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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管主體的比較
保險監管的主體就是保險業的監督者和管理者。從機構設置來看,各國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1945年《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局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1871年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共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經過保險監督官協會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趨于一致。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改變和擴充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的職責,使其成為聯邦一級的保險監官機構。
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監管廳(FSA),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二)監管內容的比較
美日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1.對市場準入與退出的監管
就國內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而言,美日兩國差別不大。保險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財務條件、技術條件和其他一些必備的條件即獲得許可經營業務。其主要差別在于對外市場準入方面。在美國由州負責本州的保險監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異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時,會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以維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視保險公司財務危機的嚴重程度,監管人員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或采取積極的監控措施。如果這些措施無效,監管人員可對保險公司進行兼并或拍賣。為了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設立保證基金,但其補償金額不會超過設定的上限。
日本在對外市場準入方面,一直限制競爭,嚴格限制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逐步開放其保險市場。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輪談判達成協議,允許外國保險公司通過申報制直接在日本營業。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廢除了開業認可制,采用申報制,并允許損害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生命保險業務,或是生命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損害保險業務。在市場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險業法》實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方案,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進行暗中協調,并強制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接管,故未出現保險公司破產事件。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日本仿效美國對保險公司實行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監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解決問題。由于新法案強調信息公開,客觀上加速了有問題保險公司的破產。
2.對保險費率的監管
美國大多數的州實行。事先批準的費率監管方式,即保險公司的費率在實施前必須獲得州保險署批準。另一些州在費率方面允許保險公司自由競爭,以確定最佳費率。相比之下,日本對保險費率的監管比較嚴格,一般采取事先批準的制度。
3.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在美國,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資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險公司在開業前必須滿足州保險署對資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標準。顯然,這只是一種靜態的要求,它無法適應保險公司業務規模擴大的要求。于是美國1992年通過了人壽與健康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法。1993年,財產與責任保險的類似法律也得以通過。據風險資本法,當保險公司被調整后的總資本底于其風險資本的一定比例時,保險監管機構將視情況采取不同行動。
(2)投資監管
美國保險公司的投資要受到嚴格監管。其投資不僅要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則的制約,還要受到保險法有關規定的約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險公司追求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組合,維護被保險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而壽險公司受到的監管要比財險公司嚴格的多。隨著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得以混業經營,對投資的監管也相應放松。
在日本,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對保險公司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償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之后,泡沫經濟的崩潰導致保險公司接連倒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逐漸引起有關當局的重視。
(1)資本金要求
與美國一樣,日本對于設立保險公司也有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侗kU業法》還指出要“提高保險公司資本金最低限額”。
(2)與美國的風險資本相似,日本新《保險業法》引進了“標準責任準備金制度”和“償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謂“責任準備金制度”是指保險監管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通過自己的判斷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責任準備備金水平,并以此作為衡量保險公司經營是否穩健的依據。所謂“償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險公司面臨的各種超出正常預測風險的總和與各種可能的支付責任準備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穩健程度的重要指標。此外,根據“償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險監管當局還引進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險監管當局在了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進而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后,采取各種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盡早解決這些問題。
(3)投資監管。
日本有關法律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投資原則、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等。按照規定,日本壽險公司可在股票、債券、貸款、不動產、海外資產等領域投資。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
美國在保險市場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據是保險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投保人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必須讓投保人享有知情權;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夠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選擇。為此,美國制定了《消費者保險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同時,在美國境內營業的保險公司每年必須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保險監管部門定期公布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并提供查詢服務。此外,美國還設有評級機構,評級機構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變成各種易于理解的等級以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這些服務對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些資料可供保險公司用于營銷,也可供消費者參考。公開信息制度的實施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與美國相反,日本保險監管當局出于穩定保險市場的目的,往往不公開保險公司的內部信息,以防負面信息擴散引起市場混亂。同時,日本還在保險市場實行“比較信息管制”,限制保險公司過分宣傳各種保險產品性質和差異。這不僅扼殺了保險公司創新的積極性,而且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于“比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內部”的。由于這種信息披露制度與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觸,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廳對此進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應將自己從事的業務內容、財務狀況等編制成經濟信息公開資料,并公之于眾。
二、啟示及借鑒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存在一些差異??偟膩碚f,美國的保險監管較少采取限制競爭措施,而注重對健全性措施的建設,如償付能力、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較多采取限制競爭措施,如市場準入限制、費率管制、業務領域管制等,該狀況在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有所改善。當然,我們還會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還是有許多共同點的。這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首先,兩國都有自己獨立、健全的保險監管組織機構,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與此類似,我國也成立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獨立履行保險監管的職能。今后需要進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機構設置,分設財險、壽險、再保險、政策性保險等部門;二是按照經濟區劃設立若干個分支機構,形成一個完整、高效的保險監管體制;三是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保險監管隊伍。
