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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核算在房地產中的主要內容
不同企業會計核算有著不同的核算內容。在房地產行業,會計核算一般包括對建筑材料的核算、對固定資產的核算、對成本的核算以及對房地產企業銷售和利潤的核算等方面的內容。房地產會計核算在對建筑材料的核算方面,需要對其購買和加工等內容作出計劃,對所需要的費用等進行會計核算。房地產會計核算在對固定資產方面,需要對固定資產的賬務作出處理,還需要對固定資產的變化情況作出監督,對相關的損耗、減值等作出核算。房地產會計核算在對成本的核算方面,需要對費用的支出等進行核算、分析和考核。房地產會計核算在對銷售利潤核算方面,需要作出比較精細的核算,在賬目方面要加強明細賬目,提高企業的利益。
三、房地產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核算的科目設置比較復雜
會計科目指的是在經濟活動中的詳細分類設計。會計核算在設置會計科目的時候,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會計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房地產會計科目同樣是基于法律法規進行的。房地產資金運作屬于一個巨大金額范疇,周期較長,使得會計核算的難度加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核算的準確性。會計在記賬的時候,往往會年終結賬后建立新帳,這樣就把賬目上的處理變得復雜,增加了會計核算的工作量。這些對于房地產而言,是不利于其發展的。
(二)會計核算在財務風險披露方面有一定的不足
新會計準則認為,財務風險應該是指企業在活動中,其預期財務和實際財務因為企業內外部的環境和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差距,使得企業可能會受到損失。房地產企業的財務風險是指的由于各方面因素使得房地產投資得不到回報的風險,包括投資風險,籌資風險、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等。對于這些風險,房地產在投資時,更應該小心謹慎,規避風險。基于這些因素,房地產需要更進一步完善其相關會計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保障其收益。
(三)收益評價指標難以反應企業的真實業績
房地產投資屬于長周期投資,會計年報表上會有比較大的業績波動,在建設期間業績比較差,當房屋完成驗收出售之后,預收款項計入收入,使得凈利潤指標難以反應其真實的經營情況。
(四)會計核算在合作建房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土地和建設資本來源不同,因此往往會出現利潤分配不均的情況。會計核算進行利潤分配時,很多房地產企業都會提高自己的經營成本。這樣的行為是對開發成本有弊的。
四、房地產會計核算中存在問題的解決策略分析
針對以上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首先,會計核算科目要進一步優化。房地產企業在關于會計核算科目問題方面,需要根據其企業的規模等,結合自身情況進行設計,使得會計核算是有意義的。通過設置會計核算科目,宏觀調控房地產企業資產問題。其次,要建立房地產財務風險管理系統。規避風險是房地產企業需要做好的一項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財務風險管理系統能夠提高企業規避風險的能力,降低風險。第三,企業還應該加大監管力度。企業往往會為了提升自己的市場競爭力而隱匿收入,降低稅額。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管力度。最后,要完善企業收入認可制度。如何規劃房地產企業的收入需要進一步完善。只有這樣才利于企業財務制度的完善。
(二)前期工程費是指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測繪、勘察、三通一平等費用;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建設承包單位的工程費,包括:土建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精裝修工程費等;
(四)市政基礎設施費是指建設各項基礎設施發生的費用,包括開發小區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燃氣、環境等費用;
(五)公共配套設施費是指為開發項目服務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包括:人防、鍋爐房、會所、幼兒園、小區體育設施等費用;
(六)開發間接費用是指工程或開發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而發生的工資福利費、辦公費等。此外,銀行貸款利息的資本化、營銷設施建設費也應在本科目中核算。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一)成本類會計科目與預算部門編制的目標成本科目不一致目前,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竣工驗收后的完工產品成本結轉是以目標成本為依據,目標成本往往是由預算部門編制,財務部門審核完成的。此外,在成本執行與控制中,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目標成本執行情況的監督與控制工作,都是由財務部門完成的。因此,財務部門的成本類會計科目與預算部門的目標成本科目一致,有利于成本結轉時的核對、經營管理中的成本控制與分析等工作。但是,很多中小型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做到成本科目的統一,造成成本核算與審核工作的脫節、成本控制流程混亂,給日常成本核算與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礙,影響了工作效率。
(二)成本費用的歸集與分攤欠缺規范性與統一性“房地產行業會計準則”在各大類成本的歸集和分攤方面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只是給出了指導原則,由于成本分攤的方法很多,有些企業對于成本歸集與分攤工作不重視,沒有制定相關的規范與制度,所以導致了一些企業在成本歸集與分攤方面的隨意性,導致成本信息不準確。
(三)會計人員對于稅法中關于成本的規定不熟悉或者混淆,影響企業稅收籌劃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成本會計核算對于稅收籌劃的作用是極為重要的。成本核算上的失誤會給企業帶來稅收風險。成本核算對于稅收籌劃作用,主要是針對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而言的。在工作中,一些企業的財務人員對于稅法條款掌握的不透徹甚至有的內容混淆,在成本抵扣上造成多抵成本的情況。
(四)財務人員的綜合專業水平不高,影響了企業的成本控制、成本分析以及項目可行性分析工作由于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房地產企業的成本會計人員不僅僅要掌握會計核算的知識,還要掌握目標成本的制定流程、成本的分攤、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等相關知識,這樣才能適應企業的需求。譬如:成本控制工作在很多大型房地產企業都需要財務部門來配合完成的,財務部門要審核發生的成本是否含在目標成本之內、有無超支情況,對成本執行情況加以監督與分析。一些成本數據需由財務人員配合完成,這些數據會應用于成本分析與項目可行性分析之中,為企業中高層領導者作出決策提供依據。很多房地產企業的成本會計人員在專業層次上比較單一,專業知識集中在成本會計核算上,業務視野狹隘,缺乏拓展專業知識面的積極性,組織協調能力差,從而造成了企業的成本管理水平落后,影響了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
三、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會計核算的對策
(一)做到成本科目的統一成本類會計科目與預算部門編制的目標成本科目一定要統一,在設置或修改成本科目時,可以召集相關部門一起討論確定,最后把統一的科目同時下發各相關部門。保持科目一致性既能滿足成本會計核算、成本結轉、成本核對的要求,也滿足了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的需要。成本核算與管理是一項需要各個相關部門配合完成的工作,保證各部門的工作不脫節,按照合理的流程進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二)制定統一的成本歸集與分攤制度,正確合理歸集、分攤共同成本,保證成本數據的準確性針對成本歸集與分攤的隨意性問題,企業可以依據有關法規,并借鑒房地產標桿企業的管理經驗制定相關的成本管理制度,讓企業的成本核算與管理工作依據一定標準執行。在成本的歸集方面,可以按照性質、經濟用途等進行成本歸集。下面對于在成本歸集上容易混淆的幾個方面予以舉例說明:一是開發貸款利息依據房地產行業的慣例與“房地產行業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是要資本化處理計入“開發間接費”科目,而非計入“財務費用”科目。二是在公共配套設施的界定問題上,有的企業容易含糊不清,公共配套設施的界定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從兩個方面來判斷:第一、是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設施;第二、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或者公共事業單位,為廣大業主服務的,就可以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全額在稅前扣除成本。