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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蛟贀I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1引言
21世紀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開始迅速的成長,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迅速,其已成為增加就業、繁榮經濟、調整結構、推動創新、實現新產業催生以及和諧社會構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小微企業因為其規模小、應對市場競爭的相應機制不健全、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弱等劣勢,使其發展過程中面臨很多困難,發展和生存的狀況堪憂,因而更需要政府在其發展過程中提供相應的支持。
2小微企業概述
2.1小微企業的概念
現在主要存在兩種概念的小微企業,即“小型微利企業”以及“小型微型企業”這兩個概念是具有聯系也是有區別的。小型微型企業是對于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統稱,其認定是由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從業人員情況等指標進行確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則是由企業所得稅制度進行規定的。兩者之間是存在著聯系和區別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基本情況以及政府的相關政策,確定企業減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的享受,或者采取征收核定,或者選擇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這也需要政府有相應的制度和政策實現相關的協調工作。
2.2小微企業在發展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和地位
小微企業雖然規模較小,但是數量很大,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第一,其是國民經濟中非常重要的增長點,是在推動國民經濟實現快速持續增長的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其是促進穩定、增加就業的重要載體,能夠使社會就業的壓力有效緩解,并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促進作用。第三,其是創新技術的重要力量,在其產業結構得到進一步優化的過程中,已經成為技術創新領域的主要力量。第四,能夠推動產業結構實現優化升級以及結構調整,其與大企業間形成優勢互補,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局面。
3稅收的現行政策在小微企業發展支持方面存在的問題
現在,我國的稅收政策中針對小微企業的相應規定并未明確,現行政策存在著規范性以及系統性缺乏的問題,這些對于小微企業的發展不利,同時也會將其納稅成本增大,對于其快速健康發展不利。
3.1勞務和貨物稅
(1)增值稅。小規模商業的納稅人仍存在較高的稅負水平,同時征收增值稅的起征點相對偏低。同時在認定一般納稅人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合理的情況,一些小微企業的未達到相應納稅標準,但仍要求其繳稅,使其在市場競爭環境中非常不利。另外,中小企業中資金被占用的情況也較為嚴重,這對于其經營生產的正常開展過程是非常不利的。一些出口退稅的相關規定還對小微企業具有歧視之嫌,導致這類企業中的出口環節中不能收到相應的退稅額度。(2)營業稅。針對營業稅的起征點,僅有對于個人的規定,小微企業本身在競爭中就不占優勢,也被排除在外,這對公平競爭的過程是不利的。同時金融業中的一些稅收規定,導致小微企業在進行融資時更加困難,小微企業一般間接融資較多,使流失的稅收水平增加。同時還存在著小額貸款公司具有較重的稅收負擔的情況,這類公司貸款發放的對象主要是小微企業,這就導致了整體的惡性循環。
3.2所得稅
(1)小微企業具有較小的所得稅優惠力度。針對小微企業的相關稅收的優惠政策較小,企業的得到的扶持力度不大,與大企業具有明顯的差距。(2)小微企業具有較高的稅率?,F在對于企業的稅率要求是20%,而且是無差別的,這就使小微企業不能夠享受到相應的優惠政策,增加了其稅收的負擔。(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使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加重。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的過程中,相應的稅務機關往往是進行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稅所得率的核對,這并不能夠將企業盈利的真實情況反映出來,也會增加企業的稅負水平。
4實現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建議
針對存在于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的優惠政策方面的問題,需要與企業自身的發展要求和特點相結合,根據一些國際上的做法和經驗,進行借鑒,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4.1將小微企業的稅負政策需要遵循的原則進行制定和完善
第一,需要確定稅收的法定原則,實現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國家相關的稅收政策實現對于發展和創立小微企業的支持,將政策中存在的不科學、不合理、不規范的情況改變。第二,實現稅負公平的原則,這里包含縱向公平以及橫向公平,需要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公平對待,同時分級企業盈利水平情況,將稅率和優惠政策拉開。第三,要制定輕稅的原則,針對小微企業整體實力不強的情況,需要根據情況實現相應的輕稅政策,使其發展得到促進。第四,實現產業導向的原則,根據不同的行業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第五,實現征管便利的原則,要實現征收過程的簡化,增加可操作性,將征鈉的整體成本降低。
4.2小微企業發展中支持性稅收政策的選擇
第一,要將增值稅的政策完善,實現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的有效降低,同時將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的相關標準取消,對小微企業給予平等的對待標準,將對小型出口類企業、新辦企業的退稅加強管理的政策取消,實現出口退稅政策的進一步規范化。第二,實現營業稅政策的調整。第三,將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政策進行優化,實現小微企業征收所得稅管理相關辦法的改進,將征收查賬的范圍擴大,同時將此類企業的稅收優惠范圍擴大,進行專門的稅收優惠的制定,并給予此類企業繳稅的選擇權,實現其虧損向前結轉的過程。在這些措施的幫助下,能夠對企業產生積極的作用,但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卻較小。
參考文獻
現行的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數是以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的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見于各個稅種的單行法規或實施細則中,法律級次不高;且頻繁出臺,多次變動,穩定性不強。稅收立法系統性不強,現行的稅收政策相對獨立,沒有與其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減了政策的可持續性和系統性。
(二)對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及融資支持不夠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門檻較高,實際能夠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數量很有限,從而減弱了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個人所得稅法》,采用5%~35%的五級累進稅率,且沒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高技術、研發、就業等方面的費用扣除優惠。與法人企業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業缺少優惠政策支持,實際稅率高。另外,現行政策對科技人才的優惠政策門檻較高,對個人的創造發明和成果轉讓收益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科技人員的稅收激勵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稅收優惠的僅限于印花稅,不僅范圍窄,而且力度小。
(三)稅收優惠政策效果不佳
現有稅收制度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流轉稅采用的主要是起征點方式,企業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稅率優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規定將90%左右的小微企業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起征點標準仍然較低,眾多微型企業難以從中受益。財稅〔2011〕117號雖然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但只適用于查賬征收納稅人的規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業納稅人無法享受到現行扶持政策帶來的優惠,導致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停留于表面,難以產生相應的激勵效果。
(四)缺少專業的稅務征管服務機構
目前國稅和地稅兩套機構間缺乏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較低。由于小微企業財務制度不甚健全,對國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兩大機構的重復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業納稅成本。小微企業稅負不僅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還與其他大中型企業一樣要負擔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以及社會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在各種稅費規定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和對小微企業的照顧支持性規定非常少。征稅機關對于小微企業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這種稅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國家減稅政策難以落實,多數小微企業享受不到實惠。
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政措施
(一)提高稅收立法級次,構建立體稅收優惠體系
建議根據工信部關于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增加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政策,以此作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基本法。提高稅收政策與其他相關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進而形成助推小微企業發展的合力。提高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級次,增強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形成一個完整的以《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核心、各單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業稅法體系。涉及的具體稅種,建議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應按行業、企業規模不同而分類確定。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也應進行調整,將企業所得稅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與工信部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統一,使絕大多數小微企業能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建議完善小微企業從創立、發展、壯大直至轉讓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構建立體優惠政策體系,調動廣大小微企業的經營積極性。
