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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人們都深信,要尋求這個世界中的事物出現的原因,只能立足于這個世界本身,所以,所有關于人的事情的原因同樣也只能在這個世界中尋找,而且,歸根結底要在人身上尋找。”[1]對于社會分層的正確認識同樣也只有從人身上去探求。“人是什么?”這是一個重要的基本問題,因為其他各種疑問(關于自然、人與自然的關系、人類的發展和未來,甚至社會分層)只有在指向人自己的存在時才具有意義。社會分層是社會學里的一個基本概念。從文化哲學的觀點來看,人是一種文化的存在:既有自然性的一面,也有社會性的一面。社會分層作為由各個個體的生產力發展而形成地社會集合之間的一種整體性社會事實,也必然會體現出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由此也決定了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社會異化的區別,從而也體現出其終極的目標價值——人的全面發展。
一、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
人類源于自然,卻不是一個純粹的自然存在。在人出生之時,自然只給予人最基本的生存前提,而將塑造人的任務交給了人自己。不同于其他完全由自然所引起和決定的生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創造者,人正是通過自身的活動來實現自身存在價值,通過改造自然和社會、促使自然和社會發生深刻變化來滿足自己需要。這樣,“人類在與自然母體分離之后,憑借著自己所獲得的能力,創建出了一個自己的世界——一個文化的、日益文明的‘人的世界’,從此之后,人便開始成為一種追求理想、創造價值的屬人世界的理性存在。”[2]也就是說,社會分層是人在塑造自己、塑造社會、塑造世界的過程中的自身能力的發揮和表達的客觀結果。
從社會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社會分層是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現象。社會分層的活動或形成顯然最終有賴于人類共同體的成員所具有的能力。在人類共同體里,每一個人都具有某種使其成員適應其職責的獨特的能力,而且這個共同體實質上存在于能力相互關聯的活動之中,這種聯系既是他們能力發揮的基礎,也是他們形成各個不同的社會階層的客觀必然。因此,社會分層表面上看起來確實好像是人們的資源占有量的描述。我們不應在此停止不前,而應繼續探究這種概念的內涵。這樣我們就會立刻看出其含義,即社會分層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充分表現自己的能力特性,以適應——實際上是促進——形成這個共同體的各種關系與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分層都是一面鏡子,或者說是從各自特有的角度對整個社會的反映。一個健全的國家組織會通過某種必要的聯系使個人的能力特性得到健全的平衡與調節。
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位置取決于他的能力、性格和行為,我們并不知道也不關心他是靠當礦工還是當教師表現自己能力。社會分工具有影響力是因為它是我們個體生產力的自由發展。在社會分層中是無需重視社會分工的,除非你愿意這樣做。所以,承認個體生產力的自由發展的結果是:社會分層不再是一種有關社會分工的制度,在實踐活動中,它實際上作為一種描述人的能力的發展的結果而存在,表明的是人們的能力和行為。任何正常的社會分層也無法使層級的差別依附于社會分工的差別。但是,雖然在由正常的社會分層所規定的層級差別的意義上,社會分工已不再決定社會層級,但是從較狹窄的意義上說卻依然是并必然始終是測量正常的社會分層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
按我們探詢的思路來說,以個人能力為一方和以社會分工為另一方之間的區別是與人在社會中的“自由”這個詞有關的。社會分層和社會分工這兩個概念有很大的區別。從個人的自由開始,我們會發現社會分層是個人能力的自由發展的結果,個人處于一個主動的地位,具有自主性;而社會分工則是社會生產對個人的一種要求,個人處于一個被動的地位,缺乏自由性。因此,一個人的社會層級,從表明他的職業涉及什么樣的能力發揮的意義上說,非常接近于他的個性能力的核心。但從原則上說,社會分層是依據人的能力的分工,社會分工則是依據社會生產需要的分工。
社會分工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也是人類社會發展所必需的,這是人類對社會發展的經驗總結。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產業結構的升級調整,職業差別越發凸顯。由于特定的職業(包括政府部門職業)要求在職者具備特定的能力,這樣具有特定能力的個人與相應的職業自然地形成“門當戶對”的配對。這樣配對的結果是在社會不同群體之間,形成職業、收入、聲望、權力等資源分配不等的具有層次差別的階層。社會上不同職業由于在重要程度、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客觀上需要各方面能力差別不等的人來做相應的工作。即所謂各就其位,各盡所能。這樣社會才能協調運轉。只有當勞動分工基于一種服務于人的能力發展的實踐,在一個共同體中變得很明顯時,才會進一步了解個人能力的獨特地位,給個人的能力打上標記并塑造它。有組織的社會總是從職業中看出能力的一一合理的職業分工從獨特的能力中心得到較深刻的反應,或在其中采取比較具體的形式。在個人被號召使他自己適應于為共同利益作出特殊貢獻時,他就會顯示出自己的能力特性。這樣,他就成為了“重要人物”,成為社會分層中的某一個階層的因子。
重要的是注意到這一點:在這種社會分層形成過程中,一個人除非能夠承認他所在的共同體,否則他就不能在其中隨意地發現并發揮他自己的特長。這樣社會分層會從社會分工中獲得自身的發展,特別能適應為維持社會或國家的一般需要。當社會分層發展的結果是它“有意識地”采取社會整體的邏輯所要求的形式時,它的發展在原則上就是社會分工精神。如果社會分層脫離了社會分工的原則,自認為重于一切——要獨立存在,或者說要為它本身而純粹的存在——便會失去賦予它價值的那種社會聯系,而成為純粹的概念。
二、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化
我們一直認為,社會和國家在作為手段發揮人類的能力方面是有價值的,在這樣做的過程中,社會和國家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條件(因為人的能力發展在與外界隔絕時是不完整的),但是,它們是由眾多的人群形成的,本身并不是目的。因此,當數目眾多的人的自由參與,即由許多自我的要求和關系直接影響人類的能力的情況消失時,社會分層并不會遭到破壞。人的能力在得到它們的支持而增強后,會沿著排除各種矛盾,形成自己的世界,使自己的能力沿著全面發展道路繼續前進。社會或國家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社會分層的促進力量,但它們的形成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直接為了發展每一個個體的能力的需要,它們的目的也不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的“社會的”。相反地,應當把它們看作為了實現某些人的利益而在國家范圍內并以國家名義而進行的一種能力資源分配;看作“公共意志”以比較不確定的形式顯示的部分階層超級發展,而部分階層受到限制的更充分的表達;并從全體的意識所固有的這個意義上把它們看作只要他們能夠占有就會占有本不應屬于他們的“他人能力”。這樣,在社會或國家的干預下,人的能力發展或發揮程度就出現了較大的差異,再加上一些人占有了本不應屬于他們的“他人能力”,社會分層就不再是其原本的發展狀態了,而是表現為他的異化形態——社會分化了。
這樣,我們已可大致概括地描繪出社會分化的內容,它蘊含于現實的社會分層中,但并不完全,而且是以異化的方式實現的。正是由于這種內涵,我們才會意識到社會分層——自由才能的發揮不受阻礙——在不給自我加上重擔并“迫使我們自由”的一種制度中才能找到。在社會分化的情況下,一些人的個性能力被縮減到了最低限度。不同的社會時期,政治、經濟這兩種力量以社會制度的方式安排著社會的分化,而這兩種力量的互動又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在政治方面,集權社會的政治權力可謂是社會分化的主導力量。任何社會階層的沉浮都是由這種權力決定的,并且也主要以權力為標準劃分社會等級。在傳統社會里,社會分化主要都是建立在各種政治權力的條件之上,并以等級制的形式出現;而在現代社會中,隨著近代以來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建立和完善,經濟對社會分化的影響逐漸上升,甚至成為主導力量,杜會分化則是以職業、收人和社會聲望等“公平“的經濟事實不平等的形式出現的。
