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31 08:33:44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民訴訴訟法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一)公益訴訟的由來
“公益訴訟”最早出現于公元前 5 世紀中期的古羅馬法。古羅馬法將利益分為兩種:一種為個人利益,即羅馬人作為一個個體而享有的權利;一種為公共利益,即專屬于不特定多數羅馬人、特定羅馬人或者羅馬人整體的權利。 環境公益訴訟,即特定主體為了環境公共利益免受損害而提起的保護性訴訟。資產階級工業革命,大機器生產代替手工業生產。伴隨著資產階級工業步入了發展的快車道,大機器生產破壞了人類的生存環境。20 世紀 30 年代,資產階級工業國家環境污染危機大爆發。此時,人們開始逐漸關注環境污染對人類生存環境的危害,并尋找化解經濟發展和環境污染二者矛盾的解決途徑。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設計,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經濟發展和環境污染之間的矛盾。但是,當環境污染的影響對象為社會公共利益的時候,舊的法律制度已經無法解決新的問題。自此,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應運而生。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性質
對環境公益訴訟,學界有各種不同的定義。有的學者認為:“所謂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有的學者則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對于個人或組織提起的違法侵犯國家環境權益、社會公共環境權益的訴訟進行審理并判決,以處理違法行為的活動?!?還有學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即任何人基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致使公共環境權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依法提起的訴訟。”
以上各個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定義,盡管論述問題的角度各不相同,但都強調為公共環境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就是環境公益訴訟。筆者認為,他們都回避了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即起訴人與訴訟請求是否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筆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因為環境破壞而受到間接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與案件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只要其認為加害人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基本權利,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被侵害的現實威脅,就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一)符合現代社會維護人們切身利益的需求
環境對個人、社會和整個人類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環境問題涉及范圍的廣泛性也決定了其與公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思想下,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環境問題是關系到人們切身利益的事情。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正是適應這一要求而建立的?,F代社會經濟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帶來了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大量的企業廣泛建立,這些企業在帶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社會的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而政府有時為了經濟利益的追求,對有些環境問題還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正如一位學者所說,如果人類還不對環境污染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還不采取積極的措施治理環境污染,也許將來毀滅人類,毀滅地球的將是人類自身。
誠然,近幾年,由于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也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現在仍然存在著很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這也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不科學的環境管理所導致的。一直以來,我國對環境管理往往采取“突擊檢查”的方式,這就使得污染者有機可乘,從而也使得我國的治污工作時好時壞,反反復復。因此,只有廣泛地發動群眾,使每一個群眾都成為環境污染的監督者,使人民群眾不斷地提高環保意識,才能使環境污染者無處藏身,才能做好治理環境污染的工作,使得我們的環境更加美麗。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正是順應這種潮流,提供給人們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的機會,使得人們能夠通過訴訟渠道來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它有利于培養人們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公眾對環境保護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從而形成全社會保護共同環境的良好氛圍。所以,只有我們全社會都行動起來,將保護環境變成我們每個人的自覺行動,環境保護的效果才會達到最佳。
(二)彌補行政權力保護環境不足的必然要求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經濟建設一直是我國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各地都爭相通過各種方式發展本地經濟,對本地資源進行各種開發和利用。但是,由于不合理的開發利用或大型工程建設,資源和自然環境都遭到了極大破壞,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已經到了非常嚴峻的地步。大量的環境污染使環境質量下降,危害了人體健康,損害了生物資源,影響了工農業生產。如此嚴重的環境危機不僅嚴重損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生活,而且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國家環境管理這一單軌運行機制,通過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以國家的名義和法律的形式,全面行使對環境保護的執行、監督、管理職能,并對全社會的環境保護進行預測和決策,強調了行政權力保護環境的特點,過多地強調公民保護環境的義務,忽視公民的權利和其他社會力量的作用 。政府在環境保護中所擁有的人力、物力是有限的,但是環境破壞行為是無處不在的,用有限的物力、人力去治理無限的環境破壞,常常會使政府部門陷于防不勝防的被動局面。同時,政府自己也會成為環境的破壞者,如政府決策違反環境保護的原則,過多考慮局部利益、短期效益,放縱個別環境污染行為或忽視污染預防等。環境公益訴訟可以彌補行政權力在保護環境中的不足。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公民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已經為立法正式建立這一制度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一是檢察機關對公益訴訟的探索,如2009年4月云南澄江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澄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陽宗海砷污染案件;二是行政機關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如2007年12月貴陽市清鎮環保法庭審理的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訴天烽化工有限公司的案件;三是環保社團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如2009年9月清鎮環保法庭受理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清鎮市國土資源局的案件以及2009年7月無錫環保審判庭受理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的案件。
四、我國民訴法關于環境公益訴訟規定的不足
