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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及其雇員,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繳納工商統一稅、外國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
工程發包單位應督促外國企業及其雇員照章納稅。
第四條 外國企業應自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持承包工程合同(協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登記證,到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的雇員應自隨同其在所在企業從業之日起7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稅務登記。
第五條 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外國企業及其雇員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納稅期限和征稅方式等事項,核發納稅鑒定書。
第六條 外國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后, 凡變更企業名稱、遷移駐地、終止業務活動或其它需要改變稅務登記內容的,應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持證明文件(副本)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繳清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在批準其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核發結稅證明。
第七條 外國企業及其雇員應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申報表,并持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或繳款書)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發包單位為外國企業應納稅款的代扣代繳人和指定外國企業代其雇員辦理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八條 外國企業或其稅款代扣代繳人, 必須依照有關稅收法規和下列規定,計算申報其應納稅的收入額、所得額和車輛情況。
1.外國企業每期應納工商統一稅的收入額,以當期實際取得的收入為準。申報納稅時,應提交向工程發包單位開具的請求付款書和中國銀行對外付款憑證。
2.外國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分別不同情況計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有財務核算地點,有健全的企業會計帳冊,能提供全部結算憑證并采用中文或中外兩種文字記帳的外國企業,按實際收支計算;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采用核定利潤率辦法計算。
外國企業分別承包幾項工程,并設有管理機構統一核算其各項工程收入的,可由其管理機構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
3.外國企業每期應納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以領取車輛牌照并實際使用的車輛為準。第一次申報時,應提交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車執照。
第九條 外國企業向工程發包單位結算工程款之前,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結算憑證的使用批準手續,憑稅務機關批準的結算憑證向工程發包單位結算工程款。
工程發包單位不得憑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結算憑證支付工程款和列支企業費用。
第十條 工程發包單位代扣代繳稅款的, 在支付工程款時,應按照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從工程款中扣除稅款,并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銀行代繳稅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 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稅收法規的規定,給予5000元以下的罰款;偷稅、抗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并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稅收管理在建筑行業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與良好稅收環境的構建、建筑企業經濟利益的維護及稅收政策的有效落實等都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對納稅籌劃機制進行進一步研究,對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有積極影響。
一、稅收改革背景下建筑行業納稅籌劃的優勢
納稅籌劃除了能在產業結構的改善及減輕企業納稅總額上有所體現,還對稅收精細化管理以及稅收風險防控等有重要意義。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建筑行業雖然能以穩健的步伐向前發展,但面對繁重的稅負壓力時,部分建筑企業還是會存在稅收管理效率低下或管理混亂等問題,若不對其進行及時處理,則會給企業市場競爭力度的強化帶來干擾。在納稅籌劃的輔助下,企業可以直觀、清晰地了解各階段稅收工作的開展情況,并科學規劃內部稅收體制。如現金流是否存在緊張問題、總利潤是否出現下滑現象或現階段是否隱含風險因素等,相關信息都能在納稅籌劃的逐步開展下得到反饋。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能提高稅收管理的深度與廣度,發揮納稅籌劃制約性價值,還對提高企業綜合實力有很大助力,有利于推進建筑行業的良性發展。
二、稅收改革背景下建筑行業納稅籌劃中的難點問題
(一)納稅籌劃意識較薄弱
導致納稅籌劃水平得不到有效提升的因素有很多,意識較薄弱就是其中之一,與財會人員專業度不高以及領導層重視度不夠等都有一定關系,不利于稅收改革下建筑行業的平穩發展。如有些經驗不足的中小型建筑企業,可能會因缺少足夠的人力資源而聘用了專業能力有限的財會人員,使得后期納稅籌劃中出現工作對接不到位或稅收管理混亂等問題,給企業的經濟發展埋下了隱患。若領導層沒有樹立良好榜樣,如規范自身稅收行為或及時引導行為不端的員工,那么相應的納稅籌劃工作便容易出現理論與實踐相脫節情況,弱化其實施意義。若企業沒有將以人為本理念貫徹到納稅籌劃中,導致個別員工存在利益受損問題,那么納稅籌劃的利用價值便會受到實質性的影響,違背良性稅收管理原則。
(二)納稅籌劃體制不清晰
有些建筑企業在長期發展中,可能會將更多的精力與時間投入到項目活動規劃、資金資源協調或市場競爭中,而在納稅籌劃體制的補充與完善上有所忽視,使得稅收管理水平一直處在可維持的狀態中,不僅給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造成了阻礙,還給內部稅收管理帶來了隱形的負擔。如部分建筑企業可能會受項目周期影響而沒有對納稅籌劃體制中的細小問題進行及時處理,導致所堆積的問題在負面作用下由量變逐漸轉化為了質變。這種現象的出現就會在影響財會人員職能作用的同時降低納稅籌劃力度,有時還會浪費不必要的資金成本,增加實際稅收壓力。若在開展工程項目時,建筑企業沒有根據項目特性來建立契合度較高的納稅籌劃體制,那么還可能增加項目資金投入量,不利于企業經濟利益的維護。
(三)稅收風險防范不到位
雖然部分建筑企業能夠按照指定的納稅籌劃方案開展相關稅收工作,但卻因風險防范力度不強而難以展現納稅籌劃的運用效果,導致企業仍然會受稅收風險影響而難以提升自身綜合實力。如有些建筑企業針對工程項目所擬定的合同中,除了會涉及到成本和收入問題,還會對工程中基礎設施與建材等內容的資金投入量進行說明。若企業沒有在簽訂合同前對此類內容的市場經濟價值及真實情況進行全面調研與考察,或是結合市場經濟變化趨勢制定妥善的風險應急預案,那么當建筑材料或基礎設施的市場價格發生大幅變動時,則容易引發稅收風險問題,嚴重時還會威脅到企業的利益安全。若根據工程項目所制定的納稅籌劃方案中缺少監督管理機制,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風險隱患概率,需要建筑企業加以重視。
(四)納稅籌劃管理有待加強
納稅籌劃管理效率低下也是影響稅收質量的一大原因,與管理理念固化及管理模式老套等都有很大關系。如有些保有傳統觀念的建筑企業已經習慣了固定的納稅籌劃管理模式,若是在沒有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的基礎上強行將新型的管理模式或理念引用到納稅籌劃中,不僅會給財會人員的工作思路造成干擾,有時還會降低領導層的決策與判斷質量。對于一些中小型建筑企業而言,若是為了緊跟時代步伐而盲目借鑒大型企業的納稅籌劃管理模式,也會給日后稅收工作的統一管理與開展帶來不利影響。由于不同性質的建筑企業其內部稅收形式會存在較大差異,所以若企業沒有對自身稅收框架進行穩固搭建,或對納稅籌劃進行定向型調整,那么企業便很難在稅收改革背景下脫穎而出。
三、稅收改革背景下提高建筑行業納稅籌劃水平的策略
(一)優化納稅籌劃管理體制
嚴謹、健全的管理體制不僅對納稅籌劃的有序推進有支撐性作用,還對各階段稅收管理方案的構建有正向引導效果,需要建筑企業對管理體制的優化與完善工作給予關注,具體可從以下幾點中入手:第一,要對當前所實施的管理體制進行全方位分析,對于體系機制中存在漏洞問題的規章制度或準則等,除了要進行及時整改,還要將改進后的內容記錄到指定備案庫中,從而為日后納稅籌劃管理體制的再次優化提供參考依據。第二,要對短期發展計劃與長期戰略目標下的納稅籌劃管理重點有所區分,以客觀、辯證的視角來制定適用度較高的管理體制,以免出現體制形式化或表象化問題而給納稅籌劃帶來不必要的干擾。第三,要對管理體制的階段性更新提高重視,如對陳舊、落后的制度理念等進行升級或剔除處理,以此來更好的順應稅收改革背景下的納稅籌劃訴求。
(二)注重納稅籌劃動向監管
要讓納稅籌劃在建筑行業發展中發揮出最佳效果,為相關企業的協調運行打開防護傘,就要在納稅籌劃的動向監管上進行合理規劃,在根源上防止稅收風險問題的出現。如建筑行業中會產生大量的勞務信息和建材信息,與資金成本的應用和調配等都有很大關系。而不同形式下的經濟管理模式會導致納稅籌劃重點存在一定差異,需要企業按照標準的流程步驟來落實稅收政策,在維護企業與工程人員權益及利益的基礎上減輕納稅負擔。這就需要企業能以實事求是的理念來把握好納稅籌劃監管力度,如在稅收流程監管或市場經濟動態監管上,都要盡可能保證監管信息的真實性與精準性達到理想狀態,從而為后續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與調整奠定堅實基礎,降低稅收隱患誘發的可能。另外,建筑企業還要積極配合外部監管部門開展相關調查工作,來進一步提高內部納稅籌劃的時效性、安全性與規范性。
(三)創新納稅籌劃管理模式
死板、單一的管理模式已經很難滿足現階段建筑行業的納稅籌劃需求,需要將創新觀念與管理模式進行有機結合,以此來提高納稅籌劃的利用價值。如稅收管理中會涉及到多樣、復雜的財務數據與資料,若是一味采用傳統人工形式下的管理模式來整理數據信息,不僅會造成人力與時間成本的過度消耗,還會給納稅籌劃工作帶來間接性的干擾。所以,很多建筑企業會將信息技術應用到納稅籌劃管理中,并根據內部稅收管理模式來建立相對應的信息化管理系統。這樣稅收期間所形成的數據信息便能在第一時間上傳到系統數據庫中,而領導層也能結合系統所反饋的信息,來對階段內稅收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納稅籌劃的實施效果等有所掌握。但在應用信息系統時,還要做好基礎設施與管理軟件的更新與維護工作,防止納稅籌劃受到不必要的阻礙。
(四)組建專業納稅籌劃隊伍