“階級”或“等級”是社會分化的最常見的形式。在這里,社會分層的異化被國家以一種強制力賦予了“合法”的外衣。“在過去的各個歷史時期,我們幾乎到處都可以看到社會完全劃分為各個不同的階級。在古羅馬,有貴族、騎士、平民、奴隸。在中世紀,有封建領主、陪臣、行會師傅、幫工、農奴,而且幾乎在每一個階級內部又有各種獨特的等級?!盵3]“階級”或“等級”在失去或未獲得能使其本身適應功能并使功能適應社會邏輯的能力時,會顯得重于一切,好像是關于優先權和特權的一種絕對而不可動搖的準則。這種社會分層的異化,是對人的能力自由發展的否定,表現為混淆社會分層原則,甚至會與私有財產的原則相混淆,對其成員或社會,或者對二者都是一種壓迫。但這種弊病的實質,是使社會分層的功能失去它在社會制度內自由地合乎邏輯地適應變化的特點。社會分化已經把社會分層僵化了,不是像一個活的有機體那樣使自己適應客觀存在的事實和需要,而是固守著一個異己的原則,從而變成了社會邏輯中的一個異化或社會機體中的一個毒瘤。
我們可以看出:社會分化表現為不同等級資源占有的差異。這種資源的不均衡分布,不是基于個人能力的結果,去有效維持社會激勵機制,而是差異的形成過程的不公平,破壞了公民的和諧正義感,加強了社會沖突的可能。所以,要在社會或國家的制度層面上盡可能完善并符合正義的要求,排除由于制度缺位造成的社會分化。在我國,政府依靠行政權力調控經濟資源、教育資源的不公平問題還很嚴重,“有錢就有權,有權就有錢”,政府幾乎成為了各種資源交換的中介,不但滋生官員的腐敗行為,而且強化了社會分化的沖突。
現實的生活中,社會分化程度會由于社會流動的加速而得到緩解。社會流動是一個與社會分層和社會分化緊密相關的概念,指個人關系空間的變動,可能是在不同社會階層間的流動也可能是在同一階層內的不同層次間的流動,這種流動往往伴隨著人的能力的發揮和能力資源的再分配。社會流動打破了等級的凝固狀態,抵消了社會分化引起的區隔化認同,給底層帶來躋身中上階層的希望,對于緩解由于社會分化引起的矛盾有積極的作用。通過提高社會流動的速率,通過不同等級之間的加速循環,會在整個社會中形成一種虛幻的期望心理,從而緩和等級間蓄積的沖突能量,讓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避免在社會中發生較大的沖突。這是因為,底層群體會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向更高等級的邁進上,降低主觀心理壓力,與此同時也會在客觀上積極促成中間階層的形成和壯大。[4]但是,在這個過程中非法占有“他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仍被當作向更高等級的邁進的捷徑,社會腐敗現象將會成為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三、社會分層與人的全面發展
社會分層、社會分工和社會分化的聯系與區別在現實生活中總是通過一種含混的表達法表現出來。這一事實會使人誤解:覺得這三者只不過是同一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中的不同表達方式而已——社會分工導致社會分層進而帶來社會分化——其本質的內涵是一樣的。然而,正如前面我們所討論的,很明顯,社會分層作為個體生產力的發展,與其說是一種模式或一個問題還不如說是一個事實。它意味著某些特性,這些特性既是由我們所認為的正常的社會分層所表現出來的,又包含著對社會和國家本身提出的各種的要求。對社會和國家的要求在社會分層特征的表現中是重要的。所以,社會和國家對社會分層的尊重實質上畢竟是維持一種生活方式的責任——不是一般的生活,而是我們所知道的最好的生活,我們把這種生活稱之為最人道的生活,并根據它來辨認和處理異己的個人和共同體所擁有的權利。這一概念是反對把所有的人都視為同一共同體中具有相同的生產力和職業的成員的。這是遵循我們的這個一般信念:決定社會分層的價值的不是社會分工或職業,而是人的發展。當然,如果個人的發展不能滿足社會和國家的合理需求,它們也會變得自相矛盾的。
這樣,我們又回到社會分層的功能方面提出的一些想法。每個人通常似乎都能從自己的生活模式中得到滿足。在我們看來,這和我們必須有社會分層來促進人的個性解放與全面發展的看法不會發生矛盾。但是,這種情況會使我們審慎地對待關于社會分層的一般理論,并樂于承認社會分層的某種模式不可能普遍適用于人類本性的種種可能性。毫無疑問,我們的社會分層應當受我們所能理解的人類社會需要的指導,而這最終要取決于我們自己的生產力的全面釋放。不過,我們是從純理論的邏輯推演出發,認為我們的社會分層本身代表著進步的目標,這與承認必須有一種可普遍適用于人類本性的社會分層,是有區別的。而在普遍適用的情況下,我們的社會和國家可能會走其他社會和國家已經走過的路,不會聽任社會分層自然發展。此外,如果說社會和國家不是至高無上的,也不是不可批評的,那么,任何一種關于社會分層的觀念亦復如此。而提到“人的全面發展”也只是提出了問題,即根據要加以實現的人類的全面發展來了解社會分層的本質是什么。
顯然,這種美好的社會分層只能在社會實踐中實現,社會實踐是達到一切滿足的手段,也是人的全面發展真正的方式。人類所產生的一切社會分層就每一特定的方面來說都依附于社會實踐,并排斥依附于其“身體”上的強權。從某種意義上說,確實沒有哪一種社會分層帶有強權的性質或實際上成為它的一部分。因此,正如我們已經充分理解的,很容易有這樣的看法:社會和國家干預的基本危險在于使獨特的個人能力發展受到來自“他者”的某種強力干擾,從而損害了這種能力發展的顯著特點一一它的自由。那是否意味著要完全排除社會和國家的約束呢?應當消除這種偏見,這對我們的觀點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無論是暴力還是自動的惡俗或強權的制度或文化思想與一個人的能力發展相對立,并非因為它們是來自“他者”,而是因為其干擾的性質與這種高度自我突出的能力發展的性質相對立,因為它們的“非法性”與后者的“合法性”可以說是勢不兩立的,它們經常從自己的強力立場出發,成為我們所說的“異己力量”,與高度自我突出的社會分層完全對立。問題在于它們的“性質”和傾向,個人發展在許多方面受到限制和隔離,而不是它們對社會分層的約束和調控。但是,在許多時候,社會和國家對社會分層的作用并不在于他們的“異己”,而在于使社會分層能夠對社會和國家的共性作出獨特貢獻的調控行為或服務。
因此,只有當社會和國家行為有利于發揮個人能力的作用的一面毫無疑問地超過侵犯的一面時,它才會被認為是正當的。如果把這樣做看成社會侵犯了個人,那就是把社會分層絕對化、理想化了,是不正確的。嚴重之處是,認為只要社會和國家在其中起作用,就是一種非法強權在干預社會分層健康的發展邏輯;也可以說是強迫作用在干擾自由的發展。社會分層健康的發展邏輯,即合乎邏輯發展的、社會共同利益的社會分層體現,決不僅僅是與社會行動相對立的個人行動,而是據以要求任何個人在爭取自己生產力最大化時效忠于社會的總目標和總意志。每一次社會和國家對社會分層的調控,只要不是意味著個體生產力發展的退化和社會分化,而是能給個體生產力的發展提供新的機會和動力,就必然會被認為是正當的。社會或國家對社會分層的調控,不應意味著去維護一種墮落的情況,而應意味著一種必須使弱者變強的具有普遍持久意義的要求;不應當把對處于最弱狀態的人的關心和對處于最強狀態的人種種可能性的關心一一不論是現存的可能性還是在那些不起作用的窮人的最不幸狀況中至少成為象征的可能性一一分開;而應當使社會分層的目標和精神與一個社會和國家的真正意義聯系起來。
總之,社會分層是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一種必然現象,具有容觀性和必要性。正如我們所說的,真正的社會分層并不在于使階層差別縮小到不能再分的最小程度,而在于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個體生產力擴大到最大程度,大到能夠包括在一個不容侵犯的統一體內可能有的最大的存在。過去我們抵制社會分層(社會分化),提倡平均主義。其實我們真正應該拒絕的并不是社會分層,而是不合理的社會異化。合理的社會分層有利于人的全面發展,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如果說沒有合理的社會分層,那就等于說沒有人的全面發展。在我們的微妙而又復雜的社會中,對一種社會分層的承認是可以支持的,調整并重新喚醒社會分層的作用,保持這種作用是我們樂于看到的。如果我們的理智自身不能保持它來抵制即使是我們自己所愿意接受的社會異化的話,那就是社會調控的根源,而真實可靠的社會就是對一切異化的限制和消除。
[參考文獻]
(1)(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學人類學(M).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36.
(2)李燕.文化釋義(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2.
(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1.
