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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設置了專門的內審機構或者部門也就形成了一項固定的成本支出,加上對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培訓,也是企業后續的支出增加。另外因為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企業生產技術的革新,經營業務范圍的擴大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企業內部審計在人員配置上受數量和質量的限制,內審工作的成績并不理想,內審質量不高的情況普遍存在。將企業內部審計外部化后,采用完全外包或者部分外包的形勢,企業在內部審計方面的投入就會有一定程度的減少。內部審計外包后,對重大的風險能夠哥呢國家有效的進行控制,這有效的降低了企業損失的風險,對企業的收益的獲得十分有利。隨著企業內部審計投入的成本的降低,外包的成本效益占據很大優勢,企業走內審外部化的道路可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2.企業實行內部審計外部化科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因為內部審計的機構受企業領導的直接監管,在很多時候,內部審計工作要服從企業領導層的要求,這是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的主要原因。外部審計的機構是獨立于企業之外的,與企業之間是通過契約的方式合作的關系,審計更加具有獨立性。內審外包的審計人員不受企業經營者的直接領導,與其是平等合作的關系,審計范圍會更加的廣泛。從本質上說,外部審計的主題是按照國家相關的規定對審計費用合理的收取,與被審計的企業沒有其他經濟利益上關系,外部審計人員更沒有人情上關聯,保證了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3.企業內部審計外部化可提高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
現代經濟形式下的內部審計工作人員首先要具有過硬的專業知識,不僅精通財務方面的業務知識更在經營管理方面也有一定的職業素養。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單方面的重視經營業務方面的發展,對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卻予以忽視,使得內部審計方式方法陳舊落后,內審人員的專業素質跟不上時展的需要,這必然會對內部審計的質量造成不利的影響。內部審計外部化后,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來自于專門的會計師事務所,通常會經過正規的培訓和嚴格的考核,具有一定的資質才能勝任審計的工作。而且他們所具有的專業至少范圍廣泛,在會計、企業管理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專業基礎。對于外部審計機構來說,他們的經驗更為豐富,對不同行業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方法都有所了解,不僅能夠為企業提供審計服務,同時可以根據自身的經驗,在某些問題上能夠為企業的管理層提出有價值的參考意見和經濟信息。另外,外部審計機構的會計師在進行審計工作是,其執業行為受法律部分的約束,同時也受相關部門的監督,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審計的質量。
二、企業推行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措施
1.選擇合適的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
加強內審與外審工作的協調。大多數企業在選擇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形式時,都會選擇部分外部化,采用共同協作的方式共同開展審計工作。企業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熟悉企業情況的內審人員,并根據企業需要聘請注冊會計師等外部人員共同開展內審工作。企業采用內部審計外部化,要加強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工作的相互協調。注冊會計師測試評價企業內部控制,有兩種情形:一是對企業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時,為確定檢查風險而實施的內部控制測試和評價;一是接受專門委托,對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出具《內控審核報告》。我們以注冊會計師在履行會計報表審計時的情況,考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不同審計目的下二者之間的合作協調的方式和內容,更具有指導意義。
2.加強注冊會計師對單位內部管理方面的知識訓練
為了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應加強注冊會計師對單位內部管理方面的知識訓練。首先是要深刻理解組織目標,找準內部審計工作定位;其次要不斷提高要不斷提高自身內部審計業務的素質,因此,除具備會計審計理論和實務、管理知識、法律知識外,還要熟悉本行業的專業知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發現本單位的內部控制缺陷,為企業的發展服務。
二、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的選擇
通過上述分析,高校審計內容、審計方法有別于企業,將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定位為合作內審模式下的三種合作形式,即補充、全部委托、部分委托,充分考慮了高校審計業務的特點,能夠滿足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的需要,可結合高校審計業務內容和特點選擇。
(一)內部控制審計內部控制審計首次在《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計審計》中提出,并于2009年9月1日起實施,現已成為高校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其內容觸及到教學、科研、財務、資產、采購等管理活動中,被審計對象為高校各管理層。為客觀、準確地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要求內審人員熟悉學校業務流程,了解各被審單位審計業務特點及審計風險點,可以采取補充形式,即審計任務雖內外合作完成,但以高校內部審計人員為主,外部審計人員起協助作用,審計風險由高校內部審計人員承擔。該方法有以下優勢:1.責任風險的明確性。外部審計人員僅對審計項目定事項發表專業評價,其專業評價是否被采納并在最終的審計結論中體現,由內部審計人員決定,避免了相互扯皮并對審計結論產生分歧,從而影響審計質量。2.審計結果的實用性。內部審計人員了解高校的組織構架、部門的利益格局及審計的重點和難點,內部控制審計需要內審人員掌控全局;外部審計利用專業特長,就事論事對特定事項發表意見,兩者配合能確保審計結果具有深度和實用性,能夠得到管理層的認可。
(二)建設項目工程審計建設項目工程審計分為跟蹤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由于其專業性強,審計內容涉及到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基建工程不同專業領域,必須由專業工程咨詢公司進行全面審計,采取的外部化形式是全部委托。與國內外企業的全外包形式相似,在保留內審機構的前提下,將審計業務全部委托給工程咨詢公司,內部審計人員不參與到工程審計項目中,工程審計風險由工程咨詢公司承擔。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契約方式對審計質量進行把關。優勢是能夠發揮外審的專業特長,符合社會快速發展,專業化協作日趨精細下的跨行業、跨部門的合作精神。在實行全部委托模式下要注意以下兩點:1.選擇高品質的會計事務所是關鍵。要綜合聲譽、資質、注冊會計師數量、實力、等級等因素全面考量,防止資質低、市場份額占有小的事務所以低價位中標。2.完善合同內容。內部審計部門是通過契約方式對基建工程審計質量進行把關的,合同是監督外部審計單位是否全面履行職責的載體。因此,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受托責任內容,至少應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行為責任,即完成某項任務的責任;二是報告責任,即受托人按委托人利益行事,真實報告或不真實報告應承擔的責任;三是某種規范,即受托責任履行中,什么可以為,什么不可以為;四是控制責任,即對受托責任關系中各方責任和權利的控制。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目前,高校已發展成為產、學、研并行的巨大的經濟活動主體,開展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高校自身發展需要,也是構建與現代大學制度相適應的監督機制的需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采取部分委托形式,即審計小組由內外審計人員聯合組成,涉及到內部控制評價的由內部審計人員完成,外部審計人員只對財務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意見。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對這種結合審計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和風險。這種形式的優點是:內部審計人員熟悉高校實際情況,了解高校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審計流程及管理層關注的焦點問題;外部審計專業上具有優勢,能夠準確判斷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這樣可以整合利用高校的內、外部資源,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在實行部分委托模式下要注意以下兩點:1.配合的協調性。在實際工作中,內審人員與外審人員的協調有一定困難。外部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往往就事論事,以完成合同內容為目標,而內部審計部門以服務學校管理層為出發點,由于審計目標的差異性,對審計結論往往存有偏差。2.審計結果的風險性。部分委托模式下,內外審計人員在一個項目中分別承擔不同的任務,同時承擔相對應的審計風險。外部審計人員為規避審計風險,一般只在約定的范圍內審計、發表意見,不會像內部審計人員那樣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另外,外部審計人員不熟悉高校實際情況,審計結果缺乏深度和實用性,往往達不到管理層的認可,這些情況都可能造成審計結果的風險性。鑒于以上情況,內部審計部門在實行部分委托模式下要建立溝通機制,在與學校管理層、被審計單位、事務所交流中采取例會制、報告制等方式確保溝通信息開放和富有成效性;另外要完善合同,明確各自責任、義務和風險,確保外部化目標實現,降低審計外部化風險。