如果不能滿足這兩點要求就應按建造開發產品或者固定資產處理。三是售樓處建設等營銷設施建設費按稅法規定應作為開發成本計入“開發間接費用”科目,有些企業將營銷設施建設費作為費用處理,或者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折舊的形式轉入銷售費用,這種處理方式都是錯誤的,成本會計應該加以注意。四是“開發間接費用”科目中的人員工資福利及辦公費等明細科目應該與“管理費用”科目的性質相區分,該科目只能歸集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的人員發生的工資福利或費用,總部或行政職能部門人員發生的費用應歸入“管理費用”科目。在成本分攤方面,對于不能直接歸屬于某類開發產品或者某個單位工程、需要在多種類型開發產品或多個單位工程之間分攤的成本,企業可以按照占地面積或者建筑面積進行分攤。但一定要合理確定各成本科目的分攤方法,土地類成本按照占地面積分攤比較合理;前期工程、建筑安裝、基礎設施、公共配套、開發間接費按照建筑面積分攤比較合理。這個分攤原則,只是一個指導框架,具體明細科目的分攤規則會有一些例外情況,各企業還要根據各成本科目的特點結合開發項目的特點來確定,比如:大市政配套費是屬于土地成本的,但大市政配套費按建筑面積繳納,這個科目按占地面積分攤就不合理了,而應該按照建筑面積分攤。由于成本歸集與分攤的復雜性,在實際工作中,成本會計人員在成本歸集與分攤上遇到問題,應及時與相關部門勾通,依據有關制度找到合理的解決方法,保證成本數據的可靠性、準確性。
(三)加大稅收制度的學習,熟練掌握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中的成本抵扣規定稅法中關于成本抵扣的規定,在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中是有區別的,而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來說,主要涉及的就是這兩個稅種。下面針對容易出現問題的方面予以說明,并提出解決建議: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開發產品竣工、結轉完工產品成本時,稅法規定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這一條是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即國稅發(2009)31號文”中規定的。有些企業會誤認為按照合同或者結算金額結轉成本就可以,忽略了取得發票情況,多抵扣了成本。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企業可以在完工前要求一些長期合作或者戰略合作單位提前提供發票,成本會計在賬務中做預提處理,盡量把發票不足額度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財務人員應避免把有關質保金抵扣的規定與在企業所得稅中完工產品結轉按10%計提成本的規定相混淆。在“國稅函[2010]220號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合同規定,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質保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就質保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不得扣除。這一點會計人員應該注意,只有質保金并且開具發票可以進行成本抵扣,可以采取要求施工企業在支付質保金前提前開具質保金發票,這樣可以使成本得到抵扣。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的稅法規定很多,會計人員應該加強稅法的學習,理解稅法的每一個條款,避免稅收風險。
(四)增加培訓,提高成本會計人員綜合專業水平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中,成本會計人員不僅需要熟練掌握會計核算技術,還要熟悉有關預算、目標成本的編制、成本控制、經營分析等方面的知識。隨著房地產行業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很多成本控制、成本分析、項目可行性分析方面的工作是需要各個相關部門配合來完成的,當然也少不了財務部門的參與。因此,企業應該多組織相關的專業培訓,提高成本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水平,以適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
一、投資性房地產概述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單獨計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企業擁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資性房地產不包括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產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企業除了將擁有的房地產用于生產廠房、辦公場所等自用外,還可能將持有的部分房地產出租以獲取租金或持有閑置的房地產等待合適的市場機會將其出售以獲取資本利得。在會計上,這些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產被劃分為一類專門的資產,即投資性房地產。與此相對應,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被稱作自用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和自用房地產在實物形態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現為土地使用權、建筑物或構建物等,但在產生現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點和顯著差異。房地產投資是為了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因此投資性房地產產生的現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獨立于企業持有的其他資產。而自用房地產必須與其他資產(如生產設備、原材料、人力資源等)相結合才能產生現金流量。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兩類房地產應區分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性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而自用房地產適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準則。
我國以往的會計準則并沒有要求企業區分對待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和自用房地產。然而在實務中許多企業持有投資性房地產,由于兩類房地產為企業帶來現金流量的方式有較大差異,將投資性房地產和企業自用房地產都納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不利于反映企業房地產的構成情況及各類房地產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新的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將投資性房地產作為區別于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一項資產單獨進行反映,無疑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從而更好地為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決策提供依據。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
1、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取得的方式不同,則取得時的成本計量也不同?,F分別介紹幾種取得方式的成本計量。
(1)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相關稅費及其他支出等。
(2)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支付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等。本文將在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中專門闡述。
