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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傳統知識的界定
(一)傳統知識的概念
“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簡稱TK)一詞雖然己在國內外廣泛的使用,但由于其本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 國內外學術界、立法界對傳統知識的概念所持觀點各異,主要可分為否認定義、列舉定義和概括定義三種。總之理論界關于傳統知識尚未提出一個涵蓋內容全面、抽象本質清晰、界定地位準確的定義。
綜合學術界各方的觀點,本文將“傳統知識”定義為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某一個或多個社群所持有的、主要依靠非正規方式世代傳承或保持的、表現為凝結藝術、科技及習慣等要素的各種知識的總和。其主要體現為民間文學藝術和傳統醫藥知識,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下位概念。并且傳統知識具有傳統性、區域性、經驗性及通延性四個基本特征。
(二)傳統知識的分類
由于傳統知識所涉及的領域非常之廣,因此分類對研究傳統知識具有重大意義。并且不同種類的傳統知識之間既存在共同點又有本身的特殊性,所依據的標準不同,傳統知識被分的類型也會不同。例如:根據是否與相關,可將傳統知識區分為性傳統知識和世俗化的傳統知識。從保存和傳承形式的角度而言,傳統知識可以分為文獻化傳統知識和非文獻化傳統知識 。從WIPO對傳統知識保護范圍界定的角度出發,可將傳統知識分為傳統科技知識、傳統文化表達和傳統標識三類。
本文則是采取實質分類的方法,將傳統知識分為三類即藝術類、科技類和習慣類。
二、 現行我國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分析
我國是一個傳統知識資源大國,如中醫藥、民間文學、民間手工藝、民族服飾、傳統烹飪方法等都屬于傳統知識的范疇。近些年來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傳統社群的傳統知識都頻繁遭到發達國家可怕侵奪,作為傳統知識資源大國的中國保護傳統知識己是刻不容緩,我國政府也開始認識到傳統知識的重要性并且逐漸加大傳統知識的保護力度,并維持不斷地推出有益的政策和法規。我國對傳統知識立法保護的重視,不僅體現在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制度中,還反映在一些專門的傳統知識保護法中。傳統知識立法保護可分為: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知識產權特別制度保護、傳統知識特別權利制度保護三類。
(一)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
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是指,不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做任何調整,僅對符合知識產權制度要求的傳統知識提供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具體包括著作權及鄰接權、外觀設計和專利、商標、地理標識等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
通過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和第六條,以及《專利法》相關條款對遺傳資源保護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有的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制度比較完善,采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方式能夠為傳統知識提供更為有效的保護。但是,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模式也存在問題。這就是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前提是傳統知識必須能夠滿足其所要求的各項要件。而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又是專門為保護現代科學知識而設計的,傳統知識難以滿足其要求,因此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模式下實施的傳統知識的保護非常有限。
(二)知識產權特別制度保護
知識產權特別制度保護又稱專門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指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框架內,針對傳統知識的特征創設新型的、不同于己有權利類型、專門用于傳統知識知識保護的特別知識產權制度。目前,世界范圍內形成的專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第一,傳統知識收錄制度。傳統知識收錄制度包括數據庫制度和注冊登記制度。我國的傳統中藥數據庫是世界最具影響力的數據庫之一,這就是我國數據庫制度保護傳統知識的做法。同時我國也采用了收錄制度用以保護傳統知識,例如我國建立了中藥數據庫制度,中醫藥期刊文獻數據庫和報刊文獻數據庫、藏藥數據庫等。作為針對傳統知識特有的傳承方式而創設的傳統知識收錄制度有其本身的優點,但是也存在救濟成本過高的問題。
第二,特許權共享機制。指的是要利用傳統知識的第三人通過與傳統知識權利主體協商,簽訂傳統知識許可使用協議取得傳統知識的使用權,并對傳統知識使用的對象、方式、期限、地域范圍和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機制進行明確約定。我國目前沒有傳統知識特許權使用方面的明確法律條文規定,但是現在學術界許多學者支持這種方式。
第三,來源地披露制度。該制度要求專利申請人在對由傳統知識組合或依據傳統知識研發而成的智力成果進行專利申請時,要明確說明該傳統知識的來源地,并提供證據證明取得該傳統知識已經來源國或傳統知識持有人同意。
總之,知識產權特別制度保護模式對傳統知識保護的力度強于現有知識產權制度,是目前傳統知識保護比較行之有效的一種制度。
(三)傳統知識特別制度保護
傳統知識特別權利制度是指針對傳統知識設立的,與知識產權制度相平行自成體系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制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都屬于傳統知識的專門立法。傳統知識特別權利制度是在參照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基礎上設立的專門用于保護相關傳統知識的制度,不僅能夠為傳統知識提供有效保護,且不會直接對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沖擊,相關保護措施通過單獨立法的方式予以規定。
(四)習慣法保護
習慣法是依據某種社會權威和社會組織,具有一定強行性的獨立于國家制定法的行為規范綜合。習慣法規定了傳統知識相關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傳統社群的需要和傳統知識的傳承。我國也有借鑒該民族和地區原有的習慣法來保護少數民族的傳統知識的做法。雖然習慣法對傳統知識保護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現代社會中,一切權利的保護都必須通過制度化的形式進行,傳統社區的習慣法只能在立法中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三、完善我國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構想
(一)我國傳統知識保護存在的問題
針對傳統知識保護,我國至今已經有十多部立法,并且參加了一些相關國際組織或公約。但是,我國傳統知識保護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就是立法過于零散,沒有統一的法律體系,沒有統一的立法指導理念。其次是我國的自主保護意識弱,對傳統知識的商業可用性和文化可塑性認識不夠。再次則是我國傳統知識保護的客體范圍相對不廣,且保護力度不強。最后是我國缺乏鼓勵和推動傳統知識利用的相關規定,使得傳統知識保護變得被動,并且保護中缺乏主動宣傳、利用傳統知識從而限制傳統知識的發展。
(二)完善我國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建議
過去,我國在傳統知識保護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我們應當先完善傳統知識的法律制度保護,從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筆者認為,完善傳統知識法
律制度需滿足以下幾點:
第一,統一立法理念,從而進行系統的立法,并要逐漸擴大受保護的傳統知識客體,加快傳統知識保護的進程,不僅在量的方面提高傳統知識保護,更要使傳統知識保護有質的飛躍。
第二,加強宣傳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增強社會大眾對傳統知識的保護意識,為深化、統一傳統知識保護立法奠定基石,使得傳統知識保護這一條道路更加長遠。
第三,不僅要對傳統知識展開法律保護,更重要的是通過立法的方式促進傳統知識的可持續發展,鼓勵以利用的方式加快傳統知識保護的進程。
四、結語
當代世界,傳統知識保護已經刻不容緩,國際社會和廣大發展中國家也已經為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有一定的成就。而我國是傳統知識資源大國,更加需要富有成效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傳統知識。傳統知識保護需要理清思路,循序漸進,并且需要在各方力量的支持和努力,使傳統知識融入現代社會,獲得自身存在和發展的空間。本論文則是對傳統知識保護立法進行比較,并且對我國傳統知識現行保護模式進行分析之后,對我國傳統知識保護立法提出幾點建議。
參考文獻:
[1]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研究》[M],水利水電出版社2007年版
[2]嚴永和.《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論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會計的發展與產權經濟發展的關系既十分密切而又歷時久遠,無論是產權經濟的發展對于會計所產生的重要影響,還是會計的發展對產權經濟的重要貢獻都是與生俱來的(伍中信等,1998)。從本質上講,市場經濟是產權經濟(郭道揚,2004)。
一、現代產權制度:會計目標重構的理論基石
科斯關于企業合約理論的中心是把企業理解成一個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共同訂立的特別市場合約(周其仁,1996)。企業是一系列合約的聯結,這一系列合約包括非人力資本投入者(股東、債權人)、人力資本投入者(經營者、工人)、產品消費者、原料供應商、政府之間的合約。在這些合約關系中如果交易費用為零,那么根據科斯定理所有合約都是等價的,即同樣有效率。但是由于現實世界中信息總是不完全的,而交易費用也無所不在,因此,,不同合約下企業的效率是不同的。產權經濟學派指出:市場運行之所以存在缺陷,其根源在于產權界區混淆,由此造成交易過程中的摩擦和障礙,即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產權界定交易費用,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只要存在交易費用,產權的合理界定和構成,就會對經濟運行效率產生直接影響。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遷從最早的單一業主制、到合伙制、再到有限責任公司制、最后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其實也正是交易費用不斷降低的合約演進過程。“體現產權結構、反映產權關系、維護產權意識稱為20世紀會計發展的根本使命。會計理論和實物的環境無不充滿著產權主體變化所引發出來的問題,會計的職能無不體現出對產權的界定和保護,一切會計規范和會計準則的建立、都甚在節約交易費用、維護各產權主體的財產權益(康均,2004)”。
二、產權制度變遷對會計目標的影響
在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由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市場相互分割,尚未形成一定的規模,因此,企業一般規模較小,從產權結構上看,多為獨資或合伙企業,在法律上稱為自然人企業。自然人企業的一個重要特點便是:在產權制度上,企業的所有者就是企業的管理者,產權和管理權是統一的。按照團隊理論的觀點,在古典企業的合同中,分配和激勵條款是不對稱的,團隊成員從總產出中獲得的報酬的分配方式也是不同的。企業中的工人得到固定的工資,而集所有權和管理權于一身的企業所有者同時也是企業的監控者,并擁有剩余索取權。這一時期的產權制度決定了會計具有核算的功能,也僅僅有核算的功能。它單純地來提供一些比如收支、資產、負責、損益之類的歷史性信息。
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發展,特別是交通、通訊技術的發展,市場規模急劇擴大。而產業革命則使機器化大規模生產成為可能,企業規模迅速擴大以適應擴大了的市場需要。這時,自然人企業的產權制度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其中一個重大的缺陷便是:產權的可轉讓性和流動性差,在具有多種合伙人的情況下,任何產權制度的調整都要求所有成員的同意,從而增加了交易費用,導致產權變動、交易的困難,無法迅速集聚資本擴大規模。為了適應生產力發展和企業規模迅速擴大的要求交易費用,產權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論文提綱怎么寫。首當其沖的便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了分離,企業的管理者不再是古典企業中的所有者,而是資本雇傭的勞動者。公司資本的雙重化,使資本的所有者和職能資本發生了分離,在兩權分離并且擁有財產所有權的所有者和擁有財產經營權的經營者是在確定的經濟環境下,委托方關注著受托資源的保值與增值情況,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提出各種管理受托資源的要求。受托方如未完成既定的受托責任,委托方可以更換受托方。受托責任這一概念開始真正進入會計目標的范疇。
然而,隨著規模的擴大化和資本的趨利性流動,社會資源逐漸分散化,形成了這樣一種格局:在大多數公司,尤其是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十分分散。眾多分散化的小股東在公司經營中直接行使所有者職能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小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目的不在于獲得公司決策,而是以獲取資本利得為目的,或者說,眾多小股東的持股目的不是參與公司決策獲取長遠利益,而是通過股票價格獲取資本利得的短期利益。這樣,原本明確對應的委托關系開始逐漸模糊化,原本在委托責任下既定的委托關系逐漸演化為個人的決策——在股票市場上“以腳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持有或拋售特定公司的證劵。此時,投資者就迫切需要決策相關的會計信息來幫助他們進行相關的投資決策,借以降低決策過程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由此,決策有用觀逐漸形成并發展起來。