一、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的社會責任概念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影響,外延非常廣泛,內涵也越來越豐富,理論界爭論了數十年,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越來越多的人推崇利益相關者理論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除了要為股東追求利潤外,也應該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和受影響于企業行為的各方的利益。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自上世紀二十年代興起以來,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響應和推廣,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已是世界范圍的共同趨向。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背景
1、國際社會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及理論研究的推動
從上個世紀二十年代起,西方企業已逐漸認識到自身發展和社會的關系,開始了以捐贈的方式回饋社會,并逐步建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到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加深,使得企業傳統價值觀正在發生變化,更加關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勞動者權益和商業倫理,更多地承擔對利益相關者和社會的責任。國際范圍內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也開始突破企業各自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形成了履行社會責任的全球契約。第一個用于第三方認證的全球社會責任標準——SA8000也于2001年正式在全球范圍實施,雖然這只是一個自愿選擇而非強制執行的社會責任標準,但它已經對全球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帶來了不可估量的影響。
2、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和諧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是一個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社會,是社會各個階層和睦相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社會,是人與人、人與自然協調的社會。其中企業的社會責任承擔尤其重要。企業作為經濟活動中最活躍的部分,它的一舉一動直接關系著上至政府、下至員工、消費者和社區的和諧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本質上是企業對其自身經濟行為的道德約束,強調在經營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注重企業活動中人的健康、安全和應該享有的權益,注重企業對社會的貢獻。而這些正是和諧社會所追求的目標。福特汽車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比爾·福特說過:“一個好企業與一個偉大的企業是有區別的:一個好的企業能為顧客提供優秀的產品和服務,而一個偉大的企業不僅能為顧客提品和服務,還竭盡全力使這個世界變得更美好?!?/p>
3、建立科學的可持續發展觀的要求
科學的發展觀不同于傳統的發展觀。傳統的發展觀偏重于物質財富的主張而忽視人的全面發展,簡單地把經濟主張等同于經濟發展,忽視社會的全面進步,忽視人文的、資源的、環境的指標。傳統發展觀使人類經濟奇跡發展,積累了大量物質財富,但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象頻頻出現,給人類社會的發展造成了難以估量和彌補的損失??茖W的發展觀要求人們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要兼顧與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的保護,采取“新發展模式”或“新經濟增長模式”,實現經濟的“綠色清潔增長”,這是作為社會一分子的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
4、跨國公司對中國出口加工業的社會責任要求
隨著歐美等世界貿易大國越來越多地從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增加進口,大量“血汗工廠”的事實被曝光。特別是1993年11月深圳致麗玩具廠火災事故發生后,海外的勞工組織和非營利組織對外資企業在中國違反勞工標準的行為進行了強烈批評,并成立了“玩具安全生產聯合會”,以促使勞工標準在這些企業實施。一些勞工組織和跨國公司還針對中國的勞工問題,制定了專門的“工廠守則”要求中國的出口加工企業遵守??鐕就ㄟ^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對中國出口企業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特別是對常年單純靠“低成本制勝”的中國企業而言,社會責任及其量化標準,已成為我們得以進入西方市場的新門檻。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研究及存在的問題
1、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國際研究
(1)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9世紀。當時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是通過企業主支配個人財富的方式來實現,而不以企業作為參與社會責任的主體。其主要原因是人們對社會責任的認識持消極的態度,反映在法律層面上,就是對企業使用公司的資金參與社會責任的行為給予限制。
(2)20世紀30至80年代,國際上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主要是圍繞“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這一命題展開的。企業社會責任古典觀的支持者,代表了傳統的企業理論觀點,認為企業管理者只是受股東委托,惟股東利益是從,反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其代表人物是經濟學家和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米爾頓·弗里德曼。
與古典觀對立的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經濟觀,他們認為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第二位目標,而不是第一位目標。企業的第一位目標是保證自身的生存,支持“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之說。其代表人物包括安德魯斯、羅賓斯、阿奇B.卡羅爾、格里芬等一大批經濟與管理學家們。
(3)產生于1960年代,發展于1980年代以后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是由多個相關利益者所構成的“契約聯合體”。認為企業的出資不僅僅來自于股東,而且也來自于企業的雇員、供應商和債權人等。企業已不再是簡單的實物資本的“集合物”,而是一種“治理與管理專業化投資的制度安排”,本質上是各種契約形式的集合。企業的風險不是由股東全部承擔,其他的相關利益者也在承擔著企業的風險。因此,企業的所有者不能僅僅局限于股東,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是企業的所有人。
(4)21世紀以來基于SA8000標準所做的研究。1997年總部設在美國的社會責任國際發起并聯合歐美跨國公司和其他國際組織,制定了適合于企業實施的SA8000標準,它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制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童工、強迫勞動、安全衛生、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歧視、懲罰性措施、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及管理體系等9個要素,其核心內容是針對勞工的保護標準,并配套有完善的管理體系的運行模式。
國際上對SA8000的研究主要是針對企業實施SA8000標準是否會引起長期利潤減少,最典型的研究是2002年美國DePaul大學的CurtisC.Verschoor教授和ElizabethMurphy副教授進行的一項專門針對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的研究。研究得出的結論是:“最佳企業公民”的整體財務狀況要遠遠優于標準普爾500強的其他企業,前者的平均得分要比后者的平均得分高出10個百分點。
實施SA8000標準對企業人力資源能力建設所起作用的研究表明,相當一部分人會把企業的社會責任作為衡量企業是否合適的一把尺子,以及決定自己是否留任的標準。至少有一半的學生在發現自己的價值觀與所供職的公司發生沖突時,他們會另謀高就。
2、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國際范圍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定義方面和對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對象范圍的界定方面缺乏統一的標準,結果就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企業應該向誰承擔社會責任以及承擔怎樣的社會責任。實際中就有可能泛化企業的社會責任,使社會責任承擔超出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造成企業負擔過重,持續發展困難的局面。四、企業社會責任的國內研究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經濟理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大體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最早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編的《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從納稅、自然資源、能源、環保、消費者等幾個方面分析企業社會責任。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初步發展階段,代表人物之一是楊瑞龍,他主要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利益相關者理論;另一代表人物是劉俊海,從法學的角度研究企業社會責任。
2000年以來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快速發展階段,主要的研究成果有:盧代富的《企業社會擇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譚深等的《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中國》;環境與發展研究所主編的《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陳宏輝的《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理論與實證》等。
此外,2000年以來另一個研究熱點是圍繞SA8000標準展開的。學界對SA8000標準的認識,從企業社會自然成本效益研究起始,逐漸深入到企業道德層面、法律層面和人力資源管理、企業文化建設等豐富的領域,特別是沿海地區,對SA8000標準的研究一直處于前沿地位。我國對SA8000標準的研究主要是致力于SA8000標準本土化,首先,提出本土化過程中的立法支持,完善與SA8000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并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勞動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使公司的社會責任運作走上一條法制化的道路;其次,如何提高SA8000標準在我國的實際可操作性,認識到應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制定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和考評指標體系。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統一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僅有中國紡織工業協會于2005年6月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第一個《CSC9000T中國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標志著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在引導行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以行業自律確立可持續發展模式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時也提醒我們,在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運動中,不僅企業和政府要有所作為,也應重視研究以行業協會、工會、消費者協會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在其中的作用,這些可以說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中缺乏的方面。
在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考評指標體系的建設方面,目前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不利于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行量化考評。我國學界已經進行了這方面的研究探索工作,李立清、李燕凌著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一書中,結合SA8000標準設計了相關的考評指標、考評權重和分值對應,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可以為建立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考評指標體系起一定的引導作用。
【參考文獻】
[1]李立清、李燕凌:企業社會責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2]徐二明、鄭平:國際化經營中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模型[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6(3).
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期的農村經濟改革,逐步賦予農民自由配置其所擁有的生產要素的權力。在比較利益差異的吸引下,部分農民逐步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注意到原先收入相近、在社會結構中地位類似的農民,由于社會經濟結構變革、區位差異、個體差異等各方面的因素,經過社會水平流動和垂直流動逐漸形成職業、收入、社會地位、聲譽等方面有較明顯差異而且相對穩定的不同的群體,即農民分化成為不同的社會階層。
我國學術界對農民分化問題的研究與農民分化問題在現實中的出現和發展幾乎是同步的,其中,對農民社會階層的劃分吸引了眾多研究者的目光。周批改(2002)曾經詳細梳理、歸納了九種劃分農民社會階層的方法,其中除唐忠新(1998)的劃分屬等級階層劃分外,大多數是依據農民中出現的收入差距以及其從事職業、行業、所有制的變化,主要是職業的變化而劃分階層[1]153—156.將職業結構作為分層依據主要受以帕森斯為代表的功能主義理論的影響。帕森斯認為,在任何社會中總有某些工作被視為比其他工作更重要,因此,社會上由富至貧的分層體系實際上反映了社會對于不同階層、群體之社會地位重要性的規定。在資本主義社會里,最重要的價值往往是經濟價值,因此,不平等的主要維度也對應于這種價值結構的子系統,即職業結構。陸學藝、張厚義(1989)依照這一傳統,依據職業、使用生產資料的方式和對所使用生產資料的權力,將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民分為農業勞動者、農民工、雇工、農民知識分子、個體勞動者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鄉鎮企業管理者、農村管理者等八個階層,這一劃分由于比較切合當時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得到了學術界多數的認可[2]33—39,[3]1—14,[4]16—21.
