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7 21:26:05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預付合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一)預付式消費的歷史發展
預付式消費是指先付費,后享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形式。預付式消費的存在遠遠早于法律對它的規范。從歷史上看,預付式消費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大概可以分為三類:強制型、身份型和交易習慣型。
第一種類型,締約的一方通常處于優越地位。比如,地主要求羅馬的農民提前支付租金 ,在我國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也要預付租金 。
第二種類型主要是針對少數地位尊貴的人,這種預付式消費是一種身份的象征。朱巍教授在新型消費形式法律責任研討會上指出:在歐洲17、18世紀的時候,貴族到地中海躲避瘟疫之時,他們預定旅店要帶一種卡,就是要證明你是貴族。中國唐宋時期的“浣衣院”辦理的娛樂卡也有這種性質,這個階段消費卡的性質不是商業流通的工具 。
第三種類型主要是在長期交易中的產生的習慣,與賒賬相反,買賣的一方在消費前提前支付費用。比如,在茶葉原料的收購,習慣上有現購、預購兩種。預購是指根據頭賣雙方協商,預付訂金。預購比現款收購價低二成左右 。也就是說,交易的一方為了獲取較低的交易價格而提前支付貨款。
(二)預付式消費的發展現狀及原因
來自《每日經濟新聞》一份不完全統計顯示,截至目前,全國預付費產品(不包括通訊、公交)市場達3000億元,其中,僅有少部分發卡機構取得政府部門“發卡”資質批準。
預付費能發展如此迅速,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首先,對于消費者來說。消費者通過預付一定的費用辦理預付式消費卡,一方面可以方便結算,不必攜帶大量的現金,另一方面或能獲得一定的折扣和優惠。其次,對于經營者來說。通過持卡人的折扣、優惠來吸引客流,而且能夠提前得到預售服務價款,有利資金的回籠、扭轉,迅速擴大經營規模,占領更大的消費市場。
前述兩點原因只是一般原因,對于不同行業,經營者采用預付式經營模式的原因可能不盡相同?,F在市場上的預付式消費卡主要分為四類:
1、壟斷型的服務行業,例如電話卡、電卡、煤氣、水卡等,這種類型類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一種情況,交易雙方地位不同,一方憑借其較為優越的地位,為保障其自身利益的實現,強迫另一方提前履行交付義務。此類經營者處于壟斷地位,消費者可選擇的余地有限,所以只能預付。
2、高檔消費場所,例如說高爾夫球俱樂部,這種類型類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二種象征身份的情況,此種類型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提前回流資金,更是為了保障參與成員處于物質條件水平相似的人文環境中。
3、便民服務行業,比如洗衣店、美容店、家電維修、健身店、洗車店、洗浴店等等,此類服務行業產生預付式經營模式一方面由于消費者每次消費金額較小,采用預付式消費卡便于結算;另一方面,此類行業經營者一旦開始運行,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增多,他的成本變化不大,但利潤大幅增加,所以經營者要想盡辦法吸收更多消費者,他們經常用優惠、折扣等方法吸引顧客。這就是為什么雖然一些非服務類行業,比如賣小吃,他們每次交易金額也較小,但預付式消費的普遍性遠遠沒有便民服務類的高。
4、網絡產品,例如殺毒軟件等軟件的使用收費、某些網站和某些游戲的使用費用等。由于網絡服務具有虛擬性,商家對消費者的信任小于消費者對商家的信任。
(三)預付式消費中存在的問題
據《人民日報》報道,國家工商總局消息稱“預付款消費陷阱多”已成為2008年消費者投訴十大熱點之一 。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局12315 投訴舉報指揮中心共受理消費服務類申訴6763 件,占全部申訴的43%,其中預付費消費等新型消費形式所引發的申訴成為熱點。今年以來,北京市消協系統接到涉及各類預付費消費投訴372 件 。
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將出現的問題歸結于以下幾點 :
1、商家霸氣消費者選擇難。部分提供預付款消費服務的經營者,在提供給消費者的“卡”上設置許多不合理條款,免除自已的義務,增加消費者的義務。
如:使用消費卡和優惠券時被告知不能同時使用或者只能用多少;在使用時間、服務的范圍上設置條件;商家擁有最終解釋權等,單方面作出的強制規定,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2、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難。部分提供預付款消費服務的經營者,在會員人員增加時,沒有相應增加技術和服務人員,場地、設施也沒有相應增加等等,造成服務質量無法保障。
3、停業、歇業追償難。部分經營者不講誠信,在經營預期內無法兌現所收的預付款需提供的服務,在未清償通知、公告的前提下一走了之,不知去向;消費者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法進行追償,花費大、時間長、成本高、手續復雜,而且能否如數追償還尚未可知。
4、經營者變更后履約難。部分經營者由于生意不好等原因,將經營場地轉給他人,法定代表人發生了變更,新的經營者就中止或拒絕提供前任店主所約定的消費承諾。
5、缺乏證據舉證難。由于大多經營者都是用“卡”來代替合同,收款后又不開具票據,發生糾紛后,消費者對于商家服務的內容、質量缺乏詳細的衡量標準,或者對其所作的虛假承諾缺乏證據,造成調解難、舉證難、兌現難,只能被迫接受經營者認可的服務。”
在發生糾紛時,經營者往往拿出憑借其事先訂立好的合同條款、經營規章或會員規定等等作為其主要抗辯理由,而這些往往是屬于格式條款的內容。下文將對于預付式消費中的格式條款問題進行討論。
(四)我國關于預付式消費的規定
1、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2、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中第三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3、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曾于1998年頒布《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對發卡人的資質、發卡價款的總額、發卡程序等作了規定。但2003年12月,由于《銀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銀行職能調整等原因,中國人民銀行對會員卡已無審批、監管的職能。2007年11月,《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廢止。
二、預付式消費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概述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圖分類號】 D923.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9-054-2
一、引言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科學技術含量與物質生產力的極大提升,人們的消費觀念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整個社會經濟在經濟自由、刺激經濟內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費型社會時代觀的熏陶下,各種各樣的新型消費方式順勢而出,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方式,迅速鋪展而來,逐漸步入各行各業。如今,從衣食住行到美容美發、洗車、健身、網絡、醫療、各種球會、商會、電信等各個服務領域,預付式消費已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消費模式,其在給消費者帶來優惠與方便的同時,也為消費者帶來了一定的問題和困惑,預付式消費合同雖基于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訂立,但由于預付式消費合同對于經營者的地位使消費者的合同權益受到諸多的質疑和缺失,致使消費者權益保護猶如空中樓閣。