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某項房地產部分自用或作為存貨出售、部分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情形。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資本增值)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不能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資本增值)的部分,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2、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與普通自用房地產在會計處理上的最大不同表現在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上,企業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或《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按月(期)計提折舊或攤銷。如果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進行減值測試,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如果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不得轉回。
(2)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只有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才允許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變更。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只有在房地產市場比較成熟、能夠滿足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企業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并按計量模式變更時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但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三、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
房地產的轉換,實質上是因房地產的用途發生改變而對房地產進行的重新分類。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時,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主要有三種轉換形式: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自用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權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
在成本模式下幾種轉換形式的處理較為簡單,就是將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后的入賬價值。下面主要介紹公允價值模式下幾種轉換形式的處理,公允價值模式下的轉換應以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或以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
1、公允價值模式下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持有的開發產品以經營租賃的方式出租,存貨相應地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為租賃開始日。應當按轉換日該項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記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同時轉銷原存貨賬面價值和已計提跌價準備。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公允價值模式下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權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將原本用于生產或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改為出租,即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相應地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為租賃開始日。應當按轉換日該項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記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同時轉銷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和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及減值準備。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
企業將原來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房地產改為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換日為企業開始自用的日期。應當以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企業出售、轉讓投資性房地產以及對報廢或毀損的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處置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模式下,還應將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其他業務收入”,如存在原轉換日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則一并轉入“其他業務收入”。
四、綜合示例
2007年4月10日,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乙企業簽訂了租賃協議,將其開發的一棟寫字樓出租給乙企業,租賃期開始日為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該寫字樓的賬面價值9000萬元,公允價值9400萬元,2007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9600萬元。假定2008年3月31日租賃期滿,企業收回該投資性房地產,并以11000萬元出售,出售款已收訖。
2007年5月1日轉換時: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94000000
貸:開發產品90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4000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20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00000
2008年3月31日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1100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10000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960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94000000
—公允價值變動2000000
同時,將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其他業務收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2000000
同時,將轉換時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其他業務收入
[DOI]10.13939/ki.zgsc.2016.12.140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會計核算的概述
1.1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介紹
房地產是房產與地產的綜合,自改革開放以來,房屋和建筑成為可供銷售的商品,進而促成了房地產行業的誕生,成為了主要從事房地產的開發與經營的企業,既對房地產的產品進行開發,又對開發完成的商品進行經營銷售,進而在這樣的過程中取得盈利。房地產的主要經營活動有: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開發、工程建設的開發、土地的開發和房屋的經營。
1.2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主要反映的就是企業資金的運動過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核算也是如此,在對房地產相關信息進行監督管理的基礎上進行的資金運動。由于房地產企業資金使用周期較長,所以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應當注意會計核算的可持續性,以更好的檢測資金的使用狀況,保證房地產企業的有效發展和運行。