納稅籌劃的有序推進還需要足夠的人力資源作為支持,而對專業納稅籌劃隊伍的組建工作提高關注,不僅對人才資源利用率的提升有重要意義,還對隊伍整體組織結構的強化有很大幫助,有利于提高稅收效率與質量,需要建筑企業制定可實施的隊伍組建計劃。首先,要對所選擇的隊內成員進行專業能力與綜合素質上的考量,并對其責任意識與職業道德素養等有所了解,從而為優質隊伍的建設提供人才保障。其次,要注重隊內成員的定期考核與評估,根據其真實能力來合理安排其工作崗位,使其職能價值得到充分展現,為后續的納稅籌劃注入寶貴力量。最后,可以通過定期開展培訓活動的方式來提高隊內成員的工作水平,使其在磨煉學習與經驗積累中不斷掌握納稅籌劃的要點與技巧,為建筑行業長遠發展添磚加瓦。
四、結論
如今,很多建筑企業在實際運營中,都能對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目的與方向進行細致研究。一方面,是為了給區域內建筑行業綜合實力的提升創造有利條件,促進稅收管理與行業之間的良性循環;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降低稅收風險問題的出現幾率,給建筑企業市場地位與形象的鞏固帶來更多可能。對于納稅籌劃中遇到的細節問題和干擾因素,一些建筑企業也能對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及時分析,并結合行業發展特點與稅收政策等,來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從而為納稅籌劃機制的順利實施鋪設穩固道路,助力建筑行業平穩發展。
參考文獻:
[1]蘇超穎,劉益.增值稅稅制改革背景下房開企業納稅籌劃思路[J].納稅,2019(33):34-37.
[2]潘鋒.營改增背景下建筑企業的管控重點及稅收籌劃[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8,5(322):162-163.
[3]李艷軍.基于營改增的建筑施工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研究[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8,325(08):160-161.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及其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
1.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業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開發和生產項目的單件性、流動性和長期性。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一樣.建筑業同樣具有周期性,且從投入到產出的運行周期往往較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
建筑業與國民經濟其他多個行業具有較強的產業關聯性,比如水泥、鋼鐵、玻璃、木材、家電、塑料等各種行業或產業,均在建筑業生產經營中扮演相應角色。正因為此,建筑業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對國家政策的敏感性
國家和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極易給建筑業帶來明顯影響,比如國家各項稅費在影響建筑業成本核算基礎上,使企業利潤回報率出現變動.再如政府在建筑業投資規模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到建筑業規模的變化。
(二)建筑業行業特點對稅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1.稅源變動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業很容易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其稅收收入計劃、預測等難以保證準確無誤,使得建筑企業決策和稅收征管把握難度較大。
2.所得稅管理難度較大
建筑業常出現開發項目實施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情況。對建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正常的以會計年度為單位,則很難對收入、配比結轉成本等進行準確計算。加上有效開發項目具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稅務稽查工作復雜
建筑業牽涉其他多個行業,這給某些建筑企業在成本費用上造假提供機會。此外,由于全國各地執行稅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則一些建筑企業到稅負較低的地區申請,甚至使用假發票。建筑業材料票使用增值稅發票,在上述情況下,地方地稅部門稽查難度明顯增加。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常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
目前。建筑業企業賬面核算不實、明虧實盈、逃避稅務機關監管、偷逃企業所得稅等現象嚴重。一則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業掛靠單位多、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度偏低、賬證不規范等問題普遍存在.比如將工程款結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價收入等掛“其他應收款”,再如處理涉私建筑項目時,將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格入賬甚至不入賬,私自帳外經營,故意偷漏稅款。二則企業列支成本費用隨意性較大、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
在建筑業稅收收入構成中。營業稅占據較大比例.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甚小,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較多問題:代扣代繳義務時間滯后、收入難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遺漏、逃稅避稅現象嚴重。比如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應計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稅金額,但在人賬時往往被遺漏,再如個人承包人或掛靠人開具材料發票抵賬,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計稅金額申報不足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納稅人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不管其與對方采取何種方式結算.納稅人營業額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包含在內。在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與其他多種行業產生聯系.但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只向施工單位支付施工費用則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施工單位納稅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費進行申報。對于常發生的綠化、木門、水泥路、路燈、電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等發票形式直接計入且有賬目,以減少計稅金額。納稅人申報納稅只以施工費為依據,則漏掉了建筑施工過程中自購原材料費用及其他動力價款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營業稅征收難度大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不夠合理和明確,客觀上助推了納稅人稅款申報延時、稅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十分不利于營業稅征管工作的開展。首先,稅收政策中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過多、過細,在實際操作中遭遇較多難題,尤其是按照建筑營業稅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現行政策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得納稅人巧用規定故意延緩稅款繳納期限,稅務機關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次.稅收政策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也成為稅收征管難度的誘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地點做出分散性規定,導致多數建筑企業不按時繳納稅金或者稅金分毫不繳,由于時間、空間、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成本核算、企業勞務、企業收入等具體情況,進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少繳稅款。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
做好稅源監控應從管理流程和管理內容兩個角度人手。
1.規范管理流程
規范管理流程,應實行有序的項目登記,包括項目開工登記即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施工單位一同到稅務機關辦理建筑業稅收項目登記手續;項目變更登記,即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停緩建等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注銷登記,即建設單位須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進行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代扣代征稅款憑證等一系列稅收事宜。
2.細化管理內容
細化管理內容應實施雙向申報方式,即建筑單位和建筑企業需在建筑項目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后,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申報納稅。其中建筑單位應定期明細申報,對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代征稅款、工程材料供給等詳情進行分項目申報,并建立健全代征稅款臺賬,按月解報稅款。建筑企業則首先根據法定要求,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并據工程進度將《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報送至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處.以將稅源監控延伸至具體的建筑項目,提高納稅申報準確性。
(二)有機協調工作局面
1.明確機構定位和職責