二、預付式消費合同解析
預付式消費也稱提前消費,指消費者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向經營者預先支付一定的費用,從經營者處獲取會員卡(或成員資格等),并依會員資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由此,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約定即為預付式消費合同。作為消費者一方,在預付式消費中可享受交易的便利,省卻每次支付現金的麻煩,又能得到價格上的相應優惠,經營者在首次交易或服務時即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額資金,既能較快回籠經營成本又可長期擁有固定客戶,所以這種互利共贏的消費合同得到迅速發展。從實踐來看,預付式消費合同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征:
其一,從會員(或成員,以下統一為會員)資格的取得上看,消費者欲取得預付式消費中的權利須繳費并取得會員資格,會員資格的取得幾乎完全由經營者單方規定的手續的辦理,所以預付式消費合同為要式合同。
其二,從消費者權利實現的限度來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成立需以消費者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即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為構成要件,僅以合同雙方的承諾是無效的,所以預付式消費合同為實踐合同。
其三,消費者與經營者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方可進入預付式消費的實質性階段。根據該合同,經營者有取得費用或價款的權利和未來一定期間提供約定服務或商品的義務;消費者則依約享受一定服務或取得商品的權利和支付約定費用或款項的義務。所以,預付式消費合同應屬雙務合同。
其四,預付式消費合同條款是經營者為了重復使用事先擬定未予消費者協商的,多為格式合同。經營者先集中獲取了權利而后分散地承擔義務,處于極為優勢的地位,而消費者在先行履行義務后以分散的方式獲得權利,存在著很多不穩定的因素。
三、合同法視角下預付式消費的消費者權益
預付式消費這種新型消費方式,法律關系體現在消費者與經銷者之間建立的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適用于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實踐中,自經營者向消費者宣傳辦理預付費消費的商品或服務起,到消費者支付預付金額,辦理會員卡結束為止,這個全過程構成要約和承諾。在此過程中,經營者通常會告知消費者會員卡的使用方法、具有的功能、使用的地點、享受的優惠等事項。自此,這份特殊的預付式消費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
根據《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非以法律規定或未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擅自變史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在這份特殊的經濟合同屮,要求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都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而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即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經營者應該按約定提供服務,否則即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實踐中,預付款合同卻存在許多侵權條款。
第一,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在會員卡發行的過祝中,消費者均通過支付預付費的方式取得會員卡,雙方不簽訂書面合同,使得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在缺乏明確約定和書面記載而發生合同糾紛時,消費者難以有效舉證。根據《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中對預付卡的規定,會員卡可以依法質押、轉讓和繼承。在實踐中,對于會員卡的轉讓問題上,一些商家在消費者轉讓會員卡時才告知其不得轉讓,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也有一部分商家在消費者辦理轉讓會員卡手續時才告知其轉讓會員卡的高額手續費、違約金的等內容。與此情形類似的還有規定會員卡僅限某店使用等等情形,一但發生類似情形,消費者的權利很難得到有效保護。
第二,存在霸王條款。預付式消費興起的同時也給消費者帶來了困惑,消費者基于信賴利益而預先履行自己之義務,而這種信賴利益又完全被經營者所掌控,由此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單方風險。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簽訂的預付式消費合同是由經營者單方制定的,故通常會制訂不利于消費者權利的條款,如“本店享有最終解釋權”、“會員卡一經售出,概不退卡”、“過期作廢”、“遺失不補”等表述。而預付費合同的這些條款明顯違背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則,屬于霸王條款。
第三,對消費者進行欺詐。根據《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現實生活中,商家在辦理會員卡前承諾享受八折優惠,而下次消費者光顧時卻被告知只能打九折,這種隨意更改服務內容的事情經常發生。又比如,某同事在一蛋糕店預付500元辦理一張消費卡,經營者告知其使用該消費可享受零售價格的八折優惠,在消費不足百元再次前往時,卻已是人去店空。這些都是欺詐的行為,從民法上講,屬于合同未履行的違約行為。預付式消費合同中,消費者完成支付義務后,在與經營者的較量中二者地位懸殊,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往往可能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而束手無策。
第四,消費者抗辯權的缺失。在我國合同法中,為平衡合同雙方的權益、制約雙方當事人依約履行義務并體現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合同法在雙務合同的履行中規定了抗辯權制度,那么,在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都應享有一定的抗辯權。經營者作為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先履行的一方(即消費者)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時有拒絕履行的權利,一般稱之為先履行抗辯權。在實際應用中,預付式消費的經營者一方往往應用自如,如消費者在辦理會員卡時不預付費或預付費用額度不足時,經營者往往拒絕提供相應服務或交付商品。例如,在手機通訊預付費余額不足時,通信商往往會立即行使其先履行抗辯權中斷其通訊服務。而作為預付式消費合同的相對方的消費者來說,依法應享有不安抗辯權,在預付式消費合同中,由于消費者作為絕對弱勢的一方,其合同的成立需以會員卡的辦理為要件,也就是說在合同成立時起,消費者就已經履行了其合同主要義務,早已被迫放棄了其抗辯權。
參考文獻:
[1]崔建遠.合同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東光.會員制消費模式的法律困境[J].消費經濟,2010,(4).
