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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從中國銀行的“森豪公寓”騙貸案到浦發銀行的“姚康達事件”,我國商業銀行假按揭案件不斷浮出水面。由于假按揭行為具有隱蔽性,一旦商業銀行將這些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購買這些證券的投資者將面臨巨大損失,而我國又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款來防止證券化過程中的假按揭行為。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中間環節繁多,涉及的法律問題復雜,因此,完善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我國順利實現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的迫切需要。本文試圖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探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從而為完善相關法律金融制度提供參考依據。
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滿足一定標準的多筆住房抵押貸款匯集重組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池,并將資產池的現金流轉讓給特殊目的中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SPV再以此作為支撐,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在市場上發行可流通的證券。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包括支撐資產的破產隔離、重新捆綁和信用增級、證券發行三個環節。SPV從發起人受讓被轉讓債權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信托方式;二是轉讓方式。信托方式是指發起人以支撐資產設立信托,讓與SPV以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再銷售給投資者。轉讓方式是指發起人將支撐資產真實出售給專門從事證券化運作的SPV,由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近年來,我國相繼推出了一系列關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法規(見表1),從而形成了現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二是投資主體只限于機構投資者;三是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擔保。
(一)以信托方式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關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模式,國內學者圍繞我國應該采取美國模式還是英國和歐洲模式進行了長期的論證,關注的焦點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還是信托形式。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將以沒有政府擔保的信托方式實現證券化。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資產證券化是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蔽覈讍巫》康盅嘿J款支持證券產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委托中信信托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
另外,我國還沒有SPV方面的專門立法,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對SPV的市場準入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監管辦法第9條規定,信托受托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于五億元人民幣,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凈資產不低于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監管辦法第8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边@意味著我國的SPV的主體將是信托投資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機構擔任SPV的可能。
(二)投資主體只限于機構投資者
現階段,我國MBS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這一方面是汲取我國股票市場的教訓,由于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可以積累經驗,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市場過度的非理;另一方面,MBS在我國是一種全新的固定收益證券,其風險收益特征與普通企業債券、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不同,對風險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機構投資者在這一方面比較成熟,從而能夠保證國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項目的順利實施。
我國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只是時間上的問題。從成熟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只有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才能最終真正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三)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政府不為MBS提供信用擔保
信用增級是指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信用增級的方式可以分為外部法和內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據相關法律文件中所承諾的義務和責任,向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其他參與機構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護,并為此承擔相應的風險;內部法是指通過重新安排證券獲得償付的優先次序,提高優先級證券的信用級別,或通過發起人提供更多的連帶責任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
我國MBS的信用增級形式可以是內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信用增級可以采用內部信用增級或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超額抵押、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边@無疑為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政府不能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因為我國《擔保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款的除外?!蔽鹩怪靡?這一規定也將制約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
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法律風險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由于法律方面的空白使得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實保障;二是有的法律法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導致法律執行成本高,違規者得不到懲罰,容易導致道德風險和金融欺詐行為。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政府擁有規模經濟和比較優勢,為了節約交易成本,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強制廣大的公積金繳交者參加公積金制度,達到規模經濟和互助的作用,以提高職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使廣大參加者的效用最大化。但是,由于人的自利性、有限理性、未來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對稱以及契約的不完備等多種因素的存在,政府、尋租設租、政治機會主義等問題的廣泛存在,使得政治人的目標追求常常偏離委托人的預期。這就是近年來住房公積金大案頻發、被擠占挪用的根源所在。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如下政治委托問題:
(1)住房公積金初始委托人監督主體缺位。
由于住房公積金是通過國家強制繳交的,繳交者作為初始委托人雖在法律上擁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是有限的,使用權受到控制,也不能轉讓,只能用于本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消費。繳交者不能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解除與人的合約,懲罰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同時由于住房公積金所有者人數眾多且相當分散,個體又存在“搭便車”的心態和行為,因此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的委托問題更加嚴重。
(2)住房公積金繳交者即資金初始委托人與政治人政府的目標函數不一致。
公積金繳交者的目標函數是積累住房消費基金,提高住房支付能力,以及資金最大化。但是政府作為住房公積金的強制發起者,其目標函數更為寬泛,是提高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水平。政府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除提取風險準備金和撥付管理中心經費外,其余作為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但是政府卻強制規定了其增值收益分配,職工并不能直接擁有資金支配權,這是對職工權利的一種強制剝奪,用來達到政府的目標。這就無形之中形成了公積金繳交者與政府人的目標不一致。
(3)監管中出現混亂和不到位、不科學現象。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實行多頭監管,由建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監管,同時委托地方同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進行監督,從行政級別上和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平級或高半級,從實際意義上講只是每年向各地要一些報表、數據之類,所謂監督只是擺設,這常常導致實際監管缺位。管理中心作為政府管理住房公積金的人,能否履行住房金融職能,需要公眾的監督,這關鍵在于管理中心的透明度,而由于我國體制本身的局限性和公眾監督意識不強,公眾對住房公積金系統運作的真實信息并不完全了解,這就使得公眾對政府部門及管理中心的具體行為缺乏完全、有效的監督,致使政府官員很可能受自身利益本性的驅使,出現“利益尋租”,使公眾利益受損。
(4)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機制不科學。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由政府職能代表與專家1/3,工會與職工代表1/3,單位代表1/3的結構組成的。在實際工作中,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一個松散的無專職人員的協商議事機構,參加會議的人員,從管委會主任到普通職工代表,身份地位相差懸殊,參會人員多數并不了解住房公積金日常管理業務,決策結果由誰負責不清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群體決策的形式,由于組成結構、組織形式和文化限制等原因,對管理決策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甚至形同虛設。從全國看,一個常常被虛無化的群體機構,卻作為全國高達9600多億元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這是不科學的。
(5)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不科學,激勵約束機制效率低下。
在現行制度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定義為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既不是政府機構,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或會員制的法人實體,而是隸屬于地方政府部門的事業單位,在沒有法人資產和獨立的經濟利益約束下,“中心”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的會計審計、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F實中在地方或部門利益的驅使下,部分政府官員對公積金管理“行政化”,導致“內部人控制”和“尋租”行為泛濫,擠占、截留、挪用公積金的現象屢屢發生:用住房公積金彌補財政預算虧空,用于發工資的有之;用于興辦經濟實體、投資入股、炒地皮、買股票的也有之,甚至發生了挪用百姓住房儲蓄去澳門賭博的惡性事件,從而嚴重侵害了廣大公積金所有者的利益。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使得政府和“中心”的委托鏈被行政隸屬關系所鎖定,委托雙方的壟斷性,使得難以制定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2住房公積金委托鏈中的經濟委托關系中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進行資金歸集和發放貸款等業務,銀行委托公積金繳交者按時繳納公積金,借款者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整個過程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情況,委托人無法完全觀察到人的努力情況,委托問題就產生了。
