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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刑罰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是中央確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項目,量刑規范化改革是法治進步和時展的客觀要求;主要目的在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裁量權,準確裁量刑罰,確保辦案質量,實現公平正義。推行這項改革,對于完善量刑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提高司法審判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最高法院《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三年多來,從指導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來看,《意見》在科學性、可操作性、適應性等方面表現出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下面列出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并提出相應解決的意見建議。
一、“量刑三步驟”操作難度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量刑步驟為“(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痹谶@三個量刑步驟中,第一步與第二步怎么把握,如何確定量刑起點,如何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確定基準刑”是一個很抽象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的法官對此認識不一。量刑規范化,本來是規范量刑行為的,過于抽象、不同法官理解差異過大,會明顯弱化規范的作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試行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過程中,應該是發現了這一問題,于是制定了《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在該細則中將“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合二為一”不再進一步區分,即在“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基礎上,根據量刑情節確定對被告人判處的宣告刑。新疆高院這樣做雖然減少了操作上的難度,但明顯使法官量刑裁判自由度擴大。從司法實踐來看,與以前沒有實施《量刑指導意見》時期相比,并沒有太大差別。
加強量刑規范化建設是新時期司法改革必然要求,為了解決“量刑三步驟”過于抽象不好把握的難題,也為了克服新疆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把“量刑起點與基準刑”合并使量刑規范化效果減弱的缺點,修改新疆高院《實施細則》,使其與最高院保持一致,同時加強對刑事法官培訓力度,提高刑事法官量刑操作水平,變抽象為具體,同時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指導才是上策。
二、對于緩刑的考慮存在缺陷
我國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沒有這些情形,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從這些規定立法用意看,緩刑本身就是一種從輕量刑方法。如果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確定了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根據其量刑情節確定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就不應該再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向下進行調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沒有做這樣的規定。根據現行量刑指導意見,對被告人根據量刑情節調減了基準刑后,有一些刑罰幅度已調得很輕了,再判處緩刑其考驗期限明顯過短,相當于變相無罪釋放,達不到緩刑考察目的。
根據司法實踐反饋來回的問題,對《量刑指導意見》進行修改,把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其基準刑在三年以下擬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不再根據犯罪情節調減基準刑,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更好一些。
三、對普通刑事犯罪、嚴重刑事犯罪和危害國家犯罪未作區分
現行量刑規范化更多的是適用于一般刑事犯罪,經過完善能夠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改革期待和要求。但對于暴力恐怖犯罪、宗教極端犯罪、分裂主義犯罪、黑社會犯罪、犯罪,因其危害面大、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歷來是打擊重點。對這六類犯罪適用現行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顯得過輕、起不到震懾打擊作用,人民群眾對這兩類犯罪深惡痛絕,若打擊力度不夠就不符合人民群眾期待和要求。
修改《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設置專章內容對暴力恐怖犯罪、宗教極端勢力犯罪、分裂主義犯罪、黑社會犯罪、犯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具體量刑作出規定,對其確定最低量刑標準,指導法院對這類犯罪量刑活動。也可授予地方高級法院根據當地六類犯罪情況指導轄區法院量刑幅度,有效打擊六類嚴重犯罪。
四、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指導作用和靈活性
最高法院《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及高級法院《實施細則》是貫徹黨的嚴寬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出臺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不是最高法院審委會通過的司法解釋,屬于司法政策性文件。人民法院在執行法律、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同時,應當遵照執行。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及高級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是在法律、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為了更好地貫徹法律精神對具體量刑操作進行的規范,與法律規定本質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因為量刑指導意見是刑事司法政策,因此相對法律而言,具有一定靈活性。
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實踐中執行一段時間、經過一個時期后,要根據國內外形勢及新的歷史條件下犯罪特點進行相應調整,做到與時俱進。使其能夠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和有效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姜濤.認知量刑規范化[J].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10:14.
一、當前量刑建議程序的現狀
1、提出量刑建議的時機做法不一。
《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制作量刑建議書,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目前基層檢察院要求凡是提起公訴的案件一般都制作《量刑建議書》移送法院,但是對何時提出量刑建議卻做法不盡相同,有的檢察機關在審查階段結束、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時提出量刑建議,送達建議書;有的在法庭調查結束后法庭辯論開始時提出量刑建議;還有的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在庭后進行。筆者認為應原則采取庭前提出量刑建議,允許有庭后補充修正的例外情況。無論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檢察機關一般應在庭前提出量刑建議。檢察機關庭前提出量刑建議,能夠給予被告方一定的準備時間,有利于確保量刑答辯程序的充分性。當然在庭前提出量刑建議,由于此時還不完全了解被告人一方所提供的證據情況和對犯罪事實、證據的辯護意見,因而有可能影響量刑建議的準確性。一旦有例外情況發生,庭審發生變化的也可以口頭提出修正的量刑建議,庭審結束后應當及時送達修正后的量刑建議書予以完善庭前的量刑建議。
2、量刑建議審批程序過于嚴格。
雖然嚴格的審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量刑建議的嚴肅性,也提高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但《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七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擬定的量刑建議不當需要調整的,可以根據授權作出調整;需要報檢察長決定調整的,應當依法建議法庭休庭后報檢察長決定。出現新的事實、證據導致擬定的量刑建議不當需要調整的,可以依法建議法庭延期審理?!惫P者認為這一做法欠妥。一旦法庭出現變化就休庭或延期審理而繼續按照“由承辦檢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程序,勢必影響案件的訴訟效果。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對被告人課以刑罰的建議權,對于法院的量刑結論并不具有必然的約束力,也不具有終局性,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于法院的量刑裁決而言,僅具有參考意義,最終的量刑決定權仍在于人民法院。因此,在量刑建議的審批程序上應進一步簡化,如果一旦出現新的變化就建議休庭或延期審理,會造成司法資源不必要的浪費,也影響訴訟效率。同時檢察機關建議法庭休庭或者法庭延期審理,是否必須采納的決定權在于法院。為避免再次開庭,應當在提起公訴前確定相對較寬的量刑建議幅度,給予公訴人當庭適當調整修正量刑建議的權力,公訴人可以根據法庭調查情況,在確定的幅度內靈活修正以前提出的量刑建議,以體現量刑建議程序的靈活性。
3、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的量刑建議可操作性不強。
量刑建議工作按照要求在全國各級法院、檢察機關開展,但就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的量刑建議在市級檢察機關的可操作性不強。
一是對于死緩可否作為一個單獨的量刑建議形式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的主刑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度嗣駲z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只規定:“建議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慎重”。對在提出死刑建議時是可以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兩種形式還是只提死刑的建議沒有明確。筆者認為死刑本身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兩種執行方式,死刑立即執行就意味著被告人會被立即處死,而死緩則意味著可能留住一個生命,在構建和諧社會和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下,我們應該將死緩作為一種可以建議的形式,如果籠統提出死刑的建議而由法院判決是處以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的話,就難以取得量刑建議的最佳效果。