(四)財務收支審計財務收支審計是高校傳統審計項目,在高校審計中仍占主導地位。學校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決算審計、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財務收支審計、各種專項資金審計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都屬于財務收支審計范疇,應分別采取不同合作內審方式:一是以財務數據真實性、合法性為主的財務報表審計,如單位下屬的食堂、校辦產業等實行全部委托;二是學校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決算審計,因涉及到高校部分核心業務,不宜外部化;三是專項資金審計,如科研經費、公務招待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可實行部分委托,即對某一審計項目的審計,審計小組成員由內外審計人員擔當,分別承擔不同的審計風險。
本論文的意義: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思路及目標,順應了當今網絡時代的發展潮流,面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中國會計改革與發展作一展望,針對如何發展我國會計電算化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2.本論文的基本內容
1.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現狀
1.1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歷程
1.2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狀況
2.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趨勢
2.1會計電算化程度將有很大提高
2.2會計電算化管理將更加規范
2.3商品化會計軟件將更加實用
3.今后我國會計電算化的發展方向和目標
3.本論文的重點和難點
本論文的重點:
1. 會計電算化在我國的發展進程以及當前在我國存在的問題
2. 分析和展望中國會計改革問題與發展趨勢,以及如何進一步發展我國會計電算化
本論文的難點:
1. 如何將會計電算化與管理會計系統相結合
2. Accounting personnel business level how to improve, and how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accounting itself
4.論文的撰寫計劃
第一、二周(2019.8.29-2019.9.11)寫開題報告
第三、四周(2019.9.12-2019.9.25)查資料
第五周(2019.9.26-2019.9.30)初稿
第六周(2019.10.8-2019.10.14)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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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是受人民委托對公共財產管理者承擔的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進行的經濟監督行為。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公共性等特點,是社會經濟運行的免疫系統。它對于加強國家宏觀調控,提高政府工作質量和效率,強化權力制衡,健全民主與法制,都具有重要意義。
內部審計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設置的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所實施的審計。與政府審計相比,它具有地位的相對獨立性、審查的經常性、及時性和針對性等特點。內部審計是現代組織內部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對于防止、及時發現和有效糾正錯誤與舞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了健全我國審計體系,明確各種審計主體的責任,提高各種審計的效率,充分發揮各種審計的作用,必須正確處理政府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筆者認為,當前應當重點解決好以下兩個問題:
一、政府審計與內部審計關系的探討
政府審計機關應對公營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是大多數國家的一種通行做法。例如美國《預算和審計法》就規定,GAO有指導聯邦各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等非審計監督職責?!度鸬鋰覍徲嫹ā芬惨幎?,國家審計署的職責包括:“監督政府經辦機構內部審計活動;監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活動;在審計、會計和有關方面幫助中央政府培訓有關人才?!钡?,政府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西方國家中,都沒有設置專門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而且,近年來隨著內部審計職業化的發展和新公共管理的興起,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和行業自律職權都逐步轉讓給了內部審計職業組織,只保留了對公營單位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以強化公營單位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保證公共財產的安全完整。
我國現行《審計法》規定,政府審計機關有責任對政府各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指導和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制定內部審計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部門單位依據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推廣內部審計工作經驗,宣傳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制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幫助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培訓審計人員;指導內部審計職業組織——內部審計協會的工作;指導內部審計準則的制定工作等。
筆者認為,我國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保留對公營單位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檢查職責,放棄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職責。
保留對公營單位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檢查職責的理由是: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質量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具有重大影響。公營單位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程度又直接影響著公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權益維護。作為公共財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享有權益的監控者,政府審計機關有責任在對公營單位進行有關審計時通過評審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其質量,糾正其錯誤與不當做法,促進其提高工作質量,強化內部控制,保護國有資本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放棄對內部審計業務指導的理由是:內部審計職業化是一種國際趨勢。許多國家都已建立了內部審計職業組織,而且內部審計全球性職業組織——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也已成立,我國內部審計師協會也已成立。業務指導和行業自律是內部審計職業組織的基本職責。新公共管理理論要求能夠有社會和市場辦的事要盡量讓社會和市場去辦,而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屬于“私人領域”,不宜由政府部門干涉。因此,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應當由內部審計師協會來進行。這樣做,可以使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更專業、更權威、更有效率,可以統一不同性質單位的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行業自律,可以使政府審計機關專注于公共領域的外部審計監督。
至于國資委,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代表,理應從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出發,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甚至可以進行直接領導。這與政府審計機關從保護國有資產的目的出發,對公營單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監督是不矛盾的。但是,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審計機關仍然對國有單位內部審計進行基于所有權的指導和監督,就與政府審計機關的身份不符,因為政府審計機關不是國有單位的所有者或其代表。
二、政府審計應當如何利用內部審計成果
任何一種外部審計在對一個單位進行審計時都要對其內部審計的情況進行了解,并考慮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這是由于:第一,內部審計是單位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作為單位內部的經濟監督機構,不參與單位內部的經營管理活動,但要對各項經營管理活動是否達到預定目標,是否遵循了單位的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屬于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外部審計人員在對單位進行審計時,要對內控制度進行測評,就需了解其內部審計的設置和工作情況。第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許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內部審計在審計內容、審計依據、審計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審計有一致之處,例如在進行財務審計時,與外部審計的審計內容相同,所依據的標準都為國家統一制定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在方法上都要評價內控制度,檢查憑證、賬冊,核對賬表一致性等。這就為外部審計利用內審工作的成果創造了條件。第三,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費用。外部審計人員在對內部審計的工作進行評價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減少現場測試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從而節約被審計單位的審計費用。
