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21 19:02:06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一、規制的本質與爭議
規制一詞來源于日本經濟學家對Regulation一詞的翻譯,其內涵是按照規則進行管理、制約。這里所謂的規則,既可以包括制定成文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其他具有拘束力的規則,兩者在拘束對象、適用范圍方面有所差異。我國學者也曾使用“管制”一詞表示相同的含義。但管制更容易使人聯想到統治經濟和行政命令,由此發生與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手段相混淆之可能,因此現在大多學者使用規制來表述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活動。美國社會科學家塞爾茲尼克將規制界定為“公共機構針對社會共同體認為重要的活動所施加的持續且集中的控制?!贝硕x預設了一個更高權威主體(即公共機構)的控制理念,包含了規制的對象為“社會共同體認為重要的活動”。更體現了規制的過程與本質,即按照規則治理,或稱之為“施加持續且集中的控制”。
提及規制,產生的一個必然爭議是。一國經濟實踐中是否需要進行規制?因為與規制對應的另一個詞Deregulation(放松管制)也為學者所津津樂道。規制者基于市場存在自身不足的事實出發,強調需要政府對市場失靈領域進行規制,目的是完善市場、促進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論”成為支持規制論者的重要理由,此外還存在“法律不完備”等學理支持。而反對規制論者從不同的視角否認規制的有效性,如“私益理論”者認為規制機構的“公共利益取向”難以保障,規制往往成為私益團體利用政治或法律手段獲取自身利益的方式;“管制俘獲論”則認為規制機構可能被財力雄厚或者有助于政治票選的利益集團控制。不僅未能維護公共利益。反而涉及大量腐敗瀆職情形。學者懷特對規制的不良影響進行描述:“企業所面臨的不斷增加的規制,就像一個剎車。在阻止企業的財務積累和就業機會的增加?!奔词共皇菑母旧戏裾J規制的有效性。也有大量要求放松管制的聲音,從規制產生之日起就一直相伴存在。
無論學理上對規制還是放松管制爭議如何,現代各國政府普遍使用規制手段介入市場,以期克服市場本身不足,維護消費者利益,推動社會公共利益。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食品藥品監督到市場準入管理,從安全生產到金融監管,各領域規制實踐已經普遍建立,以維護公平競爭和協調監管市場為主要內容的市場規制法也正逐步形成。
二、市場規制的主體與權力
按照規制為克服市場之不足的發生原因,規制需要一個更高權威主體控制的特點,在社會欠缺適合的自我管理機構的情況下,國家(政府)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次優選擇的規制機構。雖然社會中也存在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機構規管,或者經營者自律管理的情形。但這些并非屬于普遍的情形。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制主體主要以政府及其部門為代表,具體負責市場準入、標準設定、質量控制、計量管理、價格監督、競爭維護等事務。
作為市場規制主體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組織形式大都表現為行政機關,卻擁有與行政權力不盡相同的市場規制權,因此更需要注重職權設定及市場規制權力運用的過程。我國市場規制機構通常習慣于將自身界定為行政機構或管理機關,雖能反映市場規制機構的組織結構方面的行政色彩。但無法體現其行使市場規制權力的本質特點。行政權力與市場規制權力運行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兩者在產生原因方面不同?,F代行政既要保障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能夠有效下達執行,又要保障私人權利不為違法行政所侵害;而市場規制則是應對市場自身不足而產生的彌補市場手段。第二,兩者在調整手段上不同。行政權力強調效率,借助強制性公法規范保障令行禁止:市場規制權是在尊重市場基礎上的控制,其以公法為主兼具私法特征的控制模式部分體現柔性色彩,因此引導、協商等措施在市場規制中的運用也發揮重要作用。第三,兩者救濟思維不同。行政相對人有服從義務,即使相對人遭受不公正對待,也只能在先服從行政權力的前提下通過法定救濟方式維權,由此,事后的行政復議、訴訟救濟成為行政權行使的重要約束;而市場規制權的行使過程相對彈性,被規制主體在市場規制權作用過程中可以通過要求聽證、提出異議、商談和解等諸多方式進行維權,因此,過程中的救濟顯得更為重要。第四,兩者復雜程度不同。行政權力強調令行禁止,所需考慮因素相對單一;市場規制權力乃彌補市場之不足,而市場為各種利益關系之交織匯合,因此會在不同層面、維度對市場規制權產生積極或者消極影響。也正因為如此,遭受權力規制的市場經濟關系不易恢復到規制之前的狀態,就更要求規制權力主體行使權力時的慎重與合理。
當然,因為市場規制主體的組織形式表現為行政機關,行政法學者也將市場規制權力運用過程的特點歸納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中,并以此體現現代行政法的發展特點。例如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中強調合理行政原則、強調正當程序原則中的公眾參與制度,這些都是從市場規制權力行使中提煉的重要元素。
我國市場規制主體往往將自身界定為行政管理機關,這就存在定位不準的問題。以最典型的市場規制主體――工商部門為例,其承擔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然而,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官僚行政、管理思維的影響下,包括在機構名稱上稱為“工商行政管理
局”,使其在對市場規制權力的運用上受到行政權力上令下達思維等因素影響,管理思維和心態仍然占據主導。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經濟利益為主的各種市場交易關系遠比計劃經濟時代繁雜多樣。如果以市場秩序維護和消費者保護為宗旨的規制主體,延續行政管理思維從事市場公共事務管理,則會出現明顯的規制失靈情形。
按照其他國家規制市場的經驗及學理總結,在市場規制權行使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清晰市場自治與規制的定位,即須在尊重市場的前提下進行合法規制。盡管自發形成的市場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失靈問題。但人類迄今為止的各項試驗與實踐,尚未找到比市場更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模式。因此,承認市場的基礎性作用是規制的前提,規制的目的并非是替代市場,而是完善市場。由此,規制機關不能過于積極主動地規制市場,而應當在市場失靈的場域、在法定職權的范圍內進行規制,否則就出現職權“越位”、權力行使過度的情況。
第二,市場規制中應當注重合理性原則。由于市場中的利益關系相對復雜,規制效果可能需要長時間才能顯現,規制效果的發揮需要市場各類主體配合,規制結果會對市場各類主體權利或經濟利益形成一定影響,因此市場規制必須建立在合理原則的基礎上,其中最為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信息公開是指市場規制主體將其規制活動的依據、行為、結果等事項向公眾公開。信息公開是規制活動取得市場活動主體充分理解并給予配合的前提。同時也是形式上作為行政機關屬性的規制機關依法行政的必需。公眾參與是在采取相關規制措施之前應當聽取市場活動主體的意見,尤其是聽取規制相對人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盡量合理化規制措施,實現規制完備市場的初衷。通過市場規制主體公開規制信息和規制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等主體的公眾參與,使得規制在問答、陳述與抗辯的過程中,各種力量和利益關系進行角逐博弈,闡明各自的利益追求,陳述各自的理由依據。斥責對方的不合理欲求。討價還價,最終形成趨于合理的規制方案。
第三,市場規制主體應避免過高估計自身能力。盡管規制是為彌補市場不足而存在的,但規制主體并不必然比市場活動主體更為理性或明智。這一方面是因為規制主體也與市場活動主體一樣,不可能通過自身努力取得完整信息;另一方面,規制主體比市場活動主體更缺少利益驅動,包括在信息收集溝通、案件調查處理等方面缺乏合理的激勵機制促使其如同市場主體那樣全心全力投入:再者,形式上表現為行政機關的規制機構,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情形時,難以按照傳統部門法方式追究法律責任。當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并不完全吻合的情況下,不負責任的行為出現的機率更高。正因如此。落實市場規制主體作為經濟管理機關的“問責制”顯得尤為必要。
三、問責制在市場規制權力行使中的作用
傳統意義上的法律責任追究是以構成要件的滿足為基本條件的,這就意味著法律首先應就責任承擔的情形抽象出各種條件,當各項條件均予以滿足并且不存在免責事由時,法律責任確定無疑地落到責任主體之上。通過這樣的責任構建,傳統法實現其追求的確定性和體系美感的價值目標。然而在社會化大生產與市場經濟時代,對市場規制或者宏觀調控等方面進行經濟管理、協調的法律本質上無法抽象出具體的條條框框,也就無法按照傳統構成要件式的方法來規定經濟管理主體具體法律責任。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規制或調控的對象(即市場或市場行為)本身千變萬化,不可能予以完全列舉,例如反壟斷法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的“相關市場”界定需要具體分析,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是無法用立法方式窮盡的;另一方面也在于是否對市場或市場行為進行規制或調控還存在一定的價值判斷因素。例如對何種情境下可以以“適用除外”為由對壟斷協議進行豁免,先前為鼓勵房地產市場發展而出臺的期房銷售政策在現階段是否應當繼續實行等。由此,法律在經濟管理、協調關系中起到重要作用,同時表現出一定的不確定性,更須立法者、執法者高度智慧和廉潔透明的作風。法律責任制度設計方面也應隨之摒棄構成要件式的規定,而從全程控制的角度構建“問責制”,以期保障規制者忠誠、勤勉與盡職。
問責制(Accountability)最初用于表示中世紀莊園的管家責任,后來專指管家對主人所承擔的、有效管理主人所托付資源的責任:此后又發展為資源的受托者負有對資源的委托者的解釋、說明其活動及結果的義務。問責制適應現代高度復雜社會關系的調整控制,其不僅包含事后的責任承擔,更著重于社會關系形成、變化過程中的角色界定、說明回應,由此廣泛適用于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制度之中。從全程控制的角度觀察,問責制應當是一個前后呼應的體系構成,包括作為邏輯起點的角色設定,即確定參與社會關系主體的角色擔當、職責權力;包括作為中間過程的說明回應過程,即利益相關者有權通過質詢等手段行使監督權。被問責者必須予以回應說明從而實現全程監督:也包括作為問責結果之一的責任追究,即當被問責者發生角色錯位、利益沖突、不能回應、重大決策失誤等情形時,應當承擔各種法律責任。因此,落實問責制在市場規制權力行使過程中大有用武之地。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實踐表明,市場從無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幾個方面條件的實現:一是商品交換關系和商品經濟的更大發展;二是人們對市場經濟規律的不斷認識和把握,以及按經濟規律辦事自覺性的提高;三是完成產權制度改革,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法規等。
人們不可能超越這個過程,一蹴而就地達到有序階段。但應該盡可能地縮短這個過程。對此,關鍵是要對市場秩序演化規律有清醒的頭腦、正確的思路和實事求是的對策、措施。
一、對完善市場秩序的綜合分析
我們研究市場的失序和無序現象,不僅在于尋找市場失序和無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場的失序和無序問題。為此,需要進行思考的問題是:
1.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和市場體系不完善是我國目前市場失序和無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發展生產力,培育市場體系,在發展中求得市場的有秩序和穩定,才是治理市場失序和無序的根本途徑。
2.我國許多市場問題的發生是和我國的經濟、政治、市場的制度與體制的不完善分不開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斷健全與完善各種制度與體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市場問題。
3.任何市場的失序和無序,都與管理不善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所以解決市場的失序和無序問題,從直接的途徑看,還是靠加強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個環節:一是管理決策的科學化,二是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強宏觀協調。改善微觀管理,是解決市場失序和無序的重要途徑,而加強宏觀協調管理,對解決市場失序具有更大的價值。秩序問題往往是相互關聯、因果循環的。只有注意各項管理制度和各種管理措施的綜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觀治理效果。
4.還要注意市場失序和無序現象的預防。預防包括市場秩序的預測和市場失序的防范兩個方面。就是通過科學的超前研究,對可能出現的市場不穩定因素采取預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場混亂的發生與惡化。預防的意義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誤而導致的市場問題的發生,另一方面,對那些在市場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現的市場問題,采取預先防范措施,把市場問題發生的范圍、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減少市場問題的消極后果。
二、強化法制,加快我國市場從無序到有序的演進
通過對市場秩序評價標準和市場無序現象的分析,我們認為對我國市場無序運行問題只有“綜合治理”、“對癥下藥”,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積極創造條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轉化,不斷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標。就市場法規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強以下內容。
1.產權制度。因為市場交易從根本上說是產權的交易和調整,所以產權能否自由地交易,成為市場交易能否貫徹的基本前提。而一種產權制度要能支持市場交易并維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須使相應的要素的產權具有排他性和可讓渡性。
2.契約制度。契約是雙方意志一致而產生相互間法律關系的一種約定。而市場交易是買賣雙方意志一致的行為,所以契約之于市場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過確立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使之秩序化。這是因為,在人們之間的市場交易關系和過程愈來愈復雜多變的情況下,離開了契約,市場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沒有確定性,從而市場交易也就無秩序可言。
3.貨幣制度。所謂貨幣制度就是人賴以表現經濟價值、彼此進行交易的一種安排。正是有關這些方面的法律規定,才為貨幣有序有效地充當市場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碼的制度保證。
4.進出制度。市場進出指的是市場主體進入或退出整個市場或特定的生產經營行業和地區的行為。市場主體的進出行為是推動競爭而制約壟斷的力量。一個市場體制越是能夠允許比較自由地進出,它就越是具有開放性,從而也就越是具有競爭的活力。因此,一個社會就應當盡可能地減少市場進出的障礙而擴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競爭性較強的市場結構。
5.競爭制度。競爭是市場的必然伴侶和市場有序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為此,競爭本身也必須是有序的。這就要求必須對市場競爭進行規范,制定相應的競爭法規和制度。
6.產品責任制度。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及用戶在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要求作為第三者的國家制定相應的法規來強制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生產和經營的產品與服務承擔應有的責任。否則,有關產品(服務)質量的責任糾紛就會越來越多,以致影響市場正常秩序。
7.輿論監督制度。國內外維護市場秩序的實踐都證明,社會輿論的監督不失為一種很好的“治標之方”,是一種強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包括新聞單位、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個人的監督作用,就能將市場秩序廣泛納入社會輿論網的覆蓋之下。這樣,就會提高市場主體的自律意識和交易行為的自我約束能力。當前的問題是要將輿論監督作為一種法規確立起來,使輿論監督者有法可依,執法無慮,敢于大膽行使自己的權利,更好地保護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和消費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發育基礎重塑市場主體是市場發育的基礎。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真正的市場主體,市場將名存實亡,市場秩序和市場效率更無從談起。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發育基礎的內容有:
(一)市場主體的培育是根本
市場主體是市場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沒有市場主體就沒有所謂的市場。那么,誰可以成為市場主體呢?我們認為只有廠商(企業)和家庭(個人)才是市場主體,而政府不應成為市場主體。因為市場主體必須擁有獨立的產權,能夠在市場活動中自主決策,同時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場演進到今天可以是無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義并沒有改變,它是相互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在自愿互利、平等締約的基礎上,彼此交換財產權和關系的總和,這種復雜的交換實現了資源的配置。所以市場主體的發育情況,就直接影響了市場的形成和市場的發育狀況,培育市場主體是市場發育的首要環節。計劃體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在傳統體制下,政府不僅管制了價格而且也管制了企業的行為,甚至可以這樣說,政府在試圖成為市場主體的時候,反而扼殺了真正意義的市場主體。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迅速增長來源于改革開放所造成的大批極具活力的非國有企業,它們迅速成為市場中極為活躍的主體。他們以清晰的產權結構,自主的經營行為,以及對利潤的追求推動了我國市場的日漸發育成熟,成為提高效率、促進經濟持續增長的新的動力源泉。
