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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其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除追加投資或收回投資外,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發生變化的。母公司在確認投資收益時,遵循與稅法相同的原則,采用收付實現制的處理基礎,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點,一定是等到第二年上半年實際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時或這種要求權實現時,而在當年末并不確認投資收益。權益法下核算的企業長期股權投資則不同,它采用的是權責發生制的會計處理基礎,投資后的會計期間,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投資企業要按持股比例分享這種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額,相應地調增或調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點是年末獲取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凈利潤的信息時,而不論當年是否收到被投資單位分派的現金股利??梢姡腹酒綍r采用成本法核算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結果是長期股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不能反映其在期末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的份額,而只有在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才能反映其在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
母、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在以母公司牽頭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需要在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編制抵消分錄,其中需要抵消的項目之一就是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各項目,在編制抵消分錄時,由于前述成本法核算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結果,是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不能反映其期末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的份額,因而導致抵消分錄中出現借貸雙方無法平衡的局面。所以,為解決這一問題,在編制抵消分錄之前,需要首先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調整為權益法核算下的賬面價值,這樣才有利于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
二、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調整的實例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為同一企業集團內的兩個子公司。2010年末甲公司以貨幣資金2000萬元對乙公司實施控股合并,取得乙公司80%的股權,乙公司的股本為2500萬元。投資后的第一年(2011年)乙公司實現凈利潤500萬元,按凈利潤的40%向股東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要求:在2011年末為甲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的有關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調整分錄。(單位:萬元)
分析:由題意可知,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合并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控股合并,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乙公司又形成了一個企業集團。前面已述及,在日常核算中,甲公司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但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甲公司應按權益法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結果進行調整,并在工作底稿中編制調整分錄。筆者認為,調整分錄編制的思路應是,凡是權益法與成本法核算分錄相同的地方則予以保留,不同地方則在工作底稿中先沖消成本法已確認的報表項目,然后,將權益法沒有確認的報表項目一律予以補做,以反映權益法的結果。為此:
(1)沖消成本法下甲公司已確認的2011年度的投資收益。2011年末,因乙公司(子公司)向股東宣告分派了現金股利200萬元(40%×500),故甲公司(母公司)確認了投資收益160萬元(80%×200),并在當年末編制了會計分錄:
借:應收股利 160
貸:投資收益[80%×(40%×500)] 160
但甲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就應轉化為沖消報表中的有關項目,編制如下調整分錄:
借:投資收益[80%×(40%×500)] 160
貸:應收股利 160
(2)甲公司按權益法補記確認2011年度的投資收益,并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工作底稿中編制有關報表項目的調整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0
貸:投資收益(80%×500) 400
(3)甲公司按權益法補記對乙公司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并調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工作底稿中編制有關報表項目的調整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 16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60
若將上述(1)、(2)、(3)筆調整分錄予以合并,則可得如下一筆調整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400-160) 240
貸:投資收益[80%×(500-40%×500)] 240
[例2]承[例1]資料,假設2012年乙公司又實現了凈利潤180萬元,仍按凈利潤的40%向股東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要求:在2012年末為甲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的有關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調整分錄。
分析:(1)上年度(2011年)甲公司(母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編制的調整分錄,由于既末登自身的有關賬簿,又未登乙公司(子公司)的有關賬簿,只是為了提供母、子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信息的需要,才對報表有關項目的數據進行了調增調減處理。因此,本年度甲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時,應繼續予以調整,編制如下調整分錄(采取上年度合并調整分錄的作法):
借:長期股權投資 24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240
需說明的是,上年編制的調整分錄,本年繼續調整時,其貸方不能再是“投資收益”項目了,因上年度貸記“投資收益”項目240萬元,導致合并利潤表中增加了利潤總額240萬元、凈利潤240萬元,最終增加了合并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中的年末“未分配利潤”項目240萬元。上年度的合并財務報表與本年度的合并財務報表有關項目應該街接,因此,上年合并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中增加的年末“未分配利潤”項目240萬元,在本年編報時應轉換為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240萬元。
(2)本年度(2012年)甲公司又要按權益法對乙公司(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結果進行調整,編制如下調整分錄(比照上年度合并調整分錄的作法):
借:長期股權投資 86.40
貸:投資收益[80%×(180-40%×180)] 86.40
若將上述(1)、(2)兩筆調整分錄合并,可得:
借:長期股權投資 326.4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240
投資收益 86.40
[例3]承[例1]、[例2]資料,只是假設甲公司和乙公司為不同企業集團的兩個子公司。同時補充一個資料:2010年末甲公司合并時,評估發現乙公司只有某項管理用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比賬面價值多出80萬元,該項固定資產按年限平均法在5年內計提折舊,其它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省略其它資料。
要求:分別在2011年末、2012年末為甲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有關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調整分錄。
分析:由題意可知,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合并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控股合并,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母公司。與[例1]不同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控股合并在合并日后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子公司各項可辨認的資產、負債需按其在合并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調整,以反映真實可靠的合并財務報表信息。
(1)2011年度。首先:因合并日(2010年末)對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進行評估,發現只有某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其它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故首先就得對子公司該項固定資產報告的價值進行調整,編制如下工作底稿中的調整分錄:
借:固定資產 80
貸:資本公積 80
其次,調補該項固定資產在2011年度計提的折舊費,編制如下工作底稿中的調整分錄:
借:管理費用(80÷5=16) 16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16
需說明的是,上述貸方的對象本應是“累計折舊”項目,但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沒有這一項目,考慮到“累計折舊”項目是“固定資產”項目的備抵項目,因此,貸方增加“累計折舊”項目導致的是“固定資產”項目反而減少。若將上述兩筆調整分錄進行合并,可得:
借:固定資產 64
管理費用 16
貨:資本公積 80
甲公司按權益法對乙公司(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結果進行調整,編制如下工作底稿中的調整分錄(比照例1中調整分錄合并的作法):
借:長期股權投資 227.20
貸:投資收益[80%×(500-40%×500-16)] 227.20
(2)2012年度。首先:本年度甲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時,首先應繼續調整上年度已調整的該項固定資產報告的價值,編制如下調整分錄(比照2011年度調整分錄合并的作法):
借:固定資產 64
未分配利潤——年初 16
貸:資本公積 80
需說明的是,上年編制的調整分錄,本年繼續調整時,其借方不能再是“管理費用”項目了,因上年借記“管理費用”項目16萬元,導致合并利潤表中減少了利潤總額16萬元、凈利潤16萬元,最終減少了合并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中的年末“未分配利潤”項目16萬元。因此,甲公司本年編報時應轉換為減少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16萬元。
其次,調補該項固定資產在本年計提的折舊費,編制如下工作底稿中的調整分錄:
借:管理費用 16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16
若將上述兩筆調整分錄合并,可得:
借:固定資產 48
未分配利潤——年初 16
管理費用 16
貸:資本公積 80
與2011年度一樣,甲公司需要按權益法對乙公司(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結果進行調整。
首先應繼續調整上年度已調整的結果,編制如下工作底稿中的調整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227.2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227.20
其次,2012年度甲公司還要按權益法對乙公司(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結果進行調整,編制如下調整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73.60
貸:投資收益[80%×(180-16-40%×180)] 73.60
若將上述兩筆調整分錄合并,可得:
借:長期股權投資 300.8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227.20
投資收益 73.60
一、VaR模型綜合評述
(一)VaR模型簡介
VaR模型建立在統計學方法基礎之上,是在某個置信區間,衡量投資組合未來可能發生的最大損失的可能性。VaR方法是基于一些傳統方法無法滿足現資風險管理目標而產生的。傳統計算方法例如ALM資產負債管理方法存在對報表過分依賴的問題,CAPM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又無法融合金融衍生品,由于這些方法的局限性,G30集團提出了VaR風險價值方法,隨著該方法的應用推廣和不斷改進,已經逐漸發展成為控制市場風險的主要方法。VaR方法的特點在于用一個簡單的市場風險來對投資風險進行評估,并且該方法直觀明了,沒有任何專業背景的投資者都可以通過對此值的觀察做出判斷;其次與傳統風險測評方式的不同之處在于VaR風險指標可以衡量在事前對風險進行預測;再者該指標既可以對單一金融產品或工具進行風險評估,還能夠對投資組合風險進行評估,而傳統金融風險評估工具則無法對投資組合進行評估。VaR方法還有一個優點在于為監管機構提供監管依據,將多種風險因素包含到模型設計當中,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和商品價格風險等多種市場風險,為金融監管機構提供了科學統一公平的標準,為各機構提供風險信息交流渠道,也有利于最高層管理機構隨時掌握風險狀況,制定可參考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標準對證券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二)VaR的計算方法