二是提出建議的方式有待改進。市級檢察機關、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五條規定:“除有減輕處罰情節外,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不得兼跨兩種以上主刑?!倍乙坏τ谒佬痰慕ㄗh沒有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兩種建議形式,如果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采用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方式,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區間就只有無期徒刑和死刑(也就意味著只能提出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檢察機關基于案件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管轄權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又提出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就等于沒有提出實質性的建議而失去了量刑建議的意義。如果提出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就只有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兩種建議形式。對辦案人員來說較難到達對案件情況“有絕對把握”的程度,而且這種絕對確定的建議相當于對案件進行了審判,難以保證量刑建議能夠得到法院的采納,容易導致檢察機關被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院獨立審判。因此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的量刑建議一般不宜采用絕對確定的建議方式,而應當明確可以提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的建議形式,一般情況就可以在無期徒刑、死緩、死刑立即執行的刑法之間采用相對確定的幅度科學合理的建議。
三是難以把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之間的量刑建議幅度,從而影響案件的審判管轄。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比绾闻卸ā耙婪☉斉刑師o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沒有更細化的標準,在什么情形下的故意傷害致死案件屬于中級法院管轄,應當予以明確,否則就會同刑事 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權產生沖突。《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一般情況下傷害致死一人的量刑起點是十至十五年,就意味著案件的管轄權在基層人民法院,這樣就會導致一些當事人認為案件被無端的降格處理,可能造成社會矛盾。再者,一旦案件被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傷害致死案件,是否檢察機關必須在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提出建議,因為如果提出有期徒刑的建議,就勢必造成中級法院和市級檢察機關對案件無管轄權的尷尬境地。而且在實踐當中也有許多傷害致一人死亡的案件在中級法院審判后被處以有期徒刑的情形。這就給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帶來困難。在盜竊等財產犯罪中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中規定按照犯罪數額增加的幅度增加一定的刑期,這樣就會導致某一案件刑期計算超過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那么是否一旦根據計算超過有期徒刑范圍,就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由中級法院審判并只能提出無期徒刑以上的量刑建議,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難以操作。
二、改進量刑建議程序的措施
1、建立證據開示制度,開好“庭前會議”。
為進一步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性,減少案件庭審過程中量刑證據的變化,應當建立證據開示制度。通過雙方證據的庭前交換開示,有利于雙方在庭前了解對方所掌握的事實證據,從而使公訴機關更準確地提出量刑建議,辯方也可以更準確地進行量刑辯護,也會使得庭審重點突出,雙方可以圍繞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調查和辯論,防止證據突襲,以保證量刑建議的嚴肅性,避免因證據問題而產生量刑建議的修正,從而影響案件的庭審效果。同時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對回避、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梢苑Q之為“庭前會議”。雖然“庭前會議”規定的是關于對回避、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但我們可以充分運用“庭前會議”的機會,了解辯護方的意見和證據情況,以獲得更準確的案件信息,提出科學準確的量刑建議。
2、積極征求被害人意見
【中圖分類號】 D9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052-1
一、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工作的背景
自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指定120多家法院開展了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工作。量刑規范化改革是中央確定的司法改革項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的重要內容,是量刑環節上升到理性具體的過程。它是在尊重量刑實質和遵循量刑規律的前提下,通過設置和運用完備的程序制度,使量刑生產出公正有效且符合量刑目的的量刑判決。
我國臺灣學者林山田曾經指出:“國家對于刑罰權的行使,應極為慎重,用之得當,固足以產生制壓犯罪的作用,用之不當,則不但無法使刑罰產生本所預期的效果,反而還會造成更多的犯罪,有時甚至還可能因之造成法律秩序的全面崩潰,而且直接影響到國家的存亡?!?/p>
進入新世紀,如何解決不合理的量刑偏差,從而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也成為我國刑事審判工作面臨的新問題、新任務。據不完全統計,自量刑規范化在全國120多家試點法院開展試點活動以來,共試點15種罪名4.5萬多件。試點結果表明,試點前與試點后的量刑情況總體上保持平衡,沒有大起大落,而且個案之間、地區之間的量刑更加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同案不同判問題,增強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二、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具體實踐
早在2003年,江蘇省姜堰市法院結合審判實踐經驗,首先對11種多發犯罪的量刑進行規范,制定了《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法院在借鑒專家學者開發的電腦量刑研究成果和其他法院的量刑經驗基礎上,在2004年1月 出臺了《常用百種罪名量刑規范化實施細則》,并開發出《人民法院電腦輔助量刑系統》,供法官在量刑中具體實踐運用。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中將制定量刑指導意見、健全和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等作為刑事司法改革的三項重要任務之一,并在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中進一步提出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
三、我國的量刑規范化改革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踐
我國量刑規范化改革實踐的中國特色體現在:1.刑雖最終表現為法院裁量被告人刑罰,但是裁量結果要獲得各方認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卻需要多方參與。從訴訟角度看,多方參與量刑更符合量刑的本質特征。2.量刑規范化改革堅持實體改革與程序改革并重:就實體方面而言,量刑規范化改革改變了傳統的以定性為主的量刑方法,引入了定量分析,建構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量和刑方法;就程序方面,引入了量刑建議,使檢察機關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真正參與到量刑活動中來,增加程序的抗辯性;建立和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改變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完全合一的傳統量刑模式,凸顯了量刑活動的重要性,實現量刑公開和透明。3.量刑規范化謀求刑罰的個別化與量刑的一般化的協調。
四、結論
量刑規范化改革是對傳統量刑經驗的繼承與發展,也是對傳統量刑方法局限的克服與超越。它堅持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并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實現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的相對分離,確保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量刑規范化改革是量刑方法、量刑機制、量刑程序和量刑模式的創新,其有力推動了量刑方法的科學化;同時量刑規范化改革建立和完善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制度,確保了量刑程序中各訴訟主體的有效參與,增強了量刑庭審的抗辯性;量刑指導意見的頒布和試行,便于行為人準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實現了量刑的可預測性,從而引導公民自愿遵循和認同法律,并且服從和支持法院的判決。所以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進步意義遠遠大于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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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瑞華.“定罪與量刑程序分離”[J].胡云騰.中美量刑改革國際研討會文集[C].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從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對量刑規范化改革進行實質性調研論證,并逐步開展試點,至2009年,試點法院已擴大到全國120多家。從2010年10月1日起,歷時多年,一場被法學界稱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規范化改革,在全國3000多個法院全面展開試行。
地處北京中關村核心地帶的海淀區人民法院,案件多、種類廣、難度大是其收結案件的主要特點。正因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選擇該法院作為首批試點,把基層法院作為司法改革的主力軍,在司法改革方面進行嘗試與探索。
量刑多少,誰說了算?
2012年6月,一起搶劫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來自河北農村的年輕人張某,平時在北京一地鐵建設工地打工。2011年12月27日晚上,他在海淀區老虎廟附近閑逛時,臨時起意對一位女士實施搶劫,將其手提包搶走,內有數碼相機和錢包等物品,事后張某頓生悔意和恐懼,兩天后,他主動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過一系列法律程序,張某被警方逮捕,并被檢察院公訴至法院。由于其家庭經濟狀況不好,法院為他指定了辯護律師。
庭審中,對搶劫罪的認定,訴辯雙方并未產生異議。值得關注的是,按照刑法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年到十年,這么大的刑期跨度法官究竟如何量刑?