(二)市場主體、產權和激勵機制
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靠的是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形成和興起。培育市場主體,為的是形成這樣一個經濟組織。而一國經濟有效運轉的根本困難,在于經濟激勵和經濟信息。培育市場主體,其根本著眼點和理論基礎就在于解決激勵機制問題。而一般的淺層次的調動積極性的效果極為有限,必須進行深層次的激勵,以誘導經濟個體合理地與外界其他個體交往、貿易,從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會資源以達到一定的社會目標。產權清晰及其所帶來的剩余占有問題就成為解決經濟組織的效率問題中市場主體發育問題的核心。
在市場經濟中,剩余是經營的最終凈成果,也就是利潤。經營者的一切努力和貢獻,包括所承擔的風險,將最終反映到利潤(或負利潤即虧損)之中。剩余的強大激勵作用,就在于讓被激勵者占有這種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貢獻都通過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認和報酬。剩余占有者為擴大利潤,會努力增加產量,提高質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費者以擴大銷售,提高投資收益以吸引資本。而與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標都難以達到如此全面而強烈的激勵效果,包括計劃體制中所設計的種種考核指標。所以,明確剩余占有的歸屬問題即明晰產權,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終極的激勵手段。總而言之,就是誰占有剩余,誰就實質上享有對該經濟組織的所有權,而誰占有剩余,誰就自然會對經營管理負全部責任。所以,培育市場主體的中心問題就是明晰產權。
(三)產權與市場秩序
市場秩序是強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強制性制度安排相結合的產物,而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產權制度。那么如何理解產權與市場秩序之間的相互關系呢?現實經濟生活的最大特點是資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舉過土地的例子來說明產權和經濟秩序的關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資源中建立產權,就必然會導致混亂無序,混亂產生的根源在于經濟人對沒有建立產權的稀缺性資源的爭奪。所以,從經濟人和稀缺性這兩個假定出發,可以看到要解決經濟生活中的混亂無序問題,就必須從界定實施產權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對法定權力和自由交換的障礙,含糊不清常常損害法定權利,使其難以得到正確估價,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確法定權力并強制履行私人法定權力交換合同而得以保障的。這實際上就是所謂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為零或相當小的情況下,不管選擇何種規則,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界定的,都會出現有效配置資源的結果。
對界定產權與市場秩序之間關系說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認為“在正確設計的法律和制度約束內,市場中追求個人利益的個人行為產生出一種自然秩序”1。他又進一步表述了產權與市場秩序的關系:“如果沒有包含有作了明確規定的無論是受到尊重的還是依靠強制實施的私人所有權,以及包含有保證契約得以實施的程序的適當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將不會產生一種價值極大意義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彼又f:“市場秩序只有在市場各個個人參與者之間自愿交換的過程中才能產生”2。至此,我們已經清晰地看到了“產權——市場主體自愿交換——市場秩序”這一關鍵鏈,完成了對產權和市場秩序關系的第一層次的揭示。
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由于存在著外部效應,同時交易費用實際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來的問題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著相當大的交易成本時,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結果就不會在每種規則中出現,而合理的規則是使交易成本影響最小的規則。這就回答了應該如何界定產權的問題。在科斯看來,效率問題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額來決定的。為了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權力的調整即進一步界定產權,這樣外部性問題才能通過權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場機制來解決,才能使外部性領域的混亂消失,經濟運行才能達到它的秩序狀態。這樣就完成了對產權和市場秩序關系的第二層次的揭示。
四、堅持市場運行原則、健全市場監管法規
市場秩序雖然不是市場效率的充分必要條件,但卻是重要的前提條件。一個高質量有效率的市場必須是一個有序運行的市場。在轉型時期,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持市場運行原則,健全市場監管法規,實現市場制度創新。
(一)堅持市場運行原則
1.貿易自由原則。這是商品交換雙方在沒有外來干預下自愿讓渡商品的原則。貫徹這一原則時,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經濟強制力量的強買強賣。這并不是說政府一點也不能干預經濟,而是必須以不損害交易雙方的自為原則。其次還要盡量排除經濟強力的干擾,使買賣雙方處于供求局勢大體均衡的環境中,甚至交易雙方的經濟力量大體相當。
2.等價交換原則。它是商品經濟主體獨立的平等關系的體現。破壞等價交換的情形一般有兩種:一是計劃經濟時代剪刀差式的社會主義積累條件下,破壞了等價交換。另一種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存在著交易雙方實力對比懸殊或信息不對稱時,容易出現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壟斷,等價交換原則因而遭到破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漸縮減了對價格控制的范圍,減少了國家對市場價格形成的干預,為市場機制的順利運行和等價交換原則的貫徹開辟了道路。
3.公平競爭的原則。是指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環境和條件,以便競爭得以正常地進行,充分發揮市場在促進商品經濟發展,推動生產力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要使競爭的積極作用得以發揮,就得在市場上形成允許競爭、自由競爭、平等競爭的環境和條件,使競爭真正體現商品經濟主體之間勞動的比較,所以在商品經濟中必然要按公平競爭原則辦事。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來組織市場,進行貿易,本質是為價值規律發揮作用開辟道路。歷史上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得公平競爭得以成為現代交換的形式,成為市場經濟下社會勞動分配賴以進行的市場制度。馬克思曾說:“現代社會要進行勞動分配除了自由競爭之外,沒有別的規則、別的權力可言。”2所以,公平競爭是構筑市場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場監管法規
健全市場監管法規實際上是一個社會經濟監督問題,而社會經濟監督的客觀依據主要基于社會法律制度、經濟規律和商務慣例。其主要內容就是有關市場規則的設計。
1.市場進出規則的設計。市場進出規則是指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即商品)進入或退出市場的法制規范或行為準則,它包括以下兩類規則。
一是市場主體進出規則。市場主體的進出行為是推動競爭而制約壟斷的力量。一個社會應當盡可能地減少市場進出的障礙而擴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競爭性較強的市場結構。實際上,規范市場進出規則主要是:(1)規范市場主體進行市場活動的資格;(2)規范市場主體的經營功能;(3)規范市場主體退出市場行為。具體的如各國制定的關于企業制度的法律。中國已頒布了《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但實際上仍然需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并注意實施問題。
二是市場客體進出規則。這一規則的設計是為了盡可能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具體而言,市場客體(商品或服務)進出規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規定:(1)商品的質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進入市場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會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進入市場;(3)商品的包裝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損于消費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實,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進入市場;(5)商品的價格及計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則不能進入市場。世界各國都陸續推出了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如英國的《統一產品責任法(草案)》,歐共體《關于對有缺陷的產品的責任的指令》等,我國也于1993年通過并實施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這些法律都對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市場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場競爭規則的設計。為使市場有序有效地運行,競爭本身也必須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應的競爭法規或制度,以對市場競爭進行規范。市場競爭規則是以法制形式維護公平競爭的規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規定和要求:(1)使市場主體都能夠機會均等地按照統一市場價格取得生產要素;(2)使市場主體都能夠機會均等地制定價格和確定銷售地區;(3)使市場主體都能夠平等地承擔稅負及其他方面的負擔,沒有任何優惠或不公正的負擔;(4)維護所有方面的平等競爭,如勞動者之間的就職機會均等和經營機會均等。
3.市場交易規則的設計。市場交易規則是市場主體進行市場經營活動的準則和規范,是確保市場秩序的重要市場規則,它具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約定,四是市場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馬克思所說“他使人與人之間除了裸的利害關系,除了冷酷無情的‘現金交易’,就再也沒有任何別的聯系了。”1所以設計交易規則首先就要規范市場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開化、交易貨幣化、信用票據化和交易規則化。其次是要規范交易行為,要形成自愿的、非強制的、平等的交易,使買賣雙方進行互惠的貨真價實的買賣活動。反對和禁止強買強賣和巧取豪奪。再次是要規范交易價格。市場交易規則一方面要求交易雙方規范地進行交易活動,禁止各種非正當交易;另一方面是為雙方的規范交易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包括反對各種壟斷和改變嚴重短缺或嚴重過剩的市場格局。
五、正確認識和發揮政府對市場的調節管理行為
(一)政府行為的基本理論分析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政府行為的標準問題,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討論政府行為的核心問題就在于它的一切行為是否符合市場規律。我們所要建立的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是按市場經濟規律行事,但輔之以社會保障、宏觀調控的經濟制度。它是將市場自由原則同社會公平結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競爭秩序。
有鑒于此,政府行為的標準就無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為評判標準體系。這樣,政府行為需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采用順應市場形勢的增長政策,推行國家的適度干預,確保就業,實行外貿自由化。即充分發揮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為標準,實現社會安全、社會公平與社會進步。要真正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把提高經濟效益和生產率從而創造國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斷擴大社會財富的條件和前提下,實現國家對收入和財富的社會再分配。在保證公平的過程中,也必須運用符合市場規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證實現社會目標,又不會干擾市場機制的作用。
另一個問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在經濟轉型的時期,應該堅持“國家與市場并舉”的原則,既注重市場自身的發育,又注意國家對市場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具體而言有三點:(1)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缺乏足夠的市場機制賴以順利運行的硬件;(2)由于中國長期推行計劃經濟,目前尚不具備足夠的市場機制賴以運行的軟件;除此之外,(3)作為中國特殊情況的人口壓力使中國市場經濟只能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狀態下運行。
總而言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應該是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秩序,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簡言之就是制定比賽規則并建立比賽秩序。
(二)國家權力潛能的發揮與市場秩序優化
客觀上存在的“市場失靈”現象,也需要有國家為市場正常運行提供制度保障。國家的作用在此主要體現在法律制度規則的制定與實施方面。
首先,國有應該對有效的產權制度負責。前面我們已經談過有效的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保證,所以完善市場秩序就首先要在轉型中國努力構建以完備的財產保障為導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認多元利益主體財產權的合法性,以國家法律為后盾保證產權的清晰。
其次,在整個轉型時期,要使市場正常有效地運行,就需要國家憑借政權的力量制定出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規則。一方面用來保障市場多元化主體財產所有權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護財產所有者對其財產的處置權;另一方面用來約束市場活動參與者的經濟行為,制止他們在追求各自利益時對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擾與損害。以上兩個方面的約束力量,通過國家政策和國家政權的強制性作用來消除阻擋市場正常自行運行的障礙。
總之,國家的作用實際上應定位在:塑造市場基礎上的競爭經濟,產業政策要隨時代變化而靈活地實施,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以給企業一個相對穩定的預期,并以效率為基準推動企業競爭。在這一點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國在轉型時期學習和借鑒的。
各國都存在經濟干預。問題是經濟干預的原則和標準是什么,是取代市場還是讓市場更好地發揮作用。轉型時期政府應致力市場的培育和開發,實施保證和促進市場效率的經濟政策。
六、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非正式規則
市場秩序得以順利運行的基礎是社會秩序。這種社會秩序是由政治行為、法律行為、社會行為與相應的制度所體現出來的。馬克思曾指出,市場制度是人類文明演進過程中篩選出來的特定的經濟組織機制和資源配置方式??梢赃@樣說,市場經濟是個體積極性充分發揮的競爭經濟,是一種較為先進的人類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規則在其發展中功不可沒。
正式制度規則的確立無疑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和前提條件,但現實生活中僅有這些是不夠的。在這種情況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1.傳統文化的誤區。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文化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文化有許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國傳統文化的主體是儒家文化,它以“孝”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這種價值取向形成了傳統社會中的親族協作形態,中國的家庭主義倫理所強調的是犧牲個人利益以維護集體、義與利最終統一于“義”。這樣就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產生重大隔閡,因為市場經濟的基本立足點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經濟高速發展的原動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東亞的儒家傳統來為中國文化傳統辯護,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以日本為例,他們的儒家倫理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儒家倫理,日本化的儒學以“忠”為核心,強調對領主的效忠,這種價值取向與日本社會的非親族協作形態相適應。日本的集團主義倫理所強調的是發展集團利益以促進個人,義與利最終統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個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驅動是日本經濟高速發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論是經過日本化改造并與市場經濟利益原則及西方資本主義經營管理有機結合的現代化儒家倫理,早已不同于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儒家倫理。
