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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和作用,表現為:第一,有利于轉移、分散企業風險,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以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面對巨額賠付,企業因資力有限往往會向法院申請破產,最終普通債權清零,企業轟然倒下。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企業能以參保的形式將行業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通過承保、再保險形式分散風險。保險人對參保企業要進行承保前的調研審核,承保后的監督管理,促使被保險人在法律的強制性約束下嚴格按照保險條款的要求依法生產、銷售安全食品,強化承擔起應負的社會責任。第二,可使消費者得到及時、合理的經濟補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益。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對食品行業企業設定強制性的投保義務,當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無論參保企業是否有足夠的賠償能力,保險公司必須通過保險的經濟補償手段,在第一時間對事故中的弱勢群體的損失進行及時、合理賠付[2]。甚至消費者可以改變以前的“被動”而主動向保險公司請求賠付,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第三,有利于緩解政府的社會壓力,增強食品安全問題監管效力。一般情況下,當企業無法承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賠付后果時,政府為了穩定社會,經常頂著巨大的壓力充當企業的買單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正式綜合調動市場規律“看不見的手”和政府干預“看得見的手”,來共同分擔、解決問題[3]。政府可將承擔的巨大風險和壓力轉化給保險公司,政府在對食品行業監管的同時,保險公司也對被保險人進行非行政的監管,強化了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提高了事故的解決效率,穩定了社會。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惠民工程,除以上3個方面的意義和作用外,還有利于促進食品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有利于豐富保險市場,增加保險業新的業務增長點等。
2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可行性
2.1法律基礎
第一,現行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空間。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钡?2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薄肚謾嘭熑畏ā返?7條等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薄耙虍a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庇纱丝梢?,我國對生產者采取嚴格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銷售者采取過錯責任,且都存在懲罰性賠償的風險,食品行業企業背負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和索賠風險,對分散風險的訴求呼之欲出。而上述情況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介入契機和法律空間。第二,政府的支持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開辦優化了政策環境。2012年7月《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的要求;2013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又提出“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要求;2013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明確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梢?,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順利落實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一些地區已經開始摸索著進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試點,如江西、四川等。
2.2理論基礎
第一,在保險市場上,存在著逆向選擇問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中,保險購買者對自身的食品安全狀況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保險公司卻對此了解甚少。在這種投保方和承包方信息不對稱情況下,食品生產、銷售存在潛在安全隱患的高風險者就會有很強的動機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而當投保者大多由這種高風險者組成時,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用就會大幅度上升,很有可能會超過之前按食品安全平均風險率計收的保費。為了防止成本的增加超過收益,保險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險的費率,而那些食品安全低風險者將會逐漸退出投保者隊伍。如此,保險公司將得到一批“逆向選擇”得來的投保者,“選擇”出來的是讓保險公司承受很大賠付壓力的群體。這就要求變“自愿”為“強制”,通過強制性的手段將所有符合條件的食品行業企業納入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體系之內,實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避免逆向選擇現象的發生。第二,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召喚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即股東以投入資本為限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這能夠為企業規避投資風險,但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卻容易使企業推脫應負的社會責任。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使得食品行業企業不得不投保,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有保險人為企業分擔風險、賠付保險金,受害人也得到合理的賠償。第三,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正外部性是堅實的理論支撐?!巴獠啃浴弊鳛榻洕鷮W的一個概念,是指經濟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出現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不一致的情況,有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之分[4]。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具有正外部性效應,面對食品安全事故時,在降低生產者、銷售者損失的同時,也有正面的社會影響,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因企業規模小、抗風險能力低、風險防范意識差等弊端而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2.3實踐基礎
第一,交強險等責任險的成功實踐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提供了借鑒。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67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6條等規定,相應的行業主體和車船所有人應當投保責任保險。另外一些特殊職業也在逐漸嘗試責任保險,如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其中運行的較成功的是交強險。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了《交強險條例》,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630號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在交強險多年的運行中,保險公司已經積累了很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合理厘定保險費率、設計保險產品、設定賠付方式和額度等[5]。尤其是從2007年以來,我國交強險終于實現全行業扭虧轉盈,個中成功經驗對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很好的借鑒。第二,少數食品安全責任險的設立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我國一些保險公司早已經涉足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人保財險、長安責任、華安財險等十幾家保險公司,在食品生產、加工、銷售、消費各環節上進行了多年積極地探索,已開發保險產品30余款。如江蘇長安責任保險2012年在江蘇省內率先推行流通領域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開了江蘇省食品流通領域經營企業參?!笆称钒踩熑坞U”的先河,首批20家經營戶與長安責任保險公司簽訂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單》。由食品流通領域經營企業投保并繳納保險費,主要承擔該企業由于疏忽和過失導致消費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予以補償[6]。保險公司開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經驗為設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供了參考。
3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框架體系
為避免交強險的經營困境,應對不同地區、不同規模、不同性質的被保險人合理設計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險產品、責任范圍、免責范圍、保險費率、賠付方式和額度等。
3.1保險主體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的一種,要求食品行業主體必須投保,相關保險人必須承保,投保方有投保的法定義務,保險人有不得拒保的義務,雙方之間大的關系由法律直接規定。
3.1.1保險人?;趶娭菩允称钒踩熑伪kU制度的特殊性和專業性,保險人資格也需進行綜合評估。應優先選擇償付能力強、賠款準備金充足、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保險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經成功實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保險人承保前需對被保險人進行調查、評估,承包后還需對投保食品企業進行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3.1.2被保險人。總的來說,被保險人主要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或餐飲服務的企業。而我國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分布范圍廣、層次多、差異大,應多角度的劃分被保險人,對其進行有區別的承保和管理。
3.2保險客體———食品
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對保險客體———食品的判斷和選擇直接關系到該制度的實現程度及實施效果,而當前食品種類和生產形式日趨多樣化,如流通量的日常食品、工藝復雜風險高的食品,現場制作的即時性食品等,需分類標識保險情況,方便消費者依據外包裝標識判斷該食品的參保情況和安全現狀。
3.3保險產品
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具有代表性的保險公司深入食品市場調研,對于不同經營規模、不同食品種類的企業,按其特征和需要開發合理的保險產品,制定能被各種投保企業接受的保單條款,經由保監會審批后實行。
3.4保險費率
科學設計保險費率,保證保險人能集中足夠的資金應對各種事故,又要在合理范圍內預防損害發生。根據投保企業產品、規模、銷售額、承受風險能力等設定不同的費率,也可設計保險費獎懲條款,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參考企業安全事故率實行梯級費率,形成浮動費率。
3.5責任范圍和責任免除范圍