(一)有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規定的進程
1.《環境保護法》第 6 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睆臈l文本身看來,似乎蘊涵公益訴訟的意味,但是當時我國三大訴訟法均沒有相關配套措施,僅據此法條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第 41 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原民訴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見要提起訴訟原告方必須具備人身或財產直接受到損害這一要件,出于保護環境目的對違法行為起訴者,卻并不具備該項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0 年 6月 19 日的《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嚴厲打擊一切破壞環境的行為”。此意見賦予了環保部門作為原告提起環境民事訴訟的權利,較之民事訴訟法對原告主體資格的嚴格限制無疑是極大改進。
該意見還規定:“在環境保護糾紛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可以設立環保法庭,實行環境保護案件專業化審判,提高環境保護司法水平?!痹撘幎ū砻髁宋覈鴮Νh境訴訟重視程度更高,設立專門的環保法庭對環保案件進行審理。就正式掛牌成立的環保法庭來看,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審判庭和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審判庭、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審判庭、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庭等幾家環保法庭在司法實踐和整個社會范圍內最有影響力。
3.新修正的民事訴訴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边@條規定是中國法制史上一個十分重要的突破,并由此揭開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新篇章。環境公益訴訟被認為是環保法庭的生命力和未來發展方向。 但是這樣的規定似乎不那么完美。
(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不足
證據保全制度最初來源于(宗規法或天主教教會法、寺院法),后被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沿用,并影響至英美法系國家。證據保全制度或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規定,或在相關法律條文中予以體現。所謂民事訴前證據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在民事訴訟前,為了防止自己的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雖己受到不法侵害但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有關機關申請證據保全,有關機關據此依法對相關證據材料予以提取、固定、保存備用的法律行為。訴前證據保全和訴中證據保全是證據保全的兩個階段,一個是在訴訟程序啟動前進行的,一個是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進行的。但訴前證據保全與訴前調查取證雖然都是在訴訟之前獲得證據的一種方式,據保全行為都具有強制力。如公證機關作為特殊的證據保全機關,在訴前證據保全上即不具有強制力。
一、目前有關我國民事訴前證據保全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民事訴前證據保全制度最早規定在海事特別程序法第63條(1999年12月)中,在此前,海事案件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只是該法第74條對證據保全制度作了原則性的規定。2001年中國入世后,先后在《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2002年4月1日)中分別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在《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九項;《仲裁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立案工作座談會紀要》法[9993]186號都有所體現。至此,我國除未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外,在其它幾類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已經基本形成了小范圍的民事訴前證據保全制度體系。從我國現行的立法來看,雖然對訴前證據保全制度的規定還不夠健全,對操作程序規定得也不夠具體;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關于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對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基本上還是在司法解釋的層面,且規定雜亂無章。因此,應對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的訴前證據保全制度作進行改革。
二、我國民事訴前證據保全制度的缺陷
(1)訴前證據保全制度體系不完整。我國除了在海事特別程序法、商標法、專利權法、著作權法、仲裁法、公證法等法律部門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外,上海市高院和湖南省高院也對此作出了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次會議紀要里?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相反,在我國最重要的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這在立法體例上是很不完善的。因此,應該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或者制定統一的民事訴訟法典或證據法典,以結束當前淶亂的局面。
(2)訴前公訴保全的局限。由于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對普通的民事案件而言,如果需要?訴前保全證據,就只?向公證機關申請。民訴法對于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不夠完整和警細,法院在實施此項措施時也感到十分困難。由公證機關軛行訴前證據保全的局限性體現在點: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只能以公證當事人對有關的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及其載體文書和文件)無爭議為前揀,申請人單方面向公證機共申請證據保全得以實現。 訴前一宋由公證機關進行訣據保全不能為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提供足夛的救濟手段。?了維持彃事人平等、對等的地位,在訴訟程嚏上固然應當賦予當事人平等接輯、適用證據的機會,即便是在訴訟前也應當賦予雙方當事人這種機會,避免一方當事人獨占證據,在實質上違背當事人平等原則,無法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公證機關的管轄范圍有限并且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有些專業性強、涉外性強的民事案件,公證機關則更加顯得無能為力了。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時不能強制執行。
(3)訴前與訴中證據保全的劃分不明。在我國,訴前證據保全一般是由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法院并不能采取,訴中證據保全則完全由人民法院采取。我國民訴法雖然沒有對訴前證據保全和訴中證據保全作明確的界定,也沒有對這兩種證據保全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我國的現實國情以及司法審判經驗,是分為訴訟前證據保全和訴訟中證據保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首次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提出了訴前證據保全的理念,但是對訴訟前證據保全的啟動和運作程序作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這種混亂的局面給司法實踐也帶來了難題。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適用的演進歷程