但隨著證據出示、法庭辯論、法庭質證等環節進行,法官卻最后宣布: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那么,一年的有期徒刑是怎么得來的?該案件審判長、刑一庭法官秦碩向記者介紹,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主動自首情節,則在三年基準刑的基礎之上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且考慮到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并有退贓積極、認罪態度良好等酌定情節,最終給予其有期徒刑1年的處罰。
這個判決結果,讓本以為得在監獄呆上幾年的張某感到十分意外。“我想都沒想到刑期才是一年?!北桓嫒藦埬吃诮邮堋缎】怠酚浾卟稍L時表示,“我在看守所的時候,別人都告訴我搶劫罪一般都得判三年以上?!?/p>
我國刑法對于刑罰規定得比較寬泛,量刑規范化在某種意義上確定了法官在量刑時候的基本規則。海淀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副組長范君向《小康》記者表示,對于法官來講,量刑規范化就是可操作、可細化的刑罰尺度,以進行嚴格定罪。量刑規范化最大程度上體現了“既要打擊犯罪,也要保護人權”的法律精神。
傳統的量刑方法是一種定性分析法,主要依靠經驗,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綜合全案情況決定宣告刑。有著十多年刑事審判經驗的海淀法院刑一庭法官李元向記者談道,“但缺點是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以及各種量刑情節,沒有一個量化分析的過程?!?/p>
改革試點后,法官們發現,根據試點規范要求,與往常庭審不同,在庭審中,除對犯罪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法庭調查、辯論外,還將過去法官庭后根據審判經驗量或綜合估量“估堆”量刑過程提到了法庭庭審中,專門增加了量刑的事實和證據的法庭調查和辯論。
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們看來量刑規范化,就是量刑公開化、透明化,在量刑準則規定的幅度內實施自由裁量權,而不是機械化的計算公式。
在爭議中前行的“改革”
據海淀法院當時參與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的游濤法官介紹,在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將海淀法院列為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單位后,當時的院主管領導牽頭組織了“規范化量刑小組”,從故意傷害、盜竊、搶劫、交通肇事、販賣等五個罪名逐步擴大到全部刑事法官和試點罪名。
但法官們之前都是采用估堆式量刑,一開始“規范化”試點后并不習慣。
據了解,在量刑方式變革以前,法官采取的辦法是,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審判經驗來綜合判斷,估算出一個法官認為合理的刑期。比如,一個法官根據自己的審判經驗,認為盜竊兩萬元應該判處4年有期徒刑,另一個法官可能判處4年半,這都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都是合理的。但是,對于被告人來說,刑期相差半年,實際相差很多。特別是,被告人服刑后,在押犯之間交流,如果發現盜竊同樣數額、情節大致相當的,但刑期相差半年,在押犯會在心理上產生負面影響。
“開始試點時候的確有些抵觸情緒。因為我之前采取的都是‘估堆式’量刑方法,這個詞(量刑規范化)聽起來就覺得有點奇怪,認為是機械化的計算公式,難道法官之前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都不規范?現在將情節程序化后,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對案件裁量?”記者在與海淀區法院一些法官交流時,他們都坦言最初并不適應。
促使當時有些“抵觸”的法官們轉變觀念的是,試點一段時間以后的變化:試點案件無一起抗訴,也無一起上訴被改判或發回重審。非但沒有出現量刑畸輕畸重和大起大落的現象,被告人服判息訴率反而明顯提高,社會各界普遍反應良好。
檢察官客觀義務是指,作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與公正的守護者,檢察官在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訴職能的同時,還應當超越控訴職能,既要懲罰犯罪,又要確保無辜者不被錯誤定罪。在我國,長期以來,在各級檢察機關中,往往更重視其追訴犯罪的訴訟職能,而有意無意淡化檢察官的客觀義務。誠如有學者所言:“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會具有程度不同的偏向性。這主要表現在,量刑建議所依據的量刑情節主要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從重情節,如累犯、主犯、前科劣跡、拒不認罪等,這些量刑情節往往也以法定量刑情節為主,而很少關注那些極為豐富的酌定量刑情節;量刑建議所包含的量刑幅度往往偏重,檢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一般都傾向于做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釋;刑事追訴的立場決定了檢察官更多地考慮國家、社會的利益,而忽略了被告人的正當利益;檢察官對被害方的利益考慮較多,甚至有時會迎合被害方的非理性要求,從而提出幅度過高的量刑要求。”[1]同時也正是基于打擊犯罪的職業傾向,我國檢察機關在進行量刑建議時,很少去關注查找,甚至有意掩飾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或者吝惜筆墨而曖昧不清的一筆帶過。故此,檢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議權時,必須嚴格恪守客觀義務,從內心深處遏制從嚴懲治犯罪的職業偏向。就此而言,我國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必須向法院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較為全面系統之量刑信息,其不僅應當列舉累犯、首要分子、手段殘忍等種種不利于被告人的從嚴處罰情節,而更應當重點提交諸如被害人過錯、初犯、偶犯、自首、從犯、動機良善、認罪悔過、立功、刑事和解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從而在恪守其客觀義務的基礎上,實現量刑公正。
二、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內涵是我國刑法第5條所規定的,“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應根據其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大小相適應”。罪刑相適應原則性要求,不僅為刑事實體法提供了定罪量刑方面的基本準則,也為程序法中量刑建議權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依據。貝卡利亞曾言:“公眾所關心的不僅是不要發生犯罪,而且還關心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盡量少些。因而,犯罪對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們犯罪的力量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這就需要刑罰與犯罪相對稱……如果對兩種不同程度地侵犯社會的犯罪處以同等的刑罰,那么人們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法律手段去制止實施能帶來較大好處的較大犯罪了?!保?]因此,罪刑失衡也會因此而導致極大地量刑方面的不公平,這也是我國量刑領域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因此,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應當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本文認為,各地檢察機關在充分論證,細致調研的基礎上,建立相對明確具體之量刑規制,適度限制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權,應當是一種較為可取之策略。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量刑建議改革開展過程中,各地檢察機關已經開始倡導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而事實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中,也已經要求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時,恪守罪刑相適應原則?!吨笇б庖姟返?條規定:“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提出一個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議幅度一般不超過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干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議幅度一般不超過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議幅度一般不超過3年。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確定刑期的建議。”不難看出《指導意見》之規定,而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將刑法條文所規定的量刑幅度盡量予以明確化具體化,從而大幅度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并量刑建議幅度相對明確化的基礎上,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從嚴處理的具體量刑建議,則有利于將量刑失衡現象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依法建議原則
所謂的“依法提出”原則,是指檢察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量刑建議時,應當依據刑法總則關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防衛過當、立功、自首、累犯、從犯、脅從犯等法定量刑情節,以及依據我國刑法分則中個罪的法定刑,以及具體的從寬或者從嚴處罰情節,提出量刑建議。質而言之,“依法提出”原則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具體體現。就此而言,“依法提出”原則是檢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必須恪守的首要原則,也是檢察官在司法實踐中,依法辦案的最好體現。