其次,保險監管的法制化是兩國的共同點。我國目前的保險法律體系還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監管。
最后,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大體相同,且都注重對財務能力的監管,與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國也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一是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警告并督促其解決這些問題;二是正確劃分保險公司的資產類型,合理界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和負債,保持一定的資產負債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險監管的教訓,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實行某種程度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借鑒美國的保證基金制度,研究設立我國的投保人保證基金制度,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①讓·梅勒爾:《歐美保險業監管》。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情況
中國開始是金融集中管理體制,中央銀行負責對整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從1998年開始實施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責的分業監管,2003年4月,國務院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由此形成了中央銀行代表中央政府對我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分工明確、互相協調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2]。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結構不平衡,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資本市場還不成熟,市場投機成分仍然較多,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相應的約束機制不健全,整體內控水平不高,金融法規也還不十分健全,金融監管人員綜合素質較低,金融創新處于較低層次,分業監管在我國金融發展初期是必要的。但是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金融業將逐步開放,金融混業經營已是發展趨勢,商業銀行進行包括金融衍生業務、各類投資基金第三方托管、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等;證券公司股民保證金賬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銀行儲蓄存款的功能。在保險業務方面,投資聯結險、萬能險等新的保險業務,既具有投資功能,又具有儲蓄功能[3]。這些金融混業發展的趨勢對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三、我國分業監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分業監管缺乏有效協調機制,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資源配置
在我國現行分業監管模式下,三家監管機構屬于平行部門,相互沒有隸屬關系,也缺乏為自己和對方約定義務和權利的法律效力,加之各監管主體均是負責其業務模塊下的金融監管,監管主體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渠道,信息共享程度低;而且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個監管機構的設立容易造成監管設施的重復投資,不利于監管資源的優化配置。盡管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在2003年6月形成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旨在以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來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但由于監管協調會不定期召開,并且透明性差而被普遍認為形同虛設[4]。
(二)分業監管易造成監管效率低下
混業經營使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金融結構也趨于復雜,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頭監管容易造成多個監管主體對開展某項交叉性業務公司的重復監管,導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各監管主體由于監管側重范圍不同易造成沖突,往往不能及時發現風險和有效控制風險,容易導致監管疏漏和監管缺位同時并存,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三)分業監管阻礙金融創新
我國監管形式主要以審批制為主,目前的金融創新產品主要是融合不同領域的產品而研發的,而在當前分業監管模式下,由于各監管機構只對自己負責的范圍比較了解,需要通過部門間多次協調商討才能作出決定,增大了監管時滯和協調成本,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時間對金融創新尤為重要,這種低效率的監管將逐漸不適應國際金融的發展。同時,分業監管還容易造成監管部門因為業務的局限盲目擴大新產品的風險,抑制金融創新。
(四)不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外資金融機構
2007年我國金融市場全面對外資開放后,大量外資銀行不斷涌入中國市場,或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或參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混業經營模式給國內金融機構帶來巨大壓力,國內金融機構為提高競爭力,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實現混業經營。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存在許多監管空白和盲區。金融控股公司為逃避不同監管主體的監管,有可能利用自身業務的模糊界限在下屬各子公司之間轉移資產,或將某一特別的服務項目或產品置于監管成本最小或監管最寬松的領域,從而產生“監管套利”引起的監管真空。這對目前中國的分業監管模式來說,都是一個挑戰。
四、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的重要工作
(一)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建立有效的信息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
可以建立綜合大型的數據庫,由各監管機構提供監管中獲得的數據和信息,由牽頭機構負責維護該數據庫和向有需要的監管機構提供數據,通過法律加以約束,保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制度,交流分析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發展與合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公告制度、通報制度、督辦制度、咨詢制度、金融機構整體測評制度等,從而減少業務交叉和重復、提高監管效率。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場化風險防范作用,重視輿論監督,依靠市場力量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約束。
(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控制金融機構經營風險,提高獨立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由于混業經營必將大大增加混業經營機構的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而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這些風險的作用。因此當前監管重點就是要督促銀行、證券和保險各監管機構努力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通過建立科學有效的綜合評價體系和權責制衡機制,提高獨立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和監管能力,同時,各監管機構應加快監管方式電子化的步伐,努力實現監管標準的國際化和現代化。
(三)加強國際合作,不斷創新監管制度
中國的金融監管發展還不成熟,監管體系還不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在向混業經營過渡和中國金融市場不斷融入全球市場的過程中,要加強國際合作,廣泛參加國際聯絡和信息交流,通過參加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進行金融監管的雙邊或多邊合作,對跨國金融機構進行聯合監督及金融監管國際規范的推廣應用等,積累監管經驗,從而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不斷創新,完善監管體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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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業是服務于保險業的中介服務行業,具有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中介性、法規性等特征。因此,其經營行為理應受到國家的規范和指導,我國完全有必要建立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民族保險業的需要
我國加入WTO后,外資保險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進入我國市場,我國民族保險業正面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巨大沖擊。一些金額較大的保險業務已開始通過保險公估人來進行風險評估和查勘定損,但由于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滯后以及對保險公估監管不力,許多外資公估公司正在監管的真空地帶從事公估活動。如果我國不加強立法并加大監管力度,必然會給我國民族保險業造成巨大沖擊。目前,我國國內保險公估公司無論在經驗、技術和人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盡快建立保險監管機制是培育和發展我國保險公估市場、確立保險公估人市場主體地位、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二)規范保險公估市場行為的需要
保險公估人在我國尚屬于新生事物,是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估人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廣大投保人及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保險公估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在這方面,我們應吸取忽視對保險人監管的教訓,在引進保險人的初期,由于法律滯后和監管乏力,造成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壞了保險業的形象,因此從開始建設保險公估市場就應執行嚴格的監管規則,以保證保險公估人以高起點、高素質、高標準來贏得社會的信賴。
(三)維護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
