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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
造成一國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的原因主要有兩個:規模經濟和店址資源的壟斷。
規模經濟
零售企業規模擴大,將帶來兩方面的優勢。首先,采購規模擴大,采購成本相比規模小的企業降低;其次,企業經營管理應用高科技技術。高科技技術的應用費用巨大,但是在大規模的企業中應用可分攤成本,使企業經營管理成本下降?,F階段,大型零售企業把信息技術應用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如收銀系統、EDI條形碼系統、庫存管理系統、補貨系統、會員管理系統等。對外可加強與供應商和消費者的信息溝通,更好的進行供應鏈管理;對內可實現統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術在大型零售企業中的應用,在降低經營成本的同時,也提高了經營效率。
零售企業規模的擴大,降低了經營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經營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促使零售企業規模的進一步擴大。2003年,全球零售額約80000億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強實現零售額約26000億美元,約占全球零售額的1/3。而同年美國零售總額(不合餐飲)為33995億美元,而美國前十位零售商的營業總額為6430億美元,占美國零售總額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爾瑪公司2003年的營業額為2586億美元,占美國零售總額的7.6%。從這組數據可以看出,美國零售市場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隨著一國零售業的發展,伴隨零售市場規模擴大的同時,零售業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幾家規模最大的零售企業在整個零售市場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壟斷力。
店址資源的壟斷
零售業經營的成敗和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店址的選擇。目前,國外有一種觀點認為,零售業成功的關鍵是“Place-Place-Place”,即選址-選址-選址,因此,零售業又被稱為“選址的產業”。店址確定了某店鋪所處的社會環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費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這些因素也就確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區的顧客來源和特點以及經營店鋪條件,根據顧客需求和經營條件來制定適合的經營目標和經營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區域內,位置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過和市政規劃等因素確定),即店址資源稀缺。店址在零售業中是非常重要的資源。
店址資源是一種土地資源,且是一種要求更高的土地資源。店址確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實踐中正好相反,只有通過考察某地段的購物環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費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礎設施配套性以及適度的稅收、地租等因素來確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為店址。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的土地資源才是店址資源。這些因素的限制決定了店址資源供給的稀缺。因此,零售企業對店址資源具有一定的壟斷性。當店址資源被先進入的零售商壟斷時,其他零售商進入這一地區就很困難,無法與在位者公平的競爭,在開店之前就已經注定了失敗。這在經濟學中類似基于自然資源壟斷的自然壟斷。當生產某種產品的自然資源被某家企業壟斷時,其他廠商就無法進入這一行業,也就無法與之競爭。店址資源壟斷的特殊之處在于其他廠商并不是不能進入這一行業,而是進入后不能與在位者公平競爭。
零售市場的負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經濟發展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這一環節聯結著產品供應商和消費者,并在兩者之間充當橋梁。也正因為零售業處在這樣一個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給產品的供應商及其生產勞動者和消費者帶來負外部性。
供應商
下壓進貨價格 供應商要把自己的產品出售給消費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產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過專門的零售企業,但自己建設費用非常高,除了少數大型生產制造企業可以負擔之外,絕大部分企業都是通過專業的零售企業來銷售其產品。零售企業憑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壓低供應商的產品價格,擠壓供應商的利潤。特別是具有一定壟斷力的零售企業,憑借其獨一無二的銷售通道,加大打壓供應商可獲得更低的進貨價格。長此以往,必然造成生產制造商的利潤率降低,沒有足夠的資金培訓工人,進行技術研發和改進設備,使企業生產活動受到影響。從整體來看,這一趨勢會影響產業結構的升級,對一國經濟的發展造成負面的影響。
占用拖欠貨款 供貨商出于對零售商渠道的依賴,即使零售商違反相關的商業法規和慣例而隨意占用拖欠供貨商的貨款,侵犯供貨商的經濟利益,供貨商也得承擔這部分成本。這勢必造成供應商的資金周轉緊張甚至斷裂,嚴重影響供應商的正常生產活動。從整體來看,在缺少規制的情況下,供貨商和零售商如果維持在這一低水平的均衡狀態,將對經濟發展不利。
亂收費 供貨商利用零售商的銷售渠道,應該交付一定的費用。但零售企業往往憑借其控制的渠道資源,對供應商任意收取各種費用,如促銷服務費、裝修裝飾費、節慶費、店慶費、新店開業費、條碼費和海報費等等,名目繁多。這些費用并不在雙方的合同中寫明,大多是零售商隨意收取作為利潤的來源。同樣出于依賴零售商的渠道,供貨商只能承擔這部分費用。但是這些費用嚴重影響了供應商的利潤和資金的流動,必然給供應商的正常生產制造經營活動帶來不利的影響。例如,表1是家樂福(中國)部分進場費簡況。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進場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有的還會年年增加。這對于大生產商來說是一筆不小開支,對于廣大中小生產商來說,這些進場費可能就會使他們的利潤所剩無幾,甚至虧損、破產。
勞動者
在零售商打壓生產制造商的產品價格、擠壓其利潤的同時,相互競爭的供應商為了能夠進入零售企業的流通渠道同時保證自己的利潤,必然會加重對工人的壓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權益,如克扣工人工資、延長工人的工作時間、保持較差的工作環境、缺少合理的保險和保障等。國際勞工權益基金會(The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Fund)就曾將世界500強企業之首沃爾瑪公司訴至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爾瑪公司為了保持其競爭力,迫使供貨商相互競爭,而供應商則迫使工人們(孟加拉國、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蘭以及中國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許工人組成工會。低價競爭導致這樣的工廠被稱為“血汗工廠”。
對工人的壓榨將影響勞動者的生活質量,并且使勞動者不能獲得應有的培訓,反過來又會影響企業的生產活動,造成生產制造企業的惡性循環。
消費者
零售企業特別是具有一定壟斷地位的零售企業,借助其持有的銷售渠道資源,在上游打壓供貨商產品價格的同時,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減少了消費者剩余,從而減少了消費者的經濟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費者是這些商品供貨商的生產者,他們因為零售企業打壓供貨商產品的價格而被迫減少了工資收入;而在零售企業購買商品時,又因為零售商提高價格而進一步降低了其福利。這部分價格體現在作為生產者和消費者無論哪種身份都受到零售企業的負面影響。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業在市場“看不見的手”的原則調控下并不能杜絕市場失靈現象。根據西方微觀經濟學的公共利益理論可知,需要政府對零售業實施相應的監管。
