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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財務”并非一個古老的概念,但在自然經濟狀態下,財務管理作為一門學科出現也根本是不可能的。然而,當人類步入近代社會,尤其是以公司經濟為支撐的近代市場經濟產生之后,公司財務與會計不僅處于并駕齊驅的地位,而且財務在公司經營與管理運作時序上要先于會計,成為公司經營運轉的開端。管理學家認為,至近代社會“財務控制可能是早期管理控制中最發展的一種”(克勞德?小喬治:《管理思想史》第三章)。即便是起源于地中海沿岸資本主義經濟關系萌芽階段的威尼斯兵工廠,在產業革命之后的“工廠制度發展階段”,客觀上“財務”也已成為這個古老工廠里的管理“王國”(克勞德?小喬治:《管理思想史》第三章)。1918年世界著名管理學家亨利?法約爾,在公司經營與管理組織體系構建中,正式把“財務”作為公司組織運作中的先導性部分(亨利?法約爾:《工業管理與一般管理》)。隨著股份公司制的產生與演進,公司意義上的財務便日益社會化了,財務控制隨之成為資本市場管理基礎層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至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是政府還是公司,對資本市場管理,如果不在管理工作中把財務、會計、審計置于市場經濟管理控制上的基礎地位,充分發揮它們在基礎控制中的作用,那么發生在宏觀經濟與中觀、微觀經濟管理上的失誤便不可避免。
因此,談多嬌教授2013年出版的《西方財務理論發展史》與2008年出版的《西方理財思想史》這兩部書,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及現實意義。這兩部著作填補了中國財務史研究上的空白,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政府、企業和大學經濟學與管理學的學者,以及學士、碩士、博士正確認識掌握財務理論與實踐都具有指導性作用與啟示性意義。這兩部著作給學者提供了具有說服力的財務理論參考,它們對管理者如何端正市場經濟下的財務管理思想與如何進行管理實踐,提供了典型的歷史案例與可茲借鑒的歷史經驗及其可記取的歷史教訓,并且對于碩士與博士研究生撰寫學位論文,開展財務管理方面的實證研究,具有指引作用。
理財思想史與財務理論發展史,在歷史邏輯上完全具有一致性。這兩部書開展的研究,表現為一個科學、完整的財務史研究體系,所以,如學者通讀這兩部書,一定受益匪淺,通過它有利于加深對現代公司財務的認識,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創造新的業績。僅就《西方財務理論發展史》而言,筆者認為它是一部頗具創作特色的著作,分析作者立論所開設的八章財務理論發展專題史的邏輯體系,其特點在于:
(1)研究具有前沿性。這部書的一至八章都是從歷史研究的角度探討現代財務管理中的前沿性問題,盡管這八個史論專題各自具有研究上的獨立性,但在對重要財務研究方面,又彼此關聯,形成現代財務理論上的完整體系,對公司財務管理活動實踐具有系統的指導意義,對財務管理原理的學習也具有全方位啟示性作用。(2)系統揭示了現代公司財務運行的基本歷史規律。這部書的一至八章,作者在研究中都以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的時空觀為指導,從歷史分期上研究現代財務的基本理論問題與各歷史階段的問題,每個專題都把剖析問題的成因放在重要方面,并把前后協調貫穿起來,總結某一理論的發展成
該著的研究方法主要有:(1)歷史和邏輯相統一的研究方法。作者對民國時期政府審計思想的邏輯分析建立在對這一時期審計活動或審計事件歷史過程的考察之上,把“民主法治”這一邏輯主線的分析貫穿于整個政府審計思想中。(2)系統研究法。作者把民國時期的政府審計思想看作一個系統,研究它與外部環境的關系以及政府審計思想內部各要素之間的關系。認為民國時期的政府審計思想系統包括審計立法思想、審計組織體制思想、監審合一思想、審計人員職業化思想、軍費審計思想、審計會議思想和審計公告思想這7個子系統,這7個子系統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3)多學科相結合的方法。該著主要運用哲學、政治學、法學和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政府審計思想,例如,運用經濟學的委托理論,分析民國時期的監審合一思想,把經濟學的成本理論融入到政治學和法學中,提出民主法治成本的概念。
該著的創新點主要有:(1)觀點新:一是提出民國時期政府審計思想的主要特征是民主法治思想;二是提出近代政府審計是民主法治的工具。(2)角度新:以民主法治的視角對民國時期的政府審計思想進行比較全面、系統的研究。以往對民國審計思想的研究有兩個角度:一是從個體角度,例如,趙友良的《潘序倫的會計審計思想》及《中國近代會計審計史》(此文研究王王景芳和蔣明祺的審計思想);二是以歷史分期的角度,例如,郭華平的《中國審計理論發展體系研究》一文。(3)發現和收集新的材料。作者在借鑒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收集了民國時期各種期刊上的有關審計研究的論文以及相當的審計學著作和審計檔案,所搜集的材料比前人有很大的擴展。
該著不以史論史,做到了審計史研究與當代政府審計改革相結合。作者在分析民國時期七大政府審計思想時,進一步研究這些審計思想對我國當代政府審計改革的借鑒。
民國時期政府審計立法思想對當代的借鑒有:一是豐富憲法中的審計條款,明確審計機關的報告關系和報告時間,增加審計人員任職的規定;二是增加《審計法》中的事前審計權和強化獲取協助權以及明確相關負責人的連帶責任;三是增加現行《審計法》中審計人員的任職資格、回避原則、保護措施和限制兼職。
民國時期政府組織體制思想對當代審計改革有兩種可以借鑒的思路:一是保持目前審計組織體制的基礎上,作適當的補充和完善:健全審計向人大報告制度、加強審計與監察兩個部門的配合、加強上級審計組織對下級審計組織的領導,減少地方審計組織層次;二是分“三步走”改革目前審計組織體制:第一步,建立審計垂直組織體制;第二步,推進大部制改革,合并監察部和審計署成立監審部;第三步,改行政型審計體制為立法型審計體制,在人大下設立監審委員會,加強對“一府兩院”、預決算監督。
民國時期的監審合一思想對當今的借鑒有:一是要適當減少監督機構;二是實行監審合一,即合并監察部和審計署。
民國審計人員職業化思想對當代的借鑒是建立與完善以下制度:政府審計職業準入、政府審計職業宣誓與教育訓練、政府審計職業人員運用與流轉、政府審計職業考核與獎懲、政府審計職業保障等制度。
民國時期軍費審計思想對當代的借鑒有:一是提高軍費審計的組織獨立;二是對軍費實行事前審計和稽察。
民國時期政府審計會議思想對當代的借鑒有:一是規定重要審計事務必須經過審計會議決定;二是完善審計會議的具體程序;三是公開審計會議的內容。
民國政府審計公告思想對當代的借鑒有:一是增加審計公告的及時性;二是擴大審計公告的范圍;三是增強審計公告的透明度。
作者能夠客觀地評價民國時期政府審計思想,認為它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又存在著局限性。其局限性體現在政府審計職權不足、審計經費沒有保障,限制了政府審計的效果。同時,由于受其他監督系統的制約、腐敗的政治環境、長期的戰爭、民眾民主意識的淡薄等原因,民國政府審計思想在實踐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一,從法律教育的性質和目標上看,如果是大學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專門課程以外,法律院系還要開設相當分量的人文科學,甚至自然科學方面的課程;而在法律職業訓練中,則幾乎是提供“純粹”的法律課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專業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學、經濟法等),課程的門類及其內容的深淺也會相應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專門課程來講,課程設置是以現實的部門法體系和法學學科體系為基本依據的,它們最終決定著法律教學內容的置廢和變化。但課程體系并不簡單地等同于部門法體系和法學體系。因為有的課程不可能包括法學體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課程則可能會兼跨幾個法學分支學科。 