沒有發揮好從法律上進行“源頭把關”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約意識,經濟合同糾紛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當前國有企業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為一些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實踐中,有的國有企業在產品購銷活動中,有時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打白條、開空白合同書;由于合同書內容、條款殘缺不全,責任追究無合同依據,這樣就給對方以可乘之機,往往授人以柄,難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反而增加了合同風險系數;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國有企業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某國有企業所涉亞龍公司建筑物損壞賠償一案,由于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規定具體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該國有企業塌陷地南成立汽車運輸公司一處”,沒有規定具置范圍;整個合同條文缺乏規范性,不明確,不具體,導致合同履行糾紛,被當事人惡意利用,形成訴訟,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二是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當前有的國有企業簽訂經濟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條款的漏洞,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近年來,一些國有企業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如某國有企業,近幾年先后涉及了亞龍公司賠償案、中煤銷售案、廢舊鋼材銷售行政復議案、企業法人年檢復議案以及債權、債務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額達兩千余萬元。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審查不嚴,權利義務不清、違約責任條款欠缺造成的糾紛占到一半以上,導致一些無可挽回的損失。
三是合同擔保設定違規,違約責任追究困難。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往來中,必然要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合同擔保關系,有時為擔保人,有時為被擔保人。國有企業在簽訂重要合同時設定擔保,可減少風險,保障履約。但如果設定擔保時不規范,如擔保人無擔保能力,擔保財產有權利瑕疵等,就會導致擔保虛設,一旦發生違約,擔保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困難重重。另外,有的國有企業在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時不夠審慎,風險意識不強,有時會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卻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
(三)欠款回收難度大,司法判決執行難。
一是法律救濟途徑單一,欠款回收難度較大。有的國有企業由于市場法律意識不夠強,依法經營和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機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遇有對方違約的合同糾紛,救濟途徑比較少,一般習慣于和為貴,以協商為主,有時難以奏效。針對困擾國有企業經營的貨款拖欠問題,有的企業習慣于上門討債,但由于債務人東躲西藏,隱匿財產,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討債成本,而對仲裁、訴訟等其他救濟途徑較少使用。這就使得違約者肆無忌憚,長期賴帳不還。這種情況使合同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難以彌補,違約方的責任難以落實,對國有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二是依法維權力度不大,司法判決執行困難。國有企業只有重視并行使合同權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有的國有企業經營人員權利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會因忽視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例如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的撤銷權和解約權等,造成被動局面,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另外,一些國有企業申請判決執行的力度不夠,對申請異地執行心存恐懼,對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積極性不高;時效意識不強,許多案子既不申請中止執行,又不申請執行,一旦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導致許多判決書成為“法律白條”,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二、加強企業法制建設,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一)健全機構,強化職能,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務機構,強化法律服務職能。要高度重視企業法制建設,健全法制機構,強化職能,形成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努力構筑國有企業法制的立體化工作網絡,外靠法律中介機構,內靠法制機構,把企業經營活動置于法律的監督和保護之下。企業法制部門應當擔負起為企業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做到依法經營,科學決策,積極維護企業的各項權益,努力規避、化解市場風險,為國有企業經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國有企業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辦、財務科、企管辦、監察審計科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清欠小組,通過法律途徑集中追討應收貨款,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二是優化人力資源組合,充實法制機構人員。法律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法律服務的質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時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經營的同志充實進來。努力為法律專業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工具,訂閱、購買各類法律資料;落實應有的職級待遇,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定期為法律工作人員提供外出培訓和進修的機會,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強與政法院校的聯系,積極引進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專家擔任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經營與決策,防范、降低市場經營風險。