我國零售市場規制的必要性
我國零售市場內外資現狀
改革開放后,零售業作為競爭性經濟領域,國家對國有零售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同時大力發展民營零售企業。零售市場有了長足的發展。但與跨國大型零售業相比,國內零售產業集中度低,零售企業規模小。
表2是我國2004年限額以上零售企業按不同的投資主體在門店總數、從業人數、資產等方面的規模對比。從表2中可以看出,內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從業人員為17.45人,外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從業人員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資產總量上,外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資產是內資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額在內,這一比例將更懸殊。由此可見,無論在資產規模還是從業人員上,內資零售企業同外資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根據對WTO的承諾,我國已于2004年12月11日對外全面開放零售市場,且對外資零售企業采取國民待遇。國外零售企業進入我國不存在任何股權比例、地域和數量上的限制。
外資零售企業發展迅猛。從我國零售企業100強統計結果看,在數量方面:2001年百強企業中中資企業占據93席,外資企業7席;2002―2004年外資企業分別占到8家、9家、11家; 2005年百強企業中外資企業增長迅速,有15家企業入圍。經過四年的發展,百強中外資企業的數量翻了一倍。在銷售額方面,外資企業增長迅猛。2001年7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175.1億元,占百強企業銷售額的7.48%;2002年8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313.9億元,同比增長79.3%,占百強銷售總額的10.84%;2003年9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比2002年翻了一番,達到620.3億元,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銷售額合計824.8億元,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與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達到1485.2億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突破20%。外資零售企業在數量與銷售額兩方面都穩步增長,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國零售業對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資企業銷售額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預見今后外資增長將逐年擴大。
內外資零售企業潛在的壟斷因素
現階段,在我國零售市場上存在兩支力量,內資與外資。作為歷史現實,內外資零售企業具有不同的優缺點。
許多學者認為國內企業是本土企業,相比外資企業更了解當地風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費者的偏好,是國內企業的一大優勢。但筆者認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實力的外資零售企業進入我國經營了多年,部分跨國零售巨頭已經達到十幾年。雖然外資進入我國的規模不大,但這恰恰說明了其進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適應我國特殊的社會人文環境。經過多年的經營,其已達到了目標。其次,外資零售企業大規模實施人才本地化戰略,從高層管理人員到基層員工絕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層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業的決策能更好的考慮到本地因素,把企業的競爭管理經驗與本地因素結合,順利地發揮外資企業的固有優勢而不受阻礙。因此,內外資零售企業在適應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會有大的差距,至少內資企業在這方面并不具備明顯的優勢。
還有的學者認為,內資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是一大優勢。首先,且不說民營內資企業并不具備這一優勢,就看國有零售企業,其與政府的密切關系也是弊大于利。國有零售企業最大的問題就是產權不清晰,經營管理受政府的干預太多,不能按照企業的目標經營管理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利用政府行政計劃的手段來經營競爭性的零售企業是國有零售企業的劣勢。其次,由于引進外資數量是政府官員政績考核的一個重要方面,故政府積極引進外資,為其發展創造各種條件,提供各種優惠政策,甚至不惜違背相關法規。且不論到底是國有零售企業還是外資零售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更好,就現在情況看,國有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體現在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面,而外資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體現在了企業發展的軟環境上??梢?,國有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表現出本末倒置。
筆者認為,內資企業最大的優勢是占據了現階段大部分城市的優質店址資源,而外資企業最大的優勢是資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經驗,可支撐其在我國進行大規模的擴張,相對于內資企業可在短時間內具備規模經濟優勢。雙方的優勢互為對方的劣勢。就目前的現象看,內資企業會在店址資源上形成壟斷,而外資企業更可能在規模經濟方面形成壟斷。但基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從動態的角度看,外資零售企業更具有形成壟斷的潛在威脅。
外資零售企業是壟斷威脅的主體
內資零售企業雖然占據著大部分的店址資源,但店址資源取決于多種因素,這些因素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變化。特別是在我國這樣一個飛速發展的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非常迅速,社會各個方面變化的速度非常大。當決定店址的因素變化到一定程度,原來的店址也就不成其為店址資源了。
首先,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與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較,我國城市化進程緩慢,且遠滯后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國城市化潛力非常大。從1949年到1994年,我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與之相比,這一時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紀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進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國城市化水平與世界的差距在持續擴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國城市化水平與世界差距分別是17%、12.6%、19.5%、21.0%、22.8%、23.4%。從經濟發展程度來看,從1952年到1992年,我國非農部門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從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僅從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圍的衛星城市逐漸發展起來,各中小城市的數量也將大大增加;我國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規模的進行城市擴建和改建,重新進行城市規劃。這必然會改變城市的基礎設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環境的變化等因素。
