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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有兩個原則,第一個是平等自由的原則,第二個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三者之間是詞典式序列,不可逾越。而其中的關鍵就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稅收公平衡量有兩大原則:一個是受益原則;另一個是支付能力原則。受益原則是將公共物品類比于私人物品,主張以納稅人能夠從政府公共服務中獲得的收益大小來充當確定稅收負擔的分攤標準,以實現公平的原則。但是在稅收實踐的發展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功利主義的興起,沖擊了受益原則。
(二)效率優先原則
嚴格的效率優先原則要求稅收不干預資源配置,避免納稅人會因為納稅而改變自己的效率經濟活動,最后導致社會蒙受額外的損失。同樣在經濟學中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有很多前提假設:(1)每個消費者、生產者的邊際替代率相同,且同意物品在生產和消費雙方的邊際替代率相同。(2)工作與休息的邊際替代率等于休假體驗與收入體驗之間的邊際轉換率,同時也等于工資率。(3)未來消費與現代消費之間的邊際替代率等于未來生產和現在生產的邊際替代率。學者們一般將稅收的影響概括為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從社會總效用最大化去考慮的話,最優稅收制度要求征稅導致的消費減少對于任何一種商品的比例都是相同的,也就是等比例下降準則。如果政府采用扭曲性的商品稅來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化,那么最優稅率結構應使得每一種商品的實際消費都同比例地減少,從而保證稅前稅后,或者說征稅與否的消費結構保持不變,而減少的消費全部以稅收形式轉移到了政府手中。這樣就可以使得稅收的扭曲效用降到最低,效率的損失被降至最小,從而保證社會總效用達到最高點。
(三)兼顧原則
最優稅收制度理論提出了三個重要的結論,其中前兩個是比較容易理解的:第一,低收入家庭的在社會總福利中所占的權重較大,因此在稅收上可以給予其適當的優惠;第二,在商品稅制度上,對低質量的商品進行補貼,對收入邊際效應為正的商品正稅,對奢侈品征以重稅。這也是全球各國在制定稅收制度時都普遍采納的結論。而第三個結論就需要加以詳細闡釋了,莫里斯提出了“倒U型”最有所得稅率,即高收入者高納稅,低收入者低納稅,但收入級別的最高檔和最低檔的邊際稅率特別低。如果最高收入階層受到邊際稅率為零的刺激,就會促使最高收入階層減少閑暇,反而會使稅收總額增加,提高了社會總福利,最終維護了社會的公平。當然在最優線性所得稅時,反彈性原則同樣適用于所得稅的優化問題,即勞動的供給彈性越大,則稅率就應該越小。通過對整個西方稅收理論發展脈絡的梳理,可以看到效率與公平衡量的問題始終處在稅收制度的核心。我國在實際應用稅收理論的時候必須考察該理論的前提假設是否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比如完全競爭的市場就不太符合我國的基本情況,因為我國的市場經濟在實際上是不健全的。當然,套用馬克思•韋伯的觀念,這些學術上的研究一定存在理想化的特征,因此這些理論在實踐運用和制度對比的時候,這些稅收理論只需要發揮價值參照的作用即可。所以下面將分析我國稅收政策的實際情況和改進措施。
二、我國稅收政策的特點
(一)分稅制
分稅制是我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特點,是指將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借以劃分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政收入的問題,其提出的最初目的是解決中央財政危機。文章最開始提到的“營改增”的背后就是分稅制的問題。按照現行的分稅規定,營業稅是全部歸地方政府所得的;而增值稅屬于共享稅種,中央政府可以拿走其中的四分之三,所以有人說如果所有的“營改增”都完成了的話,地稅部門就可以半退休了。從理論上來說,分稅制是一項較為理想的制度,因為其是由事權來決定財權的,可以有力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同時保障了中央政府的穩定收入,滿足國家層面上公共支付的需要,也有利于中央通過財權對地方進行控制。
(二)稅收成本
上文提到的三個理論都忽略了稅收的成本問題,特別是政府去征稅的成本。但實際上稅收收入在扣除征稅成本之后的純收入才是政策制定者們最關心的。因此在制定政策時都會考慮其征收的成本。有一個很著名的例子就是窗戶稅。我國2006年取消農業稅,相信也一定有這個考慮。隨著第二、三產業的高速發展,農業能夠提供的稅收已經很少了,但是征收農業稅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除了經濟成本外還是社會成本和政治成本。2006年以前,我國農村大多都是因為政府要求農民必須照章納稅,但是很多農民交不出稅,被逼無奈只能出此下策了。所以,我們政府在制定稅收政策的時候一定會考慮課稅的收益與成本之間的關系來進行決策。
稅權作為一個稅法概念,應當將其置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按照法律權利的一般原理對其進行解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形式多么復雜,最基本的當事人是國家和納稅人,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權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權力;國家和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兩極,理應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權也應是國家和納稅人同時享有的稅收權利或稅法權力。
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稅權即稅法權利,是指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國家而言,稅權體現為對稅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權利;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權體現為納稅人對稅收要素的參與決定權和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等。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和納稅人作為稅收雙主體之一的角度來認識稅權,提升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將納稅人稅權系統地劃分為稅收使用權、稅收知情權、稅收參與權、稅收監督權、稅收請求權等幾類。
(二)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分析。
對于稅收本質的認識,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的國家分配論,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類是以西方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的等價交換說、稅收價格說和公共需要說,認為稅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公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是公民為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
從公共財政角度出發分析稅權,將稅權不僅定位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力與權利的追求,并將納稅人作為稅收權利的主要地位,納稅人為了獲得公共需要而納稅,政府則成為企業獲得公共需要而必須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權力。
(三)稅收權力與稅收權利。
馬克斯·韋伯說:“權力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行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情況下實現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權利是權利主體在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從“權利是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的定義看,權力是權利的保障者和根本條件,而權利是權力所保障的對象,二者有一定的聯系,但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
稅收權力就是保障稅收活動正常運行必須且應該時,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從的強制力量,它為稅收管理者——征稅人所獨自擁有且為被管理者所承認的強制力量。事實上稅收權力是保障社會公共資源和納稅人之間利益的根本手段,征稅人是全體社會成員委托管理社會公共資源的維護與增加的代表。而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征稅者的權利就是納稅人的義務,相反,納稅人的權利就是征稅者的義務。
可見,稅收權力和稅收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稅收權力是稅收權利的根本保障,是保障稅收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的索取與利益的強制力量;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獲得的利益。
二、企業的稅收權利分析
市場經濟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是“逐利”和“趨利”經濟。企業是經濟的基本單元,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實體和競爭主體,它具有各種能力和各種權利,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是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中,享有權利對企業至關重要,如果不保護并肯定這些權利,作為市場主體的現代企業也喪失了權利能力,同時也就喪失了生機與活力,就沒有了在市場中存在的價值。那么,稅收籌劃是不是企業的權利,還應該從企業依法享有的稅收權利談起。
企業的稅收權利也即納稅人權利。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因納稅而擁有的權利,即通過稅收來實現公共權力(政府)對個人產權的有效保護。經濟學中的“公共物品”是個含義很廣的概念,不僅指有形物品,也包括許多無形物品:一種重要的無形的公共物品就是“對產權的保護”。通常人們說國家和政府的職能是實行“法治”,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來建立和穩定社會秩序,協調各利益集團之間以及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但這些都不過是手段,所有這些手段最終生產出的東西,正是社會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權益保障的前提則是權益的確認(合法化),稅收正是追求權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徑,納稅人權利正是通過納稅使得其自身權益得到合法化的確認和得到有效保障。納稅人權利在內容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同時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濟與補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由納稅義務而生的納稅人權利,例如目前體現在《稅收征管法》(2002年實施)中納稅人的19項權利(知法權、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退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控告、檢舉權、申請獲取檢舉獎勵權、受尊重權、要求回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基本生活用品無稅所有、使用權、委托權、受賠償權、退回多繳稅款并受補償等)。廣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公民作為納稅人應該享受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方面享有的權利。①
三、稅收籌劃權分析
(一)稅收籌劃權的法理基礎。
稅收籌劃存在的法理基礎在于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稅收法定是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則表現為公民個人參與市民生活、處分其私有財產權利的自主性。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共同保證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1.籌劃權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
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稅收法定原則正式建立在西方社會契約自由和稅收價格說的基礎之上,其基本含義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有稅必須有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稅收法定是法治主義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其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稅收實體法定和稅收程序法定。稅收實體法定是指各單行稅種法律中所共同規定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它具體包括征稅主體、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由法律明確。稅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及納稅主體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體包括稅額核定、稅收保全、稅務檢查、強制執行、追繳追征等內容。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正因為如此,雖然違法行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不能反過來認為不道德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2.私法自治是籌劃的內在動力。