三是重視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提高經營人員業務素質。鑒于一些國有企業經營人員合同法律意識淡薄、業務素質不高的現狀,加強法律業務培訓是關鍵一環。當前亟須建立、健全普及性和專業性相結合的培訓機制,結合崗位實際需要,對企管部門、供銷科、財務科、審計科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加大合同法、企業公司法、財稅法、擔保法、金融法等經濟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法律業務水平,強化依法營銷和市場契約意識。要通過制度化的經濟法律知識和營銷業務知識專門培訓以及人才重組,建設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業務的專業化經營隊伍,建立健全責權利一致的營銷責任制度;從而保障國有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參與競爭,保障合同安全,減少合同風險,維護合同權益。實踐中,一些國有企業在建設專業化經營隊伍方面做了可貴的嘗試,例如進行合同法律知識培訓,舉辦營銷策略講座,引進專業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務工作程序,依法維護國有企業權益。法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時高效地處理各種經濟糾紛,切實維護國有企業的權益。首先,對事關國有企業重大經濟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統籌兼顧,協調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時向上級單位匯報,爭取支持,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其次,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的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最后,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制作法律文書,訴諸法院裁決;訴訟過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妥善處理好各類經濟糾紛;對法院判決或裁定要持辯證態度,深入分析,權衡利弊,決定是否申請執行或提起上訴、申訴。例如某國有企業歷時7年最終圓滿解決的微山亞龍公司煤炭洗選公司訴我方建筑物損壞索賠一案,即是一個極好的例證。在本案中,該企業積極應訟,取得了省國有局的支持,充分發揮法制部門的積極作用,嚴格遵循程序,規避法律風險,在訴訟雙方都滿意的狀態下結束了訴訟,就賠償額達成了一致意見,大幅減少了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
二是建立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查機制,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法制部門、公司律師要全面介入經營管理活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把好法律審查關。首先要健全采購、銷售機制,預防、降低經營風險。國有企業法制部門和公司律師全程介入,審查合同等法律文書及法律手續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并簽署法律意見,并負法律責任,以降低物資成本和項目風險。對于重大工程項目,從方案設計到工程施工、監理,要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和項目責任人要實行工程項目終身負責制,減少項目失誤,提升工程質量。其次,依法加大對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維護企業經濟權益。組織由專門法律服務人員參與的追討債務小組,建立目標責任追究制度,對應收帳款重新梳理分類,對陳帳老帳,采取各種法律手段,通過拍賣劃撥、以物折抵、延續債權等方式進行回收。最后,對各項開支行為進行嚴格審計和法律審查,杜絕違法開支現象;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則委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三是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依法追究對方違約經濟責任。國有企業要破除特殊企業觀念,敢于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改變傳統的上門討債、違約協商的習慣作法,學會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救濟手段,追究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協商不成,可請主管部門或權威第三人調解;調解未果,可依約進行合同仲裁,仲裁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國有企業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追究相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例如,針對一些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長期拖欠國有企業合同價款的問題,如果合同責任清楚,證據確鑿,則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強制對方支付貨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糾紛較復雜,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裁判強制對方支付價款,并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對于法律救濟途徑的選擇適用,國有企業要重視違約責任追究成本核算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過最適當的法律救濟途徑,實現追究違約責任的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積極與中地煤公司聯系協調,經過相互協商與法庭調解,重新訂立協議,有效解決了1988年遺留下來的3200萬元標的額的“撥改貸”欠款問題,使企業甩下了歷史包袱,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
(四)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風險。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審查機構和管理制度,發揮內外部法律服務人員的作用。市場經濟就本質而言,就是法制經濟和契約經濟;合同已經成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國有企業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員會,建立由法制部門全程參與的合同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職合同管理員,各部門設立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形成統一領導,分口負責的合同管理網絡體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規范、科學、合理。要制訂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審查機制,實行合同簽約人負責制和重大合同履行報告制度,促進依法審慎簽約。合同負責單位、合同承辦人要對合同的前期調查、談判、簽約、履行、驗收、結算等全過程負責;對履行周期長、標的額大、復雜疑難的重大合同實行計劃履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解決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專業化服務,引入法律中介服務機構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審查、論證及談判;力求合同權利義務明晰,違約責任條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風險,提高合同成功率,維護國有企業權益。目前有的國有企業已建立了合同審查委員會和法律咨詢機構,設立了專職公司律師或聘請社會律師為常年法律顧問,不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維護合同權益,追究違約責任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例如某國有企業法制部門,積極協調,借助法律顧問,依法解決了欠款合同糾紛案、吳莊村土地塌陷賠償案等6件案件,為企業減少、挽回損失30多萬元。
二是重視合同證據工作,做好合同公證、鑒證。由于缺乏證據意識,一些國有企業陷入“有理乏據”的尷尬境地,在經濟糾紛中吃盡苦頭,造成一些不應有的經濟損失?!胺勺⒅刈C據。”因此,企業法制機構應當重視經濟合同文本、憑據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經濟糾紛,要及時調查經濟往來記錄,查閱原始檔案,搜集、保全相關證據,提高勝訴的機率。同時,要充分認識合同公證、鑒證的重要作用,對大額合同、重要合同依法進行公證、鑒證,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要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大宗大額合同,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證機關公證,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對于大宗物資采購、標的額在5萬元以上的合同、不動產轉讓和受讓合同一律予以公證,從而規范了合同法律行為,堵塞了法律漏洞,確保經營活動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維護了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是正確適用合同擔保制度,預防、規避合同項目風險。合同擔保制度對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維護合同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國有企業在經濟擔?;顒又校獓栏褡袷睾贤?