此外,在教學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不同的教育層次和培養目標之間的協調關系以及教學的時間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來說,法律課程的設置是以本國現行的法律或法學為主導的,同時考慮歷史的和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因素。這既包括部門法方面的課目,也包括一般性較強或縱橫跨度較大的課目(如法理學、法律史、國際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間,由于教師的結構或學術傳統方面的差異對課程的設置或教學質量也會具有某種程度的影響。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是以國家教委規定的教學計劃為指導,分別結合各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來的。下面以中國政法大學的教學計劃為例,來對其課程設置略作考察。 該計劃要求學生在4年中必須修滿196學分方可畢業。 其中,課堂教學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會實踐、畢業學習、畢業論文)17分。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比例是7∶3.全部課程由政治理論課(20)分、文化基礎課(31分)、法律基礎課和法律主干課(兩類共83分)三部分構成。
法學專業四年的必修課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國革命史政治經濟學形式邏輯漢語外語(一年)體育(一年)法理學中國憲法法學論著導讀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
第二年哲學國際政治外語(一年)體育(一年)計算機基礎民法(一年)經濟法概論中國刑法刑訴法民訴法
第三年商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國際公法證據刑事偵查物證技術經濟管理
第四年律師制度勞改法犯罪學法醫學
選修課比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開設。非專業方面的有,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國際關系史、政治學經典著作選讀、當代西方哲學思潮、現代科學技術概論、應用數學等。法律專業選修課有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現代西方法理學、比較法、立法學、外國憲法、外國刑法、外國刑訴法、外國民訴法、港臺法律制度、羅馬法、合同法、財稅法、金融法、海商法、環境保護法、會計、審計、自然資源法、產品責任法、房地產、國際投資法、外貿管制法、國家賠償法、知識產權法、犯罪心理學、仲裁、公證和調解、法律文書、司法統計、法律文獻檢索等。
法學類其他專業開設的政治理論課和文化基礎課與法學專業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課程,如法理學、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也基本一致,僅個別課目的學時較法學專業略有縮減。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將側重于各自專業的一類課程設為必修。如經濟法專業就將公司法、合同法、投資法、勞動法、財稅法、知識產權法等列為必修,而這些課目作為單獨的課程在法學專業中僅作選修。其他的法學專業(如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的情況亦同此類。
(五)教學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學方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教學方法沒有什么差別。它們都是由擔任某一門課程講授任務的教師在課堂上向學生系統講授該門課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即所謂的講授法。課堂講授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在講授該課時所用的教材。
講授法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法律教學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客觀上決定了在教學中必須對法律規則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另外,注釋法學家在研究和傳播羅馬法活動中發展起來的一整套分析與綜合的經院主義方法為教學中進行講授提供了一個傳統。 這種教學“不在于提供解決問題的技術,而在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律教學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國的法學院里,教學方法卻采取了相當具體的實用主義態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學法”(case method)。 與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優劣對比情形相類似,講授法自身無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學法的優勢所在,反之亦然。
從中國近年來對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討論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學中應廣泛推行判例教學法,以改變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而輕實踐,或者理論脫離實際需要的被動狀態。然而,中國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無法從根本上為法律院系實行判例教學法提供現實基礎。盡管在課堂講授中,特別是在講授部門法時,教師往往插入一些經過挑選的判例。但這實質是以舉例的方法來補充有關原理的講授。其目的是讓學生具體形象地理解并進而掌握有關的法律規定,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判例教學。當然,在一定條件下,以某種方式吸收或借鑒判例教學法的積極因素,也會成為法律院系今后教學改革的一個內容和方向。
在以課堂講授法為基本教學法的同時,為貫徹“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學校還組織學生進行模擬法庭之類的實踐活動。即由學生分別擔任審判員、原告人(或公訴人)、被告人、律師及證人等角色,來模擬(假設)法庭的審判過程。然而,法律學生在整個四年當中惟一與本專業的實際接觸最多的一次機會,就是為期二個月左右的畢業實習活動。這時,要求學生在某一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直接參加所在機構的司法業務工作。它類似于美國法學院的現場實習(clinical programs)。
(六)畢業生水平和就業選擇
法律教育的最終結果就是為國家和社會提供某種法律職業人員。但對于如何確定不同層次的法律院系畢業生的畢業水平及其任職資格,各國有著不同的實踐。
