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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1 背景:中國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創立
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并啟動了碳排放權交易電子平臺系統。
北京市發改委介紹,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是基于總量控制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權和間接排放權交易綜合制度試驗,鼓勵非強制市場參與者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參與交易。
北京市將把北京市轄區內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間接二氧化碳排放總量1萬噸(含)以上的固定設施排放企業(單位)強制納入到碳交易主體范圍。根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實施方案(2012~2015)》,北京市計劃所有強制市場參與者將被設定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分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并實行強制市場參與者排放報告制度。
中國的五年規劃及其中的每一年都有二氧化碳減排目標,根據減排目標來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將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單位碳排放權可交易許可證的形式分配到各排污企業,這樣可以更好地實現減排目標。那么,中國實行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的現實問題有哪些?本文就從介紹美國的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效果來明晰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的內容及價值,并在此基礎上,探討我國建立該制度時所預期的幾個問題。
2 美國的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的內容——以1990年創立的硫排放可交易許可證為例
1990年,美國國會推行清潔空氣法修正案,正式使用了可交易許可證,將其運用于酸雨控制計劃中。與之前的排污權交易項目相比,該修正案鼓勵跨企業、跨州交易,并賦予企業更多的自由選擇權。美國在1990年的實施的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是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可交易許可證制度,當時只是作為一種輔環境治理工具,后來直至現在成為了美國的主要經濟與環境政策工具。
限額就是控制了污染量或資源量,將單位污染量或資源量轉換為單位排污權或資源開采權可交易許可證,就是給定了可交易許可證的供給量,使得可交易許可證的供給量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始終不變。
可交易就是利用市場供求關系來巧妙地調節環境治理的經濟成本和方式,以達到治理環境問題的目的?!芭盼蹤嘟灰椎谋举|,在于利用經濟手段解決環境問題,把排污權作為一種商品進行買賣。排污權市場化的實質是使企業擁有環境物品的產權,在利益最大化的導向作用下,使企業在購買排污權和自行治理之間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p>
美國1990年推行硫排放可交易許可證制度,首先確定了減排目標,并以此作為許可證限額標準。美國立法的意圖是大約減少一半的排污量,即每年減少1000萬噸。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美國發放了900萬噸的可交易許可證。
硫含量許可證采取的初始分配方式是“無償分配”。初始分配方式采用“無償分配”主要是基于政治上的考慮, 因為若強行撤銷企業已取得的排污權,而通過有償拍賣等方式將這些排污權再分配,則很可能會遭到現有企業的竭力反對,從而使得可交易許可證初始分配變得困難重重。
“政府根據歷史上的燃料消費和嚴格規定的排污率向這些企業分配排放許可。年末,如果某企業將其排放量降至政府定額下,則可將多余的許可出售。反之,如果其超標排放則可能被處以超量1噸罰款2 000美元的懲罰。”
每年年底,所涉及企業要提供證明資料,以便確認其遵守政策的情況,假如超過每年允許的硫排放量,那么有60天的寬限期以便企業購買額外的硫排放許可證;假如許可證用不完,可以出售或者儲存起來供將來使用。
對于工業技術先進、創新能力強的企業,減排目標更容易實現,減排的成本更低。這些先進企業所持有的可交易許可證可以出售給其他技術落后、減排成本高的高污染企業,從而獲得減排收益,起到激勵作用;或者將可交易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儲存起來,以便于日后擴大生產所需。而對于工業技術落后、創新能力弱的企業,要實現減排目標很困難,減排的成本更高,允許這些落后企業向先進企業購買可交易許可證解決減排規制問題,付出價格成本購買先進企業低成本的減排能力,使得整體產業的減排總成本降低,另外給足了落后企業轉型升級的成本空間和時間空間,避免嚴苛的環境規制導致經濟和產業上的抵制和衰退。
運用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的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對企業的激勵效果更加明顯,相比稅費制度,企業可以從升級技術和出售可交易許可證中獲益;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的運行成本比較低,可交易許可證的價格由市場自我調節形成,不需要政府從中進行技術性的調研、評估和定價,而稅費制度的設立需要政府很高的經濟技術水平;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相比稅費制度,更具有適應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靈活性。
接下來,筆者就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的以上運行機制原理和優勢來討論1990年美國創立硫排放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以來的實施效果。
3 美國的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效果——以1993—2001年美國硫排放許可證價格變化做分析
圖1為“1993—2001年美國硫含量許可證價格走勢圖”,橫軸為年份,豎軸為硫含量許可證價格(美元),美國1993年至2001年的硫含量許可證的價格走勢就可以很好解釋可交易許可證在自由市場下對美國生態環境、美國經濟起到的良好作用。從1990年實施到2001年短短的十年內,硫含量許可證價格這一項指標進行了三次演變,從價格指標到環境指標到經濟指標。
第一階段:價格指標(1990—1994)
1990年,美國政府確定900萬噸硫含量許可證,投放到市場上。由于剛剛實施政策,整體產業的工業技術未能及時改進,二氧化硫排放量依然很大,各家企業為了提高產量需要大量購買硫含量許可證,供給不變需求增加價格上漲,工業不堪排污成本重負,同時高昂的硫含量許可證價格也帶來了豐厚的減排收益,企業紛紛采取減排措施,許可證價格一路暴跌。
第二階段:環境指標(1994—)
硫含量許可證價格經歷初期暴跌之后,就再也漲不上去了。隨后在山腳下低位震蕩徘徊。硫含量許可證價格的低迷,表明美國工業體系二氧化硫減排技術的先進,美國整體工業的二氧化硫減排平均邊際成本長期低于每單位硫含量200美元;硫含量許可證價格的低迷也表明美國工業企業對二氧化硫增排的需求很小,美國總體環境保持良好的態勢。
第三階段:經濟指標(1994—)
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動會影響到硫含量許可證價格的變動。硫含量許可證價格靈活適應于宏觀經濟,這是相對于穩定性強、稅率難以跟蹤經濟進行調整的稅費制度的優點。
1994年之后的硫含量許可證價格的走勢就反映了美國乃至全球的宏觀經濟形勢。經濟形勢下滑,工業不振,工業對硫含量許可證的需求就減少,許可證價格也就下跌;經濟形勢趨好,工業繁榮,產能擴張,工業對硫含量許可證的需求就增加,許可證價格也就上漲。
1996年后,硫含量許可證價格處于谷底,經濟背景是:國際石油價格不斷下跌,俄羅斯經濟瀕臨崩盤,新興市場國家經濟出現嚴重困難,東南亞金融危機醞釀,全球股市動蕩加劇,最終在1998年夏,投資于俄羅斯國債期權的一家美國著名的基金公司破產,引發歐美局部金融危機。
2000年,硫含量許可證價格出現階段性回調,經濟背景是:2000年,美國互聯網泡沫破滅,納斯達克指數暴跌。