任何一種現代外部審計在對一個單位進行審計時,都要對其包括內部審計在內的內部控制情況進行了解,據以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程序與方法,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質量;同時,針對內部控制特別是內部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以支持內部審計工作,完善內部控制,為以后的外部審計提供更好的基礎。此外,外部審計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利用內部審計的內部控制評審成果和對下屬單位審計的結果,以減少審計工作量,提高審計效率。
利用內部審計成果之前,需要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審核評價。政府審計機關只有在審核評價認為內部審計人員能夠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和審計準則,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審計質量控制嚴格,審計工作成果比較可靠時,才能對內部審計成果進行利用。利用內部審計成果也不能推卸政府審計責任和損害內部審計及其所在單位的聲譽與其他利益。
摘要:基于股東審計需求的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包括直接聘任和間接聘任兩種模式,不同的股權結構下,外部審計師的聘任機制不同,當大股東存在且不參與企業管理時,大股東直接聘任外部審計師;當大股東存在且參與企業管理時,應該由小股東聘任外部審計師;當沒有大股東時,應該由小股東聘任外部審計師。小股東通常沒有行動能力,只能是間接聘任――由一定的機構代表小股東聘任外部審計師,這種代表機構通常是公司治理機構中對大股東有制衡力量的機構,審計委員會是其典型代表。
關鍵詞:股權結構 直接聘任 間接聘任 外部審計師 審計委員會審計
一、引言
企業組織存在多種委托關系,由于人性自利,人可能產生問題,由于有限理性,人可以產生次優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和次優問題,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存在審計需求,在許多情形下,審計需求必須通過聘任外部審計師來實現(鄭石橋,2016),那么,外部審計師由誰來聘任呢?從邏輯上來說,應該是誰有審計需求,就應該由誰來聘任。然而,現實世界是復雜的,在一些情形下,審計需求者無法聘任外部審計師,這就使得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多樣化,正是由于這種多樣化,外部審計效率效果出現了顯著差異(張薇,2012;梁秀芬,2015),所以,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是影響外部審計效率效果的重要因素。
現有文獻以上市公司為背景,對外部審計師聘任有較深入的研究。本文以企業組織的股東審計需求為背景,不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提出企業組織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的通用理論框架。隨后的內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個簡要的文獻綜述,梳理企業組織外部審計師的相關文獻;在此基礎上,區分不同股權結構,提出一個企業組織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的通用理論框架;然后,用這個理論框架來分析中美兩國的企業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以一定程度上驗證這個理論框架;最后是結論和啟示。
二、文獻綜述
現有文獻將上市公司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區分為直接聘任和間接聘任,主要研究了上市公司外部審計師間接聘任C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多種應對策略,也有少量文獻研究了不同聘任機制對外部審計的影響。
關于外部審計師間接聘任機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外部審計師聘任通常由管理層實際控制,而被審計人也是管理層,這就相當于管理層自己聘任外部審計師對自己進行審計,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受到嚴重負面影響;關于應對這種問題的策略,基本的思路是在管理層之外尋找聘任者,提出了多種可能的聘任者模式,并分析了不同聘任模式的利弊,提出主要的間接聘任模式包括:審計委員會委托模式,監事會委托模式,選聘分離委托模式,政府審計機關委托模式,證監會委托模式,證券交易所招投標模式,注冊會計師協會委托模式,保險公司委托模式,金融機構委托模式,股東信托機構委托模式,上市公司公眾監督委員會委托模式(朱星文,2004;張宜霞,2004;黃一鳴、張文斌,2004;張文斌、李傳雙,2004;蔣堯明、鄭佳軍,2005;馮均科,2005;雷光勇、李淑君,2005;Ronen,2006;齊興利、徐中華,2007;汪俊秀,2007;郝樹芹、王建瓊,2007;費娜,2009;劉小麗、高軍、王艷,2009;張薇,2009;錢華,2009;葉陳剛、潘惠敏,2009;范麗,2010;田光大,2010;李晴晴,2011;毛玉、李江濤、于維轅,2011;白華、肖玉瑩,2011;張立恒,2012;張佳麗,2013;張立恒,2015)。
關于不同聘任機制對外部審計的影響,Mayhew&Pike(2002)及Mai、Raghunandan&Rama(2012)發現,股東參與審計師選擇能夠導致更高的審計質量和審計費用,因為此時審計師的平均努力程度會更高,審計師違背獨立性原則的可能性更低。張薇(2012)檢驗由產權所有者行使審計委托權的央企與由管理者行權的一般企業的審計意見購買行為差異,發現央企不能成功購買審計意見,而一般企業能夠。梁秀芬(2015)發現,股東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及審計費用支付進行決議時,審計費用會降低,當所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為行業“前十大”時,提高審計質量,當所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為行業“非前十大”時,股東決議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并不顯著。
上述文獻綜述顯示,現有文獻對上市公司外部審計師聘任有較深入的研究,但是存在兩個局限性,一是未能區分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的審計需求,二是未關注非上市公司。本文擬彌補上述局限性,提出一個基于企業股東審計需求的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的通用理論框架。
三、理論框架
本文要提出一個基于企業股東審計需求的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的通用理論框架,其邏輯步驟是,首先,以不同的股權結構為基礎,分析股東實現其審計需求的行動能力;然后,以股東的行動能力為基礎,提出外部審計師聘任的兩種模式――直接聘任機制和間接聘任機制;在此基礎上,分析闡述直接聘任機制和間接聘任機制。上述邏輯步驟如圖1所示,這也是本文的研究框架。
(一)股權結構、股東行動能力和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類型
企業是以投入資本為基礎來分配權利和權力的,股權結構不同,企業的權利和權力結構也不同,可能的利益沖突也不同。企業股權結構可以做多層次的區分,首先,可以區分為獨立企業和非獨資企業,而這兩類企業,股權結構還有不同的安排。
對于獨資企業來說,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股東參與企業管理,此時,管理層與股東合二為一,多數的民營企業就是這種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不存在外部股東,所以,也不存在外部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委托關系,也就沒有外部股東的審計需求。另外一種情形是股東不參與企業管理,此時,管理層與股東分離,股東與管理層之間形成委托關系,股東作為外部利益相關者,對管理層存在審計需求。但是,由于是獨資,股東股份多,不存在搭便車機會,股東有能力也有動力行動起來以實現其審計需求,所以,股東會自己聘任外部審計師來實現其審計需求,此時的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是直接聘任。我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國有獨資企業之間的關系就屬于這種情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唯一的股東,自己可以直接聘任外部審計師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
對于非獨資企業來說,股權結構還有多種類型。首先,可以區分為股權分散和股權集中兩種類型,前者沒有大股東,后者有大股東。對于股權分散的非獨立企業,由于沒有大股東,眾多的小股東行動能力受到兩方面的限制,一是每個股東的力量很有限,難以形成決定性的影響,所以,單個股東難以制約管理層,二是由于單個股東的股份很小,從企業獲得的利益不多,所以,通常存在搭便車的動機。正是由于上述兩方面的原因,小股東作為一個整體,行動能力較差,企業被管理層所控制,管理層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全體股東(也就是小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是企業的主要矛盾。但是,小股東整體沒有行動能力,他們對企業管理層的審計需求可能很強烈,但是,小股東作為一個整體卻沒有行動能力,需要一個代表機構來聘任外部審計師,此時的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是直接聘任。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就是這種形式,通常由審計委員會來聘任外部審計師,審計委員會充當了小股東的代表。
對于股權集中的非獨資企業來說,其本身又區分兩種情形,一是大股東參與企業管理,二是大股東不參與企業管理。當大股東參與企業管理時,大股東與管理層合二為一,大股東成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企業的主要利益沖突是大股東作為管理層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此時,大股東的審計需求與管理層的審計需求合二為一,信號傳遞理論可以解釋這類審計需求。小股東當然存在較強烈的審計需求,審計客體是作為管理層與大股東合一的企業實際控制人。但是,小股東作為一個整體,通常沒有行動能力,只能通過間接機制來聘任外部審計師。此時,如果由大股東控制下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或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來聘任外部審計師,相當于將小股東的審計需求轉換為大股東的審計需求了,小股東的外部審計需求徒有虛名。當大股東不參與企業管理時,大股東也成為外部股東,股東存在對管理層的審計需求,而大股東有動力也有能力來聘任外部審計師,大股東可以直接聘任外部審計師,此時的聘任機制是直接聘任。一些國有控股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聘任外部審計師就屬于這種情形。
