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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經營性公路、航道資產價值的確認
非經營性公路、航道資產納人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必然要確定資產價值。由于目前公路、航道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一般采用一次性核銷資金,資產接受單位并不人賬,還由于歷史既存但無價值記錄的原因,使得公路、航道管理部門賬面上很難取得資產原值,再加上多年的養護改造資金的投人也不增加資產價值,因此,現有公路、航道資產的歷史成本價值難以確定。公路、航道作為社會服務的公共產品,無論是經營性的還是非經營性的,都應以其使用價值來確定自身的價值,因此,歷史成本可以參考,但主要的價值確認要通過評估來實現。
我國現行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評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現行市價法。收益法是以資產的未來收益決定資產的現時價格,現行市價法是以比較對象在交易市場的價格決定被評估資產的現實價格,這兩種方法更適用于經營性資產的評估。對非經營性公路、航道資產實施評估,是為了確認國有資產價值,便于管理,最適當的評估方法是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現實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計算資產價值的方法。此方法不僅能客觀、科學地反映資產現時價值,還能對歷史無價值記錄的資產作價值確認。評估確認價值作為資產原值人賬,其后按照固定資產核算規定反映資產的價值增減變化。交通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公路、航道資產龐大,實現資產化的工作量巨大,價值評估的成本也很大,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應分步實施,逐步推進價值管理進程。在具體操作上,可根據資產產生的效益大小,按收費公路、航道、等級公路、航道、等外其他公路、航道的先后順序,分批進行價值確認。
三、非經營性公路、航道資產折舊計提的問題
非經營性公路、航道資產基本是外在的構筑物,受自然力和使用強度的影響較大,存在明顯的有形損耗,或者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而被要求提檔升級,也有技術上的無形損耗,與一般固定資產同樣會有毀損、減值一樣,因此,實質上有折舊計提的要求。新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以反映資產因使用中的消耗而發生的價值減少,從而真實體現資產價值。但是,為兼顧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需求而采用了“虛提”折舊和攤銷模式,即在計提折舊和攤銷時沖減凈資產“固定基金”,并不計人當期支出。如果非經營性公路、航道納人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那么就應該計提折舊,而且從有利于更新改造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應該真提而不是虛提。但是,由于這部分資產比較特殊,原值金額巨大,使用壽命難以確定,計提折舊的渠道和方法關系到非經營性公路、航道資產計提折舊的可行性。
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明確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金額進行系統分攤;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應折舊金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預計凈殘值。由于非經營性公路、航道資產的使用年限一般都是永久的,所以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