1.3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會計核算反映的是企業的資金運動狀況,進行完善有效的會計核算,能夠使企業的經濟活動更加具有保障性,使企業能夠以更完美的姿態去應對市場競爭,反過來也能夠加強會計核算的可操作性。就企業財務管理方向而言,會計核算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基礎,是展示企業管理能力的有力構成;就房地產企業而言,有效的會計核算能夠降低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投入成本,進而提高利潤回報率,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2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研究
2.1房地產企業沒有規范的、獨立的會計準則
2007年開始實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針對房地產行業的獨立完備的會計準則,使得關于房地產的會計核算制度并沒有完善和健全,缺乏系統的指導和統一,使得房地產企業的會計核算處于相對尷尬的境地,舊的制度有很多的不完善,可是如果不去遵循,就只能根據共同的企業準則去執行,忽略了行業的特殊性,對會計核算的進行產生更大的阻礙。
2.2房地產企業的會計科目混亂且缺少專用科目
在我國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以及自2007年開始正式執行的新準則中,都沒有具體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科目及相關會計核算方法,這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遵循相關規章制度和行為準則都是極為不利的,也使企業在遵守制度的同時給企業的會計核算帶來難題,現行會計科目已經不能夠滿足房地產企業的開發,使得房地產信息的財務報表不能很好地為公眾所理解,容易造成本不該出現的誤解。新的會計準則中對“在建工程”科目進行了一些細化和擴充說明,但卻因為相關明細科目過多并沒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只能依舊沿用以前的會計科目,如“開發成本”“投資性房地產”“開發產品”等會計科目,而“投資性房地產”還要從“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而對處于新準則下的“在建工程”并沒有很大的核算空間,這引起了會計工作者和理論研究者的重視。
2.3企業會計信息的風險未被完全披露,利潤上升間空小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信息技術也在不斷的進步和改進,這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項目開發上的風險、政策不完善造成的風險、土地風險以及工程質量建設風險等,因為生產開發的不確定性因素太多,使得行業風險比其他行業更為明顯和突出,這需要企業在信息披露上進行全面性的改善,為利潤的發展提供有效空間,而這些卻沒在相關的政策里面做出明確的規定和約束。
3強化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的有效措施
3.1建立規范化的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體系
現行的會計制度和政策法規對于房地產的會計核算沒有指向性的引導,更沒有相關政策對房地產企業的會計核算有明確的規定和章程,使得房地產企業的會計核算沒有可以依照和據以執行的可行規范,這不僅是對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更對企業的規范化比較造成了不便。所以,應該在奉行權責發生制為會計核算的基礎下,提升制度規范體系,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重視力度,建立規范化的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度,尊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殊性。
3.2明確會計核算相關在制度標準,優化設置房地產企業涉及會計科目
房地產企業中的會計科目的設置,應該符合開發企業進程中的實際狀況進行確定,考慮到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營業狀況的復雜程度,以及會計核算的實際信息化水平。然后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繼而在會計科目符合實際需要的基礎上進行相對全面和客觀有效的設置。此外,在符合實際的前提下,國家政策也要予以支持,制定統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核算準則,以及明確規定本行業的通用會計科目和具體的會計核算方法,以及參照基礎,加強政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有效監管和政策支持。
3.3完善收入確認的標準
收入的確認,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和職業經驗,而正確的會計核算更是離不開相關的會計工作者。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更應該有明確的標準要求,這些標準可以從法律和專業兩個標準點出發,其中法律標準可以作為專業標準的基礎,為收入的確認提供可靠的保證,使收入與支出能夠更完備的進行計量和核算。
3.4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披露治理,并增加相關評價指標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會計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抉擇的重要依據和條件,是對企業規模和能力的有效反映,更是企業經營業績的直觀證明,所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增加其他的相關評價指標,使得企業提供的信息能夠更全面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發展成績。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提供土地的儲備糧和成本的主要構成信息,增加投資者的新人力度,加大開發集資能力,而完善信息披露質量,可使投資者在原有的基礎上更好地理解企業的信息資料,彌補理解的不足。
4結論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營運行過程中注重對會計核算的改善和信息披露的質量提升,對企業的有效經營和發展是有著極大作用。合理的會計核算融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殊性,充分發揮會計核算的職能,保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行。
參考文獻:
本稿“第七條:企業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對于固定資產形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號———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處理;對于無形資產形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號———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處理?!睂Υ藯l規定,筆者認為似有不妥。
1、投資性房地產不應該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處理。首先,投資性房地產不完全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定義。企業會計準則明確指出,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而投資性房地產,則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企業以投資為目的而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及房屋建筑物;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的開發產品(在此,我們僅以非房地產企業作為研究對象)。由此可見,以賺取租金為目的(出租)投資性房地產可以劃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范疇,而以賺取資本增值為目的投資性房地產,則不屬于“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范疇。其次,雖然投資性房地產與原來意義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物質形態上是相同的,但企業持有它們的主要目的不同,如果將他們進行統一的核算,明顯不符合會計的“明晰性”原則,同時也會引起“折舊、攤銷”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同時,從企業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中,絕大部分是以增值為目的。由此可見,投資性房地產不應該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