本文仍基本以陸—張的農民階層劃分為標準考察我國農村的社會分層狀況,并將會在以下幾方面做出有益的工作:首先,陸—張的階層劃分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十幾年過去之后陸—張進行階層劃分的某些依據已經不合時宜,因此,本文對其分類標準在細節上做了修正。其次,雖然以職業為標準劃分社會階層能夠較好地反映不同職業者收入、聲望、社會地位的差別,但將職業階層等同于社會階層,如果職業分得過細,階層就會增多。如果除了職業不同,不同的職業者在各方面的綜合評價相似,那么,顯然把他們劃入一個大類更為合理。本文在陸—張對農民職業分層化分的基礎上,結合本研究獲得的數據資料,主要根據不同職業者的收入,結合農民對不同職業的美譽度,對農民的社會分層進一步歸類,目的是更加簡潔、生動地描述農村的社會階層構成。最后,也是本文的重點,給出階層劃分標準的最終目的是使用它來描述農村的社會分層狀況。本文依據對江、浙、冀、贛、川五省的1185分農戶調查數據,試圖簡單描述目前我國農村社會分層狀況。
作為“農民收入多元化與農民階層分化的互動研究”課題計劃的一部分,2004年夏季我們在江、浙、冀、贛、川五省進行農民收入多元化和階層分化專題調查,共取得有效問卷1185分,內容主要涉及農民的職業、收入、對其職業和收入的看法,本文是基于以上問卷的報告。
一、農民的職業多樣化和農村社會的收入差距
(一)農民職業多樣化
本調查基本上沿用了陸—張對農民職業的劃分方法,考慮到實際情況的變化,在本調查中,農民工指長期打工,雇工指短期打工①。由于很多農民從事一種以上的職業,因此調查中要求其填寫主要職業。在許多統計資料中,農民的職業劃分都是以其從事某種職業的勞動時間為依據,這種劃分方法的合理性在于,一般來講,投入時間最長的職業獲得的收入也將占勞動者收入的主要部分。但調查中我們發現由于很多農民同時從事多種職業,準確說明不同職業的從業時間難度較大,而且,由于不同職業間的邊際收益不同(某些較高收益的工作供給不足),從業時間不一定與其收入完全成比例。本文把收入作為職業劃分的主要標準,以勞動者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作為其主要職業,統計結果如下:
從表1可以看出,目前農民的職業分化程度是非常高的,僅有34.9%的農民仍然以農業為主要職業②,短短20多年的時間,大量農民從農業中分離出去,轉向第二、第三產業,驗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要素按照“比較利益”優勢流動的規律。(二)不同職業農民的人均勞動者個人純收入差異較大
計算不同職業農民的人均勞動者個人純收入,目的是了解不同職業農民的收入特征。本文中農民個人收入包括經營農業收入、經營非農業收入、工資、獎金、津貼、子女親戚贈送、國家補貼救濟、房屋出租租金、耕地轉包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被調查者作為戶主,可能利用了全家大部分生產資源,因此,該收入的高低往往與家庭規模的大小、資源的多少有關,不能完全視為他個人所得。與人均純收入指標相比較,勞動者個人純收入的好處在于它與勞動者的職業聯系緊密,并且不會由于被家庭人口的平均而掩蓋不同職業者的收入差別。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看出,不同職業的農民的勞動者個人純收入有明顯的差別。以農業勞動為主要職業的農民收入最低,僅為6020元,這也反映了我國目前農業比較收益的下降;收入最高的是私營企業主,平均37352元,這部分人膽大、敢干,有經營才能,并且有一定的資金積累;收入次高的是鄉鎮企業管理者,平均收入28268元,成為鄉鎮企業管理者不僅要具備管理才能,還要有一定的社會關系;個體工商戶的平均收入居第三位,人均17591元,成為個體工商戶往往需要有一技之長,有少量的資金積累和一定的經營管理才能;農村智力勞動者主要指老師、醫生、鄉村技術員等,人均收入16112元,由于有一技之長,而且收入穩定,從而也成為收入較高的階層:“其它”職業主要包括由于各種原因正式脫離農民身份的人,但與農村仍有千絲萬縷的關系,他們的收入穩定,人均收入13232元,也是較富裕的階層。農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為10470元,高于農業勞動者、雇工,與農民工相當。比農業勞動者收入稍好的職業是農民工(長期打工)和雇工(臨時打工),其中農民工由于工作穩定,其收入稍好于雇工,收入分別為10582元和9772元,這也再次說明二、三產業的收益高于農業。
二、農村社會分層進一步歸類的依據與我國農村的社會分層標準
(一)農村社會分層進一步歸類的依據
本文基本沿用陸—張的階層劃分方法,但嘗試將收入、地位、聲望等反映類似的職業歸入相同的社會階層,以更加簡潔地描述我國農村的社會分層狀況。根據問卷調查的數據,本研究認為以職業為基礎,以不同職業的收入為主要依據,結合農民對不同職業的美譽度,劃分農民的社會階層是合適的,理由如下:
1.收入是農民社會階層劃分的主要依據
按照常識,談到一個群體的社會階層,首先會想到其收入的高低。農民自己也將收入的高低與自己所處的社會地位緊密聯系在一起。我們在問卷中詢問被訪者:“如果把村里的人分為不同層次,您認為您是哪一層次的人?”答案分為上層、中上層、中層、中下層、下層,這里的層次是農民對自己社會地位的綜合認識,并不僅指收入。根據調查結果,我們采用分層抽樣的方法,在東、中、西部地區各隨機抽取一個村莊,分析農民對社會地位的認知和收入之間的關系(農民對自己社會地位的認識主要在自己所處的村莊內進行橫向的比較,而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農民的收入差異乃至人們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都有很大差別,所以用全部樣本的數據或分省樣本數據進行分析可能會產生很大誤差),發現它們之間具有明顯的相關關系,相關系數均在0.4至0.5之間,并且均在1%的水平上通過顯著性檢驗。因此,關于農村社會分層的標準,收入水平已經成為判別一個人社會地位和社會分層的最主要因素。
2.職業作為農民財產的主要來源,應當作為農村社會分層的基礎
由于不同職業的人收入不同,可以預見其社會地位也不同。我們在問卷中設計了這樣一個問題:您認為村里不同職業的人之間最大的差別在哪三個方面?按重要性排列。選項有收入、社會地位、權利、社會名譽、生活方式、其它。統計結果如表3所示:
統計結果表明,被訪者認為不同職業間的最重要的差別是收入不同,63.9%的人將它擺在最重要的位置,17.4%的人將其擺在第二的位置,10.7%的人將其擺在第三的位置,累計91.9%的人將其排在前三位。為了更直觀地觀察不同職業間的主要差別,我們將出現在第一位置上的選項賦予1的權重,第二位置上的權重為0.8,第三位置上的權重為0.6,根據被訪者對職業差別的評價對不同職業間各種差別的重要性進行評分,“收入”以1024.8分高居首位,社會地位獲得623.4分,權力575.6分,生活方式389分,社會名譽242.4分,其它,51.8分,包括有人認為職業之間的差別主要是個人能力不同、素質不同、以及分工不同等。
從農民對職業差別的認識可以看到,職業的不同不僅主要代表了農民收入的重大差別,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村民社會地位的不同。因此,以職業為基礎劃分農民的社會階層有充分的依據。
3.農民對不同職業的評價是劃分農民社會階層的重要參考因素
社會階層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不能僅用收入來代表[5]1—9.例如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富有的工商業資本家雖然富有,但顯然不屬于所謂的“上流社會”;在我國長期重農輕商的傳統中,成功的商人如胡雪巖,也需要一個“紅頂”為依靠。在我國農村社會,我們雖然不能簡單套用馬克斯。韋伯的“三位一體”理論,但結合農民自己對不同職業的評價來進行社會階層的劃分仍然十分必要。為了了解村民對不同職業的評價,我們詢問了被訪者愿意從事的職業,農民對職業的選擇是在綜合權衡各方面利弊之后做出的決策,可以視同農民對不同職業的美譽度,也相當于給不同的職業評分,表4是對村民理想職業的統計。
從表4可以看出,在村民理想的職業中,私營企業主是最受歡迎的職業,個體工商戶次之,接下來是農村智力勞動者。祖祖輩輩賴以為生的農業成為不太受歡迎的職業,僅有11.8%表示想繼續務農,居第四位,至于被訪者要繼續務農的原因,相當多的人表示自己沒能力或有其它方面的障礙,極少有人認為農業很有吸引力;選擇農村管理者和鄉鎮企業管理者的農民比例類似,在8%到10%之間;最不受農民歡迎的職業是農民工和雇工,分別占5.1%和2.4%。
(二)我國農村的社會分層標準
依據上述觀點,本文將我國農村社會分為上層、中上層、中下層和下層四個社會階層:
1.上層:私營企業主、鄉鎮企業管理者和農村管理者
私營企業主的收入遠遠高于其他階層,他們是改革開放后先富起來的一批人,有豐厚的收入,有一定的資金積累,有經營才能,雇傭他人勞動。由于收入高,其社會地位也較高。在我們的調查中,私營企業主階層僅占總樣本的2.1%,但是27.1%的農民理想的職業是成為私營企業主,足見該職業對農民的吸引力。鄉鎮企業管理者的收入水平在全部職業中居第二位,他們不僅收入較高,而且個人受教育程度相對較高,擁有一定的組織資源和社會資本,辦事能力強,是鄉村中的頭面人物,有8.7%的被訪者表示想成為鄉鎮企業管理者,比目前的比例高出5.7%。在我們的調查中,鄉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僅居第7位,甚至比農民工的收入還要低一點,但是本文還是將其劃入第一層次,理由是,首先,根據我們的調查,農民普遍認為鄉村管理者是實際上高收入的獲得者,這一階層可能出于避免村民議論的心里,有意低報自己的收入;其次,鄉村管理者在農村擁有無人可比的組織資源,他們既能夠與上級領導對話,又擁有對村民生產生活某些方面的管理權,如審批宅基地,集體土地承包、收取農業稅費、決定村級公共開支等;最后,可以享受其他村民享受不到的福利待遇,如公務用車、觀光旅游、吃招待餐等。在我們的調查中,雖然農村管理者所占的比例僅為4.6%,但是有10.1%的被訪者希望從事該職業。
2.中上層: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智力勞動者
個體工商戶收入較高,他們有些資產,頭腦靈活,吃苦耐勞,流動性強。在調查中,個體工商戶是惟一實際從業人數和農民的理想職業人數無明顯差別的職業,原因可能是一方面個體工商業者由于相對收入較高,工作自由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體工商戶的進入門檻低,競爭壓力大,錢越來越不好賺,因而相對飽和。農村智力勞動者收入中等偏上,他們的平均收入水平雖然比個體工商戶略低,但是他們受教育程度較高,有一技之長,多為教師、醫生、農技人員,為村民服務,是農村中的知識分子,由于人們對知識的尊敬和重視,農村智力勞動者是一個體面的階層。
3.中下層:雇工和農民工
雇工和農民工的收入遠高于農業勞動者,一方面務工者多是文化程度較高的青壯年勞動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產業間比較收益的差別。但是雇工和農民工同樣處于農村社會的底層,他們缺乏其它資源,只能出賣勞動力為生,為人打工的生活艱辛,社會地位較低,在我們的調查中,雖然現在農民工和雇工的人數占被調查人數的25.3%,但是只有總計7.6%的被訪者表示將繼續從事這一職業。
4.下層:純農業勞動者
農業勞動者收入最低,并且缺乏組織資源和文化資源,成為農村社會的底層。根據我們的調查,在表示從就業開始就一直從事農業的414人中,僅有20人表示因為農業收入高而從事農業,務農者多強調他們的無奈,如出去賺錢難、父母家人要照顧、沒本錢、沒有信息和渠道、風險大等,而且在現有的34.9%的農業勞動者中,有23.1%的人希望自己能從事其他職業。
三、我國農村社會階層結構現狀分析
(一)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的社會階層結構是一種類“金字塔”結構
從總體看,目前我國農村的社會階層結構是一個“類金字塔”型結構。塔尖部分是私營企業主、鄉鎮企業管理者和農村管理者,約占總人數的9.7%。他們人數雖少,但擁有較高的收入或組織資源。金字塔的中上層是農村智力勞動者和個體工商戶,占總人數的26.9%,他們人員龐雜、流動性較強,他們的收入在村里總的來看處于中等水平和中等偏上水平之間,但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較大。金字塔的中下層是雇工和農民工,占總人數的25.3%。金字塔的底部,是農業勞動者,占總人數的34.9%。這個階層的收入和地位都相對較低。