在建筑企業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收分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員的地位、職責應予以定位和明確。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同時監督建設單位代征稅款申報、解繳、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以及施工、貸款結算、開工與竣工驗收等各個不同過程,并將稅收信息傳遞給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既要負責對納稅人據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實施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督.又要對財務核算、稅款繳納等內容予以監管,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傳遞及時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對比工作。
2.實現動態控制和相互制約
建筑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和動態控制要求,稅務機關專人、專職、專責地對建筑項目施以跟蹤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監管建設單位代扣稅款是否合法、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如何、涉稅動態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稅款從開工到項目竣工驗收均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建筑業內部機構應相互協調、彼此制約,比如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共同、定期對比析納稅申報詳情,及時查找漏項工作、申報不及時等問題。
3.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
隨著計算機技術不斷翻新,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訴求也日漸提高。比如借助于平臺信息集成功能,對建筑企業內外信息資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比對預警功能,實現稅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提升稅收管理效能,此點最利于建筑行業企業各個職能部門與稅收管理員的溝通,以全面及時地監控和了解稅源情況。
(三)拓展稅收管理范圍
1.擴充稅源信息渠道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及其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
1.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業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開發和生產項目的單件性、流動性和長期性。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一樣.建筑業同樣具有周期性,且從投入到產出的運行周期往往較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
建筑業與國民經濟其他多個行業具有較強的產業關聯性,比如水泥、鋼鐵、玻璃、木材、家電、塑料等各種行業或產業,均在建筑業生產經營中扮演相應角色。正因為此,建筑業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對國家政策的敏感性
國家和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極易給建筑業帶來明顯影響,比如國家各項稅費在影響建筑業成本核算基礎上,使企業利潤回報率出現變動.再如政府在建筑業投資規模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到建筑業規模的變化。
(二)建筑業行業特點對稅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1.稅源變動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業很容易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其稅收收入計劃、預測等難以保證準確無誤,使得建筑企業決策和稅收征管把握難度較大。
2.所得稅管理難度較大
建筑業常出現開發項目實施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情況。對建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正常的以會計年度為單位,則很難對收入、配比結轉成本等進行準確計算。加上有效開發項目具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稅務稽查工作復雜
建筑業牽涉其他多個行業,這給某些建筑企業在成本費用上造假提供機會。此外,由于全國各地執行稅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則一些建筑企業到稅負較低的地區申請代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建筑業材料票使用增值稅發票,在上述情況下,地方地稅部門稽查難度明顯增加。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常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
目前。建筑業企業賬面核算不實、明虧實盈、逃避稅務機關監管、偷逃企業所得稅等現象嚴重。一則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業掛靠單位多、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度偏低、賬證不規范等問題普遍存在.比如將工程款結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價收入等掛“其他應收款”,再如處理涉私建筑項目時,將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格入賬甚至不入賬,私自帳外經營,故意偷漏稅款。二則企業列支成本費用隨意性較大、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
在建筑業稅收收入構成中。營業稅占據較大比例.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甚小,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較多問題:代扣代繳義務時間滯后、收入難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遺漏、逃稅避稅現象嚴重。比如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應計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稅金額,但在人賬時往往被遺漏,再如個人承包人或掛靠人開具材料發票抵賬,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計稅金額申報不足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納稅人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不管其與對方采取何種方式結算.納稅人營業額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包含在內。在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與其他多種行業產生聯系.但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只向施工單位支付施工費用則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施工單位納稅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費進行申報。對于常發生的綠化、木門、水泥路、路燈、電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等發票形式直接計入且有賬目,以減少計稅金額。納稅人申報納稅只以施工費為依據,則漏掉了建筑施工過程中自購原材料費用及其他動力價款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營業稅征收難度大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不夠合理和明確,客觀上助推了納稅人稅款申報延時、稅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十分不利于營業稅征管工作的開展。首先,稅收政策中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過多、過細,在實際操作中遭遇較多難題,尤其是按照建筑營業稅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現行政策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得納稅人巧用規定故意延緩稅款繳納期限,稅務機關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義務發生
時間。其次.稅收政策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也成為稅收征管難度的誘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地點做出分散性規定,導致多數建筑企業不按時繳納稅金或者稅金分毫不繳,由于時間、空間、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成本核算、企業勞務、企業收入等具體情況,進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少繳稅款。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
做好稅源監控應從管理流程和管理內容兩個角度人手。
1.規范管理流程
規范管理流程,應實行有序的項目登記,包括項目開工登記即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施工單位一同到稅務機關辦理建筑業稅收項目登記手續;項目變更登記,即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停緩建等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注銷登記,即建設單位須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進行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代扣代征稅款憑證等一系列稅收事宜。
2.細化管理內容
細化管理內容應實施雙向申報方式,即建筑單位和建筑企業需在建筑項目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后,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申報納稅。其中建筑單位應定期明細申報,對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代征稅款、工程材料供給等詳情進行分項目申報,并建立健全代征稅款臺賬,按月解報稅款。建筑企業則首先根據法定要求,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并據工程進度將《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報送至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處.以將稅源監控延伸至具體的建筑項目,提高納稅申報準確性。
(二)有機協調工作局面
1.明確機構定位和職責