2、投資性房地產應該作“類投資”業務處理。從經濟業務的內涵看,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業務與企業的“投資”業務并無質的區別,兩者都是游離于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以賺取增值為目的投資行為。但是由于企業會計準則所指“投資”僅指對外投資(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主要形式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而投資性房地產業務既不屬于股權投資,也不屬于債權投資,不屬于對外投資的范疇,而是純粹的對內投資業務。因此它也不完全符合會計準則中的“投資”內涵。如果將其納入“長期投資”的范圍,也似有不妥,但它的投資特征是非常明顯的。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投資性房地產業務具有明顯的投資特性,但與“投資”又不完全吻合。根據投資性房地產的這一特點我們將其定義為類投資業務,即不將其納入“投資”的范圍,但是按“投資”方法對其進行處理。所以,在核算上擬采取類似長期投資的核算方法,即借鑒“長期投資”核算原理,設“投資性房地產”賬戶進行專項核算。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投資性房地產”賬戶
為了核算投資性房地產業務,需增設“投資性房地產”賬戶。該賬戶屬于資產類賬戶,借方記錄投資性房地產的取得成本、后續支出及因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而產生的增值。貸方記錄因出售、轉讓、轉自用及報廢或毀損的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處置時沖減的賬面價值。期末余額在借方,表示企業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該賬戶按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設置明細賬戶。
(二)“投資性房地產”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示
根據“投資性房地產”的類投資性質,擬將其列為“資產負債表”左邊的第三大項,即介于“長期投資”與“固定資產”之間。
(三)投資性房地產持有期間增值收益的會計處理
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在持有期間可能會因為后續計量(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產生增值,獲得相應的增值收益。根據投資性房地產的“類投資”特性,該部分所以應該全部作為“投資收益”處理。相應的,若產生減值損失,也將其納入投資收益的范疇,以抵減收益。
(四)投資性房地產的賬務處理方法
1、企業取得投資性房地產的核算
(1)以貨幣資金購入投資性房地產時,按實際取得成本借記“投資性房地產”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等賬戶。
(2)原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時,按轉換資產的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借記“投資性房地產”賬戶,借記“累計折舊”,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賬戶或“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賬戶,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賬戶或按無形資產的賬面攤余價值貸記“無形資產”賬戶。若記錄結果有差額,則將其記入“投資收益”賬戶。
例1.某企業擬將一自用房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其賬面原值為1000萬元,已提折舊300萬元,已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萬元,經評估其公允價值為600萬元。則會計分錄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xx房產600萬元
累計折舊300萬元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萬元
投資收益50萬元
貸:固定資產1000萬元
例2.若上例中房產的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則會計分錄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xx房產1200萬元
累計折舊300萬元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萬元
貸:固定資產1000萬元
投資收益550萬元
2、投資性房地產后續支出的核算。
企業在持有投資性房地產期間可能會發生一些相關的支出,如維護費用等。對于這部分支出應該將其作為追加投資處理,記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以期將來得到補償。
3、投資性房地產租金收入的核算。
企業以賺取租金為目的的投資性房地產,按期取得的租金應作為投資收益處理,直接記入“投資收益”賬戶。
4、企業處置投資性房地產的核算。
(1)企業出售、轉讓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出售、轉讓投資性房地產時,按實際取得的凈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賬戶或其他相應賬戶,按賬面價值貸記“投資性房地產”賬戶,按兩者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賬戶。
(2)企業將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將原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時,按轉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按轉換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投資性房地產”賬戶,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賬戶。
(3)投資性房地產毀損。企業投資性房地產因不可抗力因素毀損,應按其凈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賬戶,按應獲得的保險賠款借記“其他應收款”賬戶,按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投資性房地產”賬戶。
5.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地取得,企業應改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即期末企業應按公允價值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按資產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投資性房地產”賬戶,同時貸記“投資收益”賬戶。
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的逐步完善,新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不斷,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目前適用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房地產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等,如何在門類眾多的制度、準則、規定之下,結合企業自身特點,改進現有會計核算方法,更好地發揮會計職能,是會計人員的職責。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目前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方法。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1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的復雜性