從不同地區的角度看,發達地區的農民社會階層分化與較不發達地區的農民階層分化有明顯不同。西部地區比東部和中部有更堅實的底部,西、中、東部三個地區的農業勞動者占被訪者的二分之一弱、三分之一強和四分之一弱。三個地區社會上層的比例近似,東部地區的比例略高,但同時東部地區中上層和中下層的比例遠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區,這說明東部地區的農民階層分化程度更高,東部地區的社會階層結構已經成為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形結構,而中部和西部地區仍然是明顯的金字塔結構,且西部比中部地區的塔基更大。圖1是我國東、中、西部地區農民的社會階層分化狀況。
(二)農村的社會階層分化正在進行中
從改革開放前的鐵板一塊到目前農民階層的多樣化,我國農村社會的階層分化已經發生,而且正在進行。之所以說農村社會的階層分化正在進行,有如下幾個理由:
1.構成農村社會的基礎正在并將繼續不斷發生變化
從目前來看,雖然從總體看存在農民從農業向非農產業、農村向城鎮轉移的趨勢,但是受戶籍制度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等一系列限制勞動力轉移的制度安排的影響,這種轉移有很大不穩定性。農民無論收入高低、從事農業還是非農業或者兼業、工作地點在城鎮還是在鄉村,都不同程度地保留農民屬性,與農民或農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產權的角度看,那些已經從農村集體經濟和家庭承包經營中分化出來到其它經濟單位從業的農民,除了在新的經濟單位獲得相應的某種產權之外,仍然在其戶籍所在的農村擁有一分土地和集體生產資料以及財產的產權,憑借其集體所有者的身份享有一分集體經濟利益,并承擔相應的一部分集體責任。從社會身份來看,農民從農業轉向非農產業,從農村轉移到城鎮,他們的職業和居住地發生了變化,但不論是他們自己還是其它社會群體依然認為他們是農民。我們的調查中,93%的被訪者仍然是農村戶口,盡管很多農民在城鎮或外地工作和生活已經很多年,他們的戶籍仍然沒有改變(在我們調查中,長期在外務工卻未改變戶籍者時間最長的達14年)。農民在城鎮和鄉村,農業和非農之間游離不定,使農民階層的構成更加復雜。
與以往各地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農民的流動不同,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前提下,隨著戶籍制度的松動,城鄉分治的二元格局將逐步被打破,可以預見,今后的人口轉移將更多地體現為離土離鄉的遷移,這將導致農村社會構成的根本轉變。鐘甫寧(2003)的一項研究認為,假如我國用50年趕上中等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實現城鄉居民收入相等的政策目標,在一系列前提假定條件下,未來50年內農業勞動力需要大約每年減少一個百分點,即730萬人[6]4—9.姑且不論具體轉移數量的多少,農村勞動力向城市遷移是肯定的,這使構成農村社會的基礎不斷發生改變。
從目前情況看,私營企業家、鄉鎮企業管理者、個體工商戶、農民工和雇工等是最有可能向城市遷移的階層,他們的遷移不僅使農村的社會階層構成發生變化,而且將改變留在農村的農民的資源占有結構,改變其相對的社會地位??梢灶A期,隨著農業剩余勞動力減少,單個農民所支配的資源將會增加,農民的收入將得到改善,農業勞動者的社會地位將會提高,那時農村的社會分層將是全新的景象。
2.農民在不同的社會階層尤其是在較低的階層間流動頻繁
不同的社會階層間尤其是較低層次的階層間流動的門檻較低,使不同農民階層的成員具有不穩定性。要成為農村智力勞動者可能需要一定的文化資源,想成為私營企業主需要一定的資本積累和經營管理才能,尤其是在經濟初建的混沌期度過之后,成為一個成功的私營企業主的機會大大減少。但從總體來看,農民在不同職業階層轉換的門檻較低,從而在不同的社會階層間流動頻繁。農民工可能因為單位破產而失業、被解雇、收入低等原因又返回農村重新務農,也可能開始自己的事業成為個體工商戶,經營成功的個體工商戶可能發展成為私營企業主,作為村里的能人,私人企業主、鄉鎮企業管理者、農村智力勞動者甚至普通農民都可能成為農村的管理者,因此,階層成員具有不穩定性。
3.通過努力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是農村社會正在發生的故事
農民的社會階層分化既是經濟進一步增長的動力,又不斷加深農民的分化。農民收入增長的同時帶來了農民之間在收入、社會地位、聲望、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距,促成農民階層的分化,農民階層的分化反過來又會促使農民在不同職業、不同產業、不同地區等的流動,對更理想的職業、更高的社會地位的追求最終帶來收入的進一步增長,并導致農民的進一步分化。因此,農民階層的分化和農民收入增長之間是相互伴生、相互促進、互為因果的互動關系。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大多數農民認為自己在村莊的社會地位發生了變化,在今后的發展中,這一變化將繼續進行。
在問卷中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在14歲時家里的收入在村里屬于什么水平,選項分為上等、中上等、中等、中下等、末等五個等級;另一個是,現在如果把村里人分為不同的層次,您認為您是哪一層次的人?選項分為上層、中上層、中層、中下層、下層五個層次??紤]到被訪者的14歲一般要往前追溯十到幾十年,當時農村的社會分化程度較低,收入水平基本上可以代表農民的社會階層,可以把這兩個問題視為針對不同時期的同一問題。將上面的選項從“上層”到“下層”分別賦予1到5的分值,并用第一個問題的得分減去第二個問題的得分,這樣,得到正分說明其社會地位得到了改善,負分則說明其社會地位惡化。例如在第一個問題中選中等為3,在第二個問題選上層為1,3-1=2,其社會地位得到改善。從表5我們看到,與該勞動者初次步入社會就業時相比,57.9%的人認為自己在村中的相對地位已經發生變化。其中,15.5%的人認為自己的社會地位不如以前,42.3%的人認為自己的地位得到了改善。
對更高的社會地位的追求可以通過農民對從事“更好”的職業的愿望中清楚地表現出來。把農民目前從事的職業與其理想的職業進行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到農民希望通過職業變化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的愿望。
與農民實際從事的職業相比較,我們看到,如果農民的職業理想全部實現,在我們的社會分層中分別處于上層和中上層的職業,包括私營企業主、鄉鎮企業管理者、農村智力勞動者、農村管理者等職業將分別增加25%、5.7%、6.3%和5.5%;個體工商戶基本持平,微增0.2個百分點;在農村社會處于下層和中下層的農業勞動者、農民工和雇工顯然是不受歡迎的職業,將分別下降23.1%、7.2%和9.6%?,F實和理想的較大差異成為促使人們采取行動來改變自己處境的動力。不同的人會或多或少地采取行動,或者是自己,或者是自己的下一代,有可能實現職業和社會階層的轉化。通過努力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是農村社會正在發生的故事。
收稿日期:2005—11—08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03BJY063)和浙江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Z02GL6)資助
注釋:
①陸—張將農民工定義為受雇于國有和集體企業者,將雇工定義為受雇于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者。這種劃分方法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有其合理性,但隨著時間推移,過分強調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對農民進行分層的影響意義不大。
②與其它統計資料相比(如中國農業年鑒),本調查中農業勞動者的比重較低,可能的原因是:首先我們按照主要收入來源劃分農民的職業,由于非農職業的邊際收入較高,與按照從業時間多少劃分職業相比,會使更多的人歸入非農業勞動者;其次是本調查中來自西部地區的樣本比東部和中部地區少,而且,在東部地區我們又選擇了經濟非常發達的江蘇和浙江為代表。但是從總體看,我們的數據仍能基本體現農民的職業分化狀況。
「參考文獻
[1]周批改。改革以來農民分化研究的回顧與商榷[J].前沿,2002(11)。
[2]中央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課題組對農民職業分化的調查[J].中國農村經濟,1994(3)。
[3]陸學藝。重新認識農民問題——十年來中國農民的變化[J].社會學研究,1989(6)。
一、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成因與發展趨勢
當前,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面廣量大、觸發點多、突發性強、升級快、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的特征,特別是城市、城鄉結合部、廣大農村的矛盾糾紛呈多發狀態。
(一)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類型。一是改革進程中因配套措施不到位引發的矛盾糾紛。當前經濟社會正發生深刻變化,經濟結構深度調整,改革開放繼續深入,導致了一些社會矛盾糾紛的產生,尤其是征地拆遷、重大項目建設等矛盾糾紛更為多發。二是政府管理過程中因行政行為的偏差引發的矛盾糾紛。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與被管理對象之間因出發點的不同,也容易產生矛盾糾紛。近年來,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門與被管理的攤販、車主和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較為常見,計劃生育、幫貧扶困工作中的矛盾糾紛也時有發生。此外,個別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也極易引發矛盾糾紛。三是市場經濟深化過程中因經濟利益沖突引發的矛盾糾紛。當前,利益沖突日益成為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土地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承包合同糾紛、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和房屋宅基地糾紛、山林權屬糾紛等涉及經濟利益的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四是突發性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拖薪欠薪等勞資糾紛,交通肇事認定、賠償和醫療事故糾紛等突發性事件也常常引發矛盾糾紛。
(二)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變化和趨勢
1. 類型多樣化。在新形勢下,矛盾糾紛已由傳統的婚姻家庭、繼承、贍養、鄰里等民間糾紛擴展到征地拆遷、土地承包、勞動爭議等以經濟利益訴求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糾紛。這類矛盾糾紛以利益沖突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方面面,調處難度大,易形成上訪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點、熱點問題。