正如R·瓦茨與J·齊默爾曼(1983)所講:“會計與審計都是產權結構變化的產物。”會計目標是隨著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遷而變遷的,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其實并無好壞、對錯之分,兩者并不是完全對立的,都是本著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合理權益、降低交易成本的宗旨。
三、產權理論視角下的會計目標
依據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的有關論述,產權具體表現為一組權利體系,包括占有權(指對財產的直接控制權)、使用權(即經營權)、收益權(是人們擁有產權的利益所在)、處置權(即決定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體現為所有權,即產權。從法學角度來講,產權可以被定義為“主體擁有的對物和對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權”。根據這一理解交易費用,筆者認為一切對企業具有任何形式排他性的某種權利的個人或組織都是企業的投資主體。企業的所有者擁有對企業財產的終極所有權與決策權;經營者擁有對企業財產的經營權;債權人擁有對企業的債權而請求企業償債的清償權(也可以說債權人是企業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所有者);債權人對政府對企業擁有稅收征管權(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強制性的單向債權),因而我們可以明確投資者、債權人、政府都是企業的產權主體;另外資本市場上廣大的資金供應者也可看作企業潛在的產權主體。由此,可以認為,會計應該是為這些現實的或潛在的產權主體服務的。
科斯第二定理表明:在存在交易費用即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影響最終的資源配置。企業這一契約集合,由于信息不對稱性,合約的不完備就理所當然了,交易費用不可能為零,這樣,在不同合約下的企業效率是不一樣的。會計可以提供有助于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工人、政府等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做出正確決策的定量信息。而交易費用的核心部分就是信息費用,因此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來說,會計是降低信息費用從而降低交易費用、進而影響到企業組織形式發展的強有力工具。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看,不論是受托責任觀,還是決策有用觀,從更廣義的角度看,都是為了滿足個產權主體的利益要求,節約交易成本,實現帕累托最優。從這個意義上看,產權制度視角下的會計目標起碼應被賦予——節約各產權主體交易費用——這一本質內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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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揚.論產權會計觀與產權會計變革[J].會計研究,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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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中信.產權與會計[M]:上海:立信出版社,1998﹒
高程德.現代公司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農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資產”如何變為“活財富”已成為當前的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推動農村產權改革是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市場平等交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大舉措。產權是法律經濟學中核心的概念,產權是市場主體交易的前提和基礎,是激發市場主體創造財富的動力。農村產權制度是推進城鄉一體化的基礎性制度,意義重大。因此,課題組深入基層實地調研,切實掌握黔東南州農村農村產權改革現狀、存在的問題及提出對策建議。
一、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情況
近年來,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從林權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產權等領域改革,各項工作有序展開,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目標。確權是產權流轉的前提,關系到農村產權規范、順暢流轉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產權界定清晰、歸屬明確才能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1.全州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已經完成。黔東南州是我國南方重點集體林區之一,也是全國7個杉木中心產區之一,有“宜林山國”之稱。貴州省10個重點林業縣8個在黔東南。全州現有林地面積3305.7萬畝,占全州國土面積的72.7%。其中,集體林地3203.8萬畝,占林地面積的96.9%;國有林地101.9萬畝,占林地面積的3.1%。全州森林面積2857萬畝,活立木蓄積達1.1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確權勘界面積3033.7萬畝,完成發證面積2938.30萬畝,面積發證率達96.9%,發證戶數78.76萬戶,發證本數83.31萬本。全州農村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完成,現在認真開展“回頭看”和查漏補缺整頓,抓好林改檔案規范建設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導,確保圓滿完成確權發證掃尾工作。
2.深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農戶89.49萬戶,面積266.36萬畝,分別占當年總農戶數和總耕地面積的99.11%、99.80%。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88.76萬本,發放到戶率為99.18%。2013年,我州出臺的《2013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在權屬合法、數據準確、界址清楚基礎上依法逐戶登記,深入做好數據符合、公示、建檔造冊等工作。”“建立州、縣(市)、鄉(鎮)完整的基礎信息平臺,為流轉奠定基礎?!?/p>
3.開展試點工作,總結經驗后向全州推廣。雷山縣作為首批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縣,2012年9月率先在該縣朗德鎮上郎德村和大塘鄉掌坳村開展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試點工作。目前各項工作有序進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實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完成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野外實地測量5398宗2700畝。二是完成了農村宅基地丈量及現狀調查3170戶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戶房屋80480平方米的測繪工作。四是完成了9個村的林改核實工作,并對出現問題的1 8戶進行核實更正,對漏山的32戶進行補登,對需重新勾圖的150戶220宗地進行了重新勾圖認定。五是集體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對使用人合法取得的農村飲水工程、農村蓄水工程、農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農村集體水利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登記造冊,完成了11條水溝、1口山塘、39個飲水工程的基礎數據采集工作。
(二)積極引導全州農村產權流轉
全州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22.5萬畝,其中:轉包9.8萬畝、出租10萬畝、互換1.2萬畝、轉讓1.1萬畝、入股0.43萬畝,分別占全州農村土地經營流轉面積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采取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做法來進行的,同時積極探索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等方式。以轉包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占44.45%、以轉讓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4.71%、以互換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農村產權流轉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縣(市)、鄉(鎮)農村產權管理交易平臺。已經組建州農村產權管理與交易中心,16各縣(市)均已成立農村產權管理和交易中心機構,人員、場地、資金已經陸續到位,初步建立了農村產權交易的管理服務平臺。二是建立林業要素市場,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躍。2008年成立了黔東南州林業要素市場管理中心,開通黔東南州林業要素市場網站,積極為林農、企業提供林業信息、木材拍賣等服務。2009年全州各縣市均成立了林業要素市場管理中心等臨時機構開展木材拍賣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權交易服務機構有11個。三是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推動林權抵押貸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業局制定了《關于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黔東南州林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黔東南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辦法(試行)》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權抵押森林面積7.05萬畝,抵押貸款金額13042萬元,其中農戶貸款1772萬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2010年成立貴州省首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黔東南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險覆蓋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險全州鋪開。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積1397.58萬畝,面積覆蓋率達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積1386.83萬畝,面積覆蓋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積11.75萬畝。并采取“保險跟著林權抵押貸款走”措施確保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州在推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實際工作中還存很多有待完善,許多領域還需進一步深入推進。
(一)我州林權配套改革措施有待進一步深化
雖然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完成,但林權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進緩慢。一是抵押貸款后林權的變現處置難,貸款使用、償還存在“道德風險”,沒有擔保公司愿意為林權抵押擔保。二是縣級評估機構缺失,森林資源價值評估不規范。三是林權抵押貸款因政策、資金支持不力,貸款擔保、貼息政策很難落實工作推進難度大。四林權抵押貸款期限短,很難滿足當前林農的貸款需求。國家林權抵押貸款期限政策因林業周期長放寬到8-10年,但各銀行現有貸款期限過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為流動資金放貸,滿足不了林業生產需求(流動資金不能享受國家林業貸款貼息優惠政策)。五是林農參與林業的積極性不高,原動力不足。六是農民自主經營與林業規模經營的矛盾等。
(二) 對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重要性認識不足
一是有的鄉鎮、村干部對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認識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轉不規范,大多處于自發和無序狀態,影響交易安全和穩定。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小、短期化。受流轉期限短的影響,農業經營主體更多采取“短期行為”,不利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明確。雖然州、縣(市)成立了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與交易中心,但實際在崗人員僅有81人,人員、經費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匱乏,難以滿足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工作。同時,職責不明確、職能重復交叉問題。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貫徹力度不夠。
(三)制度瓶頸制約,農村產權流轉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明文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讓,轉讓或出租;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也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稉7ā泛汀段餀喾ā芬幎ǎ恋爻邪洜I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生活保障,不能進行抵押擔保貸款等。農村產權確權頒證后,如果不能進行實質性流轉和突破,將資源變為資本,直接會影響改革,難以實現城鄉之間資源互動,制約農村經濟發展。
三、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措施
(一)加大資金投入,全面推進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為農村產權流轉奠定堅實基礎