從國外的大體情況看,德國的大學一般不設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而設法學博士學位。 法律系畢業生需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成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時,才能擔任法官、律師、大學教授及政府機構官員。法國的學位制度略為復雜。法律系學生在第二年結束時一般被授予法學??飘厴I資格(bachelier);第四年畢業時授予法學學士學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學位分國家博士學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學博士學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兩種。 但攻讀法學博士學位者,又須先取得某一法學學科的“高級研究文憑”(簡稱DES)。另一方面,獲法學學士學位者若要從事司法實際工作,還須經過國家司法學院一至二年的實務訓練。日本對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畢業生授予法學學士學位。但若從事“法曹三者”之一種,還須參加相當艱難的國家司法考試, 并對通過者再進行由司法研修所組織的二年的法律實務訓練。而準備在大學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的那些人,則可進入大學研究院攻讀碩士學位(一般為二年)或進而攻讀博士學位(三年)。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是世界各國中最為特殊的一個,即它要求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已取得文學士(B.A.)或理學士(B.S.)學位。因此,學生在完成三年初級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學位以取代原來的L.L.B.(法學學士)學位。 有的法學院為準備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學生開設了L.L.M.(法學碩士)以及S.J.D.(法律科學博士)學位。但為從事律師職業所須通過的律師資格考試(Bar Examination)僅要求具有J.D.學位。
從學位制度方面看,中國與日本的學位制度類似,與德、法兩國不盡一致,與美國的學位等級相同,但學位層次的含義完全不同。
根據中國的學位條例等有關規定,法學學位也像其他門類學科的學位一樣,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其中,碩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兩個層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的即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然后,畢業生就要在繼續攻讀法學研究生和從事實際工作這兩者之間作出選擇。
報考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畢業生應參加每年初舉行的考試(當然,符合條件的其他在職人員也可以通過考試攻讀研究生學位)??忌止P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通常包括政治理論、外語、兩門所報專業的主干課和相關的法學綜合課共五門。其中,前兩門為全國統考課目。口試在筆試通過后進行。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83年核準試行的草案,法學學科可以招收以下13個專業的研究生,即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 研究生的培養任務由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法律院系和科學研究機構(目前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來承擔。學制一般為二至三年。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也需通過入學考試。目前,上述的13個法學學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僅個別專業除外。培養單位分別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廈門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這八個機構中。博士研究生的學習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學位教育外,還應提到的是近年來出現的法學第二學士學位教育(通稱法學雙學士)。它旨在培養國家急需的知識面寬、跨學科的高層次專門人才。它在層次上屬于大學本科后教育。 報考的主要條件是已經獲得除法學類專業的任何其他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目前開設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主要是一般法學專業和前文提到的知識產權和環境法專業,學制為二年,取得學位的學生在待遇上相當于研究生班。顯然,法學雙學士教育接近美國的法律教育方式,但兩者的出發點仍有區別。法學雙學士教育尚不是中國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徑。
法學研究生教育是培養各類高級法律職業人員的一個主要途徑。并不像日、美等國那樣僅培養法學教學或研究人員。實際上,除了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工作,他們也和法學本科生一樣,在就業選擇中,面對著一個比較廣闊的職業領域,甚至有可能進入一個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相去甚遠的領域,而不僅限于法律教育的職業目標所意旨的那些領域。
就目前主要的幾個法律職業領域而言,惟一規定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取得任職資格的職業就是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從事律師工作,必須通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 至于從事法官、檢察官等職業,目前尚無專門的任職資格規定。因為基于歷史的和現實的條件限制,對于那些為數不多的、受過專門正規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來說,那種經歷本身就意味著具有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但是,近年來中國已開始重視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職業任職資格的專門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職資格規定能與法律教育結合起來的話,那么這將會成為建立較完善的法律教育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四、結論
從中國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歷史發展中可以看到,作為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廢興衰同國家的政治、社會環境有著緊密的聯系,特別是法律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法律教育有著更為直接的影響。也就是說,當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視的時候,這無疑就為法律教育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時,我們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還遠不能夠像立法那樣較快地得到實現。法律人才的培養客觀上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法學家的水平也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學知識以及各種法律經驗材料也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積累。因此,連續性就成為法律教育進步和成長的一個內在要求。