其次,伴隨著城市化進程,部分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變。這部分人口工作性質的改變直接影響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購買力增大;而其生活環境的改變也將改變其消費偏好。伴隨著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響店址資源的各種因素相應的發生了變化,直接影響了現有店址資源的價值并且創造了新的店址資源。我國各城市部分現有的店址資源將由于其決定因素的變化而變得沒有開店價值,而新的店址資源由于相應因素的具備而產生。
對新的店址資源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先占有這些新的店址資源將取決于零售企業的經營決策水平和資金實力。但在這兩個方面,內資企業遠不如外資企業。對現有的店址資源,外資企業可以憑借其雄厚資金實力進行購買。現有的店址資源多為國有零售企業擁有。但是由于條塊分割,零售企業規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個區域內。由于是競爭性的行業,國有零售企業一般競爭不過非國有企業,大多經營不善,效益較差。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競爭性的領域。零售企業正好符合國家放棄的企業標準。此時,各級政府在引進外資的利益驅動下,正好將待售的國有零售企業出售給急于進入我國的外資零售商。這種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壟斷性的零售業店址資源轉移到了外資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國WTO承諾,外資零售業可以獨資而不必與國有企業合資,徹底拋開了內資企業的束縛。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擁有壟斷性店址資源的內資零售企業正逐漸失去其具有潛在壟斷性的因素,而這一資源的丟失將進一步加劇其在與外資零售企業競爭中的劣勢,形成惡性循環;而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和經營管理經驗的外資零售企業,將在逐漸收購現有的店址資源和占據新的店址資源中更具有競爭力。從這兩方面力量的動態對比以及外資在國外發展的現實來看,我國今后具有潛在壟斷威脅的主體是大型外資零售企業,特別是跨國零售巨頭。因此,其也應該成為政府對零售業進行監管的重點。
參考文獻:
1.朱成鋼.2005國際商業發展報告[M].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5
2.惠正一.被指供應商“血汗工廠”沃爾瑪再遭工會[N].第一財經日報,2005-09-16
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
造成一國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的原因主要有兩個:規模經濟和店址資源的壟斷。
規模經濟
零售企業規模擴大,將帶來兩方面的優勢。首先,采購規模擴大,采購成本相比規模小的企業降低;其次,企業經營管理應用高科技技術。高科技技術的應用費用巨大,但是在大規模的企業中應用可分攤成本,使企業經營管理成本下降?,F階段,大型零售企業把信息技術應用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如收銀系統、EDI條形碼系統、庫存管理系統、補貨系統、會員管理系統等。對外可加強與供應商和消費者的信息溝通,更好的進行供應鏈管理;對內可實現統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術在大型零售企業中的應用,在降低經營成本的同時,也提高了經營效率。
零售企業規模的擴大,降低了經營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經營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促使零售企業規模的進一步擴大。2003年,全球零售額約80000億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強實現零售額約26000億美元,約占全球零售額的1/3。而同年美國零售總額(不合餐飲)為33995億美元,而美國前十位零售商的營業總額為6430億美元,占美國零售總額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爾瑪公司2003年的營業額為2586億美元,占美國零售總額的7.6%。從這組數據可以看出,美國零售市場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隨著一國零售業的發展,伴隨零售市場規模擴大的同時,零售業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幾家規模最大的零售企業在整個零售市場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壟斷力。
店址資源的壟斷
零售業經營的成敗和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店址的選擇。目前,國外有一種觀點認為,零售業成功的關鍵是“Place-Place-Place”,即選址-選址-選址,因此,零售業又被稱為“選址的產業”。店址確定了某店鋪所處的社會環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費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這些因素也就確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區的顧客來源和特點以及經營店鋪條件,根據顧客需求和經營條件來制定適合的經營目標和經營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區域內,位置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過和市政規劃等因素確定),即店址資源稀缺。店址在零售業中是非常重要的資源。
店址資源是一種土地資源,且是一種要求更高的土地資源。店址確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實踐中正好相反,只有通過考察某地段的購物環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費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礎設施配套性以及適度的稅收、地租等因素來確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為店址。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的土地資源才是店址資源。這些因素的限制決定了店址資源供給的稀缺。因此,零售企業對店址資源具有一定的壟斷性。當店址資源被先進入的零售商壟斷時,其他零售商進入這一地區就很困難,無法與在位者公平的競爭,在開店之前就已經注定了失敗。這在經濟學中類似基于自然資源壟斷的自然壟斷。當生產某種產品的自然資源被某家企業壟斷時,其他廠商就無法進入這一行業,也就無法與之競爭。店址資源壟斷的特殊之處在于其他廠商并不是不能進入這一行業,而是進入后不能與在位者公平競爭。
零售市場的負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經濟發展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這一環節聯結著產品供應商和消費者,并在兩者之間充當橋梁。也正因為零售業處在這樣一個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給產品的供應商及其生產勞動者和消費者帶來負外部性。
供應商
下壓進貨價格供應商要把自己的產品出售給消費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產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過專門的零售企業,但自己建設費用非常高,除了少數大型生產制造企業可以負擔之外,絕大部分企業都是通過專業的零售企業來銷售其產品。零售企業憑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壓低供應商的產品價格,擠壓供應商的利潤。特別是具有一定壟斷力的零售企業,憑借其獨一無二的銷售通道,加大打壓供應商可獲得更低的進貨價格。長此以往,必然造成生產制造商的利潤率降低,沒有足夠的資金培訓工人,進行技術研發和改進設備,使企業生產活動受到影響。從整體來看,這一趨勢會影響產業結構的升級,對一國經濟的發展造成負面的影響。
占用拖欠貨款供貨商出于對零售商渠道的依賴,即使零售商違反相關的商業法規和慣例而隨意占用拖欠供貨商的貨款,侵犯供貨商的經濟利益,供貨商也得承擔這部分成本。這勢必造成供應商的資金周轉緊張甚至斷裂,嚴重影響供應商的正常生產活動。從整體來看,在缺少規制的情況下,供貨商和零售商如果維持在這一低水平的均衡狀態,將對經濟發展不利。
亂收費供貨商利用零售商的銷售渠道,應該交付一定的費用。但零售企業往往憑借其控制的渠道資源,對供應商任意收取各種費用,如促銷服務費、裝修裝飾費、節慶費、店慶費、新店開業費、條碼費和海報費等等,名目繁多。這些費用并不在雙方的合同中寫明,大多是零售商隨意收取作為利潤的來源。同樣出于依賴零售商的渠道,供貨商只能承擔這部分費用。但是這些費用嚴重影響了供應商的利潤和資金的流動,必然給供應商的正常生產制造經營活動帶來不利的影響。例如,表1是家樂福(中國)部分進場費簡況。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進場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有的還會年年增加。這對于大生產商來說是一筆不小開支,對于廣大中小生產商來說,這些進場費可能就會使他們的利潤所剩無幾,甚至虧損、破產。
