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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內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銀行與環境經濟專家在《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態的恢復,并且和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律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資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
1.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現行稅制未形成綠色稅收制度,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應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輸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1.擴大并建立完善的環境稅種體系,明確征收范圍。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2.完善稅制要素。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4.改革消費稅制度。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進行改進。
(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沙掷m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熬G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專款專用。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蒲胁块T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蛇m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晒┻x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蓪⑼恋厥褂枚悺⑼恋卦鲋刀惒⑷速Y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我國污染總體水平相當于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法律界、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的含義
《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綠色稅收立足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不僅僅要求事后的調節,更重要是利用稅收對環境、生態的保護進行事前的引導和調控。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二、綠色稅收在國外的實施
2.1國外綠色稅收的特點
2.1.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1.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2.1.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采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
2.2西方國家“綠色稅收”的主要類型
第一種,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
第二種.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第三種.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三、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設想
3.1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共有4大類30余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第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稅收這方面的內容較少。
第四,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
3.2構建我國綠色稅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鑒國際經驗.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fq稅種。即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具體的措施包括:
(1)開征空氣污染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鍋爐、工業窯爐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的煙塵和有害氣體為課稅對象.以排放煙塵、揚塵和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以煙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根據煙排放量及有害氣體的濃度設計累進稅率.從量計征。有害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這兩者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最主要因素.對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進行征稅,可以減少燃料的使用。進而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還不完善,單獨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還不可行,因此現階段只能開征空氣污染稅。
(2)開征水污染稅。對于企業排放的廢水,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征收.但由于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對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征。根據廢水中各種污染物質的含量設計具有累進性的定額稅率.使稅負與廢水污染物質的含量呈正相關變化。對城鎮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由于其排放量與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廢水中所含污染物質的成分及濃度通常差別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采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
(3)開征固體廢棄物稅。可先對工業廢棄物征稅.對工礦企業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渣與不含毒物質的廢渣及其他工業垃圾因視其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分別設置稅目、規定有差別的定額稅率。然后逐步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其計稅依據可以選擇按重量征稅、按體積征稅、按住房面積征稅或按人均定額征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同一種類垃圾,還應區分不同堆放地點、不同處理方式加以區別對待。
(4)開征污染性產品稅。污染性產品主要是對在制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課稅。從而提高這類產品的相對價格。減少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例如.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環保問題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稅加以解決。此外還可以對油、農藥、殺蟲劑、不可回收容器、化學原料及其包裝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產品進行課稅。
(5)噪音稅。可考慮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政府籌集此項資金,可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3.2.2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
(1)擴大征收范圍,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問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合理調整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可再生資源.對環境危害程度大的資源的單位稅額、稀缺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普通資源的單位稅額。通過對部分資源提高征收額外負擔,遏制生產者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同時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在出口退稅方面.應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