2. 主體群體化。當前很多矛盾糾紛,如由征地拆遷、重點工程建設等引發的矛盾糾紛,由于糾紛主體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動而百枝搖”,易造成,有的群眾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聯上訪,或者鼓動、支持、參與集訪。
3. 內容復合化。當前糾紛內容,往往同民事、經濟、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織在一起,特別是近年來因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等糾紛,數量增加,誘因復雜,參與者的合理訴求與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多數人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無理取鬧交織在一起,群眾的自發行為和一些人的別有用心交織在一起,給調處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4. 矛盾易激化。過去的糾紛多發生在個人之間,調處時當事人的情緒也較為溫和,現在的矛盾糾紛多由利益沖突引發,且大多發生在個人或群體與企業、基層組織、政府部門之間,有些群眾一旦發生糾紛就找政府解決,有時將矛頭指向政府部門,導致個人與組織、干部與群眾之間矛盾不斷上升。甚至還有相當一部分矛盾糾紛當事人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誤想法,為引起政府關注而采取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形式,以求解決問題,情緒容易失控,行為較為激烈,給矛盾糾紛的調處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和復雜性。
5. 群眾片面維護自身權益。當自身利益與他人、集體、政府利益發生沖突時,有些群眾片面要求維護自己的利益,只認對自己有利的“死理”,愛鉆“牛角尖”,從而造成矛盾糾紛事態升級,調解難度增大。
二、我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做法和基本經驗
近年來,我縣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在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下,強化民生理念,著力構建社會糾紛排查調處體系,成為了化解矛盾、構建和諧大關的穩壓器,確保了大關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五年來,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參與調解民間糾紛15061件,調解成功14910件,成功率為99%。
(一)健全調解組織網絡,擴大化解糾紛的覆蓋面
一是成立縣級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涉及人民調解組織領導、決策調研、部門協調、檢查評比、總結
表彰等重大事項,及時組織召開領導組會議研究確定。二是指導各鄉鎮成立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行政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遇有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實行領導包案、部門聯動,集中各方力量,聯合調處化解。到目前為止,全縣9個鄉鎮均成立了以鄉鎮黨委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司法所負責人為副組長的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三是加強村級調解組織的監督管理,督促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小組,設置專門的調解室,就地就近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二)多管齊下,保證化解糾紛的質量
1. 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一是加大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力度,特別是加強司法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建設。全縣9個司法所均已設置了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配齊了電腦、傳真機、打印機等辦公設備。二是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完善了學習培訓、考核獎懲、目標責任、請示報告、內部管理、公開承諾、廉潔自律以及例會、統計、檔案管理等制度,真正實現了靠制度管人、管事,有效規范了行政行為。
2. 加強調解能力建設。主要從業務培訓、交流調解經驗兩個途徑來抓。一方面,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司法所主要對村(社區)及企業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縣司法局主要對鄉鎮、行業調解員的培訓。另一方面,總結典型的調解經驗和方法,加強對具體糾紛的指導,幫助調解員提高調解糾紛的能力。建立健全了以基本素質教育為主要內容的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訓制度,多次組織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參加計算機、常用法律法規等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素質教育、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等內容,培訓率達100%。
3. 建立規范的調解工作秩序。以落實“四項制度”為突破口,全面規范人民調解工作。一抓排查制度落實。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和特別防護期排查,做到底子清、情況明、判斷準,工作對路。二抓預警制度落實。實行矛盾糾紛信息獎勵制度,發動廣大調解信息員積極提供矛盾糾紛信息,把觸角延伸到社會的每一個層面、每一個角落,形成沒有邊界、沒有范圍局限的信息網絡,確保矛盾糾紛“發現得了、預測得到、控制得住”。三抓調處責任制落實。按照“大事不出縣、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問題不積累、糾紛盡早化解”的工作目標,對全縣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梳理,并將責任落實到各司法所和責任人,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處。四抓業務制度落實。針對人民調解工作缺失記錄,受案、結案登記不全,歸檔資料收集不全,調解協議不夠規范等問題,司法局和各司法所加強檢查督導,要求各項記錄及卷宗要前后銜接、環環相扣,既要將案件的主要事實記清,又要將處理意見、過程、結果記錄在案,促進了基層調解組織業務規范化。
4. 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機制。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的工作路子,努力推動我縣進一步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牽頭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社會群眾共同參與”的調解格局,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節約解決矛盾糾紛問題的成本。
5. 推行法律援助參與調解維穩工作機制。針對部分矛盾糾紛成因復雜、案情復雜、涉及法律問題復雜,調解難度很大的狀況,將法律援助引入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律師精通法律專業知識、接處案件經驗豐富,以及居于中間人角色、容易取得群眾信賴的特點優勢,參與調解維穩工作。
6. 加強調解調處工作分析總結。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實地調研,按季度定期組織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分析會,及時分析當前社會背景對矛盾糾紛發生發展產生的影響,探討解決重大的思路和策略,部署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具體任務和措施,有效將事件掌握在可防可控狀態。
7. 突出重點,主動預防和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圍繞縣委政府關心的重點和難點工作,著眼推進我縣有關征地拆遷、建筑施工專項調研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有針對性地開展 “兩會”敏感期以及重大節日等特別防護期排查調處;綜合運用法律宣傳、法律咨詢等法律服務手段,積極向群眾宣講政策法規,排查消除矛盾糾紛隱患和少數群眾的抵觸情緒。
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們在做好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尤其是人民調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從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建設的角度來看,也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
1. 調解隊伍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在村、社區調委會中,調解員一般由村、社區干部兼任;鄉鎮調委會中,調解員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而目前我縣鄉鎮司法所全是一人所,人員嚴重不足。隨著大調解工作的全面推進,調解工作力度越來越大,工作量越來越多,兼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已不能適應新時期調解工作的需要。因此,要加強專職調解員隊伍建設,采取由政府買單的形式加強調解工作。
2. 保障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加大。雖然根據有關規定,調解工作經費已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提供了相 對穩定的經濟保障。但隨著大調解工作的推動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展,調解工作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糾紛越來越復雜,因此需要更多的經費來保障此項工作的開展。
3. 司法行政部門唱“獨角戲”,人民調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絕大部分矛盾糾紛都涉及到多個部門,但這些職能部門對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重視程度和調處力度不夠,甚至根本沒有參與糾紛調處工作,使司法力量顯得相對薄弱,陷于唱“獨角戲”的境地。
