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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吉安市吉房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為了更好的為
乙方:
物業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提供優質
的物業服務,現就該項目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相關事宜,經甲、乙 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甲方為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 乙方為該項目原物業管理承包人。 現在該項目物業管理重新招投標中,經甲、乙雙方協作
努力,甲方取 得該項目物業管理和服務中標資格, 并與業主單位簽訂了該項目物業 服務合同(見附件) 。 二、為保持該項目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延續性,甲方經乙方要求同意將該項目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承包給乙方。承包的期限、內容、面 積、地點與該項目物業服務合同為一致。 即本協議承包期限為 年,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該項目物業服務合同解除和終止時, 本承包協議也同時解除和終止。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該項目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價格為 元/年,該費用由乙方負責協調業主單位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轉入甲方的指定賬戶中, 該費用未及時到賬或到賬不足的, 乙方同意先期墊付, 或在本協議乙方承包費用支付中相應核減。
四、乙方應按質按量完成該項目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內容和范圍包括該項目安全防范和清潔保潔工作 (具體以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準) ; 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承包費用,承包費用核定為該項目物 業服務包干費用扣減本協議第五、 六條約定款項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后的余額。 在業主單位物業服務包干費用足額到位且乙方完成履約責任 和義務后, 甲方于每次月 10 日前按月均攤支付前月承包費用給乙方, 但屬乙方應付未付款項的,甲方可在支付承包費前代為扣付。
五、甲方于每個物業服務合同年度的第一個月計提該項目年管理費,標準按該項目物業服務包干費用的百分之 五 計。同時按該同等比例 每月均攤扣留款項作為乙方履約保證金, 在本協議正常解除或終止時, 如乙方全部完成履約責任和義務后,甲方不計息返還給乙方,如乙方有違約行為,甲方有權罰扣相應履約保證金。
六、 乙方同意甲方對該項目物業服務包干費用每月計提并負責繳納相 關物業稅費,標準按該項目物業服務包干費用的百分之 五點七計, 如物業服務稅率標準有變, 以實際標準調整為準。
七、經協商,甲方指派一名管理人員協助乙方進行溝通和管理以及業 務指導和監督,乙方每月支付管理人員工作補貼計人民幣 1500 元,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支付承包費用中扣付。
八、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應當選派與該項目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 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按業主單位和甲方的標準要求,對該項目進行物業管理、服務和日常維護工作。乙方選派的工作人員由乙方自行安排 和管理, 乙方按其標準承擔并須按期支付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費用等, 同時報于甲方備案并接受甲方監督檢查。
九、 乙方及其選派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業主單位和甲方管理人員的指導 和監督,自覺加強安全生產和管理,遵守工作手則與操作規程,為業主單位提供優質物業服務。 乙方及其選派工作人員在該項目物業服務 中如發生人員和財產安全事故,包括所造成的損害和賠償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擔責任。
十、 在該項目物業管理和服務期間, 乙方應主動維護甲方信譽和形象, 對甲方和業主單位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意見, 乙方及其選派工作人 員應認真對待并積極落實,否則,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 情節嚴重的,經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內仍未整改到位的,甲方有 權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協議,未付承包費不再支付,所造成的責任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十一、該項目物業服務所需人員、服裝、工具、設施設備以及有關物 料和成本費用均由乙方承擔;業主單位提供的物業服務用房,以及相關環境場所和設施設備交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和使用, 本協議期滿時 應確保其完好狀態下歸還業主單位, 如有損毀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照 價賠償;乙方如需甲方臨時提供人力物力或其他支持的,相關費用標 準經協商后由乙方支付。
十二、除本協議約定或遇不可抗力外,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對方造成不良后果或損失的,均應承擔有關責任并負責 賠償。
十三、其他事項: 1、乙方及其選派工作人員承諾:本協議旨在承包甲方中標的該項目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 乙方及其選派工作人員與甲方僅為承包與發包 關系,而不認為與甲方存在勞動關系,或是甲方的員工,并由此主張相關的權利與義務。乙方在選派工作人員時應盡責告知義務,并承擔 相應責任和后果。 2、乙方應按規定與其選派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供社會保險, 相關費用由乙方及其選派工作人員承擔, 甲方可提供相關協助并在乙方承包費中直接劃扣代繳。 3、為完善管理,乙方應主動購買意外傷害險等相關保險,確保其選 派工作人員在物業服務中受到意外傷害或有其他意外可享受保險賠付。
十四、在本協議履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 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如遇本協議與國家法律政策 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政策為準,如因該類抵觸的調整涉及本協議的根本原則,甲、乙雙方應以積極的姿態另行商議解決辦法,確不能解 決的,雙方同意終止本協議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十五、 如因本協議發生爭議, 甲、 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協議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 本協議一式三份, 甲、 乙方雙方各執一份, 業主單位備案一份, 自甲、乙方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系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xxxxxxx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確保xxxxx室內外整潔清新的高標準衛生環境,為xxx提供優美舒適的xxxxx場所,特將內外部衛生保潔工作承包給乙方,具體承包合同條款如下:
一、承包時間及費用
1、保潔承包時間從xxxx年xxx月xxx日起至xxxxx年xxx月xxx日止。
2、保潔費暫定每月元。(包括材料費、機械折舊費、維修費、員工工資費、福利費、管理費、上繳稅金等)
3、甲方按月支付保潔費用,承包合同生效后,甲方于次月10日前現金支付或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如遇節假日等特殊情況,付款時間順延,但時間不能超過7天。
二、保潔的形式和范圍
1、保潔形式為日常保潔,也就是跟蹤打掃,保潔時間為甲方的每個工作日,早上7.00—晚上10.00點鐘。
2、保潔范圍是甲方指定的室內外衛生和公共區域。
3、保潔標準,按甲方具體要求執行(具體標準附后)。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指派專人定期不定期按照衛生保潔標準進行檢查,如發現衛生不符合甲方要求,先以口頭形式通知乙方管理人員,立即整改,若不及時整改,,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標準附后)
2、保潔人員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遵守甲方各項管理制度。
3、甲方為乙方無償提供用水、用電,并及時對供水、排水、排污管道進行修理。
4、甲方為乙方提供簡單的辦公、存放清潔工具、更換服裝的房屋。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自行提供保潔工作必需的設備和工具。
2、乙方使用的保潔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儀容端正、品德良好,無違法犯罪紀錄。
3、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指派管理人員對保潔工作進行檢查,并定期征求甲方對保潔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
4、乙方可根據自身的工作特點自行安排工作程序,但工作時間必須與甲方的上下班時間相符合。
5、乙方應遵循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在衛生保潔過程中,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如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與費用由乙方承擔。(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因甲方工作場地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因甲方安排指揮管理中出現的事故均由甲方負責)。
6、乙方負責保潔工的培訓,保潔工作人員要統一著裝上崗。
7、根據工作需要,或因情況更換保潔工,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
四、為保證整體衛生保潔工作的統一管理,甲方需求助外單位進行清潔(機械性清潔)和臨時突擊清理,以及院內小型建筑、拆遷、裝修、安裝等工程,在同等條件下應有乙方優先介入服務。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的保潔標準完成保潔工作,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2、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和新增內容,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可另補充增加協議條款。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物流外包合同是一份由交易各方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商承諾在一定的條件(如數量、質量、價格、送達時間、采購時間等)下向物流服務需求方(通常理解為制造和銷售企業)提供物流服務,而物流服務需求方根據合同的規定(包括合同的激勵因素和懲罰因素)向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商支付一定數量的報酬或其他商品或服務。物流業務涉及運輸、儲存、包裝、裝卸搬運、訂單處理、生產計劃、采購、客戶服務、配送等活動。根據外包的業務范圍,可以簽訂一份主合同,再分別簽訂具體的子合同,,形成一個合同體系[1]。HP、IBM等跨國企業在外包物流時,至少會要求物流服務提供商與其簽署兩份文件:一般條款和工作范圍。一般性條款規定一些非操作性的法律問題,如賠償、保險、不可抗力、保密、解約等;工作范圍則對服務細節進行具體描述,如運輸方式、交貨期限、倉儲方式、考核標準等。