私法自治原則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按照我國臺灣法學家王澤鑒在《民法總則》一書中的觀點,私法自治是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組織的非法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利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在私法范圍內,個人能夠自主地參與經濟活動,自由處分其私有財產,進而促進市場交易,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根據英國著名法學家AJM米爾恩的闡釋,權利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資格。它可以分為兩大類:行為權和接受權。享有行為權是指有資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種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權則是指有資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種方式受到對待?;谒椒ㄗ灾卧瓌t,基于對稅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稅收籌劃行為,是納稅人享有的行為權。按照經濟學觀點,納稅人(企業)是在社會經濟狀態中從事生產、消費、交換的行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偏好,這種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必然帶來對稅收籌劃利益的追求與向往。
(二)稅收法定與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稅收籌劃權利的實現②。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價作用。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具有客觀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須在客觀上使個體的行為與法的規定相協調。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法定原則同樣為納稅人納稅、征稅機關征稅建立了明確的評價標準和規定,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是稅收籌劃行為,還是偷稅、漏稅、騙稅行為,這些都需要稅收法定原則在相應的稅收法律中予以明確。按照法學理論,法律一方面通過宣告權利,給予人們從事社會活動的選擇范圍,另一方面又通過設置義務,來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在稅收法定原則下,納稅人一方面享有稅收籌劃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行事。
稅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不背離私法自治原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各種納稅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生產、生活需要任意選擇生產經營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最終將導致自由的淪喪;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同樣導致權利的濫用。稅收法定對私法自治的限制,不會妨礙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稅收法定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對鼓勵國家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經營,調整私法自治具有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權在稅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規定范圍內所享有的權利,私法自治原則使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行使稅收籌劃權利,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為這兩個原則的相互界定,將稅收籌劃權的具體權利與行為范圍體現在明確而具體的范疇內。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稅收籌劃權利必將作為一項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的認可。
(三)稅收籌劃權的法律意義③。
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即稅權。相應地,稅收籌劃權作為稅權的一部分則可以界定為在法律權利義務規范下發揮主觀能動性的行為。
在法治社會中,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賦予納稅人各種權利,稅收籌劃權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原因在于權利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法的規定性,它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是客觀存在的;二是權利擁有者具有主觀能動性。前者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后者則表明雖然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納稅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動地實現其需求,即納稅人對自己主動采取的行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預測將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從這個角度說,稅收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市場經濟條件中,經濟主體有自身獨立的經濟權利和利益,稅收籌劃權也成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稅收籌劃的發展史上,為大家公認的稅收籌劃產生的標志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的基礎判例。另一重要判例為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一個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收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這兩個判例,在國際上被認為是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權利認可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也在法律上承認了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而且,中國加入的WTO和OECD組織賦予國民八項權利,其中便有納稅人的籌劃權。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既是納稅義務人,又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兼并與破產的權利。而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從長遠和整體看,稅收籌劃權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甚至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
注釋:
一、稅收契約及稅收契約關系
從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來看,契約與稅收之間存在著一種共生互動的關系。稅收籌劃作為由社會多方契約關系制約的、多方契約力量之合力推動的一種經濟行為,也與契約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一)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契約
稅收的本質是一種契約關系。從現代稅收的邏輯發展來看,稅收原則是稅收征納過程中為簡化判斷而對其工作環境所作的基本約定,稅收政策是政府和納稅人之間通過博弈達成的均衡契約,納稅報告①則可看作是稅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約。正是基于稅收與契約所具有的深厚歷史淵源及現代稅收所內涵的契約屬性,我們認為,把稅收的本質確定為一種特殊的契約關系是恰當的。
1.稅收是一種公共契約。
從契約視角觀察稅收,稅收的本質是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納稅人向國家提供確定的稅收,并向國家交換無差別地享受公共產權的資格。國家利用其對政治資源的獨家壟斷,通過支配收取的稅收,提供契約標明的回報,如國家安全、基礎設施等。
古典經濟學大師亞當·斯密在論述賦稅原則時曾講過這樣一段話:“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繳納稅收,維持政府。”②接下來,他還有一段精辟的話:“一個大國的各個人須繳納政府費用,正如一個大地產的公共租地者須按照各自在該地產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費一樣”③。由此可知,亞當·斯密關于賦稅論的觀點,很大程度上也包含著交換思想。因此,國家征稅和納稅人繳稅完全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交換。這種權利、義務交換的載體便是稅收。所以,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也以稅收為紐帶構成一種特殊的交換關系,這種交換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約的性質。
因此,政府和納稅人之間需要達成一種契約,這一契約通過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就構成稅收征納之間就寬泛或具體意義上產權的分隔達成的書面契約。寬泛意義的契約,是稅收程序法,如稅收征管法等;具體意義的契約,是單項稅法,如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④。因此,存在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契約是政府強加給納稅人的一種不可推卸的契約,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為不請自來的一個“法定契約方”,筆者傾向于把這種天然存在的稅收契約稱為“法定稅收契約”。
稅收既然作為契約出現,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紐帶可以引入一種與契約高度相關的概念—債,對此,我們可以說稅收是一種公法之債,它將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相對債務的關系。并將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上升為法律上保護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對應關系。
在政府和納稅人之間稅收契約關系的履行中,超出作為這種產權契約的稅法規定的額度和范圍的征收就是掠奪,而納稅人也不應該因其向政府付費而提出某些過分的要求。但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既定的稅收制度下有進行合法意義上的稅收籌劃的權利,邁倫·斯科爾斯(Myron S.Scholes)對此評價說:“為實現各種社會目標而設計的任何稅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會刺激社會個體進行稅收籌劃活動。任何既追求財產再分配、又資助特定經濟活動的稅收制度,都會導致邊際稅率在不同契約方之間,特定契約方在不同時期、不同經濟活動中產生大幅變動。”⑤
一旦契約訂立,總免不了違約或侵權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制定相關的條款予以限制,這在稅法中體現為稅收處罰。在稅收征管法中,這樣的條款極為分明。除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有關于核定征收、稅款追征、滯納金、納稅擔保、稅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條款維持征納契約的履行并隨時提供救濟。另一方面,對于政府或其稅務當局對納稅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政府獲取稅務當局要承諾執法不當下的賠償責任,如稅收保全不當下的稅收賠償,以及超征稅款的加息歸還;規范稅收征管操作,并對越軌行為給與相應處分,這體現在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人員徇私舞弊行為給與禁止性和懲罰性條款中。
2.稅收是公共契約的前提假設。
將稅收視為公共契約存在幾個前提假設:
第一,國家和納稅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強權操縱。
第二,稅收是中性的,體現一種正義精神。
第三,納稅人的產權明晰而確定,由稅法所約定的稅收額是清晰而確定的。
第四,國家和納稅人各自擁有獨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認并保護。
第五,法律充分考慮了征納雙方的利益,且其確定的稅率是適當的。
在上述五項前提假設中,筆者認為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這體現了契約精神,貫穿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各個層面上。
稅收倡導的正義精神也是稅收成為公共契約的重要前提。正義是政治文明與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價值理念,是判斷一種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正義的許多原則—各得其所,黃金規則,絕對命令,公平原則,寬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認為超越了一切歷史經驗。”⑥稅收契約關系必須遵從正義理念,正義精神是稅法的核心價值和最高境界。法國《人權宣言》第20條規定:一切公民均有權監督稅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狀況。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國還規定了納稅人訴訟制度來保障納稅人僅依契約納稅以及獲得應得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權利。而且,美國、臺灣等一些國家和地區也不再把先行繳納稅款作為納稅人申請救濟的前置程序。這些在一定意義上都體現了稅收的正義精神。
(二)利益相關者交易中的稅收契約
契約是市場中交易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所確立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交易時所約定的基本內容,構成了契約的基礎。交易活動的實質是交易當事人之間對財產權利所作出的契約安排,其目的是實現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從利益相關者角度分析,企業與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客戶、職工等在內的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著微妙的關系,他們之間的博弈競爭與合作關系是靠契約來維持的,這種契約其實是一種純粹的市場契約。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業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稅收契約作為企業契約集合中的一個子契約,是在經濟交易中形成、維護并履行的,其本質是稅收影響各利益相關者收益分配與資源配置的一個強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稅收契約明顯區別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如果我們給交易中的稅收契約一個準確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稅收契約是利益相關者在經濟交易中所形成的有關財產權利流轉的有關稅收方面的協議或約定。筆者傾向于把交易中的稅收契約稱為“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