(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適當提高稅率。
3.2.3健全現行保護環境與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的稅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實施企業投資于治污設備和設施的稅收優惠,對防止污染的投資活動進行刺激。
3.2.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再生
論文摘要:本文從分析經濟社會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入手,借鑒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經驗,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梢?,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
隨著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如xej-~油征收的消費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內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銀行與環境經濟專家在《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態的恢復,并且和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律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xej-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資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
1.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現行稅制未形成綠色稅收制度,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應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輸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1.擴大并建立完善的環境稅種體系,明確征收范圍。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2.完善稅制要素。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晒┻x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4.改革消費稅制度。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進行改進。(1)適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沙掷m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如何將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現實中國的一個重大的經濟課題。稅收作為籌集財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應當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可持續發展與稅收
(一)枕收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可持續發展將對稅收產生長遠而深刻的影響。首先,可持續發展是獲得長期穩定稅源的保證。稅收的增長以經濟的發展為前提。只有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為稅收的持續增長提供長期充足的稅源。其次,可持續發展將會使稅制結構逐漸趨于優化。在可持續發展下,產業結構趨于優化的同時改變了稅源結構。這必然要求國家及時調整稅收工作重點,開征新的稅種,不斷完善和優化稅制結構,減少稅收流失。再次,可待續發展使稅收調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經濟發展,也注重環境的保護和人類的長遠利益。
稅收是保障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這是由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稅收本身的性質、職能決定的。影響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一環境污染問題是一個負的外部性問題,即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_稅收作為市場經濟下最主要的經濟杠桿之一,對負的外部性問題有直接、有效的調節作用。個別企業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這就等于將本應該由企業負擔的成本轉嫁給社會承擔,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解決這種負外部性問題最有效的還是通過政府實施公共政策。兩種途徑,一是政府實施對污染企業的管制,二是通過征稅來解決此問題。前者是通過規定或禁止某些行為來解決外部性。但政府管制者為了設計良好的規則,需要了解這些行業可以采用的各種技術的細節。因存在信息不對稱,所以政府實施管制的成本較高。而稅收作為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主要通過向私人提供符合社會效率的激勵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是一種最優手段。一方面,稅收將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從而實現企業的公平競爭。另外增大了排污企業的成本壓力,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將不得不采用先進技術減少單位產出的能源消耗或購買污染處理設備,這都將對杜會生產效率、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該項稅收收人又可以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事業。
(二)什么是“綠色悅收”
隨著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人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西方國家構建“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即環境稅收的發展大致已經歷這幾個階段: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Cost-CoveringCharges)。其產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排污行為的成本,因為規范排污行為需要付出代價。其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和硫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則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即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人,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的環境影響;3.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環境稅制,而且環境稅在許多國家已成為環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1.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2.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娜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3.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大部分與環境相關的稅收計劃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來實施的。另外它們是一個大混合,即每個州的標準都不一樣。但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荷蘭的“綠色稅收”制度以征收生態稅收的政府級次和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類型為兩個特征。