州、縣(市)級政府要切實加大財政支出,將用于開展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2013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緊制定完善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措施辦法,狠抓落實,爭取用2年時間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農房等產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加快機構建設,建立完善的農村產權管理交易的平臺
農村產權管理與交易中心是為我州農村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產權鑒證、政策咨詢、組織交易等服務的機構。州、各縣(市)要加快落實人員編制,通過調動、招考、遴選等方式補充崗位人員,在人員、場地、資金及時到位,制定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辦法,明確工作職責,可以借鑒發達地區的經驗,如浙江溫州2013年出臺的《溫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了溫州市農村產權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產權交易的受理范圍、產權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為規范以及爭議解決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場,推動我州農村產權流轉規范有序展開
1.完善林權要素市場,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場體系,為林業經營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轉、融資和林權證管理與服務平臺。著力抓好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建設和扎實推進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
2.大力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落實中央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當前要做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存量調查,準確掌握我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打下堅實基礎。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分析范式,新制度經濟學擺脫了新古典經濟學忽視制度的弊端,繼承了制度學派的傳統,把制度作為經濟分析的內生變量,在宏觀和微觀層面對經濟行為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從而開辟了一條新的經濟分析道路。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環境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
一、環境產權理論的經濟學基礎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產權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并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內在化的社會工具。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從法律的角度,認為“產權是一組權利,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1]也就是說,產權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自由。產權界定的實質是財產權利的配置,不同的產權界定方式不僅影響經濟活動的效率,而且影響財產分配的公平。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意義在于,至少使能夠給他人帶來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認可和回報,使損害他人利益的人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因此,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強調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認為即便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也只有在對產權有明確的界定后,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產權不明確,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確界定產權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產權理論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產權交易。人們進行產權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體對同一物品的經濟價值會有不同的評價,即它可以給不同的主體帶來不同的收益??扑拐J為,在零交易成本的環境中,產權交易在清晰的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可以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當然,現實中的交易不可能沒有成本。因此,不同的產權的結構設計可以帶來不同的效率,而作為權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顯。
二、環境產權的性質
人們一般傾向于環境產權是典型的公有產權,所以環境產權應該表現出非排他性。但是從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環境產權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產權。例如,清新的空氣,在鄉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競爭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沒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個人的享用也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擁擠的城市,隨處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費享受得到的,特別是在大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態環境較好、人口密度較低的社區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因此,清新空氣在大規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簡言之,環境作為一種自然——人工復合生態系統,必須受到自然法則的約束。一旦超過環境容量,環境的排他性則明顯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說環境產權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潔的空氣、潔凈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條件成為稀缺,環境資源就會表現出強烈的排他性,環境產權的排他性和競爭性也由此產生。
三、產權理論對環境問題的解決范圍
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經典之作的《社會成本問題》對產權的研究就是從環境問題入手的。文章通過對許多環境問題的案例展開經濟學分析,最后得出了學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產權理論是用經濟學方法研究外部效應問題制度根源的一條重要思路,而環境問題正是經濟活動外部不經濟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環境問題是產權理論研究的起點和重要的應用領域,而產權理論又為分析導致環境破壞的權利安排過程提供了理論基礎。但由于對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導致了理論界對環境資源產權的許多不同觀點。市場理性學者對科斯定理的實用性深信不疑,他們認為所有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都可以通過產權途徑去解決,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爾、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爾合著的《從相克到相生——經濟與環保的共生策略》一書是市場理性學者的代表作。該書的基本思想是環境是一種資產,圍繞環境資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產權制度的。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可以通過自由市場機制來確保經濟與環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場機制是替代環境管理中“專家戰略”與“政府控制戰略”的有效途徑。
有的學者對產權制度完全解決環境問題表示懷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環境資源的產權是難以界定的。環境產權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產權界定。環境產權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權利,其與一般財產權是有嚴格區分的。一般財產權利強調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所有、使用、處分及收益權,集中反映財產主體的權利;而環境產權則既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權利,同時還必須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管理責任。其原因是:
1.環境資源存在著嚴重的外部性問題,而一般財產不存在外部性問題。環境污染一旦形成,公眾就會遭受損害。因此,環境資源的權利主體可以放棄對環境資源的利用權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環境資源的責任。
2.環境資源是一種十分珍貴的自然財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轉性。環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種的滅絕,人類無法使其再生,每一種物種的滅絕都意味著人類失去了一筆寶貴財富。
3.對環境資源的破壞或保護不僅對整個社會的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于整個人類的生存環境、人類健康及其生活質量的保障都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從長遠來看,任何一個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都是得不償失的。我們可以失去發展機會,但卻不能失去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四、我國環境產權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向——以自然資源產權為例
1.自然資源產權主體虛置
現行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除外并進一步對基礎性自然資源—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范圍作了明確界定。但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在實踐中逐漸為國家所有吸收。國家所有看似產權清晰,實則不然。在資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是委托—,所有者與經營者職能發生了分離。但是,這種公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與私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確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資源及其收益從理論上講屬于全體人民或有關集體,但它們卻沒有支配、轉讓等產權所有者所應有的任何權利。產權界定即產權關系的不明晰。
2.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制度缺失
憲法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資格的規定與限制,使其他主體無法進入,沒有多元所有權主體的參與,自然資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為現實。所有權主體的二元結構決定了中國的自然資源不可能進入市場,即使有可能進入也是殘缺和不完全的,這也正是中國自然資源市場無法發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價值,使用的不經濟性也就成為必然。
3.產權結構的設計不盡合理,使用權和經營權安排亟待改進
我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階段主要是國有產權形式。在此基礎上,人們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邏輯。這種“公有公用”在實踐中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我國森林大面積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這里找到原因。對于自然資源而言,哪些正負外部性很大、緊缺和對一個國家經濟有重要影響及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資源,如稀缺的礦產資源,生態濕地等,都需要以強制性的公共產權的形式來安排其所有權,而那些排他性、競爭性較強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礦產資源等,可以通過私人所有的產權安排增加市場的競爭力及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五、結論
筆者認為我國環境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從單一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權體系,逐步完善產權交易體系,前者是基礎,后者是關鍵。對于具有重要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而且產權界限比較清晰的自然資源,如森林、草原、礦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據使用、經營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將其所有權拍賣給不同的市場主體,包括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對于產權邊界模糊、界定成本過高、外部性較強的自然資源,如海洋水產資源,地下淡水資源、石油等,應當繼續以公共產權主體為所有者,由統一的機構組織單獨管理,改變過去的政出多門的所有權結構。