保險公估是以保險業為依托而生存和發展的。保險是一種經濟行為,保險人的經營對象是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由于風險具有客觀性和不確定性,被保險人為避免風險發生時帶來的損失,用購買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通過收取保費的方式接受風險,將被保險人的損失分攤給諸多面臨同類風險的被保險人。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收取保險費,而保險賠付則是根據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保險公估可以在兩個方面發生作用,一是在承保階段評估標的面臨的風險,以確定保險費的收取。二是在損失發生時進行查勘定損,確定保險公司實際的賠付金額。因此保險公估人在保險行為中起著關鍵作用,具有獨特地位。如果保險公估人因技術或職業道德等原因不能公正合理地確定保險標的風險和損失,就會破壞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使保險賠付不能公平地反映保險標的風險及投保人事先交納的保險費,造成保險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為了保證保險公估人的服務質量,使保險業健康有序地發展,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對保險公估人的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二、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
保險公估活動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其行為后果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具有重大影響。因此,世界各發達國家和地區對保險公估業一般都實行嚴格監管。如日本與法國分別授權大藏省保險部(現為金融監督廳)、經濟財政部的保險司對保險公估人進行監管;保險業歷史悠久的英國強調保險公估業的行業自律;而美國在全國有保險專員協會NAIC,在各州也有管理保險公估人的機構,同時還通過行業自律來規范公估人行為。澳大利亞有保險及退休委員會ISC、澳大利亞消費者權益委員會ACCC等若干組織同時對保險公估人進行監管,并強調公估人的自律。概括起來世界各國對保險公估業的監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一)政府監管
在保險公估業執業資格的監管中,對執業資格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如美國有34個州要求保險公估人取得許可證,26個州要求估價人取得許可證。許可證每年頒發一次。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嚴格的經營區域,如美國、加拿大、菲律賓、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規定從業的保險公估人不允許跨州公估(發生巨災和當地的技術力量不足除外)。
對保險公估人實行教育培訓和資格考試。保險公估業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行業,為了保證和提高保險公估人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業水平,各國一般都要求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計劃和保險公估資格考試。其中,培訓的內容包括保險、法律、金融、會計、職業道德準則以及理工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而且公估人員參加培訓的時間每年不得少于200個小時。另外,許多國家規定參加資格考試的公估人員必須具有3-5年的公估從業經驗,并且要根據自身的公估技能級別,參加相應等級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獲準執業。
(二)行業自律
保險公估人主要從事保險專業技術性很強的業務,這些業務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會直接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外部組織對整個公估行業進行協調、引導和規范,以維持較高的行業水準。正是這種行業的特殊要求,保險公估人協會的產生和迅速發展才成為可能。從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業的發展來看,保險公估人協會雖為民間組織,但其地位與作用卻遠遠超出了普通行業組織的范疇。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泰國和中國香港等地。保險公估人協會在行業自律、專業技術培訓、資格考試和認證、信息溝通以及對外交流等方面日益發揮著其他組織所無法替代的主導作用。如英國特許公估師協會規定其會員必須接受該協會的業務監管,若違反了協會章程、道德規范或規章制度,可能被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甚至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
(三)社會監管
社會監管主要指市場力量的監管,如信用評級中介機構、保險公估投訴受理中心等機構對保險公估人的社會監管。對于保險公估人的違規行為,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社會投訴部門,允許客戶投訴,經由該部門進行調查,酌情采取紀律處分。如我國香港,可向登記委員會投訴,日本則允許客戶直接向大藏省投訴。有些國家還將違紀的公估人列入黑名單,如日本、新加坡等。而社會信用評級機構則不定期地對各類保險公估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以作為保險雙方當事人選擇保險公估人的有力依據。
三、我國的借鑒
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人監管經驗對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但各國國情、政治、經濟、文化、風俗習慣等各不相同,決定了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人先進監管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國情,而不是照搬照抄。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保險公估業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完善法制監管
法制建設是保證公估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長期以來,我國保險公估人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支持和監管,游離于國家保險監管的范圍之外,致使保險公估活動長期處于地下狀態,公估主體資格嚴重缺位。當前我國保險公估市場監管當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對保險公估業進行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保險法》、《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在確立我國保險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迅速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少已越來越成為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和執業水平提高的瓶頸因素。因此,我國保監會應盡快邀請中國保險學會或其他技術部門,組織專家研究制定保險公估實施規則和公估收費標準,使各家保險公估人在執業中有統一的依據。另一方面,監管人員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也必須依照現有的《保險法》、《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加強政府監管
首先要加強對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條件進行監管。保監會對于保險公估機構成立的審批宜采用先試點、后推廣的辦法。在審批過程中,要在全國多家保險公估機構申辦單位中,據其各因素特別是發起人、投資者身份、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技術力量(包括人員和設備)等進行嚴格審核,在全國范圍內遴選出少數幾家作為試點單位。然后再依據審批范例,擴大保險公估企業數目,使保險公估機構走向競爭,實行優勝劣汰。
其次,應加強對保險公估人員資格進行監管。主要是組織實施保險公估資格證書考試。通過組織實施保險公估資格證書考試,促進對保險公估人員的監管,為保險公估機構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目前我國保監會已頒布了《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并于2000年12月23日第一次舉行了針對現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考試,《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必須通過保險公估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資格證書。
再次,應對保險公估行為進行監管。我國已加入WTO,大批的外國保險公估機構將逐漸以各種方式進入我國保險市場。保險公估市場主體必將日益增多,保險業競爭格局必將逐漸形成。因此,保監會須防止保險公估市場上出現不規范的惡性競爭行為,如不顧企業信譽,在宣傳及展業過程中相互詆毀和違規降低公估收費標準等等。保監會對保險公估經營行為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經營內容、經營區域、公估收費標準、公估公正性、經營業績、資料管理、公估人員收受額外費用和兼營保險業務、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以及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也包括保險公估人之間競爭方面的監管。
(三)提倡行業自我監督
隨著我國保險公估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各家保險公估行之間的關系問題以及保險公估行與其他各行各業之間的關系問題必將日益突出。因此我們必須建立相應的保險公估人行業自我監督機制,通過行業內部協作、調節與監督,實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
保險公估同業協會行使行業自我監督職能可采用如下方法:1.協助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管理保險公估市場,通過競爭各方的合作、協調和交流,使之互通信息,取長補短,減少摩擦。2.制定同業自律規章,共同遵守,對違規者予以制裁,對競爭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協調。3.通過提供信息咨詢、定期通報情況、組織專業培訓等多種形式向會員公司提供多方面服務,以增強行業內部的凝聚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4.組織和推動會員公司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并規定保險公估經營中的職業道德,同時代表行業提出合理化建議,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從而有效實現保險公估人的自我保護和自我約束,規范保險公估經營。
(四)強化社會監管
全方位的社會監督對保證保險公估公司的規范經營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保險監管部門可對保險公估公司進行資信等級評定,并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保險公估公司外部的專業人員,如精算師、會計師、審計師,可對保險公估公司的經營、財務等進行評定、審查、監督,對存在問題的,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消費者也可充分行使權力,對保險公估公司的劣質服務或侵權行為進行投訴或以法維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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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論文下載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F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1.導向問題
學術研究無,但出版有紀律。書稿審讀過程中的一個重要任務是發現政治、民族、宗教、外交等敏感問題,并在審讀報告中指出來。敏感問題之所以敏感,是因為它本身蘊含著很多信息,有著很多前因后果,潛藏著很多復雜的因素,不同的時間節點、不同的范圍場合,可能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面貌出現。發現了已處理的,要指出來,把握不準的,更要提出來,請復審、終審處理。
2.創新問題