2.契約與信用。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這也是我們在前面反復談過的一個問題。信用原則要求具有相互獨立的經濟利益的各行為主體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用契約和法律來保證,通過契約與合同關系確立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彼此的行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辦事。從節約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場經濟更要求以信任為宗旨構造道德秩序,這種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規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構成了市場經濟。
3.培育市場經濟精神。在經濟轉型中,培育市場經濟精神,實際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補幾百年的課。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辦成的事情,但若拒絕文化轉型,必將最終影響和拖累經濟改革。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文化道德觀念歸根結底就是所謂企業家精神,這種精神是市場經濟在其各個發展階段中一直留下來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礎或心理基礎。這種精神的實質是確認企業家個人是經濟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實業的人被認為是社會的中堅,實業家個人的積極性是資本主義經濟活動的主要動力。從這種精神的實質出發,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體系,如認為私人投資、個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業必須承擔失敗的全部風險,同時享有成功的一切機會等。它們對于維護實業家的積極性是重要的,可以說,這種精神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
4.市場道德建設。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人”會在其經濟理性的指引下,發現在市場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場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處或者在不損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處,人們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場中來,市場因而形成了人們自愿互利交易的場所和體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說是市場交易的質的規定性。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市場調節這只“無形的手”,同時,還需要政府這只“有形的手”進行宏觀調控。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的主體,在通過其職能的發揮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時候,本身也存在著一個規則問題,以及如何遵守規則的問題。我國目前經濟生活中存在的許多突出矛盾,如市場秩序混亂、地方保護主義、政府辦事效率低下等,除了市場化程度低、市場機制不健全外,政府調節也存在一些有待認識和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中國經濟日益融入國際經濟的歷史條件下,更需要從經濟倫理學的學科角度進行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政府調節中產生的一些問題,除了加強法制和制度建設之外(即使是這方面的問題,同樣也離不開道德的作用)。還必須強化道德的規范和約束。這是我國經濟倫理學必須關注的一個重要研究領域。
同其他市場主體一樣,政府作為管理的主體,也是有章可循的。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政府的調節才能真正步入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的軌道,才有可能完成市場留給政府的任務。當然,政府也是有缺陷的。有不完善的市場,也有不完善的政府,其原因有客觀方面的,也有主觀方面的。這就說明政府行為也不能不受制度的約束。加入WTO后,政府管理市場必須是依法辦事,以保證政府力量成為社會的積極力量而非破壞性力量。這里僅就倫理的規約作一概述。
一、以尊重市場運作規律為政府基本的倫理理念探索、遵循經濟規律,是經濟學的任務,也是經濟倫理的應有之義。政府調節的道德約束,首先必須強調這一點。
在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是第一性的,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笆袌鍪橇魍I域本身的總表現”①,它是一切經濟關系的總結合部。這些關系集中在表現為總供給和總需求的關系及供需雙方結構關系,而供需中的諸類關系又以價格的變動反映出來,并進行自發地調節,成為一種波動中的自然制衡機制。這種“無形的手”,表現了供求規律、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的合力,是商品經濟所具有的基本調節功能。市場調節雖然是自發的,但它是自然進行的基礎性的調節,任何以社會生產力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假如離開市場調節、另搞一套,就必然脫離實際,猶如神經系統脫離有機整體,自然沒有存在的依托和載體。我們搞了二十多年的經濟改革,就是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現在加入WTO,其實質是市場經濟的泛化,市場機制的強化,市場規則的普遍化。
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行為提出的問題首先是必須尊重市場發展規律,增強社會經濟理性。任何憑借“拍腦袋”、不計后果的決策,必須徹底改革,這就要求政府要從無端“管制”轉向更好地“服務”,而要服務好,就必須按市場經濟規律來操作。這是一個經濟問題,一個政府的公共政策水平問題,同時也是政府需要樹立的一個新的經濟倫理理念。據學者估計,前20多年,重大決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約在4000—5000億元。按照全社會投資決策成功率70%計,每年因決策失誤而造成的損失在1200億元。⑦因此,這種決策體制既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更不適應加WTO后經濟一體化的要求。從目前看,有三點比較突出:一是政府職能的“越位”現象比較突出,過多的干預正常的經營活動,管了自己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二是對市場尚缺乏科學的、理性的分析,決策上的隨意性較大;三是資任意識淡漠。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后果,很少去追究決策者的行政責任。從政府行為分析,尊重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政府的計劃調控才會具有科學性、規范性,管好自己應該管的,切實履行其職能,承擔其責任。同時,要求政府必須精簡、高效、廉潔、公正,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這是中國市場化進程的迫切要求,是政府調控經濟必備的倫理理念。
二、以彌補市場缺陷為政府的倫理責任市場不是主管道德的組織
政府的彌補職能,同時又是一種倫理責任。當然,政府干預經濟的范圍和程度與市場發育程度有很大關系。就中國目前來說,由于市場發育不夠成熟,市場運作還有待規范的情況下,政府可能干預的事情就相對多一些,甚至原本就應該由市場去他的事,有時也不得不由政府來暫時承擔,待市場發育到一定程度后,再轉交市場去承擔。因此,就是在加入wTo的今天,政府在遵守其國際規則的前提下,還不得不根據中國的國情,發揮著特殊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解決生產什么、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的問題,它通過提供社會產品,滿足人們的需求。政府則致力于彌補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具體來說,一般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活動的五大領域,即利用財政貨幣政策,實現經濟穩定增長;通過公共財政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公共需求‘通過稅收、補貼、轉移支付等手段,緩照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利用賦稅、補貼等辦法,消除市場的外部經濟負效果?;謴褪袌龅男屎突盍?;通過制定法律法規,限制壟斷,保護競爭,維護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就我國而言,政府還承擔有搞好國有企業、壯大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的職能;在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政府還負有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保衛國家經濟安全的職能。至于這兩種功能如何在新的形勢下更好地有效地發揮,則是需要認真研究的。這些客觀上要求的職能,都要承擔職能的人去認識它,自覺地創造性地執行它,并使之不斷完善。
從目前看,政府在彌補市場缺陷方面,或說服務方面,應該特別強調,政府要通過制定法律、執行法規來規范市場秩序、企業和中介組織的行為,引導消費者。例如,市場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創造平等競爭環境,限制和制止惡性競爭及壟斷行為;再如,利用質量法、合同法保護名優產品,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各種非法經營;當務之急是要引導國內各地區、各經濟主體不要再各自為政、相互殘殺。要盡快打破地區、部門和市場分割的局面,遏制地方保護主義的泛濫,使全國盡快形成統一規范的市場體系。再者,政府要著力解決公正與效率的關系,調節分配領域中的利益懸殊問題、保障最低生活標準的問題,特別是要盡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以及就業問題、醫療、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人文環境、生態環境等。因為單靠市場很難使經營者顧及全局利益,特別是自然資源的保護、生態平衡、公共衛生的維護以及治安環境的維持等。為克服和彌補市場的盲目性和短期性,政府必須從整個社會發展出發,根據科學技術的要求,制定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作為整個經濟的導向。
這些職能和責任,都是政府應該而且必須解決好的問題。如果政府職能“缺位”,將直接影響到經濟發展的命運和社會的穩定。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正在向縱深發展,許多深層次的矛盾亟待解決,如就業問題、分配中的公正問題、市場秩序問題等,盡管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已發揮了強有力的作用,積累了許多經驗,但是,市場運作中仍有一些本該政府管的事卻沒有管好。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員還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運行要求,駕馭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是由于缺乏責任意識所致。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決策科學的政府來規導和調控,需要一個具有強烈的倫理責任意識的政府來引導。
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政府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政府作為宏觀調控的主體,作為權力的主體,它是代表公共利益和意志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政府的首要道德要求。由于我國處在經濟體制的轉型期,一些政府職能出現了扭曲,給經濟生活帶來了混亂,也直接危害了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個人利益、部門利益與人民利益、國家整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出現了緊張或矛盾。地方保護主義、由部門利益帶來的“三亂”現象,就是近年來一直試圖解決但并沒有根治的突出問題。
地方保護主義是轉型時期的地方政府職能畸形化的表現。出于地方的眼前利益(主要與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有關),加上某些地方官員為創造“政績”的需要,特別是與腐敗現象直接聯系(權錢交易),一些地方政府不執行國家的統一的法規,不維護統一市場的秩序,卻致力于保護地方上違法經營。如或明或暗地袒護制造假冒偽劣的產品,甚至對國家明令禁止、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藥品、食品也加以支持保護;對于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經營不但不制止,反而百般袒護,以至水污染、空氣污染屢禁不止,許多應該關閉的小工廠轉入地下;破壞信譽,不遵守法規,本地的經營者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地方卻拒不執行,有的司法機關有意錯判,使得合同法難以貫徹,甚至設法包庇當地人對外地人的詐騙行為;為保護當地新產品劃地為牢,不準外地商品進人,或強行銷售當地的新產品,更有甚者,官員、執法人員同黑勢力勾結,保護、販毒、走私、虛開稅票等違法經濟活動。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是當前我國市場秩序混亂的原因,它嚴重破壞了市場的環境,阻礙了公平、開放、統一、競爭的市場體系的建立,已經成為一大公害。對此,有些地方官不但不去追究查辦,反販子倒以為是發展地方經濟的有效措施。這里既有認識問題,更有利益問題。
地方保護主義之所以得以存在并發展,其實質是它與一些政府官員的個人利益有關,或者是經濟利益,或者是謀取所謂的“政績”。他們作為公共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其要求是必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國家的整體利益,但他們的行為卻背道而馳。
除了地方保護主義之外,還有部門類利益作祟。一些行政機關靠行政性壟斷,謀求本行業、本部門、本集團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人民福利的最大化。這正是“三亂”現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叭齺y”首先造成企業和消費者負擔加重,成本提高,效益下降。有的企業設法再轉嫁給消費者,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扭曲經濟關系。其次,導致執法不嚴、秩序混亂、經濟杠桿失靈、信用意識下降。為了“創收”不該管的亂管,該管的卻有意不管,其結果是合格新產品可能銷售不暢,不合格的劣質產品則橫行無阻,行業不正之風難以克服。這種群體腐敗,正是官員腐敗的土壤,致使政府職能嚴重扭曲,不僅難以履行其職責,而且從根本上違背了人民群眾的利益。
四、以構筑信用經濟為基礎的社會信用倫理體系為政府工作的著力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穩定的信用關系基礎之上的法制經濟,穩定可靠的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重要基礎條件之一。但目前的情況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在我國剛剛出現,尚處于起步階段。企業信用制度沒有建立起來,個人信用制度更為落后,政府信用也受到挑戰,信用問題已日益成為阻礙國民經濟市場化進程的“瓶頸”,成為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中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
信用是一種經濟關系。信用,是借貸活動的總稱。在商品生產和貨幣流通條件下,以商品賒銷和貨幣借貸的形式所體現的一種經濟關系,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的特殊運動形式。借貸資本運動形式,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信用主要包括三種,一是以延期付款和預收貨款的方式買賣商品的商業信用;二是銀行將集中起來的閑散貨幣資本和社會游資,貸放給工商業資本家的銀行信用;三是公司、商店及銀行對個人消費者提供的分期付款售貨及消費貸款的消賀信用。信用不是一個特有的經濟范疇,而是在商品貨幣關系存在,并有一定的發展,信用就隨之產生。由于我國幾十年來的計劃經濟體制,社會資源主要由政府來配置,企業不是獨立的經濟主體,企業間隔就無法建立真正的信用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說,信用經濟關系和體系建立的程度,是我國體制是否徹底轉型的重要參照。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史,實質上是信用經濟建立與發展的歷史。市場經濟愈發達,愈要求信用經濟的發展,而信用經濟也必然地要求相適應的倫理理念和準則為這服務。只有這樣,才能維系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才能面對經濟全球化的趨勢。由此可見,我們通常講的信用有兩種涵義:一種是經濟方面的意義,另一種是倫理的內涵。經濟意義上的信用,反映的是事實層面的客觀必然性,即“是什么”的問題,這是經濟學所必須探索的。倫理從價值的層面來分析來評價,解決的是“應當”的問題。“應當‘作為一些規范、準則,它既是經濟生活的必然性要求,又對經濟生活發揮著規導、調節的作用,同時,它又是一種強大的人文力,是經濟活動的一種動力,一種不可缺少的資源。
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規劃、金融、財政之間相互配合和制約的經濟機制,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綜合協調與控制,是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目標。除此之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落實國家規劃提出的各項具體任務,調整經濟結構和調節社會分配,還需要與產業政策相配合,保持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項微觀規制的基礎工作。