、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擔保的內容、程序要符合規范,真正用好合同擔保制度,降低合同風險。具體而言,國有企業要求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應審查對方的擔保資格以及用來擔保的財產權利狀況,并在合同中明確擔保責任條款,一旦交易對方違約,可依法追究擔保責任,實現擔保合同權利。國有企業如果是做擔保人或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要依法審慎設定,必要時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減小合同擔保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權利,如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追訴權、訴訟權等,維護己方利益,實現合同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與某私人企業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在履約屆至之前,該私人企業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明顯無付款能力,此時私人企業卻要求國有企業按時發貨;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如果對方拒絕的話,國有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一、現階段我國法務會計的定義以及特點
(一)法務會計的定義
在現代經濟迅猛發展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經濟糾紛,其中有非常多的民事經濟糾紛在法律上都涉及到會計財務方面的知識,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知識,來解決問題。因孕育出了一個新型的學科——法務會計。法務會計的誕生為法律和會計兩個學科之間搭起了一座橋梁,解決了兩個學科的學者之間的溝通問題。同時,法務會計也為妥善的解決與會計財務有關的法律問題提供了有利的武器。
(二)我國法務會計的特點
1.法律服務性
法務會計會計最終目的是決解法律問題,在整個法律案件調查過程中,會計是對案件提供專業支持,即是,用會計知識解決法律問題,所以,它應具有法律服務性。會計是通過向債權人、債務人、股東、政府以及社會公眾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以為其提供覺得的依據,所以會計生而具有決策服務性;審計是站在完全公正的立場審計被審計單位的報表,以保證信息使用人獲得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表現為公眾服務性。會計在法務會計中扮演的角色就是輔助法律完成案件調查,所以法律性是法務會計的根本屬性。
2.法律事項性
在法律案件調查中,以法律事項為起點展開調查的,法務會計是因法律事項發生而發生,因法律事項終止而終止的。法務會計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角色是輔助或者說協助解決法律事項,并不是直接處理。
3.法律應用性
人們的生活離不開法律的約束,但人們遇到的糾紛無法僅僅通過法律而且還涉及到了會計知識時,就迫切的需要法務會計來發揮作用。因此,法務會計在個人、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中有可能廣泛的提供專業支持。法務會計人員以專家證人的方式為司法機關和當事人提供專業支持,并對特定的案件提供專業的會計處理及分析,最終為法院做出公正、合法、合理的裁決提供專業依據。因此,在法律相關領域,法務會計有廣闊的用武之地。
二、我國法務會計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理論上存在的缺陷
1.沒有形成系統的知理論體系和知識結構。近年來,國內外發表的法務會計相關論文總數不多,質量較高更少,相關的著作則更是少之又少。目前,我國學者對于法務會計理論的理解比較片面,甚至在某些基礎理論的上理解都沒有打成共識。
2.有深度的觀點不多。先階段,多數觀點都是來自西方國家,有些文獻甚至只是翻譯整理后的結果。
3.理論與實際沒有結合起來。目前研究主要側重于理論研究,與實際脫軌。以完整的案例作為載體,進行深入剖析的文獻幾乎沒有。
4.相關研究的深度不夠,很多學者僅僅是寫一兩篇文章之后就戛然而止了,沒有進行深入的剖析,也沒有進行深入系統的歸納和總結。
(二)實踐操作上存在的缺陷
雖然近年來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案件數量上升,但是法務會計目前幾乎僅限于在經濟犯罪領域發揮作用。盡管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開展了零星的法務會計業務,但是服務內容仍然比較單一。目前的“法務會計熱”也只是僅限于會計學術界,還沒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論體系,無法在實踐中指導具體工作。
1.法務會計領域人才缺乏
目前,我國高校關于法務會計的專業設置、師資力量以及上課教材都相對短缺。律師不懂財務會計知識,而注冊會計師又缺少法律知識。限于法務會計理論知識的缺乏,導致高校沒有辦法設置合適的課程安排來培養專業的法務會計人才。所以,在全國范圍內也沒有可以借鑒和推廣的培養案例。
2. 大眾對于法務會計的認識不清晰
就現階段而言,法務會計的被認知程度較低,甚至還有一些會計或者法律從業人員沒有聽說過。我國多數企業也可能還沒有認識到法務會計能在調查舞弊以及解決企業經濟糾紛領域發揮的作用,也沒有意識到法務會計這門學科在調查舞弊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時的突出優勢。
3. 業務相對單一
我國的法務會計的業務還處于比較單一的階段,主要集中在保險賠償、海損事故理算這些比較典型的業務上。
4.大多數會計師實務所都未開展法務會計業務
我國的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都未開展法務會計業務,主要是還是從事審計、驗資等傳統業務領域,哪些少數得到授權并開展了法務會計業務的事務所也因公信力不夠,不受到客戶的認可,并且這些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影響了取證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國內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雖然個人的執業能力水平較高,但是都普遍嚴重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而且在調查技術上也比較落后。同時,多數注會并沒有法務會計的從業資格,很多是主業做審計和驗資,兼職做法務會計。由此可見,在國內這種狀態的法務會計,可想而知,不可能得到長足的進步,也不可能在短期內提高社會認可度和社會公信力。
5.制度建設比較落后
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只有出臺合理的制度去引導學科,學科才能有更長遠和合理的發展。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法務會計當然也不另外。傳統的會計制度和準測還未能覆蓋到法務會計,導致法務會計學科的發展沒有清晰的規劃,這是限制其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三、如何完善我國法務會計現存的不足
(一)人才培養
國內法務會計人員極度匱乏,當務之急是需要國內高校借鑒國外高校關于法務會計的課程設置,提出合理的培養計劃,明確培養目標,法務會計是一種復合型專業,必須兼顧法學和會計學兩門學科的學習與培養。
(二)加強宣傳和教育普及
在國內,社會公眾對于法務會計的認知度普遍不高,應該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上進行一定程度的宣傳。并在國內各大高校進行宣講,首先讓在校大學生能夠清楚的認知法務會計這門學科,能夠意識到這門學科的發展前景,以及在實踐操作中的突出優勢。
(三)強調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地位
國內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都沒有涉及法務會計業務,有資格進行這項業務的事務所也只是將其作為副業,零星的做點業務,沒有形成一定規模。相關部門應該出臺政策,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地位進行法務會計業務的發展。以龐大數量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載體,在遵守行為規范的前提下,大力開展法務會計業務。
(四)相關部門出臺法務會計準則
目前,我國的會計規范和會計準則都沒有涵蓋法務會計的內容,在具體的操作進行時,沒有指南可以依據。制定準測應該包含一般準則、具體工作準則和報告準則。并且可以考慮將法務會計準則至于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之內,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規范指南體系。(作者單位:湖北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李若山.法務會計—二十一世紀會計的新領域[J].會計之友2000(1).
[2]蓋地·張敬峰.法務會計研究評述[J].會計研究2003(3).
[3]戴德明.法務會計若干問題研究[J].貴州財經學院學報2001(3).