生態稅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級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主要是特定稅;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對電力能源的征稅、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人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花、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值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為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與其它政策相比,上述政策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一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二是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三是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翰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的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并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蛇m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晒┻x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綠色稅收(Green Tax)又稱環境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宏觀調控自然環境保護職能憑借稅收法律規定,對單位和個人無償地、強制性地征收財政收入所發生的一種特殊調控手段。充分體現了國家以自然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宏觀稅收調控職能。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它不僅包括污染排放稅、自然資源稅的生態稅費而且凡與自然生態環境有關的稅收調節手段也都應包括在內。
一、我國現行綠色稅收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我國現行綠色稅收的現狀。
經過20多年的發展完善,我國環境稅收體系在調控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減少環境污染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僅環境排污收費一項,國家就規定了污水、廢氣、廢渣、噪聲四大類100多項排污收費標準。1994年稅制改革后,23個稅種里消費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等稅種都與生態環境有關,現行的稅制中采取了保護環境多種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稅對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廢舊物資,且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抵扣銷項稅額。(2)消費稅將污染環境的煙、鞭炮焰火、不可再生的成品油類和高能耗的摩托車、小汽車列入征收范圍,并根據污染的輕重設計了不同的稅率。(3)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的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4)資源稅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列入了征稅范圍。
2我國現行綠色稅收的現狀存在的問題。
(1)缺少環境保護的獨立稅種。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F行稅制中雖然有些稅種涉及到環境保護方面,但其調控的力度往往不夠,難以達到保護環境的最佳要求。
(2)排污費的征收存在不足。我國現行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偏低,收費標準低于污染防治費用,使得環境污染單位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花錢防治污染。相對于稅收制度,排污費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規范,征收范圍比較狹窄,強制力較弱,征收乏力,拖欠現象嚴重。而且收繳上來的排污費,缺乏預算約束,監督考評制度也沒有到位,致使該部分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挪用、擠占、拖欠、積壓排污費資金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到污染治理資金的使用效益。另外,我國的排污收費歸地方政府所有,中央財政不參與分配,費用征收和使用地方差異較大。在經濟發展的中心目標指導下,地方政府也往往利用此項收費作為吸引企業入駐的一項優惠政策而使得這一收費制度形同虛設。
(3)我國的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過窄。長期以來,我國的資源稅只是針對開采的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為一種調節級差收入的手段,沒有考慮對于水、土地、森林、海洋等目前污染嚴重或稀缺的資源要素進行征稅。在政策制定執行過程中,其環境保護功能往往被忽略,過低的資源價格驅使著企業不重視資源開采使用的效率,過度開發、資源浪費現象受到利益驅逐的地方政府的默許,反而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征收的范圍過于狹窄,資源稅率很低,只能補償資源占用的級差收入,與節約資源的宗旨相去甚遠。
(4)環保稅收優惠政策形式單一。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而且多從國家的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進行考慮,勉強和環保結合,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對于不同企業采取“一刀切”的辦法,根本不能有效的鼓勵人們增加使用低污染的產品,也不能激勵企業最大程度的減少污染。
(5)與環保相關的稅種環保力度不夠。雖然從2006年4月1日起,我國對從1994年開始實行的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但是消費稅的環保作用并不明顯。對電池、口香膠、一次性塑料袋、食品包裝用具、化肥等這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征稅范圍仍然太窄;汽油、柴油、鞭炮、焰火、一次性木制衛生筷、實木地板等一部分應稅消費品適用的稅率偏低,沒有發揮消費稅的環保功能。另外,現行車船使用稅制度對車輛分類按輛或按凈噸位定額征收,稅制的設計基本上沒有考慮環保因素。由于同一類型機動車的性能、油耗、尾氣排放量不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對該類型的機動車采用相同稅率、按輛或按凈噸位征收的方法顯然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污染的防治。此外,由于車船使用稅征收額度較輕,實際操作中很難起到緩解交通擁擠和減輕大氣污染的作用。
二、構建中國特色的綠色稅收體系的建議
國外綠色稅收研究和實踐表明,環境稅不僅可以改變污染者的行為,而且其稅收收入還可以用來保護環境和改善稅收結構,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三贏”。我國是一個人均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同時又是資源消耗大國、環境污染大國,生態問題一直十分嚴峻。未來的幾十年里,我們對自然資源的需求將越來越大,資源消耗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擺在眼前迫切需要解決,建立并完善綠色稅收體系已成為我國進一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之一。
1.改革排污收費制,開征專門的環保稅種。
我國的綠色稅收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稅種:能源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稅、大氣污染稅、噪音污染稅等。另外,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應合理分配所征收的環保稅收。建議環保稅劃作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地方政府征收,環保稅款要建立環保專項基金,嚴格實行??顚S弥贫?。環保專項基金一是用于污染源的治理,由政府建設環保設施或以有償的方式提供給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費用;二是為環??蒲胁块T提供科研經費研發有利于節約資源和降低污染的新技術、新工藝,實現生產的低成本、高效率。
2.完善現行資源稅制度
資源稅的開征不僅是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也能起到全面保護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稅收作用,故應對現行的資源稅進行完善,主要辦法有:(1)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征稅對象擴大到礦產、水、森林、草場、土地等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2)完善計稅方法。將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按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計征改為按生產數量計征,對資源稅的征收應采用累進制的方式,將資源的使用量劃分檔次,拉大稅檔之間差距,稅率逐級跳躍式增加。(3)將有關土地課征的稅種并入資源稅??煽紤]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同時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統一內外稅制,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共同調控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4)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資源的回收利用和開發利用替代資源。