“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被引入企業契約中,有利于解決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有助于利益相關者之間維護適當的經濟關系。從稅收籌劃角度分析,合理簽訂并履行“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按所訂立契約的相關約定統一安排納稅事宜,實現稅收籌劃的戰略目標。
(三)稅收契約的內涵剖析
1.稅收契約是經濟契約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稅收契約”和“相關者交易契約”必須在企業契約的約束下展開,因此極易被忽視。也有人認為,稅收契約難以獨立存在,只是企業契約或財務契約的一部分,其實這種認識很難透徹領會和把握稅收契約對經濟的深度影響,這也是造成稅收契約受到關注較少,沒有形成系統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2.從現有文獻觀察,一些學者已經從經濟學角度研究稅收籌劃及其契約安排問題,譬如財務決策中的稅收因素分析,企業逃稅與稅務監管的辯證與博弈關系。但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從企業與契約方之間的關系入手研究稅收籌劃,尤其是從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稅收籌劃有一定的難度。
二、稅收籌劃的契約特征分析
(一)稅收籌劃源于契約關系
企業的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包括企業與股東、管理者、債權人、政府、職工、供應商、客戶等之間的契約,而且各契約關系人之間又存在著利益沖突。當我們承認“經濟人”的逐利本性、契約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約是以會計數據作為基礎等前提條件時,部分契約關系人(如股東或管理者)便有動機和機會進行某些操縱,以減輕自身負擔并進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業稅負契約中使用會計數據作為決定稅負大小的重要指標,則在稅負契約執行過程中,投資者與經營者就會產生對會計數據及相關行為進行管理控制的動機,以謀取其自身的利益。納稅人掌握著公司真實的會計信息,理性的納稅人自然具有強烈的利用現有的信息不對稱性和契約的不完備性進行稅收籌劃以減輕稅負的動機??梢哉f,如果沒有契約關系的存在,稅收籌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稅收籌劃存在多重契約方
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要考慮多重契約方,即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納稅人與稅務當局之間的關系,還要考慮納稅人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上面我們探討了稅務當局和納稅人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和交易中的稅收契約關系,所以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所涉及到的契約方包括稅務當局和利益相關者兩類不同的契約方。
納稅人針對兩類不同的契約方,應采取不同的契約模式和稅務對策。研究稅收籌劃時引入契約方,可以將稅收籌劃看作是納稅人的最優納稅設計行為,也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方案設計行為”。換言之,這里引入多個契約方,意在說明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必將涉及稅務當局與利益相關者。這里引入“契約理論”作為研究的切入點,采用契約觀點,旨在說明稅收籌劃的契約方影響著稅收籌劃的決策行為。邁倫·斯科爾斯曾對契約觀點作如下評論:“契約具體說明在不同的環境下,契約各方作出決策和收取現金流的權利。”⑦接下來,他在全球稅收籌劃的三方面特征中闡述了“在稅收籌劃中必須考慮所有契約方”的觀點。
(三)稅收籌劃受到法定稅收契約關系的制約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制框架內通過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謀劃、安排以降低風險和減輕稅負的稅收規劃行為。稅收籌劃之所以出現,源于納稅人與政府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因為政府作為企業契約的參與者,在向企業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時,也“強制”與企業簽訂了稅收契約,即頒布所制定的稅法,并規定應繳納的稅金??紤]到契約成本因素,政府并不與每一個納稅人進行單獨談判協調,而是單向強制規定。所謂稅法其實就是政府與納稅人簽訂的通用稅收契約。在這種契約關系下,稅款征納是由稅收的強制性來保障的。政府征稅是出于保證財政收入以維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納稅人納稅則是一種責任和義務。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納稅人總有尋求節稅的動機。如果稅收不具強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動一樣靠企業自愿捐贈,那么,稅收籌劃就會失去其存在的意義。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就一定會存在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實際上是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一種適應性反應。但稅收籌劃必須在稅制框架內開展,這是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對稅收籌劃的一種強制性約定。
(四)契約的特性決定了稅收籌劃存在的必然性
契約天生具有不完全性,這是契約自身所無法克服的。盡管完全競爭市場構成完全契約的充分條件,但在現實中,由于社會和未來事件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契約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傾向、信息不對稱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羅萬象、完美無缺的完全契約幾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為完全契約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處,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數國家的稅收制度都規定,企業的納稅活動應以會計所得為基礎,進行適當調整后確定應納稅金。這樣一來,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據企業自身狀況進行稅收籌劃,以節約稅金支出。同時,納稅人對稅法可以選擇性利用、甚至“濫用”,對稅收規則的運用擁有相當的自主權和控制權,這也部分解釋了稅收籌劃能夠存在的緣由。
(五)稅收籌劃可以利用契約關系降低交易費用
對于企業的交易活動,稅收籌劃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創造交易,降低隱含在交易中的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擔負著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為最大化稅后收益而組織的生產要求考慮各契約方目前和未來的稅收狀況。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旨在對各契約方之間的交易活動進行系統而科學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動中的交易費用和稅收負擔。所以,從契約角度觀察,稅收籌劃其實就是各契約方利用稅收契約關系的變化來實現節稅的。當然,稅收契約關系的變化過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約、構建新契約的過程,這一過程有可能是長期的。
(六)利用契約形式的變化節稅
從近幾年的發展來看,我國政府對稅收制度進行了多次的改革,在稅收政策方面也做了很大的努力,進行了多次的調整。但是從總體來看,現行的稅收制度與政策仍然不夠完善,具體體現為稅收工作不夠公開透明、稅率過于復雜、有關交稅納稅的宣傳教育工作較缺乏等等。差別稅率是我國目前采取的最廣泛的方式,此外累進稅率也應用廣泛,這導致稅制的復雜性大幅度提高。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有多種: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等等。多種多樣的稅收制度和稅率使得納稅人或者企業沒辦法清楚的計算納稅的金額,甚至有部分納稅負擔重的人們采取逃稅的方法,以致為稅收工作帶來巨大的阻力,間接的也增加了稅收的成本。
2.稅收管理機構設置不協調
自1994年施行稅務制度改革后,我國設立了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采取分開納稅的稅務制度,該舉措從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財政稅收的收入,但與此同時也增加了稅收的成本。為了滿足不同的稅收事務的辦理,各級國稅局、地稅局紛紛增大辦公場地、相關服務廳的建立,相應的服務人員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另外,納稅人需要分別去兩個稅務局辦理納稅事務時所花費的納稅成本也在增加。
3.成本意識較為淡薄
就目前狀況而言,很多財政稅收部門往往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對于稅收成本的意識比較淡薄,沒有足夠的稅收成本觀念。部分工作人員僥幸的認為自己所處的部門是財政部門,并且國家大力支持社會建設,所以肯定不會缺錢,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出現了鋪張浪費的不良習慣。另外,有些部門在對資源進行配置的過程中沒有合理規劃成本,導致大量的資源浪費。此外,資金分配的不合理還會造成貪污、腐敗的現象發生。這些舉措不但不利于財政部門的長期發展,而且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財政稅收的行政成本。
二、降低我國財政稅收成本措施
1.增強全員的稅收成本意識
相關研究表明,對稅法知識的了解和稅收遵從程度高度相關。為了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相關部門可以開展多種多樣的稅收宣傳,不僅應當積極把握在一年一度的“稅收宣傳月”,還應該將稅法宣傳和教育工作常規化。在各級財政稅收部門還要積極的開展內部宣傳教育,增強部門人員的稅收成本意識。提高稅收服務人員的執業素質和服務意識,從而在整體上提高稅收工作的效率。完善相關制度建設,規范稅收執法程序,做好充分的稅收預算和分析。另外可以將稅收成本作為衡量稅務工作人員業績好壞的重要指標,通過工作人員加強管理,合理的配置資源,實施獎懲措施,如此,才能從根本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務效率。
2.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稅收政策
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是我國稅制建設的發展主要方向。長久以來,我國一直非常重視財政稅收工作,為了促進財政稅收工作水平的提高,進行了多次的稅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稅收制度仍然還存在很多缺陷。因此,優化稅制結構可以通過調整稅率、合理的簡化稅率檔次方式改進,簡明清晰的稅制不僅可以清楚的界定稅收義務,而且還可以減少納稅人在交稅過程中的時間成本及其他各種費用,進而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稅收成本。此外,在完善稅收政策方面還要規范稅收程序,提高稅收效率,減少不必要的開支,降低稅收成本。
3.優化稅務機構,減員增效
從理論上來講,在實行比例稅率的流轉稅制下,稅收(T)等于稅基(Y)乘以稅率(t),即T=Y·t,從而稅收增長取決于稅基和稅率的變動,即ΔT=ΔY·Δt。因此,稅收增長無外乎以下三種可能途徑:
第一,在其他條件不變(如維持現有稅制和征管水平)的情況下,隨著經濟的增長,稅基或稅源(Y)自然擴大導致稅收增長,我們稱之為稅收的“自然性增長”。由于在實行比例稅率的流轉稅制下,通常稅收彈性系數小于1,因此這種自然性增長盡管導致稅收的增長,但不會導致稅收的超常增長。
第二,通過調整或改變現有稅制,如提高稅率(t)、增加稅種以及擴大征收范圍(Y)等,實現稅收增長,我們稱之為“制度性增稅”。它可能會導致稅收的超常增長。
第三,在既定的稅制框架下,由于加強稅收征管、政策等因素變化而引起稅基(T)的擴大,從而實現稅收增長,我們分別稱之為稅收的“管理性增長”、“政策性增長”。它們通常會導致稅收的超常增長。
結合我國的實際,首先,我國實行的是以商品稅為主體稅種、采用比例稅率的流轉稅稅制結構,1998年,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個稅種的收入便占了整個稅收收入的近70%,盡管2001年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也達到了65.42%。因此,“自然性增長”導致我國稅收超常增長的可能性很小,盡管有關測算表明2001年經濟增長引起的稅收增長部分約占稅收總增收額的50%。其次,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政府基本上沒有采取“制度性增稅”措施,僅僅是恢復了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的利息所得稅的征收,以及把原有的車輛購置費變為了車輛購置稅。前者的數量很小,到2001年利息稅才有279億元;而后者看起來似乎是增設了一個稅種,實際上是“費改稅”的一項措施,與“增稅”無關,應屬于政策性因素。此外有必要強調的是,我國在沒有實施“制度性增稅”的同時采取一系列政策性減稅政策。最明顯的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還有企業采用國產設備的技術改造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等等。由此看來,實現稅收超常增長的“制度性增稅”可以忽略不計。
至此,我們應該把探尋稅收超常增長因素的目光轉向“管理性增長”和“政策性增長”因素。長期以來,我國存在著大量的偷逃稅現象,造成大量稅收流失。這幾年通過完善征管體系,強化征管力度,減少了稅收流失。據有關方面測算,2001年稅務系統加強征管增收近700億元左右,約占全年稅收增收總額的26%。例如,1999年打擊走私,關稅猛增800多億元,占了當年稅收增量的一半多。就“政策性因素”而言,主要是“費改稅”和以前出臺的各種優惠政策到期、恢復征稅從而帶來了稅收增長。如1994年實行增值稅改革時,確定一個優惠措施,即企業已經入庫的商品存貨可以抵扣進項稅,平均每年抵扣約200億元,隨著時間的推移,可以抵扣的存貨不斷減少,到1999年幾乎沒有可以抵扣的庫存了。又如三資企業超稅負返還和校辦企業優惠政策到期,以及打擊走私帶來關稅增加等。這些政策性因素都會帶來稅收的增長。據測算,2001年“費改稅”等政策性、一次性因素增加了大量稅收,約為700億元左右,約占總增收額的30%。
綜上基本可以確定,導致稅收超常增長的主要是“管理性增長”因素和“政策性增長”因素。
二、減稅在我國的適用性判斷——是否可以減稅?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減稅指的是通過調整或改變既有稅制而減少政策稅收,從而降低企業或居民稅收負擔的一種稅收政策。這說明減稅首先是一種規范化的調整或改變稅制的行動,如削減稅種、下調稅率、縮小稅基;其次,減稅的這種制度性安排是個長期的過程,著眼于長期。據此定義,可以發現許多關于減稅的爭論中,首先在為調整或改變既有稅制下的帶有非規范化行政色彩的減稅政策,不屬于減稅;其次,在既有稅制框架內,任憑偷、漏、欠稅的蔓延而不加以阻止,不屬于減稅,同樣通過加強征管清繳欠稅等行動而實現的稅收增長不屬于增稅。