誠實信用原則在羅馬法中被稱為“善意原則”,最初只適用債權債務關系,規定在商法中。在羅馬法的誠信契約中,債務人不僅要依照契約的條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內心的誠實觀念來完成契約規定的給付。[1]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2]有認人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反不正當行為的原則,其矛頭針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惡意流通,損人利己,損公肥私等一切非道德,不正當的有損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生活秩序與安全的行為.[3]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活動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應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規避法律。[4]而誠實信用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最早起源于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其中誠信訴訟就是要求民事訴訟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羅馬法中的訴訟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包括人、證人、鑒定人等,在民事訴訟中應負陳述真實情況的義務?!傲_馬法確認誠實信用義務為法律上之義務,以善意之宣誓為其擔保手段”[5]可以說,羅馬法規定的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雖不十分清晰、完整,但涉及到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容,奠定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這在人類法制史上還是第一次。在歐洲各國,一方面,從古代直至當代,在民事訴訟中普遍適用宣誓制度,通過宣誓使法律程序上的供述能夠真實,對于不真實的陳述予以嚴厲的制裁。另一方面,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相繼在一些國家立法中得到確立,并以“真實義務”的具體形式表現出來。從西方國家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來看,誠實信用原則一直是民事訴訟法中普遍適用的一個基本原則。
就我國而言,自古迄今,在民事訴訟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但在訴訟法律條文中卻一直蘊含著這一原則的內容和精神,并具有逐步完善的趨勢。早在西周時期,《周禮•秋官•司寇》記載的“有獄者,則使之盟詛”中的“盟詛”即指宣誓,是西周奴隸制法律要求當事人盟誓,以保證其在訴訟中誠實守信的典型證明。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許多條文明顯包含著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和精神,尤其是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中“以事實為依據”可以認為,既是對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對所有訴訟參加人的要求。這是因為,當事人如實提供事實是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做出公正判決的基礎。當事人也只有實事求是、誠實守信,其權益才能得到法律充分保護。
二,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涵義和內容的闡述
(一)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涵義
毫無疑問,民事訴訟法中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解和適用必須建立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解基礎上,有關對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界定存在著許多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含義分為行為意義上的誠實信用和實質意義上的誠實信用。行為意義上的誠實信用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訴訟行為時(行使訴訟權利或履行訴訟義務),以及法官履行國家審判權進行審判行為時主觀上應誠實善意。實質意義上的誠實信用意指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必須維持當事人雙方利益平衡和當事人和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6]也有學者認為“誠實信用是極端抽象的名詞,其含義無法做具體的說明,如果硬要勉強為之,仍不過是以抽象名詞解釋抽象名詞而已,不僅沒有益處,反而會陷入混亂,所以還不如不對其進行注釋,而讓人顧名思義更好”。[7]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應講究信用,恪守若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二)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
基于上文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闡述,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誠實信用原則對民事訴訟主體的要求。具體來說:
(1)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要求:①禁止濫用訴訟權利。它主要針對的情況有:惡意或故意拖延訴訟,以突然提出訴訟請求、主張或證據為內容的訴訟突襲,以及惡意輕率地提出異議。②禁止當事人以不正當的手段形成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狀態。即禁止以利用法律漏洞或違反契約、公序良俗的不正當方式取得某種權限,以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③禁止做虛偽陳述或提供虛假證據。④禁止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也即禁反言。禁反言主要是英美法上的概念,系指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其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必須前后一致,如果當事人變更其訴訟行為會導致對方當事人遭到不公平的結果時,對其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應予禁止。⑤禁止妨礙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包括妨礙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證明。⑥禁止訴訟人越權或惡意侵害被人的利益。
(2)對法院的要求:①法院應該客觀公正的對待當事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和處分權,禁止突襲裁判。②反對秘密心證,要求公開心證,即法官在判決書中應詳細說明判決的理由。③禁止濫用自由裁量權,要求法官誠實善良和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權。④實事求是,不得歧視當事人提交的證據。
(3)對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要求:①對于證人。證人的證言必須客觀真實,證人不僅應當真實客觀的陳述自己的所知事實,而且應當出庭作證。②對鑒定人。誠實信用原則要求鑒定人在作鑒定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的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解決受委托的鑒定任務。③對于人。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訴訟人在訴訟中必須在權限范圍內行使權,不得濫用和超越權,否則行為無效。④對于翻譯人員。不得作與訴訟主體陳述不一致的翻譯。
2、誠實信用原則進入民事訴訟,應服務于公正、效率的民事訴訟價值與司法價值。誠實信用原則與公正、效率的訴訟與司法價值有其分工,公正與效率價值框定著民事訴訟制度與司法運行制度,并且是指導審判改革與司法改革的指導性觀念。而誠信原則則立足實現公正、效率的要求,以其獨特視角滲透到具體制度實施的要求中,或作用于公正、效率作為價值準則所難以及于或不便及于的問題上,從而保障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現??梢姡\信原則較之其他原則有更廣泛的作用范圍,因而較之基本原則對司法訴訟價值的實現有著更大的作用。
三,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在民事訴訟法中適用的原因
1、誠實信用原則是權利本位思想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的必然產物。早期的權利本位思想是建立在個人本位之上的,其追求個人的自身價值和利益。隨著社會的發展,權利思想的進步,人類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更加注重社會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不能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2、誠實信用原則的實施有利于解決訴訟過程中公平與效率間的矛盾問題。公平與效率是民事訴訟法的最重要的內在價值,公平既包括適用實體法的公正又包括訴訟程序的公正,效率是要求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應盡量的節約訴訟成本。公平和效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經常發現矛盾沖突,我們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力求做到公正與效率的和諧統一。