3.開征燃油稅
在我國,燃油稅的實施方案早就被政府列入規劃,但由于種種原因到目前為止沒能實行。從生態環境保護的角度看,開征燃油稅,是解決我國資源短缺和環境惡化的一項有力措施。一方面可以從經濟利益上制約對石油資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勵人們使用環保交通工具,或使用潔凈的替代能源,從而減少燃油對大氣的污染。目前國際油價不斷攀升,而人們對于燃油的消費則缺乏理性。在國際油價持續走高的環境下,及時推出燃油稅是提高民眾節約能源意識的一種重要手段,同時也有利于汽車行業的產品結構調整,促進節能型及能源替代型車輛的生產,降低汽車行業的能源消耗水平。
4.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支持企業和單位治理污染,在稅收政策上要給予傾斜。除了以“三廢”為原料生產的產品可以享受免稅之外,對利用“三廢”生產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僅免征環境保護稅,還應在一定時期內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治理污染設備、環境檢測和研究儀器,應免征或減征進口關稅;對投資于環境治理與保護項目的企業實行投資抵免和再投資退稅政策進行鼓勵;鼓勵企業購置治理污染的設備,購置款可以按一定比例在稅前抵扣,企業環保性固定資產允許加速折舊;對環保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給予環保產品生產企業以適當的稅收減免補償;鼓勵科研單位和企業研制防止污染的技術和設備,對開發的新技術轉讓收入,在一定時期給予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照顧。
5.調整完善其他相關稅種
對污染環境的消費品,可通過征收消費稅,提高其生產成本,通過價格信號限制破壞生態環境的消費,鼓勵健康性的消費和保護資源環境的綠色消費。將那些用難以降解和無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預期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而又有相關的“綠色產品”可以替代的各類包裝物、一次性使用的電池、塑料袋、餐飲用品以及氟利昂等產品列入征稅范圍,可增設煤炭消費稅稅目,加大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對于資源消耗量大、環境污染嚴重的產品,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鼓勵廣大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清潔消費。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繼續采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小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綠色”燃料的小汽車免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另外,考慮到燃油稅的調節作用,在改革車船使用稅時,應與燃油稅相互配套,以更好地發揮其環保功能。
除了以上幾項主要建議之外,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減輕綠色稅收納稅人的排斥情緒。公民自覺的環保納稅意識是綠色稅收政策順利有效實施的基礎,政府應通過印發宣傳材料、舉辦宣傳活動、利用新聞媒體等方式,加強對環境保護觀念的宣傳,增強公民的環保和納稅意識,以保障綠色稅收政策的實施。
黨的十七大報告已經明確了我國經濟發展的新思路,要求政府采取恰當手段對環境污染進行控制,因此筆者認為改革傳統稅收制度,建立綠色稅收體系已經刻不容緩。
一、我國現行稅制中有關綠色稅收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以排污收費制度作為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沒有專門的、系統的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稅收制度,只是在一些稅種中有一定的環境保護的性質和功能,具體存在以下稅種:
1.資源稅。我國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其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礦產資源和鹽等,其征收目的主要是調節在中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而沒有充分考慮到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的功能。同時,由于征收范圍較窄,許多重要的自然資源,如森林、海洋、淡水資源等未列入征稅范圍,不利于對自然資源的全面保護。
2.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均與土地使用有關,分別于1988年和1987年開始征收,其目的是促進合理使用城鎮土地和農用耕地資源,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恰當調節土地級差收入。這兩個稅種的稅收收入額較低,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07年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為91.57億元,全國耕地占用稅收入為89.9億元,兩者之和僅占全國稅收收入的不到1%。較低的征收力度使得這兩個稅種對于促進土地的節約和合理利用的作用并不明顯。
3.消費稅。我國于1994年開征消費稅,其目的在于抑制超前消費,調整消費結構,貫徹國家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增加財政收入。其中,對汽油和柴油及機動車如汽車輪胎、摩托車和小汽車等五類產品征收消費稅,與環境有比較密切的聯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減少消費、降低污染、保護環境的作用。但是,由于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需求結構的變化,此類征稅對于控制消費的作用并不是很明顯。
4.增值稅。增值稅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和產品采取低稅率或者免稅的政策。由于增值稅具有中型稅收的特點,所以在綠色稅收中的作用較弱。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于1991年開始征收,其目的在于配合國家產業政策,引導投資方向,調節投資結構。對于國家重點發展且符合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如農林、水利、能源等領域實行零稅率,對于國家鼓勵發展但可能對環境造成一定損害的項目實行5%的輕稅率,而對于國家限制發展的規模小、效率低、污染重的項目實行30%的高稅率。該稅種對環境保護具有一定的事前預防作用。但是,由于該稅種是與國家的產業政策聯系在一起并受其制約的,因此,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受到經濟利益和目標的限制,致使部分不符合國家環保政策但有可能帶來較高經濟利益的項目享受較輕的稅率。目前,對于2000年1月1日后新發生的投資額已經暫停征收該稅。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于調節消費和投資方向,減少污染和保護環境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相關稅收制度具有稅種分散、征收范圍過于狹窄、調節作用較弱和系統性較差的缺陷,難以適應我國生產方式和經濟發展思路的轉變,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系統化。
二、構建綠色稅收體系的設想
1.改革排污收費,開征環境保護稅
排污收費一直是我國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對于控制污染和環境保護曾起到過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該制度暴露許多弊端。實行稅費改革,完善稅法,統一稅制,征收環境保護稅是我國改革和規范稅制,以經濟手段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的必然選擇。根據國內和國內環境保護現狀,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稅的實踐,結合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稅收方面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我國環境保護稅具體可以包括以下幾個稅種:(1)空氣污染稅。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向空氣排放煙塵、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的單位征稅、以其排放量和排放氣體的濃度為依據,實行從量課征的累進稅制。
(2)水污染稅。對排放廢水的企事業單位及生活廢水的城市居民征稅,確定一定的標準,根據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和濃度進行折算,實行有差別的累進稅制度。(3)固體廢物稅。對包裝飲料的包裝物、廢紙、紙制品、舊輪胎等廢物按其體積和類型進行定額征收。(4)噪音污染稅。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噪音的生產經營者征收,以造成的噪音超過人或動物的承受能力的分貝值作為征稅的依據。(5)能源稅。在征收對象上有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氣、液化氣等,應根據不同種類設計不同的征收方法和標準,對使用量超過既定標準定額的,實行累進稅率。