1.減稅在我國適用性的一般判斷。一般而言,減稅的政策主張無非出于減稅的需求擴張效應和供給效應。無論是擴大需求還是增加供給,減稅的作用機理都是建立在所得稅稅制的基礎上,同時,減稅政策主要在實行所得稅制的國家得到較多應用,主要出于某種或某些長遠的考慮。例如,20世紀80年代美國里根政府減稅主要在于創造有利于私人投資的制度環境,新世紀的減稅浪潮主要出于應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競爭加劇和世界性經濟增速減緩。
結合我國目前現狀而言,首先,我國現行以流轉稅為主、所得稅為輔的稅制結構模式,制約著減稅對擴大內需、增加供給的有效性。2001年,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比重高達65.42%(含海關代征的兩稅),而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加僅占稅收收入的24.91%。在這樣的稅制下,減稅作用機制迂回、間接,稅收的最終歸宿不易把握,從而不適合作為政府調節經濟的工具。其次,減稅作為一種稅制調整或改革不能僅因為應對通貨緊縮,應著眼于長遠之慮。經濟周期是有規律性的,當前的通貨緊縮只是其一現象,不能簡單地將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稅制設計同臨時性應付通貨緊縮捆綁在一起。
退一步來說,即使在流轉稅制下減稅能夠起到與所得稅制下的同樣的擴張效應,刺激消費和生產,促進經濟增長,那還必須假設稅收是制約當前消費和投資的一個主要因素,微觀主體對稅收十分敏感。這個假設在一些西方國家是成立的,在這些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完善、收入分配狀況已經改善或穩定,稅收主要是直接稅,而且主要來自于家庭部門,一旦減稅,就增加了個人的可支配收入,這對消費需求的擴大有較大的刺激作用。同樣西方國家的制度比較完善,減稅能有效提高企業投資的邊際收益,增加企業投資,進而促進整個經濟回升。然而,當前我國通貨緊縮的特殊性表明這樣的假設在我國是很難成立的。由于我國的通貨緊縮具有經濟體制變革過程中發生的特殊性,這就決定了引導居民消費行為和企業投資行為的主要因素不在于稅收。實際上,我國宏觀稅負水平到2001年也只是上升到15.8%的水平,低于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水平,如果微觀經濟主體在這么低的稅負水平下仍然不能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說明現實條件下微觀主體對稅收并不十分敏感,進一步減稅對國民經濟的刺激作用不會很大。
2.潛在的支出需求與現有收入狀況的矛盾。建立公共財政體系要求以支定收,然而當前環境下起碼有幾方面的支出變化是必須注意的,比如科教支出、國防支出以及債務支出,類似上述急需財政提供保障的支出還很多,如支持國企改革支出等。盡管有學者認為通過精簡政府機構可以大大減少行政管理費支出,事實也的確如此,但是與上述多方面支出的增長勢頭相比,整體的財政支出恐怕還有增無減。
其外,稅收為實施政府職能提供財力保障,減稅政策的實施必須是在實現政府職能所需財力有所保障的前提下進行的,否則財政的可持續性必將受到威脅。也許此時有人會說這不用擔心,減稅不但不會減少稅收反而會增加稅收。我們并不否認在長期內減稅可能具有這種功能,但短期內稅收收入的減少不可避免。因此,減稅必須在稅收擁有可調節余地或支出可削減的前提下進行,然而現實的財政狀況使得這種前提不大可能。
3.以增加政府支出為主要著力點的積極財政政策未能如愿地實現政策目標,并不意味著減稅就可以??v觀我們面臨通貨緊縮的政策實踐可以發現,當東南亞危機波及我國時,動用了貨幣政策,當貨幣政策顯得力不從心時,中央便決定了積極的財政政策;以增發國債、擴大支出為主的積極財政政策使得政府面臨越來越多的財政風險時,減稅的呼聲又響起。事實上,我國近年來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性減稅政策。最明顯的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按稅率減半征收,2000年暫停征收。另外,還有企業技改時的國產設備投資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等等。因此是否應該減稅必須取決于減稅的成本與收益對比,而不能因為積極財政政策難能如愿就采取減稅。
從減稅的理論依據、實踐經驗到當前我國的稅制結構與投資、消費行為的特殊性,又到現時中國的財政收支狀況,再到減稅的客觀背景,我們可以發現:將減稅可能取得的收益和因此而付出的成本相比較,當前在我國實行減稅恐怕得不償失。
三、在當前環境下稅收的政策選擇
通過前述對減稅得失的分析,當前環境下我們不宜全面減稅。但是面對通貨緊縮的國內形勢和全面減稅的世界潮流,稅收并不是無用武之地。相反,稅收由于其獨到的功能特點和作用機制,當前環境下稅收應結合“費改稅”、制度創新、財政體制改革而進行結構性調整。
依據稅收學的理論,稅收的職能可以分為三類,即: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商品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種,其稅收職能涉及到上述三個領域,但在不同的稅收職能間有所側重。包括我國在內的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商品稅是形成財政收入最多的一個稅種,同時由于商品稅自身的性質,在發揮其他兩類稅收職能的時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損失。因此,在我國商品稅的稅收職能中財政收入職能是應當被強調的,而其他兩類職能應當受到較強的限制。如果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作用,會使得商品稅應當被限制的職能沒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單純從經典的稅收中性理念出發,將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與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看成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有損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頗的。
在此,筆者力圖通過對商品稅的理論與實踐的分析,對商品稅稅收職能的發揮作出一個合理的限定,這個限定考慮的是對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這個限定與經典的稅收理論的限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同時又與實踐中存在的某些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觀念不同。
一、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定位
在商品稅稅收職能定位的問題上,與之密切相關的理論分析包括兩類,一類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另一類是關于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這兩類理論分析分別是最適課稅理論和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具體化,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筆者以為,前者與商品稅社會政策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而后者與商品稅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按照這兩類理論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僅在有限的領域內發揮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社會政策領域,雖然通過稅收實現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稅,但是商品稅通過消費領域對收入的調節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第二,在經濟調控領域,商品稅依然被作為促進經濟發展、解決經濟領域中某些問題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調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應當被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內,而這個范圍應當是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可以發揮其獨到作用的范圍。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主要研究內容
最適商品課稅理論,是最優稅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運用,是從微觀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稅與價格之間的關系、商品稅稅收負擔歸宿問題后針對商品稅的效率與公平問題提出的商品稅稅制設計方面的指導思想。
英國經濟學家拉姆斯首先對最適商品課稅理論進行了討論,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在稅收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做到對商品和勞務進行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化。所謂的稅收超額負擔理論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總付稅以外,任何其他的稅收都會通過將消費者的資源轉移至政府和通過提高消費品的價格,即課稅商品相對于非課稅商品的價格來影響消費者的福利。前者屬于直接影響,因此只產生收入效應,后者屬于間接影響,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相應。由于替代效應的存在,消費者的福利下降超過了納稅引起的收入減少,從而導致效率損失,被稱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拉姆斯的研究后來被戴爾蒙德和米爾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歸結為比例性命題和逆彈性命題。其中,比例性命題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的確定應當使各種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彈性命題是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應當與需求彈性呈反比例關系。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研究對于商品稅制的優化提出了極富意義的思路,提醒我們在征收商品稅時應當注意效率損失問題。但是,其結論難以在實踐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結論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礎之上的,現實情況并非完全與之相符;第二,難以對所有商品的需求彈性準確測定;第三,上述結論的適用同稅收的公平原則存在著明顯的沖突。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現實的商品稅稅制設計過程中,從最適商品課稅角度考慮,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個重要問題: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和對部分商品課稅何者更為合適,以及統一的稅率和差別稅率何者更為合適的問題。根據傳統稅收理論,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以均等稅率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效率損失更小。這是因為,以較低的均等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不會影響到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因此,這種稅雖然使消費者可以購買的商品數量有所減少,但一般不會影響消費者在商品之間作出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均等稅率對商品普遍課稅只會產生收入效應,而不會產生替代效應。而如果是征收選擇性商品稅,必然會改變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在減少消費者收入的同時也會改變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選擇,從而既產生收入效應,又產生替代效應。因此,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稅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稅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對于這一結論還有另外一種證明的方法,即假設對某種商品征收的商品稅稅率為t,此時,如果將稅率降低到t/2,則稅率的降低為一半,而稅收收入的降低則少于一半,稅收超額負擔卻降低了3/4,由此可見,為了籌集等量的稅收收入,對所有商品以相同較低的稅率征收商品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稅收超額負擔小,因而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發現,就整體而言商品稅應當被設計成一種普遍征收的稅收,而且是稅率較為統一的稅收,由此,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應當受到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傳統分析并沒有考慮到對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價格彈性是不同的。按照統一的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使價格等比例地發生變動,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數量的變化并不相同,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大,而需求價格彈性小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小,因此,商品稅的扭曲效應依然會出現?;谏鲜龅脑?,拉姆斯提出了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于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征商品稅,而對于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征商品稅。拉姆斯的彈性反比法則在理論上為人們所廣泛認同,然而在實踐中,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離不開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數據,但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難以準確測度的,而對所有商品(或所有課征商品稅的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進行測度在實踐中更是難以做到。