(二)激勵科技創新,降低融資成本
在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建議加大高科技行業小微企業的研發加計扣除力度,增加對多主體合作研發活動的支持。同時,減免相關的流轉稅,以減輕企業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使其獲得充分的成長空間。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對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發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關擔保的小微企業,政府應該給予足夠的融資支持。建議降低此類貸款機構貸款業務利息收入的營業稅稅率或減計收入,鼓勵銀行滿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對發放100萬以下貸款的小額信貸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實行減半征稅。
(三)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提高優惠政策利用率
建議進一步簡化現行小微企業稅制:一是盡快將小微企業納入增值稅擴圍范疇,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并入增值稅,一并申報繳納,并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稅方面,允許小微企業自由選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避免重復征收;三是新設低稅率的小微企業稅統一稅以代替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費、房產稅等稅種;四是取消、減少小微企業行政事業性費用,對適于以稅收形式征收的應盡快啟動“費改稅”的法律程序,盡可能規范針對小微企業的收費體制,減少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行政干預,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實際稅負。
1.稅制復雜表現為適用稅種多,內容繁雜。首先是小型微型企業征收稅種過多。我國目前開征的十多個稅種,無論企業規模大小,只要發生相應的納稅行為均要繳納相應的稅收。除此之外,還有教育基金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等數個代征費用。對于規模小、業務單一、利潤薄的小型微型企業來說,征收稅種未免顯得太多。其次是內容繁雜。以小微企業主要從事的服務業為例,征收稅種既有增值稅也有營業稅。如為增值稅,按規模大小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采用購進扣稅法,適用稅率有6%、11%、13%、17%,抵扣率6%、7%、11%、13%、17%;小規模納稅人則采用簡易征收方法,征收率為3%。如為營業稅,計稅依據分全額計稅和差額計稅,以全額為主,適用稅率按行業不同分3%、5%、5%~20%三種。除基本法律法規外,補充規定、單獨解釋不斷更新。在如此復雜的稅制下,即使是專業人士,要正確運用尚屬不易。對于財務管理極為薄弱的小型微型企業,首先要判斷所屬行業該繳哪些稅就是個問題,而要準確計算所需繳納的稅額更是困難。
2.缺乏公平。
(1)組織形式不同,適用稅制有區別。同為微型企業,如果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則只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注冊為公司,則企業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主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同等規模,只因組織形式的區別,卻承擔不同的稅負,不利小型微型企業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2)產業不同,稅種各異,稅收負擔有別。現行稅法規定,制造業和服務業中的批發零售業主要征收增值稅,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征稅,征收率為3%,計稅依據為銷售全額;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7%,計稅依據為增值額。微、小型企業多數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服務業主要征收營業稅,計稅依據以全額為主,適用稅率按行業不同分3%、5%、5%~20%三種。從稅率可知,總體來說,同為微、小型企業,繳納營業稅的服務業稅收負擔要重于繳納增值稅的制造業。
(3)名義稅負重,實際稅負輕重不一。小型微型企業不但稅制復雜,而且名義稅負重?,F以個體工商戶主要從事的批發零售業為例測算其名義稅負:根據稅法規定,批發零售業個體工商戶主要負擔增值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其中增值稅占銷售額的3%,城鄉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占銷售額的0.3%。至于個人所得稅為了方便征管,稅務機關主要采取帶征方式征稅,帶征率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確定,有的地方帶征率較低,如《徐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通知》(徐地稅發[2009]106號)規定,批發和零售貿易業月營業額5000元(含)~10000元(含)帶征率0.4%,月營業額10000元以上帶征率為0.5%;有的地方帶征率較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為2.7%。①按低帶征率0.4計算,批發零售業個體工商戶負擔的增值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合計占銷售額的3.7%;按高帶征率2.7%計算,四稅合計占銷售額的6%。但另一方面,微、小型企業主要從事競爭激烈的傳統行業,利潤微薄,參考《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商業批發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為6.24%。②這意味著,6%的稅收負擔幾乎拿走了經營者的全部利潤,即使是3.7%的稅收負擔也拿走了利潤的一大半,對于月利潤在幾百元到幾千元的多數個體戶來說是難以承受的。復雜稅制及高稅負使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制度缺乏操作性,實際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征管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為核定征收人為因素較大,企業實際的應納稅款與名義稅負難以一致。實際的應納稅款與名義稅負的偏離方向和偏離度在不同地區及不同規模的企業有差異。一般來說,經濟發達地區財政寬松,核定稅額會大大低于名義稅負;欠發達地區財政緊張,核定稅額會更接近于名義稅負,甚至出現超過名義稅負的情況。規模大的企業相對規模小的企業更有實力營造寬松的稅收環境,核定稅額會大大低于名義稅負;而規模小的企業核定稅額會更接近于名義稅負或大于名義稅負。
3.征管不合理。
(1)征收機構多。目前我國稅務機關分為國稅和地稅兩套機構,大部分企業和個體戶屬于國地稅共管戶,國地稅兩個機構的征管工作存在著大量的重復交叉,由于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能共享,又沒有很好的協商溝通機制,給納稅人繳納稅收帶來諸多弊端。盡管微小型企業和大中型企業都存在國地稅兩個機構重復征管的問題,但產生的負面影響卻不相同:大中型企業具有規模大、信息化程度高、對國家政策法規較為熟悉等優勢,可以有效降低重復征管增加的成本;相比之下,規模小、信息化程度低、不了解國家政策法規的小型微型企業不得不忍受這額外的納稅成本。
(2)納稅程序繁瑣,申報材料設計不夠簡化。目前納稅申報不分企業規模大小,都按同一納稅期限、納稅程序進行管理,一是增加了規模小、賬簿不規范的小型微型企業報稅、繳稅的成本和難度,典型的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外還有十幾張附表,納稅申報時間長,稍有疏忽便可能出現錯誤。二是不利稅務機關進行專業化、精細化管理,面對龐大的小型微型企業納稅隊伍,在不少地方,有限的稅務資源只能處理日常稅務管理工作,甚至連日常工作也難以保證,更談不上專業化、精細化管理了。數量多、金額小的小型微型企業申報無形中耗費不少稅務資源。
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的建議
小型微型企業日益嚴峻的生存環境急需政府政策扶持和引導,但怎樣引導和出臺什么樣的政策才能真正起作用是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針對小型微型企業規模小、業務單一、利潤薄、財務管理薄弱的特點,專門出臺稅收政策,以降低稅收負擔和納稅遵從成本為政策目標,從簡化稅制和稅務管理入手,實行免稅、低稅率、簡單稅、簡化會計賬目和報稅表格、延長納稅期限、整合稅費系統等措施,切實改善小型微型企業生存發展環境,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一)除國家不鼓勵或禁止發展的行業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業應全部納入優惠范圍,政策保持長期穩定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對絕大部分小型微型企業來說,是需要長期面對的難題,暫時的、小范圍的稅收優惠對改善小型微型企業稅收環境沒有實際意義,建議除國家不鼓勵或禁止發展的行業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業應全部納入優惠范圍,政策保持長期穩定性。#p#分頁標題#e#
(二)簡化稅制,降低稅負,降低納稅遵從成本。
1.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的“簡單稅”,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微型企業免稅。
(1)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的“簡單稅”。2006年12月14日,巴西總統簽署了“微型和小型企業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律規定對微型和小型企業征收一種“超簡單稅”,取代現在的8種稅,其中聯邦稅6種,州稅1種和市稅1種。此法的頒布不僅可以簡化手續,而且對相關企業征稅減少,目的是扶植這些微型和小型企業的經營及發展。此法律執行后,巴西聯邦稅收將減少27億雷亞爾。此項改革得到了企業界的歡迎,并稱這是與政府多次談判的結果。①我們可以借鑒巴西經驗,將目前對小型微型企業征收的增值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進行合并,統一征收一種“簡單稅”,計稅依據為營業額或利潤額,采用比例稅率,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2%~6%,以利潤額為依據的10%~20%。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簡單稅”僅限于微、小型企業,各地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擴大適用范圍。同時,微、小型企業如果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的必須如實提供與營業額相關信息;如果以利潤為計稅依據的需要進行專業利潤申報。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從高征稅。
(2)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微型企業免稅。在現行的優惠政策中,執行效果最好的當屬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規定,但只有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適用。建議將政策范圍覆蓋至微型企業,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微型企業免予征稅。至于對多大規模的企業免稅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政府的征管能力。二是人們平均的生活費用水平,因微型企業的業主主要依靠經營利潤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當業主的經營利潤不足以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時應該免稅。微型企業主的經營收益類似于工薪階層的工資薪金收入,因此可以參考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確定。如果年利潤達不到該標準的可視為無納稅能力,予以免稅?,F行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為每月3500元,每年42000元,考慮到微型企業主的風險要大于工薪階層,建議對年利潤不超過6萬元的微型企業免稅。如果以收入為計稅依據,則將6萬元換算為收入額確定免稅標準。