3.5.1責任范圍。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經營場所生產或銷售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雜異物,從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7](不包括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害);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或其他事先條款中注明的,保險人賠償條款約定的費用。
3.5.2責任免除范圍。保險人責任免除范圍主要包括戰爭或社會動亂、自然災害、放射性污染、已發生的保險事故、投保人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被保險人在合同列明之外的場所生產、銷售食品[8]等。
3.6保險金賠付和賠償限額
3.6.1保險金賠付。當被保險人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事故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保險人可依法主動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當保險人未主動賠償,或者被保險人怠于請求保險人賠償時,第三人有權在保險金承擔范圍內依法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予賠償。
3.6.2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按照與被保險人約定的對發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最高額度。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人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合同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保險人對每人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在保期內,無論多少次事故,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4建立推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4.1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推行方式
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主要有2種具體方式:一是修訂新《食品安全法》,將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列入其中;二是單獨立法,參考現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嘗試制定《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條例》[9]。
4.2循序漸進試點推進
基于不同地區、不同食品行業的發展存在差異,在同一時間普遍推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可操作性較低。應選取一些消費者比較關注的食品行業率先試點,如食堂餐飲、奶制品等,采用半強制性地循序漸進法,在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有選擇性地推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4.3政府政策扶持及業務指導政府應利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手段對參與投保的食品企業進行政策扶持和激勵,降低參保企業成本的同時也間接減少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從而能提高企業投保和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保險監管部門應對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服務進行業務指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與保險公司通力合作,共同監管投保食品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
4.4保險業切實發揮行業優勢
首先,保險業對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應持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的職能;其次,應加強保險業務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不定期抽查參保企業,對于違背合約要求的企業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如增加保險費率、減少賠付額度等;另外,簡化理賠程序,加快理賠進度,及時對消費者的損失進行合理賠付。
4.5被保險人提高投保意識
加強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在食品企業和消費者中的宣傳,使食品企業意識到這一項強制性的制度實質上有利于企業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頻率,分散企業潛在的風險。而消費者能夠知悉這項保險制度,在相關權益受損時,能積極、有效爭取應得的賠償。
二、研究生安全管理研究意義
學校作為廣大研究生一個重要的學習、生活和活動的陣地,對研究生各方面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用。學校有關部門及老師等通過對研究生校園安全管理的不斷深入研究,將是維護校園穩定的重要路徑,同時有利于培養研究生優秀的自身素質。因此,科學地進行安全教育與管理廣大研究生,對于促進廣大研究生成人成才,形成正確的安全觀有重要價值,也能有力的保障社會和校園穩定。加強研究生的安全教育與管理,不僅能提高整個國民安全意識,從而進一步提高整個社會安全水平。安全穩定工作是高校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學校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研究生安全教育與管理的強化,促進和諧文明校園的構建。因此,筆者在此可以這么總結,加強研究生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是高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素質教育培養的需要,是整個校園安全形勢發展的新要求。
三、研究生安全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人身和財產安全問題
人身安全是指個人的生命、健康、行動等與人的身體直接相關的方面都平安健康,不發生什么事故意外。研究生人身安全是指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這也是學校安全管理所面臨的主要問題。研究生除面臨著人身安全問題外,還會面臨著財產安全問題。當下,在學校所發生的研究生盜竊案件頻發,是財產安全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大學盜竊案件是指以研究生的財物為主要作案目標,采取各種手段進行非法行竊。
(二)消防安全問題
在學校校園內,防火等消防安全也是不容忽視的重中之重,一旦出現或者發生,后果將不堪設想。學生宿舍哄著公寓是廣大研究生休息、生活、學習的公共場所,研究生在這里度過大部分時間時間。只有做好研究生自救教育管理和宿舍火災隱患預防,才能更好的維護校園安全,從最源頭杜絕火災發生、減少甚至避免人身傷亡以及財產損失。因此,強化校園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對整個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意義。
(三)食品安全問題
食品安全問題是當今世界上人們所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每年因食用不安全的食品而致使數億人患病,造成許多人死亡,因此,食品安全已成為全球公眾健康優先考慮的問題。特別是在高校食品安全不僅涉及到研究生的身體健康,還關系到高校的威望和社會的穩定。這些年,學校食品安全警鐘一次次敲響,振聾發聵,讓人心寒。
(四)網絡安全問題
隨著信息傳輸技術的發展和我國信息網絡建設力度的加大,互聯網越來越普及,已經成為校園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互聯網引發的校園安全問題已經成為校園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安全問題。尤其對于需要學術創作的廣大研究生來說,網絡已經離不開自己的日常工作學習需要,網絡安全事關整個研究生的校園安全管理。上網成癮本身對研究生來說,就是妨礙或破壞研究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不安全因素,而且可能會導致學生誤入犯罪的歧途。
(五)心理健康問題
當今時代隨著社會的不斷快速高節奏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社會競爭也日趨嚴重激烈。面對緊張激烈的社會競爭大環境,許多研究生可能會不適應這種情況,并由此產生嚴重的心理障礙問題,導致產生心理各種問題糾結?,F在研究生正處于人數中的重要時期,面臨許多選擇和問題,難免會產生各種情緒化反應,導致心理障礙等問題。因此,關注廣大研究生心理健康問題已刻不容緩。
四、研究生安全教育與管理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領導對安全管理重視程度不夠
雖然大家都知道安全管理很重要,但是目前學校有關領導不重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安全問題是一個隱性問題,一般不會發生。但是,我們卻忘了,安全問題一旦發生,其產生的后果將很嚴重,不堪設想。學校某些領導對校園安全問題不重視,主要體現一下幾個方面:只知道事故發生后再去抓一抓,缺乏長效機制,許多學校對安全管理只停留在一些表面形式,高校在安全教育與管理的方式簡單,各種安全措施和安全設施都不完善,學校投入給安全方面的實在是較少,這將會影響到整個校園的安全穩定維護,不利于校園安全管理工作。
(二)學校思政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目前,一些學校只重視學生的知識教育,嚴重忽略了對于安全管理教育,更是疏于管理工作。學校老師只注重學生的學習情況,嚴重忽略了對于廣大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導致研究社的思想產生偏差,不會注意安全的重要性,嚴重偏離了對安全的重視程度,導致嚴重安全問題發生。所有這一些問題,都會對了研究生安全意識產生嚴重影響,導致意識偏差的存在,從而可能會引發各種不安全因素的出現。
(三)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目前,在研究生安全管理上,管理者與廣大研究生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研究生很少參與管理制度制定和實施,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研究缺乏科學性和人性化,沒有認真的聽取廣大研究生的意見,嚴重忽略的廣大研究生的看法,以偏概全,不能有效全面的制定出安全管理規章。因此,筆者在此認為,思政教育工作者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者都應該認真的聽取廣大研究生意見,以事實為根據并且以法律為依據,以身作則把校園安全工作落實到位,努力全面有效做好廣大研究生的校園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安全基礎設施的不健全
大學校園基礎設施問題也是以校園安全一個很重要起決定性的方面,大學校園各種場所都潛在火災隱患,其中研究生宿舍是高校重點防火安全部位。宿舍是廣研究生休息、生活、學習的綜合場所,學生主要活動范圍和時間都在這里度過,并且當前學生人數增多而學校基礎條件設施沒有跟進增長。空間范圍仍然有限,電腦、電視等各種學習和生活用品增多,容易引發火情的不利因素也隨著增多。一些公共場所人員更多密度更大,還有其他一你發火災的可能因素,都可能導致校園安全問題的引發。
(五)研究生自身對安全意識不足
在安全問題上,部分研究生錯誤認為自己不發生事及事情不發生在自己身上就行,研究生安全意識遠沒有上升到大安全觀的層面。研究生在安全教育的過程中缺乏責任感和緊迫研究生感。加上他們缺乏社會生活經驗和辨別是非能力,這樣的安全意識,使得部分做事急于求成、做事不思考不加選擇,很容易引發自已不安全或他人不安全。研究生社會經驗少,思想單純,安全意識差,容易掉以輕心成為被侵害對象。這也是目前研究生安全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研究生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對策
(一)改善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
要改革完善安全責任制度,有效維護保障安全責任書的簽訂,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做到每個安全責任人都能盡到自己職責。要明確研究生安全掛脖能力老師的各項職責和責任,讓廣大教職工都能明白自己的任務,有效落實自己的責任,層層把關保障校園安全。要根據安全職責崗位需要,把相關人員職責和安全教育與管理責任情況納入年度考核中去。對研究生進行安全教育與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系統的工程,高校的領導和老師都有義務、有責任去做好這項工作,做到扎扎實實。作為小院的安全保衛部門和管理部門,應該抓實抓細,互相配合好,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二)加強研究生安全常規化教育