勞動者
在零售商打壓生產制造商的產品價格、擠壓其利潤的同時,相互競爭的供應商為了能夠進入零售企業的流通渠道同時保證自己的利潤,必然會加重對工人的壓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權益,如克扣工人工資、延長工人的工作時間、保持較差的工作環境、缺少合理的保險和保障等。國際勞工權益基金會(TheInternationalLaborRightsFund)就曾將世界500強企業之首沃爾瑪公司訴至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爾瑪公司為了保持其競爭力,迫使供貨商相互競爭,而供應商則迫使工人們(孟加拉國、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蘭以及中國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許工人組成工會。低價競爭導致這樣的工廠被稱為“血汗工廠”。
對工人的壓榨將影響勞動者的生活質量,并且使勞動者不能獲得應有的培訓,反過來又會影響企業的生產活動,造成生產制造企業的惡性循環。
消費者
零售企業特別是具有一定壟斷地位的零售企業,借助其持有的銷售渠道資源,在上游打壓供貨商產品價格的同時,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減少了消費者剩余,從而減少了消費者的經濟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費者是這些商品供貨商的生產者,他們因為零售企業打壓供貨商產品的價格而被迫減少了工資收入;而在零售企業購買商品時,又因為零售商提高價格而進一步降低了其福利。這部分價格體現在作為生產者和消費者無論哪種身份都受到零售企業的負面影響。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業在市場“看不見的手”的原則調控下并不能杜絕市場失靈現象。根據西方微觀經濟學的公共利益理論可知,需要政府對零售業實施相應的監管。
我國零售市場規制的必要性
我國零售市場內外資現狀
改革開放后,零售業作為競爭性經濟領域,國家對國有零售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同時大力發展民營零售企業。零售市場有了長足的發展。但與跨國大型零售業相比,國內零售產業集中度低,零售企業規模小。
表2是我國2004年限額以上零售企業按不同的投資主體在門店總數、從業人數、資產等方面的規模對比。從表2中可以看出,內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從業人員為17.45人,外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從業人員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資產總量上,外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資產是內資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額在內,這一比例將更懸殊。由此可見,無論在資產規模還是從業人員上,內資零售企業同外資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根據對WTO的承諾,我國已于2004年12月11日對外全面開放零售市場,且對外資零售企業采取國民待遇。國外零售企業進入我國不存在任何股權比例、地域和數量上的限制。
外資零售企業發展迅猛。從我國零售企業100強統計結果看,在數量方面:2001年百強企業中中資企業占據93席,外資企業7席;2002—2004年外資企業分別占到8家、9家、11家;2005年百強企業中外資企業增長迅速,有15家企業入圍。經過四年的發展,百強中外資企業的數量翻了一倍。在銷售額方面,外資企業增長迅猛。2001年7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175.1億元,占百強企業銷售額的7.48%;2002年8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313.9億元,同比增長79.3%,占百強銷售總額的10.84%;2003年9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比2002年翻了一番,達到620.3億元,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銷售額合計824.8億元,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與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達到1485.2億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突破20%。外資零售企業在數量與銷售額兩方面都穩步增長,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國零售業對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資企業銷售額比2004年激增80%??梢灶A見今后外資增長將逐年擴大。
內外資零售企業潛在的壟斷因素
現階段,在我國零售市場上存在兩支力量,內資與外資。作為歷史現實,內外資零售企業具有不同的優缺點。
許多學者認為國內企業是本土企業,相比外資企業更了解當地風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費者的偏好,是國內企業的一大優勢。但筆者認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實力的外資零售企業進入我國經營了多年,部分跨國零售巨頭已經達到十幾年。雖然外資進入我國的規模不大,但這恰恰說明了其進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適應我國特殊的社會人文環境。經過多年的經營,其已達到了目標。其次,外資零售企業大規模實施人才本地化戰略,從高層管理人員到基層員工絕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層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業的決策能更好的考慮到本地因素,把企業的競爭管理經驗與本地因素結合,順利地發揮外資企業的固有優勢而不受阻礙。因此,內外資零售企業在適應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會有大的差距,至少內資企業在這方面并不具備明顯的優勢。
還有的學者認為,內資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是一大優勢。首先,且不說民營內資企業并不具備這一優勢,就看國有零售企業,其與政府的密切關系也是弊大于利。國有零售企業最大的問題就是產權不清晰,經營管理受政府的干預太多,不能按照企業的目標經營管理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利用政府行政計劃的手段來經營競爭性的零售企業是國有零售企業的劣勢。其次,由于引進外資數量是政府官員政績考核的一個重要方面,故政府積極引進外資,為其發展創造各種條件,提供各種優惠政策,甚至不惜違背相關法規。且不論到底是國有零售企業還是外資零售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更好,就現在情況看,國有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體現在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面,而外資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體現在了企業發展的軟環境上??梢?,國有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表現出本末倒置。
筆者認為,內資企業最大的優勢是占據了現階段大部分城市的優質店址資源,而外資企業最大的優勢是資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經驗,可支撐其在我國進行大規模的擴張,相對于內資企業可在短時間內具備規模經濟優勢。雙方的優勢互為對方的劣勢。就目前的現象看,內資企業會在店址資源上形成壟斷,而外資企業更可能在規模經濟方面形成壟斷。但基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從動態的角度看,外資零售企業更具有形成壟斷的潛在威脅。
外資零售企業是壟斷威脅的主體
內資零售企業雖然占據著大部分的店址資源,但店址資源取決于多種因素,這些因素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變化。特別是在我國這樣一個飛速發展的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非常迅速,社會各個方面變化的速度非常大。當決定店址的因素變化到一定程度,原來的店址也就不成其為店址資源了。