相對于研究、創作,編輯出版是處在下游的一項工作。近些年,社會環境比較浮躁,加上考評體系的原因,研究、創作也不免脫俗、泥沙俱下?,F在雖然經過上游的選擇與篩選,但每年的新書品種仍有幾十萬種,其中很多質量不高,且存在著重復出版、跟風炒作等問題,這與出版的本質要求是相背離的。因此,書稿審讀過程中,要重點判斷書稿內容的創新性,在審讀報告中,把選題的創新點提煉出來。如,相比同類圖書,選題有什么拓展和特色,在觀點、資料、視角或者方法上都有哪些突破等等。
3.雙效評價問題
書稿審讀,應該對書稿有雙效評價,既審視書稿的市場銷售價值,更審視書稿的社會價值。這實際上也是對編輯社會責任的一種考察。我們不能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下迷失方向,僅僅關注經濟效益,忽略了社會效益。像韜奮當年所呼吁的,“作家、出版家團結起來,反對奴隸主義”,也正如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所提出的“不能當市場的奴隸,不要沾滿了銅臭氣”。文化是出版的靈魂,市場是傳播文化的手段。文化是本,市場是體,本體不能錯位。
二、中國出版集團在加強圖書質量管理方面的幾點經驗
近年來,我們集團在加強出版物質量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積累了一些經驗,在此就幾個重點方面跟大家做個交流和報告。
1.抓制度建設
制度方面,我們集團做了大量工作,編印了《編輯出版法律法規文件匯編》,出臺了《出版物質量檢查辦法》《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出版物質量保障辦法》《出版物審讀辦法》等。比如在審讀方面,我們已經形成集團和各單位兩級的審讀機制,明確初審、復審、終審的各項要求,終審過程中涉及敏感話題、重大題材的,我們要求各單位的主要領導一定要親自看稿、終審把關,并給出終審意見,不能把終審當作走形式、畫圈圈。集團建立了二級審讀把關機制,責任主體在第一線,嚴格按三審制執行,集團層面也做到了重點選題印前把關、重點品種印后審讀。最近,我們又出臺了兩個意見,即《加強導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規范合作出版的若干意見》,加大在導向、合作出版方面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合作出版,容易出現導向、質量隱患。我們要求在合作出版中,原則上不安排敏感類話題、時政類選題,對存在導向、質量隱患的選題,實行一票否決,并要求各單位的總編輯負直接責任。
2.抓責任落實
中國出版集團成立以來,在質量管理上也并非平安無事。現在回過頭來看出現的一些問題,不是因為制度不夠多、不夠好,關鍵在于沒有很好地落實。因此,我們要求各單位必須制定明晰的、規范的生產流程管理制度,將各層級、各部門、各生產流程納入到責任體系中來,將責任進行分解,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特別是,要明確三審各環節的要求和責任,涉及敏感話題、重大題材的書稿,各單位負責終審的分管領導親自看稿??傮w上,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上下貫通、左右協調的責任網絡,務必解決看上去“齊抓共管”實際上“責任不清”的問題,掃除質量管理的盲點。2014年,在集團審讀層面,否決選題5種,建議從嚴導向把關的72種,要求履行重大選題備案的選題149種,要求修改選題備案的12種,累計履行重大選題備案的316種。
3.加大獎懲力度
2如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
2.1不斷完善我國的監管制度
我國在質量問題上應不斷完善補充法律法規,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有了法律準繩,可以運用法律嚴加對質量的管理,使建筑更加規范標準,具體來說,從開始圖紙設計到竣工,各方面都要嚴格進行質量把關,同時,要加強法律懲罰的力度,當出現質量問題時可以有效的對有關企業進行嚴加懲罰,加大懲戒力度有助于其他企業再犯此類錯誤,如果太過放松的話,那些企業就會不把這些規章制度放在眼里,為了利益還是會使建筑出現質量問題,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監管制度要切實可行,針對面要廣泛,我國地方多,所以制度一定要全面。既然因質量問題讓人民對監管部門產生懷疑,那就應該做出一些行動,向人民展示嚴抓質量的決心,向人們展示自身的誠意,讓人民再一次信任監管部門。
2.2改進監管方式明確并做好自身工作
針對上述所說的監管制度單一的問題,所以我們應對監管制度作出改革,處罰方法多樣而有力度。以市場為導向,加以引導,加強各企業間的競爭,這樣可以共同進步,同時也可以淘汰一些存在質量問題的企業,讓剩下的企業不斷提高質量意識,不要為了一時的利益而破壞了質量這個大準則,從根本上進行監督。對于監督機構,對其進行整治,明確各部門工作,不可雜亂無章,那樣只會降低工作效率,具體工作具體安排,當面對事務較多的時候,可以不慌不亂,做到全面覆蓋,無遺漏現象,各部門之間協作將監督工作做到最好,確保建筑質量,保證人民的利益,使國家更加平穩的發展。
2.3加強人才培養
人才的多少是評價一個部門優秀程度的唯一標準,只有為這個部門注入新的活力,這樣才能讓這部門運行的更好。而我國監督機構在招納工作人員時也許會招納一些專業不對口的人員,這就為以后的工作埋伏了一個隱患,這種的工作人員對監督工作不了解,會影響監督工作,技術上也達不到要求,這就要求有關部門要選取一些高質量的人才進入機構,讓部門更加有實力,定期的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精神素質。當明確好了自身的工作后,要做到在其位謀其職,不瀆職,不懈怠,做好監督工作,從一開始的設計,到中間的施工,最后竣工時,尤其竣工時要仔細驗收完畢合格后,要向備案機關提供與監督工作相關的各種資料以及質量報告,一定要實事求是,不能因一時利益而損害整個國家的利益,做到維護人民利益,并不斷完善監督手段及技術,提高監督部門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2.4提高科技化的監督管理水平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已有先進的科技水平,數字時代使得人們的生活變得便捷高效,如果將計算機網絡功能運用到質量監控上那也會大大提高監督部門的工作效率,同時也可以避免人類的監督錯誤,對于建筑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及時糾正修改,使數據更加準確權威,增加了其可信度,進一步加強了監管力度。
何謂水權,從國外和我國臺灣地區一些水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到較為統一的解釋?!斗坡少e水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水權是由政府授予的取水用水特權”?!杜_灣水利法》第15條規定:“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澳大利亞水權制度較為發達,在澳洲的法律中,“水權”一詞有如下表示:“waterrights”、“waterpropertyrights”、“propertyrights”。從字面看,翻譯成“水權”無可厚非,但究其實質,據筆者的理解,卻是指水的使用或交易權。如在澳大利亞官方網站的《水改革》一文中,“propertyrights”(財產權),指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在使用的時候,要允許它可以交易或轉讓給他人。在澳大利亞《水權的永久交易規定》中,“waterrights(水權)”,指水的使用或交易權。綜上所述,可以得出這樣一個認識:在一些存在水權制度的國家,水權是指水資源的使用、收益權(筆者認為,從廣義上理解,使用權可以包含收益的內容。使用不僅是對物的效用的利用,還包括在物之上獲得經濟利益),它區別于水資源所有權,它的獲得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通過雙方當事人的交易來實現。
二、水權的法律屬性
1.水權的公權屬性
這是由水資源國家所有決定的。19世紀以來,資本主義所有權制度的發展主要表現為法律對私人所有權的限制。在水資源方面,人們逐漸認識到水資源巨大的經濟價值和不容替代的生態環境價值,各國在制定《水法》時,大都將水資源的權屬定位在國家所有。由于水資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造成的環境問題,許多國家逐漸開始注重水資源的公共性。國家通過公共受托人(如中央政府)對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水權,既然是從水資源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是對水資源取得的使用和收益之權,它的確立必然基于所有權人的授權,或者基于所有權人與水權人訂立的合同,要體現國家的意志和利益。加之“有些水服務則主要具有公共物品特征,比如防洪、河道治理、水文監測、水質保護等都屬于公共物品的范疇,具有非競爭性和非獨占性,需要由政府來提供這些公共服務”。因此水權的公權性質是必然的。
2.水權的私權特性
作為水資源的使用、收益權,水權首先具有私權屬性。從一定意義上講,水權人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經濟人”。水權制度彌補了自然狀態下水資源低專有性和低可分性的缺點,水權人將取得的水資源看作私人品,對它進行排它性的支配,進而產生對財產的安全感、利益期待和高度的責任感,對創造財富產生極大的熱情。水權制度一旦受到法律的調整,水權作為“跨公私法之獨特權利”,其獨特屬性必然在法律中得到體現。在各種水權人之間,實行私法自治原則,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水權人,通過自由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原則上不作干予。而只有當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才由司法機關出面進行裁決;或只有當水權當事人的自由意志違反了國家的水資源管理法規,損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甚至危及國家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實現時,國家才行使人民授予的權力,為了維護社會的總體利益,為了保護水資源與生態系統,進行必要的干予。總之,由于水資源的稀缺性、多目標性、公共性,水權人行使權利要受到更為嚴格的法律限制,但所有人不得隨意收回其財產和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侵害非所有人的利益。
3.水權同傳統用益物權有著內在的聯系
比如,都以追求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往往都有明確的存續區間,水權人可依法或合同的約定期限行使權利,合同到期,如不繼續延續,權利歸于消滅;兩者都屬于利;兩者權利客體發生價值形態的變化,如價值改變、減少等,將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產生直接影響。
三、水資源使用權制度建立的現實性
1.從現代所有權發展狀況看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強調水資源所有權之外水資源使用權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與所有權權能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有著密切的聯系。所有權的各項權能都有可能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由非所有人享有各項權利,并可享有各項權能作為交易對象帶來的利益。權能分離通常導致限制物權的設定,權能分離的現象日益復雜,限制物權的種類也隨之增多。而當代物權法中不斷增多的物權形式,也證明了權能分離的多樣性。
2.從我國自然資源立法趨勢看
長期以來,我國的自然資源實行的是行政授權,無償、無期限使用,不得流轉的制度。幾乎所有的自然資源單行法律都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由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包括取水、采伐、勘探、捕撈等活動),并規定了各種自然資源使用權,如承包經營權、礦業權、漁業權、林業權、狩獵權等。但這些權利卻是毫無代價地從政府手中獲取的,政府通過許可證形式將這些權利無償委托給開發利用者,允許自然資源的使用,卻排斥自然資源的交易。
從上述自然資源法律變革中可以看出,在我國自然資源國家和集體所有制前提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變遷是沿著自然資源使用權無償委授——自然資源使用權有償交易這個路徑展開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自然資源所有權形成相互定限的契約狀態,單位和個人在權利確定、邊界明晰、自由轉讓的情況下,可減少自然資源使用中的外部性,克服搭便車和機會主義,在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降低交易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因此,從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的發展趨勢看,我國水資源法律制度變革也應把水資源使用權的有償交易作為突破口。
3.從國外有關水法的規定看