1.2 物流外包合同風險
企業物流外包的目的是建立企業與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戰略同盟關系。這是一種基于相互信任,通過彼此間的信息溝通實現風險共擔和利潤共享的一種企業合作關系。雙方通過精誠合作所產生的利潤比各自獨立運作所產生的利潤更大,可以說這是一種1+1>2的對策[2]。但是,如果合同不完善,不能通過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那么,就無法有效地約束當事雙方的行為,結果雙方都會為單方面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對方的利益。例如第三方物流企業以自己為中心而不是以客戶為中心來處理每一個環節;第三方物流公司不按客戶要求來完成物流業務;為了大客戶的業務而放棄小客戶的業務或推掉小客戶的業務;泄露對方的商業信息等。合同不完善最周會導致物流外包的失敗。Barthelemy(2003)調查分析了近百家企業外包案例后,發現有近69%的企業物流外包失敗的原因歸咎于合同管理不當[3]。根據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的調查顯示,2001年實施物流外包的企業92%遇到合同糾紛,其中20%的企業遭受到合同糾紛5起以上。
2.物流外包工程的合同風險分析
2.1 社會環境風險因素
從社會環境的角度看,物流外包工程風險可以分為政治風險、經濟風險、不可抗力風險[4]。經濟風險主要是指經濟社會中出現的物價非正常上漲的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主要是指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異域歧視政策、差別政策所帶來的風險;不可抗力和自然環境風險是指施工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非正常不可預見、不可抗衡的自然災害(地震、臺風、洪水等)。這些風險都會導致不能按照合同條款來執行。
2.2 信用機制不完善,合同信息泄露
企業在將物流業務外包的同時,也不得不將公司經營的相關信息告知第三方物流公司。但是,第三方物流公司并非只為一家企業提供物流外包服務,在掌握了眾多客戶的信息資源后,物流公司有可能會把有價值的信息透露給企業的競爭對手,企業商業機密的喪失會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失掉先機,給企業的經營帶來巨大風險。例如,企業在與物流公司簽訂外包合同時,必須告訴對方本年度的銷售額,另外也要向對方提供需要送貨的客戶信息如客戶名稱、送貨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這些商業機密一旦被不良物流服務商賣給競爭對手,則客戶可能被挖走,或者企業被迫要降價或采取其他的方法才能留住客戶。而第三方物流企業在違約后并沒有受到任何懲罰,也沒有相關信用檔案。違約的低成本導致很多中小物流企業服務意識薄弱,在簽約前做出很多空頭支票,一個地方的客戶騙過來了,換個地方照樣開業,又用同樣的手段對付新客戶。
2.3 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是導致合同管理風險的重要因素,主要涉及人員的知識結構、能力水平等因素。知識結構因素是合同管理人員由于知識結構單一或對經濟社會變化的敏銳性不想,缺乏對國際國內經濟環境變化、政策和法律法規等的準確分析、預測,造成合同在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存在一定風險。能力水平因素是合同管理人員未能發現合同中條款不合理的風險;發現問題,但未提出合理性改進意見的風險;起草合同人員未采納合同審核人員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的風險等,致使合理管理過程中的存在風險。
2.4 合同管理過程風險
企業在合同管理的每一個過程中都存在風險。但常見的合同風險因素主要有合同審核風險、合同的正式簽署風險、合同履行風險、合同糾紛處理不當風險。
2.4.1 合同審核風險是在合同審核過程中沒有風險或糾正合同不當內容和條款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合同審核人員因專業素質或工作態度的原因未能發現合同文本中的內容和條款不當的風險;雖然發現了問題但未提出恰當的修訂意見的風險;合同起草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合同審核人員提出的改進意見或建議,導致合同中的不當內容和條款未被糾正等。
2.4.2 合同正式簽署風險是指正式簽署合同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合同文本不合理,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等。合同條款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合同條款存在不合理、不完整、不嚴密;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等方面。
2.4.3 合同履行過程中風險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違約風險,即本企業或對方沒有恰當地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2.4.4 合同糾紛處理不當的風險是指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存在不當行為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包括:物流服務購買方及供應方未及時向相關領導報告合同糾紛和擬采取的對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糾紛的擴大和發展;未與對方有效協商合同糾紛解決辦法,或合同糾紛解決辦法未得到授權批準;未收集充分的對方違約行為的證據,導致本企業在糾正處理過程中處于舉證不力的低位;未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的責任等。
3.合同風險的防范管理
3.1 完善物流外包合同條款,明確分工,同時建立激勵機制
企業可以與物流服務商簽訂兩份協議,一份為一般性條款,規定一些非操作性的法律問題,如保險、保密、賠償、不可抗力、解約等法律問題的內容;另一份為工作范圍,盡可能明確具體內容,可操作性要強,避免產生歧義的條款,內容要明確具體,合同中明確合同終止條款。如果協議中缺乏終止條款,雙方合作關系在應該終止或變更時,無疑會為是否終止合作關系產生一系列的糾紛。
物流外包合作是基于分工基礎上的合作,因而要求物流服務供應方和購買方和磋商合同時,必須對合作中各自的責任在合同中進行明確分工。從總的責任分工來說,物流服務購買方在程序和系統的設計方面起領導作用,而物流服務供應方則在執行這些活動時起領導作用。具體執行物流合作方案是,必須在明確合作各方的工作任務的基礎上,根據合作目標制定完成各項任務的規則和要求,并按照供應商的績效評估指標(質量考評指標,供應考評指標、經濟考評指標、合作與服務指標)對工作績效進行適時評估。當合作中出現問題時,就可以及時進行協商改進,避免事態的惡化和造成嚴重損失,從而防范合作風險。
同時,合同要建立激勵機制,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設計完善的合同條款。也可以聘請專家參與談判,建立合同跟蹤管理制度,在合同執行前,執行的過程中及執行后對其進行跟蹤,保持信息的順暢。另外,簽訂合同需要雙方反復的磋商,直到取得一致的意見,合同才告成立。所以待合同的主要條款確定后,雙方可以選擇先草簽合同,等其他次要條款確定后,再正式簽訂合同。也可以選擇在簽訂合同前先進行合同的試運作,時間長短根據合作業務的復雜程度而定,讓服務商對企業的物流業務有一個了解熟悉的過程,然后再切換到正式合同來運行。
3.2 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
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是使合同雙方增強互信、加強合作、確保合同簽訂和履行順利進行的平臺。為此,應建立并完善分級信用等級制度,對合同當事人的組織機構、經營現狀、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劃分等級,建立合同對象的商業信用檔案等,并納入日常動態管理。在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對于信用良好的單位可給予優先考慮,反之,則從嚴管理。
3.3 設置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及人員
物流服務購買方和供應方都應建立一支包括經營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管理人員、法律顧問等在內的專業團隊人員,負責合同的訂立、簽訂、實施、控制。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可以一定程度保障物流外包合同管理的連續性和一致性。因為每一位新人員參與外包合同管理都要經過一定的磨合期才能順利開展工作,會破壞整個物流外包管理流程的連續性,專職的合同管理機構和隊伍有利于企業快速積累物流外包管理經驗,不利于企業積累物流外包合同管理方面的經驗和技巧。
物流外包合同涉及物流服務需求方及供應方、服務需求企業的客戶、銷售市場中的顧客,涉及物流活動中的運輸、倉儲、包裝、加工、信息處理、配送、驗收等各環節,過程長、環節多,因此要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有愛崗敬業、有較高的專業素質水平,具備一定的合同談判技巧和心里素質,熟悉業務,掌握合同的有關知識,熟練掌握與合同簽訂、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3.4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體系
合同流程管理一般是由合同調研、策劃、談判、擬定合同文本、審核、簽訂、履行、變更或轉讓、終止、存檔的等環節構成。明確合同流程管理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確保每個環節有制度、有落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實施對合同的全過程監督,就要在合同的準備階段、簽署階段、履行階段和履行后管理結算,制定專人進行監督,開展綜合評價,以確保簽約合同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合同表示真實、條款完備、表示規范、簽訂手續和形式完備,能有效防范于控制合同管理風險,實現合同流程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3.5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體系
企業與第三方物流服務商的合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雙方經常進行信息交流,通過溝通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這就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體系。信息化管理體系可以通過互聯網或單位內部局域網實現各單位的互聯互通,實現數據的實時更新,全面掌握合同管理的全過程。信息化管理體系的推廣實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執行力差、管理人為因素大的問題,能夠有效實現過程管理控制,適時反映合同管理狀況,最終達到對合同管理過程加以控制的目的。
4.結語
物流外包合同是物流外包管理中的重要,也是防范物流外包風險的主要杠桿。物流外包合同管理是物流外包管理的主要內容,它貫穿于整個物流外包過程,物流外包中的成本控制、風險控制、服務質量控制都可以通過合同管理來完成。物流外包合同管理的目的是充分體現物流需求企業對物流服務的要求,并使物流服務外包商能完全理解這些要求,從而能幫助企業對貨物、服務及相關信息進行有效率與有效益的流動和存儲的計劃、實施與控制,提高企業客戶的滿意度。加強物流外包合同管理,規范并完善物流合同,實時監督物流外包合同的實施,能有效控制物流外包項目的質量、交貨期、成本,規避風險,減少糾紛,保證按期、按量、按質地完成物流任務。
參考文獻
[1]懷勁柔,崔南方.企業物流外包戰略中的合同管理問題研究[J].物流技術,2006(1)::5-7.
[2]戴艷玲.物流外包風險防范探析[J].經濟師,2010(3).
[3]Barthelemy,J.The Seven Deadly Sins of Outsoucing[J].Academy of Management Executive,2003,17(2).