首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的目標函數不同。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具有很強政策性、互和保障性的基金,管理中心的目標是發展基金,使之發揮最大作用,幫助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銀行爭取這筆資金的經辦業務是因為其存款利率低、資金來源穩定、期限長,在資金未從事經營運作的情況下,可以利用其獲得一筆可觀的收入。受利益驅動,銀行盡力爭取到住房公積金后,可能將大量資金沉淀,這不僅不能緩解住房資金的短缺,大力改善居民的住房條件,反為少數銀行挪用資金、違章拆借提供了可乘之機。
其次,從目前來看,住房抵押貸款是種優質信貸資產,違約率很低,這成為銀行爭奪個人住房貸款市場的一個重要原因。銀行往往在給開發商提供貸款時,與其達成開發商為其營銷商業個人住房貸款的協議。而且銀行在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能會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較商業貸款手續繁雜、條件苛刻的劣勢,說服借款人放棄公積金貸款轉向商業個人住房貸款。
另外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這樣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就可能會不認真審查借款人的資格信用情況,形成公積金貸款的潛在風險。銀行由管委會在條例規定的五家國有商業銀行中指定,一經確定基本長期不變,由于缺乏競爭,導致委托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更加嚴重,加上對銀行績效很難考察,銀行就缺乏改進公積金業務的積極性,甚至可以隱藏自認為有必要隱瞞的信息,來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公積金借款人應按照貸款合同按時歸還本息,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銀行及管理中心無法很好的觀察到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可能會存在逆向選擇,這就會造成貸款的風險。
3基于委托理論對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的委托問題提出的對策性建議
3.1對住房公積金制度中政治委托問題的建議
①在政治委托關系中降低和消除由于政治委托人的缺位造成的人道德風險,需要建立規范性的良性制度規則。對作為政治委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交人,是分散性的公眾,其對政府的激勵約束只能通過設計一套兼有激勵與約束的制度規則來進行,以規范委托雙方之間的相互關系,減少信息成本和不確定性,把交易成本降低到最低程度[2]。
②加強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使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和政府的目標趨于一致。建議成立全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對資金在全國范圍進行統一調配和管理運營,打破地區運營的區域性限制,形成規模經濟,保證資金的保值增值,提高整體使用效率。在此基礎上提高所有者公積金存款的利率。這樣既滿足了公積金繳交者資金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同時也可以為政府提供更多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設等,以更好地實現扶持中低收入階層住房消費的目標。
③在決策和監管方面,為了防止公積金監督者虛位的問題,政府可以將聯合監管改成由唯一部門監管,成立全國性的公積金管理機構。由其負責公積金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對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行垂直管理,建立經營考核制度和運營失誤追究制度,將住房公積金管理和監督的結果作為考核的硬性指標,確保對管理中心管理運營行為的監督約束到位。為了解決失靈問題和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利益尋租問題,政府可通過加強具有獨立性的財政審計部門對管理中心的經濟責任和管理經營情況進行監控來解決。最后,要增加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透明度,形成有效的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④科學定義管理中心的性質,明確公積金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改變中心管理者不必為他的行為后果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從而抑制道德風險的產生。我國現階段在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管理上采取委托國有商業銀行的辦法雖符合國際上政策性金融的委托運用機制,但缺乏屬于政府機構序列、執行政府住房金融政策、制定政策性住房金融計劃、由政府財政投資形成資本金、有穩定資金來源、為廣大中低收入階層購房融資提供服務的獨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3]。因此住房公積金的發展方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應把管理中心定義為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其次,建立有效的相容性激勵約束機制,來調適人們“對狹隘的短期個人利益的追求”與“對參與相互作用或交易的其他人的權利的尊重和對明智的長期個人利益的追求”之間的關系[4]。在激勵性制度規則中,只要政治人正確履行契約,就能夠得到相應的回報,這種回報應該能夠對人的正面行為產生激勵效果。因此,在實際中應將管理中心人員的經濟收入與公積金管理經營業績直接掛鉤,并進行靈活考核;同時,要不斷創新激勵的內涵,將社會聲譽、職務升遷等“無形利益”與公積金各級委托人的經營業績聯系起來,從而充分調動委托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約束性制度規則中,通過制度規則提高政治人的違約成本,使之不敢采取違約行為。還應建立規范各級住房公積金人決策行為、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針對人的違約行為、“不作為”行為,采取相應嚴格的懲處辦法。最后,必須建立和完善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用人制度,改變目前尚處于僵化狀態的干部人事制度,打破管理者的行政任命機制,引進市場機制,形成競爭上崗機制,優勝劣汰地選拔公積金的管理者,這有助于突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的壟斷性,減少人的道德風險,大大降低成本,使管理中心具有行政色彩的管理者真正轉變為高級管理人才。
3.2對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經濟委托問題的建議
①增進委托者和者雙方權益是提高委托制度效率的基本原則。在增進制度效率為目標的管理進程中,必須以維護和增進雙方利益為基本方向,才能充分調動兩者的積極性,從而有效地利用委托者的資本資源和者的人力資源,達到總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5]。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的委托問題中,由于銀行的自營業務與公積金貸款業務存在競爭,可以考慮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改為利息補貼和提供政策性擔保??梢越梃b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做法,根據借款人可以申請的貼息額度,對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利息差進行貼息。這樣做的好處是能夠充分利用商業銀行的資金使更多的貸款人享受到公積金貸款政策的優惠,而且提高了銀行放貸的積極性。提供政策性擔??梢允广y行降低貸款門檻,從而使更多中低收入者也可以享受到住房貸款,提高了制度效率。
②在銀行的選擇機制方面,停止由管委會在規定的五家國有商業銀行范圍內選擇的做法,引進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來選擇銀行,所有的銀行、信托機構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可以平等的參加競標,這有助于促進機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競爭法則會使機構盡力為管理中心利益服務,從而使其目標與管理中心一致起來,同時也更容易獲得優秀的機構來運營資金。
③加大住房公積金宣傳力度,使更多的職工了解住房公積金的優勢和好處,自覺加入公積金繳交者的行列,維護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可以增大銀行說服借款者改貸商業貸款的成本,也可以使借款者自覺按時還款,降低了住房公積金的風險。
4結束語
總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涉及政治、經濟和社會等的系統工程,要提高其制度效率,就要從根本上理順系統內部的各層委托關系,提高委托鏈的效率,才能更好的實現其為廣大職工住房消費服務的目的,最終實現我國公民“居者有其屋”。
摘要:嘗試從新制度經濟學的委托關系角度,分析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方面的失范與不足。從政治委托關系和經濟委托關系兩方面,揭示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過程中一切矛盾的焦點是由于其定位不準確,委托鏈效率低下。從新的視角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提出對策。
Abstract:Thisarticletriestoanalysetheanomieanddeficiencyofthehousingaccumulationfundsystemonthepointofthe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sin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throughthepolitical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andtheeconomic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torevealthatthefocusofallconflictsunderdevelopmentofourcountry''''shousingaccumulationfundsystemistheinaccurateofitslocationandtheinefficienciesoftheprincipal-agentchain,inordertogivecounseltothehousingfundsystemreformfromanewperspective.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委托關系;激勵約束機制;對策
Keywords:housingaccumulationfundsystem;principal-agentrelation;incentiveandrestraintmechanisms;countermeasures
參考文獻:
[1]張旭霞:《現代政府信用及其建構的對策性選擇》[J];《南京社會科學》2002(11):62。
[2]張旭霞:《現代政府信用及其建構的對策性選擇》[J];《南京社會科學,2002,(11):63
一、問題的提出2003年12月,全國第一起業主狀告業主委員會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審結,其大致案情如下:四川省成都市某花園的業主委員會于1999年成立,按規定到2002年4月任期屆滿。但任期屆滿后,業主大會并未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在新的業主委員會沒有選舉出來的情況下,原來的業主委員會于2003年1月30日同成都文石物業管理公司簽約,雙方約定將物業管理費由原來的每月每平方米0.24元調整為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并于1月1日起執行。2003年3月,該花園119名業主或住戶將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物管公司一并告到了武侯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物業管理議無效。法院在經過了漫長的調查審理之后,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該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補充協議》無效。法院作出以上判決的理由是:該業主委員會的主任及委員的任期已于2002年4月屆滿,因此其行使的代表權已于屆滿時終止;同時,由于該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證據的法定期間內,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兩者簽訂的補充協議是由業主大會決定或經業主大會特別授權的,因此該補充協議屬無效協議(參見常江:《全國首例業主狀告業委會案一審判決》,《中國房地產報》,2004-02-02.)。
隨著全國第一起業主狀告業主委員會案件最終以業主的勝訴而告終,案件背后更深層次的問題便浮現出來:業主委員會是什么性質的組織?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具有什么樣的權利義務?應該由誰來監督業主委員會行使其權力?