從總體來說,硫含量許可證價格呈低位緩慢上漲趨勢,可見在美國生態環境保護得很好的情況下,美國經濟持續發展;在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得到控制的情況下,美國工業能夠以低成本來應付減排目標,并能實現工業的發展。
4 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預期問題
中國已經承諾在2020年實現單位GDP碳排放減少40%,中國的五年規劃以及規劃中的每一年都有二氧化碳的減排目標,在此目標基礎之上,可以對二氧化碳的排放總量進行直接的控制,以確保規劃目標的順利實現。而相對于成本型規制工具(如稅費制度),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這樣的數量型規制工具更能直接地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避免污染企業在邊際收益大于稅率下的邊際成本的情況下所造成的增排風險。中國于今年三月底在北京市正式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并且建立電子交易平臺,及時跟蹤市場行情和方便交易,這是一項很有價值的制度創新。
4.1 污染企業成本轉嫁的問題
在中國,大型資源性高污染高能耗企業屬于國有壟斷性企業,如火電電力、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煤化工等重工業,這些大型國有企業掌握著經濟上游命脈,且擁有壟斷地位,對生產資料的價格擁有較大的定價權。若采取二氧化碳的總量控制,實行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國有企業的生產技術并未及時調整升級,對二氧化碳排放的巨大需求會促使碳排放權可交易許可證價格的快速上漲,而許可證上漲后的價格仍可接近國有企業為了減排二氧化碳所需技術改進的邊際成本,而這可交易許可證價格和改進技術的邊際成本都是高昂的,在缺乏行業內競爭的情況下國有企業會將高昂的成本轉嫁給下游生產者和消費者,促使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PPI指數上行,帶動整體經濟的通脹水平,給生產者和消費者帶來成本和價格的負擔。
4.2 監管者權力機構腐敗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經濟系統中存在嚴重的腐敗問題,腐敗會侵蝕市場機制,造成市場的不公和無序。權力腐敗會削弱環境規制執行的權力機構對納入到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體系的企業的監督效果,產生虛假的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帶來權力尋租、暗箱操作和數據造假的問題,從而使得限額—可交易許可證制度運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4.3 碳排放權許可證初始分配不公的問題
“從美國、歐盟和中國的實踐看,企業取得排污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政府無償分配、政府獎勵、拍賣、市場購買等,在排污權交易發展的初期階段,無償分配是主要方式,拍賣方式只占很少比重。隨著排污權交易的發展完善,排污權無償分配的比重將趨于減少,而拍賣將成為主要的分配方式。拍賣機制能夠反映出市場對排污權價值的正確估值,促使企業珍視排污權,也促使企業研發新技術削減排污量,以獲取更大的排污權轉讓收入?!?/p>
我國二氧化碳排放規制的主要對象是資源性高污染高能耗的大型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本身擁有較大的經濟權力,且已經長期擁有二氧化碳的排放權,在中國的碳排放權許可證初始分配時最有可能采取的方式是政府無償分配。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實施方案(2012~2015)》指出,配額分年度發放,2013年排放配額基于企業(單位)2009~2011年排放水平,按配額分配方案計算確定,在2012年12月前向企業(單位)免費發放;2014年和2015年排放配額分別根據上一年度排放水平計算確定,在每年5月前發放。“十二五”期間,除免費發放的配額外,政府預留少部分配額,通過拍賣方式進行分配。
但問題在于,“2014年和2015年排放配額分別根據上一年度排放水平計算確定”,即多污染者多獲得碳排放權許可證,少污染者少獲得碳排放權許可證。企業產能占總行業產能比重高的大型污染企業更有可能獲得很大比重配額的碳排放權許可證,從而損害了小型企業或者技術先進碳排放量少的企業,也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污染者付費”的環境規制原則,使一定程度上的“污染者付費”成為了“污染者獲利”。
4.4 市場操縱、惡意炒作和價格投機的問題
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同時啟動了碳排放權交易電子平臺系統。和股票電子交易平臺系統一樣,碳排放權電子交易平臺系統具有及時反映價格、透明化買賣掛單、方便交易、跟蹤資金或持倉買賣動向的優點。碳排放權可交易許可證投放到市場中去,就如同普通商品,在市場中受到大資金量和大持倉量的影響,價格因供求關系,買多價漲,賣多價跌。
在碳排放權許可證初始分配時,若因為分配不公造成碳排放權許可證持倉量過于集中的少數寡頭,則會形成對碳排放權許可證市場的壟斷和操縱。寡頭可以大資金量買入碳排放權許可證,推漲碳排放權許可證價格,從而實現自身資產的迅速增值,獲得暴利;也可以大資金量搶購其余的碳排放權許可證,從而在推漲價格的同時壟斷碳排放權許可證市場,由于經濟是增長上行的,所以從長期來看,碳排放權許可證的壟斷者可以獲得豐厚的壟斷收益。
在碳排放權許可證電子交易市場運行中,如果市場監管不到位,會使得碳排放權許可證成為市場中惡意炒作的象征性商品,使得擁有龐大的資金量或持倉量的“莊家”在碳排放權許可證價格的暴漲暴跌中牟取投機暴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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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撰文指出,轉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在中國的市場化制度變遷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規制下制度創新的空間限制;[1]“公用地災難”與統一市場的阻隔;中央與地方制度博弈目標之間的沖突;創新非均衡下制度變遷水平的區域差異等。本文主要針對地方政府制度創新中存在的問題,探討走出困境的路向選擇。
一、多元產權選擇與微觀主體的動力激勵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問題,完善的產權制度安排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但產權制度不會在自然狀態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憑借其暴力潛能和權威在全社會實現所有權,降低產權界定和轉讓中的交易費用;為產權的運行提供一個公正、安全的制度環境;利用法律和憲法制約利益集團通過重構產權實現財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國家權力對產權的干預。[2](P130~197)我們在考察中國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經驗時,可以發現,多元產權選擇是一個成功經驗,如廣東南海市的“五個輪子一起轉”、浙江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等多元產權企業、廣東順德對企業的多元產權改造等?,F在,從國有制、集體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營個體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國外獨資和合資等等,都有應有的法律地位。哪種產權制度有利于經濟發展和適合于本地的實際,都應該予以扶持和鼓勵。這也是政府職責的應有之義。