3、誠實信用原則可以緩解民事訴訟過程中的對抗狀況,同時,民事訴訟實踐中大量的訴訟行為要靠誠信來約束。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其各自利益的最優判斷者,為了實現其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進行抗辯,同時其為了形成對其有利的訴訟狀態而不惜去偽造證據,這些都要求在民事訴訟中貫徹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法院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都嚴格的遵守這一原則,從而使法官作出公正和合理的判決,真正的實現民事訴訟的價值。
4、誠實信用原則可以提高我國公民的道德素質而且還能保證法院公正判決的作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建設。我國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甚至法官不誠實信用的行為,但我國并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理辦法。譬如民事證據法中的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一方當事人基于其利害關系的考慮,而以威脅、利誘等種種不法行為對證人施加影響,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一般要求。故而對此種情形,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在當事人之間轉換舉證責任,即免除原先主張某事實存在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轉由實施妨害舉證行為的另一方就該事實的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在民事訴訟法中適用的制度模式構建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中的基本原則,作為原則其具有原則的一般性特征即抽象性和概括性,因此要真正意義上的實現這一基本原則,必定要將其規定為具體的法律規則來實現,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確立和適用也不例外。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的立法過程中的適用。在總論中規定“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民事訴訟法的總論是對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的規定,其對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其指導和統括性的作用。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中的最基本的學理概念和制度規定,其貫徹于民事訴訟法的始終,對民事訴訟起到了一種統領作用。因此,將誠實信用原則歸入到民事訴訟法的總則是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的;在分則各部分使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化,將該原則貫穿在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的實施過程中的適用
1,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審判前準備程序中的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適用是要求當某人在審前準備程序中所實施的行為必須誠實和善意,不能利用欺詐手段形成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狀態,否則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譬如偽造證據,串供等行為。法院也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干預,甚至對于當事人的非誠信訴訟行為宣布無效。
2,誠實信用原則在庭審程序中的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在庭審程序中的適用,不僅是對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制約,同時也是對法院的制約。對于這一點,上文在“誠實信用原則對民事訴訟主體的要求”中已經作了詳細的闡述。
3,誠實信用原則在執行程序中的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在執行程序中的適用,目的是依據誠實和善良的道德準則,在保障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同時,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同誠實信用原則在庭審程序中的適用的要求一樣,其既包括對當事人的要求,當事人應該誠實信用的執行法院的判決,又包括對法院的要求,法院應該如實的執行判決,不能有貪贓枉法的行為。
五,結語
誠實信用是我們中華民族的民族本性,然而,在信息化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誠信嚴重缺失的時代。社會在呼吁信用時代[8]的到來,法律也在呼喚信用時代的到來。作為“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到法律而言,筆者認為只有通過對其自身的不斷調整和完善,才能跟上時代前進的步伐,才能使其具有時代賦予的特定含義,才能使誠實信用原則在社會主義法制的大環境中日益成熟。筆者也熱忱的希望誠實信用原則能適用到民事訴訟法中去,通過法律的實施去重建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信任,為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道德基礎和法律基礎。
參考文獻:
[1]王利民主編,民法新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版
[2]彭萬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頁
[3]江平:《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頁
[4]王全弟:《民法總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頁
[5]孫曙麗:《民事訴訟法應當確立誠實信用原則》,載于《中州學刊》1997年第4期
科學的程序設計是訴訟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我國立法雖已對公益訴訟加以規定,且實踐中已存在司法案例,但法律條文的簡單化并不能有效的應對實踐操作的復雜性。針對公益訴訟面臨的現實問題,鑒于公益訴訟本身的復雜性以及制度構建的漸進性,公益訴訟程序不宜突破現有的訴訟程序而另辟蹊徑,而應在逐步完善我國現有訴訟制度的基礎上,逐漸推進公益訴訟在實踐中的開展。
一、擴大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主體
在現有的立法范圍內,我國公益訴訟的主體僅限于機關和組織,且必須是現有法律已經賦予主體資格的機關或團體,個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該規定大大的限制了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雖在防止公益訴訟濫用上能起到作用,但這種不當的限制事實上是阻礙了公益訴訟制度目的的實現,與公益訴訟本身的開放性是不相容的。消費者協會、檢察機關和環保組織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已經得以確定。那么,公民個人能否提起公益訴訟?本文認為,應允許個人或組織根據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授權提訟。其理論依據主要是任意的訴訟擔當。“訴訟擔當分為法定的訴訟擔當和任意的訴訟擔當,前者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后者基于利害關系人的授權。任意擔當有分為法定的任意訴訟擔當和擴大適用的任意訴訟擔當?!狈ǘǖ娜我庠V訟擔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特定類型的訴訟可以由實體的利害關系人授權他人實施訴訟。法律規定的任意訴訟擔當最典型的形式是日本的選定當事人、美國的集團訴訟、我國的代表人訴訟等群體訴訟形式。擴大適用的任意訴訟擔當則是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第三人僅依據利害關系主體的授權而取得訴訟實施權進行訴訟。擴大適用的任意訴訟擔當的主旨即在于鼓勵公民積極的“為權利而斗爭”,當自己不能或不愿直接行使訴權時,公民將訴訟實施權授予他人行使或法律推定他已經將訴訟實施權交由他人行使。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公民個人權利的救濟,同時社會公眾也可以受益。