[3]戴蓬軍.論預付費用的性質和意義[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8(6).
[4]葉林.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法律管制[J].哈爾濱工業大學(社會科學版),2011,(2).
[5]蓋芬清.淺析預付費式消費模式的弊端[J].特區經濟,2011,(8).
乙方作為提供域名注冊及虛擬主機信息平臺租用服務的提供商,甲方作為乙方該項業務的商,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基礎上,簽定以下合同:
一、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甲方應為域名及增值業務中所包含的業務及服務進行必要的宣傳,并為用戶提供基本的技術咨詢;
2.如甲方開展乙方的增值類業務,且甲方采用虛擬主機方式建立自己的網站,則甲方需將該網站設置在乙方的_______服務器上
3.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管理流程與其發展的用戶簽定統一的業務申請表;
4.甲方應負責其發展用戶的后續升級工作(即負責用戶在上所使用服務項目的增減);
5.甲方應負責其發展用戶的基本技術支持工作,工作范圍詳細說明如下:
1)更改密碼
2)修改集團電子郵箱名稱
3)設置url轉發
4)設置郵件轉發
5)設置郵件自動回復
6)網站空間使用狀態
6.甲方為其發展的用戶提供除乙方域名及增值業務以外的服務,由甲方負責售后服務工作;
7.甲方和甲方發展的用戶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郵電部《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8.甲方應為其發展的用戶開據全額發票,并承擔相關稅費;
9.甲方應執行乙方規定的統一資費及服務標準(資費及服務標準以乙方網站_______.com.cn公布的信息為準),不得擅自進行更動。
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增值業務系統安全可靠的運行;
2.乙方負責域名注冊系統的正常運行,為甲方發展的用戶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如電話、在線技術手冊等),但不包括甲方責任的內容;
3.為甲方及其發展的用戶提供免費培訓;
4.乙方負責制定相關的資費標準和服務標準:
5.乙方在收到甲方業務款后兩個工作日內開通相應服務(不包括域名注冊服務時間);
6.為甲方建立網站提供優惠(按甲方獲得的價格),并提供必要的宣傳。
二、違約責任
1.甲方如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乙方有權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因甲方原因(如未按資費標準和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付款不及時等)造成用戶爭議,由甲方負責;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虛擬主機服務中斷或開通不及時,由乙方負責。
三、免責條件
1.因電信部門檢修等原因造成服務中斷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法規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務中斷,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四、乙方信息
________________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五、合同終止
1.一方需提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
2.甲方違反本合同,且在_____天內未能作出書面通知用以更正;
3.甲方的合并,解散等法人變更的原因;
4.甲方未按規定期限為其業務向乙方付費;
5.甲方停止經營本合同所涉及的業務;
6.甲方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7.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六、結算方式
服務類型
結算方式
域名類
甲方需先交納預付款。甲方在線注冊域名成功后,乙方即將相關費用從甲方預付款中扣除。當甲方域名業務預付款不足以繼續注冊域名時,甲方需以支票、匯款或現金等形式將后續域名預付款匯入乙方指定帳號。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項后并做相應的預付款確認以保證甲方正常的后續域名注冊工作。該預付款僅供國際、國內域名付費使用,不可移做它用。
增值類
甲方需先交納增值業務預付款不少于_____元。甲方可在登錄界面中使用該項預付款按照當前的價格購買乙方提供的增值業務,如經濟型網站,標準型網站等。乙方按照甲方購買的增值業務將相關費用從甲方預付款中實時扣除。當甲方增值業務預付款不足以繼續業務時,甲方需以支票、匯款和現金等形式,將相關業務款支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項后并做相應的收款確認以保證甲方用戶服務項目的正常開通使用。該預付款僅供購買乙方的增值業務使用,不可移做它用。
本合同內容以乙方網站上下載的合同內容為準,甲方如有異議,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雙方協商解決。未經乙方同意,甲方私自修改的合同內容無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友好協商解決,如有爭議,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公約第78條的立法原意及其在我國法律適用中的體現
在探究公約第78條的立法原意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它的前身和出臺過程。②早在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公約》(ULIS,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前身)時,就在該法第84條規定了利息的問題:“如果違約行為包含遲延付款,賣方有權對買方遲延支付的金額,按賣方營業地,或在其沒有營業地的情況下按其經常居住地的官方貼現利率再加1%,收取利息?!焙髞碡撠熎鸩莨s的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以下簡稱UNCITRAL)在1976年1月的第七次會議上通過的公約草案第58條即是對上述條文的演繹:“如果違約行為包含遲延付款,賣方有權對買方遲延支付的金額,按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官方貼現利率再加1%,收取利息。該利率不得低于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無擔保短期商業信貸的利率。”在1980年4月8日的UNCITRAL第七次全體會議上,關于利息的討論再次被提起,參會的大多數代表認為支付利息的義務不應是單向的,買方也有權對賣方逾期支付的款項收取利息。