首先,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與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較,我國城市化進程緩慢,且遠滯后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國城市化潛力非常大。從1949年到1994年,我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與之相比,這一時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紀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進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國城市化水平與世界的差距在持續擴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國城市化水平與世界差距分別是17%、12.6%、19.5%、21.0%、22.8%、23.4%。從經濟發展程度來看,從1952年到1992年,我國非農部門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從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僅從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圍的衛星城市逐漸發展起來,各中小城市的數量也將大大增加;我國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規模的進行城市擴建和改建,重新進行城市規劃。這必然會改變城市的基礎設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環境的變化等因素。
其次,伴隨著城市化進程,部分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變。這部分人口工作性質的改變直接影響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購買力增大;而其生活環境的改變也將改變其消費偏好。伴隨著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響店址資源的各種因素相應的發生了變化,直接影響了現有店址資源的價值并且創造了新的店址資源。我國各城市部分現有的店址資源將由于其決定因素的變化而變得沒有開店價值,而新的店址資源由于相應因素的具備而產生。
對新的店址資源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先占有這些新的店址資源將取決于零售企業的經營決策水平和資金實力。但在這兩個方面,內資企業遠不如外資企業。對現有的店址資源,外資企業可以憑借其雄厚資金實力進行購買。現有的店址資源多為國有零售企業擁有。但是由于條塊分割,零售企業規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個區域內。由于是競爭性的行業,國有零售企業一般競爭不過非國有企業,大多經營不善,效益較差。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競爭性的領域。零售企業正好符合國家放棄的企業標準。此時,各級政府在引進外資的利益驅動下,正好將待售的國有零售企業出售給急于進入我國的外資零售商。這種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壟斷性的零售業店址資源轉移到了外資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國WTO承諾,外資零售業可以獨資而不必與國有企業合資,徹底拋開了內資企業的束縛。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擁有壟斷性店址資源的內資零售企業正逐漸失去其具有潛在壟斷性的因素,而這一資源的丟失將進一步加劇其在與外資零售企業競爭中的劣勢,形成惡性循環;而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和經營管理經驗的外資零售企業,將在逐漸收購現有的店址資源和占據新的店址資源中更具有競爭力。從這兩方面力量的動態對比以及外資在國外發展的現實來看,我國今后具有潛在壟斷威脅的主體是大型外資零售企業,特別是跨國零售巨頭。因此,其也應該成為政府對零售業進行監管的重點。
參考文獻:
Analysis of the sales market of antidepressants in guangdong province
HUANG Wei-qiao,WU Li-hua,Rong Ying-ci.Dept.of Pharmacy,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of 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51008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se the sales information and the trend of developing of antidepressants in Guangdong province.Methods Based on the statistics of the consumption of antidepressants used in 75 hospitals in Guangdong province during the period 2005-2007,to see the sales information of antidepressants,to analyse the sales information of each kind of antidepressants and the sales information of the medicine produced by internal or overseas manufacturer.Results The sales amount of antidepressants had increased by 23.93%annual average.The selective serotonin reuptake inhibitors(SSRIs)were held almost 60%market share of antidepressants,and the 87%sales amount of the antidepressants had been come from overseas and joint stock manufacturer.Conlusion The sales amount of antidepressants had increased obviously.SSRIs were used most popularly in all kinds of the antidepressants.the internal market of antidepressants were lead by the manufacturers of overseas and joint stock,and internal manufacturers have a good developing opportunity.
【Key words】Antidepressant; Sales; Market; Analysis
經濟的快速發展,促使人們在追求生理健康的同時,更加注重對心理健康的治療,對心理障礙、精神性疾病不再諱疾忌醫,隨著醫療領域對精神相關癥狀的重視程度日益加強,抑郁癥的治療水平也跟隨抗抑郁藥研究進展取得快速發展,抗抑郁藥物的銷售情況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抑郁癥患者的治療狀況。廣東作為我國的經濟大省,研究抗抑郁藥在廣東的銷售情況對了解全國市場發展尤其有積極意義,本文通過統計分析廣東75家代表性醫院抗抑郁藥銷售數據,了解抗抑郁藥的發展趨勢,以給國內生產企業及臨床用藥提供參考。
1 數據來源與方法
1.1 數據來源 數據由中國藥學會廣東分會醫院用藥信息網提供2005-2007年廣東75家醫院抗抑郁藥物銷售數據。
1.2 分析方法 按通用名統計抗抑郁藥物銷售金額、年平均增長率(AARG);分類統計各類抗抑郁藥銷售金額、年平均增長率(AARG);分別統計同一通用名各生產廠家品種銷售金額、年平均增長率(AARG)及在同一通用名品種中所占比例;分別統計國產、合資或進口抗抑郁藥銷售金額并計算其構成比。
AARG=[(止年銷售金額/始年銷售金額)1/(止年-始年)-1]×100%。
2 結果
2.1 2005-2007年廣東抗抑郁藥用藥金額(元)及年平均增長率,見表1。
2.2 2005-2007年廣東省各類抗抑郁藥銷售總金額(元)、構成比及AARG,見表2。
2.3 2005-2007年廣東省部分同一通用名不同廠家抗抑郁藥銷售金額(元)、構成比及AARG,見表3。
2.4 2005-2007年廣東省抗抑郁藥不同類型廠家銷售金額(元)及構成比,見表4。
3 分析與討論