“王海案件”是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問題,“王海們”知假買假然后以索要雙倍賠償的方式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他們中,很大一部分人是以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消費者權利為目的的,但他們的行為卻受到社會公眾、法律界人士的反對,法院也大都以知假買假人不是消費行為,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由,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若依據任意的訴訟擔當理論,只要相關消費者同意,“王?!眰兺耆軌虺蔀檎數漠斒氯颂嵩A,保護社會大多數消費者的權益。所以,在公益訴訟領域,依據任意訴訟擔當理論,使第三人對公益訴訟的訴訟擔當得到司法實踐的承認,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當事人積極為“公共權利”而斗爭,進而實現公益訴訟的制度目的。對此,有學者認為,擴大適用的任意訴訟擔當極大的擴大了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將會造成公益訴權的濫用。雖然擴大適用的任意訴訟擔當不能避免公益訴訟的濫用,但相比于放棄對惠及社會大多數人利益的救濟,其利是大于弊。且不得不承認的是擴大適用的任意訴訟擔當理論突破了我國現有的當事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將面臨困境,但并不能否認其推動公益訴訟運行作用。我們可以借鑒域外的經驗,司法實踐中應采取從嚴格限制到逐步擴大的方式?,F階段擴大適用的任意訴訟擔當僅在公益訴訟領域適用,且對擔當人的資格做嚴格限制:(1)訴訟擔當人與案件應該有必要利益;(2)訴訟擔當需要利害關系人的同意;(3)訴訟擔當人非職業的訴訟者。
二、完善公益訴訟的訴訟代表人制度
公益訴訟本質上是群體訴訟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對于解決群體訴訟的問題,各國采取了不同的訴訟形式,例如美國的集團訴訟、德國的團體訴訟、日本的選定當事人制度,我國則有代表人訴訟。對于公益訴訟的訴訟形式,公益訴訟的開放性和包容性決定了程序設計的多元化,我們應在完善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配制度,協同促進公益訴訟的程序運作。
(一)擴大代表人訴訟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代表人訴訟只適用于訴訟標的是同一或同種類的人數確定或者不確定的訴訟。然而,公益訴訟的開放性決定了對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訴訟,不同當事人主張的爭議法律關系很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在因產品質量而引起的消費者權益糾紛中,一部分當事人因產品造成了人身損害而提出侵權賠償之訴,一部分當事人未受到人身財產損失而只能依據合同提出違約之訴。如果嚴格按照代表人訴訟所要求的同一或同一類訴訟標的,上述糾紛顯然不能合并在一起而適用代表人訴訟,但事實上從節約司法資源和實現公益訴訟救濟最大化的角度,以上嚴格的限制是阻礙了公益訴訟制度目的的實現的。所以本文認為,在公益訴訟案件中,為了便于代表人訴訟的提起,應當放寬其適用的范圍,只要屬于同一事實或者法律問題的糾紛即可以適用代表人訴訟。
(二)修改權利登記制
權利登記旨在克服代表人人數不確定而導致既判力主觀范圍無法確定的弊端,但是公益訴訟案件往往涉案人數眾多,具有潛伏性,如果因為受害者未能在法定期間登記,而不允許其主張權利。一方面,不利于在有限的司法資源類實現糾紛解決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使得違法賠償范圍或者賠償數額大大小于其違法成本。本文認為,我國可以借鑒美國集團訴訟“申報才退出”的原則,只要當事人未提出不參加訴訟的異議,那么法律即推定其同意被納入訴訟中,判決的既判力自然擴張至他。特別是對于純粹的不作為訴訟,因為其不涉及經濟利益的計算和損害的賠償事宜,而僅僅是禁止他人為一定行為,用權利登記來確定當事人人數已無必要??紤]到現有的司法現狀,可以將純粹不作為的案件作為“申報才退出”原則的試運行階段,等時機成熟再將該原則推廣至其他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允許被告提起禁止性訴訟
在當前的代表人訴訟制度下,司法實踐中是不允許當事人僅僅提出純粹的不作為之訴的。一方面是在因為公民法人對自身權益的保護還僅停留在直接財產利益方面,對非自己財產利益損害的案件則不愿提訟;另一方面因為立法缺失,司法實踐在無先例可循的情況下,法院往往不會做出禁止性的判決。公益訴訟的目的不僅在于對已經受損利益的救濟,更重要的在于防止現有損害的擴大,預防將來可能產生的其他糾紛。而純粹的不作為之訴,由法院做出類似于“行為禁令”的判決,能在很大程度上制止現有不法行為的繼續實施,也能給社會以驚醒和威懾產生預判的效果。在公益訴訟中,應該明確賦予當事人提出不作為之訴的權利并提供條件,例如,上述“申報才退出原則”,當事人無需進行權利登記,法院公告即可,代表人訴訟行為也無需征得全體當事人的同意。
[4]祝芬. 我國環境訴訟原告資格研究[D], 中國政法大學, 2009(3)
[5]湯維建. 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J]. 中國審判新聞月刊, 2012(76)
[6]齊樹潔,蘇婷婷. 公益訴訟與當事人適格之擴張[J]. 現代法學, 2005(5)
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抗辯是針對請求權是否過了訴訟時效而主張的。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五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的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合法的民事公民人,一些非法民事公民人便以律師助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助理的身份掛靠到一些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名下,和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一起出庭參與訴訟活動,這樣就規避了新法的規定。還有一些職業公民人,由于長期從事非法民事公民,形成了自己的關系網絡及案源渠道,在不能出庭的情況下,將案源介紹給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并按約定比例收取一定的提成,干擾司法秩序。
(二)違法開具親屬關系和單位員工證明。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作為訴訟人,一些非法民事公民人為了獲得人的資格,往往慫恿當事人用不正當手段獲取親屬關系證明,指使當事人到居委會或村委會開具本應在派出所開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利用部分村委會、居委會對當事人親屬關系審查較為寬松的特點,開具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獲取資格。還有一些非法民事公民人通過特殊渠道獲取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出具的虛假證明材料,證明本不存在的其與當事人的員工關系,獲得被該公司或者經濟組織推薦為公民人的資格。更有甚者,自己成立公司,與當事人建立虛假的勞動合同關系,取得公民人的資格,這種行為的違法成本更大。
(三)違規開具推薦書函。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作為訴訟人。非法民事公民人為了獲得人的資格,往往積極疏通社區、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中有權開具推薦書函的工作人員,由于新法只對推薦公民人的主體做了規定,對公民人推薦的具體程序,被推薦人的條件并未予以明確,這就方便了這些工作人員開具推薦書函的隨意性,往往他們在得到一些好處后,賣給人或當事人一個人情,為非法民事公民人開具推薦書函,使非法民事公民人披上“合法的”民事人的外衣。
二、非法民事公民的社會危害
(一)非法民事公民對社會穩定性具有相當的危害。
聘請非法民事公民人作為訴訟人的當事人,一般有三個特點:一是基本不懂法律,二是希望能夠節省訴訟費用,三是盲目渴望贏得判決。非法民事公民人正是讀懂了當事人的這些心思,往往在最初與當事人接觸時,便向當事人吹噓自己在法院的關系,保證案件絕對勝訴,并信誓旦旦自己收取的費用低于所有律所或法律服務所,以此來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獲得人資格。在訴訟過程中,非法民事公民人往往會以疏通關系為名進一步向當事人索取費用,如果敗訴他們會把責任轉嫁到法官身上,甚至為了平復當事人的憤怒,教唆當事人上訪,而涉訴上訪是危害我國社會穩定性的重大因素之一。
(二)非法民事公民難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法律的專業性特點進一步凸顯,一些非法民事公民人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但并未達到獲得國家要求的執業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者的條件,面對具體的案件時,他們很難將特定的法律條文與案件準確關聯,即使做到了關聯也很難做到對法律條文進行熟練運用,更不用說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條文的相關規定支撐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種情況在非法民事公民人之中相當普遍。在司法實踐中也不難發現,本來在實體上有勝訴可能的案子反而敗訴,這與不稱職的訴訟人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有著很大的關系。因此,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非法民事公民人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存在風險。