乙方:
甲方系xx人企業,為xx工作提供綜合性的勞動服務;乙方系以xx為主的獨立勞動者合伙組織,為社會提供勞動服務。 甲方為了更好的為xx提供優質的服務,促進xx事業的發展,甲方將xx物業管理工作承包給乙方,乙方同意集體承包該物業的管理工作。 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現就乙方承包xx物業管理的相關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的內容、面積、地點
甲方將位于 共計 平方米的物業承包給乙方管理,乙方負責該物業的管理、日常維護等全部工作。(詳見工作內容清單)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滿,雙方無異議可以順延,但需在承包期滿前一個月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條 承包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1、甲方每年需向乙方支付承包費人民幣 元;
2、承包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即:
200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幣 元;
200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幣 元;
1、甲方適時指派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技術指導,派管理人員對乙方進行監督與管理,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監督與指導。
2、甲方應當按時向乙方支付物業管理承包費,乙方應當按時完成承包的物業管理任務。
3、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應當選派不得少于
4、乙方初步安排的工作人員是 ; 甲方對此經審核認為符合甲方的要求。
6、甲方為乙方購買賠償最高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的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可以享受賠償。
7、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技術人員的管理指導,按甲方的要求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
8、乙方以及乙方成員在承包管理期間,要自覺加強安全生產意識,在工作中注意安全,并應當遵守甲方制訂并公布的工作手則與操作規程。若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工作手則與規程,經警告拒不改正的,甲方有單方權解除本承包合同。
9、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做到:
第五條 獎勵與處罰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賠償守約方所造成的損失。
2、甲方有權根據乙方對承包的物業管理效果的好壞,對乙方進行適當的獎勵與必要的處罰。(獎勵與處罰的幅度不得超過承包金總額的25%)。
3、若乙方不服從甲方的、指導、管理與監督,甲方有權單方宣布解除本承包合同,未付承包費不再支付。
4、乙方不得私自變賣甲方提供的物業管理及日常維護工具、設施等,違者除給予沒收非法所得外,并應按實物折價金額3倍賠償,情節特別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條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的物業損失,經調查證實后,甲方應據實減免乙方的義務。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乙方以及乙方的成員承諾:本合同旨在承包甲方的物業管理工作,乙方及其成員與甲方為承包與發包關系,而不認為與甲方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是甲方的員工,并由此主張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2、若乙方的成員需要委托甲方代買社會勞動保險或者醫療保險的,甲方可以提供協助,但所有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或者授權甲方從承包費中直接劃扣)。
3、乙方授權委托甲方每月向乙方成員 支付勞務費人民幣 元; 支付勞務費人民幣 元;向 支付勞務人民幣 元,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在此授權甲方直接從應當支付乙方的承包費中扣除上述費用。
4、本合同從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失效。合同期滿后雙方如愿意繼續合作,必須重新訂立承包合同。
5、 在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承包物業合同范文2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把石景灣花園小區物業承包給乙方管理,為了明確雙方責任及義務,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深圳市安全整治標準,為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為使小區物業規范化、使小區居民享受完善的物業服務。甲方委托乙方對花園小區進行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甲乙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一、承包物業管理的范圍:石景灣花園小區
二、承包管理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交付押金:乙方要向甲方交付押金 。
四、本合同期間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費用 元/月;
五、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
甲方系xx人企業,為xx工作提供綜合性的勞動服務;乙方系以xx為主的獨立勞動者合伙組織,為社會提供勞動服務。甲方為了更好的為xx提供優質的服務,促進xx事業的發展,甲方將xx物業管理工作承包給乙方,乙方同意集體承包該物業的管理工作。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現就乙方承包xx物業管理的相關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的內容、面積、地點
甲方將位于共計平方米的物業承包給乙方管理,乙方負責該物業的管理、日常維護等全部工作。(詳見工作內容清單)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一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包期滿,雙方無異議可以順延,但需在承包期滿前一個月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條承包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1、甲方每年需向乙方支付承包費人民幣元;
2、承包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即:
200年月日支付人民幣元;
200年月日支付人民幣元;
……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適時指派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技術指導,派管理人員對乙方進行監督與管理,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監督與指導。
2、甲方應當按時向乙方支付物業管理承包費,乙方應當按時完成承包的物業管理任務。
3、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應當選派不得少于
人對該區物業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乙方指派的人員由乙方自行安排,但是應當報甲方同意與備案。
4、乙方初步安排的工作人員是;甲方對此經審核認為符合甲方的要求。
5、在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隨意變更人員,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認為乙方安排的人員不適合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人員,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換管理和日常維護人員,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6、甲方為乙方購買賠償最高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的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可以享受賠償。
7、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技術人員的管理指導,按甲方的要求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
8、乙方以及乙方成員在承包管理期間,要自覺加強安全生產意識,在工作中注意安全,并應當遵守甲方制訂并公布的工作手則與操作規程。若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工作手則與規程,經警告拒不改正的,甲方有單方權解除本承包合同。
9、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做到:
第五條獎勵與處罰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賠償守約方所造成的損失。
2、甲方有權根據乙方對承包的物業管理效果的好壞,對乙方進行適當的獎勵與必要的處罰。(獎勵與處罰的幅度不得超過承包金總額的25%)。
3、若乙方不服從甲方的、指導、管理與監督,甲方有權單方宣布解除本承包合同,未付承包費不再支付。
4、乙方不得私自變賣甲方提供的物業管理及日常維護工具、設施等,違者除給予沒收非法所得外,并應按實物折價金額3倍賠償,情節特別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的物業損失,經調查證實后,甲方應據實減免乙方的義務。
第七條其他事項
1、乙方以及乙方的成員承諾:本合同旨在承包甲方的物業管理工作,乙方及其成員與甲方為承包與發包關系,而不認為與甲方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是甲方的員工,并由此主張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2、若乙方的成員需要委托甲方代買社會勞動保險或者醫療保險的,甲方可以提供協助,但所有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或者授權甲方從承包費中直接劃扣)。
3、乙方授權委托甲方每月向乙方成員支付勞務費人民幣元;支付勞務費人民幣元;向支付勞務人民幣元,共計人民幣元;乙方在此授權甲方直接從應當支付乙方的承包費中扣除上述費用。
4、本合同從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失效。合同期滿后雙方如愿意繼續合作,必須重新訂立承包合同。
5、在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訟。
7、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約代表簽名):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以??谑行氯A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谑兴芾淼奈飿I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谑蟹慨a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1.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稱聘用管理合同)時,應主要從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審查其效力。物業管理權是因業主享有物權所派生出的權利,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應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或是與業主約定可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而非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由業主(或特定的使用人)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于我國房地產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剛起步,在購房者購房時,物業管理多是作為商品房售后服務的一環,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約定購房者接受房地產開發商的物業管理服務.隨著物業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的呼聲日甚,越來越多的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作為行使物業管理權的一方,續聘或選聘房地產開發商屬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有償服務。因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格的當事人,一方為業主或依法成立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另一方為具有物業管理經營范圍的企業。原由業主或無物業管理經營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效力應以建設部的《辦法》施行之日起劃分,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宜以房地產開發商無物業管理經營權來認定無效,房地產開發商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可繼續實施物業管理,但不得以繼續履行合同為由,阻撓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1994年4月1日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辦法》已規定住宅小區應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或注冊成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產開發商仍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效力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必須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保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和委托權。對于業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其物業管理權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對易引起糾紛的物業管理費,其收費標準、范圍要依據物價管理部門的收費標準或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超過標準收取費用和滯納金,未經批準擴大收費范圍的條款,應確認為無效條款;對屬于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許業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賦予房地產商使用權而不向業主交付相應對價的,均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或發售房產的大業主,未經業主同意隨意使用屬于其他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并獲取收益的侵權行為常常發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中出現侵犯業益的不平等條款的,應確認部分無效.