如果說在過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圍繞著有沒有法律教育這個問題的話,那么今天我們所面臨的、所應給予關注和考慮的問題就是,中國應當有一個什么樣的法律教育-一個比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夠培養出適應21世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體系。在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這一時代背景下,中國的法學家、法官和律師不僅要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發揮出重要作用,也還應當為維護世界的和平和推進人類的進步事業做出積極的貢獻。因此,中國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廣闊的,而任務又是十分艱巨的。
注釋:
[1] 近代法治國家,對法律教育給予必要的關注基本上是法學家們的一個自覺意識。這不同程度地體現在國際或國內的學術會議議題、一般法學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關的學會或機構等方面。但在中國,至少就目前法學家的學術活動范圍而言,該領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滿意。除少數有素的學者對此問題較為重視外,很少有關于法律教育的論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記·老子韓非子列傳·五蠹》,《史記·商君列傳》。
[3] 在中國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創設,有其歷史背景?!度龂尽の簳ばl凱傳》載,“《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p>
[4] 《法學詞典》(增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頁。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書四四·選舉志一》。
[7] 《舊唐書·選舉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后者則把變遷的關鍵歸結為行動者主體, 認為不是社會整體, 而是微觀上的個人, 憑借對資源的占有情況和對市場信息的了解程度而在現有的務農收益和外出從事非農的預期收入之間作出的“理性選擇”。除了古典特別是新古典經濟學之外, 在很大程度上, 這一視角是與韋伯傳統有密切關聯的,尤其是社會學中的所謂“現代化”理論, 其把社會的變遷歸結到行動者個人作為有理性的主體在投入/產出上的計算和在價值觀上的改變。隨著各個行動者個人在觀念和行動上的改變, 社會整體(如果的確有所謂整體的話)也就改變了,最終將實現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
本文作者一方面承認,上述看來相互對立的理論各自都在自己所限定的范圍內---或者在宏觀上或者在微觀上---有其理論解釋的力度, 另一方面又深深感到,這種在整體與個體、宏觀與微觀兩個極端上提出問題并試圖解決問題,又都有其不可克服的內在困難。當然, 如何克服社會學理論中的這一“經典性難題”,一直是理論家們苦苦追求的目標,也是在經驗研究中無法繞開的障礙。而且, 試圖僅僅簡單地將上述對立著的兩極湊在一起是無濟于事的。
本文受安東尼·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的啟發, 試圖對中國廣大農村村民的尋求非農活動或非農職業作出某種新的理論說明。 結構化理論是吉登斯在試圖克服整體論的二元對立而提出來的,它用結構的二重性去說明個人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系。所謂結構的二重性, 吉登斯指的是,社會結構既是由人類的行動建構起來的,同時又正是行動得以建構起來的條件和中介。
結構化(Structuration)理論把結構看作是行動主體在其頗富多樣性的行動條件下創造出的各種規則和資源, 而結構不斷卷入其中的社會系統則是由人類主體的種種特定活動構成的,其在時間與空間的條件下被不斷地再生產出來。主體與結構的建構并不是一種二元論的關于兩種全然獨立的既定現象的組合,而是一種二重化的過程。根據結構二重性的原理,社會系統的結構性特征,既是其不斷組織的實踐的條件,又是這些實踐的結果。吉登斯認為, 人們的有意圖的行動包括三個層面的基本內容:第一,對行動的反思性調節,它意味著,行動者總是試圖不斷地認識自己的種種活動和自己得以在其中活動的社會與物質環境,并期望知道別人對自己的這些活動是如何反應的,因此,他們也總是不斷地改變和調節著自己的行動;第二,行動的合理化過程,行動者不間斷地保持對自己活動的各種環境條件的理論性領悟,在一般情況下,如果需要,行動者是能夠對自己所從事的絕大多數活動作出某種解釋的, 既對自己也對他人作出合理化的解釋;第三,促使行動得以發生的動因,與對行動的反思性調節或行動的合理化過程不同,行動的動因并不直接與行動的連續性相連,它是潛在于行動的,它是對行動的規劃。
但是,更重要的是,正是由于反思性、合理化和行動的動因的作用, 主體的有意圖的行動是會導致未能預期(或不曾期望的)后果的,而未預期的后果又會反過來成為以后的行動的未被意識到的條件。圖一表明了行動-后果-條件的這種模式:
圖一: 行動-后果-條件:(資料來源:Giddens,1984:5。)
未被意識到 ┈┈┈ 行動 ┈┈┈ 未預期的
的 ┊ ┊ 行動
行動條件 ┊對行動的反思性調節 ┊ 后果
┊ ┊行動的合理化過程 ┊
┊ 行動的動因 ┊
┈┈┈┈┈┈┈┈┈┈┈┈┈┈
主體作為行動者,不僅總是具有明確的動因, 而且也總是能夠不斷地將自己的行動加以合理化, 總是不斷地對自己的行動進行反思和調整。易言之, 在邏輯上, 行動者總是可以以不同方式去行動的。這就意味著,行動所體現的,是行動者改變既成事態的能力。如果說行動者在很大程度上知道自己在日常的人際之間的聯系過程中在做什么的話,他們很可能對自己的行動所產生的各種后果知之甚少, 其中很有意義的后果是制度在擴展了的時-空條件下的重建, 包括規則的改變和資源組合方式的調整。這些行動后果對他們而言是未能預期的,甚至是不曾期望的, 并且它們又構成了主體再行動的未被意識到的制約條件。
在對中國日益增多的農村人口和勞力就地和異地尋求非農活動或非農職業現象進行調查、研究、描述和闡釋的時候, 本文作者認為, 至少在理論上, 上述結構化框架比較有力地溝通了結構和主體的鴻溝, 因而具有更強的解釋力度。首先, 既不僅僅是制度性安排的阻礙或推動, 也并非簡單地只是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 而是是主體與結構的二重化過程, 構成了當今中國數以千萬計的農村戶口持有者離開農業離開農村而不斷尋找新的就業機會和生活空間。如果沒有結構性因素和條件所提供的可能和制約,村民們即使再想外出尋求更大的利潤和更多的利益,他們也無法對此施以具有實際意義的步驟,反之, 若沒有這樣的尋求非農活動的沖動, 無論什么樣的制度性安排,對村民自己而言,也是沒有意義的。其次, 農村人口的外出或轉移,絕不是盲目的,相反,他們總是具有明確的動因和目標, 一開始他們也許大多是為了從非農活動中掙得現金收入以補務農收入之不足; 而不論他們的動因和目的多么明確,他們總是在外出或轉移過程中不斷的對自己的行動加以合理化的解釋, 總是不斷地反思自己的行動、調整自己的策略。這樣, 隨著時間的推移, 他們不僅會經過權衡比較而不斷說服自己當初選擇尋求非農活動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而且還會重新審視自己當初的目標, 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改變當初的目標。最后, 正是因為行動者實際上總是在不斷地反思、調整自己行動的"規劃", 故這些行動所產生的種種后果,并非總是能夠被行動者自己預期到,也并非都是符合他們當初的初衷,更不是一定都具有“正面的”、“合乎理性的”后果。 轉貼于 (二)
本文對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外出或就地尋求非農活動的現象作如下假設性陳述:
第一, 人多地少這一基本的格局是中國數億農民, 或更準確地說,他們中數量和比例都相當大的一部分人,早晚要走出農業走出農村的一個主要原因。如果我們仍然按照目前的城鄉戶籍制度劃分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 那么,無論統計上有多大的漏洞和誤差, 也無論中低產田的改造尚有多少余地,農業科技的推廣、農業服務的開展還有多少文章可做, 現在的農村人口的平均耕地面積也仍然可以使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說, 大量的農村人口和農村勞力是富余和剩余的。這實際上也許是最明白無誤的社會現實和中國國情, 但是,問題在于,人多地少并不是現在才出現的新情況,為什么在過去長達幾個世紀的時間里,并沒有今天這樣如此規模巨大的農村人口外出和轉移?