(三)非法民事公民擾亂了正規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新民事訴訟法中只對推薦公民人的主體做了規定,對被推薦人的條件并未予明確,這就降低了非法民事公民人進入法律服務市場的門檻,他們不需要學歷文憑,也不需要經過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更不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通過司法考試獲得律師從業資格,他們只需要一紙推薦書函便能進入法律服務市場,這就大大降低了他們的從業成本。與正規的律師相比,他們既不受司法行政單位的管理,又可以在法律服務市場中以低廉的價格獲得競爭優勢。目前,非法民事公民在我國廣大的農村、鄉鎮普遍存在,對正規的法律服務市場產生了巨大的沖擊,造成了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
(四)非法民事公民阻礙了我國的司法改革進程。
隨著我國司法審判模式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當事人的訴訟責任不斷增強,當事人依靠自己或自己的人通過在法庭上舉證、辯論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情形越來越常態化,司法的公正、司法的效率也將會更多的體現在高素質、專業化的審判人員與人這兩者的法庭交鋒中。然而大多數非法民事公民人法律知識欠缺、訴訟技能低下、業務水平不強,他們很難在法庭上利用專業知識、訴訟技巧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據理力爭,法庭的對抗程度不夠強烈,司法的公正、司法的效率難以體現。這些大量非法民事公民行為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司法改革的進程。
三、完善新民事訴訟法下公民制度的具體措施
非法民事公民的產生有制度設計層面的原因,也有具體操作運行層面的原因,為了使公民制度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確民事公民人的資格條件。
為了保障法庭辯論的充分性,體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釋應該對民事公民人的知識學歷、品行條件做出要求,杜絕一些不懂法律的非法民事公民人侵害當事人利益,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筆者認為,在知識學歷方面,民事公民人應該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全面系統的接受過法律知識的培訓與學習;在品行條件方面,民事公民人應當心理健康、無犯罪記錄、至少6個月內無違法行為。當然,我國法律資源分布不均,各個省、市也可以因地制宜,根據當地的情況對民事公民人的資格要求作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當地社會法治發展的需求。
(二)規范民事公民人的身份審核制度。
法院在對人的資格審核過程中,除對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授權委托書、推薦書函嚴格審查外,還應根據人產生情況的不同,有針對性的進行其他方面的審查,如對于以當事人近親屬名義案件的公民,法院應嚴格審查其戶口本信息,同時對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進行審查,通過審查弄清當事人與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親屬關系;對于單位的工作人員出庭案件的,不僅要審查其勞動合同,還要審查有無納稅記錄和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對于社區和單位推薦的公民出庭的人員,要嚴格審查該公民與社區和單位的隸屬關系,同時審查社區和單位的推薦理由是否具有說服性;對于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出庭的人員,要嚴格審查該團體的性質,是否合法登記,同時審查人與該團體的關系及該種關系的存續時間。此外,法院還應要求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在必要的時候,還應主動與推薦主體取得聯系,進一步對人的資格進行核實。
(三)明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人的范圍。
無論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還是有關社會團體,都應當對其所推薦的公民人知情了解,并確認其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具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能力?;谶@一點考慮,筆者認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所推薦的公民人應當為本社區、本單位、本社會團體的法律服務者或者生活中與當事人有交集的同一居住地的公民。如果一個與當事人素未謀面,生活、工作毫無交集的公民被推薦為公民人,不免會讓人質疑這種推薦是基于何種原因,推薦的理由又是什么。因此,為避免上述單位推薦行為的隨意性,司法解釋有必要明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所推薦的公民人的范圍。
三大訴訟法的區別:
一、因三大訴訟法所要觖決的實體問題不同,故在訴訟主體、原則、制度、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和具體程序上,三大訴訟法有著不同的特點。(一)刑事訴訟法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是追訴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二)民事訴訟法保證民商法、經濟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爭議糾紛問題。(三)行政訴訟法保證行政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糾紛,即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和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
二、三大訴訟法所解決的實體內容不同,決定了各自的訴訟原則、制度、程序上有很大差異。例如: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一)刑事訴訟多數由檢察機關行使起訴權,民事訴訟則由直接利害關系人行使起訴權;(二)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民事訴訟實行當事人處分原則;(三)兩者在證明責任的劃分、證明標準的要求、訴訟階段等方面也不相同。又如: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區別有:(一)刑事訴訟依法由公、檢、法三機關進行而行政訴訟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負舉證責任而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一方負舉證責任;(三)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給予刑事懲罰和給予什么懲罰的問題,而行政訴訟所解決的問題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行政糾紛,并不是犯罪方面的問題。綜合所述,三大訴訟法的區別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訴訟主體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國家專門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為人民法院。(二)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第二,訴訟原則方面:(一)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二)民事訴訟法特有原則是:當事人平等原則、調解原則、處分原則;(三)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
關鍵詞: 罰款/強制措施/民事訴訟/妨害行為
內容提要: 罰款作為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一,其基本功能是排除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本次修法再次調整民事罰款的規定,但罰款金額大幅增加所伴生的利害影響很可能會導致法院進一步加強對罰款的控制,這會加劇法官避免使用罰款的心理。為保障被罰款人的權利及實現罰款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立法預期,有必要改變目前的程序設置,通過司法解釋引導罰款制度從“立法粗化——院長控制”的結構向“細化規定——程序控制”的結構轉型。