在UNCITRAL第十一次全體會議上,委員會決定將利息問題從損害賠償部分分離出來,單列一節,規定于第73條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價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這些款額收取利息,但不妨礙要求按照第70條規定可以取得的損害賠償?!?公約草案第70條在公約正式文本中變為第74條損害賠償)公約草案第73條最終被各國代表投票通過,后來在公約正式文本中變為第78條。公約的起草人是這樣解釋公約第78條的內容的:“不同國家法律體系有關利息制度的差異,使得制定一個明確具體的利息條款過于困難起草者旨在使公約至少包含一個關于利息的條文該條的前半部分確立了遲延付款的一方支付相應利息的義務,后半部分則是考慮到了一些法律將利息納入違約損害的范疇,指出受損害方也有權依據第70條(即公約第74條)主張損害賠償?!雹購墓s第78條的誕生過程我們可以看出:1.利息條款最初含有確定利率的規則,最終只確立遲延付款者支付利息的義務,不再包含確定利率的規則。2.利息條款是從損害賠償條款中分離出來的,當事人仍可依公約第74條損害賠償條款要求遲延付款方賠償其利息損失。3.利息條款曾是單向的,只針對買方,后被立法者修改為雙向的,任何一方遲延支付任何款項均可能產生償付利息的義務。公約第78條最終采取的這種立法模式,是一種理性的折衷方案:首先,欠款利息從性質上說還是屬于違約損害的范疇,這一點從以上公約起草者的解釋就能看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也是這樣處理的。UNCITRAL把利息條款獨立于損害賠償條款之外的目的在于使其不受公約第79條免責條款的限制,逾期付款者即使主張存在不可抗力免責,也不能免除支付利息的義務。有學者還認為公約第78條僅在付款方可援引第79條免責的情況下才有適用的意義,否則索賠方完全可以直接援引第74條損害賠償條款,將利息作為一種違約損害向對方主張,賠償金額即是喪失可用資金造成的損害,這樣就能適用索賠方所在地的利率,從而避免適用第78條所導致的利率的不確定性。②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欠款利息也被歸入違約損害的范疇。既然屬于一種違約損害,結合本文引言部分對資金成本的論述,收款方在這種情況下所受的損害應為其籌集和使用這筆款項帶來的資金成本,計算該成本所需的利率應當為收款方所在地籌資的相關利率。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收款方通常為賣方,公約利息條款草案規定“賣方營業地,或其經常居住地的利率”是符合上述法理的。其次,UNCITRAL最終擯棄了利息條款中的利率標準,是因為這是一個過于復雜的問題,涉及到不同國家的多種利率(包括不同期限,不同性質,不同幣種的利率)的適用,因此公約起草者最終決定把這個問題交給國際私法規則去解決。具體在我國審理的國際貨物買賣案件中,按照我國的國際私法規則會得出什么結果呢?這種結果是否符合公約第78條的立法原意呢?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2款和第3條,我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作出直接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又沒有作出選擇的,應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即確定準據法的“最密切聯系原則”。關于何地法律為最密切聯系地法律,應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體現的“特征性履行”的規則和原則,③買賣合同通常以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為最密切聯系地,④這與公約第78條草案中“賣方營業地,或其經常居住地利率”的規定也基本相符。我國在國際貿易中是出口大國,賣方營業地大多在我國,確定賣方營業地利率時,往往需要適用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按照前文的闡述,主要是適用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兩個規定之間存在共通點,也就有了比較研究的基礎。
二、公約第78條與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的差異評述
在了解公約第78條的原理的立法過程后可以看出,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與其有幾點明顯的不同之處:第一,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是單向適用的,僅針對買方逾期付款的情形設置;而公約的規定是雙向適用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拖欠任何金錢債務,對方都有權要求其支付利息。第二,買賣合同解釋規定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可參照銀行逾期罰息利率標準,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而公約的規定沒有懲罰色彩,前文已有分析,公約第78條的立法原意是彌補收款方喪失可用資金所致的損害,并不是懲罰付款方的違約行為。第三,公約將利息獨立于違約損害,從而使違約方在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時仍有義務支付利息;而買賣合同解釋將利息定性為逾期付款違約損害,逾期付款方仍可援引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主張因不可抗力免除其賠償對方利息損失的責任。關于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和公約第78條的第一點差異,從公約第78條的立法過程可以看出,該條規定也歷經了一個從單向適用到雙向適用的完善過程。從立法技術上看,顯然是雙向適用更為周全。在買賣合同訂約階段,付款義務主要集中在買方,此時賣方獨占付款請求權。但進入履行階段乃至產生爭議時,付款請求權(包括償付、退還款項等請求權)就有可能轉移到買方,一個常見的例子就是賣方瑕疵履行后,買方享有減價或退款請求權。如果賣方不能補救其貨物上的瑕疵,買方對多付部分的貨款可以請求賣方退回,同時可能要求賣方支付退款日之前的利息。在這種情況下,買方無法援引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那么退款利息的利率標準就成了問題。我國法院在面對此類案件時,必須解決法律適用的障礙。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①歐紡維多利亞有限公司(美國公司,本案買方)與大豐恒衛針織品有限公司(中國公司,本案賣方)訂立了數個買賣合同,約定歐紡公司向恒衛公司采購一定數量的床單套。合同訂立后歐紡公司預付了貨款,但恒衛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交付全部貨物。歐紡公司遂訴到法院,要求恒衛公司退還未交貨部分的貨款,并從預付貨款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人民幣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在歐紡公司預付全部貨款的情形下,恒衛公司未按合同數量交貨,至少會給歐紡公司造成貨款利息損失,其損失后果相當于逾期付款。