當然,我們這里并不主張給予哪種產權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務是履行界定產權和保護產權的職責。對于公有企業,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各級地方政府的產權界限,實現資產管理層次化到產權配置層次化的轉變。對于地方所有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不適合改制的企業的資產管理,其管理模式可參考深圳的三級授權經營模式,把國有資產的最終產權與經營權分開,使國有資產的產權人格化,解決所有者虛位、國有資產無人負責的問題。為了真正實現政企分開,可以考慮在地方人大(屬廣義的政府范疇)設立類似于“國資委”那樣的機構,作為國有資產的人格化代表,并減少委托——鏈條,以便降低交易費用和提高監督的有效性。在產權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應建立起完整的產權法律體系外,地方政府也應有與中央政府配套的產權監管體系,對有關的產權主體進行約束和監督。對于一些小型國有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可以考慮以政府主導的形式對產權進行重組,進行積極的創新和試驗,甚至是“試錯”。在這方面,廣東順德的經驗值得參考,他們對公有企業的改制就是走產權多元化的道路,具體方式有:嫁接外資;劃股出售、公私合營;分拆求活;多種形式租賃、公有民營或民有民營;企業兼并、拍賣;控股、參股;債權股份化或債務等值化改造;企業“先關后改”;公開上市;依法破產。通過改制,使產權具有可分解性(即財產權可以分解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可分散性(即企業產權股份化、多元化和社會化)和可讓渡性(即產權可以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轉讓、買賣、出售、出租),滿足市場經濟對產權交易的要求,使得在產權市場尚未開放的情況下,實現產權制度創新的突破性進展,從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創新的規制約束。
除了對公有產權的界定和保護之外,地方政府還應繼續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強對非公有產權的保護。因為,這是目前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進行制度創新的環節。
產權主要是通過降低交易費用和實現外部性的內在化而實現對經濟的促進作用的。而能夠實現這兩大功能的產權應是那些資產能量化到個人的產權。公有企業在這一方面存在著重大的缺陷,由于資產不量化到個人,其委托—成本大,“內部人控制”使最終所有者難以實現對資產的有效監督,這是造成其經營困難的根本原因。而私有產權因資產的明晰量化和權利義務邊界的確定性而產生極大的激勵,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會收益率,由此帶來極高的生產效率。中國的改革實踐,充分證明了這一點。自1980年以來,中國私營經濟產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長,到1999年6月,私營企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3%(而國有企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例則從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營經濟的貢獻已經接近或超過國營部門,但其所占用的國家資源比重卻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為稀缺的資本資源的國有經濟對國民生產總值的貢獻只占1/3。”[3]中國私營企業用非常有限的資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發揮其內在的潛力。
然而,我們應該看到,私營經濟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長并沒有伴隨其他制度的相應變遷,它的發展還存在著一些嚴重的制度障礙。從政府方面來看,主要的問題有:(1)產權保護制度欠缺?,F有的法律和法規對私營企業合法財產和其他權益的規定比較薄弱,私營企業在與其他經濟主體之間出現糾紛時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從而使其發展的原動力受到削弱。(2)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公正原則沒有真正實現。私營企業在諸如市場準入、銀行信貸、稅費征收和其他社會負擔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運作的不規范和官員擁有太多的超經濟權力,使私營企業主不得不從“尋利”轉向“尋租”,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從私營企業本身來看,問題主要有產權界區不清、家族化管理、規模小、產業結構的低級化和產品結構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產權界區不清,表現在: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主家庭成員或家族成員內部自然人之間的產權界區不清;一部分私營企業,盡管其資本的形式確是私人資本,卻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頂“紅帽子”;[4]一些私營企業是在沒有真正的出資人的混沌狀態下生成的,如負債借錢,從而造成天然的產權不清;一些私營企業主以個人的資本籌辦企業,卻以“合作”之類的形式注冊成立公司。產權主體界區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業的資本積累;企業法人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影響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權威;造成有關人員之間的權、責、利不明確,而產生“搭便車”的道德投機。[5](P42~57)
科思將交易費用概念引入經濟分析中,揭示了交易費用與制度形成的內在關系。他認為,企業和市場的邊界是由市場的交易費用和企業內部的交易費用的相互比較來決定的。[6]但中國在向市場的過渡過程中,需要政府對市場的培育和扶持,企業與市場的交易過程多了一個政府的環節,決定了企業的交易費用必須考慮政府這一因素??聵s住通過實地調研并運用統計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企業、政府和市場三者之間的交易費用變化,[7]認為企業的交易費用由4部分構成:企業與政府的交易費用;市場與政府的交易費用;企業內部交易費用;企業除負擔第二項費用之外的交易費用。中國私營經濟發展的初期,第一、二項交易費用是最重要的(這與科思的理論有所不同),是中國過渡經濟時期私營經濟發展中具有實質性影響的制度問題??聵s住進一步分析,寬松的準入政策比寬松的規制政策更有決定性作用。因為,寬松的準入政策會使私營企業更有發展的機會,而且政府也會采取與其相配套的規制政策,從而使私營企業的交易費用不斷降低,提高其發展的動力。本文認為,政府在實行寬松的準入政策和規制政策的同時,還要履行其產權方面的職能和社會職能,減少企業第三項和第四項方面的交易費用,以進一步調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積極性。
根據上述的事實,本文認為,地方政府在私營產權激勵方面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創新:
第一,切實解決私有產權的保護問題。我國的個體私營經濟從改革初期的“邊際的、填補空缺”的角色發展到現在的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獲得了國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說進入了國家的政治經濟體系范疇,政府理應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實施保護。目前,在國家的物權法還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護私有產權的制度,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這一制度需求,實現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營經濟發展的心理顧慮。
第二,為私營經濟創造一個公平開放的制度環境,減少私營企業的交易費用。這里既包括降低私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費用,也包括在土地使用、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平等機會。但首先是要給予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形式相同的市場準入條件,因為,市場準入條件的放松會帶來連續的制度響應,促使地方政府規范市場,降低規制費用,以及做好產權界定降低企業內部交易費用等工作。
第三,厘定產權邊界。私人產權界區不清本質上是私人企業主自身的問題。我們講保護私有產權,首先要尊重私有企業主自主選擇的權利?!耙驗樗綘I資本最清楚重新界定產權對企業發展究竟有效無效,最清楚重新界定產權所需要支付的代價究竟有多高?!盵5](P58)但當私人資本意識到界定產權的成本遠遠小于繼續維持產權含混所蒙受的效率損失時,就會要求進行制度創新,要求政府出面界定產權。這時,地方政府就應協助做好企業的資產評估工作,界定產權主體及邊界,保證產權主體權利義務的落實。當然,在解決私人資本產權不清的問題上最為重要的是要給予其市場直接融資的制度條件。在這方面,目前我國還存在嚴重的制度短缺。市場融資有兩個主要渠道,一是公開上市發行股票,二是通過銀行借貸。而政策對私營資本上市有諸多限制,銀行貸款也有非??量痰臈l件。這雖然是中央政府制度創新空間的范疇,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組織優勢去推動這些領域的制度變革。