房地產商品的銷售包括兩種,一種是自行開發并銷售,另一種是事先與買方簽訂合同,按合同要求進行開發。對于后者,應按照建造合同的標準進行收入的確認。而對于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商品,由于其開發的周期較長,耗資巨大,其商品具有較高的價值性。這些特點決定了房地產商品銷售往往采用預售、分期收款銷售等多種銷售方式。房地產商品銷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預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在此基礎上,一般要經過簽訂預售合同并預收房款、簽訂正式銷售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買方驗收確認、收取房款、辦理產權過戶等銷售環節。因此,房地產收入的確認同其它的生產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斗康禺a開發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以結算賬單提交買方并得到認可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標準,該規定比較簡單,宜于實際工作中的操作,但沒有反映銷售的實質,理論上不夠合理;《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規定以風險和報酬的實質轉移作為收入確認的標準,理論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在會計實務中如何運用這一標準則比較混亂,核心問題在于應在哪一環節確認為收入,其分歧的焦點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
1.2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成本與售價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生產周期較長,開發項目從獲得土地并開發完成到確認收入短則1~2年,長則4~5年,必然使得企業投入產出比例呈階段性不合理;在項目建設期內大量投入資金,并發生大量費用計入當期;由于項目尚未完工,即使開發產品已預售完畢,其預售款項也無法確認為收入,其結果是為配比原則的應用造成了困難。
其次,房地產開發商品的成本載體是整個建設工程,而銷售則是按樓層或戶型為單位,這樣就造成單個樓層或戶型的售價明顯與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結構的房屋,低層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層建筑施工成本,但銷售時低層售價卻高于高層售價;又如“丁字形”樓房雖然同樓層成本一樣,由于朝向不同,其售價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結轉方法是:按當期竣工后的核算對象的總成本除以總開發建筑面積,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然后再乘以銷售面積得出本期銷售成本。這樣均攤計算的結果沒有考慮房屋樓層、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經營成果不具有真實性。
1.3收益評價指標不能真實反映企業業績
房地產企業投入產出周期具有較強的特殊性,表現在會計年報中往往是業績波動較大——項目建設期內業績不佳,驗收售出后,大量預收款確認為收入,期間間隔在一個會計期內還好,但一個項目往往要跨4、5個會計期,故不適用一般的公司業績評價指標,如凈利潤指標就不能正確、客觀、全面地反映其真實經營情況,尤其是上市公司,極可能誤導投資者。一個經營情況很好的開發公司,其凈利潤可能很小甚至是負數,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預售情況,現金流狀況極佳,有很強的盈利能力。同理一個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機四伏:面臨著因施工質量導致的巨額賠償,大筆銀行貸款到期而無力償還,尚未結清的擔保金,由于市政規劃調整,地價變化導致的土地風險等等;故此,評價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績,千萬不要以指標論好壞,應透過指標看實質,看其資質信譽、實力、現金流量、資產質量,還有更重要的表外風險等等。當然,這有賴于我們會計界同仁對會計信息的真實反映與充分披露。
2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規范的對策
2.1正確確定和應用收入確認標準
房地產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應符合兩個標準,即法律標準和專業標淮。
(1)法律標準。法律標淮是指我國相關法規中規定的房地產銷售必須符合的條件或標淮:如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進行投資開發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買賣。凡是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即使房地產商品已經開發完畢,甚至取得了相關報酬,并轉移了風險,也不能作為收入予以確認。法律標淮是專業標準的前提條件。
(2)專業標準。專業標準是指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規定的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標淮,即收入確認的4個必要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企業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上述規定中,收入確認以風險和報酬實質的轉移為標準,理論上比較合理,但由于房地產業銷售方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為實際工作中收入確認帶來了困難。
筆者認為,房地產銷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預先銷售行為,不論是否收取了款項,均不屬于實際發生的銷售業務。因此,簽訂預售合同并收取預收貨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作為銷售實現依據;簽訂正式房屋銷售合同則如同一般工商企業產品銷售合同一樣,從法律意義上講也只是一種合約,房屋未經買方驗收認可,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給買方,不符《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有關規定,故也不能確認收入;購買方取得商品房產權證的環節較為特殊,盡管房地產商品最終是以產權證上權利人主體的更替為所有權變更的主要標志,但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前根據規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并辦理領取預售許可證、在工程獲得有關部門竣工驗收領取銷售許可證、簽訂正式房屋銷售合同,并向客戶收取房款、交付買主辦理入住手續的情況后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且產權證的辦理涉及到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辦妥產權證書的時間并非開發企業所能控制。如果此時確認收入,會導致收入滯后,同樣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所以,盡管房屋產權證書是房屋所有權的標志,但并非是確認收入的必要條件。
2.2引入計劃銷售價格的概念,使銷售收入與成本配比
建議引入計劃銷售價格的概念,解決銷售成本結轉錯位,與銷售收入不配比這一特殊問題。即當開發的房屋達到可銷售狀態時,企業根據成本、市場、地段、樓層、朝向等因素制定一個計劃銷售價格,作為成本分配標準。
(1)實際售價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兩個月按實際售價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等于季末銷售成木的方法調整。具體操作順序是:分類明細賬按開、竣工時間相同或相近且一并辦理決算的項目設置賬戶,在此分類明細賬基礎上,再按計劃價格相同的房屋分類設戶,價格不同的分別設置。季度前兩個月可按分類明細賬結轉成本,即按分類明細賬記載的當月實際銷售額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率得出當期成本結轉數,對銷售房屋只登記數量,待季末將未銷售房的計劃售價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擠的方法結出銷售成本。這種方法適用于開發規模較大的房地產企業,優點是可以減少工作量,缺點是季度前兩個月受房價影響會產生一定誤差,且不能及時、準確提供較詳細的成本資料。
(2)計劃售價成本率法,就是始終按計劃售價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率進行結轉。只要是開發建設工程已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樓棟、樓層、單元予以確定,甚至可以計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因此可以按單元設置賬戶,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相同的商品房歸類計入同一賬戶。銷售成本按單元設置賬戶的房號直接對號入座結轉,按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歸類設戶的,可按銷售面積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得出銷售成本。這種方法的缺點是結轉工作量較大,但遵循了一貫性原則,提供信息可靠及時,并能將結轉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適用于一般房地產開發企業。