一、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整
實施宏觀經濟管理是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其中,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總量調控和結構調整是政府經濟管理的兩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實施的宏觀調控主要是指對國民經濟運行總量調控,政府對國民經濟結構進行的調整則屬于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保持國民經濟運行的良好態勢,即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基本平衡,需要政府進行宏觀總量調控。宏觀總量調控又稱價值調控或信貸調控,是對社會總供給價值層面的調控,是通過控制貨幣總量而實現的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其對宏觀總量的調節是要達到對宏觀供給總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間接約束社會總需求。宏觀總量調控的具體控制力表現在對貨幣發行總量、信貸供給總量、證券市場規模等方面價值總量的控制上及對銀行儲蓄和貸款的利率、銀行法定準備金率的直接變動。宏觀總量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表現,是發揮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擁有宏觀總量調控的職責,卻并不需要天天運作這種對宏觀經濟干預的職能。只有在國民經濟運行態勢偏離正常狀態和秩序時,即社會總供求出現明顯失衡時,才需政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對國民經濟總量進行必要的價值調控。宏觀總量調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證實的。根據新古典理論,包括理性預期學派的觀點,政府的宏觀經濟職責只在于維持市場秩序,讓市場的價格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由市場利率和價格的升跌來調節投資、消費、信貸等等,政府不應為減少周期波動、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等目的而對市場的價格信號和資源配置進行直接干預。盡管至今在宏觀經濟理論的研究中,還有不少人傳承新古典理論,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反對宏觀調控,但在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對政府宏觀調控的聲音早已銷聲匿跡。
需要明確的是,宏觀總量調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認的,而宏觀總量調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這就是說,在政府發揮宏觀經濟管理作用中,總量調控的作用是顯著的、必要的,但卻不能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所有問題,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觀經濟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兩大基本面來說,總量調控只能解決總量問題,即解決經濟的過熱或過冷問題,解決投資總規模的過大或過小問題,解決國民經濟發展已經或可能偏離基本運行軌道的問題,等等,不能用于解決經濟結構調整的問題。因此,不能將經濟結構調整混同于宏觀總量調控,不能期望通過總量調控改變國民經濟結構,總量調控肯定影響經濟結構調整,但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性區別于宏觀總量調控,經濟結構的調整不可用總量調控替代且不同于總量調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內容。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社會生產的兩大部類包括物質生產,也包括勞務生產。兩大部類的平衡包括國民經濟運行中所有產業供給與市場需求間的結構平衡。這種結構平衡不僅是在價值層面上探討總量平衡關系,而是對實際生產能力的結構的適當要求,并在整個國民經濟運行范圍內要實現結構平衡。這其中,所有的供求結構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要求。正是從滿足生活消費的需求出發,才產生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結構平衡要求。這就是說,為實現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產品供求結構都只是一種邏輯對應關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費品生產適當的基礎上一層接一層展開的生產消費品的生產供給與市場需求間的結構對稱要求。由于生產生活消費品是生產的最終目的,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是社會最基礎的供求結構平衡,所以,在調整社會生活消費品需求方面,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結構平衡的影響最為基礎和最有連鎖反應效力。
因此,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應從滿足社會生活消費品需求出發,不斷地對國民經濟的結構進行調整。這種結構調整與總量調控有別,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觀規制的基本特征
對國民經濟進行結構調整屬于微觀規制。微觀規制包含調整結構,卻不只是表現在結構調整方面,還有更多內容。但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多層面上發揮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作用,微觀規制不同于宏觀總量調控的特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長期性
宏觀總量調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進行結構調整的微觀規制具有長期性特征。在實際工作中,不論政府的微觀規制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的哪個層面,都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必須長抓不懈的內容。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劉樹成指出:“節能減排,以及把住土地閘門等,本屬于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我們常說把住兩個閘門:一個是信貸閘門,一個是土地閘門。信貸閘門屬政府的宏觀調控問題,而土地閘門屬政府的微觀規制問題。但由于政府的微觀規制是‘政府’的職能,很多人就將其視為‘宏觀’問題而歸入宏觀調控職能中。這樣一來,不利于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的貫徹執行。因為宏觀調控是針對經濟運行的短期波動和變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據經濟形勢的‘冷熱’變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時松時緊。但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屬于微觀規制方面的長期任務,卻不能時松時緊,而必須‘長’抓不懈?,F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緊了節能減排和土地利用等審批工作,因此經常有人問,什么時候宏觀調控可以轉松。其意思是,什么時候節能減排的審批門檻和土地閘門可以放松。所以,要把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政府的微觀規制從宏觀調控中剝離出來,以利于‘長’抓不懈,下大力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p>
(二)針對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影響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針對性;而微觀規制在國民經濟運行各層面的作用都具有約束被規制者的針對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鋪天蓋地,而是針對具體的局部解決具體的規制問題。如,結構調整要解決鋼鐵產能過剩的問題,就要有針對性地對鋼鐵產業進行有效規制,做出具體的減少產能的安排并落到實處,直至達到調整目的。
(三)績效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影響具有時效性,一旦情況發生變化,宏觀總量調控必須極為迅速地隨之變化,而在此之前的調控即失去時效,不再有延續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微觀規制是長期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具體內容,因此,微觀規制具有政府實際工作成果的績效性,是長期的工作積累,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時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對土地資源的微觀規制,是長年不斷的工作內容,而控制好土地資源,就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績效。
(四)法制性
宏觀總量調控是對國民經濟運行做出的價值調控,雖然是依法實施的經濟調控,但這種調控并不體現具體的法律規制,而更多的是經濟政策層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準確地講,宏觀總量調控表現出很強的政策性,是國家主要宏觀經濟政策走勢的集中體現。但對微觀規制來說,不論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辦事,不可能脫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微觀經濟實體進行規制,因此,就這一點而言,與宏觀總量調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現不同,微觀規制具有鮮明的法制性,表現為任何規制都要嚴格地按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于是,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為具體承辦的政府部門就要依法接受有關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嚴格制止未經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五)基礎性
宏觀總量調控治標不治本,因此,具有時效性和熱點性,而不能在對國民經濟的調控中直接觸及和解決運行基礎的建設問題。凡進行宏觀總量調控,都必定要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成為一段時間內的經濟熱點問題。但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治標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擔的各方面的微觀規制任務,都是既治標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嚴格的說,政府在宏觀經濟管理中實施微觀規制是為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各方面的基礎問題,具有基礎性特征。如,政府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就是一種基礎性的規制電力行業經營與發展的宏觀管理手段,可以通過這一手段的運用達到有效約束電力行業的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的生產規模、技術進步、網點分布等直接的規制目的。
三、微觀規制的多層面表現
政府微觀規制負責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多層面進行調整。其職責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賦予,是國家法律的規定,是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落實。
(一)調整經濟結構
保持經濟結構平衡是保持國民經濟運行良好態勢的基本面。微觀規制的長期任務之一就是保持經濟結構平衡,因此,政府微觀規制的工作重點就是要不斷地根據經濟運行的情況變化調整經濟結構,基本實現國民經濟運行中經濟結構的動態平衡。通過具體的協調工作,運用適當的產業政策,政府調整經濟結構微觀規制的成效表現為:一方面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另一方面保持市場供求結構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資源。除土地資源外,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還有:石油、煤炭、礦山、河流、風力、海洋、森林、野生動物,等等。耕地是最寶貴的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是全國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憲法的規定,農村耕地是農民集體的生產資料,歸農民集體支配。但各級政府對農村耕地的保護是義不容辭的,必須落實到實處。無論何時何地,保護耕地都是政府微觀規制的重要任務,是政府經濟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農民集體所屬土地由各級政府負責支配。政府對土地資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觀規制權力,是政府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和干預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關,就是做好宏觀經濟管理中最基礎的微觀規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國民經濟運行在實體經濟領域不發生大問題。至于其他自然資源的宏觀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專職部門負責。肩負重任的政府職能部門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認真履行微觀規制職責,按國家規劃妥善配置各類自然資源,以滿足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
(三)創辦政府企業
政府企業亦稱公營企業、公共企業、公企業,是政府財政直接投資設立的企業。歐洲共同體在1980年的法規指南中明確地對各個國家都存在的公營企業,即政府企業,界定為:政府當局可以憑借它對企業的所有權、控股權或管理條例,對其施加直接或間接支配性影響的企業,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創辦政府企業可直接調整國民經濟結構,穩定和維護市場秩序,滿足居民對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業屬于規制經濟范疇,是政府實施微觀規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表現。在世界各國,幾乎無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業構成的規制經濟,只是各國之間的規制經濟占國民經濟的比重有些差別。目前,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是,中央政府企業的數量相對減少,而地方政府企業的數量相對增多。只要直接為民眾服務的責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責任設立企業以滿足社會需求。有關國家安全的生產部門,自然壟斷行業及提供重要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產業,應是政府設立企業的主要領域。
(四)實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對國民經濟運行的服務還表現在需要實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工商行政管理體現政府部門對微觀經濟實體進入市場經營的基礎服務,為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及其他必須辦理的手續。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務是微觀規制,也是對企業資格的確認。在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時代,政府要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各方面服務做到周全而細致。
2就業資質管理。在規范的勞動力市場,必定要突出表現政府的微觀規制作用。這就是政府要對勞動力進行社會保障性質的就業培訓,還要對各種就業的資質給予確認。政府的這方面工作亦屬于微觀規制的內容。這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對勞動力市場給予的規制,是政府引導勞動力市場走向規范的重要舉措。
3行政許可證管理。建立行政許可證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微觀規制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立的行政許可證制度是我國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的重要內容。由中央政府授權的各專門機構實施的各類行政許可證管理對規范市場和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4反壟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建立的政府反壟斷組織機構,負責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反壟斷管理。政府的此項工作屬于微觀規制,是市場走向成熟時產生的微觀經濟對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文化市場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市場是一個特殊的市場,政府對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是一種特殊的市場管理。因此,政府對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也屬于政府微觀規制。在這一領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復雜的規制內容。做好文化市場的規制工作,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6價格管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要市場化,但還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政府對這方面管制價格的行政管理,也屬于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工作。