需要指出的是,檢察官在依法提出量刑建議時,還應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及各地人民法院根據該意見所制定的實施細則。在該意見,以及各地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實施細則中,對量刑的指導原則、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步驟、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確定宣告刑的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若干種常見罪名的量刑,進行了較為細致周密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而各地檢察機關的檢察官,也應當切實遵循《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及各種實施細則,結合實踐案情,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
(一)調查分析近十年我院八類刑事案件的處刑情況,1999年至2008年我院審結的八類刑事案件共277年,涉案人數392人。其中交通肇事案44件44人,故意傷害案78件78人,搶劫案21件44人,盜竊案87件155人,案11件11人,尋釁滋事案25件29人,詐騙案8件14人,敲詐勒索案3件6人。對上述犯罪人員的處刑情況如下表:
(二)制定量刑基準。通過分析這八類案件的處刑情況,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并根據最高院的兩個試行文件,制定我院《量刑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共兩方面的內容,第一章為總則,第
靈臺縣人民法院近十年刑事案件處刑情況一覽表
罪名案件數量刑格處刑
人數量種(幅度)處刑
人數所占
比例緩刑所占
比例
交通肇事44件44人<3年34人拘役11人32%5人45.5%
6個月<2年23人67.6%14人60.9%
3年<7年10人3年<5年10人100.0%7人70.0%
故意傷害78件89人宣告無罪11人12.4%
<3年52人管制10人19.2%
拘役22人42.3%12人54.5%
6個月<3年20人38.5%14人70.00%
3年<10年31人3年<5年21人67.7%
5年<10年10人32.30%
>10年6人10年<12年4人66.70%
12年<15年2人33.30%
搶劫21件44人<3年17人管制5人29.4%
拘役3人17.6%8人66.70%
6個月<2年9人52.9%
3年<10年21人3年<5年19人90.5%
5年<10年2人9.50%
>10年6人10年<12年5人83.30%
12年<15年1人16.70%
盜竊87件155人<3年106人罰金9人8.50%
管制8人7.5%
拘役12人11.3%8人66.70%
6個月<3年77人72.6%53人68.80%
3年<10年35人3年<5年27人77.1%
5年<10年8人22.90%
>10年14人10年<13年14人100%
11件11人<5年10人6個月<5年10人100.0%
>5年1人5年<7年1人100.0%
尋釁滋事25件29人<5年29人管制4人13.8%
拘役9人31.0%5人55.60%
6個月<5年16人55.2%8人50%
詐騙8件14人<3年11人6個月<3年11人100.0%
>3年2人3年<5年2人100.0%
敲詐勒索3件6人<3年6人拘役1人16.7%
6個月<3年5人83.3%
二章為分則。1、總則部分主要以刑法總則為依托,對指導分則適用的原則規定作了量的相對細化。在最高院的試行文本中,規定的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幅度過大,大量存在著減少基準刑百分之幾十以上或以下的彈性規定,這些規定依然使得法官在量刑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我院在制定《量刑指導意見》過程中,對這些情況都作了細化。如將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80%;對有犯罪前科的,確定為增加基準刑的20%;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10%—20%。2、在分則部分,我院《指導意見》所細化的內容是法律、司法解釋中的一些量刑細化的點,是法定的,即為量刑起點或量刑基準。比如我院《指導意見》分則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盜竊價值1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00元,增加基準刑的20%,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盜竊價值為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500元,增加基準刑的10%。這些規定在遵循兩個試點文件的前提下,大膽創新,通過對量刑調節幅度的進一步細化,確定了適用實際情況的基準刑,這不僅強化了最高院指導意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了有效的規范。
(三)將量刑引入庭審程序。在試點階段,我院首先將最高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基本精神向全體刑事法官作了傳達,并組織全體刑事法官對兩個試行本進行了討論,在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后,讓全體刑事法官高度認識到量刑試點工作的意義,并積極將規范化量刑引入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中。
1、規范了庭前準備程序,庭前向公訴機關送達量刑情節提示書,并交換意見,由公訴機關提交量刑情節建議書,明確被告所犯罪刑的法定刑幅度,并確定對被告人有影響的量刑情節。在向被告人,辯護人送達書副本時同時送達量刑提示書,并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釋明法律法規及本院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對相應罪名的基準刑規定。
2、規范了庭審控辯程序,改變了過去傳統的庭審調查程序,把庭審調查程序分為定罪事實調查和量刑事實調查兩個階段,在庭審中的定罪事實調查結束后,由審判長宣布進入量刑事實調查階段,根據量刑情節提示書的規定,由控辯雙方提供證據,分別歸納陳述被告人有無量刑情節,量刑情節的輕重、法定還是酌定,并且控辯雙方均可對對方歸納的情節表示異議。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也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對案件事實和性質進行法庭辯論,第二階段對案件中有無量刑情節或有異議的量刑情節進行辯論,由公訴人先發表量刑建議書,然后公訴人、辯護人可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體幅度,是否適用緩刑等展開相互辯論。在辯論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可能對被告人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控辯一方提出中止量刑辯論的,法院可以決定是否中止量刑辯論或休庭,待查明情況后再恢復量刑辯論。
3、重視被告人最后陳述程序,被告人陳述作為庭審中的一個必經階段,在實踐中,法官卻很少告知被告人可以就哪能些內容進行陳述。為了保證立法目的的實現,無論是被告人認罪還是不認罪的案件,都應當告知被告人最后陳述的內容,即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實、證據、罪名和量刑等問題進行陳述,其對量刑有最后請求權。
(四)將量刑過程寫入法律文書。為確保規范化量刑合理、公正地開展,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均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和辯護意見,并做詳細地記錄。合議庭在合議時,對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和請求的評議情況,采納結果,也應記入合議庭評議記錄,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闡述采納與否的理由及依據,以增強量刑的公開性,避免法官判糊涂案、關系案。對不能在判決書中細化的量刑規范,應在宣判后進行釋疑(答復),并附量刑理由書,量刑評議表,做到一案一書一表。
二、初步成效
(一)揭開了量刑工作的面紗,深受社會好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開展,使“神秘”的量刑工作得到了有效規范,進一步增強了量刑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現象,同時避免了人為因素的干擾,社會各界的正面評價逐漸顯現。大量案例和數據表明,量刑規范化的改革所追求的量刑均衡效果已初步實現。而量刑程序作為一個獨立程序適用于庭審程序中,通過審判人員對量刑事實的查明、量刑辯論的引導、量刑問題的評議分析,及判決中的量刑說理,更加增強了量刑過程的公開和透明,有效地消除了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暗箱操作”的誤解和疑慮,也得到了當地黨委、政府、公訴機關、律師和社會各界的認可。
(二)量刑活動日益規范,審判質量顯著提高。1、隨著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我院量刑活動得到了日益規范,審判人員量刑意識日益增強,量刑能力日益提高。通過對試行文本的學習,刑事法官對基準刑的概念和其確定方法有了清晰的認識,掌握了正確的量刑步驟,并能根據不同量刑情節,合理調節基準刑,規范的量刑意識逐步取代了以往的經驗估堆,植入了審判的各個環節,量刑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2、量刑規范化試點后,在庭審中允許控辯雙方對量刑發表意見,有助于人民法院作出客觀公正的量刑決定,強化了人民法院量刑權的重要性,更有助于提高控辯雙方對量刑結果的認同度,以量刑不公為理由的上訴、抗訴案件整體減少,刑事審判質量得到顯著提高。
(三)樹立了司法權威,實現了社會公正。不論是最高院出臺的兩個試行本,還是我院制定的《量刑指導意見》,都使得量刑規范化工作有據可查,公正均衡的量刑,公開透明的程序,進一步維護了司法的權威性,打消了人們對刑事審判量刑的顧慮,嚴密細致的量刑規范進一步確保了量刑的公正性,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對刑事量刑的知情權、辯論權,確保了社會公正,體現了罰當其罪,罰當其刑的理念,也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存在的問題