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常規化的積極推進,落實好研究生安全教育,改變以往到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隱患時再去強調重視的作法,爭取做到常規化、經?;恼麄€學校安全管理的重點出發,強調大局,各方面兼顧,認真有效維護好校園安全建設發展。同時就要從一開學就開始,全方位、全時段的教育宣傳廣大研究生,從根本上全面宣傳到位,讓廣大研究生形成一種思想意識,對于自己人參、財產等各方面都要有安全防范意識。要多引導、宣傳、鼓勵廣大研究生要有自我防范意識,要有防微杜漸觀念。切實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研究生教育,從思想上提高研究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價值判斷的水平,增強社會適應能力,這才是搞好學生安全工作的根本。
(三)制定應急事件處理預案
應急預案是經過一定程序制定的處理突發事件的事先方案(預案),是建立統一、高效、權威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體系的基礎。學校學校應該做好各種演練準備工作,從各方面思想上、認識上以及現場準備上,切實做好有效預防,而不僅僅是紙面上的形式。當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時,學校的老師和同學對于事故的突發性缺乏應急性,心理等各方面都難以應對這種局面,手無足措,心慌意亂,因此,學校應該提前做好這方面的工作,讓廣大師生有所準備、有所預防,做到萬無一失。對可能出現的危機,學校首先應建立危機心理預警機制,其目的是為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對危機的發生起預報作用;其次,要是只專門的協調處理機構,統一安排組織協調,有效地控制住場面,保障最基本的安全;再次,學校制定出一條安全信息預警機制,一旦出現意外險情,廣大學生能夠在第一時間互相通知或者得到警告,及時梳理,分散相安全地帶,有利于整個事態的穩定。學校有必要從大局出發,組織制定出可行性、操作性和時效性的體系方案,一旦發生事故,快速啟動有效地應急預案,把可能有的各種損失都要降到最低的限度。
在設計電力工程項目時,應該先了解電力市場的基本需求,通過分析項目地點和施工的可行性,確定項目實施的效益。此外,應該完善項目計劃的施工任務書,使其能夠滿足投資環境和國家規劃要求。而且設計出來的施工方案必須對其具體的施工技術、工藝和程序進行嚴格的審核。
1.2嚴格管理施工環節質量
1.2.1加強對施工材料質量的控制
一方面,要安排專門的施工材料采購部門和人員,這樣可以提高材料采購質量,嚴把采購關;另一方面,在施工環節,做好材料的存放、儲存和使用管理工作,并根據有關要求做好材料的測試和試驗工作,為電力工程的安全、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1.2.2加強過程監控
確保工程質量要科學計劃和妥善安排工程監理,確保監控的整體性和全程性。從施工前的方案審查、圖紙會審,到施工中的材料進場、工序驗收、現場管理,再到竣工階段的質量檢查驗收,都必須有明確的目標、計劃、要求和具體措施。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電力工程施工質檢機構,完善質檢制度,并加大制度執行力度,采用精細化管理,科學處理好質量安全管理與進度控制之間的關系。
1.2.3對變更方案的管理
電力工程規模有大有小,在工程施工前,都會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來設計相應的方案。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要求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方案進行。但是,在電力工程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卻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因素,這會對工程的順利實施產生一定的影響。解決這類問題的關鍵就是在于對方案的變更和調整,而對變更方案的質量控制也成為電力工程質量控制的關鍵任務之一,必須切實解決電力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問題,同時在方案變更時要對其進行多次審核,確保方案的合理性、完善性之后,再將其投入到施工中,避免施工方案變更過程中存在漏洞,進而對工程的的質量、進度等造成影響。
1.3嚴格管理
竣工環節質量電力工程竣工以后,就進入竣工驗收管理。這一階段需要重點檢查電力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情況,還需要整理、分析和保存相關的施工資料、圖紙等文件。項目質量控制人員應該對每一項施工項目中的質量進行檢查與研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電力工程項目的質量符合標準,通過掌控施工實際情況,為日后電力工程的整修與維護提供保障。
2電力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措施
2.1建立與完善安全體制建立與完善安全體制
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①要對電力工程的安全生產和管理機制進行完善。一般來說,需要具有三級安全監督機制作保障,而且,在電力工程中,還要做到動態化的安全管理,從工程項目的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到驗收階段,都要加強安全管理。②需要不斷優化施工現場的操作流程,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品使用制度,嚴格并科學地運用安全防護用品,進而確保生產過程中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③為了有效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還需要建立和增加各種安全防護設施,例如在施工現場或者危險處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④要嚴格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巡視和檢查,主要對生產各環節,尤其是隱蔽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如果在檢查的過程中遇到安全隱患,就要及時進行整改。對于那些不遵守安全規定的人員,要采取懲罰措施,進而提高人們的安全意識。⑤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個人。這樣有利于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提高安全管理的效果。對于順利完成安全考核指標的人員,要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沒有完成安全指標的人員,要給予一定的處罰,形成一種激勵機制,鼓勵工作人員進一步做好安全管理。
2.2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素質
只有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了,才能提高整體安全管理水平。因此,在電力工程中,要不斷提高項目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措施來提高人員的安全意識:①加強安全知識培訓。向員工講授與電力工程有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并通過一些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來警示工作人員。同時,還要講授一些安全知識和安全防護技術,提高工程項目參與人員的安全技能水平。②項目中間涉及到的人員很多,有管理人員、一線操作人員等,因此需要根據他們的工作范疇開展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內容。這樣不僅可以增強培訓的針對性,還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根據筆者的工作經驗,公司在開展了安全培訓以后,人們的安全意識明顯增強了,安全技能也提高了,工程項目的中安全事故大大降低。
2.3嚴格安全檢查監督要想有效加強安全管理
必須有配套的監督監管制度。其中,有良好效果的措施就是開展全面、定期的安全大檢查和不定期的安全抽查,這不僅是對施工情況的一次檢查,還能對工作人員起到督促和促進作用,使他們時刻銘記安全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安全檢查必須具有全面性和全員性,而且要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檢查,對于查到的問題,要及時解決,尤其是一些一筆工程、安全薄弱環節、危險點,要加大安全檢查的力度。
2.4危險點分析與預控
雖然電力工程施工現場存在很多的安全隱患,但并不是所有的風險都是未知的,一些危險點通過分析是可以被發現的,因此應該加強對危險點分析與預控,做到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只有發現了危險點,才能采取相對應的預控措施,未雨綢繆,及時地把安全隱患消除,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證券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是任何國家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時都會遇到的問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規模的發展,證券發行和交易涉及的各方之間的證券糾紛也越來越多。中國加入WTO之后,涉外證券糾紛也會不斷出現。如何更好地解決證券糾紛,開辟更多的解決爭議的渠道,是我國證券市場規范與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我們認為,商事仲裁的特征非常適合于證券糾紛的特點,用商事仲裁解決證券糾紛是一種有效的方式。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生事物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以后逐漸發展起來的。相比之下,證券仲裁的發展卻較為緩慢,到目前為止,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仲裁案件不足20件,其他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則更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證券業內未形成仲裁的氛圍,在絕大多數的證券發行和交易關系中事先沒有仲裁協議的安排。證券仲裁發展緩慢的局面會產生如下問題:第一,未能充分利用證券專家的資源,不利于證券糾紛專業化審理的發展需求;第二,不能適應證券業內按自由意愿解決糾紛的實際需要;第三,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化和國際化的發展趨勢;第四,增加了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壓力。由于解決爭議途徑單一,大量案件涌向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受案數量,使相對有限的司法資源承受重負。
因此,在證券市場發展的新形勢下,應大力開展推進證券仲裁的工作。我國仲裁發展的歷史證明,行業內注重借鑒國際經驗和注重對仲裁的宣傳和倡導,是有關合同仲裁發展快的主要原因。例如,在我國涉外貿易領域,有關部門比較重視借鑒國際慣例,在國際購銷合同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倡導商事仲裁制度,從而形成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示范文本,被業內廣泛地使用。在工程承包和商品房買賣領域,業內有關機構推薦的含有仲裁選擇條款的合同范本,在業內的適用范圍也越來越廣,從而促成很多選擇仲裁的合同的簽訂。在國際證券領域,證券仲裁的發展已經成為解決證券糾紛的重要方式。美國證券仲裁歷史證明,在設計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結構時,有關機構在交易所的章程中規定仲裁體制,從而極大地推進了美國證券仲裁的發展。
仲裁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基礎,這是仲裁的性質所決定的。問題在于,在新興的證券市場上,市場主體對于采用仲裁來解決證券糾紛這一有效的方式并不熟悉,在此背景下,采用適當指引的方式是必要的。如1994年10月11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發字1994139號文的形式了《關于證券爭議仲裁協議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它們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應采取仲裁方式加以解決。這種推薦和指引曾在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新的形勢下,此項工作應當進一步加強。為此,我們建議有關部門擬定“證券仲裁協議示范條款”,在證券業內的合同關系中加以推薦適用。這個仲裁條款可以擬定為:“凡是與本合同的解釋和執行有關的任何糾紛應提交XX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和證券仲裁示范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p>