以上所述的不同股權結構下的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歸納起來如表1所示。
(二)大股東直接聘任外部審計師
作為不參與企業管理且有行動能力的大股東,其審計需求的實施有多種路劍一是自己建立審計機構(簡稱為自制),二是聘任外部審計師(簡稱為外購),三是二者結合,部分審計需求由自己建立的審計機構來實施,部分審計需求聘任外部審計師來實施。具體如何選擇,大股東會基于成本效益原則來做出選擇,何種方式的成本低,就會選擇何種方式。一般來說,外部審計師和大股東自己建立的審計機構,對于不同的審計主題會有不同的核心能力,從而具有不同的成本效率,所以,在許多情形下,通常是自制和外購相結合(鄭石橋,2015)。當然,大股東采用外購時,對于外部審計師的選擇也會有系統的方法,通過這種系統的方法,從眾多的外部審計師中挑選出合適者,例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中央企業外部審計師,這里的招標過程就是系統的方法。
(三)小股東間接聘任外部審計師
小股東由于沒有直接聘任外部審計師的行動能力,所以,需要有一個代表機構來替小股東聘任外部審計師。這里的關鍵是這個代表機構要真正站在小股東的立場,要真正為小股東利益著想,所以,構造或選擇小股東代表機構的主要原則是該機構能真正代表小股東利益。另外,小股東代表機構的運行還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如果運行程序過于復雜、運行成本過高,則這種代表機構也不具有可行性。歸納起來,間接聘任的代表機構的構造或選擇,一方面要能真正代表小股東利益,簡稱利益代表原則;另一方面,要運行簡捷且低成本,簡稱成本效益原則。根據上述兩個原則,我們對現行各種間接聘任機制作一簡要評述,在此基礎上,提出本文的建議。
根據本文前面的文獻綜述,現有文獻提出了多種間接聘任模式,歸納起來,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公司治理機構模式,也就是從企業治理機構中選擇小股東代表機構,二是監管機構模式,也就是由一定的監管機構來代表小股東聘任外部審計師,三是社會機構模式,也就是由一定的社會機構來代表小股東。上述這三類間接聘任模式,在利益代表原則和成本效益原則方面各有千秋。
公司治理機構模式具體包括審計委員會委托模式、監事會委托模式、選聘分離委托模式(審計委員會提出選擇方案,股東會做出聘任決議),這些模式都是在現有的公司治理機構中選擇能代表小股東利益的機構,并不需要構建新的機構,從成本效益原則來說,都具有可行性。所以,問題的關鍵在于能否代表小股東利益。在大股東存在的前提下,從公司治理設計來說,審計委員會、監事會都具有監督大股東的功能,所以,從制度宗旨來說,這些機構是能代表小股東利益的。但是,許多情形下,公司治理制度宗旨難以落實,大股東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審計委員會、監事會事實上是在大股東操控下組建的,這個機構難以對大股東形成制衡,當小股東與大股東有利益矛盾時,這些機構并不一定完全站在小股東的立場。
監管機構模式具體包括政府審計機關委托模式、證監會委托模式、證券交易所招投標模式、注冊會計師協會委托模式,這些機構都可以完全獨立于大股東,所以,從小股東利益代表角度來說,這些模式都具有可行性。但是,從成本效益原則來說,如此眾多的企業,即使只是上市公司也數量很多,這些機構為企業聘任外部審計師的效率可能較低,并不一定能為每個企業聘任適宜的外部審計師。更為重要的是,外部審計師可能出現尋租,進而可能出現系統性低效率,我國政府采購的種種怪象可以作為前車之鑒(楊燦明,2004)。
社會機構模式具體包括保險公司委托模式、金融機構委托模式、股東信托機構委托模式、上市公司公眾監督委員會委托模式,這些模式中,各種社會機構都需要從企業獲取報酬,而有大股東控制的企業,這些報酬的多寡仍然是由大股東控制的,既然外部審計師從企業獲得報酬由大股東控制后影響了獨立性,這些機構同樣也會因為大股東控制其報酬而影響獨立性,所以,這些機構并不一定能真正代表小股東利益。另外,這些機構的運行需要另外建立行動機制甚至重新組建新的機構,其成本較高。所以,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至于保險公司模式,則很大程度上背離了審計的本質,將審計需求轉換為風險防范需求,因而更不具有可行性。
綜合上述三種聘任機構的分析,沒有一種聘任機構是完全理想的。但是,相對來說,公司治理機構模式具有相對優勢,是相對可行的現實選擇(朱星文,2004;⑿±?、高?、王艷,2009;張薇,2009;錢華,2009;林靜,2010;李晴晴,2011;白華、肖玉瑩,2011;張佳麗,2013)。審計委員會委托模式、監事會委托模式、選聘分離委托模式是公司治理機構模式的三種具體形式,共同的缺陷是大股東可能操控這些機構。從制度設計宗旨來說,公司治理機構中設立這些機構的重要宗旨是形成對大股東的制衡,大股東對這些機構的操控要么是制度具體建構和運行存在缺陷,要么是大股東的非正式制度行為,無論屬于何種情形,都應該優化這些制度設計及執行,而不應該在這些機構之外再建立新機構。我們認為,完善這些制度有兩個路徑,一是強化審計委員會、監事會的法律責任追究,使得這些機構的成員有壓力和動力來履行其職責,避免“不懂事”的獨立董事和“不監事”的監事;二是完善監事和獨立董事選任機制,盡量抑制大股東的操控,避免“不獨立”的獨立董事和監事。另外,就外部審計師聘任來說,為了保護其獨立性,適宜的聘任機制當然重要,但是,保障外部審計師獨立性的措施不只是信賴聘任機制,還有其他機制,既然如此,也就不宜追求完全沒有瑕疵的聘任機制。
四、例證分析
本文以上區分不同的股權結構,基于股東審計需求,提出了一個企業組織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的通用理論框架。理論的生命在于其解釋現實的能力,下面,我們用這個理論框架來分析中美兩國的企業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以一定程度上驗證其解釋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外部審計師聘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做出這些規定的道理何在呢?根據本文的理論框架,不同的股權結構下,外部審計師的聘任機制應該不同,當大股東存在且不參與企業管理時,大股東直接聘任外部審計師;當大股東存在且參與企業管理時,應該由小股東聘任外部審計師;當沒有大股東時,應該由小股東聘任外部審計師。然而,小股東通常沒有行動能力,需要由一定的機構來代表其聘任外部審計師,這種代表機構通常是公司治理機構中對大股東有制衡力量的機構。由于公司法要適用于所有的公司制企業,所以,要將上述不同類型的外部聘任機構都包括進去,這就是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選擇何種,由公司章程做出規定,當然,這里的董事會應該是其下屬的審計委員會。
(二)中央企業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
《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報表附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符合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第二十六條規定,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國資委公開招標或者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等方式進行。其中,國有控股企業采取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的方式進行。
做出這些規定的道理何在呢?根據本文的理論框架,這種股東其自己有能力實現其審計需求,外部審計師采用直接聘任機制,股東直接聘任外部審計師。中央企業作為國有獨立企業,國資委作為股東不參與企業管理,其審計需求可以通過自己直接聘任外部審計師來實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正是直接聘任的體現。
(三)中國上市公司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運作指引》規定,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之一是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的職責須至少包括以下方面:評估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特別是由外部審計機構提供非審計服務對其獨立性的影響;向董事會提出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的建議;審核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費用及聘用條款;與外部審計機構討論和溝通審計范圍、審計計劃、審計方法及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監督和評估外部審計機構是否勤勉盡責。《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規定,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上述規定顯示,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外部審計師聘任中發揮重要作用。為什么做出這種規定呢?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特征是股權集中,大股東存在且參與企業管理,大股東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根據本文的理論框架,在這種情形下,外部股東的審計需求,主要是小股東的審計需求,而小股東本身沒有行動能力,需要由代表其利益的機構來聘任外部審計師。而獨立董事恰恰就是上市公司治理機制中保護小股東利益的,所以,由其代表小股東來聘任外部審計師也就成為當然的制度設計。
(四)美國上市公司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
從1978年開始, 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就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需設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其職責之一就是審議外部審計師的任命、審計費用和審計師的辭職或辭退問題。1999年美國SEC成立的“藍帶委員會”發表的《藍帶委員會對改進公司審計委員會效率的報告和建議》提出,審計委員會在選任、更換以及評估外部審計師是否適當方面擁有終極的權威和責任,明確表明外部審計師不受管理當局控制。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和美國SEC新規則規定,審計委員會對外部審計師的聘用、薪酬以及監督負直接責任(齊蓮英、王森,2002;劉雁華,2002;王躍堂、涂建明,2006;錢華,2009)。
上述規定顯示,審計委員會在上市公司外部審計師聘任中發揮重要作用。之所以做出這樣的制度安排,原因是,美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分散,大股東不存在,上市公司基本上由管理層掌控,管理層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外部股東的審計需求就是小股東的審計需求,根據本文的理論框架,小股東沒有行動能力,只能由代表其利益的機構來聘任外部審計師。在美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機構中,審計委員會由獨立董事主持,保護小股東利益(也就是股東利益)是其重要宗旨,在這種制度背景下,審計委員會成為外部審計師聘任者的最可行機構。
五、結論和啟示