[4]喻景忠. 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初探[J].財會通訊, 5. 1999
應收賬款是企業的債權,也是企業流動性、變現性較強的,風險較大的流動資產,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主要包括企業出售產品、商品、材料、提供勞務等應向有關債務人收取的價款及代購貨方墊付的運雜費等。
應收賬款是把“雙刃劍”,既可促進產品的銷售,同時又加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促進銷售,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對于企業銷售產品,開拓并占有市場具有很大的作用;和減少存貨數量,降低存貨成本。二是加大經營風險,增加收賬成本。采取賒銷方式就會產生貨款拖欠甚至無法收回的經營風險,在追收貨款的同時又會產生費用,增加收賬成本;二可能造成壞賬損失,影響企業經營成果。應收賬款期限超過一年以上的就要計提壞賬準備。
內部控制是指一單位內部的管理控制系統,即為保證單位經濟活動正常進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不僅包括單位最高管理當局用來授權與指揮經濟活動的各種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審核、分析各種信息資料及報告的程序和步驟,還包括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綜合計劃、控制和評價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內部控制的目標,最根本的是保護單位財產、檢查有關數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提高經營效率、貫徹既定的管理方針等四個方面。
應收賬款內部控制是指在銷售商品或產品已經掛賬時,企業需要做好的應收賬款管理的各項控制工作。比如應收賬款核對、往來簽認、賬齡分析、壞賬準備等。對應收賬款進行內部控制就是要做到保證應收賬款的真實正確,保證應收賬款的及時收回,減少壞賬損失的發生。
二、西安清源科技公司概況
西安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企事業單位信息化建設,涉及有辦公一體化系統,財務管理系統,營銷呼叫系統,進存銷業務系統,物流管理系統及互聯網應用服務等基于WEB應用軟件開發、銷售、實施等全方面發展的專業技術型公司。團隊以技術為核心、全方位服務理念為支撐,根據客戶的實際情況與需求出發,以獨到的設計理念和精工細作的專業精神、協助各個層次上不同類型的企業根據其不同的商業發展目標與需求,定制最佳的信息化項目解決方案。并能夠根據客戶的服務需求,提供長期的服務方案、推廣方案以及經營方案。
三、西安清源科技公司應收賬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管理者對應收賬款風險評估水平不高
西安清源科技公司出現肆意浪費人、財、物的現象,具體表現如下:一味的追求賬面上的銷售收入,忽略了大量應收賬款是否能收回的風險;不重視應收賬款的時間價值,致使許多客戶把企業的應收賬款作為一種“無息貸款”,長期占用,久拖不還;大量無法回收的應收賬款計入稅收收入,成為了當前利潤的主要來源,使企業超前繳納稅金,造成資金周轉不靈,加重了企業應收賬款的風險。
(二)應收賬款拖欠現象嚴重
管理者只重視賬面高利潤,忽視大量的被客戶拖欠而不能及時收回甚至變成壞賬的風險,“信用危機”和“賴賬經濟”的現象更是層出不窮,應收賬款拖欠的現象十分嚴重。
(三)部門間缺乏信息溝通,分工控制薄弱
銷售部門、發貨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之間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數據、單據傳遞的不及時,導致業務聯系脫節,部門間的開票等信息無法構成勾稽關系,忽視了企業的現金流量和應收賬款回收率。公司的未來是由市場的導向而決定的,沒有及時的收集并提供市場信息,是不能及時合理的提供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和勞務的,所以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也就無從談起。簡而言之,公司的未來是由市場信息決定的,只有提供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或勞務,公司才能生存和發展。由于業務員只看重銷售量和銷售的金額,公司并沒有向業務員提出要收集市場信息的要求,也沒有建立一套業務報告反饋和分析系統,對產品銷售量和市場信息進行及時的反饋,同時銷售部門、財務部門、生產部門和研發部門之間信息溝通貧乏,最終導致產品與市場需求脫節。
四、西安清源科技公司應收賬款內部控制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公司管理者缺乏應有的管理素質和約束機制
西安清源科技公司的管理層由于缺乏應有的管理素質和約束機制,沒有根據應收賬款壞賬風險發生的幾率,制定風險評估方案,風險控制計劃。目前大多數企業都不對應收賬款進行風險評價,沒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賒銷制度,對形成的逾期應收賬款能否收回、收回多少沒有底數。所以,西安清源科技公司應加強和改善應收賬款管理,首先要解決目標問題。利潤最大化不是應收賬款管理的目標,如果以利潤最大化作為目標,可能會導致對風險的忽視和企業長遠利益的犧牲。應收賬款管理的總目標應該樹立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理念,不能忽視資金的良好周轉。
(二)公司管理者信用意識淡薄
瘋狂的競爭環境,激烈的競爭機制構成了現代經濟社會體質中一道獨具風格的菜肴,西安清源科技公司的領導為了能爭取品嘗的機會,難免會出現許多短期行為。為了擴大市場占有額,為了穩固市場地位,增加銷售收入,僅僅采取成本戰,價格戰時遠遠不夠的。此時,運用適量的商業信用信息成為了企業管理者的最佳選擇。在面對競爭時,為了擴大銷路、減少存貨、增加收入,在事先未對付款人的信用額度深入調查、對應收賬款風險進行正確評估的情況下,盲目的采用賒銷策略爭奪市場。歸結于還是公司管理者信用意識太過淡薄。如果說20世紀90年代初企業之間形成的“三角債”歸結于體制,使企業迫不得已的話,那么,今天一些企業故意拖欠、占用客戶的貨款、銀行的貸款、假破產真逃債,就是企業故意而為之了。據有關資料顯示,企業預期的應收賬款應占貿易額的比重這一指標,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里僅僅是0.25%到0.5%,而我國目前超過5%,其水平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10到20倍。除了惡意欠款欠債日益蔓延外,惡意逃債的現象也日益嚴重。一些企業通過假破產惡意逃債的規模已經由過去的幾百萬上升到億元甚至10億元的水平。另外在商品交易領域,不履行承諾,合同欺詐行為較為普遍。近年來,全國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債權債務民事案件和糾紛案件近