VaR方法的通用公式為P(ΔPΔt≤VaR)=a,其中,P代表的是資產價值損失比可以承受的損失上限還低的概率,ΔP表示的是某種金融資產一定時期的價值損失,Δt表示的就是這個時間期限,VaR(ValueatRisk)就是在某個置信水平下可能的損失上限。從這個定義出發,VaR模型的確定必須確定投資資產組合的時間期限、置信區間范圍以及觀察期。持有期的確定,需要參考投資資產的特點和狀況作為計算依據,持有期確定之后能夠幫助計算投資組合產生最大損失的時間段,對于流動性較大的交易頭寸,需要以日為單位計算風險收益,對于流動性較弱,或者是風險暴露程度較低的資產則采用保守穩健的態度以兩周或4個工作日為期限。置信水平的確定依據的是風險厭惡程度,如果是對風險比較厭惡,預測結果將會是較大的數值,從而將提高對突發時間的預測準確性。如果是風險厭惡程度低,那么置信區間范圍可以放寬,但是預測準確性將降低。各個機構或者是不同的項目會依據其對風險的厭惡程度來確定置信度,巴塞爾委員會采用99%的置信區間,該參考值趨于穩健。觀察期用于考察某個特定時間段,投資回報的波動性以及產生波動的關聯因素。例如選擇半年作為觀察期,來考察風險回報波動性。觀察期數值的確定應當依據歷史數據的變化以及市場結構的變化來相互權衡,通??蓞⒖嫉臍v史數據越多越有利于參考值的設定。
(三)VaR方法在金融體系中的應用
VaR在金融領域的應用范圍廣泛,可以用在信息披露、資源分配、金融監管、控制風險、評估業績以及估算風險性價值等多個領域。具體而言,未上市企業可以采用VaR方法來控制和管理內部風險,使每個單位或員工能夠明確其金融交易項目的風險性,并通過設置VaR上限來控制風險,防止交易員或機構出現過度投機行為,從而輔助金融機構避免重大損失。在業績評估和資源分配中,對不同的投資領域應用VaR系統可以為公司提供競爭優勢,例如通過該方法評估資源配置效率高的部門,并增加對該部門的收益值分配。金融監管中,通常采用資本充足性作為風險指標來建立基礎監管框架,方便監管機構的管理。近年來VaR被廣泛接受并用于監管,因為更加適應監管機構的要求,但是其缺點在于計算模型復雜且成本高,其中有很多自主設定的參考值,對于一些目的不在于控制風險的機構而言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經營危機和管理難度。信息披露方面,VaR方法以盯時報告為基礎為機構提供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且簡單明了,增加了金融機構操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各方機構對金融機構加強紀律約束,促進他們在交易管理中謹慎行事。除了金融機構外,非金融類企業也可以采用VaR方法來分散資產風險,例如對利率、匯率、石油天然氣等因素價格變化的評估等。
二、證券投資組合風險評估及管理
(一)風險類別
通常情況下,證券投資組合風險按照風險分散標準劃分為系統性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非系統性風險。系統性風險主要由市場相關因素引起,這部分風險對投資組合來說是外部風險,無法在投資組合中分散。系統性風險的來源包含了政策風險、自然災害、經濟運行周期、經濟開放程度、利率波動等,政策性風險是由于政策變動而引發市場波動,對投資收益產生影響的風險,例如當央行采取緊縮貨幣政策或財政政策,市場資金流通少將影響到投資市場整體資金規模從而投資減值。經濟周期波動是隨市場或者行業周期性變動而產生的收益變動,經濟周期由社會經濟階段性的循環和波動決定。還有購買力風險,包括由于通脹、貨幣貶值等問題帶來的實際收益水平的下降。而非系統性風險則是風險的發生并不具有全局性,包括信用風險、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等,可以通過機構內部采取防范治理措施進行預防和化解。舉例來說,證券公司所投資的基金受到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的影響,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受到經營管理狀況、行業發展狀況以及經濟發展周期等因素的影響,而其中經營管理是可以控制的。
(二)風險度量指標
證券投資組合風險度量的指標傳統上采用的有標準差、夏普指數。標準差指實際報酬率和期望報酬率之間的差異,用來反映投資報酬率的波動水平,標準差越大意味著風險越大。夏普指數是風險報酬率與投資組合標準差之間的比值,夏普指數能夠反映單位標準差變動情況下的風險回報,夏普指數越大,說明管理者的能力越強。還有用平均絕對差來度量,平均絕對差是隨機變量和均值之差的絕對值的均值,由于方差在度量時的敏感度較高,因此采用平均絕對差能夠有效避免這個問題。除了上述方法之外,VaR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VaR為現代企業提供了一種現代風險控制思考方式,正常情況下的市場波動以及一定的利率水平下某個金融資產或證券組合未來發生的風險用VaR來衡量和評估。VaR的計算方法依據模型設計因素的不同有多種,例如歷史模擬法、Riskmetrics方法、完全參數法等。隨著這種方法的應用和發展,逐漸衍生出APARCH以及RAROC等方法。
三、運用VaR方法對證券投資組合風險管理的作用
(一)調整資產組合
VaR模型被廣泛應用到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金融監管中,尤其對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運用該方法有利于幫助調整資產組合。用于為交易者確定資金頭寸的上限以及配置這些資源的時間和地點,在應用過程中VaR方法能夠幫助機構在多樣化市場中創立一個與各種風險相比較得到的公分母,從機構總風險中分解不同VaR增加值,使用資金頭寸進行交易來分散交易風險。VaR在傳統馬克維茲資產配置模型基礎上增加了約束條件,也就是置信水平為C的情況下能夠承擔的最大損失,在資產收益率服從正態分布的情況下,有大數定理可以將VaR值轉化為以期望收益率表示的函數值。在VaR構建的資產模型結構中,可以畫出一條基于VaR約束條件的投資組合有效邊界,邊界線截距為市場風險邊界,在該直線上的投資組合都能夠保證在C概率下滿足風險約束條件,因此投資組合可性。VaR資產配置模型結合了VaR技術和投資組合思想,相比較傳統方法更直觀有效,具有較好的靈活度和敏感性。
(二)評估績效
在績效評估中,VaR能夠輔助機構依據投資交易風險來調整績效,其基礎風險資本付出是交易者提供一種糾正后的激勵。證券投資組合的預期收益率受到風險因素的影響,因此業績測度含義除了計算平均值外,還需要依據風險狀況進行調整。VaR依據客觀概率,分析資產組合不考慮傳統業績評價方法,高層管理比較不同基金風險暴露,對投資操作人員的業績進行科學評估,如果交易員從事高風險投資項目讓VaR值增高,其業績評價也不會高,這樣有利于有效控制風險。運用VaR方法進行業績評估為證券投資組合機構高層管理者提供基于業務部門資本狀況和風險暴露是否超過其承受能力的預測指標。在這種情況下,基于VaR的證券組合風險評估方法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經過風險調整的業績評價方法能夠更全面準確地描述基礎收益,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風險資本的效率。
(三)交易風險限額設置
運用VaR風閥能提高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除了準備重組資本金之外,適當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流動比率,其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在于量化可能發生的虧損,從而真正實現風險上限控制。利用VaR方法進行風險控制讓每個交易參與者能明確其正在進行的交易風險,防止過度投機行為,在交易風險限額設置中,需要首先設定一個機構整體可以承擔的總風險,然后將風險額度向下分配到不同部門,再由不同部分下分到不同的交易員,交易員進而分配給其手下正在進行操作的不同交易品種。這種分層方式能夠讓各部門負責人對其管理額度做到了然于心,有利于控制風險,在部分之間可以預估哪個部門的風險大,從而進行不同比例的配置。風險額度的設置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需要考慮過程中從一些應用問題,例如整個金融機構能夠接受的VaR風險限額,可以超過限額的次數以及金額,還需要依據不同部門的不同情況和不容交易員的不同經驗水平來確定其可承擔的風險范圍,在評估中交易員和各部門的歷史業績水平和盈利能力都成為評估的主要參考依據。
四、VaR在證券投資組合中的風險測算
(一)確定置信區間和時間距
本章節基于案例研究來說明VaR在證券投資組合中的風險測算,根據長城證券2015年年報給定置信區間值為95%,根據統計圖的收益分布狀況來看,該公司的日均收益為500萬人民幣,即E(ω)=500萬人民幣,如果給定α=95%,只需找一個ω*,使日收益率低于ω*的概率為5%,或者使日收益率低于ω*的ω出現的天數為254×5%=13天,ω*=-1000萬美元。根據VAR=E(ω)-ω*=500-(-1000)=1500萬美元。需要注意的是在過去歷史數值中,依據過去來推算未來的準確性是建立在歷史數據的準確性情況下,還需要結合各種因素條件和形勢,判斷這些因素的相關性或者在未來同樣情況下數據是否具有同質性,如果過去未來發生情況不同程度較高,就需要對歷史數據修正。因此,在選擇置信區間過程中需要加強對歷史情況的分析,相關金融機構在對證券資產組合進行評先評估需要加強這方面的意識,重視非完全市場作用下得到的數據變動情況。
(二)計算收益率
根據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間共93個交易日每日的收益率分布情況來看,由于我國兩個證券市場的相關性高,因此本文以上證綜合指數來計算。通過收益分布情況來看,上證綜合指數的日平均分布具有較強的正相關性。收益率在眾數附近集中,尾部收窄,經過比對發現深圳指數有同樣的特點。通過數理統計方法計算得到2015年10月~12月期間的三種指數收益率分布情況的正態性檢驗結果如下:W(深證綜指)=0.971562;W(深證成指)=0.977945;W(上證綜指)=0.971983W表示的是正態假設檢驗統計量,當樣本容量為50及以上的情況下,取α=0.05,表示允許出現偏差的錯誤概率為0.05,此時W0.05=0.94,只有當W時我們拒絕原假設。由此觀察上述指數的檢驗結果,可以得出結論以上指數的組合日收益率都符合正態分布的假設。關于三個指數的描述性統計數值如下:1.日收益率均值深圳綜合:0.001202;深圳成分:0.001102;上證綜合:0.0013952.均值標準差深圳綜合:0.013201;深圳成分:0.012618;上證綜合:0.012492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判斷三種指數的日均收益率總體上服從正態分布,且平均收益率接近等于0。
(三)計算VaR
基于日收益率正態分布的特點,眾數集中在均值附近約1.53σ區間范圍內的概率為90%,運用計算公式表示為:P(μ-1.53σ,再根據正態分布的對稱性可知P(X<μ-1.53σ)=P(X>μ+1.53σ)=0.05;則有P(X>μ-1.53σ)=0.95。根據上面的計算結果可知在95%的置信度情況下VaR值=T日的收盤價×1.53σ。選擇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間共93個交易日的數據,然后根據上面的公式可以計算出深證綜指、深證成指、上證綜指3種指數在2015年10月4日的VaR值分別為1.深證綜合指數VaR=602.34×1.53×0.013201=12.982.深證成份指數VaR=4651.88×1.53×0.012618=97.163.上證綜合指數VaR=1873.25×1.53×0.012492=38.25從現實意義上講,根據該模型95%的置信區間,可以判斷指數有95%的可能性在下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會比前一日的收盤價和當日VaR值的數值低。計算結果如下1.深證綜合指數≥602.34-12.98=590.362.深證成份指數≥4651.88-97.16=4554.723.上證綜合指數≥1873.25-38.25=1835.00。
(四)可靠性檢驗
在確定模型之后需要檢驗該模型的可靠性,根據測算三種指數的VaR來預測下一個交易日的指數變動下限,并比較該下限和實際收盤價,看預測的結果與我們的期望值之間的差別??梢詫⒃撃P湍M的數值與實際數值進行趨勢對比,并利用VaR進行預期下限來擬合圖形,通過模擬值與實際值的比較得到數據如表1所示。通過計算對比可以判斷VaR模型與實際情況擬合度高,因此采用VaR方法來控制風險方法可行。VaR方法基于一些傳統方法無法滿足現資風險管理目標而產生,其用一個簡單的市場風險來對投資風險進行評估,并且該方法直觀明了,沒有任何專業背景的投資者都可以通過對此值的觀察做出判斷。VaR模型的確定必須要確定投資資產組合的時間期限、置信區間的大小以及觀察期,其在我國證券投資風險計量管理中發揮了良好作用。隨著我國金融投資市場的快速發展,風險控制是保證我國經濟穩定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眾多方法中,VaR方法尤其特殊性也有實用性。我國證券市場正處在蓬勃發展階段,投資風險的控制成為另一項需要加強關注的內容,因此研究VaR方法的應用具有現實意義。VaR是一種既能處理非線性問題又能概括證券組合市場風險的工具,中國金融市場正在不斷發展,當前如何加強風險管理控制成為各大機構面臨的重要問題。VaR作為被廣泛采用的先進風險測評方法,引入我國證券投資組合風險評估將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帶來重要促進作用,有利于測量風險、將風險定量化,進而為金融風險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VaR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我國金融市場現階段與VaR所要求的有關應用條件也還有一定距離。要認識到風險管理一方面需要科學技術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經驗性和藝術性的管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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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進行長期股權投資的目的不單只是為獲取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更重要的是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因此,投資的時間跨度較長?,F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對投資所得的確認和具體征稅政策方面與會計制度之間客觀上難以協調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探討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
1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納稅調整
1.1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企業長期持有,不準備隨時出售,投資企業作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益并承擔責任。會計上的權益法的處理是長期股權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
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享有的份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損益調整),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被投資企業當年發生凈虧損,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分擔的份額,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損益調整)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但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
1.2稅法規定
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按現行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不包括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企業在會計年度末按應享有的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損失。
1.3會計與納稅差異分析
被投資企業當期實現凈利潤或發生虧損按會計制度規定確認的投資收益和損失,而稅法規定不予確認,因此企業在納稅清算時,應將確認的收益或損失轉回。
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時,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如果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的稅率,投資企業應按規定補稅:[分回的利潤÷(1-被投資企業稅率)]×被投資企業稅率;如果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的稅率,因被投資企業已繳納所得稅,稅法規定不再納稅。