(一)規范化量刑還需進一步轉變觀念,加大宣傳,逐步推行。有的刑事法官對于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沒有深刻地認識,而試行本的有關內容并不一定與本院的實際完全切合,協調好這些需要一個過程。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導致當事人甚至律師人不了解,解釋比較困難,尤其是當事人素質較低,一時難以適應、難以操作,或辯護人對量刑建議的幅度過大,這些都于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不利。
(二)在量刑實體上,現有文件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個別案件基準刑確定方式,幅度變化有不合理之處(例如,貪污案件中,數額不好認定);量刑調節幅度,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難以掌握,還需進一步規范、明確;財產刑中對罰金數額如何量化等成為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的“瓶頸”,影響了試點工作的開展。
四、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審判長、審判員:
第三條 辯護律師應圍繞量刑情節進行量刑辯護。
律師進行量刑辯護,應當尊重事實和法律,全面、客觀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證據。
律師進行量刑辯護,可以根據案件的基本事實提出適用的基準刑,并根據每個量刑情節對量刑的影響來確定調節比率,據此形成量刑辯護意見。
第四條 對于無罪辯護、量刑辯護的選擇,辯護律師應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律師征求被告人意見時,應告知其可能的法律后果,并將被告人的意見記入筆錄。
第二章 量刑情節
第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可以向法庭提出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各種量刑情節。
第六條 辯護律師在進行量刑辯護時,應全面考慮以下量刑情節:
(一)《刑法》總則和有關法律規定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法定量刑情節,如自首、立功、坦白、從犯、脅從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喪失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未滿18周歲或已滿75周歲等;
(二)《刑法》分則和有關法律規定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法定量刑情節;
(三)司法解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明文規定的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當庭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被告人家屬協助抓獲被告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被害人的個體差異、案件起因、初犯或偶犯、未成年被告人具備監護和幫教條件等;
(四)其他對刑罰裁量具有一定法律意義的酌定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的平時表現、成長環境、家庭和婚姻情況、職業、文化程度、身心狀況、性格習性、作案動機、案發后社區及社會反應、社會形勢、回歸社會的難度、犯罪的時間和地點、犯罪對象,判罰財產刑案件中繳付財產有預先執行可能的等等。
第三章 量刑證據的發現與收集
第七條 在量刑辯護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通過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途徑發現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證據。
第八條 會見時,辯護律師應當詳細了解被告人已經存在或將來可能出現的量刑情節,并告知被告人相關量刑情節的法律意義。主要包括:
(一)律師應告知被告人什么是自首及自首的法律意義,并了解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行為;
(二)律師應告知被告人什么是立功、立功的法律意義及立功的程序,并了解被告人是否存在或將來可能出現立功行為;
(三)律師應告知被告人積極賠償、安撫被害人的法律意義,并詢問是否曾向被害人一方悔罪、賠償或愿意由近親屬代為賠償;
(四)律師應告知被告人退贓的法律意義,并詢問是否退贓或愿意由近親屬代為退贓;
(五)律師應向被告人了解是否具有本規范第二節所規定的其他量刑情節,并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第九條 辯護律師應全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以了解對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全部量刑證據。
律師發現公訴方有新的量刑證據的,應向法院提出閱卷的要求。
對于偵查機關提供的破案經過、抓捕經過等材料,律師在閱卷時應予以重視,并從中發現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節。
第十條 辯護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證據或線索的,可以自行調查取證。自行調查取證遇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
第十一條 辯護律師需要調查取證的,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調查取證時,應當有兩名律師參加。
為保證調取證據的法律效力,律師在取得證據的同時,可以通過制作提取筆錄、錄音錄像等方式來記錄證據調取的過程。提取筆錄應詳細記載:
(一)調取證據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
(二)證據持有人、調取人、被調取人、見證人的簽字并捺手印;
(三)調取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及其他特征;調取書證、物證的原件確有困難的,應調取書證的復印件、物證的照片并以適當形式載明書證的復印件、物證的照片與原件相一致的內容;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十二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和被害人調查取證時,應要求被調查人如實提供證據,并告知其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制作了社會調查報告的,辯護律師可以對其進行核實。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委托其他有關機構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調查報告制作人出庭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辯護律師在量刑辯護中,要注意發現或者促成新的量刑情節。
這封寫自囚籠內的信,寄給了江蘇省姜堰市法院院長湯建國。
寫信人沒能盼來法院的改判,但他一定想不到,這封信竟意外地觸動了司法界的一個重大議題。
自收到信的2003年2月開始,在湯建國堅持下,姜堰法院開始了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探索。兩年后,姜堰法院量化算刑、量刑納入庭審等做法被總結成《量刑均衡方法》一書,出版方為隸屬于最高法的人民法院出版社。
幾年前,最高法圈定4家中級法院、8家基層法院作為中國新一輪司法改革中的量刑改革試點,姜堰榜上有名。2月 26日,最高法分管量刑工作的副院長到姜堰法院直擊庭審。
蘇中小城姜堰量刑改革的做法,有望被納入全國的范本。
“這種情況下打幾折”
2002年底,當了15年靖江法院副院長后,湯建國調任姜堰法院院長,他笑稱自己是“提拔早、進步慢”。擔任正職后,“他一直以來的抱負全都施展出來了。”他的一名下屬說。
2003年2月,3個案子引起了湯建國的注意――案情類似,判決卻各有不同。
3名被告都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后果都是致1人死亡,案發后又均有自首和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節,但卻分別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1年、1年半。
“從個案上看,3起案子都是在法定幅度內做出的判決,都沒有錯,但放在一起就難以令人心服口服?!睖▏f。
囚籠內的那封來信擺在案頭,也時常敲打著湯建國?!肮秸x是司法的永恒追求,公平怎么得來,就是通過比較,同樣的案子判罰不同,這就傷害了公平?!?/p>
事實上,當事人對量刑“患不均”已影響到了中國司法的威信。有數據顯示,在對刑事案件的中,約80%都是對量刑不服。
“同案不同判”現象更廣受詬病,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出不同判決,即便在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也會判出不同結果。由此帶來的是民眾對法官斷人情案、關系案的猜疑。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學界還總結出了“腹痛”理論……一頓讓法官鬧肚子的早餐也可能讓囚籠更加擁擠。
湯建國固執地認為,這種難題一定有辦法應對?!澳菚r頭腦中突然閃過一位老法官的口頭禪……‘這種情況下打幾折’。我就想到,量刑時能不能設一個有據可循的折扣標準呢?”
法官成了會計?
被告人劉小衛,犯罪時17周歲,先后盜竊4次,竊得物品價值人民幣6162元。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其親屬代為繳納罰金4800元。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但在先哲孟德斯鳩眼中,“完美的法官是自動售貨機”,無須自由裁量。事實上,法律總是滯后于社會的變遷,只會“自動出貨”的法官面對社會巨變恐怕要“死機”。
湯建國認為,法官必須有自由裁量權,但“它不能像橡皮筋般隨意伸縮,要有個度”。
這個度在2003年3月出臺,名為《姜堰市人民法院規范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
劉小衛案例中,根據指導意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6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1個月。如此計算,劉小衛的基準刑為6個月+(6162-2000)/ 330=18.6個月。
法官難道成了會計?