2.3擴大信息披露內容,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我國的會計制度的缺陷集中表現對沒有對新出現的會計業務做出規定,對某些經濟業務和事項的核算不明確或不科學。正是由于應用會計科目不合理及使用上的串項等一系列的會計核算不規范造成了房地產行業成本不實,會計信息失實,收入、支出和結余虛假。我國目前的《會計法》的規定尚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會計法》中只規定了違法人員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沒有規定民事責任,降低了違法人員承擔巨大成本的風險。此外,對會計人員的獎勵和保護的法規還不明確。房地產行業的會計人員在違背單位、個人利益而遵守《會計法》要求時,國家要從法律上給予保護。如果缺少這方面的保護,很容易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房地產行業的監督機制可分為內部監督機制與內部監督機制兩種。第一,房地產行業的內部監督有一定的局限性。房地產的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決策者,但是會計負責人又是由決策者直接聘任的,會計人員的薪酬也是由決策者直接決定的。也就是說,會計工作某種程度上是在為企業的決策者服務,隨著決策者的意志而變化。所以,不少房地產企業的會計信息失真,沒有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第二,房地產行業的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機制也不健全。目前,房地產行業的外部監督還是由房地產行業的主管部門實現的,而主管部門往往考慮到的是本部門的利益,對其下屬的房地產行業采取保護的態度,不能夠很好地監督。第三,一些社會中介機構彼此間進行不正當的競爭,或者是一些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平差,出具虛假的會計驗證報告。這就使有些會計信息即使被確認了但仍缺乏真實性。
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的逐步完善,新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不斷,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目前適用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房地產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等,如何在門類眾多的制度、準則、規定之下,結合企業自身特點,改進現有會計核算方法,更好地發揮會計職能,是會計人員的職責。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目前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方法。
1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1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的復雜性
房地產商品的銷售包括兩種,一種是自行開發并銷售,另一種是事先與買方簽訂合同,按合同要求進行開發。對于后者,應按照建造合同的標準進行收入的確認。而對于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商品,由于其開發的周期較長,耗資巨大,其商品具有較高的價值性。這些特點決定了房地產商品銷售往往采用預售、分期收款銷售等多種銷售方式。房地產商品銷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預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在此基礎上,一般要經過簽訂預售合同并預收房款、簽訂正式銷售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買方驗收確認、收取房款、辦理產權過戶等銷售環節。因此,房地產收入的確認同其它的生產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以結算賬單提交買方并得到認可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標準,該規定比較簡單,宜于實際工作中的操作,但沒有反映銷售的實質,理論上不夠合理;《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規定以風險和報酬的實質轉移作為收入確認的標準,理論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在會計實務中如何運用這一標準則比較混亂,核心問題在于應在哪一環節確認為收入,其分歧的焦點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
1.2 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成本與售價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生產周期較長,開發項目從獲得土地并開發完成到確認收入短則1~2年,長則4~5年,必然使得企業投入產出比例呈階段性不合理;在項目建設期內大量投入資金,并發生大量費用計入當期;由于項目尚未完工,即使開發產品已預售完畢,其預售款項也無法確認為收入,其結果是為配比原則的應用造成了困難。
其次,房地產開發商品的成本載體是整個建設工程,而銷售則是按樓層或戶型為單位,這樣就造成單個樓層或戶型的售價明顯與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結構的房屋,低層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層建筑施工成本,但銷售時低層售價卻高于高層售價;又如“丁字形”樓房雖然同樓層成本一樣,由于朝向不同,其售價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結轉方法是:按當期竣工后的核算對象的總成本除以總開發建筑面積,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然后再乘以銷售面積得出本期銷售成本。這樣均攤計算的結果沒有考慮房屋樓層、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經營成果不具有真實性。
1.3 收益評價指標不能真實反映企業業績
房地產企業投入產出周期具有較強的特殊性,表現在會計年報中往往是業績波動較大——項目建設期內業績不佳,驗收售出后,大量預收款確認為收入,期間間隔在一個會計期內還好,但一個項目往往要跨4、5個會計期,故不適用一般的公司業績評價指標,如凈利潤指標就不能正確、客觀、全面地反映其真實經營情況,尤其是上市公司,極可能誤導投資者。一個經營情況很好的開發公司,其凈利潤可能很小甚至是負數,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預售情況,現金流狀況極佳,有很強的盈利能力。同理一個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機四伏:面臨著因施工質量導致的巨額賠償,大筆銀行貸款到期而無力償還,尚未結清的擔保金,由于市政規劃調整,地價變化導致的土地風險等等;故此,評價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績,千萬不要以指標論好壞,應透過指標看實質,看其資質信譽、實力、現金流量、資產質量,還有更重要的表外風險等等。當然,這有賴于我們會計界同仁對會計信息的真實反映與充分披露。
2 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規范的對策
2.1 正確確定和應用收入確認標準
房地產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應符合兩個標準,即法律標準和專業標淮。
(1)法律標準。法律標淮是指我國相關法規中規定的房地產銷售必須符合的條件或標淮:如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進行投資開發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買賣。凡是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即使房地產商品已經開發完畢,甚至取得了相關報酬,并轉移了風險,也不能作為收入予以確認。法律標淮是專業標準的前提條件。
(2)專業標準。專業標準是指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規定的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標淮,即收入確認的4個必要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企業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上述規定中,收入確認以風險和報酬實質的轉移為標準,理論上比較合理,但由于房地產業銷售方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為實際工作中收入確認帶來了困難。