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業主委員會,簡稱“業委會”,又稱“物業管理委員會”(顏真、楊吟:《物業管理危機處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頁。);早期著作中也稱其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管理委員會”或簡稱其為“管理委員會”(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頁。)。2003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次將“業主委員會”在行政法規這樣高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規定,從而在立法層面上正式創立我國的業主委員會制度?!段飿I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理論上有不同的表述?!段飿I管理條例》中的表述是: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有的學者認為:業主委員會為管理業務的具體執行機關,如同管弦樂隊的指揮,于管理制度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頁。)也有人認為:業主委員會是新建物業或物業群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顏真、楊吟:《物業管理危機處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4頁。)以上各種表述都只是從某一特定的角度對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局部把握,沒有從整體上真正揭示出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實質。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文的規定,結合其他專家學者的研究結果,我認為可以將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劃分為內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兩個部分。
(一)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法律地位所謂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法律地位,是指業主委員會相對于產生其的全體業主(通常是通過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形式)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新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對于業主委員會內部法律地位的直接規定雖然只有第十五條一個條款,即“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但是在其他一些條文中也間接地體現出了業主委員會在內部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履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的職責。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履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職責。通過對于上述條文的綜合分析和整體把握,參考其他學者的觀點,我認為: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存在著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所謂,是指人在權范圍內,以被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被人的法律制度(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頁。)。在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的法律關系中,全體業主基于對居住小區進行物業管理的目的,由于其自身無法完成物業管理活動,故需要聘用物業管理企業。而業主又由于缺乏專業法律知識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要由他人代自己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作出適當的意思表示。所以全體業主在第一次業主大會上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使其在自己的授權范圍內,代自己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一旦業主委員會被選舉產生,且當選成員沒有表示異議,即可視為其接受了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愿意為全體業主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雖然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人未明示本人(即被人)名義而為意思表示者,應視為該人所自為;惟相對人明知其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稱此為“隱名”(鄭玉波:《民法總則》,三民書局,中華民國四十八年版,第288頁。)。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雖然使用的自己的名義,但是卻是在全體業主的授權之下,是在其權范圍之內;并且物業管理企業對此也顯然是明知的。所以盡管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使用的是自己名義,但其行為符合“隱名”的構成要件,仍然屬于行為。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除了明確寫明由業主委員會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之外,其他一切法律效果均歸屬于全體業主。上述這些內容,完全符合的特征(參見前引⑶,王利明書,第117-118頁。),故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的上述法律關系,可以認定為是民事法律關系,其中業主委員會系人,全體業主系被人,業主委員會所的民事法律行為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但是,民事法律關系并不足以完全揭示或概括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因為《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履行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的職責。第五十一條規定: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基于以上條款的規定,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還存在著一種管理關系。其中,業主委員會扮演著一種類似于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群眾自治組織的角色,在管理關系中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全體業主則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二)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法律地位所謂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法律地位,是指業主委員會相對于除了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以外的其他特定主體(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對于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法律地位,理論上到目前為止尚未見到比較明確的表述。但是仔細分析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將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法律地位劃分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
《物業管理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履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以及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職責。第三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依據以上條文的規定,我認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存在著一種合同法上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所謂委托合同,1999年頒布并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其定義如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也有學者將委托合同稱為“委任”,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史尚寬:《債法各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四十九年版,第359頁。)。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的法律關系中,由于業主委員會其自身沒有能力進行物業管理,故只能委托具有管理能力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為自己進行管理。一旦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一致,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上簽字,便意味著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為業主委員會實施物業管理的事務,而業主委員會則在全體業主及業主大會的授權下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報酬,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勞務給付關系。上述內容,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質,(參見上引,史尚寬書,第359-365頁。)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的法律關系,可以定性為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中業主委員會是委托人,物業管理企業是受托人,委托的內容是業主委員會所在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事務。
業主委員會除了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的法律關系中處于委托人的地位以外,《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還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第二十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上述條款表明:業主委員會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之間還存在著一種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所謂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是指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能而與行政相對人的個人、組織所發生的關系(姜明安:《行政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8頁。)。當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無須與業主委員會協商或是征得其同意,而可以直接在《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自由裁量,單方面地選擇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改正、撤銷其決定抑或給予其一定程度的行政處罰。相反,當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則必須無條件地強制性地向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且,業主委員會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維護社會治安工作并接受其建議、指導和監督也是強制性的。如果其不為上述行為,就會受到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以上內容符合行政法上行政管理行為的特征(參見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0頁。),故可得出以下結論:業主委員會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之間存在著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作為行政管理主體,業主委員會則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
三、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在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在各種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后,其權利和義務便顯得十分明晰了?;跇I主委員會內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的劃分,其權利義務也可以劃分為內部權利義務和外部權利義務。
(一)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權利義務所謂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權利義務,是指業主委員會基于其內部法律地位而產生的、在與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之間的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業主委員會在內部法律關系中處于行為的人和管理行為的管理人兩種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內部權利義務也可以劃分為行為中的權利義務和管理行為中的權利義務。