第二, 傳統農業特別是種植業的比較收益低下, 使農村勞力逐漸意識到務農不如務工經商服務打雜,是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 包括其中并非“剩余”的部分, 紛紛轉向非農活動和非農職業的強大的市場因素。人均耕地雖然很狹小,但是如果在這塊狹小的耕地上也能夠產出至少并不低于務工經商服務打雜的收入, 而且這些收入也已經足以使農戶家庭維持并延續其還過得去的基本生存條件, 那么, 雖然在任何情況下也不排除總會有少數人冒險, 但在邏輯上,農村的大量勞力就沒有必要以更高的代價和風險去尋求并從事非農活動。接下來的問題是, 農業特別是種植業生產的邊際報酬遞減并非始于今日, 比較收益低下也可以在分田責任制實施以前就看到, 為什么那個時候并無今天之“民工潮”?
第三, 原有的就業用工、戶籍管理、糧油票證以及醫療、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是限制農村人口離開農村離開農業(特別是種植業和傳統副業)的結構性條件。而隨著改革的深化和普及, 當這些制度要么基本上取消, 如糧食憑票供應制; 要么很大程度上改變, 如城鎮的就業用工制; 要么被行動者自己有意無意地沖破或改變形式, 如戶口制在一定程度上被身份證制度取代, 等等。這些制度原來都曾以一種相互配合的系列形式, 嚴格地束縛著億萬中國農民, 而作為行動規則, 它們把資源或對資源的利用機會都分割成供城鎮人口的和供農村人口的,從而使得億萬在農村社區里生產、生活的人們即使面臨著人多地少的困境,即使意識到務農的比較收入太低, 即使想在本地或外地向非農轉移, 一旦實施起來都是極其緩慢的。不過這里仍然還有問題。如果是這一套制度框定了行動的規則、分割了資源的配置形式, 那么, 在這一系列制度、規則頒布和實施之前的時間段里,為什么也沒有大規模的人口外出或轉移?
第三, 城鎮和農村社區有沒有提供在非農行業和領域里就業的機會, 是廣大農村人口和勞動力外出或轉移與否、外出或轉移多少的重要“外部”環境條件。在明清以來的幾個世紀時間里, 雖然農村的人多地少問題越來越嚴重, 而且在相當長的時間段里,也還沒有后來那么嚴格的城鄉分割的體制性制度性格局, 但是由于內憂外患等諸多原因, 城鎮本身的工業化發展水平相對遲緩, 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要么不斷地卷入過密化的傳統農業特別是是糧食作物的生產, 要么也只好在農村社區內或者改種經濟作物(如棉花)或者發展家庭手工業、小商業, 用這樣的方式來彌補從農業特別是糧食生產中的收入不足。這種現象, 在江南和華北都比較明顯, 出現了所謂商品化與糊口農業并存的局面。問題是,如果有如此嚴重的人多地少壓力,那么多的剩余勞動力, 為什么主要地都選擇了過密化或內卷化,而沒有想過自己去開辟或創造非農行業里的就業機會?