第四,加強意識形態宣傳,消除社會對私有產權的歧視。意識形態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過強化人們對產權和其他制度的認同而減少統治階級的統治費用。但意識形態這種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源于“傳統根性和歷史積淀”,[8]比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有持久性和滯后性。雖然從法律上中國早已確立了私營經濟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但人們思想中的“公有”意識仍根深蒂固,它仍然在很多情況下影響著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因此,地方政府應強化對私營經濟在中國經濟中重要地位的宣傳,并給予其應有的政治待遇,逐漸消除人們對私營經濟的歧視,使私營經濟的發展有一個寬松的社會環境。
第五,除了上述產權、制度環境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創新以外,地方政府還應建立符合市場運作規范的政府行政制度秩序、發展要素市場、引導私營企業的產業結構向高級化轉變、引導它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提供信息服務以減少交易費用和經營風險等。
二、以制度化約束規范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制度創新關系
一些后發國家尤其是東亞國家的歷史經驗表明,不發達國家在向市場制度變遷過程中,中央政府的有效協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高度的組織動員能力、權威主義的政治傳統和作用機制以及強調集體價值為核心的傳統文化,是東亞國家現代化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國可以借鑒的富有價值的制度遺產。西方市場化和現代化的變遷過程是在比較有利的國際國內環境下一步步演變而來的,而現在的不發達國家既面臨著國內要求快速發展的社會壓力,又面臨著國際上日益增強的經濟政治壓力;既要保持不斷變革的勢頭,又要保持社會的穩定和統一,因此,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主導作用是應對這種復雜局面的重要保證。
從過去一個世紀西方的發展規律來看,市場制度的發展和市場功能的擴大,并不是伴隨著政府功能的縮小,相反,政府功能尤其是政府的經濟功能在不斷強化。在政府體系內,出現了兩個集權化運動:一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集權,二是議會權力向政府行政首腦的轉移。一個成熟的市場體系的有效運作,需要有一個有效的政府尤其是有效的中央政府,以保證市場的有序競爭。政府在市場運行中的功能是綜合性和整體性的,主要表現在:[9](1)有效的市場運作,需要有一個統一的、開放的和規范的市場秩序,以使原材料、商品、人才、勞動力、資金等資源要素能夠自由和有序流動,降低交易費用。但是,市場又是一種分散的力量,它在運行中很容易與地方性的力量結合,不斷地弱化社會的凝聚力。地方政府的“經濟人”性質使其出臺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的制度安排,從而阻隔市場的統一,影響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動,最終導致市場功能和交易活動的萎縮。因此,只有具有高度權威的中央政府運用其組織力量才能塑造統一的市場秩序。(2)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是建立和健全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統一、科學、結構合理的制度體系是成熟的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而統一的制度體系的安排和貫徹,只有在統一的政府權力體系中才能實現。(3)市場的運行需要公共產品和社會保障。一些公共產品投資大、見效慢,并具有壟斷性,特別是關系到全局性的公共產品,如基礎設施,它們是市場運行所必需的,需要政府的統一規劃和大量投入。
可見,在調整中央與地方制度創新的關系時,一定的中央集權是需要的。但是,中國這樣一個大國,各地的資源稟賦千差萬別,需要多級的分層調控,需要多層的制度創新,不然,就會扼抑特色性制度潛能的發揮,扼抑人們對制度的合理預期和創新動力,地方市場的活力也就難以顯現。而沒有繁榮的地方市場就沒有繁榮的全國市場。為此,必須找到一條既有利于中央適度集權,又有利于調動地方積極性的兩全之策。這個兩全之策就是遵循市場的原則,以市場作為規制中央與地方制度創新關系的坐標:一是無論中央的制度創新還是地方的制度創新,都不要超越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即凡是市場能調節的就由市場調節,市場失靈的地方有的就需要政府進行制度創新。二是以市場的原則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創新空間,既要有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有序運轉,又要有利于地方市場的繁榮,發揮地方政府創新的積極性。
根據上述原則,中央的制度創新空間應是:制訂國民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并以相應的制度安排,如通過財政政策、貸幣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等引導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和高級化;建立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管理機制,保持總供求關系的動態平衡;對收入分配關系進行宏觀調控,建立既保證效率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與調節制度;維護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市場規則,打破地區、部門對市場的侵害和封鎖,培育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組織和提供公共產品(全國性的);協調工農、城鄉、地區關系,實現制度的均衡發展。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空間包括:根據中央政府的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的發展規劃,并作出與此規劃和中央宏觀目標相協調的地方制度安排;制定地方財政和區域性收入分配制度,引導和調節本地區的市場供求關系;培育地方性市場體系,推動區域市場與全國統一市場的開放和對接,為本地區社會經濟生活的規范運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管理地方國有資產,保證其完整、保值和增值;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框架內調整本地區的產業結構,實現區域內資源的高效配置;組織和提供本地區的公共產品。
中央與地方制度創新空間界線的落實,除了以法律化的機制約束兩者之間的制度博弈關系外,還要建立中央對地方的有效監督機制:一是中央對地方的政治約束,這集中體現在中央對地方的人事控制權方面。二是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鏟除地方保護主義。解決這一問題需要中央與地方的相互配合和協調,從法律、行政和經濟等多方面進行綜合治理。為了加大治理、預防和懲罰力度,可以把這一工作列入最高權力機關的工作日程,對其進行專項治理;中央和地方的紀檢、法律監督部門應將這問題列為執法監督的一項專門內容;中央對地方的績效評估中,應改變過于強調經濟發展指標的做法,引導地方政府放棄片面追求經濟速度的發展思路。三是中央對地方的經濟約束。要通過建立財政補助制度和財政監督制度等一系列經濟制度,形成一種中央對地方的硬性制約和推動機制,達到調控地方制度目標的目的。西方各國中央政府建立的對地方政府的“財政制約和推動機制”值得我們借鑒。它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財政收入為基礎(中央財政收入總額約占國民總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過將收入的一部分以財政補助的形式撥給地方,達到引導地方政府實施中央制度安排和宏觀協調社會發展的目的。在亞洲的日本和韓國,財權主要集中于中央,然后中央政府通過撥款和補助等轉移支付手段,達到調整地區間財力差異,促進區域經濟均衡發展的目的。在日本,中央政府為貫徹自己的政策意圖特設了國庫支出金,采取直接撥款的方式,將一部分資金撥給地方使用,這部分資金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高達20%。[10]因此,通過轉移支付,增強地方政府的制度變革能力,是一個可行的辦法。目前,我國在中央與地方分稅制下,中央通過轉移支付返還地方的稅收比率以及地方獲得中央補貼占上交中央稅收的比率,都要有規范的制度約束,保證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穩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轉移支付總量被擠占及轉移支付的隨意性。同時,要根據中國的國情,確定轉移支付的比重,即應以不損害發達地區的經濟增長潛力為前提,否則就會造成與“效率優先”原則相悖的保護落后、挫傷先進的結果。我們在解決地區之間的差距問題上,不能簡單地采取“劫富濟貧”方法。要承認,一定的不平衡總是存在的。在某種意義上,不平衡還有利于增加不同地區之間的競爭壓力,促使各地更好地挖潛,實施制度創新,使資源配置達到更優狀態。落后地區的發展,主要應建立在對自身資源優勢的充分認識的基礎上,進行切合實際的制度創新,摸索一條適合自身實際的發展道路,這才是一個治本的辦法。