上個世紀以來,水資源歸國家所有是現代各國水法的一般趨勢,而為了實現國家所有權的內容,國家可以在對水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調節下,將其財產轉移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在國家獲取經濟利益,保證水資源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鼓勵非所有人享有水資源所有權各項權能帶來的收益,充分發揮水資源效用。
4.從我國水資源產權改革看
目前的關鍵性問題是在一些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區,通過水資源總體規劃和水資源配置方案,將水資源使用權按照一定的原則分配給開發利用者,以明晰水權,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權流轉制度,通過市場手段和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水市場,達到水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
Abstract: in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China's construction is to present leap type development trend. But, in this highly developed at the same time, the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 will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problem. People in the treatment of the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t the same time, more should be prepared to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quality work. About the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 this paper we do the following discussion.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主要針對建筑工程設計、監理、總包、施工單位及設備構配件生產廠家。因此,需要很好地處理與有關各方面的關系,做到既要堅持原則又要相互協調,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設計、施工質量的高低不僅關系到工程本身,也直接影響設計、施工單位的信譽和競爭能力。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質監部門促進設計、施工質量的提高既維護了國家和建設單位的利益,也與設計、施工單位的長遠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有關各方應形成一個工程質量優先的共識,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進一步密切配合,使建筑工程質量再上一個新臺階。
1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任不明確
各級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數量由于較多,有大到省級、市級,小到縣級、鄉級,造成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權責混亂,因此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帶,很多監管部門都是抱有你管而我也可以管的心態,還有一些單位既掌管著建筑質量控制工作,又進行建筑質量監督工作,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另外,目前,我國建筑質量監督部門組成主要是事業單位,這些單位的質量監督經費很容易收到有關部門體制改革的影響,經常發生經費削減的情況,導致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經費很多時候難以維持工作的需要,嚴重影響到了建筑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常運行,因為經費削減了,造成有關部門誰都不管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些都造成了建筑質量監督管理責任無法落實到位,對建筑質量監督工作影響甚大。
1.2 建筑質量監督工作從業人員管理不規范
人才是一個企業、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重要保障。我們都知道,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的職責就是對建設、施工、設計等參與建筑工程的單位的行為進行監督的工作,這就要求建筑質量監督人員不但要在設計、施工等方面比一般建筑人員有著更加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還要有著較高的綜合職業素質。實際上,很多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在這方面都有著很大的不足,甚至有點地方質量監督部門裙帶關系嚴重,隨便安插一些人員進入,根本不考慮他們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職業素質。
1.3 施工企業的選擇上把關不嚴
近年來,由于建筑施工企業體制改革還不深入,大多國有施工企業都存在著固定資產嚴重流失,培養人才但卻留不住人才的現象,最后采取皮包公司的管理模式,留下少數幾個工作人員來守住公司資質證書,然后將資質借給那些沒有資質但又需要的公司或個人,來收取管理費以維持企業的生存。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包工頭披上了勞務公司的外衣來從事建筑施工行為,造成了許多有資質但無施工能力的荒誕現象發生。有關部門對這種現象卻聽之任之,包括在業主招投標的時候也很大程度上看關系而不看施工能力,這些都嚴重的影響到建筑工程的質量。
1.4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范圍過于狹隘
目前,我國許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主要是針對于施工階段進行監督管理工作,而且忽略了許多細節方面,僅僅依靠對工程主體質量的監督,對于策劃階段、設計階段和建筑后期運營階段的質量監督不夠重視,這違背了政府針對建筑質量宏觀、全面的監督控制原則。
1.5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傳達不通暢
在建筑質量監督過程中,傳統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傳遞阻塞,不利于建筑質量監督過程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的實施,緊靠人工、紙質的傳遞監督信息,既影響到其準確性,又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建筑質量監督接受全社會監督目標的實現,目前,許多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都還沒有建立健全建筑質量監督信息系統。
2 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對策
2.1 提高監督管理人員水平、素質,加大考核力度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必須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專業技術水平過硬、建筑質量監督實踐經驗豐富,能夠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工程經濟知識,熟練掌握建筑質量監督的方法,以保證在實踐工作中能夠及時發現、鑒別、解決建筑質量問題,充分發揮其監督的職能,以達到提高建筑質量的整體目標??沙掷m發展作為現代社會發展基本原則,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事業要實現這一基本原則就必須加強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素質的培訓工作,并把這一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同時,還要建立健全相關有效的激勵考核機制,定期進行技能、素質考核,爭取吸引更多擁有高水平、高能力、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還要將建筑質量監督工作公開、公平化,讓社會、人們來對工作人員的能力、職業道德進行考核,通過考核成績來淘汰不符合標準、達不到崗位要求的人員。
2.2 明確部門權責,深化體制改革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筑行業持續、穩定的發展,建筑行業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建筑質量交叉監督的現象已日益突顯出來,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原有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體制造成的。因此,只有深入改革管理體制,明確各部門權利、責任,才能進一步的發揮建筑質量監督的工作職能。筆者認為可以實行社會監督體制,將監督工作面向人們,秉著公開化的原則,在工程建設前期就對各項工作進行質量監督管理,以促進建筑質量的提高。
2.3 建立健全質量管理信息系統
在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中,應當與時俱進,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將工程的質量問題與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緊密聯系起來,這樣可以很好地為工程的質量管理提供準確的情報,同時還需加強質量監督 管理人員對相關軟件的使用。質量監督管理作為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涉及到各方面大量的信息,且具備實施難度高、綜合性強等特點,由此也決定了信息技術在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優越性。與其他手段相比,質量監督管理軟件的工作時間短,運算的準確性高。因此,建立一個有效的質量管理信息系統,無疑對現場施工質量評審與控制有很大效果,比如說生成各類質量評審報表,繪制各類質量評審函數,甚至從各種實際數據中對子項目工程質量的等級進行審核等等,都表現得游刃有余,最終為工程質量的動態控制實施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保證。
2.4 完善建筑質量監督范圍
建筑質量監督范圍不僅包括施工階段的,還應包括策劃、設計和運營階段。其中,策劃階段是質量監督管理的基礎,是整個工程項目的關鍵,它決定著建筑質量是否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比如在唐山大地震中,許多建筑由于選擇的地段地質不符合要求,導致建筑坍塌嚴重。設計階段是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關鍵,如果連設計都存在質量問題,即使施工質量再怎么好也建設不出來精品工程。運營階段也對建筑的質量影響較大,一旦建筑在次階段受到破損、污染等損害,即使設計和施工階段再怎么完美,也只能是功虧一簣。比如,如今許多建筑都在搞再裝修,其實這對建筑的損耗特別大,因為大部分從事裝修工作的人員沒有建筑質量意識,常常為達目的不顧后果,嚴重影響了建筑的整體質量。
3 結語
總而言之,以往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模式還有待提高,只有通過不斷總結,深入改革,加強管理力度,將建筑質量監督工作公平、公開化,才能提高建筑質量,建造更多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物質生活需要的精品工程。
Researchonthequalitysuperviseofcast-in-placeZhaixiangdongHongnanfu
(QualitySupervisoryUnitofSanming(Sanyuandistrictgovernmentof365001)sanmingMunicipality365001)
Abstract:Oneofthingwhichpartofcivilandarchitecturemustbegotundertheforcecontrolispilefoundation.Itismostimportantonthesuperviseofcivilandarchitecture,WetaketroubletosupervisebecausepilefoundationisnotfittobeSeen,weputforwardsomekeytechnologyinthistextbaseourrichexperience.