2.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免稅的“簡單稅”的意義。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免稅的“簡單稅”既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符合效率原則,好處有四:一是稅收優惠簡單明了,易于實施,讓小型微型企業真正獲益,避免稅收政策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懸空”操作。二是便于稅務機關嚴格執法,使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一致,為小型微型企業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三是降低企業稅收風險,鼓勵地下經濟走出“地下”,讓更多小型微型企業在陽光下經營,通過合法手段開拓市場,提高信用,增強融資能力。四是有利縮小貧富差距,小型微型企業的創業者、從業者及相關產品的消費者絕大部分為低收入階層,免稅、低稅率既鼓勵低收入階層創業致富也讓低收入階層消費者得到了實惠。五是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提高征稅效率。
(三)簡化征管。為了降低小型微型企業的納稅遵從成本,OECD不少國家通過簡化會計賬目、簡化報稅表格、延長納稅期限等手段簡化征管,比如德國、挪威、美國等國家規定一定規模以下的小企業可采用收付實現制記賬;比利時、希臘、西班牙、瑞典等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小企業實行簡化的會計程序;西班牙、日本小企業投資于低價值資產可直接扣除;澳大利亞的簡化稅收制度規定,營業額不超過160萬美元的小企業可實行資產匯集折舊,低成本資產(成本價低于784美元的資產)可直接扣除,有效壽命低于25年的資產和全部匯集在一起,按30%折舊,而有效壽命高于25年的資產匯集折舊時按5%折舊;德國一定規模以下的小企業不必向稅務部門上報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英國稅收較少的公司可使用簡化的公司稅申報單,利潤低于29389美元的非公司組織的企業可以使用簡化的自我評估申報單;OECD不少國家的小企業可以一季、每半年或每一年申報一次所得稅。①企業不分規模大小統一按相同的征管程序進行稅務管理顯然是不合理的,我們可以借鑒OECD國家經驗,通過簡化會計賬目、簡化報稅表格、延長納稅期限等手段簡化征管,切實降低小型微型企業納稅遵從成本。
1.簡化會計賬目。借鑒OECD國家的做法,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簡化的記賬規則,可以采用收付實現制的記賬方式,實行資產匯集折舊,低成本資產(如成本價低于5000元人民幣的資產)可直接扣除,有效壽命低于25年的資產全部匯集在一起,按30%折舊,而有效壽命高于25年的資產匯集折舊時按5%折舊。
2011年7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聯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以下簡稱“新標準”),對中小企業重新規定了劃型標準,首次增加了“微型企業”這一企業類型,從而補充了我國的企業分類。在企業分類新標準下,如何選擇和設計激勵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尤為重要。
企業劃型新舊標準比較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的基礎,也是國家制定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依據。在此之前,我國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舊標準”)。新標準不僅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而且在指標的選取、臨界值的確定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更真實地反映了企業的實際情況。詳見表1。
新標準下小微企業現行稅收政策適用效應分析
(一)流轉稅政策及其效應分析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分析。盡管企業劃分新標準有大幅度的調整,但仍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不一致。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在表1的16大類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对鲋刀悓嵤┘殑t》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這一標準與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中的“工業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批發業1000萬元以下、零售業1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標準相差甚遠,稅法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是微型企業。
2.小微企業增值稅稅負過高。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大大減輕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尤其對設備投資大、技術密集型的納稅人更有積極意義,加快了技術革新步伐,促進了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并未實行進項稅抵扣制度,為此雖然也相應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至3%,但實際上增值稅轉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稅負過重。
3.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適用范圍有限。雖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不能達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卻仍然不能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這實際上造成了新的稅負不公。
4.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制約了相關小微企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稅收體系分別確定了增值稅與營業稅征收范圍,增值稅主要涉及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環節,營業稅主要涉及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行業,兩稅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業分類新標準規定了16大行業,而其中有超過10大行業涉及的主要稅種是營業稅,這些行業又是小微企業聚集的行業。但是,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實行重復征稅,在增值稅轉型帶來的納稅人稅負下降的情況下,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卻并沒有減輕,這就制約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其在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物流業的矛盾表現得尤為突出。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其效應分析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率優惠政策條件苛刻。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現行企業分類規定與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不一致。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由于這些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被認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仍然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過于苛刻,備案手續繁瑣,致使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困難,真正能享受到該優惠的企業少之又少。在實際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條件是繁瑣的稅收優惠備案手續。按照國稅發[2008]111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備案制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比如,浙江省實行“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申請表》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對于以上備案資料,多數小型微利企業只能提供工資發放清單,不能提供當年度每月工資表,最后不得不放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申請,從而無緣享受20%的優惠稅率。
再次,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自動失去了優惠資格。按照財稅[2009]69號和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業財務會計核算不規范,往往被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而這就意味著這些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自動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無緣小微企業。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六項條件。但實際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無法同時達到這些標準。
專業技術人員數量難以達標。其中第三條規定:“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而對于中小微型企業而言,這一項標準就很難達到。詳見表2所示。
從表2中可知,除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外的其他企業已成為浙江省就業的主要渠道,為浙江省貢獻了71%的就業人員,而這里所指的其他企業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然而,已成為就業主要渠道的這些中小微型企業本身專業技術人員卻只有15%,遠未達到30%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研究開發費用難以達標。按照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另一標準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而這樣的條件對于中小微型企業而言也是難以達到的。據統計, 2010 年,在我國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報中,研發支出金額總計195.67 億元,較上年增長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發支出3531.93 萬元,占其營業收入的比重為3.61%,也只能是勉強達標,更不要說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業了。
新標準下激勵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取向
(一)繼續降低小微企業增值稅稅負
鑒于增值稅轉型對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加快轉型升級的積極意義,對小規模納稅人應繼續降低其征收率,將現行3%的征收率下降為2%。如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上限計算,其下降幅度相當于小規模納稅人每年最多可減少0.5萬元或0.8萬元的稅負,雖然數額并不大,但對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大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
鑒于前述原因,可將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小微企業,如“一人公司”。雖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業,但實際上,這種“一人公司”與個體工商戶差異不大,而許多人尤其是大學畢業生在創業初級階段往往會把“一人公司”或個體工商戶作為首選的企業組織形式,因此,為了鼓勵創業和就業,解決目前全社會面臨的就業難的問題,擴大起征點適用范圍,這對小微企業具有積極意義。