三、退出市場職能領域,實現制度創新的范式轉換
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扮演什么角色,不同的理論流派有不同的側重。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經濟自由主義到現代經濟自由主義從“政府失敗”出發,主張無需國家干預的市場,由“看不見的手”發揮調節作用;克服市場缺陷的出路是明晰產權而不是國家干預;市場失靈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而不是市場自身。而從15世紀末的重商主義到凱恩斯理論以及制度經濟學派,則從“市場失靈”出發,強調國家干預的作用。布勞恩和杰克遜認為,市場失靈的原因是存在公共物品與外部效應、存在不完全競爭(在自然壟斷的領域內存在降低成本提高利潤的現象)、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存在不確定性。[11]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預去彌補市場的不足。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市場本身就是一套社會制度,市場中的交易包括契約性的協議和產權的讓渡,還包括構造、組織交換活動并使其合法化的機制。簡言之,市場就是組織化、制度化的交換,它本身便包含著政治體系的力量與影響,深深地嵌入廣泛的政治與社會結構之中?!盁o形的手”背后有著有形的社會結構在調節以私利為目的的個人及其行動。在一個健全的市場體系中,需要有產權和交易活動能得到合法認可和有效保護的制度環境,這要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絕對不受政府及其制度約束的市場“真空”,所謂的“市場失靈”其實在較大程度上是“制度失靈”的外顯。[12](P348)
但是,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彌補市場的不足,而不是取市場而代之:一是維持秩序職能,即有效保護產權和提供市場交易的基本博弈規則;二是解決市場本身無法克服的外部性問題,提供社會所必需的公共產品。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利益的維護者和地方公共秩序的建設者,在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要以制度創新去彌補市場的缺陷,實現市場化的制度均衡,既防止制度供給的過剩,也要防止制度供給的不足。
然而,我們在考察轉型期中國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時可以發現,地方政府經常直接參與本地企業的經營活動,代行了市場的職能。這種創新有其客觀必然性,因為在市場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難以誘發微觀主體的制度創新,或者即使微觀主體有創新的需求和動機,在中央制度進入壁壘的約束下也難以實現創新的愿望,從而使地方政府充當了制度創新的主角,彌補了市場和企業的不足,但其弊端也伴隨而生。一是造成了政企不分,增加了企業交易過程的環節和費用,也使企業難以獨立地走上市場。前面提到的“公用地災難”、中央與地方制度博弈目標的沖突等弊端,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代行了市場的職能。因為,與企業綁在一起后,地方政府就難免會從本位主義出發,在其權力范圍內施行有利于本地企業的制度安排,從而與其他地區和中央的制度變遷目標發生沖突,應驗了“諾思悖論”:成也政府,敗也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過多地干預市場,出現了制度供給過剩;另一方面,在公共產品的問題上卻出現了制度供給不足。要走出這一困境,就要實現制度創新范式的轉換:從代替市場到退出市場,即凡是市場能調節的領域交由市場去調節,由市場主體根據需求自主實施制度創新,政府則主要作為市場秩序的維護者而發揮作用。
政府退出市場職能領域后,在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微觀主體的誘致性制度創新才能萌生和繁榮,最終達到由政府主導的供給型制度變遷方式向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方式的轉變。只有實現了這一轉變,一個國家的制度變遷才會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持續性的制度均衡才有可能出現。因為,在一個自主和平等的環境中,微觀主體能夠及時感知和捕捉到獲利的機會,并在自愿和一致的基礎上,通過排除外部性和搭便車等問題,最終完成制度創新。這種創新,更有利于轉化為人們的自覺行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13]達到制度創新的預期效果。
為實現制度創新范式的轉換,地方政府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創新:
第一,收縮公有經濟的市場戰線。公有企業的產權缺陷使其極易陷入資產無人負責的境地,改革的基本思路應該是:今后在一般競爭性行業里,不再搞公有企業。對原有一般競爭性行業中的公有企業要改造成非公有企業,包括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業。這是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問題的一個根本辦法。由于地方所屬企業能夠增加與銷售收入掛鉤的上繳費用,能夠提供員工飯碗保障地區就業和社會穩定,所以地方政府總是傾向于外延式的經濟擴張,導致嚴重的重復建設問題,并且還會想方設法維持企業甚至是長期虧損企業的生存。只有斬斷了地方政府與企業的資產隸屬關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無效擴張的現象。道理很簡單,沒有哪一個私人資產所有者會允許企業的無效擴張的。
第二,明確政府職能的合理邊界。有關政府職能的邊界問題,總的來說,它應限于市場失靈和維護秩序領域。類似于企業投資和經營等微觀領域的事務,應交由市場去調節。但在實際管理活動中,受利益的驅動,地方政府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走入市場職能領域。最近某省政府出面組織,由若干國有資產公司出資組建熊貓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14]這種“拉郎配”的政府行為,是地方政府追求規模、熱衷于評比的排序、表現政績的傳統管理方式的延續。它明顯超越了政府職能的合理邊界,也遭到了部分企業的反對。張維迎說:“哪一個國家,哪一個地方,政府在處理企業問題上花得精力越多,企業在處理與政府關系上花得精力越多,這個國家就越落后?!盵15](P210)
第三,放松管制。管制即按照某種規則行事之意,目的是要使市場競爭處于一種公平的狀態,避免社會利益的損失。張維迎認為,西方管制的基本理念是怎么去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有效運轉。他們普遍同意,自由簽約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雙方的協議不形成對第三方的損害,管制就沒有必要;只有市場運轉會形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而這種損害又無法通過當事人之間解決時,才需要政府管制。而我們過去的計劃經濟從一開始就立足于取消市場和消滅市場。[15](P99~111)由于政府官員在實施管制時有自己的效用函數和信息的不完全等原因,使政府管制經常失效,因此,我們現在的問題是要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強管制。目前,放松管制的重點是對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政府直接干預和控制企業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諸如阻礙資源有效配置、行政效率低下、尋租和腐敗滋生和蔓延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點是減少審批的事項和明確政府審批的范圍,衡量的尺度是:一是市場尺度,即凡是市場能調節的,政府就不要設立審批去干預。