1.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業主委員會在與全體業主(包括業主大會)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處于人的地位。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人必須親自實施行為。除非經被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發生,不得將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2)人應謹慎、勤勉地行使權。人不履行勤勉義務,疏于處理事務,使被人設定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損失的,由人予以賠償。(3)人應向被人忠實報告處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以使被人知道事務的進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損益情況。在事務處理完畢后,人還應向被人報告執行任務的經過和結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4)人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人的利益。如使被人遭受損失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參見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頁。)。基于以上內容,業主委員會在與全體業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權利義務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1)在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的授權下,以自己的名義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在業主大會中選舉產生的,其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必須在權的行使范圍之內。只有業主委員會在權行使范圍之內代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才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效力。如業主委員會沒有得到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的授權或超越其權的行使范圍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則該合同對于全體業主沒有法律效力。此外,業主委員會在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非經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追認,業主委員會以其他任何名義簽訂的一切合同,對全體業主都沒有法律效力。(2)在業主大會上向全體業主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并接受其監督。作為全體業主的人,業主委員會在每年召開業主大會時,應當進行年度總結,向大會作出工作報告,將一年中其所進行的各項物業管理活動向全體業主進行詳細的說明,并對財務狀況作出年終結算和新一年的預算。此外,在業主大會上,業主委員會還應當接受全體業主對于其各項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當業主大會發現業主委員會超越權的行使范圍從事行為,或者和物業管理企業串通、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可以拒絕承認業主委員會所為民事法律行為對全體業主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僅及于業主委員會自身;如果全體業主的利益受到損害,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連帶責任。(3)充分考慮業主的利益,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全體業主由于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缺乏而利用業主委員會為自己服務,希望其最大程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業主委員會在行使權時,必須從全體業主的利益出發,維護其權益,增進其福利?!段飿I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必須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所以業主委員會成員也是業主之一,其維護全體業主的權益實際上也是在維護自己權益,故其在為任何民事法律行為時,都應該更謹慎、勤勉、忠實地行使自己的權,為全體業主的利益服務。
2.管理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還存在著一種管理關系,處于管理者的地位。管理者在管理關系中所具有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移交處理權、獎懲權以及依法管理、公開管理、對于非法管理給被管理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參見應松年:《行政行為法-中國行政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8-650頁。)。落實到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具體的管理關系中,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有:(1)監督全體業主對于業主公約的實施。所謂業主公約,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是指由業主大會制定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業主委員會有權對全體業主在日常生活中實施、遵守業主公約的情況進行檢查;對于業主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業主委員會可以建議其改正,并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一定的處罰;對于嚴重違反業主公約且拒不改正的業主,業主委員會還可以移送上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2)收取、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所謂專項維修資金,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是指屬業主所有的、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關于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辦法還未正式出臺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物業管理條例中,都將這部分資金劃歸業主委員會管理。但是,業主委員會在收取、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時,只能用于符合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3)接受全體業主對于其管理活動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召開期間,應就其管理活動及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況向全體業主作出詳細的說明,并接受其質詢。業主一旦發現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規定的職權范圍,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變更或撤銷其行為;如發現其上述管理行為給業主造成了損失,則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有非法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則可以要求其退還;也可以直接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由他們負責追回。
(二)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權利義務所謂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權利義務,是指業主委員會基于其外部法律地位而產生的、在與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之間的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業主委員會在外部法律關系中具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行政管理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兩種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外部權利義務也可以劃分為委托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和行政管理行為中的權利義務。
1.委托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存在的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處于委托人的地位。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指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不將處理該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2)監督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3)預付費用及費用償還。(4)支付報酬(參見史尚寬:《債法各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四十九年版,第369-384頁。)。結合以上內容,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委托合同中所具有的權利義務包括:(1)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在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的授權下,以自己的名義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將自己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事務交由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處理。依據1997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只要應該包括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名稱、物業的基本情況、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在委托管理的期限內,若物業管理企業沒有違反《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業主委員會不得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將物業管理事務讓與其他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否則就將按照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向原物業管理企業賠償損失。(2)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業主委員會須定期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實施物業管理事務的情況,檢查監督的內容主要應該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對于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的全部管理事項是否都進行了管理、管理是否達到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規定的服務質量以及物業管理費用的具體收支狀況。對于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行為,業主委員會應明確指出、限期整改,如物業管理公司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業主委員會有權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按照委托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要求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賠償。此外,業主委員會還應當收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于物業管理事務的意見和建議,轉告物業管理企業。(3)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其用于物業管理事務的費用。對于物業管理企業在日常物業管理事務中支出的,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正常費用,業主委員會應當事先預付或事后償還,資金從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但為了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業主委員會有審查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財務預算和決算的義務,只有在充分論證物業管理企業支出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同意,才能向其支付該費用。若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或業主大會不同意支付,則業主委員會不得私自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任何費用,否則支出的資金由業主委員會自行償還。(4)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費。雖然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是業主委員會,但由于其與全體業主之間存在著“隱名”的民事法律關系(前文已有論述),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規定的物業管理費應由業主支付。如有業主拖欠或拒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企業不能直接以業主委員會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但業主委員會仍然負有協助物業管理企業督促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若物業管理企業以拖欠、拒付物業管理費的業主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則業主委員會負有配合其訴訟的義務。