2.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往往認為物業管理權在其手中,而在無能力或精力實施物業管理時,或為牟利,在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將受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經營權發包給其他的物業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產生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收取、上繳物業管理承包金及業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建設部《辦法》中規定,小區物業管理權屬全體業主所有,只有業主或者代表業主的管委會才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供有償服務。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只有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權實質上不是物業管理權,而是受托管理權,將受托管理權發包、轉讓給他人經營,這種物業管理承包合同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權的物業管理公司將其管理權發包,其無權收取物業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則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權,其要求業主向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3.注意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合同的當事人和合同的內容。業主或代表業主的管委會委托、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據此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實質上是屬于前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如無其它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應確認有效。但在實踐中引起糾紛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則大多不是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實施物業管理的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由正在對物業進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別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的合同,這種類型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其性質與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經業主同意,將取得的委托管理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業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業主將物業委托給其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業主對所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能力的信任,物業管理公司既無權將享有的受托管理權轉包、轉讓,也無權另行委托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而且,根據民法理論,轉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經委托人(即業主)同意,接受委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將管理權轉托他人行使,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業主的利益,實施了無權轉委托的行為,應確認合同無效。在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的合同區分開來,后者依《辦法》及物業管理的需要,是允許的。
三、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中值得探討的若干問題。
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建筑物所有權主體多元化、用途多樣化格局的形成,物業管理的方式也呈現了多樣化。但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行政規章也不盡完善,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這些類型各異的案件中,存在著適用法律困難、爭議問題較多的現象。筆者試對實踐中有爭議或急需明確的問題作一探討。
(一)關于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作出決議的程序問題。
由于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業主人數眾多,難以分別行使物業管理權,為此產生了業主大會制度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度。建設部《辦法》中規定住宅小區應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但《辦法》未對業主大會制度,包括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如何行使權利、作出決議等作出規定。雖然一些地方性規章如《海南經濟特區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中已有對業主大會制度和管委會制度做出規定,但不盡完善,實踐中存在問題仍急需明確。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如何進行物業管理?在什么情況下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如何選舉產生管委會?在未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分別通過書面投票的方式征集業主的選票是否可行?如何確定業主的投票權?是一房產證一票還是一戶一票,或確定一定的建筑面積為一票?這些問題很具體,但實踐中涉及到當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操作.筆者認為,業主要行使物業管理權實現自治,應盡早召開業主大會,以確定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集,既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召集,也可由業主自行召集,但持有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在未召集業主大會,業主或其委托人未出席的情況下,分別書面征集業主意見而成立管委會或通過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決議的,不能確認管委會或有關決議的效力。應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是住宅小區或商廈物業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及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前提條件,形成業主大會有效決定的程序。住宅小區或商廈,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況下必須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呢?顯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部出售前(這一過程也許很長),業主不能行使其物業管理權,則難以保障業主應享有的權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達一定的比例,其時房地產開發商是最大的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也難以體現小部分業主的利益。因此,確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達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成立管委會,這是保護業主利益,規范物業管理的必然要求。筆者認為,住宅小區或商廈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達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達到50%以上的,應規定開發商或其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須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在管理部門組織下或自行召集下,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這對于保護業主的物業管理權是較為有利的。
關于業主的投票權如何確定,關系到業主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有效,這是業主實際行使物業管理權的重要一環,應在平等、公平的原則下確定業主的投票權。由于物業管理的權利義務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積和共有的面積來確定,如以每一產權人或使用人一票,對購置較大房產份額的業主或出售率不高而為大業主的房地產開發商似不公平。如單純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來計算,確定投票權及票數,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積很小的房屋,其業主如無投票權,其權益如何體現?筆者認為,應規定業主或與業主有約定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不論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積大小,均應享有業主大會或管委會的投票權,但所代表的票數可有區別。如可以每一單元房屋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為計一票的單位,每一計票單位的建筑面積享有一票,計票單位面積以下的業主,每一產權人有一票,非業主使用人的投票權從其與業主的約定。如以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為計票單位,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計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一產權人享有一票。這樣既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也充分考慮了小業主的利益。業主大會的決議,如要求所有業主通過方有效,則往往會只能形成議而不決的局面,反而不利于保障全體業主的利益。在合理確定業主投票權的基礎上,規定業主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投票數的半數以上通過,且這部分業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份額達半數以上,方為有效,則可最大程度地保障業主的共同利益。
(二)關于管理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問題。
管理委員會是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房產產權人和由產權人授權或與其有管理權約定的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辦法》的規定,管委會有權選聘、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動中,管委會以其名義代表業主。而管委會在何種情況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備民事、行政主體資格,能否參與訴訟,這些問題目前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管委會是業主的自治性機構,須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管委會經業主大會按確定的程序選舉產生后,應由業主聯名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確認。未經登記確認,或未經業主授權,他人以業主的名義將管委會予以登記的,視為管委會尚未依法成立。對于依法成立的管委會的主體資格,有一種意見認為,管委會不是法人,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參與民事、行政訴訟,不能承擔民事、行政責任。對此意見,筆者不敢茍同?!掇k法》賦予了管委會對外簽訂聘用合同的權利,應視為管委會在物業管理中具備了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管委會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的合同,其主體符合規章規定,不應以此否認合同的效力。但《辦法》畢竟是規章,且在確認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主體資格的同時,必然涉及在實踐中已發生的管委會訴訟主體地位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糾紛,管委會能否以其名義參加訴訟?筆者認為,管委會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屬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組織,應屬民訴法第49條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管委會參與訴訟既是代表業主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有關規章中規定其有權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權利義務。但畢竟由于有關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因此有必要在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三)關于商住兩用樓或商業、娛樂業等用途的商廈的物業管理問題。
與住宅小區的用途不同,商廈主要用于商業目的。在商廈出售、出租后,為了維護商廈業主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應配套的公用設施的良好運行,商廈同樣需要由物業管理公司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而實踐中,許多商廈仍由房地產開發商或房產份額占絕對優勢的大業主直接進行物業管理。由于商廈的檔次普遍較高,對提供管理服務的要求更高,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物業管理則往往以較高的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用,常為此引發糾紛。而建設部《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有關服務收費辦法,都只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及服務收費予以規定,未對商廈的物業管理及服務收費進行規定。地方性規章中,亦鮮有將商廈管理納入物業管理的范疇,使商廈業主如何行使物業管理權,收費標準、服務要求如何確定既無法可依,也無行政規章可依。由此產生的糾紛難以妥善處理,不利于我國物業管理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應將商廈的物業管理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在有關物業管理法規中,以規定住宅小區和商廈的物業管理為基本框架,分別根據住宅小區和商廈的特點,明確各自的服務內容、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方法,以及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方式。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以??谑行氯A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業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谑许槹l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谑蟹慨a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1.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稱聘用管理合同)時,應主要從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審查其效力。物業管理權是因業主享有物權所派生出的權利,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應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或是與業主約定可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而非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由業主(或特定的使用人)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于我國房地產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剛起步,在購房者購房時,物業管理多是作為商品房售后服務的一環,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約定購房者接受房地產開發商的物業管理服務.隨著物業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的呼聲日甚,越來越多的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作為行使物業管理權的一方,續聘或選聘房地產開發商屬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有償服務。因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格的當事人,一方為業主或依法成立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另一方為具有物業管理經營范圍的企業。原由業主或無物業管理經營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效力應以建設部的《辦法》施行之日起劃分,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宜以房地產開發商無物業管理經營權來認定無效,房地產開發商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可繼續實施物業管理,但不得以繼續履行合同為由,阻撓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1994年4月1日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辦法》已規定住宅小區應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或注冊成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產開發商仍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效力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必須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保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和委托權。對于業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其物業管理權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對易引起糾紛的物業管理費,其收費標準、范圍要依據物價管理部門的收費標準或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超過標準收取費用和滯納金,未經批準擴大收費范圍的條款,應確認為無效條款;對屬于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許業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賦予房地產商使用權而不向業主交付相應對價的,均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或發售房產的大業主,未經業主同意隨意使用屬于其他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并獲取收益的侵權行為常常發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中出現侵犯業益的不平等條款的,應確認部分無效.