二是經濟尺度,這主要從成本—效益方面考察審批的收益與成本是否對稱。三是技術的尺度,即從技術能力方面看行政審批能不能把審批的事務管住,審批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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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府兵制時代,存在著多種兵員。從軍隊作用上看,有禁軍、有到京師番上的府兵,有駐屯防戍的防人和鎮軍,還有專事征討的行軍;前兩種是常備軍,后一種屬臨時組建,而不上番和不從征行的在家府兵,則屬預備軍。從士兵的身份上看,既有府兵,又有募兵;前者是征點,后者是召募,因此這也是集兵方式的不同,但二者都有強制性。在行軍和鎮軍中,既有府兵也有募兵,還有以力役的形式承擔軍事任務的民眾,如防丁等。從軍隊的統領系統來看,府兵平時統于十六衛,行軍則臨時設行軍總管,防人統于都督府,而鎮軍則成為由府兵制時代向節度使兵制時代演進的中介。從軍隊的編制上看,府兵平時的編制和行軍的編制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府兵是身份性的終身兵,但不是職業兵。當他服役時,需要自備一些軍資,但當他不服役時,卻不必向政府承擔其它義務;同時,他們服役也有時間限度。逾期服役的府兵,雖然身份仍是府兵,但政府會對其超役時間予以補償,這就使他們與募兵一樣得到了政府的酬勞,使“府兵募兵化”了?!案哪急笔钦艞壐频姆绞健S谑?,禁軍也直接全部改成了召募。
隨著國家軍事形勢的變化,駐屯于邊地的軍隊日漸增強。承擔這部分任務的軍隊,起初是由都督府統領的鎮戍防人;此后在征服邊地部族后,設置都護府或都督府對他們進行監管,這些都護府或都督府所統領的駐兵,我們稱之為鎮軍或邊軍。再后,隨著這些被征服部族的復興,他們對唐朝邊地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唐廷不得不增加鎮軍的數量和駐屯的地點(這些軍隊主要有兩種來源,一種是行軍結束后留下的屯防軍隊,另一種是面對邊地形勢的惡化,專門在某地設立的屯駐軍隊),這些軍隊突破了原來都護府或都督府的統領范圍,出現了單獨的編制,這就是軍、鎮、守捉、城等。為了加強彼此的配合,充分發揮其作用,唐廷以劃分防區的形式,確立了這些駐屯軍隊之間的統屬關系,形成了安史之亂以前的八個(后分為十個)邊地節度使及其下屬的軍、鎮、守捉、城,于是新的防御體系(各節度使之間的配合)和軍隊統領體系(節度使所統領的軍、鎮、守捉、城)最終得以確立。
無論是府兵制時代,還是節度使兵制時代,從軍隊的性質來看,都有中央軍隊和地方軍隊之別;在安史之亂發生以后,節度使兵制下本屬中央的軍隊逐漸地方化。從士兵的種族來看,又有漢兵與蕃兵之異。
下面,我們就根據唐代兵制的構成和變化情況,對近五十年來大陸地區的唐代兵制研究作一回顧。因已出版多種相關論著目錄,[1] 我們對成果不再一一羅列,僅就自己的理解所及,談些認識;囿于見聞和理解,不當之處,敬請教正。
一 府兵制時代的兵制研究
(一) 關于府兵制
府兵,既是泛稱也是專稱。我們所講的府兵制是專稱,是指起源于西魏、北周,經隋代的變化而入唐的一種軍事制度。它既表明這一制度下的士兵具有身份性,也表示這種兵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軍隊組織體系;同時,其內涵前后又有變化。在唐朝的府兵制時代,府兵制當然是兵制的主體,但還有其它相關制度與之配合,為其補充。府兵制淵源于西魏、北周,但唐代的府兵制纔是本文的重點,對其淵源的研究,祇在必要時作些回溯而不予展開。
關于府兵制的研究,大致可分為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對相關史料的補充和訂正。《新唐書·地理志》記載了各地折沖府的設置,《新唐書·兵志》又較為集中地記載了府兵制的各個方面,而《唐六典》、《通典》、《舊唐書·職官志》、《唐會要》、《新唐書·百官志》等記載典章制度的史籍中,也從官制的角度,談到了府兵制的組織、設官、祿秩等。唐長孺《唐書兵志箋正》對唐代兵制記載最為集中和系統的《新唐書·兵志》進行了全面梳理,考辨異同,定其是非,為進一步研究兵制提供了堅實的史料學基礎;其中卷一是對府兵制的箋正。[2]
折沖府的設置和分布,是最早引起學者注意的一個方面。勞格、羅振玉、谷霽光、岑仲勉等都曾利用金石、敦煌文書、時人文集等史料,對折沖府的府名、分布、數目進行了考訂,證實了折沖府設立最多的地區是關內道,表現了李唐王室居重馭輕的政治意圖。[3] 其中,對折沖府的總數和河北道的設府與否成為爭論的一個焦點。[4]
另一方面,是對府兵制的淵源、流變、運作等情況所進行的研究;當然,這一研究的基礎仍然是對相關史料的解讀和辨析。陳寅恪在《府兵制前期史料試釋》中,[5] 首先揭示出府兵制淵源于鮮卑部落兵制,有一個復雜的變化過程,即“由西魏制變為唐代制”,特別指出不能以后期的史料來認識前期的制度。具體而言,在軍隊統領上,是由鮮卑部落兵制下的酋長領兵制變成為君主直轄制;這一變化發生在北周。從士兵的身份上看,則是由兵農分離的職業兵,變成為兵農合一之制;這一變化發生在隋代。這篇文章點出了府兵制的關鍵之處,將府兵制研究提高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此后的研究,或許對他的看法存在著不同意見(如對府兵淵源于鮮卑部落兵制含義的論證,對兵農合一的爭論等),或許對府兵制的勾勒更為具體,但從總體上來看,我們對府兵制的理解和認識大致不出這一范圍。換句話說,此文對府兵制的研究具有質的推進,后人的許多研究都是在此基礎上的量變。當然,這篇文章的范圍是府兵制的前期,對唐代府兵制的情況涉及不多。
谷霽光《府兵制度考釋》在對府兵制研究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對府兵制作了系統的勾勒,使我們對這一制度的了解更加清晰??梢哉f,這是一部府兵制研究的集大成的著作。與此前的研究相比,特別是與陳寅恪的研究相比,他不僅勾勒了府兵制的組織系統,還強調了家兵部曲與鮮卑兵制的關系、北周府兵與鄉兵的關系(鄉兵是如何通過納入府兵系統而中央化的)、府兵與其它兵制的關系(如府兵與禁軍的關系)、隋后期府兵與內外宿衛軍及中外軍的關系、府兵制與軍鎮城戍及邊兵的關系等,糾正了府兵制是隋唐惟一兵制的誤解(這一點,是我們認識府兵制上的又一個重要的躍進,可惜當時未能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同時,還指出了府兵制與地方州郡的關系等??偟膩碚f,這部著作使府兵制的研究更為具體而深入了。[6]
需要指出的是,1949年以后,大多數歷史研究者已將史學觀作為自己研究歷史的指南,多從經濟的角度來認識歷史上的方方面面。研究者將府兵制作為上層建筑,從經濟基礎的角度來加以審視,是當時研究府兵制的一個主要方向(《府兵制度考釋》也從經濟角度對府兵制進行了思考,探討了府兵制與均田制、賦稅制的關系;還運用的國家學說,探討了府兵制的職能等)。這樣的研究,一方面為研究者認識這一制度提供了新的視野,但也過于公式化。比如,大多數研究者都認為,作為上層建筑的府兵制,其經濟基礎就是均田制;府兵制的設置、破壞,都是由均田制的實施和破壞決定的。從邏輯上說,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會有什么樣的上層建筑,但并不是說,上層建筑的一切變化都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事實上,所謂府兵制的破壞,是政府為適應新的軍事形勢的要求,通過將府兵變成募兵的方式,放棄了府兵制。國家能夠對上層建筑進行主動的調整,而不都祇是被動的接納。
總之,陳寅恪之后的對于府兵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府兵制的淵源和演變,(二)府兵制的組織體制及其與其它武裝力量和地方州郡的關系,(三)府兵制這一在中國古代史上頗具特色的兵制,其存在及崩壞的原因,(四)對唐代府兵制研究的加強。
敦煌、吐魯番文書在府兵制研究中的應用,使我們對府兵制的了解更為具體,還印證或補充了相關史料的記載。史料中記載了府兵的主要職責是番上和征行、鎮守,但對鎮守的記載很少且很模糊。唐長孺《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的西州府兵》,[7]利用吐魯番出土文書,對西州府兵的檢點、衛士所承擔的征鎮防戍之役作了全面勾勒。特別是對史籍中語焉不詳的府兵的鎮戍鎮守(鎮守分為兩種,一種是軍鎮的鎮守,一種是鎮戍的鎮守),即充當防人的服役情況,以及在此期間所承擔的各種雜役的勾勒,尤為重要。另外,按規定,府兵需到京師上番宿衛,但文書中并沒有發現當地府兵到中央上番宿衛的史料。唐先生特別點出了這一點,但未作論述。張國剛則認為府兵上番分為到中央服役和在當地地方服役兩種。[8] 我們認為,張先生舉出的府兵在地方所服之役,與唐先生所舉出的府兵在充當鎮戍防人期間所服的各種雜役之間的關系,可能是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這一問題的解決,無疑會進一步加深我們對府兵番役的認識。
府兵的資裝問題,史籍記載更為簡略和原則;吐魯番文書則提供了許多詳細的情況。孫繼民《吐魯番文書所見唐代府兵裝備》,討論了府兵的馬匹、器仗、資裝等情況;[9] 陳仲安、張國剛等則對“府兵隨身七事”也進行了考辨和分析。[10]
(二) 與府兵制相關的諸方面
府兵制無疑是唐府兵制時代的兵制的主體,但從兵員上說,府兵并不是當時惟一的兵員;政府常常通過召募結集軍隊,這就是所謂的募兵或兵募。