2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的納稅調整
2.1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應將長期股權投資各明細科目結轉,將處置價格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或損失。
2.2稅法規定
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即處置收益=投資轉讓凈收入-投資轉讓成本,準確確定投資的轉讓成本是計算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的關鍵。
根據稅函[2011]390號文件中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p>
2.3會計與納稅差異分析
投資轉讓成本的確定:會計上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權益法核算時發生以下情況時要進行調整:追加或減少投資;被投資方分配接受投資前的累計盈余;確認的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的權益的增加、減少;提取的跌價或減值準備。
稅法上的投資成本確定則是為了準確計算投資所得(損失)、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除追加或減少投資外,其調整初始投資成本的因素,一是投資方分配支付額超過被投資企業的全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而低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部分;二是持有投資過程中已確認的投資轉讓所得,投資方分配支付額,超過被投資方企業的全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而超過投資方的計稅投資成本的部分。
在年度匯算申報時,若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同,則按照兩者的所得稅稅率差補繳所得稅;若兩者稅率相同則不需要還原計算已納稅額,應確認為免稅所得予以扣減。
現結合具體實例說明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所得的納稅調整問題。
例:2009年A公司對B公司投資70萬元,擁有B公司70%的股份,2011年收到B公司分回的紅利5000元;2013年1月A公司從B公司的原有股東中以25萬元購買B公司25%的股份(假定平價收購);2013年11月A公司收回對在B公司的全部股份,收回銀行存款2169516.64元。B公司資料:B公司按國家稅法相關規定享有兩年的免稅期,即2009、2010年免稅(2009年實現凈利潤1009643.21元,2010年凈利潤同2009年),2011年實現凈利潤100000元,已納企業所得稅額36986.30;2012年12月B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2130692.09元,實現凈利潤16832.95元。2013年10月B公司所有者權益為2122322.45元,其中:實收資本1000000元,盈余公積1218392.36元,未分配利潤-96069.91元。
注:A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B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2009,2010年免稅,2011年27%,2012,2013年33%。
A公司會計處理及納稅調整如下:
(1)2009年初始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700000
貸:銀行存款700000
2009年末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1009643.21×70%=706750.25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706750.25
貸:投資收益706750.25
2009年會計上投資收益為706750.25,但稅法上不確認為投資所得,故會計上的投資收益706750.25不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2)2010年B公司凈利潤不變,不做賬務處理
(3)2011年A公司收到B公司分紅款時:
借:應收股利5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
2011年末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100000×70%=7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70000
貸:投資收益70000
2011年度A企業會計賬面上反映投資收益70000元,稅法上不確認投資所得,故會計上的投資收益70000元不納入應納稅所得額。2011年度匯算申報時,在國稅發[2013]56號文件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投資收益”只需填入收到的股利5000元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2011年B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7%,低于A公司所得稅稅率33%,A公司應按規定補稅。
A公司應補稅投資收益在B公司已繳所得稅額=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5000÷(1-27%)×27%=1849.32元。此項填入“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納企業所得稅”中,填入“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4)2012年末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16832.95×70%=11783.06
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企業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購買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其中包括因企業合并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應當以公允價值列示。合并日后資產負債表日,母公司應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根據調整后的金額再編制合并抵銷分錄。
[例1]2005年12月31日A公司支付26000萬元取得龍發公司80%的股權。取得股權當日,龍發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0000萬元,可辨認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9800萬元。其中一棟辦公樓公允價值為600萬元,賬面價值400萬元,該辦公樓尚可使用10年,使用期滿后無凈殘值。其他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龍發公司所有者權益項目金額如下:股本15000萬元,資本公積6000萬元,盈余公積5000萬元,未分配利潤3800萬元(購買前A公司與龍發公司無關聯關系)。2006年,龍發公司共實現凈利潤3000萬元,分配了1000萬元現金股利(假設股利支付在當年年底已經完成)。另外,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利得導致資本公積增加800萬元。2007年龍發公司實現凈利潤4000萬元。分配了1000萬元現金股利(假設股利支付在當年年底已經完成)。另外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利得導致資本公積增加600萬元。龍發公司按照10%的比例計提盈余公積。
(1)2005年12月31日編制抵銷分錄
購買日商譽=26000-30000x80%=2000(萬元)
借:股本 150000000
資本公積 62000000
盈余公積 50000000
未分配利潤 38000000
商譽 20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60000000
少數股東權益 60000000
(2)2006年12月31日編制抵銷分錄
首先,對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核算改為權益法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 22240000
貸:投資收益 1584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400000
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2384萬元[(3000-20)×80%],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800萬元,因此追加確認1584萬元的投資收益。屬于其他原因導致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并調整權益。
其次,編制抵銷分錄。
借:股本 150000000
資本公積 70000000
盈余公積 53000000
未分配利潤 54800000
商譽 20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82240000
少數股東權益 65560000
資本公積年末數=6000+200+800=7000(萬元)
未分配利潤年末數=3800+3000-20-300-1000=5480(萬元)
(3)2007年12月31日編制抵銷分錄
對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核算改為權益法
借:長期股權投資 50880000
貸:投資收益 23840000
未分配利潤 1584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1200000
權益法下2006年長期股權投資的調整如前面所述。2007年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4000-20)×80%=3184萬元,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800萬元,因此追加確認2384萬元的投資收益。屬于其他原因導致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并調整權益。
借:股本 150000000
資本公積 76000000
盈余公積 57000000
未分配利潤 80600000
商譽 20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10880000
少數股東權益 72720000
資本公積年末數=7000+600=7600(萬元)
未分配利潤年末數=5480+4000-20-400-1000=8060(萬元)
[例2](接例1)如果2006年龍發公司共實現凈利潤3000萬元,分配了2990萬元現金股利(假設股利在當年年底已支付)。
(1)首先對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核算改為權益法。成本法下購買方已經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3920000
貸:投資收益 23920000
收到的現金股利小于投資方應享有的投資后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的份額,因此將收到的現金股利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
權益法下確認投資收益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23840000
貸:投資收益 23840000
投資收益=(3000-20)×80%=2384(萬元)
權益法下收到現金股利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392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3840000
投資收益 80000
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已確認投資收益部分,但未超過投資以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凈利潤中本企業享有的份額,應作為投資收益處理??梢园l現,在這種情況下,涉及到投資收益以及收取股利的賬務處理,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處理完全相同。但站在集團的角度,今年實現凈利潤2980萬元,分配了2990萬元。出現了10萬元的清算股利。因此,需要對清算股利進行處理。
借:投資收益 8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80000
(2)2006年年末編制抵銷分錄
借:股本 150000000
資本公積 62000000
盈余公積 53000000
未分配利潤 34900000
商譽 20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59920000
少數股東權益 59980000
資本公積年末數=6000+200=6200(萬元)
未分配利潤年末數=3800+3000-20-300-2990=3490(萬元)
如果2006年龍發公司實現凈利潤3000萬元,分配現金股利3100萬元,則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已確認投資收益,同時也超過了投資以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凈利潤中本企業按持股比例應享有的部分,該部分金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在這種情況下,涉及投資收益以及收取股利的賬務處理,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處理完全相同,但站在集團的角度,今年實現凈利潤2980萬元,分配了3100萬元。出現了120萬元的清算股利。成本法下已經確認了80萬元的清算股利,沖減了80萬元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因此,需要對未確認的16萬元清算股利進行處理。
借:投資收益 16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60000
2006年年末編制抵銷分錄
借:股本 150000000
資本公積 62000000
盈余公積 53000000
未分配利潤 33800000
商譽 20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59040000
少數股東權益 59760000
資本公積年末數=6000+200=6200(萬元)
未分配利潤年末數=3800+3000-20-300-3100=3380(萬元)
二、分次合并
企業合并涉及一次以上交換交易的,例如通過逐次取得股份分階段實現合并,企業應于每一交易日確認對被投資企業的各單項投資,企業合并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換交易的成本之和。此外,投資企業應分別就每一單項交易的成本與該交易發生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進行比較,確定每一單項交易中產生的商譽。達到企業合并時點,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商譽為每一單項交易中應確認的商譽之和。購買日,母公司應當編制購買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其中包括的因企業合并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應當以公允價值列示。購買日以后資產負債表日,母公司應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根據調整后的金額再編制合并抵銷分錄。