作為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罰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由妨害民事訴訟者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便以此約束行為人并防止妨害行為繼續發生的強制措施。[1]為提高罰款的實際效果,2012年8月31日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再次修改罰款的上限,將對個人罰款的上限定為10萬元,對單位罰款的上限定為100萬元。但在目前的司法現狀下,《修正案》僅僅提高罰款上限的做法,能達到立法者所預想的效果嗎?這一問題恐怕需要結合罰款的立法規定和司法實踐深入分析。
一、現行立法中的罰款與修法活動
(一)目前的罰款制度
現行《民事訴訟法》從以下五個方面,構建了一個結構全面但內容簡化的罰款制度:(1)在適用情形上,采用了概括表述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描述而非定義了罰款措施所適用的妨害行為范圍。先一般性地說明罰款適用于“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和“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以及適用于“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然后列舉出若干的可適用罰款措施的具體妨害行為。[2](2)在適用主體上,可以是一切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妨害訴訟活動以及執行活動的人。(3)在具體程序上,法律并沒有規定罰款的啟動和審查程序,只是規定了罰款的執行,必須以罰款決定書的發出為前提,而發出罰款決定書必須經過院長批準。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具體辦案的審判員和負責執行的執行員,根據案件中的妨害情形獨立適用罰款的可能性。(4)在數額上,區分個人與單位分別作了規定。(5)在救濟方面,雖規定被罰款的相對人可就罰款決定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立法上卻沒有對這種復議程序的具體內容進行制度化建構,甚至缺乏最基本的指示和敘述。
《民事訴訟法》對罰款的規定,是強制措施規范的程序保障與人權保障功能綜合作用的體現。[3]一方面,從保障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角度,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當然應當采取包括罰款在內的措施推進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另一方面,罰款是對妨害行為人財產的強行處分,將使妨害行為人脫離對其財產權的控制,涉及基本人權的內容。因此,在立法條文中就必然要考慮到通過罰款保障訴訟程序順利推進時,不能罰款失當或損害過度,這體現在立法上即《民事訴訟法》對罰款的規定須明確具體又十分謹慎。
(二)修法的歷程與現狀
目前《民事訴訟法》對罰款數額的規定,是在2007年確立的。在此之前,罰款的數額已經做過調整。按照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罰款的上限為200元,沒有設置下限,且不區分被罰款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第78條)。隨后的1991年《民事訴訟法》將罰款的上限提高,并針對個人和單位分別規定,同時對單位規定了罰款的下限: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千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2007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將罰款的上下限提高,為1991年時的10倍。僅僅只過了幾年,理論界和實務界就認為這一數額仍然偏低,難以起到通過罰款保障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的效果。[4]這是促成本次修改罰款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2012年8月31日通過的《修正案》中,人們看到了立法機關通過修法增強罰款措施實際效果的決心。該《修正案》涉及到對罰款制度兩方面內容的調整:
1、再次大幅提高罰款的上下限。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修正案》第25條)。
2、進一步明確了罰款適用的具體妨害行為:(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逾期提供證據,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修正案》第13條)。(2)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修正案》第24條)。(3)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修正案》第24條)。
盡管人們對《修正案》大幅提高罰款的上下限和增加罰款適用情形的效果充滿期待,但也擔心立法上的抽象條文,能否在具體的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達到這一目標。畢竟“真正的制度變遷卻只是當規則(或行為樣式)與日常實踐之間的循環出現明顯的‘共振’時才會成為現實?!盵5]事實上,只有將罰款制度放在中國現實的司法環境中結合民事訴訟中的其他相關制度進行觀察,才能得出結論。
二、罰款的實踐效果及其原因分析
為了解罰款在實踐中的運行情況,筆者先后與基層、中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和執行員進行了交流??傮w而言,罰款措施對于保障訴訟和執行順利進行,能夠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其實際作用與立法的預期有一定的差距。
從客觀上講,有些在立法上規定可以通過罰款來排除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事實上不可能適用罰款。例如,被罰款的相對人已經沒有相應的支付能力時。在實踐中,罰款被大量適用于執行案件中,被罰款的相對人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居多,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這一問題。被罰款的相對人是否有支付能力,往往是罰款適用之前的主要考慮因素,作出根本就不能執行的罰款決定,在法官們看來,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
但是就是這種“怕麻煩”的心理,使立法者寄于厚望的罰款,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承辦法官往往會基于某種考慮,回避使用罰款措施:擔心被罰款的相對人實施過激行為,如找自己糾纏或者找法院鬧,甚至涉訴上訪。這只是其中部分原因,法官們回避采取罰款措施的根本原因,是罰款決定書的審批手續復雜且周期長,使用罰款措施往往會影響訴訟效率。法官們的普遍心理是采用罰款措施,不會給自己的審判和執行工作帶來可預期的好處,反而會產生無法控制的壞處。在“不求有功,只求無過”的心理下,作為承辦法官,很可能會選擇即使案情需要適用罰款,也盡量避免使用罰款這樣的一種應對方法,即行使不適用罰款的裁量權,通過實踐“架空”立法中的制度設計。
然而,不能據此指出我國法官的素質不高。事實上,目前實踐中罰款的運行現狀,是包括罰款制度自身的規則以及罰款制度之外的民事訴訟其他相關制度綜合作用的結果:院長批準才能罰款的制度性規則,對于法官來講,存在手續復雜、周期較長且結果不確定等不利因素,而承辦法官本人在結案時間和審案負擔方面的壓力,將使承辦法官不會輕易使用罰款來保障訴訟的順利推進。只能說,這些現象是法官們面對審案負擔巨大的現狀,根據相關制度所作的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因為,在現行《民事訴訟法》框架下,罰款必須經院長批準。對于實際辦案的法官或者執行員來講,即便認為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也無法獨立作出罰款的處理。在實踐中,院長在決定是否采取罰款這種強制措施時,往往會實質上了解案件的情況,有些時候會替代承辦法官對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判斷。不難想到,承辦法官面對緊急情形需要對相對人罰款而不得不請示院長時,如果院長沒有在場、時機上的不方便或者院長沒有及時處理,承辦法官因種種考慮又不便放棄已向院長提出的請求,只能耐心等待。當前部分法院的法官,已經因為“案多人少”而不堪重負,考慮到向院長申請批準罰款時可能遇到的批準時間和批準結果不確定等因素,作為一種比較合理的選擇,往往會放棄罰款這種費時費力且結果和時間都不可控制的措施。另外,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尤其是簡易程序,本來審限就短,而在某些法院,超過審限會給法官個人帶來的種種不利,這會使法官放棄運用罰款這種帶有一定時間上風險的措施。
有觀點認為,目前的罰款批準制度和法官審案負擔過重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正好在客觀上減少了罰款的使用,能產生保障相對人基本權利的實際效果,這不正好符合慎用罰款制度的立法目的嗎?畢竟罰款制度的存在,其主要目的不是想向被罰款人實際收取金錢,而是作為一種威懾性措施發揮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作用。這種觀點看似合理,但卻忽視了現實情況:目前罰款的威懾作用根本就達不到立法預期的效果。作為法律規范的威懾作用,必須與法律要件、不當行為、證據、情形等基本概念相聯系,從而使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具有可預見性,這才能產生制度的威懾性,而這些內容在罰款的現行規定上很難看到。相反目前的實踐是出現了需罰款的妨害行為后,承辦法官不適用罰款的可能性反而較大,只能說這是對罰款威懾效果的嚴重削弱。