對以上構建的五種稅,在征收的過程中,實行追究責任制,根據使用、消耗、排放量的大小,堅持“誰使用、誰污染,誰負稅”的原則,實行??顚S?,同時將環境保護稅收入作為環境保護方面的專項資金。
2.完善資源稅
在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中,資源稅的運行主要遵循“資源—產品—環境廢物”單向流動的線形經濟運行模式。而循環經濟中,它的運行模式遵循的是“資源—產品—再生資源”。與以前相比,其顯著特點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在這種經濟發展中,由于對資源利用的節制和效率預期應與對經濟數量的增長預期相和諧,自然而然會使資源在開采和使用取得強勢地位。我國現行開征資源稅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調節資源的級差收入,并沒有把資源的環境成本和社會價值內在化,這樣既不利于資源按社會成本定價,更不能使之按可持續成本定價。鑒于此,我國資源稅的改革可以注重突出以下幾個方面:(1)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所有不可再生資源及部分急需保護的可再生資源納入征收范圍。另外,將其他與資源有關的稅種,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合為土地稅;對與資源有關的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等進行“費改稅”,使其成為資源稅的一部分。(2)調整稅額設計。在進行稅額設計時,既要考慮調節級差收入,又要考慮到資源的開采和保護,提高單位稅額,對于不可再生、稀缺性及開采污染嚴重的資源實行高稅額;改變現行單一的從量計稅方法,對不同性質的資源,實行不同的計稅方法;將計稅依據由銷售和使用環節調整到生產和開采環節,以限制無序開采。(3)資源稅應逐步體現可持續的利用價值,通過資源稅的限制征收保證后代人能夠保留大量的資源基礎,造福子孫后代。(4)資源稅要體現由于資源開采產生的外部性成本,對資源過量使用的單位應負擔解決由此受到影響人員的生活和福利補助。比如由于開發土地、征地拆遷造成農民失地、失業,就要由相關單位安排工作就業、落實基本生活保障問題。這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社會效率最大化和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關鍵詞:循環經濟 產品生命周期 綠色稅收體系
綠色稅收是“可持續發展觀”理論的具體化產物,1987年,“可持續發展觀”這一概念在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長篇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被首次提出,如今已經普遍被各個國家認可和重視?!熬G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而近年來,隨著我國進入污染事故多發期和矛盾凸顯期,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問題不斷升級。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針對中國制造業建立綠色稅收體系的必要性
進入新世紀,隨著不斷的改革和進一步開放,中國已經認識到“中國制造與中國創造”的辯證關系,在追求經濟轉型的目標指引下,中國的制造業必將發生變革,然而回歸當下,面對著來自人口、資源、技術上的種種壓力,我國的傳統工業將在長時期處于重要地位,是中國經濟的支撐和引擎,客觀國情要求制造業要發展,可“兩型”社會建設已不容許放任制造業生產。與農業和第三產業相比,工業制造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最突出,影響深度和廣度最大,故在制造業中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有其必然性。筆者查閱了2002-2009年的統計年鑒,發現類似資源稅、消費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幾種主要與環境有關的稅種的征收,數額從絕對值來看都呈上升趨勢,但是從相對值來看,其合計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卻基本上呈現下降趨勢??梢娊陙?,我國綠色稅收的發展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甚至出現倒退的情況,我國“綠色稅收”體系與經濟發展狀況并不相稱,因此加快綠色稅收構建的工作已迫在眉睫。
通過總結分析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政策及法規,不難發現,已實施多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對治理污染的作用已經大大弱化、環境稅制又不能適應循環經濟的要求,因此建立綠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強的環保型稅收體系勢在必行。綠色稅收體系的設計必須符合制造業生產的基本規律即遵循貫穿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和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兩條主線。循環經濟應遵循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原則。逐步摒棄我國現存的“資源消耗高、浪費大、利用率低”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經濟增長。
綠色稅收體系在制造業產品生命周期的分階段體現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環境稅收,但我國政府對環境問題越來越關注,但是相對于真正的綠色稅收還有很大的距離。筆者認為理想綠色稅收體系的建立應該從綠化現行稅制和開征新的獨立環境稅兩方面著手,從保護資源、節約能源、減少污染排放和維持生態平衡角度來進行環境稅的制度設計。以外部性理論為依據,使制造業產品的私人邊際成本等于社會邊際成本,讓外部性內部化。資源稅類、能源稅類、污染稅類和激勵性稅類具體在以下不同環節中體現。
首先在“資源開采環節”,資源使用成本、資源的稀缺成本以及資源開采的環境成本,這三者都需要相應環境稅的調節。我國憲法規定,所有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因此,資源開采者或使用者必須向國家繳納資源使用費;現實中許多資源是可耗竭性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或者再生所需的時間或資金代價巨大),為此,開發者應該對資源隨著開發利用強度的增大和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減少的后果給予一定的補償,這就形成了資源的稀缺成本。針對資源開采給社會帶來的使用成本和稀缺成本,以及資源開采過程中可能對環境占用、破壞或污染,即產生所謂環境補償成本,政府應開征污染稅類來把外部成本內部化。資源稅類充分體現在這個環節。對待能源開采環節排放的污染物要征收污染類稅。另外,資源開采企業主動利用先進技術設備減少污染物排放或保護環境的,政府應給予優惠或減免稅收的政策,即采用激勵性稅類來鼓勵企業的環保行為。
隨后是在“產品生產環節”中,產品生產成本中會計上核算的材料、人工等直接和間接成本不屬于綠色稅收調節范圍。而對于上一階段原材料(特別是能源類燃料)的采購和使用就包括在該環節的綠色稅收調節中。因為煤炭、石油是當今社會最重要的不可再生性能源資源,政府應該開征能源稅類,對煤炭、石油等重要能源資源的使用征稅,以此刺激企業采用先進技術設備或生產方式來節約能源。產品生產流程中所排放的固液氣殘料,對存在污染的生產要征收污染稅類,對待一般性殘料(即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影響,且有下游利用價值的)可暫且不征收相關稅費。當然,企業采取節能減排措施也會帶來社會收益,于是也應設立與前一環節相似的激勵性稅類來鼓勵企業的環保行為。
接下來是“產品消費環節”,消費產品帶來的需內部化的成本主要有能源使用成本和排污的環境成本。但排污的環境成本和因此設立的污染稅類與前兩環節有所不同,前兩環節的污染稅類的征稅對象是開采或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即所謂直接污染稅;而此環節的污染稅則針對會產生污染物的污染產品,因此是一種間接污染稅。那么利用間接稅調節市場需求,以達到對污染產品市場份額的控制,從需求源頭入手,將污染產品消費價格包含的“綠色稅額”負擔轉嫁給消費者,從而制約需求,控制制造業的過度生產。
在“資源再生環節”和“廢棄物處置環節”,也應該分別設立污染稅類和激勵性稅類。激勵性政策在這兩個環節的體現更為明顯,綠色稅收可以配合相關產業優惠政策,筆者認為這兩個環節需要高級技術設備與大力財源支持,故短期經濟效益不太樂觀,需要國家財政的扶持,但長期社會經濟效益不容置疑。
制造業綠色稅收體系的設計方案
前文已經提到,我國環境稅制包含資源稅類、能源稅類、污染稅類和激勵性稅類四大類。下文將逐步介紹貫穿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的綠色稅收體系設計方案(仍然按照第二部分中提到的產品生命周期劃分,在每一環節介紹一種最突出的關鍵稅收方案)。
在資源開采環節,很顯然資源稅類的開征目的是保護資源,促進資源合理開發,所以資源稅類在資源開采環節征收。為了提高資源稅的環境保護作用,可以對其進行如下改革:擴大現行資源稅的征稅范圍。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僅對礦產品和鹽征稅。此外,應逐步將淡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地資源、海洋資源、地熱資源、灘涂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改革計稅依據。將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按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征收改革為以企業的生產數量征稅,引導企業科學生產,避免資源浪費。提高單位稅額。單位稅額應反映資源價值和環境損失等因素,相關部門應審慎計算資源價值和稀缺程度,不能盲目定價。為了更好地體現稅負公平原則,資源稅采用幅度稅額,根據不同的征稅對象設置不同的稅率。在計稅依據上區分兩種情況:納稅人對開采或生產的應稅產品用于銷售的,以銷售量為計稅依據;如果納稅人開采或生產的應稅產品屬于自用的,則以自用量為計稅依據。