[例3]2005年12月31日B公司支付1200萬元取得興達公司10%的股權。取得股權當日,興達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00萬元(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興達公司所有者權益項目金額如下:股本2000萬元,資本公積2000萬元,盈余公積4000萬元,未分配利潤2000萬元。2006年12月31日,B公司再次支付8500萬元取得興達公司50%的股權。至此B公司共持有興達公司60%的股權,控股合并完成(購買前B公司與興達公司無關聯關系)。購買日,興達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5000萬元(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2006年,興達公司共實現凈利潤3000萬元,分配了1000萬元現金股利(假設股利支付在當年年底已經完成),另外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利得導致資本公積增加3000萬元。2007年興達公司實現凈利潤4000萬元,分配了1000萬元現金股利(假設股利支付在當年年底已經完成),另外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利得導致資本公積增加1000萬元。興達公司按照10%的比例計提盈余公積。
(1)2005年12月31日初次購入,按照成本法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發 1200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00
(2)2006年年末收到股利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投資收益 1000000
收到的現金股利小于投資方應享有的投資后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的份額,因此將收到的現金股利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
(3)2006年12月31日再次取得股權,此時股權合計為60%,達到控制比例。至此興達公司成為B公司的子公司。
首先,計算分此取得股權時產生的商譽。
初次取得股權產生的商譽=1200-10000×10%=200(萬元)
再次取得股權產生的商譽=8500-15000×50%=1000(萬元)
其次,調整10%股權對于購買日興達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初次取得股權時興達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500萬元[(15000-10000)×10%]。
借:長期股權投資 5000000
貸:投資收益 2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0
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300萬元,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00萬元,因此追加確認200萬元的投資收益。屬于其他原因導致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并調整權益。
再次,確認追加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85000000
貸:銀行存款 85000000
(4)編制購買日抵銷分錄
借:股本 20000000
資本公積 50000000
盈余公積 43000000
未分配利潤 37000000
商譽 12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2000000
少數股東權益 60000000
(5)2007年年末編制抵銷分錄
首先,將成本法核算改為權益法核算。
對2006年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 5000000
貸:未分配利潤 2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0
2006年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300萬元,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00萬元,因此追加確認2006年200萬元的投資收益。因此調整未分配利潤賬戶。屬于其他原因導致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并調整權益。
對2007年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 24000000
貸:投資收益 18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000000
2007年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2400萬元,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600萬元,因此追加確認1800萬元的投資收益。屬于其他原因導致被投資單位權益增加的,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并調整權益。
其次,編制抵銷分錄。
借:股本 20000000
資本公積 60000000
盈余公積 47000000
未分配利潤 63000000
商譽 12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26000000
少數股東權 76000000
三、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
企業在取得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形成企業合并后,自子公司少數股東處取得少數股東擁有的對該子公司全部或部分少數股權,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4條的規定確定其人賬價值。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應以
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金額反映。
[例4]2005年12月31日C公司支付4500元取得興盛公司60%的股權。購買日,興盛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7000萬元(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興達公司所有者權益項目金額如下:股本2000萬元,資本公積1000萬元,盈余公積1000萬元,未分配利潤3000萬元(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購買前A公司與興達公司無關聯關系)。2007年12月25日,c公司以1850萬元從其他少數股東購入興盛公司20%的股權。以購買日持續計算的興盛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7200萬元。其中實現的凈利潤為300萬元,年末分配股利100萬元(假設股利支付在當年年底已經完成)。興盛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在交易日公允價值為7600萬元。
(1)2005年12月31日取得興盛公司60%的股權
借:長期股權投資 45000000
貸:銀行存款 45000000
購買日商譽=4500-7000×60%=300(萬元)
(2)2005年年末編制抵銷分錄
借:股本 20000000
資本公積 10000000
盈余公積 10000000
未分配利潤 30000000
商譽 3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45000000
少數股東權益 28000000
(3)對于原持股比例60%部分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00000
貸:投資收益 1200000
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80萬元,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為60萬元,因此追加確認120萬元的投資收益。
(4)購買少數股權
借:長期股權投資 18500000
貸:銀行存款 18500000
交易日商譽=1850-7600x20%=330(萬元)
(5)2006年年末編制抵銷分錄
借:股本 20000000
資本公積 10000000
盈余公積 10300000
未分配利潤 31700000
商譽 6300000
資本公積 800000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f2011104-0077-04
在亞洲諸多市場的實踐中,創業投資與傳統意義上的創業投資有著顯著差異,而與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差別不大。我國亦是如此,Brutona和Ahlstrom(2003)就對此進行了分析。結合這一實際情況,本文所研究的私募股權投資同時包含了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與風險投資,并將其統稱為私募股權投資(簡稱為PE/VC)。
我國的PE/VC業起步于1980年代中期。由于權、責、利的不明確以及監管措施的缺位等制度原因,其發展一直受到制約。直至1998年,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及PE/VC產業發展的政策,我國的PE/VC投融資市場才真正發展起來?!逗匣锲髽I法》和創業板的推出則進一步推動PE/VC產業進入新一輪的發展機遇期。在此背景下,一批由政府發起創辦的PE/VC正成為我國PE/VC市場上的積極投資者。
不過,隨著我國PE/VC行業的發展,政府資本最終也將讓位于民間資本。那么在現階段,政府參與PE/VC產業的目的除了在于實現投資收益外,還在于引導行業投資方向、培育PE/VC產業本身的發展。在這一目標的指導下,政府背景的PE/VC與非政府背景的PE/VC就會在投資模式、投資風格上存在差異,并進一步影響目標企業。因此,本文的研究擬將PE/VC分為有政府背景和非政府背景兩類,以考察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資行為上與非政府背景PE/VC是否存在差異,是否通過聯合投資的方式發揮了一定的引導作用。
一、文獻綜述
國內外針對PE/VC的研究大致從兩大視角展開,一類是基于PE/VC投資機構自身的視角,研究PE/VC的投資策略、資產組合配置、契約設計等:另一類則是站在目標企業的立場,研究PE/VC的入股對目標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經營業績、就業狀況等方面的影響。
大部分理論研究都認為,PE/VC具有價值創造功能,能夠在投資目標企業后通過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來行使監督職能,為企業提供經驗、管理咨詢以及人脈關系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如Hellmann和Purl(2002)),提升公司治理結構、降低成本(如Masulis和Thomasf2009)、Kaplan和Stromberg(2009)),起到良好的第三方認證作用,從而提升企業的價值。而聯合投資能夠強化這種作用,同時能夠給PE/VC投資機構自身帶來價值。
聯合投資是一種企業間的聯盟,在這個聯盟中兩家或兩家以上風險投資企業合作投資于目標企業并共享投資收益。PE/VC投融資市場中信息不對稱問題較嚴重,投資期限較長、風險大,通過聯合投資,PE/VC可以參與更多項目,分散投資風險,也有利于獲得更多的項目流;其次,PE/VC的聲譽與投資經驗對其發展至關重要,通過與富有經驗的同行合作,PE/VC可以豐富自己的閱歷;第三,通過合作分享信息,可以降低項目篩選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風險,最終選擇出經多方認證的優質項目;第四,Middlemas(1986)提出聯合投資中,一方有機會借助合作者來驗證自己的觀點,實現雙重驗證:第五,Lemefl9941提出聯合投資條款通常能夠保障VC在目標企業的后續輪次股權變動中維持其權益份額。
在當前我國PE/VC市場中,政府背景的PE/VC與非政府背景的PE/VC聯合還具有以下優勢:①有政府背景的PE/VC資金實力雄厚、業界聲譽良好,通過與其聯合,非政府背景的PE/VC可以擴大自身的知名度,為后續的投融資奠定良好基礎;②政府背景這一因素可能使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所投資的項目在IPO審核的過程中更具優勢,從而便于PE/VC退出,這一因素有利于吸引非政府背景PE/VC與其合作;③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對更注重投資收益與資金周轉的期限,因此在投資過程中會更有效率,可能擁有其獨到的甄別和判斷能力,值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借鑒。
二、研究方法與樣本描述
本文試圖通過實證分析,從聯合投資行為、投資方式和規模兩方面來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資行為。研究數據主要來源于Wind資訊、國泰安數據庫及目標企業IPO招股說明書。
根據企業IPO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信息,將①主營業務為私募股權投資或風險投資;②已投資2家及以上目標企業;③投資機構本身與目標企業的其他股東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的PE/VC投資機構認定為目標企業的PE/VC股東。IPO前所有PE/VC股東持股合計超過3%的IPO企業被定義為有PE/VC背景,其余為非PE/VC背景。招股書中被界定為國有法人股性質的PE/VC股東為政府背景PE/VC,將相應的目標企業定義為PE/VCfGl背景企業,非政府背景PE/VC持股的企業定義為PE/VCfNCl背景企業。
2006年至2009年間我國A股市場共有369家企業成功IPO,在篩除了①采取換股、借殼等方式上市的企業;②在A股市場IPO前已在境外其它市場上市或以A+H模式IPO的企業;③金融(包括保險)業企業;④上市后第二年即開始連續虧損,且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被標記為sT或*ST的企業后,得到331家上市公司,本文研究的總樣本為其中91家具有PE/VC背景的企業。總樣本中,有38家PE/VC(G)背景企業和53家PE/VC(NG)背景企業,本文將采用描述性統計分析和獨立樣本T檢驗對兩組分樣本進行分析,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資行為和效果。經統計,共計105家PE/VC參與了對這91家樣本企業的股權投資,涉及170起投資事件;在38家PE/VC(G)企業中,共有55家PE/VC參與了81起投資事件。
三、實證分析
(一)聯合投資行為
從目標企業的IPO基本情況看(表1),PE/VCfG)企業的成立至上市時間、IPO時總資產規模、發行規模、發行價等指標均較小,每股發行費用較高、主承銷商資質略優,但兩組樣本差異不顯著。不過PE/VCfGl企業的PE/VC股東家數平均為2.03家,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高于PE/VC(NG)企業的1.55家,PE/VCfGl企業中存在著顯著的聯合投資行為。
在38家PE/VC(G)企業中,有半數企業的所有PE/VC股東均為國有法人股性質,將這類企業簡記為“PE/VC(AG)企業”,另19家企業(簡記為“PE/VC(NAG)企業”)兼具了政府背景與非政府背景PE/VC股東。圖l顯示,政府背景的PE/VC在選擇合作伙伴時,更傾向于選擇非政府背景的PE/VC,且主要是以一對一的形式,一對多的形式大多出現于2009年的IPO企業中,聯合投資模式正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如前所述,有55家PE/VC參與了對這38家企業的投資,涉及投資事件81起,其中的29家政府背景PE/VC參與了39起對目標企業的首輪投資,參與目標企業所有輪次投資的達30起,政府背景PE/VC正通過聯合投資的方式扮演著積極的股權投資者的角色。
(二)投資方式與規模