在建筑企業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收分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員的地位、職責應予以定位和明確。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同時監督建設單位代征稅款申報、解繳、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以及施工、貸款結算、開工與竣工驗收等各個不同過程,并將稅收信息傳遞給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既要負責對納稅人據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實施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督.又要對財務核算、稅款繳納等內容予以監管,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傳遞及時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對比工作。
2.實現動態控制和相互制約
建筑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和動態控制要求,稅務機關專人、專職、專責地對建筑項目施以跟蹤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監管建設單位代扣稅款是否合法、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如何、涉稅動態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稅款從開工到項目竣工驗收均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建筑業內部機構應相互協調、彼此制約,比如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共同、定期對比析納稅申報詳情,及時查找漏項工作、申報不及時等問題。
3.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
隨著計算機技術不斷翻新,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訴求也日漸提高。比如借助于平臺信息集成功能,對建筑企業內外信息資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比對預警功能,實現稅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提升稅收管理效能,此點最利于建筑行業企業各個職能部門與稅收管理員的溝通,以全面及時地監控和了解稅源情況。
(三)拓展稅收管理范圍
1.擴充稅源信息渠道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及其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
1.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業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開發和生產項目的單件性、流動性和長期性。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一樣.建筑業同樣具有周期性,且從投入到產出的運行周期往往較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
建筑業與國民經濟其他多個行業具有較強的產業關聯性,比如水泥、鋼鐵、玻璃、木材、家電、塑料等各種行業或產業,均在建筑業生產經營中扮演相應角色。正因為此,建筑業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對國家政策的敏感性
國家和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極易給建筑業帶來明顯影響,比如國家各項稅費在影響建筑業成本核算基礎上,使企業利潤回報率出現變動.再如政府在建筑業投資規模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到建筑業規模的變化。
(二)建筑業行業特點對稅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1.稅源變動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業很容易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其稅收收入計劃、預測等難以保證準確無誤,使得建筑企業決策和稅收征管把握難度較大。
2.所得稅管理難度較大
建筑業常出現開發項目實施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情況。對建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正常的以會計年度為單位,則很難對收入、配比結轉成本等進行準確計算。加上有效開發項目具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稅務稽查工作復雜
建筑業牽涉其他多個行業,這給某些建筑企業在成本費用上造假提供機會。此外,由于全國各地執行稅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則一些建筑企業到稅負較低的地區申請代開,甚至使用假。建筑業材料票使用增值稅,在上述情況下,地方地稅部門稽查難度明顯增加。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常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
目前。建筑業企業賬面核算不實、明虧實盈、逃避稅務機關監管、偷逃企業所得稅等現象嚴重。一則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業掛靠單位多、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度偏低、賬證不規范等問題普遍存在.比如將工程款結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價收入等掛“其他應收款”,再如處理涉私建筑項目時,將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格入賬甚至不入賬,私自帳外經營,故意偷漏稅款。二則企業列支成本費用隨意性較大、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
在建筑業稅收收入構成中。營業稅占據較大比例.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甚小,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較多問題:代扣代繳義務時間滯后、收入難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遺漏、逃稅避稅現象嚴重。比如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應計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稅金額,但在人賬時往往被遺漏,再如個人承包人或掛靠人開具材料抵賬,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計稅金額申報不足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納稅人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不管其與對方采取何種方式結算.納稅人營業額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包含在內。在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與其他多種行業產生聯系.但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只向施工單位支付施工費用則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施工單位納稅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費進行申報。對于常發生的綠化、木門、水泥路、路燈、電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等形式直接計入且有賬目,以減少計稅金額。納稅人申報納稅只以施工費為依據,則漏掉了建筑施工過程中自購原材料費用及其他動力價款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營業稅征收難度大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不夠合理和明確,客觀上助推了納稅人稅款申報延時、稅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十分不利于營業稅征管工作的開展。首先,稅收政策中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過多、過細,在實際操作中遭遇較多難題,尤其是按照建筑營業稅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現行政策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得納稅人巧用規定故意延緩稅款繳納期限,稅務機關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次.稅收政策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也成為稅收征管難度的誘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地點做出分散性規定,導致多數建筑企業不按時繳納稅金或者稅金分毫不繳,由于時間、空間、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成本核算、企業勞務、企業收入等具體情況,進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少繳稅款。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
做好稅源監控應從管理流程和管理內容兩個角度人手。
1.規范管理流程
規范管理流程,應實行有序的項目登記,包括項目開工登記即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施工單位一同到稅務機關辦理建筑業稅收項目登記手續;項目變更登記,即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停緩建等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注銷登記,即建設單位須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進行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代扣代征稅款憑證等一系列稅收事宜。
2.細化管理內容
細化管理內容應實施雙向申報方式,即建筑單位和建筑企業需在建筑項目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后,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申報納稅。其中建筑單位應定期明細申報,對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代征稅款、工程材料供給等詳情進行分項目申報,并建立健全代征稅款臺賬,按月解報稅款。建筑企業則首先根據法定要求,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并據工程進度將《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報送至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處.以將稅源監控延伸至具體的建筑項目,提高納稅申報準確性。