第四, 除了上面已經提到的內憂外患、城鎮化工業化進展遲緩等原因外, 在明清以來較長的時間內, 大量農村人口面對人多地少的局面,之所以從總體上說走了一條所謂過密化的道路, 而沒有主動創造各種非農就業機會,特別是開辟工業發展的道路, 一個主要原因, 是在文化層面上,他們還沒有條件對不同的謀生方式進行比較, 還更多地籠罩在傳統的生存原則之中。所以,雖然同樣是人多地少, 也沒有就業用工、戶口糧油等制度的嚴格限制, 非農活動沒有成為大量農村人口謀生的主流形式, 是因為農民們在人多地少的壓力下不是遵循所謂的“經濟理性”原則,而是為了全家的生存糊口。在人多地少、災害頻繁這樣惡劣的生存環境下, 農戶在生產活動中考慮的主要之點, 實際上是如何確保在維持全家的生存的前提下,掙得最低收入。避害第一, 趨利第二, 而且,很多時候根本就不敢想什么“最大利潤”, 即是說, 只要還“有口飯吃”, 傳統農民是很不容易考慮再投更多的成本冒更大的風險去開辟新的生活空間和就業機會的?!班l”、“土”既是傳統農民基本的生存保障,也是其割舍不開的心理情結。
第五,80年代的農村改革也正好是整個社會逐步走向開放, 由于這個時候的年輕農民大都具有小學教育以上的文化水平, 也由于現代文明及其種種表現形式隨著傳媒技術產品的正日益普及,電視機也逐漸地進入到農村社區甚至農戶家庭, 青年農民的視覺和思維空間都已經不同于他們的前輩, 他們的價值取舍也發生了顯著變化, 這是大量農村人口外出尋求新的生存方式的重要文化背景。對新生代農村人口來說, 他們不僅仍然面對著人多地少、務農比較利益低下的困境, 而且對他們來說, “鄉”、“土”已不再具有原來那樣的文化意義, 他們已經有了在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上橫向的比較, 再加上城鎮發展所提供的大量(哪怕是臨時的繁重體力)工作機會, 在日益松動的體制約束面前, 離開農業,走出農村, 就是不難理解的了。
第六, 農村人口的就地轉移或外出務工,不論有多么充分的經濟、社會、文化依據, 也不論他們自己有多么明確的目標、動因, 這樣一個規模巨大并且還將持續相當時間的社會現象所產生的種種后果, 大多是這些外出或轉移者自己未能預期的, 甚至是他們不曾期望的。大量農村人口外出, 就農村本身的發展來看, 不僅就象他們自己在設定目標時所預期的那樣,增加了收入, 而且在客觀上也減緩了人多地少的壓力。但是,隨著外出人口和勞力從非農活動中掙得越來越多的現金收入這一事實被越來越多的人發現并認可, 會有更多的人外出, 特別是年輕的、受過一定教育的村民。而且, 在實際生活中, 所謂剩余勞動力與非剩余勞動力之間并沒有明確可見的界限, 外出的人完全可以包括那些在理論上并非剩余的部分。進一步說,由于外出者總是在不斷的對自己的行動進行反思性調節并不斷地使之合理化, 他們總在不斷地改變目標, 把原來設定的短期改為中期, 季節性改為常年性, 等等。這樣, 農村本身的發展,包括對傳統農業的改造,現代農業科技的推廣和應用, 農村社區和農戶家庭的維系和整合, 是可能面臨新的難題的。
轉貼于 (三)
實際上,擺在我們面前的難題無疑要比農村人口有沒有權利選擇外出另謀生路復雜得多。自從清代乾隆以來,制約中國社會發展的一個基本因素,是日益膨脹的人口規模與越來越有限的人均資源之間的尖銳矛盾。而且,由于歷史所賜予的機遇已經一次性地“錯過”了,這一矛盾在總體上不可象某些先發國家那樣能通過向外輸出勞工甚至對外殖民的形式加以緩解。農村人口眾多,人均土地和水資源稀少,并且剩余勞力難以向外轉移,構成了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一大制約因素。
在這一背景下,由于五十年代以來的種種國際國內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因素的綜合作用,目前我國城鎮化發展的速度不僅遠遠滯后于人口的增長,甚至也落后于工業化的發展。這不僅僅體現為,在我國工業已經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并初步具備向現代工業邁進的情況下,十二億人口中的絕大多數還仍然以農民的身分生活在廣闊的鄉村,在有限的人均土地上刨食, 承受著越來越嚴重的農業生產過密化和邊際報酬遞減; 而且也體現為,在現有體制下,城鎮本身也已經出現所謂負擔過重的“超載”現象:即使是在僅僅容納不到三分之一人口的城鎮地區,作為基礎設施的交通、通訊、房屋以及與之相配的水電氣和下水系統,城鎮常住人口所人均享有的教育、醫療等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也極其有限。正因為如此,不但如今城市改革的推進困難重重,而且城鎮人口要千方百計保住自己那點可憐的既得利益,并從心理上排擠、制度上限制農民進城務工。
根據對中國四省八村的280戶所作的入戶訪談調查,本文作者認為,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正發生著的非農化過程(包括就地轉移和外出務工兩種形式)中,經濟與體制的結構性因素起著特別巨大的作用。更具體地說,在土地制度業已改變,戶口、糧票等制度性約束有所松動的背景下,由于中國人口多耕地少這一長期存在的尖銳矛盾,大量農村人口主動沖破原有的規則尋求多種渠道向非農活動轉移,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外出或轉移的原因也不僅僅在于有限的土地或剩余勞動力的存在。天旱缺水等問題也部分地說明了為什么一些村民選擇了非農化道路,其中一些村民甚至干脆撂荒土地。
不僅如此。土地和自然資源的限制,再加上某些不利的政策性因素和制度性安排,致使農業生產的比較效益相當低,這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推力”因素。正是由于農業生產長期存在的低效益,特別是由于某些政策和制度導致的種植業生產的低效益,使越來越多的村民們開始感到種田不劃算,結果是他們從農業生產尤其是糧食生產所獲得的低收入,必須通過其它的掙錢途徑加以補償,包括通過走出村,鄉, 鎮,縣,甚至走出省去,從事各種各樣的非農工作,來補足種田務農的“虧損”。簡言之, 由于中國社會原有的工農、城鄉二元體制以及由此必然造成的農業比較效益低下的狀況尚未從制度的層面上根本改觀,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村青年更多地通過自己的門路外出尋求非農職業以增加收入并希求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是不可阻擋的。