300萬件,約占法庭全部受理案件的51%。
(三)信息化內部監督控制崗位設置不合理
對應收賬款的控制過程離不開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在信息化的條件下,西安清源科技公司沒有合理的設置信息化內部監督控制崗位,從而導致企業內部許多控制缺陷不能及時發現并合理處理。有許多不應產生的應收賬款產生了,有大量的應收賬款對不上、收不回,造成這樣現象的原因主要是沒有明確的權責劃分,沒有明確的責任人來負責,沒有嚴格的管理辦法,缺少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從而使應收賬款無法收回而帶來損失,卻最終無法追究責任。同時,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就無法評價了。
五、加強西安清源科技公司應收賬款內部控制的對策
(一)對應收賬款的賬齡進行分析和控制
賬齡是指客戶賒欠企業賬款的時間長短。通常客戶拖欠貨款的時間越長,收回貨款的難度越大。因此,公司必須建立經常性的賬齡動態分析,隨時掌握賬款回收情況,實施嚴密的監督。企業可以通過建立賬齡分析表了解以下情況:
1.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間內,這些欠款由于尚未到償付期,欠款是正常的,但到后期能否收回還需待時再定,所以應該及時監督。
2.有多少欠款超過了信用期,超過時間長短的款項各占多少,有多少欠款會因拖欠時間太久而可能成為壞賬。對不同的拖欠時間的欠款,企業應采取不同的收賬策略。
通過賬齡分析的結果中,企業可以及時對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根據管理權限,經董事長、經理辦公會或者類似機構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信用部門對有問題的應收賬款應該編制問題賬款報告書,作為客戶的信用管理檔案保存。
在西安清源科技公司中還發現,其應收賬款按照組合風險較大、單項金額重大、其他不重大,將應收賬款不僅按賬齡分別列示,還按照風險水平分別列示,其中用個別認定將應收賬款已計提壞賬的部分單獨列示,這樣可以清晰的看出客戶賒銷的應收賬款的賬齡和風險水平。
(二)建立應收賬款催收制度,進行收賬控制
在建立合理的收賬政策后,企業應該履行收賬程序,運用合理的收賬方法,建立應收賬款的催收制度。
通過有效合法的催討手段加速應收應收賬款的回收,首先要了解顧客拖欠貨款的原因,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兩類,及無力償還和故意拖欠。根據不同種類,公司應采取有效合法的催討手段:
1.無力償付是指顧客因經營不善,財務出現困難,沒有資金償付到期債務。對這種情況要進行具體分析:如果客戶的確遇到暫時性的困難,企業應當幫助顧客度過難關,以便收回較多的賬款;如果客戶遇到嚴重的困難,甚至到達破產的邊緣,應當及時向法院,在破產清算時得到一部分的債權賠償。
2.故意拖欠是指顧客雖有能力付款,但為了自身利益,想方設法不付款。當公司遇到這種情況時,需要確定合理的催討方法,常見的有講理法、惻隱術法、疲勞戰術發、激將法和軟硬術法。
銷售部門或者專門的債務追討部門應當按照以上所述的催收方法負責應收賬款的催收,催收記錄要妥善的報訊,財會部門應當督促銷售部門加緊催收。對于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賬款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如果西安清源科技公司專門設立了類似“清欠辦”的追討債務部門,由專門人員對企業的應收賬款進行追討和催收的工作,并把收不回來的賬項用個別認定單獨列示,保證基本沒有五年以上賬齡的賬款。建立了彌補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的準備制度,可以防止由大額賬項無法及時回收而帶來的資金短缺現象。
(三)明確銷售人員職責,建立信息控制系統和部門分工控制
1.明確銷售人員職責。為防止銷售部門片面追求銷售業績而忽視資金的安全性和回收率的現象的發生,企業要明確銷售部門的員工職責,將每個責任人員的收入和銷售業績與應收賬款的回收時間和回收率相結合,讓每個銷售人員對每筆賒銷業務負責到底,建立銷售回款一條龍責任制。
2.建立信息控制系統。為保證信息在公司各部門中及時有效的傳遞,建立良好的應收賬款內控信息系統是一條必不可少的途徑。提供有效信息給相關部門和人員,通過有效溝通,使各部門和員工能夠知悉其責任,以便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信用管理部門、會計部門、銷售部門、生產部門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
3.進行職責分工控制。公司應收款項總賬和明細賬的記錄、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制單等工作進行明確分工,并針對有關人員的責任,權利、利益、等制定相應的制度使其各負其責。
(1)銷售部門與財會部門的相互控制制度。業務部門開具銷售憑證,財會部門據此反映收入和債權的增加,兩者就有關入賬金額和時間進行控制。
(2)財務部門內部人員牽制制度。包括財會負責人對會計主管、應收款項有關賬戶的記賬人員及出納人員的控制,以及相關人員之間的監督控制。
六、結論
應收賬款是企業經營運轉資金鏈上的關鍵環節之一,建立與完善企業銷售及應收賬款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管理好應收賬款的有效途徑,通過制定并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企業可以利用應收賬款信用政策在效益性和流動性之間求得平衡,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在各業務環節之間建立一套相互牽制、相互稽核、相互驗證的控制體系,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證企業應收賬款資產的安全完整,使企業資金健康地運轉。這樣,有利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風險與機遇同在。西安清源科技公司只有在利用賒銷擴大銷售,
增加利潤的同時,加強應收賬款的內部控制,
才能更好地減少不必要的應收賬款,
強化應收賬款的回籠,加快資金周轉,并在企業努力開拓渠道利用應收賬款融通資金的時候,
使企業的應收賬款發揮最大作用。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2010.