3.1 由表1可見,銷售金額排在前5位的分別為:帕羅西汀、氟哌噻噸/美利曲辛、氟西汀、舍曲林、文拉法辛,其中帕羅西汀、氟西汀、舍曲林均為5-羥色胺再攝取抑制劑(SSRIs),說明SSRIs繼續占據市場主導地位;氟哌噻噸/美利曲辛為復方制劑,其兩藥聯合表現為治療產生協同效應和不良反應方面的拮抗效應,該藥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少而輕微,因此倍受臨床醫生和廣大患者歡迎,在2001年對廣東省35家醫院1998-2000年抗抑郁藥的用藥頻度(DDDs)分析亦表明氟哌噻噸/美利曲辛得到廣泛使用[1]。從各藥的年平均增長率看,排前5位的品種中只有氟西汀的年平均增長率為12.42%,相對較低,其余均有25%左右的增長,氟西汀為最早進入中國市場的SSRIs,經過多年的市場培育,目前已保持平穩增長態勢。
3.2 由表2可見,SSRIs均有約60%左右的市場占有率,平均增長率為23.93%,三環類(TCA)藥品呈現明顯的負增長,單胺氧化酶抑制劑(MAOI)已基本退出廣東市場。
3.3 由表3可見,在同一通用名不同生產廠家品種中,進口或合資品種基本都占據絕對優勢,通用名為氟西汀品種中由禮來公司生產的“百優解”占88%以上,通用名為帕羅西汀品種中由葛蘭素史克生產的“賽樂特”占85%以上,通用名為舍曲林品種中由輝瑞制藥生產的“左洛復”更是占99%以上;國內廠家的品種只有浙江華海藥業生產的“樂友”,年均增長223%,常州華生制藥生產的“每素玉”,年均增長105.67%,成都大西南制藥生產的“博樂欣”雖然還有30%以上的市場份額,但已呈負增長,年平均增長為-10.55%。
3.4 由表4可見,合資/進口抗抑郁藥(由于合資廠家藥品大部分為進口藥品在國內分包裝生產,兩者基本沒差別,故把它們歸在一起統計)3年平均約占整個抗抑郁市場的87%,進口合資廠商繼續牢牢控制著廣東以至全國抗抑郁藥品市場;從國內其他地方的統計也可見到類似結果,據郝紅兵報道,北京地區36家醫院2003-2005年抗抑郁藥應用分析顯示在該地區進口合資藥品平均約占95%以上[2];據張美玲等[3]報道,杭州地區21家醫院2000-2003年抗抑郁藥應用分析顯示在該地區進口合資藥品平均約占82%以上。
由以上分析可見,國內廠家在抗抑郁藥品市場依然進展緩慢,這與國際藥品市場趨向“非專利化”的步調很不一致;目前國內抗抑郁藥藥品市場從以上數據可見依舊發展迅速,與國際藥品市場調查基本一致,據全球領先的醫藥市場咨詢公司IMS Health發表的2006年報告顯示,在全球藥品市場前十大治療領域中抗抑郁藥銷售206億美元,排第6位[4]。結合國際國內市場及國內政策,國內制藥廠家起碼存在如下機遇:①國際國內抗抑郁藥市場繼續保持良好發展態勢,藥品市場日趨“非專利化”,仿制藥品得到快速發展;②國際大廠的抗抑郁藥產品陸續到期,禮來公司的品牌藥“百優解”(氟西汀)的專利權已在2001年8月到期,輝瑞公司的“左洛復”(舍曲林)的專利權在2006年8月到期等;③國家政策扶持,讓患者有權選擇更廉價且同樣有效的同通用名藥品,2007年5月1日施行的新《處方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當然國內制藥廠家亦必須注意如下問題:
①保證仿制藥品質量,注重藥品的生物等效性,不能僅局限于對藥品溶出度、生物利用度研究,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對仿制藥的審評主要側重于生物等效性方面[5],可見生物等效性對仿制藥品質量控制的重要性;②注重學術推廣,促進臨床醫生對抑郁癥的認識,加強對抑郁癥患者的健康教育和用藥選擇的引導??傊?,國內抗抑郁藥市場前景光明,制藥廠商在保證藥品質量的同時,做好市場推廣,將取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豐收,發展正當其時。
參考文獻
[1] 黃偉僑,黃開明,黎曙霞.廣州地區35家醫院抗抑郁藥使用分析.廣東藥學,2001,11(5):54-56.
[2] 郝紅兵.北京地區36家醫院2003年~2005年抗抑郁藥應用分析.中國藥房,2006,17(20):1560-1561.
藥品是人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互聯網的日益普及,藥品銷售的渠道也不斷多樣化與多元化?;ヂ摼W藥品銷售方式在全球范圍內逐漸興起與發展。通過互聯網進行藥品銷售,在提高了銷售效率的同時,降低了成本,對于增強藥品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與作用。美、歐、日本等國家與地區的互聯網銷售產業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而我國互聯網藥品銷售產業才處于起步階段,有待于不斷的完善與發展。
一、國外互聯網藥品銷售市場現狀及模式
美國是互聯網藥品銷售產業興起的主要國家之一。如今美國網上藥店約有一千多家,同時關于醫療保健的網頁店鋪已近兩萬多個。在國家政策與網絡技術的支持下,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的醫藥商品銷售交易平臺。根據相關調查顯示,約有百分之六十的美國網民通過互聯網咨詢醫療問題或通過網絡購買所需藥品。美國互聯網藥品銷售已逐漸成為了其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歐洲部分國家互聯網藥品銷售行業的發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并且具有規范的技術支持與完善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但是一些國家對于互聯網銷售采取了一定的制約措施,例如英國制定了多個互聯網藥品銷售的標準,只有在符合這些標準時才可以進行合法的銷售處方與非處方藥品。德國對于互聯網藥品銷售的主體,僅僅限定除了藥房,其他任何個人、組織不得在互聯網上進行藥品的銷售。瑞士約有百分之十六的藥品銷售額是通過互聯網完成與實現的。在意大利,其國家藥師協會網站會提供藥店的信息和相關癥狀與藥品信息,在網站上注冊的藥師可通過該網站進行藥品銷售。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發展,日本學習歐洲的互聯網藥品銷售經濟模式,逐步建立起了以第三方藥品互聯網銷售平臺為主的發展模式。
二、國內互聯網藥品銷售市場現狀
2005 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為我國互聯網藥品銷售行業發展提供了初步的網絡藥品行業規則與標準,為互聯網藥品的銷售行為提供了一定的依據。該規定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藥品企業通過規定審批程序申請加入互聯網藥品交易平臺,進行部分特定非處方藥的銷售與相關病情的咨詢。國家商務部在《全國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 年)》中,提出了“發展基于信息化的新型電子支付和電子結算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構建全國藥品市場數據、電子監管等信息平臺,引導產業發展,實現藥品從生產、流通到使用全過程的信息共享和反饋追溯機制”。根據中國網上藥店理事會的有關統計,2013年我國網絡醫藥的銷售額已達到了四十多億人民幣,由此可見,如今我國互聯網藥品銷售已逐漸發展,同時引起了藥品銷售企業的高度重視,因為在信息化的今天,新媒體技術迅速發展,互聯網銷售平臺將會是一個前景廣闊、利潤豐厚的交易市場,能夠在增強企業競爭力的同時。為企業帶來不菲的經濟利益。相對于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其互聯網月銷售額就超過了近兩億多,因此,我國目前的互聯網藥品銷售市場正處于開拓與起始階段。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截至2013年12月,通過申請并注冊,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咨詢服務的企業共4682 家,但是享有在互聯網上銷售藥品資格的企業共計有兩千多家。
三、我國互聯網藥品銷售模式分析
如今,我國聯網藥品銷售包含B to B、B to C 和第三方交易平臺三種主要的模式。
1、B to B 模式
主要是指企業相互之間以及企業和醫藥衛生機構之間借助網絡的藥品銷售平臺,取得良好效果的網站之一是上海醫藥商務網。B to B 模式下的互聯網藥品銷售企業必須具備《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實踐中具備兩證的企業比較少,因為涉及到網絡與藥品的特殊性,審批程序較為嚴格。在此種模式下的藥品,既存在普通商品特性的同時,又具有其獨特性。由于藥品的特殊性,為了保障藥品質量與藥效,必須在生產、保存、銷售等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必須以嚴格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作為支撐。此種模式,在我國目前的市場中表現的比較活躍。
2、 B to C 模式
是指藥品企業采用在網上做廣告、打宣傳的方式來吸引網絡顧客,從而增加藥品的銷售量的模式。比如北京金象大藥房的網上銷售平臺。由于我國互聯網藥品銷售模式處于初級階段,各項基礎設施、監督措施等不健全,我國法律法規對于網絡藥品銷售企業的資質、管理制度、醫療設備等有著具體、嚴格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與制約了B to C 模式在醫藥行業的發展空間。同時我國醫藥網絡信息系統尚未統一、科學建立,導致消費者能在互聯網中使用醫??ㄙ徦?,在一定程度上給消費者帶來了不便。
3、第三方交易平臺模式