2.行政管理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業主委員會在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有:(1)服從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2)依法履行各種法定義務。(3)對行政主體執行公務的行為予以配合、協助。(4)接受行政主體監督。(5)在行政主體對自己作出不利的行為時,有權陳述、申辯。(6)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7)依法提起行政訴訟。(8)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或補償(參見姜明安:《行政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頁。)。在業主委員會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具體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包括:(1)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為了使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更好地了解和管理業主委員會所在物業小區的物業管理事務,這次《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業主委員會備案制度。當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須向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備案時一般還需提交業主大會成立簡要過程、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業主大會決議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在通常情況下,只要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的過程符合《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并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一般都會讓其順利備案的。此外,當業主委員會成員變更、業主公約內容修改或其他業主委員會備案的事項發生變化時,須重新備案。(2)配合、協助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小區內的社會治安工作。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業主委員會負有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的義務。當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出于維護物業小區社會治安的目的,需要查閱業主公約、業主大會紀錄、全體業主名單、物業小區建筑物的施工設計圖紙等文件資料時,業主委員會應當主動予以提供。當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出于維護治安的目的,需要使用物業小區內共用部門或公用設施時,業主委員會應當準予其使用;若情況緊急,可不必事先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僅需事后告知即可。此外,業主委員會若發現物業小區內的社會治安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3)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若其作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業主委員會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并對業主委員會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還可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業主委員會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業主委員會處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4)依法獲得行政救濟。當業主委員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若其選舉產生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其備案要求不予答復或決定不予備案的,業主委員會可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業主委員會不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的行政處罰的,也可以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其撤銷處罰決定,并可以要求其對于行政處罰行為給業主委員會及全體業主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和賠償。
四、立法缺陷與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在明確了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應該具有的權利義務之后,再回過頭來看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不難發現其中還存在著不少立法缺陷,從而導致了現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數量少《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業主大會履行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責,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由于《物業管理條例》中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備案沒有做強制性的規定,也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不成立或不備案的法律后果,從而造成了在某些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業主委員會數量極少的現狀。據有關數據統計,現實中由于業主這方面意識的欠缺,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業主委員會相對于物業小區而言,數量相當少。例如烏魯木齊市的物業管理公司大大小小已達242家,物業管理行業已初具規模。然而與之極不協調的是,全市830多個住宅小區(包括高層大廈),僅有50多個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數量相差懸殊(參見孟瑤:《烏魯木齊業委會數量少制約物管發展》,/html/wuguan/200421994052.asp,2004-02-19.)。再比如,2001年山東省濟南市的房產管理局下發了《濟南市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和議事規則》,濟南市民可以據此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經過兩年多的時間,真正依法成立、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卻只有區區15家(參見鄭重:《業主委員會泉城遇冷》,/html/wuguan/200352194556.asp,2003-05-21.)。
(二)業主委員會缺乏經費,不能有效地開展管理活動《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六項職責,但是卻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的來源,從而造成了現實中很多業主委員會由于缺乏經費,不能有效地開展物業管理活動;另外,還出現了業主委員會成員借口缺乏辦公經費而拒絕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科苑新村(一期)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從物管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辦公經費。但成立近四年了,一共只報銷了1000多元錢,平時交通費、電話費,一般都是自己出。由于沒有經費,如果出現房屋維修、公共設施維修以及一些法律問題,就請不到專業人士咨詢。而且,很多業主委員會成員都很忙,只能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工作。在業主業委員會中,還有幾位成員經常以缺乏辦公經費委由拒絕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參見馬祥平:《業主委員會:無盡“尷尬”在其中》,/xinwen/2003-06/23/content_631769.htm,2003-06-23.)。
(三)業主委員會訴訟地位不明確《物業管理條例》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性質未予確認,從而導致了在現實中業主委員會的訴訟地位極不明確。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的金湖新村1993年由合肥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1995年開始投入使用,1996年9月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因營業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該房地產公司在撤離金湖新村時,擅自卷走了原本屬于用作小區房屋維修和公共設施維修的55萬元維修基金。當金湖新村小區業主委員會把當時開發該小區的房地產公司的合作方推上被告席的時候,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為該業主委員會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對其不予受理。業主委員會不服裁定,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還致信給最高人民法院。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給予回復,省高院據此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市中院立案受理該案,業主委員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參見劉傳勛:《業委會致信高法討說法》,/html/fayan/2003121592408.asp,2003-12-15.)。
(四)業主委員會超越權范圍、《物業管理條例》雖然作出了業主委員會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條款過于抽象,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條例中也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超越業主大會授權范圍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以及業主委員會對此應承擔的責任。上述問題導致了現實中很多業主委員會超越權的范圍或者在根本沒有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下,以自己或者全體業主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甚至還出現了、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情況。例如,上海市浦東新區德州高層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在沒有得到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且沒有任何審查的情況下,便同意了物業管理企業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一年之中,小區內的675家住戶少則分攤到2000多元維修費用,多則近4000元。在業主們的強烈要求下,業主委員會才召開了部分業主會議,要求物業在5天內公布明細賬目、支出總額及每平方米分攤的費用,但事后又杳無音信(參見馬美菱:《維修費獅子開口業主利益受侵害、業委會就像圍城》,/newshtml/60001.html,2004-03-05.)。更有甚者,上海都市庭院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上要求頒發“重大貢獻獎”,受獎者是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索賠有功人員”,獎金總額為16萬余元。后因業主非議未能全部兌現。此后,業主們陸續發現業主委員會存在諸多問題: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同意,私自和開發商簽訂賠償協議;藏匿開發商補償給全體業主的架空層、底層車庫;將部分房屋私自出租給個別業主65年;私自向外發包13個小區物業工程;用維修基金購買超市水票作為獎勵發放等等。當業主們要求業主委員會公布維修基金明細賬、活動經費預算及使用情況、會議紀要和開發商移交的架空層、底層車庫及部分房屋的位置及數量清單,并解決已發的超市水票、重大貢獻獎、出租收入納入維修基金等一系列問題時,業主委員會拒不處理(參見包蹇:《業主緣何狀告業主委員會》,/house/2003-08/20/content_1034898.htm,2003-08-20.)。
五、制度完善縱觀世界各國的民事、物權、房地產管理或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很多國家都有著與我國業主委員會制度相接近或相類似的制度設計,其中有些規定對我國業主委員會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借鑒價值。