[2]盧霞.應收賬款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與關注的問題研究.中國集體經濟,2010,(2).
[3]吳少平、葉新年.現代企業財務內部控制,2009,(2).
[4]杜鳳玲.內部控制體系中應收賬款的管理.發展,2010,(3).
引言
對于企業而言,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支出與管理的重要環節,如果可以對各個類型施工項目進行投資評審,工程造價的控制將會更加合理。但是就實際發展情況而言,投資評審的應用存在很多問題,仍然無法實現對工程造價的合理控制。因此,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對工程造價控制策略探究有著鮮明現實意義。
1財政投資評審現狀
1.1缺乏事前控制
就現階段我國財政投資評審而言,對于工程造價的控制仍然沿用傳統方法進行,但是傳統方法進行的造價控制,只能實現施工過程以及竣工過程的控制,對于準備工作的控制并不重視,未參與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和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但是從事前具有的準備工作內容而言,無論是合同內容還是預算編制都會對后續工程內容產生影響,如果不能進行合理控制,將會造成企業項目投資的失敗以及造價波動。
1.2事中控制無法做到精細化
施工過程是整個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際建設過程中會涉及到多種類型的工程內容,因此對于該方面的控制無法做到精細控制。首先而言,預算編制時,由于勘察設計深度不夠、施工方案不明確等,對各種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不明確,并沒有合理考慮到市場實際情況,施工時材料、設備及施工方案選擇存在一定差異性,造成造價控制難以實現。其次,工程施工過程中經常出現變更以及現場簽證問題,很多變更內容財政投資評審人員沒有做到事前判斷,造成工程施工進度緩慢,施工資源投入增加等問題,進而影響造價控制。
1.3事后控制局限
財政投資評審部門對工程竣工結算和項目財務決算審核存在著局限性,在傳統的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往往對項目建設程序、資金周轉、財務核算、項目績效等方面的評審不夠重視,這已與當今財政項目全過程、全方位精細化評審要求還有差距,同時,事后控制的局限性還體現在無法與信息技術相結合,信息化建設比較落后,如絕大部分地方未建立財政項目評審過程管理系統和建立不同類別項目的造價指標數據庫。
2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對工程造價控制策略研究
2.1工程設計階段的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內容較為復雜,施工量較大,這就促使不同設計方案所需要的工程造價數額存在差異。對于設計階段的控制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研究:(1)設計過程中,需要參與設計方案的制定。財政投資評審人員需要參與到工程設計方案的研究中,并且結合實際財政情況,給出相應的方案意見。此過程中不建議財政投資評審人員主導設計方案的制定,因為畢竟不是工程建設專業人才。財政投資評審人員在其中的作用其實是尋求設計方案與經濟之間的平衡點,最終的目的是“花最少的錢,做更多的事情”。(2)做好設計招標控制。為了保證工程設計的合理性,很多建設單位在設計方案選擇過程中,通常會采用方案招標的方法進行,在諸多方案中選擇最為合適的一個。因為此環節關系到工程后續施工的內容,所以必須對相關技術性條款進行控制和審查。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首先,設計方案的招標時間不能過短,應該為一部分潛在投標人員留足設計時間,也可以根據具體招標情況進行延遲,尤其不能發生為了保證施工質量與經濟效益,降低設計評審標準等問題。其次,在實際設計評審過程中,需要做到設計質量與經濟效益共同考慮,不能為了降低設計費用而造成設計圖紙設計深度不夠,影響預算造價,也不能給足設計費用而建設單位監管不到位造成設計圖紙設計深度不夠,影響預算造價。最后,建設單位所舉行的招標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為競標人員營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樹立企業行業形象,號召更多的潛在投標人參與到競爭當中,這樣企業獲得更多的設計方案,從而實現設計方案的最優選擇。
2.2強化合同管理,重視預算評審
此環節的造價控制策略是成本控制的基礎所在,只有做好合同以及預算評審,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工程造價不會發生大規模波動,從而控制工程造價。具體完善方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述:一方面,在工程建設開始之前,財政投資評審人員需要按照投資評審相關要求進行合同評審,以此進一步完成合同管理,讓合同內容可以更加契合實際工程建設情況。具體需要審核以下合同內容:工程計價方式、承包方式、價格調整、工程變更價格確定、結算方式、投標優惠比例、工程量清單漏項、工期延誤處理等,同時需在合同中約定,最終工程結算價款以**評審中心評審為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另一方面,在完成合同評審和管理之后,需要對工程造價進行預算評審,要求建設單位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所涉及到的造價內容必須全面、合理和準確,完善勘察設計方案、土石方調配方案、爆破方案、確定土石比、材料規格型號等,全面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這樣才能保證施工單位后期施工過程中可以更加契合工程實際,減少不必要的設計變更,以此維護施工單位經濟效益及提高建設單位的管理水平。同時要求相關的預算評審人員,深入到市場以及施工環境中進行綜合評價,了解施工過程中將會涉及的工程內容,以及市場基本情況,把市場波動情況及施工方案造成的成本增加等因素考慮到預算評審之中。如果預算評審進行過程中,市場發生變動,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除此之外,財政投資評審人員應該做好信息的收集與對比,積累財政投資評審經驗,保證投資評審的準確性,從根本上實現造價控制。
2.3工程實施階段的控制
對于建筑類型的企業而言,工程實施階段將會包含70%的工程任務量,所以對于此環節的工程造價控制尤為重要,要求財政投資評審人員可以深入到施工各個環節進行綜合評價與控制,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浪費問題的發生,進一步保證企業經濟效益。施工階段的成本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1)設備、材料、人力資源的管理。對于建筑工程而言,無論人力資源的應用數量,還是設備以及材料的應用數量都十分巨大,也是工程正常開展的基礎所在,因此對于工程造價的控制,其實就是對以上內容的控制。①對于設備的應用大多數企業通常采用“以租代買”的形式進行,這樣可以降低很大一部分成本[1]。對此,建設單位應及時協調、解決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確保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竣工交付使用。避免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而延長設備的租賃時間,進而增加工程造價。財政投資評審人員需要對各種相關設備租賃市場價格進行準確把握。②對于材料的采購需要結合市場情況進行綜合考慮,通常情況下,建筑材料市場存在一定的波動性,但是波動幅度不會過大。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在采購材料前將采購數量和新材料的單價報建設單位及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核對,對主要材料各期施工數量及時簽證確認,以便調整合同價款。并且,工程材料的購買往往數量較大,所以可以從材料商手中獲得更加優惠的價格[2]。③對于施工人員的選擇也很重要,要選擇懂技術、會操作的熟練工種,能輕松自如的應付工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同時要進行各種技術、安全培訓,這樣才能提高施工效率、保證工程質量。(2)重視工程變更以及簽證管理。對于工程施工而言,經常會出現工程變更以及現場簽證等問題,這就要求財政投資評審人員發揮評審作用,保證變更和簽證工作合理進行。首先來說,建設單位缺乏專業熟悉造價的專業人才,在簽證的過程中缺乏嚴謹的態度,使得簽證現場出現較多的不規范現場,簽證水分較多,導致在結算時增加工作難度。因此應明確變更及簽證權限,超過權限的變更及簽證,財政投資評審人員應全程參與工程變更及簽證工作,對重復計算工程量、合同內、施工方原因造成的簽證等,堅決不予認可。對于工程變更增加造價較大的,必須送審預算評審,以有效地控制造價。然后需要財政投資評審人員對圖紙進行審查,避免因為施工圖紙錯誤導致工程造價增加。同時對相應的圖紙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預判可能出現工程變更的環節。
2.4工程竣工結算階段的控制