(五)保護生態環境
保護生態環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必須體現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工作中。十一五規劃綱要指出:各地區要切實承擔對所轄地區環境質量的責任,實行嚴格的環??冃Э己?、環境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政府要將環保投入作為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年增加。健全環境監管體制,提高監管能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實施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環境標識和環境認證制度,嚴格執行強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和企業環保信息公開制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并監督環保。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建立社會化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運用經濟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積極參與全球環境與發展事務,認真履行環境國際公約。
(六)保護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極其重要的政府微觀規制內容。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各級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微觀規制工作,十一五規劃綱要要求做到:加強公民知識產權意識,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加強計量基礎研究,完善國家標準體系,及時淘汰落后標準。優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發展專利、商標、版權轉讓與、無形資產評估等知識產權服務。
四、微觀規制的放松與改善
在市場經濟體制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是重要的基礎,也是政府工作職責的表現。根據國民經濟運行不斷變化的情況,政府的微觀規制運作也要適應變化的情況及時做出放松規制或改善規制的相應安排。
(一)微觀規制的放松
[論文關鍵詞]:債務重組會計準則公允價值現值
一、引言
為規范債務重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1998年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1]。該準則以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基準,債務重組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然而實際工作中,許多公司卻利用準則中的這種規定進行盈余管理,一些經營困難的上市公司把債務重組視為保牌、摘帽的法寶。為了利潤操縱,2001年財政部頒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2]。將非現金資產抵債的計價基礎由公允價值改為賬面價值,債務人因債務重組產生的差額不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而是全部計入“資本公積”,從而避免了對公允價值的濫用,抑制了部分利潤操縱行為。但是這種規定有悖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難以協調。在充分考慮到經濟環境變化以及修訂前準則實施情況的基礎上,2006年財政部對準則進行了修訂,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3],重新定義了債務重組的概念,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本文根據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以下稱新準則)和2001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稱舊準則)探討了有關債務重組的定義、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新準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等債務重組中的會計準則問題。
二、債務重組定義
國際上對債務重組所下的定義從總體來講反映了兩種思路,一種是廣義的債務重組,一種是狹義的債務重組。廣義的債務重組認為所有涉及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都應視作債務重組。最能體現這種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亞。澳大利亞會計指南第11號將債務重組定義為:“為了改變或解除債務人對現存債務的責任而采取的行動,其中不包括債務的消除和可轉換債券轉為股權”。狹義的債務重組認為只有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且債權人對債務人做出了讓步事項的才視作債務重組。最能體現這種思想的是美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5號公告的定義是:“債權人因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基于經濟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對債務人做出的平常不愿考慮的讓步事項”。
新準則[3]把債務重組定義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新準則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作為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把“讓步”作為債務重組的必要條件。而舊準則[2]的定義是:“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梢娕f準則是廣義的定義,而新準則為狹義的定義。
筆者認為這樣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⑴債務人沒有發生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其實質屬于捐贈,適用其他準則;⑵企業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屬于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不屬于債務重組準則涉及的范圍,其會計處理由相關的會計規范子以規定。在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時,情況比較復雜其債務重組無論是否屬于持續經營,本準則也不予涉及。⑶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所進行的債務重組,如果債權人未做出讓步,則不涉及會計的確認和披露。因此將債務重組的定義恢復為1998年準則的定義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
雖然新準則對債務重組的定義在文字上與1998年準則的定義[1]一樣,但新準則的適用范圍比1998年準則的適用范圍廣,這是由于債務重組定義對“讓步”的判斷標準不同,1998年準則未采用現值計算,而新準則借鑒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5號公告的做法,采用現值計算來判斷債權人是否做出了“讓步”。
新準則規定,以修改債務條件(包括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進行債務重組中,債務人將來應付金額的現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對于債權人而言,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享有股權公允價值、將來應收金額現值的差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先沖減減值準備),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受讓非現金資產按照公允價值入賬?,F值更能真實反映債務人、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活動中的利得和損失,現值概念的引入,使得債務重組具體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進一步趨同。
三、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一)公允價值的概念。
公允價值亦稱公允市價、公允價格。各國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概念的表述不盡相同,但基本意思是一樣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指出:“公允價值,指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自愿的雙方交換的一項資產或清償一項債務所使用的金額。”英國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中的定義是:“公允價值,指熟悉情況、自愿的雙方在一項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強迫或清算拍賣交易中,交換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所使用的金額。”我國將其定義為:“以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p>
(二)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
債務重組采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量:
(1)非現金資產屬于企業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定其公允價值。
(2)非現金資產屬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且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其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其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采用上述兩種方法仍不能確定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等合理的方法確定其公允價值。
(三)恢復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意義
從理論上講,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能合理、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①公允價值更能體現某一時點上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價值。②有助于全面反映債務重組對企業的實際影響,正確分析企業的經營成果。如以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資產轉讓損益與債務重組損益的性質不同應分開核算,只有公允價值的運用才能清楚地將其區分開來。
恢復公允價值,保持會計準則的一致性。在新的會計準則中由于在《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企業合并》等具體準則中部分引入公允價值,為了保持會計準則的一致性,在債務重組準則中應引用公允價值計量。
恢復公允價值,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我國企業要開展世界貿易,就要提供符合國際慣例的會計信息。公允價值計量通常被認為能為決策者提供最為相關的信息代表了財務會計未來發展的方向。目前,公允價值已被越來越多國家的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采用。
四、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一)債務人的處理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后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定的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非現金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二)債權人的處理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等。重組債權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后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債權人收到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非現金資產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入賬。
五、新準則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探討
(一)運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實際操作問題
國際會計準則中涉及到公允價值計量的具體準則已有幾十個之多,公允價值會計在各國理論與實務的發展也正顯示出蓬勃生機。同時,我國的市場環境和會計人員的素質正在不斷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將是必然的。而且會計本身就是要傳遞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公允價值應該是最真實、公允地計量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本身并不存在問題,它之所以會被利用來操縱利潤,往往是因為市場環境和人為因素。而在目前市場經濟不完善,尤其是生產要素市場存在缺陷的條件下,公允價值的取得和現值的計算在實際操科中可能存在不少問題。實際操作時能做到的只能是選擇最接近公允價值的計量,尤其在資產或負債不存在公平市價的情況下,需要通過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來探求公允價值的情況。大多數時候,公允價值的確認只能來源于雙方協商,那么公允的程度就有待提高了;同樣現值利率的取得也會存在具體困難。這些都給公允價值計量留下可選擇的空間。在日前市場機制不健全,投資者還要以企業財務報表指標作為投資決策依據,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尚不合理的情況下,不排除因受自身利益驅動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能利用此進行利潤調節和會計造假的情況。筆者認為在目前的環境下,解決這個問題應該要注重相關輔助機構的工作質量,如評估機構、工商管理部門、物價部門、稅務部門等,建立好相關的監督和管理機制,想辦法提高這些部門的工作質量,把市場環境因素的影響減到最低,恢復公允價值的公允。
(二)關于重組收益的問題
新準則規定,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確認為目期損益。相比舊準則而言,重組收益最終計入了目期損益,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差作為資產轉讓損益。然而就如98年準則,一些虧損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債務重組獲取額外的重組收益及巨額利潤,以使虧損減小或是扭虧為盈,維持報表利潤,使會計報表不真實。這就需要修改現金流量表的相關項目。由于債務重組不是企業日常的經營活動,它的損益并不能給企業帶來相應的現金流入或流出,因而對當前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應把由于債務重組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從補充資料的凈利潤項目中扣除,這樣對凈利潤調整后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才會是真實的數據,也只有這樣才能使現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補充資料中所反映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項目相一致。因此為了保證新準則的順利實施,應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中增加一項債務重組凈損益,作為凈利潤的調整項目,專門反映債務重組產生的損益。這樣處理可以較清楚地了解債務重組收益對企業利潤的影響,提高會計數據的質量。
六、結語
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的,是在2001年修改1998年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基礎上做出的進一步修訂,它更能反映現實經濟運行的特點,同時與國際會計準則在保持一致的基礎上更為其體,更其有操作性。新會計準則體系的貫徹和實施,對于進一步規范我國的資本市場,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促進企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都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房地產業的發展呈現了一種不健康的狀態,為了使人們真正的住有所居,安居樂業,加快完善房地產行業的市場規制,引導房地產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一、我國房地產制度的發展