參考文獻:
[1]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美).法和經濟學[M].張軍,等,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分析范式,新制度經濟學擺脫了新古典經濟學忽視制度的弊端,繼承了制度學派的傳統,把制度作為經濟分析的內生變量,在宏觀和微觀層面對經濟行為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從而開辟了一條新的經濟分析道路。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環境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
一、環境產權理論的經濟學基礎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產權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并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內在化的社會工具。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從法律的角度,認為“產權是一組權利,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保?]也就是說,產權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自由。產權界定的實質是財產權利的配置,不同的產權界定方式不僅影響經濟活動的效率,而且影響財產分配的公平。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意義在于,至少使能夠給他人帶來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認可和回報,使損害他人利益的人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因此,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強調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認為即便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也只有在對產權有明確的界定后,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產權不明確,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確界定產權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產權理論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產權交易。人們進行產權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體對同一物品的經濟價值會有不同的評價,即它可以給不同的主體帶來不同的收益??扑拐J為,在零交易成本的環境中,產權交易在清晰的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可以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當然,現實中的交易不可能沒有成本。因此,不同的產權的結構設計可以帶來不同的效率,而作為權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顯。
二、環境產權的性質
人們一般傾向于環境產權是典型的公有產權,所以環境產權應該表現出非排他性。但是從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環境產權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產權。例如,清新的空氣,在鄉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競爭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沒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個人的享用也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擁擠的城市,隨處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費享受得到的,特別是在大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態環境較好、人口密度較低的社區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因此,清新空氣在大規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簡言之,環境作為一種自然——人工復合生態系統,必須受到自然法則的約束。一旦超過環境容量,環境的排他性則明顯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說環境產權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潔的空氣、潔凈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條件成為稀缺,環境資源就會表現出強烈的排他性,環境產權的排他性和競爭性也由此產生。
三、產權理論對環境問題的解決范圍
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經典之作的《社會成本問題》對產權的研究就是從環境問題入手的。文章通過對許多環境問題的案例展開經濟學分析,最后得出了學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產權理論是用經濟學方法研究外部效應問題制度根源的一條重要思路,而環境問題正是經濟活動外部不經濟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環境問題是產權理論研究的起點和重要的應用領域,而產權理論又為分析導致環境破壞的權利安排過程提供了理論基礎。但由于對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導致了理論界對環境資源產權的許多不同觀點。市場理性學者對科斯定理的實用性深信不疑,他們認為所有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都可以通過產權途徑去解決,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爾、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爾合著的《從相克到相生——經濟與環保的共生策略》一書是市場理性學者的代表作。該書的基本思想是環境是一種資產,圍繞環境資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產權制度的。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可以通過自由市場機制來確保經濟與環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場機制是替代環境管理中“專家戰略”與“政府控制戰略”的有效途徑。
有的學者對產權制度完全解決環境問題表示懷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環境資源的產權是難以界定的。環境產權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產權界定。環境產權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權利,其與一般財產權是有嚴格區分的。一般財產權利強調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所有、使用、處分及收益權,集中反映財產主體的權利;而環境產權則既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權利,同時還必須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管理責任。其原因是:
1.環境資源存在著嚴重的外部性問題,而一般財產不存在外部性問題。環境污染一旦形成,公眾就會遭受損害。因此,環境資源的權利主體可以放棄對環境資源的利用權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環境資源的責任。
2.環境資源是一種十分珍貴的自然財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轉性。環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種的滅絕,人類無法使其再生,每一種物種的滅絕都意味著人類失去了一筆寶貴財富。
3.對環境資源的破壞或保護不僅對整個社會的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于整個人類的生存環境、人類健康及其生活質量的保障都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從長遠來看,任何一個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都是得不償失的。我們可以失去發展機會,但卻不能失去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四、我國環境產權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向——以自然資源產權為例
1.自然資源產權主體虛置
現行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除外并進一步對基礎性自然資源—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范圍作了明確界定。但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在實踐中逐漸為國家所有吸收。國家所有看似產權清晰,實則不然。在資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是委托—,所有者與經營者職能發生了分離。但是,這種公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與私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確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資源及其收益從理論上講屬于全體人民或有關集體,但它們卻沒有支配、轉讓等產權所有者所應有的任何權利。產權界定即產權關系的不明晰。
2.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制度缺失
憲法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資格的規定與限制,使其他主體無法進入,沒有多元所有權主體的參與,自然資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為現實。所有權主體的二元結構決定了中國的自然資源不可能進入市場,即使有可能進入也是殘缺和不完全的,這也正是中國自然資源市場無法發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價值,使用的不經濟性也就成為必然。
3.產權結構的設計不盡合理,使用權和經營權安排亟待改進
我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階段主要是國有產權形式。在此基礎上,人們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邏輯。這種“公有公用”在實踐中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我國森林大面積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這里找到原因。對于自然資源而言,哪些正負外部性很大、緊缺和對一個國家經濟有重要影響及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資源,如稀缺的礦產資源,生態濕地等,都需要以強制性的公共產權的形式來安排其所有權,而那些排他性、競爭性較強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礦產資源等,可以通過私人所有的產權安排增加市場的競爭力及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五、結論
筆者認為我國環境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從單一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權體系,逐步完善產權交易體系,前者是基礎,后者是關鍵。對于具有重要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而且產權界限比較清晰的自然資源,如森林、草原、礦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據使用、經營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將其所有權拍賣給不同的市場主體,包括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對于產權邊界模糊、界定成本過高、外部性較強的自然資源,如海洋水產資源,地下淡水資源、石油等,應當繼續以公共產權主體為所有者,由統一的機構組織單獨管理,改變過去的政出多門的所有權結構。
參考文獻:
[1]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美).法和經濟學[M].張軍,等,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科斯定理首先發端于科斯1959年的《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翱扑苟ɡ怼边@個詞是由芝加哥大學著名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價格論》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盡管,定理是以科斯的名字命名,并且在1960年《社會成本問題》中科斯對科斯定理的基本內涵也進行了闡發,但由于科斯本人對此沒有直接具體地加以精確表述,學術界出現了多個表述版本。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因此有待于在理論上進行澄清和梳理。
一、科斯定理的理論基礎
交易費用是科斯定理分析問題的切入點,同時也是整個科斯定理的前提和出發點,因此表述科斯定理必須首先對交易費用理論進行闡釋。所謂交易費用,通俗地說就是交易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或代價。用科斯的話來講:“是經濟制度操作的成本,有別于生產成本,產權經濟學中的交易成本相當于物理學中的‘摩擦’”??扑怪赋鼋灰踪M用至少包含以下兩個內容:(1)發現貼切的價格費用,就是獲得準確的市場信息的費用。(2)談判與簽訂契約的成本,科斯認為企業的建立及企業間關系的形成,也不是無代價的。