募兵是相對于府兵而言的。從集兵方式來說,府兵是征,募兵是政府出資召募,二者都具有強制性;從身份上看,府兵具有身份性,而募兵則不具有身份性,事畢放歸,仍為百姓。唐耕耦較早注意到了這一問題,[11] 張國剛則對其行賜與資糧作了進一步探討。[12] 但他們二位都強調了兵募制是既區別于府兵又區別于唐后期募兵制的一種獨立的兵制。其實,唐前期之所以強調募,主要針對的是府兵;唐后期的士兵無論是長期服役還是短期服役,都是由募而來。士兵服役由短期而變為長期乃至終身,是軍隊職業化的過程,與上述相對于府兵來討論的募兵并不完全是同一個問題。至于唐后期“兵募”這一名稱已不易見,是因為這一時期兵士都是由募而來,而且對他們有了固定的稱呼,即“健兒”;這并不涉及制度的變化。
其次,府兵是輪番服役,且以防戍為主。正在上番的軍人,總數不過十幾萬人。遇有戰事,即需臨時組建軍隊,這就是所謂的“行軍”??梢哉f,行軍是府兵制的一個組成部分。
較早注意并對行軍進行系統研究的是孫繼民。他在1984年完成了《從吐魯番文書所見的行軍制度》;[13] 此后,在一系列有關行軍研究的文章的基礎上[14],出版了《唐代行軍制度研究》一書[15]。該書對行軍的統帥、軍將及其僚佐,行軍的編制、兵種,行軍的偵察、預警,戰略戰術、后勤保障等各個方面都作了詳盡的考述。這是學術界對這一問題所作的第一次系統周密的研究。他利用敦煌吐魯番文書對行軍所作的研究,其成果集中反映在其《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軍事文書初探》“第三編與行軍有關的文書”中。
敦煌吐魯番文書也提供了許多行軍個案及相關細節。唐長孺《唐西州差兵文書跋》對金牙道行軍總管命令地方結集兵員的情況進行了考釋,其中最重要的是,他指出垂拱年間隨著軍事形勢的漸趨緊張,兵員也漸感不足,按常規征點府兵和白丁從軍已不足應付當時的戰局,為此,他們要求征發本不應參與征行的三衛。垂拱年間成為唐前期兵制轉變的一個關鍵時期。[16] 還有不少利用文獻對文書中所出現的具體行軍個案進行過勾勒和稽考,但總的來說,對文書的考釋超過了對行軍本身的研究。
既非府兵,又不經政府召募,而是以徭役的形式承擔軍事任務的人,就是防丁。唐長孺在《敦煌所出郿縣尉判集中所見的唐代防丁》中,對此作了討論。[17]
二 節度使時代的兵制研究
唐前期存在一個府兵制向新的兵制演變的過程。唐長孺是首先注意到這一問題,并對此進行了系統論證的學者。他把這一變化過程概括為從府兵制向軍區的演變,這不僅打破了人們對府兵制的理想化的理解,指出了軍區(即軍鎮守捉)的成立更有利于完成軍事任務,而且打破了將府兵制視作唐代惟一兵制的誤解,大大深化了人們對唐代兵制的認識。此后關于唐代兵制演變的研究基本上是順著這一思路來進行的。 [18]
孟彥弘《唐前期的兵制與邊防》對府兵制、節度使兵制的內涵作了明確界定,以士兵身份和軍隊統領系統為線索對其間的演變軌跡作了勾勒。特別是點出了“府兵的募兵化”,認為所謂府兵制的破壞,實際上是政府在新的軍事形勢下,對府兵制的放棄。均田制是府兵制成立的前提,但并不是它破壞的原因(政府放棄府兵制時,均田制還沒有破壞到連府兵制都無力支持的程度)。在統領系統上,則經過了從都督府到都護府再到節度使的變化。[19]
對這一變化,許多學者歸納為從行軍到鎮軍。這是從軍隊作用的發揮形式著眼的。這確實是軍制轉變的一個方面,但卻忽略了軍人或兵員本身的變化。同時,并不是所有的鎮軍都是由行軍變化而來的,如鎮戍防人,如都護府所統領的軍隊,如平高昌后調往鎮守的軍隊等。岑仲勉就直接視之為廢府兵制之后出現的“邊兵”,而沒有把它視作與府兵制有內在關聯的變化。[20] 因此,這一概括不夠全面和準確。
所謂節度使兵制下的軍隊,就是藩鎮軍隊。軍隊的性質前后有很大變化,即由國家的軍隊一變而成為地方的軍隊;其契機就是安史之亂。[21] 對藩鎮以及藩鎮軍隊研究最多的是張國剛。他關于藩鎮分類、兵變等問題的研究,對后來正確理解唐后期的所謂藩鎮割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些成果都收集在其《唐代藩鎮研究》論集中。[22] 他在《唐代健兒考》中,對藩鎮軍隊的士兵待遇和家口糧作了很好的勾稽,[23] 打破了士兵為爭得對家口的供給而要進行兵變的認識。[24] 《唐代藩鎮軍將職級考略》對嚴耕望所未考或所考未詳者作了考證,主要有都頭(都知兵馬使)、兵馬使、同兵馬使·散兵馬使·同散兵馬使、十將、散將·同十將(同正將)·同副將·同散將、押衙(牙)、虞候、教練使等。[25] 在《唐代藩鎮的軍事體制》中,指出了藩鎮軍隊包含三個部分,即駐守于州的牙兵、各個支州支郡的駐兵、各縣的軍鎮等。[26] 戴偉華《唐方鎮文職僚佐考》對唐代方鎮的文職僚佐進行了稽考編年。[27] 這雖然不是對制度的考察,但這一工作卻為我們進一步研究相關問題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三 其它方面
唐代兵制的一些方面是通貫有唐一代的,或者說,是兼跨府兵制時代和節度使兵制時代,雖然也可能因兵制時代不同而內容有異。比如蕃兵、團結兵、軍事武器、烽燧制度等。
在兵員的民族成分上,除漢人充兵外,還有大量的游牧部族參與了唐廷的軍事行動,這就是所謂的蕃兵。但同是蕃兵,他們之間又有區別。一種是保有其部落,而且也未必降附唐廷;另一種是不僅歸附唐廷,而且不再有部落的組織形式。[28] 同時,唐前期還有一種見諸史籍的“兵員”,就是城傍或城傍子弟。
方積六在討論團結兵時,糾正了日本學者認為城傍是團結兵的看法,指出他們是因戰敗或主動歸附而遷入唐境的北方游牧部族,因此,他們主要是在河北、朔方地區,時間是在天寶年間以前。他們不是團結兵。這是對城傍認識的一個質的突破。[29] 在此基礎上,李錦繡不僅將因歸附而被安置在軍鎮周圍的“城傍”一一坐實,而且指出從武后時開始,他們逐漸被納入到了邊軍的正式軍額中,變成了唐廷邊軍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這一過程完成于安史之亂中。至此,作為兵員之一種的“城傍子弟”已基本搞清。但她將“側近軍州”、“側近人”等都視作城傍,則似嫌寬泛。同時,她從陳寅恪所提出的文化史觀著眼,認為這部分人是造成唐后期藩鎮割據的主要原因。[30] 這一看法,雖是對作為兵員的城傍研究的深入,但結論本身卻有些簡單化(陳寅恪以“胡化”來解釋河北的割據,是把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控制與文化、民族差異等同看待,已使問題簡單化了)。
至于以部落或種族形式參加唐廷軍事行動的“蕃兵”,實際上并不是唐廷的兵員,而是向他們借兵而已,如幫助唐廷討伐安史之亂的回紇等。[31] 嚴格說來,這并不是一種軍事制度。
從武則天時起,唐廷在地方組建屬于民兵性質的地方部隊,即團結兵。方積六對團結兵的數量、團練使與團結兵之間的關系作了精辟的辨析,糾正了日本學者的誤解;并對唐后期團結兵情況作了描述。[32] 張國剛《關于唐代團結兵史料的辨析》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認為除健兒、彍騎之外的兵募、防丁、屯丁或土鎮兵都是團結兵;這些人不是職業兵,不具有身份性,在役為兵,放役為民。兩人對開元十五年十二月制書中所提到的“團結”的含義有很大分歧:方積六認為是動詞,而張國剛則認為是指團結兵。[33] 對史料理解的不同,導致了對團結兵人數估計的不同,從而決定了兩人對“團結兵”之所指也有了分歧。我以為方先生的理解更為妥當。唐后期朝廷對軍隊進行過一次整頓,這就是《唐會要》卷七八“諸使雜錄上”所載:“其兵士量險隘召募,謂之健兒;……當上百姓,名曰團練?!贝撕?,地方上民兵性質的軍隊就有了統稱。當然,可能團結兵本身有一個從專稱到統稱的過程,因此也就有所指內涵不盡一致的情況,而不應一概視之。
與此相關,還有“子弟”,它是一種類似于兵役的役。有人徑視之為兵役,而且認為這是兵役之一種。這種理解或欠妥,因為子弟在唐代并不是專稱。只能說在“役”中,有子弟一項;雖然此役與軍事密切相關。
唐前期在府兵系統之外,有獨立的禁軍。安史之亂以后,隨著軍隊的地方化,中央不得不再組建軍隊,這支軍隊就是以神策軍為中心的中央直屬部隊。這支部隊與其說是禁軍,不如說它是相對于地方藩鎮部隊而言的中央部隊;或者說是中央軍隊與禁軍的合二為一。關于唐前期的禁軍,唐長孺在《唐書兵志箋正》卷三中有所考證。唐后期的禁軍因與宦權專權關系密切而受到大家的普遍關注,成果也較多,比如齊勇鋒《說神策軍》、[34] 賈憲保《神策中慰與神策軍》、[35] 張國剛《唐代的神策軍》等[36]。
關于軍費支出,陳明光《唐代財政史新編》和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都有論述。[37]前者過于簡單,后者雖僅出版上卷,所敘述的只是唐前期的情況,卻很詳盡。但是,由于對兵制的情況認識不夠,后者在敘述的分類上頗顯紛亂。她將軍費開支分作隴右監牧費、禁軍及京師宿衛兵費和邊兵費三類,在邊兵費下又對軍器、軍糧、軍衣賜、其它雜費分別作了敘述。在這四類開支之下,是將府兵、募兵、行軍等混同敘述,這就使邊兵與府兵的關系、行軍與府兵·募兵的關系弄得非?;靵y,從而影響了我們對唐前期不同兵員、不同費用的認識。
烽候制度與兵制密切相關。關于唐代烽候的情況,可參程喜霖《漢唐烽燧制度研究》中的唐代部分。[38]
四 結語
從研究的時間和過程上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主要是以府兵制為研究中心。最早是利用墓志等史料對史籍(特別是對《新唐書·地理志》)中所記載的折沖府進行考訂和補充,此后則對府兵制的其它更為重要的方面更加關注,使府兵制的研究取得了質的進步。第二階段是擴大了研究的范圍,注意到了府兵制之外的如募兵、團結兵等方面;節度使兵制也受到了注意(如健兒、方鎮幕府等)。同時,還利用新發現的敦煌、吐魯番文書對府兵制的一些細節和一些史籍記載不甚明了之處進行了勾勒和補訂,取得了不少成果。