Keywords:Cast-in-placepileQualitysuperviseBearingmechanismGroundbearingcapacityPileshaftstrengthflawprevention
灌注樁(這里主要探討成孔灌注樁并指端承樁,下文簡稱樁)質量監督從驗收規范來看十分簡單,無非是地基承載力的鑒定、鋼筋籠的檢查與樁砼質量的判定,但由于地下工程不可見的因素很多,因此判定起來比較難以準確。筆者依據多年的工作經驗及理論知識,分三個問題:從樁的承載機理看質量監督的關鍵,樁的缺陷與防治措施,樁質量的判定,圍繞樁監督問題進行探討。
一、從灌注樁承載機理看質量監督的關鍵
端承樁的承載機理是樁把荷載傳遞到樁的底部,它支承在堅固的巖土層上,不難得出樁的承載力取決于樁身強度與地基承載力。
當樁身強度〉地基承載力,樁的承載力=地基承載力;反之,樁身強度〈地基承載力,樁的承載力=樁身強度。
前面公式在孔底沒有沉渣情況下成立。對挖孔樁沉渣不是問題,而沉渣問題對于鉆孔樁則是存在的,沉渣量過大,樁受荷時發生大量沉降,樁將失效。
㈠樁質量監督關鍵之一──地基承載力的鑒定
從樁的施工程序來講,在質量監督中,首先確保地基承載力符合設計要求,否則將使樁失效。
地基承載力取決巖層的構造情況、樁嵌入巖石的深度、巖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
如果施工地區處于斷裂帶,在施工中就要注意夾層的存在,如福州火電廠化學處理房,××單位施工的鉆孔端承樁21號樁,經抽芯檢驗,發現該樁的樁底座落于軟土上。因為該廠區落在佛山──詔安地震大斷裂帶上,存在夾層,在孔鉆至夾層上破碎巖石時,施工單位以為已到微風化巖石,而在此破碎巖石層下,由于地震構造運動破碎層下面還有一層軟夾層,致使抽芯時,發現樁底座落于軟土上,樁承載力達不到設計要求。由于夾層的存在與施工單位的粗心大意,致使在化學處理區許多樁經抽芯檢驗,樁底沒有支承在巖基上。又如永安市紡織廠人工挖孔樁工程,筆者在監督該工程時,工程的2B樁存在一層十分堅硬但裂隙發育的新鮮巖石,用錘子敲擊,錘擊聲音很悶,如下沒有軟夾層,聲音應很清脆,挖15cm下去,則發現下臥松散軟夾層,再挖5m方到微風化巖。該樁基工程存在不少薄堅硬基巖下臥松散軟土層的現象。
㈡樁質量監督關鍵之二──樁身強度的監督(在于施工工藝)
地基承載力符合設計要求,如樁身強度不足,樁的承載力亦得不到保證,樁身強度是樁質量監督的另一關鍵。
樁身質量監督主要在于監督混凝土的質量,樁身強度取決于鋼筋籠的制作質量與砼質量。鋼筋籠的制作檢查,簡單明了;而影響砼質量因素則很多,有些是可見的,有些是不可見的。在工程實踐中,不少樁由于砼質量問題而使樁身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因此樁身質量的監督主要在于監督砼的質量。
砼的缺陷往往是由于施工工藝不合理引起,因此必須對樁基工程的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措施進行嚴格的監督,否則,起不到質量監督效果,工程驗收時,對工程質量如何,將沒有把握,檢測出現的問題亦無從分析。
人工挖孔樁砼缺陷主要產生于砼澆搗工藝。成孔時,在土層設置護壁,而在巖石層,孔壁巖石自然護壁,一般不存在孔壁質量對砼產生多大的影響。主要監督砼澆搗工藝特別是有地下水的水下部分砼的澆搗,必須采用水下砼配合比與水下導管灌注等。
永安市紡織廠劍桿車間人工挖孔樁基礎4B樁,該樁砼強度等級要求采用C20,由于該樁孔水位高,出水量大,筆者要求采用水下導管灌注,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不聽勸告,抱著試一試的態度,自行采用簡易串筒灌注,澆搗砼時,從孔底至上6m左右“砼”表面有很高的水位,澆搗入孔的砼遭受水的危害,砂漿稀釋、骨料下沉,造成砼嚴重離析,經檢測該樁樁身砼質量存在嚴重的問題。
鉆孔樁砼質量不僅與澆注工藝有關,還與成孔工藝有很大的關系。要確保樁孔成孔質量與灌注工藝的合理性,操作得當。鉆孔樁成孔質量在于:樁徑不小于設計樁徑,護壁可靠;關系到砼質量的灌注工藝主要是:a.控制好混凝土質量的和易性,防止出現堵管、埋管,引起斷樁事故。b.控制導管埋深,控制導管埋深2~4m,使砼面處于垂直頂升狀,不使浮漿、泥漿卷入砼,防止提漏引起斷樁事故。
㈢對于鉆孔灌注樁質量監督另一個關鍵──沉渣量的檢查。
對摩擦樁來說,由于其受力機理是通過樁表面和周圍土壤之間的摩擦力或依附力,逐漸把荷載從樁頂傳遞到周圍的土體中,如果在設計中端部反力不大,端部的沉渣量對樁承載力亦影響不大;而對于鉆孔端承樁,如果沉渣量過大,勢必造成樁受荷時發生大量沉降,同樣使樁的承載力失效。如福州火電廠化學處理房××單位施工的44號樁,樁設計承載力為2000kN,實施荷載試驗時,當外荷載加至1400kN,樁就出現大量沉降,經多方面證實是因為樁端沉渣量過多,導致該樁失效,亦影響其它樁的評定。因此鉆孔灌注樁另一個監督的關鍵還在于沉渣量的檢查。
總而言之,人工挖孔樁質量監督的關鍵在于樁身混凝土澆搗工藝是否合理與地基承載力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鉆孔灌注樁的關鍵不僅在于施工工藝與地基承載力,還在于沉渣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因此對于人工挖孔樁來說,如樁存在質量問題,不是混凝土有缺陷,就是沒有挖到持力層。而鉆孔灌注樁檢驗不合格,就可能是樁底沉渣量過大,或砼有缺陷,或沒有鉆到持力層,或兼而有之。
二、砼灌注樁基礎缺陷及防治措施
㈠人工挖孔樁:
樁身砼強度不足
原因:砼遭受孔內水的危害,引起砂漿稀釋,砂石下沉,嚴重破壞砼的強度。
防治措施:
1、對于孔內有地下水,水位低、水量小的樁孔,在澆搗時把砼拌均,水抽干,可以采用串筒迅速澆搗,但是在水位以下部分,必須調整砼配合比,適當減少用水量并增加水泥用量等;
2、對于水位高、出水量大的樁孔,在水位下必須采用水下砼配合比與導管灌注法灌注,在水位之上,為了避免水下導管灌注通病──樁身上部砼強度低,則可采用簡單串筒澆搗,但是水必須抽干,泥漿、浮漿要清除干凈,兩種不同方法施工的交接層,用插搗器穿過反復插搗。永安紡織廠劍桿車間出現4B樁質量事故后,施工單位依照筆者提供的上述防治措施,既確保了質量,又不影響施工進度,經動測檢驗,所有樁的砼質量都很好。
㈡鉆孔灌注樁:
樁底地基承載力不足
原因:樁端沒有支承在持力層上面。
防治措施: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復雜地層,這種地層一般最好取芯檢驗,如不能孔孔取芯,要參照鄰近取芯情況、鉆速、泥漿返上的巖屑及鉆進情況(一般鉆進至微風化巖時,鉆頭不蹩鉆,主動鉆桿振動不很厲害,鉆進聲音感覺較好)、工程地質資料進行綜合考慮。