說起我國房地產的發展,得追溯到1998年,國務院下發通知,對城鎮的住房制度進行了改革,從此結束了長達40年的住房實物分配制度,從此房地產有了市場。同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出臺,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群眾熱衷于貸款買房,更加加速了房地產的發展。隨后的5年里,房地產瘋狂的發展,房價也一路走高。隨后,2003年8月,《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18號文”出臺,促使了房地產由熱到狂熱。直到2005年,國家意識到了房價過高帶來的弊端,于是在《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一次明確提出抑制高房價。隨后,國家陸續出臺了限制購房、提高首付款等等措施,然而都沒有起到根本的作用。房地產市場仍然蓬勃發展,房價仍然是居高不下。
二、房地產市場規制現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我國房地產行業的規定制度方面也有了一定的發展,然而面對殘酷的房價,不的不承認我國房地產市場規制方面還是存在著問題,還是有提升的空間ID機遇。
(一)法規之間缺少協調性
同其他的市場規制一樣,房地產市場規制是指現行的房地產市場的法律規范等。一個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一個內部協調一致、內容豐富并且功能完善的動態體系。反觀我國房地產市場規制中的各法律規范,缺乏內部的協調一致性。既有同級法律規范之間的不協調,又有不同級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他們在內容上的設定有著一定的聯系和重合,然而在重合的事項上,兩條法律對責任人的行為認定以及處理方式上不同,由此導致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兩個法律之間產生沖突。再比如《反壟斷法》和《產品質量法》,雖然都可以用于特殊的行業上,然而兩條法律在法律主體以及監管對象上存在著交叉和不同,于是給執法者、守法者都帶來了混亂和沖突的情形。
(二)法規內容方面有缺失
一是房地產市場規制的內容不完整,尤其是缺乏市場退出機制。我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相關制度體制已然健全,然而卻是重進入,輕退出。退出市場的相關法律和機制不健全,缺乏執行力度。由此,很大一部分的市場主體決定退出市場時,不是選擇按照程序進行退出,而是通過不理會、逃避年檢的方式來進行逃避債務和法律責任。這些行為增加市場中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對于完善房地產市場規制是根本。二是市場規制缺少程序性規范。與宏觀調控法相比,房地產市場機制的立法更加重實體輕程序。在很多法律中,條文款項是無不具細,命令禁止的條文大家也是耳熟能詳。然而,對于如何實施法律的相關程序性規則則是很少或者是空白。
(三)執法不嚴難以起到效果
一是市場規制的執法理念需要改變。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也有了進一步的完善。然而從社會行為和社會制度方面來說,社會行為較容易改變和被人所接收,而思想意識卻是根深蒂固的,是需要時間來,慢慢轉變的。我國由計劃經濟時代轉向法制的市場經濟社會,無論是人民群眾還是執法人員,都需要及時轉變觀念。二是市場規制執法的主體多,職權不清楚。從我國的政體監督來看,紀委是反腐的第一線。然而,紀委在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同時,人事、工資等等都隸屬于同級的黨委領導下,由此,對于紀委而言,是難以對家長來實施反腐的。從我國的經濟實體來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主要的執法主體,但是,它也是雙向領導,由此導致無論干什么都是捉襟見肘,難以發揮市場中本來應該的執法作用。即使進行執法也難以保證執法公正性。三是市場規制的執法程序不規范。就我國而言,房地產市場規制法的程序規范方面是比較缺乏的,或者是缺乏相應的程序性規定,或者即使有也是很簡陋的規定,難以在具體實踐中操作實施。
三、淺析房地產市場規制的建立
(一)明確房地產市場規制的適用范圍
上面我們說到,房地產市場規制就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為維護房地產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對影響房地產市場秩序、偏離市場的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此,對房地產市場規制法的范圍界定尤為重要。
1.明確界定市場準入與市場退出關系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市場的參與主體越來越多,實力和水平也是良莠不齊,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影響越來越密切,因此,提高市場經濟主體的整體素質,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一是要提高市場準入資格,從源頭提高市場經濟主體的素質。二是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的執行性,對未按照規定退出市場的,一經發現,嚴肅懲處,從而增加市場經濟主體的違法成本。
2.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在西方經濟理論中,市場被認為是一只“看不見的手”,對資源進行著最有效的配置。然而,市場的調節是存在失靈的現象的,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是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而宏觀調控的核心就是保證市場公開透明的競爭。相對于此,市場經濟體制也是以維護公開透明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核心目的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方面是市場本身的優化資源配置作用,一方面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體制,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自律。
3.房產質量保證
市場經濟主體進入市場,進行經營活動的核心目的是獲得利潤。但是,市場經濟主體的素質是高低不一的,因此,在利潤面前,在市場機制未健全的情況下,有些市場經營者會利用法律漏洞,提供劣質產品。后進入市場之后會為社會提品和服務。但是房產屬于特殊的商品,它的質量直接影響著人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質量。因此,為了保證人們真正的安居樂業,一方面要加強房產質量的硬性數據規定,保證質量。一方面要加強監管,提高執行力。最后,要增加法律的執行力度,提高違反法律的機會成本,從而減少人們的以身犯險。
(二)建立科學的房地產市場規制
房地產作為一個關系民生的大市場,對行業進行市場規制規制體系的建立是極為有必要的。首先,由與房地產相關的諸多法律部門按照一定的原則和位階層次形成的一定的市場規制法律規范表征樣態,然后在科學合理的立法模式下,把市場規制理論內容上升為法律規范內容并用來指導實踐,從而建立起科學的完備的市場規制法體系。
(三)加強房地產市場規制的執法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談到手機軟件,在多數人的大眾化思維定式中,都會認為手機軟件就是手機上使用的一種程序,這種理解是有一定道理的。從更專業來講,手機軟件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手機操作系統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指令序列符號化指令序列。專業的定義不是為了深入了解其中原理,從法律的角度來解讀這個定義,要看到定義背后的法律問題,那就是如何更好的保護手機軟件開發者的權益不受侵犯,如何更好的保護軟件市場的繁榮與穩定,如何更好的完善和創設新的法律。本文中,也將從法律的角度來解讀我國手機軟件發展出現的侵權問題。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分析
我國近幾年計算機信息系統發展迅速,尤其以移動手機終端發展最為迅猛,截止到2012年第三季度,中國智能手機用戶達到3.3億人,手機軟件行業飛速發展。但是在發展的同時手機軟件亂象問題再次進入公眾視野。在國內權威網站有關軟件規制的論文有六百多篇,通過我們研究分析發現關于手機軟件規制較少,我國沒有明確法律規范來規范手機軟件行業,這與我們當今手機應用軟件飛速發展的狀況不相適應,在手機軟件市場規范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我國手機軟件市場規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我國對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二是對手機軟件應用市場監管缺少法律保障;三是侵權法對手機軟件侵權界定不完善;四是法律關于軟件質量與三包服務不明確;五是對手機軟件市場規制的專門研究較少。
相比國內來說,國外對手機軟件市場規制方面比較完善。以美國為例,早在2004年3月,猶他州首先表決通過了美國第一部州立及間諜軟件法;2005年一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第一部針對間諜軟件生效的法律;隨后,美國其他州紛紛效仿。一系列法律法律相繼出臺,形成了較為完善系統的法律體系。與此同時美國的聯邦公平貿易委員會設立了專門的工作組負責處理高新技術帶來的法律隱患,在官方網站上廣泛接受擁護的投訴,并根據投訴開展系列調查,對確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懲處。美國還成立“反間諜軟件聯盟”和“阻止不良軟件聯盟”,對打擊惡意軟件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除了美國,歐盟韓國匈牙利等國都有相關法律法規。
三、惡意軟件的危害
(一)對著作權的侵害
我國是一個手機軟件研發、版權保護較晚的國家,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參考了一些發達國家的保護方法,大多是以著作權的形式對手機軟件進行保護,這在我國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都有所體現。
伴隨著立法推進的同時,關于手機軟件侵權現象也越發突出。例如最近上海步升大風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蘋果AppStore中一款“唱吧”應用所屬的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蘋果電子產品商貿提起多起著作權糾紛案件,還有2010年,深圳騰訊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北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旗下‘手機QQ斗地主’侵權,以及最近的關于“今日頭條手機軟件侵權案”等,這些案件無一不涉及軟件著作侵權問題。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構成侵權”,同時《我國計算機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軟件著作人許可,非法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軟件的,構成侵權”。
(二)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
同時惡意軟件也不光涉及到著作權,往往也涉及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例如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高鴻股份開發的手機軟件植入木馬吸費,而且還會泄露用戶的個人隱私,而用戶表示“刪都刪不掉”,這類案件表明手機軟件已經涉及到除著作權人以外的普通大眾的合法權益。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明確表明,侵犯公民的隱私屬于侵權責任的范疇,第四十一條也指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我國民法中對于隱私權的保護也有涉及。
四、關于規范手機軟件市場的立法建議
一是完善立法,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對手機軟件系統的立法監督體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立法變動與手機軟件發展相同步,及時修訂現有法律法規。
二是建立完善的市場監督體制,明確政府對手機軟件市場的監管責任。做到違法必究違法必究,執法必嚴,規范手機軟件市場的科學,完善的發展。
三是建立規范的手機軟件行業自律體系及行業自查自糾機制,形成完善的自律自查的律自查的法律機制,促進手機軟件行業科學,良好的發展。
四是完善手機軟件行業的競爭秩序,規范競爭機制,建立健全科學自由的行業競爭體業競爭體系,避免惡意競爭導致市場混亂。
五是建立反惡意軟件的社會監督舉報機制,提高公眾對惡意軟件的認識防御能力。提能力。提高消費者的法律意識,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是充分借鑒國外經驗,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借鑒國外立法對手機軟件市場的規制,的規制,根據我國市場的國情,完善我國法律法規。使我國法律建設走上,民主民主化道路。
參考文獻
一、規制經濟學的起源
規制經濟學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逐步發展并在實證領域起重要作用的一門學科。它主要研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或社會公共機構如何依據一定的規則對市場微觀經濟體進行社會或經濟干預管理,具體指規制機構以自然壟斷規制和市場進退規制為主要手段,對企業的進入、退出、產品的價格、服務的質量等方面進行干預。 規制經濟理論的發展經歷了公共利益規制理論、規制俘虜理論、新規制經濟理論、激勵性規制理論等。本文擬就規制理論的演進進行簡要的概述,力圖使人們對規制理論的發展脈絡和前景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為構建根植于中國市場經濟的規制經濟學理論上的準備。
二、公共利益規制理論
公共利益規制理論是規制理論的最初理由,在規制理論領域居于正統地位。該理論認為,規制發生的原因是存在著市場失靈,涉及自然壟斷、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等,在這些情況下,政府對市場規制具有經濟學上的合理性。它是一種作實證理論的規范分析(a normative analysis as a positivetheory)(理查德?波斯納,1974)。該理論把政府對市場的規制看成政府對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應,它包含著這樣一個理論假設,即市場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會導致不公正或低效率。所以政府規制是源于公共利益出發而制定的規則,目的是防止和控制受規制的企業對價格進行壟斷或者對消費者濫用權力,并假定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可以代表公眾對市場做出無成本的,有效的計算,使市場規制過程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維斯庫斯(1992)提出自然壟斷的永久性理論和短暫性理論,認為應當動態的對待自然壟斷產業的規制。
但是,公共利益規制理論還存在許多缺陷。1、公共利益規制理論規范分析的前提是對潛在社會凈福利的追求,然而卻沒有說明對社會凈福利的追求是怎樣進行的(Viscusi,Vernon,Harring,1995)2、規制并不必然與外部經濟或外部不經濟的出現或與壟斷市場結構有關(波斯納,1974)。3、斯蒂格勒和福瑞蘭德(1962)的研究表明,規制僅有微小的導致價格下降的效應。
三、規制俘獲理論
該理論認為利益集團在公共政策形成中發揮重要作用,規制的供給是應產業對規制的需求(立法者被產業俘獲),或者隨著時間的推移規制機構逐漸被產業控制(規制者被產業俘獲)。
它是由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家們發起的(Stigler,1971;Peltzman,1976;Posner,1979;Becker,1985)。他們認為:政府的基礎性資源是強制權,它能使社會福利在不同人之間進行轉移;規制的參與雙方都是理性的,通過選擇行為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規制的供給與利益集團收入最大化的要求相適應,通過規制,利益集團可增加其收入。斯蒂格勒的經典論文《經濟規制論》首次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規制的產生,將規制看成經濟系統的一個內生變量,由規制的需求和供給聯合決定。
佩爾茲曼(1976)進一步完善了斯蒂格勒的理論,他證明了最優規制價格處于利潤為零時的競爭性價格與產業利潤最大化的壟斷價格之間。立法者、規制者不會將價格定為使產業利潤最大化得以實現的價格。最有可能被規制的產業是那些或具有相對競爭性或具有相對壟斷性的產業。在競爭性產業中生產者將從規制中大量獲益;而在壟斷產業規制中消費者將從規制中獲益。
利益集團規制理論完全超越了公共利益規制理論的公共利益范式,將經濟人假設引入到對政治家的分析中,將規制置于供求分析的框架下,更貼近現實,也具有很強的解釋力。
四、新規制經濟理論
麥克切斯尼(McChesney,1987;1997)在對規制經濟理論進行批判的基礎上構建他的抽租模型,即是新規制經濟理論。他認為,規制機構利用規制手段保持規制企業的壟斷地位的目的在于設立一個租金,以便讓規制企業來奪取這個租金,通過這種方式,規制機構希望從企業那里得到不同形式的回報。由此可見,規制為規制機構創造了尋租的場所,其實質就是創造租金和分享租金的工具。
拉豐、泰若爾以信息不對稱及其框架下的委托――理論作為分析前提,正式將新規制經濟理論融入到主流規制經濟學中,該理論主要有兩點突破,一是引進信息不對稱,建立起規制的委托――分析框架,改變了傳統規制理論只注重需求方,而將供給方作為“黑箱”處理的缺陷。他們認為,對規制收買的正確分析必須考慮信息的不對稱,倘若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受規制企業不可能抽取租金,因而也沒有影響規制的激勵。在拉豐,泰勒爾看來規制經濟學研究的重點不應批判是否存在規制俘獲的威脅,而是如何針對規制俘獲設計一套相應的規制機制,以減少或避免規制機構被規制俘獲的可能。
五、激勵性規制經濟理論
在litterchfld(1983)等經濟學家的努力下,20世紀80年代激勵性規制實踐在英國開始產生,90年代在歐美等西方國家得到廣泛應用。80年代中期開始,Baron和Myerson(1982)將微觀經濟學理論中的新理論,新方法引入規制理論,規制經濟學在委托一一理論,機制設計理論(mechanism design theory)和引入信息經濟學(information economics)等方面取得了明顯進展,在Laffont和Tirole(1993,1994)將激勵理論和博弈論應用于激勵規制理論分析后,規制經濟學達到一個新的理論高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年提升,對生活品質的追求也越來越高,然而,毒奶粉、假燕窩、假魚翅事件層出不窮,甚至連最普通的饅頭都成了威脅生命的“罪魁禍首”??v觀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不難發現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混亂、交叉造成的,加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不完善和食品安全規制體制的缺陷,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所以,加快統一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發展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是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三大法寶。