“我們幾乎翻閱了本院全部歷史卷宗,對以往判決進行了分類整理,做了實證分析,厘清了相似案例的判決尺度,又聽了檢察院、公安局的意見,還有律師、法官的意見,據此確定了量刑標準?!睖▏嬖V本刊記者。
劉小衛是未成年人,自愿認罪,家屬也主動繳納了罰金,按法律規定要從輕,但從輕到什么程度又無詳規。按照指導意見,已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盜竊公私財物,輕處40%;被告人自愿認罪,輕處10%,主動接受財產處罰的,在20%以內按比例輕處。
在套用指導意見后,法官用計算器算出,劉小衛最終宣告刑為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800 元。
罰金數額為何低于盜竊數額?“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不同,指導意見規定未成年犯罰金數額要比照成年犯輕處 40%?!睖▏@樣解釋。
在指導意見初稿中并沒有這條規定。未成年人罰金“打折”的另一個推手是最高法下發的司法解釋,即要求未成年人犯罪判罰要有別于成年人。
湯建國自稱這套量刑體系是“刑事政策+經驗+實證的科學發明”,所有規定是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的,絕不是創造法律。
最初,指導意見對30個罪名進行了量化,這些罪名占姜堰法院刑事案件審判數量的90%。修正一直在進行中,起初規定交通肇事自首可輕處15%,2005年又附加規定,除定罪情節外,每增加一個特殊違章情節,再重處10%。
指導意見的規定要“讓當事人和他的律師都知道”,湯建國認為,“知曉從輕情節,也能引導犯罪人悔罪?!?/p>
讓當事人獲知的另一個途徑,是將量刑納入庭審。當事人在庭審中不僅要對犯罪事實和犯罪性質負舉證責任,也要對量刑情節單獨舉證,并當庭說明具體的量刑建議。
庭審過程中,法官在法庭辯論終結后,要專門說明量刑過程,以及輕處、重處的比率。
“透明的另一個好處是,在中國這種人情社會中,保護了法官,”湯建國說,“說情人操縱不了庭審?!?/p>
用計算器都能算出宣告刑,法官在庭上難道只是照本宣科?湯建國不同意這種說法,“法官可以把精力用于定罪,核實證據,此外指導意見也給了法官10%的自由裁量權?!?/p>
如果認為判罰過重,法官可為犯罪人再減輕10%的判罰,但要經過審判委員會批準等程序。
“中國量刑指南”
用“一石激起千層浪”來比喻指導意見出臺后的反響,一點也不為過。
“2003年以來我們每年都接待數十家法院來取經?!辈苁科礁嬖V《望東方周刊》,前不久,湖北省三級法院都來了。
實際上,早在2004年,最高法就已將量刑規范化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
近年來,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也在不同場合重復著一個目標: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2008年12月20日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規范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被列入司法改革向縱深推進的10項任務。
在這場自下而上推進的改革中,姜堰法院并不是唯一的“嘗鮮者”。2006年山東淄川法院推出“電腦輔助量刑” 也曾被媒體爆炒,但反對聲浪漸高,讓同為試點的淄川法院日漸淡出公眾視線。
2009年2月16日,最高法下發通知透露,將在2月25日至3月10日間檢查各試點法院的量刑改革情況,要求各法院將基本做法、案件情況、效果以及問題、困難等詳細報告,并對具體罪名基準刑的調整提供實例數據支持。
這印證了民間流傳的最高法制定“中國量刑指南”一說。
湯建國并不諱言,“中國量刑指南”確實正在制定中。2月26日,最高法主管量刑的副院長熊選國選擇姜堰作為檢查量刑改革的一站?!八撮_庭,還準備聽律師、檢察官、陪審員的意見?!?/p>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肯定了賠償作為量刑情節的地位,在司法實踐中,賠償構成了影響一些刑事案件刑罰裁量的因素,也有學者肯定賠償影響刑罰的合理性,但由于對賠償為何可以作為量刑情節缺乏理論上的論證和解說,判決書中對賠償與刑罰之間的關聯性的理由也不作任何說明,所以社會上仍然存在著對“賠錢減刑”的不理解,學界也存在對賠償作為量刑情節的質疑。例如,有學者就從責任主義出發對賠償作為量刑情節提出了質疑。[1]量刑的正當性根據決定著量刑情節的確定和適用,量刑的正當性根據需要從刑罰的正當化根據出發來證成。“‘為什么’刑罰是正當的根據,也是‘何種程度的’刑罰是正當的根據。”[2]自然,分析刑事被害人諒解能否影響刑罰以及如何影響刑罰,應當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來判斷。我國1997年《刑法》出臺后,圍繞量刑的根據,學界曾有過爭論,涉及的條文是《刑法》第5條和第61條。雖然看法不同,但圍繞第5條的爭論始終沒有超出犯罪人所犯罪行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這個基本范疇。有關刑罰正當化根據的理論不同于一國立法確立的該國刑罰的根據,例如,有學者認為,《刑法》第5條不包含承認人身危險性是刑事責任的根據,但不等于該學者在觀念上否認或反對人身危險性在刑事司法中作為影響刑罰適用根據的作用。②目前,并合主義并且以罪刑相當為主、刑罰個別化為輔是我國刑法學界關于刑罰正當化根據的主流觀點。例如,有學者認為,“罪刑相當原則畢竟具有強大的生命力,這是近代學派倡導的以行為人的性或危險性為基礎的刑罰個別化所無法取代的。從行為是行為人的行為因而兩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這個正確的前提得出的結論,不應該片面地夸大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對量刑的決定性作用而把行為貶低為僅僅是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征表,而應當把兩者的結合和統一作為量刑的根據,也就是實行罪刑相當原則與刑罰個別化相結合。”[3]有學者從責任主義出發,指出“量刑必須以刑罰的正當化根據為指導,刑罰的正當化根據也就是具體量刑問題上刑罰正當化的根據。當今的通說采取的是并合主義(綜合說),亦即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是報應的正義性與預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因此,量刑既要與罪行本身的輕重(行為責任)相均衡,又要符合犯罪預防的目的。”[4]還有學者認為:“我們強調報應與功利二元統一,絕不意味著我們主張在設定刑罰時將報應和功利等量齊觀,也不表明我們否定兩者的矛盾和對立。但我們認為,在以報應為基礎的社會正義觀念還左右著人們的價值判斷的現代社會,報應觀念始終應當是確定刑罰限度的決定性的依據。國家對罪犯確定和適用刑罰,首先應當考慮報應的需要,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確定相當的刑罰,在此基礎上,然后再根據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在報應刑罰所許可的刑罰區間內對刑罰量進行調整,使刑罰量盡量適應消除人身危險狀態、實現預防犯罪、防衛社會的功利目的的需要。”[5]量刑情節伴隨犯罪觀、刑罰觀和刑事糾紛解決思維理念的轉變而不斷發展變動,量刑情節的內容具有時代性。作為影響刑罰增減的因素,量刑情節能夠表明什么是刑罰該當與不該當的事由,其該當的職能是充當影響量刑輕重的事由,這個事由必須與犯罪人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具有直接的關聯,不具有直接關聯的事由可以作為判斷其它事由是否為量刑情節的資料,但不能直接作為量刑情節。同時,這種事由是一種自在的客觀事由,只能被發現而不能被創造,不能由辦案人員憑空想象。基于這樣的理念,一方面,量刑情節不限于所謂的從“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常見情節;另一方面,量刑情節不能隨意地進行選擇和確定,要防止量刑情節被泛化,對量刑情節的選擇和確定要有根據,刑罰根據亦即確定量刑情節的根據。因此,量刑情節的確定不能脫離刑罰正當化根據。在依據刑罰正當化根據確定量刑情節時,刑罰正當化根據的把握應當以“責任主義”為首要的原則,即刑罰首先應當與已然犯罪的輕重相均衡,其次要考慮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刑罰觀念的轉變,恢復性司法理念引起了各國理論和實務界越來越多的關注?;謴退痉ㄊ腔谝环N全新價值理念的實踐,與報應正義所追求的有限平衡有所不同,其追求的是全面的平衡:對被害人而言,是修復物質的損害、治療受到創傷的心理,使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復舊有的平衡;對加害人而言,是向被害人、社會承認過錯并承擔責任,在確保社會安全價值的前提下交出不當利益從而恢復過去的平衡;對社會而言,是受到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了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共同修復,從而恢復了社會關系的穩定與平衡?;謴驼x構成了當今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論基礎?;謴托运痉ㄔ趥鹘y的刑罰體系之外,為加害人的侵害責任提供了一種新的承擔方式。
從效果上看,大多數恢復性司法計劃是保安處分之外的另一類刑罰替代措施。與保安處分相比,恢復性司法的特殊預防作用只是次要的附屬的價值,全面恢復正義才是它的根本目的;同時,恢復性司法強調自愿與合意,不具有強制性與懲罰性。鑒于以被害人為導向的刑事保護政策思潮的勃興和以罪犯為中心的監禁、矯正政策的失敗,一些國家或地區開始在不同的程度上嘗試將恢復性理念引入刑事司法。因此,修復損害、恢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成為刑事案件處理中關注的新的追求。傳統的未必就永遠是正確的,不妨給新興的理念和作法一定的嘗試的空間。因此,在筆者看來,在刑罰應當與已然犯罪的輕重相均衡,考慮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需要的基礎上,應考慮一下恢復正義所追求的全面的平衡。綜上所述,賠償影響刑罰的聯結點應該是:已然犯罪的危害性、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一般預防的需要、損害修復、各方關系的修復。