2.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往往認為物業管理權在其手中,而在無能力或精力實施物業管理時,或為牟利,在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將受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經營權發包給其他的物業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產生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收取、上繳物業管理承包金及業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建設部《辦法》中規定,小區物業管理權屬全體業主所有,只有業主或者代表業主的管委會才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供有償服務。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只有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權實質上不是物業管理權,而是受托管理權,將受托管理權發包、轉讓給他人經營,這種物業管理承包合同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權的物業管理公司將其管理權發包,其無權收取物業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則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權,其要求業主向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3.注意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合同的當事人和合同的內容。業主或代表業主的管委會委托、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據此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實質上是屬于前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如無其它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應確認有效。但在實踐中引起糾紛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則大多不是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實施物業管理的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由正在對物業進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別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的合同,這種類型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其性質與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經業主同意,將取得的委托管理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業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業主將物業委托給其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業主對所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能力的信任,物業管理公司既無權將享有的受托管理權轉包、轉讓,也無權另行委托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而且,根據民法理論,轉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經委托人(即業主)同意,接受委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將管理權轉托他人行使,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業主的利益,實施了無權轉委托的行為,應確認合同無效。在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的合同區分開來,后者依《辦法》及物業管理的需要,是允許的。
三、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中值得探討的若干問題。
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建筑物所有權主體多元化、用途多樣化格局的形成,物業管理的方式也呈現了多樣化。但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行政規章也不盡完善,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這些類型各異的案件中,存在著適用法律困難、爭議問題較多的現象。筆者試對實踐中有爭議或急需明確的問題作一探討。
(一)關于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作出決議的程序問題。
由于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業主人數眾多,難以分別行使物業管理權,為此產生了業主大會制度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度。建設部《辦法》中規定住宅小區應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但《辦法》未對業主大會制度,包括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如何行使權利、作出決議等作出規定。雖然一些地方性規章如《海南經濟特區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中已有對業主大會制度和管委會制度做出規定,但不盡完善,實踐中存在問題仍急需明確。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如何進行物業管理?在什么情況下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如何選舉產生管委會?在未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分別通過書面投票的方式征集業主的選票是否可行?如何確定業主的投票權?是一房產證一票還是一戶一票,或確定一定的建筑面積為一票?這些問題很具體,但實踐中涉及到當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操作.筆者認為,業主要行使物業管理權實現自治,應盡早召開業主大會,以確定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集,既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召集,也可由業主自行召集,但持有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在未召集業主大會,業主或其委托人未出席的情況下,分別書面征集業主意見而成立管委會或通過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決議的,不能確認管委會或有關決議的效力。應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是住宅小區或商廈物業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及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前提條件,形成業主大會有效決定的程序。住宅小區或商廈,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況下必須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呢?顯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部出售前(這一過程也許很長),業主不能行使其物業管理權,則難以保障業主應享有的權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達一定的比例,其時房地產開發商是最大的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也難以體現小部分業主的利益。因此,確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達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成立管委會,這是保護業主利益,規范物業管理的必然要求。筆者認為,住宅小區或商廈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達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達到50%以上的,應規定開發商或其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須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在管理部門組織下或自行召集下,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這對于保護業主的物業管理權是較為有利的。
關于業主的投票權如何確定,關系到業主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有效,這是業主實際行使物業管理權的重要一環,應在平等、公平的原則下確定業主的投票權。由于物業管理的權利義務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積和共有的面積來確定,如以每一產權人或使用人一票,對購置較大房產份額的業主或出售率不高而為大業主的房地產開發商似不公平。如單純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來計算,確定投票權及票數,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積很小的房屋,其業主如無投票權,其權益如何體現?筆者認為,應規定業主或與業主有約定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不論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積大小,均應享有業主大會或管委會的投票權,但所代表的票數可有區別。如可以每一單元房屋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為計一票的單位,每一計票單位的建筑面積享有一票,計票單位面積以下的業主,每一產權人有一票,非業主使用人的投票權從其與業主的約定。如以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為計票單位,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計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一產權人享有一票。這樣既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也充分考慮了小業主的利益。業主大會的決議,如要求所有業主通過方有效,則往往會只能形成議而不決的局面,反而不利于保障全體業主的利益。在合理確定業主投票權的基礎上,規定業主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投票數的半數以上通過,且這部分業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份額達半數以上,方為有效,則可最大程度地保障業主的共同利益。
(二)關于管理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問題。
管理委員會是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房產產權人和由產權人授權或與其有管理權約定的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辦法》的規定,管委會有權選聘、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動中,管委會以其名義代表業主。而管委會在何種情況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備民事、行政主體資格,能否參與訴訟,這些問題目前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管委會是業主的自治性機構,須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管委會經業主大會按確定的程序選舉產生后,應由業主聯名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確認。未經登記確認,或未經業主授權,他人以業主的名義將管委會予以登記的,視為管委會尚未依法成立。對于依法成立的管委會的主體資格,有一種意見認為,管委會不是法人,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參與民事、行政訴訟,不能承擔民事、行政責任。對此意見,筆者不敢茍同?!掇k法》賦予了管委會對外簽訂聘用合同的權利,應視為管委會在物業管理中具備了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管委會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的合同,其主體符合規章規定,不應以此否認合同的效力。但《辦法》畢竟是規章,且在確認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主體資格的同時,必然涉及在實踐中已發生的管委會訴訟主體地位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糾紛,管委會能否以其名義參加訴訟?筆者認為,管委會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屬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組織,應屬民訴法第49條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管委會參與訴訟既是代表業主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有關規章中規定其有權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權利義務。但畢竟由于有關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因此有必要在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三)關于商住兩用樓或商業、娛樂業等用途的商廈的物業管理問題。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 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 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 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 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 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谑?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 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谑兴芾淼奈飿I管理 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 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 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 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 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 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 、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 否合法。如??谑许槹l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 的情況下,??谑蟹慨a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 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 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 、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 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 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 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 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 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 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 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 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 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 ,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 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 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 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 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 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 包 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 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 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1.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稱聘用管理合同)時,應主要從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 資格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審查
其效力。物業管理 權是因業主享有物權所派生出的權利,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應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或是與業主 約定可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而非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 由業主(或特定的使用人)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 于我國房地產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剛起步,在購房者購房時,物業管理多是作為商品房售后 服務的一環,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約定購房者接受房地產開發商的物業管理服務 .隨著物業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的呼聲日甚,越來越多的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作為行使物 業管理權的一方,續聘或選聘房地產開發商屬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 業管理有償服務。因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格的當事人,一方為業主或依法成立的業主管 理委員會,另一方為具有物業管理經營范圍的企業。原由業主或無物業管理經營權的 房地產開發商,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效力應以建設部的《辦法》施行之日起劃分 ,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宜以房地產開發商無物業 管理經營權來認定無效,房地產開發商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可繼續實施物業管理 ,但不得以繼續履行合同為由,阻撓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19 94年4月1日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辦法》已規定住宅小區應由物業管理公司統 一實施專業化管理,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 理,或注冊成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產開發商仍與業主簽訂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效力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物業管理服務合 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必須在 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保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和委托權。對于業主不能 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其物業管理權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對易引起糾紛的物業管理費,其收 費標準、范圍要依據物價管理部門的收費標準或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超過標準收取費用 和滯納金,未經批準擴大收費范圍的條款,應確認為無效條款;對屬于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 墻體、屋頂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許業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賦予房地產商使用權而不 向業主交付相應對價的,均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或發售房產的大業主 ,未經業主同意隨意使用屬于其他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并獲取收益的侵權行為 常常發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中出現侵犯業主權益的不平等條款的,應確認部分無效 .