1999年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歐紡公司僅要求恒衛公司承擔相應貸款利息不違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精神。據此,兩級法院支持了歐紡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賣方恒衛公司退還部分貨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本案判決是在2011年作出的,當時買賣合同解釋尚未開始實施。但即使發生在買賣合同解釋生效以后,本案也無法適用該解釋第24條關于逾期利息的規定,因為該條是單向適用的,不能作為買方要求賣方償付利息的請求權基礎。法院在解決這種情況下的法律適用問題時,采取了擴大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方法,認為賣方不全面履行供貨義務,會給預付貨款的買方造成貨款利息損失,其損失后果相當于逾期付款,因此可以參照《批復》的精神支持買方關于預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為解決買方請求賣方支付欠款利息時的利率標準問題,擴大解釋《批復》不失為一種方法,因為《批復》并沒有把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限定在買方。然而,這條路徑也不能真正解決此類案件法律適用的障礙,原因在于:《批復》規定的是逾期付款違約金,而案件需要解決的是當事人的利息損失,也就是本文開始討論的資金成本問題。根據現行合同法,違約金責任是雙方約定的結果,而違約損害無需約定,是一種法定責任。而《批復》與從前的經濟合同法一脈相承,混淆了違約金責任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不宜適用于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卻要求賠償利息損失的案件。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其實就是對《批復》規定的繼承和發展,二者都用了“逾期付款違約金”這一表述,利率標準都是參照銀行的逾期貸款利息或罰息的利率。但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沒有混淆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付款損失,與現行合同法保持了一致。再貸款利率加1%后仍低于同類商業貸款基準利率,其原因在于前者沒有營利性,是純粹的貨幣政策工具,同時短期商業貸款利率又低于中長期商業貸款利率。公約第78條在起草階段曾考慮過使用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加1%或無擔保短期商業貸款利率,在我國這兩者一般都不高于商業貸款基準利率,大體上就是資金籌集和使用的基本成本。相比之下,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規定的利率標準最高可達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①明顯高于資金成本,具有顯著的懲罰性。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采用罰息利率的主要原因,按照負責起草該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見,是對既有法律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繼承和延續,也是為了提高違約成本以維護市場誠信,在融資難的市場環境下保護中小企業的利益。②然而,我國《民法通則》第112條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已明確規定,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也就是說我國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遵循損害彌補原則,或完全賠償原則。③另外,合同法規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違約損害的,違約方有權請求調整違約金。以上規定說明,我國目前并不支持懲罰性違約賠償責任。既然資金成本可以用同類貸款利率來衡量,那么在貸款基準利率上加收30%至50%的罰息利率,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確定的標準,就屬于過分高于損失的賠償責任,并不適應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關于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和公約第78條的第三點差異,即利息是否屬于免責范圍。從前文論述的公約第78條誕生的歷程,可以看到該條最初也把利息歸入違約損害的范疇,但在修改的過程中,參與討論的各國代表認為,如果在一方遭遇法定履行障礙時免除其履行合同的義務,不得導致排除另一方附屬權利(collateralrights),如利息請求權的結果。④為此公約為支付利息的義務單獨設置一節,獨立于損害賠償部分。這種觀點其實來自于相當一部分西方法律制度,200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第7.1.7條(免責條款)第(4)項規定,本條并不妨礙一方當事人行使終止合同、停止履行或對到期應付款項要求支付利息的權利。第7.4.9條(未付金錢債務的利息)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支付一筆到期的金錢債務,受損害方有權要求支付自該筆債務到期時起至支付時止的利息,而不管該不付款是否可被免責。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將逾期利息明確定性為“逾期付款損失”,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內容之一,利息沒有被排除在合同法第117條不可抗力免責的范圍之外。我國是否可以考慮借鑒上述國際公約和國際示范法的規定,把利息排除在免責范圍之外呢?要移植一項法律制度,應當考量本土法律和社會環境對這項制度的需求和接納程度。首先,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如果買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付款義務,他可以援引《合同法》第117條和第94條,請求解除合同,免除自己的付款
2004年6月的一天,某公司外貿業務員小峰與韓國某公司洽談了第二筆業務,將我方擬定并蓋有公司章的一份貨值10萬美元的針織布的出口合同傳真給了韓國公司,但是并未接到回簽的合同,卻收到了韓國公司通過銀行開立的不可撤消信用證。信用證規定議付單據除了發票和裝箱單外,還需由韓國海外公司簽發的“質量合格”的查貨報告和其指定的某貨運(上海)公司負責安排配船定艙,并簽發以韓國海外公司為抬頭的記名式海運提單,貨物從上海至危地馬拉,價格條款是FOB Shanghai。