(二)有機協調工作局面
1.明確機構定位和職責
在建筑企業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收分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員的地位、職責應予以定位和明確。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同時監督建設單位代征稅款申報、解繳、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以及施工、貸款結算、開工與竣工驗收等各個不同過程,并將稅收信息傳遞給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既要負責對納稅人據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實施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督.又要對財務核算、稅款繳納等內容予以監管,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傳遞及時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對比工作。
2.實現動態控制和相互制約
建筑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和動態控制要求,稅務機關專人、專職、專責地對建筑項目施以跟蹤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監管建設單位代扣稅款是否合法、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如何、涉稅動態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稅款從開工到項目竣工驗收均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建筑業內部機構應相互協調、彼此制約,比如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共同、定期對比析納稅申報詳情,及時查找漏項工作、申報不及時等問題。
3.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
隨著計算機技術不斷翻新,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訴求也日漸提高。比如借助于平臺信息集成功能,對建筑企業內外信息資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比對預警功能,實現稅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提升稅收管理效能,此點最利于建筑行業企業各個職能部門與稅收管理員的溝通,以全面及時地監控和了解稅源情況。
(三)拓展稅收管理范圍
1.擴充稅源信息渠道
一、稅收改革對建筑行業的整體影響
(一)對建筑合同的具體影響
對建筑行業的相關企業而言,稅收改革對工程合同條款中涉及的設備值進行了更加準確的定位。營改增背景下,允許企業對新會計時期內購買的設備進行增值稅抵扣,建設單位可以結合設備值的具體需求開增值稅的相關發票。與此同時,由于固定資產的新增部分可以進行稅收抵扣,因此新增部分的資產相對降低,折舊費用也有所減少,提升了工程的營業利潤,導致部分建設單位通過增加工程造價的設備值來提升整體經營利潤,出現建安產值削減的情況。
(二)對混合銷售的改革影響
新稅收細則對混合銷售進行了特別規定,即納稅人提供建筑產業相應勞務的同時,出售自己生產的貨物或者做出稅務相關部門另行規定的行為時,需要對應稅勞務與貨物銷售額進行分類核算,應稅勞務部分繳納11%的增值稅,貨物部分繳納17%的增值稅。如果沒有進行分類核算,按主管單位的核定結果進行繳納。細則內容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建筑單位混合銷售的稅收管理上。原政策規定,如果混合銷售沒有進行分別核算或者出現核算結果不準確的情況,混合銷售中的應稅勞務、貨物以及非應稅勞務都需要繳納增值稅,不用繳納營業稅?,F行的新準則將混合經營的增值稅核定工作轉移到稅務機關上。如果建筑工程屬于鋼結構的制作項目,同時涉及兩種增值稅的勞務管理范疇,建筑企業應該分別進行核算,通過合同進行籌劃管理,提升整體建筑效益。
(三)對建筑合同收入確認的影響
建筑工程的合同可以分為固定造價與成本加成兩種類型。固定造價建筑合同主要是對建筑工程收入與毛利的確認。在沒有實行營改增政策之前,營業稅是一種價內稅,合同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政策實行后,增值稅的性質屬于價外稅,因此合同收入沒有包含增值稅的內容。與此同時,合同造價的總成本中,原材料、租賃費用以及燃料等屬于增值稅的稅額不歸于實際成本,合同預計的成本相較于改征前有所下降,增強了建筑成本的實際配置效率,促進建筑產業的良性發展。成本加成類的建筑合同屬于對建筑工程整體收入的確認,主要是以合同條款或具有法律效益的其他協定為基礎,對成本及成本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進行價款確認,最終形成的建造合同。營業稅繳納改為增值稅繳納后,將合同的總價,即營業總收入作為基本參數,扣除實際成本中可以抵扣增值稅的數額,因此實際成本不包含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部分,降低了建筑企業的稅收壓力。與此同時,建設成本的定比或定額也會相應改變,使得營業總收入相較于過去有所提升,緩解了建筑工程的稅收負擔。
二、建筑工程保證合同稅收管理合理性的有效途徑
通過分析新稅收機制對建筑領域財稅管理的具體影響,可以發現建筑項目的合同稅收管理對項目財務資源的管理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當施工單位承包了整體工程時,需要對建安產值、設備值進行明確劃分;如果項目包括自產產品、加工產品時,應該更準確地區分建安產值與自產產品值。
(一)總工程建筑承包合同的稅收管理
新稅收規范對整體建安工程(包含設備)的籌劃重點表現為提升建設單位整體效益,保證增值稅繳納合規、合理,在滿足發票開辦標準的同時,科學降低設備使用、收入稅負。(1)合同協商的注意事項。在進行建筑合同的準備與協商過程中,應及時與業主進行溝通,將總承包合同劃分為不同的項目,如設計、設備采購等,將設計與設備進行單獨拆分,以經營性質的不同為標準,分立合同,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重復繳稅問題。與此同時,施工單位應該盡量避免法人同時與建設單位訂立設備采購、建安工程兩個合同。根據施工單位的組織構架,選擇是否單獨進行協商。(2)明確外購設備值。為合理降低建筑單位的稅負,在建筑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需要明確外購的設備值:首先,施工階段的設備價值先不進行封口,當最終計算價值時應以單位的采購數據為依據;其次,由于外購設備的相關合同值不能確定,因此,建安合同的價值也不應該進行封口,將總包干價與外購設備價值的差額作為最終結算;第三,施工單位在投標準備過程中,應該對設備市場進行調查,確定設備合同值與實際的采購值基本一致。
(二)建安項目合同中的混合銷售稅收籌劃
建筑合同中涉及混合銷售項目的稅收需要進行分類籌劃:如建安項目包括自產產品、加工產品的經營收入,自產、加工產品的銷售額應該繳納增值稅,土木建設以及安裝工程需要繳納。籌劃這一類工程項目稅收需要區分營業部分,明確辨別增值稅應稅項目及應繳稅率的不同,合理降低稅收成本。具體來講,混合銷售應該最先測算自產及加工產品的整體銷售額,取得相應的稅金抵扣包含的物資成本,依照成本明確應稅項目的實際合同值。在合同中分別注明不同的應稅項目與合同值。如果遇到混合銷售項目難以區分的內容,可以在后續協商階段簽署補充合同,或者在甲方所屬的簽量單上單獨注明。
(三)工程合同中甲供材料相關內容的稅收籌劃
關鍵詞:
建筑業;稅收管理;風險;對策
一、建筑業稅收管理現狀及稅收風險
當前,建筑行業施工單位注冊地與施工地不一致,全國一些地方稅務機關為防止稅收流失,同意由業主單位代征稅款,這樣即確保了稅款的直接入庫,又防止了施工企業納稅過程中使用假票的現象。但在稅款代扣過程中,業主僅代扣基建營業稅及附加稅,其他稅種管理難度大,需要稅務人員素質高,當地稅務機不能實施有效管理,但注冊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進行稅務管理時,由于賬和憑證在施工地,也不能進行精細化管理,故造成其他稅種管理的漏洞,建筑企業一般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工地施工完成后項目經理職責就結束了,這給建筑企業留下了很高的稅收風險。
二、建筑行業涉稅風險分析
(一)營業稅方面
1.少記收入偷逃稅款。一是建設方不按工程完工進度進行申報,申報數據與建造成本不相匹配,二是在甲方不付建設款的條件下,由施工方代墊建設款項后直接記入費用支出,實現少記收入少繳營業稅的目的。
2.建筑材料由甲方直接供應(甲供材)。甲乙雙方在簽定建設合同時未包含甲方供應的材料供應款項,乙方只對建設款項進行申報繳稅,而甲方直接開具增值稅發票入賬,建筑營業稅未按稅法規定全額計征營業稅。
3.建設過程中的水電費由甲方保障提供后直接扣除以抵工程款,達到少繳營業稅的目的。
4.甲方在支付項目工程款時,按照總價款的一定比例替施工單位繳納的規費,乙方無票入賬,收入減少。
5.建造過程中乙方直接把設備費用進行列支,增大扣除成本,減少營業稅額。
6.在發票的使用上做手腳,建筑企業項目部經常會出現使用白條、假票、虛開發票的現象,實現少繳稅的目的。
(二)所得稅方面
1.工程收入記賬不及時。建筑工程建設周期上,建筑單位往往為了中標,經常墊付工程資金,或將部分實收工程款計入預收賬款等往來科目。為了不按期繳納稅款,企業申報營業收入與實際已經實現的工程量收入有很大出入,通過推遲開票時間或開假票等達到來少繳企業所得稅。
2.采用虛假建筑工程成本票據沖抵企業所得稅稅基。一是虛列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單位中標項目,常規建筑工程一般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在上繳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后,建筑工程所用支出,均有項目經理全權支配。小的建筑單位項目經理采用白條直接領款,致使建筑項目成本管理流于形式,特別是對部分工程采用分包、轉包的,工程成本混入整個成本賬務之中,并沒有工程收入配比,達到虛增工程成本,套取現金,以實現少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大的建筑企業項目經理,為了滿足內部財務管理和外部監管等要求,項目部采用虛開發票等手段,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項目部在工程成本、費用入賬時,到處找票列支,虛開、買假票情況很多,由于建筑工地往往遠離公司,項目部往往自行采購的工程所需材料,一般只有鋼材、商混有發票,其他地材都沒有發票,這為虛開、代開發票提供了土壤。對實際是專門的勞務開票公司,一般按照需票方的開票額加上開票費的金額直接開具發票,虛構工程成本。二是虛增工地施工人員,冒領工資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和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工地項目部人員很少,一般采用勞務外包,本來項目部人員工資在建筑成本中占比例不大,但項目經理指使別人簽字冒領工資,達到逃避繳納所得稅的目的。對管理層人員工資只計入管理費用,不代扣個人所得稅。尤其以個人承包形式的施工企業,在工程完工后對承包人不進行個人所得稅二次核算。
3.虛列機械工程費,達到少繳工程所得稅的目的。建筑工地機械很多,項目部一般采用租賃,工程機械大都是個人或私人小公司所有,為了攬工程機械租賃的活,一般愿意配合項目部多列機械費,將套取的租賃費返還給項目部,成為項目經理的小金庫。
(三)印花稅方面一般情況下,建筑公司會按照建筑合同的金額和賬簿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在購買材料等方面,管理較為規范的國營、集體性企業很少出現材料不入賬的現象,而民營企業在購買材料、委托加工等方面,常會出現不及時入賬,漏繳印花稅的現象。