2.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往往認為物業管理權在其手中,而在無能力或精力實施物 業 管理時,或為牟利,在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將受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經營權發包 給其他的物業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產生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收取、上繳物業管理承 包金及業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建設部《辦法》中規定,小區物業管 理權屬全體業主所有,只有業主或者代表業主的管委會才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 供有償服務。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只有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其 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權實質上不是物業管理權,而是受托管理權,將受托管理權發包、轉讓給 他人經營,這種物業管理承包合同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有受托管理 權的物業管理公司將其管理權發包,其無權收取物業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則未依法取得受托 管理權,其要求業主向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3.注意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合同的當事人和合同的內容。業主或代表業主的 管委會委托、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據此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實質上是 屬于前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如無其它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應確 認有效。但在實踐中引起糾紛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則大多不是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 簽訂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實施物業管理的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由正在對物業進 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別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的合同,這種類型的物業委托管 理合同,其性質與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經業主同意,將取得的委托管理權轉讓給 他人,由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業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業主將物業委托給其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業主對所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 理能力的信任,物業管理公司既無權將享有的受托管理權轉包、轉讓,也無權另行委托他人 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而且,根據民法理論,轉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經委托人(即業主 )同意,接受委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將管理權轉托他人行使,所簽訂的物 業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業主的利益,實施了無權轉委托的行為,應確認合同無效。在審查 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的合同區分開 來,后者依《辦法》及物業管理的需要,是允許的。
三、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中值得探討的若干問題。
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建筑物所有權主體多元化、用途多樣化格局的形成,物業管 理的方式也呈現了多樣化。但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行政規章也不盡完善 ,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這些類型各異的案件中,存在著適用法律困難、爭議問題較多的現象。筆者試對實踐中有爭議或急需明確的問題作一探討。
(一)關于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作出決議的程序問題。
由于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業主人數眾多,難以分別行使物業管理權,為此產生了業主大會制度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度。建設部《辦法》中規定住宅小區應成立 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但《辦法》未對業主大會制度,包括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如何行 使權利、作出決議等作出規定。雖然一些地方性規章如《海南經濟特區城鎮住宅區物業管 理規定》中已有對業主大會制度和管委會制度做出規定,但不盡完善,實踐中存在問題仍急 需明確。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如何進行物業管理?在什么情況下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如何 選舉產生管委會?在未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分別通過書面投票的方式征集業主的選票是 否可行?如何確定業主的投票權?是一房產證一票還是一戶一票,或確定一定的建筑面積為 一票?這些問題很具體,但實踐中涉及到當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操作 .筆者認為,業主要行使物業管理權實現自治,應盡早召開業主大會,以確定物業管理中的 重大問題。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集,既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召集,也可由業主自行召集, 但持有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在未召集業主大會,業主或其委托人未出 席的情況下,分別書面征集業主意見而成立管委會或通過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的決議的,不能確認管委會或有關決議的效力。應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是住宅小區或商廈物業 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及召
集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前提條件,形成業主大會有效決定的程序。 住宅小區或商廈,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 出售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況下必須 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呢?顯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 部出售前(這一過程也許很長),業主不能行使其物業管理權,則難以保障業主應享有的權 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達一定的比例,其時房地產開發商是最大的業主,召開業主大 會也難以體現小部分業主的利益。因此,確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達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 召開業主大會,成立管委會,這是保護業主利益,規范物業管理的必然要求。筆者認為,住 宅小區或商廈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達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達 到50%以上的,應規定開發商或其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須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在管理 部門組織下或自行召集下,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這對于保護業主的物業 管理權是較為有利的。
關于業主的投票權如何確定,關系到業主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有效 ,這是業主實際行使物業管理權的重要一環,應在平等、公平的原則下確定業主的投票權。 由于物業管理的權利義務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積和共有的面積來確定,如以每一產權人 或使用人一票,對購置較大房產份額的業主或出售率不高而為大業主的房地產開發商似不公 平。如單純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來計算,確定投票權及票數,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積很小的房屋,其業主如無投票權,其權益如何體現?筆者認 為,應規定業主或與業主有約定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不論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積 大小,均應享有業主大會或管委會的投票權,但所代表的票數可有區別。如可以每一單元房 屋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為計一票的單位,每一計票單位的建筑面積享有一票, 計票單位面積以下的業主,每一產權人有一票,非業主使用人的投票權從其與業主的約定。 如以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為計票單位,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計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 每 一產權人享有一票。這樣既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也充分考慮了小業主的利益。業主 大會的決議,如要求所有業主通過方有效,則往往會只能形成議而不決的局面,反而不利 于保障全體業主的利益。在合理確定業主投票權的基礎上,規定業主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 會議的業主所投票數的半數以上通過,且這部分業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份額 達半數以上,方為有效,則可最大程度地保障業主的共同利益。
(二)關于管理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問題。
管理委員會是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房產產權人和由產權人授 權或與其有管理權約定的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組 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辦法》的規定,管委會有權選聘、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對 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動中,管委會以其名義代表業主。而管 委會在何種情況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備民事、行政主體資格,能否參與訴訟,這些問題 目前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管委會是業主的自治性機構,須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權利、承擔義 務。管委會經業主大會按確定的程序選舉產生后,應由業主聯名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房地產開 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確認。未經登記確認, 或未經業主授權,他人以業主的名義將管委會予以登記的,視為管委會尚未依法成立。對于 依法成立的管委會的主體資格,有一種意見認為,管委會不是法人,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其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參與民事、行政訴訟,不能承擔民事、行政責任。對此意見, 筆者不敢茍同?!掇k法》賦予了管委會對外簽訂聘用合同的權利,應視為管委會在物業管理 中具備了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管委會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的合同,其主體符合規章規定,不應以此否認合同的效力。但《辦法》畢竟是規章,且在確認其簽訂物業管理 合同主體資格的同時,必然涉及在實踐中已發生的管委會訴訟主體地位問題。因物業管理發 生糾紛,管委會能否以其名義參加訴訟?筆者認為,管委會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屬依法成立 的自治管理組織,應屬民訴法第49條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管委會參與訴訟既是代表業主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有關規章中規定其有權簽訂物業管理合 同所派生出的權利義務。但畢竟由于有關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因此有必要在 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三)關于商住兩用樓或商業、娛樂業等用途的商廈的物業管理問題。
與住宅小區的用途不同,商廈主要用于商業目的。在商廈出售、出租后,為了維護商廈業主 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應配套的公用設施的良好運行,商廈同樣需要由物業管理公司實施專業 化的物業管理。而實踐中,許多商廈仍由房地產開發商或房產份額占絕對優勢的大業主直接 進行物業管理。由于商廈的檔次普遍較高,對提供管理服務的要求更高,房地產開發商或其 他物業管理則往往以較高的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用,常為此引發糾紛。而建設部《辦法 》,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有關服務收費辦法,都只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及服務收費予 以規定,未對商廈的物業管理及服務收費進行規定。地方性規章中,亦鮮有將商廈管理納入 物業管理的范疇,使商廈業主如何行使物業管理權,收費標準、服務要求如何確定既無法可 依,也無行政規章可依。由此產生的糾紛難以妥善處理,不利于我國物業管理市場體系的建 立和完善。因此,應將商廈的物業管理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在有關物業管理法規中,以規 定住宅小區和商廈的物業管理為基本框架,分別根據住宅小區和商廈的特點,明確各自的服 務內容、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方法,以及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方式。
(四)關于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權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等措施的問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對__________________進行__________________作業,并簽訂以下合同。
第一條 業務對象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作業面積: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作業范圍及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清潔工具及部分消耗品
乙方以承包工的方式承包,作業機械及配套工具等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 承包費用及結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施工工期
乙方的開工日期由甲方通知,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時間為_________天。
第六條 合同以外業務的特別費用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此合同以外的業務費用,應事前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第七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外玻璃幕/墻壁。
2.清潔/粉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為作業人員提供工作期間的水、電、存放器材、清潔劑的庫房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4.為協調在工作中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5.及時支付乙方勞務費用。
第八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所有作業人員須遵守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
2.愛護建筑物及室內外設施注意節水節電。
3.如因乙方人員失誤造成損失。
4.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
5.在合同執行期間出現的工傷及人員傷亡事故,屬于乙方施工的責任,與甲方無關,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及合同的變更
甲方對乙方在作業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及違章作業,有權進行處罰。第一次口頭警告,如不見效,發警告通知書,如仍不見效,可向乙方發出罰款通知書,每張罰款按作業承包總價的0.51%扣除。
第十條 其他
對此合同未規定的事項及對此合同的解釋發生異議時,甲乙雙方在誠摯的基礎上協商解決。此合同一式兩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潔勞務承包合同范本二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規范物業管理的行為,達到業主的滿意和要求,制定本合同。
二、本合同共分為:《總則》、《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書》、《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資金結算》、《監督管理與檢查考核》和《附則》七個組件,均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章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____辦公大樓(電力大廈)及其附屬和共用設施全權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管理的范圍及事項
(一)管理范圍:
甲方將位于_______號及其區域范圍內物業委托給乙方實行統一管理、綜合服務。
物業類型:寫字樓
建筑占地: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
(二)管理事項:
1.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包括:屋頂、梁、板、柱、墻體等承重結構,樓梯間、門廳、走廊、墻地面等。
2.區域內設備、設施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供水、供暖、供電、照明、消防及其他設備設施。
3.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管理。包括:道路、化糞池、溝渠、自行車棚、停車場等。
4.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管理。
5.公共衛生的清潔、垃圾收集、清運。
6.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7.安全巡視、門崗值勤、安全監控、人員登記。
8.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二、委托管理期限:一年。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
(一)甲方: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執行情況。
5.向乙方提供商業用房和管理用房。
6.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所需的圖紙、檔案、資料。
7.負責保證按規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
8.協助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9.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0.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據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11.參與確定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
12.對違反合同規定的乙方和乙方人員,有權終止或要求調換人員。
13.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二)乙方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制度,自主開展各項管理經營活動。
2.遵守各項管理法規和合同規定的責任要求,根據甲方授權對物業實施綜合管理,確保實現各項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并承擔相應責任,自覺接受物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和甲方檢查監督。
3.根據需要制定維修方案,報甲方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4.向業主和物業使用權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并負責監督。
5.接受甲方對經營管理過程中財務帳目的監督,并定期報告工作。
6.對物業的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7.建立物業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8.負責測算管理區域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甲方提供測算標準與依據,嚴格按標準收取費用。
9.依照甲方委托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權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提請有關部門處理等措施。
10.管理期滿向甲方移交全部專用房屋及有關財產、全部物業管理檔案及有關資料。
11.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12.負責編制物業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四、物業管理服務費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規定收取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管理費、保養費及特約服務費等。
總計:_______元。?