德國法民法規定:業主委員會(凡外國法律中某具體概念與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中的某一概念相近的,為便于理解,統一使用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中的提法。下同)成員由業主中的一人或其他具有專門特長的個人或法人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及解任由業主大會之多數決議予以決定,任期為5年。5年期滿之后,即使沒有特別解任之必要,但依法律規定,該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即已終結。對于任期屆滿、職務終了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可以由業主重新任命,但這一任命必須考量該成員在任期內的業績。另外,即使在任期之內,業主委員會成員如有重大事由,業主大會仍然可以將其解任。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監督業主公約的執行。(2)保存及修繕小區物業中的共用部分。(3)在緊急情況下,對共用部分的維護保存采取必要措施。(4)物業管理費用的管理。(5)以全體業主的名義為一定的行為。(6)將業主的款項同自己的財產分別保存。(7)請求業主出具載明權范圍的授權書。(8)預算及年終結算。
法國民法典規定:業主委員會的選任,以業主大會單純多數的決議予以認定。在實踐中,將專家選任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情況居多;否則,則當選者必須為業主之一。當選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對象,既有管理公司,也有自然人(包括專家和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承擔執行業主大會決議的任務。(2)遵守業主公約。(3)管理并保全小區物業,在緊急場合可憑借自己的判斷,決定緊急施工事宜。(4)制作業主大會會議報告書和預算案。(5)代表全體業主為民事及訴訟上的一切行為。(6)雇傭一般管理員,并有權將其解雇。
日本民法典規定:業主依照業主公約或業主大會的決議選任和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不適于執行職務的情況時,業主可以請求法院將其解任。被選任的具體對象,既可以是業主中的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包括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小區物業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和改良。(2)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和業主公約所規定的內容。(3)管理事務的報告義務。(4)保管業主公約,并在有利害關系人請求閱覽時將其提供閱覽。(5)召集業主大會。(6)適用委任合同中的相關規定。
意大利民法典規定:業主大會可以指派一個業主委員會,或由業主申請法院指定。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1年。業主大會可以隨時將其解任,也可由業主申請法院解任。被選任和以任何理由終止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時,必須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業主委員會在其權限范圍內所作的行為對全體業主均有拘束力;對于其超越職權范圍所作的行為,業主可于30日內向法院提起控訴。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遵守業主公約。(2)小區物業共用部分使用的管理及共同利益事項的執行,以使全體業主獲得最大的利益。(3)收取物業管理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支付小區物業共用部分所需通常維護的經營管理費用。(4)在年終提出管理的賬目。(5)在依職權或業主公約或業主大會賦予的權利范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某一業主或第三人進行訴訟。
瑞士民法典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大會選任,或由業主請求法院指派。業主大會可以隨時依照其決議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保留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權。當業主大會忽視重大事由的存在而拒絕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時,各業主可于1個月內向法院請求解任。對于法院指派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未經法院同意,不得于任期屆滿前將其解任。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依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及業主大會的決議實施有關小區物業共同管理的一切行為,以及為防止或除去損害,而自行采取一切緊急措施。(2)將物業管理費用分派給各業主,并收取物業管理費和專項維修資金。(3)注意業主是否依法律、規章及業主公約的規定,使用小區物業的共同部分和共同設施。(4)在獲得業主大會的授權下,對外代表全體業主(參見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73頁。)。
我國臺灣地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業主為執行小區物業管理工作,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互選產生,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當其作為原告或被告參加訴訟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迅速告知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應對業主大會負責,并向其報告會務。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小區物業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和一般改良。(2)對于業主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3)建設業主共同事務中應興革的事項。(4)保管業主公約、業主大會紀錄、物業使用執照譽本、建筑物竣工圖說等有關文件資料,并提供利害關系人閱覽。(5)維護物業小區的安全及環境。(6)收繳、保管和使用物業管理費及專項維修資金。(7)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8)委任、雇傭及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人。(9)提出并公告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10)其他業主公約規定的事項(參見中國民商法律網:《臺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twcivillaw/law/law30.asp,2002-03-20.)。
通過分析比較上述各國關于業主委員會制度的立法設計,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認為我國的業主委員會制度應該做如下設計:
1.實現業主委員會職業化,確立業主委員會聘任制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大會聘任,并由業主大會向業主委員會頒發寫明權范圍的授權書。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可以是業主,也可以是其他人;若成員不是業主,則必須是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家。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聘任期限如果過長,則極易招致其惰性,不利于積極有效地開展管理工作;還容易滋生貪污挪用的情況的發生。過短則又由于業主委員會成員變動頻繁,致使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也不利于管理。故我認為取2年或3年為宜。
2.加強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對于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權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其工作,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若業主大會發現業主委員會超越權的行使范圍從事行為,或者為任何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時,可以隨時依照其決議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拒絕承認其行為對全體業主的法律效力,并保留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3.確定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賦予其訴訟當事人資格應當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屬于事業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資格。其在與全體業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處于人的地位,在與全體業主的管理關系中處于管理者的地位;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委托合同中處于委托人的地位,在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當業主委員會在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的授權下與物業管理企業為民事法律行為時,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其他情況下,業主委員會都可以以自己獨立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
4.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規范其權力的行使業主委員會在與全體業主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包括:(1)在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的授權下,以自己的名義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2)在業主大會上向全體業主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并接受其監督;(3)充分考慮業主的利益,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在與全體業主之間的管理關系中,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包括:(1)監督全體業主對于業主公約的實施;(2)收取、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3)接受全體業主對于其管理活動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委托合同中,權利義務包括:(1)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2)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3)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其用于物業管理事務的費用;(4)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費。在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包括:(1)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配合、協助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小區內的社會治安工作;(3)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4)依法獲得行政救濟。對于以上未列出的權利義務,在實踐中可以參照民事法律關系、委托合同法律關系和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的相關規定。
主要參考書目:
1.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姜明安:《行政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4.史尚寬:《債法各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四十九版。
5.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沙掷m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沙掷m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熬G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顚S?/p>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蛇m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晒┻x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蓪⑼恋厥褂枚悺⑼恋卦鲋刀惒⑷速Y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目錄
摘要…………………………………………………………………………
1、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統檢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通信網絡系統………………………………………………………………
1.2、辦公自動化系統……………………………………………………………
1.3、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1.4、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
1.5、安全防范系統……………………………………………………………
1.6、住宅智能化系統………………………………………………………
2、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統檢測方法……………………………………………
1.1、通信網絡系統檢測方法…………………………………………………
1.2、辦公自動化系統檢測方法………………………………………………
1.3、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檢測方法……………………………………………
1.4、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檢測方法………………………………
1.5、安全防范系統檢測方法……………………………………………………
1.6、綜合布線系統檢測方法…………………………………………………
1.7、智能化集成系統檢測方法…………………………………………………
1.8、住宅智能化系統檢測方法………………………………………………