我們認為,設計中國證券糾紛的仲裁體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第一,在業內加強仲裁的宣傳和普及工作,使人們了解仲裁的功能及其對解決證券糾紛的切實作用;第二,在業內努力推進仲裁工作,擬定示范性的“證券仲裁條款”,倡導在有關合同中規定這種仲裁條款;第三,組織力量擬定示范仲裁規則,倡導人們在適用仲裁時加以選用;第四,向業內介紹和推薦經驗豐富和制度完善的仲裁委員會,為業內挑選仲裁委員會提供指導意見;第五,在上?;蛏钲谧C券交易所進行會員制的仲裁委員會的試點工作,用行業內部的仲裁實驗拓展靈活多樣的仲裁模式,為今后仲裁法的修改提供實踐經驗。
二、證券糾紛仲裁的范圍
將證券糾紛提交仲裁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吨俨梅ā返诙l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證券糾紛主要是證券市場上平等主體之間所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進一步說,就其主體而言,證券糾紛仲裁的受理范圍可以是證券經營機構之間、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發行人或投資者之間以及證券投資者與證券發行人之間因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的發行或交易而引起的合同和非合同爭議。
業內人士普遍關注的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所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能否進行仲裁的問題,我們認為關鍵是看爭議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書面仲裁協議。對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轄的范圍來說,只要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就可以仲裁。
三、證券糾紛仲裁機構的選擇
根據《仲裁法》以及證券仲裁的實踐,我們認為,一般而言,凡是依據《仲裁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都可以承擔證券仲裁工作。但鑒于證券糾紛仲裁的復雜性和社會影響程度,在推進證券仲裁的過程中,由國家有關部門和證券業有關機構采取試點和推薦的方式來選擇有關仲裁委員會先行承擔證券仲裁工作,是必要和可行的。我們建議,在選擇和推薦證券糾紛仲裁機構方面,有四種方案可供選擇:
一是選擇一些中心城市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證券仲裁的試點工作。根據《仲裁法》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在“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共有166家,分布在全國29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內。如果由各地的仲裁委員會承擔證券糾紛仲裁的工作,有利的方面是方便爭議主體,并為證券糾紛仲裁提供了有效的網絡。而不利的方面是,各地仲裁委員會尚缺乏處理證券糾紛仲裁的經驗,不能提供足夠數量的精通證券業務的專業仲裁員以及在處理爭議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等問題??紤]到各地仲裁委員會的現狀,我們認為,在現階段仍應選擇條件相對成熟的中心城市的仲裁委員會,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仲裁委員會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做試點,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加以推廣。我們認為,這一方案比較穩妥且易操作:(1)這些試點單位具有設立較早、專業人員相對集中、仲裁經驗豐富、機構設置完備等優勢;(2)這些試點單位的分布較為合理,方便當事人的仲裁活動。
二是推薦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現階段證券仲裁的主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名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于國際、涉外或國內的契約及非契涉性的經濟貿易爭議的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從1993年起,大陸與香港訂立的關于采用仲裁作為解決H股股東為一方當事人的爭議的協議中,該會被指定為大陸方的仲裁機構。1994年8月26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了證委發199420號《關于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證券爭議仲裁機構的通知》中,指定該會為證券爭議的機構。隨后,該會制定了《證券仲裁員名冊》,聘請了62名證券專業人士為仲裁員,負責審理證券爭議。近年來,該會受理并審結了一些涉及股票爭議和國債回購等爭議的案件,積累了解決證券爭議的經驗。我們認為,這一方案的可取之處在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歷史悠久、經驗豐富、國際國內富有盛譽。但不足之處在于,當事人參與仲裁活動可能存在路途距離較遠和成本相對較高的問題。
三是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行業內證券仲裁部,負責其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的證券糾紛仲裁。美國就采取了類似的做法,由證券交易所設立證券仲裁部,來負責其會員之間所發生的證券糾紛的仲裁。這種仲裁模式屬于行業內部仲裁,可以在證券交易所章程中規定設立仲裁機構的內容和會員之間發生糾紛由該機構進行仲裁的相關條款。該機構的仲裁裁決由證券交易所依照章程中所規定的內部約束機制來督促執行。這種仲裁模式有國際上的經驗可循,可以為今后《仲裁法》的修改積累經驗。
四是由上述方案一提及的試點仲裁委員會與中國證券業協會及其相關分會合作進行證券仲裁工作。這些試點的仲裁委員會都有比較完善的組織機構和豐富的仲裁經驗。中國證券業協會有其會員網絡和強大的證券專業人才庫,同時,由于協會對會員有一定的約束職能,有助于敦促會員自覺履行仲裁裁決。這種合作的方式是,由仲裁委員會提供組織機構和仲裁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向其會員單位提供指引,制定并推薦可選擇的格式合同,指導其會員選擇適用。同時,向仲裁委員會推薦證券仲裁員。這種專業和行業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推進證券仲裁事業的發展,而且可以提高證券仲裁的和解率以及仲裁裁決的自動履行率。
綜上,我們認為,方案四應當成為證券糾紛仲裁機構選擇的首推方案;而方案三推薦的行業內部仲裁,可以作為完善我國仲裁制度的有益探索。
四、證券糾紛仲裁對仲裁規則的特殊要求
雖然證券糾紛主要是民商事的糾紛,具有民商事糾紛的一般特性,但證券糾紛因證券市場固有的特點使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證券糾紛仲裁對仲裁規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為此,我們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符合證券糾紛特點的《證券仲裁示范規則》,在業內推廣使用。在制定《證券仲裁示范規則》時應注意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證券仲裁示范規則》要明確證券仲裁受理的范圍。主要包括兩個部分:(1)證券仲裁涉及的證券種類,如股票、債券、基金等;(2)證券仲裁受理案件的主體范圍和證券交易關系范圍。
2、《證券仲裁示范規則》應規定證券仲裁實行證券仲裁員名冊制,進一步提高證券仲裁員的公信度和專業性。目前,無論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還是各地地方仲裁委員會,都使用其統一的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對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但由于證券仲裁具有專業性強和技術性強的特點,因此,有必要實行專門的證券仲裁員名冊制。因為,證券仲裁員具備證券的專業知識,熟悉證券交易的特殊習慣和行業術語,能較準確、公正、及時解決證券糾紛,容易取得證券糾紛當事人的信賴。
3、《證券仲裁示范規則》要嚴格規定證券仲裁員利害關系的披露和回避制度。由于證券專家極有可能正在或曾經在證券業內的某一機構從事工作,這種從業性使得證券仲裁員與案件的利害關系問題較之其他領域的仲裁員顯得更為突出。因此,實行披露和回避制度更為重要。在這方面,規則應詳細地加以規定。規則應強調證券仲裁員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他們在處理爭議的全過程中應當始終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證券仲裁員本人認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自動請求回避。證券仲裁員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階段,都有義務披露與本案件的利害關系,仲裁委員會也有義務將有關情況披露給當事人,當事人也有權依據利害關系的理由請求該仲裁員回避。
4、《證券仲裁示范規則》可以規定仲裁員在處理證券糾紛時不一定要嚴格遵從一般性的訴訟證據規則。由于仲裁機構的民間性、專業性,決定了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在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在處理特殊案件時對一般性的法律規定采取較為靈活的方式。追求合理和公平是仲裁的靈魂和特性,因此,在法律適用和證據規則方面,在合理和公平的原則下,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對于作出合理和公平的裁決是必不可少的。
5、《證券仲裁示范規則》應當強調在整個仲裁過程中可以靈活運用調解機制。仲裁和調解相結合解決爭議是中國仲裁的一大特色。目前世界上很多主要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給予仲裁員以更加靈活的權力,由仲裁員在仲裁的同時進行調解工作。我們在制定《證券仲裁示范規則》時應當賦予證券仲裁員在此方面更多的靈活性,如爭議標的超過一定數額的仲裁案中,可專門規定一定時間量的調解,盡可能地提高證券仲裁的和解率。證券糾紛的社會影響面比較廣泛,關系到社會上眾多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通過仲裁和調解相結合來解決證券爭議,其意義遠遠超過純粹的法律和經濟范疇,對于創造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具有實際意義,這是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證券糾紛的一大特點,也是一大優點。
6、《證券仲裁示范規則》應對案件受理的收費和審理的時間作出更具靈活性的規定。(1)由于證券糾紛的爭議標的較大,因此,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的收費上,應當采取靈活的收費方式,例如,可以適當降低收費標準,或者采取分階段收費的方式,以減少當事人的負擔。(2)快速結案是《證券仲裁示范規則》中必須強調的方面。由于證券糾紛的特殊性,要求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盡可能地縮短辦案的時間。我們認為,一般的證券糾紛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結案,重大疑難案件最遲不應超過6個月結案,低成本和高效率應該成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糾紛的又一大特點。
五、美國證券仲裁及其給我們的啟示
(一)美國證券糾紛仲裁的發展概況
美國證券糾紛仲裁的歷史悠久,最早產生于1817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至今已有180多年的歷史。起初,證券糾紛仲裁只是作為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自聯邦最高法院的MCMAHON和RODRQUEZ判決后,大多數證券糾紛是依據爭議前仲裁協議進行仲裁的。美國最高法院的上述兩個判例使得證券糾紛仲裁的范圍擴大到了解決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因證券交易而產生的糾紛。
美國的證券仲裁規則呈現多樣化。每個證券仲裁機構都制定相應的證券仲裁規則,其內容也不完全一樣。為了統一和協調各機構的仲裁規則,在美國證監會的倡導下,證券業仲裁聯席會于1977年4月成立。該協會的成員包括各個自律組織的代表、公眾和證券業協會。該協會成立后即按照美國證監會的建議,制定了旨在解決客戶小額申請的簡易仲裁程序,隨后,制定了綜合的《統一仲裁法典》(既適用于小額申請,也適用于大額申請)。另外,協會還制作了小冊子,以簡明的語言和舉例方式向申請人解釋法典的仲裁程序?!督y一仲裁法典》的出臺在美國證券仲裁發展史是一件大事,它為各自律組織仲裁規則的統一和協調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示范作用,也進一步促進了證券仲裁的發展。據統計,在1993年加入證券業仲裁聯合會的證券業自律組織共受理6500多個仲裁案件,美國仲裁協會(AAA)也受理600多個仲裁案件。而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在1996年度作出的證券仲裁裁決,就高達6331宗,比1995年增加約10%.