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參照相關標準,制定本合同物業服務費收取標準。
一、 清潔衛生費及綠化管理費
1.保潔費: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2.綠化費: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3.化糞池清理費: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二、保安費: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三、小修費:每年_______元
四、電梯、高壓水泵運行保養費: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五、供電、供水、供暖運行費: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六、收發: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七、特約服務費: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八、管理費及其他:
1.管理費: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2.辦公費: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3.其他應急費:每年_______元
4.法定稅費:_______x_______x_______=_______元/年
九、中修以上和設備、設施更新費用,由物業公司提出項目并套用相關定額,履行各種手續并由業主審核批準后施行。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
一、保潔:
內容:區域內公用部分的日常清潔,設立專職衛生人員以確保為業主提供一個清潔、舒適的工作環境。
標準:
1.庭院、門廳、走廊
每天利用業主休息時間徹底清掃庭院、門廳、走廊一次,垃圾及時清運。業主辦公時間設置專職衛生員對區域內的衛生進行保潔維護。保持區域內停車暢?道路、綠地無廢棄物,使區域內地面無雜物、污漬。對燈具、開關、把手、樓梯扶手及時擦拭。走廊放置的痰桶及時清理,門廳附近的玻璃幕墻每周擦洗一次。
2.電梯
每天清潔、擦拭電梯門、鏡面、墻面。每晚徹底清理地面一次。由衛生維護人員隨時清理電梯間,每天負責更換地毯,以保持電梯清潔無雜物、污漬。
3.衛生間
每晚對衛生間進行徹底清潔。包括:垃圾和方便飯盒及時清走,墻面便器具、潔具、墻瓷磚、地磚的洗刷,拖布和日用品要擺放整齊,每周對衛生間徹底沖刷一次,開水器每周放水、除垢一次,定時噴灑空氣清新劑,保證無異味。
4.綠化
及時對樓內外綠化植物進行澆水、施肥、修剪,及時清除里面的雜草,每天清除花卉、葉莖的塵土,保持盆內、草坪內無雜物,定期噴灑藥劑,使花木無明顯枯萎及病蟲害現象。
5.地下停車場?
每周徹底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水、污物,保持四壁無灰塵。
6.化糞池
定時清理、保證正常使用。
二、保安
內容:設立專業保安人員以保證業主的人身、財產、消防等方面的安全。
標準:
1.值勤
保安人員按照職責堅持門崗值勤,交接班要準時并做好交接班記錄,加強日常巡視和監控,積極與公安部門配合,保證物業安全。
2.來訪登記
對外來辦事人員要進行人員登記、記錄和引導,懂得禮儀知識,講究文明禮貌。對內工作人員要檢查、督促持證進入辦公樓。
3.監控室
監控室要實行24小時監控值班,做好值班記錄,杜絕非工作人員進入,保證儀器和設備的安全,隨時提供監控資料。
4.消防設備
定期進行消防設備的檢查和保養,保證消防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發現火災事故或隱患,及時處理并上報有關部門。
5.停車場
停車場的車輛要排列整齊,隨時指導車輛停放位置,督促車輛鎖閉情況,檢查車庫的安全性,嚴防偷盜和交通事故的發生。
6.其它突發事件
嚴防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的發生,隨時處理緊急情況和制止突發事件,維護工作秩序,確保正常辦公。
三、小修
內容:設備、設施小損、小壞的維修,保持房屋原來完好等級為目的的日常養護工程。
標準:
1.電氣
隨時更換和修復損壞的燈泡、燈具、開關等電器設備,保證各種電氣設施和元件的完好。
2.水暖
上下水和暖氣的保養,水暖設施跑、漏水的止水和修補,水閥、便器具、管道的檢修和更換等。
3.土建
房屋的主體結構,各種墻、梁、板柱和門窗洞口的修復。
4.設備
各種機械設備和電器設備的簡單修復。如:開水器、熱水器、空調器、供電開關、盤柜、窗簾等。
5.其他維修項目
業主要求其他需要維修的項目。如:外點運抵的設備、室內要求裝其他設施等。
6.維修率
維修及時率達到100%,人員10分鐘到位。電氣、水暖維修不超過24小時,土建維修不超過3天。
四、電梯及高壓水泵
內容:對電梯、高壓水泵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修、處理隨機問題。
標準:
1.維護
按有關規定及時維護,處理隨時發生的問題,使機械始終處于最佳運行狀態。保證設備運行率達98%以上。
2.保養
乙方應定期對電梯和高壓水泵進行保養。如:管道刷防腐漆、電梯抹油等。
3.檢修
按照設備說明書規定時間和操作規程進行檢修,
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4.應急情況處理
設備因停電、機械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停運、損壞時的人員反應,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處理的結果和當事人受處罰及收教育情況。
5.各項記錄
值班的人員安排及時間,安全責任及規章制度,運行記錄,檢修記錄,保養記錄等。
6.費用統計
設備每次維護、正常運行、定期檢修及處理突發事故的各項費用統計數據。
五、供電、供水、供暖
內容:設立專業人員對供電、供水、供暖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按時對各種設備進行檢查、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并做到業主叫,人員到,及時為業主服好務。
標準:
1.運行記錄
做好人員安排、工作職責和交接班記錄,設備正常運行的各項數據,計劃停電、停水、停氣應提前12小時通知業主并做好解釋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2.檢修記錄
依據設備規定要求及操作規程按時檢修并做好記錄工作,定期派專業人員對系統進行測試、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確保系統安全、可靠。
3.日常保養
定期對破損和老化設施進行更換和修補,定期擦拭灰塵、污漬和刷防腐漆等。
4.事故處理
發生設備事故造成停電、停水、停氣的,要提交事故報告,向業主說明事故原因、事故處理意見、當時人的責任及受教育情況。
5.應急情況處理
接到用戶報告緊急情況時,維修人員應10分鐘內到位并立即修復,在最短時間內處理突發性影響并向業主詳細解釋清楚,做到小修12小時內完畢,大修要連續修復并安排工程人員24小時值班,對在時限內不能完成的,要向業主說明原因。
6.費用統計
設備每次維護、正常運行、定期檢修及處理突發事故的各項費用統計數據。
六、收發
內容:負責公司內部的信函、報刊、文件的郵寄與分發。對職工個人的報刊、信件、包裹等及時通知領醛?
標準:
1.登記
對郵寄和收取的報刊、文件、信函、包裹單、匯款單等及時登記,保管好收據以便查詢。
2.投遞
對要發出的辦公信函、公司各種文件、通知、報表、包裹、匯款等要及時投遞,不得延誤。因投遞原因而發生的不良后果,要追究責任。
3.收取
對從郵局或郵遞員中領取的物品、報刊、信函和各種單據要逐一登記,不得冒領或錯領,對有問題的,要提出疑議。
4.分發
分發報刊、文件、信函、包裹單、匯款單等要做到準確無差錯。同時制止內部的冒領或錯領行為。如有錯誤,要追究當班人的責任。
5.服務
及時通知收件人領取郵件,做到準確無誤,文明禮貌,熱情周到,達到業主滿意。
6.保密
對公司的機密、重要文件、信函負有保密責任
七、特約服務
內容:為領導辦公室、會議室提供清掃、保潔服務。確保領導在清新、優雅的環境中舒心、愉快地工作。
標準:
1.清掃
每天清掃一次,定期進行徹底保潔。
2.擦洗
隨時擦拭桌椅、各種會議牌、裝飾物、花卉等,要求無灰塵、無污漬,椅罩、沙發罩、布窗簾等要定期洗滌、更換。會前、會后要及時傾到垃圾、礦泉水瓶等。
3.門窗
門窗和玻璃要隨時擦拭,會前要打開門,會后要關閉好門窗,百葉簾要完好無灰塵,做到窗明幾凈。
4.物品擺放
室內物品要擺放整齊。
5.室內環境
定期噴灑空氣清新劑,保持室內環境整潔、空氣清晰。
6.服務
會前要擺放好各種會議用品,會間要隨時更換需要的用品,同時講究文明禮貌,熱情周到,會后要及時清理會暢?達到隨時具備使用條件。
八、管理
內容:對乙方的人員、制度、工程、財務、資金等方面的綜合考察,宏觀控制。
標準:
1.管理人員的素質
管理人員要有過硬的思想素質,熟悉分管的業務范圍,對業主交代的任務要清楚、明晰,能夠統領一方面工作。
2.制度健全情況
各項規章制度應完整、配套、齊全,具有約束力。
3.人員分管情況
人員安排應合理,具體工作時間及分工明確無誤。具有獎罰措施。
4.工程施工情況
施工前有報告與立項,履行各種相關審批手續,施工中保證安全和質量,竣工后要驗收,合格率在95%以上,并提交驗收報告。
5.資金使用情況
甲方繳交的物業管理費要專項利用,不得擠占,保證物業的維修標準。
6.雙方結算情況
乙方按規定時間向甲方提交財務決算和財務預算報告,按規定時間結算物業管理費和工程量,由乙方代收的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按時、足額上交甲方,不得截留。
未列標準參照國家及有關省市標準執行。
資金結算
一、乙方應于每年初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二、甲方有權審計和清查乙方帳目及資金使用情況。
三、甲乙雙方每季度結算一次物業管理費。
四、乙方負責收繳外租單位的物業管理費每季度與甲方結算一次。
五、乙方負責收繳外租單位的電、水費每月與甲方結算一次。
六、除小修以外的其他維修工程量每季度與甲方結算一次。?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檢查考核
為使物業管理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給業主創造一個優雅、舒適的學習和工作環境,規范乙方的物業管理行為,制定本辦法。
一、監督管理
1.嚴格執行合同中規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
2.乙方應根據合同規定的內容及人員分管情況,制定出內部相應的考核辦法。
3.中修以上和設備、設施的更新項目要立項,履行審批手續,竣工后要提交驗收報告單。
4.經行政事務部考核不合格項并限期下達整改的措施必須按時完成。
5.及時收繳出租單位的水電費及物業管理費工作。
6.做好各方面的記錄工作。
二、檢查與考核
檢查時間:
每月_______日、_______日為定期檢查日,遇到節假日或公休日,檢查時間順延。
考核形式:
1.采取定期檢查并實行打分制;
2.機關或外租單位問卷形式;
3.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綜合評定。
考核標準:
1.以《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中所列標準項進行考核,并輔以打分形式;
2.按考核標準,_______分應為物業管理達標標準分;?