在產品生產環節,應該設立能源稅類、直接污染稅類等。能源稅類的開征目的主要在于激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生產設備、技術或方式的措施來減少煤炭和燃油這兩大最重要而又不可再生資源的使用量。由于消費稅“引導消費結構進而引導產業結構”的定位與能源稅類的相同,筆者認為能源稅類(如燃料稅)可以融入消費稅中。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已有的“成品油”稅目中已包含汽油和柴油子目,但是沒有煤炭,所以,消費稅在這部分的主要改革內容是把煤炭納入征稅范圍,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必須能夠起到對納稅人的刺激作用。雖然在產品生產環節會產生直接污染,也要相應開征直接污染稅類,而考慮到制造業的流程特征,可以將部分污染類稅的納稅義務遞延至廢棄物處置環節。
在產品消費環節,應開征的稅種為間接污染稅類。間接污染稅是以有潛在污染的產品的消費數量為計稅依據,將稅收負擔加入到消費品的價格,引導消費者選擇無污染或者低污染的替代產品,其征收原則使使用者付費,效果顯著。筆者認為消費稅的征收力度可在現有水平上加強,以切實起到警示和刺激的作用。
在廢棄物處置環節,應征收的稅種主要是直接污染稅類。從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來看,主要有各種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雖然這些污染排放物目前基本都被納入了排污收費制度的收費范圍,但排污收費制度遠不能滿足循環經濟的政策支持需要,所以筆者認為把幾種主要污染物的收費制度改為稅,設立新的獨立稅種“環境稅”,其下設分別針對幾種污染物的稅目。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以及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可以先把工業廢水納入污染排放的環境稅,暫時對生活廢水和農業廢水免稅。具體劃分可以按如下方面:含磷洗滌劑、電池類、臭氧耗損物質(全氯氟烴(俗稱氟利昂)、含溴氟烷(俗稱哈龍)、四氯化碳、甲級氯仿、三氯乙烷、溴甲烷以及部分取代的氯氟烴),塑料包裝制品,化肥農藥、家用辦公電器等。
資源再生環節重點要依托激勵性稅類,激勵性稅類可以通過具體稅如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的減免配合行業優惠措施執行。環保行為主要表現為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推廣和引進、環保設備的研發、生產制造和采用,以及資源再生技術的研發、推廣及再生資源的綜合利用三方面??梢园凑赵偕Y源的重置成本扣除再生過程的成本余額,相應抵免應納稅所得額,若不足扣減的,也應該按照再生原料(污染物)數量的減少適當給予制造業企業補貼。激勵性稅類適用范圍廣,形式也可以多樣化,應落實在制造業的方方面面,一定程度上去推進整個行業的技術革新。
針對制造業建立綠色稅收體系的實施戰略
制造業的綠色稅收稅負負擔主體的范圍相比所得稅和流轉稅要小很多,但收益層面確實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每一個自然人都能夠享受到環境改善,資源充足,使用效率高的成果??紤]到資源稅的社會意義同時,也應該本著客觀的態度從經濟角度出發衡量稅負與整個社會的稅收變化,通常,西方發達國家在開征綠色資源稅和環境稅的同時,會降低或減免相關企業的部分所得稅、企業職工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環保產業的投資稅,如歐洲八國實施的環境稅改革就有降低勞動力稅負的傾向,尤其是降低雇主或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稅繳費,或個人所得稅等非工資性勞動力成本。這樣做不但提高了資源環境稅收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為綠色產業發展籌集到了更多專項資金,而且對單個企業或個人而言,在稅收負擔沒有明顯加重的情況下,提高了企業的經營效率,從長遠看,更是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在制造業綠色稅收的使用上應建立專款專用制度,2008年國家環保局時任局長周生賢在全國環保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2007年全國環保系統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比2006年增長88%,受黨政紀處分的人數增長216%,重點崗位發案集中,大多發生在環評、固廢、財務、監測、排污收費、人事等崗位。排污費是否能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會嚴重影響企業和普通市民對政府的信任,也會影響排污費的正常收繳。同樣,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剛剛起步,為了確保綠色稅收能夠順利實施,更應堅持“??顚S谩痹瓌t,在獲得民眾信任的同時,使籌集的資金發揮更大的效用。例如,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對能源生產者(如采礦企業)和能源消費者引入碳稅,并將其收入專用于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因此,我國在開征系列綠色稅種時,應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實事求是原則以及連續穩定原則,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建設“兩型社會”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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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收也稱環境稅收?是指為了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進清潔生產、實現綠色消費而征收的稅。自年以來?在西方發達國家中掀起了綠色稅制改革的熱潮。然而?我國現行稅制還未能充分體現生態環保目標?綠色程度不高。但是?綠色稅收在國際上卻是一種通行的經濟手段?其目的就是為實現特定的目標?通過強化納稅人的行為?引導企業與個人放棄或收斂破壞生態環境的生產活動和消費行為?同時籌集資金?用于生態環境與資源的保護?對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國外綠色稅收成功經驗?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稅收制度。
一、典型發達國家綠色稅收的情況及特點
美國?覆蓋面廣?優惠靈活。目前?美國聯邦和州兩級政府都開征了不同程度的環境稅。美國的環境稅種類較多?涉及能源、日常消費品和消費行為等多方面。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對燃料征收的稅。??汽油、柴油稅。聯邦汽油稅、柴油稅稅率分別為每加侖美分、美分。各州各項稅率不同從每加侖約美分到每加侖約美分不等。??高耗油車稅。該稅是聯邦政府對未達到最低燃燒指標的無效燃料課征的一種消費稅。??形成地下儲藏罐泄露基金的稅收。該稅由對汽油、柴油、飛機燃料和其他燃料課征的消費稅形成稅率為每加侖美分?對能源征收的稅。
煤炭稅。該稅是聯邦政府對煤炭征收的一種特殊國內貨物稅?用于為“煤肺病”患者提供社會保險基金。露天開采的稅率是每噸美分?地下開采的稅率是每噸美元。??開采稅。該稅是對自然資源?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氣?的開采征收的一種消費稅?目的是通過影響開采速度來保護自然環境?對城市環境和生活環境污染行為的課稅。??一次性剃刀和舊輪胎稅。對一次性剃刀征收環保稅?舊輪胎稅則選擇在生產或進口環節征收。??垃圾控制稅和垃圾稅。垃圾控制稅是針對生產、批發和零售等所有經營活動后成為垃圾的產品征收的服務稅?其稅率是總收入或價值的。另外?個州中大約個地方社區對家庭垃圾征稅?每加侖的廢物包裝袋大約征收美元到美元。??氯氟烴稅。該稅以生產和進口氯氟烴類的數量為稅基?年稅率為每磅氟里昂美元?此后每年遞增美分。氟里昂的稅率被認定為基礎稅率?其他耗臭氧物按其耗臭氧潛能劃分等級?稅額為基礎稅率與耗臭氧潛能的乘積?稅收優惠和減免。美國環境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直接稅收減免、投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等方面。如利用太陽能和地熱能設備?設備投資額的可獲得稅收減免?利用可再生資源發電和利用生物發電?每千瓦可獲美分的稅收抵免?車主使用天然氣、石油、液化氣、電力等清潔燃料?酒精含量超過的酒精燃料?燃料費從總收益中扣除等。
荷蘭?種類多、詳細明確。荷蘭早在年就把綠色稅收引入稅制?是世界上最早開征垃圾稅的國家之一。現在?荷蘭綠色稅收收入約占總稅收收入的?的。
荷蘭綠色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垃圾稅、噪音稅、水稅、剩余糞肥稅等。燃料稅。該稅是政府為環境保護籌措資金而對汽油、柴油、天然氣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燃料的生產商和進口商。燃料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政府每年根據環境部確定的環境保護目標所需資金額來決定?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碳稅于年開征?年被改為能源碳稅?二者比例各占。二氧化碳稅對所有能源適用?電力是通過對使用燃料的征收而間接納稅的?能源稅部分對于一些能源密集型部門?大型天然氣消費者?是豁免的?碳稅部分不存在豁免?能源調節稅。納稅主體為經營能源的企業?從年開始把礦物油?汽油、柴油等?代替天然氣使用的家庭用戶和小型商業企業也列入納稅的對象。另外?該稅還對下列兩種情況免稅?一是用于運輸的燃料和用于溫室園藝部門的天然氣?二是不作燃料用途和用于發電的天然氣?水稅。水稅由兩部分組成?一種對污染水資源行為開征?稱為水污染稅。該稅根據排放物質的耗氧量和重金屬的量來征收?不同的水資源保護區稅率是不同的。另外一種是對水資源的開采和使用而課征的稅?稱為地下水稅?垃圾稅。開征目的主要是為收集和處理垃圾籌集資金。每個家庭是垃圾稅的征收對象?人口少的家庭還可獲得一定的減免。由于該稅不是依垃圾的量征收?未能真正體現環境稅的公平?政府還開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稅?各地的政府可在兩種稅之間進行選擇??該稅的稅基是每個家庭產生的垃圾量?具體根每個家庭裝垃圾箱的量及每個垃圾箱的單位額來征收?剩余糞肥稅。剩余糞肥稅是中央政府對全國范圍內產生糞便的農場征收的一種稅?稅率是根據農場每公頃農田所生產的磷的重量來確定的?噪音稅。噪音稅是對民用飛機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區?噪聲影響區域?主要是機場周圍?產生噪聲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征收的目的主要是為政府籌集資金?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