(四)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方面在城市舊城改造項目中,建設單位常常在未簽定土地合同,未取得土地開發證明的情況下進行工程建設,稅務機關常常無法對其進行正常管理,對其產生的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無法即時進行征稅。若施工企業與建筑公司存在有承包或掛靠的形式,地稅機關常常難以及時準確掌握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業直接將臨建房歸還給業主單位,業主單位因沒有房產原值無法記入固定資產,使房產稅不能按時申報。
三、采取的主要對策
1.強化對建筑單位的稅務管理。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協作,給出建筑子單位成本預警值,要求建筑單位報明細收入、成本到子單位工程,從邏輯關系上規避建筑公司的涉稅風險。賦予工程所在地更大稅務管理權限,讓真正能管理的稅務機關履行好職責,合理分配所得稅分成比例。
2.加大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管理。根據建筑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是否健全,準確確定查賬、定額、定率的征收模式。定期審核建筑單位稅前扣除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首先著重查大額成本費用的票據是否合法、真實、有效,是否有假票、虛列、虛構行為。再次查看工程施工形象進度,是否與賬務記載匹配,是否分項目和年度歸集收入、成本、費用。最后根據工地實際核實工資,是否有虛開發票,虛列人員工資的情況。
3.充分利用數據管理平臺,及時收集和利用好第三方信息。通過多渠道采集建筑單位的營業稅和開具發票的信息比對、并利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信息與加征的所得稅數據比對;公路、鐵路、建設等相關有關部門取得第三方信息進行對比分析應用等。
4.加大建筑企業日常管理和巡查力度。對大型建筑企業,應著重查看掛靠、轉包現象,如存在就要關注假票報賬、虛列成本費用,逃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小型建筑企業,應著重查看白條入賬、賬務不健全,掛靠別的企業施工,對在項目施工地開票的收入,有無不列或少列賬。
四、管理建議
1.建議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取消業主代扣稅款,并嚴格按照稅收管理法,對施工方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納入正常稅收管理。
(一)混淆建筑業的納稅主體,計稅收入申報隨意性強
具體表現有兩種形式。一是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收取固定利潤或管理費,合同內容上明確被承包工程的各種稅收由承包者負責。從合同性質上說,這屬于內部合同,對外沒有效力,所謂的承包者負擔稅收也是依據不足的。從現行的營業稅法規解釋來說,建筑業只有在工程分包或轉包的條件下才構成分包或轉包者為納稅人,否則只能是發包者為納稅人,可在實踐中卻難以界定。土建工程多元化的經營方式,出現不規范的無序行為,造成了在稅務法律法規的空白。二是掛靠工程。一般是掛靠者自己找工程,自己落實資金,自己組織施工,僅以被掛靠人合法的名義去從事建筑施工業務,被掛靠人通常按約定的比例收取管理費。因此,在稅收處理關系上,也同樣存在第一種形式的問題。
(二)財務會計管理混亂
建筑業基本上設有財務會計部門,但真正精通建筑專業的會計人員卻很少,可以說是屬于會計質量不高的行業?,F在的建筑企業采用靈活的經營機制,大量采取承包、掛靠經營,導致賬戶所反映的數據有很大的水份,普遍存在未按時結轉工程結算收入,成本核算不準確,虛列或多列成本等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可以發現大量建筑承包商實際暴富與賬上所反映的會計信息存在巨大的反比,一邊是名車豪宅,一邊是微利虧損,真正按承包所得足額上交所得稅的幾乎微乎其微。所以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賬證失真,甚至存在做假賬的現象。
(三)對外來施工企業稅收管理水平滯后
由于建筑市場的開放,目前外來施工企業占本地建筑業的營業額逐年增大。雖然外來施工企業所占份額很大,但稅務機關在納稅管理上卻遠不如對本地施工企業的強,大多采取“守株待兔”的管理方法,企業只開張發票讓其交一次稅,很少歸并到日常管理去。在實踐中對外來施工企業管理現行只有以《外出經營許可證》作為唯一的聯系證據,只要有《外經證》就不要就地交納企業所得稅,而機構所在地對《外經證》管理也是相當松懈,很少真正核實外出經營稅收交納情況,出現了經營地與所在地兩頭都不管的漏洞,使《外經證》未成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有效措施,反而有點讓納稅人逃稅作借口的味道。
客觀方面,外來施工單位在施工地很少有財務會計部門,涉稅事項聯系相對不便,賬證核算也不健全,稅務機關很難及時掌握其經營情況,做出相應的措施。但是,造成問題主要還是主觀原因。首先在思想上,稅務機關一直以來偏重營業稅管理,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及其他稅費管理不夠重視,很少主動與建設單位、城建部門取得聯系,也沒有經常去工程施工現場去核查。其次,沒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業稅收管理制度,長期以來,建筑業稅收管理政策在一個地區不相統一,除營業稅相對統一外,其他稅費各地執行都不相同,甚至相差很遠,如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就差別較大。再次,執行政策沒有完全到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施工單位外出經營作出了一些具體的稅務規定,但在實際中執行力度有限。
二、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加強行業稅收征管,強化“源頭控管”
首先要加大對建筑業的稽查力度。建筑業的稅收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較大,應及時采取“以查促管”的辦法,采用自查和開展調查的稽查方法,對少數自查不認真的企業予以重點檢查,加大處罰力度。要積極探索對建筑業有效的征管辦法。根據其行業特點加強征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從招投標環節入手,對建筑施工企業名稱、項目施工地點、總投資額、建設單位等情況建立相應臺賬,及時掌握工程的進度及工程分包、轉包等情況,實行有效的跟蹤監控。
(二)加強行業稅收征管與推進建筑市場規范化相結合
1.加大《建筑業管理條例》的執行力度。對行業的業主、承包商、中介服務機構、建筑工程合同以及法律責任等六個方面作具體規定,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能范圍,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2.規范工程招投標。全部工程應由招標委員會負責,在工程開標前,首先確保工程所需資金已當位,嚴防工程完工后形成壞賬;其次工程中標后,單方不得隨意壓級壓價以降低工程造價。
3.規范收入的確認方式。將施工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幾種體現收入實現的確認方式明確化,使行業統一按相同模式操作,建筑業企業不能如實提供計稅收入,或因墊資及建設方資金不到位造成不能準確反映計稅收入的,按形象工程進度核定計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款。已完工建筑工程項目,不論是否結清工程價款,一律按決算金額清算稅款;尚未決算的暫按預算造價或工程進度結算稅款,待決算后進行清算。
4.將建設單位列入建筑行業稅收繳納的責任主體。規定建設單位應對稅收繳納情況負有一定的責任,實行與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上的雙向監控,實行利益約束,以達到規范市場管理,加強稅收征管的目的。
(三)規范內部承包工程管理
對施工單位實行內部承包按期上繳固定利潤或管理費的經營行為,可確認為施工單位為建筑業的納稅義務人。即不論在簽訂合同上是否所列稅收由內部承包人負責,也不論內部承包人是否上繳利潤和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款是否通過施工單位帳戶核算,該工程的納稅人均為施工單位。稅務機關認定所有的涉稅事宜均由施工單位負責承擔(除承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外),由施工單位履行納稅義務。如果內部承包人行為構成涉稅違法違規的,施工單位連同內部承包人共同承擔稅務行政責任和司法責任。這樣認定的依據是《建筑法》明確規定施工單位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得再承包,否則屬于違法。從合同法上說,內部承包合同只能是施工單位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實行內部承包可理解為是工程責任制的承包,并沒有改變與外部各種關系的法律地位,內部承包即使出現了問題,也只能說是內部管理不善的問題,追究責任的應是施工單位。
(四)加強掛靠工程管理
對掛靠施工單位上交一定比例管理費的經營行為,可比照分包工程稅收處理政策,確認掛靠人為納稅義務人,被掛靠施工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理由是被掛靠施工單位沒有投入經營資金,不承擔風險,僅僅為掛靠人提供合法經營的名義。因此,如果掛靠人行為構成涉稅違法違規的話,被掛靠施工單位全部要承擔稅務行政責任和司法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這種工程掛靠行為從開始就存在形式上的不合法,可已既成事實了,而表示事實的真實意思是掛靠人,按照規定同樣能構成營業稅的納稅人,獨立承擔稅務行政責任和司法責任。被掛靠施工單位既然提供了名義,收取了管理費,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發票,就要負責扣繳掛靠人應交納的各種稅收。
(五)規范財務會計行為
這需要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首先,要落實各項財務會計的培訓制度,強化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在思想上杜絕做假賬,在行動上兼顧企業與國家利益。其次,要經常開展會計稅收專業業務的輔導咨詢,提高辦稅水平,準確核算收入和支出,真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再次,要加強對會計人員和辦稅人員的考核,對工作成績出色的,要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給予表彰,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特別是對做假賬、故意偷稅等十分嚴重的行為,要采取嚴厲措施,該吊銷會計證的要吊銷會計證,該行政處罰的要行政處罰,該追究司法責任的要追究司法責任。
(六)加強對外來施工企業的稅收管理
首先,要主動聯系,巡視管理。建立工程作業信息傳遞制度,主動與計劃、城建、土管、銀行等部門溝通,及時掌握本區域工程作業動態情況和基本資料。建立工程現場巡視制度,對在建工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實地稽核,及時做好稅收宣傳咨詢,督促施工單位按時辦理各種涉稅事宜。
前言
隨著社會的發展門國家稅務總局對于我國的稅收制度也有了新的解讀。對于建筑行業的營業稅改成增值稅的進步,可謂是有意義的。建筑行業原有的稅收制度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給很多人員提供了偷稅逃稅的機會[1]。改進這項制度,是我國稅收制度的一大進步。而建筑行業在面臨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也需要采取一些相應的措施來應對新的稅收制度。本文對這些方面進行了簡要分析。