由此可見,在考慮不同商品需求價格彈性不同的情況下,普遍征收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依然存在效率的損失,筆者以為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這樣理解:這種從整體意義上定義的普遍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并非絕對不存在效率的損失,因此,商品稅的普遍征收與稅率統一僅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并非絕對。實踐中,最適課稅理論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商品稅被進一步劃分成若干個稅種,如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稅種,也包括了選擇性征收的稅種,有的稅種適用的稅率較為簡單,而有的則較為復雜。
在征收一般稅所存在的問題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損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也會導致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征稅率較高的商品稅,而對某些高檔商品課征稅率較低的商品稅,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與稅收效率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于生活必需品還是應當以較低的稅率課稅,甚至于不課稅。這是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的一個體現。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特定的場合,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制定商品稅稅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時滿足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這種同時滿足并非通常所說的“兼顧”。我國學者岳樹民認為:彈性反比法則雖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但它卻說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差別稅率是有效率的,這為差別稅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對較為固定的消費領域和范圍,這些消費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種外在表現,是其消費中的“必需品”,價格在一定幅度內的變化,并不會影響其消費的數量,而低收入者則極少消費。因此,對這些消費品可以根據彈性反比法則的要求設計稅率,即對這些高收入者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稅。筆者贊同這種看法,彈性反比法則在上述范圍內指導商品稅課征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彈性反比法則與公平存在沖突”的基本判斷并不矛盾,因為二者涉及的范圍有著顯著的不同,前者是從一般意義上說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領域。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對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較高的稅率課稅不但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職能,而且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且這種社會政策職能的實現與效率目標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雖然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整體上應當被限定,但在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還是值得肯定的。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適商品課稅領域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單純從效率角度出發加以研究到效率與公平權衡的過程。由此可見,稅收理論的研究應當是將現實的目標加以權衡,而不是從單純的理念出發。同時,稅收學領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經濟學領域的一些理念的,而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礎之上,這些假定在設定的時候往往是為了抽象出所研究問題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現實的情況相符,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種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將基于嚴格假定得出的結論在任何場合都奉為圭臬則往往會與現實發生沖突,即使是單純從效率的角度出發進行考慮也是如此。因此,對商品稅稅收職能加以限定不應當將相關的理論,特別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一般研究過分地理念化。盡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場合確實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實現效率。
三、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的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理論
稅收中性,指“國家在課稅時,除了納稅人負擔稅收外,不能因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有效配置。即從保證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角度考慮稅收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系,做到既要課稅,同時又要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p>
稅收調控“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在利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通過征稅與不征稅及多征稅與少征稅等方式來改變社會成員的物質利益,以鼓勵或限制、維持其所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使之按預定方向與規模發生變化的行為。”
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之間的關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論上有各自的作用領域,分別是市場有效和市場失效的領域;另一方面,將二者付諸實踐,相互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沖突而需要加以權衡,因為現實當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論上那樣容易區分。
(二)稅收中性、稅收調控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商品稅屬于間接稅,與屬于直接稅的所得稅相比較,所得稅更符合稅收中性的思想,因為從理論上講,所得稅改變的是私人的預算線,而不是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因此,主要產生收入效應而基本不產生替代效應,而有差別的商品稅則有可能產生較強的替代效應,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商品稅雖然可以在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在二定程度上發揮經濟調控職能,但這種職能的發揮也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
對于商品稅而言,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稅收稅率應當盡量統一。這里所說的稅率盡量統一是相對的,包括稅率的檔次不應當過多和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的差距不應當過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稅和進口關稅,其稅基涉及到的商品種類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個國家中生產和消費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這些稅種的稅率檔次過多,或者差距過大,容易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消費者從消費中獲取的福利。第二,選擇性征收的稅收稅基應當較窄,且稅率一般不應過高。選擇性征收的稅收,如消費稅等,屬于非中性稅收,雖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稅基過寬、稅率過高則同樣會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而其對于消費的調控也會矯枉過正,影響消費者的福利。第三,嚴格控制稅收減免和優惠。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必然會影響基本稅制中出于稅收中性的考慮所做的安排,造成過多的超額負擔。
在通過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方面,主要的稅收工具應當是企業所得稅而非商品稅,但是商品稅領域內還是存在著一些相關的措施。在一些經濟領域中,商品稅的經濟調控職能確實可以較好地解決某些經濟領域中的問題。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可以較好地遏制那些只顧個體經濟利益、不顧環境影響的經濟行為,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政策目標的實現,應當注意的是,商品稅的實施同企業所得稅相比,原則性更強而靈活性較小,因此,不應過分頻繁地通過商品稅的變動來進行相關的調控,但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的分階段的稅率調整。同時,商品稅內部不同的稅種其變動的頻度在原則上也不應當相同,如增值稅一類的稅收大幅度改變的情況很少發生,而進口關稅中有些稅收本身就是以年度為單位執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調控手段都可以達到調控目標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地通過那些靈活性強的稅收來進行調節。
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既要堅持稅收中性的指導思想,又要重視稅收調控的作用,在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二者之間應當更加強調稅收中性。其內涵是:在通過商品稅取得稅收收入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因為對價格形成機制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而扭曲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造成稅收的超額負擔。同時,對于市場失靈的部分和某些社會目標,要通過不同調控手段作用的比較,包括稅收調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稅種的稅收調控的比較,確定是否以商品稅中的某一個或某些稅種來進行調控,對于應當運用這些種類的稅進行稅收調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機制可能對商品稅體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響,對下列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為這些措施的采用對商品稅作用的其他部分產生不利的影響。(2)是否會因為商品稅體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調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實際效果被顯著抵消。
四、稅收職能限定的實踐
除了理論上的分析之外,在實踐過程中,通過一些實踐性原則,主要是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財政收入以外的職能的發揮被限制在一個更加合理的范圍之內。
(一)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
這里所說的階段性是指在運用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過程中,不應將其視為簡單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動,而應當將其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通過商品稅制度上的設計與變更來實現某些政策目標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較強的階段性,相對于商品稅在實現財政收入方面的長期占有的首要地位,這種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往往要強得多。
遵守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要注重每一個時間跨度較短階段的實際情況,而這樣做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實現長期的穩定發展。在生產領域不能通過相關的稅收政策謀求較短時間內不切實際的生產結構升級和出口產品的結構升級,這樣做即使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維持,但一段時間之后必然會致使經濟發展陷入困境。在消費領域,應當根據具體的消費水平來進行調節,如果消費水平提高后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征收沒有適應這種變化,則可能阻礙消費的增長,而消費增長受到制約則可以反過來制約生產的發展。同時,在資源和環境約束日益明顯的情況下,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應當做到果斷放棄那些不利于長遠發展的而只能獲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過階段性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在實現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方面的具體措施及時調整,避免不切實際的稅收政策或稅收政策落后于經濟領域中的現狀所造成的損失。
(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