企業組織存在多種委托關系,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存在審計需求,在許多情形下,審計需求必須通過聘任外部審計師來實現,外部審計師聘任C制是影響外部審計效率效果的重要因素。本文區分不同股權結構,基于股東審計需求,提出一個企業組織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的通用理論框架,并用這個理論框架來分析中美兩國的企業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
基于股東審計需求的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包括直接聘任和間接聘任兩種模式,不同的股權結構下,外部審計師的聘任機制不同,當大股東存在且不參與企業管理時,大股東直接聘任外部審計師;當大股東存在且參與企業管理時,應該由小股東聘任外部審計師;當沒有大股東時,應該由小股東聘任外部審計師。小股東通常沒有行動能力,只能是間接聘任――由一定的機構代表小股東聘任外部審計師,這種代表機構通常是公司治理機構中對大股東有制衡力量的機構,審計委員會是其典型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外部審計師聘任的規定、中央企業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中國上市公司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美國上市公司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都是基于各自不同的股權結構下的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安排。
本文的研究啟示我們,股權結構是影響外部審計師聘任制度的關鍵因素,在各種間接聘任制度安排中,確保小股東的利益得以體現是外部審計師聘任的關鍵。同時,盡管外部審計師聘任機制對外部審計師獨立性有重要影響,但是,要保障外部審計師獨立性,不能只是信賴這種機制,還要從多個角度來形成協調的外部審計師獨立性保障機制。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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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的外部協同是指企業管理層將本企業的內部審計職能全部或部分的委托外界第三者實施。企業內部審計外部協同可以表現為外包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或其他企業內審人員合作內審、與其他企業內審機構合作實施交叉審計等三種模式。這是按照成本效益原則建立的、符合現代公司治理原則的企業治理方式,它既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又是制度變遷過程中的現實選擇。
一、委托理論與契約理論
審計產生的基本前提或首要前提是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即委托關系的存在。按照委托理論的觀點,審計的產生和發展都是與企業(企業集團)內部的各種委托行為密切相關的。外部審計的產生,其根本原因在于現代企業制度下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在現實生活中,經營者可能會利用所有者與經營者,特別是在經營管理活動上存在的空間與時間的分離,以及法律、專業知識障礙和時間、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作出違背所有者目標的行為,出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使得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控制受托人的責任履行過程和會計報告的質量,而必須借助于一個獨立的第三者來實現這種控制。內部審計的產生,主要是企業(企業集團)內部管理層次的增多和分權管理的出現促進了對內部審計的需要,高層管理者為了監督次一級管理者經營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也需要建立和利用內部審計機構,即內部審計產生于內部受托責任的存在。
委托理論由簡森和梅克林(JensenandMeckling)于1976年首先提出。這一理論后來發展成為契約成本理論。契約成本理論假定企業由一系列契約所組成,包括資本的提供者(股東和債權人等)和資本的經營者(管理當局)、企業與供貸方、企業與顧客、企業與員工等的契約關系。理論主要涉及企業資源的提供者與資源的使用者之間的契約關系。內部審計既是緣起于問題,又是一種降低契約成本,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因此,如果內部審計外部協同能夠降低企業的總體成本,內部審計的外部協同就有可能實現。此外,內部審計外部協同還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風險的偏好程度和不同類型合約所具有的風險狀況有關。市場上對于內部審計專業人員及其專業知識和技能這一資源的競爭,使得度量和比較資源的價值成為可能,也使不同的風險偏好者做出不同的選擇,各得其所。
二、外部審計協同內部審計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分析
注冊會計師作為熟練的審計專家,都受過正規的訓練,并經過考試合格,所以在專業能力上優于內部審計人員,這是導致注冊會計師進軍內部審計領域的先決條件。同時,注冊會計師多具有較強的觀察能力和分析能力,能發現和處理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注冊會計師長期從事鑒證業務,服務對象分布于各行各業,同一個行業內部又有眾多的公司,這樣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既可以借鑒較好企業的經驗,又可以吸取較差企業的教訓,能更好地完成內部審計業務。
三、內部審計外部協同的優勢與劣勢分析
(一)內部審計外部協同的優勢
1、內部審計外部協同能夠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能是通過對會計系統實施審計來監督企業的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活動,并對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經營活動的效率與效果進行評價,最后將審計結果報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雖然內部審計機構代表所有者履行監督職能,具有權威性和獨立性,但在日常工作中,它總是和經營者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使得有些監督職能與建議得不到有效的履行,從而影響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而從事外部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獨立于所有者和經營者,其能夠站在一個比較獨立客觀的立場來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客觀地報告審計結果。
2、內部審計外部協同能夠降低企業的成本。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企業間競爭的日益激烈,內部審計的傳統職能已不能滿足企業增加價值的需求。因此,內部審計為適應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而不斷擴充其職能,逐漸向風險管理和管理咨詢拓展。風險管理和管理咨詢業務的開展需要金融、會計、人事、市場、工程、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來共同完成,因此,企業將面臨高額的成本。而內部審計外部協同則可以從節約招募、培訓費用和維持成本、節約開發軟件和新方法成本、降低雇傭成本等方面降低企業成本。
3、內部審計外部協同能夠提高審計質量。注冊會計師作為熟練的審計專家,都接受過正規的職業訓練,并經過嚴格考核,因此在專業能力上多優于內部審計人員。同時,注冊會計師多具有較強的觀察能力和分析能力,能熟練地發現和處理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再者,注冊會計師的服務對象廣泛分布于各行各業,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既有好的經驗可以借鑒,又有經驗教訓可以吸取,從而能夠更好地完成內部審計業務。
(二)內部審計外部協同的局限性盡管內部審計外部協同有諸多優勢,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無法滿足企業的個性化要求;不利于企業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難以和企業的長遠目標協調一致;在內部審計外部協同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商業秘密的泄漏等問題。
綜上所述,內部審計外部協同既有理論上的支撐,又有現實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因此,在企業治理過程中,應當著重從兩方面開展工作:一是設計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利于內部審計外部協同的順利實施;二是對內部審計是否選擇外部協同進行評估,運用成本效益原則進行方案的決策。在內部審計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中,內部審計的外部協同作為有效地解決契約問題的一種制度安排,是導致制度演進的各種因素共同作用而發生的誘致性變遷,因此,它具有現實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一)外部審計協同內部審計的可能性
1、按照受托責任學說,審計是在會計提供的各類受托責任報告的基礎上,對受托責任的履行過程和結果進行重新認定、計量和報告。由于企業外部各委托人往往以自己確定的標準來評價企業最高管理當局履行受托責任的情況,所以企業最高管理當局會依據這些“委托人標準”來評價其下屬各部門受托責任的履行結果,這樣最高管理當局對外是受托人,對內則是委托人。這說明內部受托責任是外部受托責任向企業內部的延伸,內部受托責任的基本目標就是完成外部受托責任。這種內、外部受托責任的一致性,使外部審計取代內部審計成為可能。
2、內部審計目標在一定程度上與外部審計是相同的,因而可以通過外部審計實現內部審計的目標。內部審計目標是通過分析、評價、建議和恰當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來幫助公司管理人員有效地履行責任,外部審計目標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會計報表所反映的經濟活動和數據進行審計,并在此基礎上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意見。由此可見,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目標在一定程度上是統一的,因此,外部審計可以實現內部審計的一部分審計目標。
3、內部審計外部協同的供求已經形成。我國已存在內部審計外部協同的需求市場,因為內部審計實現外部協同可有效地解決目前內部審計存在的嚴重不足。因而,有些企業愿意把內部審計職能的部分甚至全部包出去。一則可以提高內部審計質量;二則可以減少企業成本;三則可以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同時,隨著國外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的擴大,外部審計業務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嚴峻的現實將迫使大量會計師事務所拓展新的業務,管理咨詢、稅務服務和內部審計業務等也將向更廣闊的領域發展。內部審計外部協同的供應方已經形成了強大的供給能力,這必將有效地解決內部審計外部協同的需求。