此種互聯網藥品交易模式主要分為集中采購和政府采購兩種,比如:海虹醫藥電子商務網。通過這種模式,政府可以通過諸多信息對于網絡藥品企業進行有效、及時的監督,充分保障了互聯網藥品銷售企業發展的規范化與合法化。但由于我國藥品市場地域性較強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規?;l展。
四、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完善我國互聯網藥品銷售
1、建立統一的信息傳遞標準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網絡信息技術對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增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建立我國互聯網藥品銷售統一的信息傳遞標準,能夠實現信息在企業、醫療機構,藥品監督機關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從而為網絡藥品銷售市場的正常運行提供了保障,同時有利于監督機關實施有效的監督。
2、改變藥品市場消費觀念
作為發展中大國的中國,我國網絡藥品銷售市場的發展尚不健全,人們對于網絡銷售的藥品的信任度不是很高。政府需要出臺相關的政策與制度,支持網絡藥店以及公益型醫療網站的建設與宣傳,為人們提供藥品信息、醫療保健等方面的咨詢,使人們對于網絡藥品銷售有一個正確、明確的認識,增加對于網絡藥品銷售市場的認可度。
3、提供更多的支付方式
我國互聯網藥品銷售市場的支付方式比較單一,大多數為網銀付款或者支付寶。在美國等發達國家,互聯網藥品銷售的支付方式有醫???、醫療保險、保險公司等多種方式。方便了網絡購藥顧客的同時,促進了互聯網藥品銷售市場的繁榮與發展。因此,增加藥品網絡銷售支付方式是加快我國互聯網藥品銷售發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4、創建高效的經營模式
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科技不斷發展的背景下,作為醫藥行業完全可以運用互聯網思維,引入了新的經營模式“O2O模式”,O2O模式與傳統的經營模式不同,它能夠在線上對產品進行全方位的展示,提供全天候的咨詢服務,以及按病找藥、代客尋藥、配伍禁忌、健康手機報、微博、微信等眾多貼心小服務,讓用戶體驗到高質量的服務。同時,線下用戶訂購的藥品,系統會自動安排給就近藥店,藥店的執業藥師會根據訂單配藥并嚴格密封,再交由專職配送員私密送貨上門,確保藥品的安全及用戶的隱私,在滿足用戶及時用藥的同時還可以大大提升醫藥經營企業的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互聯網藥品銷售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 要完善我國互聯網藥品銷售市場,尤其是其在我國正處于形成發展階段,需要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支持,才能逐漸市場化與規模化。
【參考文獻】
在外科手術中,不同的手術切口對使用的抗菌藥物要求也不同。Ⅰ類手術切口是指手術未進入炎癥區,也未進入呼吸道、消化道及泌尿生殖道。閉合性創傷手術符合上述條件者的清潔傷口也屬于Ⅰ類手術切口。這類手術切口,使用抗菌藥物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臨床上仍然出現不合理使用的情況,現將臨床常見的外科手術Ⅰ類切口抗菌藥物使用誤區以實例分析如下。
1 無指征使用抗菌藥物典型病例
1.1 患者情況 患者男,56歲,因醉酒摔傷導致左食指閉合性骨折,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手術從上午9:25分開始,到10:20分結束。
處方:頭孢西丁2.0 g,加入到0.9%氯化鈉注射液100 ml中靜脈滴注。
用藥分析:該患者左食指閉合性骨折,手術時間為55 min,手術為Ⅰ類切口,按照衛生部頒發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是不應該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對該患者使用抗菌藥物屬于無指征用藥。
1.2 患者情況 患者女,44歲,兩年來一側甲狀腺腫大,疼痛,伴有胸悶、失眠等癥狀。藥物治療后癥狀緩解,但不久后又復發。經檢查后確診為甲狀腺囊腫,行甲狀腺次全切手術,手術歷時1.5 h。
處方:頭孢孟多2.0 g,術前使用2次/d,加入到0.9%氯化鈉注射液250 ml中靜脈滴注。
用藥分析:該患者患有甲狀腺囊腫,手術為甲狀腺次全切,手術時間不長,屬于Ⅰ類切口,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是不需要使用抗菌藥物作為預防用藥的。該病例沒有使用抗菌藥物預防用藥的指征,在此使用屬于用藥不當。
1.3 患者情況 患者女,48歲,左側出現腫塊,質地堅硬,無疼痛,無壓痛,穿刺檢查為良性纖維瘤,于10月15日入院治療,10月17日行左側乳腺部分切除術,手術歷時40 min。
處方:頭孢呋辛1.5 g,術前使用加入到0.9%氯化鈉注射液250 ml中靜脈滴注。
用藥分析:該患者為纖維瘤,其手術切口屬于Ⅰ類切口,為潔凈手術而且手術時間不長,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是不應該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此病例使用抗菌藥物屬于無指征用藥。
2 預防用藥起點高,劑量偏大典型病例
2.1 患者情況 患者女,45歲,兩年前出現手麻木,腰酸,頭暈,記憶力下降,頸項僵硬,有時伴有惡心嘔吐,CT頸部掃描顯示為頸椎增生,需手術治療。
處方:頭孢替胺3.0,術前1 d使用,2次/d,加入到0.9%氯化鈉注射液250 ml中靜脈滴注。
用藥分析:該患者接受頸椎手術,手術為Ⅰ類切口,使用抗菌藥物主要為預防感染,而在此應用第二代頭孢菌素頭孢替胺,違反了2009年衛生部辦公廳的《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頸部外科(包括甲狀腺)手術使用第一代頭孢菌素的要求而且劑量偏大。
2.2 患者情況 患者男,48歲,因意外擠壓導致上肢閉合性骨折,入院當日進行急診手術。
處方:頭孢孟多2.5 g,術前使用,2次/日,加入到0.9%氯化鈉注射液250 ml中靜脈滴注。
用藥分析:該患者為外傷導致的閉合性骨折手術屬Ⅰ類切口,使用抗菌藥物為預防用藥,在此使用第二代頭孢菌素頭孢孟多違反了2009年衛生部辦公廳的《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一般骨科手術預防用藥使用第一代頭孢菌素的要求而且劑量偏大。
3 不恰當選用喹諾酮類藥物典型病例
3.1 患者情況 患者男,56歲,意外摔傷上肢,導致上肢閉合性骨折,接受手術治療。
處方:葡萄糖依諾沙星注射液0.2 g(100 ml)靜脈滴注。
用藥分析:該患者摔傷導致上肢閉合性骨折,手術屬于Ⅰ類切口,預防用藥可以使用第一代、第二代頭孢菌素,但該病例使用喹諾酮類抗菌藥物葡萄糖依諾沙星注射液,違反了2009年衛生部辦公廳的《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的:應嚴格控制喹諾酮類藥物的要求。
3.2 患者情況 患者女,45歲,左側乳腺腫塊,乳腺疼痛,溢液,糜爛,左腋窩淋巴結腫大。病理檢查確診為惡性腫瘤,采用手術切除。
處方:氧氟沙星0.2 g(100 ml)圍手術期使用,2次/d靜脈滴注。
用藥分析:該患者患有乳腺惡性腫瘤,未發現其他感染,該手術屬于Ⅰ類切口,而在此選用氧氟沙星藥物,不符合喹諾酮類使用的要求。
3.3 患者情況 患者男,48歲,2年來胸悶,心悸,怕熱,多汗,失眠,乏力,頸部疼痛,確診為甲狀腺囊腫,需手術治療。
處方:氧氟沙星0.2 g(100 ml)術前使用,2次/d靜脈滴注。
用藥分析:該患者患有甲狀腺囊腫,沒有感染存在,手術屬于Ⅰ類切口,選用氧氟沙星,不符合喹諾酮類使用的要求。
4 小結
歐盟主管藥品管理的部門是歐盟委員會企業與工業總司(EIDG)和總部設在英國倫敦的歐盟藥品評審委員會(EMEA)。
歐盟委員會企業與工業總司(EIDG)負責有關藥品立法動議以及藥品許可銷售的建議等職責。歐洲藥品局(European MedicineAgency,簡稱EMEA ) 成立于1995 年2 月1 日,其前身叫歐洲藥品注冊審評局(European Agencyfor the Evaluation of MedicineProducts),是藥品上市許可審批的機構,主要職責是通過審評和監督人用藥品和獸藥的使用來保護和改善人和動物的健康,負責對歐盟人用藥品和獸藥的上市許可申請進行科學審評;通過藥品監督網絡不斷監督藥品的安全,對已上市但產生副作用的藥品的收益和風險變化報告采取恰當的措施;有權規定動物食品中的獸藥藥品殘留安全限值;負責歐盟醫藥領域的創新和研究。歐洲藥品局總部位于英國倫敦,現下設6個專家委員會:人用藥品委員會(CHMP)、獸用藥品委員會(CVMP)、孤兒藥品委員會(COMP)、草藥產品委員會(CHMP)、兒科藥品委員會(PDCO)、高級治療產品委員會(CAT)。
與中藥關系最為密切相關的機構是歐洲藥品局下屬的草藥產品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HerbalMedicinal Products),具體職責是制訂歐盟草藥產品質量標準;制定草藥產品申報程序;制訂歐盟藥材、藥材原料及混合物目錄;協調解決各成員國就傳統草藥產品注冊提出的有關問題。