(三)明確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征稅范圍
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和營業稅交叉征收、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弊病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而要明確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征稅范圍,徹底解決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問題,建議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直至取消營業稅。
(四)簡化和放寬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
為了有效實施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應放寬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同時簡化小型微利企業的備案手續,取消“核定征收企業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的規定,讓迫切需要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業能夠真正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新華網,2011-7-4
2.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2003-2-19
小微企業是指企業營業收入、從業人員、資產總額在一定標準以下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如工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微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該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參照該標準進行劃型。
一、小微企業在現代經濟中對經濟的影響如下
(一)可以有效促進經濟發展
從全國數據看,“中小企業占據全國企業戶數為99.5%”。據資料統計,我國小微企業數量已占到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廣泛分布在城市鄉村,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的所有行業,是我國多元化實體經濟的重要基礎。目前小微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繳稅額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小微企業已經成為我國實體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
(二)有利于擴大社會就業
相比大、中型企I,小微企業進入壁壘低,所使用的資源少,對環境的適應性強,創辦速度快,十分有利于擴大社會就業。
(三)有效激勵科技創新,促進社會創新進步
經過多年的發展,小微企業已經從一般加工制造、商貿服務等傳統領域,向包括高新技術和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在內的各行各業延伸。在發展過程中,小微企業充分發揮決策機制靈活的優勢,通過吸收引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增強市場競爭力,在帶動我國電子信息、生物科學等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的同時,也成就了自身的快速發展。從美國的發展經驗來看,小微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占其銷售的比重大于大中型企業的比重,成為推動技術創新發展的新動力和源泉。
(四)促進企業的相互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的良性競爭。
相對于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夾縫中生存先天不足,更需要通過不斷創新來發展壯大,是企業家和大企業的孵化器,代表著企業管理和企業變革的一種新力量。
二、我國現階段制約小微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因素
為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國家有關部門出臺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但從長遠來看,我國現行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體系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企業類型劃分標準與相關稅收政策不統一
現行諸多相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標準與2011年新頒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中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不盡相同,稅收政策難以落實到位。如現行企業分類規定與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不一致。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由于這些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被認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仍然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二)小微企業稅負過高,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困境
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大大減輕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尤其對設備投資大、技術密集型的納稅人更有積極意義,加快了技術革新步伐,促進了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并未實行進項稅抵扣制度,為此雖然也相應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至3%,但實際上增值稅轉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稅負過重。另外,營業稅的重復征稅也加重了相關小微企業的負擔。我國現行稅收體系分別確定了增值稅與營業稅征收范圍,增值稅主要涉及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環節,營業稅主要涉及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行業,兩稅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業分類新標準規定了16大行業,而其中有超過10大行業涉及的主要稅種是營業稅,這些行業又是小微企業聚集的行業。但是,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實行重復征稅,在增值稅轉型帶來的納稅人稅負下降的情況下,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卻并沒有減輕,這就制約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其在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物流業的矛盾表現得尤為突出。
(三)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手段有限
我國現行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相對簡單,政策手段相對單一,且優惠對象認定條件過于苛刻,真正能享受到該優惠的企業少之又少。以高新技術享受企業優惠稅率為例: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六項條件。但實際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無法同時達到這些標準。
三、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國際經驗
(一)發達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研究
1、美國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對商品的流轉基本不征稅,消除了重復征稅的弊端。突出對小企業低稅負、激勵研究開發的政策導向,加快資金流向小企業??萍紕撔滦椭行∑髽I資本收益稅率減半,按14%征稅:新購進的設備使用年限如超過5年,購入價格的10%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額:允許小型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本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如超過前3年的平均發生額,超過部分的25%免予征稅:從事基礎研究的小型企業,研發費用的65%免予計稅,同時企業的研發費用增長額可以沖減當年稅額。
2、英國鼓勵投資者開辦小企業,引導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投資者創辦小企業的投資額60%可以免稅:年營業額少于2500萬英鎊的小企業,每年研發投資超過5萬英鎊時,可享受減免稅150%的優惠待遇,尚未盈利的小企業投資研發,可預先申報稅收減免,獲得研發投資24%的資金返還。
3、法國把小企業的利潤稅從33.3%降到19%;對企業的注冊稅也相應調降,新建中小企業可免3年的所得稅,并在社會福利稅收上對增招雇員的企業給予減免優惠,同時按中小企業提供就業機會的多少,給予財政補貼。為促進失業人員創業,法國政府規定創辦工商企業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稅,以后3年對企業贏利分別減少7 5%、50%和25%的所得稅優惠。對實行新技術的企業給予50%的稅收減免:小型企業以專利、發明等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獲得的利潤增值部分,可以延遲5年繳納稅款。
4、日本通過低稅負和多種稅收優惠手段,體現鼓勵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節約能源的原則。對試驗研究費用超過銷售收入3%的小微企業及創業時間未滿5年的小微企業,減收3%的法人稅:小微企業新技術投資享受購置價7%的法人稅額特別扣除;對于節約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微企業,在設備折舊等方面給予較大的稅收優惠,如購買或租借的設備,在使用的第一個納稅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f。
(二)發達國家激勵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給我們的啟示
1、稅收激勵針對性強。小微企業經營靈活,創新意識強,但因為它在人才、資金和技術等方面有著自身難以逾越的障礙,其發展就會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國普遍采取了有針對性的稅收激勵政策,并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補充和調整,既體現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基本導向,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2、激勵政策系統化。以上各國激勵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個人多得稅等多個稅種,并且各稅種能夠相互配合與強化,發揮出合力,建立了較系統的稅收激勵政策體系。
3、激勵方式多樣。各國政府普遍制定實施了多種多樣的稅收激勵方式,例如減免稅、加速折舊、費用扣除、投資減免等,并且各種方式優惠力度明顯,規定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強。
四、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政策口徑,規范認定標準
制定稅法方面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統一劃型標準。2012年度總局、省局關于落實好減免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的優惠政策的過程中,對小型微型企業進行標識的口徑已按劃型標準,說明在技術層面上已不存在銜接障礙,建議稅法方面的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直接按劃型標準執行。