縮徑(孔徑小于設計孔徑)
原因:塑性土膨脹。
防治措施:成孔時,應加大泵量,加快成孔速度,快速通過,在成孔一段時間,孔壁形成泥皮,孔壁不會滲水,亦不會引起膨脹,如出現縮徑,采用上下反復掃孔的辦法,以擴大孔徑。
樁底沉渣量過大
原因:檢查不夠認真,清孔不干凈或沒有進行二次清孔。
防治措施:
1、認真檢查,采用正確的測繩與測錘;
2、一次清孔后,不符合要求,要采取措施:如改善泥漿性能,延長清孔時間等進行清孔。在下完鋼筋籠后,再檢查沉渣量,如沉渣量超過規范要求,應進行二次清孔。二次清孔可利用導管進行,準備一個清孔接頭,一頭可接導管,一頭接膠管,在導管下完后,提離孔底0.4m,在膠管上接上泥漿泵直接進行泥漿循環。二次清孔優點:及時有效保證樁底干凈。
鋼筋籠上浮
原因:1、當混凝土灌注至鋼筋籠下,若此時提升導管,導管底端距離鋼筋籠僅有1m左右的距離時,由于澆注的砼自導管流出后沖擊力較大,推動了鋼筋籠上??;
2、由于砼灌注過鋼筋籠且導管埋深較大時,其上層砼因澆注時間較長,已近初凝,表面形成硬殼,砼與鋼筋籠有一定握裹力,如果此時導管底端未及時提到鋼筋底部以上,混凝土在導管流出后將以一定的速度向上頂升,同時也帶動鋼筋籠上移。
防治措施:
1、灌注砼過程中,應隨時掌握砼澆注標高及導管埋深,當砼埋過鋼筋籠底端2~3m時,應及時將導管提至鋼筋籠底端以上;
2、當發現鋼筋籠開始上浮時,應立即停止澆注,并準確計算導管埋深和已澆砼標高,提升導管后再進行澆注,上浮現象即可消除。
筆者在參加福州火電廠化學處理房樁基工程施工時,其中18號樁鋼筋籠就出現上浮現象,是因為攪拌機操作者與灌注平臺卷揚機的操作工人,在這根樁灌注時臨時換人,兩個主要崗位的工人操作不熟練,所拌的砼和易性差,提管的卷揚機不靈活,出現第一斗剪球時,砼下不去經反復活動敲擊導管,砼才下注,又注了好幾斗,就發現在灌注中鋼筋籠自然上升,將導管上提離孔底合適高度,鋼筋籠才徹底止住上浮。
斷樁與夾泥層
原因:
1、泥漿過稠,增加了澆注砼的阻力,如泥漿比重大且泥漿中含較大的泥塊,因此,在施工中經常發生導管堵塞、流動不暢等現象,有時甚至灌滿導管還是不行,最后只好提取導管上下振擊,由于導管內儲存大量砼,一旦流出其勢甚猛,在砼流出導管后,即沖破泥漿最薄弱處急速返上,并將泥漿夾裹于樁內,造成夾泥層;
2、灌注砼過程中,因導管漏水或導管提漏而二次下球也是造成夾泥層和斷樁的原因。導管提漏有兩種原因:a.當導管堵塞時,一般采用上下振擊法,使混凝土強行流出,但如此時導管埋深很少,極易提漏。b.因泥漿過稠,如果估算或測砼面難,在測量導管埋深時,對砼澆注高度判斷錯誤,而在卸管時多提,使導管提離砼面,也就產生提漏,引起斷樁;
3、灌注時間過長,而上部砼已接近初凝,形成硬殼,而且隨時間增長,泥漿中殘渣將不斷沉淀,從而加厚了積聚在砼表面的沉淀物,造成砼灌注極為困難,造成堵管與導管拔不上來,引發斷樁事故;
4、導管埋得太深,拔出時底部已接近初凝,導管拔上后砼不能及時沖填,造成泥漿填入。
防治方法:
1、認真做好清孔,防止孔壁坍塌;
2、盡可能提高混凝土澆注速度:a.開始澆砼時盡量積累大量砼,產生極大的沖擊力可以克服泥漿阻力。B.快速連續澆注,使砼和泥漿一直保持流動狀態,可防導管堵塞;
3、提升導管要準確可靠,灌注砼過程中隨時測量導管埋深,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4、灌注水下砼前檢查導管是否漏水、彎曲等缺陷,發現問題要及時更換。
三、砼灌注樁質量判定之探討
㈠人孔挖孔樁強風巖承載力的判定
如果端承樁荷載要求較小(小于1000kPa),而且地層是由強風化逐漸變到中、微風化,這時在樁底就可能遇到殘積強風化物夾硬碎石層,這種情況樁底的承載力就視風化物的結構緊密、軟硬情況、硬碎塊的大小及含量而來判斷地基承載力,即參照碎石土的承載力;但是對于風化成砂土狀者,則參照砂土的承載力。由于工程勘察的局限性,這一層的承載力在報告中往往誤差很大,這是由于該類巖層標準取值的誤差太大,再加上缺乏必要的荷載試驗作對比,又因為工程勘察時,取土的樣不全面。作為質監部門,有條件的話要盡量做荷載試驗作對比,對于人工挖孔樁,要下孔全面了解樁底巖石情況,參照有關經驗知識來鑒定。例如永安市交易市場挖孔樁基礎按地質勘察報告中所提供的強風化基巖,其承載力只有300kPa,而在開挖后筆者下孔觀察,發現巖石已風化至巖石結構徹底破壞,但呈堅硬狀態的風化層中含有50%以上2~6cm硬碎塊巖石,其承載力可達1000KPa以上。
㈡中微風化巖承載力判定。
影響樁底承載力的因素有:結構情況、樁底嵌入巖石深度、巖石單軸抗壓強度。
一般承載力的判定方法是依據巖樣的單軸抗壓強度乘以回歸系數,換算成巖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標準值。
f=yfrk
式中f──巖石地基承載力的設計值(kPa);
y──折減系數;
frk──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標準值(kPa)。
上述的式子是規范中判定地基承載力的公式,該公式只反映所取巖樣水化能力與單軸飽和抗壓強度,在單軸抗壓強度相同的情況下,由于巖石圍巖壓力阻礙了樁底巖石的破壞,因此樁嵌入巖石的長度越長,樁底地基承載力越高;在巖石段,對于人工挖孔樁,樁周摩擦阻力非常大,使得巖石對樁的承載力大增強;當然構造上的問題影響更大。
在樁基基底驗收時,樁承載力的判定:
對于人工挖孔樁
應檢查巖石的構造情況。如果巖石裂隙發育較少,巖石完整性好,樁承載力可以取高值;反之取低值。同時還應檢查巖層下面有沒有夾層,發現巖石夾層方法:
1、參考地質勘察報告;
2、用錘擊孔底巖石,如聲脆亮,則沒夾層或夾層下臥很深;
3、在孔底邊巖石層面高位下方,用工具挖小洞探明,如層面高位處下方有軟層,根據巖石走向,說明有下臥軟夾層。
如發現巖石下臥軟夾層,施工時應挖除軟夾層。
永安市紡織廠劍桿車間挖孔樁工程9C樁,筆者下孔檢驗,樁孔已挖入巖石0.6m,但發現巖層很薄,且夾有4~10cm厚薄不一的風化物軟土,該樁底設計承載力2000kPa,筆者要求再往下挖,再進入0.8m左右,后入孔檢查,發現風化物夾層已趨尖滅,并考慮到進入巖石1.4m,樁孔巖石段凹凸不平,樁周摩擦力可達400kPa,因此該樁如混凝土沒有太大缺陷,即使下面有軟夾層也屬封閉體,該樁巖石承載力可達2000kPa以上(巖石單軸抗壓強度標準值達8000kPa)。
而該工程的1A樁,可能是處于構造斷裂帶上,該孔已嵌入巖層7.5m,可巖石的地基承載力按公式計算只達1500kPa,滿足不了設計地基承載力2000KPa的要求,鑒于該孔已挖入巖石7.5m,考慮巖石圍壓作用與樁周摩擦阻力,只要求作適量孔底擴大,仍判定該樁地基承載力符合設計要求。
鉆孔灌注樁基底承載力判定。