(二)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給我們的啟示
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給了我們不少啟發。針對中國證券仲裁的現狀,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推進我國的證券仲裁工作。
1、在證券業內開展仲裁的倡導和推薦工作。美國的證券仲裁歷史表明,證券業的有關機構和人士注意仲裁的倡導和推薦工作,是證券仲裁發展的必由之路。美國證券仲裁的產生,其直接源由是有關人士在設計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制度時,在交易所章程中規定了仲裁的機制。美國證監會對證券仲裁持鼓勵態度,并積極采取措施,推動證券仲裁業的發展。首先,該委員會早在1935年就曾建議交易所應當鼓勵其會員向客戶提供一份格式化的證券仲裁協議,同時,美國證監會又要求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章程規定,公眾投資人即使沒有簽訂仲裁協議,也可依照規則要求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會員機構進行仲裁。其次,美國證券業對仲裁的倡導和推薦為此做了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并收到了成效。中國證監會在1994年曾專門以通知的形式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和證交所因股票發行和交易而引起的爭議應采取仲裁的方式解決。這項工作應該加強。中國證券業內應擬定“證券仲裁協議示范條款”,并在有關證券發行和交易合同文本中加以推薦適用。
2、在今后《仲裁法》的修改中,注重確立行業仲裁機構的問題。美國比較注重證券業內的仲裁機構的作用,美國多數證券仲裁都在行業內部的仲裁機構中進行。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是在設區的市組建,這就意味著中國不存在行業仲裁制度。但是,證券業有其特殊性,行業仲裁會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我們建議,對《仲裁法》作適當的修改,應注重對行業仲裁的研究,在證券、金融保險和工程建設等行業建立行業仲裁制度。
3、應注重研究證券仲裁的特殊程序規則。仲裁規則是處理仲裁案件的程序規則,是公正及時處理案件的程序保證。美國證券仲裁針對證券糾紛專業性和時效性等特點,制定了區別于一般仲裁的特殊規則,充分體現了證券仲裁的專業性、公正性和靈活性,其專業性在于注重證券專家的作用,專門聘請證券專家作為仲裁員審理案件,并設置了證券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其公正性在于專家審案的同時,強調非專業的其他仲裁員也應參加審理,以避免專家的從業性對案件的不利影響。其靈活性在于在仲裁中適用法律和認定證據方面,強調從公平合理的角度處理問題,不一定嚴格拘泥于某些法律規定。同時,靈活性還體現在注重調解程序和審理時限的快捷以及收費的相對低廉。我們認為,中國的證券仲裁也應實行特殊規則,即《證券仲裁示范規則》,由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時選用。
4、證券糾紛仲裁規則的設計應反映證券業的特殊性。處理證券糾紛的仲裁庭組成應包括公共仲裁員和證券業內仲裁員,但公共仲裁員應為多數,并對公共仲裁員和證券業內仲裁員作出界定。證券仲裁員須具備證券業的專門知識,從而取得證券糾紛當事人雙方的信賴。證券交易既包括了特殊的交易習慣,又有特殊的契約術語,當事人對證券交易公平合理期待如何,并非一般普通市民可知,因此,證券仲裁非該行業專家不能勝任,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已成為實踐的通例。我國證券仲裁員也應分為公眾仲裁員與非公眾仲裁員,后者即是證券業內人士。在選任證券仲裁員可采用“名單選擇法”,即由仲裁機構為仲裁當事人雙方同時提供兩份仲裁員名冊,一份為公共仲裁員名冊,另一份為行業內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
5、完善仲裁員嚴格披露制度。美國證券仲裁規則明確要求仲裁員將那些可能阻礙其作出客觀、公正裁決的事實情況進行披露。如有上述事實情況,該仲裁委員會主任有權在第一次庭審前撤換該仲裁員,如沒有將其撤換,仲裁主任應將其所披露的任何情況通知當事人,并且仲裁員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階段,都有義務披露任何潛在的利益沖突,以保證仲裁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2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1建筑單位對安全生產重視程度不夠
很多建筑單位在工程實際施工中,往往只對經濟利益格外關注,當完成投中標工作之后,就立即開始施工,對施工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同時也沒有安排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從整體上看,施工團隊整體素質不高,而且缺乏一定穩定性。缺乏安全意識的主要表現為,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帶安全帽、施工之前隨意飲酒、不穿安全工作服、穿拖鞋高空作業等不安全現象經常發生,甚至有些施工單位在安裝腳手架等基礎性設施時沒有設置安全網和鋪設腳手片,因而存在極大安全隱患,給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帶來威脅[2]。當建筑監管單位例行檢查時,多數施工單位只是簡單的掛幾幅安全警示語,臨時性要求施工人員帶上安全帽來應付安全檢查工作,未能把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
2.2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定位不清晰
現階段,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基本都是接受當地政府部門的委托,要根據建設單位的主體質量安全行為,著重對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建設環境質量等進行及時監督。但是,由工程監督機構的本身的性質可以將其定位成是經濟來源自收自支形式的獨立法人,因而在自身利益的驅使下,很可能會導致監督管理機構背離政府的委托,謀己私利。除此之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既作為獨立法人,又作為建筑市場上的執法主體,這兩重身份在一定條件下會存在矛盾。這種模糊性的角色定位,會使工程質量的安全監管效果產生影響。
2.3工程監理單位工作落實不到位
我國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控制工作中,主要是要對工程項目的質量進行詳細規劃,主動采取一些控制性措施,尤其是在那些較為隱蔽性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需要在整個項目建設中發揮出連續性作用。然而,由于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沒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確認的權利,因而監管力度不強。另外,在很多客觀因素的影響下,會出現質量安全監督控制不嚴的情況。例如,監理日志記錄不全、監理通知清單缺失,工程現場監理人員配備不夠、例行公事,出現質量問題督促檢查不及時等等。
3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措施
3.1規范建筑工程市場
針對當前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首先要對國內的建筑市場進行規范與整頓,加強監管力度。需要對建設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從源頭上降低不達標工程項目的數量,提高建設施工單位對安全施工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管,把所有關于工程項目建設的內容都要納入到質量安全監督的范圍之內;加大懲處力度,對于逃避質量安全監管的工程單位要給予嚴厲罰處,全面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減少安全監督的盲區與死角,從源頭上嚴格把控監管關口。
3.2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一項工作順利開展的要保障。因此,一定要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強化監督執法力度。根據建筑市場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的制定出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并要認真落實,促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程序化、規范化,從而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的有效性和權威性;要明確規定監管機構執法權限,必須嚴格遵照法律進行委托和授權,保證執法懲罰公開透明性,真正落實監管職責;加強日常監督,重點工程重點監察,可以采取定期全面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但要保證每年至少有一次以上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工作;加強對建設過程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以及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經常組織開展專項、綜合、聯合執法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實效性[3]。
3.3強化監理單位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對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一定要強化監理單位的監管工作。對于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需要明確規定,監理單位需要細化和真正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監理單位要把安全監理的內容完全納入到監理規劃之中,施工單位和工作人員的資質資格進行嚴格審查,重點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技術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情況等進行嚴格檢查,在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安全防護等方面,要明確建設單位在施工準備、施工及工程竣工等階段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工作的程序和措施,要充分發揮出監理單位的監督作用。
二、美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與我國能夠建立從上至下相對統一的一套監督管理體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內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而聯邦政府的專門職能部門主要是統攝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負責州與州之間食品安全工作的協調配合。早在1902年,美國就頒布了《生物產品控制法》、《肉品檢查法》以及《純凈食品藥品法案》等法律法規并依據《純凈食品藥品法案》建立了第一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稱為農業部化學局,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對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所可能帶來的食藥質量方面風險的日益清醒的認識,該局發揮了巨大作用并越來越受到美國政府的重視。1927年,該機構更名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職權不僅包括對于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現場調查、實驗室科學研究,還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的方式對問題食品進行禁絕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此后,其部分職權逐漸被美國農業部設立的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動物植物衛生檢驗局(APHIS)以及美國環境保護局(EPA)、國家海洋漁業局(NMFS)和海關等分割,并與上述機構一起組成了美國的食品安全體系。從分工上看,FDA負責聯邦領域內生產的或者進口的除畜肉、禽類、瓶裝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飲料外各種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而肉類和禽類以及相關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擔,NMFS負責海產品的質量監控,而EPA主管飲用水的安全和農藥,加之APHIS在防治病蟲害方面、美國衛生部疾病控制預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面等等機構在各方面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個相對完整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應特別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頓簽署了13100號總統令,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商業部、農業部、衛生部、環保局、管理預算辦公室、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從其職權看,該委員會可向聯邦政府的相關機構建議對食品安全的某些領域進行優先投資;制定食品安全的發展計劃,并在計劃發展執行中與相關州政府、消費者代表、制造業以及學界代表進行溝通和交流;該委員會還下轄一個食品安全聯合研究學會,上述職權顯然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議事協調,而進入了統一規劃、領導的初期階段。由此,美國建立起了以食品種類為基本分類標準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在不同種類的食品由不同部門進行監督管理這一歷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門之間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顯,呈現“由分而合”的趨勢,在監督管理手段上,以檢驗、審查為主,禁令、限制為輔,對于某些破壞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實施主體采取的方式將之推上法庭,具有鮮明的普通法系國家監督管理機構執法的特點。