交易費用的提出首先打破了古典微觀經濟學對自由價格配置資源最優的理想化設計,由此對經濟效率的考察在傳統的單一價格機制分析中加入了一個新的參數,即企業制度。因為有企業與沒有企業的交易費用不一樣,所以效率的高低除了自由價格配置的緣故,還受企業組織作用的影響。而且科斯的基本傾向是企業可以降低交易費用,具體地講,交易費用有兩個層次的外延定位:一是指給定的沒有企業參與時市場交易活動過程中的交易費用,我們可稱為交易費用Ⅰ;二是指有給定企業制度參與下的市場交易費用,我們可稱為交易費用Ⅱ。企業經濟效率等于交易費用Ⅰ減去交易費用Ⅱ的余額??扑沟慕灰踪M用理論,其實是告訴人們在一般情況下,交易費用Ⅰ會大于交易費用Ⅱ,所以企業參與市場交易可以提高經濟效率。再進一步講,經濟效率取決于企業制度交易費用,也就是說企業制度是決定經濟效率的重要因素,這主要是同它對交易費用的影響能力有關:企業制度降低交易費用作用多,經濟效率就高;反之,則較低。
交易費用理論通過比較不同制度或合約的方法加以確定各自交易費用之間的差異,其提出的真正價值在于讓人們重視從這樣一種角度出發去研究效率問題,從而為科斯定理的提出提供了前提和分析工具,并不在于具體回答每次交易中的實際交易費用究竟是多少,所以那種對交易費用進行絕對定量研究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二、科斯定理的理論內涵
在交易費用理論的基礎上,科斯提出科斯定理的基本內涵。當然,這是在嚴格的邏輯基礎上一步步推演出來的。如果交易費用為零,那么,定義清晰的產權關系的自愿交易,就是資源有效性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假定交易費用為零(或交易費用很低)時,只要產權被明晰地界定,那么無論產權被界定給誰都無所謂,各方都會達至同一個最優效率的決策,或產值的最大化。這是對科斯定理的最基本的表述。這種表述至少包含三層意思:第一,科斯在研究通過市場調整合法權利的問題時,強調“這種調整只有通過市場進行,才會導致產值的增加”。在假定交易的費用很小或為零的情況下,外部性完全可以通過損害雙方的交易渠道最有效地解決,政府干預不一定是最優的結果。第二,權利必須得到界定,才有可能進行交換,這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因為沒有這種權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讓或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市場不可能就外部性問題達成最有效的解決辦法。第三,在交易費用為零的假定下,權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響福利最大化或產值最大化這一最終結果,不論是誰應對造成的損失負責,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換實現最優的權利配置。
當然,科斯沒有僅僅停留在“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上,實際經濟活動中,在市場價值機制下的交易費用也不可能為零。交易不可能無摩擦,而摩擦的主要原因又在于財產權利關系往往是不清晰的。科斯認為,人們對交易費用為零的實際現狀,進而對價格機制運轉的摩擦和產權結構的混亂絕不是無所作為的。相反,正因為狀況如此,人們在怎樣的法律規定的權利結構下進行交易,對交易費用有極大的影響,進而對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具有巨大作用。因此,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制度下,交易的費用不同,進而對資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響,所以,為了優化資源配置,制度的選擇是必要的。只要交易費用不為零,就可以利用明確界定的產權之間的自愿交換來達到配置的最佳效率,從而克服“外部效應”,而無需拋棄市場機制。其原因在于,只要產權上明確地界定,交易各方就力求降低交易費用,使資源使用到產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這也就涉及到了科斯定理的另外一種表述:當交易費用為正(較大)時,制度或合約的安排,決定性地影響交易費用的高低,因此如果找到能夠有效地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或合約安排,就能夠提高效率。
其實,上面兩種表述都是有意義的,它們從兩個不同方面分別反映出了科斯定理在理論假定和理論引申上的思想。但是,這兩種表述都不夠全面,都沒有觸及科斯定理的實質內涵。筆者認為,正確的科斯定理定義,不但應跳出交易費用為零時的闡釋,也應脫離交易費用為正時的具體表述,要把這兩者串聯到共同的價值實質:充分發揮產權制度的效率性功能,達到產權效率支配狀態最優。因此,對于科斯定理我們可以嘗試這樣的表述:追求制度的交易費用最小和配置效率最大目標的一個比較方法和評價體系。
再回到具體闡釋上來,正是科斯定理的這種實質內涵將產權與資源配置有效性緊密聯系起來,從而把法律、產權、交易費用等范疇引入擴展到資源配置有效性分析之中。科斯認為,在既定的產權結構下,人們可采取三種不同的制度安排達到同樣的效果。一是企業制度,即對生產要素的直接支配,這要支付管理交易費用,但一般比市場機制的成本低。二是市場制度,即運用價格機制。它所需付出的是買賣交易成本,如果這里費用低于用企業制度解決沖突的管理費用則市場制度更有效。三是政府直接管制,即政府頒布法令,規定人們必須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政府是一個“超級企業”,它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解決外在性問題,但由于缺乏競爭,政府的管理成本有時也是相當高的。
那么,社會究竟采取哪種制度安排最佳呢?最重要的依據在于產權的清晰程度。第一,如果沖突發生在不同所有者之間,交易費用又不為零,那么運用市場機制實行聯系、協調,交易費用不會很高,則市 場制度使資源配置趨于有效。第二,如果權利界區不明確,采取市場制度的交易費用很高,那么,對制度設計和實施的方法與方式,也有必要作出選擇。第三,關于既定的產權制度要不要變革、怎樣變革的選擇。從總體規律上看,產權制度總是不斷演變的。但在這種演變中人們必須面對的是:現存制度雖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建立新制度的成本無窮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帶來的收益低于其成本,那么,這種產權制度的變革是沒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的意義在于,通過交易費用及其意義的強調,把制度和產權因素納入經濟分析,由此定理可以推理:既然交易費用是一個不為零的正數,并且為數甚巨,還影響產出和資源配置。那么,它也是節約的對象——產權制度的一個主要功能就是要實現這一節約,這就是制度的效率性質,同時也說明產權不只是僅僅具有收入和財富分配的作用,并由此得出產權制度存在的理由、制度選擇的標準和制度演進創新的經濟性動因。
三、對我國產權改革的現實啟示
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取決于合理有效的社會制度的安排,而有效的產權制度是合理有效的社會制度的基礎。科斯定理,以其分析問題的新方法和新視角,以及對交易費用、產權制度和資源配置效率的強調,為我國產權理論與實踐的豐富和完善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啟示。
眾所周知,國有企業是克服公用物品私人壟斷外部性,降低公用物品交易費用的產物。按照科斯交易費用理論的分析方法,我們可以把國有企業的交易費用區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沒有國有企業參與時的交易費用。這種交易費用是社會忍受公用物品私人壟斷外部性,私人壟斷占有大多數人利益的費用;一個是有國有企業參與時的交易費用。這種交易費用雖然消除了公用物品私人壟斷的外部性,但不得不把由于權責利模糊而產生的“偷懶”、“搭便車”、化私為公等費用包含進來。這兩種層次的交易費用可以用交易費用Ⅰ和交易費用Ⅱ來代表。國企的經濟效率等于交易費用Ⅰ與交易費用Ⅱ之差。因此只有當交易費用Ⅱ小于交易費用Ⅰ時,國企產權的界定狀態才是合理的。根據這個原則,我們可以分兩個方面對國企產權進行界定。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分析范式,新制度經濟學擺脫了新古典經濟學忽視制度的弊端,繼承了制度學派的傳統,把制度作為經濟分析的內生變量,在宏觀和微觀層面對經濟行為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從而開辟了一條新的經濟分析道路。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環境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
一、環境產權理論的經濟學基礎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產權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并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內在化的 社會 工具。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從 法律 的角度,認為“產權是一組權利,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保?]也就是說,產權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自由。產權界定的實質是財產權利的配置, 不同的產權界定方式不僅影響經濟活動的效率,而且影響財產分配的公平。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意義在于,至少使能夠給他人帶來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認可和回報,使損害他人利益的人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因此,科斯在《社會 成本 問題》一文中,強調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認為即便存在完全競爭的 市場 ,也只有在對產權有明確的界定后,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產權不明確,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確界定產權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產權理論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產權交易。人們進行產權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體對同一物品的經濟價值會有不同的評價,即它可以給不同的主體帶來不同的收益??扑拐J為,在零交易成本的環境中,產權交易在清晰的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可以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當然,現實中的交易不可能沒有成本。因此,不同的產權的結構設計可以帶來不同的效率,而作為權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顯。
二、環境產權的性質
人們一般傾向于環境產權是典型的公有產權,所以環境產權應該表現出非排他性。但是從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環境產權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產權。例如,清新的空氣,在鄉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競爭的,任何人都可以 免費 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沒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個人的享用也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擁擠的城市,隨處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費享受得到的,特別是在大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態環境較好、 人口 密度較低的社區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因此,清新空氣在大規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簡言之,環境作為一種自然——人工復合生態系統,必須受到自然法則的約束。一旦超過環境容量,環境的排他性則明顯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說環境產權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潔的空氣、潔凈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條件成為稀缺,環境資源就會表現出強烈的排他性,環境產權的排他性和競爭性也由此產生。
三、產權理論對環境問題的解決范圍
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經典之作的《社會成本問題》對產權的研究就是從環境問題入手的。文章通過對許多環境問題的案例展開經濟學分析,最后得出了學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產權理論是用經濟學方法研究外部效應問題制度根源的一條重要思路,而環境問題正是經濟活動外部不經濟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環境問題是產權理論研究的起點和重要的應用領域,而產權理論又為分析導致環境破壞的權利安排過程提供了理論基礎。但由于對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導致了理論界對環境資源產權的許多不同觀點。市場理性學者對科斯定理的實用性深信不疑,他們認為所有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都可以通過產權途徑去解決,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爾、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爾合著的《從相克到相生——經濟與環保的共生策略》一書是市場理性學者的代表作。該書的基本思想是環境是一種資產,圍繞環境資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產權制度的。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可以通過自由市場機制來確保經濟與環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場機制是替代環境 管理 中“專家戰略”與“政府控制戰略”的有效途徑。
有的學者對產權制度完全解決 環境 問題表示懷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環境資源的產權是難以界定的。環境產權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產權界定。環境產權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權利,其與一般財產權是有嚴格區分的。一般財產權利強調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所有、使用、處分及收益權,集中反映財產主體的權利;而環境產權則既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權利,同時還必須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 管理 責任。其原因是:
1.環境資源存在著嚴重的外部性問題,而一般財產不存在外部性問題。 環境污染一旦形成,公眾就會遭受損害。因此,環境資源的權利主體可以放棄對環境資源的利用權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環境資源的責任。
2.環境資源是一種十分珍貴的自然財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轉性。 環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種的滅絕,人類無法使其再生,每一種物種的滅絕都意味著人類失去了一筆寶貴財富。
3.對環境資源的破壞或保護不僅對整個 社會 的 經濟 實現可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于整個人類的生存環境、人類健康及其生活質量的保障都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從長遠來看,任何一個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都是得不償失的。我們可以失去發展機會,但卻不能失去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四、我國環境產權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向——以自然資源產權為例
1.自然資源產權主體虛置
【關鍵詞】產權制度;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效率
產權制度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提供制度基礎,產權制度是決定公司治理績效的基本因素,公司治理結構只不過是特定產權制度的實現形式。公司治理結構最終是由產權制度決定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企業所有權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抽象概括。企業的產權安排形成企業的股權結構,股權結構影響公司治理機制功能的發揮,決定公司治理績效。
一、產權制度的內涵與功能
(一)產權的內涵
對于產權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國內外許多學者進行了界定,意見不盡相同。筆者認為:產權是使財產主體受益或受損的權利,是財產主體圍繞財產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排他性的經濟權利關系。
(二)產權制度的內涵與功能
黃少安(2004)認為,產權制度是所有制的具體化,是將特定的所有制關系具體化為產權關系,也就是關于如何行使狹義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的權能,并獲得利益的規則。通過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使已有的產權關系明確化,相對固定化,從而使產權主體得以合理、有效行使產權權能,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率。合理有效的產權制度必須給予產權侵犯者以相應的制裁,使其侵權收益小于其成本。產權制度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正式規則,包括法律制度、社會契約、組織結構的構造和確定;另一類是非正式規則,包括人們的文化傳統、習慣或約定俗成和道德規范等。
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產權制度對于社會經濟關系和經濟運行的作用和功效。產權制度的功能是由產權的基本屬性決定的,是客觀的,沒有價值判斷。產權制度具有減少不確定性;外部性內部化;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等五個功能。
二、產權制度與公司治理的內在邏輯關系
產權制度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因素,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提供制度基礎,它是公司治理結構得以構建的理論前提和邏輯前提。公司治理是企業產權安排的具體落實。
(一)產權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礎
產權制度將特定的所有制關系具體化為產權關系,也就是關于如何界定、保護和行使狹義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的權能,并獲得利益的一系列規則。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產權安排的具體化,是配置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它決定了公司的經營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分布狀況以及風險和收益在企業不同參與人之間的分配方式等。
企業的產權安排是由股東股權和企業法人所有權相結合而形成的雙重權利安排。股東通過出資而享有股權,企業擁有全部股東出資而形成的法人財產權,這種雙重的權利構架已經體現出了所有權限與控制權分離的關系,使得合理配置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構建權力制衡機制成為必要。這就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必然性。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又為股東股權和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有效行使提供了組織保障。
產權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是要素所有者相互交易產權的結合體。公司治理本質上是一種契約治理,是以契約的方式,規范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治理它們的交易行為,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司價值。公司治理的關鍵就是要在不同的企業參與人之間合理配置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而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分配和調整,是以清晰的企業產權安排為基礎的。沒有清晰的產權安排,就沒有有效的公司治理治構。只有在產權清晰且能自由流動的情況下,為了追求剩余索取權的最大化,股東才有可能通過“用手投票”和“用腳投票”的機制來約束經理人員的敗德行為,監督董事會的履職情況。外部市場體系也才有可能發揮其治理作用。因此,公司治理本質上是明確產權關系的契約,公司治理的功能就是在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之間配置控制權與收益權。不同的所有權形式和結構,會決定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一言以蔽之,產權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礎。
(二)產權制度是決定公司治理績效的基本因素
產權制度是產權關系的制度化,是對產權關系實行有效的界定、組合、調節和保護的一系列規則。產權制度具有界定和規范財產關系、提供激勵、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以及幫助產權主體在經濟交易時形成穩定的預期等功能。一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制度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產權在給定的環境條件下,形成公司治理結構。不同的產權制度和產權規則,會產生不同形式的公司治理結構。
產權制度規范和調節企業的產權安排,并通過企業的產權安排形成企業的股權結構。只有在股權結構合理,股權清晰并能自由流動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在公司內部構建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分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并存的相互制衡機制。同時,外部市場體系也才有可能發揮有效的監督制約作用。
公司治理是有關公司所有權安排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產權界定,賦予了行為主體以權力﹑責任和相應的收益,促使其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努力行使產權權能。產權是內部化外部性的最基本方法,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激勵手段,可以起到長期穩定的激勵作用。在既定的產權制度下,通過在不同的企業參與人之間合理配置所有權,使得它們有明確的權責利,做到各司其職,各行其權,各盡其責,各得其利。從而使彼此相互協調,相互制衡,降低交易費用,提高公司治理績效。
(三)產權制度決定公司治理機制的形成
產權制度減少不確定性和激勵的功能決定了公司治理激勵機制的形成。確立或設置產權,即確定和限制了人們的選擇結合,這使不同的主體擁有不同的、確定的權利,從而使人們的經濟交往環節變得比較確定,更能明確自己和別人的選擇空間。確定產權是權、責、利一體的確定。產權的界定,確定了行為主體的權力、責任和相應的利益,使其有了穩定的收益或收益預期。產權的重要功能就是激勵功能,界定了產權的邊界和主體,主體就會有努力的動力,就會有穩定地獲得與其努力程度相一致的收益預期。這樣產權主體才會為產權的權能行為承擔責任,并且努力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在企業的委托-關系中,實際上是依靠契約,在委托者與受托者之間分解產權,給予受托者部分產權,激勵受托者積極行使產權權能,努力實現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沒有產權,就沒有激勵,權力就無法行使,甚至濫用,責任也會落空。
產權的約束功能決定了公司治理的約束機制形成。產權約束功能就是降低交易費用的功能,產權的權能空間的有限性,確定了產權主體的選擇結合,限定了其作用空間,確認了他可以做什么,可以在多大范圍內活動,也界定了他不能做什么;產權利益的有限性在保證產權主體實現其應得利益或利益預期的同時,也限制了他不可以得到不該得的利益,如果他超越自己的利益邊界,就是侵權,他將為此付出代價。因此,通過合理配置企業產權,明確不同權利主體的權利和責任邊界,使它們的權利與風險相對稱,彼此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制衡,從而構建起公司治理的相互制衡機制。
產權客觀具有的資源配置功能是公司治理的權力配置機制得以建立的前提條件。公司治理的關鍵是要在公司的不同參與人之間合理配置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產權的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決定了企業的產權可以在不同的企業參與人之間進行分配與調整,以實現權力、利益與責任和風險的均衡。產權制度指導、規范企業的產權安排和調整。企業的產權安排在遵循產權制度要求的原則下,在企業的各組織機構之間,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合理分配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形成權、責、利統一,權利與責任和風險與收益對稱的制衡機制。并在合約沒有做出預期的情況下,根據企業所處的不同的經營狀態,決定誰擁有企業的最終決策權。
(四)產權安排決定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容
馮巨章(2003)認為,企業的產權安排,是指所有權主體的結構以及在一定所有權主體結構基礎上,關于各產權主體在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等各項權能上所形成的權、責、利相互關系的一種法律的習慣性的制度安排。崔如波(2004)認為,企業的產權安排包括外部產權安排和內部產權安排,并認為不同層次的產權安排,從不同層面為公司治理結構提供不同的制度基礎。
企業的產權安排,是在既定的產權制度框架下,在企業所有者之間配置所有權和控制權,從而形成企業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套法律的、習慣性的制度安排。產權安排的目的就是要形成企業合理的股權結構,構建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機制,以最大化地實現企業的價值。
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知識與經濟相結合產生了巨大的商業利益,知識產權的價值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立法中表現出急功近利的躁動情緒,在這種情緒下所形成的保護格局對經濟實力與知識資源處于弱勢地位的發展中國家極為不利,其國家利益被漠視,合理的發展空間受到不斷擴張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抑制。因而,國際化趨勢下探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形成原因
(一)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內因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是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內在動因。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它不可能像有形財產一樣通過權利人的實際占有對其進行控制,這種非物質性使其具有跨地域傳播的特點。權利的地域性和客體流動的非地域性在對權利人的保護上就體現為權利人的知識產品在本國受到保護而在國外得不到保護。為了克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知識產品的全球傳播性之間的矛盾,國際社會經歷了一個由雙邊安排到多邊公約的過程,使公約成員基于一定的保護標準,相互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外因
全球經濟一體化是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外在動因。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狀況是由該國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和法律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決定的。正因為如此,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當知識產品只在一國流動和傳播時,這種差異不會形成任何沖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識產品的國際流動不可避免,這種差異就轉化成各國現實利益的沖突。一方面,國家經濟、政治、科技和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是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差異的根源;另一方面,這種差異的存在又必然會進一步擴大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縮小差異,減少利益沖突,擴大國際交往,謀求共同發展成為不同國家的內在需要。應該看到,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發展與國際經濟和貿易發展存在著相互影響、相互適應和相互制約的密切聯系,這種關聯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經濟和貿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國在利益取舍中選擇了參與,從而成為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動力。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下產生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高水平保護與我國目前經濟實力不相適應