瑞典?征收細、稅種集中。瑞典是世界上最早開征環境稅的國家?它的綠色稅收規模較大?約占其的。主要是對能源及對其他與環境有關的物品的征稅。與能源有關的稅。??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征收對象是石油、煤炭和天然氣。納稅人是在瑞典境內生產應稅產品?或使用這些產品生產另外相應的產品以及進口應稅產品的人。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從年月開征?稅率是能源價格的?此價格中包括消費稅。??二氧化碳稅。該稅是對石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的征稅。稅基是根據各種不同的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發熱量來確定的?稅率為每千克二氧化碳克朗。不同燃料由于其排放量不同?稅率也不同。??硫稅。該稅是對石油、煤炭的含硫量來征稅。??汽油和甲醇稅、里程稅、機動車稅等。對汽油的征稅是根據含鉛量的大小區別對待的?稅率為每千克無鉛汽油克朗?每千克含鉛汽油克朗。對甲醇的征稅是每千克克朗。對用柴油驅動的機動車征收里程稅?它根據機動車的類型和重量而有所不同?與環境有關的稅收。包括對化肥、農藥和電池的征稅。對化肥每千克氮克朗?每千克磷克朗?農藥為每千克克朗。稅收收入主要用于環境研究、農業咨詢和治理土壤鹽堿化的措施等。此外?對含堿和水銀等的電池每千克征收克朗?對鎳和錫電池每千克征收克朗。收入主要用于收集和處理廢棄的電池。
這些國家綠色稅收的特點。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以荷蘭為例?政府設置的環境稅有燃料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石油產品稅等十幾種之多。總的來說?發達國家的綠色稅種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
以瑞典為代表的北歐國家?大都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采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運用稅收優惠、差別稅率等政策?積極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生態環保。
對比之下?我國現行稅制的主要缺陷是大部分稅種的稅目、稅基、稅率的選擇都未從生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慮?與國際上已經建立起來的生態環保型稅收體系的發展趨勢還有很大差距。比如?在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車船使用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稅等。這幾項稅收合計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左右。這算不上真正意義的綠色稅?因為它主要是針對使用諸如煤、石油、天然氣、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而征收?其目的不是促進國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有效使用?而是調節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因資源本身的優劣條件和地理位置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由于收入大部分歸地方?實際上鼓勵了地方的盲目資源開發。
二、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各國都有自己的具體國情?照搬國外的政策是不現實的?針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現狀“?綠色稅收”制度建設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著手。
第一?開征環境保護稅。根據國際標準?環境保護稅是國家為了促進環境保護而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而開征的專門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通常作為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我國應將目前的各種有關環境污染的收費項目進行整合?開征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主體應包括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單位和自然人。借鑒外國經驗?環境保護稅的具體稅目可以分為?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噪音等。
第二?完善資源稅。一要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將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動植物資源、灘涂資源、海洋資源、地熱資源等等生態資源逐漸納入征稅范圍?二要大幅提高現行資源稅率?改變計征辦法?將資源稅從量征稅改為從價征稅??三要開征的權利金、特別收益金。將新開征的權利金、特別收益金與資源稅搭配?形成完整的礦產稅體系。權利金是指資源開采權的出讓價格?主要由資源儲量決定?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權利金獲得開采權?而不再由政府審批?我國由政府審批?目前世界范圍有大約一半以上的國家在征收權利金?。特別收益金又稱“暴利稅”?是針對行業取得的不合理的過高利潤征稅。通過測算各種資源的成本、各種費用以及利潤空間?保證留給企業足夠的收入用于可持續發展的開支后?計算出暴利階段。比如石油?假如美元每桶?生產成本美元?對環保、工人安全等綜合因素考慮計算后?超過美元以上?進入暴利階段?就要征稅。比如?中石油年全年實現利潤總額多億元?年?其利潤突破億。比上年增長。成為香港最賺錢的上市公司。這顯然與壟斷利潤有關?中石油、中石化近年來主營業務利潤飆升顯然是國際原油價格走勢影響的?石油上下游利益分配嚴重失衡?石油的溢價部分應該歸國家財政所有而不都是企業的。暴利稅可以說是對石油巨頭們巨額利潤的調節———“應該讓他們處于合理的利潤水平?!币虼?要建立權利金、特別收益金和資源稅搭配的礦產稅體系?更加科學合理地開發和使用國家有限資源。
1、國外研究情況;
國外的研究從基礎理論到應用理論,再到稅收實踐,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在其著作《經濟學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問題,為環境保護財稅收理論的產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論準備,但沒有給出一個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原理》一書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凈產出與社會凈產出之間的差異,指出污染者需要負擔與其污染排放量相當的稅收,后人稱之為庇古稅?!氨庸哦悺崩碚摮蔀楹笕送ㄟ^稅收手段解決外部性問題的重要理論依據。這種傳統價格理論的缺陷是沒有考慮產權因素,環境資源產權合一,是“庇古稅”理論的前提條件。所以污染者付費并不是在所有條件下最優,稅收方案的選擇最終要取決于方案實施的成本。由于邊際成本難以計量,“庇古稅”存在忽略代際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引起了更多的經濟學家對生態環境問題的研究,保莫和歐茲提出環境與價格標準程序法(1971),巴羅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稅收方面,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制度問題逐漸成為研究熱點。
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保護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環境稅收付諸實踐。西方各國陸續開征了各種環境稅種,不少國家建立了一整套環境稅制,逐步引入生態稅制己成為傳統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
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保護稅收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綠色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綠色稅制改革”。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綠色稅制,而且綠色稅收在許多國家己成為綠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對環境稅的研究重點突出在環境稅的設計與實施、環境稅對社會經濟各方面的影響等,尤其是對就業的影響成為爭論的焦點。