(二)外部審計協同內部審計的合理性分析
在西方如此有價值的實踐引入國內十幾年以后并沒有得到較大,決非是因為營銷審計不適合中國國情。恰恰相反,營銷審計在中國有著巨大的潛在作用。
1.在外部營銷環境方面,我國的對外開放尤其是加入WTO,使我國的企業直接與國外具有強大競爭力的企業巨頭面對面地進行交鋒,增添了巨大的競爭壓力:面臨著多種類型且需求更加多變的消費群體,把握和滿足需要愈發困難;面對迥然有異的各國法規和體制,稍有不慎便遭滅頂之災。我國國內改革尤其是體制改革,使我國的企業面對著由市場而不是計劃配置資源的外部環境,經營風險明顯加大;具有更多的經營自主權,對經營決策的能力的要求提高;面臨著更加平等的競爭地位,一些企業的“天然優勢”喪失。改革開放還使我國企業特別是我國國有企業的宏微觀營銷環境的其他方面不斷地處于動態變化之中。急劇變化的營銷環境使中國企業營銷戰略計劃執行過程中的控制顯得尤為重要,作為營銷戰略計劃執行控制的重要工具——營銷審計當然應該在中國企業中有較大的用武之地。
2.在企業內部,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規范,企業經營機制沒有全面形成,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企業經理與營銷人員之間在實行分權管理條件下所應有的委托與受托責任也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為防止“偷懶”行為和腐敗行為,特別需要加強企業內部控制,而營銷的控制由于營銷活動在企業中的地位顯得十分重要,營銷審計當然也就應該能夠大顯神通。
3.我國大多數企業的營銷活動是盲目的、隨機的,也即沒有明確具體的營銷方面的要求、標準,沒有一套進行營銷評價的制度,沒有完整的營銷檢查機構,沒有的營銷控制手段。甚至經濟較發達地區的較大規模的管理較先進的企業的管理者們,大多數都沒聽說營銷審計;他們充其量只是偶爾在企業經營出現特別是出現大問題時,委托管理咨詢公司進行少量的營銷診斷。真正進行過營銷審計的企業屈指可數,河南省中外合資鶴壁新環球健康飲品有限公司委托外部專家進行的營銷審計就可以算作其中的佼佼者了。所以,這樣的營銷工作,到頭來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能發現問題和錯誤所在,從而無法改進和完善;也不能準確判定導致成功的因素及各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從而無法繼續保持和擴展。因此,營銷審計對我國大多數企業發揮作用的空間是非常大的。
在以下情況下,營銷審計能夠給我國企業帶來的利益特別巨大:
1.新建立的企業和業務單位。隨著我國對企業登記條件的放寬,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興辦起來;又隨著企業規避風險和增加利潤增長點的意識的加強,會有越來越多的業務單位在原有企業中形成。這些新辦的企業和業務單位一般都比較缺乏市場經驗,營銷審計能夠有助于它們學到一些有效的營銷。
2.管理混亂的企業。我國的許多企業,長期以來沒有進行嚴格的內部管理,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內部管理雜亂無章。在這種企業中,高層管理可以使用營銷審計人員對各個部門的情況進行評估,而不僅僅是聽這些部門管理者的匯報。
3.生產導向和技術導向的企業。我國的許多企業過分迷戀于自己的一些產品,總是上馬那些在技術上有特長的產品,而很少關注它們的市場潛力。在這些企業看來,營銷就僅僅是銷售本公司決定制造的東西。不過,如果一些質量雖好但不適銷對路的產品在市場上失敗之后,管理者們可能就會對市場導向感興趣。當然,這不是僅僅要求高層管理者口頭表示將和服務于顧客的需要,而是要求進行大量謹慎而有效的組織及態度上的改變。審計人員在確認企業是否屬于生產導向和引導管理層轉向市場導向方面能夠起重要作用。
4.企業化和半企業化的事業單位。一些大學、博物館、出版社、雜志社、等非贏利單位原來完全靠國家撥款,其生存和發展完全取決于政府,與自身努力關系不大。而現在它們有的已經完全企業化,有的半企業化,在這種情況下,它們開始運用營銷概念和進行運營,營銷審計在這些組織中能發揮巨大作用。
即使是一些業績好的企業,也往往非常需要進行營銷審計。這是因為,業績好不意味著企業就已經充分發揮了潛力,通過營銷審計,可以發現一些能夠改進的地方。另外,業績好的企業也容易產生驕傲自滿和盲目自信的情緒,通過對它們的營銷審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這種情緒。
二、營銷審計在中國企業中缺失的原因之一——學術界方面
前述可見,營銷審計在中國具有巨大的潛在作用,營銷審計之所以在目前還沒有在中國企業中普遍開展起來,顯然另有原因。筆者認為,造成中國企業至今還未將營銷審計提上議事日程的原因可歸納為二類:一類是學術界方面的原因,另一類是企業界方面的原因。
1. 國外學術界的研究存在缺陷
國外在這方面的研究還是顯得很粗糙,很不完整,形成的體系還有不完善之處。如通過對中國國家圖書館和美國國會圖書館館藏的檢索,發現國外僅有少量有較大篇幅論述營銷審計的書籍和論文,而且這些論著要么僅研究至學科的框架這一深度,要么“審計味”不夠濃,即絕大部分是介紹市場營銷原理,而研究如何對企業營銷活動實踐進行審計的篇幅和深度尚嫌不夠。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存在著只涉及營銷審計的理論和概念而缺乏營銷審計的實證研究的問題,這里對此作較詳細的論述。
自從1977年Kotler、Gregor,Rodgers發表《營銷審計成熟了》一文以后,營銷審計研究方面的發展主要是對這一概念進行進一步的詳盡闡述(McDonald 1996,Brownlie 1993)。有些作者的貢獻也是集中于通過提供獨立的案例研究強調營銷審計作為營銷計劃過程的一部分在理論上的作用(Solod 1996、McGlinchey 1996、Lemmon 1996)。但是,在發表的所有文獻中,顯然缺乏營銷審計應用及其在提高管理決策效力上的利益和管理層對營銷審計的評價的全面的實證性研究。大學里現在用的一些教科書,是將營銷審計作為一個評價方法和控制機制來介紹的,認為它是營銷計劃過程的一個必要部分。但是,沒有營銷審計的一般過程和活動的實證研究。同樣的情況存在于營銷學術期刊的重要文章中,這些文章主要描述和討論營銷審計的概念,提供對于不同要素及其相關概念的詳細闡述。表1對這種情況作了。
由于我國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理論大多源于歐美日本等國,因此這些國家營銷審計研究不夠發達,無疑也使我國的學術界引進的營銷審計理論和方法非常有限。
2. 國內學術界引進力度不夠
雖然國外在營銷審計方面也很不夠,但畢竟已經有大體的框架和概念體系了,而我國學術界還沒有系統地把它引進來。筆者對國內最大的學術期刊網站《期刊網》搜索到的至為止的國內現已公開出版和發表的涉及營銷審計方面的論文僅有20多篇,估計還有少量超出上述搜索時間和期刊之外的著作和論文(如王鳴皋1992年出版的《營銷審計》、彭詩金1996年發表的《營銷審計:與個案》)。這些著作和論文大多是根據科特勒的《營銷管理:、計劃和控制》一書中關于營銷審計的論述和《營銷審計成熟了》一文介紹營銷審計基本知識的。因此,國人對營銷審計了解得非常少。形成這種情況的一個原因是,在我國從事管理研究的學者們中,專攻營銷學和審計學這二門微觀學科的人數很少,而他們可以研究、需要研究的太多,無暇關注營銷審計。而且,對這二門學科都比較熟悉的人的比例更小,這樣就很少有人有能力研究和引進營銷審計了。
三、營銷審計在中國中缺失的原因之二——企業界方面
企業界誤認為審計僅僅就是財務審計。在一個企業中,其職能部門大體可以分為財務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制造管理部門,研究開發管理部門、采購管理部門,營銷管理部門。相應地,企業審計中就應該有財務審計。人力資源審計,制造審計。研究開發審計、采購審計和營銷審計。所以,營銷審計是與財務審計并列的一類審計。但是,在相當一段時間里,我們的本科專業目錄中,沒有審計專業,審計是隸屬于專業的一個方向;即使是當作一個專業來辦的情況下,所設置的專業基礎課也基本上是會計類的,專業課都屬于財務審計類的,根本沒有或只有很少的非財務會計的企業經營管理類課程。因此,一方面,在習慣上,我們的企業界人士往往把審計與會計聯系在一起,認為審計就僅僅是財務審計,對所謂管理審計。經營審計等概念不易接受,也就不愿進行營銷審計。另一方面,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對除財務會計以外的企業經營管理知識知之甚少,無力進行營銷審計。
企業的確也有一些實際困難。比如,營銷活動所受因素非常復雜,它不像財務活動那樣,比較容易有非常明確的標準和依據用來進行審計,企業在制定企業目標和審查計劃執行情況時往往力不從心,許多企業無法將價格與競爭對手做出比較,對倉儲條件。分銷費用及廣告效果的審計更是無從下手,企業的營銷審計報告也往往因為費時,導致無法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而延誤商機。又如,當營銷審計的結果有不正常的情況,要涉及到一些人的時候,就存在一個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在我國許多企業人事制度還沒有根本改革之前,營銷審計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一些震蕩。為了保持企業的正常經營,企業就寧可選擇不進行營銷審計。再如,改革開放后的若干年中,企業的外部環境日新月異,企業很難制定營銷方面的規范,標準,甚至搞不清什么是對的、好的,什么是錯的、差的,在這種情況下,營銷審計就無從談起。前面所說的企業搞營銷的不懂審計,搞審計的又不懂營銷,兩方面都懂的人才非常缺乏的狀況,也是企業尚未進行營銷審計的原因。
內部審計的作用
內部審計是組織機構內部所建立的服務于該組織的一個獨立職能部門,通過對組織內部各種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的審查和評價,來確定其是否遵循了公認的方針和程序、是否符合既定標準 、是否有效的和經濟地使用了資源、是否正在實現組織目標,并據此對所審查的活動向成員提供分析、評價、建議和咨詢,幫助他們更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換句話說,內部審計是對內部控制實施的“再控制”。其作用在于:
(一)提高企業財務會計和其他經營管理信息的正確性與可靠性。
加強管理是企業永恒的主題,管理的重心在決策,科學的決策則離不開正確、可靠的信息。通過內審,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錯誤和舞弊,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二)能夠有效的促使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貫徹落實與執行。
健全的內審制度,可以對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崗位、人員及各流轉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及時發現諸如貪污、盜竊、浪費亂擠亂攤成本和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財產物資是企業從事正常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物資條件,如果內部控制不嚴密,不相容職務未分開,就往往會造成企業財產物質的大量流失,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通過內部審計,能夠發現內部控制系統的缺陷,進而提出可行的建議,彌補內部控制的缺陷,達到保護財產物質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目的。