考核方法:
1.每月_______日由行政事務管理部人員負責檢查并負責打分,占總積分的_______%;
2.每月_______日由行政事務管理部檢查和機關或外租單位雙打分,雙方各占_______%,合計占總積分的_______%;
3.每季度由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綜合評定一次,占總積分的_______%。
三、獎懲
1.由于乙方原因影響甲方工作秩序、工作環境,每發生一次罰款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工作質量達不到《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所規定,經考核后低于_______分的,物業管理費按同比例削減。
3.乙方工作質量基本達到《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所規定,經考核后為_______分的,物業管理費全額繳交。
4.乙方工作質量超過《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所規定,經考核后高于_______分的,物業管理費按同比例獎勵。
第五章 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合同為準。
二、因合同原因造成乙方執行錯誤,可對甲方提出復議意見,以書面形式為準,并由甲方負責解釋及處理。
三、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做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四、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調處理。
五、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 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于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經營土地的期限:
(一)甲方將 畝凈種植面積土地承包給乙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乙方承包的土地和土地范圍內的水利設施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只有土地種植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得買賣、荒蕪、不準轉作他用。
二、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 起至 月 月 日止。
三、承包土地經營的用途:種植棉花各種經濟作物或糧食。
四、土地承包形式:
(一)年內生產資料費用全部自理,在上年 之前交清土地租金,其他一切費用全部自理。(包括自己新建任何設施費用自付,與甲方無關)
(二)上交指標方式:
年畝上交 元,年累計上交 元。
(三)房租:按房改辦規定,每月沒平方米 元,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年11月付清。
(四)在簽定承包土地合同時,乙方應每畝交 元押金,合同期滿從租金中扣減,如違約押金不退。每年 月至 月冬灌水放完,否則棉花不準出售。
五、產品銷售:一切產品自銷。
六、水泵處理辦法:水泵甲方購買,共同使用,乙方以后發生的所有費用按照畝數分攤。折舊每年每畝 元。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1.依法發包國家所有由甲方管理使用的土地;
2.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3.合同期內,甲方有權對棄耕、破壞性、掠奪性種植行為予以監督并制止;
4.對乙方未按期交納租金或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并依法追回應交費用;
5.有權安排乙方種植林帶及道路維修工作,樹苗由甲方一次性承擔, 年內條田四周林帶到位。
(二)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隨意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承包的土地每年必須種植,否則每年 。
3.在承包期內,甲方代收水資源費,如上級政策變動,按上級政政策執行。如水不夠,乙方自己解決,與甲方無關。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承包經營土地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合同期內使用的權利;
2. 享有土地經營權、依法、自愿的權利。
(二)乙方承包經營土地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承包土地的用途不能用于非農業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確保土地永續利用。凡造成土地污染、沙化、鹽堿化等損壞,并由此造成土地等級下降及其他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3.承包義務:植樹五年內成活率不低于 ,否則自行承擔樹苗款,五年內條田四周林帶到位。
4.守法、信守合同,不損失周遍團場職工的利益,在計劃生育、社會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方面自覺遵守,違反乙方自負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終止:
(一)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合同需要變更的,乙方依照國家政策和有關法律進行調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條款;
(二)合同期滿,自動解除。
十、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如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按每畝 元計算。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因乙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物進行破壞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或毀壞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水利設施,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
2.乙方如荒蕪土地,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乙方如擅自出租變賣或轉讓承包土地,不按時足額交納租金,甲方可宣布買賣和租讓的土地無效,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如拒不履行義務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的土地;
4.乙方擅自解除承包合同,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按每畝 元計算。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由合同實際履行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承包經營合同范文2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為了強化公司經營管理,理順內部公司與股東的關系,保障本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公司章程,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實行租賃承包經營,即:將公司所屬門市部租賃承包給股東個人經營,試行期一年。雙方經協商自愿訂立如下合同,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所屬門市部及附屬設施(見附表)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
二、月租金 元。乙方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十五日前繳清,若逾期一個月不交,甲方將采取終止合同,收回門市部,取消當年分紅,并從股金中抵扣所欠承租費等措施。
三、承租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不愿續租者,將由甲方收回門市部,發放基本生活費,由甲方另行出租。
四、租賃經營期間,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和政策,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乙方自行負責繳納各種稅費。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行政管理和安排的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
五、乙方在承租期內,對承租的門市部不能自行轉租,需轉租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六、乙方自行負責所轄門市部內安全、衛生,若發生重大事故,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七、乙方若需對門市部進行裝修改造,應先告知甲方知道,并不得影響主體建筑物和安全,否則責任自負。
八、在承租期滿后,對甲方提供的門市部及附屬設施,乙方必須按原值、原數交還,如有損失或損壞,按現行市場價賠償。
九、在履行合同中,乙方若違背以上其中一條,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十、為了便于年度管理,若需續簽下年度合同,雙方務必在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合同的簽訂工作。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以雙方簽字后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承包經營合同范文3出租方(商鋪業主):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承租企業):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的商鋪及其附屬設施、備出租發包給乙方,由乙方按照商業規劃的用途有范圍進行承包經營或對外招商、招租、聯營等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商鋪的基本情況
該商鋪房屋位于北京市延慶縣東外大街原中心市場舊址的金鑼灣商業中心第______座______號商鋪,該商鋪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甲方對該商鋪房產享有所有權,該商鋪房屋用途為商業營業用房。(注:商鋪建筑面積按房管局實測的實際使用面積為標準)
第二條:租賃承包期限和租金承包費
租賃期限共計五年,起租日為金鑼灣商業中心開業日(20xx年7月1日,即在商鋪交付使用的兩個月內),雙方約定年租金承包費按合同價款的8%計算,租金承包費額為 元/年(人民幣大寫: 元整)
第三條:租金承包費支付時間和支付辦法
1、雙方計算租金承包費的起租時間以金鑼灣商業中心開業日,即20xx年7月1日,(商鋪交付使用的兩個月內)起算,商場提前開業,則以實際提前開業的時間為起租時間。
2、每年租金分兩次支付,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首次租金承包費的支付時間,為直接從甲方首次交納商鋪購房款中扣除,以后每期租金交付時間為上期計租時間往后順延六個月的對應日七日內支付(遇法定節假日則相應順延);若無正當理由超過七日,則從第八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應付而未付的當期租金的萬分之3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3、租金承包費應由乙方直接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該筆收入需要納稅的,由甲方自行承擔申報納稅。
第四條:在租賃承包經營期內,乙方享有對該商鋪擁有承包、轉包、出租、轉租、使用和收益的經濟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將該商鋪用于自主經營;
2、將該商鋪用于對外招商,交由商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營運,開發商作為擔保;
3、利用該商鋪與他人進行合作經營;
4、將該商鋪對外出租,并可允許承租方轉租。
5、其他法律所不禁止的經營方式;
上述轉承包經營期、出租租賃期、合作經營期未經甲方同意均不得超過本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租賃承包期限,否則超出該期限部分無效。
第五條: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履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1、 合同期限內,甲方有權將該商鋪轉讓、贈與、抵押,但甲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并確保該商鋪的受讓人、受贈人、抵押權人同時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同意遵守乙方與第三人就該商鋪所簽訂的所有合同(如租賃合同、合作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公約等)。
2、 合同期限內,乙方或經乙方書面授權的第三人有權對該商鋪進行裝修、修繕、添加其他設備設施和隔斷,更改商鋪內部裝修和設施等,無需征得甲方同意。在商鋪到期還甲方時,乙方應將該商鋪恢復原狀(因自然損耗無法修復者除外)。
3、 合同期限內,如該商鋪需要進行大型修繕需要動用物業維修基金的,乙方有權代表甲方該商鋪所享份額對維修基金使用事宜進行投票和行使表決權。
4、 合同期限內,甲方同意將其所享有的一切與商鋪物業管理有關的業主的權利和義務,一并委托給乙方行使。包括但不代表甲方辦理該商鋪及配套設備、設施的交接驗收、交鑰匙手續,簽署商鋪物業管理合同等事項。但乙方在行使該項權利時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利益。
5、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租賃承包經營活動。否則,應構成嚴重違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賠償相當于六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6、在該商鋪正式移交退還給甲方前,乙方應結清使用該商鋪所欠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等應由乙方或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樣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延慶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