在歐盟市場,中藥根據歐盟及其成員國相關管理法規規定可按不同的產品類別進行銷售:含有動物、礦物質等非植物成分以及化學成分物質的中藥,按照歐盟藥品管理統一指令Council Directive2001/83/EEC 規定,在進行銷售前,必須取得EMEA 或歐盟成員國的銷售許可證書。只含有植物成分的中藥可納入草藥、傳統草藥產品、食品、食品補充劑、化妝品及醫療器械范疇管理,適應相應的管理法規。中藥如果按照傳統草藥產品進行銷售,需按照2004年4 月1 日頒布的傳統草藥產品指令Council Directive 2004/24/EEC 的規定,必須進行藥品簡化注冊。
歐盟藥品注冊申請程序分為三種。一種是集中注冊程序,即申請醫藥公司只需要向EMEA 提交一份藥品上市銷售許可申請,一旦獲得批準,便可以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冰島、挪威以及列支敦士登銷售。從歐盟藥品局收到申請資料到人用藥品委員會做出審評結果,規定的最長期限是210 天。生物技術產品、孤兒藥及含有新的活性成分的藥品只能選擇集中程序,即只能向位于倫敦的EMEA的總部進行申報,獲準后可同時進入歐盟所有成員國市場銷售。另一種是相互承認程序,即已經在歐盟某一成員國獲得藥品銷售許可證書,便可以根據該國與其他歐盟成員國相互承認的程序獲得其他歐盟成員國的銷售許可,進入其他歐盟成員國銷售。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遞交給計劃申請上市的成員國,即相關成員國(Concerned Member State),申請人同時需要已批準上市的成員國即參考成員國(Reference MemberState)做出評估報告,按照歐盟法規規定參考成員國在90天內必須做出評估報告,發送給申請人和相關成員國,相關成員國也需在90 天內做出審評意見。第三種是分散注冊程序,即申請人未獲得任何成員國的銷售許可,計劃在2-3 個歐盟成員國國內同時申請上市,申請人必須選擇一個成員國為參考成員國,由其在120 天內做出評估報告,發送給申請人和相關成員國,相關成員國需在90 天內做出審評意見。對于相互認可程序和分散注冊程序,如果參考成員國和相關成員國對各自的審評具有分歧,則統一由歐洲藥品局進行協調。
如果中藥按照食品、食品補充劑、化妝品及醫療器械在歐盟市場進行銷售,則由歐盟委員會健康與消費者保護總司(SANCO)管理,歐盟委員會健康與消費者保護總司負責歐盟的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的安全和監督管理,其總部位于比利時。
二、我國中藥出口歐盟遇到的主要問題
據IMS HEALTH 機構統計,2005 年歐盟草藥產品市場年產值將近39 億歐元,而且逐年呈遞增趨勢,其中位列前5 名的國家是德國、法國、意大利和英國,分別占總產值的39%、21%、8%、6%、5%。從20 世紀80 年代中藥正式出口海外市場以來,歐盟一直是我國中藥出口的主要市場,但截至2010 年,中藥出口歐盟只有約1.7億歐元,在歐盟草藥產品市場中的占有率極低。隨著2011 年歐盟傳統草藥產品指令規定的草藥產品的7 年過渡期限的結束,一直困擾中藥出口歐盟的市場準入、綠色技術壁壘等問題也會越來越突出?,F在中藥出口歐盟遇到的問題有兩個方面。
(一)中藥出口歐盟的市場準入問題
2009年年初,作為我國中藥傳統出口市場的英國,海關突然加大了對中藥進口檢查的力度,大批中藥被抽檢認為不符合英國法律規定,被英國當局沒收銷毀,出口廠商和進口商損失慘重,中藥又一次遭遇了嚴重的市場準入問題。根據英國1968 藥品法和英國外來藥品指導(Ethic MedicineGuide)的規定,對于外來的醫療性產品可以以草藥、草藥補充劑、食品、化妝品身份來界定。若按食品和草藥銷售,可以免除注冊管理,符合食品和草藥的相關管理規定。如按照草藥補充劑進行準入銷售,中藥必須符合產品組成的要求,不能含有非草藥外的活性成分,不能進行功能方面的描述,產品名稱不能使用所使用的植物名稱,產品信息必須使用英文等關于草藥補充劑的相關規定。在歐盟傳統草藥產品指令正式實施前,草藥補充劑在英國也是免于注冊的。但多數中藥出口商均不了解英國藥品法的詳細規定,不知道產品準入時如何歸類,按照哪種類別進行申報,對于藥品、草藥、草藥補充劑以及食品的進口規定也不清楚,從而導致產品準入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屢屢發生。英國以外的歐盟成員國藥品主管當局對中藥的管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對中藥的監管更為隨機混亂,經常出現中藥在進口時被進口國海關認為不符合規定而查扣退貨的事件。
(二)中藥出口歐盟的綠色技術壁壘問題
中藥領域的技術壁壘是指那些對中藥的國際交易構成不合理限制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或其他技術要求的程序等一系列的技術性措施。
1992 年8 月歐盟規定對于具有嚴重健康風險的35種植物以及含有這些植物成分的食品補充劑禁止進口銷售,其中就包括馬錢子以及烏頭屬植物(Aconite Family)等中藥。
1993 年比利時報道有11 例患者服用含有中草藥防已和厚樸成分的減肥藥后出現廣泛腎間質纖維化病例;1999 年8 月英國報道患者在服用含有馬兜鈴酸的中藥材關木通后出現腎功能衰竭事件。這些事件報道后,歐盟加強了對中藥進口的監管,歐盟成員國均禁止使用關防己、關木通等含有馬兜鈴酸的中藥材。
歐盟及各成員國還對中藥設置了有害物殘留量、重金屬以及毒性藥材等嚴格的進口規定。有害物殘留量主要是指中藥中二氧化硫、黃曲霉毒素以及殺蟲劑和除草劑的殘留等。歐盟規定食品補充劑中黃曲霉毒素(B1,B2,G1,G2)的總含量均不得超過2.5ppb,黃曲霉毒素(B1)不得超過2.5ppb;二氧化硫、殺蟲劑和除草劑的殘留則要求低于0.01ppm。歐盟還規定食品補充劑中重金屬限量如下:鉛(Pb)低3.0ppm,汞(Hg)低于0.1ppm,鎘(Cd)和砷(As)均低于1.0ppm。
2005年EMEA在網站發表聲明提醒消費者注意對于健康有風險的含細辛醚、草蒿腦的草藥產品,這也直接影響了含細辛醚的細辛、石菖蒲、鶴虱以及含草蒿腦的羅勒、月桂、茴香和八角等中藥的進口銷售。
2011 年3 月日本福島核電站核輻射事故后,歐盟對于先前允許一定劑量輻照滅菌的中藥設置了更為嚴格的輻射殘留指標,甚至對于有些產品規定不得采用輻照滅菌。
綜合上述,現階段中藥在歐盟市場遭遇了有害物殘留量的限定、重金屬含量的限定、中藥成分的規定以及滅菌方式的規定等技術壁壘問題。
三、我國中藥出口歐盟市場的策略選擇
在當前歐盟傳統草藥產品法規在歐盟所有成員國正式全面實施的情況下,中藥產品要想順利出口歐盟市場,中藥企業必須對歐盟有關中藥的管理法規有一個全面的識,了解歐盟各成員國對中藥的監管動態,采取有效的產品質量、產品歸類、產品準入和市場選擇等策略,成功出口歐盟市場。
1. 產品質量策略
針對有害物殘留量的限定、中藥成分的規定以及滅菌方式的規定等歐盟綠色技術壁壘,中藥企業應從源頭上提高中藥產品的質量。首先按照國家“GAP”標準和綠色植物標準,建立具有特色優勢的高標準中藥材示范種植園,進行良種選育,嚴格控制重金屬和農藥殘留量、加快病蟲害防治等高新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其次對中藥中的動物、礦物成分,尤其屬于歐盟禁止的植物成分,要尋找可以替代的植物,然后進行實驗室、臨床研究,在保持原有藥品療效的基礎上進行成分替換,開發符合歐盟和產品申請的參考成員國(ReferenceMember State)法規要求的出口產品。
2. 產品歸類策略
對于適宜出口歐盟的中藥,將產品按照歐盟市場目前可以接受的形式具體分為草藥、草藥產品、食品、食品補充劑、化妝品以及醫療器械。對于經過物理方式處理加工的中草藥,如進行切割、壓碎以及研磨成粉狀,均可按照草藥來對待。對于中草藥制劑以及中成藥,可以按照草藥產品或食品補充劑來對待。如“當歸丸”、“六味地黃丸”等。對于中國傳統藥食兩用的產品,如枸杞等,既可以按照中草藥也可以按照食品來分類,但如果按照食品來對待,要服從歐盟食品指令Council Directive178/2002/EEC 的規定,需要符合指令規定的添加劑成份、衛生學、黃曲霉毒素、殺蟲劑、除草劑以及輻照殘留等規定。對人體皮膚具有一定治療作用的軟膏類中藥產品,可按照化妝品的身份歸類,服從化妝品指令Council Directive76/768/EEC 的規定。而對于外用貼劑類中藥產品,還可以考慮按照醫療器械的身份進行歸類,服從歐盟醫療器械指令Council Directive93/42/EEC的規定。
3. 產品準入策略
根據歐盟對于草藥、草藥產品、食品、食品補充劑、化妝品以及醫療器械的管理規定,中藥準入歐盟市場可采用由易到難的準入策略。首先應考慮按照食品、食品補充劑或草藥的方式準入,因為食品、食品補充劑和草藥不需要經過復雜的藥品注冊程序,只需要符合歐盟成員國對食品、食品補充劑或草藥的相關管理規定。其次,應考慮按照化妝品或醫療器械的方式準入注冊,相對于草藥產品的注冊來講,化妝品或醫療器械的注冊難度較小,費用也較低。最后,中藥可以考慮按照草藥產品身份準入,但要進行藥品簡化注冊,此種方式費用較高,注冊難度大。傳統草藥產品指令規定,傳統草藥產品在申請日之前至少有30 年的藥用歷史,其中包括在歐盟使用至少15年的歷史。僅這條規定,就使所有的中藥企業望而至步,截止2011 年9 月底,只有蘭州佛慈制藥有限公司一家中藥企業提交了歐盟傳統草藥產品的注冊申請。
4. 市場選擇策略
雖然傳統草藥產品指令在歐盟各成員國已經全面實施,但歐盟各成員國對指令的執行力度各不相同,對中藥的監管程度也大不一樣。目前在荷蘭、比利時等國對中藥的監管仍較為寬松,許多復方中成藥仍舊可以按照食品補充劑的身份進口銷售。但在英國,只有符合英國外來藥品指導(EthicMedicine Guide)規定的中草藥可以自由進口銷售,草藥補充劑已不允許自由進口,只有中醫診所的注冊中醫師可以使用。故中藥出口應首選荷蘭、比利時為主要準入市場,其次選擇英國市場準入歐盟較為適宜。
參考文獻
[1]翁新愚.中藥國外注冊指南[M] .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