2、國內研究情況;
國內對環境保護財稅的研究,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相對于國外都還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的路徑與國外大體相同,正在轉入對稅制的協調構建研究方面。
①征稅依據
大部分人認為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依據是環境資源價值化和外部經濟內部化;有的堅持經濟生態綜合平衡調節論;有的堅持環保資金調節論;還有許多專家從可持續發展調控方面來論述環境保護稅收征稅依據。稅率的確定,有人認為,稅率應該嚴肅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有人認為稅率應能體現市場價格和邊際機會成本的差額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認為應專款專用,但有的人不認同。國際比較方面,主要是對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環境保護財稅實施的介紹和借鑒性研究。
譚宗憲(2004)認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我國環境狀況的現實和國外先進經驗說明:有必要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目前,建立我國綠色稅收體系時機有利,基礎有利,效率可行,還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應該通過改收費為征稅、對傳統稅種的完善、開征新稅種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調控、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周文和與郭玉清(2007)認為,財稅政策應在國債、稅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適時調整,從而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維護社會正義,使更廣泛的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
②環境保護財稅收的實施條件
有些學者認為,宏觀上要加強立法,微觀上要加快產權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財政政策能有效地促進環境保護。當企業無力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額資金和投資時,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投資和適當的補助,以實現生態保護的目的。征收排污費對環境保護有雙重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對排污企業收費,促進企業經濟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費緩解了環境保護資金的不足,增強了政府和企業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過征稅、減免稅等手段來調節政府和企業與環境保護的投資關系。
東北財經大學的馬冰研究了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的實踐,認為我國的稅制應該借鑒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楊金田和葛察忠在《環境稅的新發展:中國和OECD比較》一書中,經過大量的實例和調查研究,認為中國的改革要放到三種互補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環境的補貼和稅收政策、對現行的稅種進行調整、引進新的環境稅。同時,財政部為了系統了解國外的稅制并對其發展變化進行系統研究,于1999年設立了《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從2000年起對世界上20多個國家的稅制進行了系統研究,陸續出版了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稅制等叢書,對我國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稅收政策體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中國現行的財政政策對提供公共產品的激勵不夠,存在著對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費政策和財政補貼制度設計不合理等各種問題。而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政府必須承擔提供和保護環境公共產品的責任。因此,我們必須研究現行的財政政策以及財政政策效應,做出合適的財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認為,生態環境與資源的保護是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綠色財稅政策的和諧效應,進行深層次財稅體制改革,是當前治理資源無序開發的根本措施。
③環境稅收的現狀
張俊,馬力在《環境稅立法的構想》(環境保護,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國環境污染的現狀: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損失每年達2000多億元。我國20世紀80年代前期環境破壞的損失約占GNP的6%。生態破壞的損失約為9%-12%:90年代前期約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環境破壞的速率低于環境增長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超過1380億元,相當于當年GNP的2%-3%,生態破壞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為3845億元,二者結合起來,每年的經濟損失超過5000億元。世界銀行在1997年計算的我國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氣污染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約占全球GN甲的7.7%,計4430億元。
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狀況十分嚴重,很多問題亟待解決,而開征環境稅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有效措施。為此,很多學者提出了關于開征環境稅的觀點和看法。何學昌、張士云在《論當前我國生態稅收政策的選擇》(鄉鎮經濟,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國稅制中尚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稅,但確實有了一些環境保護效果的稅種和稅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對環境污染實施排污收費制度。二是當初并非為了生態目的,而實際上卻有生態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增值稅對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適用低稅率或給予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對環保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農業稅對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樹造林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給予稅收優惠等。
郝佳佳在其碩士論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2007.5)中講述到:目前,我國正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探索國民經濟的綠色GDP核算,而稅收作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重要經濟手段,具有優化資源配置、鼓勵與限制產業發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創新之處
研究方法
①歷史分析和實際分析相結合。在論述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演變及發展,對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進行描述。要在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就必須對歷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給出合適的評價,充分認識歷史和現實因素對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的制約和影響。
②比較研究方法。通過國內和國外比較,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外實踐的成功經驗,分析其教訓,以其幫助我們構建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體系。
③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應用公共管理學、公共經濟學、公共財政學、社會調查方法等有關理論知識和技術,對構建我國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構想進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