小峰在規定的時間內備好貨物,經韓方檢驗并出具了“質量合格,準予出運”的查貨報告。在取得了其指定的貨代公司出具的提單后,小峰所在公司向銀行遞交了議付單據。銀行檢查了單據,發現提單上貨代公司的簽章表述與信用證上的描述不一致,并向小峰所在公司提示。而小峰認為上一票貿易的提單上貨代公司的簽章也是同樣的,貨款都能收回,況且這次又有客戶的查貨報告,不會有問題,就擔保出單。但接下來的情況完全出乎小峰的意料:韓國公司的來電稱,針織布顏色有色差,要求重新染色并承擔空運費,否則不接受此批貨物。小峰緊急聯系原貨運(上海)公司,他們的回答是:如要辦理退運貨物事宜,中方需先付人民幣16萬元的運雜費,而且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此時,韓國公司傳真了不接受此批貨物的書面通知。并數次來電稱,若不及時處理,貨物將被進口國的海關作沒收處理。同時告訴小峰:如果貨物降價70%的話,可以幫助尋找其他客戶來接受此批針織布。與此同時,我方銀行接到了韓國開證行的不符點通知書,拒絕付款。就在小峰猶豫之際,韓方開證行退回所有銀行單據。此時的小峰想到了法律顧問,一邊與韓國公司據理力爭,一邊積極通過其它渠道尋找新買主。不料,韓國公司又來電稱:你方的退運決定須經過他的同意。這就是說,無論我方持單對貨物做出退運或轉售其它買主的決定,都需要經過韓國公司的簽字同意后,目的港才會放貨。無奈之下,在綜合考慮了法律顧問的意見和訴訟成本后,小峰最終同意了韓國公司降價70%的要求,了結此事,白白損失7萬美元貨款。
案情分析:
這一損失是怎樣造成的呢?既然韓國公司出具了“質量合格,準予出運”的查貨報告,為何還會提出貨物的質量問題呢?這就是我們要關注的問題。
1.訂立書面合同,仔細審核信用證,重視操作程序,把握投料生產時間
雖然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合同可以是口頭、書面、和其他的形式,但我國在核準該《公約》時明確堅持: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可載內容。”這樣做是由于書面合同有以下的三個作用: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2.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3.作為開立信用證的依據。因此,國際貿易中,訂立書面合同是將買賣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如實記錄的憑證。
另外,從UCP500等相關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關于買賣合同、開證申請書、信用證三者的關系:信用證依據進口人的開證申請書而開立,開證申請書的基礎又是買賣雙方所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從銀行的角度而言,信用證是買方的一種有條件的銀行信用支付保證,它獨立于合同又與合同有著聯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所以規范化的操作,是買賣雙方首先簽署體現雙方權利和義務對等條款的合同,買方根據合同開立信用證。賣方收到信用證,審核無誤后才可投料生產。
本案的賣方并沒有得到買方的回簽合同,僅憑銀行的信用證就投料生產,使我方在貿易的起步階段就處于面臨潛在風險的地位。
2.重視貨物運輸提單,把握好提單中收貨人一欄的抬頭關
(1)爭取采用船公司提單而不是貨代提單
一般而言,船公司大多重視信譽和自身的品牌效應,操作也比較規范,即便也偶有憑保函將貨放給客戶,但一旦出現問題,會憑借其信譽與實力,妥善地處理糾紛,其信譽度遠非貨代公司可比;對于實在不可避免地要由對方指定的貨代來安排貨物的運輸,則必須要對貨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備貨運(無船承運人)的資格,還是只能從事中介服務的辦事處機構。對于尚未在商務部、交通部和工商等部門注冊登記的境外辦事處機構千萬不能使用。
(2)謹慎對待指裝貨的“記名提單”
在國際貿易中,進口人往往會要求使用其指定的貨代安排運輸,并由該貨代簽發提單,而且在提單收貨人一欄直接以進口人為抬頭,這便是“記名提單”。如果使用“記名提單”,不僅會給目的港船代與提貨人的串通而無單提(放)貨造成了可能,而且也使買賣雙方的商業糾紛上升為貨款回收風險。另外,發貨人因故要將貨物退運、轉售或委托第三方提貨,提單上的收貨人會設置人為障礙,使得出口人有可能不便行使貨物的調撥權,甚至失去對滯留于目的港貨物的處置權。因為在這種提單抬頭項下,只有提單上收貨人簽署意見,承運人才能按出口人的要求對貨物進行處置。倘若提單收貨人一欄抬頭采用“TO ORDER OF XXX BANK”表達,則目的港貨代在處理貨物時就要考慮銀行的意見,無形中多了一道銀行信用的保護。
3.把好議付單據質量關,杜絕單據中的不符點,嚴格控制擔保議付
信用證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保證付款的方式,而是一種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書。按UCP500的規定,只有當出口方(受益人)的單據的種類和描述嚴格符合信用證上的要求,單據間的描述相互一致且不矛盾時,開證行才會付款,也就是說:“單證相符,單單一致”是出口方能夠收到貨款的前提條件。
由于信用證是開證行依據進口人(或進口人)(申請人)的要求開立,信用證往往會有體現進口人(或進口人)意志的條款,即俗稱“軟條款”。這就要求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證時要嚴格審證,對辦不到的條款(尤其是隱形條款)要及早發現,及時聯系修改。
4.設置合理的付款條件和價格術語,控制主動權,化解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可根據所從事商品的市場競爭程度,爭取買方預付適當的貨款。這樣做既可減輕出口人(生產商)的資金壓力,還可使賣方在貿易中處于主動地位。而使用恰當的價格術語,能對貨運人(承運人)的選擇、保障貨物的安全等方面有所幫助。本案中賣方采用的是FOB價格術語,貨物運輸由買方安排,一方面使得買方與承運人(或其)串通一氣有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使賣方日后處置滯留于目的港的貨物增加了難度。
針對價格術語的選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就曾告誡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簽訂CIF或C&F條款,力拒FOB條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經原外經貿部批準在華經營國際貨運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代表安排運輸,并向外商解釋。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使用的提單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并批準的貨運企業簽發的規范化提單,同時由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另外,政府或行業協會應該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種不同類型的研討會,通報并分析相關時期內的案例,利用一切可行的手段(內部期刊、新聞媒體)交流防范和化解風險的經驗,提高外貿企業識別各種詐騙手法和防范風險的能力。
5.重視合同的回簽及買方簽署人的身份,合理設置合同條款
在國際貿易中,沒有合同的回簽,就可以視為買賣雙方沒有簽定書面合同。對賣方而言,這意味著少了一道屏障,而信用證項下的議付單據中的“不符點”無疑使本案賣方損失的發生有了適宜的“土壤”和“催化劑”,“種子發芽”成為可能。