兩組分樣本中PE/VC投資總輪次平均分別為1.63輪和1.57輪,中位數均為1輪,PE/VC的政府背景不會對其投資輪次產生顯著影響。在投資人股的方式上,PE/VC對目標企業的投資大致有現金出資、受讓股權兩種,也有PE/VC會在目標企業IPO前通過轉出股權退出。前兩輪投資中,現金增資的方式使用較多,后續輪次投資中受讓股權的方式更為普遍,這與目標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是相一致的。分組來看(圖2),PE/VC(G)企業中,68.42%企業的PE/VC股東在首輪投資中采用現金增資,后續投資中現金增資和受讓股權兩種方式被使用的頻率大致相同;相比之下,53家PE/VC(NG)企業中,首輪投資中50.94%企業的PE/VC股東采用了受讓股權方式,第二輪投資中,現金增資被使用的頻率增至63.16%。由于現金增資會稀釋原有股東的股權,受讓股權的形式則不會。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到,當目標企業接受PE/VC的現金投資時,尤其是在初始投資中,會更偏好政府背景的PE/VC,這可能是由于PE/VC的政府背景給予了企業一種更為穩定的感覺,這部分股權及其持有人不會發生很大的變動,且政府背景的存在能夠幫助提升企業的信譽度;而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對更傾向于市場化運作,注重投資的回收期和收益率,因此其持有的股權可能會面臨更多、更頻繁的更替。數據也顯示了PE/VC(NG)企業中,PE/VC投資機構問的股權轉移現象更為常見。
進一步對分組樣本的PE/VC投資總額和持股比例進行分析發現(表2),在54家僅涉及一輪PE/VC投資的IPO企業中,PE/VC(G)企業的PE/VC股東投資總額的平均水平低于PE/VC(NG)企業,且標準差較小,不過兩者的中位數十分接近,每股出資單價方面兩類企業的相關統計值差異不大,現金增資模式下的每股出資單價均低于受讓股權模式下的單價。在26家涉及2輪投資的樣本中,每股單價方面,在第l輪投資中,PE/VC(NG)企業的PE/VC股東出資單價更高,在第2輪投資中,這一差異顯著縮小,這主要是由于PE/VC(G)企業的PE/VC股東在進行第二輪投資時,成本顯著高于第一輪投資而導致的。
持股比例方面,PE/VC(G)企業中PE/VC的持股比例主要集中于5%至30%,其均值和中位數分別為17.96%和19.07%。相比之下,PE/VC(NG)企業中PE/VC的持股比例在3%至30%的區間內相對分散。其均值和中位數分別為12.73%和11.54%,經獨立樣本T檢驗和M-W檢驗,兩者差異均在1%水平下顯著(圖3)。同時,PE/VCfG)企業IPO前平均有2.03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比例11.27%,而PE/VC(NG)企業IPO前平均有1.55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9.24%。即無論是PE/VC股東家數還是PE/VC平均持股方面,PE/VC(G1企業都顯著高于PE/VC(NG)企業??梢姡姓尘暗腜E/VC在投資中的絕對投資總額雖不及非政府背景的PE/VC,但其相對投資總額顯著較高,政府背景的存在對于PE/VC開展投資是具有優勢的。
四、結論
本文結合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業的實際情況,提出現階段政府背景的PE/VC可通過聯合投資起到一定的投資引導作用,并試圖通過實證分析,從聯合投資行為、投資方式和規模等方面來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資行為。實證結果表明,在PE/VC(G)企業中,PE/VC股東存在顯著的聯合投資行為,政府背景PE/VC會更多地選擇與非政府背景的PE/VC合作,積極參與股權投資。研究還發現在投資人股時,政府背景的存在是一種隱性優勢,使PE/VC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和較小的投資總額獲得較大的權益份額,目標企業在接受現金增資時會更偏好政府背景PE/VC。不過,形式上的聯合投資行為和投資優勢并不代表政府背景PE/VC通過聯合投資發揮了實際的引導作用,引導作用的發揮還有待加強。
一、證券公司投資顧問業務概述
《投顧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托,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由此可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包含四大要素:首先,投資顧問業務的主體為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其次,投資顧問業務的形式以與客戶簽訂協議為基礎。第三,證券投資顧問的性質是有償服務。第四,證券投資顧問的服務內容是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并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證券投資顧問的上述四大要素是區別證券公司其他業務的關鍵。
二、合規風險點
(一)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的資格管理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公司的重要業務之一,其從事證券投資顧問的人員也不同于普通的證券從業人員的要求,有一定的特殊性,具體如下:
1、注冊的要求
根據證券委員會關于《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三條規定,其明確了申請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必須具有從事證券業務兩年以上的經歷,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梢?,投資顧問注冊的要求比普通的證券從業人員注冊要求要高。此外,根據《投顧暫行辦法》第六條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中證協發[2010]178號)(以下簡稱“《投顧注冊通知》”)的第一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因此,證券公司投資顧問業務不是簡單具備了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就可以去從事投資顧問業務的,特別是證券公司的營業部應當避免僅僅讓僅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員工就直接從事投資顧問業務,必須依法合規的持“投顧”證上崗。
2、兼職問題
關于證券分析師兼職證券投資顧問的合規性問題。根據《投顧暫行辦法》第六條明確了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因此明顯可知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不得兼職,若兩者混同,則很容易出現利益沖突,這也違背了《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中證協發[2010]203號)避免利益沖突的要求。
關于證券經紀人兼職證券投資顧問的合規性問題?!蹲C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由此可知,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范圍不能夠超出上述六點的規定,因此可以排除證券經紀人從事證券公司非經紀的所有業務。即不可以兼職證券投資顧問,而且也不能夠向利用證券公司的研究分析報告向客戶提供投資操作建議。
3、變更、離職的要求
證券公司投資顧問人員在變更與離職時,也有特殊要求。根據《投顧注冊通知》第五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變更崗位,不再從事證券投資顧問的,所在證券公司應當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辦理申請注銷有關人員的證券投資顧問注冊登記;證券投資顧問變更崗位從事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或者證券分析師變更崗位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所在的證券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注銷有關人員的原注冊登記,并為該人員辦理新的注冊登記。有關人員變更注冊登記完成后,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同時,《投顧注冊通知》第六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離職,其所在證券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管理系統提交離職備案。證券業協會依據公司提交的該人員離職備案材料,辦理注銷該人員的證券投資顧問或者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
從上述規定可知,從事投資顧問的人員在變更、離職投資顧問崗位時,證券公司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這里特別注意證券公司辦理投資顧問變更、注銷手續的時間結點,變更登記是在證券投資顧問變更崗位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同時,如果是分析師變更投資顧問,則必須先將證券分析師資格注銷,然后重新向證券協會申請注冊投資顧問,并且在注冊登記完成之前不允許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當投資顧問離職時,證券公司與證券投資顧問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0日內證券公司必須向中國證券協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這里的解除勞動合同之日的確認,可依照《勞動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號)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證券公司與投資顧問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約定的日期為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2)投資顧問提前30日書面通知證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以30日后的日期為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3)投資顧問有過錯的,證券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證券公司通知投資顧問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因此,證券公司應當關注投資顧問變更和離職手續的管理,若未按規定時間辦理相關手續,則會產生合規風險導致被中國證券業協會紀律處分。
4、公司投資顧問制度的要求
根據《投顧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同業也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上述規定明確要求了證券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里應包含專門規范證券投資顧問的管理制度,不能與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混同,否則也屬于違規。
5、培訓的要求
根據《投顧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證券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因此證券公司內部管理證券投資顧問的部門應當有專門針對證券投資顧問的培訓計劃,以加強證券投資顧問的合規意識。雖然《投顧暫行辦法》并沒有具體要求培訓的方式和時間長短,但《投顧暫行辦法》把證券公司對證券投資顧問的培訓作為一個合規要求。因此,對于證券公司來說最好的方式是證券公司在對證券投資顧問培訓時做一個留痕即可規避該合規風險。
(二)投資顧問的執業活動
投資顧問業務由于是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因此具有特殊性,投資顧問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關注以下合規風險:
1、投資建議的依據
前文已經提到《投顧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于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由此可知,證券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必需是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于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但若出現證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需要的,證券投資顧問也不能發表自己獨立的投資建議,根據《投顧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當證券公司的研究報告不能滿足證券投資顧問的服務時,應當向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購買證券研究報告,提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能力。但是若證券投資顧問僅能夠發表證券研究報告的意見,則證券投資顧問的僅僅是證券分析師的傳話筒而已。事實上,由于不同客戶的風險偏好和服務需求不同,證券投資顧問所依據的證券研究報告觀點會有差異,證券公司的券投資顧問人員就研究報告的同一問題向客戶提供的投資建議的觀點可以是不一致的。實際上《投顧暫行辦法》里恰恰是鼓勵證券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與研究報告的觀點不一致,在《投顧暫行辦法》第十九條中就明確了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說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但前提是建立在證券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否則就有合規風險。
2、提示義務
若證券投資顧問在對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必需提示投資風險,否則就是違規行為。因為《投顧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已經明確了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因此避免該合規風險的方法便是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風險揭示書》,《投顧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證券公司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必須符合《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通知(中證協發[2010]200號)的有關內容,而且應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由投資者簽收確認,并由證券公司歸入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保存。
3、以分成方式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合規問題
《證券法》第171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不得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盡管該項規定是對投資咨詢機構作出的,但是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從事同樣的業務,應當遵循同樣的規則。
《投顧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與客戶協商并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采取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該項規定明確了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基本要求。證券公司可以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探索合理的證券投資顧問收費方式。