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其高水平的保護,是在本國范圍內經過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選擇,而對于發達國家的這一“慎重選擇”卻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水平極不相稱。以中國為例,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初的1987年,美國的人均GDP為18530美元,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條款主要是根據該時期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所制定的,而我國2009年人均GDP才達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現階段實施TRIPS協議實際上是要求我國從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發展階段一下子躍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發展水平。這就使得國際公約所確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我國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要求出現斷層和真空,從而銜接不上。難以產生預期的效果。
(二)TRIPS協議的簽訂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貿易技術壁壘的形成
TRIPS協議的簽訂使知識產權保護被納入國際貿易體系,在關稅壁壘逐漸減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貿易技術壁壘的形成,它將成為自由貿易的新障礙。一方面,發達國家在表面上極力倡導貿易自由化,要求他國取消貿易保護;另一方面,為維護自身利益,憑借技術一k的優勢,設置貿易技術壁壘給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造成很大的障礙。根據我國質檢總局2010年一份調查數據顯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響;全年出口貿易直接損失574.32億美元,技術壁壘使發展中國家出口企業減少了國際市場份額、失去貿易機會,給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帶來長期的負面影響。同時,貿易技術壁壘也成為發達國家之問相互阻擋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們對知識產權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對知識產權理論發展本身的關注
隨著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知識產權在各國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與此相適應的是,許多發達國家的經濟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的發展越來越依賴于信息、技術等產業,而不再依賴于傳統的農業、制造業。以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II.PA)統計為例,2007年,核心版權產業的增值是8891億美元,大約占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6.44%。而總體版權產業的增值上升到15200億美元,是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的11.05%。從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權產業”和“總體版權產業”的實際年增長率是美國整體經濟增長率的兩倍多。正是知識產品所體現出的巨大商業價值,使得人們對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對知識產權理論發展本身的關注,這也成為目前影響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國際化趨勢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對策
在現有TRIPS協議框架下,我國如何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趨勢,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正當利益?筆者提出如下法律對策:
(一)盡快制定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細則
從我國目前有關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立法現狀來看,雖然有關法律對此問題有所涉及,如《著作權法》第1條和第2條第4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合同法》第329條以及《民法通則》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些規定偏重于原則,較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人充分利用對其有利的知識產權制度限制競爭,抑制我國民族工業發展的行為,我們無法根據我國現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質疑,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制度缺陷。
權利的正當性決定著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權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義,不受限制的權利不具有正當性,也不能稱其為權利(或許可以稱之為特權)。任何一項有關權利的制度應該是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與對權利的限制的結合。我國應將TRIPS協議的有關原則和規定所體現的平衡精神充分運用至國內立法,不僅在知識產權保護上與國際接軌,同時在對知識產權的限制上也應盡快同國際接軌,這也是在國內平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必要舉措??偟膩碚f,無論是現實的需求還是與國際接軌的趨勢都在呼喚著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進行制約的法律細則早日出臺。
(二)加強立法保護,扭轉我國在知識產權利益上的弱勢地位
我國對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保護的立法現狀來看,有關的法律、法規比較零散,且多為效力層次較低的行政法規、規章,適應面和強制性都有較大的局限性,從而沒有從根本上起到保護作用,使得中國目前在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方面的法律制度與現實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國在傳統文化與遺傳資源的保護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制度加強保護,另一方面,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呼應有關國際公約的精神,深入研究傳統文化和遺傳資源的特征,制定切實對路、行之有效的保護制度。在國內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著力完善傳統文化與遺傳資源的保護,再通過國際談判,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力量,將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立法措施滲入到國際公約中去,這對于改變發展中國家在現有知識產權國際制度中的弱勢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一、實現知識產權制度效益的前提
公平是效益的前提。波斯納說,正義的第二意義,簡單的說來,就是效益。知識產權制度效益中的公平,更多的情況下由相互制衡的利益之間的平衡來體現。隨著經濟和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關系的豐富,制衡公平的因素日益多元化,但其主流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權利人的投入與收益的平衡。以專利制度為例,專利制度的規則應該使專利權人在以下利益的比較中占有優勢:在使用自己投入研制的創新成果收益與購買他人創新成果的使用收益比較中占有優勢;購買他人創新成果使用收益與使用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現有技術的收益的比較中占有優勢;創新成果的市場收益與創新成本及維權成本的比較中占有優勢。當然,這種優勢只需在整體評價中體現,就足以證明專利制度的公平,不排除個案的特殊性。對一個處于市場競爭中的企業來說實現專利權效益最大化的方案自然是專利權原始取得,即自己投入創新,這也是一些有遠見的企業組建強有力的創新機構的根本原因。
其二,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知識產權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權利人的法定權利,而這種法定權利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的“對世權”,即權利的確定和行使是對公眾的一種義務要求和權利限制。知識產權制度在其發展過程中也一直在謀求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早在200多年前,英國早期版權案例的裁決中就反映出對這種平衡的描述:“此案例的裁決對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裁決時我們必須小心謹慎防止兩個同等不利的極端:一是不應剝奪盡心盡力服務于社會的有能力的人應得的榮譽,以及對他們獨創性的勞動的報酬;二是世界不能不改善、技術不能不進步?!比绾芜_到兩種利益平衡至今仍然是知識產權立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40年前有關基本化合物的可專利性的爭論與近20年有關DNA的可專利性的爭論,基本出發點是一致的。爭論的焦點是:如果允許基本化合物結構單元可以有較寬的一般性權利要求,就會阻止技術創新的發展;而將基本的結構單元從專利權保護的范圍中排出,又會損害化學工業。但這種爭論近年在一些發達國家的判例中已經有明確的傾向性的答案。198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動物品種可以授予專利。在這個里程碑式的案例中,聯邦最高法院依據其專利法第101條所反映的“包括世界上由人工制造的任何東西”的思路,突破了動物的非專利性界限。
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中還包含了許多維持這種平衡的規則:例如,專利法要求發明人精確定義他們的發明的范圍是為了保證專利對繼續發明者留有空間。專利法還通過強制發明人仔細描述發明的特殊細節而作為授予專利的條件,從而使其他人有可能在不違背專利法的情況下閱讀和使用這項技術,從而促進繼續發明;在商業秘密保護法中,通過對反向工程合法性認證完成了最初發明與繼續發明之間的平衡;此外,還有專利法中的“專利權用盡”、“臨時過境”原則,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原則等。這些規則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權利的獨占性對技術的發展可能造成的障礙。
但是,由于在知識產權法律框架的形成初期,人類的創新活動更多的是處于一種無序的、偶發的狀態,因此,激勵創新者的積極性顯得更為重要。知識產權法作為保護智力成果權利人的利益并調節權利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天平,一直是傾斜于權利人的,這種立法思維的慣性一直延續至今。近年來,許多國家的立法和一些國際條約都不斷加大對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也更多強調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益。這種內聚的、壟斷的權利體系與開放的、公共的新經濟形態的沖突,具體就表現在對社會公眾利益與權利人利益的兼顧與平衡上。過分強調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益,可能為權利人違背公平、濫用權利以至損害公眾利益提供法律借口,不利于經濟的良性發展。在制度的天平上增加一些社會公眾利益的砝碼,將是確保知識產權法健康發展的有益舉措。
其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與地區利益的平衡。貿易的前提是存在差距:一個地區資源稀缺,才有向這里輸送資源的必要;勞動力便宜,才有在這里建廠的可能。貿易的目的是縮小差距:通過輸送資源改善地區的生存條件,通過建立企業拉動地區的經濟發展。知識產權法所提供的知識產權許可證貿易機制,在理論上也應該與貨物貿易前提和目的一致。當然這首先需要一個共同的前提,即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給予知識產權以應有的保護。
知識產權法如何平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問題,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增強變得越來越尖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分別有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驅動,其經濟基礎的巨大差異必然導致上層建筑的不同,反映在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對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護水平自然也會有所差別。發達國家在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應當顧及競爭對手的合理權益,保留發展中國家合理發展的空間,才能逐步縮小二者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上的差距,進而也縮小經濟的差距。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制度平衡調節中的合理愿望,決不是某些西方學者所謂“難道發達國家欠了發展中國家什么,而一定要作出補償嗎”之類的狹隘觀點。