高等法學教育與普通法學職業培訓有較大差異,其宗旨并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雖然法學本科畢業生未來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司法工作者進行實務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此外,法學教育還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不僅要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學理論培養和樹立法學學生對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這才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訴訟法的教學首先應立足于基礎理論的介紹和學習,讓學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訴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接受具體訴訟法條和規則,不僅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外在規定,更應該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背景和依據。只有在掌握理論的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條精神。
1.2理論教學的方式和改進
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雖自成一體,但內容相對比較艱深難懂,尤其是訴與訴權理論因其復雜性長期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門并融會貫通,必須以相關憲法學、民法學、法理學原理作為依據,在此基礎上,充分理解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較好的理論教學方式主要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
1.2.1啟發式教學
對于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講授,采取啟發式教學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導學生深入思考。與此同時,借助于提問與暗示,引導學生運用嚴密的邏輯思維和演繹能力,通過司法“三段論”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確的結論,并舉一反三,從而真正領悟民事訴訟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還可以通過組織課堂討論的形式,引導學生對一些有爭議的理論問題進行討論,形成自己的觀點,在此過程中,能進一步加深對基本原理知識的理解。
1.2.2案例式講授
以具體案例為引導的原理講授,更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熱情,促使學生在案例中加深對原理的認識和理解。以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區別為例,單純依靠概念辨析,很難讓學生直觀理解兩者的差異,而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分析,如“張三打傷李四,李四向法院對張三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張三向李四賠償醫療費5000元、精神損害費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訴訟標的為二人之間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而訴訟請求則是李四基于訴訟標的所提出的張三賠償5000元和2000元的具體實體請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確,使抽象的理論問題轉化為實在具體的問題。
2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與實現路徑
2.1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
訴訟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法學學科,特別強調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法學實踐環節具有許多課堂教學所不具備的優點,它改變了教師與學生的思維習慣,為學生積累了豐富的感性材料,為理論聯系實際提供了很好的橋梁。在所有法律部門中,民訴法可能是與社會關聯最為密切和頻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種動態的法,是將文本內隱含的權利實際兌現的法,所以學習民事訴訟法,不能只是單純記憶靜態的程序規則,更重要的是學以致用。
2.2培養實務能力的途徑
2.2.1模擬法庭訓練
模擬法庭教學已成為大多數法學本科院系進行實踐教學的重要方式。通過模擬法庭訓練,可以使學生真正以當事人的視角參與到訴訟過程中來,將書本知識轉化為可操作的具體程序和規則。
2.2.2組織實際觀摩
觀摩是組織學生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某一環節(如開庭審理、強制執行等)進行參觀學習,使學生增加訴訟的感性知識,鞏固課堂的學習內容,同時為以后的課堂學習建立基礎。
3.2.3建立法律診所
學生在法律診所中,可以在老師的指導下,參與真實的辦案過程,一方面能夠訓練理論應用實踐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法律思維和職業精神。這種診所式教育法以真實案件為依據,所以對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
2.2.4引入項目教學法
這是職業教育中常用的一種教學方法,指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通過完成一個具體項目而進行學習的教學方法。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借鑒這種項目教學法的基本特征,將整個民事訴訟法學分則部分分為一系列工作項目,圍繞這些項目以學生為主體展開論證和研究。在項目完成過程中,由教師擬定項目,學生必須自己制定出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過一系列任務完成這項目的和要求。以“”項目為例,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為:撰寫狀和具體法院實務辦理。任務設置為“接受當事人咨詢,撰寫狀”。通過項目教學法,可以使學生更加重視相關的訴訟過程,成為項目完成的主體。
3提升民事訴訟課程教學質量的整體性思考
民事訴訟課程設置的科學性和教學質量的實質提高,并不能單純依靠民事訴訟法本身。而是應當以一種整體性的視角,一方面重點研究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關注民訴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溝通和銜接。
3.1與民事實體法類課程的勾連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密不可分。民訴法學本來就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民事法學,基本解釋原則與民法學相同。雖然近現代以來民訴法表現出強烈的脫離民法學理論和范疇的趨勢,已建構起一整套獨立的概念體系,但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強烈的共通性。正如學者所言,民事訴訟是訴訟法和實體法共同作用的“場”,在民事訴訟領域適用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訴訟法,而且還包括民事實體法,兩者在民事訴訟領域處于相互協動的關系。如果沒有扎實的民法積累,也不可能真正學好民事訴訟法。在學習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區分其與實體法用語的差異和交錯。
3.2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銜接
在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訴訟法是行政訴訟法的基礎和參照,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又與刑事訴訟法具有很強的聯系。三大訴訟法作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處。如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以及證據種類基本相同,部分內容也有交叉。這就決定了在訴訟法學課程教學過程中,必須加強各自的交流和溝通,通過相互比較加深學生對不同訴訟類型的理解和認知。此外,除了三大訴訟法課程之外,還有與之相配套的課程設置,譬如模擬法庭和證據法課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學專業都已經開設的課程。最后,在條件具備的基礎上,還可以通過選修的方式開設偵查學原理、公訴學、司法文書、律師制度等課程,形成完整的訴訟法學類課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