由上可知,《投顧暫行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是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不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也不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管理客戶資產。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費方式,可能會激發相關顧問服務人員為了獲取分成收益,向客戶提供不適當的、高風險的投資建議行為,一旦客戶虧損,會導致大量糾紛。因此,合規的服務費用收取方式為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采取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同時,要注意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戶收取。禁止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4、投資建議以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的要求
《投顧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了以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符合:(1)客觀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2)揭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3)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4)表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若在運用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為載體提供投資建議服務時不按照上述規定即屬于違規。
(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推廣
證券投資顧問在進行業務推廣時必須遵守監管部門的規定,避免出現違規行為,根據《投顧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特別注意以下三個合規風險點:
首先,在進行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其次,證券公司若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遵守《廣告法》(主席令[1994]第34號)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同時證券公司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這里的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指《關于協同做好廣播電視證券節目規范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0]78號)、《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證監發[2006]104號)、《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機構字[2005]143號)、《關于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證監發[1997]17號),根據上述規定,特別注意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證券公司和投資顧問必須具備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而且禁止與相關媒體、通訊服務機構及其他合作方進行咨詢服務收入分成。禁止以夸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包括以推薦的個股市場表現代替推薦的證券組合的市場表現),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宣傳及營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
第三,證券公司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局報備。
因此,證券公司在業務推廣時不得出現虛假宣傳、或在通過公眾媒體或講座等形式宣傳時、必需注意在規定的時間向當地證監局報備,否則就會存在合規風險。
(四)參加公眾媒體
《投顧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鼓勵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庇纱丝梢?,證券投資顧問是可以參加公眾媒體的,而且依法可以發表評論意見。但《投顧暫行辦法》第三十一二條對證券投資顧問在參加公眾媒體時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五)客戶回訪及投訴處理機制
1、客戶回訪
《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了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并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因此,證券公司應當關注以下合規風險:首先,證券公司內部沒有相應的客戶回訪制度。其次,客戶回訪的人員是從事證券投資顧問的員工;第三,回訪的內容不夠具體,并且沒有將回訪的內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予以留存。
2、投訴處理機制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涉及證券公司的客戶較多,一旦與客戶發生糾紛,證券公司應當有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并作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必備要求之一?!锻额檿盒修k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睆倪@一條可以看出,在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遇到與客戶之間的各種矛盾甚至糾紛也是不可避免的,關鍵是如何處理,因此應該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進行有效的處理,不能讓事件擴大,尤其不能被新聞媒體報道,否則將對公司造成很多不利的影響, 而且缺乏投訴處理機制還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避免該合規風險的方式有:(1)公示客戶投訴途徑。(2)及時穩妥解決客戶投訴問題。(3) 客戶投訴及處理過程結果予留痕。
三、違規可能面臨的處罰
(一)刑事責任
《刑法》(主席令[1997]83號)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一)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
1、企業以現金對外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代價(包括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不包括已宣告發放尚未領取的股權。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帳面價值及應交納的相關稅費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
3、企業對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并且規定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應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同時規定對于長期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同時,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二)稅法規定
1、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分解為兩項交易,即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按視同銷售所得價款對外投資。
2、納稅人為取得另一企業的股權支付的全部代價,屬于股權投資支出,不得計入投資企業的當期費用。
(三)會計與納稅差異的分析
長期股權投資取得的納稅差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非貸幣性資產賬面價值的納稅差異,在不考慮非貨幣性資產取得時的納稅差異的情況下,因非貨幣性資產持有期間的累計折舊(攤銷額)與稅法規定可扣除的折舊(攤銷額)不一致,或者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等事項形成了納稅差異,這是非貨幣性資產持有期間形成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在資產處置時,該納稅差異應當轉回。
2、視同銷售的納稅差異,稅法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而會計制度規定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帳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3、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差額處理,因沒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只是長期股權投資明細科目的調整,所以在取得投資的當期,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4、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會計制度規定,在調整長期投資成本的同時,作為資本公積處理。該事項沒有調整當期的收益,因此不需要調整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但該會計處理調增了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影響了資產的處置成本,因此該事項屬于特殊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四)所得稅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投出非貨幣性資產的帳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一投資成本”科目;按非貨幣性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帳面余額,貸記有關資產科目。如果投出是固定資產,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應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一股權投資差額”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一投資成本”科目。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應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如采用應付稅款法,則貸記“資本公積一股權投資準備”科目;如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應按其差額扣除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的影響金額,貸記“資本公積一股權投資準備”科目,按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的影響金額,貸記“遞延稅款”科目。
年度所得稅納稅清算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資產的帳面價值)—[累計折舊(攤銷額)—稅法可扣除的折舊(攤銷額)+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稅成本=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例1、ABC公司2003年12月1日以一批成本為1500萬元,銷售價格1800萬元,增值稅稅率17%的庫存產品和一臺設備向C公司投資,該設備取得時的成本為3000萬元,已計提折舊900萬元,稅法允許扣除的折舊為750萬元,該公司為該設備計提了200萬元的減值準備,該設備的公允價值為2000萬元。假設C公司所有者權益為10000萬元,該公司對C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占C公司表決權資本的30%.該公司2003年會計利潤2000萬元,所得稅稅率33%,無其它納稅調整事項。
如果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其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清理1900
累計折舊9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
貸:固定資產3000
(2)、借:長期股權投資一投資成本3706
貸:固定資產清理1900
庫存商品1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6(1800*17%%)
(3)借:長期股權投資一股權投資差額706(3706—10000*30%)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與申報日益重要。會計上長期股權投資有成本法與權益法兩種核算方法,其中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難度更大,且與稅務處理差異更多。企業進行正常的核算,尤其是年終進行納稅申報調整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工作,因而對此進行研究對會計實務操作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損益處理的財稅差異分析
(一)一般投資損益的確認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在持有投資期間,當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損失時,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確認投資收益。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另外,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凈損益時,應在被投資單位賬面凈利潤的基礎上,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1)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是否與投資企業一致;(2)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是否存在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不一致;(3)投資期間,投資企業是否與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之間發生內部交易。