三、比較與思考
一、引言
世紀之交,在澳門即將回歸的歷史轉折關頭,澳門法律制度的發展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自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通過后,澳門進入了后過渡期,澳門的法律本地化工作隨之進入了。這一時期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主要圍繞著對構成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基礎的葡萄牙五大法典的修訂而進行。1996年1月和1997年4月,澳門《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相繼生效。1999年3月澳門《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的草稿和中譯工作同時完成,并提交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咨詢。1999年8月,澳葡當局正式公布了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1999年10月8日,澳門總督頒布了第55/99/M號法令,核準并公布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該三大法典已自199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這標志著曠日持久的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進入了尾聲。
新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以下簡稱新《法典》)以專章的方式系統地規定了澳門(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制度,該法典與葡萄牙機關為澳門制定的《澳門組織章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以及《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等法令、法令相配套,構成了澳門現行(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的完整體系。本文結合新近生效的澳門新《法典》及相關的法律、法令的有關規定,對澳門現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制度作一簡要論述。
二、澳門現行(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的法律特點
澳門自十六世紀中葉開埠,就成為西方在遠東的第一商埠、東西方交通貿易的樞紐、中西文化匯通的橋梁,其淵源流長的對外開放歷史為包括管轄權制度在內的澳門國際私法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經歷了幾個世紀嬗變的澳門現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制度呈現出以下顯著的法律特點:
第一,以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為基本淵源,依循日爾曼式的系統化。
現行澳門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制度完全是從葡萄牙移植過來的,以1961年頒布并通過1962年7月30日第19305號訓令延伸適用于澳門的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為基本淵源。該法典自1967年以來幾經修改,修改后的一些內容也延伸適用于澳門。在推動澳門法律本地化的進程中,澳葡當局已完成對《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但這一修訂亦以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為藍本,故新近生效的澳門新《法典》雖然通過本地化程序已轉化為澳門本地法律,但立法內容上仍然帶有明顯的葡萄牙痕跡,立法經驗、立法技術也均源自葡萄牙。葡式的《民事訴訟法典》主要以意大利《民事訴訟法典》為立法模式,承襲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強調法律的系統化、成文化,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制度作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
第二,回歸后的澳門已具備完全獨立的司法管轄權體系。
在葡萄牙管制澳門的漫長年月,澳門司法機關屬于葡萄牙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只是葡萄牙司法體系中的一個小法區,在澳門只設第一審法院,全部上訴案件都由葡國的上級法院審理。雖然在過渡時期葡國國會相繼修改了《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公布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澳門總督也在1992年頒布了《澳門司法制度法》和《審計法院規章法》,設立了能審理上訴案件的高等法院和審計法院。1996年葡萄牙再次對《澳門組織章程》作出修改,刪除了一些不合時宜的規定,確定澳門應擁有“享有自治權的適應澳門地區特點的自身司法組織”。1998年3月,葡萄牙總統還頒令從1998年6月1日起將一部分終審權下放給澳門高等法院。但是,澳門在回歸的前夜仍不具備完全獨立的司法體系,澳門司法機關仍然屬葡國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一部分案件的終審權繼續保留在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計法院和。直到1999年12月20日澳門政權交接的零瞬間這種狀況才宣告結束,澳門在歷史上首次獲得了完全獨立的司法權。
鑒于澳葡當局主持修訂《民事訴訟法典》時,已考慮到《基本法》為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設計的司法架構模式,其有關司法管轄權的一些規定能注意與《基本法》接軌,使得新組建的司法機構在政權交接后即時運轉。
第三,以專章的方式在《民事訴訟法典》中集中規定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制度。
在國際私法的立法模式上,澳門沒有秉承大陸法系多數國家將國際私法規范分別規定在《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不同編章之中的模式,也未追隨當代歐洲大陸國際私法法典化的潮流,而是在《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中辟出專章,分別規定沖突法制度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制度。
第四,規范司法管轄權的法律規范具有多樣化的特點。
長期以來,澳門(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制度除以《民事訴訟法典》為基本淵源外,葡萄牙機關為澳門制定的《澳門組織章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等重要法律、法令也對澳門司法管轄權制度作出規定。除此以外,葡萄牙加入并延伸適用于澳門的有關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國際公約也構成了規范澳門(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的法律淵源。后,上述葡萄牙法律已被廢止,代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延伸適用于澳門的有關國際公約也繼續有效,這些法律規范構成了澳門現行司法管轄權制度完整的法律體系。
第五,澳門新《法典》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未作專門規定。
前述延伸適用于澳門的1961年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修訂《民事訴訟法典》時,卻將原法典中有關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的規定刪除了。按照葡國法律專家的解釋,原法典為葡萄牙延伸適用于澳門的法典,葡萄牙作為一個國家,在其《民事訴訟法典》中當然應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作出規定,而澳門作為一個不具獨立的地區,在本地區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中不應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作出規定。葡方的這一立法觀念罔顧了澳門作為一個聞名遐邇的國際性開放城市,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形式多樣、數量繁多的事實,導致新《法典》在形式上留下對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不作規定的空白點。這樣的立法處理意味著澳門現行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司法管轄權的制度既適用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審理,又適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有鑒于此,筆者行文時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一詞之前冠于加上括弧的“涉外”二字。
三、澳門(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的基本框架
澳門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目前正處于新舊交替的特殊階段,1999年10月8日頒布的第55/99/M號法令在核準新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同時,廢止了經1962年7月30日第19305號訓令延伸適用于澳門的1961年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及所有更改該法典的法律規范。新《法典》及澳門其他有關法律規范勾勒了澳門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澳門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的種類
澳門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大類:
1、級別管轄
澳門新《法典》本身并未就級別管轄問題作出專門規定,有關法院的審級問題原由葡萄牙為澳門制定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作出規定。根據該綱要法第6條的規定,澳門的法院組織由第一審和第二審兩個審級的法院構成。第一審法院又分為具有一般審判權的法院和具有行政、稅務及海關審判權的專門管轄法院和特定管轄法院。就民事訴訟而言,一般審判權由普通管轄法院行使,該普通管轄法院下設三個法庭,配備四名法官,每年輪流由一名法官擔任院長。該法院擁有民事案件第一審的全部審判權。而澳門高等法院則以第二審法院及審查法院的形式運作。該高等法院是回歸前澳門等級最高的法院,由一名院長和四名法官組成,以全會或分庭的方式進行審判活動。在實行三審終審制的葡萄牙司法體系中,澳門高等法院雖然僅是第二審法院,但對澳門其他法院作出的裁判,當事人都可以直接上訴到高等法院。依照綱要法的規定,葡萄牙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對澳門地區的上訴管轄只限于綱要法未作規定的事宜,但這類事宜并不多見,故澳門高等法院對澳門地區絕大多數的案件實際上具有終審權。回歸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則設立三級法院,這三級法院的組建工作在回歸前夕已完成。有鑒于此,新《法典》的相關條文中首次出現了“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的名稱,以保證該《法典》在回歸后與《基本法》中關于司法組織及民事訴訟的指導原則協調一致。
2、地域管轄
所謂地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按地域劃分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鑒于澳門地域狹小,每一審級均只有一個法院,故澳門法院的地域管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澳門法院與其他法域或其他國家的法院之間劃分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這種地域管轄實際上就是“涉外”地域管轄。新《法典》對地域管轄作了以下規定:
(1)、普通地域管轄