從研究方法和研究深度來看,已有的成果大致可分作以下幾類。第一類成果是對兵制的某一個方面所進行的勾稽,比如勞格、羅振玉等利用金石等史料對折沖府的數目和分布地區所進行的考訂(嚴格說來,這還沒有脫離史料收集的范圍)。第二類成果是對有關兵制的各種不同記載進行辨析,這種辨析是以對史料所記載的制度有相當深入的理解為前提,否則就不可能通過辨異同而定是非;如唐長孺對《新唐書·兵志》所作的全面整理。與此相關,就是靜態地、個案式地恢復兵制某個方面的原貌,比如對兵募、團結兵、健兒等分別進行的勾稽。第三類成果是將兵制視作一個變化的有機整體,研究其演變的過程和契機,探討其與其它相關方面的聯系,比如陳寅恪《府兵制前期史料試釋》、谷霽光《府兵制度考釋》對府兵制演變的研究,唐長孺《唐代軍事制度之演變》對府兵制向軍區演變的勾勒(對唐代兵制來說,《唐代軍事制度之演變》的眼界更寬、范圍更廣)。第四類成果是把兵制放到唐代的社會歷史背景中來考察其意義,比如陳寅恪認為在府兵制時代,軍府的分布和這種兵制本身所具有的兵農合一之制,是地方革命不易成功的原因之一。
從已有的成果看,對府兵制時代的兵制,研究得較為充分;對府兵制向節度使兵制演變的研究也較有深度;而對節度使兵制的研究,則還處在個案研究的階段,缺少全面、綜合性的研究。將兵制置于社會政治中來研究其意義,最為欠缺;但這方面的研究,與研究者對這一時期社會狀況的全面理解密切相關,稍一不慎,就會牽強附會,或求之過深。
從府兵制的研究可以看出,新史料的出現補充了我們過去對一些問題知之甚少或模糊不清的認識,對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起了很大的刺激作用,但是,它并沒有從根本上推翻基本史籍的基本記載。比如對行軍的認識,對府兵制本身的認識,都因敦煌吐魯番文書的出現而為我們提供了更多的細節,為我們認識的深化提供了條件。因此,我們以為,新史料對我們研究唐代兵制起了很大的刺激作用,但對唐代兵制總體的認識和理解來說,它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
注釋
[1]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魏晉隋唐史研究室編《隋唐五代史論著目錄》(1990—1981),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胡戟主編《隋唐五代史論著目錄》(1982—1995),陜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中國史學論文索引》第三編(1949—1976),中華書局,1995;盧善煥、師勤編《中國敦煌吐魯番學著述資料目錄索引》(1909—1984),師勤編《中國敦煌吐魯番學著述資料目錄索引續編》(1985—1989),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印刷;鄭阿財、朱鳳玉主編《敦煌學研究論著目錄》(1908—1997),臺灣漢學研究中心出版,2000;等。
[2] 唐長孺《唐書兵志箋正》,科學出版社,1957。
[3] 勞格《唐折沖府考》,羅振玉《唐折沖府考補》、《唐折沖府考補拾遺》,谷霽光《唐折沖府考校補》;以上四文均收入開明書店輯印的《二十五史補編》中。岑仲勉《隋唐史》唐史第二十一節,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4] 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谷霽光《府兵制度考釋》,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5] 該文原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七本第三分,1936;后收入《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第六節“兵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6] 何茲全撰有書評《讀〈府兵制度考釋〉書后》,刊《歷史研究》1962年6期。后收入其《讀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7] 該文刊武漢大學歷史系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編著《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二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0。
[8] 《唐代府兵淵源與番役》,刊《歷史研究》1989年6期。
[9] 孫繼民《吐魯番文書所見唐代府兵裝備》,刊《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二編》;后收入其《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軍事文書初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10] 陳仲安《唐府兵隨身七事辨》,刊中國唐史學會編《中國唐史學會論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張國剛《所謂府兵“隨身七事”辨》,收入其《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論集》,臺灣文津出版社,1994。
[11] 唐耕耦《唐代前期的兵募》,刊《歷史研究》1981年4期。岑仲勉《隋唐史》唐史第二十一節中已注意到了募兵制,但他認為這是在府兵制廢止后才出現的(“隨廢府兵而連帶引起者尚有募兵、邊兵兩個問題”,第213頁),而他所舉的幾個例子又都是太宗、高宗時期。
[12] 張國剛《關于唐代兵募制度的幾個問題》,刊《南開學報》1988年1期。
[13] 該文系武漢大學碩士論文,1984。
[14]《跋〈唐垂拱四年(公元688年)隊佐張玄泰牒為通當隊隊陪事〉》,刊《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二編》。唐長孺先生在《唐先天二年(713)西州軍事文書跋》中也涉及到行軍中隊的問題,但他認為他考證的這幾件文書是在特定軍事形勢下的地方軍隊。該文也刊于《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二編》。
[15] 該書由臺灣文津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張國剛撰有書評,刊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
[16] 刊《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
[17] 載其《山居存稿》,中華書局,1989。
[18]《唐代軍事制度之演變》,刊《武漢大學社會科學季刊》,第9卷第1號,1948;后收入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歷史教研究編《中國通史參考資料》第二集下冊,中國人民大學,1957。此后,在《魏晉南北朝史三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第三編第三章“軍事制度的變化”中再次出了更為系統的論說。
[19] 刊《唐研究》第一卷。
[20] 岑仲勉《隋唐史》唐史第二十二節。
[21] 見孟彥弘《論唐代軍隊的地方化》,刊陳祖武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一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
[22]《唐代藩鎮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23] 刊《中國史研究》,1990年4期。
[24] 胡如雷《唐五代時期的“驕兵”與藩鎮》,刊《光明日報》1963年7月3日。
[25] 刊《學術月刊》,1989年7期。
[26] 刊《晉陽學刊》,1991年3期。按:以上各文均收入其《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論集》中。
[27] 天津古籍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
[28] 陳寅?。骸队浱拼瑢⑴c府兵》,刊《中山大學學報》1957年1期;后收入《金明館叢稿初編》,上海古籍,1982。
[29] 方積六《關于唐代團結兵的探討》,刊《文史》第25輯,中華書局,1985。
[30] 李錦繡《“城傍”與大唐帝國》,刊《學人》第8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后收入其《唐代制度史略論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31] 參張國剛《唐代的蕃部與蕃兵》,載其《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論集》。
[32]《關于團結兵的探討》,刊《文史》第25輯。
[33] 該文見《冊府元龜》卷九九二。
[34] 刊《陜西師大學報》,1983年2期。
[35] 刊《唐史論叢》第5輯,三秦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