按照稅法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且該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由此,我們可以發現,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確認損益時,在兩個時間點上存在財稅差異,企業年終申報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第一個時間點是當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損失時,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法上不確認所得或損失。第二個時間點是當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時,會計上不確認收益,僅調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而稅法上確認投資收益。
(二)被投資單位發生超額虧損的確認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投資企業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損失,原則上以長期股權投資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在會計處理上,首先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不足沖減的,考慮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通常通過“長期應付款”賬戶核算;最后確認“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將履行其他額外的損失補償義務”,通常通過“預計負債”賬戶核算。在上述情況之外,如果仍有虧損,需要在賬外備查簿進行登記。將來,如果被投資單位開始盈利,應按以上相反順序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進行恢復。
按照稅法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梢?,當被投資單位發生超額虧損時,在會計處理上需特別注意,但稅務處理與一般損益處理相同。
(三)被投資單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的確認
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并沒有相應增加資產或所有者權益,持股比例也沒有變化。雖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價,但這種市價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權日,開盤股價會由于派發股票而降低,即使日后股價回升,但在股票尚未出售前,仍屬于未實現的增值,根據收益實現原則,不能將股票股利確認為收益。因此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不作賬務處理,只需在除權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數,以反映股份變化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由此,我們可推知以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即被投資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相應的投資收益,同時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由此可知,當被投資企業作出股票股利分配決定時,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稅法上作投資收益,并相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年終申報所得稅時需要納稅調整,且該調整處理與現金股利分配存在很大差異。
二、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損益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實例分析
例:甲公司于20×3年1月1日購入乙公司30%的股份,購買價款為1 500萬元,能夠對乙公司施以重大影響。同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5 000萬元,除表1所列項目外,乙公司其他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
(1)20×3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700萬元(其中包括甲公司投資時的賬面存貨全部對外出售;乙公司將其成本為150萬元的某商品以200萬元出售給甲公司,甲公司將其作為存貨,尚未出售),20×4年3月1日宣告分配現金股利400萬元。
(2)20×4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400萬元(甲公司已將內部交易的存貨全部對外出售),20×5年3月1日宣告以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分配股票股利200萬元。
(3)20×5年度,乙公司投資出現重大失誤,發生凈虧損6 000萬元。
(4)20×6年度,乙公司進行經營戰略調整,獲利1 000萬元,未分配股利。
解析:
(1)20×3年度。
甲公司在確定其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時,應在乙公司20×3年實現凈利潤700萬元基礎上,根據被投資單位購買日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異、未實現的內部交易的影響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損益為:[700-(120-80)-(120/6-60/6)-(200-150)]×30%=180(萬元)。
甲公司20×3年末,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 800 000
貸:投資收益 1 800 000
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180萬元,稅法上不確認持有期間投資收益,應進行納稅調整。具體納稅申報調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第7列“會計投資收益”分別為180萬元;附表三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第4列根據附表十一為180萬元;主表第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根據附表三為180萬元。
(2)20×4年度。
3月1日,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股利 1 2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 200 000
稅收上確認投資收益120萬元,但該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年末,會計處理如下:
20×4年確認投資收益為:[400+(200-150)-(120/6-60/6)]×30%=132(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 320 000
貸:投資收益 1 320 000
20×4年,具體納稅申報表調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第7列“會計投資收益”分別為132萬元,第8列“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免稅收入”為120萬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120萬元;附表三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第3、4列根據附表十一分別為120萬元和132萬元;第15行“免稅收入”根據附表五為120萬元;主表第14行“加:納稅調整增加額”和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根據附表三分別為120萬元和252萬元。
(3)20×5年度。
3月1日,乙公司進行股票股利分配,甲公司不作會計處理,但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數。
稅法上,甲公司應確定60萬元投資收益的實現,同時增加長期投資計稅基礎,股利分配后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1 560萬元。同樣,該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
年末,會計處理如下:
20×5年初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1 500+180-120+132=1 692(萬元)。20×5年乙公司虧損6 000萬元,則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確認應分擔的損失為:[6 000+(120/6-60/6)]×30%=1 803(萬元)。公司沒有其他實質上構成對乙公司凈投資的長期權益項目,則甲公司應確認的投資損失僅為1 692萬元,超額損失111萬元進行備查登記。賬務處理為:
借:投資收益 16 92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6 920 000
20×5年,具體納稅申報表調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第7列“會計投資收益”分別為-1 692萬元,第8列“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免稅收入”為60萬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60萬元;附表三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第3列根據附表十一分別為1 752萬元;第15行“免稅收入”根據附表五為60萬元;主表第14行“加:納稅調整增加額”和第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根據附表三分別為1 752萬元和60萬元。
(4)20×6年度。
[1 000-(120/6-60/6)]×30%=297(萬元),先彌補在備查簿中登記的未確認的111萬元投資損失,然后再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 860 000
貸:投資收益 1 860 000
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186萬元,稅法上不確認持有期間投資收益,應進行納稅調整。具體納稅申報調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第7列“會計投資收益”分別為186萬元;附表三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第4列根據附表十一為186萬元;主表第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根據附表三為186萬元。
參考文獻:
一、對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由于企業合并按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的企業合并,分析調整時,必須首先明確母子公司關系是以何種合并方式形成的。如果是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如果不存在與母公司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不一致的情況,則不需要對該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只需要抵銷內部交易對合并財務報表的影響即可;對于屬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了存在與母公司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不一致的情況,需要對該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外,還應當根據母公司為該子公司設置的備查簿的記錄,以記錄的該子公司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通過編制調整分錄,對該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以使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反映為在購買日公允價值基礎上確定的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在本期資產負債表日的金額。
對子公司個別報表如何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進行調整,從實際工作的角度分析可以分為兩步:一是取得投資時公允價值調整,二是資產費用化的調整。比如:長和公司于2009年12月末支付1000萬元取得長河公司80%的表決權股權,進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日,長河公司有一臺全新的管理用設備,賬面價值為150萬元,公允價值為170萬元。長河公司按5年計提折舊,凈殘值為0。假設除該設備外,其余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同。
2009年末購買日編制的調整分錄,將長河公司報表調整為公允價值為基礎本例中僅涉及管理用設備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不一致,需編制調整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20
貸:資本公積20
2010年編制合并報表時,應編制調整分錄,使長河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反映為在購買日公允價值基礎上確定的管理用設備在本期資產負債表日應有的金額,需編制調整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20
貸:資本公積20
借:管理費用 4
貸:固定資產 4
2011年編制合并報表時,應編制調整分錄,使長河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反映為在購買日公允價值基礎上確定的管理用設備在本期資產負債表日應有的金額,需編制調整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20
貸:資本公積20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4
管理費用 4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8
以后年度依次類推。
二、對母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由于母公司日常對子公司核算采用的是成本法,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需要將成本法下的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金額調整為權益法下的份額。通過對實際工作中可能涉及的權益法的業務的比較,在工作底稿中需要從以下四個環節進行調整:
(一)對長期股權投資入賬成本的調整。依據購買日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比較,如果成本大于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需要調整;如果成本小于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則編制調整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營業外收入
(二)通過調整子公司賬面凈利潤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按權益法進行調整,確認應享有子公司當期實現凈利潤的份額時,如果購買日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不等,或存在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時,需要對被投資方實現的賬面凈損益進行調整。在底稿處理時需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1、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不等的,通過調整分錄的“對子公司個別報表進行調整”中的損益類項目,損益類項目在借方的,調減凈利潤;在貸方,調增凈利潤。