賠償作為量刑情節的依存條件
綜合主流的刑罰根據理論和恢復性司法理念,賠償能否影響刑罰,要看賠償是否能夠說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降低、賠償是否能夠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失、賠償是否能夠減輕損害后果、賠償能否使被害人恢復原來的生活以及原有社會關系的修復。從這個意義上來分析,賠償并不是在任何一個刑事案件中都能夠存在并且可以作為量刑情節的。賠償作為量刑情節依賴于“該損害可以賠償”、“有主體來接受賠償”。具體而言,賠償作為量刑情節涉及的犯罪種類有:#p#分頁標題#e#
1、造成物質損害的犯罪。例如,行為人實施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或者行為人的交通肇事、放火、失火等行為,在這些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的場合,賠償可作為量刑情節。因為,這類案件的性質決定了賠償能夠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能夠減輕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或者彌補犯罪給被害人一方帶來的損失。在這類犯罪中,賠償往往也是能夠說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是否降低的有力證據。當然,在這類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同樣可作為接受賠償的主體,這是司法實踐中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2、造成人身傷害的犯罪。例如,行為人實施傷害、非法拘禁、強迫勞動等行為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傷害的后果。這類案件發生后,通過賠償能夠減輕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即用賠償的金錢作為治療的費用,經過及時的治療,會恢復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減輕受害人的傷情和痛苦。
3、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補償責任不能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消失。原歸死者的補償應轉歸其繼承人。”[6]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賠償關系到受害人家人、受其撫養的人員的未來生活,也是一種對死者親人的悲傷情緒的安撫。因此,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賠償可以作為量刑情節。
4、造成自然人精神損害的犯罪。根據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精神損害盡管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不禁止犯罪人主動的賠償或者受害人通過其他途徑的申請賠償。對精神損害進行物質賠償,一方面,能夠讓加害人通過承擔物質賠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讓受害人報復心理得以撫慰,能夠體會到一種作為弱者得到補償的滿足;另一方面,精神損害賠償能夠讓被害人以賠償的金錢支付醫療機構、商業部門的醫療、服務費用,醫治生理或心理上的病痛。《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61條規定的減輕刑罰的情節,包括“在犯罪之后立即對被害人給予醫療救助或其他幫助,自愿賠償犯罪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以及其他旨在彌補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失的行為。”[7]因此,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同樣可作為量刑情節。
5、其他種類的犯罪,如損害商業商譽、商品聲譽罪,賠償同樣可作為量刑情節。因為這類犯罪中的損害,可以轉化為經濟損害的計算方法來量化,這不僅是因為解決了消減商業商譽、商品聲譽的物質條件,同樣是通過讓加害人通過承擔物質賠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讓受害方感受法律的公平正義。受害人如果是國家和社會,能否由國家、社會作為主體接受犯罪人的賠償?目前,這類犯罪以“賠償”作為量刑情節的極為少見,并且在有的省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關于被害人諒解的條件中,明確規定,“……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組織犯罪、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以及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除外。”鑒于犯罪受害人主要是國家和社會的犯罪的嚴重危害性、犯罪對象的非特定性,筆者建議對這類犯罪動用刑罰手段重點懲罰,至于其中遭受損害的自然人和單位,可由國家補償來解決。
賠償影響刑罰的度的把握
第一,圍繞賠償影響刑罰的聯結點來把握賠償影響刑罰的度。
前面分析了賠償影響刑罰的聯結點在于犯罪的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一般預防、損害修復、各方關系的修復。由于賠償作為量刑情節影響量刑是奠基在基準刑確定基礎上的,而基準刑的確定主要是根據已然犯罪的危害性。“已然之罪還是未然之罪的這一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激起了今天對罪犯的量刑的爭論。一個影響頗大的思想學派強調已然之罪———被告因其而被定罪的行為。它主張懲罰是一種譴責性的制度,而且刑罰應當與罪犯的犯罪行為之應受譴責性的程度相一致。”[8]1安德魯•馮•赫希這里所說的“思想學派”指古典學派中的一些思想家對罪與刑關系的認識。他本人主張量刑應堅持該當性原理,并認為“量刑的一種該當性原理的核心原則是均衡性。判決應該在其嚴厲性上與罪犯的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相均衡。決定刑罰之分量的標準應該是回顧性的,并以被告的行為的應受譴責性為焦點。”[8]34這里對該當性的界定與報應性刑罰觀在罪與刑之間關系的設計上的主張相一致。報應性刑罰觀是奠基于古典學派的責任主義基礎之上的,古典學派的責任主義主張“無責任則無刑罰”,刑罰的輕重程度取決于責任的輕重程度。依古典學派的責任主義,行為和結果作為刑罰的要件,必須有故意或過失。因此,這里所說的罪不應僅限于“客觀危害”而是犯罪構成事實,是一個有一定構成要素組成的具有特定性質和危害性程度的有機整體。基準刑確定后,量刑情節包括賠償這一量刑情節與刑罰的聯結點為:人身危險性、一般預防的需要、損害修復、雙方關系的修復。如果基于悔罪,然后積極賠償被害方的損失,并且得到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說明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降低,其賠償表現構成悔罪的有力證據;同時,賠償有修復損害的實際作用,減輕犯罪的損害,得到被害人諒解則使得原有關系的修復具備了一定的條件,因此,“悔罪———賠償———諒解———從寬”的模式是最典型的賠償作為量刑情節影響刑罰的模式。按照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部分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那么,如果上述選項完全具備,那么可減少基準刑的50%。如果上述選項缺項,從寬的幅度應隨之遞減。假定上述選項占同等比例的話,如果去掉“悔罪”,證明“人身危險性”降低的選項就會缺項,也就意味著“一般預防的需要”無法得到滿足,因為不悔改、不悔罪,很難達到對他人的教育和防范作用,雙方關系也很難在犯罪人的不悔改的態度下修復,于是,僅剩下修復損害的客觀效果一項,所以從寬的幅度自然應該大大地降低。假如去掉“諒解”,那么,可能雙方關系的修復缺乏積極的信號,但是人身危險性、一般預防的需要、損害修復等選項均存在,所以,要從寬并且從寬的幅度大于去掉“悔罪”選項的情形。#p#分頁標題#e#
第二,由于犯罪性質不同、賠償表現不同,量刑從寬的度也應有所不同。
首先,關于犯罪性質的考慮。實踐中有的案件僅僅造成被害方的物質損害,特別是過失造成物質損害的,從寬處罰的度要放大些。原因在于,物質損害的屬性決定了能夠被修復;同時,如果主觀上出于過失,那么說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低,特殊預防的必要性小,加之毀壞財物的一般預防必要性本身就比盜竊等犯罪小,因此,可放寬從寬的幅度。而相比較而言,如果是故意殺人罪,由于犯罪性質嚴重,人死不能復生,修復僅僅是對受害人親屬的生活而言的經濟上的補償,如果賠償在這類案件中影響刑罰幅度過高,會使罪行嚴重者所得量刑利益過大,會給社會釋放一個不良的信號,即“花錢買命”。因此,由于犯罪性質不同,賠償即使作為量刑情節,其影響量刑的幅度也應有所不同。需要說明的是,不知是判決書表述的問題還是辦案法官思維的問題,有的案件的判決給人留下這樣一種印象:為了給該案被告人判處死刑,賠償不作為該案的量刑情節。例如前面提到的林明龍案。在筆者看來,盡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是針對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規定的,但不等于說,賠償僅僅是有期徒刑以下刑事案件的量刑情節,不能作為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的量刑情節,而應該理解為,在無期徒刑、死刑案件中,賠償同樣是量刑情節,只是有的案件即使考慮了賠償這一量刑情節,仍不能影響對犯罪人判處死刑,或者仍不能因為犯罪人及親屬有積極賠償的表現就足以使得該案件的判決降低到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因為,犯罪的危害是無窮的,刑罰的嚴厲性是有限的,基準刑同樣是死刑,程度仍有不同。可見,從輕與不從輕與最終對犯罪人所確定的刑罰輕重是兩個概念。也就是說,賠償是影響刑罰的從寬情節,但是未必因為有這一事由就一定是非常輕的宣告刑。就如同對一個罪犯應判死刑,并且憑幾個從輕情節甚至法定從輕情節都不足以將其刑罰降低到非死刑的,那么就不能因為賠償免于死刑。