(二)起征點改免征額,且適用所有經濟性質的企業
增值稅起征點優惠政策設置問題,一是不公平。不同經濟性質所能享受的優惠政策不同,同樣規模的企業,屬個人性質的企業能享受到此項優惠政策,而其他企業則不能,則沒有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二是不合理。起征點的“起征”問題,未達到則免,達到則征,沒有什么合理性可言,特別是在起征點附近的企業,更能感受到這種差異。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后,這類問題就更為突出了。因此,建議將起征點改免征額,并適用于除一般納稅人企業以外的小微企業。
(三)減稅減負,調整結構,減輕企業負擔
受益小微企業數量大幅增加,小微企業減稅金額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業納稅成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11年11月起,當年國家將營業稅起征點提升到2萬元以后,全國有924萬戶個體工商戶不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減輕稅收負擔約290億元。2013年8月1日后,國家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不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為2000萬戶小微企業降低了納稅成本。2014年,全國約有246萬戶小微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共計減免101億元,其中優惠政策受益面達到90%;對2200萬戶納稅人實行減免增值稅和營業稅,增值稅減免307億元,營業稅減免204億元,三種合計減免稅款共計612億元。2015年一季度,享受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業在90%以上,減免稅額51億元,共有2700萬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減稅189億元,兩方面政策共計減稅240億元。例如,2015年一季度,浙江省國稅系統所轄的45.08萬戶小微企業中,有15.63萬戶享受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實際受惠面達到100%,小微優惠減免稅額共計3.92億元。2015年一季度,山西省嵐縣共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納稅人辦理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768戶次,減免稅款193878.3元,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受惠面達98%以上;2015年全年,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及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2015年,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減稅100多億元,科技成果轉化免征增值稅72億元。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小微企業稅收負擔明顯減,降低了小微企業納稅成本。
(二)促進小微企業就業人口增加
從國家稅務管理部門的數據信息來看,我國小微企業可以吸納2億多人就業,其中小微企業主達到了5558萬人,雇傭員工達到了1.5497億人,占就業總人數的27.5%,我國七成以上城鎮居民和八成以上農民工被小微企業吸納就業。2013年7月,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后,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新增就業和再就業人員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業,解決了我國1.5億人口的就業問題,小微企業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安置新增就業人員的主要途徑。
(三)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以來,我國企業市場經濟活力有效增強,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新登記企業在三次產業中的數量分別為21.5萬戶、64.7萬戶、357.8萬戶,其中,第三產業比2014年增長24.5%,大大高于第二產業6.3%的增速,2015年我國新登記企業中96%屬于小微企業,第四季度小微企業周年開業率達到70.1%。2016年第一季度,全國新登記市場主體301.1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10.7%,注冊資本8.8萬億元,增長68.9%,除企業外,全國新登記個體工商戶187.7萬戶,小微企業開業率達71.4%,此外,新登記企業產業結構實現逐步優化,前三個月,第三產業企業新注冊86.2萬戶,同比增長27.4%,占新注冊企業總數的八成以上。
從短期看,優惠政策會使稅收收入出現下滑,不過長期來看,會增強企業經濟實力,積累企業稅源。與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實力的逐步增強相對應,企業對稅收和經濟的貢獻率也將不斷提升。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中的問題
綜上所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行對減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實施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小微企業難以界定,真正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難以享受優惠政策
符合相應要求和條件的小微企業認定難度比較大。目前,雖然我國稅法對小微企業的認定要求和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層次偏低,各級規范性文件過多。例如,由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發的關于對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中,對小微企業的確定標準相對籠統,而稅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則更為狹義。這一矛盾,反映了政府部門對小微企業認定標準上理念和利益沖突,一定程度上使扶持小微企業僅成為一種宣傳層面的熱點。另外,在統計口徑上,目前我國一般只對規模以上企業進行統計,往往忽略小微企業,這也從另一個側面上反映出了小微企業的地位;同時,這也導致了相關統計數據不能全面反映我國經濟構成,影響了有關研究的開展與決策的制定。在現實征管中,角度不同,對小微企業的標準認識也不一樣,導致基層稅務人員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時產生模糊認識,影響稅法的一致性,在實際執行中難以貫徹落實,以致真正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難以享受優惠政策。
(二)流轉稅起征點低,臨界點享受減稅差別較大,易造成不公平現象
在實際工作中,不同起征點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區別較明顯,比如,有兩家小微企業,甲月銷售收入為30000元,乙為30001元,那么,企業甲會由于沒有達到起征點不納稅,企業乙則需全額計稅。雖然,甲乙兩家企業的銷售收入差別不大,但邊際效應卻很明顯。另外起征點較低的問題對小微企業來說減稅效果不明顯。相同的問題也存在于小微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中。
(三)納稅人對優惠政策知曉不足,影響執行效果
由于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的內容較為復雜性,其變動性和程序也相對繁瑣,許多中小企業因為對優惠政策的知曉不夠全面、不夠充分,造成了稅企雙方的信息不對等,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的執行效果,增加了遵從成本。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多樣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更加復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納稅人政策理解的難度,征納成本也不斷提升。由此,企業遇到不能正確理解和運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時,往往會雇傭稅務等中介機構辦理相關事宜。在這過程中,如果雇傭成本和收入成反比,很多企業也會放棄雇傭,從而致使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受到負面影響,扶持小微企業也將僅成為宣傳上的熱點,削弱減稅政策執行效果。
三、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小微企業減稅的對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資格認定的劃型標準,使減稅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在稅收法律層面對小微資格認定的劃型標準進行統一,在政策層面制定簡便明了、易于基層稅務機關清楚認識的標準;組織稅務人員培訓活動,提高其業務技能和水平,同時比照國家工信部認定小型企業的標準,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稅率優惠范圍。當下,國際范圍內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的發展,例如,美國直接以國會立法形式確定小微企業的認定;日本涉及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體系非常健全;我國也應學習此種立法形式,將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定,確保稅收優惠有法可依,使真正將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減稅多樣化、公平化
一是繼續深化提高稅收優惠力度,提高小微企業的免稅額度,提升減稅的效果;二是豐富稅收優惠的形式,突破單一減免應稅收入或稅率等困境,如采用技術科研費、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設立科技發展準備金、投資扣除等形式;三是將現行免稅政策由全額累計改為超額累進,促進減稅公平化。
(一)促進就業、穩定經濟及激勵創新的承載主體
過去十五年來,無論發達的工業化國家還是新興的發展中國家,都對小微企業的發展給予了極大關注和支持。運用各種優惠的經濟政策鼓勵小微企業發展已成為近年來的世界潮流。從國際看,市場化改革及政府管制的放松極大地刺激了轉軌國家小微企業部門的發展。在俄羅斯,小微企業數量僅僅在1991~1994年間增長了將近3倍(Engelschalk,2004)。中國也不例外,截止2009年底,中小企業(含小微企業)對我國GDP的貢獻超過50%,提供超過70%的就業崗位,為城鎮新增就業更是提供了80%以上的崗位。從激勵創新的角度看,完成了66%的發明專利,82%以上的新產品開發(陸金方,2012)。在新時期,包括小微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已成為促進就業、穩定經濟及激勵創新的承載主體,運用稅收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構成了我國實現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的重要內容。
(二)減少貧困和縮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
國內外實踐表明:小微企業的發展對于低收入群體的脫貧及縮小收入差距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發展中國家,小微企業數量增加為低收入人群的脫貧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尤其是婦女從業者。Berry(2007)指出,實證研究已經證明,小微企業部門的發展與較低的收入不平等程度顯著相關。世界銀行的相關研究認為,小微企業的發展為發展中國家鄉村地區的就業增長提供了唯一的現實途徑。與上述研究結論相似,OECD的研究成果表明:通過大力發展小微企業,積極調動民眾創業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創造就業機會及減輕低收入者的貧困程度(OECD,2005)。從我國當前實際出發,無論是縮小地區差距、城鄉差距還是個體收入差距,除了運用財政稅收工具在二次分配環節進行直接調節外,還應充分重視落后地區及低收入群體的“自我造血式”發展,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為其創業精神的充分發揮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
(三)稅收公平的強化