參考文獻………………………………………………………………………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完全按新編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宗旨編寫。它加強了工程的質量檢測和質量驗收的內容,對質量的定義,按照國際慣例,應包括其功能、可靠性與可維護性、安全性、適用性、經濟性等,重點強調內在需要能力的特性;將工程檢測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重要內容和必要的手段;對工程質量檢測和驗收的結論不分等級,只有合格和不合格,即通過或不通過質量檢測和驗收;同時強調了完善工程的檢測手段,通過合理有效的檢測手段,進行定性或定量檢測,進行質量合格判定;提出了全過程質量控制的思想,并貫穿“驗收規范”的始終;工程最終檢測是在企業自行檢測、檢查基礎上進行的,也體現了參與工程各方都對工程質量負責和都對工程質量的確認負責的原則。
1、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統檢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通信網絡系統
它是樓內語音、數據、圖像傳輸的基礎設施,同時與外部通信網絡(如公用電話網、綜合業務數字網、計算機互聯網、數據通信網及衛星通信網等)相聯,確保信息暢通。
1.2、辦公自動化系統
辦公自動化系統是應用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多媒體技術和行為科學等先進技術,使人們的部分辦公業務借助于各種辦公設備,并由這些辦公設備與辦公人員構成服務于某種辦公目標的人機信息系統。
1.3、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綜合布線系統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內部之間的傳輸網絡。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內部的語音、圖像和數據通信設備、信息交換設備、建筑物物業管理及建筑物自動化管理設備等系統之間彼此相聯,也能使建筑物內通信網絡設備與外部的通信網絡相聯。
1.4、火災自動化系統
由火災探測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聯動及自動滅火系統等部套組成,實現建筑物的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本規范所用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與此條通用。
1.5、安全防范系統
根據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綜合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電視監控技術和各種現代安全防范技術構成的先進、可靠、經濟、配套且具有縱深防衛功能的安全技術防范體系。
1.6、住宅(小區)智能化系統
以住宅小區為平臺,兼備安全防范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和物業管理系統等以及這些系統的集成系統,具有集建筑系統、服務和管理于一體,向用戶提供節能、高效、舒適、便利、安全的人居環境等特點的智能化系統。
2、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統檢測方法
1.1、通信網絡系統檢測方法
①.系統檢查測試系統檢查測試有硬件加電檢查測試和系統功能測試2種。
②.初驗測試初驗測試具有可靠性和接通率2種特性。它的基本功能有電信系統的業務呼叫與接續、計費、信令、系統負荷能力、傳輸指標、維護管理、故障診斷、環境條件適應能力等。
③.試運轉驗收測試
智能建筑的寬帶接入方式包括銅纜接入(XDSL)、窄帶綜合業務數字網(N-ISDN)、寬帶綜合業務數字網(ATM)、以太網、混合光纖同軸網(HFC)、光纖接入(FTTX)及無線接入系統等,其功能和接口的測試應參考相應的國際標準和國家現行標準。
1.2、辦公自動化系統檢測方法
辦公自動化系統檢測方法有6種方法。如:1.功能測試2.性能測試3.文檔測試4.回歸測試5.可靠性測試6.互連測試
網絡安全系統的驗收應該從網絡系統安全性、操作系統安全性、物理系統安全性、應用系統安全性四方面進行驗收。辦公自動化系統竣工驗收是在網絡系統檢測、辦公自動化應用軟件檢測、網絡安全系統檢測均合格后進行,應對整個系統檢測,檢測合格則通過竣工驗收;當系統出現問題時,應解決所發現的缺陷和錯誤,經復驗合格后可視為驗收合格。
1.3、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檢測方法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檢測以系統功能檢測為主,同時進行現場安裝質量檢查、設備性能檢測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相關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檢查,檢測前應編制系統檢測大綱。
(1)空調與通風系統功能檢測方法為:在工作站或現場控制器模擬測控點數值或狀態改變,或人為改變測控點狀態時,記錄被控設備動作情況和響應時間;在工作站或現場控制器改變時間設定表,記錄被控設備啟停情況;在工作站模擬空氣環境工況的改變,記錄設備運行狀態變化,也可根據歷史記錄和試運行記錄對節能優化控制做出判定。
(2)變配電系統功能檢測方法為: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對變配電系統進行檢測時,應利用工作站數據讀取和現場測量的方法對電壓、電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數、用電量等各項參數的測量和記錄進行準確性和真實性檢查,顯示電力負荷及上述各參數的動態圖形能比較準確的反映參數變化情況,并對報警信號進行驗證。抽檢數量應不低于20%,被檢參數合格率在90%以上時為檢測合格。對高低壓配電柜的工作狀態、故障狀態,電力變壓器的溫度,應急發電機組的工作狀態、儲油罐的液位及蓄電池組工作狀態進行檢測時,應為全部檢測,合格率為100%時為檢測合格。
(3)照明系統功能檢測方法為:檢測方式為抽檢,抽檢數量應不低于20%,被檢參數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4)給排水系統功能檢測方式為:抽檢,抽檢數量應不低于20%,被檢參數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5)熱源和熱交換系統功能檢測方式是:通過工作站對熱源和熱交換設備運行參數、狀態、故障等的監視、記錄與報警情況進行檢查,并檢測設備的運行狀態與參數控制情況。
(6)冷凍和冷卻水系統功能檢測方法: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冷水機組、冷凍冷卻水系統進行系統負荷調節、預定時間表自動啟停和節能優化控制功能進行檢測,通過工作站對冷凍、冷卻水系統設備控制和運行參數、狀態、故障等的監視、記錄與報警情況進行檢查,并檢查設備運行的聯動情況。
(7)對冷凍水系統能耗計量與統計進行核實的檢驗方式為抽檢,抽檢數量應不低于50%,被檢參數合格率100%時為檢驗合格。
(8)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功能檢測方式為:抽檢,抽檢數量應不低于50%,被檢參數合格率100%時為檢驗合格。
(9)中央管理工作站與操作分站功能檢測方式:主要檢測其監控和管理功能,檢測時應以中央管理工作站為主,對操作分站主要檢測其監控和管理權限以及數據與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在檢查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點測試:(1)現場設備性能測試(2)實時性能測試(3)維護功能檢測(4)可靠性測試
1.4、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檢測方法
隨著現代建筑的發展和建設方對智能建筑各子系統集成的不同需要,在具體工程中出現了與樓宇自控、保安監控等系統的聯動,因這些聯動超出了GB50166的規定范圍,所以在本條中提出了“……檢測按相應法規或由系統集成商制定的檢測驗收大綱進行”的概念,“相應法規”是指最新頒布的其他法規或規范,“系統集成商制定的檢測驗收大綱”是指本規范3.3.1和3.3.9中要求由系統集成商制定的各子分部工程、整個分部工程的檢測驗收大綱,以及接口測試大綱。
智能建筑集成系統方案越來越要求火災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向建筑設備集成系統上傳有關信息,所以要求信息的一致性。新型消防設施不斷投入使用,并得到使用單位的認可,但在以前的規范中沒有涉及,因此在本章中作為檢測項目。
1.5、安全防范系統檢測方法
(1)、電視監控系統的檢測方法:系統功能檢測采用主觀評價法。檢測結果按《彩色電視圖像質量主觀評價方法》GB7401中的五級損傷制評定,主觀評價應不低于四級。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觀測試中已檢測為合乎規定,可對噪聲及各種干擾信號進行主觀評價。
(2)系統整體功能檢測方法:電視監控系統的監控范圍、現場設備的接入率及完好率;開通穩定運行時間;矩陣監控主機的切換、遙控、編程、巡檢、記錄等功能;系統的跟蹤性能等。對數字視頻錄像式監控系統還應檢測主機宕機的記錄、圖像顯示和記錄速度、圖像質量、對前端設備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遠端聯網功能等;對數字硬盤錄像監控系統除檢測其記錄速度外,還應檢測記錄的檢索、查找等功能。
(3)系統聯動功能檢測方法:對電視監控系統與安全防范系統其他子系統的聯動功能進行檢測,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巡更系統、停車管理系統等的聯動控制功能。
2.攝像機抽檢的數量應不低于10%,攝像機數量少于10臺時全部檢測。被抽檢設備的合格率為90%時為合格。系統功能和聯動功能全部檢測,合格率為100%時為合格。
1.6、綜合布線系統檢測方法
1.首先必須檢查是否具備驗收條件:一、相關專業驗收完畢;二、系統工程施工單位應將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隨工檢驗的詳細記錄和各種技術資料準備充分,并在竣工驗收前移交給建設單位。
2.對布線系統性能進行檢測驗收:驗收機構進行竣工檢測并做出評價,各項測試和評價應有詳細記錄,作為竣工資料的組成部分,并作為判定系統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據。竣工檢測合格判據包括單項合格判據和綜合合格判據。
1)單項合格判據如下:
a)對絞電纜布線某一個信息端口及其水平布線電纜(信息點)按GB/T50312中附錄B指標要求,有一個項目不合格,則該信息點判為不合格;垂直布線電纜某線對按連通性、長度要求、衰減和串擾等進行驗收,有一個項目不合格,則判該線對不合格;
b)光纜布線測試結果不滿足GB/T50312中附錄B指標要求,則該光纖鏈路判不合格;
c)允許未通過檢測的信息點、線對、光纖鏈路經修復后復驗一次。
2)綜合合格判據如下:
a)光纜布線全部檢測時,如果系統中有一條光纖鏈路無法修復,則判為不合格;
b)對絞電纜布線全部檢測時,如果無法修復的信息點或線對數目中有一項超過不合格信息點或線對數目總數的1%,則判為不合格;
c)對絞電纜布線抽樣檢測時,被抽樣檢測點(線對)不合格比例不超過1%,則視為抽樣檢測通過,不合格點(線對)必須予以修復并復驗。被抽樣檢測點(線對)不合格比例超過1%,則視為一次抽樣檢測不通過,應進行加倍抽樣;加倍抽樣不合格比例不超過1%,則視為抽樣檢測通過。如果不合格比例仍超過1%,則視為抽樣檢測不通過,應進行全部檢測,并按全部檢測的要求進行判定;
d)全部檢測或抽樣檢測的結論為合格,則竣工檢測的最后結論為合格;全部檢測的結論為不合格,則竣工檢測的最后結論為不合格。
1.7智能化集成系統檢測方法
集成系統檢測時應提供以下過程質量記錄:
1.硬件和軟件進場檢驗記錄;
2.系統測試記錄;
3.系統試運行記錄。
集成系統的檢測應包括接口檢測、功能檢測、性能檢測和安全檢測。
1.8、住宅(小區)智能化系統檢測方法
系統設備安裝質量檢測方法有:
1.安全防范系統設備安裝質量檢測參照本規范第8章執行。
2.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設備安裝質量檢測參照本規范第7章執行。
3.信息網絡系統設備安裝參照本規范第4章、第5章和第9章執行。
4.設備管理系統設備安裝參照本規范第5章、第6章有關章節執行。
檢測方法為抽檢,以各分(子)系統為基礎,按設備總數的10%抽檢,且不得少于10臺,設備總數不足10臺的全部檢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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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金,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函數,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論文范文。其具有強制性、互、保障性,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職工個人及單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函數,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現在繳納住房公積金已經成為了勢在必行,但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卻也是需要經常調整的,由于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的計算有一個特殊的要求函數,就是計算時要求“見角進元”,用手工操作的話,如果單位人數過多,工作量將相當大函數,很有譜可能出現計算差錯論文范文。于是經過摸索,發現在excel中可以運用函數簡單的解決此問題。
二、準備工作
1、首先,上一年度的工資表復制并轉帖到同一個excel文檔,并命名為住房公積金調整表函數,主要字段有職工號、姓名、身份證號碼、調整前工資、調整后工資、調整后繳交基礎(個人8%、單位20%、合計和備注)等字段。制作好“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調整表”如下圖1:
2、計算時要用到的兩個公式Roundup 和 Rounddown
⑴Roundup函數是將數字按照指定的位數進行無條件進位,即遠離零值,向上舍入數字論文范文。語法:ROUNDUP(number,num_digits),其中Number 為需要向上舍入的任意實數函數,Num_digits 四舍五入后的數字的位數。num_digits 大于 0,則向上舍入到指定的小數位。 如果 num_digits 等于 0,則向上舍入到最接近的整數論文范文。 如果num_digits 小于 0,則在小數。例如:=ROUNDUP(86.9,0) 將 86.9 向上舍入函數,小數位為 0 ,值為87 ;=ROUNDUP(4.16159,3) 將 4.16159 向上舍入,保留三位小數 ,值為4.162。
⑵Rounddown函數是將數字按照指定的位數進行無條件舍去函數,即靠近零值,向下(絕對值減小的方向)舍入數字論文范文。語法:ROUNDDOWN(number,num_digits),其中Number 為需要向下舍入的任意實數。Num_digits 四舍五入后的數字的位數。 如果 num_digits大于 0,則向下舍入到指定的小數位論文范文。 如果num_digits 等于 0函數,則向下舍入到最接近的整數。如果num_digits 小于 0,則在小數點左側向下進行舍。例如:=ROUNDDOWN(86.9,0) 將 86.9 向下舍入,小數位為 0 ,值為86 ;=ROUNDDOWN(4.16159,3) 將 4.16159 向下舍入函數,保留三位小數 ,值為4.161論文范文。
三、嵌入函數,開始計算
基本的計算思路是用rounddown函數無條件舍去“調整后工資基數”與“比率”的乘積得分為數值,使其乘數保留至角位函數,然后再用roundup函數把此值無條件進位至元。