在所謂“拉力”方面,不僅僅是城市發展提供的就業機會,特別是在吸引大量勞動力的中國南部沿海開放地區的就業機會,而且城市里的生活方式,包括受商業消費文化影響的“城市魅力”及其通過電視等傳媒手段向鄉村社區的直接延伸, 也是吸引農村勞動勞力的重要因素,后者對農村中的年輕人尤其具有很大的誘惑。來自于城市的發展和城市化,實際上不僅把大量的勞動力從邊遠的鄉村吸引到南部繁華的沿海地區如廣東,而且導致了在農戶和村莊兩個層面上的鄉村結構的改變。
如果我們把支撐社會系統運行的社會結構理解為資源與規則的有機組合的話,那么作為行動的主體的個人, 包括曾被認為是“口袋里的馬鈴薯”的農民, 在社會結構面前決不是無能為力的,相反,他們總是有目的地首先為了自身的基本生存其次為了自身的進一步發展而行動著;但是,不管他們的行動具有多么明確的目的性,他們在行動過程中又總是不斷地反思自身的行動,調整自己行動的目標。村民個人只是根據自己的利益和經驗去判斷和選擇就業形式與生活方式,在這個意義上,他們是很現實很會算計的。但是,他們不可能事先就知道他們的行動可能導致什么樣的社會后果, 這些后果對他們而言是未能預期的或不曾期望的。在這些未能預期到的后果中,一個最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的后果,是這些行動所導致的規則的變化和由此必然產生的資源的重組,易言之,社會結構的改變;即使在相同或相似的環境下,不同的行為和行為規則也可以重組資源從而改變社會結構;但由于這些由行動所導致的改變在很大程度上是行動者自己未能預期到的,故它們并非總是符合行動者們的初衷,也并非總是能“博奕”出合乎所謂“(經濟)理性”的結果。
另一方面, 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基本要素的所謂“經濟理性”, 本身也并非中國農民的唯一行為準則。 在中國農村長期以來存在的人多地少的嚴重矛盾壓力下, 尋求并維持生存甚至糊口而非追求利潤的最大化, 是中國的農民在現實面前做出種種選擇的首要策略和動力。 即是說, 中國農民在自己所處的特定資源與規則條件下, 為尋求整個家庭的生存而首先選擇比較而言并非最次的行為方式。 這些農民作為行動主體在這種生存理性驅動下, 究竟是選擇走過密化農業道路, 還是就地發展商品化的家庭手工業或后來的鄉鎮企業, 還是外出到異地去打工、服務、拾荒、經商, 并不僅僅取決于他們自己的意愿, 也要受制于他們所處的社會歷史環境, 尤其是制度性條件, 例如結構性的城鄉關系格局以及由此產生并體現這種格局的戶籍身份制度和就業用工制度。
被譽為中國農民的兩次偉大創造的分田到戶和鄉鎮企業,在很大程度上, 是在城鄉戶籍管理和就業用工分割體制下農民自己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創造”。如果說, 分田到戶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農民從事種植業的積極性問題的話, 鄉鎮企業才開始了農村的反過密化, 雖然從所謂現代企業的角度看, 鄉鎮企業是否實現了勞動力、資金、技術的優化配置和對資源、環境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還是有待解決的問題。
而現在, 在全國范圍內現在,大量的農村人口開始自己尋找門路外出務工,無形中又一次未能預期地、強烈地動搖了原有的體制和格局。農民作為有目的地行動的個人,一開始主要地不過是為了多掙些現錢以補務農收入之不足。但是這種有目的的行動所產生的結果,是他們自己當初很難預料到的:異地打工經商進一步敲開了工農等行業間的壁壘,跨省流動則打破了區域間的分割,進城居住并謀職更淡化了城鄉間的界限。這樣,從分田到戶,到鄉鎮企業,再到外出務工, 中國農民就是如此一步一步地自己闖出了一條實現非農化的道路。
本文作者的調查研究發現,鄉鎮企業特別是村辦企業及其發展水平,是影響中國農村人口外出務工與否、外出多少的重要因素。易言之,鄉鎮企業發展水平越高,外出的人口就越少,吸納的外來勞力就越多。但是鄉鎮企業的發展水平并非僅僅取決于有無發展的動因或目的,它也取決于當地是否具備必要的或起碼的資源與規則。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地方都可以象江南一樣比較順利地發展其鄉鎮企業來。江南農民能做到的,西北西南邊遠山區甚至中部地區的人就未必能做到的,不論他們多么愿意并且花了多大的氣力。
但更嚴重的的問題還在于,即使是在江南,鄉鎮企業對農村勞力的吸納仍然是有限的。并且,鄉鎮企業如果要在競爭日益加劇的市場中進幸存下來并繼續發展,就必須由勞力密集型向資金和技術密集型轉變。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方面由于鄉鎮企業的發展不再如開初那樣以平均一年近一千萬的速度吸納農村勞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城鎮特別是東南沿海新一輪改革與開發的強勁勢頭,“民工潮”開始出現并日益洶涌,強烈地沖擊著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角落。
大量農村人口外出務工對農村本身直接的正面效用,從總體上說,既如外出者預期的那樣提高了農村人均戶均的現金收入,這也是為什么在我們所調查的一些貧困地區,當地各級組織都有意無意地把鼓勵青年農民外出務工作為脫貧的一項重要戰略,甚至在甘肅有“出去一個,脫貧一家”的說法;又在客觀上一定程度地減緩了農村人多地少的困境,這大概是當初外出務工者自己和他們的父母家屬并未完全預期到的后果。現在,在人多地少的貧困村落,連老人們也已經開始意識到,即使兒女們打工后沒有余錢寄回來也是一種解脫:有限的耕地上靠它吃飯的人口減少了。用這些老人自己的話說,“只要能省下一個人的口糧就是好事?!?/p>