(四)能夠促使企業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目標的實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合理的組織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前提,健全的內審制度對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顯得尤為重要。
二、內部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相對獨立性較弱
內部審計機構是單位內設機構,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本單位實現經營目標服務。因此,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如外部審計,在審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單位的利益限制。內部審計的組織形式也反映出其獨立性的弱化:有的單位把審計機構設在財會部門中;有的把審計機構和監察部門合并在一起;有的單位由分管錢財物資及賬目的人員兼任審計崗;有的單位領導既領導財會工作,又領導審計工作。因此,企業的內部審計很難站在客觀、公允的立場上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特別是當面對領導參與或法人違規時,內部審計往往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企業的內審部門,如若服從于一把領導的意志,不能對企業的財務進行有效監控,不能做出真實、客觀的評價,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就會埋下巨大的隱患。論文格式,內審作用。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不能有效保證審計機構和人員在組織上的獨立性及其在業務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權威性,就不能保證審計質量和規避審計風險。
(二)內部審計對象的多元化
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內部審計的對象也多元化 ,審計對象逐步發展為企業集團、股份公司和連鎖經營店,企業內部機構層次增加,所進行的交易日趨復雜;被審單位與集團公司是母子公司或聯營公司的關系,在兼并和收購、改制和改組、聯合和剝離及分拆中,給內部審計帶來了更多的困難,審計風險也隨之增加。
(三)內部審計內容的復雜性
由于審計對象的多元化,單位和集團公司改制和改組,內部審計的內容從傳統的財務審計發展為效益審計、工程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決策審計、風險審計、投資審計等,這對內部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作出正確結論的難度也就越大,審計風險隨之增大
(四)內部審計法規不健全,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不健全,或出現空白,使得內審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只有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因而增大了審計風險。同時,目前我國內部審計人員整體水平不高,綜合素質較低,識別風險、判斷正誤的能力較差;有些人員職業道德欠佳,不能經受各方面的誘惑;內審人員普遍缺乏計算機審計技能,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這將給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信譽帶來負面影響,從而導致審計風險的出現。
(五)內部審計方法滯后,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國內審方法仍以賬項基礎審計方法為主,主要審計目的是“查錯防弊”,內審人員風險觀念淡薄,審計風險控制因素考慮較少,更談不上運用最新的以風險導向為核心的審計方法來防范和化解風險。論文格式,內審作用。內部審計中抽樣技術雖已被廣泛應用,但是內審人員在運用這一技術時,基本上全憑審計人員的主觀標準和經驗來確定樣本規模和評價樣本結果,這種判斷抽樣極易遺漏重要事項,形成審計風險。論文格式,內審作用。
同時,目前許多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如審計機構缺少事前的審計計劃、事中的審計程序和報告期的審計復核;審計工作底稿不完整,一般僅記錄審計問題事項,而未記錄審計人員認為正確的審計事項,使得審計復核、審計質量控制無從入手;審計報告以協調關系為出發點,以肯定工作成績為基調,問題定性模棱兩可。這都使內部審計質量得不到保證,更談不上防范風險。
三、內部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一)理順內審管理體制
企業在設置內審機構時應堅持兩條原則:一是獨立性原則。這是設立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最重要的原則。在這個原則指導下,內審組織機構在組織人員、工作和經費等方面應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股東、總經理、其他職能部門和個人的干預,以體現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實務準則》的一開始就強調:內部審計師“必須獨立于他們所審核的活動”,“獨立性可使內部審計師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鑒證和評價,這對于正確的審計工作實施是必不可少的”,而這一點,是“要通過組織狀況和客觀性來獲得的”。二是權威性原則。這是內審工作充分發揮作用的另一個關鍵因素。主要體現在內審組織機構的地位和設置層次上。內審組織機構的組織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權威性越大,內審的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實踐表明,內審的組織地位和作用的發揮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作用的擴大為內部審計贏得較高的組織地位創造了機會;另一方面,組織地位的提高,獨立性增強又為內部審計人員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職責,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提供了條件。另外,內部審計機構要有一定的處罰權,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內部審計的權威性。
(二)提高內審人員素質
內部審計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是高層次、綜合性的經濟監督,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過硬的政治思想素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和高度的責任心;必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理論知識和審計技能,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具有較強的口頭、文字表達能力;具備經營管理知識,通曉財政經濟法規,還要對本部門、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及技術方法有一定了解。加強內審行業的隊伍建設,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審計人才是推動我國內部審計事業發展的當務之急,也是防范審計風險的最有效措施。論文格式,內審作用。首先,必須改變目前的用人機制,選派那些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其次,培養內審人員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的職業道德;再次,要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以適應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的需要。
(三)改進內部審計方法
在審計方法上采用以風險為導向的風險基礎審計模式。風險基礎審計是將審計風險觀念全面應用于審計過程的一種審計模式,它通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來確定審計風險是否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它主要運用分析性復核的方法,不僅對客戶的控制風險進行評價,同時更要對產生風險的各個要素進行分析和評價,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這樣就使審計風險與整個審計過程密切聯系起來,以風險的分析與控制為出發點,以保證審計質量為前提,統籌運用符合性測試、實質性測試、分析性檢查等方法,綜合各種審計證據,以控制審計風險。近年來,風險基礎審計在世界各國已廣泛應用,其原因就在于它從審計準備階段開始就考慮審計風險。我國內部審計也應盡快實現向這種審計模式的過渡,以提高審計質量。論文格式,內審作用。論文格式,內審作用。
(四)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快內審法規建設
建立良好的內部運行機制,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是控制風險的有力保證。各內審機構應在綜合考慮業務規模和范圍、組織形式、分支機構設置及區域分布、成本與效益原則、人員素質及構成等其他影響控制政策和程序因素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內部運行機制和質量控制制度。質量控制制度應從全面質量管理和單個項目質量管理兩個方面構建。全面質量管理應著重從職業道德原則、專業勝任能力、工作委派、分級督導制度和對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的執行情況的監控等方面入手建立控制程序,以保證審計質量,把風險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單個項目質量管理應重點建立主審負責、審計底稿三級復核、審計部門主管巡視、審計項目質量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以把好每個審計項目的質量和風險關。同時,我國應抓緊制定、頒布內部審計法規和內部審計業務準則,以統一內部審計執業規范,降低審計風險。
總之,要想充分的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就要重視審計監督,提高內審的地位,制定嚴格的制度,加強對審計決定的跟蹤。
主要參考文獻:
徐麗《如何發揮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的作用》,《審計理論與實踐》,2003年第11期
一、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的內涵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是以戰略觀和系統觀為指導思想,以被審計單位經營風險為導向的新的審計方法。而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則是在制度基礎審計方法上發展起來的,是將審計風險模型運用于制度基礎審計之中,并以此指導審計工作和進行審計風險的控制的一種舊的審計方法。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作為一種新的審計方法,除了繼承吸收傳統的詳細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的優勢外,在適應經濟業務復雜化和合理規避審計人員風險的要求下,體現出:重點在于對風險的評價和防范;重心前移至計劃階段;內外環境相結合,以實際審計結果作為調整重點;合理預期的使用,有效地識別各種重大錯報風險等特點。