2、對于內部交易產生的未實現內部損益,則根據相關抵銷分錄“對母子公司內部交易進行抵銷”中損益類項目。損益類項目在借方的,調減凈利潤;在貸方,調增凈利潤。
3、對于編制抵銷分錄確認遞延所得稅影響所產生的所得稅費用,由于是合并報表層面的,在調整凈利潤時,不予考慮。
在經過上述調整后計算出的子公司的凈利潤,按下列方法進行調整處理:
對于應享有子公司當期實現凈利潤的份額,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投資收益
按照應承擔子公司當期發生的虧損份額,賬務處理: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應收款
對于當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賬務處理: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
對于子公司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母公司按照應享有或應承擔的份額,賬務處理:(也可能相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資本公積
下面通過案例進行完整的分析:
2009年1月1日,大亞公司以9500萬元購入恒寶公司股票4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占恒寶公司實際發行在外股數的80%。2009年1月1日恒寶公司股東權益賬面總額為9200萬元,其中股本為5000萬元,資本公積為4200萬元,無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10000萬元。當日,恒寶公司除一項管理用固定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不等外,其他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均相等,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800萬元,公允價值為1600萬元,尚可使用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2009年恒寶公司實現凈利潤3080萬元,提取盈余公積308萬元,恒寶公司增加資本公積(其他)1000萬元。2010年6月1日,大亞公司出售一批產品給恒寶公司,售價(不含增值稅)為1000萬元,增值稅170萬元,產品成本為900萬元,恒寶公司購入后作為存貨,至2010年末沒有對外出售。2010年8月,恒寶公司分派現金股利1000萬元。恒寶公司2010年度發生虧損320萬元。假定大亞、恒寶公司在合并前無關聯關系,除上述事項外,雙方沒有發生任何其他內部交易;大亞公司、恒寶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盈余公積提取比率為10%。
下面分析大亞公司在2009年、2010年調整長期股權投資金額的會計處理:
編制2009年末合并財務報表的相關調整分錄主要有以下幾筆:
①對恒寶公司個別報表進行調整:
借:固定資產 800
貸:資本公積 800
借:管理費用80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80
②按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
經調整后的恒寶公司2009年的凈利潤=3080-80=30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2400(3000×80%)
貸:投資收益24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800(1000×80%)
貸:資本公積 800
調整后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9500+2400+800=12700(萬元)
2010年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時,情況與2009年有差別,因為在調整時既存在調整分錄,還存在母子公司之間內部交易存貨的相關抵銷分錄,具體為:
①對恒寶公司(子公司)個別報表進行調整:
借:固定資產 800
貸:資本公積 800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 80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80
借:管理費用80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80
②編制大亞、恒寶(母子公司)內部交易抵銷分錄:
借:營業收入1000
貸:營業成本 900
存貨 1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5
貸:所得稅費用25
③按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
對2009年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240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24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800
貸:資本公積 800
對2010年分派現金股利的調整:
借:投資收益 8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800
經調整后恒寶公司2010年度凈利潤=-320-80-(1000-900)=-500(萬元)
借:投資收益400
貸:長期股權投資400
調整后長期股權投資=9500+2400+800-800-400=11500(萬元)。
參考文獻
一、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發展沿革與我國修訂準則的背景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一直以來,投資活動在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中占很大比重,因此就如何規范企業投資業務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是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重點關注的內容之一。國際上,并沒有單獨針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準則,主要通過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IAS 27)“單獨財務報表”、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IAS 28)“合營和聯營中的投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IFRS 3)“企業合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IFRS 10)“合并財務報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IFRS 11)“合營安排”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IFRS 12)“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對長期股權投資加以規范。
1976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了IAS 3“合并財務報表”,主要探討合并財務報表的列報問題,并規定運用權益法作為對聯營企業投資的處理標準。IAS 3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財務報告的改進都發揮了重要影響。歐盟(EU)在制定第7號指令時就參考了IAS 3。IAS 27“合并財務報表和對子公司投資會計”(該準則原名)和IAS 28“對聯營企業投資會計”(該準則原名)也是在IAS 3的基礎上制定的。
投資是企業為了獲得收益或實現資本增值向被投資單位投放資金的經濟行為。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通常是指企業長期持有、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被投資單位權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投資。企業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旨在通過股權投資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施加影響,或為長期盈利,或是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隨著我國風險投資隊伍的不斷壯大,長期股權投資被更多的企業所重視,因而規范與完善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也顯得愈加重要與迫切。
一.《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的規定
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年版)一書中進一步闡明,一般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回;以后年度,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投資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凈損益的,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
用公式表示如下: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投資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資單位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800萬元價格購入未上市的乙公司3%股份,并支付相關費用3萬元,甲公司采取成本法對該投資進行核算。乙公司于2007年3月宣布分派利潤900萬元,2007年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2008年4月,乙企業又宣布分派1600萬元利潤,當年實現凈利潤2000萬元。
按照上述會計準則的規定,甲公司2007年3月從被投資單位乙公司取得利潤27萬元(900×3%)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27
貸:長期股權投資 27
甲公司2008年4月取得乙公司利潤48(1600×3%)萬元時:
應沖減投資成本=
(900+1600-1000)×3%-27=18萬元
應確認投資收益=
48-18=30萬元
借:銀行存款 48
貸:長期股權投資 18
投資收益 30
二.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有關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規定
根據財會[2009]8號文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于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沿用上例,甲公司2007年3月從被投資單位乙公司取得利潤27萬元(900×3%)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27
貸:投資收益 27
甲公司2008年4月取得乙公司利潤48(1600×3%)萬元時,直接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48
貸:投資收益 48
很顯然,無論是投資當年還是以后各年度,收到紅利一律不沖減投資成本,全部計入投資收益。
三.關于長期股權投資新會計準則解釋的積極意義
1.簡化了確認投資收益的計量難度與會計處理的復雜性。
無論是2001年的《企業會計制度》還是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對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處理一直比較繁瑣,這不僅增加了初學者學習的難度,也使得企業會計實際操作起來,在每年分得利潤時,都要追溯到最初投資至當前被投資企業累積凈利潤,無論是獲取被投資方各年凈利潤的數據還是會計操作,都變得較為困難。由于新頒布的會計準則解釋將每年獲得的紅利一律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既利于理解,也方便了會計人員的實務操作。
2.新會計準則解釋真實反映了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經濟實質。
按照定義,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的成本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除增加或收回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始終反映其初始成本,賬面價值不會因被投資方產生的凈損益變動而變動。但
原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都強調成本法下的投資收益與從投資后應分享的被投資單位累積利潤份額掛鉤,更多體現了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的精神,即投資收益與被投資方產生凈利潤變動聯動,卻與成本法的基本內涵有所背離。新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很好地還原了成本法的本來面目,即收到的紅利一律與投資賬面價值無關。
四.成本法下投資收益新舊會計政策可能產生的財務影響
1.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
由于成本法下投資方都是在被投資方實際宣告分配紅利時確認投資收益,被投資企業產生凈損益當期均不需確認應享有的損益份額。所以,無論被投資單位盈虧,只要其不宣告分配利潤,新舊會計政策對投資方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均不產生影響。
一旦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紅利,由于原準則規定在投資當年以后的各年份中,被投資方一旦宣告分配利潤,投資方即有可能在確認投資收益的同時,對于收到的超過被投資方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沖減投資成本,因而會使得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下降,從而影響企業資產總額;同時由于所收到的紅利中部分沖減了投資成本,也使得計入投資收益的金額減少,利潤數額有所下降。
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規定,則將收到紅利均記入投資收益,不會影響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同時會使得投資企業利潤表利潤額比較原規定總體有所提高。
2.消除了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以實際分得的紅利金額確認應納稅所得額。而按照會計準則的原規定,因成本法下的應收股利中部分沖減了投資成本,從而使得當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有所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出臺,會計上投資收益確認時間及金額與所得稅法的規定一致,既簡化了會計核算,也消除了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間的差異,很好地體現了會計法規與稅法間的協調。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3.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人民出版社;
4.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