4. 部分鄉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實不到位。矛盾糾紛的預警機制不夠健全,信息不夠靈,渠道不夠暢通,許多矛盾在苗頭和萌芽狀態沒有被及時排查發現,而是在矛盾爆發后才知道,這給調處帶來了困難。
5. 重處置輕排查。一些鄉鎮重處置輕排查,超前排查意識不強,工作主動性不夠,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動;職能部門的責任不清,許多矛盾糾紛原本在苗頭和萌芽時就能解決的,卻由于職能部門的責任不清,相互推諉而錯過了調處的最佳時機,使得矛盾進一步加劇。
四、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建議
為進一步提高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出工作成效,構建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筆者認為,應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矛盾調解組織體系,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保障基礎
1. 增加鄉鎮司法所編制,解決人員匱乏問題。目前我縣鄉鎮司法所均為一人所,不能滿足日愈繁重的工作需求,人員匱乏已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建議用地方事業編制為每鄉鎮司法所配置1至2名事業編制,解決鄉鎮司法所編制、人員匱乏問題,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2. 注重發揮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在人員、經費、裝備上加大投入,形成縣、鄉(鎮)、村(社區)、組自上而下的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和矛盾糾紛調處體系。加強調解員隊伍選拔任用和培訓管理,及時總結交流矛盾糾紛調解的經驗,探討新思路、新辦法,提高調處矛盾糾紛的工作水平。
3. 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的預防機制。一是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的調解工作方針,變被動調處為主動調處,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消滅在始發階段;二是加強矛盾糾紛分析,準確把握新時期糾紛和矛盾發生的規律和發展的趨勢,增強對社會矛盾、民間糾紛的預測能力,提高調處率和成功率。三是建立重大疑難糾紛信息報告制度、社情分析調查制度、定期排查糾紛制度和專項治理制度。調解工作只有在對基層工作的基本了解的情況下才能很好的調解個案。各調解組織要對轄區內的農(居)戶和企事業單位情況進行登記,了解家庭成員、社會關系和企事業的基本情況,能夠做到大體掌握情況,在處理糾紛時能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處理。
4. 加強人民調解與其他部門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當前的社會矛盾糾紛涉及到各行各業和社會的方方面面,呈現出涉及范圍廣、觸及層次深、牽涉對象多、表現狀況復雜的新特點。要解決好這些矛盾糾紛,單靠人民調解是無法完全解決的,必須依靠各個部門之間的配合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才能及時有效地化解各種類型的社會矛盾糾紛。因此,要加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中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的調解工作機制;加強與、法律援助等部門的銜接與溝通,暢通受理糾紛的渠道;加強與勞動保障、醫療衛生等部門銜接與溝通,及時調解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熱點、難點糾紛。
(二)暢通民意反饋通道,健全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
采取多層面、多途徑、多形式暢通群眾利益訴求渠道,及時了解群眾需求,解決群眾困難。一要進一步暢通渠道,真正發揮“第一關口”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導群眾的作用。二要加強黨政領導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的通道建設,充分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為老百姓搭起民意表達、社會監督和對話協商的平臺。三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民團體、中介組織和民間組織的作用,代表群體反映訴求,并通過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協商調解,促使問題的解決。
(三)提高全民法律素質,消除矛盾糾紛產生的認識誤區
當前部分群眾存在只要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的認識誤區,導致一些矛盾糾紛的產生和惡化。要糾正這種認識偏差,輿論引導極為重要。
1. 加強法制宣傳,實行標本兼治。調解已發生的矛盾糾紛,只是調解工作的一個方面,只能治“標”,調解工作更重要的目的是治“本”。一方面,堅持以防為主,狠抓法制宣傳教育,努力寓調解于普法之中,寓普法于調解之中。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宣傳單、宣傳欄等有效媒體,擴大法制宣傳的渠道,抓好公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強化警示導向教育。把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做反面教材,讓群眾知曉,努力做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狠剎“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歪風。
2. 大力提倡和諧社會理念。充分宣傳“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教化群眾和睦相處、維護社會穩定的傳統文明禮儀,并一以貫之,長期宣傳。
(四)加大民生投入和社會保障力度,堵住產生矛盾糾紛的根源
社會矛盾糾紛的實質就是經濟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經成為其他各類矛盾產生的根源。因此,大力發展經濟,積極改善民生、妥善協調各方利益關系,是化解調處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關鍵。
1. 健全公平的利益和保障機制。要努力創造平等競爭的社會環境,確保各利益主體在分配上機會平等。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機制運行,克服體制,打擊不正當競爭,減少行政干預。要努力健全社會安全網,讓弱勢群體能及時得到社會救助,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從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2. 政府部門要讓利于民。政府與民爭利,群眾受到不公正對待,就容易導致矛盾糾紛。在工作中,必須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多解決人民群眾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不與民爭利。
3. 努力縮小城鄉和公民身份差別 。當前因身份差別和城鄉差別導致補償的巨大差異越來越被人們熱議和指責,該現象的存在無疑曝露出社會的不公平、不公正,需從立法層面加以解決。
(五)講究排查調解的方法,提高矛盾糾紛調解效率
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和壞境千差萬別,在調處過程中必須特別講究調解方法,對癥下藥,才能收到理想效果。
1. 端正對矛盾主體的認識。要堅持凡是老百姓有訴求的,必有其合理之處的理念,對矛盾糾紛當事人,尤其是對上訪群眾要持一種寬容的態度。要堅持安定團結、維護群眾合法利益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法調處,不徇私枉法。同時對少數胡攪蠻纏,企圖實現非法目的人要依法處置,堅決制止胡鬧行為。調研中,不少基層干部呼吁上級部門在制定矛盾糾紛調處的相關政策時,不應一味求穩,甚至以妥協、退讓等方式求穩,該嚴厲的政策要嚴厲。
我國目前就業狀況分析
(一)就業結構的變化
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和發展,勞動力要素的流動,我國就業結構包括就業的城鄉結構、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勞動力由農村向城鎮轉移,由第一產業向第二、三產業轉移,由國有企業向非國有企業轉移。從就業的城鄉結構看,2006年與1978年相比城鎮就業比重由23.7%上升到37.1%,上升了13.4個百分點;與此同時,鄉村就業比重由76.3%下降到62.9%,下降13.4個百分點。從就業的產業結構看,2006年與1978年相比第一產業就業比重由70.5%降到42.6%,下降了27.9個百分點;第二產業就業比重由17.3%上升到25.2%,上升了7.9個百分點;第三產業就業比重由12.2%上升到32.2%,上升了20個百分點。從1997年起,第二產業加第三產業的就業比重超過了第一產業。從就業的所有制結構看,2006年與1978年相比,國有單位就業比重由78.3%下降到22.7%,下降了55.6個百分點;城鎮中各種非國有單位的就業比重由21.7%上升到77.3%,上升了55.6個百分點。從1998年起,城鎮中各種非國有單位的就業比重超過了國有單位。
(二)就業形勢的變化
從就業形勢來看,我國面臨著巨大的就業壓力。據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城鎮需要安排的就業人口大約是2400萬人,可是市場上能夠提供的就業崗位大約只有1100多萬個,這兩者之間的差距就達到了1300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任務十分繁重,我國尚有1億農村富余勞動力需要逐步向非農領域轉移。按照“十一五”規劃目標要求,“十一五”期間規劃實現轉移農村勞動力就業4500萬人,每年需要轉移就業900萬人,就業再就業形勢十分嚴峻。擴大就業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財政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從公共財政角度出發,應以財稅政策推進就業,實行有利于創業的財政支出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綜合配套政策。
當前我國財政政策在促進就業方面存在的問題
促進就業的財政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偏低,就業的財力保障不足。我國當前的財政政策對就業的支持力度過低,且法律制度約束力不強,并帶有明顯的隨意性。我國歷年促進就業的財政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不僅偏低,且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導致公共就業服務質量難以有效提高,從而使再就業行為短期化,社會保障沒有足夠資金作為保證,而且保障的規章制度還不完善,造成“三條保障線”與再就業政策銜接效果不佳,尚未形成良性互動機制。