筆者認為,房地產銷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預先銷售行為,不論是否收取了款項,均不屬于實際發生的銷售業務。因此,簽訂預售合同并收取預收貨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作為銷售實現依據;簽訂正式房屋銷售合同則如同一般工商企業產品銷售合同一樣,從法律意義上講也只是一種合約,房屋未經買方驗收認可,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給買方,不符《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有關規定,故也不能確認收入;購買方取得商品房產權證的環節較為特殊,盡管房地產商品最終是以產權證上權利人主體的更替為所有權變更的主要標志,但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前根據規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并辦理領取預售許可證、在工程獲得有關部門竣工驗收領取銷售許可證、簽訂正式房屋銷售合同,并向客戶收取房款、交付買主辦理入住手續的情況后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且產權證的辦理涉及到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辦妥產權證書的時間并非開發企業所能控制。如果此時確認收入,會導致收入滯后,同樣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所以,盡管房屋產權證書是房屋所有權的標志,但并非是確認收入的必要條件。
2.2 引入計劃銷售價格的概念,使銷售收入與成本配比
建議引入計劃銷售價格的概念,解決銷售成本結轉錯位,與銷售收入不配比這一特殊問題。即當開發的房屋達到可銷售狀態時,企業根據成本、市場、地段、樓層、朝向等因素制定一個計劃銷售價格,作為成本分配標準。
(1)實際售價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兩個月按實際售價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等于季末銷售成木的方法調整。具體操作順序是:分類明細賬按開、竣工時間相同或相近且一并辦理決算的項目設置賬戶,在此分類明細賬基礎上,再按計劃價格相同的房屋分類設戶,價格不同的分別設置。季度前兩個月可按分類明細賬結轉成本,即按分類明細賬記載的當月實際銷售額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率得出當期成本結轉數,對銷售房屋只登記數量,待季末將未銷售房的計劃售價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擠的方法結出銷售成本。這種方法適用于開發規模較大的房地產企業,優點是可以減少工作量,缺點是季度前兩個月受房價影響會產生一定誤差,且不能及時、準確提供較詳細的成本資料。
(2)計劃售價成本率法,就是始終按計劃售價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率進行結轉。只要是開發建設工程已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樓棟、樓層、單元予以確定,甚至可以計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因此可以按單元設置賬戶,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相同的商品房歸類計入同一賬戶。銷售成本按單元設置賬戶的房號直接對號入座結轉,按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歸類設戶的,可按銷售面積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得出銷售成本。這種方法的缺點是結轉工作量較大,但遵循了一貫性原則,提供信息可靠及時,并能將結轉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適用于一般房地產開發企業。
2.3 擴大信息披露內容,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學生姓名學號
題目
選題類型理論型選題來源自選項目
一、【選題的背景和意義】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對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及其會計實務處理都作了具體規定,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其中,對于借款費用可予以資本化的借款的范圍及開始、暫停和停止資本化的時間,也都有嚴格的規定。同時,對允許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及借款費用的披露也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國際會計準則》中關于借款費用及其資本化的相關規定,與我國會計制度中的規定有些差異,尤其是在允許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的范圍上,我國比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要窄。在對我國相關規定的了解過程中,發現了許多不足之處。針對發現的問題,對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提出改進建議。
在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是不可避免的。借款所產生的費用包括借款的利息、溢折價的攤銷、因借款發生的手續費等輔助費用、外匯借款的匯兌差額等。借款費用的處理方法有兩種:一是于發生時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二是予以資本化。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是指將借款費用直接計入所購建設資產的價值,在財務報表中作為購置資產的歷史成本的一部分。本文主要對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方法及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
二、【已研讀的有關文獻資料】
孟辛.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n].中國稅務報,xx.
陳炳輝、單惟婷.企業財務管理學[m].中國金融出版社,xx.
楊鈺.借款費用新舊會計準則之比較[j].財會月刊,xx.[4]鐘國昌.關于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探討[j].理財廣場,xx-08-15.
安保榮.財務管理教程[m].立信會計出版社,xx-09-17.
左春燕.對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思考[j].林業財務與會計,xx.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xx[m].經濟出版社,xx.
三、【主要內容和預期目標】
(一)主要內容
(1)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概念、范圍及確定條件
(2)對中外借款費用資本化和新舊借款費用資本化
(二)預期目標
(1)具體分析我國借款費用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2)提出完善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對策
四、【擬采用的方法、步驟】本文采用文獻研究法,經過大量的信息收集對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情況進行分析,探討了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現狀,找出了其發展的意義和存在弊端,為提出解決方案積攢資料,
開題報告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本文同時采用了歸納分析法,從國內外對借款費用資本化處理的對比中,分析歸納出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存在的問題和成因,對此提出合理有效的改善措施。
第一部分:緒論。說明本論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義、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借款費用資本化基本理論綜述。闡明與借款費用資本化有關的概念、確定的條件及實施的范圍等,以此作為研究的出發點。
第三部分:通過對中外借款費用資本化和新舊借款費用資本化進行探討,其中重點針對房地產開發中借款費用的資本化進行探討,來分析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存在的問題并探討其成因。
第四部分:對解決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存在問題的對策進行深層次挖掘,進一步借鑒國外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經驗和成果,并輔之以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總結全文。
五、【總體安排與進度】
第一階段:2月23日前完成開題報告
第二階段:3月底完成論文大綱
第三階段:4月份進行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四階段:5月份徹底完成初稿
第五階段:5月份底定稿
第六階段:6月份答辯
學生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