(1)合同必須由雙方共同簽署,這是一個普通的常識。而在實際操作中(像本案),往往忽視對方的合同回簽。此時的合同只有我方的簽署,而沒有買方簽署。這樣,不僅可視為沒有書面合同,而且在履行合同時,買方明顯處于進退自如的地步,賣方只有履行的義務和承擔毀約的責任。
(2)合同簽署人應該是貿易雙方企業法人或其委托授權的人。另外最好加蓋公司章或公司合同章,這些章的英文表述要與合同的買(賣)方嚴格一致。
(3)合同的條款除了商品名稱和規格、數量和價格基本條款外,還應包含商品檢驗和仲裁條款。本案中的商品檢驗是在出口國的工廠檢驗,出口方只負責貨物離廠前的責任,對此以后的風險不承擔責任。
另外,“出口信用險”不失為出口企業規避并轉化風險、保障安全收匯的又一武器。
出口信用險是政策性的保險,它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分擔了我國出口商從事對外貿易的風險,使企業可以采用更靈活的結算方式(除了L/C外,還可以D/P、D/A、O/A等)來開拓國際市場。出口信用險公司除了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并根據其資信狀況,進行風險等級評定并給予“授信額度”外,還具有較強的追賬能力,能為出口商挽回損失。況且,出口信用險的保單還有質押融資的功能。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扶養贈與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贈與標的物
甲方將自己擁有的位于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自愿贈與給乙方。
第二條 乙方應按約定履行扶養甲方的義務,否則不動產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第三條 若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第四條 甲方對不動產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應將贈與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與乙方。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乙方所負義務:_________(寫明乙方應承擔的具體義務)
五、贈與物的交付
1.交付時間:_________(寫明交付的具體時間)
2.交付地點: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交付地點)
六、乙方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十、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具體的生效時間,也可以寫自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_________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____。(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____的權利。(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_________。(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于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
條件,根據其決定法律行為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作用可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標準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條件的成就,是指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于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決定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為標準可分為始期和終期,以作為內容的事實發生之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醫療服務合同是指由醫療保險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簽訂的由醫療服務機構為特定的疾病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并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醫療服務費用的合同。世界各國為有效地控制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均采用了醫療服務合同的形式來明確醫療保險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應充分利用醫療服務合同,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大學生提供價格合理、診治到位、服務高效的醫療服務。
一、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的性質界定
醫療保險體系的首要功能是為參保者提供醫療保障,確保他們不會因為支付困難而不去看病。醫療保險體系的另外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建立醫療服務的第三方購買者。當人們把醫療費用付給醫療保險機構后,醫療保險機構就形成了強大的購買力,成為醫療服務市場上的具有強大談判能力的購買者,它代表病人向醫療機構購買服務,有能力運用各種手段來控制醫療服務機構的行為,確保醫療服務的質量與價格相匹配。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涉及參保方、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三方關系,具有如下性質特征:
1.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是的為他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這—合同中,大學生只享受權利而不必承擔義務,合同的訂立無須事先通知或征得他們的同意。但自合同成立時起,他們就是債權人,享有獨立的權利,在醫療服務機構不履行合同時,可以直接針對醫療機構行使所享受的權利。大學生可以接受醫療合同中為其設定的權利,也可以拒絕接受該權利,但不能變更合同規定的權利,合同的更改權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行使。由于大學生無權參與合同的訂立和變更,為了確保合同訂立和變更能夠真正圍繞學生的利益而進行,并能有效地監督和保證全面實際地履行,必須有一個主體集中代表大學生的利益,向經辦機構反映訴求并實施監督權,高等學校對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是行政性合同。