一、建筑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背景
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的兩個基本稅種。建筑行業的營業稅改增值稅有其自己的背景原因。營業稅是對我國境內特定的一些機構的營業額進行征收的勞務稅,最早的就是第二產業中的建筑業以及其它產業。營業稅的稅率為3%和5%。而增值稅是對一些從事貨物銷售等活動的對象征收的稅種[2]。增值稅是企業在經營后新創造的價值,實質是商品價值C+V+M在減去生產資料轉移價值C之后的余額,即V+M。之所以要把建筑行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是因為兩種稅種同時存在使得在征收稅務方面提高了困難,而且還存在重復征稅稅負不公的現象。當然,將建筑行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也是和國際接軌的。
二、建筑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基礎條件和存在的問題
(一)建筑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基礎條件
建筑行業具有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基礎條件。建筑行業在生產的工程中,其經營生產模式是和企業一樣的,都是在供、產、銷的過程中進行的。建筑業的資金形態是儲備資金生產資金和成品資金等多個形態,而最終的落腳點依然是貨幣資金。建筑業符合我國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基礎,也就是建筑行業具有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基礎條件。另外,建筑行業的營業稅改增值稅,是符合我國的稅收管理的需求的。之前,國家稅務局對于建筑行業的征稅標準的認為規定,使得很多的不法分子借機偷稅逃稅。最常見的如建筑行業建筑安裝所需要的機械設備、建筑材料之類的,本該屬于增值稅而并未收取。還有一個方面就是將建筑行業的營業稅改成增值稅,能夠間接的使得建筑行業的技術不斷提高,設備不斷更新。這樣也提高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建筑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建筑行業屬于一個特殊的行業。從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是有一些明顯的問題的。在征稅類型上,如果按照現在已有的征稅方法計算的話,無論是17%的稅率還是13%的稅率都是對建筑行業的一個很大的負擔。而如果采用別的方法,則又額外的增加了管理的難度。還有一個方面的問題是如果將建筑行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那稅率的計算是要參考企業一致的標準還是不參考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同時,增值稅的范圍加大后,對于國民的個人所得稅等也應該有一個相應的調整。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建筑行業該如何應對
(一)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對建筑行業財務方面的影響
建筑行業面臨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對于財務方面的影響也是很大的。財務方面需要作出相應的調整來應對新的稅收變化。稅的分類有多種,按照稅額和價格的關系可以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兩種。增值稅屬于價外稅[3]。對于銷貨方來說,營業稅換為增值稅后,其營業收入由原來的不含營業稅在內的營業收入變為了除去增值稅稅后的營業收入,明顯的入賬金額降低了。而對于購貨方來說,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改變,使得他們的入賬金額也有了差異性。這些都對建筑行業財務賬務方面產生了影響。建筑行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財務報表方面的變化也是很多的。對于企業資產的負債表來說,就有很明顯的變化。企業的一項重要的資產就是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和企業的總資產的關系是很明顯的,固定資產的變化會引起企業總資產的變動,從而引起資產負債表的變化。建筑行業的增值稅取代了原有的營業稅后,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都會變少,而相應的很多的賬目都要變化。由此可見,對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是很明顯的。還有一個方面是對企業的利潤表的影響。企業在實現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利潤表必然會有相應的變化。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對建筑行業的應對措施
首先是要對產業的結構進行調整,對原有的發展模式進行改變。對于建筑行業,原有的勞動模式多為勞動密集型的企業模式,依靠這樣的形式與同行業在市場上比拼。隨著社會的不斷的發展,社會的人口老齡化的程度在加大,這樣就使得勞動力的成本在不斷的上漲,由此使得企業在面對工資方面和一些其它方面,有了更大的壓力。這些都是對企業的利潤收入的一個很大的挑戰。由此可見,要想有更大的利潤空間,更多的企業效益,建筑行業應該在技術方面不斷的進步,不斷的發展自己的水平,從而能夠發展一個好的企業發展模式,對企業的結構調整也有一個好的規劃,更利于建筑行業的長遠的發展[4]。
其次是要優化企業的內部管理,提高財務方面的能力。建筑行業面臨由企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轉變,需要對建筑行業的相關的財務系統進行培訓和指導,讓其能夠順利的將稅收由原來的營業稅轉變為增值稅。對于增值稅而言,一般并沒有在日常生活中接觸太多,也沒有在財務報表中直接表現出來。因此,建筑行業的財務人員應該在以下一些方面多加注意。第一,多學習,多培訓,尤其是在增值稅法和合同等方面,對財會人員進行培訓后,讓其能夠更好的進行會計核算,很熟練的進行相關的銷項、進項等程序。第二個方面是要提高建筑行業的信息化水平,對增值稅的專用發票要達到一個統一的效果,避免由于條件問題而形成的差異性。
最后,建筑行業在面臨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要積極應對。稅收政策的變化對建筑行業的稅收籌劃也有了新的驅動。建筑行業在面臨該問題的時候,需要在以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材料的基礎上,制定準確的籌劃步驟,做出最好的籌劃方案。這些籌劃包括對納稅人身份的籌劃,建筑的施工材料的籌劃,固定資產的籌劃,等等。通過多個途徑實現籌劃的合理性,得到一個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是減輕建筑行業企業稅負的目標,是財會人員需要做好的部分。還有一個方面是建筑行業在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企業的現金流量也有很大的變化。企業的現金流量影響著企業的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籌資活動等多個方面。企業的財務人員需要對這些問題都把握好,讓企業能夠穩步的發展[5]。
四、結束語
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建筑企業應如何應對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的發展,我國在稅收方面的改革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建筑行業的稅收變化,是我國稅收制度的一個好的開端。建筑行業在面對稅收改革的時候,采取以上的一些措施,應該會收到一個好的效果,最起碼會實現稅收改變后的一個平穩的過度。隨著我國的稅收制度的不斷的完善,相信建筑行業在稅收管理方面也會有自己的新的突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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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國華. 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企業影響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2,(03).
2.建筑項目生產周期長、內部管理規范化程度不一。由于建筑業具有建筑項目生產周期長、單項工程跨年度作業現象較為普遍,項目建設期長達數年甚至更長時間,內部管理規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項目流動分散、從業人員眾多,工程款項結算不及時,少申報和延期申報稅款的現象大量存在。
3.建筑企業工程款回籠遲緩,造成企業欠稅嚴重。建筑企業為了承接施工項目,往往會壓低報價,且需墊付大量的資金,而有的工程項目早已竣工,建設單位卻遲遲不清算,長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企業無力繳納稅款。
4.會計核算的問題。
(1)不按期確認工程結算收入。由于建筑項目施工周期長,而建設單位經常是先預付工程款,到工程竣工決算時才要求施工方開具建筑業發票,所以很多建筑企業就將這部分工程款收入一直掛在“預收賬款”會計科目,而不及時確認“工程結算收入”造成收入核算反映不真實,遲繳稅款。
(2)不據實核算工程施工成本。由于建筑業單項工程施工環節眾多,而工期往往又很長,企業為了少繳企業所得稅,通常會虛增工程成本,加大材料費、人工費及機械費用的支出,從而造成賬面虧損,達到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3)虛列工程施工人員工資。近幾年,施工企業工人工資不斷上漲,個別工種的人員工資已超過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工資,而他們個人又不愿意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施工企業會虛列工程施工人員工資,達到減少員工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4)實物抵賬不入賬。工程項目竣工后,有的建設單位因種種原因無力支付工程款,就用汽車、貨物或房屋抵頂工程款,而建筑企業對這部分抵頂工程款的實物卻不作賬務處理,從而偷逃稅款。
(5)以施工勞務名義將工程轉包,轉移利潤。目前,許多有條件的企業成立有建筑勞務公司,有的建筑企業利用勞務公司將利潤轉移。如:將工程勞務分包給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就其勞務分包部分繳納建筑業營業稅,建筑公司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算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建筑施工單位一是在稅負(營業稅金及附加)不增加的情況下,避免稅務機關對其用工情況進行核實,另一方面,轉移利潤,通過勞務公司開具建筑業發票計入“工程成本”科目,即不增加稅負,又達到轉移消化企業利潤的目的,造成企業所得稅流失。
5.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建筑企業作為納稅義務人積極納稅的意識淡薄,對工程收入則是盡量少列,現金能坐支的也不入賬,或者長期掛在“預收賬款”上,但企業以工程未結算而不轉收入。另外,一些建筑企業在財務核算上編造虛假記賬憑證,虛增工程成本,造成無法完成納稅義務。
6.大量農村施工隊伍未納入稅收管理。隨著我國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大量農村施工隊伍活躍在城鄉承接工程。在建設和承接雙方之間簽訂的建筑安裝合同或協議很少,大部分只有口頭協議,基本按約定俗成的規矩處理。上述情況表明,對建筑企業稅收的管理不夠科學合理,存在著一定漏洞,需要進一步加強改進。