具體操作第一步,是在已經建好的調整表中,在F7中輸入“=Roundup(Roundup(E7*8%,1),0)”,按回車鍵得到鄧仁斌的個人調整后繳交數為440函數, 然后再選中F7,把鼠標放在F7的右下角,待鼠標圖標變成十字架就往下拖,也即往下填充就可以函數,至此,“見角進元”的問題就解決了。如下圖 2:
第二步,同理在G7中輸入“=ROUNDUP( ROUNDDOWN(E7*20%,1),0)”,在按回車鍵,得到公司幫鄧仁斌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1100函數,然后再由G7往下填充,計算如下圖3:
第三步,在H7中輸入“=SUM(F7+G7)”,按回車鍵即可得到鄧仁斌有自己和公司總共繳交住房公積金為1540函數,然后再由H7向下填充即行,到此整個計算過程和步驟也結束了,最終計算結果如下圖4:
四、注意的問題
1、在制作“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調整表”時,會用到Vlookup函數提取職工月工資,利用Isna和If函數計算月平均工資,本文筆者并未對此作詳細講解,但在用這些函數時應要注意函數語法和用法問題。
2、在計算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時,有一個要求“見角進元”,而解決這個問題也要用到兩個函數Rounddown和Roundup兩個函數,同樣也要注意到他們的語法和用法。
自1992年以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設區城市陸續建立起來,不僅深受廣大城鎮職工的歡迎,而且逐漸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截至2008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達11184.05萬人,繳存總額20699.78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住房公積金使用率達到72.81%。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關系國計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制度。隨著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的不斷提高、個人貸款業務的不斷發展,其風險也不斷加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本金用于繳存職工的提取、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因此,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個人貸款風險、利率原因造成的國債投資虧損風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進行資金操作時的違規形成的損失及具體操作人員工作失誤產生的損失等運行風險。因為住房公積金這樣的貸款還貸款的時間較長,所以隨著時間的逐漸推進,貸款人的實際收入、還款金額的出處和房產市場這些多方面的因素的變化,都是使住房公積金貸款面臨的風險更加的多樣和復雜化的因素。所以做好這些方面問題的處理,找到更好的規避風險的處理策略才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系統需要做的,需要面對的問題。
第一,住房公積金有其自身的政策特性,這就制約了其發放貸款的人員不可能像商業性的銀行那樣可以隨便的選擇,它依靠的是那些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廣大職工,更加重要的是很多職工收入不多,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用工制度的發展,職工的工作調動變化逐漸的加快,工資的收入自然也就不能穩定,在加上其貸款的時間很長,還款人員在此期間有著不能預想的變化,這樣勢必會影響貸款的安全和質量。
可見正是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這樣的特征,其貸款人員特殊的類型,以及還款方式的不同造成了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影響著住房貸款管理的成果和貸款質量的提高,那么這就需要相應的策略和計劃做好這方面的工作,盡量減少這些不確定因素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二,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中,比較嚴重的風險就是信用,那是因為當前國內沒有對職工個人建立一個完善的資信情況的研究,估計組織,這樣在具體的借款中就只能依靠借款人提供的具體信息作為資信的情況來實行檢查,這樣對于借款人真正的收入情況沒有一個確切的評估,即便是合同簽訂之時借款人是有還款的能力的,但是正是因為住房公積金規定還款的時間較長,那么這樣期間還款人的收入變化和信用情況是不能估計的,所以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來說是不能對貸款的具體內容予以說明和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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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也包括在城鎮、城鄉之間的流動人口以及短時居住在城鎮的居民。
B15 歐文?休斯認為對于公益性部門的績效評估除了應該有關于目標的全面進展情況,或者關于財政目標的成就指標之外,還應該有關于顧客或委托人滿意程度的指標。[澳]歐文?E.休斯《公共管理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Townsfolk's Cultural Benefit Level in China:
Based upon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Cultural Facilities Opening for Free
CHEN Bo
一、房地產價格規制的概念
(一)房地產價格的概念
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商品主要是以城鎮商品房為主,房地產的價格也主要表現為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的商品房的價格,因此房地產的價格也被稱為"商品房價格",簡稱"房價"。
(二)我國房地產價格的基本構成要素
房地產價格(主要指買賣價格)主要是由九項因素構成的:土地取得費用、前期工程費、配套費、建筑安裝工程費、管理費、銷售費、稅費、利息和利潤。
(1)土地取得費用因房地產開發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有多種形式。以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的城市熟地,土地取得費即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取得的城市熟地,土地取得費即為土地轉讓費。
(2)前期工程費指房地產開發商委托設計、監理、審計等專業機構進行工作所需的費用和施工前期所必須要進行的各項手續性工作所需花費的費用。
(3)配套費是為房地產開發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建設施配套而必須投入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費是為進行建筑安裝工程而必須向建筑承包商支付的費用,它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
(5)管理費指導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辦公費和人員工資福利費等在某一個項目上的分攤。
(6)銷售費指為了進行房地產銷售而必然發生的廣告宣傳費、銷售費、辦公費等。
(7)利息通常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利息。
(8)稅金主要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其他相關稅等。
(9)利潤是房地產開發投資應獲得的回報。它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收入扣除開發經營成本以后的余額。
二、我國房地產價格規制的歷程
改革開放之后,實施城鎮住房體制改革同時,逐步形成了房地產價格政府規制的法律基本框架。1983年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了房地產交易價格的形成機制。1994年《城市房地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提出新的房地產價格管理原則,對交易價格實行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以市場為主導的房地產定價機制。2003年《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地方政府穩定房地產價格的行政問責制。2010年1月《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首次規定了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價的穩定負責; 2010年1月《國十條》從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的增加,通過信貸政策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實施來調節需求達到穩定房價的作用。2012年《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要求房地產價格要嚴格明碼標價并執行"一房一價"政策,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落實問責制,完善價格規制政策,同時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和住房限購措施。
三、我國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的原因
(一)開發成本因素
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房地產行業帶動的土地拍賣。土地價格成本占房地產總建設成本的20%,土地價格的上漲直接導致房地產建設成本的上升,房地產價格自然而然就會水漲船高。
(二)市場需求旺盛
城市人口數量和規模不斷增長;人們對住房的質量要求高,改善型住房需求增長;城鎮化進程加速,舊城改造帶來的需求,這些都增加了對房地產的需求。
(三)資本市場的因素
資本市場不發達,投資工具稀缺是造成房地產市場資金過熱的重要原因之一,國內銀行信貸的迅速擴張,增加了房地產開發與投資機會,人民幣升值,導致外資大量涌入,進一步擴張了房地產市場。
(四)房地產市場體系不夠健全
短期投機行為盛行,如消費者"買漲不買跌"、"溫州炒房團"等;房地產要素市場發展不協調,房地產要素市場包括土地市場、金融市場和原材料市場等,受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影響,成本上漲的壓力增大。
四、我國房地產價格規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房地產政府規制工作起點低、起步晚,不管是政府規制的理論基礎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無法滿足實際發展的需要。我國房地產價格政府規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政府規制的目標不明確
我國歷次的房地產價格規制都是圍繞"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這個主要目標進行的,直到2010年國家頒布通《通知》強調當前時期的房地產價格規制的目標是"遏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即"穩房價"。
(二) 政府規制政策執行不力
房地產的供求關系,地理位置和消費者的購買熱情都會對房地產的價格造成影響,自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后,住房要通過市場,房價不斷升高。2004年我國房地產市場價格增長率達到百分之十七點八。
(三)政府規制監管不到位
當前的房地產市場在政府干預過多的同時,政府監管力不夠,同時法律監管,民意監管及輿論監管的建設遠遠滯后于市場發展速度,市場交易混亂,缺乏針對于發商的有力約束。
(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為房地產價格政府規制的兩個主體,在價值目標、行為準則以及利益訴求等方面都一致,都是社會公共利益和訴求的代表者,但二者管轄范圍和工作落腳點和出發點略有差別。
五、完善房地產價格規制的對策
房價一路上漲,房地產業泡沫仍然在繼續發展。一旦房價暴跌來臨,其背后隱藏的巨大危險應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并且這也是國家對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國城鎮住房體系。
這意味著要通過多條途徑保持市場供應,增加豐富產品供給來源。首先要加快廉租房、公租房建設。其次,繼續投資建設經濟適用房和推出限價房。最后,加大住宅土地和商品房供應及打擊囤地等空置房,增加商品房實際有效的房源。
(二)逐步取消中國商品房預售制度。
因為能解決開發商資金鏈的50%資金,商品房的預售已是推動房價上漲的關鍵因素之一。
(三)調整稅費分配制度。
由于財政分配不平衡,房地產成為地方政府的最大財政收入來源。地方政府財政收入60%上交繳中央,留給地方政府的財政不到一半,卻承擔著60%的財政支付壓力。
(四)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壟斷規制。
對房地產的實際銷售價格進行監督和管理,成本加適當利潤的方法(平均銷售價格)并公布指導價。
(五)改革中國土地制度。
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是造成房價上漲最重要的原因。自2003年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拍掛制度后,出現很多"地王",致使土地價格上漲幅度遠遠高于房價,房價很難再降下來。
(六)建立房地產信息管理系統,提高市場透明度。
利用IT技術,建立全國聯網實名房產登記制度,使政府對現有居住水平及房地產結構完整把握,對干預策略提出數據支持,對投機需求進行管理與調控。
六、結論
房地產是我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對民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房地產價格規制的研究,為政府進一步調控房價提供理論支持。本文通過對房地產價格規制中問題的分析,從七個方面提出進一步調控房地產價格的對策,來完善政府在調控房地產價格方面的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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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著:余建源著,《中國房地產市場凋控新論》[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3]學位論文:炎賢鎖,《中國的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研究》[D],福建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