首先,醫療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醫療保險機構,它是行政性的機構或具有行政性的事業機構,而它在訂立合同時也是以執行行政性事務的名義與醫療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其次,醫療服務合同的內容是為疾病患者提供特定的醫療服務,它具有社會公共利益的性質。再次,在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醫療保險機構享有行政優益權,即醫療服務機構享有單方面對合同履行監督權,單方面強制履行權和單方面的合同解除權以及單方面的制裁權。最后,醫療服務合同爭議的處理只能依據行政程序進行,即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3.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平等性體現在醫療保險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在簽訂合同時,醫療服務機構既可以同意與醫療保險機構訂立合同,也可以不同意與醫療保險機構訂立合同,并可就訂約內容相互之間進行協商。但是合同一經簽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便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質。醫療保險機構有權對醫療服務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行使制裁權。因此,大學生醫療保險合同能否順利簽訂,簽訂之后能否完全實際履行,經辦機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現狀及原因
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很好地實現醫療服務第三方購買者的職能,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設定自付線、起付線、封頂線、可報銷藥品目錄等各種手段,對學生的就醫行為進行嚴格的控制,但是對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卻近乎不聞不問。學生作為單個病人出現在醫療服務機構面前,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沒有能力要求醫療服務機構提供與其支付費用相匹配的醫療服務。究其原因,有如下幾點:
1.傳統大學生醫療費用報銷模式妨礙了醫療保險經辦方談判權的行使。改革開放后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分為兩類,一是大學生公費醫療,二是由各高校自行組織學生參加的商業保險。不論是高校公費醫療的經辦,還是商業保險公司費用的報銷,都是要求學生在就醫時必須支付全額醫療費用,然后再向學校和保險公司尋求報銷。在這種模式下,學校和商業保險公司處于被動狀態,無法有效行使醫療服務購買者的職能。
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由于角色定位不當,未能行使購買者的權利。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經辦機構往往忽視了醫療機構內在的盈利動機,在醫療保險的運作過程中,僅把參保者作為防范對象,沒有對醫療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管。這突出表現在經辦機構長期以來只注重醫療保險費用需方控制而忽視供方控制這一現象上。因此,雖然目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支付和補償已逐步由后付制向預付制過渡,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對等談判的條件也開始形成,但如果經辦機構的觀念和角色定位不轉變,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其購買者的權力仍然無法實現。
3.醫療服務市場發育不成熟,賣方市場沒有形成,經辦機構難以進行公平對等的談判。由于我國醫療機構的分布和設置不能滿足國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因此吸收民間資本以充實和發展醫療衛生行業成為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大趨勢。但由于醫療機構準入門檻過高,限制了民營資本的進入,目前在醫療服務市場發揮作用的,還是數量、條件都有限的公立醫院。由于市場發育不充分,沒有對公立醫院形成競爭壓力,市場機制不能發揮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公立醫院處于獨家壟斷的地位,經辦機構沒有選擇和談判的余地,難以進行對等的談判。
三、充分發揮醫療服務合同的作用,為大學生提供公道合理的醫療服務
要在公正平等的基礎上訂立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必須理順醫療保險機構和醫院以及保險機構與學校的關系,在政府的參與下,推動大學生醫療費用的支付從公共報銷模式向公共契約模式的轉型。醫療保障機構必須代表學生同醫療服務機構訂立契約,在契約中采取各種支付手段(如費用包干制、按人頭收費、按病種收費、按服務內容收費等)的組合,來引導醫療服務機構在控制費用和維持質量上保持平衡,為學生爭取最大權益。
1.健全完善醫療費用預付機制,為公共契約的訂立創造條件
預付制是訂立公共醫療服務契約的前提條件,醫療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直接向醫療服務機構提供,經辦機構便可以有效地行使其醫療服務購買者的職能,迫使醫療服務機構不斷提高醫療水平和保證服務質量。隨著醫療保險費用支付和補償機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供方控制越來越受重視并日益加強對其監控的力度,預付制正逐步取代傳統的后付制成為醫療保險費用的基本方式,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條件正在形成。目前這項工作的重點是要盡快理順醫保經辦機構與各級醫院(特別是初級醫院)的經費預付關系,為經辦機構全面履行醫療服務購買職能創造條件。
2.加快醫療體制改革,發育完善醫療服務市場
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在于同行業之間形成競爭,優勝劣汰,迫使每一經濟實體不斷改進技術,提高服務質量。從政策上來說,占我國各級醫療機構絕大多數的公立醫院,既不是完全財政撥款的福利性單位,又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經濟實體。這種政策上的盲區致使它既沒有能力為國民提供醫療衛生福利,又沒有擔心生存發展的危機。由于患者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別無他選,只能接受由他們單方制定的各種條件,毫無討價還價之力。加大醫療體制力度,放低醫療領域準入門檻,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醫療領域,實行充分競爭,是克服上述問題的最好良方。通過競爭,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更多的選擇余地,讓那些條件苛刻,經營無方,不能為患者提供等價優質服務的醫療單位失去訂單和市場,迫使他們改進和提高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