其次,由于賠償表現不同,量刑從寬的度應有所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在適用“賠償”這一情節時,要綜合考慮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一般來說,賠償數額越多表明犯罪人悔罪的決心越大,其人身危險性降低程度越高,同時賠償數額越大,對受害人損害的修復效果越好,因此,從寬的度應隨之提高。但數額僅僅是量刑時考慮的因素之一,同時還要考慮賠償的能力。如果不考慮賠償能力僅僅看數額,那么一個億萬富豪出100萬的賠償金和一個家徒四壁、東湊西借湊足5萬元賠償金,顯然100萬比5萬的數額要多了許多倍,并且在對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修復、傷害的救治上,前者顯然比后者要強上許多。但對犯罪人的量刑不能僅考慮修復情況,還要看犯罪人的悔罪程度、人身危險性大小、一般預防的必要性大小。因此,考慮賠償能力不僅僅是避免因犯罪人占有財富多少產生的不公平,同時也是量刑原理的要求。
再者,賠償數額要合理。賠償是犯罪發生后犯罪人向受害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義務,賠償多少因損害后果的不同而不同,但司法實踐中由于對“賠錢減刑”的片面理解,致使一些犯罪行為人認為可以“用錢抵刑”,犯罪后反倒心里的悔罪壓力減輕了許多,而一些被害人則以此漫天要價,嚴重影響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對此,要堅守的一個基本的底線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以及刑法的特定的目標追求。“刑法的目的在于預防未然犯罪的發生,無論是針對犯罪人的個別預防,還是以不特定人為對象的一般預防。因此,除了已經實施了犯罪的特定個體外,刑法還指向那些不特定的公眾,當然,也包括犯罪被害人、你我在內,只要被害人還是公眾的組成部份。因此,刑法永遠不可能只為被害人服務,但也不是說刑事司法程序可以無視被害人的要求,我也不是說鼓勵一個犯罪人去減輕被害人的痛苦,或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之舉于事無補,但是被害人的需要永遠不能是刑事司法的主要目標。”[9]因此,當刑事案件涉及到賠償時,對于受害方來說,不是漫天要價,對于犯罪方來說,也不是拿錢越多,獲得的從寬的幅度越大,賠償數額和宣告刑之間絕不應是數學中的乘積的關系。只要是被害人的合理、合法請求得到全部滿足,那么就應該獲得相應的從寬幅度。相對而言,如果只賠償了部分損失,那么,就應該與賠償全部損失區分開來。
第三,不賠償不能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一、量刑建議權的基本內涵及實踐意義
量刑建議權也被稱為求刑權,指檢察機關在刑訴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被告人所觸犯的罪名及應予判處的刑罰幅度向法院提出建議。這也是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表現,是公訴活動的核心內容,以國家公權力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包含著定罪和量刑兩個方面。因而,求刑權包含請求定罪和請求科處刑罰幅度這兩項內容。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結果,二者相互依存。以前檢察機關所施行的“求刑權”狹隘地理解為定罪請求權,不包含量刑請求權,這樣理解是不完整的。量刑建議權符合當前司法改革的目標和方向:一是促進了量刑公開透明,從而能夠保障司法公正;二是制約法官的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加強審判監督;三是完善刑事審判程序和刑事訴訟結構,程序更加合理;四是提高了訴訟效率,減少量刑過高或過低引起抗訴的案件數量;五是提高公訴人素質。
二、量刑建議權的具體應用
(一)提出時機
我國刑法學界對量刑建議的提出時機有三種觀點:一是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結束后,向法院提起公訴時一并提出;二是在法庭調查之后、辯論之時提出;三是按照庭審程序來區分,簡易程序在起訴時提出,普通程序的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公訴詞時提出;四是按照是否認罪來區分,犯罪嫌疑人認罪、事實比較清楚的,在起訴時提出,不認罪或疑難復雜的則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公訴詞時提出。
(二)提出方式
1.概括性的量刑建議。在指明所指控罪行直接適用的刑法具有的條款幅度的基礎上,給予從重、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建議。相對內容過于空泛,也不確定。
2.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在法定刑幅度內明確建議具體的刑種或刑罰量,比如5年有期徒刑,這個比較少用,有代替法院量刑之嫌。
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原則上避免以絕對確定的形式提出,我院公訴部門采用了相對確定性的量刑建議,確定個案的量刑幅度,而不是確定個案的具體量刑點。
(三)提出形式
《指導意見》沒有采納在起訴書中載明量刑建議的形式,從各地的做法和意見看量刑建議的提出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在起訴書中直接提出量刑建議;二是另外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三是在公訴意見書中一并提出;四是對不庭的簡易程序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對于出庭的案件,則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或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
我院公訴部門對派員出席法庭的案件,以專門的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議,一是表明對量刑建議的重視和慎重;二是可以讓法院盡早了解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三是有利于引導和促使檢察機關認真、慎重提出量刑建議,有利于提高公訴人業務水平。
三、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控方量刑證據搜集不足
在我國控辯審三方訴訟模式下,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但有時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的量刑證據本身是不全面的,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往往更為重視那些能夠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而檢察機關主要根據偵查機關移送來的量刑證據來形成量刑建議,欠缺對量刑證據的全面收集。
(二)實踐主動性不高
檢察機關將主要力量集中在對犯罪的指控上,形成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加之公訴工作量大,量刑建議的進一步加大檢察官的工作壓力,量刑建議權常被擱置一旁,或僅提出籠統的建議,對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不能及時體現在量刑中。
(三)缺乏科學精密的量刑標準
《指導意見》僅涉及十幾類常用罪名,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幅度有過大之嫌,對于量刑情節復雜的案件,幾個量刑情節同向相加,幅度增大,使公訴人認為還是以自己的辦案經驗來提出建議可靠。此外,對于附加刑的量刑建議是否并用也并未涉及,例如對罰金刑的量刑幅度過大的問題。
(四)法院對不采納量刑建議的,說理不充分
量刑建議的推行以期達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目的,但并不必然對法院具有合理的約束性。因為,檢察機關和法院對于“量刑起點”、“量刑基準”以及最后的“宣告刑”會有不同的認識,對量刑情節的意見也會存在分歧,量刑建議與法官的量刑裁決必然會發生差異,對法官缺乏約束力;有些法官認為量刑建議是對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侵犯,置之不理,檢察機關也無可奈何。這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的權威性?!吨笇б庖姟芬幎ㄈ嗣穹ㄔ旱男淌虏门形臅鴳斦f明量刑理由,但法院對不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均未在判決書中進行說理,檢察機關不清楚法院判決的依據和標準,影響了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的發揮。
四、完善建議
(一)強化量刑證據收集,建立證據開示制度
不斷完善公訴引導偵查取證制度。檢察機關對重大刑事案件應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及時、全面收集、固定涉及定罪、量刑的證據,補充影響量刑的證據材料。逐步建立證據開示制度,盡量做到庭前證據透明、公開,及時掌握了解控辯雙方收集的證據情況,為簡化庭審、節約訴訟時間、公正量刑提供保障。
(二)培養高素質檢察官公訴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