工程竣工結算階段的控制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綜合分析,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①根據合同內容進行工程質量驗收,保證工程可以正常進行使用。如果出現質量糾紛等問題,需要按照合同規定內容進行解決[3]。②對監理以及其它類型的第三方審核人員的從業資質需要進行綜合評價。③對于竣工階段的評審工作,需施工單位提供好施工圖、預算評審資料、招投標資料、竣工圖、設計變更、各種簽證資料等,同時需審查各種簽證的合理性、合法性??⒐そY算必須到工地現場核對,嚴格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設計圖紙、工程變更單施工完畢,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結算方式是否依據合同進行等。
3結論
綜上所述,對于企業發展而言,工程造價的控制很難實現,不僅需要對造價進行合理預算,還需要讓控制工作貫穿整個施工環節。這就要求財政投資評審可以在其中發揮作用,在工程造價控制中實現統籌規劃,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成本管理,以此提升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經濟效益及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委托人:王建輝,廣東省汕頭市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經緯(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愛珍(ELENA LEONG OI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質協調員,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祥豐(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實龍崗3道門牌08-3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金龍(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賽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秀華(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圖書管理員,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清偉(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經理,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門牌05-15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亞路門牌05-55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俊龍(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強(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務營業經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點心廠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經紀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開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財政管理總監,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寶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麗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耒發(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門牌09-5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玉鶴(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謙道門牌06-0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書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達曼百馬達。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蓮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97凱秀路門牌06-0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貴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網際網絡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維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秀蘭(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務員,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門牌12-52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國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技術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東4道門牌08-3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進來(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23華瑪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慶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達道門牌04-1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經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惜鳳(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樹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
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順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窯中路門牌04-13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金豐(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馬來西亞籍,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門牌04-267.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亞順(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顧問,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亞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經理,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龍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馬林臺門牌02-10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信?。═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醫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會計師,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利穎(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助理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23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愛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一23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奕鵬(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橋10道門牌03-1576.