普通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的所在地與其所在地法院的隸屬關系確定的管轄。新《法典》第15條(澳門法院具管轄權之一般情況)可視為普通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該條規定:當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澳門法院具管轄權:a)作為訴因的事實或任何組成訴因之事實發生在澳門;b)被告非為澳門居民而原告為澳門居民,前提是該被告在其居住地法院提出相同訴訟時,該原告得在當地被;c)如不在澳門提訟,有關權利將無法實現,且擬提起之訴訟在人或物方面與澳門存在任何應予考慮的連接點。這一條文中所指的“被告非為澳門居民”、“原告為澳門居民”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案件無疑屬于涉外或涉及外法域的民事案件。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特殊性與特定法院管轄的必要性所確定的管轄。新《法典》第16條(對于某些訴訟具管轄權之情況)規定,澳門法院對涉及履行債務、享益債權、抵押、船舶取得、共同海損理算、船舶碰撞、船舶救助、共有物分割、離婚、遺產繼承、宣告破產等十二種案件具有管轄權。本文限于篇幅,恕不贅述這十二種訴訟管轄權的具體規定。
此外,新《法典》第17條(對于其他訴訟具管轄權之情況)規定,遇有下列情況,澳門法院具管轄權審理第16條或特定規定中未規定之訴訟,并且不影響澳門法院根據第15條行使管轄權,這些情況是:a)被告在澳門有住所或居所;b)被告無常居地,被告不能確定或下落不明,而原告在澳門有住所或居所;c)被告為法人,而其住所或主要行政機關,或分支機構、代辦處、子機構、處或代表處位于澳門。這一條似乎可視為普通地域管轄一般原則的例外,又像是普通地域管轄一般原則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補充。
3、專屬管轄
根據新《法典》第20條(澳門法院之專屬管轄)規定,澳門法院具管轄權審理下列訴訟:a)與位于澳門的不動產物權有關之訴訟;b)旨在宣告住所在澳門的法人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訴訟。
除了上述三類管轄外,新《法典》還系統規定了“執行事宜上之管轄權”等問題。
(二)、澳門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的延伸及變更
新《法典》第一卷第二編第二章對管轄權的延伸和變更問題作了專門規定,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問題:
1、關于附隨問題的管轄權
新《法典》第26條第1項規定:“對有關訴訟具管轄權之法院,亦具管轄權審理該訴訟中出現之附隨事項以及被告作為防御方法所提出之問題?!?/p>
2、關于審理前的先決問題的管轄權
新《法典》第27條第1項規定:“如對訴訟標的之審理取決于對某一行政或刑事問題之裁判,而此裁判由澳門另一法院管轄,法官得在該管轄法院作出裁判前,中止訴訟程序,不作出裁判?!?/p>
3、關于反訴的管轄權
新《法典》第28條第1項規定:審理訴訟之法院得審理透過反訴所提出之問題,只要其對該等問題具管轄權。
4、關于排除及賦予審判權的協議
新《法典》第29條第1項規定:如出現爭議之實體關系與一個以上之法律秩序有聯系,當事人得約定何地之法院具管轄權解決某一爭議或某一法律關系可能產生之爭議。該條第2項規定:透過協議,得指定僅某地之法院具管轄權,或指定其他法院與澳門法院具競合管轄權;如有疑問,則推定屬競合指定。
(三)、澳門民事司法管轄權的保障
新《法典》第一卷第二編第三章對管轄權的保障作了規定,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無管轄權問題
新《法典》第30至34條分別規定了無管轄權的情況、對管轄權提出爭辯的正當性和適時性、對無管轄權作出審理的時間、無管轄權的效果以及就無管轄權所作裁判的效力等問題。
2、管轄權的沖突問題
新《法典》第35至38條分別規定了管轄權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的概念、解決管轄權沖突的請求及初端駁回當事人請求以及解決管轄權沖突的程序等問題。
四、澳門(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的評價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工作步履維艱,法律修訂延宕多變,五大法典中四大法典的修訂都歷經數年,唯獨包含一千二百八十四條的《民事訴訟法典》在一
年多的時間完成了本地化。鑒于該法典修訂時澳門正值回歸的最后階段,澳葡當局能注意法典內容與《基本法》相銜接,如有關各類法院的名稱,突破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等當時有效的法律的桎梏。法律翻譯在不違反葡文本意的前提下也表現出相當大的靈活性。這一新《法典》有關(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的規定既有成功之處,也有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有關管轄權的規定較為細致,但體系尚欠完整。
新《法典》專門規范管轄權的第一卷第二編第一至第三章共二十六條、七十二項,不但規定了規范司法管轄權的法律、普通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執行事宜的管轄權,而且規定了有關管轄權延伸與變更的制度、管轄權的保障制度,并且對解決管轄權沖突的制度也作了詳盡的規定,這與大陸法系國家注重系統化的法律傳統是一脈相承的。但是,新《法典》對級別管轄和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未作專門規定,使得澳門民事司法管轄權的體系存在明顯的缺陷。
第二,確定管轄權的原則適應了當代世界各國不斷擴大司法管轄權的趨勢。
新《法典》將原告住所地(第15條b項)作為確定普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并以爭議的標的位于澳門(第16條c項、d項、f項、g項、h項、j項)作為確定特殊地域管轄權的原則,這類管轄根據被1968年簽訂于布魯塞爾的《關于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以下簡稱布魯塞爾公約)和1988年簽訂于羅迦諾的《關于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以下簡稱羅迦諾公約)以及歐洲一些國家的法學家稱為“過分的管轄根據”。但這些管轄根據與當今多數國家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根據相比,并無明顯不當或過分之處。
第三,個別制度的規定和條文處理與國際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
新《法典》確定普通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與各國通行的做法背道而馳,令人費解。該《法典》第15條(澳門法院具管轄權之一般情況)b項規定,澳門法院對“被告非為澳門居民而原告為澳門居民”的案件具有管轄權。這一條應視為澳門法院確定普通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即“被告就原告”原則。《法典》第17條(對于其他訴訟具管轄權之情況)a項卻規定,澳門法院對“被告在澳門有住所或居所”的案件具管轄權。這一條的內容和條文處理應視為確定普通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的例外情況,即“原告就被告”原則。然而,幾乎所有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以及上述布魯塞爾公約、羅迦諾公約都將“原告就被告”原則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將“被告就原告”原則作為一般原則的例外情況。更有甚者,《法典》第17條還規定,澳門法院適用該條規定行使管轄權“不影響因第十五之規定而具有之管轄權”。這使得第15條和第17條的關系更加撲朔迷離。
第四,新《法典》對于行使管轄權的司法機關的分類具有超前性。
在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中,司法制度的本地化起步最晚,難度最大,在修訂《民事訴訟法典》的過程中,規范司法制度的法律尚未完成本地化,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只有具一般審判權的普通管轄法院和作為第二審的高等法院。新《法典》則一枝獨秀,率先對與《基本法》確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三審終審制相適應的三類法院的有關問題作出規定,體現了該《法典》的時代特征。
五、結語
當歷史的卷軼即將翻開新的一頁的重要時刻,經過本地化洗禮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以嶄新的面目展現在人們面前,盡管這部跨世紀的新法典在包括司法管轄權在內的諸方面還存在不足,有待在實踐中逐步完善,但該法典的如期生效,為澳門民事訴訟制度的平穩過渡和順利運轉奠定了法律基礎,具有悠久歷史傳統的葡式民事司法管轄權制度在新時代將煥發出勃勃生機。
注釋:
[1]有關澳門法律本地化的進程及涉及的法律問題,參見拙文《論澳門法律本地化問題》,載《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
[2]參見王漢強、吳志良主編《澳門總覽》,澳門基金會1994年出版,第160頁;米健等編寫《澳門法律》,澳門基金會1994年出版,第173頁。
[3]同注1。
[4]有關澳門國際私法制度,參見拙文《澳門與中國內地現行沖突法之比較研究》,載澳門《法域縱橫》雜志1998年特別號,第87-89頁。
[5]在國際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領域葡萄牙加入并延伸適用于澳門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關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若干規則的國際公約》;1954年3月1日在海牙簽署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等。
[6]1961年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65條的規定,葡萄牙法院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1)根據葡國法律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應在葡國的案件;(2)構成訴訟理由的事實發生在葡國;(3)被告為外國人,原告為葡國人的案件,但以被告所屬國亦有同樣規定為前提;(4)要提起的訴訟與葡國境內的人或物有密切關系,如不向葡國法院,則有關權利難以實現的案件。該條文對專屬管轄權也作了規定,葡萄牙法院對下列案件實行專屬管轄:(1)有關不動產物權的訴訟,且該不動產位于葡國;(2)對某法人的破產宣告或無償還能力宣告之訴,且該法人的總部設在葡國;(3)對有關工作關系之訴。
[7]參見《98澳門公共行政》,澳門政府行政暨公職司1998年2月出版,第29頁。
[8]同上,第28頁。
1.2安全防護體系電網調度系統在運行中受到較大的安全威脅,這種威脅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即物理層面上的威脅及內部計算機犯罪所帶來的威脅。物理層面上的威脅主要來自于系統主機的硬件及連接的線路,一旦硬件受到損壞、發生故障則會導致一些重要數據丟失,從而給系統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系統主機由于處于聯網的工作狀態,這就可能受到來自于網上的任何一臺主機的攻擊,一旦網絡安全防護不力,則會受到黑客、病毒的侵蝕,從而導致安全問題發生。系統的安全還涉及到主機操作系統層面的安全,一旦出現未經授權即存取、越權使用賬號和口令等,用戶拒絕系統管理,對系統的完整性進行損害等行為發生,則會給系統帶來嚴重的安全問題。
1.3誤下命令
(1)調度員作為調度系統的真正操作人員,由于其工作量較大,操作任務較為繁重,一旦調度員缺乏安全意識,對工作缺乏認真負責的態度,則極易導致在工作中不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嚴格進行交接班,再加之對系統運行方式缺乏必要的了解,從而導致誤下命令。另外由于工作精力不集中,而且擬定調度命令時出現錯誤,再加之現場核對和交接班時交接不清,從而直接進行操作,導致事故的發生。
(2)調度員自身安全意識薄弱,在工作中不僅不規范的使用調度術語,而且遇到問題往往憑借經驗主觀進行判斷,從而誤下命令,導致安全問題發生。
1.4誤送電調度員的工作不僅直接關系到調度系統的安全運行,同時也關系到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調度員誤送電的發生多數情況下是由于沒有對操作管理制度進行嚴格執行,同時對于工作許可和工作結束后手續也存在不清的地方,從而導致線路上還有多個工作組處于工作狀態下時就送電,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1.5延誤送電延誤送電多發生在事故處理工作中,這與調度人員執行意識差及素質差有很大關系,同時在工作時對系統運行狀況及工作程序缺乏了解,從而導致對重要用戶的用電出現延誤,給對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
1.6管理因素調度作業時由于人機混雜,如果管理混亂則極易導致事故的發生。如不能及時進行巡視檢查,導致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并進行處理,為系統運行埋下安全隱患。再加之調度作業時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這樣就導致在運行過程中一些規章制度和措施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和落實,不能及時分析出現的異常和不安全現象,從而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2完善系統管理的有效對策
2.1從硬件安全出發構建安全防護體系
(1)從操作管理入口著手,設定登陸和操作的權限,對管理人員進行分類和分級??梢园凑諏ο到y使用的權限來設計不同用戶的使用范圍。這要求在設計系統的時候就需要對不同的用戶設定使用和管理規范,對非系統維護人員屏蔽某些功能,讓核心數據得到應有的保護,也避免一些錯誤操作而造成的不必要誤動或者事故。