由于小微企業一般處于產業鏈末端,相對于大企業,其從事的活動或生產的產品更接近于終端消費者,從產業鏈角度考察稅收負擔歸宿,小微企業往往成為最終稅收負擔的承接者,其所承擔的相對稅負要高于大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思考:(1)小企業購進材料或服務一般不能從銷售方(大企業)取得抵扣發票,貨勞稅方面的重復征稅在小微企業身上表現得尤為突出;(2)在很多發展中國家,征管當局為降低征管成本,小企業應納稅款一般都由向小企業銷售產品或服務的大企業代扣代繳,如在一些非洲法語國家和南非,大企業被要求在小企業向其購買產品或服務時代扣代繳商品稅和所得稅(Slemrod,2007);(3)大企業可以利用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輕易將其繳納的稅款轉嫁給小企業,使得納稅人和負稅人的身份發生分離。因此,即使名義上大企業繳納的稅款比小企業多,但其真正的稅收貢獻并沒有統計數字表現得那么大?;谏鲜隹紤],對小企業進行稅收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糾正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的稅負從大企業向小企業的流轉偏差,強化稅收公平。
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評析
(一)現行小微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描述
現行稅收體系的所有稅種基本都適用于小微企業,其中最主要的稅種為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此外小微企業還要繳納各種類型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費。同時相關稅法又對小微企業有一定的特殊稅收措施,具體如表4所示。
(二)現行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所得稅。對小微企業適用較之基本稅率較低的稅率是包括美國、英國、日本、比利時等發達國家的常見做法。如英國公司所得稅標準稅率為30%,對納稅調整后利潤低于30萬英鎊的稅率為20%,低于1萬英鎊的稅率為10%。①我國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20%,僅略低于企業所得稅25%的基本稅率,而俄羅斯、愛爾蘭、波蘭、埃及、臺灣地區等的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都低于或等于20%,我國對小微企業的優惠稅率明顯偏高。而優惠力度相對較大的,應稅所得額減半并按20%計征所得稅的規定,僅適用于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的小微企業,適用范圍窄,且此規定只在2012年到2015年間有效,具有明顯的臨時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5%~35%的5級累進稅,且沒有像企業所得稅那樣的高技術、研發、就業等方面的費用扣除優惠,造成與法人企業相比,非法人小微企業處于優惠缺乏、實際稅率高的不利局面。
2.貨物和勞務稅。2011年11月我國調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應該注意的是,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日或次銷售額300~500的起征點標準,是遠低于現行小微型企業劃定標準中的微型企業標準的。這使得眾多微型企業難以從該政策受益,主要受益的是個體工商戶。考慮到當前的經濟發展和價格水平,以及現行稅收征管狀況,提高起征點對小微企業稅收減負的象征意義多于實際意義,真正價值更多止于稅務局和納稅人稅收征納成本的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雖然使適用的小微企業名義上可以按3%的低稅率納稅,但由于不可實現進項稅抵扣,以銷售額全額、而非增加值計稅,其實際稅負并不必然低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紤]到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其購銷活動的制約,以及促進小規模企業強化會計核算、不減少稅收收入的立法動因和原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規定還可能增加適用該規定的小微企業的稅收和經營成本,而不利于小微企業發展。
3.小微企業宏觀稅費負擔重。所得稅和商品稅是小微企業稅負的主體部分,除此之外小微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一樣要負擔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社會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而這些眾多稅費規定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和對小微企業的照顧支持性規定非常少。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與阿里巴巴集團基于對中西部1407個小微企業調查的《中西部小微企業經營與融資狀況調研報告》顯示,②雖然近期政府采取了針對小微企業的減稅措施,但僅30.27%的小微企業感受到稅負負擔減少,大批小微企業稅費負擔并未減輕,60.81%的小微企業認為目前企業的稅費負擔已經影響企業經營,其中14.88%的小微企業認為稅費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甚至危及企業生存。在微薄的利潤空間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下,高昂的稅費負擔使得逃避稅費成為小微企業的普遍做法,調查顯示90%的小微企業有逃避稅費的操作。有33.57%的小微企業認為,當前的稅費負擔已經占到企業實際經營成本的10%以上,且這一稅費負擔水平是在小微企業通過各種手段躲避稅費之后達成的。
4.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方式單一、優惠不充分。在現有稅收制度中,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稅率優惠,貨物勞務稅采用的是起征點方式,稅收優惠方式單一。由于優惠手段自身的制約,加上優惠方式使用力度的限制,現行稅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并未充分體現對小微企業的照顧和鼓勵導向。眾多的小微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社會就業、科技創新、消除貧困、市場競爭、穩定社會等方面具有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國非完善的市場經濟下,大中型企業在市場中具有特有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優勢,大量分散的小微企業規模小、力量弱,同時又面臨大中型企業的直接競爭。為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必須綜合改變現行稅收優惠工具單一、優惠不力的局面,綜合運用多種有力的優惠手段,來促進小微企業發展。
5.小微企業稅收征管效率低。根據現行稅制,基本所有的稅種都適用于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雖然規定有起征點,低于起征點的小微企業免稅,但是由于起征點仍舊偏低,使眾多銷售收入少、利潤微薄的小微企業成為納稅人。這不僅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和稅收遵從成本,制約了其發展,而且稅務機關要實現對眾多小微企業所得稅、商品稅等相關稅收的有效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但征得的稅收收入卻非常有限,稅收征管的成本高、收益低。在稅務機關人力物力有限約束下,即使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等降低征管成本的征收方式,小微企業稅收征管低效率仍無法根本改變。
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設計
(一)拓展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優惠效果影響力
從所得稅角度考察,我國現行的優惠政策僅惠及符合小型微利企業,不符合“微利”特征的小微企業無法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導致該優惠政策的影響力較弱,達不到調動絕大部分小微企業經營積極性的目的。建議擴大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將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列入優惠政策支持范圍,一方面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與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關于小微企業的概念界定相一致,避免政出多門造成的混亂;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擴大優惠政策受惠范圍,調動廣大小微企業的經營積極性,在社會上形成小微企業競爭發展的良好氛圍,為優秀小微企業做大做強提供寬松的制度環境,也有利于實現國民經濟的長期協調發展。
(二)加大優惠力度,加快“費改稅”步伐,切實減輕實際稅負
由上文可知,從國際比較看,我國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還是比較小的。較小的優惠力度可能導致相關的優惠規定只流于形式而疏于實踐,產生不了相應的激勵效果。建議一方面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梢钥紤]進一步降低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適用稅率,將目前的20%的優惠稅率降為15%或10%,以突顯稅收政策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另一方面,加快小微企業“費改稅”步伐,對政府各部門征收的各項費用按照其征收的法律依據、體現的利益取向及使用渠道,該取消的取消,適于以稅收形式的應盡快啟動費改稅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規范向小微企業的收費體制,減少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行政干預,避免“稅負減輕而其他隱性負擔加重”的情形出現,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實際稅負。
(三)優化優惠方式,增強優惠效果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不超過兩萬元的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這將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戶同樣的稅收優惠,目前我國的小微企業大多為民生服務類企業,利潤微薄,同時隨著宏觀經濟的發展,成本不斷上升而營業額并未有顯著的提高,從而導致利潤額下降。又由于營業稅、增值稅為流轉稅,并不是對利潤征稅,而是對營業收入征稅,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重繳納稅費,從而導致了小微企業凈利潤的進一步減少。小微企業還面臨著招工難、稅費高、融資難等問題。資金問題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壯大的最大障礙。因此,此次減稅政策的推出對于小微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場及時雨。
進入8月以來,小微企業的免稅政策正式啟動,但仍有一些具體的問題需要細化。
一、有關小微企業免稅細則的思考
(一)2萬元的標準是起征點還是免稅額
起征點和免稅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稅法中規定,起征點是開始征稅的最低收入數額界限。起征點的規定縮小了征稅面,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貫徹稅收負擔合理的稅收政策。免征額是指在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中預先確定的免于征稅的數額,確定計稅依據時,允許從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費用限額。
(二)按月計算還是按年計算。
按月計算還是按年計算與起征點和免征額的選擇相關。如果兩萬元為起征點,假設某小微企業前半年月營業收入為19000,后半年月營業收入為21000,則按月計算時,只需要對后半年的營業收入計稅,即全年應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為21000*5%*(1+7%+3%)*6=6930元,如果按年計算,則月平均收入為20000元,全年應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為20000*5%*(1+7%+3%)*12=13200元。如果兩萬元為免征額,同樣假設不變,則按月計算時,只需對后半年每月超出20000元的部分征稅,即(21000-20000)*5%*(1+7%+3%)*6=330元,按年計算為0。由此看出,按年計算或按月計算與起征點和免稅額的選擇關系重大,因此該細則應當在充分調查全國小微企業平均水平的基礎上,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政策予以實施。