但是,目前組成外出務工大軍的,已經不僅僅是所謂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農村人多地少,剩余勞動力尋求就地轉移或外出務工勢在必行,這僅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農業生產比較效益底下,加上各種集資攤派,致使農民一年下來所余無多,是另一方面。從對四省八村所作的調查中發現,一些農村村民開始覺得“種田不劃算”,并且對家人外出務工多數持肯定態度,還有近半數的人明確認為進城定居也是好事?,F在的情況無非是:年老的沒法走,年少的還沒走;男人已經走出去,女人只好留下來。隨著大量的勞力外出務工或就地轉移,這些村子已開始出現由婦女兒童老人組成的所謂“386199部隊”,農業開始變成靠化肥等維持、由婦女經營的副業生產甚至老人照看的庭院經濟。
嚴格說來,本來在剩余與非剩余勞力之間就沒有清晰可見的界限。如果只看數量,留在農村的也并不少,甚至還可以有更多的人接踵而去。但從我們的訪談調查中看出,在留下來的人當中,大多數是十七歲以下和四十六歲以上的人,他們當中有近一半人是文盲和半文盲,一大半是婦女。而且,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們也都紛紛考慮著將來步哥哥姐姐們的后塵到外面的世界去。也就是說,潛在流出者要多于實際外出者,一旦條件具備,他們也要外出闖蕩。
但是, 這并不意味著農村人口只有外出一條路。除了鄉鎮企業外,文化小傳統,以及家庭養殖業的經營狀況,也同樣起著作用。即使是在相同的或相似的資源條件下,不同的規則也會產生不同的后果。例如同樣是人多地少交通偏僻,客觀上有沒有、規則上提倡不提倡符合當地發展的新型副業,特別是少投入、少占地、無污染的副業,對于農村人口的外出規模和速度,也是有很大影響的因素。當然, 人多地少和農業生產比較效益低下的問題,不是一下子能夠根本解決的, 因此即使這類新型副業吸納農村剩余勞力的實際能力也是有限的。
而鄉鎮企業的高速發展卻并不能一定保證農業特別是種植業也肯定會從中受益。相反,在本文所依據的的一些被調查村莊,由于鄉鎮企業吸納了大量農村年輕而有文化的勞力,并占據了相當面積的農用耕地,甚至污染了農作物生長的生態環境,農業種植、水利灌溉和土壤保護反而呈衰落之勢。 毫無疑問,造成農業特別是種植業衰落的根本原因,并非鄉鎮企業,而是包括長期以來存在的工農、城鄉二元體制以及由此必然造成的農業比較效益低下在內的結構性格局。鄉鎮企業也正是在這種格局下被迫的創造性產物,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工農之間的屏障?,F在的問題是, 一方面,人均耕地本來太少, 土地似乎應該倍受珍視; 但另一方面,由于種植業比較收益底下,農民普遍認為種田不劃算;一方面, 農村勞動力大量過剩, 廣大農村勞動力必然要另謀他途尋求生存, 但另一方面,由于外出務工或就地轉移, 一些村莊的一些農戶又出現勞力短缺的現象。
隨著改革和開放進一步深化,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原有的城鄉格局正在逐漸被打破,工農之間行業之間城鄉之間的屏障也在漫漫消解。這為數以億計的農村人口(其中大量的無疑是剩余勞動力!)蜂擁入城以求尋找非農工作提供了許多機會。在這個所謂的“轉型時期”,由鄉村向城鎮的外出移民活動一方面將大大地促進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體制改革,另一方面,也令人矚目地改變著農村的社會和家庭關系,影響著農業(尤其是種植業)的生產和農村的繁榮,包括對傳統農業的改造, 農用科技的推廣和應用, 農村社區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毫無疑問, 在中國這樣一個十二億人口其主體還在農村的發展中國家,大量的農村人口主動尋求非農活動,包括就地實現向非農行業的轉移, 和日益洶涌的外出務工浪潮, 現在僅僅才處于初始階段。其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和作用,將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點可以肯定:它將深刻地改變現存的城鄉關系格局和城鄉管理體制,改變行之已久的行動規則和資源組合方式。
因此,如何面對農村人口外出對并相應地調試有關制度與規范,成為處理未來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城鎮化與工業化、區域格局與利益格局、經濟效益與社會公正,人口膨脹與資源制約之間的張力的一大難題:一方面,隨著信息時代的時-空伸延,任何行政手段也很難擋住數以億計的農民外出尋求生存并不斷改善生活質量和生活方式的沖動; 另一方面,在社會現有的基礎設施條件下和可見的制度性調試階段中,他們又很難在外落地生根,合理合法地實現向非農的轉化;一方面,中國社會在一個不短的時間段內,還仍然將主要依靠自身的農業來養活自己業已超過十二億的人口大眾,另一方面,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的種種必要條件又紛紛面臨新的問題。如何從這一困境中走出來,不僅對廣大農民,而且對整個中國人群體,包括它的知識分子和科學工作者,都是一大考驗。
最后, 本文作者樂意在此將上述文字用圖二給予簡要表述:
圖二: 對非農活動的條件-行動-后果的簡要概括(參見圖一):
影響并改變農村個人行動和農村發展的制約條件: 人口、勞力過多, 人均資源(耕地、水等)相對太少
傳統的影響:生存理性和鄉土觀念
農業生產過密化
制度安排的作用: 戶籍、糧油管理 和城鎮用工、保障制度等
務農比較收益低下
宏觀政策驅動:對內改革與對外開放
制度創新:從分田到戶到鄉鎮企業 反過密化:部分剩余勞動力就地實現向非農轉移
人多地少和務農比較收益低下問題并
未根本解決,與此同時城鎮新的就業
機會出現并不斷增加
外出務工,以補農業收入之不足
城市生活和消費文化的“魅力”, 使外出者不斷反思自己的行為,
調整行為動因, 尋求比原來更高
的目標,并不斷使之合理化
不愿種田務農、離開農村進入城市的人數增加, 且時間延長, 地域變遠, 等等
農村出現386199部隊和撂荒現象
城鎮出現新的秩序和管理問題
預期后果: 收入增加; 部分預期后果:土地壓力減緩; 未預期后果: 沖破原有規則, 改變原來資源組合方式
影響并改變今后個人行動和社會發展的制約條件: 結構性變遷, 城鄉格局的調整和工農關系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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