巖石構造只能參照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與鉆進情況(如鉆進基巖時,鉆桿不會異常振動,孔底鉆頭研磨巖石聲音均勻,說明巖石層比較完整,反之,巖石裂隙比較發育)。
要判斷巖石承載力,必須作適量抽芯檢驗,對于沒有取芯的樁孔,依下列幾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1、鄰近孔的取芯情況;
2、泥漿循環返上來的巖屑;
3、鉆進情況;
4、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對于嵌入巖石比較深的樁,與人工挖孔樁一樣,同樣可以考慮巖石的圍壓作用,但是對于樁周摩擦阻力,則不可過高計算在內。因為機械成孔大部分靠泥漿護壁,泥漿循環在孔壁巖石上形成一層堅硬泥皮,由于在樁體與孔壁之間存在這層泥皮,使得樁在該段巖石的摩擦阻力大大降低,甚至沒有存在,因此在判定鉆孔樁底地基承載力時應著重考慮取上巖樣本身構造情況、力學性能、物理性能、圍壓作用,不宜考慮樁周摩擦力;雖然機械濕孔作業的摩擦樁主要告摩擦力承載,但由于其樁長比較大,整體樁不規則外形,使其具有較大的樁周摩擦力。
㈢樁身混凝土質量判定。
比較準確判斷樁身砼質量的是靜載與抽芯,但是由于靜載、抽芯為損傷性檢驗,且費用高、時間長,所以常常采用動測法判定樁身混凝土的質量,而動測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動測結果不能作為樁基工程竣工的驗收依據,用于普查質量僅供驗收參考。
判斷混凝土質量還要依施工單位素質,掌握施工過程實際情況與施工記錄。主要依據:掌握施工過程情況與施工記錄。
1、審查主要施工人員、施工單位所施工過的工程質量情況。
2、審查施工工藝是否適合于施工的實際情況,采取了什么質量保證措施。如:挖孔樁水位高、水量大、有沒有采用水下砼配合比與水下導管法灌注,如沒有,依出水量大及澆搗方法,就可推斷混凝土嚴重離析等;鉆孔樁鋼筋籠如沒有設置混凝土保護層墊塊,再檢查一下灌完樁鋼筋籠的位置情況,可推定保護層是否嚴重不足;
3、對施工記錄進行審查,要求施工單位認真做好成孔記錄與灌注記錄,認真分析記錄中出現的機械故障及孔內異常情況、事故等,并進行推斷。比如:在成孔記錄中沒有發現塌孔現象,而樁的充盈系數又大,說明在澆注的過程中有塌孔現象,必然導致樁底沉渣量過多或樁身砼夾砂、夾泥,樁體形成“大肚子”;如果在施工過程中曾發生過堵管事故,撥管后進行二次灌注,就會存在斷樁或夾泥層。但缺陷的嚴重程度還要分析其事故具體處理措施而得知。筆者曾在福州火電廠罐基礎樁施工時,其中的一個樁孔砼灌了一段,因機械出現故障,導管很難拔上來,最后強行拔上,由于底部泥漿很濃,沖洗孔底孔壁會坍塌,泥漿循環渣不能徹底清除,該孔再進行二次灌注肯定出現斷樁,因此該樁孔報廢。如用套管護壁就可以把孔底清洗干凈,再二次灌砼;
總之,質量監督中樁砼質量的判定,要掌握現場施工實際情況與工藝情況、準確的現場施工記錄,并了解施工單位素質,方可比較準確判定砼質量。
1.1管理思想不到位
現在的一些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平日里只是按照操作規范硬性地操作,不加以總結歸納,這是從思想上不夠重視造成的。在一定意義上來說,這有悖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
1.2施工程序出現的混亂
有些施工企業在接受項目的同時只是一味追求面子工程,而是把工程的施工程序先是按照能操作的,簡單的來做,使施工順序嚴重顛倒,這就對后期的設計、更改等環節造成麻煩,及容易出現管理的不及時和質量的問題,導致建筑工程的質量難以得到合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1.3建筑單位施工人員技術不夠成熟
現在有的建筑施工單位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等。同時一些項目負責人缺乏管理知識,技術意識,更是對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等沒有足夠的把握,這樣就會導致在機械設備操作、周轉材料時技術不嫻熟,導致機械設備出現故障,進一步影響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
2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有效措施分析
下面筆者根據這幾年的工作實際,總結了管理的措施。
2.1建立施工項目的管理制度
保障管理思想落實到位,促使團隊建設有章可循。制度的建立對一個企業的建設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專業化的管理制度是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核心,而專業的管理團隊則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靈魂。反過來,失去了專業化的管理制度施工項目管理也是空中樓閣。
2.2做好施工項目決策階段流程管控
流程的管控對于項目的決策實施也是很重要的。主要體現在業主方、客戶、設計方、運營方、相關的政府機構,這其中每個環節的具體操作實施。
2.3做好項目內部的管理
所謂的內部管理是指在項目部施工前編制好項目管理大綱,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同時做到對項目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精細化,并要確保在不同的特點和根據不同階段的要求,再根據項目大小和管理人員性格隨時調動,是人員解構合理化,規范化。
2.4做好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合同的管理是雙方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合同條款,以便于施工過程中合同的貫徹履行,保證工程質量。另外還要通過各種途徑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切實提高管理水平。
2.5做好成本控制的管理
成本的管理是對整個施工項目的經濟效益的把控,我們可以采取“全過程三階段”的管理模式來加以實施成本控制的方法,確保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