二、有關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我國現行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律層級不高,主要表現政策上的稅收目標還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相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制度還少了一定的權威性和系統性,很多的規定都是小條列,大細則。而且制度規定變化的很快,所以覺有不穩定性。透明度不高。
(二)稅收優惠政策使用主體狹窄
首先,從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看,在受惠主體上普遍適用于中小企業,以便有別于大企業。我國則是把優惠稅率的主體限定于小微型企業,把中型企業排除在優惠稅率適用主體之外。其次,國外一般不對中小企業的利潤進行限制,不以微利作為中小企業享受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彈性不好把握之外,主要出發點是想讓更多的中小企業收益,從而促進中小一起健康發展和做大做強。否則,很可能又是中小企業為了享受優惠的低稅率而作假賬。最后,我國在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增長的情況下,有條件也有必要適度放寬限制中小企業優惠稅率的適用主體范圍。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手段不夠豐富
我國缺乏靈活多樣、可操作性較強的稅收優惠手段與工具。目前,我國稅收優惠主要采取優惠稅率、稅收減免和再投資退稅等直接優惠措施,缺乏稅收抵免等間接優惠措施。而且,據有關企業反映,在申請設備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時,線性程序繁雜,限制條件較多。這也一定程度上給企業減免稅增加了限制。
三、改進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一)積極強化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性
進一步調整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導向,重點鼓勵小微企業的產業升級、技術創新和再投資、開拓國際市場等領域。通過采取減免稅收、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措施對創辦小微企業予以扶持;通過實行抵免、先進設備加速折舊、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等辦法鼓勵小微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通過采用投資抵免、虧損結轉、減免所得等手段降低企業成本和風險;通過再投資減免稅、出口退稅等政策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鼓勵企業投資和開拓海外市場。
(二)逐步拓寬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
要適當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普遍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的主體范圍;研究合理提高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稅所得額起征點,或者規定凡小微企業都可以適用所得稅的優惠稅率,以鼓勵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同時,要妥善處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問題。適當優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擴大稅收優惠受益面。由于營業稅主要是用于第三產業,而大量小微企業屬于第三產業,改革完善營業稅,有利于第三產業所屬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
(三)豐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手段與方式
一、蒼南縣小微企業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蒼南縣地方稅務局統計,截止2012年底,蒼南縣企業所得稅屬于地稅管轄的企業戶數共計1476戶,其中小微企業1307戶,占企業總戶數的88%,足見蒼南縣小微企業數量及比重較大,小微企業的發展對于蒼南縣經濟、就業等方面的意義重要。從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看,被認定為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有805戶,占小微企業總戶數的61%;被認定為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有502戶,占小微企業總戶數的39%。蒼南縣小微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瓶頸制約逐步加大,小微企業發展面臨困境
蒼南縣小微企業發展存在著許多問題,在當前形勢產業鏈下,物價指數增長拉動原輔材料價格上漲,推動職工工資提高,廠房租金年年上升,交貨后資金回籠困難,形成小微企業舉步為艱的困難處境。小微企業的招工難、業務難、生產場地難、資金周轉難悠然而生??傮w看,我縣小微企業缺資金、技術、設備、生產場地,高原輔材料采購成本、產品運輸成本,低勞動生產效率、產品成品率,很難適應新的經濟環境中激烈市場競爭大潮。
(二)企業財務制度不夠完善,會計信息失真
目前小微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財務制度不健全,部分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財務處理、賬證設置仍不夠規范,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管理不嚴,往往出現資金閑置與資金呆滯兩個極端,企業缺少嚴格的賒銷政策和催收措施導致了大量呆賬的產生。
(三)實際享受的稅收優惠金額偏低
在眾多的小微企業中,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賬證不健全的小微企業基本上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
(四)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許多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稅收、財務管理意識淡薄,尤其是對如何規范財務管理及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減輕稅收負擔缺乏足夠的認識。主要是企業普遍未形成一個約束與激勵員工的外部機制,管理者和員工自我提高的動力和壓力不足;同時企業采用家族式管理,任人唯親現象嚴重,企業員工素質參差不齊。
二、小微企業現有稅收優惠政策與落實情況之差異分析
目前我國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較大,但在政策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享受優惠政策面窄、稅額低等現象,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較多
目前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都設置了各種比較復雜的前置條件,導致許多小微企業難以同時滿足條件而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享受所設置的條件除了查賬征收外,還要求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企業的財務、稅收意識淡薄
許多小微企業對健全財務制度、爭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積極性不高,有些企業負責人認為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就要健全財務制度,而健全財務制度則要增加財務成本,在思想上缺乏規范財務制度、爭取稅收優惠的意識。
(三)稅務部門宣傳輔導不到位
由于稅收政策數量較多,而且許多稅收政策不斷更新,稅務部門在稅收政策宣傳的時候難以做到及時、到位,在宣傳方式、宣傳媒介等方面比較單一。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建議
(一)企業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
小微企業負責人應該轉變觀念,充分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企業自身發展。首先要注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引導企業向規范化方向發展;同時要熟悉稅收優惠政策,要積極主動地通過各種渠道學習掌握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積極向主管稅務部門提出申請。
(二)稅務部門要積極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
基層稅務部門作為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者,應該通過各種方式、各種舉措加強政策的執行力,切實讓廣大小微企業享受到國家的扶持政策。
1、多渠道開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
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通過稅務局門戶網站,政府門戶網站等網絡宣傳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開通稅企QQ群、官方微博、博客等互動渠道,擴大受眾面。
2、多措并舉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輔導
稅務部門要從被動輔導到主動輔導的轉變,針對小微企業財務人員的知識水平、業務素質定期組織稅收優惠政策輔導培訓班,讓納稅人切實享受到國家所賦予他們應有的權益;通過送政策上門服務等方式,幫助小微企業了解掌握稅收優惠政策。
3、強化管理確保稅收優惠政策準確執行到位
長期以來,由于小型微型企業的易生性和普遍性,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戰略價值的認識主要圍繞其對GDP增長、外貿出口、就業、稅收收入等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的貢獻而展開。而關于其發展可能對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所帶來的積極影響以及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盡管也有所關注,但重視度明顯不足。目前,我國國民經濟正在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經濟結構調整的主要任務之一是調整三次產業的結構,逐步提高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三次產業中的比重。而服務業正是小型微型企業孕育、誕生、成長與發展的沃土。小型微型企業對服務業的廣泛適應性,無疑使其成為經濟結構調整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從產業發展的規律來看,在新興產業發展的初期,也正是大量小型微型企業的孵化、涌入才帶來源源不斷的資本與人才,而資本與人才的加盟又進一步促進了技術的不斷創新,才逐漸催生、造就并實現了所在產業的迅猛發展??梢院敛豢鋸埖卣f,小型微型企業不僅是國際分工精細化的主要載體和動力,也是推動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的主力軍。
二、我國現行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早在2002年我國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中小企業的地位、扶持方式、政策措施,并在現行稅收制度的歷次修改與完善中逐步得以體現。
1、我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現狀