在商品稅中,由于各個稅種的稅收在微觀層面上都是通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因此,對于同一種商品的調節可能在從生產到消費的不同環節上都可以實現,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環節通過不同稅種進行調節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進行這種調節作用時要考慮到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即在商品稅內部,要通過作用機制的比較分析來確定何種稅收適合于實現何種稅收職能,以及是否需要通過不同的稅種實現相同的稅收職能,并以此為基礎實現不同稅種之間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時在稅收優惠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九十二條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作出了限定: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依據上述的實際稅收征管情況及稅收政策可綜合思考如下:若某一中小型工業企業,2011年度預計資產總額2600萬元,職工平均人數88人,企業的會計利潤35萬元,該年度終了匯算清繳前經注冊稅務籌劃師初步測算,應納稅所得額為30.5萬元。
考慮到該工業企業處于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優惠的邊緣,企業完全可以通過適當的對自身費用的調整進而享受稅收優惠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號,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重新作出了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省地稅局為更好地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服務湖北經濟、社會科學發展,順應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潮流,應對稅源狀況深刻變化,從體制機制上破解制約征管質量和效率提高的深層次矛盾,而作出的一次戰略抉擇。其主要內容包括規范稅收征管基本程序、優化納稅服務、實施稅源分類分級專業化管理、夯實稅源管理基礎、實施稅收風險管理、強化納稅評估、加強稅務稽查、健全稅收執法監督機制、完善征管質量與績效評價體系、建設信息化支撐體系等十大方面。
新的改革是一場涵蓋全省地稅系統各個層級、每個崗位、所有業務的一次革命。這是一次治稅理念的革命,將風險管理理念貫穿于稅收征管全過程,將分析識別、等級排序、應對處理、績效評價、過程監督的風險管理閉環系統與征管基本程序相融合,把有限的征管資源用于風險較高的納稅人;這是一次治稅方法的革命,實現業務工作與現代科學技術的有機融合,積極利用第三方信息,打造覆蓋稅收征管和內部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化平臺,全面邁進信息管稅時代;這是一次征管方式的革命,按照申報納稅、稅收評定、稅務稽查、稅收征收和法律救濟再造稅收征管新流程,特別是風險控制和評定將成為整個新稅收征管流程的核心和中樞;這是一次部門權益的革命,按照征管流程需要優化征管資源配置,做實機關、重組稅源管理機構、改革和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對原稅收征管部門的權益進行再分配;這是一次隊伍建設的革命,新的征管體制在崗位分工上體現出更加專業化、精細化、科學化的特征,對各部門各崗位的干部在稅收業務上、信息化操作上、工作責任心上要求更高,需要地稅干部具備更高的政治、業務和作風素質。
我們常常把稅政、稽查與征管一起并稱稅務三大業務部門,三者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稅政和稽查既是本輪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參與者,更是實踐者和促進者。2013年3月12日召開的全省地稅稽查工作會議、3月28日召開的全省稅政管理工作會議提出,全省地稅稅政和稽查工作必須按照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融入征管大格局,不斷提升工作水平,服從、服務于深化征管改革的順利推進。
稅政管理工作就本質來看,就是法的規定性在稅收上的綜合體現,是國家意志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化、明確化和系統化。稅政和征管,一個是實體,一個是程序,實體需要程序去實現,程序就是為了實現實體而存在。即稅收制度是稅收征管的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稅收征管是稅收法律法規實施的唯一載體和平臺。稅政管理工作服從、服務于深化征管體制改革應從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要站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深化稅制改革,促進新征管體制發揮作用。稅收征管改革的終極目的是提升征管質效,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而稅收征管執行的就是稅收政策,因此稅收政策是否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直接決定了改革目的能否實現。十提出,要加快改革財稅體制,構建新的地方稅體系。這就要求稅政部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在稅法框架內,根據湖北經濟發展需要,認真做好“營改增”、資源稅、房地產行業稅收和環境保護稅等稅制改革的試點工作,嚴格執行支持高新企業、現代服務業等稅收優惠政策,積極落實鼓勵自主創新、扶持企業發展、保障改善民生等結構性減稅政策,在運用稅收政策服務經濟發展上取得實效。
二是要抓住稅政管理的薄弱環節,夯實管理基礎,促進新征管體制順利實施。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提升稅收征管質效的一次全方位革命。對包括基礎數據、稅政管理、稅源管理等各方面的基礎工作要求很高。稅政管理部門必須找準政策管理的薄弱環節,進一步夯實地方稅種的管理基礎,積極推進行之有效的營業稅行業管理方法,進一步抓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不斷規范財產行為稅管理,強化非居民稅收和反避稅管理,多方尋找和核實第三方涉稅信息,為征管改革提供更加翔實的數據支撐和更扎實的管理基礎,促進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順利實施。
三是要拓展稅政管理的職能范圍,參與風險評估,促進新征管體制提升質效。新的征管體制賦予稅政管理部門建立分稅種分行業納稅評估模型、對稅政管理中發現的稅收風險提出應對意見、參與具有普遍性的風險和重大復雜事項的納稅評估、為納稅評估提供業務指導等多項新的職能。
稅政部門要積極履行上述新職能,針對各稅種特點,認真梳理現行稅收政策,加快建立稅收征管風險評估模型,積極開展和指導全省納稅評估試點工作,促進新征管體制運行質效的提升。
稅務稽查既是新征管流程的終點,又是新征管體制的起點。說是終點,是因為新征管體制賦予稽查部門查處高風險納稅人的重大職責,是稅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環節。說是起點,是因為稅務稽查成果是風險監控部門確定監控重點的重要參考,是納稅評估部門開展評估的主要參照,是檢驗征管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稅務稽查工作要真正實現服從、服務于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必須進一步提升稽查工作質效,在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重點上全面適應新征管體制的要求和需要。具體來講,核心就是要實現稽查現代化。
一是稽查理論現代化。現代化稽查理論要求確定稽查部門在新時期的主要職能,即主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依法嚴厲打擊嚴重稅收違法行為,使惡意不遵從者依法及時受到法律懲處,維護稅法嚴肅性,營造公平正義的稅收征管環境;要確定稽查部門的主要任務,即將納稅評估部門推送的高等級風險納稅人作為必查對象,開展案件查辦等風險應對工作,主動選擇稅收流失風險較高的行業和區域開展稅收專項檢查。
二是稽查體制集約化。要按照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稅源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繼續完善“重點稅源省局查、大中稅源市州局查、小散稅源縣局查”的分級分類稽查模式。要穩步推進一級稽查體制改革,提升執法層次,規范執法程序、統一執法尺度,優化稽查資源配置,集中稽查力量監控重點稅源,使稽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工作效能進一步提升。
三是稽查隊伍專業化。要按照專業化要求,配齊配強稽查隊伍,采取多層次、多渠道的方式,切實抓好稽查人員的培訓工作,大力提升稽查隊伍的整體素質。對稽查處(科、股)的查案范圍按專業化進行分工,培養重點行業、重點稅種、重點稅源的專業化稽查隊伍,為完成好稽查工作任務提供堅實的人才保障。
完備的預算管理植根于財務管理并需要會計核算作為保障,最終通過數字形式進行展現,整個管理流程由財務部門制定預算章程并進行控制管理。但是在實際操作流程中,預算管理工作的進程中缺少稅收等部門和工會等組織的財務,這些部門組織對預算流程的存在重視度不足或者抵觸心理。此外,一些財務工作人員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在預算管理中存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方面知識的匱乏,從而導致預算管理工作無法正確順暢進行,存在嚴重不符合實際和科學性缺失的問題。
(二)預算合理度存在缺失
多數預算草案在經管理層審批時,預算滿意度成為管理層批準草案的重要依據,這導致預算草案存在較大的主觀意志,無法客觀合理地反映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的目標和作用。為了保證預算可以真正對戰略目標進行細化,預算審批工作需要將重心放在客觀實際方面。具體考察預算草案是否符合國土資源的戰略舉措、預算編制是否完備以及預算的具體指標原則是否與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的相關制度相符等,從而切實保證預算的合理性,推動預算工作的合理開展進行。
(三)預算過程存在觀念缺失
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施行預算管理的進程中,相關部門在管理資金的具體支出中設置了嚴格的預算控制措施,對費用支出實行嚴格的控制,從而導致管理部門以節省成本費用為目的,對必要的活動進行了削減或廢除,很大程度上違背了預算管理施行的目的,對國土資源的發展進程也產生了一定的損害。
二、強化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預算管理機制
預算管理需要相關部門的協調合作,各部門需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保證預算管理機制的完備和工作的合理開展。預算決策層包括國土資源領導層和各部門資質的相關負責人,其主要針對本單位的發展計劃和目標進行審議工作。決策層需要針對國土資源各部門的計劃目標制定責任書,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程序以確保預算編制的合理性。對預算草案根據相關章程和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切實保證其符合國土資源單位發展的預算草案。對財政稅收的預算工作需要切實保證預算職能部門的設立,對于規模特殊的單位,可以由財務部門承擔職能部門的責任,有財務負責人兼任預算責任人。財務部門需要保證預算崗位的切實設置,將預算管理工作切實落到實處。預算工作人員需要具備合格的專業素質,了解預算管理相關法律政策;掌握國土資源方面的工作任務、目標等各項事務;熟悉單位各部門的運行機制和職責;掌握會計業務知識并具備會計核算能力等。預算責任部門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在實施預算管理過程中嚴格依照制定的預算標準進行工作,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相關預算工作,保證預算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在責任部門內部設置預算員進行部門內部的預算編制工作并切實做好相關監督工作,保證預算在正確合理的情況下運行。
(二)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執行力度
財務人員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中起著組織運行、匯總信息的關鍵作用,需要擁有足夠的業務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因此,財務人員不僅在技術層次上需要不斷強化,同時要不斷提升專業知識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提升自身的業務標準。實際預算工作中,財務人員需要以企業管理者的姿態進行預算管理工作,在預算管理工作中運用管理方面的相關知識,最具體的優化統籌工作。并在理念上向事業化方向靠攏,及時更新觀念,不斷進行事業化方面的知識學習,將市場和利潤作為工作指導方向,實現從傳統理念向現代化理念的過渡更新。從而突破財務技術的局限性,轉變舊有存在的單純統計數字的傳統財務技術,建立新形式的運用具體數據對財政收支狀況、預算統計工作進行具體的分析匯總工作,從而實現由羅列數字向利用數字表達意圖的方向邁進。預算執行中要強調落實程度和執行力度,預算指標需要嚴格遵守施行,除發生重大變更事項如經濟環境變化,否則需要嚴格執行,堅持將預算草案的各項工作具體落實,從而杜絕對預算工作進行擅自調整或者將資金移作他用的情況出現。預算管理的執行力度一旦遭到削弱,就會失去本該具有的權威性,對預算管理工作造成障礙并阻礙預算目標的具體實現,隨意而頻繁地更改調整預算更加會造成財務管理功能缺失,那么國土資源在績效考評方面的價值也會失去應有的意義。
(三)全面增強預算管理水平
預算管理水平的增強需要以資金管理作為切入點,并對預算指標的運行過程做全程有效的了解掌握,保證資本預算進行嚴格的編制和審核工作。成本預算和資金預算需要保證緊密結合,充分保證預算管理發揮最大功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需要與國家整體資源規劃相符合,但在實際預算工作中,存在機械依據預算目標執行預算管理工作,忽視財政稅收在現實中的具體作用和國土資源規劃中的合理性。針對這種目標偏轉的情況,需要對預算管理工作進行細化要求,是預算能夠更加實際地反映計劃的條件,同時,在預算掌控方面進行適當的控制調節,在預算管理中體現一定的靈活特性。預算管理施行期間,一些執行部門認為預算管理工作需要對每一項具體工作進行細化,做出相應的規劃細分。這要過于細致的劃分會導致各執行部門靈活性的缺失,在執行中缺乏應變能力和管理工作的余地,對財政稅收預算工作造成不小的阻力。因此,工作細化方面的程度需要依據國土資源單位實際情況和工作中面臨的具體事項進行調節,從而保證財政稅收在合理有序的制度下進行。預算在制定過程中,通常會參照歷史預算記錄作為現在預算工作的參考依據。這種預算工作方式存在嚴重弊端,職能部門會直接應用歷史支出額度當作預算標準,從而擴大預算支出額度,更可以在之后的年度預算中得到更高額度的標準。針對此種現狀,需要運用相應的預算控制措施進行規避,通過細化報表內容、完善報表系統等方式,降低認為因素在預算管理中的干預,切實提高預算的科學性。預算執行進程中,執行人員需要切實管理好預算工作,推動預算施行力度,必要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狀況做具體的調整修訂工作。盡管預算是對未來財政各方面狀況的預見推測,并具有相關措施對突況進行必要的應變處理。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現實情況的不斷變化,總會出現無法真正遇見的情況,因此,預算管理需要靈活變通,施行中做好定期的檢查工作,在情況發生重要變化時,需要對預算進行相應調整或者重新對預算的某些環節進行更改修訂,從而切實完成預期目標。
2.進程控制。國際工程項目比較大,工期比較長,實施過程中又會涉及到多個國家的材料采購、工作人員等等,設計、施工和預制都比較復雜,每一步都有可能影響到稅負的繳納,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稅收成本收益進行充分的分析,這是進行決策前必備的工序,這些都屬于進展過程中的控制手段。比如,對于企業中的設備是自己采購還是進行租賃,這些都需要企業進行相關的關稅、增值稅費、利潤稅等多種費用進行綜合分析,最后選取最優的結構。此外,還有人工費,一定要對該國的人工成本加以考量。既然是國際工程項目,就一定要充分的利用當地人工、材料、施工等優勢來降低稅費。