二、政府審計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必要性
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已有的責任機制已經不能很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政府審計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政府審計風險也為越來越多的業內人士所重視。
(一)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適應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要求新的審計方法
進入新世紀以來,整個世界處于一種急劇變化的過程中,全球性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隨著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政府與其所面臨的多樣的、急劇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之間的聯系日益增強。世界各國的聯系更為緊密。全球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和社會經濟組織之間相互依賴性的增強,使得政府所處的環境更為復雜和多變,這種情況下的風險控制和防范就顯得更為重要。所以引入以風險控制和方法為主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傳統審計方法的局限性要求進行改變
傳統風險導向審計主要是通過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定量評估,來確定審計的時間,范圍和內容。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實質上是制度基礎審計方法的發展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它還不是一種新的審計基本方法。它在理論與實務兩方面都存在固有的缺陷。
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己經在理論和實務中體現了它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推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勢在必行畢業論文格式。但將其應用在政府審計之前,必須明確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有明顯的差異。只有準確地了解其差異,才能更好的發揮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作用。
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應用于政府審計所面臨的問題
政府審計引入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在現實中面臨著許多實際問題。
(一)現代審計人員專業技能和道德規范的缺失
首先,運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需要審計人員在審計之前對被審單位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的調查了解,確定期望審計風險。而期望審計風險的大小取決于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依賴于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結構。其次被審單位內外環境千差萬別,而大部分審計人員熟悉的只是審計、會計的業務,而對其他專業方面了解很少。還有,由于風險導向審計的審計范圍被擴展,會計師需要關注的是整個內部控制。審計范圍決定了專業能力范圍的要求,這就要求會計師充分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如果審計人員在風險判斷上出現方向性錯誤,會導致其搜集不到充分有力的證據證明審計結論,就極有可能導致審計無效率或審計失敗。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合理科學的衡量審計風險水平。
另外,對法律風險的預期影響審計人員道德風險。一般來說,當審計人員認為法律風險較高而可能引起較大審計風險損失時,可能會執行盡可能詳細的程序來保證審計質量。而當其對法律風險的預期較小而不會引起明顯損失時,則可能會減少審計程序。目前我國審計人員承擔的法律風險相對較低,因此,全面實施風險導向型審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反而會降低審計質量。
(二)地方審計機關獨立性不足
開展風險導向審計,需要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存在的一些不可量化的風險做出主觀判斷,因而對獨立性有更高的要求。在地方上,審計機關被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視同為一般行政機關,其經費來源主要是年初預算安排和罰沒收入返還兩個部分,在一些財政緊張的地方,基層審計機關有時連正常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都得不到保證,沒有充足的經費保證,政府審計機關不能正常開展工作,有時審計機關為了保證占總預算經費絕大部分的預算管理資金,勢必與被審單位形成某種變相的利益紐帶關系,會在一定程度上遷就被審單位,避重就輕,甚至互相串通,從而嚴重違背審計獨立性原則。另外,審計人員方面,受體制和觀念的影響,地方行政首長對審計人員有巨大的影響力,依法審計在許多地方沒有落到實處。
四、政府審計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對策
從我國政府審計機關風險管理的現狀出發,要在政府審計中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應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 進一步強化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國際資本的流動帶動了審計的跨國界發展。我國審計準則從一開始就是借鑒國際慣例,并在國際審計準則的基礎上制定的,體現了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風險導向審計不是制度基礎審計之外的一種方法,而是制度基礎審計的發展,是以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為立足點制定審計戰略,制定與政府狀況相適應的多樣化的審計計劃,使審計工作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有效地進行風險評估,可以簡化風險導向審計工作。
風險評估的過程主要是風險辨識、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政府應根據各種風險的分類,進一步細化,得出可能存在的風險之后,運用特定的風險評估方法,根據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決定控制程度和策略。在全面風險管理過程中進行風險評估,風險可以分為5類,即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和法律風險。
風險意識是風險導向審計得以有效使用的重要前提,只有意識的提升,才能加快工作的效率和提高工作的穩健性。
(二)打造復合型審計人才隊伍
復合型審計人才隊伍是能否實施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決定性條件,人才隊伍的專業水平也決定了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所能發揮的作用,因而是重中之重,必須通過內部培養、外部吸收的辦法,打造一支符合風險導向審計要求的專業審計隊伍畢業論文格式。審計機關能否擁有一批具有相應能力的審計人員,對能否有效開展風險導向審計起決定作用。審計機關應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特別是相關專業技能的培訓。同時激勵審計人員自主提升,從社會上吸收各類專業人才。
(三)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實現風險導向審計的網絡化信息系統的資源共享
要推動社會建立完整信用體系,在政府、銀行、協會及審計機構等單位之間連網,實現資源共享。審計機構本身也應建立龐大的數據庫,按類別、行業收集、存儲、更新審計人員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所需要掌握的會計和審計準則內容以及審計對象所在行業、企業戰略,成功、失敗審計案件介紹等信息,以不斷拓展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同時為政府審計完善管理的信息依據。
(四)完善審計制度以保障審計獨立性
要保持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就要求政府審計機關在經濟上斷絕與被審單位的聯系,就必須解決地方審計機關的經費問題。對此,政府必須要制定出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把地方審計機關的經費落到實處。首先要對審計機關的經費進行垂直管理,這樣不僅切斷了同被審單位的經濟聯系,而且切斷了與同級政府的經濟聯系,審計獨立性明顯增強;其次是提高審計機關經費的優先級,使之得到地方財政的優先保障,經濟落后地區地方財政實在不能完成的行政管理畢業論文,由上級財政直接撥付;還有是對審計機關審計經費情況定期進行行政性抽查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明確政府審計人員的權責范圍
針對政府審計人員責任輕,法律規范弱化的現狀,最好的辦法是,對審計人員的權責范圍進行明確,讓審計人員清晰的認識到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同時做到有所擔當。理性的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在明確合理的權責范圍下,審計人員自然會主動的履行審計職能,規避審計風險。權力方面,宏觀上,應當加強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與規范化。明確界定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范圍,在審計法中對經濟責任審計要有明確規定,對政府審計的目標和內容要進行規范,同時明確規定必須進行政府審計的單位和項目,通過法律適當地加強審計權力。責任方面,政府審計機關及其人員如果出具虛假的審計信息,給國家、社會及個人帶來利益損害,就應該對此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對此可以在法律和行政制度上加以明確。只有在明確的權責范圍下,風險導向審計對審計人員個人而言才具備其應有的意義,能夠得到審計人員主動的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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