(1)流轉稅扶持政策。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由原來工業的6%、商業的4%統一降為3%;而財政部令第6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則進一步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同時,為避免重復征稅,對營業稅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項目實行差額征稅為標志的營業稅轉增值稅額試點改革正由上海向全國逐步推廣。根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68號,為有效緩解融資難的問題,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而在國發[2012]14號文件中,則進一步明確將財稅[2011]101號關于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財稅[2011]71號文件則規定,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到2015年底。國發[2012]14號則進一步重申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2)企業所得稅扶持政策。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11]117號規定,在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自2012年至2015年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支持金融對小微企業的支持,財稅[2011]104和國發[2012]14號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可按規定提取1%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并在財稅[2011]104號中明確了自2009年至2013年止,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和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的比例減計收入。為鼓勵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中小企業,財稅[2007]31號和2007國務院令第512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為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對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新”研發費準許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50%等。
(3)個人所得稅扶持政策。根據財稅[2011]62號,自2011年9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提高為42000元每年。
(4)印花稅扶持政策。財稅[2011]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5)發票工本費和其他收費規范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759號)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從2012年1月1日起免收發票工本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發票工本費對象為小型和微型企業(不含個體戶和申請自印發票的納稅人)。而國發[2012]14號則進一步明確,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并清理取消各種不合規收費,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取消一批各?。▍^、市)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2、我國現行稅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乏系統性的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出臺于2011年,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研究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財稅系統首次采用該劃分標準的文件為財稅[2011]104號和財稅[2011]105號。由于之前其他所有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在制定時,一直運用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等概念,使得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的政策制度勢必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甚至面臨無法可依的境地。
(2)享受稅收扶持政策門檻過高。要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而這些嚴格的條件往往成為小型微型企業門前擋著的一道難以逾越的檻。由于小型微型企業大多存在季節性經營、臨時性經營或按合同、計劃生產的特點,企業從業人員的多變性嚴重制約了小微企業的認定,使其難以真正享受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的這一過低的規定,則大幅壓縮了政策扶持的作用面。而小型微型企業較小的經營規模、有限的研發投入和缺乏核心的自主知識產權等也使其根本無法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也就無法享受國家技術創新方面的稅收扶持政策。
(3)扶持形式不夠豐富,扶持力度有待加強。從扶持手段上看,我國目前和西方國家一樣主要依賴稅率式減免如降低稅率、稅基式減免中的如起征點和少量的稅額式減免等,但具體形式尚不夠豐富。而發達國家經常采用的諸如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投資虧損或收益的稅收優惠或補償等都運用不足。盡管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已有所調整,但幅度有限,而一般經營水平由于物價上漲等因素已遠在其上,且僅適用于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在內的個人。即使是同樣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也不適用該條款。
(4)稅收扶持政策的政策導向嚴重不足。國發[2012]14號文件明確應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能力,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加快淘汰落后產能,進一步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但現有稅收扶持政策在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揮上述作用方面缺乏足夠的導向性,沒有出臺相應政策鼓勵小型微型企業積極投身現代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等。
(5)稅收征管亟待改革。目前,影響小型微型企業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力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于征管方式。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全國各地片面追求稅收征管效率,加大稅收征繳力度,在核定征收和定額征收方面存在一定擴大化的傾向,認定查賬征收資格條件過于嚴格,導致大量小型微型企業“增稅不增收”,人為增高了稅負痛苦指數。同時征管工作過于粗放,稅收政策宣傳與指導服務嚴重不到位。而國地稅多頭管理,不單增加了納稅人的成本,也易造成政策尺度把握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公平。
三、從戰略高度重新架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的具體建議
小型微型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因此,要科學分析、正確把握、積極研究,采取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增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從戰略的高度重新架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
1、盡快出臺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法律體系
考慮到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和政策中,專門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條款較為缺失,且大多散見于(2011年以來)各部門、各文件。因此,有必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的具體實踐,通過進一步清理整合,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減免暫行條例》,以便更系統、更規范、更好地從法律的高度,依靠稅收的調節作用,有步驟、有重點地全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的創立與發展,進一步促進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
2、堅持普惠與特惠相結合,以產業調整為導向,實施放水養魚
為有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立與發展,有必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對初創期小型微型企業實施更為大膽、開放的放水養魚政策。考慮到初創期風險巨大,小型微型企業自身盈利狀況普遍不佳,大多處于虧損邊緣,事實上其所得稅對稅收的貢獻微薄,建議所有小型微型企業在獲得營業執照后都給予“二免二減半”的所得稅政策優惠;而對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文化產業,并走“專精特新”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的道路的,則堅持實施“三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以鼓勵技術創新為核心,不斷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鑒于小型微型企業的特殊性,為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技術的應用、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安全生產與經營條件等,建議將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轉變為針對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的優惠。凡是企業擁有的高新技術與知識產權是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內的產品或服務所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樣做既可以降低享受高新技術優惠政策的門檻,也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此外,應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在現有政策的基礎上,可考慮對提高真實性憑證的研發費用也一并準予加計扣除;對于企業研究開發活動使用的專用設備允許加速折舊。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向小型微型企業轉移擴散技術創新成果,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向小型微型企業開放研發試驗設施,其相關收入在現有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堅持稅收制度改革與征管創新并重,大力改善小型微型企業運行的政策環境
稅收制度改革包括具體稅收扶持手段與形式的創新,不僅要有具有事后調節功能的諸如降低稅率、定期減免稅等直接減免,也要有具有事前調節功能的諸如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等間接性稅收優惠;不僅要有研發期、擴張期的稅收優惠,而且要有初創期的稅收優惠??紤]到我國流轉稅占比較高,稅收制度改革還應包括逐步優化稅制結構,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加快推進營業稅轉增值稅的步伐,徹底改變小型微型企業“增稅不增收”的現狀。同時,加大稅收征管的創新力度。建議將地方稅務局作為重新整合后的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歸口管理單位;對小型微型企業實施定期資格認定制度如3年復審一次;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財務會計免費培訓制度;嚴格控制核定征收的適用面,鼓勵小型微型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對符合查賬征收的單位一律實施查賬征收制度,大幅減少稅收執法的彈性空間,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
【參考文獻】
[1] 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南開大學中小企業研究中心:中國中小企業藍皮書——現狀與政策(2007—2008)[M].中國發展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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