3.索賠工作中稅收安排。在國際工程項目中還有一項稅費不可忽視,就是索賠稅費,因此對于該項內容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當今,國際項目競爭激烈,工程造價又比較透明,導致了利潤率也比較低,因此在工程進展過程當中,必須考慮到附加工程或者項目所帶來的影響,對其及時采取優惠政策,比如,將臨時進口關稅采購的機器轉換為永久進口型的,這樣就可以減免一定的關稅。
二、國內部分的稅收籌劃及管理
1.增值稅方面籌劃及管理。眾所周知,增值稅是每個國家稅種中比較重要的一種,因此各國對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都比較明確———貨物和提供的服務兩個方面。比如,我國對外承包項目,其中那些對外工程所用的設備、機械或者生活物資,甚至是不再運回境內的工具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政策是能夠免稅或者享有退稅等優惠政策的。因為在貨物購買后,出口之前,已經在采購價格當中包含了增值稅,因此國家對于出口產品進行免稅或者退稅的做法是合理的。此外,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有時候會向國內某些公司進行業務的分包,分包施工企業為了項目的實施需要采購出口的物資,比如水泥、安裝材料或者是一些消耗性的建材,這些材料在采購時是可以享受退稅或者免稅政策的,雖然這些分包公司沒有對外出口的權力,也不會直接承擔國外工程的施工,但是卻可以借助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名義進行退稅,或者申請對外工程承包企業為其進行退稅,但是退稅的工序比較復雜,要求的條件和需要協調的部門也很多,因此本文還是建議這些分包公司自己進行退稅,該公司在進行退稅的時候可以適當的減少分包合同中的標額,這樣就可以減少一定的營業稅和城建稅,最終達到節省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承包中的成本。
2.營業稅方面籌劃及管理。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因為承包工程項目的實施并不在國內,因此無需繳納國內營業稅,這是根據使用地來確定的,但是比較大型的國際工程項目在完成的過程中一般無法自身獨立完成,會對某些工程進行分包,比如設計、土建、安裝、調試、培訓等方面都是可以進行分包的,因此,一旦這些業務分包給國內或者國外分包,由于國內企業不能直接承包對外承包過的工程項目,因此該企業仍然需要繳納一定的營業稅和城建稅或者是教育附加費,但是分包公司畢竟承擔的是對外承包工程中國內的一部分業務,因此沒有責任承擔合同全額應該繳納的營業稅,所以對外工程承包企業在與國內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時,應詳細劃分分包合同中國內與國外部分的工作及其價格。分包企業應僅就國內工作的價款部分,開具營業性發票給對外承包企業用于賬務處理,而國外工作的價款部分,開具結算單用于賬務處理。這樣做的結果是降低了分包合同的價格,從而節約了對外工程承包項目的成本。
三、國外部分的稅收籌劃和工程管理
1.關稅的稅收籌劃與管理。我國的對外承包企業一般會將目標定位于發展中國家,因為這些發展中國家的關稅政策有著很多相似的地方。想要做好關稅的有關籌劃與管理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考察我國與工程實施所在國是否存在相關的關稅協定,如果我國工程設備或者貨物是由第三方采購而來,那么就要考慮該國與工程實施所在國是否存在關稅相關協定;第二,考慮工程實施所在國的海關是否能接納關稅保函,也就是利用保險公司給開出的保單來代替所得稅的繳納,這樣的話就可以在實施工程的時候臨時借用工程所在國的設備或者機械,等工程結束之后進行歸還,這樣就可以免繳部分關稅。第三,考慮到不同的商品運用不同方式,不同語言進行報關稅率不同的問題,比如國外工程運用外文進行描述就能獲得較低的稅率。本文建議,在談判合同時,最好讓業主承擔關稅,他們作為當地業主在關稅規避方面有很多優勢,往往在做清關和繳納關稅上會事半功倍。
2.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與管理。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財稅字[1997]116號)規定:對于納稅人由境外所得,不論是否要求匯回,只要處在納稅年度就必須按照條例和相應的實施細則進行計算并上繳所得稅。但是對于海外項目有例外規定,比如一旦對外承包企業在海外實施項目時已經向項目實施所在國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并且兩國之前還存有免征雙重稅的協定的,在我國繳納所得稅時是可以相互抵扣的,當然抵扣限額應該按照我國稅費算法計算,對于超出限額的不得抵扣,低于限額的部分進行補繳。很多國家對于一些大型的對外承包項目有著特殊的規定,尤其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存在大量的優惠政策。據此,國內企業在承包國外工程的時候應該盡可能地運用各種手段爭取在當地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充分利用好本國特殊優惠政策,比如在當地設立公司的分支,先按照工程所在國的稅法或者政府的規定進行繳稅,其中便會享受減免政策,等到稅務機關批準之后,再按照本國相關減免政策進行抵免。本文以國際工程項目籌劃與管理的概念分析作為基礎,捋清對國際工程項目稅收籌劃時的步驟,通過合理有效的籌劃方式來減少不必要的稅費開支,從而獲取一定金額的籌劃收益??傊?,國內企業在承擔對外工程施工工作時不應該再遵循過去那種比較粗糙式的管理方式,應該向著細化、精確、技術性的方向加以研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通過有效的管理方式來確保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利用好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最終增強企業在對外承包項目時的競爭力,促進我國對外承包項目的長期發展。
進入21世紀后,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于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一、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當前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對跨國交易的征稅規則是:跨國企業的居民身份所在國對其收入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征收所得稅;而跨國交易發生地所在國對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定義不再適用。常設機構難以確定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還引起了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在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
“常設機構”是現行的國際稅收規則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的通用規則。國家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通過對非居民企業在本國的常設機構的經營利潤征稅得以實現。
當前國際稅收協定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通常都來源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頒布的《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經合范本)和聯合國1979年頒布的《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聯合國范本)。經合范本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持續時間達到一定長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專為企業進行“準備性質和輔質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另外,若一個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締約國中代表另一方的企業活動,擁有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并經常行使之,則此人也可構成該企業在該國中的常設機構。聯合國范本的規定與經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適當擴大了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例如在對由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的認定中,聯合國范本增加了一條認定標準,認為即使沒有簽訂合同的授權,但只要人“經常以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保有貨物或商品庫存,并代表該企業從庫存中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也構成常設機構??偟膩碚f,兩個范本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固定的、在時空上具有一定持續性的場所,二是該場所用于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1]截至2003年年底,中國已經與包括世界上所有發達國家在內的81個國家簽署了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偷漏稅的協定。這些協議也都是參照以上兩個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也都滿足上述特征。
按照該定義,在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以下簡稱為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將不存在常設機構,因而也就無需向收入來源國納稅。其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跨過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通過供應商設在收入來源國的某個服務器上的網站來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放供應商網頁的服務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線簽署合同,符合“準備性質”和“輔質”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構成常設機構。[2]
其次,即便該網站的功能齊全,能夠自動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設機構定義中“從事營業活動”的要求,但是網站是由電子數據構成的,可以輕易的修改和轉移,并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物理存在。雖然服務器本身屬于物理存在,可是擁有網站的供應商只是單純地租借收入來源國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服務器的硬盤空間來存放自己的網站,而并未形成對服務器的實際支配關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來源國的物理存在,也不構成常設機構。[3]
最后,電信公司與ISP不受擁有網站的供應商支配,無權代表供應商簽訂合同,也無權代表供應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滿足人的定義,也不能構成常設機構。
這種現狀危害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使得具有相同本質的跨國經營活動因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擔了不同的稅收成本,形成了對電子商務的隱性稅收優惠。這種變相的激勵促使跨國企業紛紛將業務轉移到互聯網上,以逃避對收入來源國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這也是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原因之一。
二、對企業的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會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也可能對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得跨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認定變得困難??鐕究梢员纫酝菀椎馗淖兙用裆矸?,以便利用國際避稅港或者通過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
在各國現行稅法中,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中國稅法對居民的認定采用了注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雙重標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均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1]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遠程辦公和在線交易成為可能,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不再成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必需要求。無論是出于實際經營的需要,還是處于避稅的需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趨于分散。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間的業務分工趨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現得越來越像一個單獨的業務部門,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公司。即便分處各國,各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遠程的實時溝通。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和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依賴地理上的特征對法人居民身份進行判斷的標準就逐漸失去了其本來存在的意義。電子商務的高效性、匿名性和無紙化的特點使得公司可以輕易地選擇交易中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地和勞務活動的提供地,將交易轉移到稅率較低的收入來源國進行?;蛘咄ㄟ^調整公司結構的分布,使自己獲得本來不應擁有的居民身份,從而享受到某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
三、對傳統的收入定性分類方法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傳統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收入的定性分類變得困難。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無形財產的使用和勞務的提供都進行了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比如在中國,對銷售利潤的征稅地是商品所有權發生轉移或銷售合同簽訂的地點,適用稅率為17%的商品增值稅;對勞務報酬的征稅地是勞務的實際提供地,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而特許權使用費的征收同樣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并適用預提33%所得稅的規定。[4]