訴訟代表人:郭經緯、韓祥豐、張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訴人。
委托人:高燧濤,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王桂英,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59層。
法定代表人方潤安,董事長。
上訴人福建東山太平洋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太平洋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郭經緯等52人、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太平洋公司)預售商品房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東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輝,郭經緯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償取得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911.388畝土地使用權后,設立了東山太平洋公司并由東山太平洋公司經合法審批在該塊土地上開發建設金鑾灣廣場房屋。1993年3月3日,東山縣房產管理處批準東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銷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了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郭經緯等52人(乙方)向東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購買位于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百億新城內金鑾灣廣場房屋43單位,總價款新加坡幣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簽訂時付總樓價的10%,簽訂后30日內付總樓價的20%,其余樓價款于甲方發出入伙通知書后10日內付清;甲方須于1994年3月31日將物業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須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樓款之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書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定。合同簽訂后,郭經緯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別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購房款,共計新加坡幣673016.81元,其中:郭經緯、梁愛珍支付26908.5元,韓祥豐支付16048元,張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龍、鄭賽娥支付16677元,蘇秀華、蔡清偉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龍、陳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強、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
松喜、蘇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張開春支付16677元,林寶玉、鄭麗玲支付16677元,盧耒發支付12276元,黃玉鶴支付12951元,黃書村支付13975元,王蓮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貴庠支付11100元,陳維深、鄭秀蘭支付30016元,黃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葉建德支付16677元,王國祥支付10103.71元,朱進來支付16677元,李慶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張惜鳳支付13828元,林樹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吳順吉支付21921元,顏金豐支付13563元,陳亞順支付22509元,陳萍珠、黃亞安支付22509元,龍昌明支付8611元,陳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陳利穎、陳愛朱支付16677元,黃奕鵬支付13975.9元。東山太平洋公司分別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據、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據上簽章。1994年年底,金鑾灣廣場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復建設。期間,郭經緯等52人多次催促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約定賠償利息損失,東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復購買東山縣金鑾灣廣場之新加坡買方,稱:將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過期賠償,將按買家已付款項的日息萬分之八計算賠償,另1995年年底前之賠償按原合同規定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雙方在《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第16條中約定:甲方同意該物業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內以本合同所訂樓價之兩倍價格向乙方回購該物業,屆時乙方對該物業之出讓與否有自由選擇權。但合同簽訂后,雙方對該項約定如何實際履行未再作約定。
1999年2月,郭經緯等52人以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構成嚴重違約,請求解除合同,判令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律師見證費新加坡幣126121元,并按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利息損失,及其他損失新加坡幣4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東山太平洋公司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在境外銷售其開發建設的東山金鑾灣廣場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東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郭經緯等52人履行交房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金鑾灣廣場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經郭經緯等52人向東山太平洋公司催告,東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約定的房屋,郭經緯等52人購買房屋所預期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故郭經緯等52人請求解除雙方所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應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逾期支付購房款,雙方均違約,合同不應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東山太平洋公司應當返還其已收取郭經緯等52人的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給買方的書面答復,支付賠償金。東山太平洋公司關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書面答復,其承諾按日萬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繼續履行為條件的辯稱,因與雙方的約定不符,不予采納。郭經緯等52人主張東山太平洋公司應支付其合同見證費,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證明依據,該項費用不予確認。雙方所簽合同的第16條約定的內容,只是表明雙方的意向,因此郭經緯等52人主張的預期利潤沒有確定性,郭經緯等52人關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應賠償其取得該房屋后可實現的、東山太平洋公司回購房屋后的預期利潤新加坡幣48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提出的見證費及預期利潤48萬元不應保護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東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資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資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4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一、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二、東山太平洋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目萬分之八計算利息;三、如東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資產不足以承擔上述還款義務時,香港太平洋公司應在其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東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承擔償付責任四、駁回郭經緯等52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東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我院上訴稱: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購房者應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簽署的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購房人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蘇秀英),蘇秀英死亡后,應追加蘇秀英的合法繼承人參加訴訟,一審對此沒有調查,認定“郭經緯等52人分別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與事實不符,定金及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I6.81元,不包括蘇秀英的付款份額。2、東山太平洋公司雖承諾逾期交房,從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萬分之八計息賠償,但是,該承諾的條件是在雙方履約交房的前提下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的損失賠償,不是解除合同的賠償。一審判決按日萬分之四及萬分之八賠償郭經緯等利息損失顯失公平,請求改判。郭經緯等52人答辯: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蘇秀英死亡后,其財產權益應由其夫李必光及兩個兒子繼承,現其兩個兒子均表示放棄繼承(二審期間提交了放棄繼承的公證認證證明),一審期間,李必光參與訴訟,東山太平洋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事實無誤,請求維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與應訴。
本院認為,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已經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且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一審判決認定合同有效正確。根據查明的事實,SA023合同的購房人李必光、蘇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在郭經緯等52人起訴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違約時,蘇秀英因死亡未參加訴訟,但李必光參加了訴訟,對此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異議,且不因此損害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東山太平洋公司上訴提出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依據。二審期間,李必光及其兩個兒子提交了“繼承聲明書”,蘇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已由李必光繼承,其二子放棄繼承,因而已不存在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問題。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雖由香港太平洋公司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但從合同內容看,甲方(賣方)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據由東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據上蓋章,由此可以認定,向境外銷售房屋的行為是由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實施的,兩公司之間沒有委托合同,一審判決認定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系關系不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郭經緯等52人已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但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沒有按約定交房,且從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屬嚴重違約行為,郭經緯等52人為維護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經濟損失,于法有據。一審判決依據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郭經緯等損失并無不當。由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銷或歇業,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復4《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定有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
二、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按日萬分之八計算利息;
三、撤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