本文以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為線索,結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刑法》等重要法律規范,對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統一、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重構以及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的發展提出了建議,以期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引出的問題
農夫山泉作為作為國內著名的飲用水企業,在國內市場的占有率相當可觀。從2013年3月15日開始,有消費者發現其公司購買的多瓶未開封農夫山泉(380ml)飲用天然水中出現很多黑色不明物。該消費者與農夫山泉聯系,農夫山泉堅稱產品合格,且未解答其黑色不明物究竟是何物。[1] 4月9日,有業內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農夫山泉瓶裝水的生產標準不如自來水,“農夫山泉質量不如自來水”的新聞不脛而走,一場由農夫山泉引發的關于瓶裝水的標準之爭爆發,并持續引起關注。
根據調查發現,農夫山泉所所用的標準低于國標和廣東省地方標準,但廣東省質監部門表示,其對農夫山泉瓶裝飲用天然水的監督抽查,依據的是國家強制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近兩年的監督抽查并沒有不合格情況出現。梳理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不難發現,我國瓶裝飲用水標準繁雜混亂。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現在實行以國家標準為核心、其他標準為補充的食品標準體系。在瓶裝飲用水細分市場上,只有純凈水和礦泉水有國標可執行,而此次爆出標準問題的“飲用天然水”則沒有單獨的國家標準,各生產企業執行的是地方標準或自己制定的企業標準,而目前僅地方標準就有十余種。[2]冗雜的標準使得飲用水行業所適用的標準參差不齊,加之執標不嚴的問題,更是造成了現在的混亂局面。
然而,農夫山泉“標準門”暴露出來的飲用水標準問題并不是一個行業個案。食品標準亂象的背后隱藏著更深層次的問題,一是食品安全標準亟須清理整合;二是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亟待完善;三是食品安全規制體制存在缺陷。這些問題為食品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二、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還存在著以下問題。首先,對食品安全標準缺少統一規范。雖然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專章和系統規定。但是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仍然缺乏統一性和技術性要求,要制定出臺符合統一性要求、技術性要求的食品安全標準不是一朝一夕的易事,驟然廢止現行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顯然會引發巨大的混亂。[3]其次,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因經濟利益的影響而變得更雜亂和不合理,對這部分的標準要加快對其清理、整合的步伐。最后,政府的對其投入力度不足,使得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制度與清理工作難以開展。
(一)政府要加大對食品安全標準整合統一工作的支持,加大財政投入。尤其在推進信息公開和加強教育宣傳方面,政府要給與大力支持,改善企業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局面,讓廣大群眾參與到保障食品安全監督鏈條中來,維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推動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二)注重參照現行的國際標準和發達國家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標準,及時清理、整合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對于個別重要標準和部分指標的缺失,可以由國家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學者研討,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借鑒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來。將我國現行的、科學的且己經形成食品行業一直認可的標準作為食品安全的法律標準,在全國范圍內執行。隨著食品行業的進步而不斷修善和提高食品安全標準,保證其實效性和科學性,形成食品安全標準周期性修改的制度。
(三)充分考慮地區差異、行業差異,制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嚴厲杜絕企業為自身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的現象,提升食品安全標準的實用性、科學性。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
近年來食品監管正面臨著“系統性失靈”的困窘。從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將此窘境一現無余。我國《食品安全法》對法律責任體系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與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盡管在此種體系中,明確了一些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行政及民事刑事的問責。然而具體的責任規范仍未能體現總則的要求,如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追究機制不健全、部分市場主體愛打“球”“有孔必鉆”道德責任難以實現等。加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過于復雜,各自的職責分工不夠明確,責任承擔也難以符合快速、嚴厲、清晰問責的要求。因此,對目前責任體系的突破已成為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關鍵步驟。
首先,可以從民事、刑法、行政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加大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在民事方面,要強化食品安全事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補償受害人損失,修正懲罰性賠償數額之確定標準,提高懲罰性賠償數額,允許消費者主張賠償其律師費用。目前《刑法》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刑事責任的規定,存在著規制面狹窄、罪責不適應的問題。建議以‘規制面廣、罪刑相當’為指導方針,修改刑法現行規定,實現刑事規制在食品相關產品、行業、環節的全面覆蓋,降低入刑標準,并調整刑罰配置。[4]在行政方面,引入行政拘留制度和企業法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責任的雙罰制;增加行政制裁手段等,完善食品安全民事責任體系。
其次,將道德責任法律化,同時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對市場主體和監管主體明確提出“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的要求。使市場主體積極主動地承擔起對安全的保障責任;關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自主地探索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監測和預防體系,避免風險的發生。對市場主體可以是經濟利益的激勵可以是其他利益的激勵;對監管主體的激勵則應該是政治激勵。
最后,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責分工,完善問責機制。一方面要在現有的執法資源基礎上進行整合,建立一個專職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對其他部門的相關執法資源進行調配以充實和完善其執法能力,真正建立一個綜合的監管管理機構,使責任分配更加明確,問責指明對象。[5]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領域的問責法規與條例要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進行有效補充與完善。政府部門通過教育輿論宣傳等讓社會公眾了解問責制度,加大問責法律條例的普及力度,通過良好的問責環境的來促進市場主體加強自律。
四、探究發展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
我國食品安全規制已經形成政府規制主體、市場規制主體和第三部門主體的三元的結構和格局,但三元主體沒有形成有效整合,食品安全規制處于規制主體分散化和規制資源浪費化狀態,沒有形成功能互補、力量互動和機制協調的多元規制模式。而此次農夫山泉的標準門事件,多標亂象橫生就可看出規制主體的太過分散化,而且地方政府的監管規制也不到位。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則是一種整合政府資源、社會資源、市場資源的多元規制模式,它是以行政性規制為主導、第三部門規制為基礎、市場規制為主體,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規制的權力,建構功能互補、力量互動和機制協調的多元食品安全規制模式。要盡快建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
(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為中心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的立法制度。
首先要將食品安全治理的多元主體納入法律框架內,以法律形式明確各主體的參與方式、地位和范圍等內容,以律形式保障其合法性,規范其監管行為。其次,消除各項法律之間的獨立性和部門色彩,加強各主體間在食品安全治理過程中功能的藕合,實現協同運作。[6]最后,完善食品安全各環節相關法律法規,使多元參與主體,特別是第三部門、私人部門和公民等非政府主體參與治理過程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主要開展針對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清除工作,對與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部門規章相沖突的地方法規制度要及時予以修訂或廢止,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制定并實施與食品安全法相關的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加快補充和完善在國家層面和省級層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配套法規、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7]
(二)建立監督機制,保障食品安全多元主體功能的藕合。
充分利用立法和司法監督、政府內部行政監督、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手段構建一個完整的、立體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促使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體充分發揮作用,保證食品安全監管始終處于“陽光”下,實現功能藕合,保障公共利益。[8]
五、結語
食品安全是一個從農田到餐桌,關系到食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制作、儲銷售直到餐桌的食品產業鏈條。鏈條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都會影響到最終產品的安全性。通過采取統一食品安全標準,打破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發展多元的食品安全規制模式等一系列措施,以期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使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君. 農夫山泉“標準門”說明什么[N].光明日報,2013 ,4(07).
[2] 廉穎婷. 近 7 成人呼吁主管部門終結瓶裝水標準亂象[N].法制日報,2013,5(04).
[3] 季任天.論中國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標準[J].中國計量出版社,2009,4.
[4] 程姝.建議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N], 團結報,2013,3(07).
[5] 解志勇,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重構――政治責任、道德責任的法治化[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1(04).
[6] 張曉麗.我國食品安全的政府監管責任機制研究[D].電子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10, 25-36
[7]顏美雪.論我國食品監管制度的完善[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3
[8]徐敏薇.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體功能耦合機制研究[J].中國初級衛生保健,2012,7(07)[/20
作者簡介:
一、逆向選擇模型
喬治·阿克勞夫(George Akerlof)在1970年發表了名為《檸檬市場:質量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的論文,被公認為是信息經濟學中最重要的開創性文獻。在美國俚語中,“檸檬”俗稱“次品”,這篇研究次品市場的論文因為淺顯先后被三、四雜志退稿。然而,喬治·阿克勞夫(George Akerlof)在這篇論文中提出的逆向選擇理論揭示了看似簡單實際上又非常深刻的經濟學道理。
逆向選擇問題來自買者和賣者有關車的質量信息不對稱。在舊車市場,賣者知道車的真實質量,而買者不知道。這樣賣者就會以次充好,買者也不傻,盡管他們不能了解舊車的真實質量,只知道車的平均質量,愿平均質量出中等價格,這樣一來,那些高于中等價的上等舊車就可能會退出市場。接下來的演繹是,由于上等車退出市場,買者會繼續降低估價,次上等車會退出市場;演繹的最后結果是:市場上成了破爛車的展覽館,極端的情況一輛車都不成交?,F實的情況是,社會成交量小于實際均衡量。這個過程稱為逆向選擇。
為更加清楚地說明逆向選擇模型。我們可以考慮最簡單的情況,假定賣者出售的舊車有兩種可能類型:θ=6000(高質量)和θ=2000(低質量),每一種車的概率分別是1/2;買賣雙方有相同的偏好且對車的評價等于車的質量。顯然,如果買者知道車的質量,均衡價格P=6000(高質量)或P=2000(低質量)。買者不能知道車的真實質量,如果兩類車都進入市場,車的平均質量E[θ]=4000,由于買者不敢保證出高價就能買到高質量θ=6000的車,所以愿意出的最高價格P=4000,希望能夠買到θ=6000的車。但在此價格下,高質量車的賣者將退出市場,只有低量車θ=2000的賣者愿意出售。買者知道高質量的車推出以后,市場上剩下的一定是低質量的賣者。唯一的均衡價格是P=2000,只有低質量的車成交,高質量的車退出市場。如果市場上是θ=6000到θ=2000的連續分布,盡管推理稍微復雜一些,但同樣證明這一理論。
這個例子盡管簡單,但給出了逆向選擇的基本含義:第一,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市場的運行可能是無效率的,因為在上述模型中,有買主愿出高價購買好車,市場——“看不見的手”并沒有實現將好車從賣主手里轉移到需要的買主手中。市場調節下供給和需求是總能在一定價位上滿足買賣雙方的意愿的傳統經濟學的理論失靈了。第二,這種“市場失靈”具有“逆向選擇”的特征,即市場上只剩下次品,也就是形成了人們通常所說的“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傳統市場的競爭機制導出的結論是——“良幣驅逐劣幣”或“優剩劣汰”;可是,信息不對稱導出的是相反的結論——“劣幣驅逐良幣”或“劣剩優汰”。逆向選擇理論深刻地改變了我們分析問題的角度,可以說給人們提供了逆向思維的路徑,會加深市場復雜性的認識,由此能改變很多被認為“常識”的結論,使市場有效性理念又一次遭受重創。
由于信息不對稱在市場中是最普遍存在的最基本事實,因而喬治·阿克勞夫(George Akerlof)的舊車市場模型具有普遍經濟學分析價值。他講的故事雖然是舊車市場,可以延伸到煙、酒等所有產品市場、勞動市場和資本市場等等。也能解釋為什么假冒偽劣產品充斥這些市場,是因為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一方隱藏了信息。逆向選擇的理論也說明如果不能建立一個有效的機制遏止假冒產品,會使假冒偽劣泛濫,形成“劣幣驅良幣”的后果,甚至市場癱瘓。
二、信號傳遞模型
對信號傳遞模型做出突出貢獻的是另一位2001年度經濟學諾貝爾獎獲得者邁克·斯賓塞(Michael Spence)。他對信號傳遞模型的研究起源于在哈佛大學讀博士期間,他研究的結論集中體現在他的博士論文《勞動市場信號》中。在邁克·斯賓塞(Michael Spence)的模型里,勞動力市場上存在著有關雇傭能力的不對稱,雇員知道自己的能力,雇主不知道,如果雇主沒有辦法區別高生產率與低生產率的人,在競爭均衡時,不論是高能力的人還是低能力的人得到的是平均工資。于是高生產能力的工人得到報酬少于他們的邊際產品,低生產能力的人得到的報酬高于他們的邊際產品。這時,高能力的人希望找到一種辦法,主動向雇傭方發出信號,使他們同低能力的人分離開來,使自己的工資與勞動效率相稱。教育程度向雇主傳遞有關雇員能力的信息,原因是,接受教育的成本與能力成反比例,不同能力的人是因受教育程度不同,或者說教育傳遞信號具有把雇員能力分離開的功能。邁克·斯賓塞(Michael Spence)的模型研究了用教育投資的程度作為一種可信的傳遞信息的工具。在他的模型里,教育本身并不提高一個人的能力,它純粹是為了向雇主“示意”或“發出信號”表明自己是能力高的人。邁克·斯賓塞(Michael Spence)確定了一個條件,在此條件下,能力低的人不愿意模仿能力高的人,即做出同樣程度的教育投資以示意自己是能力高的人。這一條件就是,做同樣程度的教育投資對能力低的人來說邊際成本更高。邁克·斯賓塞(Michael Spence)證明:在這種情況下,雖有信息不對稱,市場交易中具備信息的應聘者可通過教育投資程度來示意自己的能力,而雇主根據這一示意信號便可區別開不同能力的人。在他的模型里,假定教育對生產率沒有影響,但是,廠商以教育為基礎發放工資仍然有利可圖,因為它能吸引更高能力的人。
邁克·斯賓塞(Michael Spence)的信號傳遞模型也具有普遍的經濟學意義。例如,上市公司的過度分紅行為。在很多國家,政府對紅利征稅的稅率比資本增值的稅率要高,通常政府對紅利征收兩次稅:一次對公司,一次對個人,而對資本增值只對個人征收一次稅。(在我國目前,證券市場對紅利雙重征稅,對資本增殖不征稅。)如果沒有信息問題,利潤再投資比分紅更符合股東利益,但很多公司仍然熱衷于分紅。根據信息不對稱理論,公司的管理層當然比股民更清楚地知道公司的真實業績。在這種情況下,業績好的公司就采取多發紅利的辦法來向股民發出信號,以區別于業績不好的公司,后者發不出紅利。證券市場對分紅這一信號的回應是股價上升,從而補償了股民因為分紅交納較高的稅而蒙受的損失。