以需求拉動型為主的財政政策,使得創造長期性就業崗位的能力下降。我國從1998年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以來,擴大了社會投資,對經濟增長起到推動作用,同時促進了就業,其中,1998-2004年,中央政府發行國債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累計創造就業崗位750萬個。但靠GDP拉動的就業彈性系數卻在逐年降低?!熬盼濉逼陂g平均就業彈性系數為0.13,“十五”期間下降到0.11,經濟對勞動的吸納能力降低,主要原因之一是現階段我國的產業結構正逐漸由勞動密集型進入資本密集型。但是財政政策沒有對就業需求結構性變化進行及時有效的調整。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財政政策的負效應可能被擴大。財政政策對就業的影響不僅是正效應的,而且也有負效應,如果實施不當,則會對就業政策產生較大的逆效應。例如,由于財政投資政策對私人投資有“擠出效應”,政府的投資在充分就業時鼓勵生產能力過剩的國有企業投資,長期完全擠占私人投資,使整個社會投資水平下降,以致就業量下降。財政政策對就業的負效應又會因不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過度放大,這樣財政政策的功效大大降低。
轉型時期的制度降低財政政策對就業的促進作用。要最大化發揮財政政策對就業的促進作用,就要有完善的制度環境、健全的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信息市場、技術市場等。我國處于制度轉型時期,勞動力市場的地區性分割,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高昂的轉移成本剝奪了勞動力市場的弱勢群體的就業機會;信息市場的不完善無法為求職者提供充分的求職信息。制度不規范導致隱性就業、非正規就業大量存在,工資價格無法真實反映勞動力市場的變化,降低財政政策對就業的正效應。
和諧社會背景下擴大就業的財政政策選擇及實施
(一)實現擴大就業與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
擴大就業歸根到底要靠經濟的發展。但是,不同的經濟的結構對就業的拉動能力是不同的。要制定并實施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落實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充分發揮財政政策促進就業的效應,提高對就業的拉動能力。注重加大對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產業發展的財政投入,在新建項目立項的同時,充分考慮到創造就業崗位數量,以經濟發展帶動就業增長,實現就業增長和經濟發展雙贏。制定并實施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尤其是傳統服務業的財政稅收政策措施,增加就業崗位。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一步拓寬就業空間。鼓勵勞動者自主就業和創業、鼓勵靈活就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改進就業服務和強化職業培訓,努力拓寬就業空間。同時,增加并提前分配下撥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建立實施“以獎代補”的新機制,為各地落實政策、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穩步推進城鄉統籌就業
要樹立起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思想,統籌做好城鄉勞動力就業工作。通過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多種經營,拓展農村的就業領域,實現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進一步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實行政府搭臺、市場推動、信息引導、規范服務,加強輸入地與輸出地、用人單位和培訓機構的協調配合,大力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促進農村勞動力跨地區就業,促進農村勞動力有效配置。組織開展部分城市春運期間企業用工信息調查并及時,引導進城求職農民按需有序流動就業。切實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著重解決好拖欠克扣工資、勞動環境差、職業病和工傷事故頻發等突出問題。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城鄉就業一體化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機制,逐步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三)實施有利于創業型就業的財政支出政策
我國從根本上解決就業的關鍵還是要鼓勵投資,鼓勵創業,促進就業。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攬,但是政府要鼓勵投資、鼓勵創業、鼓勵自我就業,及時給予相關政策。政府應通過制定寬松的政策、降低稅負率,減少行政管理環節來促進就業,而且要轉變就業觀念,要樹立通過創業來解決就業的觀念。
要推動就業工作,實現以創業帶動就業,就要實行有利于創業的財政支出政策,設立專項資金,對創業活動財政資金支持。中小企業是創新創業的主體,也是吸納城鄉就業的主體。但在成長初期,由于缺少資金支持,很多中小企業都在建立的前幾年因資金鏈斷裂,嚴重“失血”而倒閉。這一問題不解決,創業就得不到根本保障,以創業帶動就業也就無從談起。為了幫助中小企業創新和創業,國家應進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專項基金,尤其是推動地方政府創業基金的設立、完善和發展。就世界發達國家情況看,各國財政促進就業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在1%左右。我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在目前面臨較大就業壓力的情況之下,也應努力增加財政對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再就業的支出,提高財政對再就業支出占GDP的比重。因此,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再就業資金的投入。另外,國家應大力發展高新技術,通過技術創新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從而提高商品的銷售量,增加就業。
(四)加大對勞動密集型產業及行業的稅收扶持
1.運用財政稅收政策促進第三產業發展以增加就業。我國的第三產業發展相對滯后,吸納勞動能力較弱。據統計,2006年,我國產業結構第一、二、三產業比例為11.8:48.7:39.5,而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為70%左右,如美國75.3%、日本68.1%、韓國55.1%、法國72.4%??梢?,在發展第三產業問題上,我國仍然大有潛力可挖,同時第三產業從業人員較少,難以滿足現實需求。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第三產業是最能吸引勞動就業的產業。就等量的資本投入來看,每投資100萬元,輕工業創造700個就業崗位,重工業能創造400個就業崗位,而第三產業能創造1000個就業崗位。所以政府通過制度建設和財政政策,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提高第三產業占國內生產的比重與占總就業人數的比重。通過財政政策支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尤其加快零售業、餐飲業、生活服務業等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同時也要加快發展信息產業、咨詢業、文化服務業,非正規教育服務業、體育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產業。在保證質量和競爭力提高的前提下,促使第三產業對就業的吸納能力不斷地增強。
要加大對國家鼓勵的生產業、農村服務業等薄弱環節以及與自主創新、節能減排有關的服務業的稅收支持力度。要研究制定有關促進服務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要進一步擴大扶持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營業稅政策和鼓勵技術先進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試點范圍;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產品按現行政策實行出口退稅;對服務業企業購置符合國家鼓勵項目規定的高技術設備,按現行進口稅收政策執行。為落實新稅法中規定的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的認定范圍,一些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領域服務業企業”,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2.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促進中小企業、個體經濟的發展,擴大就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獲得了迅猛發展。據有關統計,到2006年底,在全國各級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企業創造全國GDP的60%,吸收75%以上的城鎮就業人口。中小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特別是對增加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現行稅制和稅收政策存在一些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因素,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要積極穩妥地推進稅制改革。除企業所得稅外,加快統一其他內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的改革,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要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改進稅收征管制度,完善征管措施,著力提高稅務人員的納稅服務意識,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納稅服務環境。
(五)財政應加大社會保障支出力度
我國社會保障的財政轉移支付占GDP的比重相對國外較低,有時財政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甚至被人挪用,所以政府應加大社會保障支出的力度,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監管,促進社會保障物質基礎的質和量的提高。通過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合理確定保障標準、保障制度。財政支持也應由單純保障基本生活向促進再就業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