其四,技術創新與可持續發展的平衡??茖W創新的雙刃劍效應人類已有切身感受,在一種創新給人類帶來的恩惠大于災難時,是可以接受的;而與此相反,則這種創新是應該受到遏制的。我們在享受著現代工業的成果,卻沒有意識到它所積累起來的污染對地球是毀滅性的;我們在品嘗著轉基因食物的美味,卻沒有意識到它是對幾萬年自然形成的生物鏈的切割,……而這些對生態的災難性破壞大多是不可逆的。如果指望僅僅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來減小這種危險肯定是力不從心的,但通過知識產權法來反映人類在發展進程中對可持續發展的關注,還是應該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其五,法律規范與道德倫理的平衡。許多學者認為,生物的可專利性會通過遺傳多樣性的損失而威脅人類,最壞的情況是導致克隆人的專利。盡管迄今為止,沒有任何國家的專利局授予與克隆人相關的專利,但已有人為了檢驗美國專利法,申請了人、非人嵌合體專利。人的克隆是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形成挑戰的最前沿的新技術。自從蘇格蘭科學家宣布成功地克隆了羊以來,科學界、法律界和政府都不太清楚下一步該采取什么措施了。科學的探索還有界限嗎?法律可以規制一個技術創新的極限嗎?1996年以來,美國國會已通過法律,禁止使用財政年度撥款來進行將胚胎置于毀滅的危險之中的非治療性研究的任何研究,但這種限制僅僅只能及于政府撥款,而事實上在美國,非政府組織支持的克隆人研究已經進行得如火如荼。
傳統的專利制度并沒有明確將倫理的要求作為專利性的條件之一,協調這一矛盾的辦法要么是制定不同于任何專利法的新法律來禁止克隆人,要么改變現行的可授予活的生物體以專利的法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面臨的許多挑戰都來自于生物技術,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能否適應這種挑戰,還在檢驗之中。
效益的絕對性與公平的相對性體現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觀。知識產權制度運行過程中能否實現上述利益的平衡,既是衡量制度公平的主要權重,也是對制度效益考量中法律規范實施的結果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被制約的社會關系是否處于穩定狀態等因素的重要衡量標準;而該制度實施的結果是否客觀上保障并促進了生產力進步和社會發展,我們將通過以下實證分析予以說明。
二、對知識產權制度效益的實證分析
實證經濟分析最適合于法律效果研究(legalimpactstudies),也就是赫希所稱的“效果評估(effectevaluation)”。它通過對可測變量的定性鑒定和定量分析可以作出對法律效益的評價,從而說明一項法律實施后在經濟上是否有效益。盡管這種分析模型只能適用于部分法律關系,但對于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專利法這種可以提供大量原始測度數據的制度來說,它仍然是一種可行的辦法。
(一)個案分析
美國是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國家經濟增長最成功的國家之一。“從美國建國時起,它的保護知識產權的體系一直是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動力。”高水平、強有力的知識產權制度,使美國的經濟持續進步和繁榮。據美國政府1996年的一份研究報告表明,美國50%的就業機會是由于本世紀作出的技術革新提供的,而從事這些工作獲得的報酬比美國從事其他工作的報酬高60%.而作為創新技術的權利擁有者可以并做到了“把成果帶進了銀行”――安全并升值。知識產權在美國經濟中的實力是可以明確衡量的:1996年,僅版權業對美國經濟的貢獻約2784億美元,占GDP的3.65%.專利和商標的貢獻也許更為巨大,從波音飛機到通用汽車,從生物技術到農業產品以及各種藥物,從IBM到Microsoft,都是建立在美國專利保護的產品或方法之上的。而作為商標法保護對象的名牌商標的魅力對人們消費的影響就更大了。正是這些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經濟實力支持著全美的經濟,同時也影響著全世界的經濟。
有一組數據可以說明美國知識產權制度的良性循環。1997年財政年度,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受理專利申請237,045件,授權專利122,977件;受理商標申請224,355件,注冊商標97,294件。這些授權的數目是衡量它們在美國經濟中的價值的重要指標。美國的創新能力居于世界前列,其知識產權授權數總是獨占鰲頭,因此,它具有全球最龐大的經濟就不足為奇了。
(二)數據分析
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人們一直認為經濟增長的原因僅僅是人力資本和其他資源量增加的結果。近半個世紀來,一些新興產業的興起,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信息產業帶動經濟持續性高增長低通脹,使人們逐漸意識到:技術創新是經濟增長的主要根源。早在1957年美國經濟學家索羅(R.M.Solow)就在他的論文《技術進步與總生產函數》中對經濟增長中技術貢獻的量作出了令人信服的估計,這篇文獻首次給出了一個測度技術進步在經濟增長中貢獻的規范方法。從此,技術創新在經濟增長理論中的重要地位就被確立下來。20世紀50年代中至60年代末是經濟增長理論的黃金時期。劉易斯的結論是制度和經濟增長之間存在著一致性。
從嚴格意義上講,歷史上最早的創新激勵制度,是已有400年歷史的專利制度,它同后來陸續產生的版權制度、商標制度共同構成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框架。在知識產權制度下,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機制,為知識資產的產生(創新活動)提供了一種持續的動力,而經濟增長取決于知識的增長,科技和文化的進步將會提高一個國家的生產率,促進一個國家生產的總量和人均值的增長,從而也促進了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
將國內生產總值作為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量度,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一個國家的專利授權數可以被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制度效應的合適的量度,盡管還有一些其它指標可以說明這個問題,但選擇專利授權數是因為它能提供國家之間可比的大量數據。我們可以通過知識產權法與經濟增長促進關系的結論,并進一步取得對知識產權法效益的判斷。專利制度促進經濟增長效果顯著。
一、知識產權托管現狀
(一)知識產權托管的作用
知識產權托管是一種服務模式,是基于知識產權的法律界定性和長期持有、非貨幣性、創造經濟效益不穩定的無形資產特性,提出的一種新的服務模式。企業根據管理需求與托管服務商,在簽訂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授權托管協議下,托管服務商在授權范圍內,代為管理知識產權相關的業務,其業務包括:對知識產權戰略與發展進行研究,提供專業方案;協助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逐步實現知識產權資本運營;協助企業開發自主知識產權,培訓企業人員;對知識產權注冊的各項事宜提供建議及注冊,協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務;完善、監督、落實知識產權的各項管理制度;監測及侵權預警,調整創新方向和內容,對侵權及時進行調查、取證,有效保護企業知識產權;幫助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協助企業實現名牌的經濟價值等等。實行大企業大托管,小企業小托管。
〔二)知識產權托管的發展動態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開始提供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如北京、上海。實踐表明通過知識產權托管服務,企業專利經營意識大幅提高,開始嘗試將擁有的專利進行策略性的專利轉讓和許可,部分企業專利經營已經初見成效。
(三)知識產權托管的現狀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深入發展,知識產權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從國內形勢看,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并取得了長足進步,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處于初期發展階段,還存在著一些函待解決的問題。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淡薄,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識產權制度沒有在企業普遍建立起來;企業的創新能力不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數量較少。
我國的中小企業數量多、技術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資金和專利人才。據調查,我國有超過65%的發明專利、超過80%的新產品都來自中小企業,但同時80.2%的中小企業沒有知識產權部門,88.5%的企業沒有專利交易??萍夹椭行∑髽I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間題也不容樂觀。此外,部分企業在缺乏自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同時,也在有意無意地侵犯著他人的知識產權。大型企業的情況相比中小企業要好一些,但綜合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還有待提高,需要通過知識產權顧問的服務,全面提升其知識產權水平。
二、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發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創新意識,引導越來越多的企業把生存發展和參與競爭的長遠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識產權,實現多方共贏:政府有效推動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工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企業得到免費的知識產權方面咨詢、培訓服務,促進知識產權意識增強和申請量增長;中介機構拓展了業務范圍,培育潛在客戶。
知識產權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預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識產權糾紛的發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實行統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務,克服了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經濟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實現資源共享,節省大量人力、物力資源,極具經濟性。④保護力度大:托管系統把行政管理、檔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結合起來,進行宏觀管理,克服了單一司法保護的局限性,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⑤優化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環境:托管系統的建立將能有效地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市民的司法保護素質,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環境起到優化的作用。⑥理論創新:托管概念超越了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論創新的意義。
實施知識產權托管制度,引人專利機構和專業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業專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頸,使企業獲得專業服務,并通過更有效地挖掘專利、進行專利布局促進企業發展。企業還可以獲取大量的產權和研發信息,并通過專利交易、維權等活動獲得更多經濟利益。同時,行業內稀缺的高水平專利人才一人服務多家企業,不僅使企業節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建設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托管工作機制
配備專職知識產權托管人員,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工作網絡;將知識產權托管工作納人工作目標管理之中,加強對知識產權托管的領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2.強化知識產權托管的政策導向
把知識產權托管納人科技創新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在科技計劃的制定、項目評估審查、合同簽訂等各階段,強化知識產權托管。
3.有效開展知識產權托管的宣傳培訓工作
有計劃、分層次、分類型地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工作,重點在企業領導干部、項目負責人中開展知識產權托管內容和模式培訓,保證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為托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4.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平臺
充分利用政府資源和中介機構力量,建立企業托管信息網絡共享平臺,方便企業隨時查詢、跟蹤和監督托管事務的進度,提高中介服務機構托管工作的服務效率,指導企業充分利用專利信息資源,開展技術創新。
5.托管的重點是推動知識產權產業化
知識產權產業化是企業創新、發展和壯大的基礎,是企業市場競爭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點是協助企業推動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充分利用有關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以及網絡等渠道,提高知識產權交易的成功率,為企業發展持續不斷的增加動力。
四、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建設內容
(一)市場預期
通過社會調查了解到多數群眾希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有所變革。調研中,群眾對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在未來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二)服務對象
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的對象,大體可分為三類:即國有大型企事業及合資或獨資企事業單位、中小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三)資金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