信號(同一般水平分離)的要求是“不對稱信息”帶來的反應。如廠商不惜重金到中央電視臺黃金時間做廣告,不僅僅是為了達到它的宣傳廣度,同時也顯示自己的實力,同那些沒有實力的廠家區分開。這樣的事例浸透商業活動的每個角落。
三、分離均衡模型
邁克·斯賓塞(Michael Spence)研究的是擁有信息的一方主動信息,從同類中分離出來,這樣才有利可圖。那么,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中,不具備信息的一方建立如何的機制來篩選有信息的一方,從而實現市場效率呢?這是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研究的重點。
如果說喬治·阿克勞夫(George Akerlof)研究的是產品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邁克·斯賓塞(Michael Spence)研究的是勞動力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那么,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進一步把信息不對稱引入保險市場和信貸市場的研究,并且在諸多領域都有建樹。
在保險市場上存在道德風險(事后的信息不對稱)。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保險公司難以確切的知道投保人的真實情況和行為。保戶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合約存在著隱藏行為,則導致道德風險,一旦人們和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約,他們往往會不再像以往那樣仔細看管家中的財產了,當出門的時候,他可能不再像沒有保險以前那樣仔細地檢查煤氣是否關好,因為現在屋子著火了,他將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作為極端的例子,有人甚至自己故意造成火災來騙取保費。在這里,因為保險公司無法觀察到人們在投保后防災行為而產生“隱蔽行為”。保險公司面臨著人們松懈責任甚至可能采取“不道德”行為而引致的損失,嚴重的情況會使保險公司關門。
保險市場逆向選擇(事先信息不對稱)來自保險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風險程度,從而使保險水平不能達到對稱信息情況下的最優水平。當保險金處于一般均衡價格時,低風險類型的消費者群預期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小于他不參加保險時的效用,這類消費者會退出保險市場,只有高風險類型的消費者預期投保的潛在收益大于潛在成本會愿意投保。低風險消費者退出后,如果保險金和賠償金不變,會由于賠償概率的上升而使保險公司可能虧損。這種條件下,為了不出現虧損,保險公司將不得不提高保險金。這樣,那些次低風險的顧客群認為支付這筆費用不值得,從而不再投保,高風險類型消費者不會在意保費的提高而踴躍進入保險大軍。這樣一來,高風險者就會把低風險消費者“驅逐”出保險市場??磥?,靠提高保費的辦法,對保險公司是不管用的。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的重要觀點出現了:我們不能用通過提高保費的辦法來使保險市場的逆向選擇現象和道德風險消失。相反,提高保費,會加劇該來的不來,不該來的來了。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保險人可以通過提供不同類型的合同,將不同風險的投保人區分開,讓買保險者在高自賠率加低保險費和低自賠率加高保險費兩種投保方式之間選擇,以防止被保人的欺詐行為。即不是使保險處于混同均衡,而是出現分離均衡。分離均衡已經成為微觀經濟學中一個廣泛運用的概念和分析方法。
信貸配給理論是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又一經典理論。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與安德魯·魏斯(Andrew Weiss)于1981年合作的劃時代論文《不完全信息市場上的信貸配給》,創造性地分析了信貸市場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指出企業存在的騙貸行為與信息不對稱有關。他們認為銀行降低壞帳損失的最優策略是對貸款進行配給而不是提高貸款利率。這些創見因現實世界信貸配給十分普遍而使研究更進一步接近更為現實的信貸市場理論,并對公司融資、市場理論和宏觀經濟學的研究也產生了巨大影響。
在古典經濟學中,供大于求,利率就會下降;供不應求,利率就會上升。如果供求總平衡的話,均衡利率會很容易確定下來,長期來看供求平衡。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對這一理論提出了質疑,他發現在借貸市場上供求不相等是一個長期的現象,實際利率比均衡利率要低。貸款人的投資是有風險的,而且不同的貸款人的風險偏好不同。那些對未來投資回報率預期較高的人,愿意接受較高的利率,如果銀行想通過提高利率來提高效益,就會把那部分預期有穩定回報的低風險投資者拒之門外,貸款給高風險者,銀行的風險就會增大。如此循環下去,最終結果是貸款質量下降,不但不能提高銀行的利潤,反而會隱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解釋為,銀行靠提高利率的辦法無效,而采取信貸配給是有效的方式。在所有申請貸款的人中,只有部分人能夠得到滿足,哪怕有部分人想提高利率來獲得更高的貸款,銀行也不會同意。銀行是通過有選擇性地給申請人貸款的辦法來降低風險。用他的理論可以解釋為什么發展中國家的一些民間信貸市場上利率奇高無比,原因是“劣幣驅逐良幣”,即風險大的借款人驅除了風險小的借款人,只有把利率調到高位,才能抵消高風險成本。
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的分離均衡與邁克爾·斯賓塞(Michael Spence)的信號傳遞不同之處在于:邁克爾·斯賓塞(Michael Spence)研究的是擁有不同信息的人如何通過信號傳遞,來把自己與同類分離出來。而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是說明不擁有信息的人如何設計一個菜單,來進行信息甄別,使具有不同信息的人不隱瞞信息和行為,或者說設計一個分離不同信息的人的機制,進而提高市場效率。
四、市場規制
喬治·阿克勞夫(George Akerlof)、邁克爾·斯賓塞(Michael Spence)、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的結論再一次降低了我們對市場有效性假定的信心。
原始的市場失靈是以壟斷的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等因素相聯系;新的市場失效是以不完全信息為基礎。這兩種市場失靈存在著區別:原始的市場失靈在很大程度上容易確定的,如外部性帶來的負效應的大小和范圍是容易測度的。其范圍也容易控制,政府進行市場規制相對容易。由于現實中的所有市場都是不完備的,信息總是不完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對于所有市場來說是各有特點,因此,市場失靈是普遍存在的,增大了政府規制的難度。
市場本身有一定的克服信息不對稱功能。對此,芝加哥大學經濟系教授詹姆斯·赫克曼(James Heckman)教授比喻為:信息市場不完善好似一頭又高又壯的水牛身上長了一個肉贅,我們不能因此而否認其整體的強健。但是僅靠水牛的強壯就能驅除自身的肉贅嗎?顯然不能,克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市場失靈,政府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一點連極端的自由學派經濟學家也不否認。比如,在保險市場上人們購買保險是因為他們想抗拒風險,但如果所有投保人都因為投保而掉以輕心,那么被保險事件將會頻繁發生,保險金的數額也將增加。假設投保事物毀于火災,而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是人們在床上吸煙。原則上,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契約上要求不要在床上吸煙,但不能被強制執行。保險公司可以在每個保戶臥室都安裝上電視監視器,但這會被認為是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對于類似的規范,政府可以通過對香煙征稅的方式減少人們在床上吸煙。通過征稅如果使“道德風險”減少而獲得的福利抵消或大于由征稅帶來的負效應,政府能夠通過征收稅收而減少或禁止香煙生產,其他任何私人或私人集團不能作到這一點。而任何保險公司都不能通過強制性的向香煙生產企業征稅的辦法來實現減少因吸煙造成火災的損失。
市場需要政府規制已經沒有爭議,但政府規制的幅度在理論界存在分歧。一種理論認為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另一種理論認為政府要管得寬一些。政府規制的幅度大致可分三類:第一類它包括定義產權、保護產權、執行合同。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政府所扮演的第三方——“守夜人”的作用。這一點已經沒有爭議。第二類它包括某些法律和規制。比如反壟斷和一些與人體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的規制。雖然比較極端的自由學派經濟學家反對政府在這些領域的干預,但大多數經濟學家認為對這些領域適當的規制的正面收益大于干預帶來的成本。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這類規制措施呈現加強的趨勢。第三類包括政府的價格管制如對房租、工資、股價、匯率等價格的管制;對貿易的限制;有傾斜的產業政策等。這類規制從短期來看,對于維護整個市場的穩定有積極意義。但是,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干預對經濟發展有長期的正面作用,其負面作用比如造成價格扭曲、尋租、腐敗常常十分明顯,而且過度規制可以引發對政府的信任危機。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對第一、二類的內容政府可以加強規制。對于第三類,有限的規制呈現放松趨勢。
改革開放讓我國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并且帶領我們走進市場經濟時代,但與此同時,社會弱勢群體也隨之產生,并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與社會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審視社會弱勢群體問題,加強包括經濟法在內的整個法律體系的構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和基本權益。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概述
社會弱勢群體,從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在社會中處于弱勢的一部分人群,但更為準確的概念會因學科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釋。但目前最能被大家所認可的一種分類是將其分成四類人:下崗職工、“體制外”的人、進城的農民工和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他們的弱勢主要體現在現實生活、市場競爭和政治生活等方面。
(一)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
弱勢群體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慢慢涌現出來的,影響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主要的原因可以總結為:第一,社會結構的不合理與不公平;第二,社會福利制度的不完備與不健全;第三,市場機制的負面效應;第四,經濟全球化與信息化及知識經濟的消極影響。
(二)弱勢群體的基本特征
1、政策性特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一系列改革措施也相應出臺,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弱勢群體的出現,因此有學者提出了“改革中的弱勢群體”這一概念。
2、貧困性特征。
提到弱勢群體,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窮人,可見,貧困是弱勢群體一個本質特征。一般情況下,弱勢群體的經濟收入都不會很高,往往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線。得到政府的救助或者其他的社會支持看似很有幫助,但這只能說明這些家庭已經貧困到無法維持最起碼的生存了,甚至連子女入學這種在我們眼中理所當然的事情,對于他們中的一小部分都是一種奢望,更談不上所謂的生活質量了。
3、心理高度敏感性特征。
處于劣勢地位的弱勢群體相比其他社會成員可能產生更多的心理壓力,長期的生活負擔會讓他們容易因為一些小事就迸發出極大的被剝奪感,甚至是對生活失去信心,有些則對社會富裕階層充滿了仇恨。社會學理論指出,利益被剝奪的群體極易認為自己的不如意都是因為獲益群體的剝奪而造成的,這種思想會使弱勢群體在心中對其他群體存有意見,長此以往就會演變成憎恨,成為威脅社會安全和穩定的一個隱患。
4、社會地位不平等性特征。
在市場經濟盛行的今天,社會弱勢群體失去了經濟地位,也就意味著失去了社會地位。即便是那些經濟狀況稍好的一些失業人員和農民工,只要和弱勢群體搭上關系就很難能享受到與其他社會成員相平等的待遇,他們辛辛苦苦的干著城鎮居民都不愿從事的苦活、累活、臟活和高危險工作,卻依舊得不到應有的回報。他們也許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勞動擺脫貧困,卻無法擺脫與其他社會成員不平等的尷尬局面。
二、我國經濟法保護弱勢群體的現狀
我國己經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基本步入法制的軌道,但目前的這些法律仍然不能滿足社會巨大的需求。下面筆者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經濟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現狀進行研究:
(一)市場規制體系不完善
我國市場規制法中最常見、也是最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是保障公平競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廣告法》等。在實踐運行中,我國的市場規制法暴露出許多的弊端,其中較為明顯的是市場發育不良、立法不足以及執法不嚴等,這些必然會影響到保護弱勢群體工作的進行。
(二)宏觀調控力度不到位
我國的宏觀調控事業在近幾年的發展之下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效,基本實現了預期的目標,但我們也不能否認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還很多,比較凸顯的問題有:財稅制度不完善、財政政策不合理和金融服務不公平,它們在一定程度上依舊無法滿足弱勢群體的生活需要。
(三)社會保障體系問題突出
我國己經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但問題也很明顯:首先,社會保障制度落后,不符合經濟發展的要求;其次,社會保障改革不到位,保護更多的只是一種形式;再而,社會保障范圍狹窄,存在不一樣的待遇等,這些都需要我們進一步努力完善和改進。
(四)貧富差距問題嚴重
小平同志曾提出的“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口號加速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讓人們看到了共同富裕的希望,但在初期階段,經濟運行管理不到位、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稅收制度不合理以及不平等競爭的存在使得先富起來的人群收入繼續增加,沒有富起來的人群卻很難找到機會擺脫貧困,因而我國居民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如果忽視它使其得不到及時的解決,貧困人口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窮,難以接受的貧富差距會讓他們感到心里不平衡,這種情緒會隨著時間發酵演變成仇富的心理,致使貧他們變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三、保護弱勢群體的經濟法構想
(一)完善市場規制體系
市場是社會資源的主要配置者,它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但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它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需要經濟法來彌補其對弱勢群體保護的不足。筆者認為在經濟法上對市場規制的完善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允許政府合法參與市場規制;第二,提高市場競爭指數和信用指數;第三,完善市場規制法并落實執法。
(二)加強宏觀調控力度
宏觀調控作為國家管理市場經濟、監督強勢群體、幫扶弱勢群體的重要手段,運用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在經濟法上進一步對其加強管理,筆者通過研究認為可以改進調控方式,因地制宜發展;加強各項管理,維護市場穩定;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追求可持續發展。
(三)解決相關社會保障體系問題
社會保障與人民幸福是密不可分的,解決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必定對國家穩定、社會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首先,針對農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提高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最基礎的,同時還需要建立醫療、養老保險等保障制度,使農民得到與城鎮人口相同的待遇。其次,針對進城農民工這類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應根據他們不同的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保障政策。再次,針對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問題,應該進一步加大財政的投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尋找更多的方式來確保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充足,并監督保障措施的執行狀況。
(四)通過完善稅法縮小貧富差距
稅法可以“劫富濟貧”從而調節貧富差距、維護社會和諧,因此我國必須不斷地完善稅法制度:第一,調整稅負標準,落實稅收工作;第二,出臺與個人所得稅相配套的相關稅種;第三,正確看待稅收作用,避免“稅收萬能論”思想。本文對于社會弱勢群體保護的經濟法思考仍然是不完善、不細致的,但創作它的初衷并不是想設計出保護弱勢群體的具體法律細節,而是通過這篇論文引起人們對于弱勢群體的重視、表達個人一些拙劣的想法以及對于我國經濟法的一種期待。
作者:張楠 李亞超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