二、結合行業特點,加強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的方法及途徑
1.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形成依法誠信納稅的社會共識。定期召開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稅法宣講大會,并有效利用電視、廣播、網絡等現代新聞媒介進行稅法宣傳,擴大影響面,將宣傳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讓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覺納稅的共識,使納稅人進一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形成自覺依法納稅、社會協稅護稅的良好氛圍。
2.實行行業管理,細化工程監督,抽調專門的稅務專管員進行管理,不定期下戶進行調查,重點檢查掛靠和個人承包行為、取得工程收入不開票行為,對在稅務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偷稅、抗稅行為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以點帶面,堵塞建筑業稅收管理漏洞,促進稅收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3.嚴格執行“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制度。要求建筑業納稅人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一月內必須到稅局辦理工程項目登記,并嚴格執行。有的納稅人經常是簽訂合同后不及時到稅局登記,拖延到要工程款時才到稅局登記,造成遲繳稅款。
4.加強建筑業發票管理,細化開票流程。目前,稅務機關加強了對建筑業發票的管理,根據納稅人的業務量控制發票的領購并實行項目登記,就是說即使納稅人有發票但沒有登記項目也沒法開具發票,實現了“以票管稅”從而遏制了一些建筑業納稅人欠稅,堵住了建筑業單位利用發票偷稅的空子,從而從源頭控制建筑業稅收的流失。設立轉(分)包工程開票流程、預收工程款開票工作流程,外來經營戶開票工作流程及相應的臺賬,實現開票流程公開、透明、細化,大大方便納稅人辦理開票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在完善開票流程的基礎上加強宣傳和檢查力度,掃除建筑業專用發票的推廣使用死角,加強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程建設結算用票的監督檢查工作。
5.各部門密切配合,形成綜合治稅的管理模式。為加強對建筑行業的監督,及時、有效的掌握項目信息,建委、統計局等部門都要求建筑業報送報表,稅務部門可建立與這些部門的信息定期交換聯系制度,做到部門配合、職能協作、資源共享,使稅務部門能及時掌握建筑業工程招標、施工進度、竣工結算等稅源信息,從而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減少偷漏稅的現象發生。
6.進一步完善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工作。抓住建筑業總承包人不放,要求其認真切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可委托建設方按照工程進度代征稅款,達到管控稅收的目的。
7.完善稅收征管政策,充分發揮不同所得稅征收方式的作用。
(1)對出借、掛靠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由于其施工成本計算不準確,容易造成所得稅流失,為避免稅款流失,應核定其應稅所得率,按核定征收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就是營業稅繳納改變成為增值稅繳納,營改增是我國稅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創新以及發展,在這種新稅收制度下,工程項目在造價計價以及工程項目效益核算等方面出現了變化,營改增對工程項目造價以及計價體系等造成一定的影響。面對營改增的政策,作為建筑企業應當采取積極的措施加以應對,比如優化稅收管理以及調整發展模式等。
一、“營改增”內容分析
營改增本質上屬于新出臺的減稅政策,是國家為了降低我國各個行業的繳稅負擔而制定出來的稅收方式。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簡稱為營改增。過去各個行業都需要繳納高額營業稅,如今只要繳納一定的增值稅。過去在繳納營業稅的過程中時常出現重復繳稅的問題,為了避免這一現象的再次出現以及減輕各個行業繳稅負擔,政府提出將各個行業的營業稅改變為增值稅。營改增不但可以促使繳納稅收的方式及過程更為簡潔,而且可以避免各個行業重復繳納稅款,促使各行業稅收壓力降低以及控制行業運營成本,從而為行業的生產經營以及快速發展提供更為簡單、快捷的途徑以及方式。
二、“營改增”優勢分析
(一)避免重復繳稅
國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營改增是為了促使各個行業的稅收負擔得以下降,營改增本質上行屬于減稅的方式。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社會各個行業的競爭日益激烈,特別是沒有推行營改增以前,我國的各個行業都需要繳納營業稅,從而導致我國經濟發展道路出現各種各樣的困難,通過營改增方式的實施以及推廣,最大的優點是可以促使營業稅當中的漏洞得到有效的彌補,尤其是可以有效避免納稅中重復繳納的狀況,進而降低社會各個行業的繳納稅收壓力以及行業運營的壓力。此外,營改增中有抵扣的措施,原本需要繳納的稅收可以由于營改增獲得一定的抵扣,繳納的稅款大約是工程造價的3%。營改增的制度提出之后,整個工程的造價大約在正負3%變動,總體工程造價上漲3%或者下降3%,營改增對于工程造價產生一定影響。
(二)實現價稅分離
抵消措施可以促使工程企業少繳納一部分的稅款,營業改增值稅的過程中,工程項目需要繳稅的環節都從營業稅改成了增值稅,并且工程當中的各個環節都可以進行抵消,促使過去密切關聯的工程環節被拆分開來繳稅,工程造價管理控制環節要求更為嚴格,尤其是在信息采集以及整理的過程中需要更加準確,從而促使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不斷完善,價稅分離的主要特點就是價稅之間關系明確,缺點是計價的費用需要進行重新調整以及測算。
三、“營改增”對于計價體系影響分析
(一)轉變計稅的稅率
我國為了促使營業稅轉變成為增值稅模式進行轉變,制定了完善以及全面的增值稅收的方案,在方案的內容當中明確了稅率的問題,改變了傳統工程繳納工程總額度的3%營業稅。首先,工程當中需要繳納的稅款環節以及繳納稅收的項目之間相互聯系、相互抵消,大大降低工程項目稅款金額,隨著營業稅改增值稅的不斷推廣以及深入發展提出了定額取稅方式,就是將工程建設當中的繳納稅收的3%的營業稅改變成為繳納11%營業稅,根據實際的繳稅情況進行分析,定額取稅繳納方式需要進一步商榷。其次,價稅徹底分離,其中,營改增的最大作用是促使價稅之間相互分離,并且在工程項目造價環節當中,需要將原本占造價金額3%的營業稅加以剔除,之后將原料報價的稅費剔除,從而促使材料報價無限接近最為真實的報價,換句話說,就是人們經常說的裸價,充分了解市場真實材料的價格之后,將材料價格的報價實施重新調整,工程項目建設竣工之后應當對繳納稅收錢款實施重新的報價,通過將營業稅逐漸轉變成為增值稅,在工程項目完成之后應當為此繳稅從而實現價稅之間的分離,不但可以有效節約工程項目造價成本,而且可以提升項目的經濟效益以及項目利潤。
(二)綜合稅負記取
營業稅改變成為增值稅的方式對于工程計價影響促使計價方式采取綜合負稅方式,換句話說,工程項目的計價體現基本上是保持在現存報價體系,根據這個基準,不需要實施大范圍以及大規模的調整。工程項目的收費標準并不是總價3%的營業稅,而是和工程實際情況符合的綜合稅負,綜合稅負經過工程造價人員的考察以及數據結算,因此,具有一定的真實性及可靠性,綜合稅負方法成為工程造價系統當中十分快捷、簡單的方式。
四、“營改增”對于工程造價體系重建影響分析
(一)影響預算計量模式
建筑行業對于工程決算造價主要根據工程計價的清單加以實現,對于其中規定的程序、項目以及計價等都是按照現在的稅收政策加以繳納。在定額取費的過程當中,針對附加稅以及營業稅,可以根據固定稅率實施收取,并且在工程項目總價當中實施預算。工程造價計算的過程中,應當需要繳納必要的增值稅額,在實際的計算過程當中,其中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可以實現抵扣。然而,在實際工程管理的過程當中,由于工程預算以及進項稅額之間不能實現準確計算,就容易出現工程當中無法實現、確定和現行工程預算定額稅費收取之間的差異,從而對工程造價總額形成影響。
(二)影響納稅義務時間
施工建設的階段和傳統制作業相比存在十分顯著的差異性,在施工建筑的過程中,首先是發包方實施圖紙設計以及出具的過程,之后,施工方根據圖紙施工,由于在建筑當中的設計以及建筑的環境存在顯著的差異性,建筑中的每一棟樓都不能完全一樣,導致工程造價也存在顯著差異性,工程計量當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在實施工程計量過程之中,如果工程造價在預決算之外的話,存在第三方的機構實施審計決算,導致工程項目計量工作量較大以及程序特別繁復。工程施工過程中,經常出現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在實施增值稅改革之后,對于企業的經營活動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三)對于建筑模式產生影響
當前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如何促使建筑行業發展轉型是當前建筑企業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當前的發展趨勢加以分析,需要提升自身建筑實力以及不斷拓展產業鏈和經營范圍,進而出現建筑企業的新型發展模式,比如,BT以及BOT項目模式結合。針對BT項目來講,施工企業根據單位專用發票實施入賬和BT項目法規等發生一定沖突,在實施核算的過程中,根據施工營業額以及施工利息收入實施項稅計提。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為了保障BT項目的順利實施以及資金需要,需要各種貸款予以支持,導致企業的稅負加重,實行營改增的方式對于企業的發展轉型模式帶來嚴峻挑戰。
五、企業面對“營改增”的對策分析
(一)調整發展模式
目前,建筑行業是勞動密集型的發展模式,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以及人口老齡化狀況的日益嚴峻,加之市場競爭環境日益激烈,我國的勞動力成本不斷上升。在建筑企業運營過程中,經常出現勞動力成本比較高的問題,從而導致施工利潤嚴重下降,造成了企業發展過大的壓力,作為建筑企業應當進行必要的產業結構升級以及調整,從而促使我國營改增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并且取得建筑行業支持。建筑企業應當積極面對營改增的政策,落實國家政策的同時,不斷提升建筑企業機械化水平以及資源利用的效率,加強產業技術創新以及實現產業升級、優化。
(二)優化稅收管理模式
針對營改增的體制,作為建筑企業實施稅收控制改革以及稅收核算改革的過程中,應當對其進行不斷的優化。首先,建筑企業的管理人員不斷學習營改增的內容以及熟練掌握營改增的方法,特別是合同以及增值稅審核的部分,應當重點加以掌握;其次,應當加強相關人員培訓工作,掌握進項稅以及銷項稅核算工作流程;再次,對于制度當中的納稅地點以及納稅時間的規定,應當對財務系統實施必要升級以及更新,保障增值稅發票管理一致性,現場施工信息化建設應當重點關注施工地點情況;最后,會計人員應當相互溝通,避免增值稅發票在實際開具當中出現問題。
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探討“營改增”對工程造價及計價體系的影響,影響預算計量模式、影響納稅義務時間、對于建筑模式產生影響。在營改增的背景之下,作為建筑企業應當采取積極的措施加以應對,優化稅收管理模式以及調整發展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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