(2)注意保證主系統的功能和故障診斷。對于自動調度系統來說,其功能的是由不同的網絡服務器實現的。在系統的建設、調試、運行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對各種服務器指標的監控,以此作為依據對系統進行實時的監控,并作出必要的調整,保證系統的基本功能,提高系統的安全性。還有,應合理設計系統的故障診斷功能,能夠及時報錯。
(3)注意計算機的防護。系統功能的實現主要依靠的是計算機,對所有的計算機而言外界的攻擊和病毒都會對系統產生影響。所以在建立調度系統的時候一定要做好軟硬件的防護工作,包括防火墻和病毒檢測功能的增強。同時要定期對系統進行檢測,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理。
2.2規范系統及運行環境的控制需要進一步對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進行規范,對系統內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及時解決,盡量做到變電站內四遙功能的實現,從而更好的推動無人值班變電站的全面實施。對于計算機系統來講,為了使其能夠安全的運行,性能更好的發揮,則需要設置專職的系統管理員,同時軟件人員還需要對計算機系統軟件運行的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從而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進行處理。變電站內的自動化系統設備需要進行了可靠的接地,做好雷電和過電壓的有效防護措施,定期對接地系統進行檢測,同時還需要在自動化設備機房內配置消防設施,從而確保設備能夠安全的運行。
2.3作好預防誤操作、誤調度工作
(1)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堵絕習慣性違章。無論是誤調度還是誤操作的發生,都與調度員工作的態度有關,所以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養成良好的習慣,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對各項工作都要認真負責,仔細的對各個環節做好檢查和審核工作,努力克服習慣性的違章操作,有效的預防誤操作和誤調度的發生。
(2)加強設備的可靠性。首先需要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所以調度員需要對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掌握,而且在設備運行過程中,還需要針對天氣情況做好事故預想,提前做好各項防范措施,這樣在發生事故時,才能靈活的應對。其次,需要做好輸電線路的檢修工作,對于重點路段要進行重點排查,及時發現隱患及時進行處理,從而有效的杜絕誤調度事故的發生。
2.4完善系統跟蹤管理措施,加強運行管理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宗旨,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同時建立有效的巡視制度,分站設備巡視由變電站運行人員負責。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及安全規章制度,建立安全聯防制度,將網絡及系統安全作為經常性的工作。加強工作責任心管理,防止來自內部的攻擊、越權、誤用及泄密。執行值班調度員要堅守崗位,重大操作還應進行危險點分析和事故預想。
一、論壇時間:20*年11月
二、論壇地點: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報告廳
三、論壇主題:以人為本安全發展
四、主要議題:
(一)安全文化——提高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水平的軟手段、軟實力,兼談安全生產監管的制度創新、措施創新和方法創新。
選題思路:通過對比“執法監察”等硬實力、硬手段與“安全文化”等軟實力、軟手段,探討全社會安全生產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建設,為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創新、措施創新和方法創新奠定理論基礎。
(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措施和方法——行業文化與安全生產關系研究。
選題思路:通過發掘不同行業在產業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法律環境、人員構成、操作慣例、行為習慣,分析安全文化建設在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措施和方法等方面的作用。
(三)國際安全生產經驗及其對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借鑒。
選題思路:通過了解國際安全文化研究的現狀,特別是通過對德國煤礦企業安全生的借鑒、日本全民安全教育體制的借鑒、英國石油企業安全生產文化建設的借鑒,總結國際安全文化建設經驗對我國現階段、我市現階段安全生產工作的參考意義。
(四)城市安全文化建設——國際視野下的首都如何構建“有序、安詳、幸?!钡陌踩h境。
選題思路:通過都市視角,分析安全文化對建設和諧、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性大都市的影響,以及在城市規劃、經濟發展當中的具體制度和辦法。
(五)我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從石油、石化行業實踐看“健康、安全與環保”體系的建設經驗和落實情況。
選題思路:通過石油、石化系統HSE建設的具體例子,分析我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過程,以及在安全文化建設中的企業責任。
(六)危機預警及動員——從汶川地震看危機預警、危機管理和動員能力
選題思路:從汶川地震看危機預警、危機管理和動員能力的建設現狀和發展趨勢。
(七)根據論壇主題,專家自擬課題
五、論文征集
1、熱忱歡迎國內外高校、企業及研究院所的安全生產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它科技人員參加會議并提交論文,有意者請填寫并以電子郵件返回會議回執;
2、提交的會議論文將編入《第二屆北京安全文化論壇論文集》。
內容回顧-國庫現金是指已經繳入人民銀行國庫單一賬戶,暫未支付的財政資金余額。國庫現金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在國庫正常支出和資金絕對安全的情況下,特定的制度安排,對國庫現金定向操作,以最大收益的業務。其操作原則是要“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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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庫現金管理追求更高的利息收益 國庫現金存量是來自稅收,是公共財政資源的一保值、增值,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剂?。國庫現金管理的操作方向宏觀調控的政策方向保持一致性,絕對的宏觀經濟效益,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1.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現狀
1.1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現狀
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承擔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及監測管理,負責全市檢驗監測體系建設、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落實、農產品“三品一標”認證申報等項工作。現有專業技術人員14名,配備一輛檢測車和3臺速測儀器,可以承擔農產品農藥殘留速測和業務培訓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個,蔬果3328 個農業論文,食用菌60個,其中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測試中心(楊凌)檢測樣品 105個,總體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 8次,抽檢樣品 139個,合格率97.8 %。近年來,我市未出現因食用初級農產品而引發的中毒事件,維護了公眾健康,切實保障了農產品消費安全論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實施,先后在市恒豐園蔬菜批發市場、寶商家美佳超市、華潤萬家超市等建立了10個蔬菜檢測室,專人負責,配備了檢測人員,制訂完善了各項制度,開展日常檢測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經營的水果和蔬菜樣品進行農殘檢測,并向農業部門通報檢測信息農業論文,有效防止不合格農產品在市場流通,有力保障城鄉居民的消費安全。其次在市區批發市場使用政府公益崗位聘用檢測人員,分別安排在金臺、渭濱和陳倉區的農產品批零市場和生產基地,既解決了人員工資待遇問題,又保障入市檢測順利實施。
1.2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
市屬九縣三區中,我市已有陳倉區、鳳翔、太白、岐山和扶風等縣先后建立農產品質檢站,其余各縣均在農口部門設立了農產品檢測站。其中,陳倉區和鳳翔縣已完成項目建設,等待驗收,眉縣、隴縣、鳳縣、金臺區和渭濱區也在努力爭取建設項目。目前有農藥殘留速測儀器的縣區,也只能進行蔬菜、水果農藥殘留速測。
2.存在問題
2.1監管體系不健全
大多數縣區農業局沒有單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有些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的牌子掛在農技中心,執法大隊,無固定編制,無專職檢測人員農業論文,檢測設備不齊全,監管工作不能獨立進行。鄉鎮監管責任還沒有落實,難以完成依法監管職責,監管體系不健全,缺位問題非常突出。
2.2使用農業投入品
個別農戶在生產過程中,為了盲目追求產量和收入,忽視農產品質量,大量使用超標化肥、殺蟲劑、除草劑、生長劑等其他農業投入品,導致蔬菜、水果的農藥殘留量嚴重超標,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存在隱患論文格式模板。
2.3檢測能力差
市監測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簡單的農藥殘留速測儀器,只能進行部分速測檢驗工作。大部分縣區還沒有爭取到監測項目建設,有些縣區檢測儀器只能閑置,沒有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市、縣經費不足問題更為突出,根本無法開展日常監測工作,難以有效監管。
3.對策及建議
3.1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
各級政府要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資金投入力度農業論文,財政部門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把加大檢驗體系建設,開展例行檢測和監督檢測等工作經費足額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市場準入制度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2加快監管體系建設
逐步建立以市級監測中心為龍頭,以縣(區)監測站為依托,以鄉鎮檢測所為基礎,以農產品產銷企業(批發市場、大型超市、農產品產地、專業協會及鄉鎮重點農產品集散地)內設檢測室為補充的“三級四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形成“政府負總責,三級有機構,監管到村組,檢測全覆蓋”的監管模式。從上到下形成一個監管網絡,職責明確、關系協調、運轉高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3.3 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推行農產品市場準入,是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市農產品檢測中心和市執法大隊加大對各大超市、農貿市場的監督檢查力度,要求其建立農產品檢測室,每天進行抽樣檢測農業論文,建立檔案管理論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農產品堅決不能入市銷售,對檢測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農產品要及時上報政府和農業主管部門處理。
3.4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
農業標準化是現代農業的基礎,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措施。加快農業標準化,圍繞“統一、簡化、協調、選優”原則,擴大示范規模,提高管理水平和產業效益,實現農產品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運用。通過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產示范區,進一步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的認證工作。
3.5加大宣傳力度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的安全意識。通過新聞媒體、發放宣傳資料、現場檢測、舉辦培訓班、優質農產品生產示范等形式,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和法律法規經常性的宣傳,提高群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指導消費者安全消費。
參考文獻:
[1]錢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探析[J].河北農業科技,2007(2).
[2]雷鄭莉,張玲,祁玉峰.河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現狀及構建[J].河南農業科學,2007(2):114-116.