由于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被數據化處理并直接通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的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收規則,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例如,原先通過購買國外報紙而獲得信息的顧客,現在可以通過上網訂購報紙的電子版獲得相同的信息。跨國媒體公司在這項在線交易中獲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視作商品銷售所得,也可以被視作閱覽報紙電子版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某種意義上,這項收入還可以被視作對編輯和記者編排報紙所付出勞動的報酬。
由于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所得難以分類,在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對于此類收入應適用何種稅率和課稅方式就成為各國稅務機關面臨的問題。有關所得的支付人是否應依照稅法的規定在進行電子支付時履行源泉扣繳所得稅的法律義務,也變得難以確定。而在稅收協定的執行方面,對有關所得的定性識別差異還會引起跨國納稅人與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在適用協定條款上的爭議。
對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原則
各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探討對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可能,希望找到一個能夠滿足以下要求的解決方案,在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得到較圓滿的解決。
1.稅收中性原則。對于在相似的條件下進行的相似的跨國商業活動,無論是通過傳統的貿易方式進行,還是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進行,所承擔的稅負水平應當相同。企業的決策應當是基于經營方面的考慮,而不是稅收方面的考慮做出的。[5]即使政府希望通過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鼓勵其發展,也應當通過稅率的調整和差異化來實現。
2.平衡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應當在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取得平衡。既要保護電子商務出口國對本國企業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又要保護電子商務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只有滿足這個要求的解決方案,才能同時被各方接受,成為國際通行的準則。
3.彈性原則。新的課稅機制應當不僅能夠解決現階段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還應當具有適當的抽象性和彈性,以應對未來商業手段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對稅收體制可能造成的新沖擊。
4.簡易原則。解決方案應當能夠使稅務機關的行政成本和納稅人的依從成本都盡可能低,盡量減少因為征稅而造成的社會運行成本。
應對沖擊的現實對策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還不發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還將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設機構無法確定而造成的收入來源國稅收損失對我國的影響最大。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在盡可能滿足上述四項原則的前提下,努力維護對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當成為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及參與有關國際稅收協定談判時考慮的重點。
一、拓寬“常設機構”概念,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
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中常設機構概念造成的沖擊,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學者們先后提出了多種應對方案。大致歸納起來,可以分為激進和保守兩類。
部分學者建議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種,以徹底解決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問題。這些新稅種包括對電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稅”(BitTax)、對網上支付的交易金額征收“交易稅”(TransactionTax),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征收“電訊稅”(TelecomsTax)等。[5]這種激進式的解決方案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確實可以有效防止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逃稅行為。但是這種方案卻造成了更大的問題。只要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不論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或者是轉讓許可使用權,不同性質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相同的稅率。而對于相同性質的經營活動,僅僅因為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與采用傳統交易模式不同的稅收負擔。這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會給網絡通訊增添不應有的負擔,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設置障礙。
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正積極地提倡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中放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轉而由居民國行使全部的稅收管轄權。美國財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報告,在強調稅收中性原則的同時,該報告提出“在傳統的所得來源概念已難以有效適用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為確認創造所得的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國及該國對該所得有權優先征稅的方法……因此,美國的稅收政策已經認識到,由于傳統的來源規則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稅收管轄可跟進并取代它們的地位。”[6]這一建議已經被經合組織(OECD)下屬的稅務委員會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適用說明——關于范本第五條注釋的修改》中,居民國的稅收管轄權得到了進一步確認,而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卻被忽視。[7]按照該說明,只有當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受其直接專門支配的存放電子商務網頁的服務器,這種存在才構成常設機構。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機率微乎其微,按照這個說明,收入來源國基本上不可能從電子商務交易中征到稅款。
這種保守的解決方法確實可以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跨國交易的征稅問題,但這是以犧牲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為代價的。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出口國,美國提倡居民身份稅收管轄原則有其自身的利益考慮。但作為電子商務凈進口大國的中國,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方案。
常設機構規則的產生源于經濟忠誠(EconomicAllegiance)原則,即任何從一個經濟體受益的人均應向該經濟體納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定義也應當體現這一原則。電子商務對現有常設機構定義的沖擊實際上源于網絡空間對物理空間征稅規則的根本性挑戰。傳統的征稅規則是建立在物理空間的基礎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數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這些物理存在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持續性,以構成征稅連結點。但是網絡空間的虛擬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間中的時空特征,使得征稅連結點無法構成。因此,試圖從傳統的物理存在的角度來尋找電子商務存在的標記無疑是徒勞的,應當突破傳統的“物理存在”的定義方法,從電子商務自身特征來尋找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的定義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國在簽署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國際協定時,應當放棄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中對“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方法,轉而根據非居民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否與本國構成了實質上的、持續性的、非“準備性質”和“輔質”的經濟聯系來判斷是否應當對其在本國取得的利潤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則,按照電子商務供應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網站是否和傳統意義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設機構”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來判斷該網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具體而言,如果供應商的電子商務網站具有訂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該供應商經常使用這種功能已實現交易,而不僅僅是向公眾簡單地進行產品宣傳和市場信息的傳遞,則可認為該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構成了實質性的存在。如果這種實質性的存在滿足一定的數量上的要求和持續時間上的要求,即可認為這種存在構成了“常設機構”。雖然這種“常設機構”不存在于物理空間之中,但是仍可以將其與傳統定義中的常設機構等同看待,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二、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準
我國現有的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會影響我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為解決跨國公司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分散機構以逃避居民納稅身份的問題,我國應當適當調整稅法中對于法人的居民納稅人身份認定標準。在原有的兩種標準之外,增加新的可以體現電子商務供應商的居民身份的標準。例如,可以考慮對電子商務企業適用主要營業地標準,不論跨國公司名義上的總部是否位于中國境內,只要其大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就可以認為該公司具有中國的居民身份?;蛘邔﹄娮由虅展淌褂每毓蓹鄻藴剩灰莆展竟蓹噙_到一定標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國居民,即可認定該公司具有中國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收入進行分類
按照“功能等同”原則,不論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務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對于消費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樣的效果,那么這種交易在本質上就是相同的,供應商從這種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質。仍以前述購買國外出版的電子報刊為例,如果消費者得到的是通過網站下載電子報刊文檔的權利,下載后可以在自己的計算機上不限時間地反復閱讀,并且可以在將來的任何時間對其進行查閱。那么這種購買的行為和購買一張真正的紙質報紙沒有任何本質上的區別。供應商因此獲得收入應該歸為銷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費者得到的只是在線閱覽的權利,而無權下載電子文檔,那么供應商的收入應該被歸入特許使用費的行列。當然,具體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比這復雜得多,如何將功能等同原則細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規則,還需要不斷的嘗試與探索。
參考文獻
[1]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稅法叢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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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炎生??鐕娮由虅栈顒訉ΤTO機構概念的挑戰[A].國際經濟法論叢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樓佳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中的法律問題分析[J].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3):1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